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纠纷适用《消法》中的若干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夏莹秋[1](2021)在《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文中提出
陈财[2](2020)在《商品房销售纠纷的核心争点与裁判思路实证研究》文中指出随着国内城市化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房地产市场呈现出爆发式增长的趋势。随之带来的就是商品房交易量的急剧上涨。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也日渐增多。其中,逾期交付、逾期办理产权、房屋面积计算不合理、商品房质量不过关,违约责任的规定有失公平等问题不断涌现,成为社会稳定及执法者的困扰。因此公正、及时地处理好此类纠纷是摆在各地人民法院面前的一项重大而艰巨的问题。文章采用实证研究和案例分析的方法研究商品房销售纠纷的核心争点与裁判思路。文章除了前言与结论之外,分为四个部分:首先,以中国裁判文书网、Openlaw为平台对裁判文书对2015年至2019年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的数量、增长趋势,以及法院对原告诉求的支持率进行统计和分析,展现了商品房销售纠纷的现状。其次,以关键字的搜索方式,锁定商品房销售纠纷的核心争议,如逾期交付、逾期办理产权、商品房质量不过关,违约金等。在下载统计海量裁判文书数据中,运用随机抽选的方法,就上述核心争议各选取50篇裁判文书,进行数理统计、分析,制作与论文研究对象相关的数据表格等,以期对研究问题一目了然。再次,在分析约212份裁判文书中法官审理商品房销售纠纷核心争点的裁判思路的基础上,总结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对商品房交付条件、交付时间的认定存在差异;对酌定违约金的调整尺度不一,造成同案不同判;对质量问题、酌定违约金的证明责任分配不一等。最后,针对上述问题,从统一商品房交付条件、合理调整违约金、合理分配质量问题证明责任三个方面提出司法裁判的合理建议,以期为商品房销售纠纷规范有序解决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和建议。
杨依朦[3](2020)在《我国商品房交易中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商品房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屋价格一路飙升,开发商利用其优势地位,频繁出现侵害商品房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特别突出的问题是侵害商品房消费者知情权纠纷比较普遍。针对商品房交易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频发,我国陆续制定和发布了多部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当前商品房交易市场中虚假广告宣传、故意隐瞒房屋质量、房屋面积欺诈等方式来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现象。消费者知情权作为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是商品房交易中决定消费者是否购买房屋的前提。通过界定商品房消费者及其知情权的概念,分析商品房交易中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必要性;在梳理侵害商品房消费者知情权经典案例的基础上,总结出我国商品房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存在现有的立法困境、监管不到位、消费者的维权机制和救济途径比较单一等问题。结合美国商品房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中惩罚性赔偿、信息披露、集团诉讼、第三方定金存管制度的相关经验,提出要完善商品房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立法、加强商品房销售的监管力度、建立多元化的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和救济体系,规范商品房交易市场,保障商品房消费者的知情权。
毛以闻[4](2020)在《论预约合同判别及违约责任承担》文中认为所谓“预约合同”,即指约定将来订立债务合同为内容的合同。1我国现行实体法对于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较为匮乏,最高院也仅就预约合同的有关概念作出解释,而对其于实务审判中的区分判别、责任承担等关键问题规定甚少。理论界对于预约交易的研究虽由来已久,相关着作汗牛充栋,但多数着眼于理论层面的剖析评价,缺少立足于解决实务审判层面突出问题的研究成果。故而,针对相关疑点难点提出实践性较强的解决路径可谓万分必要。本文以数则最新典型案例的综合比较为切入点,针对不同审理结果进行整体分析归纳,从而总结得出如今审判实务界对于预约合同交易纠纷的若干突出问题。在此基础上,本文着重讨论具备系争合同之时的性质判别与责任认定,对于尚未作成契约或契约无效时理应遵守的善意磋商义务及缔约过失责任不作赘述。因此,在分析前述案例审判难点及参阅大量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本文针对两个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即预约合同定性及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途径作出关键回答。首先,如何区分预约合同与一般合同,即“定性问题”。本文观点为:兼顾合同内容的完备性与当事人表意终局性,从合同命名出发,以合同主要条款为基础,以探究当事人意思真意为核心。