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被动受贿是否须经“事前商量”(论文文献综述)
邓小菊[1](2021)在《陈锦涛案与民初法政纠葛》文中研究说明
王明锁[2](2020)在《中国民商法典编纂中对债的制度的重认回归与聚合完善——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法典“债(承)权编”草案建议稿(黄河版)》》文中认为民商法典是市场经济社会百科全书式的法律。中国民法典编纂实属民商法典之编纂。民商法典通则为其道,人身权、物产权、知产权、债承权与继承权为其象,与中华传统思想文化之五行学说相对应。债乃民商主体间法律之锁链,属金肺之象,呼吸交替、纳新吐故,相互移转承接者也。债本统一之制,将其任意砍分,实属对债的真情本性之背离,对法治诚信文明之毁损。编纂中国民商法典,当对数千年科学传统债之本真予重认,使其回归聚合并完善张扬。债的基本核心制度为债的产生与履行。对债不履行者,当重其责任,严其后果。担保乃债之附随辅助之制,当与主相从。本文依持理论实践结合、法治德治结合、守正创新结合、科学民主结合,以及天人合一、民商合一、知行合一之理念,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法典草案建议稿(黄河版)》的"通则编"226条、"人身权编"247条、"物权编"398条、"知识产权编"195条之后,毅力于债,完成"债转承接"漫卷,为667条,加上前面四编,共计1733条。就整个民商法典言,尚剩继承独编。若沿改上编结语,可谓是:通人物智峰嶂过,债岭磅礴征进难。知行百里九十半,长城望雁赏枫花。
高雨桐[3](2020)在《塑“苦”:接管时期天津市节约运动(1948-1950)》文中研究说明艰苦奋斗是中共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倡导和培育出的优良精神作风,也是其不断走向胜利的关键政治优势。在从乡村向城市转移的过程中,艰苦奋斗成为中共接管城市的重要法宝。凭借衣冠不改旧家风的精神风貌,中共平稳实现了对天津的接收。但天津享乐浮华的城市文化及市民和接管干部出现“畏苦”心理,与中共长期遵循的“吃苦”文化产生了矛盾。能否跳出历史周期律,避开李自成式失败,将消费城市变为生产城市,成为中共接管城市所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勤俭节约是艰苦奋斗精神的重要表现形式。在接管天津初期,针对工作生活中出现的随意滥用水电等物力资源的现象,中共尝试通过开展小范围的节约运动予以纠正。为有效应对汛期天津及周边地区发生的水灾,中共又及时开展了节约救灾运动以帮助灾民渡过灾荒。中共倡导的节约理念也随着初期节约主题活动的进行得以在天津初次亮相。1949年末,为恢复发展天津生产事业支援国家财政,同时进一步纠正天津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种种错误倾向,中共在全市范围内发起了全面的节约运动。通过展开本次节约运动,既教育引导各机关团体干部职工树立了节约观念,又以建立新的节约制度的方式解决了节约检查中所暴露出种种问题和错误倾向。在运动进行中,将节约与树立新作风、认购公债等运动相结合,丰富了节约的内涵,扩大了影响范围,在城市中宣传普及了节约的精神理念。本次节约运动是中共将自身政治文化中的“苦”转化为城市所能接受的文化符号的成功尝试,奏响了中共在城市中“塑苦”的序曲。
欧阳海群[4](2020)在《战后武汉惩治汉奸研究》文中指出抗战时期,“汉奸”问题对我国的抗战事业产生极大影响。战后,在武汉民众舆论的推动下,武汉地区进行了一系列惩治汉奸活动。本文通过整理各类史料,对武汉地区战后惩奸情况予以论述。武汉战后惩奸主要经过如下步骤,即检举汉奸、逮捕汉奸、通缉汉奸、对汉奸提起公诉、对汉奸进行审判以及对汉奸的财产进行清理。检举汉奸既有民众检举,也有各机关单位检举。总体而言,检举汉奸的情况并不乐观。至于逮捕汉奸,在经过一系列明争暗斗后,主要由武汉警备司令部以及军统武汉办事处办理,其他部门协办,捕奸行动在早期较为迅速,捕获了大批汉奸,至1947年始,捕获汉奸数骤然下降。通缉汉奸一事,根据档案数据得知,通缉汉奸数较少。武汉的汉奸公诉主要由湖北省高等检察院负责,根据目前已有的材料可知,提起公诉的人数较少,引起武汉民众不满。汉奸的审判工作,除了军事汉奸由武汉行营军法处负责外,其余汉奸主要由湖北省高等法院负责。高院在审判汉奸时,出现了一系列包庇汉奸、徇私枉法的行为,文中主要以典型案件高云青案、姚春阶案为例,揭露了汉奸案件处理过程中,汉奸与案件处理人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汉奸背后暗箱操作以及审判法官对于法律条文的解读对汉奸案件审判的巨大影响。汉奸财产的清理情况更是混乱,清理汉奸财产机构众多,变更频繁,且出现众多部门共同处理“逆产”的情况,以至于汉奸财产工作处理结束,并无出现较为明确的清理汉奸财产数目总数。通过对战后武汉惩奸情况进行分析得知,战后武汉惩奸活动虽取得一定成果,使部分汉奸得以惩治,但是仍存在惩奸不力的问题,而造成此问题的原因,本文认为主要有四点,即战后复杂的政治形势、惩奸条文存在不足、各机关人员对汉奸进行包庇以及职权划分不明,执行混乱。
褚楚[5](2019)在《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研究》文中提出乡村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微观基础。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关于如何加强乡村治理有效性问题的探讨成为许多学者研究的关注重点。与许多从转变乡村治理模式、调整乡村治理结构等视角出发展开的研究不同,本文从“现代国家的构建与有效运行依赖于一个规模庞大且素质优良的官僚组织”这一视角出发,探讨了基层官僚主要构成群体、党和国家治理乡村社会的主要力量——乡镇公务员其素质与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之间的互动关系。一方面,在“国家——社会”理论分析框架下,乡镇公务员是连接国家政治社会和乡村民间社会的纽带与桥梁,要完成乡村基层治理这样一种兼具政治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特殊社会分工,既应当具备坚定地政治素质、熟练于正式制度规则和政治权威的运用,发挥好政治传输功能,也应当具备合理运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来化解地方利益冲突和治理困境的乡土智慧,为乡村百姓解决好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另一方面,乡村治理现代化过程中乡镇政府的职能及其发挥职能的具体方式发生转变,对乡镇公务员观念意识、知识能力和心理素质各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乡镇公务员的素质培育对于提升乡镇政府治理能力、构建现代化的乡村治理体系以及维护乡镇政权公信力而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以新制度主义理论为研究的总体分析框架,以乡村治理现代化为研究背景,以治理理论、街头官僚理论、理性行为选择理论、素质模型理论和培训的相关理论为主要理论依据,综合运用了理论分析、实证研究法、文献研究和比较研究法,对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与探讨。本文主要探讨和解决了如下几个问题:首先,探讨了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乡镇公务员应当具备的素质内容。一方面基于治理理论,从乡村治理过程中乡镇政府承担职能的三个维度——即纵向维度的执行性职能、横向维度的协调性职能、以及前后维度上的规划引导与服务保障职能,探讨了乡村治理对乡镇公务员提出的基本素质要求,即应当具备坚定的政策执行素质、积极的三农服务素质和良好的统筹协调素质。另一方面依据善治和善政的相关理论,探讨了乡村治理现代化对乡镇公务员素质提出的更高要求,即具备更强的基层组织建设素质、民主与法治素质、统筹规划与协调素质、运用现代治理技术和治理工具的业务能力素质、以及预防、化解和应对突发危机的素质等。其次,从理论逻辑和现实需求两方面探讨了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现实意义与必要性。从理论逻辑上,一是基于街头官僚理论和理性行为选择理论,在“工作环境—行为选择”分析框架下,以自由裁量权和行为选择空间为逻辑起点,探讨了乡镇公务员的几种典型行为选择模式,如政策的变通执行、规则依赖、一线弃权等;二是基于素质模型理论,乡镇公务员的外在行为表现是其素质构成的一部分,并且由其内在的观念意识、性格品质以及知识能力等素质综合作用而形成,进而结合素质是由“意识灌输、知识学习、能力锻炼和习惯养成四个环节反复循环而形成”的这一基本规律,论述了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对于矫正乡镇公务员在工作中的行为选择偏差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从现实需求的角度,本次研究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访谈、媒体案例分析等途径考察了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的现状,发现了当前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整体存在不足,例如政治意识和政治理论知识不足,民主素质和法治素质不高、职业道德责任亟需增强,文化业务素质有待提升、身体和心理素质仍需提高等,与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因此迫切要求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提高乡镇公务员整体素质水平与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要求相适应。