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应在发展民营经济上有所作为(论文文献综述)
张晨瑶[1](2020)在《推动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8年9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要求东北地区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建设开放合作高地,明确了东北参与“一带一路”的方式和程度即深度融入,提升了新形势下东北在国家对外开放战略布局中的站位,即建成国家开放合作高地。时隔一年,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时强调,东北地区要打造对外开放新前沿,提示东北要通过深度融入“一带一路”进一步提升开放的水平和层次。从建设开放合作高地到打造对外开放新前沿,国家对东北地区在“一带一路”的定位逐步升级,期望逐渐提高。为此,东北地区在融入“一带一路”的过程中要努力贯彻新理念、注重拓展新领域,实现对外开放的高层次、高质量。丝路深耕,开放升级,“一带一路”倡议给东北地区开放发展提供了新舞台也提出了新要求,东北唯有强化优势、补齐短板,才能在深度融入“一带一路”过程中,尽快达到对外开放新前沿的理想境界。关于推动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学术界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主要是侧重于某一产业、某一领域的对接,和相对笼统的整体性研究,缺乏系统而完整、全面而细致的研究成果。本文以东北三省一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厚根基为切入点,分析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客观条件、重要依托、拓展平台、推进路径,提炼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的时代价值,力求逻辑严密、系统完整的展开东北地区作为国家重要战略区域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整体开发阵容,以此撬动我国“一带一路”倡议在东北方向的主要驱动力量。本文共分为六个章节展开论述:第1章,绪论。概述了本文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总结了国内外目前对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这一课题的研究情况,综述现有研究成果,形成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第2章,推动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客观条件。以习近平关于“一带一路”重要论述作为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思想,梳理从国家到东北各地关于深度融入“一带一路”的政策依据。从历史渊源、文化底色、经济关联、跨境交往四个方面探究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厚根基。第3章,推动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依托。全面分析了东北地区既有国家级区域发展规划包括辽宁沿海经济带、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沈阳经济区、哈长城市群的发展情况。评估发展现状、分析制约因素、提出对策建议,强化其依托作用以更好的承接“一带一路”建设重要机遇。第4章,推动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四方平台。系统阐释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在四个方向上的跨国战略平台,即东进构建东北亚自由贸易区,西拓连接中蒙俄经济走廊,南下撬动环渤海经济圈,北上开发北极航线,东进西拓南下北上构建东北全方位开放大格局。第5章,推动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基本路径。深入论证大连自由贸易港建设,创建满洲里作为中蒙俄经济走廊全面开放第一品牌重镇,渤海海峡跨海通道开发,“冰上丝绸之路”建设研究的时代契机、基本思路、重要价值、支撑条件、现存问题、实施方案等,以重大工程推动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第6章,推动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时代价值:塑造包容性全球化发展的中国范例:打造全国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区域示范,创造老工业基地振兴的东北机遇。
曹海苓[2](2020)在《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职能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人口老龄化是贯穿我国21世纪的基本国情。由人口老龄化引发的养老服务保障需求大幅增长,供需矛盾日益突显,给政府老年服务行业治理带来了严峻考验。在传统家庭养老功能弱化以及政府经济上不堪重负的双重压力下,社会化养老成为我国缓解养老负担压力的现实出路。作为一种现代养老方式,社会化养老是指在遵循政府主导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原则下,通过社会途径,由包括政府、家庭、市场、社区等在内的多元服务主体为满足全体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共担养老服务职能的养老方式。从提供主体视角讲,社会化养老强调养老资源由传统的家庭、政府的一元或二元向包括社区、社会组织、养老机构等在内的多元主体的转化。从社会化养老的客体角度讲,社会化养老面向社会全体有养老需求的老年人,实现了服务对象的普遍化。同时,社会化养老更加强调政府主导作用、市场决定作用以及社区、社会组织、养老机构等养老服务主体专业化服务特征的有机结合。社会化养老服务是完善我国老年福利制度,不断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的必然要求,亦是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养老服务需求的不断增长与需求层次的不断提高,社会化养老服务建设应被提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养老作为关系国家政治稳定与社会和谐发展的根本性问题,一方面,其解决得程度如何与执政党的执政成效息息相关,决定民心向背,政府作为执政党意志的集中体现者,应当发挥其在养老服务中的主导作用。另一方面,从政府的本质来讲,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掌握者和公共资源的控制者,促使公共利益的实现是其重要的施政目标。养老作为人类生产、生活过程中基础性、现实性的民生问题,直接关乎公共利益,保障与改善民生是政府公共服务的基本领域,是衡量现代政府公共服务水平与能力的重要尺度。自20世纪80年代末中国提出“社会福利社会化”构想以来,养老服务在各个阶段都显露出政府参与的痕迹,依靠政府的行政干预,客观上保障了我国养老服务事业的健康、可持续性发展。然而,政府在干预养老服务过程中也存在管理体制不完善、制度供给缺乏、社会组织扶持培育力度不够、服务主体协同性不足、市场化运行中监管缺失等缺陷与不足,这说明政府在干预养老服务过程中依然未能找准自身的定位,未能真正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发挥其职能。由于养老服务兼具政府保障特征和社会公益福利性质,适应新时期政府职能转变的客观需要,培育和扶持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养老服务事业建设与发展,提高政府社会化养老服务治理能力已是转换政府职能的当务之急。本文从政治学视角出发,立足社会化养老服务领域,借鉴政府职能、准市场、协同治理等理论的精髓和分析框架,以社会化养老为研究背景,以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职能为研究对象,以政府职能的履行与发挥为主体框架,以政府职能的完善为研究主线,以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核心概念、理论基础、历史回溯、实践形态、域外经验借鉴、具体完善路径为叙事脉络,主要采用文献研究、历史研究、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的方法,提出了充分发挥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建议。从政府职能角度开展社会化养老服务研究,系统探讨和分析我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理论依据及行动策略,合理界定政府职能的内容、边界、存在问题和改进对策,以推动政府在养老服务中承担适度、有效职责。这对于拓展社会化养老服务讨论的政治学理论空间,巩固和维护我国政治和谐稳定的大局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1.构建了政府养老服务职能的理论分析框架。依据政府职能理论,从政府管理过程角度出发,结合社会化养老服务对政府职能的现实需求,将政府职能界定为决策职能、计划职能、组织职能、监督职能等四个要素,厘清了各要素的功能,为我国政府职能理论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同时,在研究工具的选择上,设计了针对负责养老服务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参与养老服务社会力量的调查与访谈,在系统分析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问题上具有一定的工具价值。2.先行研究中存在重客体研究、轻主体研究的现象,对于社会化养老服务发展中的关键主体——政府与社会组织、社区、家庭等其他核心主体联动作用的研究视角关注较少。社会化养老服务是多元主体共同行动的过程,主体间关系结构复杂,行动逻辑不尽统一。处于社会化养老服务基础与核心地位的政府如何在多元主体的互动过程中抽离出不同主体的行动逻辑,进行资源整合与动员,以实现多元主体的合作治理是本文研究的亮点之一。3.研究结论的创新。本文提炼出了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研究的新的结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优化政府的决策职能,提高政府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决策质量。决策过程是政府行政的核心,政府决策是否科学与公正是决定社会化养老服务能否健康顺利运行的关键因素。(2)完善政府的组织职能,构建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与社会的协同关系。我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供给现状表明,任何单一供给主体独立提供养老服务都存在供给困境,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需要整合多方力量重构中国养老社会化服务中的政社关系,建立供给主体协同治理模式,实现政府与社会的“强强联合”。(3)深化政府治理体制的改革。我国政府在行使其职能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错位、缺位与越位问题,说明政府未能准确定位自身作用的边界与范围。因此,本文提出,要从转变政府治理理念,建立多元主体联动机制,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等方面进一步深化政府治理体制改革。
贾韶琦[3](2020)在《美国公私合作(PPP)法制研究》文中认为美国的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法律通常即指PPP制定法,包括名称中含有“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或“Public Private”,以及内容规定PPP的制定法。美国PPP法律产生的历史背景也是美国PPP法制生成的历史背景。不同的社会孕育不同的法律,PPP法律的生长同样有其所需的社会土壤,包括现实需求、法律环境、理论基础等。社会对PPP法律的需要,首先应当是对PPP的需要,然后是对以法律形式规范PPP运作的需要。就PPP的社会现实需求而言,基础设施老旧亟待改善、财政紧张亟需缓释压力、公用事业进一步市场化、从大政府回归有限政府、私人部门追求商业利益、美国平民主义蓬勃发展等,或为压力,或为动力,都是客观存在的PPP驱动力量。就PPP立法的必要性而言,在PPP出现后,无论是促进其优势实现,还是防范异化风险,都需要长期、专门的PPP运作规范;而且由于传统联邦法律、州宪法、州其他法律存在PPP使用的法律障碍,需要通过法律授权来突破这些限制。无论是PPP应用还是PPP立法,既是出于实践之需要,也是一次次理论选择的结果,而在这里提供理论支持的是新公共管理理论。迄今为止,美国的PPP法律走过了三十余年的发展历程,以联邦PPP法律发展为主线,根据联邦PPP立法权行使的阶段性特征及对州PPP法律的影响程度,可以分为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1989—1997年)发轫于美国现代意义上第一部PPP法律的颁布,彼时PPP兴起,有的州已经通过授权立法尝试推行PPP,美国PPP法律正式出现。这一时期的联邦PPP法律尽管很少,但转变了此前联邦法律的态度,从设置障碍转为放任自由,已经对州PPP法律产生重要影响。第二个时期(1998—2013年)以联邦于1998年陆续颁布的一系列PPP支持法为开始标志,联邦PPP法律开始从消极的不反对转为明确支持PPP,包括放开市场准入、提供金融支持等,对州PPP法律的影响越发明显。至于州一级的PPP法律不断增加、渐成规模。不过期间由于遭遇金融危机,PPP市场受到牵连,由盛转衰。第三个时期(2014年至今)出现在金融危机结束后,PPP开始复兴,带动州法律继续发展,越发完善。联邦PPP法律开始由支持转为引导,对州PPP法律的影响越发深刻。美国PPP法律二元格局在这一时期成型。在美国,联邦法律与州法律之间不存在主次之分,也没有完全独立。联邦PPP法律更多地是在州PPP法律和联邦其他法律之间、州PPP法律之间发挥衔接作用,为美国PPP的推行尽可能地消除联邦法律障碍和州法律隔阂。至于是否开展PPP项目以及具体如何开展,属于州内事务,由州自行决定,联邦无权取而代之,但可以通过法律政策加以牵引。因而说,美国联邦PPP法律和州PPP法律构成的既非单一制国家的一元治理金字塔体系,也不是邦联制国家的多元分治架构,而是二元共治格局。美国PPP法律发展的趋势是制定一部综合性、促进性、框架性的联邦PPP基本法,旨在实现联邦PPP法律之间、联邦PPP法律与州PPP法律之间、州PPP法律之间的安定和谐。以上是对美国PPP法律演变的宏观考察,继续深入,穿透不同层级、形式不一、数量众多的PPP法律,进一步探微美国PPP法律制度可知,PPP的授权法律制度是根本制度,PPP的项目实施法律制度是基本制度,PPP的项目融资法律制度是核心制度。这三项主要的PPP法律制度依次下来,在规范事项上由粗及细,在规定内容上由浅入深。美国PPP的授权法律制度旨在为PPP项目开展提供法律依据,包括两步,一是联邦放开法律限制,二是州法律明确授权,缺一不可。联邦层面,一方面通过制定新的法律突破传统联邦法律在PPP项目融资等方面设置的障碍。由于既有法律障碍集中在交通行业,因此颁布的新法也多是针对交通运输项目,如《多式联运地面运输效率法》(ISTEA)、《21世纪交通公平法》(TEA-21)、《安全、可靠、灵活、高效的交通公平法律:留给使用者的财产》(SAFETEA-LU)等。另一方面,联邦以“创新承包技术”的名义赋予FHWA对公路项目创新交付方式的审批权,又通过SEP-14、SEP-15等创新计划将地方成功的创新采购作法固定下来,实际上是通过扩大解释在事实上突破了联邦公共采购法对PPP采购的限制。州层面,PPP法律授权集中在交通运输领域,以严格授权为特点,包括项目内容、项目数量、项目类型、公共部门范围等多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同时还会明确问责标准与采购标准,在整部授权性法律中平衡效益最大化和公共利益保护两个不同的价值取向。美国PPP的项目实施法律制度旨在为PPP项目提供全生命周期运作和监管框架。