一、行政非诉执行案件问题的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陈明,王建[1](2022)在《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执行和解的适用及其边界》文中认为行政非诉执行和解制度是立法过程中的一项制度创新,体现了现行立法非强制性的发展趋势和人文精神,对于破解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执行难问题、缓和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对抗情绪、提高行政机关执法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现行立法虽然并未明确规定行政非诉执行和解制度,但是随着"服务型行政"理念被广泛认同以及司法ADR在行政非诉执行领域的深度运用,建立行政非诉执行和解制度已经具有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基于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自身特性,探究行政非诉执行和解适用条件和运行规则,明确行政非诉执行和解制度严格依法适用,避免制度异化导致法院干扰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及行政机关滥用职权。
韩利楠[2](2021)在《论行政非诉不予执行裁定对行政机关的效力》文中研究指明行政非诉执行中不予执行裁定对行政机关的效力主要体现为拘束力。拘束力是行政判决的效力体系中的一种特殊效力,即行政判决要求案件相关行政机关尊重法院判决意旨采取行动的效力,具体包括禁止反复的消极效力和重新处理的积极效力。由于不予执行裁定与行政判决的相似性以及我国行政诉讼"准双向"的特殊构造,行政判决的拘束力可适用于行政非诉执行中的不予执行裁定。但并非所有的不予执行裁定均具有拘束力,当行政行为存在无效或可撤销事由时,法院所作不予执行裁定对行政机关具有拘束力,行政机关应按照法院裁定意旨采取行动;当行政非诉执行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时,法院所作不予执行裁定对行政机关不产生该效力。
王华伟[3](2021)在《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模式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具有合宪性与合法性,行使这项权力应处理好检察权与行政权、审判权之间的关系,检察权应恪守一定的监督边界,做到形式监督与实质监督相统一、阶段性监督与终局性监督相统一、程序性监督与实体性监督相统一,同时做到法理、事理、情理相统一。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在制度构建层面可以采取"一点"+"两翼"的"分层监督"模式。根据权力行使方式和运行规律的不同,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又可以从实体运行与程序运行两个维度进行全面构建,前者包括监督主体、监督对象、监督范围、监督标准、监督方式等,后者包括启动方式、线索来源、监督程序、监督救济等,这两个维度有机结合共同推进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模式的完善。
刘洪海,贾延申[4](2021)在《探讨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文中研究说明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非诉执行是指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已生效行政处罚,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也不履行,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依据申请,经过审查裁定准予执行或不准予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的活动。相较于行政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戴璐[5](2021)在《金钱给付类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实务探究》文中认为行政非诉执行是指在行政机关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该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对此既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行政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制度(1)。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已就法条的形式定义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实践中,此类案件在案由上分为劳动仲裁、环保、卫生、交通、技术监督等类别,对应的执行相对人为劳动监察、卫监、市场监管、水务、交通运输执法等行政部门,申请执行的内容则以行政处罚及催讨劳动欠薪的金钱给付为主,故本文将围绕上述两类行政决定,就行政非诉案件执行的现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现实中存在的思考以及执行方式的探索展开论述。
惠州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6](2021)在《自然资源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实务研究——以非法占地类行政处罚为例》文中提出自然资源部门一般依《土地管理法》对非法占地类违法建筑作出罚款和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的,自然资源部门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行政非诉执行。以检察监督为视角,提出规范此类行政非诉执行的申请程序、加强社会稳定风险控制、明确行政非诉执行的责任主体,同时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探索非法占地类行政非诉执行积案清理的新机制、明确非诉执行的受理和审查标准等意见建议。充分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既促进依法行政又监督公正司法的作用,共同破解非法占地类违法建筑行政处罚的执行难题。