第三,通过对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历史和现状的考察,分析了当前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中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例如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内容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素质培育的方式较为单一、公务员培训教育资源供需不平衡等,究其原因:一是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体系不健全,导致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工作缺乏系统性和连续性;二是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保障机制不健全,基层教育培训资源和经费拨付难以得到保障;三是由于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主体的观念意识淡薄,对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工作缺乏端正的态度和足够重视。第四,通过对比分析国外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几种主要的特征类型和主要做法,即以英国等英联邦国家为代表的“需求导向型”、以美国为代表的“能力导向型”、以加拿大、澳大利亚为代表的“价值导向型”、以新加坡为代表的“人本导向型”和以日本为代表的“实践导向性”,总结了可供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借鉴的基本经验,例如加强公务员培训的法治与制度保障、分级分类建立公务员素质标准、对公务员进行定期素质测评、完善公务员道德行为规范建设、重视理论培训与实践锻炼相结合以及注重公务员培训教育结果的考核与运用等。最后,基于前文论述提出在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基本路径。以可靠的政治素质、良好的道德素质、精湛的业务素质和健康的心理素质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主要目标,坚持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相结合、理论培训与实践养成相结合、规范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传统继承与时代创新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以加强构建完整的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体系为主要对策,通过丰富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内容与方式、加强乡镇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建设、建立乡镇公务员素质跟踪评价系统、完善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配套制度保障、加强思想道德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等途径,提高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系统性、持续性和有效性。
冀睿[6](2019)在《立宪政治与近代中国审计制度的生长》文中指出现代意义上的审计制度源自于西方国家,在西方国家立宪政治的发展中,审计制度得到了重要的改造,从传统迈向了现代化的演进道路。晚清至民国时期,国家动荡,政局起伏。随着欧风美雨的影响,立宪救国成为主流话语体系的共识。在近代中国立宪政治的发展进程中,审计制度拉开了改革的帷幕,接受了立宪政治的现代化改造,并受制于国家宪制的整体布局和权力分配。本文旨在立宪政治的视角下,以我国晚清到民国时期的审计制度变迁为研究对象,在近代中国立宪政治的发展中,探讨审计制度的生长和变化的轨迹;分析立宪政治对审计制度的改造,对立宪政治发展进程中的审计制度生长路径进行梳理;同时,将立宪政治作为审计制度创设和成长的框架和动力,解释近代中国各种审计制度从选择、创立到演变的根本原由,探讨各种审计权力配置模式及制度构造与宪制之间的关系;寻求审计制度演变的深刻意涵,揭示审计制度发展的历史启示。为贯彻这一意旨,本文主要从五个方面展开论述。导言部分,说明了本文的研究缘由,梳理了与本文研究相关的研究成果,提出了本文研究的创新之处,阐述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并对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等进行阐释。第一章,立宪政治与审计制度的塑造。本章对审计制度的兴起和改造进行了研究,特别是结合英、法、德三国的宪制发展背景,分析了审计制度的兴起,并就英、法、德三国的立宪政治发展对于审计制度的改造进行了探讨。本章还分析了立宪政治中的审计权型构,对于审计权的立法配置模式、司法配置模式、行政配置模式和独立配置模式进行了阐述和分析。此外,本章从人民主权、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代议制、税收的合法性控制四个方面研究了审计制度对立宪政治的支撑性,审计制度不仅接受了立宪政治的改造,也对立宪政治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支撑作用。对西方国家的立宪政治与审计制度之间关系的揭示,将为近代中国立宪政治发展进程中的审计制度构建及改造提供重要的参考和借鉴。第二章,晚清立宪的筹谋与审计制度之构想。伴随着晚清立宪政治的发展,西方近代审计制度被引入中国。本章探讨了晚清立宪背景下的近代中国审计制度的发生基础,并从立宪政治之诉求、统一财权的刺激以及治理贪腐之需要三个方面分析了预备立宪对于审计制度的需求。本章还深入地阐述了晚清政府对于域外审计制度模式的权衡与选择,探讨了日本审计制度对晚清审计制度改革的重要影响,并分析了晚清政府构建独立型审计制度的原因。此外,本章还对于晚清预备立宪中的审计制度设计思路进行了分析和阐述,研究了预备立宪中审计制度构想的超越与缺憾。晚清审计制度的改革设想虽然未能付诸实践,但对于晚清政府从财政视角认识和理解宪制体系的运行有着积极的促进意义,也为此后民国时期审计制度的创建与发展提供了参照和比较。第三章,共和立宪与审计制度的再造。在西方近代审计制度的影响下,北京政府完成了晚清预备立宪时期未完成的谋划,建立了共和制背景下的新型审计制度。本章对北京政府时期的审计制度创设和变迁进行了研究,结合北京政府时期的时局发展,对北京政府初期审计制度的缺失和再现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地探讨。本章还分析了审计制度的入宪尝试以及在宪制中的初创,共和宪制体系中的审计制度不再是维护君主专制的国家工具,已成为保障人民的财政知情权、财政监督权和财政问责权的利器。此外,本章结合北京政府时期的立宪风潮,分析了宪制的变迁对审计制度的重要影响,探讨了不同宪制下权力的整体布设对于审计制度变化的影响。北京政府时期审计制度的演进历程,为国民政府五权宪制下的审计制度续演提供了有益的经验。第四章,五权宪法下审计制度的嬗变。本章对五权宪法体系下的审计制度变迁进行了深入考查。结合五权宪法理论体系,本章对孙中山先生的审计制度构想进行了探讨,分析了五权宪法理论体系中监察制度和审计制度之间的关系,五权宪法理论体系中的监察型审计制度凝聚着中西审计制度的不同特色,统合了行政监察和财政监督,弥补了监察机关在财政监督领域的不足。本章深入研究了国民政府时期“监审合一”制度的初创,并对初创后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之间的相互协调、相互监督的关系进行了深入分析。本章还对初创后的“监审合一”制度和“监审分立”制度之间的往复变化进行了分析;并结合五权宪制的建立,阐述了这一时期有关审计权力配置的论争,研究了“监审合一”制度在宪制体系中的确立和发展。第五章,对近代中国审计制度生长的思考。本章对近代中国审计制度的贡献进行了总结和思索,分析了审计制度在财政监督与制约方面发挥的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并从提升监察效能、预算执行的财经监察以及审计问责方面阐释了审计制度对于推动监察制度发展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同时,对近代中国审计制度的发展进行了反思,阐述了不同的政治结构和审计权力配置对于审计制度发展的影响,并对近代中国“监审合一”制度的历史发展和变迁进行了回顾和思考。此外,本章还分析了近代中国审计制度对现行审计制度变革的可能性启示,通过对我国现行审计制度发展的检视,分析了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并结合对审计制度的历史发展的借鉴,探讨了现行行政型审计制度的未来改革路径,以推动审计制度在我国国家监督体系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李庆召[7](2017)在《内生外动:村庄公共权力监督的生成与演变 ——基于对广东省蕉岭县芳心村的调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是以国家与社会关系为视角,研究村庄公共权力监督生成与演变的历史过程,试图通过对不同历史阶段村庄公共权力生成模式的分析,考察现代国家建构中村庄公共权力监督机制的若干主要形态,并揭示其变迁的基本规律。在把握村庄公权力监督演变规律的基础上,针对现阶段我国村庄公共权力监督的现实困境,构建与以往不同的村庄公共权力监督模式。村庄公共事务内容决定村庄公共权力特性,村庄公共权力特性决定村庄公共权力监督模式。在村庄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村庄承担的公共事务可分为外部事务(国家事务)和内部事务(村庄事务)两种。为保证内外公共事务顺利完成,村庄内外力量对处于上承下接位置的村庄公共权力进行多种形式的监督。由此,村庄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形成了以特定机制为主导的权力监督模式,如传统时期以自我道德监督为主、权力监督为辅的模式;新政权建设时期外部运动监督为主、内部权力监督为辅的模式;税费改革之后权力制衡监督为主、道德法律监督为辅等模式。