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彭真对我国立法理论的重要贡献(论文文献综述)
曹瀚予[1](2021)在《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我国地方法之制定、修缮以及运行实践中,善于观察和思考的人士或许已经觉察到一种现象,即由地方立法直接推动的地方治理乃至国家治理和制度革新,无论是在专家学者们的理论研究中,还是在实务工作者基于立法经验和实践建议建言中,会经常提到几个未能解决的难题:“一统就死,一放就乱”、“如法炮制”的“景观式立法”、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矛盾、立法的创新性不足、立地方立法边界不明、“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质疑等,而这些难题都与地方立法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创制性立法有关。如果将我国整个立法体制视作一个国度,中央立法就是这个国度的“领导者”和“管理者”,统摄管理整个立法国度,制定基本政策,把握发展方向,地方立法则扮演着“执行者”和“协助者”的角色。从制度设计的角度出发,地方立法起着“上通下达”的重要作用:协助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中央立法在地方的有效执行、解决中央立法无法独力处理或暂时不宜处理的问题、解决理应由地方自主处理的问题、为中央立法提供“先行先试”的经验。但随着改革发展进程不断推进,尤其在进入了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新时期,社会关系愈发复杂,急需新的规则去规范约束,此时国家对地方立法的要求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总结过往经验、肯定已有做法,而是要求其在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进行执行性立法的同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具有引领意义的创制性立法。倘若地方立法丧失了创制性,只作为中央立法的实施细则紧随其后,就丧失了其地方性的本质属性。如此,地方立法增加了一个“改革者”、“实验田”的角色。创制性立法作为一种立法类型和立法现象,客观地存在于地方立法之过程中,但作为一个学术概念,并未引起诸多学者之关注。诸学者所提创制性立法仅是为论证其他主题之需要,而附带说明或借鉴思考,无意作科学周延之诠释,且很多时候将“创制性立法”理解为“立法的创新性”。实际上,在学术研究和立法实践中,这两个概念之间是存在区别的,创制性立法既可以被视为一种地方立法的属性,又可以被视为一种地方立法的类型。将其视作一种立法属性时,“创制性”等同于“创新性”,”“创制性立法”亦即“具有创新性的立法”。就地方立法而言,创制(新)性是一项基本特征,一部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相较上位法若没有丝毫创制,则其必要性势必受到质疑,也很难通过备审制度的监督。此时的地方立法根据不同划分标准,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先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试验性立法、自主性立法等不同立法类型,即便在执行性法规中也会存在“创制性条款”,从而具备执行性和创制性双重属性,都可以一定程度超出上位法规定的范围。而将其视为立法类型时,创制性立法是与执行性立法相对应的概念,“创制”的涵义在于“创设”、“增设”,以立法目的和立法内容为划分标准,地方立法仅包括创制性立法和执行性立法两种类型。地方创制性立法是指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为了弥补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的空白或不足,解决地方出现的具体问题或满足某种需求,就不存在上位法或上位法尚未规定的事项,运用自主立法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创制新的权利义务规范的活动。在从当前各地地方权力机关开展的立法活动境况来看,创制性立法已经成为我国地方立法发展的一个鲜明倾向。与执行性立法相比,创制性立法更能体现地方立法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作为近年来地方立法过程中最为活跃的力量,必然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依据。其理论依据主要包括了试验治理理论、国家试错策略论、地方制度竞争论、地方性知识理论、地方法治观理论等诸多法学理论和国家政策。但由于缺乏制度上的规范,创制性立法缺乏统一且完整的判定标准。目前已有的研究对创制性立法的区分大致可以从法对制度和权利的设定、上位法依据、依附关系三种角度出发,但这三种观点都有所欠缺,无论是从逻辑行还是操作性上,很难明确合理地将创制性立法和执行性立法区分开。将判断标准和判断方法结合来看,判断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其中的具体条款,可以通过依据性标准、创制性标准以及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标准三个标准进行认定。而这三个标准又可以通过诸多不同的方法和手段予以判断:依据性标准可以通过法的名称和法源条款进行判断;创制性标准可以通过法的权利性条款、义务性条款以及责任性条款加以判断;立法目的和原则标准可以通过立法目的条款和法规内容整体把握。这些标准既相互独立,又彼此联系,很难仅通过其中某一单独标准对地方创制性立法进行准确判断,必须将三个标准结合起来综合考虑,才能更好地对地方立法的属性进行判断。我们可以按照创制性立法的三个判断标准将创制性立法进行分类:按照依据性标准可以分成整体型创制和部分型创制,或者独立型创制和依附型创制,其中后者可以看作是部分型创制的下级分类,这两种分类四种类型表现的是地方立法整部法规或具体条款与上位法的关联性;按照创制新的权利义务性标准,可以分成权利义务型创制和处罚强制型创制,这两种类型表现的是地方性法规中具体的创制内容;按照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标准,可以分成地方事务型创制和先行先试型创制,表现的是地方立法主体创制性立法的目的是“管理地方性事务”还是“先行先试”,其中自主性立法对应的是地方事务型创制,先行性立法对应的是先行先试型创制。基于无知论的假设和进化论理性主义的哲学立场,任何人试图通过理性分析建构出比由经济社会演化而来得更有效的规则,都是不可能的。通过对山东省和几个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实践进行考察剖析后可以发现,目前的地方创制性立法正面临着“形式增长”、“地方”着力不足、立法供给难以满足地方需求、创制内容与体例结构不匹配、“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合法性质疑等困境。出现诸多问题的症结在于央地立法权限的分配问题,包括传统理解下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张力、创制边界模糊、创制能力短缺、中央制约管控与地方有效治理的矛盾、创新试验与既有法制的冲突。任何一种制度都是在不断发展中完善的,创制性立法亦是如此。面对以上如此困境,地方立法机关首先应从理论观念上进行革新,主要包括了对“法制统一”原则的再理解、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立法供给、正确看待“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问题等。除了通过理念革新外,在新时期下还应当重视大数据技术在地方立法活动中的应用,切实提高地方创制能力外,例如提升创制性立法的公众参与能力、立法后评估水平等,同时还需完善监督和防范机制来防止地方立法权的滥用。