由于PPP项目具体如何开展属于州内事务,因此PPP项目实施法律制度由州PPP法律规定,包括政府PPP机构的设立、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PPP合同框架与基本要求、PPP项目实施配套制度等内容。政府PPP机构一般包括PPP办公室和PPP委员会,是PPP项目实施的促进机构。美国PPP项目的实施流程一般分为筛选、识别、准备、采购、执行。每一个阶段的操作程序及监管要求连贯一起便是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而贯穿整个项目实施流程的是PPP合同,通常包括临时协议、全面协议和服务协议,其中又以全面协议最为重要,是一项由公私部门双方缔结、结构复杂、内容丰富的综合性协议。为了贯彻落实PPP项目实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普遍重视配套制度建设,如发布实施细则等。美国PPP的项目融资法律制度旨在为PPP项目融资提供资金补助、信贷计划、融资工具等金融支持。PPP融资的本质是项目融资。美国PPP法律二元格局下,PPP项目融资法律制度主要由联邦法律规定,州法律一般就项目融资方式作出笼统规定或直接留白,交由项目方按需灵活选择。为了给PPP项目融资提供更多金融支持,联邦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其中《多式联运地面运输效率法》(ISTEA)、《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和创新法》(TIFIA)和《水基础设施融资和创新法》(WIFIA)最具代表性:第一个是拉开联邦信贷资助PPP项目帷幕的“起点”,第二个是标志交通PPP项目联邦信贷计划成熟的“顶点”,第三个是联邦信贷计划从交通运输行业延伸到其他行业的“拐点”。总之,美国PPP法律基于联邦制下的立法权划分形成了二元共治格局。在授权法律制度中,联邦PPP法律只是不禁止,作出明确规定的是州PPP授权性法律;而在项目实施法律制度中,由于具体如何开展PPP项目属于州内事务,因此规范调整的是州法律;到了项目融资法律制度,联邦PPP法律为全美符合条件的PPP项目提供各种金融支持,而州PPP法律一般不予限制。美国的PPP法律制度自成一派,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尽管PPP法律存在国别之分,但理念是共通的,问题是类同的,只是表现形态和应对方式存在地域上的差异。因此,尽管我国与美国的体制、国情、社情、PPP发展等情况不尽相同,但美国PPP法制状况对于我国正在进行的PPP立法,乃至整个PPP治理体系的完善,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刘志永[4](2020)在《转型期地区经济增长的“双主体”:地方政府与企业家》文中研究指明中国改革开放史就是一部具有鲜明转型期特征的“企业家”发展史。肇始于“农民企业家”的改革开放历程,在证明“企业家”之于中国经济增长的“国王”的同时,其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复杂性也昭示了中国的特殊性——肯定“企业家”作用时并不能忽视政府及其官员作用。至少在地区层面上,单纯从企业家角度根本无法解释“中国奇迹”中地区发展不均衡突出的现象。地区间不均衡原因,站在现实而非理论的角度,与其说是企业家及其精神的禀赋差异,不如说是地方政府与企业家的“耦合”差异所致。更重要的是,随着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逐步迈入工业化的后期阶段,转型期所固有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重转型叠加而来的矛盾日益凸显,如何处理理论上“政府与市场”及其表现在实践上“官员企业家与市场企业家”关系成为了中国在改革“深水区”时期必须解决的关键性问题。囿于研究范式,把市场经济看作是抽象的一般的西方经济学显然无法回答这些问题。同时,中国转型期的复杂性为经济学意义上的“政府与市场”关系提供了一个不一样的研究素材。不同于西方经济学,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是把市场经济置于特定社会历史中来进行分析。基于中国特色治理结构和社会主义初级历史阶段,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为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也由此在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上取得了重大突破,但在实践层面上特别在地区层面如何“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而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实践上还不尽清晰,这不仅关系着地区间能否实现均衡发展,更关系着中国经济能否继续前行等重大问题。理论来自于实践又高于实践。基于对这些问题的思考和对地区改革实践的观察,本文采用演绎归纳、历史研究和实证分析等方法,在借鉴主流经济学优秀成果的同时,沿着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范式对转型背景下地区经济增长过程中的企业家和政府及其官员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尝试提出转型背景下地区经济增长中的“双主体”理论框架,分析转型期地区经济增长中的政府(官员)与市场(企业家)的博弈关系,以及“双主体”耦合机制与地区经济可持续增长的关系,进而提出一些政策及建议。中国“企业家”发展中交织着无处不在的政府“烙印”。循着中国改革脉络,发现实践中政府与企业家关系绝不仅仅是经济关系使然,而是中国治理体系和初级阶段政治、经济和社会等交织关系在改革中的延展,其复杂关系主要在于渐进式改革进程中的地方政府及其官员有了“准市场主体”的地位。在本文提出“社会网络人”假设下,地方官员如同企业家在市场经济中谋取利益一样,为了获取其政治利益和财务利益而具有了“企业家”的属性,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主体”作用,进而和市场企业家一起推动着地区市场化进程和经济增长。“双主体”机制是转型期间地区经济增长中的必然选择。实践表明,在宏观层面上肯定企业家是中国经济增长“主体”的同时,政府及其官员在地区层面经济增长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主体”作用。不同于其他相关文献的地方官员“为了增长而竞争”逻辑,本文认为在政治治理体系、地区禀赋结构和“社会网络人”约束下的地方官员的“为了竞争而增长”是“双主体”机制的现实基石。政府(官员)和企业家“耦合”决定着地区经济增长。地区经济增长的路径、速度、绩效和可持续增长等取决于两者的“耦合度”,而且地区间禀赋结构及其演化不同致使着“双主体”耦合及其形式具有较大的差异性。以地方政府在“耦合”中行为迥异的温州政府和苏南政府为典型性样本和地区科技创新系统动态演化博弈模型,证实了“双主体”模式的有效性以及地方政府在其中的“能动性”作用。同时,本文从中央层面“把激励做对”来保证地方官员“做对的事情”的纵向机制和通过“中间组织”规制地方政府“做对的事情”和“防止做坏事”的横向机制上,提出了“双主体”稳定运行的激励约束机制。“双主体”耦合是一个动态演进过程。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文化禀赋与市场经济的进一步相容,政府与市场(官员与企业家)形成各自行为上的充分自觉,催生出遏制政府随意干涉市场或者“越界”的市场力量和克服市场失灵等的规制力量,该模式最终会朝着“政府公共服务性引导+企业家主导型经济”的耦合方式演进。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地区间禀赋结构及其演化的不同会导致地区间在朝着最终模式演进的速度、路径等存在差异,但无论如何,政府的“主体”地位不会消失,转变的只是政府职能——“因时因势因地”与企业家耦合的“能动性”行为。“双主体”下“政府与市场”边界是多维性的。“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意涵不完全在于政府的“大小”或者“强弱”,也不是空泛的“有为”“无为”,更不是僵化的“谁主谁次”“谁动谁从”,而是政府(官员)与市场企业家的“因时因势因地”的动态耦合。因此,地区层面上的政府与市场“边界”是一个动态性多维度的意涵,包含着文化维度下“亲清”政商关系和制度维度下的“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即可为”政企关系等在内的边界。实现地区经济增长是地区层面“双主体”架构的目的。在“双主体”下从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与地区企业家两个维度入手,提出了通过“双主体”耦合实现地区可持续增长的政策及建议。一是政府直接介入地区经济活动的产业政策,认为以“中央定规划、部委出政策、地方来执行、事后看绩效”为特征的“多层级”产业政策体制在工业化起步和成长阶段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进入创新引领阶段时其不适应性凸显,建议在发展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上从“多层级”向“两层级”体制转变;同时,从地方官员的视角提出了地区产业政策有效性的程序化、组织化和法治化等的边界。二是地方政府间接介入地区经济的企业家政策,在前述分析企业家发挥作用需要的“硬环境”和“软环境”的基础上,从宏观层面的产权保护、市场化进程、政府行为法治化、金融体制改革等制度,中观层面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微观层面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及文化层面的“亲清”政商关系、“友好”社会环境和“有效”诚信体系等方面,提出一些具体的政策及建议,以期实现“双主体”下的良好契合关系,进而实现地区的可持续经济增长。
刘瑞红[5](2020)在《生死线:铁路与抗日战争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铁路自从诞生后,在近代战争中就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和意义。铁路甚至成为近代战争中交战双方的“生死线”,战时对于铁路无论敌我,该利用时就必须利用,该毁弃时也必须尽可能毁弃,否则都意味着失败。是利用,还是毁弃,取决于战争形势的变化。如不能根据形势的变化果断决策,从战略战术上适时地利用或毁弃铁路,往往成为生死成败的关键因素。“生死线”是铁路战争中对铁路的精准战略定位,它有时表现为进攻线、有时表现为防御线和封锁线、有时意味着生命线、有时意味着死亡线。它究竟是一条什么意义上的“线”,取决于铁路掌握敌我之手和如何对待铁路。铁路在抗日战争中也发挥着十分重要的“生死线”作用。本文着眼于铁路和抗日战争的互动关系研究,相关探讨主要围绕五个方面内容展开。明治维新之后,铁路逐渐成为日本对外侵略的战争武器。抗日战争时期日本利用铁路线推进对中国的侵略战争,并利用铁路在沦陷区推行“囚笼政策”。日军为了争夺铁路控制权对中国铁路进行了破坏和摧残。为了保持其在华侵略的输血管道铁路的畅通,日本侵略者在沦陷区对铁路实施殖民化管理,并采取了一些利于铁路维护和运营的措施,如修复旧路并修建新路、推行“爱路运动”、实行铁路联运等措施,以增强铁路的运输力。日本在沦陷区铁路运输以军运为主,同时肩负运输日本侵略者在中国掠夺的资源和财富。但是由于中国军民的抗战,特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铁路破袭战的开展,给予了日军铁路修复、新筑、营运以沉重打击,日本侵略者始终未能保持铁路畅通。铁路为战争的交通利器,因而做好铁路战备十分必要和重要。国民政府铁路战备主要表现为将铁路纳入战时轨道,成立铁道运输司令部,完善铁路法规、规章及管理制度等。同时国民政府又改善和充实了一些铁路线路的铁路设备,如抽换重钢轨、枕木及加固桥梁,添购机车、车辆增强运输能力,增设电信设备,统一车辆调度,增筑和改进防空设备,增加站场设备提高运输效率,购储行车及紧急修理材料。另外国民政府还进行了一些战备铁路的修筑,如贯通粤汉铁路、修筑苏嘉铁路、修筑钱塘江铁路大桥等。最后国民政府还加强了铁路员工的战备动员,如增进铁路员工的联络合作、策动铁路员工的工作效率及储备铁路人才等。铁路建设与运输决定了战争的机动性。由于日本沿铁路线快速推进战争,致使抗日战争初期中国铁路大部分沦陷,国民政府的政治、经济中心随之转移。为了保障大后方与战争前线及国际间的交通联络,国民政府在西南、西北大后方新修筑了一些铁路线。同时南京国民政府为了提高铁路的抗战运输力,又采取了一系列铁路建设和管理措施,如完善铁路设备、强化联合运输机制、铁路线段联合办工、人事策励、交通机关与军队协同作战等。战时铁路运输主要以军运为主,同时兼顾非军事客货运输。由于战火的摧残及战时铁路器材、燃料的短缺,严重影响了战时铁路的运输力,并致使铁路运输呈现不平衡性。虽然战时的环境制约了铁路运输效力,但是在铁路员工的奋勇斗争下,铁路还是为抗战作出了重大贡献。铁路由于其自身的运输优势,被视为本国国防的“国之重器”。战争时,铁路不仅是战争的战略后勤补给线,交战双方争夺的主要军事目标,交战双方的“生死线”,同时其本身也成为战争的直接武器。抗日战争期间中国军民发起的诸多战役,皆围绕破坏铁路的运营或争夺铁路干线的控制权而展开,如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敌后破击战和中国国民党领导的铁路争夺战。由于日军对中国铁路交通线的破坏和摧毁,致使中国的铁路随着国土的沦丧而不断地撤退和沦陷,而中国铁路员工在铁路撤退中奋勇抢拆、抢运,始终保持与军队共进退,以及在铁路沦陷后依然在沦陷区坚持与日军展开英勇斗争等行为,皆表现出了抗战期间铁路员工艰苦奋斗、英勇献身的民族精神。抗战14年,日本对中国铁路的破坏和摧残以及中国军队为时局所迫对铁路的自行破坏和拆除,直接和间接地造成了铁路的巨大损失,如铁路设施、产业设备、财产、营业以及铁路人员的损失等。南京国民政府在抗战即将胜利前后,已经开始进行铁路复员的筹划与准备。但是由于国民政府铁路接收与复员目的是为了打内战的需要,这不仅暴露出国民党统治的腐败、黑暗和反动的本质,而且广大军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对其展开了针锋相对的铁路军事斗争,最终致使国民政府接收铁路和恢复交通的企图破产。通过对铁路与抗日战争的互动关系研究,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基本结论:铁路诞生后,在近代战争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改变了战争的战略、战术,也加大了战争的规模和残酷性;铁路事业在近代战争中得到了检验与考验,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发展;战争的胜败决定了铁路的存亡;铁路在战争中不仅担负着重要的军运任务,也兼顾了非军事客货运输,但军事运输为其主要方面,但战争期间由于战争的破坏致使铁路运输力未能得到充分地发挥;铁路是大国重器,铁路的建设与发展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因素,近代战争是综合国力的较量,铁路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战争的胜负,但铁路本身并不是战争胜负的决定因素。
