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鉴定人的法律地位及其责任机制

论鉴定人的法律地位及其责任机制

一、论鉴定人的法律地位及其责任机制(论文文献综述)

朱亚奇[1](2020)在《试论司法鉴定人管理模式——以《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新《民事证据规定》为背景》文中研究说明司法鉴定管理的核心在于司法鉴定人的管理。为了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精神,适应办案机关和当事人的诉讼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司法部于2019年对《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96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史航宇[2](2020)在《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翻译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指明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加速,体现公平、正义、平等的法律制度日益完善,但刑事诉讼翻译制度却一直处于立法和司法的边缘。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地域之间人口流动性增强,各地公安司法机关受理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聋哑人的刑事案件不断增多,语言不通成为办理此类案件的一大难题,直接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翻译人员作为诉讼参与人之一,其作用是为少数民族、聋哑、外国及无国籍的被追诉人提供翻译帮助,消除刑事诉讼各环节的沟通障碍,以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和证据。但目前我国立法对于翻译制度的规定都过于原则化,理论基础也较为薄弱,司法实践中缺少细致规范的标准。鉴于此,为更好地保障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领域的语言权利,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法、实证研究法、域外考察法、交叉研究法对我国刑事诉讼翻译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论以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刑事诉讼翻译制度概述。包括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含义、刑事诉讼翻译人员的特征、刑事诉讼翻译活动的分类以及我国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立法现状。第二部分,分析我国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理论基础。该部分从刑事诉讼目的的角度出发,提出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理论基础应包括语言权利理论、人权保护理论、有效惩罚犯罪以及程序正义理论。第三部分,分析我国刑事诉讼翻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该部分按照翻译活动的进程,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来考察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从立法、司法、社会、行业特性四个层面来剖析以上问题的原因。第四部分,考察域外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有关规定。主要对国际法律文件、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以及混合法系国家和地区关于翻译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考察,综合分析、科学借鉴。第五部分,对改进我国刑事诉讼翻译制度提出合理化建议。通过借鉴域外经验,立足我国国情,提出我国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完善构想。

蔡哲[3](2017)在《公安机关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问题 ——基于靖江市公安局的实证报告》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公安机关鉴定人出庭作证即指公安机关鉴定人在对与案件有关联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司法鉴定、出具鉴定意见后,应要求参与到庭审过程中,在法庭上对与鉴定意见相关的问题进行陈述并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法官调查的诉讼过程。2012年新《刑诉法》对鉴定人出庭作证提出了新的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不仅关系到庭审程序的公正性,也关系到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而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承担了刑事案件中绝大部分的鉴定任务。新《刑诉法》对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启动、通知、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不详尽,加之鉴定人本身对出庭作证积极性不高、拒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不明确等多种原因,导致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比例未明显上升,在司法实践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本文通过研究公安机关司法鉴定的类型、公安机关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现状来发现和探讨相关问题,并以靖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为研究对象,通过调查采访、实例分析的方法,以点及面地研究公安机关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实施情况,结合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鉴定人的工作现状以及司法鉴定在诉讼中的价值与地位,探讨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我国该制度的立法司法现状、存在问题,并尝试对改善公安机关鉴定人出庭作证现状提出规范途径和配套措施。

曾会[4](2017)在《鉴定人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审判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案件需要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以帮助法官进行事实认定。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难免会因各种原因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但我国立法上对鉴定人损害赔偿责任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法院对鉴定人侵权纠纷的处理五花八门。因此,为更好地实现受害人的权益救济,鉴定人损害赔偿制度应当予以完善。本文通过对大陆法系典型国家鉴定人损害赔偿责任制度进行考察分析,结合对我国现有制度中问题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的鉴定人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提出完善意见。文章正文上共分为四章,每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主要就鉴定人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概念进行了论述。主要包括鉴定人的概念、我国鉴定人法律地位的界定、鉴定人损害赔偿责任的含义及特征、鉴定人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功能。我国鉴定人的法律地位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鉴定人的法律地位属于“法官的助手”,因此,在我国,鉴定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性质上应当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非违约责任。在第二章,笔者对大陆法系典型国家(德国、法国、日本)鉴定人损害赔偿责任制度进行考察并作出评析。在第三章,笔者首先介绍了我国鉴定人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立法现状并提出三个问题,即责任主体、鉴定人错鉴责任追究机制以及鉴定人一般过失下责任的排除。然后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笔者总结出司法实践中法院对鉴定人侵权纠纷的处理规则,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实践中待研究的两个问题,即关于错误鉴定认定以及错误鉴定情况下法律救济途径与侵权之诉的关系。通过对我国立法以及司法现状的分析,笔者对提出五个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通过第二章对大陆法系国家鉴定人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考察分析,同时结合第三章对我国现有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中具体问题的分析,在第四章,笔者提出了完善我国鉴定人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具体意见。

