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绕航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袁乐[1](2021)在《疫情背景下油轮航次租船条款若干法律问题探析》文中认为英国合同法背景下,疫情持续扩散对油轮租船合同中安全港口的判定、NOR递交的有效性、装卸时间的起算以及船舶的绕航违约责任等问题影响甚大,由此产生诸多纠纷和争议,给租船合同条款的制定和履行带来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建议通过完善合同条款的约定,特别是加入BIMCO疫情条款来有效控制经营风险。
黄晶[2](2021)在《中国水路货物运输案件司法诉讼现状、特征及启示——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例的实证分析》文中研究说明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所检索到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例进行分析比对,发现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多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管辖权对案件审理结果影响重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和第三编"合同"不能满足司法审判的需要,此类案件审理参照已废止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效果良好,通过司法解释、合同并入《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推行内河航运标准合同不能完全解决当前所存在的法律问题,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时对水路货物运输予以规制。
谢忱[3](2020)在《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2006年以来,邮轮产业在中国迅猛发展。由于我国邮轮产业发展重心一直集中于邮轮旅游市场培育,行业管理与立法方面远远落后于现实需要,因而出现了一系列诸如低价团泛滥、恶性竞争、免责条款滥用等行业乱象,行业立法迫在眉睫。为解决行业立法滞后带来的种种问题,以上海为代表的我国邮轮产业发达城市,发布出台了一系列针对邮轮旅游的政策性文件与行业规章,例如《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上海市邮轮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等,并建立了船期保险、多部门联合调解等行业管理机制,国内邮轮旅客的小额纠纷维权渠道已经逐渐畅通。然而,我国邮轮旅游的乱象并未得到根本改善,邮轮旅客人身伤亡等严重人身侵权案件仍然时有发生,“低价出境、大量购物、旅客权益保障不足”等负面印象,仍然充斥着大众对邮轮产业的认知。究其根本原因,我国法律学界与实务界当中,存在着邮轮旅游服务实际提供者与服务销售者之间责任倒挂的错误认识,导致对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一直无法达成共识,从而限制了立法活动的层次和深度,对邮轮公司的承运人责任规制与对邮轮旅客的特别立法保护更是无从谈起。这种错误认识源自我国因为独特的旅游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所产生的独特的邮轮船票销售模式。由于《旅行社条例》等国内立法对出境游经营主体的限制,导致我国开展邮轮船票直销模式受阻,过度依赖旅行社通过包切舱模式销售船票和组织邮轮旅游。而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包价旅游合同的研究不足,使得作为包价旅游合同主体的旅行社在大多数学者的眼中成为替代邮轮公司的责任主体,在海商法中承担了本应由邮轮公司承担的承运人责任,导致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分配明显失衡。因此,对我国特殊的法律和政策环境下所形成的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进行系统性的深入研究,有着非常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以国内运输法兼旅游法为视角,参考大量邮轮产业发达国家相关立法和判例,对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在我国法特别是海商法下法律关系性质和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表现进行系统性研究,重点在于澄清学界对于包价旅游合同、邮轮舱位租用合同和邮轮船票的种种误区,在海商法和旅游法的框架下厘清包切舱旅行社、邮轮公司、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等主体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并为我国邮轮旅游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和立法建议。全文除引言和结论外,正文分为五章。第一章以邮轮和邮轮产业的历史沿革入手,对邮轮产业的行业与文化特点进行归纳,并研究不同邮轮船票销售模式的表现和成因。第二章从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定义、法律关系特点、部门法定位与涉外法律关系适用入手,在我国法下搭建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框架。第三章研究分析在不同的邮轮船票销售模式下,对业界有关包切舱模式和邮轮船票直销模式的理论研究误区进行澄清,指出不同邮轮船票销售模式下,旅行社等邮轮船票销售主体对邮轮旅游的参与,都不会对邮轮公司的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地位造成实质性影响。第四章通过对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法律性质,以及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法律地位与责任连带关系进行研究,理顺邮轮旅游服务提供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五章落脚到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最重要的部分,即海商法下邮轮公司与邮轮旅客的关系,对海商法下的邮轮运输承运人识别、承运人责任体系尤其是邮轮公司对旅客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研究。通篇形成一个从整体到部分,从一般到特殊,从全面到重点的完整研究体系。