李魏巍[6](2020)在《宋朝对大理不对称制衡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公元10-13世纪,东亚地缘政治格局发生了巨变,中原汉地由五代十国分裂转变为北宋的局部统一,又由于1127年金朝灭北宋而成为金宋南北对峙的分裂局面。北方和西北先后兴起契丹、西夏、金朝、蒙古四大北族狼型霸权国家,对两宋形成巨大地缘安全威胁,使两宋一直陷入安全困境之中。两宋因为北有大敌,无暇他顾,在西南地区进行战略收缩,处于守势。其时,青藏高原吐蕃各部陷入四分五裂状态,无力四处扩张。西南云贵高原937年建立了白蛮贵族为统治阶级,白蛮和乌蛮为主体民族包括金齿百夷等在内的多民族地方政权大理国,鉴于南诏四处扩张导致成本大于收益并国亡政息的历史教训,大理唯恐重蹈南诏穷兵黩武而国亡政息的覆辙,建立不久就将南诏的对外扩张政策调整为“修葺城堡,练兵养民,以观时变”的保境安民的防御战略并成为大理国三百年的基本国策。在大理调整外交政策的同一年(公元960年),北宋建立并开始进行统一战争,公元965年北宋灭亡割据四川的后蜀政权,宋军欲乘胜进攻大理国以收复云南,但宋太祖鉴于天宝战争和南诏犯唐加速唐亡的教训,视和平内守的大理为野蛮好战的南诏,划大渡河天险为宋理两国天然边界,放弃大渡河以南广大乌蛮地区,将其作为宋理之间的缓冲区,与大理在地理上脱离接触。将兵力集中用于统一南唐、吴越等其他割据政权的战争,放弃了对大理国的统一,保存了大理国。大理的内政和外交均不受大宋干涉,实际上成为与大宋并立的政权。979年北宋实现了中国的局部统一,但北方契丹和西北西夏相继崛起,北宋在北方和西北分别陷入与契丹和西夏的安全困境之中,被迫将主要军力、财力用于对付契丹和西夏。地缘政治上,宋朝北有强敌,陷入安全困境,西南的大理和交趾(安南)也很强大,东边又是大海,宋朝陷入北方、西北、西南三面受敌的被月形包围的不利地缘政治处境之中。西南方向,宋朝与交趾地理相连,交趾(安南)是两宋三百年最亲密的藩属国,双方具有特殊的朝贡—册封互动的宗藩关系,交趾(安南)是两宋在西南地区遏制制衡大理的力量之一。由于宋理均是疆域辽阔的政权,因此,本来双方共享边界应该很长,但是由于宋理均进行防御收缩,加之宋理之间少数民族羁縻地区的崛起,宋理之间自北向南沿着今川西南大渡河、贵州中西部、广西西部直至交趾(安南),出现了黎、叙、泸三州蛮、罗殿、西南五姓蕃、自杞、特磨、左右江溪峒诸蛮僚等大大小小强弱不同的民族政治实体,宋理两大政权在地理上空间上脱离了接触,这既有客观原因,也有宋朝“忌惮”大理,主动与其脱离接触的主观原因。宋朝总体上处于国力军力上的相对优势,但由于北有大敌,宋朝在西南地区被迫进行战略收缩,有宋三百年始终在西南地区处于相对弱势,一则宋朝地缘政治上北有大敌,宋朝疲于应付,陷入安全困境,主要兵力部署在北方,南方兵力空虚,防守薄弱。而大理拥有“高原阻隔”天险构成的“附加”实力,又由于吐蕃分裂,南方湄公河流域占城、真腊、蒲甘诸国彼此征战彼此削弱,国力均弱于大理,交趾(安南)兵力主要用于南征占城,东边与两宋存在广阔缓冲区且宋朝无暇南顾等因素使大理处于优越的地缘政治环境中。二则战马资源方面,大理是南方唯一的优质战马产地,垄断了战马资源,军力十分强大,而两宋尤其南宋丧失了所有战马来源地,战马严重依赖大理。极大地影响了两宋的军力。三则宋理之间众多大大小小强弱不一的民族政治实体崛起,他们有的叛服无常,有的成为宋朝藩篱,有的与大理保持特殊关系,增加了两宋羁縻、安抚、怀柔的成本,损耗了两宋国力。因此,虽然总体上两宋国力军力比大理强大,但在西南这一局部区域,两宋始终处于弱势,先是面对西南诸蛮中最强大的大理国而处于局部弱势和守势。1253年大理战败投降蒙古后,南宋又面对更为强大的蒙古—段氏联军,而且段氏实施追随蒙古进攻南宋的反制衡战略,加速了南宋的灭亡。由于宋朝主要兵力在北边,南方兵力空虚,加之宋人“唐亡于黄巢,而祸基于桂林”的片面历史总结,认为就是因为南诏的多次进犯,导致桂林戍卒起义而引发黄巢农民大起义,致使唐朝灭亡。现实地缘政治中两宋北方先后面临大辽、西夏、大金、蒙古几大修正主义霸权国的安全压力和生存威胁,西南面临大渡河南乌蛮的骚扰,而乌蛮还是罗殿、自杞的主体民族,是大理和特磨的主体民族之一,是勇悍好战的南方游牧民族,乌蛮对两宋边境的侵扰抢掠尽管只是小规模的局部的间歇性的,但是却使两宋将其与唐末的南诏和现实中的辽、夏、金联系在一起,认为其均为具有攻击性和扩张性的“一丘之貉”,并视大理为南诏,因为大理国是由信奉佛教的汉化程度较深的亦耕亦牧的民族白蛮和不信奉佛教汉化程度低却勇悍好斗的游牧民族乌蛮两大主体民族构成的,而在地理分布上大理国的乌蛮与大渡河南、罗殿、自杞、特磨等与两宋临近地区的乌蛮连成一片,而信奉佛教、构成统治阶级主体并执行和平内守政策的白蛮势力集中在以洱海和滇池为中心的滇西和滇中地区,广阔的乌蛮等民族聚居区将白蛮聚居区与宋朝在地理上隔离开来。加之语言不通,信息闭塞且不对称,宋理政治关系不正常等因素,导致宋人将整个大理国均视为具有攻击性的南诏而加以防范和“忌惮”。由于历史和现实地缘政治的原因以及两宋在西南地区相对大理处于局部弱势和守势的不对称状况,两宋对大理均进行了不对称制衡,采取了拉拢、羁縻大理国周边西南诸蛮使其作为遏制大理的工具和防范大理的藩篱;利用藩属国交趾(安南)遏制大理;对罗殿、思州、播州、西南五姓蕃等实行合纵连横;通过战马贸易羁縻拉拢自杞、罗殿、特磨使其发财致富增强实力以制衡大理;政治上拒绝与大理建立正式朝贡—册封互动的宗藩关系从而在两宋主导的区域性国际体系中孤立大理,降低大理在体系中的政治地位并使其边缘化;经济上在战马贸易中限制大理;文化上限制先进典籍和技术流入大理,文化技术交流基本停滞;军事上强化广西左右江溪峒峒丁和川蜀土兵战力,利用侬智高事件控制原属大理的特磨道,扶植自杞蚕食大理,拒绝与大理结成抗蒙军事同盟,坐视大理被蒙古消灭从而“以夷制夷”等各种手段来遏制、防范、制衡、忌惮大理。宋朝对大理不对称制衡基本实现了保持宋理三百年均势的目的,和平均势是不对称制衡追求的理想目标。随着最具进攻性的霸权修正主义狼型国家蒙古崛起并实施借道大理迂回南宋后方包抄夹击南宋的“斡腹之谋”,大理欲实施“联宋抗蒙”的均势制衡战略,遣使由川蜀入临安,但遭到南宋四川边臣的拒绝,南宋仍继续对大理不对称制衡,大理国“联宋抗蒙”的均势制衡战略夭折,只能进行安全自助,公元1253年大理国孤立无援,战败投降蒙古,大理段氏受到蒙古优渥,世袭罔替元朝大理总管一职,继续拥有滇西地盘和白蛮乌蛮等人众,拥有行政机构,拥有旧官吏和旧货币,拥有自己的军队(爨僰军),成为蒙元王朝疆域内的高度自治的地方民族政治特区,实际上是微缩版的大理国,大理国仍在滇西延续了 120余年,直至1382年明军攻占云南。大理段氏对蒙元王朝感恩戴德,实施追随蒙古灭宋的反制衡战略,大理段氏的爨僰军配合蒙古军南北夹击南宋,加速了南宋的灭亡。在1253年大理国战败投降至1279年南宋灭亡期间,南宋也曾联合罗殿、西南诸蕃共同制衡蒙古-段氏联军,但已经为时过晚,因为当时蒙古和段氏联军的力量已经远远超过南宋和西南诸蕃联合起来的力量,南宋的不对称制衡已经不再见效,最终南宋于1279年灭亡,两宋对大理“忌惮”了三百年,不对称制衡三百年,最终由于体系外霸权狼型国蒙古的崛起和扩张而打破了宋朝对大理不对称制衡形成的三百年和平均势,无法避免大理段氏对南宋的军事进攻,而且是配合蒙古进行的致命一击。宋太祖及两宋历代君主最担心的地缘政治事件还是发生了。“唐亡于黄巢而祸基于桂林”,“宋亡于蒙古而祸基于大理”。宋朝对大理不对称制衡也随着南宋的灭亡而失败。这说明制衡的结果既可能是成功的,也可能是失败的,制衡成功就是恢复和维持均势或获得优势,制衡失败就是丧失均衡或失去优势。体系外霸权国是最大干预变量,对体系外霸权国的崛起不加以制衡,就会导致力量失衡,不对称制衡由成功转为失败。宋朝对大理不对称制衡随着南宋的灭亡而结束了,但是其中积累的经验教训和政治智慧对当今国际关系理论发展和创新以及中国学派的形成具有重要现实启示和意义,对当今国际关系实践也具有重要启示和参考价值。
唐诗[7](2019)在《中国和平外交政策演进历程及基本经验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已经走过70个年头,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中国经历了国内国际形势的重重考验,已经成为地区性和世界性大国,并稳步向世界强国迈进。新时代的中国外交理论与实践在经历了不同阶段的继承、总结、发展、探索和创新后,形成了成熟的中国特色大国外交体系,中国的和平外交政策作为其精髓也不断发展完善,与中国外交的总体目标和任务相配合,与中国外交同步迈向新阶段。自新中国成立,中国共产党就将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确定为中国外交的基本原则,1953年周恩来第一次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此后中国共产党始终继承和发展这一外交智慧,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环境做出不懈努力。改革开放后,中国共产党对时代主题的判断和国际格局的认识进一步深化,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中国外交政策第一次被明确地概括为“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党的十三大报告第一次将“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写入党代会报告。中国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是中国共产党做出的正确选择,也是和平外交政策的支撑和依据,这符合中国人民的利益,也符合世界人民的利益。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和平与发展仍是时代主题的前提下,中国共产党明确提出了“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对外理念,这标志着中国外交的目标发生了深刻变化。中国外交对内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对外为实现改革开放的深化发展争取良好的外部条件服务。随着中国自身实力的不断增强、全球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中国外交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如何化解压力、抓住机遇也成为新时代中国和平外交必须解决的问题。党的十九大作出重要政治论断:“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这一重要论断开启了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征程,也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外交的新阶段,在此背景下,中国和平外交政策的内涵和外延得到进一步升华。在中国和平外交政策不断深化发展的进程中,维护国家利益是其基本出发点。从建国之初为维护新中国的政权安全和国家独立,到为扞卫中国的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再到为努力实现国家的统一大业和助推经济建设发展,中国和平外交政策始终坚定维护国家利益的根本立场。中国外交战略经历了最初的“一边倒”到“两个拳头打人”再到“一条线、一大片”上的变化,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也在外交实践的过程中逐步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外交规范。中国和平外交政策的发展始终顺应时代主题的变化和国际局势的发展,中国共产党注重将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推动国际秩序向着更为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在中国外交为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构建安全环境的同时,也为世界和平贡献了重要力量。基于上述背景,研究和平外交政策的发展演变和基本经验十分必要。本文的主要叙述脉络分为三个部分,包括引言、正文及结语。引言部分主要对论文选题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与方法及研究重点与难点进行了论述,是对论文整体架构的把握,为论文的渐次展开提供了依据。正文部分由七个章节构成。第一章主要对中国和平外交政策的相关理论进行阐释,对其基本内涵、基本属性、影响和平外交政策演进的相关因素和基本逻辑进行了分析,从整体上对和平外交政策进行了论述。第二章主要论述了新中国和平外交政策的思想来源,其一主要来自于马克思主义的经典着作,其中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的和平观、时代观和国际关系思想;其二来自于中华传统文化中的和平观念;其三来源于近代中国以来晚清、民国、中国共产党早期对外交往三个阶段的和平观念,其中以中国共产党早期对外交往中的和平观念为重点论述,此外对中国和平外交政策的思想资源进行了简要分析。第三章主要阐释了建国初期的和平外交政策的确立,在分析了新中国建立初期的国内外背景后,详细分析了中国外交原则的确立;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及其对中国和平外交政策的奠基作用,同时对这一阶段和平外交政策的实践进行评价。第四章的时间跨度相对较长,在国内政策发生重大转向、国际安全环境不断变化的情况下,本文以对官方文本的分析得出和平外交政策在这一阶段徘徊发展的结论,但在20世纪70年代中国外交发生了重大转折,以“三个世界”理论的提出和中美关系的突破为关键节点,中国和平外交政策得以继续发展。第五章记述了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的全面发展,其内涵不断深化并以“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引领中国外交走向全方位发展阶段。此后中国外交延续了改革开放以来的基本走向,中国选择了和平发展道路,这是历史的必然也是中国对世界的庄严承诺。在这一阶段,大国关系、周边关系、与发展中国家的关系以及多边外交全面开展。第六章以习近平提出的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为主要叙述内容,新型国际关系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使中国和平外交政策的发展迈向新阶段。第七章主要是总结了和平外交政策取得巨大成就的基本经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坚持了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对和平外交政策面临的挑战和未来的发展也进行了简要分析。本文的主体部分按时间脉络进行阐述,但不单纯叙述历史事件,在分析不同阶段影响和平外交政策的多种因素,如时代背景、国内外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和平外交政策内涵的丰富与发展进行阐释,对其实践成果加以分析,对中国和平外交政策的基本发展历程、不同历史时期的侧重点和阶段性特点进行总结和评价。结语部分对本论文的观点进行了总体概述,再次强调了本论题的研究意义和中国和平外交政策在实践过程中取得的巨大成就,对中国外交未来走向进行简要说明,同时对中国外交工作满怀希望,其必将走向日益精进与成熟。
段传龙[8](2019)在《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文中提出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治理实践中的重要主体力量,是完善与保障我国社会领域建设的重要组织基础,因此提升我国社会组织的治理水平与能力将成为构建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关键突破口。但社会组织的类型纷繁复杂,各类组织的功能、性质与地位存在差异,对其很难在统一、概括的普遍性层面上开展细致性与深入性的研究。为了突出研究重点,本文选择行业协会这一社会组织的典型代表作为研究对象,力图对其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法治困境予以全面阐述,并尝试给出相应的制度解决对策。从整体来看,目前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环境仍然不够完善,行业协会治理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实践监管水平仍待提高。行业协会在治理实践的过程当中不仅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同时也享有制定行业自治规范、开展行业管理以及惩治行业违法行为等多项公共管理权力,因而在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角色切换当中也随之产生了权力的不规范与权利的无保障等多种法律问题。当下我国针对行业协会的研究仍较多局限于政治学、历史学以及公共管理学等领域,缺乏从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的研究视角对其在成立、运行以及注销等各个实践治理环节所面临的法治困境进行一次全面地实证分析与总结,从而梳理出当下我国行业治理中所存在的真实法治问题。因此本文从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公法视角出发,以行业协会作为贯穿全文的研究对象,立足于考察和分析其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与挑战,并在充分总结国内外行业协会治理的历史经验基础上尝试提出行业治理制度改革的本土性回答,以期从法学层面为打造新时代社会治理格局做出应有的学术贡献。本文共计五章内容。第一章探讨了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第一节从历史发展与演进的视角,对清末社会团体的产生以及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变迁两大方面进行了概括性的回顾,简要分析和总结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发展历史及其功能定位,为后文展开奠定基础。第二节归纳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法律性质,指出其“公”“私”兼具的法律属性。