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保护上市中小投资者权益(论文文献综述)
李秀娟[1](2021)在《退市新规下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问题》文中认为退市新规的实施中,退市企业由于违法问题遭到强制退市,小投资者的权益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为了加大对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力度,有必要结合退市新规,加强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体系进行建设,提高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有效性。本文对退市新规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问题进行了探讨,结合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分析了相对的权益保护有效措施。
黄健[2](2021)在《论上市公司强制退市中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文中认为
吴恩泽[3](2021)在《高额现金分红与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以华宝股份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朱艳强[4](2021)在《上市公司退市中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20年年末沪、深两地交易所分别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退市制度进行了更加细化的规定。市场发行注册制实施以来,我国证券市场降低了企业进入的门槛。严格的退市制度对于实现资本市场优胜劣汰的目的至关重要,这也是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体现。新退市规则从交易、财务、规范和重大违法四个方面优化了现有的上市公司退市标准。新退市规则对于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出口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最重要的是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本文立足于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下投资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分析与研究,认为在加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我国退市制度以及与退市制度配套的投资者保护制度还有很大完善的空间。目前退市新规中主动退市存在决议模式误用的问题,强制退市新规中还存在着财务类与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标准鼓励造假的嫌疑。究其原因是因为我国对于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存在误区,在行政主导的证券市场机制下中小投资者主动维权的积极性还没有充分地释放。本文通过认真分析与研究认为在主动退市制度中,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应当摈弃决议模式,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补偿模式。在强制退市中,财务类强制退市标准中双重退市标准的做法并不可取,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中存在大量的劣质上市公司急需清出证券市场,应将具体规定中的“且”改为“或”,这样才能更加准确地识别出那些对证券市场发展无益的劣质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中应当进一步缩小上市公司造假的区间,使重大违法退市标准对上市公司发挥严厉的威慑作用。为了发挥中小投资者主动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立法机关应当逐步废除与前置屏障相关的规定。此外,还应当通过完善和细化证券集团诉讼和先行赔付制度中的有关规定,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提供助力。
张毅[5](2020)在《关于中国股票市场普通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引擎,资本市场尤其是股票市场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上市企业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保障,但由于股票投资的特殊性,使得该市场自诞生之初,就存在着各种隐藏的风险。随着市场的发展,作为股票市场资金源泉的投资者,其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受到各方重视。我国股票市场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目前市值规模已位列亚洲第一,世界第二,这主要归功于广大投资者的积极参与。近年来,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政府和市场各界的重视,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明确提出了要对上市公司关于投资者回报的机制进行优化,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目标要求,相关管理部门陆续出台了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政策法规及相应举措。然而,相比国外成熟市场,我国在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方面仍需进一步改善。一方面,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理论体系;另一方面,对于市场行为的内外约束制度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因此,如何将国内外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先进理论与我国国情相融合,切实有效地维护普通投资者权益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和方向。本文首先对国内外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理论进行了阐述,并就契约论、法律论、以及投资者保护与上市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会计制度、市场监管的关系进行了剖析,指出了我国在投资者权益保护理论建设系统性上的不足。其次,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机制建设进行了重点研究。从投资者保护主要矛盾的转变所产生的理论研究方向的转移出发,并基于我国国情和股票市场特性,提出了“普通投资者”概念并阐述了对其保护的重要性,进而就普通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内容和保障机制进行研究。接着,通过实证数据分析阐述了我国股票市场在目前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重融资、重规模,轻外部法制建设等问题。最后,就如何保护普通投资者权益,从立法、行政、行业自律、投资者教育等方面提出了自身的意见和建议。