张颖[2](2020)在《彭真立法思想研究》文中提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法治定位到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习近平总书记在肯定法治中国的建设取得重大成果的同时,也为全面依法治国指明了新的前进道路。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习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指示,也成为新时代开展立法工作的基本遵循。彭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主要奠基人之一,他为中国人民的解放和新中国的诞生,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特别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建立了不朽的功勋。彭真十分注重理论的学习,在长期的政法工作实践中也很注重总结反思,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形成了彭真丰富、科学的立法思想,在他的立法思想的指引下,彭真为中国的立法工作做出了杰出贡献,特别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他主持了八二宪法的修改工作,并领导制定了一系列重要法律,极大地推进了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不是一帆风顺的,再次回顾这一历程,彭真同志在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期间为此做出了努力与探索,其深刻的立法思想成为我国立法史册上的一颗明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基础的奠定,离不开他作出的历史贡献,深入研究彭真立法思想的形成、内容、特点,得出对新时代立法工作的推进的启示,实现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的统一。本文主要运用了文献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和价值分析法,从纵向上梳理出彭真立法思想各阶段的发展成果,从横向上对彭真的立法思想进行汇总和分类,对立法思想的主要特点进行归纳和揭示,结合我国当前立法进程中的热点问题,进行学理的分析研究。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以时间为线索,从纵向上梳理了彭真立法思想的形成过程,将这一历史过程分为萌芽阶段(1929-1949年)、发展阶段(1949-1979年)、完善阶段(1979-1997年),结合中国历史与彭真生平对各个阶段中其立法思想的具体发展状况进行梳理。第二部分主要介绍彭真立法思想的内容,在这一部分里,笔者从横向上对彭真立法思想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分类概括,分为立法依据论、立法目的论、立法方法论、立法技术论和立法领导论五个模块,对彭真立法思想进行了体系化的整理和研究工作。第三部分主要归纳彭真立法思想的主要特点,这一部分由彭真立法思想的形成和内容出发,总结其在立法理论和立法实践工作中体现出来的最为突出的特点,即实践性与理论性的结合、积极性与慎重性的结合、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并对这三大特点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以彭真立法思想的启示为指导,结合我国当前立法进程中面临的一些热点问题,包括当代立法理念、当代立法机制、当代地方立法热点以及当代党领导立法问题,进行了学术研究,在这一部分里,笔者没有局限于彭真立法思想对当代立法工作的直接启示,而是结合时代特点对彭真立法思想的启示进行了发散性思考,以求在前人的肩膀上看的更高更远。
靳海婷[3](2019)在《我国暂行法的立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暂行法是以“暂行”“试行”命名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总称。截止目前,在中国法律法规信息库所统计的51560部法律、法规及规章中,冠以“暂行”“试行”名称的共计5480部,占比近10.63%。在我国的立法研究中,暂行法这一特殊的立法形式一直被研究者忽视,却经常出现在立法实务领域。特别是在社会转型与改革的特定时期或特定领域,暂行法往往是立法者所能采用的缓解立法与变革紧张关系的一种重要立法形式。尽管暂行法常出现在立法实践中,但《立法法》始终未明确规定如何赋予某项立法以“暂行”“试行”的状态。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规则虽然对暂行法的名称、时效等事项进行了相关规定,但远不足以为暂行法的立法过程提供系统的规范指引。于是,实践中赋予某项立法以“暂行”或者“试行”的状态往往出于非确定性的理由或者权宜之计的考量。然而,随着人们对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价值追求不断提高,进而对各种立法行为包括暂行法立法产生了系统性规范和约束的需求。目前,大部分暂行法的实际实施时间很长,并未完全符合立法赋予的“暂行”或者“试行”要求,还会产生一些适用上的困惑。而在我国当下或者将来的社会转型时期,暂行法作为一种应对立法与变革紧张关系的有效形式仍需要得到关注和研究。基于此,对暂行法立法的反思显得尤为必要。第一章主要理清暂行法的基本问题,包括基本概念、存续价值与立法定位,属于展开研究的逻辑起点。学界对于暂行法的概念界定存在“不符合法定构成要素”说、“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说、折中说、立法功能说的不同认知。虽然各种认知尚存片面性,还不足以清晰地界定暂行法,但是从中可以窥见暂行法某些贯穿始终的核心内涵。暂行法的临时立法、先行立法、准变通立法、试验立法以及转化立法等核心内涵,可以初步勾勒出暂行法的整体概念。同时,依据这些核心内涵能够将暂行法与正式立法、紧急状态立法以及法的修改、法的废止等概念加以区别。区别的存在意味着独特价值的存在。暂行法的价值分别体现在缓和社会变迁与法的稳定性之间的紧张关系,保证立法者有限理性制约下的立法需求实现,采用实践检验的方式弥补立法预判的不足,协调立法争议中各方利益等方面。基于概念区别与价值分析,证实暂行法可以作为独立的立法概念。因而,暂行法需要在我国立法体制中得到相应的立法定位,即暂行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立法形式,弥补正式立法经验不足的辅助立法形式,稳定社会转型与改革秩序的过渡立法形式。第二章主要梳理暂行法的立法发展史,探究的是暂行法的产生与变迁过程,以证明暂行法的存续价值与立法定位。按照立法史阶段的划分,暂行法经历了新中国建立及探索时期的萌芽阶段、文革时期的停滞阶段、改革开放启动及探索时期的发展阶段、改革开放构建及完善时期的减缓阶段。在这四个发展阶段中,暂行法分别在立法分布、立法内容、立法程序以及立法构造等方面表现出其演变特点。从暂行法的整体发展历程来归纳,暂行法演进的六个特点分别表现为:暂行法立法具有连续性且始终是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暂行法立法发展与社会转型时期相适应;暂行法立法因时代背景不同呈现不同的内容偏重;暂行法立法分布于各位阶法中且有集中的趋势;暂行法立法程序逐步公开与规范;暂行法的法的构造处于不断进化过程。可见,暂行法始终处于变化与发展的过程之中,同时持续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提供助力。第三章考察暂行法的立法现状与存在问题,属于发现问题与剖析问题的关键步骤,为实现暂行法的系统性规范目标提供基础素材。基于暂行法的立法分布、立法起因、立法权规范、立法主体、立法程序与立法变动等方面的考察,形成暂行法立法现状的初步认识,并总结出暂行法立法现状的特点。暂行法对当前阶段、特定领域与特定地域的立法具有价值,显示暂行法应用存在界限。暂行法主要在立法紧迫、立法者对立法效果把握不够、立法调整对象短暂存在、授权立法等特定情况下采用,呈现出暂行法立法起因多样化且不成体系的特点。各立法规则极少甚至完全未对暂行法立法权与权限范围做出明确规定,导致暂行法立法权与权限的规定不明确、不统一。暂行法的立法主体虽仍以具有立法权为依据,但以地方立法主体与行政立法主体居多。暂行法依据一般立法程序制定,却仍存在法案提出阶段立法创新造成暂行法立法依据的不确定,法案审议阶段赋予法以暂行状态的时机与方式不确定,法案表决阶段以“原则通过”为结果导致暂行法表决意涵的不确定。