从“私”属性来讲,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的民事主体,是指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而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而从“公”属性来讲,行业协会行使或参与行使着越来越多原本由行政机关享有的“公共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并且此类权力与通常意义上的行政职权难以做出区分,其在行使上述法定管理权限之时明显具有“公”属性。第三节指出我国行业协会具有“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而“准行政主体”的定位主要是指行业协会在社会治理的实践过程中既有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的一面,又有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被治理者的一面,其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主体。第四节在对行业协会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章程以及北京、上海、南京等多个地区的行业协会开展实证研究的基础之上,归纳出我国行业协会在实践中主要履行自律、服务、协调以及代表四大基本职能,并对其具体职能的运行状况作了详尽论述。第二章详尽梳理了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权利保障层面所面临的问题与困境。第一节从立法层面切入,详尽分析了行业协会治理所涉及的包括基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地方行业协会专门立法等在内的现有法规政策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第二节从党的领导和政府执法的层面切入,以实践中行业协会的党建工作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个案为考察对象,全面分析了我国行业协会的实践监管不足。第三节则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行业协会同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诉讼判例为考察文本,详尽归纳了两主体之间诉讼纠纷的主要争议内容及相关规范困境。通过上述三个层面的详尽论述,本文力图全面呈现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外部治理领域的整体制度环境。第三章探讨了行业协会作为治理者在权力规范层面所存在的内部治理困境。延续第二章节的探讨思路,第一节同样先从“法规则”层面切入,归纳出包括行业专门立法、行业规章以及行业内部管理规则等内部治理依据中所存在的规则缺陷。而在第二、第三、第四节中,本文分别对行业内部治理中的主体、组织、行为、程序以及资产管理共五大方面存在的治理困境进行了详尽阐述,具体指出了行业协会存在内部机构设置不足、行业共谋行为、限制会员自由、破坏公平交易、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经营、监督程序缺失以及财政税收制度不健全等多个方面的治理实践困境。第五节则同样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我国行业协会同其会员或利害关系人之间所发生的诉讼纠纷案例为文本材料,梳理归纳了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纠纷中的实践争议内容及其存在的多种救济困境。第四章总结与反思了中外社会治理中的制度经验,以期对当下我国行业协会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与经验支撑。第一节以我国古代的“公”“私”概念为载体,对春秋战国、宋、明以及清末民初等各个时期的公理思想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第二节则对民国时期社会部颁行的《社会法规汇编》三辑进行了全面梳理,归纳了民国初期、广州国民革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及抗日战争时期有关公民结社的立法和管理规定,并具体梳理了民国社会团体的法规范规定、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以及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三大问题。第三节总结了美国与欧洲在社会治理中所采用的第三部门理论,具体阐述了两地在第三部门理论领域的特征与差异,并对两地的第三部门理论在我国是否具有借鉴意义展开了相关反思,进而提出美国式的国家与社会平行、对立、冲突的组织机构设置与治理模式并不适宜我国本土治理,而欧洲模式则具有可借鉴之处。第四节讨论了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治理经验与改革创新实践,总结了我国国家治理的历史模式、逻辑和经验,并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社会管理体制领域所作出的多项制度改革尝试与创新成果。第五章在对我国行业协会治理进行问题归纳与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第一节论述了新时代我国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的再定位问题。实践中,行业协会不论作为治理者还是被治理者,其前提都是自治权力(利)能被充分保障。此节再次回顾了我国国家公权强大而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背景,并对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功能及其同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进行了再认知与再划分。第二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内外治理的整体完善路径,具体从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行为、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以及完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共六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具体建议。第三节从整体上梳理了行业协会、政府以及法院等多个行业治理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晰呈现了上述主体在权力责任、权利义务之间协调、冲突与对立的不同面貌。第四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完善要准确规范和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具体可从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以及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共五大方面具体着手。第五节重新界定了我国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责任边界,具体提出了落实行业自治的审核许可权、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以及全面推进行业领域信息公开义务共四大方面的建议对策。第六节提出了要健全行业争议纠纷的救济规则体系,并具体从理清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健全行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以及完善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共三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建议。
马良全[9](2019)在《法治政府视角下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公用企业作为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其主要职责是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水、电、气、暖、通讯、交通等公用产品,这些公用产品是全体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必备的物质条件,它直接关乎到政府是否为全体社会成员尽到了法定义务。作为整个社会系统有序运转的重要保障条件,公用企业扮演了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对于公用企业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现行法律体系从私法层面给予了相应的规制,但这种规制只是基于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角度,没有真正地全面地揭示公用企业在提供公用产品过程中的特殊性。公用企业代替了政府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公用产品的义务,扮演了政府的角色,行使了社会公共服务职能。随着行政法学理论的深入研究,逐步把不是传统意义上行政机关却行使了社会公共行政的授权组织纳入了其视野。但是理论上的研究成果并没有在实践中有较好的运用,当公用企业因为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对其行业领域行使行政法意义上的管理职能时,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争议进入行政诉讼程序时,人民法院基本上是以驳回起诉的方式结案。在今天建设法治政府这样的大背景下,其核心理念在于政府必须是有限的政府、服务的政府,政府的一切行为必须于法有据,且必须遵守法定程序,那么公用企业理所应当遵循这一法治理念。准确和清晰地界定公用企业的法律地位显得尤为迫切,才能保证公用企业在法治政府的轨道上正确运行。公用事业作为其中重要的拼图,直接关系到法治政府能否最终建成和实现。本文通过案例分析法、归纳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结合经济学领域的博弈理论提出了政府、公用企业与消费者的三维数学模型,根据模型分析便于理解三者之间不可割裂的紧密联系。通过相关的分析和研究,尝试提出了制定统一的行政组织法,以打破目前组织法狭窄的制度框架,同时探讨建立针对公用企业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而这些也是本文的创新点。本文采取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来构建文章的主要内容,具体结构如下:第一章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在实践中的凸显。首先,在司法实践层面上,通过查阅裁判文书网,选取的“贺大春因与榆林市红山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王斌发与南昌铁路局行政确认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和“贾友宝、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二审行政裁定书”三个案例可以看到,人民法院在审理公用企业与消费者法律纠纷时要么是通过民事诉讼的路径,但判决书的说理部分略显牵强,令人难以信服;要么认为原告的诉求于法无据,不符合目前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决驳回起诉。其次,现行立法实践上大量存在公用企业被授予行政法上的权力,包括征收滞纳金。虽然有些观点认为此时的滞纳金实际等于民法上的违约金,但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滞纳金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强制性,是行政强制的一个重要措施,这一点和民法上的违约金有着本质的区别。基于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在司法实践和立法实践中的冲突和矛盾,为本文后面的研究找到了一个基点,即本文要解决的问题是在法治政府下公用企业到底是一个什么法律定位。只有解决了这一问题,才能为法治政府的最终建立完成一块重要拼图。从司法实践和立法现状来看,矛盾和冲突显而易见,其根源在于制度层面的缺位和模糊,导致了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不准确。公用企业在其运行过程中,一直在“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之间纠结和徘徊,忽视了其产生的本源。在面对消费者时,在平等主体的形式下,却依据强大的主体优势,随意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章首先介绍了我国的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现状。主要表现为公用企业存在着天然“趋利性”导致片面追求效益最大化而忽视其“公益性”本源、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市场主体的地位不对等性、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第二章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演变与发展。以解放后、《民法通则》颁布实施、行政主体概念提出这三个重要节点为主线,从解放后到《民法通则》颁布实施这个阶段,我国公用企业以国营企业的身份出现,法律定位是一个空白地带,不能简单归为公法人或是私法人的身份;从《民法通则》颁布实施到行政主体概念的提出这个阶段,无论是从立法角度还是司法实践角度,公用企业都没定义为私法人的角度,此时我国的行政法学还处于空白,所有的公用企业与消费者的法律争议都被纳入到民事关系。从上世纪90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行政法学理论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行政主体的概念应运而生,越来越多的行政法学者认为原来的行政机关已不能涵盖大量的社会组织扮演了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公用企业作为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向社会提供生存所需的基本物质条件,其享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却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很大的突破。第三章公用企业法治化的法理依据。本章从公用事业入手,以公用事业基本属性为基点,以公用事业发展的内在逻辑为支撑,逐步引出公用企业这一核心概念,通过分析公用企业的界定、基本属性以及现行私法体系把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为大一统的民事法律关系,没有考虑到公用企业产品的特殊性、组织机构的特殊性、行为内容的多样性,让我们初步看到现行私法体系并不足以完全和正确阐释公用企业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为公法的切入找到了逻辑起点和潜在路径。基于前面的分析,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法治政府的建设纲要,我们找到了公用企业法治化的逻辑起点。公用企业作为社会公共领域产品的提供者,是政府治理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法治政府的价值观是依托于行政法学的理论支撑,而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一直以来是行政法学界最基础、最重要却又争议最多的问题。