着重以主观意思因素及客观条件因素作为类别分水岭,深入讨论合同相对人订立契约时的主要期望,进而得出最能反映当事人主观目的的科学结论。其次,倘若认定为预约合同,如何进行具体违约救济,即“违约责任承担问题”。本文观点为:由于预约交易的救济路径主要为继续履行与损害赔偿,故本文仅讨论归纳上述两种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对于继续履行,本文认为其可作为预约定性问题的思维延展,即在准确判断合同性质的基础上,若合同履行基础尚存,则区别讨论合同文本蕴含的意思因素所反映的立约人主观目的,从而选择评判强制缔约或继续磋商。对于损害赔偿,应着重考量客观实际有无继续履行合同基础,进而区别分析信赖利益与履行利益的适用余地。在具体权衡赔偿数额大小之时,应将机会成本作为调节工具,合理合法地为最终赔偿数额提供说服力较强的计算依据。综上,凭借前述有关结论,本文最大程度解决所列案例中的突出问题,并为完善预约交易模式,规范实务审判流程提供可行思路。
刘照煌[5](2019)在《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探析》文中研究说明在预购商品房抵押领域,我国于《物权法》施行前后作出了不同的制度设计,前者是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后者为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由于制度设计不同,两种登记的效力因而迥异。通过对预告登记制度及预购商品房抵押制度在我国起源的研究,对我国内地预购商品房抵押制度的历史变迁的梳理,指出制度设计的前后变化对法律实务的影响。我国现行的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存在以下三点不足:首先,司法实践中裁判不统一;其次,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不能对抗人民法院司法程序的预查封;最后,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及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不具有确定的破产保护效力。通过对预告登记法律性质的分析,阐释了预告登记制度的应用对预购商品房抵押的影响。通过对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楼宇按揭制度以及德国法预告登记制度的有关研究,探讨预告登记应用于我国预购商品房领域而出现上述问题的成因。针对我国内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的现存问题,从有关制度的理论基础及立法两个层面提出了完善建议。
吕志强[6](2019)在《预约责任的属性识别与责任厘定》文中研究指明预约合同是社会实践的结果。市场活动中很多交易机会稍纵即逝,而交易事实或行为还未完善,为了提前固定磋商结果、增大交易的可能性,很多当事人选择先签订预约合同。由于我国关于预约合同的立法还不完善,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纠纷没有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预约合同制度值得我们进行更深入的探讨。本文首先在汇总和梳理之前学者观点和学说的基础上,对预约合同的定义和性质进行了讨论和分析。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为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而达成的允诺或协议。预约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征,即合意性、约束性、确定性,同时由于预约合同的标的是在未来缔结本约合同,具有未来缔结本约的期限性特征。这些特征将预约合同与单方允诺、优先权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区别开来。其次,对于一直存有争议的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关系以及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进行了探讨,分析了主要的四种观点:前契约说、附条件合同说、从合同说、独立合同说。认为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预约合同是手段,本约合同是目的。不能因预约合同的标的内容而否定预约合同的独立性。预约合同为独立合同。关于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拥趸最多的为必须磋商说和应当缔约说。本文通过对比研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情况,认为预约合同应以缔结本约为效力。随后,本文对于我国法律规范中带有“预约、预售、预收”等词语的法律条文,逐个对其合同性质进行了分析和判别。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预收”、“预付”商业行为并不是预约合同的范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也不是预约合同,而《海商法》中的海上预约保险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商品房认购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认购书、意向书等合同的法律性质,符合预约合同的定义和特征,认为是预约合同。在第二章中,本文对预约合同制度的责任属性和责任范围进行了讨论和研究。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与本约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有诸多相似之处,但在责任属性、责任来源、举证义务、责任形式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与一般合同的违约责任也有区别。