暂行法立法后实施阶段不受重视,体现为非常态化的立法评估与较低的司法适用率。暂行法时间效力的确定存在随意性,通过是否变动、变动频率、变动周期与变动方式等方面都表现出来。综合上述暂行法的立法现状,可推测出系统规范暂行法的阻碍在于:暂行法存在立法主体、权力与权限未明确、立法程序缺乏针对性以及有效期条款欠规范等问题。只有这些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才能实现暂行法立法系统规范与依法立法的目标。第四章解决的是暂行法立法主体、立法权与权限规定模糊的问题,以保证立法者行使暂行法立法权的规范性与合法性。暂行法的立法主体、立法权与立法权限是暂行法立法体制构建的首要步骤。由于暂行法立法主体与立法权限的规范缺失,而各立法主体却不同程度具有采用暂行法立法形式的客观实践与需求,因而需要根据各立法主体特点分别设置暂行法的立法权。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宜采用暂行法形式立法;国务院及其部门可有限度地采用暂行法形式立法;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可采用暂行法立法形式立法;地方政府采用暂行法立法形式立法已经具有法律依据。这些暂行法的立法权通过授权立法形式、职权立法形式、授权立法与职权立法混合等形式获得,意味着暂行法立法主体拥有暂行法的创议权能、制定权能、监督权能、解释权能、评估权能、变动权能。依据中央与地方的“分工与合作”的理念,暂行法立法应遵循均衡性、协调性、及时性等原则,因而暂行法立法权限设定在授权立法、先行立法、变通立法、政策性立法、技术标准立法以及法律调整事项具有较强时间限制等立法范围之中。此外,授权立法下的暂行法立法需要遵循不越权原则,职权立法下的暂行法立法需要遵守不抵触原则,以此确保各立法主体制定暂行法权限的合法性,维护法律体系的和谐与统一。第五章解决的是暂行法的立法程序针对性欠缺问题,进一步细化暂行法立法活动的相关程序,提高立法程序的规范与指引功能。暂行法的立法程序乃是暂行法立法规范的有效保障。暂行法立法程序应当在遵循规范立法权正当行使、提供立法的形式合法基础以及弥补有限理性等价值取向的基础上加以构造。针对一般立法程序不能为暂行法立法提供规范与指引的部分,制定与细化相应的立法程序。提案前需创制立法依据、审议中需生成暂行理由、表决时不应采用“原则通过”的形式,加入立法监督程序维护法律体系统一,借助立法评估程序做出阶段性立法决策。因此,暂行法的具体程序设计应包括准备程序、制定程序、解释程序、监督程序、评估程序与转化程序。其中,准备程序主要是针对具有时间限制的暂行法立法所应借助的必要性论证程序,针对政策性的暂行法立法应前置政策合法性审查程序,针对授权情况的暂行法立法应补充授权申请程序。制定程序是对一般立法程序的细化,明确法案提出时赋予暂行状态的建议程序、法案审议时立法理由专门审议程序、暂行法法案的特殊表决程序、暂行法法案公布的特别告知程序。解释程序明确了启动主体与解释主体及相关方式与步骤。监督程序依靠批准、备案审查、改变和撤销等方式进行。评估程序从评估启动、评估实施、评估结论产生与应用三个方面进行构建。转化程序针对暂行法在期限届满时可能产生的废止、继续暂行或者转化等不同结果,分别与现有立法程序进行衔接。第六章解决的是暂行法有效期条款欠规范问题,进一步科学构造暂行法的有效期条款,以减少规则不稳定所带来的影响。暂行法的有效期条款设置是暂行法最突出的立法标志。有效期条款的设置体现了与变法模式相配合、与立法理念相适应、保障立法质量以及实施立法监督的精神。实践中,暂行法的有效期条款设置不规范导致暂行法循环暂行无法更新的情况广泛存在。对此,可以从立法表达形式、立法模式选择以及时限确定三个方面实现有效期条款的规范设置。有效期条款设置存在特定条款适用、单独适用、一体适用、以一体适用为主单独适用为辅等模式。这四种立法模式各有利弊,但一体适用为主单独适用为辅的复合模式因能够降低立法成本同时为特殊情形适用留有余地而更具有优势,兼顾了立法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有效期条款的期限确定通常属于立法者的裁量范围,但仍存在影响该期限长短的客观因素,包括社会环境、法律位阶与立法分歧程度等。由于有效期条款的设置造成暂行法规则的不稳定,客观上降低了暂行法的司法适用率,提高了公民信赖保护的难度,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暂行法的司法适用与公民信赖,以促进暂行法实效性的发挥。综上,基于对暂行法基本概念的重塑,立法变迁的梳理,立法现状与问题的剖析,从立法权、立法程序与有效期条款三个方面为暂行法立法提供了一套整体性与系统性的制度构建方案。以期为规范暂行法的立法活动,实现依法立法目标,维护法律体系的和谐与统一提供助益。
朱唱[4](2019)在《彭真法治思想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建国后,彭真一直担任党和国家的重要领导职务,在领导和主持政法工作中,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从中国实际出发,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尽心竭力。根据彭真的履职状况及不同时期的讲话内容,其思想可以划分为萌芽、发展、成熟三个阶段。彭真法治思想以事实为依据,以实践为标准,内涵丰富,主要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正确处理党的领导和司法独立的关系、正确处理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基层自治制度、立法体制改革、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内容。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发展,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还有一定的距离。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依然存在公民法律素养亟待提高、立法不健全、执法不公、司法不公、基层自治组织选举方面的问题。彭真的法治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继承和发展。研究彭真的法治思想,一是有利于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二是有利于丰富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三是对于我国法治建设具有指导意义。当前应以彭真法治思想为指导,努力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加强公民法律知识的学习,提升公民的法律运用能力;通过法律的立、改、废,进一步完善立法;保障执法机关公正执法,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规范执法程序,杜绝行政不作为现象;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高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完善基层自治组织选举制度,培养村民依法选举的法律意识,健全民主选举的监督机制,坚决治理基层自治组织选举腐败。