影响较大的“管理论”、“控权论”和“服务论”各有其特点和侧重点,价值取向也不尽相同。第四章相关领域的优秀理论为公用企业法治化提供了智力支持。“公共治理理论”、“公共行政理论”和“博弈理论”等管理学和经济学理论又为我们准确定位公用企业的法律地位打开了一个管道。本文通过对公共治理理论、公共行政理论的历史发展脉络的介绍,从中发现并找到为准确定位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提供必要的智力支持。同时博弈理论作为经济学王牌理论,作者尝试着构建一个数学模型,用函数的量化方式来分析公用企业与政府、消费者之间的关系,通过这样一种更直接的方法来呈现法治政府视角下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第五章域外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建构与审视。通过介绍域外国家对于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我们可以看到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还是倾向于公法层面上,认为公用企业是不同于行政机关的一类特殊行政主体。公用企业行政主体地位清晰,同时强调了公用企业信息公开制度,毕竟“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而英美法系国家由于没有公私法的划分,倾向于政府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让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服务领域,政府赋予企业较大的经营自主权,引入竞争机制,政府则通过立法加强管制。第六章完善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建议。通过构建政府——公民(消费者)——公用企业三维空间这一理论体系,分别就政府与公民的法律关系、公民与公用企业的法律关系、政府与公用企业的法律关系展开论述。基于这样一个铺垫,从行政法学基本制度层面考虑入手,尝试着提出我国应当尽快制定统一的行政组织法和公用企业法,用一般法与特别法相结合的手段以明确公用企业的哪些行为属于是“权力”行为,列举了公用企业可以成为行政主体情形。同时加强公用企业的信息公开制度设计,摆脱目前对于公用企业信息公开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尴尬局面。并且针对公用企业在享有行政主体资格定位的情形下探索建立行政公益诉讼,为法治政府的最终建成完成重要的拼图。
刘登攀[10](2019)在《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十八大以来,中国对外开放发生了重大战略转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历史背景下,“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是怎样的、新时代中国怎样对外开放”成为亟需回答的时代命题。本文运用历史唯物主义方法、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方法、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调查研究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对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进行研究,梳理了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的理论论述、分析了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的总体态势、总结了其主要特征,并进而研究了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的基本条件,最后提出了新时代对外开放的战略策略,从而尝试回答了“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是怎样的、新时代中国怎样对外开放”这一时代命题。全文共包括导论、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其中导论部分包括研究述评、研究意义、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等,正文包括五章。第一章着重从理论层面回答了“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是怎样的、新时代中国怎样对外开放”这一时代命题。首先通过对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内涵的界定,明确了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与以前对外开放的区别;其次通过对党的十八大之前对外开放理论的梳理,为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理论找到理论渊源,也更好弄清其与新时代对外开放思想的区别;第三则通过对习近平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系统总结和分析,为弄清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战略的转变找到理论基础;第四通过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理论论述的梳理,将其主要归结为开放方向、开放原则、开放路径、开放价值导向、开放与新发展理念、开放与国内治理、开放与世界治理等几个方面。第二章、第三章重点从实践层面系统回答了“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是怎样的”这一历史命题。第二章主要阐述了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的总体态势,从总体上、从形式上把握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的整体面貌。通过对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主要实践的分析,也即对自由贸易区战略、“一带一路”倡议、服务业扩大开放、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人民币国际化等对外开放战略措施的分析,总结出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是全面对外开放新格局的生成,其基本内涵包括对标国际一流标准的全方位产业开放格局、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地理开放格局、“引进来”“走出去”的双向投资开放格局、美元与人民币协同互补的货币开放格局、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并重的地缘开放格局、多边区域双边兼顾的贸易开放格局。第三章通过国内与国际、历史与现实相比较的方法总结出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所呈现出的独特特征,从关键角度、从实质意义上把握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理解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与其他对外开放区别,认清其在中国和世界对外开放史上的历史地位。其主要特征包括在治理方式上所呈现出的治理特征,在中国2000多年对外开放史上所呈现出的历史特征,在全球化500年历史上所呈现出的对于推动新一轮全球化发展的全球化特征,在中国和世界对外开放史上的比较中所呈现出的不同的价值导向特征。论文的第四章和第五章重点从实践层面回答了“新时代中国怎样对外开放”这一历史命题。第四章系统分析了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的内外部条件,即中国内部所拥有的优势和劣势,外部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从内部来看,中国自身所拥有的对外开放优势主要包括庞大内部市场规模优势、又快又好的经济发展态势、持续优化的营商环境、大幅提高的科技实力、稳定的宏观发展环境等五方面。中国对外开放的劣势主要包括高水平开放所需经济基础还不牢固、营商环境落后于世界一流水平、海外权益保护机制和能力处于起步阶段、科技创新水平与强国相比差距较大、落入中等收入陷阱风险增加、资源安全问题不容忽视。从外部来看,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所面临的机遇主要包括面向发展中国家,抓住产能合作和基础设施建设机遇;面向发达国家,抓住承接服务产业国际转移机遇;面向新科技革命,抢抓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机遇;面向全球治理,抓住世界经济治理地位提升机遇。中国面临的外部挑战主要包括价值链高低两端的挑战、全球经济治理上的挑战、中美“修昔底德陷阱”的挑战、政治安全等复杂风险的挑战、部分发达国家对中国发展模式不认同的挑战。第五章提出了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的战略策略。通过对新时代对外开放实践和理论的总结,提出了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战略策略的依据,并提出了核心战略、保障战略、对美战略、安全战略等四大战略。核心战略是打造以中国为核心的全球价值链,跨越中等收入陷阱,打造中国引领世界发展的竞争力:其目标是塑造以中国为核心的全球价值链,其基础是庞大市场和优质产能,其动力是抓住新科技革命机遇、占据价值链顶端,其主体是培育一批世界级跨国公司,其路径是“一体两翼”的建构途径,其保障是完善构建全球价值链的保障体系。保障战略是创造有利于实现核心战略的内外发展环境,具体包括:营造有利的内部发展环境即国内宏观环境保障,完善海外权益保护机制体系即海外权益保护保障,构建有利外部制度环境即国际治理体系保障。对美战略是中美开展全面战略合作,跨越修昔底德陷阱。安全战略是守住经济安全底线,具体包括:坚持渐进式开放,降低开放发展风险;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建立资源安全体系,确保国家资源安全;完善外国投资安全审查机制,保护国家经济安全。文章的结语部分对全文进行了总结。结语的第一部分强调了中国对外开放战略转型的总体原因。结语的第二部分进一步明确了论文第一章主要从理论层面回答了“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是怎样的、新时代中国怎样对外开放”这一时代命题,第二章到第五章主要从实践层面回答“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是怎样的、新时代中国怎样对外开放”,其中第二章和第三章主要回答前一个问题,第四章和第五章则着重回答了后一个问题。结语的第三部分简明总结了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二、政府应在发展民营经济上有所作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政府应在发展民营经济上有所作为(论文提纲范文)
(1)推动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客观条件 |
2.1 习近平关于“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论述 |
2.1.1 “一带一路”倡议的本质意蕴 |
2.1.2 “一带一路”倡议的主要内容 |
2.1.3 “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意义 |
2.2 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政策依据 |
2.2.1 国家顶层设计 |
2.2.2 地方政策规划 |
2.3 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厚根基 |
2.3.1 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历史渊源 |
2.3.2 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文化底色 |
2.3.3 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经济关联 |
2.3.4 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跨境交往 |
第3章 推动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依托 |
3.1 辽宁沿海经济带 |
3.1.1 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现状概述 |
3.1.2 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的现存问题 |
3.1.3 针对辽宁沿海经济带现存问题的应对措施 |
3.2 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 |
3.2.1 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发展现状 |
3.2.2 当前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发展的制约因素 |
3.2.3 应对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建设现存问题的对策建议 |
3.3 沈阳经济区 |
3.3.1 沈阳经济区的基本态势 |
3.3.2 当前制约沈阳经济区发展的主要因素 |
3.3.3 解决沈阳经济区现存问题的基本路径 |
3.4 哈长城市群 |
3.4.1 哈长城市群发展情况概述 |
3.4.2 当前哈长城市群发展的制约因素 |
3.4.3 加快哈长城市群发展的重要举措 |
第4章 推动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四方平台 |
4.1 东进构建东北亚自由贸易区 |
4.1.1 构建东北亚自由贸易区的现实基础 |
4.1.2 构建东北亚自由贸易区的制约因素 |
4.1.3 推进东北亚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对策建议 |
4.2 西拓连接中蒙俄经济走廊 |
4.2.1 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的优势条件与发展态势 |
4.2.2 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的主要瓶颈 |
4.2.3 优化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的路径选择 |
4.3 南下撬动环渤海经济圈 |
4.3.1 环渤海经济圈发展现状 |
4.3.2 环渤海经济圈一体化发展的制约因素 |
4.3.3 撬动环渤海经济圈发展的对策建议 |
4.4 北上参与北极航线开发 |
4.4.1 我国参与北极航线开发的战略价值 |
4.4.2 我国参与北极航线开发的现实挑战 |
4.4.3 我国参与北极航线开发的基本策略 |
第5章 推动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基本路径 |
5.1 大连自由贸易港建设推进方略 |
5.1.1 大连建设自由贸易港的优势条件 |
5.1.2 建设大连自由贸易港的重要战略价值 |
5.1.3 推进大连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对策建议 |
5.2 创建满洲里作为中蒙俄经济走廊全面开放第一品牌重镇推进构想 |
5.2.1 满洲里对外开放的历史沿革 |
5.2.2 满洲里开放发展的现存问题 |
5.2.3 创建满洲里作为中蒙俄经济走廊全面开放第一品牌重镇的品牌识别与塑造 |
5.3 开发渤海海峡跨海通道 |
5.3.1 开发渤海海峡跨海通道的历史沿革和现实进展 |
5.3.2 开发渤海海峡跨海通道的重要战略价值 |
5.3.3 开发渤海海峡跨海通道的可行性分析 |