王晶晶[5](2017)在《公安机关鉴定人出庭问题研究》文中指出由于公安机关“自侦自鉴”的工作体制,我国公安机关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人意见一直饱受诟病,而公安机关鉴定人出庭也是现阶段司法体制改革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鉴定人意见作为一类形式的证据,其必须经过质证方可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对鉴定人意见的质证是法官审查,核实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法定流程。鉴定人员通过出席庭审过程,回答与鉴定意见有关的事项,使控辩双方针对其提供的鉴定人意见发表质疑,陈述意见,相关人员也可以通过观察、询问、分析相关内容等方式判断鉴定人意见是否可以被采纳,从而确保法庭审查、质询查证、庭审辩论等程序的有序进行。近几年,我国在鉴定人的出庭法律制度上作出了重大改进,但是针对公安机关鉴定人这一特殊群体出庭所面临问题的相关论述较少,且缺乏实证研究。本文针对司法鉴定人相关理论进行阐述,从日常接触的公安机关鉴定人的出庭工作着手,研究其出庭面临的各种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第一部分采用语义分析法阐释了司法鉴定及司法鉴定人员出庭作证等基础理论的内涵。第二部分用理论分析的方法简单梳理了司法鉴定人员出庭的背景及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的发展历程,从1979年、1996年《刑事诉讼法》开始针对我国鉴定人员出庭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条文到2012年刑诉法修正案完善了对鉴定人员出庭的规定,其间发布了多种有关鉴定人的出庭的基本内容的相关司法解释、规章制度等。第三部分着重强调司法鉴定人员出庭的各种价值,如有助于推进司法制度公开透明化;是鉴定人员履行法定义务,实现鉴定意见质证的有效措施;是化解矛盾冲突,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手段。第四部分是从本人实际工作经验出发描述公安机关鉴定人这一特殊鉴定人群体出庭所面临的问题:中立性不足,怠于出庭且出庭效果不理想。第五部分就公安机关鉴定人的出庭面临的问题分析其中原因,主要包括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设置不合理,人员相对短缺,且法律素养不够,缺乏专业的法庭知识培训。第六部分则是针对上述问题提出相关的改进方法,包括更改机构设置,出台相关法律条文的司法解释以及加强公安机关鉴定人的相关业务培训。理想的鉴定人的出庭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鉴定人在不断的出庭过程中吸取不足教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自身出庭工作。我国的公安司法机关鉴定人员出庭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期间会面临各种问题,出现许多争议。本文只是从个人实际工作中所面临的一些情况出发,针对其中的一小部分问题进行阐述并发表个人意见,期望本文对公安司法机关鉴定人员出庭发展能有所推进。

宁倩[6](2017)在《试论司法鉴定人的民事责任》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法制事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司法鉴定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司法鉴定人这一特殊主体也逐渐为大众熟知。司法鉴定人是实施鉴定活动的直接主体,因此对于司法鉴定过程的操作拥有极大的自主权利,在司法活动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为避免权利的滥用,对于权利的运行过程必须进行严格监督,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司法鉴定人的约束机制并不完善,尤其对于司法鉴定人是否应为其不当鉴定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方面,存在很多不同的观点。文章通过介绍司法鉴定人的内涵、剖析司法鉴定人民事责任的界定范围,来阐述司法鉴定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性。

洪放[7](2016)在《从鉴定机构看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说明从2006年震惊全国的“邱兴华杀人案”到2015年的“洛川虐童案”,当事人的作案手法都极其残忍,从舆论到大众都对这些人报以极大的愤恨。而这些案件中牵涉到的精神病鉴定问题则显得异常敏感,如何提升精神病鉴定的稳定性及公信力可以说不仅与司法公正的权威树立休戚相关,更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文将以鉴定机构为切入点,寻求既能推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逐步司法化的方案,以及完善其基础建设的途径。本文分为四个部分,以研究精神病鉴定结论公信力和证明力的提升为主要目的,以鉴定机构为视角,分析引起目前我国精神病鉴定结论不稳定,公信力低的原因以及实际操作中所产生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结合我国的国情提出适合于目前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改革完善的方案。第一部分将从精神病鉴定结论入手,从其性质、专业性以及特殊性的角度,论述精神病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一种特殊类型对诉讼程序的重要性。再从阐述这一课题的研究对司法、立法及精神病鉴定制度改革能产生哪些重大意义的角度来剖析司法精神病鉴定的重要性。第二部分则是对涉及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鉴定标准的梳理,分析当前法律法规呈现出的问题,及法定精神障碍诊断标准缺失所带来的隐患。第三部分则是以笔者调查的实地调查为基础,从鉴定材料、鉴定场所、鉴定机构、鉴定流程和鉴定人员五大影响鉴定结论因素出发分析当前司法精神病鉴定运行的实际状况以及其中存在的问题。该部分作为本文的重要分析部分,从微观角度具体分析了鉴定材料的变化、鉴定场所的限制以及鉴定流程中存在的问题对鉴定结论的直接影响,又从宏观角度阐述了鉴定机构的资质、分级与鉴定乱象之间的关系,以及鉴定人员的职业素质法律素养和基层鉴定力量缺乏等因素对鉴定结论所造成的间接影响。最后一部分,则是结合前两部分所谈到的问题,仍然从鉴定材料、鉴定场所、鉴定机构、鉴定流程和鉴定人员五大方面论述了如何从基础建设、社会观念、政策宣传以及最重要的司法制度层面去推进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的完善。