郑伟华[5](2019)在《立法与改革互动探析 ——以厦门地方法规为研究对象》文中研究说明中国的改革往往始自地方,而经济特区是其重要窗口和实验平台。事实证明,地方一直是改革开放的创新源泉,也是推动全国性改革的重要引擎。从经济特区立法和改革之间的互动观察中国的法治问题,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研究视角。全文除引论和结论外,主文共分五章:第一章阐述厦门经济特区地方立法与改革的历史演进情况。厦门经济特区立法权的自身变迁即是一场改革,可大致分为奠基、授权立法和双重立法权三个阶段。特区立法质量的提升离不开立、改、废并举,归纳厦门地方法规的年度发展情况可进一步探究该年份或时间段立法和当时国家政策、地方改革环境之间的协调衔接。对厦门现行有效的地方法规做统计图进行分析,可以看出经济特区授权立法和设区的市法规在数量占比、修改时间和次数、立法重心变化、调整对象和内容构成情况等方面各有不同,体现出改革和立法的互动关系。党的十八大后,地方法规每年的立法内容和件数显示,厦门经济特区立法已经转向引领推动型,注重立法先行。第二章阐述经济特区先行先试立法促进改革发展背后的理论支撑。先行先试立法是经济特区改革开放探路开路的具体表现,与中国改革实践推进密切相连。首先,对经济特区立法概念、立法权性质定位进行概括。其次,对学界出现的经济特区授权立法存废之争,结合授权立法作用分析,认为其仍然大有可为。再次,围绕实践动因和法理依据两个层次着重分析先行先试立法的形成机制。最后,为有效发挥先行先试立法探索试验、引领创新和补充完善的功能,必须坚持如下立法原则: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突出地方立法特色;注重提炼经验和适度灵活前瞻;符合实际需要和具备实现可能。第三章对厦门经济特区先行先试立法引领推动改革进行实证分析。着重研究具有全国首创意义的法规在实施过程中的社会改革实效问题。厦门经济特区前后先行先试开展创制性立法共48部,立“经济法”引领重大改革,立“社会法”推动文明进步,立“生态法”坚持绿色发展,立“民生法”保障民生改善。其中,多部系全国首创地方特色立法,如首部自贸试验片区立法,首部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立法,首部促进社会文明立法,首部督促老字号保护发展立法等。第四章阐述经济特区立法促进改革发展的特色与问题。厦门经济特区立法的特色体现在:突出涉外涉台立法,着重制定市场经济法规,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注重基本公共服务和民生法治化。同时,厦门地方法规存在如下问题:“一市两法”影响仍未消除,授权立法存在滥用风险,立法重要领域引领作用发挥仍显不足,立法失位、错位等立法不适应改革实践需要。以上问题可以归结为立法与改革决策衔接机制有待完善,立法质量有待继续提高。第五章探讨如何完善经济特区立法与改革决策衔接机制。立法与改革的衔接取决于具体举措,应当做到:保障民主立法,拓宽公民参与途径;坚持科学立法,优化立法内容质量;严格依法立法,完善立法权限划分;完善地方立法项目征集和立法规划编制,加强重点领域地方立法。本文研究得出结论:厦门经济特区成功的经验表明,特区授权立法权作为试验性立法、创新型立法,不应当收回,取消或者废止;立法变通是经济特区立法权的根本特征,先行先试天然契合于渐进式改革;立法与改革的关系背后,体现着法律与社会变迁的关系;中国立法体制体系本身也处于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实际发展需要而不断改革的过程;经济特区肩负的神圣使命在于运用特区立法权进行立法试验,推动制度创新,打造立法与改革相衔接的“示范模板”;立法是法治的起点,以立法推动改革,实现重大决策法治化日趋重要;基于法治原则和立法引领改革要求,良法善治所追求的不再是立法的数量而是质量。总之,只有完善立法与改革衔接机制,才能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
化国宇,朱力宇[6](2018)在《彭真关于新中国民事立法的理论与启示》文中指出彭真在主持新中国的民事立法过程中,提出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起草思路,开创了现代立法活动的社会主义生动实践。在效果上,不仅丰富了新中国的民事立法理论,也对新中国的民法起草起到了巨大的助推作用。他通过在民事立法中贯彻民主集中制,很好的平衡了民事立法民主化与科学化之间的关系;强调法制史和比较法研究的重要性,提出民事立法中对于古今中外的经验,不能轻易忽略和否定,要认真研究、合理吸收;坚持一切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处理好民事立法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群众传统风俗习惯和新时期改革开放的关系。他还提出要正确认识民法典起草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从而避免了工程立法和政绩立法,其"功成未必在我"的政治胸襟令人钦佩。
彭君[7](2017)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形成路径研究》文中指出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曾经指出:"理论在一个国家实现的程度,总是取决于该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1]经由理论的接受问题,告诉我们理论不会直接转化为实践成果。那么,理论最终形成或实现的路径就成为一个亟待重视的问题。我们依然从马克思这里找到了解决的思路。他进一步分析了善于被群众接受的理论,就和物质性的武器一样具有批判力。因为"批判的武器当
肖瑶[8](2017)在《彭真的法制思想及其当代价值》文中研究表明彭真是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成员之一,是中国共产党第二代领导集体的主要成员之一。特别是十一届四中全会以后,彭真先后担任中央政法委书记、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委员长等职务,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他的法制思想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中的宝贵财富。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全新的阶段,彭真法制思想是对我国法制建设历程中经验教训的总结,研究彭真的法制思想,有利于对中国共产党党史的准确把握,有利于了解我国法制建设的历程,有利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从理论和实践上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在借鉴和吸收国内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运用了历史文献研究法、经验总结法、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方法、归纳与演绎相结合的方法,研究彭真法制思想及其当代价值。古语有云,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挖掘彭真法制思想中的丰富内涵,能够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主要通过分析研究的背景和意义、分析国内外研究现状和趋势等等,对彭真的法制思想形成的条件和过程进行论述,概括了其形成的理论渊源以及彭真法制思想形成的各个阶段的基本情况,并且从法制作用论、本质论、建设论、保障论等方面对彭真法制思想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比较全面地概括,最后对其历史地位及当代价值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概括。在结束语部分对彭真的生平及其法制思想进行了简单的总结,并作出了相应的评价。结合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一方面对彭真法制思想体系进行了充分的挖掘,对其当代价值进行了分析和定位,另一方面获取了指导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践经验和理论依据。对于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制体系,搞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有着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黄贵芳[9](2017)在《彭真法制思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贡献》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对于如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我国很多国家领导人都做出了巨大的努力,这其中不得不提到彭真。他在我国正式提出这一建设目标之后,继而提出了系统的法制建设思想,如:要充分尊重我国的国情;用理性的态度对待法制建设促进民主国家发展,必须建立一个健全的法制体系;社会主要国家不仅要依然坚持我党的领导,更要提倡依法行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这些思想的提出对我国建设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彭真的法制思想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理论上:为党和政府领导方式的转变做出了“创新性”的理论阐释;为人民民主专政的有效实现形式的确立做出了“开拓型”的理论探索;为社会主义法制监督的加强与效力提高做出了“开创性”的理论说明;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理论的形成奠定了一定的思想基础;实践上: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形成与发展;推动了立法体制改革,实现科学民主立法;促进了全民法制理念的提升和人民对国家机关监督作用的加强。