黄毓慧[4](2020)在《中国-东盟交换第五航权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中国“一带一路”与“空中丝绸之路”的建设以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与发展,中国与东盟之间的航空旅客与货物运输需求不断增大。中国与东盟之间广阔的航空运输市场急需一种更加开放、便利、自由和一体化的航空运输体系来支持人员与货物的流动。我国与东盟于2010年11月19日正式签署了《中国—东盟航空运输协定》及其《一号议定书》,开放不受限制的第三及第四航权。为了进一步实现区域航空自由化,2013年12月20日,双方又正式签署了《二号议定书》,有限制地开放第五航权。然而目前双方关于交换第五航权的安排出现了一些问题。第五航权的开放受到指定城市的限制,难以形成具有竞争力的国际航线,因而双方指定航司无法有效行使协定项下的这项权利,实现双方通过协定想要达到的航空自由化目的;低成本航司运营“V型”短程旅游航线,实现与“第七航权”本质相同的经济权利,这一行为的合法性有待进一步明确。在之后的安排中,如何解决航权开放出现的这些问题;在中国与东盟航空运输自由化的进程中,对于进一步开放航权又应该如何规定,成为我国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围绕上述内容,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中国与东盟之间交换第五航权的背景。这一章在介绍航权的内涵与主权属性的基础上,总结第五航权交换的主要法律模式。接下来,明确航空自由化背景下,第五航权对外开放对于航权交换从双边走向多边体制的重要作用。之后过渡到中国与东盟为了实现航空自由化,互相交换第五航权的基本情况,说明了区域航权交换的特殊性,并简要概括目前中国与东盟第五航权交换出现的问题。第二章,中国与东盟交换第五航权的实际效果分析。在解释《二号议定书》下航权开放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内部与外部第五航权分别受到的具体限制及其原因。通过分析第五航权所受限制对于国际航线开辟以及实际运营的影响,得出阶段性结论,即目前《二号议定书》对于开放第五航权的规定,并未实现中国—东盟区域航空自由化的实际效果。第三章,第五航权下“V型”航线的合法性问题。首先,对于中国—东盟区域出现的航空承运人以“V型”航线行使第五航权的行为进行了介绍,分析了这一行为出现的背景和原因。其次,对于这种航线的特殊性予以分析,明确其合法性的争议点在于是否超越第五航权的范围而实现了第七航权项下的经济权利。然后,通过第五航权与第七航权项下经济权利边界的对比,总结出关于“V型”航线的合法性的不同认定对于实现中国—东盟航空自由化具有不同作用。第四章,对于中国与东盟进一步交换航权的建议。提出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以及中国—东盟进一步开放航权的建议。在“V型”航线的问题上,建议认定该第五航权行使方式合法,同时航空当局应当加强监管,积极维护我国经济利益与航空资源;以此契机,将我国海南自贸区作为试点,逐步开放第七航权。在进一步实现中国—东盟“天空开放”的问题上,建议制定新的议定书,采用“否定清单”指定开放城市的方式,进一步开放第五航权;同时,制定有利于我国低成本航司发展的政策,提升我国低成本航司的国际竞争力,以应对更加自由化、更加激烈的中国—东盟区域航空市场竞争。综上,中国与东盟之间的第五航权交换推动了中国与东盟的航空自由化进程。但是针对目前存在的种种问题,需要制定新的议定书,采用“否定清单”模式增加开放城市,提高第五航权实际使用充分性。对于该区域的新型航权使用方式合法性做出明确规定,并通过进一步的航空自由化措施实现中国与东盟之间的“天空开放”。
裴旭炫[5](2020)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纳入《海商法》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8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海商法》修改工作列入五年立法规划。此后,我国交通部于2018年11月5日公开发布了《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修改稿》)及《海商法》修订说明,积极地向社会各行各业征询修改建议。根据此次《修改稿》的规定,本次《海商法》修改试图扩大其调整范围至国内水路运输,并单立第五章“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章节。本文首先分析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纳入《海商法》存在的法律问题。第一,从比较法视野梳理国际上水路货物运输的立法模式种类,分析不同模式下的具体立法手段与我国借鉴可行性。第二,我国内河运输纳入《海商法》拟采用专章立法模式,通过《修改稿》内容分析专章模式的优势与缺陷,具体缺陷体现在立法模式与法律适用上。第三,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纳入“海商法”的立法模式选择基础在于法律适用,现《海商法》修改具体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有:(一)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法律适用缺陷。此次《海商法》修改过分局限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部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特有制度如:承运人过失免责制度、海运留置权制度、实际托运人制度亦具备纳入可行性。(二)其他章节法律适用缺陷。“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单独成章将导致该章与《海商法》其他章节产生法律适用关系,基于国内航运现状,其他章节的纳入会影响部分国内长期以来的法律适用习惯,并由此导致两个法律适用缺陷:其一,并非所有《海商法》制度皆具备纳入必要性。其二,《海商法》其他法律制度的规定仍需完善。