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范围,亦应包含所受损失和所失利益。本文结合实务中预约责任的三种承担形式进行了分别探讨。本章最后还对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内容冲突之处理方式进行了研究。第三章重点针对预约合同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案件审理情况进行了类型化梳理和探究。先是研究了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相互转化情形,其次分别研究了商品房预约合同的司法实践现状,以及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工程建设等领域中预约合同的司法实践情况,并对其中的典型司法观点进行了梳理和类型化研究。最后,受之前学者观点的启发,探讨了预约合同制度在招投标程序中的应用可行性,具有良好的理论基础和可实施性。近几年在司法实务中也已经对此开始了一定的探索。
宋思宇[7](2019)在《商品房销售中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发展,需求的增大,涌现出大量商品房欺诈行为,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够细致。本文首先对欺诈行为进行了概念的分析,其次是列举了实践中欺诈现象常见的类型(“一房数卖”、“广告内容欺诈”、“面积相关欺诈”、“抵押类欺诈”),以及各种欺诈行为的定义及具体情形,并且分析了欺诈现象产生的原因,介绍和讨论了如何通过预防性以及补偿性法律规制,来处理商品房销售中出现的欺诈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分析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欺诈行为的含义,从而进一步对欺诈行为进行系统的分类研究;同时从法律视角对于商品房如何适用2014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保护进行研究,明确了通过惩罚性法律制度和补救性法律措施对欺诈行为进行规制的各种路径。本文希望能够通过对其法律规制的研究达到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成本的目的,从而保护商品房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金仙[8](2019)在《预约合同的违约救济》文中指出随着商业的发展和经济生活的需求,预约合同在日常交易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人们希望通过预约合同来总结长期谈判协商的成果,或者由于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导致不能签订本约时通过预约的形式来固定交易机会,从而在双方之间形成拘束力。但我国现行法中并没有关于预约合同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第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履行义务时,非违约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但具体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损害赔偿范围确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该司法解释中仍然没有回应。在理论上,对于预约合同能否强制履行以及预约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确定的问题存在争议至今仍未得到解决。法律上没有关于预约合同的相关规定,司法解释中对预约的规定模糊,在理论上对预约合同的违约救济问题存在分歧,所以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官对相似的案件处理结果出现不同的情形。本文第一章主要分析司法实践中预约合同违约救济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原因,首先是因为预约合同在我国法律中没有规定,而司法解释对预约合同的规定内容模糊、不具有周延性;其次是理论上对预约合同违约救济的方式,围绕能否继续以及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问题出现分歧,最终导致了法官面对个案采纳不同的学说观点,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界定预约合同的概念、内涵是解决实践中预约合同违约救济问题的前提与根本。文章第二章主要是对预约合同的界定。预约合同是为了将来订立本约而签订的合同,但面对个案法官判断时仍存在界定预约合同标准不够清晰的问题。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登的“仲崇清案”、“张励案”、“成都迅捷案”中法官对预约合同的界定方法与标准,认定合同是否属于预约合同第一是要判断其内容是否具有确定性,然后要判断合同当事人内心真意,即是否具有未来签订本约合同的意思。同时还要注意与预约合同相类似制度的区分,主要是与意向书、本约合同、框架协议、附条件或附期限合同以及缔约过失的区分。