李知隆[7](2021)在《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杨尚典[8](2021)在《行政检察监督实践研究》文中认为行政检察监督是指国家的检察机关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活动。对行政检察监督实践进行研究,有助于探索行政检察监督的有效方法,总结有益经验,发现和研究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为不断完善行政检察监督制度提供指引和依据。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对于发挥法律监督功能,拓展行政检察监督领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概括了行政检察监督的研究现状、行政检察监督实践的法律根据,考察了行政检察监督的发展历程,分析了行政检察监督实践的基本状况、主要做法,以及行政检察监督对于实现依法治国目标,助力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水平所发挥的作用。同时,行政检察监督实践也对有关的学术研究和理论创新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论文通过对行政检察监督实践进行研究,提出和分析了行政检察监督需要关注的问题,如行政检察监督的架构和核心任务,行政检察与行政监察的关系等。针对目前行政检察监督实践中存在的困境和问题,如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发展尚不平衡、尚未普遍建立有效机制,以及有关监督规定和措施尚不完善等问题,提出了几点破解这些困境的意见和建议,如建立统一协作机制、完善和细化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加强人才培养和理论研究,以及将社会治理的监督作为必要补充等措施。通过进一步完善行政检察监督制度,不断探索行政检察监督的领域和方式,使检察机关的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在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张楚漪[9](2021)在《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的救济路径》文中研究说明行政协议丰富了行政手段,适应了现代行政的需要。行政协议本身天然具有矛盾属性,其行政性使诉讼救济途径理论依据不充分,其平等性使非诉强制执行救济途径理论依据不充分,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纠纷陷入两难理论救济困境。理论界为解决此问题提出了三种救济方案:民事诉讼的救济方案、行政诉讼的救济方案、行政非诉执行的救济方案,但这三种救济方案或没有考虑行政协议的行政性,或没有考虑行政协议的契约性。在我国“民告官”的单向诉讼制度设计下,行政相对人违约时行政主体如何获得救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若干问题的规定》1,在以上几种处理路径中选择非诉转介强制执行路径,以解决此难题。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审判程序为“行政非诉审查”,裁判年份为“2020”进行检索,筛选出2020年1月到2020年10月的有效裁判文书79份,并对裁判文书进行详细分析,总结非诉执行司法实践的两种模式:以行政协议为名义直接申请执行或按行政协议约定申请执行;以行政决定为名义申请执行,此时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行政机关首先单方面地解除行政协议,接着行政机关再颁布一个行政决定;第二种是行政机关没有解除这个过程,一步到位地作出行政决定。转介强制执行制度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不违背现有立法框架下利用现有司法资源和法律规定作出的权宜之计,存在实践模式未严格遵守司法解释规定、与立法者原意背道而驰、违背“两种行为并行禁止”原则、转化为行政决定操作困难等问题。从理论层面和制度层面考察,单一笼统的救济方案难以兼顾行政协议的双重属性,只有分类讨论的方案才能满足行政协议的复杂属性。分类救济是两个步骤,第一步是“分类”的研究,第二步是“救济”的研究。行政协议的类型化是分类救济的理论前提。行政协议类型化的学理分类不同,但实质都是考察行政职权在行政协议中所占比重大小为标准。笔者遵循此标准将行政协议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权力关系主导下的行政协议,第二种是非权力关系主导下的行政协议。并将司法解释列举的五种典型行政协议对应到这两类行政协议中。权力关系主导下的行政协议是传统高权行政的替代,因此通过程序回转流程适用传统强制执行程序,引入听证程序保障相对人意见;非权力关系主导下的行政协议是实质意义的双方协议行为,打破了传统高权行政的法理基础,因此建立双向行政诉讼(反向行政诉讼),确立行政主体的有限起诉权,并建立特殊的双向审查结构。
郭灵彦[10](2021)在《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研究》文中指出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是强化法律监督的重要抓手,是法治化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监督法院公正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协调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理论界对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研究不太系统,研究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依然存在偏重微观探讨而宏观研究不足等弊端。尤为重要的是,对于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研究,存在理论与实务相脱节的现象,法学理论工作者重点研究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功能价值和立法层面的问题,司法实务者则以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落实当中面临的困境为研究重心。因此,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仍有进一步研判探讨的空间。行政非诉执行,可理解为“官告民”的简单程序,是指由行政机关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的制度。掌握了“官告民”的真正内容和特征后,便可认准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内涵和外延,进而明确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在内在动因、现实动因和制度动因方面的必要性。采用文献研究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考察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开展的情况和实践经验类型,运用检察机关内网信息及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查找案例和进行类案对比,剖析出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在监督方式、监督案源、监督力量及监督质效方面存在的四大困境。相关法律法规缺失、监督工作机制缺位、监督理念滞后、监督工作方法落后是导致困境的四大成因。最后,提出加强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想,以检察监督的原则、程序、方式及范围入手,明确制度设计,并从前提、基础、关键和保障四个方面,总结出完善立法规定、健全工作机制、增强素质提升、创新工作方法四大建议,以求为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蓝图绘就新方向,促其登上新台阶、阔步新征程,推动“四大检察”的全面发展。