程亚青[6](2020)在《长生生物强制退市中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分析》文中认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市场活力和吸引力的一项衡量指标。因此,如何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一直是证券市场发展中不可避免的难题。尤其是近年来强制退市公司数量增加,留下许多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2018年长生生物科技公司疫苗造假事件被揭露,公司于2019年年底终止上市。长生生物作为一支被业界广泛看好的白马股,一夕间大厦倾塌,给医药行业带来极大影响,它的投资者们受到的冲击更大,维权之路格外艰辛。因此,研究上市公司强制退市中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迫在眉睫,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也有重要作用。本文运用案例分析法和文献研究法研究了长生生物强制退市中的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本文回顾了长生生物强制退市的过程,在退市过程中监管机构和公司按规定披露信息,但仍有许多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没有解决,例如中介机构没有因失职被追责,退市公司“资不抵罚”,中小投资者维权难度大,即使胜诉也可能得不到赔偿等等。长生生物强制退市导致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原因主要有三点:第一是公司内外监管都没起作用。公司内部管理结构失衡,股份高度集中在家族手中,独立董事形同虚设;公司外部监管从监管机构到中介机构都严重缺位,没有及早发现潜在风险。第二是我国退市制度的不完善。退市程序拖沓,退市标准以量化为主,ST制度运用不够灵活,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较少,缺乏配套细则。第三是投资者偏好投机,专业程度低,对自身合法权益保护缺乏正确的认识。通过深入剖析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并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本文针对性的对上市公司强制退市中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提出一些建议,包括完善法律法规;发挥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更大作用;通过两种方式运用高额罚款赔偿中小投资者损失;加强中小投资者教育;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外监管等。本文写作目的是保护受强制退市公司影响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也希望能为我国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建立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王子弥[7](2020)在《强制退市下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证券市场强制退市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有利于促进我国证券市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却实际激化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与中小投资者间的矛盾,将中小投资者置于了更加不利的境地。一方面由于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推出,上市公司本身所具有的“壳资源”价值大幅降低;在企业经营不善的背景下,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失去了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退出的可能,更倾向于选择通过财务报表操纵的方式将自身财务风险转嫁给中小投资者。另一方面,当上市公司因违法行为而被强制退市之际,中小投资者寻求司法救济的渠道单一、程序繁杂,维权成本过于高昂,导致索赔权难以真正实现。本文关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实务中的实际问题,重点关注中小投资者在证券投资市场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分析相关现象产生的原因;认为正是由于立法者在规则设计上忽略了上市公司经营活动核算主体与信息披露主体不一致的问题,导致了中小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产生了巨大的信息鸿沟,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提供了可能。同时高标准的诉讼门槛、繁琐的诉讼程序,与证券市场民事侵权行为“小额多数”的侵权特点之间的矛盾,导致中小投资者在遭受证券民事侵权行为损害后难以寻求到有力的司法救济。笔者建议在证券市场强制退市的背景下,应着眼于整个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通过修改信息披露规则,明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建立业绩预警制度和差异化的第三方监管规则;同时在司法救济层面,降低证券民事侵权行为的诉讼门槛,取消证券民事诉讼的行政前置程序,建立退市保险基金制度等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并设立有中国特色的公平基金制度。