其次,分析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制度法律适用缺陷,具体体现为部分排除适用的“国际海上运输合同”特有制度存在“入河”价值,本文将以“航海过失免责”、“实际承运人制度”、“承运人留置权制度”三项制度举例论证本观点。在参考实际内河货物运输与法律适用现状、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与多式联运发展需要以及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统一的基础上讨论上述制度纳入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再次,分析其他章节法律适用缺陷。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以专章模式纳入《海商法》势必产生与其他章节的适用关系。因此,需要在其他章节中可能会涉及到内河运输法律变化的地方也予以规定,对于《海商法》整体体系需要根据内河运输之特点做出修改。《海商法》部分特有制度缺乏纳入价值,本文将以“共同海损”与“海上保险合同”两项制度从航运实践价值、法律冲突以及纳入的优劣对比方面论证此观点。最后,国内水路运输合同如何纳入《海商法》并非单纯的立法模式选择,《海商法》修改的根本目的在于有效适应现代航运和贸易发展的需求,应当坚持从实际问题解决作为《海商法》修改的基础,并全面、细致的讨论具体制度的适用。第一,应采用“单轨制”立法模式,建议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以及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合并为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差异之处单列小节分别规定调整。第二,协调“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同其他章节的适用冲突,对于缺乏纳入可行性的制度应明文排除适用,可在章节开头加入“本章内容仅适用于国际海上运输”等语言。综上所述,希望通过对《修改稿》“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纳入的讨论,有效第推进《海商法》修改进程,确保海河统一后《海商法》规定的合理性、科学性,以符合新时代航运与一带一路倡议之需要。
滕鹏[6](2020)在《我国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海域广阔,江河众多,水系运输四通八达,国内航运市场十分庞大,伴随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国民经济中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重要性也逐渐凸显出来,因此国内航运的蓬勃发展急需完备的法律来支撑,然而,水路货物运输的法制建设却较为落后,导致水路运输中的各种纠纷问题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伴随着《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货规》)于2016年被正式废止,使得国内水路货物运输面临更加严峻的法律适用局面。因此,对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中存在的法律缺失问题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此次修改《海商法》,完善我国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相关立法从而尽快实现和国际航运接轨已经成为当前我国航运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本文以当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航运发展实践为基础,对现阶段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归纳梳理,并结合国外先进的航海理论和实践经验,为进一步优化我国相关当事人利益和救济问题寻求有效路径,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水路货物运输法律的改进事宜进行深入探究。文章一共由以下四章内容组成:第一章是国内现行水路货物运输法律适用的主要争议点,其中第一节先对国内当前沿海货物运输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明确,其次论述内河货物运输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第二节写的是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中存在的法律适用争议,即对于当前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学者们有着各自不同的观点。一些学者认为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可以在民法的框架内得以解决,也有一些学者持反对意见认为《合同法》、《民法总则》的调整不具有针对性,应通过此次修改《海商法》,将其纳入《海商法》的调整范围。第二章是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现有法律适用的缺陷,主要阐述的是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在现有法律调整下的不足之处。首先是分析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关系适用《合同法》、《民法总则》调整的缺陷,一直以来,《合同法》在国内水路货运合同纠纷问题的处理中充当核心依据的角色,但现行《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比较粗略和原则,以致于在《合同法》找不到相关具体的规定时,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便无法得到明确。其次是通过分析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特殊性,即使通过约定适用《海商法》也不足以弥补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存在的法律漏洞。由此可以看出,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面临严峻的法律缺失问题,必须通过相关立法来进行完善。