彭勃[10](2017)在《彭真的法制思想及其当代价值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纲领性文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我党在执政历史上第一次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而作出的全面部署,开启了法治中国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战略布局的“四个全面”思想中强调,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而彭真作为社会主义法制的主要奠基人,毕生关注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在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权力监督及将民主法律化等方面,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出了卓越的贡献,其思想虽历久而弥新。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研究彭真的法制思想,汲取其精髓来指导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实践,对于解决法治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也对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积极的参鉴价值。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该部分主要论述了论文的“选题缘由及研究意义”、“彭真法制思想的研究现状”、“本课题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本课题的预期目标、创新点和不足之处”。通过论述,阐明了论文的选题背景、目的及意义,从学术专着和学术论文两个层面分析了彭真法制思想的研究现状,明确了论文的研究思路和方法,明晰了论文的预期目标、创新点和不足之处;第二部分论述了“彭真法制思想的内涵及其形成的条件”。该部分在对彭真法制思想内涵进行总结归纳的同时,认为彭真法制思想形成的条件包括:客观条件、主观条件和理论条件。通过进一步分析,认为彭真法制思想形成的主观条件包括:实践条件和个人内因条件;彭真法制思想形成的理论条件包括:“彭真对马克思主义和列宁法制思想的继承与发展”、“彭真对中国传统法制思想的批判与继承”以及“彭真对中国共产党人法制思想的传承与发展”;第三部分论述了“彭真法制思想的形成过程及其主要内容”。该部分将彭真法制思想的形成过程分为产生阶段、完善阶段和成熟阶段进行阐释,同时,重点从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权力监督和将民主法律化等方面对其法制思想的主要内容加以分析和阐述;第四部分论述了“彭真法制思想的当代价值”。该部分具体分析了彭真法制思想所蕴含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通过分析,笔者认为,彭真法制思想的理论价值为:“促进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中国化”、“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理论”;同时,结合我国当前法治实践的具体实际,认为彭真法制思想的实践价值为:“有助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助于促使法制观念深入人心”、“有助于惩治腐败、打击各种严重犯罪”、“有助于更好地发挥公、检、法的职能作用”、“有助于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有助于加快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通过论述,以期对当前法制建设、法治实践和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提供可资借鉴和积极指导。
二、彭真对我国立法理论的重要贡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彭真对我国立法理论的重要贡献(论文提纲范文)
(1)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的述评 |
(一)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外文献综述的简析 |
三、结构安排与方法选择 |
(一) 结构安排 |
(二) 研究方法 |
四、研究对象的限定 |
第一章 地方立法的创新难题 |
一、“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质疑 |
二、“不抵触原则”的判断标准模糊 |
三、设区的市立法事项范围存在争议 |
四、“如法炮制”的“景观式立法” |
第二章 创制性立法的界定及理论基础 |
一、创制性立法的概念界分 |
(一) 创制性立法的概念诠释 |
(二) 立法中“创制”涵义的多重性 |
二、地方创制性立法的辨析与定位 |
(一) 地方立法的类型划分 |
(二) 创制性立法的对应概念: 执行性立法 |
(三) 创制性立法的相近概念辨析 |
(四) 创制性立法在地方立法中的定位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理论基础 |
(一) 试验治理理论与国家试错策略论 |
(二) 地方制度竞争理论 |
(三) 地方性知识理论 |
(四) 地方法治观念理论 |
第三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与创制维度 |
一、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标准 |
(一) 依据性标准 |
(二) 创制性标准 |
(三) 立法目的和原则标准 |
二、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方法 |
(一) 法的非规范性内容中创制性的判断 |
(二) 法的规范性内容中创制性的判断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类型 |
(一) 整体型创制与部分型创制 |
(二) 独立型创制和依附型创制 |
(三) 权利义务型创制和处罚强制型创制 |
(四) 地方事务型创制和先行先试型创制 |
四、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创制维度 |
(一) 对权力的创制 |
(二) 对权利的创制 |
(三) 对义务的创制 |
(四) 对责任的创制 |
第四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现实境遇 |
一、山东省创制性立法的现状考察 |
(一) 地方创制性立法数量和层级 |
(二)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领域和事项 |