因此,本文按照“道德监督—运动监督—权力监督—困境分析—路径预测”这一线索进行探究,以求能够把握村庄公共权力监督生成和演变的基本规律。本文认为,宋明以后,随着祠堂族权的发展,族权在保持中国基层社会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政权通过对儒家伦理道德的宣扬,将族权与伦理道德紧密结合。祠堂族权承担的主要是与宗族成员共同利益相关的公共事务,这一时期村庄公共权力的行使范围与强度相对较弱。在权力主体内在的道德监督下,发生蜕变的可能性较小。因此,族权在缺乏内外监督机制的作用下依然能够维持宗族共同体的稳定。清末,国家政权扩张过程中,国家力量试图通过族正制、保甲制控制基层社会,但由于监控能力有限,导致“营利型经纪”增生;新中国成立后,为从农村汲取更多的资源支援城市和工业发展,形成了人民公社体制。合作化运动中适应公社事务急剧增长的需要,基层社会分化形成了新的“干部阶层”。为更好的执行国家政策,完成上级下派的各项任务,公社干部这一新阶层掌握的公共权力急剧膨胀,并发生蜕变。公社内生监督严重不足,引发干群关系紧张。外力支持下的村庄公共权力扩张,普通社员的私权利萎缩,难以通过内部的社会监督约束公共权力。“大跃进”中因政策失误、自然灾害等原因,发生国民经济衰退等严重问题。国家通过在农村开展“整风整社”、“反三风”、“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等方式运用外部力量对基层干部进行运动型监督,最终引发阶级斗争扩大化。人民公社解体后,村民自治填补了国家退出后的权力真空,村庄承担的国家事务减少,而村庄内部的服务型事务增多。处在夹缝中的村干部,为完成国家任务的硬指标,将重心放在税费收取和计划生育等国家行政事务上,并从中谋取私利。税费改革以后,国家对农村由汲取向给予转变。村庄集体资产增加,资源增值,部分村庄干部利用公共权力中饱私囊,成为新的“营利型经纪”。在“乡政村治”模式下,村庄公共权力转型,农民的监督意识增强,创造性利用村庄内部传统资源,通过外力推动形成了专门化的监督机构——监事会,并在外力持续作用下不断完善,形成了内外监督的合力,一定程度上防止了村庄公共权力继续蜕变。但这种以权力监督权力的模式存在监督机构独立性不足,动力来源后劲缺乏等困境,需构建“内生外动”型的权力监督模式。“内生外动”型监督模式构建的基本路径包括,划定内外力量作用的边界;利用村庄内部潜在的监督资源;培育完善现有的内部监督机制;发挥内外监督力量的协同作用,提升内生监督主体的意识和能力等。本文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不同历史阶段村庄权力监督模式的生成与公共权力的特性紧密相关;中国村庄公共权力监督模式的演变是由内外监督力量的作用方式所决定的;现阶段村庄公共权力的有效监督需要多种机制形成合力;“内生外动型”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是破解我国当前基层社会治理困境的可选路径。
徐清[8](2016)在《法社会学视野基层法院组织结构的运行逻辑 ——来自Y省W市人民法院的个案》文中提出西方学者对基层司法制度的研究历史由来已久,在这些研究中,有学者从社会结构与行动的视角对法官和司法活动进行了极具启发性的研究;法律人类学以微观视角就文化、社会与基层法院、村落纠纷解决的相互影响进行了深入分析;法社会学对基层刑事法院法院组织以及法官所处政治、社会和法律生态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上述研究已有一定基础并提供了比较法上的方法论视角和理论资源,但这些国外经验可以借鉴但并不能完全照搬。国内学界有关基层法院组织的研究主要表现为三种二元范式和三种一元研究路径。在传统司法制度研究的三种二元范式中,“制度——过程”分析模式一个从静态维度填补了制度史上知识和理论的空白,一个从动态维度理解司法过程和法律的意义,然而均难免走入传统结构主义“结构——行动”的二分模式,忽略行动者的主观能动性以及结构中其他诉讼主体的行动;“自上而下的知识规划——自下而上的知识策略”模式诠释了我国法律建构的基本逻辑,以此逻辑产出的无论是“规划的知识”亦或是“策略的知识”都是站在“局外人”的视角,而非“局内人”的视角解读,故看似具有针对性,却仍然难以具有改革之实效意义;“国家——社会”模式来自于对自上而下的“国家”范式的批判,意图把市民社会或社会的观念引入到国家法治发展的研究中,然而追求抽象化与普遍化的理论往往导致忽略对具体制度和细节的追索。在此基础上,产生了三种超越二元范式的—元研究路径,“语境论”的核心要义要求研究者进入制度和规范发生的那个语境,但总体上缺乏“概念化”的理论总结和概括;“相对合理主义”的价值在于强调我国司法改革必须遵循渐进性、较好论与累积性,然而依旧没能真正走入司法改革主体的生活世界中去;“当事人中心模式”表达了法律人类学理论在司法制度研究中的空间与价值,然受该模式的理论所限,未能揭示群体的集合:组织与外部环境的关系。为解决当前基层法院组织研究中的上述理论困境,本研究主张迈向一种“以主体为中心”的研究模式,即回到问题的中心“主体”上,围绕“主体”中所欲解决的问题选择方法论,以此模式才能整合作为技术与工具的各种研究方法,沟通社会、文化与制度,进而完善和改革我国的基层法院组织结构。循此进路,本文以我国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一个基层人民法院为个案,从内部和外部两大部分,“被忽略的过程”、“被忽略的主体”和“被忽略的关系”三个层面详细考察了W市人民法院组织结构中的法庭、法官和法院这三个主体分别面临的实践困境,结合静态与动态,结构与行动,纵向与横向这三个维度,系统地阐释了基层法院“权力型”组织结构内部与外部的运作过程、特点和策略,最后对基层法院组织结构的当前架构予以概括总结,并进行可能的制度重构。具体就本文的篇章结构和内容来看,本文分为导论、正文与结论。正文由四章构成。导论部分从基层法院立案庭中的一个个案说起,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基层司法的特殊性,法制现代化的“边疆——中心”模式和少数民族地区司法制度研究薄弱这三个方面说明了本文选择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法院作为个案的原因。提出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通过以结构和行动、空间和制度视角,对基层法院组织结构加以“类型化”研究,以此探寻我国基层法院组织的真实图景,并对其予以必要的反思和重构。该部分系统梳理了有关基层司法制度研究的不同理论范式,针对既有研究的三种二元对立范式和三种一元研究路径可能存在的局限,倡导迈向一种“以主体为中心”的第三条道路,进而强调在“以主体为中心”的范式下应扩大对“主体”的理论研究范畴,在研究方法上保持包容性与开放性,研究路径上保持一种“关联——阐释”观,最终在研究方向上倡导从法教义学出发,最终回到法教义学中去。此外,本部分还具体说明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实证研究的材料来源。第一章以扩展个案的研究方法考察了W市人民法院内部组织结构的运作过程,强调法院组织运作过程中的多重逻辑及其与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旨在深描出当下中国基层法院组织日常运作的真实图景。从时空交集下W市人民法院分庭结构的变迁中梳理出构建其内部组织结构的三种逻辑:技术逻辑、社会逻辑和权力逻辑。在当前我国基层法院的日常运作中,当三重逻辑与主体的行动相互遭遇时,组织风格表现为权力逻辑偏好主导下的控制方式,进而形成了当下我国基层法院分庭组织结构的三种悖论,即庭室规模的扩大化与运行效果的内卷化、司法改革的去行政化与组织关系的人缘化以及空间的层次化与权力的混同化。第二章通过对法院组织结构内部基层法官为何离职这一组织现象的层层剖析,首先勾勒出基层法官日常生活中身处的三重场域。受到权力场域和社会场域的交互影响,司法场域中作为法律人的基层法官仅能拥有“有限”的司法判断权,作为社会人的法官需要考虑并解决深嵌于社会场域中的各种人情世故,作为公务员的法官则需要面对来自权力场域中的日常政治。进而文章指出,权力场域主导下的基层法官在行动中分别表现出了三种不同的角色和离职类型,分别是权力持有型法官的高原型离职、权力依附型法官的瓶颈型离职以及通常不会选择离职的权力边缘型法官。第三章从职能脱离和地方性抽离这两个组织现象详细阐释了W市人民法院内部两个典型组织结构的运行困境。自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成立起,各省从高级法院至基层法院相继成立了立案二庭。研究发现自其成立以来,预期职能与实践职能间产生了极大的脱离。立案二庭的预期职能主要是涉诉信访、再审立案与判后释明。而实践中由于法律规范的模糊,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对诉前咨询有巨大的社会需求空间,导致立案二庭的职责模糊,其职能逐渐转变为提供诉前指导与咨询。未来立案二庭改革的核心问题在于明确其定位,厘清其职能并下放再审立案管辖权。对派出法庭的研究主要表现为“制度——过程”,“自上而下的知识规划——自下而上的知识策略”和“国家——社会”三种二元对立范式,有必要坚持“以主体为中心”并在“生活世界——派出法庭——诉讼参与者”的共在视角下整合上述范式和多元方法论的冲突。处于“基层中的基层”的派出法庭在时空的脉络中形成并发展了其基本职能与延伸职能,受组织结构所限,不断被边缘并表现出反结构化行动,进而在总体上表现出一种“地方性抽离”的组织特征。在此意义上,未来司法改革的方向是重构派出法庭在基层中的初审职能,重视物质设置及精神文化建设并关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派出法庭的独特性。第四章重点分析了W市人民法院在外部组织场域中与基层政法委员会和公安、检察院之间的关系。文章首先从建构论与结构主义的视角,由“案件”及“结构”,并由“结构”及“人”逐步进行剖析,展现在与各政法部门的互动中,基层政法委员会作为“他者”,组织结构的建构历程。随后基于时空要素的分析,归纳了这一组织结构的内部与外部构造及表达方式。本章的研究表明,基层政法委员会并不必然会干预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其行为空间并非没有边界,行为效果也会受到来自国家正式制度和来自法院组织“反结构性”能动行为的双重束缚和限制。当下中国的司法体制中,“合谋格局”已经成为公检法三机关的一种制度化的非正式行动,本章由“合谋格局”的外观呈像至现实表现逐步进行剖析,发掘其长期存在的时空环境与结构基础。公检法三机关间“合谋格局”的本质是法院外部组织场域的结构化,镶嵌其中的基层法院改革是一种全方位、多主体的整体规划和设计,进而从组织互动的角度为司法改革提供新的视角。结论部分再次对本文论证的“基层法院组织结构”这一理论问题进行了回顾,并指出当前我国的基层法院组织是一种“权力型”组织结构,其形成有着深厚的传统、社会与文化原因。“权力型”法院组织结构的特点表现为权力主体的同一性,权力关系的依赖性,权力运作的个体性和权力来源的多元性。进而指出未来我国司法改革的可能路径是在交往沟通的运行逻辑基础上回归“审判型”法院组织结构,其核心要义包括在法院组织的行动主体中以法官为中心,在内部组织部门的构架中以审判组织为中心及在法院组织的外部关系上以审判为中心。