5.3.4 加快推进渤海海峡跨海通道开发的建议 |
5.4 中俄共建“冰上丝绸之路”建设研究 |
5.4.1 中俄共建“冰上丝绸之路”建设的动力解析 |
5.4.2 中俄共建“冰上丝绸之路”的主要挑战 |
5.4.3 推进中俄共建“冰上丝绸之路”的基本策略 |
第6章 推动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时代价值 |
6.1 塑造全球化包容性发展的中国范例 |
6.1.1 把握全球化模式深度调整下的历史机遇 |
6.1.2 提供东北亚各国共话发展的沟通平台 |
6.1.3 促进东北地区跨境民族文化传承发展 |
6.2 打造全国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区域示范 |
6.2.1 完善国家区域经济总体布局 |
6.2.2 推进京津冀与东北地区协同发展 |
6.2.3 提升东北地区城市群整体实力 |
6.3 创造老工业基地振兴的东北机遇 |
6.3.1 形成东北地区产业发展新动能 |
6.3.2 打通东北地区对外开放大通道 |
6.3.3 开创东北地区对外贸易新局面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情况 |
致谢 |
作者简介 |
(2)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职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缘起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问题的呈现 |
二、研究的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三、文献回顾与述评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现状述评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研究的重点、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的重点 |
(二)创新之处 |
(三)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政府职能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
(一)政府职能 |
(二)政府治理 |
(三)公共服务 |
(四)社会化养老 |
二、基本理论的阐释 |
(一)政府职能理论 |
(二)准市场理论 |
(三)协同治理理论 |
三、社会化养老服务政府职能的构成 |
(一)公共服务视阈下政府的职责 |
(二)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构成要素 |
第二章 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政府职能的历史演进 |
一、中国政府职能的历史变迁 |
(一)计划经济背景下的全能型政府职能 |
(二)改革开放初期政府职能的改变 |
(三)深化改革阶段政府职能的转向 |
二、政府职能转变的基本特征 |
(一)从无限职能到有限职能的转变 |
(二)政治职能向社会职能的演进 |
(三)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换 |
三、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演变轨迹 |
(一)“单位”制养老服务时期:政府职能的全面干预 |
(二)“单位”制向社会化养老服务转换时期:政府职能的收缩 |
(三)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构建时期:政府职能的回归 |
第三章 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政府职能的现状考察 |
一、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发挥 |
(一)社会化养老政策与法规的制定 |
(二)社会化养老资源的初步整合 |
(三)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协同行动 |
(四)社会化养老服务过程的监督 |
二、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模式的变革 |
(一)计划体制时期:政府的全能型、管制型养老服务 |
(二)市场体制时期:政府的有限性、服务型养老服务 |
三、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履行的失位 |
(一)社会化养老服务管理体制的不完善 |
(二)社会化养老服务制度供给的缺乏 |
(三)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力度不够 |
(四)社会化养老服务主体协同性不足 |
(五)养老服务市场化监管的缺失 |
第四章 社会化养老服务中发挥政府职能的国际经验与借鉴 |
一、域外国家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职能 |
(一)英国政府的职能定位 |
(二)美国政府的职能定位 |
(三)日本政府的职能定位 |
二、域外国家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政府治理模式 |
(一)英国的混合主义模式 |
(二)美国的自由市场模式 |
(三)日本的政府主导型模式 |
(四)中外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治理模式的比较 |
三、域外国家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分析的启示 |
(一)确立政府主导原则并付诸行动 |
(二)实施多元主体的引导性培育 |
(三)发挥政府对社会化养老服务全过程的监管 |
第五章 充分发挥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政府职能的建议 |
一、政府完善社会化养老服务职能的动力因素分析 |
(一)法治建设的驱动 |
(二)人口老龄化的现实挑战 |
(三)传统养老制度的历史传承 |
(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价值取向 |
二、社会化养老服务职能履行中政府的行动逻辑 |
(一)以养老服务的社会化需求为逻辑起点 |
(二)以建构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关系为逻辑中介 |
(三)以实现高质量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为逻辑终点 |
三、完善社会化养老服务进程中政府职能的行动策略 |
(一)优化政府的决策职能:提高政府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决策质量 |
(二)增强政府的计划职能:提高政府社会化养老服务制度供给能力 |
(三)完善政府的组织职能:构建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与社会的协同关系 |
(四)强化政府的监管职能:建立社会化养老服务监察制度 |
(五)深化政府治理体制的改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图表目录 |
附录二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机构主要管理者、创建者访谈提纲 |
附录三 政府养老服务相关部门负责人访谈提纲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3)美国公私合作(PPP)法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选题动因与研究意义 |
0.1.1 选题动因 |
0.1.2 研究意义 |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2.1 国内研究现状 |
0.2.2 国外研究现状 |
0.3 研究视角与研究方法 |
0.3.1 研究视角 |
0.3.2 研究方法 |
0.4 基本结构与主要内容 |
0.5 主要创新点 |
第1章 美国PPP法律产生的历史背景 |
1.1 社会现实需要 |
1.1.1 基础设施老旧亟待改善 |
1.1.2 财政紧张亟需缓释压力 |
1.1.3 公用事业进一步市场化 |
1.1.4 从大政府回归有限政府 |
1.1.5 私人部门追求商业利益 |
1.1.6 美国平民主义蓬勃发展 |
1.2 PPP运作规范要求 |
1.2.1 促进优势实现 |
1.2.2 防范异化风险 |
1.3 传统法律障碍 |
1.3.1 联邦法律对PPP的限制 |
1.3.2 州宪法对PPP的限制 |
1.3.3 州其他法律对PPP的限制 |
1.4 新公共管理理论盛行 |
1.4.1 管理没有公私之分 |
1.4.2 政府应当掌舵,而不是划桨 |
1.4.3 公共服务是根本目的 |
1.5 小结 |
第2章 美国PPP法律的形成与发展 |
2.1 美国PPP的立法环境与条件 |
2.2 美国PPP法律发展的基本阶段 |
2.2.1 美国现代意义上第一部PPP法律颁布 |
2.2.2 联邦颁布FAIR等一系列PPP支持法 |
2.2.3 金融危机结束与法律二元格局的形成 |
2.3 美国PPP法律二元格局 |
2.3.1 联邦PPP法律 |
2.3.2 州PPP法律 |
2.4 美国PPP法律发展趋势和特征 |
2.5 小结 |
第3章 美国PPP的授权法律制度 |
3.1 联邦法律放开公私合作限制 |
3.1.1 在PPP融资方面的创新 |
3.1.2 在PPP采购方面的突破 |
3.2 州法律明确授权公私合作 |
3.2.1 集中在交通运输领域 |
3.2.2 以严格授权为特点 |
3.2.3 明确问责与采购标准 |
3.2.4 平衡不同的价值取向 |
3.3 小结 |
第4章 美国PPP的项目实施法律制度 |
4.1 政府PPP机构的设立 |
4.2 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
4.2.1 PPP项目的筛选与识别 |
4.2.2 PPP项目的准备 |
4.2.3 PPP项目的采购 |
4.2.4 PPP项目的执行 |
4.3 PPP合同的框架与基本要求 |
4.4 PPP项目实施配套制度 |
4.4.1 法律实施细则 |
4.4.2 利益冲突及其处理 |
4.4.3 信息公开 |
4.4.4 保密承诺 |
4.5 小结 |
第5章 美国PPP的项目融资法律制度 |
5.1 PPP项目融资领域联邦与州的分权与制衡 |
5.2 《多式联运地面运输效率法》(ISTEA)及其影响 |
5.2.1 开启后州际时代的ISTEA |
5.2.2 首次聚焦建设外的预防性维护 |
5.2.3 首次开放州交通融资决策自由 |
5.2.4 首次为交通支出设置资金担保 |
5.2.5 首次确立公众参与的基本原则 |
5.2.6 首次将加强合作作为改革方向 |
5.3 《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和创新法》(TIFIA)及其实施 |
5.3.1 TIFIA发展情况 |
5.3.2 TIFIA计划概要 |
5.3.3 TIFIA信贷援助过程 |
5.3.4 TIFIA补贴成本 |
5.3.5 TIFIA计划资金 |
5.3.6 TIFIA项目融资 |
5.4 《水基础设施融资和创新法》(WIFIA)及其实施 |
5.4.1 WIFIA发展情况 |
5.4.2 WIFIA计划概要 |
5.4.3 WIFIA计划执行情况 |
5.5 小结 |
第6章 美国PPP法律制度与其他法律政策的衔接 |
6.1 与宪法上行政赔偿制度的衔接 |
6.2 与政府合同法上违约责任制度的衔接 |
6.3 与公共采购法上竞争性招标程序的衔接 |
6.4 与环境保护法上环境审查制度的衔接 |
6.5 与担保法上自助制度的衔接 |
6.6 与工资法的衔接 |
6.7 与税法上公司所得税规定的衔接 |
6.8 与国家安全法的衔接 |
6.9 与劳工、美观等政策的衔接 |
6.10 小结 |
余论:美国 PPP 法制状况对中国 PPP 法律治理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本人攻读博士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4)转型期地区经济增长的“双主体”:地方政府与企业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问题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4 论文的研究内容及方法 |
1.5 可能的创新 |
第2章 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2 理论基础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政府、企业家与中国改革进程:基于历史演进的分析 |
3.1 改革的启动期和企业家萌芽(1978年12 月-1992年10 月) |
3.2 改革的推进期和企业家成长(1992年10 月-2002年10 月) |
3.3 改革的深化期和企业家发展(2002年10 月-2013年11 月) |
3.4 改革的攻坚期和企业家“主体”确立(2012年11 月..至今)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企业家与中国经济增长:中国数据的实证分析 |
4.1 宏观视角的企业家作用:基于三期滞后动态模型的SYS-GMM分析 |
4.2 微观视角的企业家作用:基于知识扩散维度的SEM分析 |
4.3 政府的作用:实证模型隐含的启示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地方政府与区域经济增长:基于企业家理论的视角 |
5.1 渐进式改革下政府的“有形之手” |
5.2 “政治集权和经济分权”治理体系下的地方政府 |
5.3 转型期地方政府的“人格化”:官员企业家 |
5.4 地方政府及其官员与经济增长困境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地区经济增长中“双主体”:一个新的分析框架 |
6.1 “双主体”的时空辐辏:中国改革实践与理论困境 |
6.2 “双主体”耦合:经济增长中的合意行动 |
6.3 “双主体”的演化博弈:基于创新的视角 |
6.4 “双主体”的稳定均衡:激励约束机制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双主体”模式检验:以苏南和温州地方政府为样本 |
7.1 市场化准备阶段(1978-1992):政府“控制人”+企业家“萌芽” |
7.2 市场化初级阶段(1992-2002):政府“经济人”+企业家“侍从” |
7.3 市场化发展阶段(2002-2013):政府“协调人”+企业家“主角” |
7.4 市场化深化阶段(2013- ):政府“公共人”+企业家“主导” |
7.5 本章小结 |
第8章 “双主体”模式与地区经济增长 |
8.1 中央-地方产业体制:战略性产业的“多层级”向“两层级”转变 |
8.2 地方政府的产业政策 |
8.3 地方政府的“企业家”政策 |
8.4 本章小结 |
第9章 结论与研究展望 |
9.1 主要内容及结论 |
9.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布的论文和其他科研情况 |
(5)生死线:铁路与抗日战争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铁路与日本侵华 |
第一节 日本对华的铁路交通战 |
一、日本利用铁路线推进对中国的侵略战争 |
二、日本利用铁路线在沦陷区推行“囚笼政策” |
三、对中国铁路的破坏和摧残 |
第二节 日本在沦陷区的铁路管理和修建 |
一、日本在沦陷区的铁路殖民化管理 |
二、沦陷区旧线修复和新线修建 |
第三节 日本在沦陷区的铁路运输 |
一、日本铁路军运理论的形成及运用 |
二、沦陷区铁路运输体制与措施 |
三、沦陷区铁路的运营 |
小结 |
第二章 国民政府的铁路战备 |
第一节 铁路纳入战时轨道的准备 |
一、成立铁道运输司令部 |
二、完善铁路法规、规章 |
三、确立和改进战时铁路管理制度 |
第二节 铁路设备的改进和战备铁路的修建 |
一、改进铁路设备 |
二、修建战备铁路 |
第三节 铁路员工的战备动员 |
一、增进铁路员工的联络 |
二、增强铁路员工的效能 |
三、储备铁路人才 |
小结 |
第三章 国统区战时铁路建设和运输 |
第一节 战时铁路建设 |
一、赶筑联络国内国际的西南西北铁路网 |
二、战时铁路建设的特点 |
第二节 战时铁路运输 |
一、增强铁路运输力的措施 |
二、铁路军运及非军事客货运输 |
三、铁路运输的限制因素 |
四、铁路运输的不平衡 |
五、铁路员工维持运输的艰苦斗争 |
小结 |
第四章 中国军民的铁路交通战 |
第一节 铁路交通战在现代战争中的意义 |
