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私营企业发展的制度空间(论文文献综述)
吴冲[1](2020)在《空间生产视角下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空间演变及其机制研究 ——以陕西关中大遗址区为例》文中研究表明十九大报告明确了坚定文化自信、推进文化繁荣的重要意义,而大遗址作为重要历史文化资源,对建设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彰显城市与区域文脉、带动区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我国75%以上的大遗址位于城郊及郊野地区,这些大遗址区往往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低、基础设施条件差,加之文物保护制度对工、农业生产实施严格控制,导致了大遗址区村庄普遍性的贫困问题,并且由于资本投入与文保限制的空间差异产生了遗址区村庄的不均衡发展,进而引发大遗址区社会冲突矛盾加剧和遗址区社会公平正义问题的反思。在全面践行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对于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紧迫性。大遗址区作为一个空间相对独立、管理部门权职交错、保护与利用影响交织、利益相关者众多的复杂地域系统,对于大遗址区乡村社会问题研究需要跳出传统的“绝对空间”思维,从社会与空间相互影响的辩证逻辑中寻求答案。“空间生产”理论既有助于解决传统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研究中“社会-空间”相互割裂的问题,也能够将大遗址区社会分化与空间不均衡纳入同一框架内进行讨论。因此本研究结合大遗址区发展中的实际情况,基于空间生产理论建立具体化分析框架,通过“社会-空间”辩证法从空间实践与社会变迁的交互作用中探寻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空间演变规律,以社会生产关系的生产与再生产角度揭示社会空间演变机制。首先,本文将空间生产理论与大遗址区现实情况相结合,建立大遗址区空间生产理论框架。在界定大遗址区空间范围与特征的基础上,基于“三元论”对大遗址区的社会空间本体划定,并论证空间生产理论在大遗址区的适用性,重点从权力、资本视角探寻遗址区“社会-空间”的辩证逻辑。其次,宏观上总结关中大遗址区乡村社会发展特征。首先分析关中大遗址的分布特征及其自然环境特征,论证自然环境对大遗址区乡村的影响。其次梳理关中大遗址保护利用工作进程,分析展示利用工作对关中大遗址区乡村的影响。最终总结关中大遗址区乡村发展的普遍性特征规律。一方面借鉴哈维的三次资本循环理论大致划分出关中大遗址区发展阶段,分析资本驱动下居民实现再生产的模式与途径。另一方面,探究在空间权力让渡与分化过程对村庄居民生产方式调整的影响。这一部分研究既为具体案例地研究提供广泛的素材与依据,也在实践层面论证了空间生产理论对大遗址区研究具备普遍适用性。然后,选取秦始皇陵、乾陵、桥陵、耀州窑、雍城五处大遗址区作为典型案例地研究,分析具体案例地村庄的社会空间演变规律与特征。空间上,以行政村为基本统计单元,从“人-地关系”、“人-人关系”两方面入手建立指标,采取生态因子分析法、社会空间分异指数明确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空间结构与分异特征。时间上,通过比对分析90年代、2000年、2010年、2018年四个时间段社会空间结构与分异状况,总结社会空间演变过程与特征,提炼出5种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空间演变模式。最后,在分析5种乡村社会空间演变模式中“人地关系”与“人人关系”变化特征规律基础上,进一步从资本视角分析保护利用影响下大遗址区空间资本累积过程,从权力视角解读利益相关者的相互关系,以及在各种制度性框架下居民为实现再生产而对自身生计模式调整过程,从资本与权力视角解析大遗址区社会空间生产的规律并总结社会空间演变机制,提出大遗址区乡村社会发展的优化建议。研究认为:(1)空间生产理论对于大遗址区研究具有普遍适用性,大遗址区乡村发展体现出哈维所说的三次资本循环特征,权力与资本所支配的“第三空间”影响着遗址区乡村物质环境转变与社会变迁。(2)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空间大多呈扇形同心圆圈层结构。并且根据其演变规律总结出旅游服务业发展型村庄、农业发展型村庄、传统农业村庄、工业化与城镇化带动村庄、采掘业控制型村庄等五种演变模式。(3)“人地关系”上,村庄聚落由原本单一的居住功能衍生出生产与消费职能,最终衍生出文化服务职能;“人人关系”上,早期村民自主生产或受雇于投资企业而转变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中期乡村空间资本价值提升,居民与外来经营户形成房屋租赁合作关系,最后由于文化资本外溢,居民与旅行社、经营户产生广泛的业务往来。综上,本研究提出资本投入空间生产实践是社会空间演变的原始动力,社会生产关系的转变是社会空间演变的内生因素,政府权力对利益群体的引导与规范是社会空间演变的外部驱动。面对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空间分异、社会分层愈演愈烈的趋势,本文选取大遗址区乡村为研究案例,探寻社会弱势群体在遗址保护与开发利用中如何实现自身再生产过程。在人本视角拓展了大遗址保护利用的研究广度,也进一步丰富了空间生产的微观领域研究。对我国大遗址周边地区出现的社会问题进行解析,希望借此为实现大遗址区乡村振兴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撑。
靳海婷[2](2019)在《我国暂行法的立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暂行法是以“暂行”“试行”命名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总称。截止目前,在中国法律法规信息库所统计的51560部法律、法规及规章中,冠以“暂行”“试行”名称的共计5480部,占比近10.63%。在我国的立法研究中,暂行法这一特殊的立法形式一直被研究者忽视,却经常出现在立法实务领域。特别是在社会转型与改革的特定时期或特定领域,暂行法往往是立法者所能采用的缓解立法与变革紧张关系的一种重要立法形式。尽管暂行法常出现在立法实践中,但《立法法》始终未明确规定如何赋予某项立法以“暂行”“试行”的状态。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规则虽然对暂行法的名称、时效等事项进行了相关规定,但远不足以为暂行法的立法过程提供系统的规范指引。于是,实践中赋予某项立法以“暂行”或者“试行”的状态往往出于非确定性的理由或者权宜之计的考量。然而,随着人们对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价值追求不断提高,进而对各种立法行为包括暂行法立法产生了系统性规范和约束的需求。目前,大部分暂行法的实际实施时间很长,并未完全符合立法赋予的“暂行”或者“试行”要求,还会产生一些适用上的困惑。而在我国当下或者将来的社会转型时期,暂行法作为一种应对立法与变革紧张关系的有效形式仍需要得到关注和研究。基于此,对暂行法立法的反思显得尤为必要。第一章主要理清暂行法的基本问题,包括基本概念、存续价值与立法定位,属于展开研究的逻辑起点。学界对于暂行法的概念界定存在“不符合法定构成要素”说、“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说、折中说、立法功能说的不同认知。虽然各种认知尚存片面性,还不足以清晰地界定暂行法,但是从中可以窥见暂行法某些贯穿始终的核心内涵。暂行法的临时立法、先行立法、准变通立法、试验立法以及转化立法等核心内涵,可以初步勾勒出暂行法的整体概念。同时,依据这些核心内涵能够将暂行法与正式立法、紧急状态立法以及法的修改、法的废止等概念加以区别。区别的存在意味着独特价值的存在。暂行法的价值分别体现在缓和社会变迁与法的稳定性之间的紧张关系,保证立法者有限理性制约下的立法需求实现,采用实践检验的方式弥补立法预判的不足,协调立法争议中各方利益等方面。基于概念区别与价值分析,证实暂行法可以作为独立的立法概念。因而,暂行法需要在我国立法体制中得到相应的立法定位,即暂行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立法形式,弥补正式立法经验不足的辅助立法形式,稳定社会转型与改革秩序的过渡立法形式。第二章主要梳理暂行法的立法发展史,探究的是暂行法的产生与变迁过程,以证明暂行法的存续价值与立法定位。按照立法史阶段的划分,暂行法经历了新中国建立及探索时期的萌芽阶段、文革时期的停滞阶段、改革开放启动及探索时期的发展阶段、改革开放构建及完善时期的减缓阶段。在这四个发展阶段中,暂行法分别在立法分布、立法内容、立法程序以及立法构造等方面表现出其演变特点。从暂行法的整体发展历程来归纳,暂行法演进的六个特点分别表现为:暂行法立法具有连续性且始终是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暂行法立法发展与社会转型时期相适应;暂行法立法因时代背景不同呈现不同的内容偏重;暂行法立法分布于各位阶法中且有集中的趋势;暂行法立法程序逐步公开与规范;暂行法的法的构造处于不断进化过程。可见,暂行法始终处于变化与发展的过程之中,同时持续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提供助力。第三章考察暂行法的立法现状与存在问题,属于发现问题与剖析问题的关键步骤,为实现暂行法的系统性规范目标提供基础素材。基于暂行法的立法分布、立法起因、立法权规范、立法主体、立法程序与立法变动等方面的考察,形成暂行法立法现状的初步认识,并总结出暂行法立法现状的特点。暂行法对当前阶段、特定领域与特定地域的立法具有价值,显示暂行法应用存在界限。暂行法主要在立法紧迫、立法者对立法效果把握不够、立法调整对象短暂存在、授权立法等特定情况下采用,呈现出暂行法立法起因多样化且不成体系的特点。各立法规则极少甚至完全未对暂行法立法权与权限范围做出明确规定,导致暂行法立法权与权限的规定不明确、不统一。暂行法的立法主体虽仍以具有立法权为依据,但以地方立法主体与行政立法主体居多。暂行法依据一般立法程序制定,却仍存在法案提出阶段立法创新造成暂行法立法依据的不确定,法案审议阶段赋予法以暂行状态的时机与方式不确定,法案表决阶段以“原则通过”为结果导致暂行法表决意涵的不确定。暂行法立法后实施阶段不受重视,体现为非常态化的立法评估与较低的司法适用率。暂行法时间效力的确定存在随意性,通过是否变动、变动频率、变动周期与变动方式等方面都表现出来。综合上述暂行法的立法现状,可推测出系统规范暂行法的阻碍在于:暂行法存在立法主体、权力与权限未明确、立法程序缺乏针对性以及有效期条款欠规范等问题。只有这些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才能实现暂行法立法系统规范与依法立法的目标。第四章解决的是暂行法立法主体、立法权与权限规定模糊的问题,以保证立法者行使暂行法立法权的规范性与合法性。暂行法的立法主体、立法权与立法权限是暂行法立法体制构建的首要步骤。由于暂行法立法主体与立法权限的规范缺失,而各立法主体却不同程度具有采用暂行法立法形式的客观实践与需求,因而需要根据各立法主体特点分别设置暂行法的立法权。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宜采用暂行法形式立法;国务院及其部门可有限度地采用暂行法形式立法;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可采用暂行法立法形式立法;地方政府采用暂行法立法形式立法已经具有法律依据。这些暂行法的立法权通过授权立法形式、职权立法形式、授权立法与职权立法混合等形式获得,意味着暂行法立法主体拥有暂行法的创议权能、制定权能、监督权能、解释权能、评估权能、变动权能。依据中央与地方的“分工与合作”的理念,暂行法立法应遵循均衡性、协调性、及时性等原则,因而暂行法立法权限设定在授权立法、先行立法、变通立法、政策性立法、技术标准立法以及法律调整事项具有较强时间限制等立法范围之中。此外,授权立法下的暂行法立法需要遵循不越权原则,职权立法下的暂行法立法需要遵守不抵触原则,以此确保各立法主体制定暂行法权限的合法性,维护法律体系的和谐与统一。