林洋[9](2016)在《我国刑法中的结合犯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罪数形态历来是我国传统刑法理论的重要领域之一。作为一种罪数形态,结合犯的认定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均存在诸多争议。在此背景之下,深入研究我国刑法中的结合犯问题显得更具理论价值与实证意义。全文分导言与正文两部分,正文分六章,前五章研究我国结合犯的基础理论问题,终章梳理和评析刑法中的结合犯条文规。导言部分主要有三方面内容:一是文章研究的目的和价值,说明文章选择我国刑法结合犯理论问题进行研究及选择刑事司法的角度作为本文研究的切入重点的原因和初衷;二是评析时下结合犯问题研究现状并说明本文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的创新与突破;三是文章研究结合犯问题所期望达到的目的以及所产生的积极意义。第一章结合犯概述包括三节内容:第一节是是全文研究的逻辑起点,对结合犯概念与特征进行界定。理论通说中的结合犯概念存在缺陷:丧失了定义概念的合目的性、违反了定义概念的合法性与简洁性。在此基础上,本文归正通说概念,认为结合犯应定义为“原本各自独立的且性质各异的数个犯罪,由刑法条文明确规定结合成为一具体之罪的犯罪行为类型”。在特征方面,本文以归正后定义为基准,认为特征应包括法定性、独立性和异质性;第二节是境外国家和地区结合犯的相关规定的介绍,分别有德国、意大利、法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相关规定的介绍,厘清大陆法系地区结合犯在罪数形态体系中的不同定位,通过横向对比纵览我国结合犯理论的各种观点及不足,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研究结合犯。文章在介绍境外结合犯理论的同时也介绍了结合犯与罪数形态的关系及结合犯立法,从中探讨了结合犯、结果加重犯与情节加重犯的关系,即结果加重犯是从情节加重犯分离出来的一种罪数形态,而结合犯又是从结果加重犯中分离出来的一种罪数形态;第三节分别从理论与立法两方面研究结合犯存在的价值,为本文的研究提供理论与实证上的支持。结合犯理论价值集中在三个方面,首先,它在罪数形态中处于枢纽地位。其次,它满足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最后,可以限制司法人员过多的主观流露。结合犯立法价值体现在程序与实体两个方面,即在程序上可以达到简化刑事程序效果,在实体上可以重惩极其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第二章结合犯类型包括二节内容,对结合犯进行分类,便于系统研究分则中结合犯罪名的相关问题:第一节阐述结合犯的理论类型,共有四组分类。一是根据界定的外延不同,分广义结合犯与狭义结合犯,广义结合犯除狭义结合犯之外,还包括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在内的形态犯。二是根据表现形式是否符合传统定义,分典型结合犯与不典型结合犯。三是根据刑事法律是否明示结合的原罪行为,分形式结合犯与实质结合犯,又称明示结合犯与默示结合犯,实质结合犯其实并不是结合犯。其他类型结合犯是从微观层面研究原罪结合的关系,涉及故意犯、过失犯的结合,作为犯、不作为犯的结合,行为犯、结果犯的结合,实害犯、危险犯的结合,单一行为犯、复数行为犯的结合等等。其中,在作为犯·不作为犯结合形式的认定上,本文探讨了如何区别结合犯与单一犯或者结合之罪与一罪的问题,涉及到先前行为是否可以包括犯罪行为的问题。本文认为,先前行为当然包括犯罪行为,而犯罪行为是先前行为并不意味着行为人一定有刑法上的义务来源;第二节阐述结合犯的立法类型,结合我国理论的观点介绍了牵连型、并发型、包容型、因果型等四类结合犯。其中,并发型结合犯有日本立法例,与包容型应属于同一类型结合犯。因果型结合犯实质是结果加重犯,在我国罪数体系中结合犯与结果加重犯是两种不同的罪数形态,所以不宜再归入结合犯范畴研究。此外,根据当然解释的原理,“致使重伤、死亡”或“造成重伤、死亡”等规定出现的罪状,既可以认为是结果加重犯立法例,也可以认为是结合犯的立法例。我国刑法中属于此类的有刑法第121条规定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形,刑法第236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及刑法第263条第5项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第三章是结合犯构成要件之解构,本文是从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视角对结合犯进行解构:第一节对结合犯侵犯的犯罪客体进行研究,本文以现象到本质的路径先后研究了结合犯侵害的客体内容以及结合犯的重惩原由;第二节对结合犯的客观方面进行研究,文章分别从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犯罪时间、犯罪地点和犯罪方法等方面对结合犯客观方面进行研究。在危害行为方面,本文研究了结合犯原罪结合的形式、结合犯原罪间的关系、原罪行为的时空间隔及追诉时效等方面。在危害结果方面,本文研究了结合犯危害结果的单复数问题以及结合犯与原罪危害结果间的结合类型。在因果关系方面,本文研究了结合犯因果关系的判断基准及与此相关的疑难问题。在基准方面,因果关系以结合行为与危害结果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作为判断基准,介入因素只有行为的介入才可能影响到因果关系的中断,行为之外的其他因素不影响因果关系中断的判断。此外,在有行为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判断因果关系则需要考虑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是否有实在可能顺向发展为介入因素发生的后果。如果可能,则具有因果关系。否则,因果关系中断,行为与介入因素产生的后果无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相关的疑难问题涉及到实务中常见的追击问题、被害人特质及特定环境、他人行为的介入等判断因果关系之疑难类型问题。关于追击问题,追击致被害人死亡的存在因果关系,被害人追击造成自身死亡的不存在因果关系。他人行为介入的因果关系判断,落脚点在于危害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是否“实在可能”,即没有介入因素也可能会出现介入的同样后果。被害人特质及特定环境并不中断因果关系。关于结合犯的其他客观要件方面,本文涉及到选择性客观要件包括犯罪时间、犯罪地点和犯罪方法。这些要件有时在相关犯罪中仍然是必备或者必要要件;第三节对结合犯的犯罪主体进行研究,重点研究主体在原罪中的适格问题。在自然人为主体的犯罪中,实施结合犯罪行为均构成犯罪的是结合犯主体,否则是单一犯主体。交替状态的结合犯主体不影响定性,量刑应从轻或者减轻。关于单位为主体的结合犯判断,关键看结合犯罪状所在条款是否有法律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若有,才可以单位犯罪论;第四节对结合犯的主观方面进行研究,涉及到结合犯原罪罪过间的联系及罪过间的结合类型研究。首先,关于罪过间的联系研究,需要分类讨论。对于牵连型结合犯,是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的结合,相应罪过之间间的结合必然存在,即实施犯罪之初已有整体“包括的认识”。对于并发型结合犯,则很难说一定存在罪过间的联系,不排除有临时另起犯意的可能性。关于罪过间的结合方面,结合犯罪过间的结合形式理论上有故意与故意、过失与故意和过失与过失的结合。被结合之罪的罪过就是结合犯的罪过认定的依据。第四章是结合犯在罪数领域与相关问题的辨析,本章分三节内容:第一节是结合犯与其他罪数形态犯的辨析,本文在既有理论分类的基础上,主张将罪数形态划分为法定的罪数形态与非法定的罪数形态之观点,并将各类形态犯归类其中。在此基础上,本文辨析结合犯与非法定罪数形态犯及其它法定罪数形态犯之间的界限;第二节是结合犯与法律拟制及注意规定的辨析,本文在辨析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的基础上,研究结合犯与法律拟制及注意规定之间的界限,即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是结合犯的上位概念,结合犯可以有法律拟制的结合犯也可以有注意规定的结合犯;第三节是结合犯的罪数竞合与数罪并罚研究,本节分两部分内容。一是罪数形态与数罪并罚的辨析,本文重在厘清罪数形态与数罪并罚之间的关系,梳理二者在罪数体系中的地位及本源,为后文建立研究的基本点。二是研究结合犯与其他罪数形态以及结合犯与结合犯存在罪数竞合时的处断方式。结合犯与其他罪数形态发生竞合时,应以禁止重复评价、全面评价和结合犯优先原则判定竞合形态。在违背罪刑均衡原则时,才以其他形态犯处断为例外。结合犯与结合犯发生竞合时,以较重者优先竞合,再将竞合后的结合犯与另一未被评价的行为数罪并罚。第五章结合犯的犯罪形态问题研究,本章分二节内容:第一节是结合犯的犯罪停止形态研究,包括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两方面内容。关于结合犯的完成形态,本文研究结合犯既遂标准,评析理论各种学说立场,认为结合犯虽然是基础犯罪与被结合之罪的结合,但侧重于被结合之罪,故持被结合之罪既遂说立场。