宋柯颖[8](2020)在《上市公司强制退市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研究》文中指出中小投资者在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结构当中占据数量上绝对比例,因此,保护好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充分体现出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治程度和水平,这是维持证券市场公平交易,促进证券市场得以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然而,在强制退市制度下,中小投资者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反而更容易遭受侵害。这种不正常局面的出现,一是由于我国现阶段对于强制退市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机制还不够完善;二是因为中小投资者这一群体本身具有的“专业能力低、维权意识薄弱”的特点加剧了其权益受损的程度。虽然我国对于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问题越来越重视,多次以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为目标进行法制改革,但是,相关法律法规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问题,难以实现保护体系所预想的保护效果。因此,通过分析我国强制退市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发现其与预期目标之间存在的差距,并借鉴学习国外证券市场对于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经验,探索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强制退市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路径,对于健全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体系,推进我国证券市场改革、发展进程,都大有助益。本文针对上市公司强制退市下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进行研究,全文主体内容有五个部分,概括如下:第一章通过界定强制退市的相关概念,分析强制退市情形与程序,论述强制退市的意义,从而对我国强制退市制度的基本理论形成基本认识。同时,对中小投资者作出了界定,并论述了倾斜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依据。第二章主要论述我国强制退市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通过研究发现,现阶段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缺乏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司法救济机制不完善;先行赔付未形成有效机制;退市程序有待优化且退市去向单一。第三章通过对美国、韩国、日本在强制退市中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规定进行介绍,探索他们是如何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保护,期望能够借鉴他们的有益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为我国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发展提供方向。第四章则通过借鉴相应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市场环境,提出相应的对策。针对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具体建议:优化退市程序、细化退市去向;完善中小投资者配套救济机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大对中小投资者的投资教育力度,提高其风险防范意识。最后是对论文的总结,对整个论文简短的整合与补充。本文通过对我国强制退市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与不足进行分析,并借鉴国外证券市场对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经验,针对性的提出完善建议,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为强制退市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体系的完善提供一些简单的思路。
王皓玥[9](2020)在《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说明中小投资者1作为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是上市公司存在的基础,投资者保护也是资本市场制度的应有之义。破产重整作为困境上市公司应对困境的重要法律程序,也应当遵循这一规则。现有60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分析结果表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存在中小投资者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形,关注破产重整程序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也就成为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第一章分析了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现状。第一节以两个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中小投资者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形。第二节对现有60家困境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进行实证研究。在中小投资者的实体性权益,即权益调整方面,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的权益调整方式逐渐取代股份有差别地直接让渡的方式,中小股东实则与大股东进行了同比例的股份让渡,这可能不符合实质公平;在中小投资者的程序性权益,如知情权和表达权方面,现有重整实践中出现信息披露不充分的问题,重整计划存在篇幅短、信息少的特点。在重整计划草案表决中,现行实践并未对出资人组进行分组,而是直接采用了网络投票的方式保障中小出资人的表决权,但是由于知情权是表达权的基础,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现状下,中小股东的表决亦在部分案例中存在不理性的情况。因此,现有实践表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中小投资者的实体权益和程序权益的保护均存在不完善之处,需要予以调整和完善。