意向书与预约的主要区别在于,意向书是在最终合同订立前的任何阶段都可以签订的,其对当事人可能有拘束力,可能没有拘束力,而预约是对双方具有拘束力的,所以预约是意向书的一种;本约是预约的目的,如果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可基于该合同直接交付标的物或者价金的,是为本约,如果合同签订后双方还要再签订一个合同时,是为预约;框架协议与预约与不同在于,框架协议是基于某一主要交易,双方对未来一段时间内签订的某一类型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概括规定的协议,根据框架协议的内容,如果该协议中约定了未来要签订一个合同,则该框架协议为预约合同,如果该框架协议仅仅是为未来需签订的合同提供从属性条款,则不属于预约合同,所以预约合同是框架协议的一种。预约与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区别在于,预约合同签订后即告成立生效,但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则是在签订后只成立,未生效,待期限到达或条件满足后才生效。缔约过失责任与预约的主要区别在于,缔约过失责任是法定责任,赔偿的是非违约方信赖利益损失,这一损害赔偿范围由法律规定。而预约合同由于是双方基于意思自治签订的,所以属于约定责任,所以在判断责任时,前者是过错责任,而后者属于无过错责任。第三章是关于预约合同效力问题。预约合同效力问题学界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预约合同签订后对双方的拘束力在于约束双方诚信磋商,即“必须磋商说”;第二种观点为“应当缔约说”,认为预约合同签订后对双方的拘束力在于要求合同双方最终要达到“未来签订另外一个合同”这一结果,即本约合同签订完毕;第三种观点为“内容决定说”,认为若合同约定较为完整则应当要求双方最终签订本约合同,若合同内容不够完整,只要求双方诚信磋商即可。结合前述对预约合同界定时要求内容具备确定性,并要求当事人具备未来签订本约合同的意思两个标准,预约合同的效力采纳“应当缔约说”较为合理。第四章是预约合同的违约救济,这也是本文想要解决的主要问题。预约合同的违约救济方式主要有三种:继续履行、损害赔偿以及定金和违约金。结合前述第二章中对预约合同的界定判断认为,继续履行这一救济方式可以适用于发生预约合同违约当中,通过法院判决代替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达到在双方之间订立本约的结果。而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问题,由于预约合同违约时未能签订本约合同,所以对本约的可得利益部分不能赔偿,而信赖利益中的所失利益在当事人能够证明的前提下可以进行赔偿。
董连坤[9](2019)在《预售许可证制度下预售合同效力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利益考量的角度出发,虽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第四项所保护的利益通常是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竣工和购房者的利益,但这种利益不具有典型性,法律的规定会更加侧重预售合同有效性的利益保护,因注重合同利益对市场秩序的保障具有显着意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具体内容,足以实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第一款的规范性目的;相反,无效后果安排违背了具体规范的目的。因此,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第四项的规定,不足以实现《合同法》第52条第五款规定的立法目的。没有办理预售许可证签订的预售合同不应该否定其有效性的正当化。《商品房纠纷解释》第2条规定,虽有所减轻,但其结论仍不符合解释对象的立法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第四项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因此,如果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企业就进入不动产交易的市场,与合同相对人所签订的预售合同,该合同不是批准后才生效的合同,属于违背管理性规定,合同不受非法性的影响。因此,应当适当调整《商品房纠纷解释》第2条之规定。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案例,其裁判结果与《商品房纠纷解释》第2条之规定不符合,于是展开本文核心问题的探讨,分析其原因;紧接着对案例以及汇总相同案例的情况予以解析,并参考法官的裁判来分析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或是无效,哪一种情况更能够维护购房者的利益。第二部分是对商品房预售许可法律性质认定的阐述,为下文预售合同效力的判断进行铺垫。第三部分从预售合同效力判断的基本方法入手,希冀为预售合同效力的认定提供一定的帮助。由于司法解释直接明确了特定条件下的预售合同的效力为无效,因而第四部分从立法目的、《商品房纠纷解释》本身以及买受人利益的角度论证无预售许可证的合同若认定有效一样具有合理性。本文基于与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性所有相关规定之间的联系,讨论中国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有效性,明确目前现行法律制度即《商品房纠纷解释》第2条的缺陷,希望日后可以通过立法对该司法解释予以改善。