二是结合犯的未完成形态研究,包括预备、未遂和中止等问题研究,判断的基准以被结合之罪作为评价的基础。由于结合犯的犯罪中止是以被结合之罪的犯罪中止为依据的,因而,结合犯的犯罪中止难以适用刑法24条第2款规定;第二节是结合犯的共犯形态研究,包括共犯成立条件与类型研究二部分内容。关于结合犯共犯的成立条件,主体必须达到二人以上,主观上对结合犯原罪均有犯意联络,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的危害行为。其中,本文研究了单位共犯的问题及结合犯部分共犯成员停止犯罪的效力问题。单位犯与自然犯应根据法律规定适用各自的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处断。在单一主体的单位犯罪中,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基于全面评价原则,应与单位本身形成结合犯共犯予以评价。结合犯部分共犯成员停止犯罪的效力问题,只要没有全部完成结合犯罪而撤除自己的犯意加功,均可以认定为犯罪中止,先前实施原罪既遂的部分可以在量刑上作为一个从重因素予以考虑。关于结合犯共犯的类型研究,包括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承继共犯以及片面共犯等内容。结合犯主犯实施了被结合之罪的实行行为,主犯和首要分子之间是包容关系。结合犯从犯行为危害性弱于主犯行为,社会危害性都相对巨大,难以适用免除刑事处罚的规定。结合犯胁从犯类型分实施了全部的结合之罪、开始即被迫实施的结合之罪与开始自愿后被胁迫实施犯罪的胁从犯。一般情况下,胁从犯并非犯意的造意者,在胁从状态下撤离自己的加功行为,即成立共犯中止。造意犯时,中止必须有效阻止其他正犯实行犯罪并防止结果的发生。结合犯教唆犯并不必然就是结合犯主犯,需要根据教唆的内容之作用来进行判定。结合犯承继共犯行为必须发生在基础犯罪阶段,否则发生在被结合之罪阶段的承继行为因丧失结合犯罪关系而只能以该对应原罪的共犯处理。结合犯片面共犯与承继共犯的区别点在于共犯合意是单方合意还是双方合意。实践中,二者有时可以相互转化。结合犯片面共犯与间接正犯的区别在于刑事责任的承担上。结合犯间接正犯不属于共犯类型。第六章我国刑法分则结合犯的规定,分为二节内容,梳理刑法分则结合犯条文,解决司法实务中常见的疑难、复杂问题:第一节是我国刑法分则结合犯规定的概览,本文先梳理了我国刑法分则中的结合犯规定,在此基础上归纳我国结合犯规定的主要特点;第二节是我国刑法分则主要的结合犯条文梳理,本文以牵连型结合犯与并发型结合犯的分类作为梳理结合犯规定的依据。在牵连型结合犯中,本文梳理了劫持航空器罪结合犯、武装走私犯罪类型的结合犯、伪造货币罪结合犯、骗购外汇罪结合犯、盗窃罪结合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结合犯、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结合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结合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结合犯、强奸罪结合犯、拐卖妇女、儿童罪结合犯、抢劫罪结合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结合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结合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结合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结合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结合犯、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结合犯、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结合犯等。在牵连型结合犯中,本文梳理了分裂国家罪结合犯、煽动分裂国家罪结合犯、武装叛乱、暴乱罪结合犯、颠覆国家政权罪结合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结合犯、交通肇事罪结合犯、绑架罪结合犯、拐卖妇女、儿童罪结合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结合犯、投降罪结合犯、战时造谣惑众罪结合犯等。
吴月红[10](2016)在《刑事诉讼契约论》文中指出刑事诉讼契约旨在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至原有状态、重点补偿被害人、社会所受损失和使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是一种应对犯罪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的系统性反应。其对解决现阶段犯罪及衍生的一系列问题均大有裨益,并与当今司法界所倡导的能动司法理念、恢复性司法理念以及国家决策层所倡导的和谐社会理念、协商解决机制等高度一致。本文运用系统论知识,采用“一个视角、两个结合、六个层面有机统一”的研究思路,即把握“刑事诉讼契约”这一基本视角,抓住“刑事诉讼—契约”相结合这一“范畴链”;以纵向深入为主,纵向深入与横向拓展相结合;在科学界定“刑事诉讼契约”的基础上,依次探讨六个层面──刑事诉讼契约化趋势、刑事诉讼契约的理论前设、刑事诉讼契约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的共存、我国刑事诉讼契约之具体要件规制、我国刑事诉讼契约之保障机制和优化机制。在研究方法上,以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为主,并辅之于历史分析方法、系统论和价值工程方法、比较分析方法、数据分析方法、跨学科交叉研究的方法、文献研究与案例分析相结合、兼采经济分析的方法以及特性与共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并综合运用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哲学等领域中的相关研究范式展开了论述。对于刑事诉讼契约论的研究,本文基本遵循了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与路径。在分析刑事诉讼契约化趋势的基础上,通过阐述“契约”要旨、作为公法基石范畴的契约与刑事诉讼契约化的概念;刑事诉讼契约化的多维视角;考察域内外刑事诉讼契约的主要样态;从多维视角看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进路;对刑事诉讼契约的正当性进行了证成、理性剖析了刑事诉讼契约的现实基础、制度基础和刍议、得出刑事诉讼契约与我国刑事诉讼共存的论点;论证了刑事诉讼契约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共存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及基本模式问题,提出我国刑事诉讼契约的具体设计路径,初步构建了我国刑事诉讼契约体系。包括刑事诉讼契约的限度和适用条件、主体和程序规制、内容规制、具体程序规制、瑕疵克服。为了保障刑事诉讼契约在我国能够顺畅的运行,构建了我国刑事诉讼契约之保障机制,包括刑事诉讼契约之基本原则,有合法性原则、平等自愿原则、诚实守信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全面保护原及保密原则;更新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构建契约型刑事诉讼模式;鉴于我国短期内构建刑事诉讼契约机制还有一定的困难,可以先完善我国现行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附条件不起诉和公诉案件当事人适用刑事和解程序,进而为我国更快的构建刑事诉讼契约体系奠定坚实的基础。此外,从构建刑事诉讼契约的司法审查机制、构建刑事诉讼契约的救济机制、建立社会调查、社会服务机制、完善检察官量刑建议权制度及完善体现契约精神的有罪答辩制度五个方面对刑事诉讼契约机制进行优化。刑事诉讼契约之优化机制部分主要内容有优化刑事诉讼契约引入下的权力配置,包括明确侦查裁量权限度内的契约机制、建立刑事审判程序中的权利告知制度、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与严格控审分离、控制法院变更判决;构建刑事诉讼契约之配套制度。如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和建立在当事人达成诉讼契约过程中的律师帮助制度;优化刑事诉讼契约机制之配套机制。如厘革刑罚、完善回避制度、完善辩护制度和完善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刑事诉讼契约在国外有众多立法实践,若其在我国能够得以制度化地运行,离不开观念和制度上的条件,否则,其很可能会成为滋生司法腐败的温床,妨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二、成立被动受贿是否须经“事前商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成立被动受贿是否须经“事前商量”(论文提纲范文)
(3)塑“苦”:接管时期天津市节约运动(1948-1950)(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及意义 |
第二节 概念界定 |
第三节 学术史回顾 |
第四节 资料概况 |
第五节 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接收天津中的“苦”与“甜” |
第一节 “艰苦朴素”——中共城市工作思想的不变内涵 |
第二节 “衣冠不改旧家风”:接收天津中的艰苦本色 |
第三节 “畏苦思甜”——接管天津初期的社会心态 |
一、天津市民的复杂心态 |
二、中共接管干部的心态变动 |
第二章 接管初期的小规模节约运动 |
第一节 初期机关团体内部的节约运动 |
一、接管初期的浪费现象 |
二、早期开展的节约主题活动 |
第二节 接管初期的节约救灾运动 |