第二章建立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理论依据。第一节提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法理依据。首先,破产重整立法价值要求保护中小投资者。破产重整立法价值在传统理念——保护债权人利益之基础上特别强调了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其具有数量庞大的中小投资者,这正是其社会利益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其次,中小投资者享有重整溢价的参与分配权。以破产原因进行区分,在企业“具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情况下,这时候企业资产大于负债,股东权益为正,重整溢价的产生一部分来源于原有的股东权益,因此原中小股东应享有重整溢价的分配权;在企业已经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股东权益为负,账面上已经不存在股东权益,但在现有证券制度背景下,上市公司的“壳资源”仍属于稀缺资源,“壳资源”的价值并未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但却是不能忽视的,而这部分稀缺资源则是专属于原有出资人,因此中小投资者参与对重整溢价的分配具有合理性。第二节提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经济和政策考量。首先,破产重整的博弈过程要求保护中小投资者。公司破产重整是一个利益分配与博弈的过程,参与博弈的前提是充分的信息披露,而这正对应着对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的保护,这一制度的完善不仅具有保护中小投资者本身的意义,更体现在理顺重整程序、使合理的重整计划得以顺利通过之上。其次,证券市场的持续发展要求保护中小投资者。由于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数量庞多,如不能对其进行合理保护,将导致破产重整中利益冲突的加剧,不利于证券市场和社会之稳定发展。因此,保护中小投资者是证券市场持续发展之要求,是增加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之要求,亦是社会稳定之要求。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保护不应是一味的、无序的保护,第三章则明确了这一保护的立场与边界。第一节分析了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比较立场。在出资人内部,一方面基于股权平等原则,对于不同类别和性质的出资人应制定不同的权益调整方案。由于中小投资者持股比例低、股权较为分散,对公司经营的控制权较弱,相较于对公司经营享有较多控制权的大股东而言应进行较少的权益让渡。另一方面基于过错责任原则,当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存在违规的情形,如侵占公司资产和违规担保,则应依据其对公司陷入经营危机所承担的过错责任对其进行惩罚性权益调整。在以其他重整参与方为对象进行分析时,不能一味强调中小投资者之利益优于其他参与者的利益,而应基于利益平衡原则,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完善中小投资者的程序性权益,如疏通中小投资者的参与渠道,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和表达权,使中小投资者与其他利益相关方进行充分博弈,从而达到使各方均得以接受的均衡状态。第二节则分析了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保护的边界。对于中小投资者之保护边界,应借鉴绝对优先原则的思想,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不应忽视重整参与方在破产前形成的利益格局,应注重对其参与重整的动机进行引导,在尊重债权人优先清偿地位的基础上同时承认债权人在一定程度上对中小投资者进行让利的合理性。第四章则提出了保护制度的具体构建方式,本章从中小投资者的实体权益保护和程序权益保护两个层面进行展开。在实体权益方面,即中小投资者的权益调整方面,落实“公平、公正”的权益调整应注重实质公平,重视出资人内部的差异性。中小股东和包括控股股东在内的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不同,而拥有较多控制权的股东应对公司的经营失败负有较大的责任,故而应承担更高比例的权益让渡,这要求在出资人内部区分不同类别的出资人后再对同类的出资人进行同比例的权益调整。此外,应落实对违规股东的惩罚性调整,特别是对违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惩罚性调整,这一惩罚性调整应与其过错相当,并被明确说明于重整计划的股东权益调整方案中,接受中小投资者的质询。在程序权益方面,由于知情权和表达权的实现在重整计划的确定、重整利益的分配中具有重要意义,且实证研究表明这两项权利的保护存在完善的空间,因此本部分主要从知情权和表达权的完善两个方面展开。首先,应完善重整程序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于信息披露之完善可借鉴美国的信息披露说明前置程序,即由重整计划的制定方在重整计划的表决前以听证会的形式对信息披露进行充分说明,在此基础上增设应针对中小投资者披露和说明的特定内容。其次,应完善重整程序中的表达制度,主要包括完善重整计划的表决制度和疏通异议者的表达渠道。在完善重整计划的表决制度方面,可将网络投票与表决权征集的方式进行结合,引入投服中心或建立出资人委员会向中小投资者征集表决权,使中小投资者的意志得以集中、有效表达。同时,在出资人内部单设中小出资人组进行表决,在操作层面上可在出资人组表决通过的标准中增设“参与表决的中小出资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或对中小出资人的表决结果进行单独计票,并将计票结果报送证券监管部门,使证券监管部门在与法院进行会商时充分考虑中小投资者的保护问题。在疏通异议者的表达渠道方面,应在法院批准前增设异议利益相关者的听证程序,使异议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具有最后的反馈渠道。