雒卫光[10](2019)在《商品房预售中开发商的信息披露义务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引入商品房预售制度以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得到快速发展。但在商品房预售中开发商自身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利用信息对购房者进行误导、欺诈、虚假宣传的现象屡见不鲜。近些年来,这类现象更水涨船高的出现,国家为调控这些现象出台了大量与房地产市场相关的的政策,但该类政策多是侧重行政处罚的事后救济。虽然国家早在“国六条”中就明确提出建立开发商信息披露制度,但目前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的开发商信息披露制度尚未明确,仅在各省市有对应的制度建立文件,但对于购房者权利受损后的配套救济制度尚不完善,并且目前仍缺少从法律制度层面对开发商信息披露义务规范。预售商品房自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使其有别于其他交易方式中的房屋,该销售模式最大特点在于是对未来商品的提前交易,这一交易过程中大量的信息掌握在开发商的手中,而正是其特殊性决定了作为销售主体的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来保障买卖过程中购房者的利益。商品房预售中开发商利用信息的不对称,以虚假宣传、样板房与实际交付房屋不一致、遗漏信息披露事项等典型方式对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侵害。以上现象存在的原因在于法律上未明确开发商应承担信息披露义务,导致开发商利用信息优势侵害购房者利益后所需要承担的后果相比所获利益过轻,因此应当从法律上对开发商信息披露义务作出明确,完善开发商信息披露制度,并强化开发商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惩罚和对购房者的权利救济。若要明确一项义务,应当找到其存在的理论依据,从预售商品房自身的特殊属性和现行法律依据分析找到了开发商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必要性,而法经济学和法理学从交易市场自身的规律、契约精神要求的自由、平等以及民法中重要的诚实信用原则等方面提供了依据,使开发商承担信息披露义务具有了正当性和合理性。通过以上论述后,对开发商信息披露的时间、范围、要素、程度等方面进行界定,在能够制约开发商、保护购房者的同时也保证了信息披露义务的可行性,公平性。在责任承担方面,开发商违反该义务应当根据其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时的行为客观性质的不同,将其区分为遗漏信息和提供虚假信息两类行为,因行为性质的不同而分别承担误导与欺诈的法律后果。最终在以上理论基础上,结合国内各地试行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和企业信息查询系统、证券交易所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开发商诚信查询系统与商品房预售说明书制度。最终文章通过线上的查询系统和线下的书面说明相结合的方式将信息披露制度落到实处,既提供了商品房预售整个过程的信息来源,还提供了购房者权益受损后的证据来源,以此为购房者的权利保驾护航。
二、商品房纠纷适用《消法》中的若干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商品房纠纷适用《消法》中的若干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2)商品房销售纠纷的核心争点与裁判思路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商品房销售纠纷概述 |
1.1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涵义与特征 |
1.2 引起商品房销售纠纷的原因及现状 |
1.2.1 引起商品房销售纠纷的原因 |
1.2.2 商品房销售纠纷的现状 |
第2章 商品房销售纠纷核心争点的裁判思路分析 |
2.1 商品房交付争议的裁判思路 |
2.1.1 商品房交付的裁判思路 |
2.1.2 商品房交付的时间认定 |
2.2 逾期办证争议的裁判思路 |
2.3 商品房质量争议的裁判思路 |
2.4 违约金的裁判思路 |
第3章 商品房销售纠纷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
3.1 对于交付条件的相关认定存在差异 |
3.1.1 对验收合格的认识存在偏差 |
3.1.2 对商品房的交付时间存在偏差 |
3.2 违约金标准的司法调整尺度不一 |
3.3 证明责任分配不一 |
3.3.1 商品房质量的证明责任问题 |
3.3.2 酌定违约金的证明责任问题 |
第4章 商品房销售纠纷合理裁判的建议 |
4.1 细化商品房交付中的相关规定 |
4.1.1 统一交付条件的标准 |
4.1.2 统一交付时间的标准 |
4.2 法官“酌情”认定违约金应当合理 |
4.2.1 违约金过高过低的司法判断 |
4.2.2 合理进行违约金的调整 |
4.3 合理分配证明责任 |
4.3.1 质量问题的证明责任承担 |
4.3.2 调整违约金的证明责任承担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3)我国商品房交易中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第2章 商品房交易与消费者知情权保护 |
2.1 商品房消费者的法律界定 |
2.1.1 商品房的法律界定 |
2.1.2 消费者的法律界定 |
2.1.3 购房者属于消费者 |
2.2 商品房交易中消费者知情权的界定 |
2.2.1 消费者知情权的内涵与外延 |
2.2.2 消费者知情权与商品房买卖之间的关系 |
2.3 商品房交易中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理论基础 |
2.3.1 保护商品房消费者知情权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
2.3.2 保护商品房消费者知情权是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体现 |
2.3.3 保护商品房消费者知情权是公平正义价值的体现 |
第3章 我国商品房交易中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