第三章 天津市节约运动的全面发起 |
第一节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统一节约运动的背景 |
一、国家财政经济的困窘 |
二、贪污享乐思想的萌芽 |
三、工作作风的敷衍涣散 |
四、密切关系加强团结的需要 |
第二节 全市节约运动的酝酿与发起 |
一、刘秀峰副市长作节约运动报告 |
二、全市节约运动的前期准备 |
第四章 节约运动的动员与检查 |
第一节 全面准备阶段 |
一、思想动员 |
二、思想检查 |
三、制定节约计划 |
第二节 实际检查阶段 |
一、工作业务中的浪费现象 |
二、人事编制中的浪费现象 |
三、财政开支中的浪费现象 |
四、部分人员的生活作风问题 |
第五章 节约运动的发展与收获 |
第一节 建立新的节约制度 |
一、人事编制精简化 |
二、财政物品管理规范化 |
三、业务工作开展制度化 |
第二节 开展新作风运动 |
第三节 认购人民胜利折实公债 |
第四节 节约运动的收效 |
一、机关经费的节省 |
二、财政工作方案的建立 |
三、节约精神的社会普及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4)战后武汉惩治汉奸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学术前史 |
(一) 国民政府惩治汉奸研究 |
(二) 共产党锄奸、肃奸研究 |
(三) 国共两党惩奸研究 |
(四) “汉奸”一词与汉奸群体研究 |
(五) 汉奸产生原因研究 |
三、研究方法 |
(一) 文献研究法 |
(二) 多学科交叉研究法 |
(三) 以小见大的微观视角 |
四、研究思路 |
五、相关概念界定 |
(一) 武汉 |
(二) 汉奸 |
第一章 战后武汉地区惩奸准备 |
一、武汉惩奸机构 |
二、惩治汉奸法令的颁布 |
(一) 对汉奸的法律界定 |
(二) 对汉奸的惩治规定 |
三、武汉地区新闻舆论的惩奸要求 |
第二章 战后武汉的捕奸行动 |
一、对汉奸的检举 |
二、对汉奸的通缉与逮捕 |
第三章 战后武汉的审奸活动 |
一、对汉奸的公诉 |
二、对汉奸的审理与判决 |
三、典型汉奸案例分析 |
(一) 高云青案 |
(二) 姚春阶案 |
第四章 战后武汉汉奸财产的处置 |
一、汉奸财产的认定与没收 |
二、对汉奸家属酌留生活费的规定 |
三、对汉奸财产的处置 |
第五章 战后武汉惩奸行动评析 |
一、武汉惩奸评价 |
(一) 武汉惩奸的成效 |
(二) 武汉惩奸的问题 |
二、惩奸存在问题的原因 |
(一) 战后复杂的政治形势 |
(二) 惩奸条文存在不足 |
(三) 各机关人员对汉奸进行包庇 |
(四) 职权划分不明,执行混乱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依据 |
(一)研究背景 |
(二)理论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述评 |
(一)国内研究述评 |
(二)国外研究述评 |
三、研究思路、方法与内容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内容 |
四、拟创新之处、难点与不足 |
(一)拟创新之处 |
(二)研究的难点 |
(三)研究的不足 |
第一章 乡村治理现代化与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理论基础 |
一、基本概念阐释 |
(一)治理、乡村治理与乡村治理现代化 |
(二)公务员与乡镇公务员 |
(三)素质、公务员素质与乡镇公务员素质 |
二、理论基础 |
(一)治理与善治理论 |
(二)素质模型理论 |
(三)新制度主义理论 |
(四)街头官僚与行为选择理论 |
(五)学习和培训的相关理论 |
三、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对于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现实意义 |
(一)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是构建现代乡村治理体系的现实需求 |
(二)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是提高乡镇政府治理能力的基本前提 |
(三)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是维护乡镇政权公信力的重要保障 |
小结 |
第二章 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内在逻辑 |
一、乡镇政府职能定位与乡镇公务员素质要求 |
(一)乡镇政府职能定位 |
(二)乡村治理对乡镇公务员的素质要求 |
(三)乡镇公务员素质的形成过程 |
二、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理论逻辑 |
(一)基层治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分工 |
(二)现代化治理价值与技术需要培育养成 |
(三)乡镇公务员的行为选择逻辑 |
三、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必要性 |
(一)乡村治理现代化对乡镇公务员的现实要求 |
(二)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总体状况考察 |
(三)当前乡镇公务员素质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
小结 |
第三章 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状况考察 |
一、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历史考察 |
(一)新中国成立后乡镇干部的素质培育 |
(二)改革开放后乡镇干部的素质培育 |
(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后的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 |
(四)《公务员法》实施之后乡镇公务员的素质培育 |
二、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现状考察 |
(一)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状况调查问卷 |
(二)调查问卷结果分析 |
(三)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三、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
(一)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主体的观念意识淡薄 |
(二)乡镇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不健全 |
(三)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保障机制不完善 |
小结 |
第四章 国外公务员素质培育的经验 |
一、国外公务员素质培育的特征类型 |
(一)以英国为代表的“需求导向型” |
(二)以美国为代表的“能力导向型” |
(三)以加拿大为代表的“价值导向型” |
(四)以新加坡为代表的“人本导向型” |
(五)以日本为代表的“实践导向型” |
二、国外公务员素质培育的主要做法 |
(一)建立公务员素质标准 |
(二)分级分类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
(三)重视对公务员进行素质测评 |
(四)加强培训教育机构建设 |
三、国外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基本经验 |
(一)建立公务员培训的法律与制度保障 |
(二)完善公务员的道德行为准则 |
(三)重视理论培训与实践锻炼相结合 |
(四)注重公务员培训考核结果的运用 |
小结 |
第五章 基于乡村治理现代化的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路径 |
一、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基本思路 |
(一)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主要目标 |
(二)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基本要求 |
(三)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基本原则 |
二、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内容要求 |
(一)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构成要素 |
(二)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具体内容 |
三、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途径 |
(一)构建完善的乡镇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 |
(二)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配套制度保障 |
(三)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文化环境 |
(四)建立乡镇公务员素质跟踪评价系统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6)立宪政治与近代中国审计制度的生长(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创新 |
四、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五、需要说明的事项 |
第一章 立宪政治下审计制度的塑造 |