谭炼[8](2014)在《关于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案例分析及法律思考》文中指出鉴定人出庭作证有别于普通证人出庭作证,有其独特的诉讼地位。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有利于规范和约束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鉴定行为,增强鉴定意见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对于法院高效妥善处理各类纠纷,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的原则性和理解的差异性,该制度的司法适用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如部分当事人滥用申请鉴定人出庭的权利人为拖延诉讼,鉴定人出庭率不高,鉴定人出庭作证范围、时间界限、费用承担等不明确导致操作不够规范,人民法院及诉讼当事人无所适从。本文通过对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一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引出鉴定人出庭作证面临的司法困境,并进一步结合国内其他相关研究,从理论层面对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法理属性、诉讼地位进行分析,从现实层面对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形成的原因进行探讨,并从立法和司法实践层面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提出对策建议。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案例基本情况,分析争议焦点,提出理论思考。第二部分论述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法律特征、属性、功能和价值。第三部分梳理我国民事诉讼中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演进和理解,重点归纳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主要问题及不足,并探讨其根源及成因,指出立法缺陷和理论认识的不足。第四部分提出思考与建议,结合案例探讨鉴定人出庭作证立法的必要性及当前的立法方向,并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法律解释的能动性,更好地解决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

刘华俊[9](2012)在《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我国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不断攀升。与一般民事案件相比,知识产权案件具有显而易见的特殊性。例如,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相对集中,通常由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甚至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案件审判组织相对特殊,不少国家采用五人组成的大合议庭;在专利案件民事侵权诉讼程序中,经常因当事人启动专利无效程序,而造成民事诉讼程序中止,所引起的突出问题是专利案件的诉讼效率低下,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原告通常需要寻求诉前禁令制度救济权利;商业秘密案件的诉讼程序设计则大都需要考虑实体权利的保密问题等等。因此,很有必要在研究知识产权诉讼基础理论的特殊个性及域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制度的改革实践基础上,结合我国知识产权诉讼的审判实践,有针对性地深入探讨优化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具体方案。笔者希望能够在该研究领域作出一些有益的探索。全文除导论外,共分六章,基本内容如下:导论主要包括问题的提出、研究的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方法与创新四个方面的内容。在该部分,笔者首先提出了在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存在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法院越来越多,专业性不强,司法不统一、等诸多问题。其次,阐述了选题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理论意义方面,本文引入域外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最新理念,澄清我国知识产权诉讼理论和实践中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的建构、技术法官的设置、不同审理组织的采用、诉前禁令制度的建构与完善、诉答程序制度的建构与完善以及商业秘密保持制度的建构与完善等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实践意义方面,本文为我国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改革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和方案,并系统性的提出了建构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构想。再次,阐述了国内外有关知识产权诉讼的研究现状。最后,阐述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和主要创新点,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1)笔者在考察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司法实践数据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了司法审理资源的配置以及案源问题,提出在北京、上海、广东、重庆四个地方组建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了设置技术法官审理技术类的知识产权案件的方案;(2)提出了审理简单的知识产权案件采用独任制审理组织并适用简易程序,比较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采用审理五人大合议制审理组织以及三人合议制与五人大合议制审理组织及适用程序的转换建构的思路;(3)系统性的提出了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的诉前禁令制度、诉答程序制度以及商业秘密保持制度的建构与完善构想。第一章知识产权诉讼的基础理论,主要对知识产权诉讼的基础理论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探讨,以期为后文的研究提供和奠定一个坚实的基础。在本章中,笔者首先从实体法角度探讨了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概括性称谓,各类知识产权的共性特征是知识产权案件区别于其他民事案件的标准,但权利之间的个性特征对纠纷是否得到公正解决影响很大,本文分析了影响知识产权诉讼制度运行的主要因素,如权利取得的途径不同、权利专业性程度不同、权利受保护的期限不同以及权利救济不同等。然后,笔者以调解方式结案的知识产权案件为例,探讨了知识产权案件通过调解方式结案的不足之处,从诉讼的适用范围广、案件审理质量高以及示范性强等方面总结了知识产权纠纷诉讼裁决解决方式的重要性;接着,笔者对知识产权诉讼的概念、特征与类型进行了分析,论述了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因其复杂程度不同应当采用不同的审理组织并适用不同的审理程序。最后,笔者分析了知识产权诉讼的目的和功能,进一步阐明了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改革的理论依据。