第三章是国内水路货运法律适用的完善,本文提出的具体建议如下:一是采取单独立法的方式来应对各类国内水路运输法律适用问题,分析单独立法的合理性以及单独立法可能面对的障碍,认为单独立法的可行性较低,第二是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纳入到《海商法》的范畴,在阐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在行业风险以及技术差距较小,有利于国内航运市场的快速发展等一系列理由后,在分析将其纳入《海商法》调整是必要的基础上,也肯定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适用《海商法》的可行性。笔者也赞同此种立法模式。第四章论述的是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纳入《海商法》调整的具体立法模式。上文肯定了通过修改《海商法》来完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立法模式,本章主要论述对于两者如何实现统一,提出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进行统一规定,两者统一适用《海商法》。另一种观点是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不同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一些基本制度方面进行单独规定,即各部分依旧保持独立状态但总体上形成一部完整的的海商法典,此观点下又细分为三种立法的具体模式,即专节式、专章式、准用式。对此,笔者个人认同第二种观点下的准用式。在当前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存在法律适用问题的情况下,趁修改《海商法》之际,在《海商法》中采取准用式即制定“沿海货物运输合同”专章,内河货物运输参照适用的立法模式,以此来完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法律适用,这是一个可行,且在目前最为合适的举措。
朴新革(PAK SIN HYOK)[7](2020)在《中国界河运输中国际私法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国与周边有关国家界河上的航运事业,在“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得到了快速发展。界河运输,本质上也是一种国际运输;界河运输中所产生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包括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船舶碰撞关系等,因而也属于一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然也就必然面临法律冲突问题。目前,中国与周边国家还没有达成任何一部专门调整界河运输的双边民事条约,因此,对界河运输中产生的法律冲突,只能依靠国际私法去解决。本文即对界河运输中的国际私法问题加以研究,主要包括界河运输所涉及的有关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和制定统一实体法对界河运输进行规制的问题。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是对界河运输的概述,简要介绍了界河的定义、界河的划界、界河航行权和界河航运管理等问题,并指出了中国界河运输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第二章对中国界河运输中两种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即界河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和界河船舶侵权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界河货物运输合同应与普通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样,遵循相同的法律适用规则;但对于界河船舶碰撞和油污引起的侵权法律关系,由于界河划界和船舶航行的特殊性,一般海事国际私法中遵循的侵权行为地法原则应不再适用,而应适用法院地法或者船旗国法。第三章在对比分析中俄和中朝在黑龙江和鸭绿江界河运输中可适用的国内法律所存在的诸多不同的基础上,探讨了制定中国与周边国家界河运输统一实体法的可行性。第四章中提出了解决中国界河运输中所涉及的国际私法问题的两项建议,即建议制定专门的界河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以及建议制定中国与周边国家界河运输统一实体法。
于斯斯[8](2020)在《英国法下海上运输货方索赔权时效研究》文中指出在海事司法实践中,由于船东、承租人、承运人与货方之间关系错综复杂,在货方索赔权时效方面常常出现较大争议,主要问题围绕在货方索赔权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英国的海运历史悠久,又在国际贸易中处于领先地位,笔者通过研究英国法下海上运输货方索赔权时效的相关问题,总结出英国法下解决上述问题的价值取向和立法特点,据此为我国海商法相关问题的修订提供合理的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正文包括四部分。其中,第一部分包括英国法下货方索赔权定义、来源、索赔权诉讼时效的分类以及索赔权诉讼时效与普通诉讼时效的关系;第二部分论述了英国法下海上运输货方索赔权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以及延长。根据英国1971年《海上货物运输法》、1980年《时效法案》、1996年《仲裁法》以及其他法律和案例,货方索赔权时效起算有着不同的规定,根据不同的时效起算标准产生了标准不统一以及标准内容可操作性差的问题;英国法下关于海上运输货方索赔权时效的“中止”“中断”问题以没有“中止”“中断”规定为原则,以个案适用“中止”“中断”为例外。此部分总结了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况的事由并由此产生的问题;此外,海上运输货方索赔权时效除了法律规定的延长,还可以通过当事人协议的方式来延长;第三部分归纳总结了英国法下海上运输货方索赔权诉讼时效的立法价值取向和立法特点问题;第四部分笔者结合英国法下海上运输货方索赔权时效规定对我国修改《海商法》提出了建议,具体分为海上运输索赔时效现存的问题以及对起算、中止中断、延长三个方面的问题的借鉴。