一、立宪政治与审计制度的历史演变 |
(一)审计制度的发端 |
(二)审计制度的兴起 |
(三)立宪政治对审计制度的改造 |
二、立宪政治中的审计权型构 |
(一)审计权的立法配置模式 |
(二)审计权的司法配置模式 |
(三)审计权的行政配置模式 |
(四)审计权的独立配置模式 |
三、审计制度对立宪政治的支撑 |
(一)审计制度对人民主权原则的践行 |
(二)审计制度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
(三)审计制度与代议制的关联 |
(四)审计制度对税收的合法性控制 |
第二章 晚清立宪的筹谋与审计制度之构想 |
一、近代中国审计制度的发生基础 |
(一)君主立宪的时代背景 |
(二)近代中国审计制度的传统资源 |
二、预备立宪对于审计的制度需求 |
(一)立宪政治对审计的诉求 |
(二)统一财权的刺激 |
(三)治理贪腐的迫切需求 |
三、晚清政府对域外审计制度模式的权衡与选择 |
(一)晚清政府对域外审计制度模式的权衡 |
(二)晚清政府对域外审计制度模式的选择 |
四、预备立宪中的审计制度设计思路 |
(一)预备立宪中审计制度的总体设计思路 |
(二)预备立宪中审计制度的具体设计 |
五、预备立宪中审计制度构想的超越与缺憾 |
(一)预备立宪中审计制度构想的超越 |
(二)预备立宪中审计制度构想的缺憾 |
第三章 共和立宪与审计制度的再造 |
一、共和政治的初定 |
二、审计制度设立之曲折 |
(一)审计制度缺失的缘由 |
(二)审计制度重置的起因 |
(三)审计制度的再现 |
(四)审计制度入宪的尝试 |
三、宪制中审计制度的引入 |
(一)宪制的变化 |
(二)审计制度的宪法初创 |
四、立宪风潮下审计制度的起伏 |
(一)“曹锟宪法”中审计制度的变化 |
(二)审计制度的演进 |
第四章 五权宪法下审计制度的嬗变 |
一、五权宪法体系的构思 |
(一)五权宪法体系的架构 |
(二)五权宪法体系中的审计制度构想 |
二、从“监审合一”到“监审分立” |
(一)“监审合一”制度的初现 |
(二)“监审分立”制度的重置 |
三、“监审合一”制度的续演 |
(一)“监审合一”制度的重现 |
(二)“监审合一”制度的延续 |
(三)“监审合一”制度的确定 |
第五章 对近代中国审计制度生长的思考 |
一、近代中国审计制度的贡献与反思 |
(一)近代中国审计制度的贡献 |
(二)近代中国审计制度的反思 |
二、近代中国审计制度对我国现行审计制度的可能性启示 |
(一)我国现行宪制中的审计制度现状检视 |
(二)我国现行宪制中的监察制度重塑对审计制度的影响 |
(三)近代中国审计制度对我国现行审计制度变革之启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内生外动:村庄公共权力监督的生成与演变 ——基于对广东省蕉岭县芳心村的调查(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 “杜赞奇命题” |
(二) 一个根本性问题 |
(三) 日趋严峻的现状 |
二、文献回顾 |
(一) 公共权力监督的研究 |
(二) 基层社会治理的研究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 研究框架 |
(二) 研究方法 |
四、个案基本概况 |
(一) 蕉岭县基本概况 |
(二) 三圳镇情况简介 |
(三) 芳心村村情概况 |
第一章 宗族共同体公共权力的道德监督与约束 |
一、传统社会村庄公共权力的道德监督 |
(一) 公共权力的道德监督机制 |
(二) 中国伦理道德与祠堂族权 |
二、芳心村戴姓宗族共同体的形成及发展 |
(一) “开基田头定居黄龙” |
(二) “聚族而居十代千口” |
三、芳心村戴姓宗族公共权力的产生及形态 |
(一) 宗族共同体公权力的产生 |
(二) 族、房长权力的作用范围 |
四、戴姓宗族公共权力向公共权威的转化 |
(一) 与祖先崇拜相关的活动 |
(二) 维护宗族公共利益的活动 |
五、戴姓宗族权威的道德监督与制约 |
(一) 宗族权威的道德自律 |
(二) 族权内部的权力制衡 |
(三) 自下而上的层级监督 |
(四) 族规对族权的限定 |
六、外部力量对族权的尝试性监控及成效 |
(一) 国家权力对族权的介入过程 |
(二) 国家权力对族权监控的失败 |
七、小结 |
第二章 新政权建设时期的群众运动型监督 |
一、土地改革中村庄公共权力主体的更替 |
(一) 过渡性的村级权力组织 |
(二) 新政权下的首批乡村干部 |
(三) 对农会权力蜕变性质的判断 |
二、国家事务剧增中村庄公共权力的重构 |
(一) 疾风骤雨般的农业合作化 |
(二) 群体分化形成的“干部阶层” |
三、公社体制下村庄事务与公共权力特性 |
(一) 村庄承担的内外公共事务 |
(二) 公社的权力结构及其特点 |
四、公社权力蜕变及内部监督机制 |
(一) 村庄公共权力蜕变的表现 |
(二) 内部权力监督机制的限度 |
五、外部监督的尝试:农村基层反“三风” |
(一) 社员对问题的揭露及处理 |
(二) 当事人的意见及事实还原 |
六、外力监督范围的扩大:“四清”运动 |
(一) 内外权力相互结合 |
(二) 清查账目干部分类 |
(三) 处理包袱进行退赔 |
(四) 完善制度健全机构 |
七、小结 |
第三章 “乡政村治”下权力制约型监督的形成 |
一、人民公社解体下村庄公共事务的变迁 |
(一) 公社解体后急剧减少的公共事务 |
(二) 国家事务与村庄事务比重的变化 |
二、村民自治的兴起与公共权力再度蜕变 |
(一) 公共事务催生村庄治理方式的变革 |
(二) 双重授权下公共权力的蜕变与失控 |
三、外部监督的主动作为及其限度 |
(一) 自上而下的党风廉政建设 |
(二) 治理权力失控收效甚微 |
四、外力推动下内生监督的形成 |
(一) 内外联动组建专门化组织 |
(二) 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 |
五、小结 |
第四章 当前村庄公权力监督的困境与限度 |
一、权力监督组织的独立性 |
(一) 村庄“一把手”的权威 |
(二) “村监会”人选的猫腻 |
(三) “村监会”成员更换的逻辑 |
(四) “村监会”地位的尴尬 |
(五) 依附于村“两委”的监委会 |
二、监督主体的道德与能力 |
(一) “村监会”里的“四不清”干部 |
(二) 截然相反的两位理事会长 |
(三) 正派公益热心人的“私心” |
(四) “监督者也需要监督” |
三、内生监督权的动力来源 |
(一) 利益、荣誉与责任的选择 |
(二) 监督权行使的外力推动 |
(三) 对两种监督力量的评价 |
(四) 制衡型监督的“负效应” |
四、小结 |
第五章 “内生外动”型村庄公共权力监督的走向 |
一、村庄公共权力监督“内生”资源的价值 |
(一) 内生型权力监督形成的基础 |
(二) 内生型基层社会监督的价值 |
二、村庄公共权力监督“外源”动力的转型 |
(一) 从“运动”到“推动”:外力监督作用方式的变革 |
(二) 从“推动”到“互动”:外力监督介入程度的限定 |
三、“内生外动”型村庄公共权力监督机制的构建 |
(一) 划定村庄内外权力作用的边界 |
(二) 利用村庄内部潜在的监督资源 |
(三) 持续完善现有的内部监督机制 |
(四) 发挥内外监督力量的协同作用 |
(五) 提升内生监督主体的意识和能力 |
第六章 研究结论与模式建构 |
一、基本结论:中国村庄公共权力监督生成与演变的基本规律 |
二、命题回应:杜赞奇所预言的中国基层权力监督困境的破解 |
三、模式建构:“内生外动”型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中国路径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致谢 |
(8)法社会学视野基层法院组织结构的运行逻辑 ——来自Y省W市人民法院的个案(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与价值 |
(一) 为何选择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法院 |
(二) 为何是基层法院 |
(三) 为何是法院组织结构 |
二、核心观点与论文框架 |
三、基层司法制度的研究范式及理论困境 |
(一) 传统司法制度研究中的二元范式 |
(二) 超越二元范式的一元研究路径 |
(三) 迈向“以主体为中心”的第三条道路 |
四、方法与材料 |
(一) 研究方法 |
(二) 材料来源:Y省W市人民法院及其辖区 |
第一章 基层法院分庭组织结构的运行分析 |
一、时空交集下W市人民法院分庭结构的变迁 |
二、三重逻辑中分庭结构的构建和变迁 |
(一) 技术逻辑 |
(二) 社会逻辑 |
(三) 权力逻辑 |
三、权力逻辑主导下分庭组织结构运行的三种悖论 |
(一) 庭室规模的扩大化与运行效果的内卷化 |
(二) 司法改革的去行政化与组织关系人缘化 |
(三) 空间的层次化与权力的混同化 |
四、小结 |
第二章 三重场域中基层法官的角色 |
一、研究方法 |
二、基层法官为何离职 |
(一) 历时的流出和共时的嵌入 |
(二) 基层法官日常生活中的三重场域 |
三、权力场域主导下基层法官的三种角色 |
(一) 权力持有型法官 |
(二) 权力依附型法官 |
(三) 权力边缘型法官 |
四、小结 |
第三章 基层法院内部两个典型组织结构的运行分析 |
一、职能脱离:立案二庭的运行现状及其改革 |
(一) 研究对象:历史变迁中的W市人民法院立案二庭 |
(二) 职能脱离:W市人民法院立案二庭试点现状 |
(三) 基层人民法院立案二庭的改革方向 |
二、地方性抽离:派出法庭的运作困境及其出路 |
(一) 实证的问题与背景 |
(二) 基层中的派出法庭 |
(三) 派出法庭的组织角色 |
(四) 派出法庭的组织结构 |
(五) 认真对待派出法庭 |
第四章 基层法院组织结构的外部互动 |
一、基层法院与基层政法委员会的关系 |
(一) 调查对象与调查的开展 |
(二) 协调、监督或是干预的“案件” |
(三) 由“案件”到“结构” |
(四) 由“结构”及“人” |
(五) 小结 |
二、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间的“合谋格局” |
(一) 格局呈现:基于数据的观察 |
(二) “合谋”表现:基于经验的分析 |
(三) “合谋格局”的时空环境和结构基础 |
(四) 小结 |
结论 走出个案:基层法院组织结构的现实架构和运行路径选择 |
一、问题回溯 |
二、“权力型”组织结构的评析 |
(一) “权力型”组织结构的成因 |
(二) “权力型”组织结构的特点 |
三、交往沟通逻辑下“审判型”组织结构的回归 |
(一) 交往沟通逻辑与法院组织结构的构建 |