第二章域外知识产权诉讼制度考察,主要对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和比较,从而为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方案。在本章中,笔者分别考察了美、英等英美法系国家和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凸显了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特殊个性。半个世纪以来,各国(地区)针对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专业化、简化诉讼程序、技术事实难以查明以及知识产权司法程序保护难等问题进行了改革,采取的措施各有特点。如在美国,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统一由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管辖,专利侵权诉讼中确定了解释权利要求属于法律问题;在英国,专利纠纷统一由专利法院或郡专利法院管辖,法官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的主导作用得到了加强;在德国,对于专利局的决定、专利无效与强制许可发生争议而诉讼至法院的,由独立的专利法院管辖,专利无效案件采用五人制的大合议制审理;在日本,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也比较集中,并且对于复杂的案件,采用五人制的大合议制审理,东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配置了专门的技术调查官;在我国台湾地区,设立了独立的智慧财产法院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对于民事侵权中涉及专利无效的案件,由民事审判庭直接判断权利的有效性问题等。知识产权的特殊个性在世界范围内基本是相同的,这使得很多国家共同签订了一系列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各国(地区)对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所作改革,也有很大程度的相似性。本章考察并比较域外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改革的目的是分析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缺陷,为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改革提供决策建议。第三章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现状与存在问题的分析。在本章中,笔者首先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主体的现状与问题,主要从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法院、审理法官、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诉讼中涉及到权利异议的审理主体等方面进行了分析,认为审理主体过多会出现司法不统一、办案质量不高、程序延迟等问题;然后,笔者讨论了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组织的现状与问题,认为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千篇一律地采用三人合议制,不利于庭审效率的提高,且复杂案件的争议事实也不能得到有效查实。接着,笔者探讨了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涉及的“二元”审理模式和“三审合一”审理模式,分析了“二元”审理模式产生的原因及存在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不利于知识产权权利救济等缺陷;这部分笔者还分析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民事、行政、刑事诉讼程序之间存在的根本性区别,总结了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审理模式存在的缺陷。最后笔者针对知识产权侵权无法得到有效制止的现状,探讨了我国诉前禁令相关法律规定在程序保障、权利保护、程序救济等方面存在的缺陷;论述了我国诉答程序方面不合理的零散法律规定对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所造成的诸多负面影响;阐明了现行商业秘密案件审理程序不利于商业秘密实体权利保护的诸多不合理之处。第四章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在本章中,笔者首先从提高知识产权诉讼效率、实现知识产权诉讼司法公正、降低知识产权诉讼成本以及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等方面论述了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改革的必要性。然后,笔者分析了域外有关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特色以及可借鉴性,并建议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来推进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改革。笔者还从结合我国科技、政治、法律文化、司法资源的现实状态角度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改革的可行性。第五章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主体及审理组织的改革构想。在本章中,笔者首先提出了建构我国知识产权法院和设置技术法官的改革构想。在分析了学者已有研究成果及大量实证数据支持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在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重庆市四个地方设立知识产权案件一审法院;针对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技术争议焦点问题,笔者认为,受案法院应当配备技术法官来审理技术类的知识产权案件。然后,笔者提出了应当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不同种类来确定不同的审理组织,并适用不同的庭审程序。具体而言,简单的知识产权案件可以采用独任制组织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则应当采用五人制大合议制审理,其他普通难度的知识产权案件则可以采用三人制合议庭审理。第六章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模式及特殊审理程序的改革构想。在本章中,笔者首先分析了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存在的交叉程序,其解决的是民事纠纷,救济的是民事利益,认为改革知识产权案件“二元”审理程序已经具备了基础性的条件,提出了在民事诉讼中可以直接判定知识产权权利有效性的裁判方案。然后,笔者根据知识产权容易受到侵犯、损失的利益难以弥补、救济情况紧急等特点,并考虑到法院错误签发诉前禁令命令的可能性,主张通过完善诉前禁令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听证程序来建构诉前禁令制度的审查程序,针对存在被申请人对法院签发诉前禁令不服的情况,提出了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救济方案;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经验相对丰富、经济基础较好等条件,并考虑到知识产权案件案情的复杂性、专利权的推定有效性等因素,主张在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从完善诉答文书的格式、确立答辩失权制度等方面系统地建构诉答程序制度;针对商业秘密容易泄密的实体权利特点,主张在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从涉密诉讼请求的判定、涉密诉讼证据的举证与质证、涉密诉讼的裁判过程、涉密诉讼裁判文书的表述、涉密诉讼法律文书的存放与归档、涉密诉讼上诉审查内容等方面系统地建构商业秘密保持制度。