徐峰[9](2020)在《“一带一路”视野下海运承运人“绕航责任”与“过错责任”的冲突与协调》文中研究说明为推动"一带一路"海上贸易顺利开展,对于沿线各国海上运输法的冲突应予以协调。就绕航行为而言,一部分国家加入《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与《汉堡规则》,或将其转换为国内法适用,承运人承担海商法上的"绕航责任";另一部分沿线国家并未制定海上货运法,或未在货运法中设定绕航条款,承运人承担民商法上的"过错责任"。从"归责原则"与"免责事由"两方面分析,"绕航责任"比"过错责任"更轻,体现了法经济学上的效率性。我国应加入《鹿特丹规则》,将其作为区域性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或在《海商法》修改时,在保留原有绕航条款的基础上,并入公约相关规定,实现"求同存异"的战略目标。
陈娴[10](2020)在《联盟背景下国际航线网络与航班计划优化设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加入航空联盟是航空公司拓展国际业务及提升经济价值的重要手段,但国内航空公司由于经验不足,在开展联盟合作时存在一定的盲目性,特别是在联盟航线网络构建、航班计划制定等方面,缺乏一套科学的航线、航班优化方法。本文以联盟航线网络与航班计划协同优化为切入点,研究如何构建合作网络,设计联盟航线产品中的航班频率与航班时刻等问题,以期提高联盟协同价值。首先,充分分析联盟航线网络合作的实际需求,考虑合作伙伴网络已确定、OD对需求不对称等现实情况,构建了非严格、多分配的联盟航线网络优化模型。通过分析大量的历史数据,加入航班时刻偏好、航线竞争程度、联盟合作关系等指标,建立改进的QSI指标体系。为解决线性回归确定QSI模型系数误差较大的问题,引入BP神经网络方法实现指标与QSI值间的非线性映射。为防止由于初始权值确定的随机性造成网络陷入局部极小值问题,加入粒子群算法。其次,以构建的联盟航线网络为基础,综合考虑航空公司与旅客的利益,以航班运行成本和旅客计划延误成本之和最小为目标函数,建立混合型联盟合作航线网络下多机型多路径的航班频率优化模型。最后,在航线网络和航班频率确定的基础上,建立考虑直航旅客计划延误时间成本、中转旅客中转衔接成本、旅客需求定量分布的国际航线航班时刻优化模型,结果表明考虑中转旅客衔接质量的航班时刻优化结果可以使得航空公司机会成本减小,经济利润增加。
二、绕航法律问题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绕航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疫情背景下油轮航次租船条款若干法律问题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不可抗力与合同受挫 |
二、安全港之判定 |
三、NOR递交的有效性 |
四、装卸时间的计算 |
五、绕航违约责任的判断 |
六、疫情条款的拟定 |
七、建议 |
(2)中国水路货物运输案件司法诉讼现状、特征及启示——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例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水路货物运输案件司法诉讼现状 |
(一)案件地域分布和增长情况 |
(二)案件审理法院的分布和二审案件情况分析 |
(三)《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在水路货物运输案件中的适用情况 |
二、水路货物运输案件的司法诉讼特征 |
(一)水路货物运输纠纷中法院的判决主要依据《合同法》 |
(二)水路货物运输案件主要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
(三)依据司法解释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为一年 |
三、水路货物运输案件实证分析之启示 |
(一)水路货物运输发展需要高位阶的立法 |
(二)水路货物运输纳入《海商法》调整 |
四、结语 |
(3)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主要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邮轮及邮轮产业 |
第一节 邮轮的定义与历史沿革 |
一、产业视角下的邮轮与邮轮旅游的定义 |
二、邮轮定义的历史沿革考证——“邮轮”与“游轮”之争 |
三、邮轮旅游产业本土化的进程与特点 |
第二节 邮轮产业的行业特点与文化特点 |
一、邮轮产业的行业特点 |
二、邮轮产业的文化特点 |
第三节 邮轮船票销售模式及其成因与结果 |
一、邮轮船票直销模式 |
二、包切舱模式 |
三、包切舱模式在我国兴起与异化的原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法律框架下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定义与内容 |
一、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定义 |
二、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
第二节 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特点 |
一、以海事法和旅游法为主线的部门法交叉管辖 |
二、国际性与本土性并存 |
三、受产业结构影响的价值平衡选择 |
第三节 邮轮旅游法律规范的部门法定位 |
一、研究部门法定位的意义和路径 |
二、世界主要国家邮轮旅游法律定位 |
三、我国对邮轮旅游法律规范应采取的部门法定位 |
第四节 涉外邮轮旅游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
一、传统冲突规范对涉外邮轮旅游侵权的不适应性 |
二、适用母港所在地法律重构涉外邮轮侵权准据法的必要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邮轮船票销售主体与邮轮旅客之间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包切舱旅行社与邮轮旅客的法律关系 |
一、域外法下包价旅游合同的性质 |
二、我国法律对包价旅游合同的学理争议 |
三、在我国法下重新认识包价旅游合同性质 |
第二节 我国邮轮船票直销模式合法性与旅行社应然法律地位的探析 |
一、我国邮轮船票直销模式的合法性基础 |
二、邮轮船票直销模式的不同发展阶段和法律关系 |