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问题的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行政非诉执行案件问题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执行和解的适用及其边界(论文提纲范文)
一、立法缺失之“困”与执行实践之“痛” |
(一)现行立法并未规定行政非诉执行和解制度 |
(二)“和解”程序缺失情况下非诉执行案件“执行难”问题突出 |
1.案件实际执结率偏低。 |
2.影响政府权威和法律尊严。 |
3.行政相对人对抗情绪激烈,执行社会效果较差。 |
4.行政相对人“辩论权利”保障不充分。 |
二、现实功效与理论逻辑之双重探讨 |
(一)在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运用执行和解制度的现实功效 |
1.最大限度挖掘案件执行潜力。 |
2.有效消弭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对抗情绪。 |
3.推动行政机关提高执法水平。 |
(二)在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运用执行和解制度的理论逻辑 |
1.从管理向服务——传统行政法理念的转变。 |
2.司法ADR在行政非诉执行领域的深度运用。 |
三、行政非诉执行和解制度的适用条件和运行机制 |
(一)行政非诉执行和解制度的适用条件 |
1.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 |
2.行政机关享有行政裁量权。 |
3.经法院司法审查确认。 |
(二)行政非诉执行和解制度的运行规则 |
1.启动。 |
2.协商。 |
3.审查。 |
(1)审查被执行人履行能力。 |
(2)审查行政机关是否正确行使行政裁量权。 |
(3)审查是否未明显侵害公共利益。 |
4.监督。 |
5.救济。 |
四、风险防范——行政非诉执行和解制度的运行边界 |
(一)避免法院主导和解进程 |
(二)避免和解前置 |
(三)避免行政机关滥用和解权利 |
结 语 |
(2)论行政非诉不予执行裁定对行政机关的效力(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拘束力的内容及功能 |
(一)拘束力的内容 |
1.消极效力:禁止反复 |
2.积极效力:重新处理 |
(二)拘束力的功能 |
三、不予执行裁定拘束力的证成 |
(一)不予执行裁定与行政判决的相似性 |
第一,适用事项相似。 |
第二,司法审查程度相似。 |
(二)“准双向”的行政诉讼构造 |
1.行政诉讼程序:“民告官” |
2.行政非诉执行程序:“准官告民” |
四、不予执行裁定拘束力的展开 |
(一)拘束力之适用:无效或可撤销事由 |
1.具体情形 |
2.拘束力的表现 |
(二)拘束力之排除:不符合受理条件 |
1.具体情形 |
2.拘束力的表现 |
结 语 |
(3)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内涵与功能 |
(一)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内涵 |
(二)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性质与功能 |
二、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法理分析 |
(一)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合宪性与合法性 |
(二)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权力边界 |
1. 形式监督与实质监督相互统一 |
2. 阶段性监督与终局性监督相统一 |
3. 程序性监督与实体性监督相统一 |
(三)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法社会学分析 |
三、着力构建“一点+两翼”的分层监督模式 |
(一)审查监督是检察监督的核心点 |
1. 受理环节 |
2. 审查环节 |
3. 裁定环节 |
(二)申请阶段的监督和执行阶段的监督是检察监督的两翼或两个延伸点 |
1. 申请阶段的监督 |
2. 执行阶段的监督 |
四、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实体运行机制 |
(一)从纵横两个维度明确检察监督主体的构成及分工问题 |
(二)采用主体和行为双标准判断监督对象 |
(三)采取“重点突破”到“点面结合”的监督范围发展思路 |
(四)采取“形式违法”和“实质不合理”相结合的监督标准 |
(五)灵活采取检察建议、督促令状、公益诉讼、抗诉相结合的监督方式 |
五、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运行的程序保障 |
(一)依申请方式启动监督的主体不应泛化,应具有身份的特定性和识别性 |
(二)多措并举拓展监督案件线索的来源 |
(三)根据案情,灵活采用书面监督与当面监督相结合的形式 |
(四)赋予被监督主体通过异议寻求救济的权利 |
(4)探讨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一、互助县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
(一)基本情况 |
(二)存在的不足 |
二、检察机关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的制度构想 |
(一)完善制度设计,确保权力运行 |
(二)严格行政执法,保障公正司法 |
(三)强化检察监督实效,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
(5)金钱给付类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实务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行政非诉执行现状分析 |
(一)合法性依托 |
1.立法上,明确行政非诉执行的司法管辖,实现执行资源的合理配置。 |
2.法院对行政非诉案件的执行具有立法上的明确授权。 |
(二)可行性依托 |
2的实际成效。'>1.背靠大数据,已实现财产查控1+1>2的实际成效。 |
2.法院执行具备专业化操作流程、经验丰富,执行方式、措施更具多样性。 |
3.法院执行部门采取团队化运作模式,人员配备灵活高效。 |
二、行政非诉案件执行过程中引发的思考 |
(一)如何调动申请执行人的积极性 |