侯磊磊[10](2012)在《司法鉴定人民事责任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司法鉴定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进行,司法鉴定制度也愈发的引起各界的关注,尤其是司法鉴定人民事责任问题。鉴于鉴定人在诉讼中的特殊地位,且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对案件审判的进行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分配都有着至关重要的联系,而目前我国的立法现状是侧重于对司法鉴定人及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处罚,对民事责任的规定却乏善可陈,甚至于可以说存在立法上的巨大空白。故此,探讨司法鉴定人民事责任的相关问题,对于规范司法鉴定人的鉴定行为,保证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的客观真实性,以及促进诉讼效率的提高和诉讼质量的提升,都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在采用比较分析方法、规范分析法以及实证分析方法等研究方法,对司法鉴定过程中出现的责任纠纷,从平衡司法鉴定人与受损失当事人权益的角度进行分析。最终的研究成果是为我国建立司法鉴定人民事责任制度提出自己的设想。文章分为四章:第一章论述了司法鉴定人民事责任的基本理论问题,对司法鉴定人的含义、法律地位等进行了界定,阐述了司法鉴定人民事责任的内涵,并对引起司法鉴定人民事责任中最为常见的原因--错误鉴定做了剖析,区分了司法鉴定人民事责任与司法鉴定机构责任以及国家赔偿责任异同,最后阐述了确立司法鉴定人民事责任的必要性。第二章主要从对司法鉴定人民事责任性质的界定、责任构成要件以及免责事由三个方面探讨了司法鉴定人民事责任的相关问题。第三章主要分析了我国关于司法鉴定人民事责任的立法现状和实践现状,并从四个方面介绍了影响我国确立司法鉴定人民事责任制度的因素。第四章对确立和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人民事责任制度提出建议,即统一司法鉴定立法,通过立法确立司法鉴定人民事责任,并设置相关的诉讼程序和职业保险以及执业互济制度予以保障。

二、论鉴定人的法律地位及其责任机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鉴定人的法律地位及其责任机制(论文提纲范文)

(1)试论司法鉴定人管理模式——以《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新《民事证据规定》为背景(论文提纲范文)

一、司法鉴定人的法律地位
    (一)当事人的证人
    (二)法官的辅助人
二、司法鉴定人管理模式的现状
    (一)行政管理“事无巨细”
    (二)行业管理“形同虚设”
三、新背景下司法鉴定人管理模式的重构
    (一)行业管理实质化
    (二)行政管理限缩化
    (三)诉讼管理明文化

(2)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翻译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1 刑事诉讼翻译制度概述
    1.1 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含义
    1.2 刑事诉讼翻译人员的特征
        1.2.1 主体独立性
        1.2.2 知识专业性
        1.2.3 活动依附性
    1.3 刑事诉讼翻译活动的分类
        1.3.1 以翻译对象为标准
        1.3.2 以翻译形式为标准
    1.4 我国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立法现状
2 我国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理论基础
    2.1 语言权利理论
    2.2 人权保障理论
    2.3 有效惩罚犯罪
    2.4 程序正义理论
3 刑事诉讼翻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3.1 翻译活动事前存在的问题
        3.1.1 聘请翻译人员的情形较为随意
        3.1.2 翻译人员的适格缺乏统一标准
        3.1.3 公安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能否担任翻译人员存在争议
    3.2 翻译活动事中存在的问题
        3.2.1 翻译人员的权利义务尚不明确
        3.2.2 翻译人员的参与机制不规范
        3.2.3 翻译活动难以监督
        3.2.4 翻译人员的中立性难以保证
        3.2.5 刑事诉讼文书翻译有待规范
    3.3 翻译活动事后存在的问题
        3.3.1 对翻译人员的责任追究难以实现
        3.3.2 翻译异议救济程序尚不完善
    3.4 刑事诉讼翻译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3.4.1 立法层面:法律规定过于粗疏
        3.4.2 司法层面:传统观念根深蒂固
        3.4.3 社会层面:法律翻译人才不足
        3.4.4 行业特性层面:翻译失真现象难以克服
4 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域外考察及启示
    4.1 国际法律文件有关规定
    4.2 英美法系国家的有关规定
        4.2.1 美国
        4.2.2 英国
    4.3 大陆法系国家的有关规定
        4.3.1 俄罗斯
        4.3.2 德国
    4.4 混合法系国家的有关规定
        4.4.1 日本
        4.4.2 意大利
    4.5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一些特色规定
    4.6 域外刑事诉讼翻译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5 我国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完善
    5.1 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翻译制度应当考虑的因素
        5.1.1 普适性与地方性
        5.1.2 应然性与实然性
        5.1.3 当前性与前瞻性
    5.2 我国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具体完善
        5.2.1 建立翻译人员准入及储备机制
        5.2.2 明确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情形
        5.2.3 规范翻译人员的参与机制
        5.2.4 明确翻译人员的权利义务
        5.2.5 建立刑事诉讼翻译监督机制
        5.2.6 完善被追诉人权利救济程序
        5.2.7 规范刑事诉讼文书翻译
        5.2.8 尝试引进智能翻译技术
结论
参考文献
在学研究成果
致谢