三、邮轮船票直销模式对旅游服务合同下旅行社地位的重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邮轮旅游服务提供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包切舱旅行社与邮轮公司的法律关系 |
一、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表现 |
二、邮轮舱位租用合同在大陆法下的性质探析 |
三、美国法对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性质界定 |
四、海商法对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性质界定 |
第二节 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与其他主体的法律关系 |
一、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定义与表现 |
二、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法律地位 |
三、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合同责任承担 |
四、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侵权责任承担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邮轮公司与邮轮旅客之间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海商法视角下邮轮公司承运人身份的确定 |
一、我国《海商法》下承运人的定义和外在表现 |
二、邮轮运输服务在我国承运人制度下的定位 |
三、邮轮公司与旅行社的承运人地位选择 |
第二节 以《海商法》为主线的承运人法定责任体系 |
一、海上旅客运输法的排他性管辖效力 |
二、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
三、承运人的归责原则 |
四、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与强制保险 |
第三节 邮轮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重构 |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定义和立法现状 |
二、邮轮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特点 |
三、邮轮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框架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4)中国-东盟交换第五航权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中国与东盟之间交换第五航权的背景 |
第一节 航权交换的双边体制 |
一、航权来源于国家的领空主权 |
二、双边航空运输协定是航权交换的主要模式 |
第二节 航空自由化与第五航权的交换 |
一、航空自由化的内涵 |
二、第五航权交换是航空自由化的重要特征 |
第三节 中国与东盟交换第五航权的渊源与特殊性 |
一、中国与东盟不断加强航空自由化 |
二、区域航权交换的法律框架 |
三、区域第五航权交换的特殊性 |
第二章 中国与东盟交换第五航权的实际效果分析 |
第一节 双方交换的第五航权现状 |
一、区分内部第五航权与外部第五航权 |
二、开放城市与运力班次的限制 |
第二节 交换第五航权的效果 |
一、开放城市的限制影响国际航线的开辟 |
二、第五航权的实际运营减少 |
第三章 第五航权下“V型”航线的合法性问题 |
第一节 中国—东盟间航空运输的“V型”航线 |
一、“V型”航线的产生 |
二、“V型”航线超出第五航权范围 |
第二节 对“V型”航线的合法性质疑 |
一、第七航权允许完全的第三国业务权 |
二、“V型”航线实现第七航权下的经济权利 |
第四章 对于中国与东盟进一步交换航权的建议 |
第一节 明确“V型”航线的合法性 |
一、中国与东盟航空当局对于“V型”航线加强监管 |
二、中国与东盟逐步交换第七航权 |
第二节 采用“否定清单”方式进一步开放第五航权 |
一、提升我国低成本航司的国际竞争力 |
二、以“否定清单”方式加强区域航空自由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纳入《海商法》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内河运输纳入《海商法》的立法模式选择与思考 |
第一节 内河运输纳入《海商法》的立法模式选择 |
一、比较法视野下的水路货物运输法律规定 |
二、我国内河运输纳入《海商法》的立法模式选择 |
第二节 专章模式的适用思考 |
一、专章模式的优势 |
二、专章模式的缺陷 |
第二章 具备“入河”价值的《海商法》特有制度 |
第一节 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制度 |
一、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航行过失事故率高 |
二、有利于平衡船货双方利益 |
三、统一我国水路货物运输的责任体系 |
第二节 承运人货物留置权 |
一、我国货物留置权的立法状况 |
二、海运货物留置权成立要件的取舍 |
三、海运货物留置权行使规定的取舍 |
第三节 实际托运人制度 |
一、实际托运人制度纳入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
二、内河货物运输发货人/实际托运人的权利范围 |
三、内河货物运输发货人/实际托运人的义务范围 |
第三章 缺乏“入河”价值的《海商法》特有制度 |
第一节 共同海损制度 |
一、共同海损制度的“入河”价值 |
二、内河运输缺乏共同海损制度适用基础 |
三、共同海损制度“入河”的实践困境 |
第二节 海上保险合同制度 |
一、海上保险合同与《保险法》的独有制度 |
二、海上保险合同与《保险法》的制度重复 |
三、海上保险合同与《保险法》的制度冲突 |
第四章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纳入《海商法》的建议 |
第一节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入海的法律适用建议 |
一、坚持从实际问题出发原则 |
二、全面讨论“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具体适用制度 |