第五章解决的是暂行法的立法程序针对性欠缺问题,进一步细化暂行法立法活动的相关程序,提高立法程序的规范与指引功能。暂行法的立法程序乃是暂行法立法规范的有效保障。暂行法立法程序应当在遵循规范立法权正当行使、提供立法的形式合法基础以及弥补有限理性等价值取向的基础上加以构造。针对一般立法程序不能为暂行法立法提供规范与指引的部分,制定与细化相应的立法程序。提案前需创制立法依据、审议中需生成暂行理由、表决时不应采用“原则通过”的形式,加入立法监督程序维护法律体系统一,借助立法评估程序做出阶段性立法决策。因此,暂行法的具体程序设计应包括准备程序、制定程序、解释程序、监督程序、评估程序与转化程序。其中,准备程序主要是针对具有时间限制的暂行法立法所应借助的必要性论证程序,针对政策性的暂行法立法应前置政策合法性审查程序,针对授权情况的暂行法立法应补充授权申请程序。制定程序是对一般立法程序的细化,明确法案提出时赋予暂行状态的建议程序、法案审议时立法理由专门审议程序、暂行法法案的特殊表决程序、暂行法法案公布的特别告知程序。解释程序明确了启动主体与解释主体及相关方式与步骤。监督程序依靠批准、备案审查、改变和撤销等方式进行。评估程序从评估启动、评估实施、评估结论产生与应用三个方面进行构建。转化程序针对暂行法在期限届满时可能产生的废止、继续暂行或者转化等不同结果,分别与现有立法程序进行衔接。第六章解决的是暂行法有效期条款欠规范问题,进一步科学构造暂行法的有效期条款,以减少规则不稳定所带来的影响。暂行法的有效期条款设置是暂行法最突出的立法标志。有效期条款的设置体现了与变法模式相配合、与立法理念相适应、保障立法质量以及实施立法监督的精神。实践中,暂行法的有效期条款设置不规范导致暂行法循环暂行无法更新的情况广泛存在。对此,可以从立法表达形式、立法模式选择以及时限确定三个方面实现有效期条款的规范设置。有效期条款设置存在特定条款适用、单独适用、一体适用、以一体适用为主单独适用为辅等模式。这四种立法模式各有利弊,但一体适用为主单独适用为辅的复合模式因能够降低立法成本同时为特殊情形适用留有余地而更具有优势,兼顾了立法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有效期条款的期限确定通常属于立法者的裁量范围,但仍存在影响该期限长短的客观因素,包括社会环境、法律位阶与立法分歧程度等。由于有效期条款的设置造成暂行法规则的不稳定,客观上降低了暂行法的司法适用率,提高了公民信赖保护的难度,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暂行法的司法适用与公民信赖,以促进暂行法实效性的发挥。综上,基于对暂行法基本概念的重塑,立法变迁的梳理,立法现状与问题的剖析,从立法权、立法程序与有效期条款三个方面为暂行法立法提供了一套整体性与系统性的制度构建方案。以期为规范暂行法的立法活动,实现依法立法目标,维护法律体系的和谐与统一提供助益。
陈小迁[3](2019)在《海湾君主制国家现代国家治理多维研究 ——以沙特阿拉伯、巴林为中心》文中认为冷战后乃至20世纪中后期以来,建立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并充分发挥治理能力是世界各国所追寻的主要发展目标。海湾君主制国家(沙特阿拉伯、卡塔尔、科威特、阿联酋、巴林、阿曼)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构建起于20世纪初期沙特现代民族国家建立。随着石油财富的涌入以及60、70年代英国殖民者逐渐退出海湾地区,各酋长国的治理任务也由构建现代国家治理体系,转向发展和完善治理体系与提升治理能力。历经数十年发展,海湾君主制国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治理成果,它们大多政治稳定、经济繁荣、民众富足、社会康乐。然而,在繁盛表象之下,海湾诸国的国家治理正处在十字路口之上,旧有的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越发不能适应新时期的发展,以往积累的政治、经济、社会、宗教文化等问题一直未能彻底解决,引发了诸多治理矛盾。沙特阿拉伯、巴林等海湾君主制国家只有坚定推进国家治理变革,切实提升治理能力,解决遗留的治理顽疾,持续推进国家发展,才能应对新时期的多重挑战,辩证地抓住利好机遇,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治理理论学派众多,至今尚无普遍认可的理论范式。鉴于此,本文以客观情况为基础,站在国家层面的治理视角,采取国家发展史与治理理论相互结合的方法,从20世纪初期以来海湾君主制国家的现代国家治理演进历程出发,探讨并总结符合海湾诸国国情的治理模式、成果、问题及转型路径。为进行更深入地研究,本文选取沙特阿拉伯和巴林两个比较有代表性的国家为研究中心,文中仍然会少量涉及并论述海湾君主制国家共有的治理问题。从理论和实践上看,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主要构建于政治、经济、社会、宗教文化四个方面,并且治理演进与变革受到内部与外部的多重影响。因此,本文共分七部分,除导论和结语外,正文由政治、经济、社会、宗教文化、治理变革机制五章所构成,以求对沙特与巴林的国家治理问题进行体系性地研究。导论阐述了研究缘起、中外学术史、论文研究方法、治理理论辨析及研究框架,并且对20世纪以来的沙特与巴林国家治理演进脉络做简要梳理,以明晰它们的国家治理发展阶段和重要历史事件。结语部分首先判析了海湾君主制国家的治理模式,并且分析了新时期沙特、巴林国家治理的变革情况,存在的改革悖论,发展中面临的挑战与机遇等。第一章探究了沙特阿拉伯、巴林等海湾君主制国家的政治治理问题,分别从国家治理的政治制度、权力核心构成、协商民主与立法权力、治理的行政体系与能力四个方面,对海湾君主制国家的政治体系构建及问题加以阐述。沙特阿拉伯、巴林等海湾君主制国家的政治治理体系较为完善,关键在于治理效能较为低下,制度性矛盾与传统治理观念限制了政治治理的高效施行。第二章主要论述了沙特阿拉伯、巴林等海湾君主制国家的经济治理问题,涉及海湾国家的经济治理特征、国家与市场关系、国家经济治理战略这三个主要问题,着重阐述了它们的经济治理基础、成果、问题及未来变革方向。在国家主导的资源型经济发展模式下,市场的治理地位较低且能力较弱,无法实现国家与市场的协调发展,导致海湾君主制国家经济治理的执行力、顺应力及市场活力均有明显的不足,需要着力调整。第三章以沙特阿拉伯与巴林等海湾君主制国家的社会治理为主题,分析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海湾诸国中社会结构的演变及特征,对沙特和巴林的国家与社会治理关系的变化情况,特别是“食利契约”下的福利国家与社会保障机制的现状及问题加以探讨。此外,本章还就海湾君主制国家社会治理中存在的妇女权利、社会整合、贫富差距、部落认同、个体诉求、移民等问题进行探讨,认为社会治理是一个体系性工程,需要政治、经济等多方面共同努力,调整社会治理政策,捋顺社会与国家及各群体间的关系,解决社会发展矛盾。第四章以沙特阿拉伯和巴林等海湾君主制国家的宗教文化治理为研究中心,对海湾君主国的宗教文化治理加以分类,并且概括分析各自的治理特征,对多种思潮冲击下的官方宗教文化治理政策及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予以探讨。文中认为,沙特和巴林对于非官方宗教文化群体严格管控的治理手段,加大了民众的逆反情绪,加之海湾地区什叶派的跨国教派认同,以及伊斯兰复兴主义甚至极端伊斯兰主义的兴起,引发了沙特、巴林等国宗教文化治理方面的多重矛盾与冲突,威胁了国家治理体系的稳定。第五章分析了沙特阿拉伯和巴林等海湾君主制国家从20世纪初期现代民族国家建立以来治理演进的动力机理,认为经济、文化及政治因素是治理发展的内部动力,海湾君主国的治理变革风潮具有传导效应,同时变革的方向与速度受到地区大国的严格管控。此外,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民主促进”政策使海湾君主制国家承受了一定程度的改革压力,但出于铁杆盟友关系,美国对海湾君主国采取了与其他中东国家“区别对待”的保全政策。总体而言,沙特、巴林等国家的治理演进中存在变革与停滞、体系性改革与局部性改革、精英引导与民众行动等七组关系。概而言之,本文以国家治理的四个构成要素以及治理嬗变的影响因素为研究焦点,选取沙特阿拉伯与巴林为典型研究对象,在梳理半个多世纪以来影响海湾君主制国家政治、经济及社会等发展的一系列事件的基础上,试图构建起分析海湾君主制国家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等相关问题的研究框架,试探性地总结并评价海湾君主制国家的现代国家治理模式,同时为其治理变革找寻出路。
曾鹏,陈嘉浩[4](2019)在《空间正义转向:中国民族地区空间发展转型及路径》文中指出随着城市化的发展,空间维度不断被纳入社会科学的研究,"空间正义"成为空间发展的重要议题。在中国民族地区的空间发展过程中,由于历史地理因素的限制,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在"压力赶超"的背景下民族地区空间发展陷入资本逻辑而偏离空间正义,其具体表现为:资本逻辑主导的空间生产严重破坏民族地区自然与人文生态、资本—权力外化的制度空间加剧了民族地区空间非正义现象、非正义的空间发展造成民族地区社会分层与不平等。因此,中国民族地区空间发展过程中要以空间正义为目标导向,以"使用价值"为导向,实现空间生产、分配正义;尊重民族地区差异性文化,打造正义的多元文化空间;协调普遍性正义与特殊性正义,消除社会分层与不平等。
杨珂[5](2019)在《制度主义的环境经济思想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工业革命以来世界各国经济增长的加快,对大自然的开发利用及随之而来的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已对人类的经济社会再生产带来了严重威胁,人们也开始认真地对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进行反思。因此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环境问题不仅引起了自然科学家的关注,也吸引了许多经济学家从不同的角度去研究环境问题和环境政策。虽然首先将自然环境与经济问题相联系的并非新古典经济学,但作为经济学的主流,它们通过利用其庞大的知识网络及易于量化的分析方法,很快在环境经济理论的发展中占据主导地位,并在西方各国的环境政策的形成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然而,在新古典范式中,自然资源及环境物品都被当作了经济过程中可以随时取用的一种要素投入,而所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则被归结为系统之外的因素。这种观点无视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复杂性,以及与社会系统的有机联系性,也没有关注生物圈中自我组织、调节、演化的原理和规律,仅仅用经济价值来代替生态系统的内在价值。因此建立在此种基础上的环境经济学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并不能从根本上来解释经济过程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从而受到了许多学派特别是非正统经济学的批评。作为非正统经济学中的重要流派,制度主义的整体主义思想和演化的发展观,使其充分认识到经济社会发展与自然、环境、资源等生态要素之间普遍共生的关系;从嵌入的视角来看待经济过程,关注环境问题产生的制度根源及其复杂的、多维的社会特征;以开放的方式对社会制度及其结构变迁进行广义的理解和阐释,并将生态约束视为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也因此,制度主义的环境经济理论对于理解当代社会的环境经济问题有着天然的优势,由此提出的环境控制政策也更具现实意义。本文的研究内容正是基于对上述问题的认识展开的,全文共分为七章。其中第一章为绪论,阐明了本文选题的背景和研究意义,并对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环境经济思想进行了综述;提出了本文的主要研究框架方法。