(3)公安机关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问题 ——基于靖江市公安局的实证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公安机关司法鉴定
    1、公安机关司法鉴定类型及作用
    2、公安机关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意义
    3、公安机关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特殊性
二、公安机关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现状
    1、公安机关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及实践情形
    2、公安机关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实例
        (1) 靖江市公安局鉴定人出庭作证案例
        (2) 对靖江市公安局鉴定人出庭作证情况的梳理
    3、公安机关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过程
        (1) 公安机关鉴定人出庭作证诉求的提起及通知
        (2) 公安机关鉴定人庭上作证的过程
        (3) 公安机关鉴定人庭上作证的内容及出庭作证的影响
        (4) 对公安机关鉴定人拒不出庭的限制措施
三、公安机关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问题
    1、出庭作证的程序
    2、公安机关鉴定人的诉讼地位
    3、经费保障及人生安全保障
    4、公安机关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态度及能力
    5、完善我国公安机关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路径探究
        (1) 调整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职能的配置
        (2) 规范公安机关鉴定人的工作流程
        (3) 提高公安机关鉴定人的法律素养和证据意识
        (4) 加强公安机关鉴定人出庭作证能力的训练
        (5) 完善公安机关鉴定工作及出庭作证工作的保障
小结
参考文献
致谢

(4)鉴定人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鉴定人损害赔偿责任概述
    第一节 鉴定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概念
        一、鉴定人概念及法律地位
        二、鉴定人损害赔偿责任的含义
        三、鉴定人损害赔偿责任的特征
    第二节 鉴定人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功能
        一、有利于当事人权益救济的实现
        二、有助于鉴定人职业素质的提升
        三、有利于司法制度的完善
第二章 大陆法系国家鉴定人损害赔偿责任制度考察及评析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鉴定人损害赔偿责任制度考察
        一、德国鉴定人损害赔偿责任制度考察
        二、法国鉴定人损害赔偿责任制度考察
        三、日本鉴定人损害赔偿责任制度考察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鉴定人损害赔偿责任制度评析
        一、大陆法系国家鉴定人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特点
        二、对完善我国鉴定人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借鉴
第三章 我国鉴定人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现状及分析
    第一节 我国鉴定人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现状
        一、我国鉴定人损害赔偿责任立法现状
        二、我国鉴定人损害赔偿责任司法实践现状
    第二节 我国鉴定人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现状分析
        一、我国鉴定人损害赔偿责任立法现状分析
        二、我国鉴定人损害赔偿责任司法实践现状分析
第四章 我国鉴定人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完善
    第一节 完善鉴定人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相关基础理论
        一、加强对既判力理论的研究
        二、深入研究鉴定人中立性保障与当事人权益救济关系问题
    第二节 完善鉴定人错误鉴定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之具体构想
        一、明确鉴定人错鉴责任外部追究机制
        二、区分两类侵权行为下鉴定人主观过错要件认定标准
        三、明确规定错误鉴定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四、明确规定错误鉴定侵权之诉的管辖法院
        五、明确规定错误鉴定侵权之诉过错要件举证责任倒置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
致谢

(5)公安机关鉴定人出庭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司法鉴定人相关概念
二、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相关法律规定
三、司法鉴定人出庭的价值分析
    (一)鉴定人出庭是推进司法制度公开性、透明化的要求
    (二)鉴定人出庭是其履行法定义务,审查鉴定人意见的有效措施
    (三)鉴定人出庭是化解矛盾冲突,保障社会稳定的有效手段
四、公安机关鉴定人出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鉴定人中立性不足
    (二)鉴定人怠于出庭
    (三)鉴定人的出庭效果不理想
五、公安机关鉴定人出庭问题原因分析
    (一)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设置不合理
    (二)公安机关鉴定人员不足,面对多种工作分身乏术
    (三)鉴定人员相关法律素养不足,缺乏相关专业培训
六、完善公安机关鉴定人出庭的建议
    (一)改革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设置
    (二)加强鉴定人出庭的相关司法解释
    (三)开展鉴定人出庭的各种培训工作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词