段璨[10](2020)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推进证券公开发行注册制,有利于降低公司上市门槛,提升市场效率,形成资本市场“有进有出”的良好生态,注册制下预期会有更多的上市公司基于自身发展和优化成本的需要选择主动退市。但需要注意的是,主动退市同时意味着非公众化,即通过排挤掉一部分中小股东,完成对公司的私人控制,这一过程中极易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尤其我国很多上市公司中存在“一股独大”现象,控股股东滥用权力现象严重,董事会也缺乏独立性,难以代表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对中小股东股权的退出对价进行有益的谈判,而根据资本多数决原则,企业中小股东也难以在股东大会上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而且中小股东本身因为信息弱势也无法对股权价值进行全面的评估,最终往往只能被迫接受退市结果和不公平股权对价。因此为了防止主动退市制度被滥用,损害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股东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秩序,有必要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规则制度,为上市公司主动退市提供有益指引。本文通过对主动退市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受损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针对性分析了国内外建立的主动退市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的有效性,为主动退市下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构建和完善提出建议。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分析了主动退市的理论基础,首先对本文研究对象进行了界定,以此为基础对常见的主动退市方式进行了梳理和分析,此外也从信息不对称理论、委托代理理论,股东平等理论等原理出发,揭示了中小股东的弱势地位,并结合各种主动退市方式中存在的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具体表现,综合分析了对主动退市中小股东权益进行保护的必要性。第二章对主动退市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进行了分析,系统地考察了主动退市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产生原理和有效性,包括防止主动退市中的控股股东滥用权力的证券监管制度、对主动退市中小股东权益进行救济的司法审查制度以及美国司法实践中认为具有防止利益冲突效果的公司内部决策程序规则,并通过挖掘我国建立主动退市相关制度时对国外经验的借鉴之处,指出完全引入国外的相关制度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上市公司主动退市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并不可取,真正实现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还需要根据我国国情进行相应的调整。第三章回归到我国本土的主动退市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规则,在这一部分,针对前二章中探讨的主动退市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不足和问题,立足于我国现有的规范与实践,为我国上市公司主动退市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提出了完善建议。
二、如何保护上市中小投资者权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如何保护上市中小投资者权益(论文提纲范文)
(1)退市新规下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一、退市新规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问题 |
二、退市新规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
三、退市新规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有效措施 |
(一)明确索赔对象,加强信批违规处罚机制建设 |
(二)加强规范管理制度建设 |
1.建立完善的主动退市制度 |
2.完善强制退市制度体系 |
(三)完善投资者救济机制 |
1.优化上市公司补偿方案 |
2.建立退市股份回购制度 |
3.设立证监会赔偿基金 |
结 语 |
(4)上市公司退市中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国内文献综述 |
(二)国外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规范分析法 |
五、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退市中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概述 |
第一节 制度溯源与沿革 |
一、退市制度的初衷 |
二、我国退市制度的发展历程 |
第二节 退市中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
一、退市中中小投资者权益面临的侵害 |
二、完善退市制度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意义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不同退市路径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剖析 |
第一节 案例统计与分析 |
第二节 主动退市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
一、退市申请期:误用“决议模式” |
二、终止上市期:误用异议股东退出制度 |
三、退市中信息披露违规常态化 |
第三节 强制退市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
一、风险警示期:退市标准不完善 |
二、退市整理期制度意义有限 |
三、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配套制度不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退市中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法理依据 |
第一节 价值导向 |
一、公平与秩序 |
二、公开原则 |
第二节 法律关系 |
一、委托代理理论 |
二、退市公司内部人的信义义务 |
第三节 监管理论 |
一、基于投资者合理补偿 |
二、基于市场经济规律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退市中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建议 |
第一节 主动退市制度完善建议 |
一、设计主动退市补偿模式 |
二、加强退市中的信息披露 |
第二节 强制退市制度完善建议 |
一、改进财务类强制退市标准 |
二、改进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 |
三、完善退市整理期配套制度 |
第三节 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配套制度完善建议 |