1.行政机关对自身在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的地位存在认识上的偏差。 |
2.怠于行使申请执行人职责,规避履行法定义务。 |
(二)如何实现法院的主导优势 |
(三)如何提高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的意愿 |
1.侥幸心理作祟及缺乏对法院强制执行的理性认识, |
2.被执行人未能正确解读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决定。 |
三、深根细作,探索行政非诉案件执行思路 |
(一)让执行利益的最终归属者成为案件当事人 |
(二)加大执行审查的深度及广度 |
1.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工作延伸于书面之外。 |
2.立法上,将行政行为的合理性纳入审查内容。 |
(三)发挥执行和解的作用 |
(四)对行政处罚决定及催讨欠薪决定开展执行 |
1.移植他案经验对行政处罚类行政决定予以执行。 |
2.与各方形成合力,不断尝试及拓宽催讨欠薪类行政决定的执行思路。 |
四、结语 |
(6)自然资源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实务研究——以非法占地类行政处罚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调研情况 |
(一)调研背景 |
(二)调研方法 |
1. 文献分析法。 |
2. 实证分析法。 |
(三)调研创新之处 |
二、非法占地类违法建筑的相关概念 |
(一)违法建筑 |
(二)非法占地类违法建筑 |
(三)对非法占地类违法建筑的处罚及执行 |
(四)检察机关的非诉执行监督 |
三、非法占地类违法建筑的执法情况 |
(一)行政处罚履行率低 |
(二)行政强制措施运用不力 |
(三)行政强制执行申请裁定准予执行率低 |
四、以检察监督为视角审视非诉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
(一)自然资源部门未严格依法申请 |
1. 申请期限不符合要求。 |
2. 未履行法定程序。 |
3. 申请方式和材料不符合规定。 |
(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成为非诉执行申请的困扰 |
1. 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合法性疑问。 |
2.“拆违”类非诉行政执行的司法审查标准。 |
3. 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面临的实际困难。 |
(三)强制拆除的实施主体规定不明确 |
1.“双重违法”的问题。 |
2.“裁执分离”与执行实施主体。 |
五、破解非法占地类违法建筑拆除困境的建议 |
(一)规范行政非诉执行的申请程序 |
(二)加强社会稳定风险控制 |
(三)明确行政非诉执行的责任主体 |
(四)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 |
1. 探索非法占地类行政非诉执行积案清理的新机制。 |
2. 明确非诉执行的受理、审查标准。 |
3.“双重违法”情形的处理。 |
(8)行政检察监督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主要内容 |
1.2 行政检察监督的概念和法律、政策依据 |
1.3 行政检察监督实践的作用 |
1.4 行政检察监督实践的历史发展 |
第二章 行政检察监督实践的数据分析与评析 |
2.1 全国及部分省、市检察机关行政检察监督实践 |
2.2 保定市行政检察监督的数据分析 |
2.3 深圳市盐田区行政检察监督的数据分析 |
2.4 评析 |
第三章 行政诉讼监督、非诉执行监督、化解行政争议实证研究 |
3.1 行政诉讼监督的实证研究 |
3.2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的实证研究 |
3.3 化解行政争议与监督重心的转移 |
第四章 行政检察监督的重新定位、问题与完善路径 |
4.1 行政检察监督的重新定位 |
4.2 行政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
4.3 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路径 |
4.3.1 建立统一协作机制 |
4.3.2 完善和细化监督规则 |
4.3.3 加强人才培养和理论研究 |
4.3.4 将社会治理的监督作为必要补充 |
第五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9)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的救济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学术研究回顾 |
三、创新点 |
第一章 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的理论困境 |
第一节 两难救济困境的引出 |
第二节 民事诉讼救济方案及其困境 |
一、民事诉讼救济方案的制度内容 |
二、适用民事诉讼救济方案的理由 |
三、适用民事诉讼救济方案的困境 |
第三节 行政反向诉讼救济方案及其困境 |
一、行政反向诉讼救济方案的制度内容 |
二、适用行政反向诉讼救济方案的理由 |
三、适用行政反向诉讼救济方案的困境 |
第四节 非诉强制执行救济方案及其困境 |
一、非诉强制执行的制度内容 |
二、适用非诉强制执行救济方案的理由 |
三、适用非诉强制执行方案的困境 |
第二章 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的制度困境 |
第一节 司法解释确定的转介强制执行制度 |
第二节 司法实践中的转介强制执行制度 |
一、司法解释颁布后的实践调研 |
二、实践模式一:以行政决定为名义申请非诉执行 |
三、实践模式二:以行政协议为名义申请非诉执行 |
第三节 转介强制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实践模式未严格遵守司法解释规定 |
二、与立法者原意背道而驰 |
三、违背“两种行为并行禁止”原则 |
四、转化为行政决定实际操作困难 |
第三章 分类救济的理论前提:行政协议类型化 |
第一节 类型化是分类救济之前提证成 |
第二节 类型一:权力关系主导下的行政协议 |
一、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
二、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
三、土地或自然资源使用出让合同 |
第三节 类型二:非权力关系主导下行政协议 |
一、符合行政协议规定的PPP协议 |
二、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
第四章 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的分类救济 |
第一节 分类救济的必要性分析 |
一、符合立法的救济途径之争 |
二、适用行政解决模式下分类救济的原因 |
第二节 权力关系主导下的行政协议适用强制执行 |
一、适用强制执行的可行性分析 |
二、强制执行救济途径的程序设计 |
第三节 非权力关系主导下的行政协议适用双向诉讼 |
一、适用双向诉讼的可行性分析 |