(6)试论司法鉴定人的民事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一、司法鉴定人的界定
    (一)司法鉴定人的概念及特征
    (二)司法鉴定人的法律地位
二、司法鉴定人民事责任的界定
    (一)司法鉴定人民事责任的概念及特征
    (二)司法鉴定人民事责任的性质
三、司法鉴定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性
    (一)利于实现司法鉴定人权利义务平衡
    (二)利于保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利于完善司法鉴定制度

(7)从鉴定机构看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司法精神病鉴定的重要性
    第一节 精神病鉴定结论性质
    第二节 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的重要性
        一、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的专业性
        二、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的特殊性
    第三节 司法精神病精神鉴定的研究意义
        一、研究司法精神病鉴定对立法的意义
        二、研究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对司法的意义
        三、研究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对该鉴定制度改革的意义
第二章 司法精神病鉴定法律现状
    第一节 司法精神病鉴定法规及诊断标准
        一、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法律依据
        二、精神障碍诊断标准
    第二节 现行法律规范及判定标准之不足
        一、法定刑事责任能力判断标准缺失
        二、鉴定程序设计粗线条化
        三、法律概念与医学实务脱节
        四、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配套不足
第三章 影响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的因素分析
    第一节 司法精神病鉴定材料、鉴定场所
        一、司法精神病鉴定材料的客观性与变化性
        二、司法精神病鉴定场所的安排
    第二节 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
        一、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的准入门槛降低
        二、鉴定乱象与鉴定机构分级之矛盾
    第三节 司法精神病鉴定人员
        一、基层司法精神病鉴定力量不足
        二、司法精神病鉴定主体的不确定性
        三、司法精神病鉴定人的法律素养不足
    第四节 司法精神病鉴定流程的实证研究
        一、鉴定时长
        二、被鉴定人人身自由权的干预
第四章 完善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的路径
    第一节 司法精神病鉴定人员的培养与选任
        一、司法精神病鉴定人员的培养
        二、司法精神病鉴定人员的选任
    第二节 司法精神病鉴定人出庭制度的完善
        一、鉴定人出庭制度的配套保障措施
        二、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功能运用
    第三节 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的设立与完善
        一、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资质
        二、基层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的建设
        三、精神病鉴定机构的去等级化与精神病鉴定意见的稳定性
    第四节 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法定化途径
        一、增设鉴定期间干涉被鉴定人人身自由权的干预程序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引入鉴定留置程序的可行性分析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8)关于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案例分析及法律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案情与诉争焦点
    (一)案情简介
    (二)本案所引发的理论思考
二、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法律分析
    (一)鉴定人的法律概念及法律地位
    (二)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含义和性质
    (三)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功能分析和价值考量
    (四)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的具体规范
三、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分析
    (一)民事诉讼中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确立路径
    (二)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难
    (三)鉴定人出庭作证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四、解决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立法
    (二)强化法官对鉴定所涉专业知识的掌握
    (三)加大鉴定人出庭作证能力培训力度
    (四)完善对鉴定人执业的行政监管
    (五)司法实践中发挥法官法律解释的能动性
参考文献
致谢