3.1 商品房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害的类型 |
3.1.1 经典案例 |
3.1.2 案例分析总结 |
3.2 商品房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
3.2.1 立法存在不足 |
3.2.2 司法保障力度不强 |
3.2.3 监管不到位 |
3.2.4 救济途径单一 |
第4章 美国商品房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经验借鉴 |
4.1 惩罚性赔偿制度 |
4.2 信息披露制度 |
4.3 集团诉讼制度 |
4.4 第三方定金保管制度 |
第5章 我国商品房交易中的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完善 |
5.1 完善商品房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立法 |
5.1.1 修改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5.1.2 完善商品房交易的司法解释 |
5.1.3 完善房地产信息披露制度 |
5.1.4 建立商品房的第三方定金保管制度 |
5.2 加强商品房销售的监管 |
5.2.1 加大政府部门的自我监督和对开发商的监管力度 |
5.2.2 扩大消费者协会的职能范围 |
5.3 建立多元化的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和救济体系 |
5.3.1 建立消费者集团诉讼制度 |
5.3.2 扩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
第6章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4)论预约合同判别及违约责任承担(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预约交易纠纷审判突出问题概述 |
第一节 预约合同的认定标准问题 |
一、最高院及地方法院典型案例解读 |
二、预约与本约的区分判别标准 |
第二节 预约合同的违约担责途径 |
一、最高院及地方法院典型案例简析 |
二、继续履行与损害赔偿的裁判思路 |
第二章 审理预约交易纠纷的核心关键——预约认定方式 |
第一节 “名为预约实为本约”的认定标准 |
一、“实为本约”的认定因素剖析 |
二、商品房预售交易中的突出问题 |
第二节 探究当事人意思真意的本文思路 |
一、以主观意思因素及客观条件因素为区分标准 |
二、商品房预约合同在现行法框架下的认定方式及合理建议 |
第三章 继续履行的思维承袭 |
第一节 简析两种实务审判流程及其突出问题 |
一、“预约——强制缔约”及“预约——善意磋商”的审理方向 |
二、继续履行救济结果的根本分歧 |
第二节 探寻继续履行救济的合理审判思路 |
一、继续履行的思维沿袭 |
二、具体审判思路的案例适用 |
第四章 损害赔偿的模式分析 |
第一节 赔偿损失的基准问题——履行利益与信赖利益的抉择 |
一、履行利益与信赖利益的取舍 |
二、机会成本的内涵及必要性探究 |
第二节 损害赔偿的两种担责情形 |
一、履行利益及信赖利益在不同情形下的选择 |
二、机会成本的调节手段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5)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基本理论问题概说 |
第一节 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存废争议 |
一、从长远看商品房预售制度应当被废止 |
二、我国难以在短期内废止商品房预售制度 |
第二节 预购商品房抵押现行制度之不足 |
第三节 相关基本概念解说 |
一、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 |
二、预告登记 |
三、本登记 |
四、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
五、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
六、关于词义相近名词的特别说明 |
第二章 预购商品房抵押的历史变迁与现存问题 |
第一节 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的起源 |
第二节 我国内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起源 |
第三节 我国内地预购商品房抵押的历史变迁 |
一、一九九七年《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
三、二〇〇七年《物权法》及二〇〇八年《房屋登记办法》 |
第四节 我国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 |
一、司法实践中裁判不统一 |
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不能对抗司法程序的预查封 |
三、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不具有确定的破产保护效力 |
第三章 预告登记的应用对预购商品房抵押的影响 |
第一节 探讨预告登记施行前后有关制度差异的意义 |
第二节 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法律性质 |
一、现有主要学说 |
二、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具有担保物权效力 |
第三节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法律性质 |
一、现有主要学说 |
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不具有物权担保效力 |