一、废除有关前置屏障的内容 |
二、优化集团诉讼制度 |
三、优化先行赔付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关于中国股票市场普通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的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 |
2 文献综述 |
2.1 国外文献综述 |
2.1.1 投资者保护理论 |
2.1.2 投资者保护与上市公司治理 |
2.1.3 投资者保护与信息披露、会计制度 |
2.1.4 投资者保护与市场监管 |
2.2 国内文献综述 |
2.2.1 投资者保护理论 |
2.2.2 投资者保护与上市公司治理 |
2.2.3 投资者保护与信息披露、会计制度 |
2.2.4 投资者保护与市场监管 |
2.3 文献评述 |
3 普通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
3.1 基础理论学说 |
3.1.1 委托代理理论 |
3.1.2 社会公共理论 |
3.1.3 证券市场风险理论 |
3.1.4 证券市场风险理论 |
3.2 投资者权益保护矛盾的改变 |
3.3 普通投资者的定义 |
3.4 普通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内容 |
3.5 普通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制度的建立 |
3.5.1 社会层面 |
3.5.2 企业层面 |
3.6 普通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的构建 |
4 普通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和问题 |
4.1 普通投资者保护工作取得的成绩 |
4.2 普通投资者保护存在的问题 |
4.2.1 市场操控 |
4.2.2 内幕交易 |
4.2.3 中介诚信缺失 |
4.2.4 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 |
4.3 普通投资者权益受到侵犯的原因分析 |
4.3.1 以融资为主的市场定位 |
4.3.2 股权制度存在不合理性 |
4.3.3 市场参与者结构不合理 |
4.3.4 司法保障“救而不济” |
5 普通投资者权益保护评估的实证分析 |
5.1 普通投资者权益保护评估的含义 |
5.2 评估指标选择的理论研究 |
5.3 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 |
5.4 数据选择 |
5.5 数据标准化处理 |
5.6 指标权重的确定 |
5.7 股票市场投资者保护综合分析 |
6 保护普通投资者权益建议 |
6.1 完善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法 |
6.1.1 抓紧制定出台证券投资者保护法 |
6.1.2 完善投资者保护司法机制 |
6.2 构建行政保护长效机制 |
6.2.1 形成以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为核心的监管理念 |
6.2.2 新股发行体制由核准制逐步向注册制过渡 |
6.2.3 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退市机制 |
6.2.4 提高市场违法违规成本 |
6.3 加强行业自律保护 |
6.3.1 认清自律监管的重要性 |
6.3.2 突出自律监管的法律地位 |
6.3.3 提升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作用 |
6.3.4 完善证券业协会自律监管职责 |
6.4 增强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 |
6.5 发展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 |
6.5.1 扩宽基金供给来源 |
6.5.2 完善补偿制度 |
7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6)长生生物强制退市中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投资者权益被损害的原因 |
1.2.2 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 |
1.2.3 文献述评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创新点 |
第二章 各国和地区上市公司强制退市中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现状 |
2.1 我国上市公司强制退市中的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现状 |
2.1.1 法律给予保护 |
2.1.2 监管机构给予保护 |
2.1.3 自律组织给予保护 |
2.1.4 证券市场的保护 |
2.1.5 投资者的自我保护 |
2.2 其他国家或地区上市公司强制退市中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现状 |
2.2.1 美国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 |
2.2.2 台湾地区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 |
2.2.3 韩国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 |
2.3 小结 |
第三章 长生生物强制退市案例及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情况 |
3.1 长生生物公司简介 |
3.2 长生生物强制退市事件回顾 |
3.2.1 两次疫苗被查不合规 |
3.2.2 长生生物股票退市 |
3.3 长生生物强制退市的原因 |
3.3.1 公司违法行为触犯“五个安全”领域 |
3.3.2 公司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问题 |
3.4 长生生物强制退市中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举措 |
3.4.1 监管机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举措 |
3.4.2 投资者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措施 |
第四章 长生生物强制退市中出现的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长生生物强制退市过程中出现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 |
4.1.1 退市程序拖沓 |
4.1.2 投资者损失未得到赔偿 |
4.1.3 中介机构未被追责 |
4.1.4 投资者偏好投机 |
4.2 长生生物强制退市中出现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的原因 |