第二章为理论研究的第一部分,阐述制度主义环境经济思想的理论基础,分别从制度主义的哲学基础和方法论出发,分析了制度主义的主要理论要素,强调了作为一门历史的、演化的、强调过程范式的经济学的总体特征。第三章讨论了制度主义环境经济思想的形成过程,研究凡勃伦、J.M.克拉克等早期制度主义者的环境经济思想及其影响;而后来凯普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社会成本问题的深入剖析,则成为许多学派对环境问题研究的起点,也奠定了制度主义环境经济理论的基础。第四章对制度主义的生态发展观进行探讨。制度主义的价值原则、生态发展观及在此基础上提出的协同演化的可持续性原则,将制度的分析方法和工具扩展到了生态环境问题的应用之中。而斯瓦尼所提出的社会系统与生态系统的协同演化模型,则进一步在制度调整的分析中加入了对生态约束的考虑,丰富了制度变迁理论的内涵。在第五章中,基于凯普等制度主义者的思想,提出了一个制度主义环境经济理论的分析框架,包括对环境问题的内涵、经济过程与生态系统相互关系的认识,制度视角下的环境评估指标和方法,以及基于制度安排的环境控制措施与环境政策等,从问题的本质、关系、特征、方法等方面来构建理论框架。第六章对制度主义与新古典经济学两个学派在环境经济的理论思想与政策主张上进行全面比较,并得出,相比于新古典环境经济学,无论是在理论基础、评估方法还是目标、工具的选择设定上,制度主义都提供了一个更为广泛和更具实质性的理论分析框架。第七章是全文的一个总结和评价。在对制度主义的研究范式和环境经济理论要点进行总结的同时,客观的评价了其中存在的不足,并讨论了其作为新古典环境经济学替代理论的可行性。其中第五章及第六章是本文的重点,通过对经济思想的梳理、理论框架的构建和横向比较,最终得出了本文的结论,即纳入了社会、生态协同演化视角的制度主义思想,提供了一种更为有效的环境经济分析框架,它强调特定制度安排下社会系统对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与结果的决定性影响,并认为制度调整才是解决社会—生态系统失衡,从而环境经济问题的关键。
柯柳叶[6](2019)在《中国中等收入群体社会稳定功能建设研究 ——基于结构-功能理论视角的分析》文中指出在当今中国,中等收入群体无疑是备受瞩目的。中等收入群体的健康发展和成熟关系到中国改革的成败和未来社会的稳定。中等收入群体既可能是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器”,也可能是挑战现行制度的“颠覆器”,亦或是摇摆不定的“依附者”,其社会功能随着社会结构和阶层结构的变化而变化。充分认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中等收入群体社会功能的变化过程及其背后的影响因素,建设其社会稳定功能,对实现“中国梦”有着重要影响。本文以中国中等收入群体的社会功能为研究对象,分析其在中国社会转型期中社会功能的变迁过程和特点,探讨其社会稳定功能的建设策略。文章共分为六部分。导论对本论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进行了阐述,并对国内外关于中等收入群体社会功能的相关文献加以综述,同时介绍了本文的理论架构、研究方法。第一章在明确“中等收入群体”和“社会稳定”的概念的基础上,回顾了结构功能主义的主要理论成果,将“结构——功能”的分析范式具体化为“社会结构——阶层经历——阶层特征——社会功能”的分析框架,将影响中等收入群体社会功能的结构分为宏观的社会结构和微观的阶层结构。选择了经济发展、政治秩序、意识形态三个宏观因素以及阶层规模、阶层利益、阶层意识和主观认同三个微观因素,构建了影响中等收入群体社会功能的因素分析模式。第二章考察了中国中等收入群体在改革开放40年间社会功能的表现,分析其变化背后的逻辑。第三章梳理总结了中国中等收入群体社会功能的表现特点。第四章提出了建设中等收入群体社会稳定功能的策略。最后本文认为,中等收入群体对社会稳定的作用并不能先验地决定,而是依赖于社会各要素之间的良性互动和其阶层内部深层的内涵建设。本文基于结构功能的理论视角,结合国内外中等收入群体社会功能的已有研究成果,尝试通过变量演绎的方式来讨论中等收入群体社会功能的表现逻辑,丰富了中等收入群体的社会功能研究。
郭随磊[7](2018)在《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工具选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中政府高度重视的产业之一,我国对新能源汽车产业的系统支持已经有近20年的时间。在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过程中,政策工具选择不合理、与产业政策转型趋势相悖的问题比较严重。对于政策工具理论来说,其重要地位与其受关注不够之间的矛盾突出。在这样的现实和理论背景下,有必要在深化政策工具理论研究基础上,对我国新能源汽车政策工具选择现实进行分析,找出相应的选择优化方案。对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工具选择进行研究,需要以一定的理论作指导。“新治理”理论把行政管理或公共政策的分析单位转变到实现公共目标的工具,同时强调组织网络、公私合作、协商说服方法和赋权技能对公共问题解决的重要意义,与我国当前的治理环境相适应。“新治理”理论为我们进行政策工具分类、设定政策工具选择标准以及明确政策工具选择过程具有启发意义,可以作为构建政策工具选择分析框架的理论基础。就工具分类而言,把政策工具分为管制、激励、能力建构、系统改进四类,既与当今网络治理背景相适应也符合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研究的需要。四种类型政策工具选择分别以规则安排、公共物品财政购买、科技创新支持、公共物品供给体系优化作为其核心机制。就政策工具选择标准而言,公益性、科学性、体制适应性、易管理性是研究者最为重视的,也是最有系统性的标准。就政策工具选择过程而言,结合新治理范式及其他学者的研究,可以把政策工具选择过程划分为政策工具选择现状分析、政策工具选择现状评价及政策工具选择优化三个阶段。以政策工具分类、政策工具选择标准、政策工具选择过程为核心要素的政策工具选择分析框架,构成了本文对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工具选择进行研究的逻辑基础。2001年以来,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工具选择可划分为研发推动、消费推广、系统支持三个历史时期,比较全面的涉及了管制、激励、能力建构、系统改进工具。近二十年来的政策工具选择具有服从政策规划目标、被关键事件推动、受体制改革影响以及更加依赖多元合作的特点,并且在基础研发、产销量、商业模式创新上取得了一定成果。在回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工具选择是否具有合理性问题方面,本文的结论建立在运用扎根理论的方法进行案例分析基础上。在对16个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工具选择相关典型事件或过程进行事实描述、特征总结之后,采取三级编码分析的方式,分别回答管制、激励、能力建构、系统改进工具选择是否符合公益性、科学性、适应性、易管理性标准。并通过逻辑一致性检查、进一步诠释论证等措施增加结论的可靠性。通过应然与实然状态对比,可以总结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工具选择的合理之处:在公益性上,科技参与渠道的拓展确保了能力构建工具选择的公益性;在科学性上,通过政策研究、实验,科技信息共享互评等增加了激励工具、能力建构工具选择的科学性;在体制适应性上,通过与经济社会体制改革相适应,减少了管制工具、系统改进工具选择与制度环境的可能冲突;在易管理性,通过职能互补合作关系建立,增加了能力建构工具选择的有效性。与此同时,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工具选择也呈现一定的问题。在公益性上,由于缺少公益性、有效性评估,缺少参与机制、有效性保障机制构建,导致管制、激励、系统改进工具选择偏离公共利益;在科学性上,由于认识视角狭隘、对社会风险认识的片面性,导致管制及系统改进工具选择脱离实际情况;在体制适应性上,由于市场监管制度不完善、科技体制结构-功能紊乱导致政府在相关职能上缺位和越位;在易管理性上,由于忽视管制与被管制者、给予激励者与接受激励者、不同职能承担者合作关系的建立,导致相关行动者在相应问题解决上不合作。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工具选择的优化,应该针对政策工具选择问题的成因,确保工具选择的公益导向、增加工具选择的科学性、拓展工具选择的合理制度空间、建立工具选择所依赖的有效合作关系。本文的创新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以新治理范式为理论基础构建了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工具选择分析框架。该框架主要包括产业政策工具选择现状分析、依据标准进行工具选择评价、政策工具选择优化三阶段的过程机制。第二,设计了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工具选择评价方案。本文以政策工具选择这一决策过程核心阶段为切入点,结合政策工具选择公益性、科学性、体制适应性、易管理性的应然性标准,新能源汽车管制、激励、能力建构、系用改进工具选择的实然状态,提出一种政策工具选择评价方案。第三,指出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工具选择优化的关键在于理顺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往提出的产业政策工具选择优化方案要么具有片面性,要么缺乏相关事实依据。本文既通过提出地方政府行为的双重激励模型论证中央和地方不合作的风险点,又通过多个案例从事实上证明中央和地方零和博弈是政策工具选择不合理的最主要原因。第四,提出我国治理背景下的政策工具选择策略。不管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把治理理论和政策工具理论融合具有一定必然性,但是网络治理背景下政策工具选择策略的研究还不多见。本文既通过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工具选择的经验事实述说“新治理”理论,又提出网络治理背景下政策工具选择的应然性标准,试图超越个案提出治理背景下具有启发性的政策工具选择策略。