(三) 地方性法规的创制程度 |
(四)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体例结构考察 |
二、立法事实与制度设计出现偏差 |
(一) 创制性立法的“形式增长” |
(二) 立法供给难以满足地方需求 |
(三) 立法的“地方”着力不足 |
(四) 创制内容与体例结构选择不匹配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实践暴露出的法治化困境 |
(一) 传统理解下的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矛盾 |
(二) 创制边界模糊与创制能力短缺 |
(三) 中央制约管控与地方有效治理的张力 |
(四) 传统立法技术与数据转型的脱节 |
第五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规范上的边界厘正 |
一、省级立法的合法创制空间 |
(一) 基本底限: 中央立法保留之外 |
(二) 外在界限: 不与上位法抵触 |
(三) 内在界限: 地方性事务 |
(四) 特殊限制: 行政立法的限制 |
二、设区的市级立法的合法创制空间 |
(一) 三类具体立法事项限制 |
(二) “等方面事项”限制 |
(三) 其他法律中的有关规定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专有创制空间 |
(一) 地方创制性立法下的“不抵触”原则 |
(二) 地方创制性立法行政行为的设置权限 |
四、地方创制性立法空间的适度释放 |
第六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实践上的效果改进 |
一、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理念革新 |
(一) 对“法制统一”原则的再理解 |
(二) 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立法供给 |
(三) 正确看待“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问题 |
二、利用大数据技术提高创制性立法公众参与水平 |
(一)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中的技术优势 |
(二) 大数据在立法公众参与中的应用趋势 |
(三)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中的瓶颈制约 |
(四)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领域的建议 |
三、利用大数据技术完善立法后评估制度 |
(一) 传统立法后评估技术存在的问题 |
(二) 大数据技术应用于立法后评估的必要性 |
(三) 大数据技术应用于立法后评估的可行性 |
四、完善创制性立法的监督和防范机制 |
(一) 完善设区的市立法报批制度 |
(二) 合理选择立法的体例结构 |
结语 |
附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附件 |
(2)彭真立法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彭真立法思想的历史 |
(一)彭真立法思想的萌芽 |
(二)彭真立法思想的发展 |
(三)彭真立法思想的完善 |
二、彭真立法思想的内容 |
(一)彭真的立法依据论 |
1、彭真立法的实际依据思想 |
2、彭真立法的理论依据思想 |
3、彭真立法的宪法依据思想 |
(二)彭真的立法目的论 |
1、彭真立法的人民目的思想 |
2、彭真立法的法制目的思想 |
3、彭真立法的经济目的思想 |
(三)彭真的立法方法论 |
1、彭真立法的群众路线思想 |
2、彭真立法的矛盾焦点思想 |
3、彭真立法的多方借鉴思想 |
(四)彭真的立法技术论 |
1、彭真立法的立法体系思想 |
2、彭真立法的立法计划思想 |
3、彭真立法的立法监督思想 |
(五)彭真的立法领导论 |
1、彭真立法的党的领导思想 |
2、彭真立法的政策到法思想 |
3、彭真立法的人大立法思想 |
三、彭真立法思想的特点 |
(一)实践性与理论性相结合 |
1.彭真立法思想的实践性 |
2.彭真立法思想的理论性 |
(二)积极性与慎重性相结合 |
1.彭真立法思想的积极性 |
2.彭真立法思想的慎重性 |
(三)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
1.彭真立法思想的原则性 |
2.彭真立法思想的灵活性 |
四、彭真立法思想的启示 |
(一)彭真立法思想对当代立法理念的启示 |
1.坚持科学立法 |
2.坚持民主立法 |
3.坚持依法立法 |
(二)彭真立法思想对当代立法机制的启示 |
1.重视宪法激励作用 |
2.健全人大主导立法 |
3.明确立法权限划分 |
4.构建立法评估机制 |
(三)彭真立法思想对当代地方立法的启示 |
1.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合理化 |
2.完善跨区域地方立法调研 |
3.促进地方立法技术科学化 |
(四)彭真立法思想对当代党领导立法的启示 |
1.发展“党领导立法”与时俱进 |
2.加强“党领导立法”规范建设 |
3.完善“党领导立法”保障措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发表文章目录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3)我国暂行法的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起与研究的意义 |
(一)选题的缘起 |
(二)研究的意义 |
二、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一)相关立法原理研究 |
(二)相关立法制度研究 |
(三)相关立法技术研究 |
(四)研究评述 |
三、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一)立法原理研究 |
(二)立法制度研究 |
(三)立法技术研究 |
(四)研究评述 |
四、研究方法与论证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论证思路 |
五、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暂行法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暂行法的概念 |
一、现有概念的评析 |
二、暂行法概念的核心意涵 |
三、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第二节 暂行法的存续价值 |
一、缓和社会变迁与法的稳定性之间的紧张关系 |
二、保证立法者有限理性制约下的立法需求实现 |
三、采用实践检验的方式弥补立法预判的不足 |
四、协调立法争议中各方利益的折中方式 |
第三节 暂行法的立法定位 |
一、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立法形式 |
二、弥补正式立法经验不足的辅助立法形式 |
三、稳定社会转型与改革秩序的过渡立法形式 |
第二章 我国暂行法的立法发展史 |
第一节 暂行法的立法发展进程 |
一、新中国建立及探索时期(1949-1965):暂行法的萌芽 |
二、文革时期(1966-1976):暂行法的停滞 |
三、改革开放启动及探索时期(1977-1992):暂行法的激增 |
四、改革开放构建及完善时期(1993-至今):暂行法的减缓 |
第二节 暂行法立法发展的演变规律 |
一、暂行法立法具有连续性且始终是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
二、暂行法立法发展与社会转型时期相适应 |
三、暂行法立法因时代背景不同呈现不同的内容偏重 |
四、暂行法分布于各位阶法中且有集中趋势 |
五、暂行法立法程序逐步公开与规范 |
六、暂行法的法构造处于不断进化过程 |
第三章 我国暂行法的立法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暂行法的立法现状考察 |
一、暂行法数量、领域及地域的考察 |
二、暂行法的立法起因考察 |
三、暂行法的立法权考察 |
四、暂行法的立法主体考察 |
五、暂行法的立法程序考察 |
六、暂行法的立法变动考察 |