4.2.1 公司内外监管失职 |
4.2.2 退市制度不完善 |
4.2.3 投资者教育缺失 |
第五章 提升上市公司强制退市中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
5.1 继续完善证券法规,保证法律落实到位 |
5.2 更大发挥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的作用 |
5.3 多样化运用高额罚款,建立高效赔偿机制 |
5.4 加强投资者教育,引导转变投资理念 |
5.5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外部监管力量 |
总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强制退市下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强制退市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的提出 |
1.1 上市公司强制退市的基本内涵与法律规定 |
1.1.1 上市公司退市的基本内涵 |
1.1.2 上市公司强制退市的法律规定 |
1.2 中小股东的基本权益 |
1.2.1 中小股东的概念 |
1.2.2 中小股东知情权的相关立法 |
1.2.3 中小股东索赔权的相关立法 |
1.2.4 中小股东其他权益的相关立法 |
1.3 强制退市制度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影响 |
1.3.1 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更容易受到侵害 |
1.3.2 中小投资者的损害赔偿权难以得到保障 |
1.3.3 管理层的财务报表操纵动机更为强烈 |
2 强制退市制度引发中小投资者权益损害的原因分析 |
2.1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借财务报表处理之由损害中小投资者知情权 |
2.1.1 修改后的《会计准则》增加了财务报表编制的自由裁量权 |
2.1.2 资产并购使得中小投资者权益处于不确定性状态 |
2.1.3 中小投资者知情权法律保护不足 |
2.1.4 监督机制的缺失强化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优势地位 |
2.2 中小投资者索赔权的司法救济存在困难 |
2.2.1 中小投资者权益救济不够及时 |
2.2.2 中小投资者寻求司法救济成本过高 |
2.2.3 证券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难以落实 |
3.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经验借鉴 |
3.1 美国证券法律的有关规定 |
3.1.1 以公开透明的内部治理架构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 |
3.1.2 以多元化的法律救济渠道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索赔权 |
3.1.3 以公平基金制度保障民事赔偿优先原则的实现 |
3.2 香港特别行政区证券法律的有关规定 |
3.2.1 坚持以“法定监管”和“自律保护”相结合的监管机制 |
3.2.2 设立以专业、高效为目标的证券纠纷司法裁决机构 |
3.3 对我国大陆地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启示与思考 |
3.3.1 降低中小投资者诉讼门槛 |
3.3.2 规范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编制的基本规则 |
4、完善强制退市下的中小投资者权益法律保障建议 |
4.1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 |
4.1.1 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
4.1.2 建立业绩预警制度 |
4.1.3 完善差异化的第三方监管规则 |
4.2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索赔权 |
4.2.1 建立退市保险基金制度 |
4.2.2 取消证券民事诉讼的行政前置程序 |
4.2.3 建立第三方纠纷解决机制 |
4.2.4 设立公平基金制度 |
5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8)上市公司强制退市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1.1 研究目的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及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 |
第二章 上市公司强制退市与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概述 |
2.1 上市公司强制退市的基本理论 |
2.1.1 强制退市的概念 |
2.1.2 强制退市的情形 |
2.1.3 强制退市的程序 |
2.1.4 强制退市的意义 |
2.2 中小投资者之界定及其权益保护依据 |
2.2.1 中小投资者的界定 |
2.2.2 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理论依据 |
2.2.3 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现实依据 |
第三章 我国上市公司强制退市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
3.1 我国上市公司强制退市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
3.1.1 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 |
3.1.2 强制退市制度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
3.1.3 相关纠纷解决机制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
3.2 我国上市公司强制退市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
3.2.1 退市程序有待优化且退市去向需多元化 |
3.2.2 司法救济机制不完善 |
3.2.3 先行赔付未形成有效机制 |
3.2.4 缺乏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
3.3 小结 |
第四章 国外上市公司强制退市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比较 |
4.1 国外上市公司强制退市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制度经验 |
4.1.1 美国 |
4.1.2 韩国 |
4.1.3 日本 |