吴越菲[8](2017)在《谁能够成为市民? ——农业转移人口选择性市民化研究》文中提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在物理空间和社会空间双重意义上改变着社会的群体构成,并由此带动深刻的社会转型。然而,对于后发现代化国家而言,其所面临的巨大挑战在于在快速的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同时需要应对农业转移人口经济活动上的“去农业化”(deagrarianization)、社会身份上的“去农民化”(depeasantization)以及地理分布上的“去乡村化”(deruralization),而这三个进程又通常是相互交错和紧密相关的。中国正经历着世界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城市化进程,中国语境中的“农民问题”更为迫切地需要重新表达为:如何在城乡二元结构的历史存留和多重社会分化机制的影响中实现农业转移人口的释放、转移、社会流动以及融入现代文明的问题。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作为洞察经济社会结构变迁以及身份体系变化的重要现象,其显然不是“农民”向“市民”转变的简单发生,而是被模式化运作的过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市集中在城市权利、城市市场、城市社会三重维度上向农业转移人口逐步开放。然而,权利的封闭取向、市场的开放取向以及社会的团结取向三者间的内在勾连与张力,引致了城市多重边界向农业转移人口开放的选择性。可以看到,城市边界的开放既是效率与增长的来源,同样也是不平等的生产空间。在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模式的变革是否导致了新的不平等形式的出现?当一体化社会形成主导的社会想象,流动与不平等之间的复杂关联显然需要被重新思考。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而言,一个开放而具有选择性的时代正在来临。它突破了以中央政府中心化运作的“农转非”模式,政府、市场、社会等多重力量参与到“谁能够成为市民”的筛选中来。本文对市民化过程中农业转移人口内部的流动分化(mobile differentiation)和流动不平等(mobile inequalities)问题开展了系统分析,关注于哪些农业转移人口在跨越乡-城边界的过程中表现出了充分的社会流动性,而哪些则没有?本研究试图以“选择性”作为切入点,从结构与行动的视角对三类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进行了比较分析,试图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即不同类型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市民化过程中如何受到结构性力量的选择性影响,其在行动上又具有怎样不同的“选择性”表现。笔者基于对进城农民工、城郊失地农民以及居村农民三种市民化类型的考察,系统展现了“结构性力量”与“主体性力量”所共同形塑的一种“选择机制”及其带来的市民化差异图景。前者涉及到结构性力量运作下的市民化规则以及结构化的资源-机会分配方式。后者则关注到农业转移人口主体的能动行动,也即农业转移人口对于资源-机会的获取和利用,以及对于规则的体察、认知和改变。落脚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中的“选择性”问题,旨在对农业转移人口社会流动的内在分化作出一种机制性的解释。“选择性市民化”所要处理的中心议题是“谁可以进来”和“我要不要进去”之间的相遇、碰撞与张力。在关系主义视角中,结构与能动一体两面地互动,构成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双面叙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日益凸显的高流动性以及城市化、工业化发展的现实撬动了一系列户籍制度改革,其基本线索是由中心化运作的封闭型市民化转向地方化运作的开放型招募。本研究在对市民化进行类型分析的基础上,围绕“谁能够成为市民”,集中回答以下一系列问题:(1)为什么在逐步迈向开放社会的过程中,制度变革表现出双重面貌——既朝向开放的目标,又朝向紧缩的目标?国家治理转型中的制度选择如何为不同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创造了差异化的条件?(制度如何选择)(2)为什么在逐步迈向开放社会的过程中,市场没有自动地趋向于要素的自由流动,而在很大程度上是边界锁闭的?经济转型中的市场选择如何为不同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创造了差异化的条件?(市场如何选择)(3)为什么在逐步迈向开放社会的过程中,地方性社会边界锁闭难以被打破而社会的包容性难以形成?社会转型中的社会选择如何为不同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创造了差异化条件?(社会如何选择)(4)农业转移人口的主体选择:在结构性力量生成的规则与资源-机会结构条件下,农业转移人口为什么产生了差异化的市民化意愿和表现?行动者如何因社会特征和意愿的不同而差异化地理解规则、获得资源和机会?(行动者如何选择)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市民化”议题源自于对终结人口流动、实现人口迁移的现实努力,流动性常常被负面地理解。因此出现了在政策上去压制流动性,在学术研究上聚焦于去除因不完全城市化而带来的流动性。而在这个认识过程中,农业转移人口如何差异化地获得社会流动性却被忽略了。正因如此,本研究希望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研究重新回到对流动性本身的讨论上来,通过一个以结构性力量和主体性力量构成的“选择性”的线索,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内在分化提供了一个新的分析视角。
陈炜[9](2017)在《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问题研究 ——以市场准入制度为中心》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和措施之一就是进行自由贸易区的探索。作为一个经济制度化的命题,自由贸易区在世界范围内已经进行了广泛的实践,并且有了很多成功的范例。研究自由贸易区必须和中国特定的经济制度相结合,这是本文研究的基础,并可以为下一步中国经济开放和市场体制改革的法制化进程提供借鉴。在特定区域设立自由贸易区,牵涉到法律制度的重新建构,尤其是在我国法律框架内对经济规制进行符合国际规则的改造,具有理论和现实的重大意义。上海自贸试验区本身虽然有地域的局限性,但是为中国彻底市场化经济改革与全球化经济开放提供制度范例,其理论意义以及现实意义均不言而喻。区别于国与国之间的自贸协定,一国政府主动采取措施进行制度试验,是基于本国应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是全面反映市场经济开放性的法律诉求,其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失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改革开放的纵深发展具有理论意义。这种试点,是超越干预主义和新自由主义范畴的经济法意义上的空间重构。本文从上海自由贸易区的功能定位出发,结合全球自由贸易园区发展的新趋势、新特征,从竞争政策的视角研究自由贸易区的市场准入制度,并将市场准入与自贸区的贸易业态模式创新、投资开放创新、离岸型功能创新及政府管理服务创新等重点举措相结合,进行深入分析。通过比较借鉴中外竞争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制度设计和实践运用,为建构我国自由贸易区的竞争政策和完善社会创新体系提供有益参考。基于对现实和理论的综合考量,本文提出:第一,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自贸区的试点为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开放,尤其是市场竞争的制度化提供了法律制度上的探索。准入前国民待遇从制度上确立了不同市场主体在市场中的平等地位,对既有的行政性垄断予以颠覆;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采用则为国家利益、公共诉求的保留提供了有限度的保障。政府作为一个“中立”的调控者,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其利益并不能以行政性垄断的方式予以保障,这是对公平、自由的市场秩序的基本要求。自贸区在准入制度上的改革,在竞争法上的意义也在于此。第二,自贸区管理体制、机制的创新,特别是市场准入的创新,也是政府自身对改革开放的一种现实回应,是对行政性垄断在制度上的改进。这种改革趋势使得中国经济的宏观调控在法律架构和制度安排上融入世界投资和贸易规则,并在对如何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保障国家利益进行了探索。第三,在微观层次上,自贸区的竞争制度试验也是为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自由市场活动提供了制度框架。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为标志的举措将使得中国的市场化与法治化改革真正触及市场的结构性改革。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一是以竞争政策为研究思路,从立法设计的角度研究市场竞争和反垄断规制在自贸区的建构和实施,具有理论上的创新性;二是以利益分析来界定现实中的开放与规制、国民待遇与市场准入,对自贸区竞争制度建构提供理论依据;三是以规制来分析自贸区市场准入问题与风险规避等命题之间的政府机制。本文将经济学与法学概念之中的市场竞争予以再定位,并在自贸区的概念中予以重新分析,以期对我国市场开放和竞争倡导的现实改革提供法经济学视角下研究的新路径。
蔡长昆[10](2016)在《制度环境、制度绩效与公共服务市场化:一个分析框架》文中提出作为一种公共服务的供给机制,在新公共管理的背景之下,公共服务市场化成为替代官僚制的重要备择制度安排,所以研究公共服务市场化的制度绩效对于理解这一制度安排的有效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原有的对于公共服务市场化的研究主要围绕"环境条件—制度安排"以及"制度安排—制度绩效"展开,在环境条件—制度绩效之间存在重要的断裂。基于此,在新制度主义经济学以及制度分析框架的基础上,本文构建了一个理解制度环境—制度绩效的理论框架,解释嵌入在不同制度环境中,具有相似属性的公共服务在市场化过程中面临的迥异的绩效命运。同时,在该框架基础之上,通过对13个公共服务市场化案例的经验展示,对制度环境影响制度绩效的机制进行了详细说明。结果发现,政治制度环境中权力结构的开放程度和产权体系的完备程度,以及社会制度环境中结构性社会资本和认知性社会资本的丰富程度是理解制度绩效的关键。一旦公共服务的市场化制度安排被高权力开放程度、高产权体系完备程度、丰富的结构性社会资本和认知性社会资本的制度环境所包绕,其制度绩效会更高。
二、试论私营企业发展的制度空间(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私营企业发展的制度空间(论文提纲范文)
(1)空间生产视角下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空间演变及其机制研究 ——以陕西关中大遗址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主要概念界定 |
1.1.1 大遗址与大遗址区 |
1.1.2 大遗址保护与展示利用 |
1.1.3 社会空间 |
1.1.4 乡村与乡村社会空间 |
1.2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1 研究背景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进展 |
1.3.1 社会空间演变相关基础研究 |
1.3.2 社会空间生产的相关研究 |
1.3.3 乡村经济社会发展与社会空间演变研究 |
1.3.4 大遗址区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研究 |
1.3.5 相关研究述评 |
1.4 研究目标与内容 |
1.4.1 研究目标 |
1.4.2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5.1 研究方法 |
1.5.2 技术路线 |
第二章 相关理论基础 |
2.1 理论基础 |
2.1.1 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价值与影响相关理论 |
2.1.2 乡村聚落发展的相关理论 |
2.1.3 传统“社会-空间”二元对立分析理论 |
2.1.4 空间生产理论及其相关延伸理论 |
2.2 空间生产理论对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空间研究的适用性与独特性 |
2.2.1 空间生产理论导向下大遗址区社会发展的时空观转变 |
2.2.2 空间生产理论对于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研究的适用性 |
2.2.3 空间生产理论应用于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研究的独特性 |
2.3 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空间生产分析方法 |