第四节 预告登记的应用弱化了预购商品房抵押的物权效力 |
第四章 境外制度对完善我国内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的启示 |
第一节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楼宇按揭制度对内地制度完善的启示 |
第二节 关于预告登记之立法目的的再思考 |
一、德国法预告登记制度的运行机理 |
二、对预告登记逻辑起点的重新审视 |
第五章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的理论基础完善 |
一、关于预购商品房抵押的独立价值 |
二、预购商品房抵押应定性为期待权抵押 |
第二节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 |
一、确认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民事权利登记性质 |
二、在《民法典》中增加规定在特定情况下预告登记权利人可单方申请本登记 |
三、在《破产法》中针对预告登记财产增加取回权的规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6)预约责任的属性识别与责任厘定(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 |
本章小结 |
一、预约合同的性质和效力 |
(一)预约合同的定义 |
(二)预约合同的性质 |
(三)预约合同之区分 |
(四)法条中的预约合同 |
(五)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 |
本章小结 |
二、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
(一)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 |
(二)违约责任承担形式 |
(三)违约责任的范围 |
(四)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冲突 |
本章小结 |
三、预约合同的类型化研究 |
(一)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转化 |
(二)预约合同的实践 |
(三)商品房认购书 |
(四)合作意向书、框架协议 |
(五)招投标中的预约合同制度 |
本章小结 |
四、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商品房销售中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商品房销售中欺诈行为的认定及类型化研究 |
(一)商品房销售中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 |
(二)商品房销售中欺诈行为的类型化研究 |
1.“抵押欺诈”的含义及表现形式 |
2.“广告欺诈”含义及表现形式 |
3.“一房数卖”含义及表现形式 |
4.“面积欺诈”含义及表现形式 |
二、商品房销售中欺诈行为的原因研究 |
(一)商品房销售中欺诈行为诱因之商品房自身特性 |
(二)商品房销售中欺诈行为诱因之法律保护力度不够 |
(三)商品房销售中欺诈行为诱因之职能部门监管不力 |
(四)商品房销售中欺诈行为诱因之购房者弱势地位 |
三、商品房销售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 |
(一)扩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
(二)完善欺诈行为惩罚性赔偿制度标准 |
四、商品房销售中欺诈行为的补救性法律规制 |
(一)完善监管机关的行政管理措施 |
1.创立商品房开发销售方信用等级系统 |
2.利用多种奖惩措施进行综合管理 |
3.加强对商品房销售广告发布的监管 |
4.发挥消费者协会监督职能 |
(二)商品房销售欺诈行为的刑法对策 |
1.基于合同诈骗罪予以刑事处罚 |
2.基于非法经营罪予以刑事处罚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预约合同的违约救济(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我国预约的立法现状 |
第二节 预约理论观点的不统一 |
一、预约合同的继续履行 |
二、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
第三节 司法实践中的“同案不同判” |
第二章 预约合同的界定 |
第一节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对预约合同的界定 |
第二节 预约合同的认定标准 |
一、预约合同内容的确定性 |
二、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内心真意 |
三、小结 |
第三节 预约合同与相似制度的比较 |
一、预约合同与意向书 |
二、预约合同与本约 |
三、预约合同与框架协议 |
四、预约合同与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
五、预约合同与缔约过失 |
第三章 预约合同的效力 |
第一节 预约合同效力的学说争议 |
一、必须磋商说 |
二、应当缔约说 |
三、内容决定说 |
第二节 比较法上的规定 |
一、英美法系国家 |
二、大陆法系国家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预约合同的违约救济 |
第一节 继续履行 |
一、预约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的不同观点 |
二、肯定继续履行的可行性与正当性分析 |
第二节 预约的违约损害赔偿范围 |
一、预约合同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赔偿 |
二、预约合同违约损害赔偿中的可得利益赔偿 |
三、司法实践中的折中模式 |