一、交通为直接战争武器 |
二、现代战争必须依靠交通 |
三、现代战争的战略目标 |
四、现代战争的战略后勤补给线 |
第二节 铁路破击战和争夺战 |
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敌后破击战 |
二、中国国民党领导的铁路争夺战 |
第三节 战时铁路的沦陷与撤退 |
一、铁路撤退 |
二、铁路沦陷 |
小结 |
第五章 铁路损失与战后铁路复员 |
第一节 铁路损失的估计 |
一、日本投降时各主要铁路受损状况 |
二、铁路设施及人员的损失 |
第二节 南京国民政府的铁路复员 |
一、铁路复员的筹划 |
二、铁路复员的的实施 |
三、接收铁路与恢复交通的破产 |
小结 |
余论 关于“铁路战争”“铁路与战争”的思考 |
一、铁路之于战争的价值 |
二、铁路与战争的规模和残酷性 |
三、战争是对铁路事业的检验和考验 |
四、关于战争与铁路的悖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文章 |
致谢 |
(6)宋朝对大理不对称制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对象、研究议题、意义与创新 |
(一) 研究对象 |
(二) 研究的议题与假设 |
(三) 研究意义 |
(四) 创新之处 |
三、研究现状 |
(一) 国内相关研究 |
(二) 国外相关研究 |
四、全文结构内容 |
五、概念界定、研究方法、研究重点和难点 |
(一) 相关概念的界定 |
(二) 研究方法 |
(三) 研究的重点和难点 |
第一章 两宋对大理不对称制衡的形成与均势和平的维持 |
第一节 北宋对大理不对称制衡的形成与均势和平的维持 |
一、北宋与大理的不对称 |
二、北宋在不对称条件下对大理制衡 |
三、北宋对大理的制衡形成并保持了均势和平 |
第二节 南宋前期对大理不对称制衡的形成与均势和平的维持 |
一、南宋与大理的不对称 |
二、南宋在不对称条件下对大理制衡 |
三、南宋前期对大理的制衡形成并保持了均势和平 |
第二章 北宋对大理不对称制衡成功的原因 |
第一节 北宋的防御性政策 |
一、政治上:羁縻、怀柔宋理之间的西南诸蛮以遏制大理 |
二、经济上对大理实行限制政策 |
三、军事上对大理有所作为 |
第二节 宋理缓冲区的形成及宋理宋辽均势的相辅相成 |
一、宋理缓冲区的形成有利于西南地区形成局部均势 |
二、宋理西南均势与宋辽大均势相辅相成 |
第三节 大理未对北宋反制衡而且外部霸权势力未介入 |
一、大理未联合辽夏对北宋进行反制衡 |
二、大理未支持川黔乌蛮对北宋进行反制衡 |
三、大理未乘侬智高事件和熙宁战争之机出击北宋 |
四、大理未乘金人大举南侵之机南北夹击北宋和南宋 |
第三章 南宋前期对大理不对称制衡成功的原因 |
第一节 南宋前期的防御性政策 |
一、政治上:拉拢大理周边势力制衡大理 |
二、经济上加强对大理的限制 |
三、军事上:纵容自杞国的崛起以制衡大理 |
第二节 宋理缓冲区扩大及宋理宋金均势的相辅相成 |
一、南宋前期宋理缓冲区在北宋基础上进一步扩大 |
二、宋理西南区域均势与宋金大均势相辅相成 |
第三节 大理未对南宋反制衡而且外部霸权势力未介入 |
一、大理未联合金朝对南宋进行反制衡 |
二、大理未乘蒙古大举南侵之机南北夹击南宋 |
三、大理未单独进攻南宋 |
第四章 蒙古的崛起及南宋后期对大理不对称制衡的失败 |
第一节 蒙古的介入和宋理的反制衡导致三大均势的崩溃 |
一、宋金百年均势彻底崩溃 |
二、宋理三百年区域均势的瓦解 |
三、宋蒙大均势加速崩溃 |
第二节 蒙古实施“斡腹之谋”和大理“联宋抗蒙”的失败 |
一、蒙古开始实施假道大理夹击南宋的“斡腹之谋” |
二、大理国“联宋抗蒙”均势制衡战略的失败 |
第三节 “元跨革囊”和“世王其土” |
一、“元跨革囊”:大理“高原阻隔”及其“附加实力”的丧失和变迁 |
二、“世王其土”:蒙古在滇西保留了大理国 |
第五章 蒙古介入下南宋对大理不对称制衡失败的原因 |
第一节 南宋与蒙理联军不对称程度加大及均势的崩溃 |
一、宋理不对称程度加大:蒙古大理同盟实力远超南宋 |
二、宋蒙大均势随着宋理西南均势的瓦解而瓦解 |
第二节 大理实施追随蒙古的进攻性反制衡战略 |
一、蒙理联军发动进攻:宋理缓冲区和隔离带消失 |
二、大理爨僰军由防御性力量转变为进攻南宋的主力 |
结论 |
一、本研究的发现 |
(一) 两宋独具特色的政策是不对称制衡大理成功的前提条件 |
(二) 自然天险对于大理和宋朝不对称制衡均意义重大 |
(三) 缓冲区的存亡是两宋不对称制衡大理成败的重要因素 |
(四) 宋理均实行防御性政策是两宋不对称制衡大理成功的重要原因 |
(五) 西南域外霸权大国蒙古是打破宋理西南均势的干预变量 |
二、对均势制衡理论的完善和补充 |
(一) 对“实力均势”论进行匡正 |
(二) 域外修正主义霸权大国是决定区域均势成败的最大干预变量 |
(三) 防御性政策是实现区域均势和平的重要原因 |
(四) 重要战略资源关系到均势制衡的成败 |
(五) “地缘政治隔离”概念的提出和初步形成 |
参考文献 |
着作类 |
一、中文着作(含译着、研究或咨询报告) |
二、外文着作(含研究或咨询报告) |
论文类 |
一、中文论文(含学位论文) |
二、外文论文(含网络和报刊文章)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一、公开发表的科研论文 |
二、科研课题项目 |
后记 |
(7)中国和平外交政策演进历程及基本经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相关研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与重难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重点与难点 |
第一章 中国和平外交政策的理论阐释 |
一、中国和平外交政策的内涵与内容 |
(一)外交与外交政策的概念 |
(二)马克思主义外交理论的内容 |
(三)中国和平外交政策的主要内容 |
(四)中国和平外交政策与世界和平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 |
二、中国和平外交政策的理论属性与本质属性 |
(一)中国和平外交政策的理论属性 |
(二)中国和平外交政策的本质属性 |
三、中国和平外交政策演进的基本逻辑 |
(一)外交政策演进的一般逻辑 |
(二)中国和平外交政策演进的理论逻辑 |
(三)影响中国和平外交政策演进的历史逻辑 |
(四)基于二元维度变化的演进逻辑 |
第二章 中国和平外交政策的思想理论基础 |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着作中有关和平外交思想的考察 |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着作中的和平观 |
(二)马克思主义经典着作中的时代观 |
(三)马克思主义经典着作中的国际关系思想 |
二、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对和平观念的承继 |
(一)“和合”思想 |
(二)“和而不同”思想 |
(三)“义利双行”思想 |
三、近代以来中国对外交往中的“和平”观念 |
(一)晚清时期对外交往中的“和平”观念 |
(二)民国时期对外交往中的“和平”观念 |
(三)中国共产党早期对外交往中的和平观念 |
四、中国和平外交政策的思想资源 |
(一)国家主权原则的法理依据 |
(二)外交原则和惯例的基本规定 |
第三章 建国初期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初步探索 |
一、中国和平外交政策确立初期的背景 |
(一)为巩固政权、争取良好的国际环境的必然选择 |
(二)“一边倒”的战略选择 |
(三)中国共产党对时代主题及当前国际任务的判断 |
(四)国际环境的重要影响 |
(五)革命惯性的限制 |
二、新中国和平外交政策的初步确立 |
(一)新中国外交原则与框架的建构 |
(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和平外交政策的理论基石 |
三、新中国成立初期和平外交政策的实践评价 |
(一)中国与社会主义国家关系取得重要进展 |
(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开启中国外交崭新局面 |
第四章 和平外交政策在特殊阶段的曲折发展 |
一、影响和平外交政策曲折发展的因素分析 |
(一)国内政策出现转向 |
(二)动荡的国际形势 |
(三)中国共产党对国内外形势的判断 |
二、和平外交政策在曲折中发展 |
(一)和平外交政策的曲折发展 |
(二)从“两个中间地带”理论到“三个世界”理论的发展 |
三、和平外交政策曲折发展阶段的实践依据 |
(一)中国共产党为扭转“左”倾思想对外交事务冲击的实际行动 |
(二)中美关系的缓和推动中国外交发生转向 |
(三)中国与亚非拉国家开展友好关系为和平外交政策的继承与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
(四)中国在联合国合法席位的恢复推动中国重新融入国际体系 |
第五章 改革开放三十年和平外交政策的深化发展 |
一、推动中国和平外交政策发展的多重因素 |
(一)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走向新阶段 |
(二)改革开放的新任务促使中国和平外交政策进行调整 |
(三)对国际局势的精准判断——“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 |
(四)国家定位与国家利益观的调整 |
(五)国际局势进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
二、改革开放背景下和平外交政策的深化发展 |
(一)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的新内涵 |
(二)“韬光养晦、有所作为”战略的提出 |
(三)主张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
(四)“和而不同”的新理念 |
(五)“和谐世界”的新构想 |
三、改革开放三十年和平外交政策的全面实施 |
(一)应用和平外交政策处理大国关系 |
(二)积极推动国际军控与裁军,以切实行动维护世界和平 |
(三)“一国两制”构想的提出 |
(四)实现与周边国家关系的改善 |
(五)重视发展与发展中国家关系、树立负责任大国形象 |
第六章 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对和平外交政策的全面升华 |
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外交的背景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 |
(二)新时代下中国对时代的定位与判断 |
(三)新时代面临的国际形势 |
二、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内涵与创新 |
(一)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内涵 |
(二)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战略创新 |
(三)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对和平外交政策的升华 |
三、全方位、立体化外交的推进 |
(一)构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新型大国关系 |
(二)构建睦邻友好的周边关系 |
(三)秉持正确义利观构建与发展中国家的关系 |
(四)以结伴不结盟政策带动多边外交发展 |
(五)“一带一路”倡议的实践 |
(六)为全球治理提供中国方案 |
(七)推动文明交流互鉴 |
第七章 中国和平外交政策演进的基本经验 |
一、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和平外交政策演进的根本保障 |
二、坚持原则的坚定性和政策的灵活性相结合是中国和平外交政策演进的必要方法 |
三、内政外交的互动是中国和平外交政策演进的内生动力 |
四、坚决扞卫国家利益是中国和平外交政策演进的出发点 |
五、中国共产党对时代主题的判断是中国和平外交政策演进的基本依据 |
六、国家角色定位的变化是中国和平外交政策演进的发展诉求 |
七、意识形态因素是影响中国和平外交政策演进的重要变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及着作情况 |
(8)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 |
第一节 行业协会的历史发展及演变 |
一、清末时期社会团体的产生 |
二、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发展 |
第二节 “公”与“私”兼具的法律属性 |
第三节 “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
一、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 |
二、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行业被治理者 |
第四节 自律、服务、协调与代表的四大基本职能 |
第二章 作为被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外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外部治理的法规政策领域 |
一、党对行业协会的领导与管理 |
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核 |
三、行政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审批 |
四、社会团体的资金财税规定 |
五、社会团体的处罚罚则 |
第二节 党和政府的实践管理领域 |
一、行业协会党建工作的困境与挑战 |
二、政府部门执法领域的规范性考察 |
第三节 行业协会与主管部门间的诉讼纠纷考察 |
一、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困境与反思 |
第三章 作为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内部治理的整体规范环境 |
一、外部法律法规的不当限制 |
二、内部治理规范的内容缺失 |
第二节 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主体与组织缺陷 |
一、人员的引进与管理缺失 |
二、组织机构设置不够健全 |
第三节 内部治理的不正当行为 |
一、行业共谋的不当行为 |
二、利用先发优势限制会员自由 |
三、破坏公平交易的信息与机会行为 |
四、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正常经营行为 |
第四节 内部治理的程序运行及资产管理缺陷 |
第五节 内部治理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全 |
一、内部治理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内部治理纠纷救济的困境与反思 |
第四章 中外社会治理经验与当前行业协会治理改革 |
第一节 古代公理思想的梳理与归纳 |
一、春秋战国的“公”“私”之源 |
二、宋、明两代的“公”与“私” |
三、清末民初的“公”“私”裂变 |
四、中西“公”“私”理念的特征与差异 |
第二节 民国时期公民结社的制度经验与借鉴 |
一、社会团体管理的规范性考察 |
二、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 |
三、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 |
第三节 欧美社会治理中的国家、社会与第三部门 |
一、美国第三部门理论的特征 |
二、欧洲第三部门理论的特点 |
三、欧美第三部门理论的反思与启示 |
第四节 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经验与改革创新 |
一、国家治理的逻辑与经验 |
二、社会管理体制的实践改革 |
第五章 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 |
第一节 新时代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再定位 |
一、国家公权强大、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再审视 |
二、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与功能再认知 |
三、我国社会自治权与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再划分 |