2.3.1 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空间生产的主体及其作用 |
2.3.2 大遗址区乡村空间生产的“社会-空间”辩证逻辑 |
2.3.3 “三元论”导向下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空间演变的分析方法 |
第三章 关中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经济发展及其空间生产特征 |
3.1 关中大遗址数量及展示利用情况在全国范围内的比较 |
3.1.1 关中大遗址的数量与分布在全国范围的比较 |
3.1.2 关中大遗址展示利用工作在全国范围的比较 |
3.2 关中大遗址区自然环境因素与乡村社会经济发展 |
3.2.1 关中地区自然环境与大遗址分布 |
3.2.2 关中大遗址类型及选址产生的大遗址区自然条件差异 |
3.2.3 大遗址区自然环境对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经济的影响 |
3.3 关中大遗址保护利用因素与乡村经济社会发展 |
3.3.1 关中大遗址保护利用工作进程与保护利用模式 |
3.3.2 关中大遗址保护利用对乡村社会经济的影响 |
3.4 关中大遗址区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空间生产特征 |
3.4.1 关中大遗址区乡村经济社会发展中资本循环特征 |
3.4.2 关中大遗址区乡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管理制度变迁特征 |
3.4.3 关中大遗址区乡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空间实践特征 |
3.4.4 关中大遗址区乡村经济社会发展中产业变化特征 |
3.5 关中大遗址区类型划分与社会经济特征 |
3.5.1 关中不同自然条件禀赋的大遗址区乡村经济社会特征 |
3.5.2 关中不同影响力级别的大遗址区乡村经济社会特征 |
3.5.3 关中不同发展阶段大遗址区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特征 |
第四章 关中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空间演变过程与特征 |
4.1 案例地选取与数据获取 |
4.1.1 典型案例地选取 |
4.1.2 数据获取 |
4.2 分析方法与指标体系构建 |
4.2.1 分析方法与步骤 |
4.2.2 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
4.2.3 空间生产理论下的指标体系 |
4.3 案例地大遗址保护利用及其大遗址区乡村概况 |
4.3.1 秦始皇陵大遗址保护利用与遗址区乡村概况 |
4.3.2 乾陵大遗址保护利用与遗址区乡村概况 |
4.3.3 桥陵大遗址保护利用与遗址区乡村概况 |
4.3.4 雍城大遗址保护利用与遗址区乡村概况 |
4.3.5 耀州窑大遗址保护利用与遗址区乡村概况 |
4.4 关中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空间结构与分异 |
4.4.1 关中大遗址区乡村社会主因子及其空间分布 |
4.4.2 关中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空间结构 |
4.4.3 关中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空间分异 |
4.5 关中大遗址区乡村结构特征的提取 |
4.5.1 关中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空间的共性特征 |
4.5.2 关中各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空间的差异性特征 |
4.6 关中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空间的演变与分异过程 |
4.6.1 90年代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空间结构与分异 |
4.6.2 2000年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空间结构与分异 |
4.6.3 2010年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空间结构与分异 |
4.7 关中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空间的演变规律与演变模式 |
4.7.1 关中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空间主因子的变化 |
4.7.2 关中大遗址区乡村社会分异指数的变化 |
4.7.3 关中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空间结构的演变 |
4.7.4 关中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空间演变模式的提炼与比较 |
第五章 关中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空间生产的影响因素 |
5.1 人地关系:关中大遗址区乡村生产方式的调整 |
5.1.1 内圈层:旅游服务型村庄生产方式调整 |
5.1.2 中圈层Ⅰ:农业发展型村庄生产方式调整 |
5.1.3 中圈层Ⅱ:传统农业型村庄生产方式调整 |
5.1.4 外圈层Ⅰ:工业化或城镇化村庄生产方式调整 |
5.1.5 外圈层Ⅱ:采掘业控制型村庄生产方式调整 |
5.2 人人关系:关中大遗址区乡村生产关系的转变 |
5.2.1 内圈层:旅游服务型村庄社会生产关系转变 |
5.2.2 中圈层Ⅰ:农业发展型村庄社会生产关系转变 |
5.2.3 中圈层Ⅱ:传统农业型村庄社会生产关系转变 |
5.2.4 外圈层Ⅰ:工业化或城镇化村庄社会生产关系转变 |
5.2.5 外圈层Ⅱ:采掘业控制型村庄社会生产关系转变 |
5.3 关中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空间生产过程中资本循环的逻辑解释 |
5.3.1 大遗址区乡村农业相关的资本累积 |
5.3.2 大遗址区乡村工业化或城镇化中的资本累积 |
5.3.3 大遗址区乡村旅游服务业中的资本累积 |
5.4 关中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空间生产过程中权力关系变迁的逻辑解释 |
5.4.1 大遗址区乡村空间生产主体的利益诉求 |
5.4.2 三次资本循环中大遗址区利益主体权力的空间化 |
5.4.3 三次资本循环中管理制度调整与空间主体利益关系的互馈 |
第六章 空间生产视角下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空间演变机制 |
6.1 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空间演变的基本动因 |
6.1.1 大遗址展示利用的溢出效应 |
6.1.2 资本增殖性的内在驱动 |
6.2 大遗址区空间生产主体对乡村社会空间的作用路径 |
6.2.1 政府对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空间作用路径 |
6.2.2 市场对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空间作用路径 |
6.2.3 地方社区对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空间作用路径 |
6.3 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空间演变的动力机制 |
6.3.1 资本投入空间生产实践是原始动力 |
6.3.2 居民生产关系调整转变是内生驱动 |
6.3.3 权力对利益群体的引导与规范是外部动因 |
第七章 空间生产视角下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空间发展建议 |
7.1 优化的原则与价值判断 |
7.1.1 保护还是发展 |
7.1.2 谁的乡村 |
7.1.3 谁的遗址 |
7.2 明确各利益主体的空间权力边界 |
7.2.1 政府的职能定位与权力边界 |
7.2.2 顺应资本循环规律的市场引入 |
7.2.3 乡村社区发展权力的赋予 |
7.3 空间公平正义的实现途径 |
7.3.1 共建共享的空间实践 |
7.3.2 开发利用共同参与的制度 |
7.3.3 基于空间公平的补偿机制 |
第八章 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主要创新点 |
8.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村庄资料统计问卷 |
附录二 :居民家庭统计问卷 |
附录三 :文管部门访谈提纲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1.发表学术论文 |
2.参与项目获奖情况 |
致谢 |
(2)我国暂行法的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起与研究的意义 |
(一)选题的缘起 |
(二)研究的意义 |
二、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一)相关立法原理研究 |
(二)相关立法制度研究 |
(三)相关立法技术研究 |
(四)研究评述 |
三、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一)立法原理研究 |
(二)立法制度研究 |
(三)立法技术研究 |
(四)研究评述 |
四、研究方法与论证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论证思路 |
五、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暂行法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暂行法的概念 |
一、现有概念的评析 |
二、暂行法概念的核心意涵 |
三、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第二节 暂行法的存续价值 |
一、缓和社会变迁与法的稳定性之间的紧张关系 |
二、保证立法者有限理性制约下的立法需求实现 |
三、采用实践检验的方式弥补立法预判的不足 |
四、协调立法争议中各方利益的折中方式 |
第三节 暂行法的立法定位 |
一、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立法形式 |
二、弥补正式立法经验不足的辅助立法形式 |
三、稳定社会转型与改革秩序的过渡立法形式 |
第二章 我国暂行法的立法发展史 |
第一节 暂行法的立法发展进程 |
一、新中国建立及探索时期(1949-1965):暂行法的萌芽 |
二、文革时期(1966-1976):暂行法的停滞 |
三、改革开放启动及探索时期(1977-1992):暂行法的激增 |
四、改革开放构建及完善时期(1993-至今):暂行法的减缓 |
第二节 暂行法立法发展的演变规律 |
一、暂行法立法具有连续性且始终是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
二、暂行法立法发展与社会转型时期相适应 |
三、暂行法立法因时代背景不同呈现不同的内容偏重 |
四、暂行法分布于各位阶法中且有集中趋势 |
五、暂行法立法程序逐步公开与规范 |
六、暂行法的法构造处于不断进化过程 |
第三章 我国暂行法的立法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暂行法的立法现状考察 |
一、暂行法数量、领域及地域的考察 |
二、暂行法的立法起因考察 |
三、暂行法的立法权考察 |
四、暂行法的立法主体考察 |
五、暂行法的立法程序考察 |
六、暂行法的立法变动考察 |
第二节 暂行法立法现状的特点 |
一、暂行法在当前阶段、特定领域与特定地域立法中应用 |
二、暂行法立法起因多样且主观性较强 |