四、小结 |
第三节 定金与违约金 |
一、定金 |
二、违约金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预售许可证制度下预售合同效力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案例分析 |
(一) 案情介绍 |
(二) 问题归纳及分析 |
二、预售许可的行为分析 |
(一)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法律性质 |
1. 预售许可证的性质 |
2. 预售许可证规范的性质 |
(二) 登记备案行为对预售许可的影响 |
1. 登记备案行为的法律效力 |
2. 登记备案行为与预售许可的关系 |
三、预售合同效力证明的认定 |
(一) 预售合同效力判断的逻辑推演 |
1. 预售合同效力规定的解释 |
2. 预售合同效力规定与强制性规定的连接 |
3. 强制性规定的区分 |
(二) 预售合同效力认定的建议 |
四、商品房预售合同认定有效的合理性 |
(一)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立法目的对合同有效性的支持 |
(二) 《商品房纠纷解释》相关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1. 预售合同认定无效的依据 |
2. 立法技术的理论依据 |
3. 预售许可证取得的时间点引发的思考 |
(三) 预售合同有效利于维护买受人的利益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10)商品房预售中开发商的信息披露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写作背景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第2章 典型案例及其揭示的问题分析 |
2.1 据以分析的预售商品房案例 |
2.2 案例揭示的预购方风险状况 |
2.3 案例揭示的开发商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典型表现 |
2.3.1 商品房预售中虚假广告宣传行为 |
2.3.2 交付房屋与样板房不一致 |
2.3.3 开发商遗露信息披露事项 |
第3章 确定开发商信息披露义务的依据 |
3.1 开发商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理论 |
3.1.1 预售商品房的属性与信息披露义务的关系 |
3.1.2 信息披露义务的内涵 |
3.1.3 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性质 |
3.2 开发商信息披露义务的法理依据 |
3.2.1 从法理学角度看信息披露义务 |
3.2.2 从法经济学角度看信息披露义务 |
3.3 开发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依据 |
3.3.1 格式条款的性质要求开发商进行信息披露 |
3.3.2 购房者的知情权要求开发商进行信息披露 |
3.3.3 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法律目的要求开发商进行信息披露 |
第4章 构建我国商品房预售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 |
4.1 明确开发商信息披露要素、披露程度以及披露方式 |
4.1.1 开发商信息披露的要素 |
4.1.2 开发商信息披露的程度 |
4.1.3 开发商信息披露的方式 |
4.1.4 开发商信息披露的时间 |
4.2 开发商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法律责任的确定 |
4.2.1 开发商信息误导行为的法律规制 |
4.2.2 开发商房屋预售中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
4.3 强化开发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4.3.1 建立开发商诚信查询系统 |
4.3.2 建立商品房预售说明书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四、商品房纠纷适用《消法》中的若干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D]. 夏莹秋. 辽宁大学, 2021
- [2]商品房销售纠纷的核心争点与裁判思路实证研究[D]. 陈财. 湘潭大学, 2020(02)
- [3]我国商品房交易中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D]. 杨依朦. 南昌大学, 2020(01)
- [4]论预约合同判别及违约责任承担[D]. 毛以闻.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探析[D]. 刘照煌.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6)
- [6]预约责任的属性识别与责任厘定[D]. 吕志强.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2)
- [7]商品房销售中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D]. 宋思宇. 黑龙江大学, 2019(05)
- [8]预约合同的违约救济[D]. 金仙.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9]预售许可证制度下预售合同效力问题研究[D]. 董连坤.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10]商品房预售中开发商的信息披露义务研究[D]. 雒卫光. 湘潭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