4.2 国外上市公司强制退市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启示 |
第五章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强制退市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建议 |
5.1 优化退市程序细化退市去向 |
5.1.1 优化退市程序加快退市效率 |
5.1.2 细化退市去向 |
5.2 完善中小投资者配套救济机制 |
5.2.1 建立行政罚没用于投资者救济制度 |
5.2.2 完善证券市场先行赔付机制 |
5.3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
5.4 加大对中小投资者的投资教育力度,提高其风险防范意识 |
第六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9)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小投资者权益之现状分析 |
第一节 中小投资者权益受侵害之典型案例 |
一、新亿股份破产重整案 |
二、贤成股份破产重整案 |
第二节 中小投资者权益现状之实证研究 |
一、中小投资者的实体权益——权益调整 |
二、中小投资者的程序权益——知情权和表达权 |
第二章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保护中小投资者之必要性分析 |
第一节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法理依据 |
一、破产重整立法价值要求保护中小投资者 |
二、中小投资者应享有重整溢价参与分配权 |
第二节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经济和政策考量 |
一、破产重整博弈过程要求保护中小投资者 |
二、证券市场持续发展要求保护中小投资者 |
第三章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保护中小投资者之立场与边界 |
第一节 中小投资者之保护立场——以何为对象进行保护 |
一、以大股东为对象——基于股权平等及过错责任原则 |
二、以其他重整参与方为对象——基于利益平衡原则 |
第二节 中小投资者之保护边界——对绝对优先原则的思考 |
一、破产重整制度中的绝对优先原则及其突破 |
二、中小投资者保护之边界应借鉴绝对优先原则之思想 |
第四章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小投资者保护之制度进路 |
第一节 中小投资者实体权益保护 |
一、落实有差别的实质公平调整 |
二、落实对违规股东的惩罚性调整 |
第二节 中小投资者程序权益保护 |
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
二、完善表达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10)上市公司主动退市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现状及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上市公司主动退市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 |
一、主动退市的内涵界定 |
(一)主动退市与私有化(going private) |
(二)主动退市与转板 |
二、主动退市的主要方法 |
(一)长式合并(long-term merger) |
(二)要约收购 |
(三)股东大会决议撤回上市 |
(四)其他方式 |
三、主动退市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
(一)主动退市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理论分析 |
(二)主动退市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具体表现 |
第二章 主动退市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分析 |
一、保护主动退市中小股东权益的证券监管制度 |
(一)强制信息披露制度 |
(二)实质公平监管机制 |
二、保障主动退市公平性的司法审查标准 |
(一)商业判断审查标准 |
(二)完全公平审查标准 |
三、预防主动退市利益冲突的公司内部决策程序 |
第三章 我国主动退市制度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完善建议 |
一、我国主动退市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
(一)我国主动退市的分类问题 |
(二)我国主动退市制度的立法逻辑问题 |
(三)主动退市公司内部治理程序规定 |
二、我国主动退市监管的问题及完善 |
(一)强化信息披露制度 |
(二)主动退市的公平性监管 |
三、完善中小股东司法救济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四、如何保护上市中小投资者权益(论文参考文献)
- [1]退市新规下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问题[J]. 李秀娟. 今日财富, 2021(23)
- [2]论上市公司强制退市中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D]. 黄健. 辽宁大学, 2021
- [3]高额现金分红与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以华宝股份为例[D]. 吴恩泽. 江西师范大学, 2021
- [4]上市公司退市中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研究[D]. 朱艳强. 兰州大学, 2021
- [5]关于中国股票市场普通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研究[D]. 张毅. 浙江大学, 2020(02)
- [6]长生生物强制退市中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分析[D]. 程亚青. 河北大学, 2020(03)
- [7]强制退市下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 王子弥. 北京交通大学, 2020(04)
- [8]上市公司强制退市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研究[D]. 宋柯颖. 华东交通大学, 2020(04)
- [9]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完善[D]. 王皓玥.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10]上市公司主动退市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D]. 段璨. 中国政法大学, 20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