三、暂行法立法权与权限规定不统一 |
四、暂行法立法主体多为地方或行政立法主体 |
五、暂行法立法中程序不确定及立法后程序不受重视 |
六、暂行法的变动存在随意性 |
第三节 暂行法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暂行法的立法主体、立法权与权限皆未明确 |
二、暂行法的立法程序缺乏针对性 |
三、暂行法的有效期条款欠规范 |
第四章 暂行法的立法主体、权力与权限 |
第一节 暂行法的立法主体 |
一、各立法主体的暂行法立法需求分析 |
二、暂行法的立法主体设定 |
第二节 暂行法的立法权 |
一、暂行法立法权释义 |
二、暂行法立法权的形式 |
三、暂行法立法权的权能 |
第三节 暂行法的立法权限 |
一、暂行法立法权限的设定基础与标准 |
二、暂行法的立法权限体系构建 |
三、暂行法的立法界限 |
第五章 暂行法的立法程序 |
第一节 暂行法立法程序的特征与价值取向 |
第二节 暂行法立法程序的构成要素与原因分析 |
一、提案前需创制立法依据 |
二、审议中应生成暂行理由 |
三、表决时不应采用“原则通过”的形式 |
四、应明确立法监督程序 |
五、应完善立法解释程序以回应暂行法适用 |
六、应借助立法评估以做出阶段性立法决策 |
第三节 暂行法立法程序的具体设计 |
一、准备程序 |
二、制定程序 |
三、监督程序 |
四、解释程序 |
五、评估程序 |
六、转化程序 |
第六章 暂行法有效期条款的立法构造 |
第一节 有效期条款设置意义 |
第二节 暂行法有效期条款的构造与设计 |
一、暂行法有效期立法形式的审视 |
二、暂行法有效期条款的立法模式 |
三、暂行法有效期条款的期限确定 |
第三节 有效期条款所致规则不稳定及解决路径 |
一、有效期条款对规则稳定性的影响 |
二、规则不稳定所致司法适用率低的解决途径 |
三、规则不稳定状态下公民信赖利益的保护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3)海湾君主制国家现代国家治理多维研究 ——以沙特阿拉伯、巴林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与问题的提出 |
二、中外学术史回顾与分析 |
三、本文研究方法与理路 |
四、治理理论辨析与研究框架 |
五、沙特阿拉伯与巴林现代国家治理的发展脉络 |
第一章 制度化权力运行与复合施政体系:沙特阿拉伯与巴林的政治治理 |
第一节 海湾君主制国家的政治治理体制 |
一、海湾君主制国家的威权主义治理构建 |
二、海湾君主制国家政治治理的政体类型 |
三、海湾君主制国家威权治理的合法性 |
第二节 沙特阿拉伯与巴林政治治理的权力核心 |
一、家族权力国家化:责任性与控制力 |
二、权力核心的继承问题:表现与差异 |
三、权力核心圈的派系情况与互动关系 |
第三节 沙特阿拉伯与巴林政治治理的协商民主 |
一、海湾君主制国家的协商传统 |
二、沙特阿拉伯与巴林协商机构的建立与发展 |
三、沙特阿拉伯与巴林协商机构的人员构成 |
四、沙特阿拉伯与巴林协商机构的效能与问题 |
第四节 沙特阿拉伯与巴林政治治理的行政机构与施政能力 |
一、沙特阿拉伯与巴林行政机构功能化的演进 |
(一)沙特阿拉伯行政体系的发展阶段 |
(二)巴林的行政体系的发展阶段 |
二、沙特阿拉伯与巴林行政体系的施政能力评价 |
(一)行政能力的评价标准梳理 |
(二)沙特阿拉伯与巴林行政能力的简要评价 |
小结 |
第二章 资源型经济模式转型与市场化运作:沙特阿拉伯与巴林的经济治理 |
第一节 沙特阿拉伯与巴林经济治理的基本特征 |
一、国家主导的经济治理模式 |
二、资源型经济发展模式 |
三、外籍劳工数量庞大的劳动力结构 |
四、第一、二、三产业之间转换不合理 |
五、与全球市场走势密切相关 |
第二节 沙特阿拉伯与巴林经济治理中的国家与市场关系 |
一、沙特阿拉伯与巴林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差异 |
二、沙特阿拉伯与巴林私营部门的发展情况 |
三、沙特阿拉伯与巴林的私有化进程 |
四、沙特阿拉伯与巴林的商人类型与政商关系 |
五、沙特阿拉伯与巴林的经济治理职能与市场经济改革 |
(一)沙特阿拉伯与巴林的市场资源配置 |
(二)沙特阿拉伯与巴林的市场竞争规则 |
(三)沙特阿拉伯与巴林的市场宏观调控 |
第三节 沙特阿拉伯与巴林的经济治理战略 |
一、沙特阿拉伯与巴林的经济治理规划 |
(一)经济治理规划相关理论与沙特、巴林的治理规划概述 |
(二)沙特阿拉伯经济治理的五年发展规划 |
(三)沙特阿拉伯与巴林经济治理的长远规划 |
二、海湾君主制国家的经济多元化转型 |
(一)海湾君主制国家经济多元化转型的政策特点 |
(二)沙特阿拉伯与巴林的经济多元化转型路径 |
三、沙特阿拉伯与巴林的本土化人力资源政策 |
小结 |
第三章 社会变迁与“食利契约”下的治理问题:沙特与巴林的社会治理 |
第一节 二战后沙特阿拉伯与巴林的社会结构演变及特征 |
一、人口规模与结构变动 |
二、城市化催生人口的地域空间结构变化 |
三、社会阶层变动:“中产阶层”崛起 |
第二节 沙特阿拉伯与巴林的国家与社会关系 |
一、“食利国家”概念与海湾君主制国家 |
二、海湾君主制国家的国家与社会的契约关系 |
三、“食利契约”与海湾君主制国家的社会稳定 |
四、海湾君主制国家的社会保障传统与现代福利国家理论 |
五、沙特阿拉伯与巴林的福利国家构建途径 |
六、沙特阿拉伯与巴林福利制度的问题与转型出路 |
第三节 沙特阿拉伯与巴林社会治理的主要问题 |
一、妇女的社会地位与角色权利问题 |
二、群族身份与社会整合问题 |
三、社会财富分配与贫困问题 |
四、部落传统与社会组织结构问题 |
五、互联网与新媒体时代的个体诉求问题 |
六、海湾社会中的移民问题 |
小结 |
第四章 官方宗教文化规则与多维思潮冲击:沙特与巴林的宗教文化治理 |
第一节 沙特阿拉伯与巴林的宗教文化治理类别 |
一、沙特阿拉伯:瓦哈比教派与宗教文化治理 |
二、巴林:统治家族与社会民众的宗教派别错位 |
第二节 沙特阿拉伯与巴林的宗教文化与国家治理 |
一、伊斯兰宗教信仰与国家治理的关系 |
二、阿拉伯部落文化的承袭 |
三、官方宗教文化原则与治理方式 |
第三节 沙特阿拉伯与巴林宗教文化治理中的交往纷争 |
一、沙特阿拉伯与巴林的宗教文化思潮及群体 |
二、跨国宗教文化的认同及治理问题——以什叶派为例 |
三、政府对非官方宗教文化的治理政策与发展出路 |
小结 |
第五章 国际及地区形势的内外动力与变革矛盾:沙特与巴林的治理嬗变 |
第一节 沙特阿拉伯与巴林治理嬗变的内部动力与地区效应 |
一、沙特与巴林治理嬗变的内部动力:经济、文化与政治因素 |
二、沙特阿拉伯与巴林治理嬗变的地区效应 |
第二节 沙特阿拉伯与巴林治理嬗变的域外力量:以美国“民主促进”为例 |
一、美国对海湾君主制国家“民主促进”的现实考量 |
二、阿拉伯剧变前美国对海湾君主国“民主促进”的政策框架 |
三、阿拉伯剧变后美国“民主促进”政策与海湾悖论 |
第三节 沙特阿拉伯与巴林治理嬗变的七组矛盾 |
小结 |
结论 海湾君主制国家的治理之路通往何方 |
一、海湾君主制国家的国家治理模式判析 |
二、新时期沙特阿拉伯与巴林的国家治理变革与问题 |
(一)巴林:寻求国家稳定的治理变革趋向 |
(二)沙特阿拉伯:全方位的国家治理变革 |
(三)沙特阿拉伯与巴林治理变革的悖论与出路 |
三、面向时代大潮中的挑战与机遇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作者简介 |
致谢 |
(5)制度主义的环境经济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环境问题的紧迫性 |
二、新古典环境经济学存在缺陷 |
三、制度主义方法的优越性 |
第二节 文献研究综述 |
一、经济学在不同时期对环境问题的不同认识 |
二、对生态环境问题根源的探讨 |
三、国内研究综述 |
四、文献研究小结 |
第三节 论文研究框架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目标 |
二、主要研究内容 |
三、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制度主义环境经济思想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制度主义的起源和发展概述 |
一、制度主义的起源 |
二、代表人物 |
三、制度主义的发展概述 |
第二节 制度主义的哲学基础和方法论 |
一、哲学基础 |
二、方法论 |
第三节 制度主义的主要理论要素 |
一、凡勃伦“二分法” |
二、艾尔斯的工具价值论 |
三、循环累积因果关系原理 |
四、社会价值理论 |
五、制度调整原则 |
六、制度结构与制度变迁理论 |
第四节 小结:制度主义的理论内涵和总体特征 |
一、制度主义的理论内涵:历史的、演化的经济学 |
二、制度主义的特征 |
第三章 制度主义环境经济思想的形成——从凡勃伦到凯普 |
第一节 早期制度主义者的环境经济思想 |
一、凡勃伦的环境经济思想 |
二、J.M.克拉克的间接成本概念 |
三、卡尔·波兰尼的社会成本思想 |
第二节 制度主义环境经济思想的奠基者:威廉·凯普 |
一、凯普生平及学术简介 |
二、凯普及其着作对学术界的影响 |
第三节 制度主义环境经济思想的核心:社会成本理论 |
一、什么是社会成本 |
二、社会成本的类型和来源 |
三、社会成本的特征 |
四、社会成本与外部性 |
第四节 小结:作为环境问题根源的社会成本 |
第四章 制度主义环境经济思想与生态发展观的结合 |
第一节 制度主义的生态价值观 |
一、制度主义的生态观 |
二、制度主义的价值原则 |
三、制度调整原则对生态环境问题的适用性 |
第二节 协同演化的可持续性原则 |
一、“环境兼容”标准 |
二、协同演化的概念和特征 |
三、协同演化的可持续性原则 |
第三节 制度主义的发展观 |
一、发展的实质 |
二、发展的原则 |
三、作为阻碍因素的制度 |
四、技术、资源和人的作用 |
第四节 社会系统与生态系统的协同演化 |
一、社会系统的演化 |
二、社会系统与生态系统的协同演化模型 |
第五节 小结:制度分析方法向生态环境问题的扩展 |
第五章 制度主义的环境经济理论框架 |
第一节 对环境问题及其根源的再认识 |
一、环境的涵义 |
二、环境问题及其根源 |
三、环境破坏的累积因果过程 |
四、环境问题的性质 |
第二节 经济过程与生态环境的关系 |
一、人类生产活动与自然环境的交换关系 |
二、嵌入的经济过程与生态环境的交换 |
三、从物质和能量交换的角度看待环境破坏 |
第三节 多维的环境评估指标和方法 |
一、环境评估指标及其制定 |
二、环境的最大容忍度和社会最低标准 |
三、环境的多维评估方法——“位置分析”法 |
第四节 制度性的环境控制措施 |
一、间接控制措施 |
二、直接控制措施 |
三、事前预防与事后弥补 |
第五节 实质性的环境目标与环境政策 |
一、环境目标 |
二、市场与“命令—控制”相结合的环境政策 |
三、环境控制的制度安排 |
第六节 小结:制度主义环境经济理论框架的特征 |
第六章 环境经济理论与政策:制度主义与新古典经济学的比较 |
第一节 新古典环境经济学概述 |
一、新古典环境经济学的理论来源 |
二、主要研究内容 |
三、对自然环境与经济系统关系的理解 |
四、主要理论思想及研究方法 |
五、环境政策及政策工具 |
第二节 制度主义与新古典经济学:环境经济理论思想的比较 |
一、哲学基础和世界观的比较 |
二、“经济人”与“政治经济人” |
三、环境问题的根源:“市场失灵”还是“市场体系的失败” |
四、对自然环境与经济系统关系的不同认识 |
第三节 制度主义与新古典经济学:环境政策的比较 |
一、政策目标的区别 |
二、环境评估指标的比较 |
三、环境评估方法的比较 |
四、环境政策的比较 |
五、可持续发展观的差异 |
第四节 新古典环境经济学的局限性 |
一、还原的、机械的和静止的世界观 |
二、理论假设不切实际 |
三、忽略了社会的生态价值 |
四、倒置了经济系统与生态系统之间的关系 |
五、市场逻辑评估方法的局限 |
六、环境目标与政策之间的脱节 |
七、短视的环境政策 |
第五节 小结:制度主义方法的优越性 |
一、新古典范式存在固有缺陷 |
二、制度主义的替代性方法 |
第七章 总结和评价 |
第一节 总结:制度主义环境经济思想及理论要点 |
一、制度主义的研究范式 |
二、制度主义环境经济理论的核心思想 |
三、环境政策及其制度理论基础 |
第二节 评价:环境经济理论的发展与替代 |
—、对经济科学的主题的讨论 |
二、制度主义环境经济理论的不足之处 |
三、制度主义能完成替代吗 |