第二节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入海的立法模式构思 |
一、适用“单轨制”的立法模式 |
二、其他章节的适用冲突调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我国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法律适用的争议 |
第一节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 |
一、沿海货物运输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 |
二、内河货物运输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 |
第二节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法律适用中的主要观点 |
一、适用民法进行调整 |
二、适用修改后的《海商法》予以调整 |
第二章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现有法律适用的缺陷 |
第一节 适用《合同法》调整的缺陷 |
一、《合同法》的规定针对性不强 |
二、适用《合同法》以及司法解释调整的缺陷 |
第二节 约定适用《海商法》调整的不足 |
一、国内水路货物运输风险的特殊性 |
二、海商法不能弥补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法律真空” |
第三章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法律适用的完善 |
第一节 制定《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法》的单行法 |
一、单独立法的合理性 |
二、立法要面对的障碍 |
第二节 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纳入《海商法》的调整范围 |
一、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差距较小 |
二、国内航运市场发展的内在需求 |
三、有助于我国海事法律制度的统一 |
第四章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纳入《海商法》调整的具体立法模式 |
第一节 实行单轨制要面临的障碍 |
一、国内水路货运承运人不宜采用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
二、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不宜实行提单制 |
第二节 双轨制下的三种立法模式 |
一、专节式 |
二、专章式 |
三、准用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7)中国界河运输中国际私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界河运输概述 |
第一节 界河概述 |
一、界河的定义 |
二、界河运输的定义 |
三、界河航运的管理 |
第二节 界河的划界和航行权 |
一、界河的划界 |
二、界河上的船舶航行权 |
第三节 中国界河运输概况 |
第四节 中国界河运输中存在的国际私法问题 |
第二章 中国界河运输中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
第一节 适用于界河运输的中国国内法 |
一、界河货物运输合同关系 |
二、界河旅客运输合同关系 |
三、界河船舶碰撞法律关系 |
四、对适用于界河运输的中国国内法的述评 |
第二节 界河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 |
一、法律冲突 |
二、法律适用 |
第三节 界河船舶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 |
一、界河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 |
二、界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
第三章 制定中国与周边国家界河运输统一实体法的可行性研究 |
第一节 国际水路运输统一实体法的域外立法实践 |
一、欧盟统一实体法介绍 |
二、欧盟统一实体法评析 |
第二节 制定中国与周边国家界河运输条约的可行性 |
一、现存的中朝和中俄界河航运双边协议 |
二、制定界河运输条约的可行性探讨 |
第四章 完善中国界河运输法律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制定专门单边冲突规范 |
第二节 制定界河运输双边条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8)英国法下海上运输货方索赔权时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 国外研究的现状 |
2. 国内研究的现状 |
(三) 论文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
(四) 研究方法 |
一、英国法下货方索赔权与诉讼时效的概述 |
(一) 海上运输货方索赔权的定义 |
(二) 海上运输货方索赔权的来源 |
1. 合同说 |
2. 法律规定说 |
3. 物权凭证说 |
4. 托管说 |
(三) 海上运输货方索赔权诉讼时效的分类 |
1. 单一权利义务关系争议下的诉讼时效 |
2. 复合权利义务关系争议下的诉讼时效 |
(四) 海上运输货方索赔权诉讼时效与普通时效的关系 |
1. 货方索赔权诉讼时效与普通时效适用顺位不同 |
2. 货方索赔权诉讼时效与普通时效起算标准不同 |
3. 货方索赔权诉讼时效与普通时效“中止”“中断”不同 |
二、英国法下海上运输货方索赔权时效之考察 |
(一) 货方索赔权时效起算的规定 |
1. 货方索赔权时效起算客观标准的规定 |
2. 货方索赔权时效起算主观标准的规定 |
(二) 货方索赔权时效起算规定存在的问题 |
1. 客观标准起算的矛盾 |
2. 主观标准起算存在的问题 |
3. 主客观标准起算法律适用问题 |
(三) 货方索赔权时效的“中止”“中断” |
1. 原告提交仲裁程序或诉讼被仲裁替代引起的“中止” |
2. 原告诉讼被驳回或仲裁被撤销引起的“中止” |
3. 原告提起诉讼时引起时效的“中断” |
4. 原告被告双方达成协议引起的“中断” |
5. 被告承认索赔引起的“中断” |
6. 被告欺诈、隐瞒、重大误解引起的“中断” |
(四) 货方索赔权时效的延长 |