第二节 暂行法立法现状的特点 |
一、暂行法在当前阶段、特定领域与特定地域立法中应用 |
二、暂行法立法起因多样且主观性较强 |
三、暂行法立法权与权限规定不统一 |
四、暂行法立法主体多为地方或行政立法主体 |
五、暂行法立法中程序不确定及立法后程序不受重视 |
六、暂行法的变动存在随意性 |
第三节 暂行法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暂行法的立法主体、立法权与权限皆未明确 |
二、暂行法的立法程序缺乏针对性 |
三、暂行法的有效期条款欠规范 |
第四章 暂行法的立法主体、权力与权限 |
第一节 暂行法的立法主体 |
一、各立法主体的暂行法立法需求分析 |
二、暂行法的立法主体设定 |
第二节 暂行法的立法权 |
一、暂行法立法权释义 |
二、暂行法立法权的形式 |
三、暂行法立法权的权能 |
第三节 暂行法的立法权限 |
一、暂行法立法权限的设定基础与标准 |
二、暂行法的立法权限体系构建 |
三、暂行法的立法界限 |
第五章 暂行法的立法程序 |
第一节 暂行法立法程序的特征与价值取向 |
第二节 暂行法立法程序的构成要素与原因分析 |
一、提案前需创制立法依据 |
二、审议中应生成暂行理由 |
三、表决时不应采用“原则通过”的形式 |
四、应明确立法监督程序 |
五、应完善立法解释程序以回应暂行法适用 |
六、应借助立法评估以做出阶段性立法决策 |
第三节 暂行法立法程序的具体设计 |
一、准备程序 |
二、制定程序 |
三、监督程序 |
四、解释程序 |
五、评估程序 |
六、转化程序 |
第六章 暂行法有效期条款的立法构造 |
第一节 有效期条款设置意义 |
第二节 暂行法有效期条款的构造与设计 |
一、暂行法有效期立法形式的审视 |
二、暂行法有效期条款的立法模式 |
三、暂行法有效期条款的期限确定 |
第三节 有效期条款所致规则不稳定及解决路径 |
一、有效期条款对规则稳定性的影响 |
二、规则不稳定所致司法适用率低的解决途径 |
三、规则不稳定状态下公民信赖利益的保护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4)彭真法治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三)创新点 |
(四)研究思路及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二、彭真法治思想的形成条件和发展历程 |
(一)形成条件 |
1.思想条件 |
2.社会条件 |
(二)发展历程 |
1.彭真法治思想的萌芽阶段(1941 年~1948 年) |
2.彭真法治思想的发展阶段(1949 年~1966 年) |
3.彭真法治思想的成熟阶段(1979 年~1990 年) |
三、彭真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
(一)倡导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 |
1.倡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2.倡导正确处理党的领导和司法独立的关系 |
3.倡导正确处理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 |
(二)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 |
1.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本制度 |
3.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
(三)关于建立和完善基层自治制度 |
1.在实践中完善基层群众自治 |
2.依靠法律规范保障基层直接民主的实现 |
3.正确处理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与政府的关系 |
(四)关于立法体制改革 |
1.立法要面向人民,为了人民 |
2.立法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 |
3.立法要吸收古今中外好的经验 |
4.立法要循序渐进 |
(五)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 |
1.加大政法人才建设 |
2.加强调解工作 |
3.克服衙门作风 |
四、彭真法治思想的价值及启示 |
(一)彭真法治思想的重要价值 |
1.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 |
2.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
3.对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
(二)目前我国法治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 |
1.公民法律素养亟待提高 |
2.立法不健全 |
3.执法不公 |
4.司法不公 |
5.基层自治组织选举问题 |
(三)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
1.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民法治教育 |
2.进一步完善立法 |
3.保障执法机关公正执法 |
4.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
5.进一步完善基层自治组织选举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5)立法与改革互动探析 ——以厦门地方法规为研究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厦门地方立法与改革的历史演进 |
(一)厦门立法权运行本身的改革变迁 |
(二)厦门地方法规的立、改、废 |
(三)厦门地方法规年度发展 |
(四)厦门授权立法与设区的市立法情况 |
(五)党的十八大后厦门地方立法的新发展 |
二、先行先试立法促进改革发展理论阐释 |
(一)经济特区立法 |
(二)先行先试立法形成机制 |
(三)先行先试立法功能 |
(四)先行先试立法原则 |
三、经济特区立法引领推动改革实证分析 |
(一)自贸试验片区立法先行先试 |
(二)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 |
(三)促进社会文明 |
(四)督促老字号保护发展 |
四、经济特区立法促进改革发展的特色与困境分析 |
(一)立法特色展示 |
(二)立法困境剖析 |
五、完善经济特区立法与改革决策衔接机制的路径设计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彭真的法制思想及其当代价值(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和趋势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关于彭真法制思想的着作 |
(三)关于彭真法制思想研究的学术论文 |
(四)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彭真法制思想的形成 |
第一节 彭真法制思想形成的条件 |
一、彭真法制思想形成的理论渊源 |
二、彭真法制思想形成的条件 |
第二节 彭真法制思想形成的过程 |
一、彭真法制思想的萌芽阶段 |
二、彭真法制思想的发展阶段 |
三、彭真法制思想的成熟阶段 |
第二章 彭真法制思想的主要内容 |
第一节 法制作用论 |
一、“管理国家,一定要靠法制” |
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
三、“健全人民管理国家的制度,正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党的领导” |
四、“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繁荣” |
第二节 法制本质论 |
一、“宪法和法律是人民经过自己的代表制定的,是表达人民意志,保护人民利益的” |
二、“人人在法律上平等” |
第三节 法制建设论 |
一、“立法需要有两个根据,一是实际情况,二是宪法” |
二、“执法必严” |
三、“司法工作不仅要按方针、政策办事,而且要按法律办事” |
第四节 法制保障论 |