第三节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完成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6)中国中等收入群体社会稳定功能建设研究 ——基于结构-功能理论视角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 国外关于中产阶级社会功能的论述 |
(二) 国内关于中等收入群体社会功能的论述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难点 |
(一) 研究方法 |
(二) 研究难点 |
第一章 中等收入群体社会功能的影响因素分析 |
一、基本概念界定 |
(一) 中等收入群体 |
(二) 社会稳定 |
二、影响中等收入群体社会功能的因素分析 |
(一) 结构功能主义溯源 |
(二) 中等收入群体社会功能的结构分析模式 |
(三) 角色冲突:中产阶级的社会功能 |
第二章 中国中等收入群体的社会功能 |
一、脆弱的依附者 |
(一) 崭露头角的中等收入群体 |
(二) 无奈的依附 |
二、萌芽的稳定器 |
(一) 茁壮成长的中等收入群体 |
(二) 非想象的稳定器 |
三、潜伏的颠覆器 |
(一) 亚健康的中等收入群体 |
(二) 显露的导火索 |
第三章 中国中等收入群体社会功能的特点 |
一、以力量为依托:正在成长与尚不成熟 |
二、以利益为导向:经济人与道德人 |
三、以呼吁和法律为策略:忠诚呼吁与街头行动 |
四、以新媒体为工具:理性与非理性 |
第四章 中国中等收入群体社会稳定功能建设策略 |
一、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规模 |
(一) 夯实国民经济基础 |
(二) 完善收入分配制度 |
(三) 拓宽就业渠道 |
(四) 健全保障制度 |
二、拓宽中等收入群体的参与渠道 |
(一) 建立利益诉求制度化表达渠道 |
(二) 完善政治参与平台 |
(三) 发展社会组织 |
三、加强中等收入群体的思想建设 |
(一) 加强核心价值体系的培育 |
(二) 加快高等教育的发展 |
(三) 净化网络环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工具选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政策工具理论的研究 |
1.2.2 关于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的研究 |
1.2.3 关于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工具选择的研究 |
1.2.4 对以往研究的评价 |
1.3 研究目标、方法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路线 |
1.4 研究思路、范畴与论文结构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范畴 |
1.4.3 论文结构 |
1.5 创新点 |
1.5.1 构建了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工具选择分析框架 |
1.5.2 设计了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工具选择评价方案 |
1.5.3 指出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工具选择优化的关键在于理顺央地关系 |
1.5.4 提出我国治理背景下的政策工具选择策略 |
第2章 研究基础与分析框架 |
2.1 核心概念界定 |
2.1.1 新能源汽车 |
2.1.2 新能源汽车产业 |
2.1.3 产业政策 |
2.1.4 政策工具 |
2.1.5 政策工具选择 |
2.2 指导政策工具选择研究的“新治理”范式 |
2.2.1 “新治理”范式的提出 |
2.2.2 “新治理”范式的关键理念 |
2.2.3 “新治理”范式的启示 |
2.3 政策工具的类别 |
2.3.1 本文的分类方法 |
2.3.2 四类政策工具界定 |
2.3.3 政策工具的存在形态 |
2.4 政策工具选择分析框架构建 |
2.4.1 政策工具选择标准 |
2.4.2 政策工具选择过程 |
2.4.3 政策工具选择分析框架图 |
第3章 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目标与政策工具选择演进 |
3.1 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目标与行动者 |
3.1.1 产业政策目标 |
3.1.2 推动政策工具选择的行动者 |
3.1.3 主导政策工具选择变迁的央地关系 |
3.2 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工具选择的历史演进 |
3.2.1 研发推动时期的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工具选择(2001-2008) |
3.2.2 消费推广时期的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工具选择(2009-2011) |
3.2.3 系统支持时期的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工具选择(2012至今) |
3.3 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工具选择调适的特点 |
3.3.1 服从政策规划目标 |
3.3.2 被关键事件推动 |
3.3.3 受体制改革影响 |
3.3.4 更加依赖多元合作 |
3.4 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工具选择的积极效果 |
3.4.1 奠定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研发基础 |
3.4.2 推动新能源汽车产销量位居世界前列 |
3.4.3 营造了新能源汽车商业模式创新的良好环境 |
第4章 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工具选择案例分析 |
4.1 管制工具选择案例 |
4.1.1 案例1: 低速电动车“生死劫” |
4.1.2 案例2: 无充电设施衡水市的电动汽车强制使用 |
4.1.3 案例3: 新能源汽车技术标准研制职能转移试点 |
4.1.4 案例4: 新能源汽车准入中的地方保护 |
4.2 激励工具选择案例 |
4.2.1 案例5: 任性的新能源汽车补贴 |
4.2.2 案例6: 具有中国特色的“十城千辆”工程 |
4.2.3 案例7: 新能源汽车“骗补”事件 |
4.2.4 案例8: 争议中推行的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 |
4.3 能力建构工具选择案例 |
4.3.1 案例9: 影响新能源汽车技术政策的院士 |
4.3.2 案例10: “中国电动汽车百人会”的成立与运转 |
4.3.3 案例11: “三纵三横”“三纵三链”的研发布局与组织 |
4.3.4 案例12: 推动有效研发合作的新能源汽车产学研合作联盟 |
4.4 系统改进工具选择案例 |
4.4.1 案例13: 争议中趋于暗淡的“央企电动车产业联盟” |
4.4.2 案例14: 环保城市深圳的新能源汽车蓝图 |
4.4.3 案例15: 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的“规划丛林” |
4.4.4 案例16: 吉姆西诉财政部案件 |
4.5 政策工具选择案例分析及总结 |
4.5.1 政策工具选择案例分析 |
4.5.2 政策工具选择案例总结 |
第5章 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工具选择的合理性分析及问题呈现 |
5.1 政策工具选择的合理之处 |
5.1.1 科技参与渠道的拓展确保了能力建构工具的公益性 |
5.1.2 通过政策研究和实验增加了激励工具的合理性 |
5.1.3 通过科技信息共享与互评增加了能力构建工具的科学性 |
5.1.4 管制工具选择适应了公共服务外包改革的趋势 |
5.1.5 系统改进工具适应了经济社会体制改革的趋势 |
5.1.6 能力建构工具促进了职能互补性研发合作关系的建立 |
5.2 政策工具选择的问题呈现 |
5.2.1 偏离公共利益 |
5.2.2 脱离实际情况 |
5.2.3 政府职能缺位与越位 |
5.2.4 相关行动者不合作 |
第6章 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工具选择问题的成因 |
6.1 政策工具选择的公共利益保障机制缺失 |
6.1.1 管制工具选择缺少公益性和有效性评估 |
6.1.2 激励工具选择缺少有效的评估及参与机制 |
6.1.3 系统改进工具选择缺少公益性保障机制 |
6.2 政策工具选择建立在不合理的认知基础上 |
6.2.1 管制工具选择的认识视角具有狭隘性 |
6.2.2 系统改进工具选择对社会风险认识具有片面性 |
6.3 政策工具选择所处的制度环境不良 |
6.3.1 激励工具选择所依赖的市场经济监管制度不完善 |
6.3.2 能力建构工具选择所依赖的科技体制结构-功能紊乱 |
6.4 政策工具选择忽视行动主体合作关系的建立 |
6.4.1 管制工具选择忽视管制与被管制者之间合作关系的建立 |
6.4.2 激励工具选择忽视了行动者合力的形成 |
6.4.3 系统改进工具选择忽略职能互补性合作关系的建立 |
第7章 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工具选择的优化对策 |
7.1 确保政策工具选择的公益导向 |
7.1.1 使管制工具选择与社会目标和市场效率具有兼容性 |
7.1.2 建立激励工具选择的公共利益保障机制 |
7.1.3 确保系统改进工具选择能够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
7.2 创造政策工具选择的科学认知条件 |
7.2.1 通过协商性管制奠定有效管制的认知基础 |
7.2.2 通过对社会风险全面认知进行有效系统改进 |
7.3 拓展政策工具选择的合理制度空间 |
7.3.1 通过完善市场经济监管制度增加激励工具的有效性 |
7.3.2 通过完善科技体制来实现研发资源的有效运用 |
7.4 建立政策工具选择所依赖的有效合作关系 |
7.4.1 通过增加管制诱因建立管制与被管制者的良性互动关系 |
7.4.2 建立激励工具所依赖的符合市场规则的互利合作关系 |
7.4.3 基于行动者意愿建立系统改进工具所依赖的有效合作 |
第8章 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总结 |
8.1.1 新治理范式对于推进政策工具选择研究具有指导意义 |
8.1.2 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工具选择应该符合多元标准 |
8.1.3 政策工具选择优化应该以理顺中央和地方关系为切入点 |
8.1.4 产业政策转型的关键在于政策工具的合理选择 |
8.2 研究展望 |
8.2.1 进一步拓展政策工具选择相关理论研究 |
8.2.2 对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工具选择进行追踪研究 |
8.2.3 以政策工具选择为切入点探究适应市场经济的治理方式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着及获奖情况 |
(8)谁能够成为市民? ——农业转移人口选择性市民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
(一) 研究背景 |
(二) 问题意识 开放社会中的流动差异与流动不平等 |
(三) 研究意义 |
二、理解乡-城流动性:文献回顾与市民化研究的再出发 |
(一) 国外市民化的相关研究 |
(二) 国内市民化的相关研究 |
(三) 对已有研究的评价及反思 |
三、核心概念界定 |
(一) 农业转移人口 |
(二) 市民化 |
(三) 选择性市民化 |
四、理论视角与研究设计 |
(一) 理论视角 |
(二) 研究框架 |
(三)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第二章 从封闭到开放:选择性市民化的历史嬗变 |