(9)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的意义
    三、研究现状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
第一章 知识产权诉讼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二、知识产权的共性特征
        三、各类知识产权的特性
    第二节 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式
        一、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路径
        二、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式中应考虑的因素
        三、知识产权诉讼裁判解决方式之重要性
    第三节 知识产权诉讼的概念与类型
        一、知识产权诉讼的概念
        二、知识产权诉讼的特征
        三、知识产权诉讼的类型
    第四节 知识产权诉讼的目的与功能
        一、知识产权诉讼的目的
        二、知识产权诉讼的功能
第二章 域外知识产权诉讼制度考察
    第一节 美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考察
        一、美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法院
        二、美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程序
        三、美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评价
    第二节 英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考察
        一、英国知识产权诉讼体制
        二、英国专利案件的审理程序
        三、英国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技术事实审查
        四、英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评价
    第三节 德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考察
        一、德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法院
        二、德国专利无效审理程序
        三、德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评价
    第四节 日本知识产权诉讼制度考察
        一、21世纪以来日本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改革简述
        二、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设立
        三、日本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特色
        四、日本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评析
    第五节 我国台湾地区知识产权诉讼制度考察
        一、我国台湾地区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改革背景
        二、我国台湾地区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法院
        三、我国台湾地区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程序
        四、我国台湾地区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评价
第三章 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第一节 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主体的现状与问题
        一、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法院
        二、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法官
        三、专利权、商标权权利异议的最初审理主体
        四、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主体的问题
    第二节 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组织的现状与问题
        一、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组织的现状
        二、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组织的问题
    第三节 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模式的现状与问题
        一、知识产权案件“二元”审理模式的现状与问题
        二、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审理模式的现状与问题
    第四节 我国知识产权诉讼特殊程序规定存在的问题
        一、诉前禁令规定不合理
        二、诉答程序规定不合理
        三、商业秘密案件审理程序规定不合理
第四章 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第一节 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一、提高知识产权诉讼效率的需要
        二、实现知识产权诉讼司法公正的需要
        三、降低知识产权诉讼成本的需要
        四、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需要
    第二节 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改革的可行性
        一、域外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改革成果可供借鉴
        二、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借鉴途径
        三、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借鉴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五章 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主体及审理组织的改革构想
    第一节 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主体的改革构想
        一、知识产权法院现有建构方案之评析
        二、知识产权法院建构的案源条件
        三、知识产权法院的建构方案
        四、技术法官的设置
    第二节 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组织的改革构想
        一、简单的知识产权案件采用独任制审理组织并适用简易程序
        二、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采用大合议制审理组织
        三、独任制、合议制与大合议制审理组织及适用程序的转换设计
第六章 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模式及特殊审理程序的改革构想
    第一节 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模式的改革构想
        一、知识产权诉讼“二元”程序的改革基础
        二、民事诉讼中直接判定专利、商标权利有效性
        三、“二元”程序改革对庭审组成人员的特殊要求
    第二节 知识产权诉讼特殊审理程序的建构与完善
        一、诉前禁令制度的建构与完善
        二、诉答程序制度的建构与完善
        三、商业秘密保持制度的建构与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10)司法鉴定人民事责任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1章 司法鉴定人民事责任的基本问题
    1.1 司法鉴定人的界定
        1.1.1 司法鉴定人的含义
        1.1.2 司法鉴定人的分类
        1.1.3 司法鉴定人的法律地位
    1.2 司法鉴定人民事责任的界定
        1.2.1 司法鉴定人民事责任的含义
        1.2.2 错误鉴定的理解
        1.2.3 相关概念辨析
    1.3 司法鉴定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性
        1.3.1 有利于实现权利义务的对等
        1.3.2 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1.3.3 有利于完善司法鉴定制度
第2章 司法鉴定人民事责任的承担
    2.1 司法鉴定人民事责任的性质
        2.1.1 两大法系国家的不同认识
        2.1.2 我国学者的不同认识
        2.1.3 本文观点
    2.2 司法鉴定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2.2.1 主观上存在过错
        2.2.2 侵害行为
        2.2.3 当事人遭受损害的事实
        2.2.4 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3 免责事由
        2.3.1 职务授权行为
        2.3.2 受害人过错
        2.3.3 第三人过错
        2.3.4 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的限制
第3章 我国司法鉴定人民事责任制度的现状分析
    3.1 立法现状
        3.1.1 缺少关于司法鉴定人民事责任的规定
        3.1.2 相关法律规范存在冲突
    3.2 实践现状
    3.3 影响司法鉴定人民事责任体系构建的因素
        3.3.1 鉴定机制设置的影响
        3.3.2 传统观念的影响
        3.3.3 赔偿能力的影响
第4章 司法鉴定人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4.1 制定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法
    4.2 加强追究司法鉴定人民事责任的程序保障
    4.3 建立相关的配套保障机制
        4.3.1 建立司法鉴定人责任保险制度
        4.3.2 建立执业互济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四、论鉴定人的法律地位及其责任机制(论文参考文献)

  • [1]试论司法鉴定人管理模式——以《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新《民事证据规定》为背景[J]. 朱亚奇. 中国司法, 2020(07)
  • [2]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翻译制度的完善[D]. 史航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3]公安机关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问题 ——基于靖江市公安局的实证报告[D]. 蔡哲. 南京师范大学, 2017(02)
  • [4]鉴定人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研究[D]. 曾会. 武汉大学, 2017(06)
  • [5]公安机关鉴定人出庭问题研究[D]. 王晶晶.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7(10)
  • [6]试论司法鉴定人的民事责任[J]. 宁倩. 法制与经济, 2017(01)
  • [7]从鉴定机构看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的完善[D]. 洪放. 中央民族大学, 2016(12)
  • [8]关于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案例分析及法律思考[D]. 谭炼. 西南政法大学, 2014(08)
  • [9]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研究[D]. 刘华俊. 复旦大学, 2012(02)
  • [10]司法鉴定人民事责任制度研究[D]. 侯磊磊. 大连海事大学, 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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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鉴定人的法律地位及其责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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