一、“一个根本问题就是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
二、“加强全体国家工作人员和全体国民的守法教育” |
三、“实行多方面的监督” |
第三章 彭真法制思想的历史地位及其当代启示 |
第一节 彭真法制思想的历史地位 |
一、把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推向了新的历史阶段 |
二、为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出了开创性的努力 |
三、创造性地贯彻了党中央政法工作的方针 |
第二节 彭真法制思想的当代启示 |
一、它告诉我们,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法制的根本保证 |
二、它告诉我们:必须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法制的基本属性 |
三、它告诉我们:必须始终坚持从中国实践出发这一法制的根本遵循 |
结束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学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9)彭真法制思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贡献(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1.理论意义 |
2.实践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1.关于彭真生平记录性研究 |
2.彭真法制思想研究专题着作 |
3.研究彭真法制思想的学位论文 |
4.研究彭真法制思想的学术论文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五)研究重点、创新之处、不足之处 |
一、彭真法制思想形成的历程与主要内容 |
(一)彭真法制思想形成的历程 |
1.彭真法制思想产生的社会历史背景 |
2.彭真法制思想的来源 |
3.彭真法制思想形成的历程 |
(二)彭真法制思想的主要内容 |
1.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必要性 |
2.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途径与方法 |
二、彭真法制思想对中国特色主义法制建设的贡献 |
(一)思想理论贡献 |
1.为党和政府领导方式的转变做出了“创新性”的理论阐释 |
2.为人民民主专政的有效实现形式的确立做出了“开拓型”的理论探索 |
3.为社会主义法制监督的加强与提高做出了“开创性”的理论说明 |
4.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理论的形成奠定了一定的思想基础 |
(二)实践贡献 |
1.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 |
2.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形成 |
3.推动立法体制改革,实现科学民主立法 |
4.促进了全民法制理念的提升和人民对国家机关监督作用的加强 |
三、彭真法制思想对当代实现依法治国的启示 |
(一)推行依法治国,维护宪法权威 |
1.坚持依宪治国乃是依法治国的根本 |
2.不断地改革和完善宪法的监督制度从而更好地实施宪法 |
3.宣传和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
(二)推行立法体制改革,实现民主立法 |
1.立良善之法,完善法制系统 |
2.开门立法,拓展参与途径 |
(三)加强依法执法,实现法制的公正性 |
1.维护法制权威和尊严,必须严格执法 |
2.明确执法依据,做到公正执法 |
3.消灭特权思想,做到“人人平等”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10)彭真的法制思想及其当代价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缘由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目的 |
1.1.3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研究评述 |
1.3 本课题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课题的预期目标、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1.4.1 预期目标 |
1.4.2 创新点 |
1.4.3 不足之处 |
2 彭真法制思想的内涵及其形成的条件 |
2.1 彭真法制思想的内涵 |
2.2 彭真法制思想形成的条件 |
2.2.1 彭真法制思想形成的客观条件 |
2.2.2 彭真法制思想形成的主观条件 |
2.2.3 彭真法制思想形成的理论条件 |
3 彭真法制思想的形成过程及其主要内容 |
3.1 彭真法制思想的形成过程 |
3.1.1 彭真法制思想的产生阶段(1912 年-1949 年) |
3.1.2 彭真法制思想的完善阶段(1949 年-1979 年) |
3.1.3 彭真法制思想的成熟阶段(1979 年-1997 年) |
3.2 彭真法制思想的主要内容 |
3.2.1 彭真的立法思想 |
3.2.2 彭真的守法思想 |
3.2.3 彭真的执法思想 |
3.2.4 彭真的司法思想 |
3.2.5 彭真的权力监督思想 |
3.2.6 彭真的民主法律化思想 |
4 彭真法制思想的当代价值 |
4.1 彭真法制思想的理论价值 |
4.1.1 促进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中国化 |
4.1.2 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理论 |
4.2 彭真法制思想的实践价值 |
4.2.1 有助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
4.2.2 有助于促使法制观念深入人心 |
4.2.3 有助于惩治腐败、打击各种严重犯罪 |
4.2.4 有助于更好地发挥公、检、法的职能作用 |
4.2.5 有助于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
4.2.6 有助于加快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及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彭真对我国立法理论的重要贡献(论文参考文献)
- [1]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D]. 曹瀚予. 山东大学, 2021(11)
- [2]彭真立法思想研究[D]. 张颖. 山西大学, 2020(10)
- [3]我国暂行法的立法研究[D]. 靳海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2)
- [4]彭真法治思想研究[D]. 朱唱. 河南工业大学, 2019(02)
- [5]立法与改革互动探析 ——以厦门地方法规为研究对象[D]. 郑伟华.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6]彭真关于新中国民事立法的理论与启示[J]. 化国宇,朱力宇. 治理研究, 2018(06)
- [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形成路径研究[A]. 彭君. 董必武法学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文集(2018年卷), 2017
- [8]彭真的法制思想及其当代价值[D]. 肖瑶. 吉首大学, 2017(03)
- [9]彭真法制思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贡献[D]. 黄贵芳. 内蒙古师范大学, 2017(02)
- [10]彭真的法制思想及其当代价值研究[D]. 彭勃. 西华大学, 20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