一、重释“市民”:现代化语境中的激进建构 |
(一) “农民”与“市民”的身份分化 |
(二) 被优势化的“市民”和“城市” |
(三) 被问题化的“农民”和“农村” |
二、封闭型选择:中心化运作的市民化进程(1949-1999) |
(一) 建国恢复时期农业人口的低速转移(1949-1957年) |
(二) 国家工业化时期农业人口的不稳定转移(1958-1977年) |
(三) 经济转型初期农业人口的快速转移(1978-1999) |
三、开放型选择:地方化运作的市民化进程(2000年以来) |
(一) 地方化的市民身份 |
(二) 地方边界的选择性开放 |
(三) 选择性招募与新身份序列的地方再造 |
第三章 当前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基本类型 |
一、离土离乡?多重转型背景下的市民化选择 |
(一) 农业转型、土地流转与生计分化 |
(二) 经济转型与乡-城人口流动 |
(三) 个体化转型与依附关系变更 |
二、农业转移人口的类型划分 |
(一) 回到事实陈述:市民化的内在多元 |
(二) 市民化类型划分的基本维度与依据 |
(三) 弥合“结构”与“行动”的类型重构 |
三、城市化道路的选择与市民化进程 |
(一) 异地导入模式——进城农民工市民化 |
(二) 城市开发模式——失地农民市民化 |
(三) 就地转移模式——居村农民市民化 |
第四章 进城农民工的选择性市民化 |
一、“农民进城”:结构化的资源差异与机会不均 |
(一) 制度选择下的权利资源分配 |
(二) 市场选择下的经济机会获得 |
(三) 社会选择下的城市融入机会 |
二、进城农民工的市民化表现及其主体选择 |
(一) 进城农民工的基本群体特征 |
(二) 进城农民工的市民化表现 |
(三) 进城农民工市民化的意愿与选择偏好 |
三、进城农民工市民化的分化与社会后果 |
(一) 不稳定阶层的出现 |
(二)市民化的组合限制 |
(三) 漂浮悬置的市民化 |
第五章 城郊失地农民的选择性市民化 |
一、“农民上楼”:结构化的资源差异与机会不均 |
(一) 制度选择下的土地征收 |
(二) 市场选择下的“区位饭” |
(三) 社会选择下的集体退出 |
二、城郊失地农民的市民化表现及其主体选择 |
(一) 城郊失地农民的基本群体特征 |
(二) 城郊失地农民的市民化表现 |
(三) 城郊失地农民的市民化意愿与选择偏好 |
三、城郊失地农民市民化的分化与社会后果一 |
(一) 强势力量催生的城市底层 |
(二) 经济个体化与权利集体化的碰撞 |
(三) 被剥夺感与衰退的政策信任 |
第六章 居村农民的选择性市民化 |
一、“农民再造”:结构化的资源差异与机会不均一 |
(一) 制度选择下的农村城镇化 |
(二) 市场选择下的农村工业化 |
(三) 社会选择下的村落大转型 |
二、居村农民的市民化表现及其主体选择 |
(一) 居村农民的基本群体特征 |
(二) 居村农民的市民化表现 |
(三) 居村农民的市民化意愿与选择偏好 |
三、居村农民市民化的分化与社会后果 |
(一) 农村社会分化与新社会阶级的产生 |
(二) 被抑阻的市民化:规模与效率难题 |
(三) 乡村性溃败与“新乡村性”出现的并存 |
第七章 谁能够成为市民?比较视野中的市民化及其未来 |
一、不同类型农业转移人口的流动分化 |
(一) 多重选择下社会流动的群体差异 |
(二) 社会流动性获得的群体比较 |
二、不同类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选择性 |
(一) 进城农民工市民化的选择性特征 |
(二) 城郊失地农民市民化的选择性特征 |
(三) 居村农民市民化的选择性特征 |
三、不同类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影响及未来走向 |
(一)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差异影响 |
(二)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差异走向 |
第八章 总结与讨论 |
一、本研究的主要结论 |
(一) 选择性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
(二) 市民化进程中的流动分化与流动不平等 |
(三) 本研究的主要创新点 |
二、回应复杂的乡-城流动性:对市民化的若干反思 |
(一)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国际经验 |
(二) 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理论反思 |
(三) “市民化”的持续争议 |
三、未尽的探索 |
(一) 市民化的系统观 |
(二) 市民化是唯一的发展叙事吗? |
(三) 本研究的不足与后续研究 |
主要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调查问卷 |
附录二: 实地调查的村/社区名称及基本情况 |
附录三: 访谈大纲 |
博士期间的论文发表 |
后记 |
(9)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问题研究 ——以市场准入制度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的缘起和意义 |
一、现实层面 |
二、理论层面 |
三、研究的切入点 |
第二节 市场竞争的制度化脉络 |
一、市场准入制度与竞争倡导的协调 |
二、准入前国民待遇的沿革和理论分析 |
三、政府和市场:竞争政策中的规制问题 |
四、关于自贸区“市场准入”的研究与实践 |
第三节 分析路径和方法 |
第四节 文章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基本议题: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总体设计思路 |
第一节 外部因素:经济全球化的挑战 |
一、国际贸易投资谈判 |
二、亚太经济合作 |
三、地缘政治关系 |
第二节 措施:负面清单与准入前国民待遇 |
一、自贸区准入的制度目标 |
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
第三节 路径: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体系的设计 |
一、市场竞争体系的现状和问题 |
二、结构性改革的案例分析 |
三、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设计的总体思路 |
第二章 制度架构:基于市场准入的分析框架 |
第一节 市场准入的一般分析 |
一、市场准入概述 |
二、基于合法性和稳定性的设计 |
第二节 市场准入的国际规则 |
第三节 我国的市场准入制度 |
一、我国市场准入制度现状 |
二、国内市场准入制度存在的不足 |
第四节 基于现实问题的自贸区准入改革 |
一、国际规则在自贸区实现的要求 |
二、国内准入制度现有障碍和规则出路 |
第三章 制度比较:各国的市场准入实践 |
第一节 国际竞争视域的“负面清单” |
一、负面清单的竞争性特征 |
二、负面清单的法理梳理 |
第二节 各国准入制度的竞争性分析 |
一、各国自贸区的功能定位和差异化安排 |
二、自贸区准入制度比较 |
三、市场准入与市场行为的双重规制 |
第三节 投资准入的中国实践 |
一、历史沿革 |
二、以负面清单为对象的分析 |
第四章 竞争中立:自贸区竞争体系的制度展开 |
第一节 竞争中立的总体思路 |
第二节 竞争中立的价值内核 |
一、竞争中立的界定 |
二、竞争中立的内容范畴 |
三、自由公平市场的制度基础 |
四、竞争中立框架下的国有企业 |
第三节 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的构建 |
一、完善法律规制,弱化行政管制 |
二、建立社会化综合监管体系 |
三、拓宽优化监管途径 |
第五章 竞争倡导:自贸区竞争政策的价值选择 |
第一节 竞争倡导与反垄断规制 |
一、行政性垄断的外部性分析 |
二、自贸区反垄断的法理基础 |
三、竞争倡导的建构原则 |
第二节 竞争倡导与市场准入框架 |
一、扩大开放制度 |
二、深化政府改革制度 |
三、功能制度突破 |
四、法律制度创新 |
五、探索涉外税制改革 |
六、放大辐射带动效应 |
第三节 开放与限制性措施的法律授权 |
一、 上海自贸区投资管理基本框架 |
二、上海自贸区贸易管理基本框架 |
三、上海自贸区海关监管基本框架 |
四、上海自贸区金融管理基本框架 |
五、上海自贸区重点服务业基本框架 |
六、以风险防范、规范运作为中心的法制架构 |
七、上海自贸区税收管理基本制度 |
八、上海自贸区信用管理基本框架 |
第六章 风险管控:制度不确定条件下的市场规制 |
第一节 制度不确定性背景下的竞争风险管控 |
一、以开放为目标的竞争风险管控 |
二、上海自贸区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 |
三、法律冲突限制下的竞争体系建设 |
第二节 竞争风险管制的法律维度 |
一、基于“行政法定”的风险规制 |
二、基于“私法自治”的风险规制 |
三、基于“平衡和谐”的风险规制 |
第三节 国家安全审查机制 |
一、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例外的内核 |
二、美国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 |
三、自贸试验区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 |
第七章 结论:构建可复制可推广的自贸区竞争政策 |
第一节 “可复制可推广”的目标设定 |
第二节 “可复制可推广”的政策界限 |
第三节 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的制度建议 |
一、竞争政策的制度化路径 |
二、竞争政策的执行路径 |
三、竞争政策的司法规制路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10)制度环境、制度绩效与公共服务市场化:一个分析框架(论文提纲范文)
一、导言 |
二、公共服务市场化:答案还是问题 |
三、制度环境与市场化绩效:分析框架 |
(一)制度环境、制度安排与制度绩效:一个分析框架 |
(二)治理合约:作为影响机制的制度安排 |
(三)制度环境与制度绩效 |
四、政治制度环境、社会资本与公共服务市场化 |
(一)政治制度环境与市场化绩效 |
1. 权力结构 |
2. 产权结构 |
(二)社会资本与市场化绩效 |
1. 结构性社会资本 |
2. 认知性社会资本 |
(三)小结 |
五、比较案例分析:尝试性的经验总结 |
六、结论与讨论 |
四、试论私营企业发展的制度空间(论文参考文献)
- [1]空间生产视角下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空间演变及其机制研究 ——以陕西关中大遗址区为例[D]. 吴冲. 西北大学, 2020(07)
- [2]我国暂行法的立法研究[D]. 靳海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2)
- [3]海湾君主制国家现代国家治理多维研究 ——以沙特阿拉伯、巴林为中心[D]. 陈小迁. 西北大学, 2019(01)
- [4]空间正义转向:中国民族地区空间发展转型及路径[J]. 曾鹏,陈嘉浩. 广西民族研究, 2019(03)
- [5]制度主义的环境经济思想研究[D]. 杨珂. 云南大学, 2019(09)
- [6]中国中等收入群体社会稳定功能建设研究 ——基于结构-功能理论视角的分析[D]. 柯柳叶. 华中师范大学, 2019(06)
- [7]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工具选择研究[D]. 郭随磊. 东北大学, 2018(02)
- [8]谁能够成为市民? ——农业转移人口选择性市民化研究[D]. 吴越菲. 华东师范大学, 2017(05)
- [9]上海自贸区竞争政策问题研究 ——以市场准入制度为中心[D]. 陈炜. 上海交通大学, 2017(05)
- [10]制度环境、制度绩效与公共服务市场化:一个分析框架[J]. 蔡长昆. 管理世界, 20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