(二) 路径选择:回归“审判型”组织结构 |
附录一:对W市人民法院55位法官的调查问卷 |
附录二:对进入诉讼阶段的120个诉讼当事人的调查问卷 |
附录三:W市人民法院制度(选登)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9)我国刑法中的结合犯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的目的和价值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超越起点 |
第一章 结合犯概述 |
第一节 结合犯的概念和特征 |
一、结合犯的概念 |
二、结合犯的特征 |
第二节 境外国家和地区结合犯的相关规定 |
一、德国结合犯的规定 |
二、意大利结合犯的规定 |
三、法国结合犯的规定 |
四、日本结合犯的规定 |
五、台湾地区结合犯的规定 |
第三节 结合犯存在的价值 |
一、结合犯的理论价值 |
二、结合犯的立法价值 |
第二章 结合犯类型 |
第一节 结合犯的理论类型 |
一、广义结合犯与狭义结合犯 |
二、典型结合犯与不典型结合犯 |
三、形式结合犯与实质结合犯 |
四、其他结合犯类型 |
第二节 结合犯的立法类型 |
一、牵连型结合犯 |
二、并发型结合犯 |
三、包容型结合犯 |
四、因果型结合犯 |
第三章 结合犯构成要件之解构 |
第一节 结合犯侵害的客体方面研究 |
一、结合犯侵害的客体内容 |
二、结合犯的重惩原由 |
第二节 结合犯的客观方面研究 |
一、危害行为 |
二、危害结果 |
三、因果关系 |
四、结合犯的其他客观要件 |
第三节 结合犯的主体方面研究 |
一、自然人 |
二、单位 |
第四节 结合犯的主观方面研究 |
一、罪过间的联系研究 |
二、罪过间的结合研究 |
第四章 结合犯在罪数领域与相关内容的辨析 |
第一节 结合犯与其他罪数形态犯的辨析 |
一、罪数形态的分类 |
二、结合犯与非法定罪数形态犯的辨析 |
三、结合犯与其它法定罪数形态犯的辨析 |
第二节 结合犯与法律拟制及注意规定的辨析 |
一、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的辨析 |
二、结合犯与法律拟制及注意规定的辨析 |
第三节 结合犯的罪数竞合与数罪并罚研究 |
一、罪数形态与数罪并罚的辨析 |
二、结合犯的罪数竞合与数罪处理 |
第五章 结合犯与其犯罪形态的研究 |
第一节 结合犯的犯罪停止形态研究 |
一、结合犯的完成形态研究 |
二、结合犯的未完成形态研究 |
第二节 结合犯的共犯形态研究 |
一、结合犯共犯的成立条件 |
二、结合犯共犯的类型研究 |
第六章 我国刑法分则结合犯的规定 |
第一节 我国刑法分则结合犯规定的概览 |
一、我国刑法分则主要的结合犯规定 |
二、我国刑法分则结合犯规定的主要特点 |
第二节 我国刑法分则主要的结合犯条文梳理 |
一、牵连型结合犯条文的梳理 |
二、并发型结合犯条文的梳理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刑事诉讼契约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问题的提出与选题依据 |
二、研究意义与国内外研究进展 |
三、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四、主要内容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刑事诉讼契约化趋势 |
第一节 刑事诉讼契约化的概念界定 |
一、“契约”要旨 |
二、作为公法基石范畴的契约 |
三、刑事诉讼契约化的概念 |
第二节 刑事诉讼契约化的多维视角 |
一、公私法视角:刑事诉讼契约化的嬗变 |
二、历史视角:刑事诉讼契约化趋势的源流 |
三、比较法视角:国际上刑事诉讼契约化的考察 |
四、未来视角:契约进入刑事诉讼领域 |
第三节 刑事诉讼契约化的主要样态 |
一、辩诉交易 |
二、暂缓起诉 |
三、刑事和解 |
四、恢复性司法 |
五、污点证人豁免 |
第四节 从多重维度看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进路 |
一、从中国社会发展的维度看我国刑事诉讼的改革 |
二、从刑事诉讼正义观的转变维度看我国刑事诉讼的改革 |
三、从新的刑事诉讼观维度看我国刑事诉讼的改革 |
第二章 刑事诉讼契约的理论前设 |
第一节 刑事诉讼契约之厘析 |
一、刑事诉讼契约概念的界说 |
二、刑事诉讼契约的法律属性 |
三、刑事诉讼契约的特征 |
四、刑事诉讼契约的性质 |
五、刑事诉讼契约与恢复性司法的界分 |
第二节 刑事诉讼契约的正当性证成 |
一、刑事诉讼契约的理论基石 |
二、刑事诉讼契约的价值研判 |
三、刑事诉讼契约的功能彰显 |
第三节 刑事诉讼契约的理性剖析 |
一、刑事诉讼契约的现实基础 |
二、刑事诉讼契约的制度基础 |
三、刑事诉讼契约刍议 |
第三章 刑事诉讼契约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的共存 |
第一节 刑事诉讼契约与我国刑事法理论的共存 |
一、刑事诉讼契约与刑罚权、国家本位 |
二、刑事诉讼契约与刑法的基本原则 |
三、刑事诉讼契约与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
四、刑事诉讼契约与刑事诉讼目的 |
第二节 刑事诉讼契约与我国刑事诉讼具体制度的共存 |
一、刑事诉讼契约与侦查制度的共存 |
二、刑事诉讼契约与起诉制度的共存 |
三、刑事诉讼契约与审判制度的共存 |
第三节 刑事诉讼契约与我国刑事诉讼共存的正当性论证 |
一、刑事诉讼契约与我国刑事诉讼共存的必要性 |
二、刑事诉讼契约与我国刑事诉讼共存的合理性 |
三、刑事诉讼契约与我国传统刑事诉讼共存的可行性 |
第四节 刑事诉讼契约与我国刑事诉讼共存的基本模式 |
一、刑事诉讼契约的构造模式 |
二、刑事诉讼契约的结构范式 |
三、被害人──加害人契约范式的具体剖析 |
四、我国刑事诉讼契约的实现方式 |
第四章 我国刑事诉讼契约之具体要件规制 |
第一节 刑事诉讼契约的限度和适用条件规制 |
一、刑事诉讼契约的限度规制 |
二、刑事诉讼契约的适用条件规制 |
第二节 刑事诉讼契约的主体和程序规制 |
一、刑事诉讼契约的主体规制 |
二、刑事诉讼契约的程序规制 |
第三节 刑事诉讼契约的内容规制 |
二、刑事诉讼契约的法定范围 |
三、刑事诉讼契约的自治范围 |
第四节 刑事诉讼契约缔结之具体程序规制 |
一、刑事诉讼契约的启动 |
二、刑事诉讼契约的成立 |
三、刑事诉讼契约的法官审查与生效 |
四、刑事诉讼契约效力的内容与无效 |
五、刑事诉讼契约的变更与撤回 |
六、刑事诉讼契约的时间与监督 |
第五节 刑事诉讼契约瑕疵 |
一、刑事诉讼契约瑕疵的种类 |
二、刑事诉讼契约瑕疵的克服 |
三、刑事诉讼契约的违约救济 |
第五章 我国刑事诉讼契约之保障机制 |
第一节 刑事诉讼契约之基本原则 |
一、合法性原则 |
二、平等、自愿原则 |
三、诚实守信原则 |
四、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
五、全面保护原则 |
六、保密原则 |
第二节 更新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与构建契约型刑事诉讼模式 |
一、更新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 |
二、构建契约型刑事诉讼模式 |
第三节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中相关制度之修正 |
一、简易程序 |
二、附条件不起诉 |
三、刑事和解 |
第四节 刑事诉讼契约保障机制之优化 |
一、构建刑事诉讼契约的司法审查机制 |
二、构建刑事诉讼契约的救济机制 |
三、建立社会调查、社会服务机制 |
四、完善检察官量刑建议权制度 |
五、完善体现契约精神的有罪答辩制度 |
第六章 我国刑事诉讼契约之优化机制 |
第一节 优化刑事诉讼契约构建下的权力配置 |
一、明确侦查裁量权限度内的契约机制 |
二、建立刑事审判程序中的权利告知制度 |
三、严格控审分离,控制法院变更判决 |
第二节 构建刑事诉讼契约之配套制度 |
一、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 |
二、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
三、建立在当事人达成诉讼契约过程中的律师帮助制度 |
第三节 优化刑事诉讼契约之配套机制 |
一、厘革刑罚 |
二、完善回避制度 |
三、完善辩护制度 |
四、完善庭前证据开示制度 |
余论 |
结束语:刑事诉讼契约的未来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四、成立被动受贿是否须经“事前商量”(论文参考文献)
- [1]陈锦涛案与民初法政纠葛[D]. 邓小菊. 浙江大学, 2021
- [2]中国民商法典编纂中对债的制度的重认回归与聚合完善——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法典“债(承)权编”草案建议稿(黄河版)》[J]. 王明锁. 私法, 2020(02)
- [3]塑“苦”:接管时期天津市节约运动(1948-1950)[D]. 高雨桐. 南开大学, 2020(04)
- [4]战后武汉惩治汉奸研究[D]. 欧阳海群. 华中师范大学, 2020(02)
- [5]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研究[D]. 褚楚. 东北师范大学, 2019(04)
- [6]立宪政治与近代中国审计制度的生长[D]. 冀睿.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7]内生外动:村庄公共权力监督的生成与演变 ——基于对广东省蕉岭县芳心村的调查[D]. 李庆召. 华中师范大学, 2017(05)
- [8]法社会学视野基层法院组织结构的运行逻辑 ——来自Y省W市人民法院的个案[D]. 徐清. 云南大学, 2016(03)
- [9]我国刑法中的结合犯问题研究[D]. 林洋.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7)
- [10]刑事诉讼契约论[D]. 吴月红. 华南理工大学, 201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