第二节 共治前提下的行业协会内外治理完善 |
一、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 |
二、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 |
三、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 |
四、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 |
五、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 |
六、完善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 |
第三节 政府、法院与行业协会等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辨析 |
一、行业主管部门同行业协会的法律关系 |
二、行业主管部门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三、行业协会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四、行业协会同非行业会员间的法律关系 |
第四节 准确规范与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 |
一、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 |
二、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 |
三、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 |
四、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 |
五、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体系 |
第五节 理清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权责边界 |
一、落实行业资质的审核许可权 |
二、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 |
三、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 |
四、全面推进行业领域的信息公开 |
第六节 健全行业协会侵权的救济规则体系 |
一、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定位 |
二、健全行业协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 |
三、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法治政府视角下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缘起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及思路 |
四、研究意义 |
第一章 公用企业法律定位在实践中的凸显 |
第一节 公用企业在司法实践中的具象 |
第二节 公用企业在立法实践中的具象 |
第三节 我国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现状 |
一、公用企业的“趋利性”本质与“公益性”本源不对应性 |
二、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市场主体的地位不对等性 |
三、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建国后我国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演变与发展 |
第一节 我国公用企业法律定位演变的脉络 |
第二节 我国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困境 |
一、行政主体属性的模糊 |
二、监督机制的有限性 |
三、信息公开的有限性 |
第三节 以公用企业与消费者法律关系为例反思现行私法理念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公用企业法治化的法理依据 |
第一节 公用事业基本理论 |
一、公用事业的属性 |
二、发展公用事业的内在逻辑 |
第二节 公用企业基本理论 |
一、公用企业的界定 |
二、公用企业的基本属性 |
第三节 法治政府的内涵与公用企业的法治化 |
一、管理论 |
二、控权论 |
三、服务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相关领域优秀理论为公用企业法治化提供了智力支持 |
第一节 公共治理理论 |
第二节 公共行政理论 |
第三节 博弈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域外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建构与审视 |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对公用企业的制度建构 |
一、日本独立行政法人制度 |
二、法国公务法人制度 |
三、德国公法人制度 |
四、大陆法系国家对公用企业的界定之借鉴 |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对公用企业的制度建构 |
一、英国公用企业制度 |
二、美国公用法人制度 |
三、英美公用企业突破路径之借鉴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完善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建议 |
第一节 构建公用企业、政府与消费者“三位一体”的法律关系逻辑体系 |
一、消费者与政府的法律关系 |
二、政府与公用企业的法律关系 |
三、公用企业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 |
第二节 推进相关制度建设,完善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 |
一、制定统一的行政组织法,界定公用企业行政主体的情形 |
二、制定和出台公用企业法 |
三、加强信息公开,增强公用企业透明度 |
四、探索针对公用企业的行政公益诉讼 |
本章小结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 |
(10)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述评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理论论述 |
第一节 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内涵界定 |
一、十八大以前中国“对外开放”主要内涵 |
二、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主要内涵 |
第二节 党的十八大以前对外开放理论综述 |
一、中国传统对外开放理论 |
二、马克思、列宁对外开放理论 |
三、中国近代以来对外开放理论 |
第三节 习近平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理论论述 |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时代背景 |
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发展脉络 |
三、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丰富内涵 |
四、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理论渊源 |
五、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历史渊源 |
六、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的关系 |
第四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理论论述 |
一、开放方向方面的论述 |
二、开放原则方面的论述 |
三、开放路径方面的论述 |
四、开放价值导向方面的论述 |
五、开放与新发展理念方面的论述 |
六、开放与国内治理方面的论述 |
七、开放与全球治理方面的论述 |
第二章 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总体态势 |
第一节 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主要实践 |
一、自由贸易区战略 |
二、“一带一路”倡议 |
三、服务业扩大开放 |
四、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 |
五、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 |
六、人民币国际化 |
第二节 全面对外开放新格局的生成 |
一、对标国际一流标准的全方位产业开放格局 |
二、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地理开放格局 |
三、“引进来”、“走出去”的双向投资开放格局 |
四、美元与人民币协同互补的货币开放格局 |
五、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并重的地缘开放格局 |
六、多边、区域、双边兼顾的贸易开放格局 |
第三章 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主要特征 |
第一节 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的治理特征 |
一、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相结合 |
二、创新性与延续性相结合 |
三、顶层设计与底层探索相结合 |
四、依法治理与制度创新相结合 |
五、对内改革与对外开放相结合 |
六、融入世界与引领世界相结合 |
第二节 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的历史特征 |
一、中国对外开放历史三个阶段的划分 |
二、新时代对外开放是对1.0时期的复兴 |
三、新时代对外开放是对2.0时期的超越 |
第三节 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的全球化特征 |
一、全球化阶段新划分 |
二、西方推动的全球化的主要特征 |
三、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的全球化特征 |
第四节 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的价值特征 |
一、中国历史及世界其他国家对外开放价值导向 |
二、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的价值导向 |
第四章 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基本条件 |
第一节 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优势分析 |
一、庞大的内部市场优势 |
二、又快又好的经济发展优势 |
三、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优势 |
四、大幅提高的科技实力优势 |
五、稳定的宏观发展环境优势 |
第二节 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劣势分析 |
一、高水平开放所需经济基础还不牢固 |
二、营商环境条件落后于世界一流水平 |
三、海外权益保护体系处于起步阶段 |
四、科技创新水平与强国比差距较大 |
五、落入中等收入陷阱风险增加 |
六、资源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
第三节 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所面临机遇 |
一、面向发展中国家,产能合作和基础设施建设机遇 |
二、面向发达国家,承接服务产业国际转移机遇 |
三、面向新科技革命,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机遇 |
四、面向全球治理,世界经济治理地位提升机遇 |
第四节 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所面临挑战 |
一、价值链高低两端的挑战 |
二、全球经济治理的挑战 |
三、中美“修昔底德陷阱”的挑战 |
四、发达国家对中国发展模式不认同的挑战 |
第五章 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战略策略 |
第一节 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战略依据及构成 |
一、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战略主要依据 |
二、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战略基本构成 |
第二节 打造以中国为核心的全球价值链 |
一、打造以中国为核心的全球价值链的基本分析 |
二、打造以中国为核心的全球价值链的必要基础 |
三、打造以中国为核心的全球价值链的主要动力 |
四、打造以中国为核心的全球价值链的市场主体 |
五、打造以中国为核心的全球价值链的建构路径 |
六、打造以中国为核心的全球价值链的保障体系 |
第三节 创造有利的内外发展环境 |
一、持续推动国内改革,营造有利的内部发展环境 |
二、完善海外权益保护体制,提供有效外部救济体系 |
三、推动国际治理体系改革,构建有利外部制度环境 |
第四节 构建中美新型大国关系,跨越修昔底德陷阱 |
一、战略对抗将导致双输,损害双方的战略利益 |
二、战略合作将带来双赢,有益于双方战略利益 |
三、构建新型大国关系,共同为世界和平发展做贡献 |
第五节 守住经济安全底线 |
一、坚持渐进式开放,降低开放发展风险 |
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
三、建立资源安全体系,确保国家资源安全 |
四、完善外国投资安全审查机制,保护国家经济安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政府应在发展民营经济上有所作为(论文参考文献)
- [1]推动东北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研究[D]. 张晨瑶.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4)
- [2]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职能研究[D]. 曹海苓.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6)
- [3]美国公私合作(PPP)法制研究[D]. 贾韶琦. 湘潭大学, 2020(12)
- [4]转型期地区经济增长的“双主体”:地方政府与企业家[D]. 刘志永. 山西财经大学, 2020(12)
- [5]生死线:铁路与抗日战争研究[D]. 刘瑞红. 苏州大学, 2020(09)
- [6]宋朝对大理不对称制衡研究[D]. 李魏巍. 华中师范大学, 2020(01)
- [7]中国和平外交政策演进历程及基本经验研究[D]. 唐诗. 东北师范大学, 2019(04)
- [8]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D]. 段传龙.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9]法治政府视角下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研究[D]. 马良全.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6)
- [10]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研究[D]. 刘登攀.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