二、反向行政诉讼制度的构建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10)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概述 |
1.1 行政非诉执行的概念和特征 |
1.1.1 行政非诉执行的概念 |
1.1.2 行政非诉执行的特征 |
1.2 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概念和特征 |
1.2.1 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概念 |
1.2.2 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特征 |
1.3 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依据 |
1.3.1 法理依据 |
1.3.2 法律依据 |
1.3.3 政策依据 |
1.3.4 现实依据 |
第二章 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动因 |
2.1 内在动因:破解行政非诉执行困境的必然选择 |
2.1.1 破解法院对行政非诉执行审查形式化的困境 |
2.1.2 破解法院行政非诉执行运作效果不理想的困境 |
2.1.3 破解行政非诉执行立法目的难以实现的困境 |
2.2 现实动因:落实行政检察监督业务的必然要求 |
2.2.1 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是实现检察性质定位的体现 |
2.2.2 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是行政监督业务的增长点 |
2.3 制度动因:推进和谐法治社会建设的必然追求 |
2.3.1 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 |
2.3.2 促进依法行政,督促依法履职 |
2.3.3 保障合法权益,提供救济途径 |
2.3.4 解决实际争议,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
第三章 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现状、困境及成因 |
3.1 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现状 |
3.1.1 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开展情况 |
3.1.2 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经验分析 |
3.2 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困境 |
3.2.1 检察监督方式单一且刚性不足 |
3.2.2 检察监督案源匮乏 |
3.2.3 检察监督力量薄弱 |
3.2.4 检察监督质效甚微 |
3.3 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困境的成因 |
3.3.1 相关法律法规缺失 |
3.3.2 检察监督工作机制缺位 |
3.3.3 检察监督理念滞后 |
3.3.4 检察监督工作方式落后 |
第四章 加强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构想 |
4.1 革新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制度设计 |
4.1.1 明确监督原则 |
4.1.2 厘清监督范围 |
4.1.3 完善启动程序 |
4.1.4 改进监督方式 |
4.1.5 把握监督重点 |
4.2 优化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法治环境 |
4.2.1 优化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内部法治环境 |
4.2.2 优化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外部法治环境 |
4.3 完善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建议 |
4.3.1 细化立法规定,丰富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方式 |
4.3.2 健全工作机制,拓展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源 |
4.3.3 增强素质提升,强化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力量 |
4.3.4 创新工作方法,提升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质效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行政非诉执行案件问题的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执行和解的适用及其边界[J]. 陈明,王建.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2(01)
- [2]论行政非诉不予执行裁定对行政机关的效力[J]. 韩利楠.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1(05)
- [3]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模式研究[J]. 王华伟. 天中学刊, 2021(05)
- [4]探讨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N]. 刘洪海,贾延申. 青海法治报, 2021
- [5]金钱给付类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实务探究[J]. 戴璐. 法制与社会, 2021(24)
- [6]自然资源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实务研究——以非法占地类行政处罚为例[J]. 惠州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惠州学院学报, 2021(04)
- [7]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问题研究[D]. 李知隆. 北京交通大学, 2021
- [8]行政检察监督实践研究[D]. 杨尚典. 北方工业大学, 2021(01)
- [9]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的救济路径[D]. 张楚漪.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8)
- [10]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研究[D]. 郭灵彦. 河北大学, 202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