1. 诉讼前时效的协议延长 |
2. 诉讼程序中诉讼时效的延长 |
三、英国法下海上运输货方索赔权时效价值取向与立法特点 |
(一) 英国法下海上运输货方索赔权时效的价值取向 |
1. 货方索赔权时效规定体现秩序价值 |
2. 货方索赔权时效规定体现公平价值 |
(二) 英国法下海上运输货方索赔权时效立法特点 |
1. 一般法与特别法矛盾的补充式化解 |
2. 国内法对国际公约的辩证适用 |
3. 法院自由裁量权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制衡 |
四、英国法下货方索赔权时效规定对我国的启示 |
(一) 我国海上运输货方索赔时效现存法律问题 |
1. 我国海上运输货方索赔时效起算标准问题 |
2. 我国海上运输货方索赔时效中断扩张适用问题 |
3. 我国海上运输货方索赔时效延长立法完善问题 |
(二) 对我国海上运输货方索赔时效起算修改的建议 |
1. 对“应当交付之日”定义的建议 |
2. 对“交付”与“应当交付之日”适用矛盾解决的建议 |
3. 对索赔时效主客观标准适用矛盾解决的建议 |
(三) 对我国海上运输货方索赔时效中止中断修改的建议 |
1. 修改索赔时效中止中断应该极为谨慎 |
2. 明确索赔时效中断的扩张适用规则 |
(四) 增加我国海上运输货方索赔时效延长规定的建议 |
1. 增加当事人约定延长须经法院认可的条款 |
2. 详细规定当事人约定延长的限制条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9)“一带一路”视野下海运承运人“绕航责任”与“过错责任”的冲突与协调(论文提纲范文)
一、“一带一路”沿线各国适用海上运输法律的冲突 |
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船舶绕航适用法律的冲突 |
三、“绕航责任”在不同法律体系下的差异及与“过错责任”的比较 |
(一)“绕航责任”与“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比较 |
(二)“绕航责任”与“过错责任”免责事由比较 |
四、绕航责任的法经济学评价及未来我国立法模式的选择 |
(一)绕航责任的法经济学评价 |
(二)未来我国海上货运法立法模式的选择 |
(10)联盟背景下国际航线网络与航班计划优化设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词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现状综述 |
1.3.1 航空联盟相关问题研究现状 |
1.3.2 国内外航线网络优化研究现状 |
1.3.3 国内外航班频率及时刻优化研究现状 |
1.3.4 研究现状小结 |
1.4 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 |
1.4.1 主要研究内容 |
1.4.2 技术路线 |
1.4.3 本文相关术语定义 |
1.5 论文结构 |
第二章 联盟航线网络设计与优化 |
2.1 联盟航线网络分析 |
2.1.1 联盟航线网络与枢纽航线网络 |
2.1.2 UMp HMP四下标模型 |
2.2 联盟航线网络优化设计模型 |
2.2.1 模型假设条件 |
2.2.2 模型建立 |
2.3 算例分析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联盟航线产品市场份额预测 |
3.1 引言 |
3.2 QSI模型建立 |
3.2.1 指标选取及分析 |
3.2.2 QSI模型介绍 |
3.2.3 基于粒子群算法与BP神经网络的市场份额预测 |
3.3 预测结果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联盟国际航线航班频率优化研究 |
4.1 问题描述 |
4.2 混合型联盟合作航线网络下的航班频率模型建立 |
4.3 算例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联盟国际航线航班时刻优化研究 |
5.1 引言 |
5.2 联盟航线航班时刻优化模型 |
5.2.1 旅客计划延误成本计算 |
5.2.2 考虑联盟合作的航班时刻优化模型 |
5.2.3 迭代算法设计 |
5.3 算例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总结与展望 |
6.1 全文总结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四、绕航法律问题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疫情背景下油轮航次租船条款若干法律问题探析[J]. 袁乐. 世界海运, 2021(10)
- [2]中国水路货物运输案件司法诉讼现状、特征及启示——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例的实证分析[J]. 黄晶.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21(02)
- [3]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研究[D]. 谢忱.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4)
- [4]中国-东盟交换第五航权的法律问题研究[D]. 黄毓慧.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4)
- [5]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纳入《海商法》的法律问题研究[D]. 裴旭炫.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6]我国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 滕鹏.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7]中国界河运输中国际私法问题研究[D]. 朴新革(PAK SIN HYOK).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8]英国法下海上运输货方索赔权时效研究[D]. 于斯斯.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9]“一带一路”视野下海运承运人“绕航责任”与“过错责任”的冲突与协调[J]. 徐峰. 国际商务研究, 2020(03)
- [10]联盟背景下国际航线网络与航班计划优化设计研究[D]. 陈娴.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