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澳门回归后内地与澳门、香港航线有关航运管理问题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谢忱[1](2020)在《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研究》文中指出自2006年以来,邮轮产业在中国迅猛发展。由于我国邮轮产业发展重心一直集中于邮轮旅游市场培育,行业管理与立法方面远远落后于现实需要,因而出现了一系列诸如低价团泛滥、恶性竞争、免责条款滥用等行业乱象,行业立法迫在眉睫。为解决行业立法滞后带来的种种问题,以上海为代表的我国邮轮产业发达城市,发布出台了一系列针对邮轮旅游的政策性文件与行业规章,例如《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上海市邮轮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等,并建立了船期保险、多部门联合调解等行业管理机制,国内邮轮旅客的小额纠纷维权渠道已经逐渐畅通。然而,我国邮轮旅游的乱象并未得到根本改善,邮轮旅客人身伤亡等严重人身侵权案件仍然时有发生,“低价出境、大量购物、旅客权益保障不足”等负面印象,仍然充斥着大众对邮轮产业的认知。究其根本原因,我国法律学界与实务界当中,存在着邮轮旅游服务实际提供者与服务销售者之间责任倒挂的错误认识,导致对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一直无法达成共识,从而限制了立法活动的层次和深度,对邮轮公司的承运人责任规制与对邮轮旅客的特别立法保护更是无从谈起。这种错误认识源自我国因为独特的旅游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所产生的独特的邮轮船票销售模式。由于《旅行社条例》等国内立法对出境游经营主体的限制,导致我国开展邮轮船票直销模式受阻,过度依赖旅行社通过包切舱模式销售船票和组织邮轮旅游。而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包价旅游合同的研究不足,使得作为包价旅游合同主体的旅行社在大多数学者的眼中成为替代邮轮公司的责任主体,在海商法中承担了本应由邮轮公司承担的承运人责任,导致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分配明显失衡。因此,对我国特殊的法律和政策环境下所形成的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进行系统性的深入研究,有着非常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以国内运输法兼旅游法为视角,参考大量邮轮产业发达国家相关立法和判例,对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在我国法特别是海商法下法律关系性质和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表现进行系统性研究,重点在于澄清学界对于包价旅游合同、邮轮舱位租用合同和邮轮船票的种种误区,在海商法和旅游法的框架下厘清包切舱旅行社、邮轮公司、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等主体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并为我国邮轮旅游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和立法建议。全文除引言和结论外,正文分为五章。第一章以邮轮和邮轮产业的历史沿革入手,对邮轮产业的行业与文化特点进行归纳,并研究不同邮轮船票销售模式的表现和成因。第二章从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定义、法律关系特点、部门法定位与涉外法律关系适用入手,在我国法下搭建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框架。第三章研究分析在不同的邮轮船票销售模式下,对业界有关包切舱模式和邮轮船票直销模式的理论研究误区进行澄清,指出不同邮轮船票销售模式下,旅行社等邮轮船票销售主体对邮轮旅游的参与,都不会对邮轮公司的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地位造成实质性影响。第四章通过对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法律性质,以及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法律地位与责任连带关系进行研究,理顺邮轮旅游服务提供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五章落脚到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最重要的部分,即海商法下邮轮公司与邮轮旅客的关系,对海商法下的邮轮运输承运人识别、承运人责任体系尤其是邮轮公司对旅客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研究。通篇形成一个从整体到部分,从一般到特殊,从全面到重点的完整研究体系。
王延磊[2](2020)在《港澳航线内地船舶NSM规则实施政府推进研究》文中提出港澳航线内地船舶是历史发展过程中为解决香港、澳门回归后水路运输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全方位支持港澳经济发展所形成的特定航线船舶,船舶数量庞大、管理基础薄弱,大部分未实施NSM规则,具有“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下的监管特殊性。其主要航段为全国“六区一线”水上安全监管重点区域之一的珠江口水域,通航环境复杂、安全风险较高。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规划的出台,对航运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而加强港澳航线内地船舶的安全监管、提高海上交通安全是大湾区航运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石。ISM/NSM规则实施多年来,通过体系化的科学管理方法,极大地提升了航运公司及船舶的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降低了水上事故的发生率。因此,借鉴以往的成功经验,加快推进港澳航线船舶实施NSM规则,有利于促进此类航运公司形成更加符合现代化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从而进一步提升船舶安全管理水平,为大湾区发展提供良好的水上安全环境。本文通过文献研究、调研访谈、比较分析和实证研究的方法,运用公共管理学中的服务型政府、协同治理及公共政策执行相关理论,分析了港澳线内地船舶安全管理情况及政府推进NSM规则实施的现状,总结推进实施面临的问题并对相关原因进行了剖析。通过对国内外其他航线船舶规则实施政府推进经验的总结借鉴和实证研究,提出了港澳线内地船舶政府推进的对策建议,为主管机关提供决策依据。本文主要研究内容如下:一是研究港澳航线内地船舶安全管理的具体情况,分析政府推进这一特定航线船舶实施NSM规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其面临的问题进行客观的评价。二是通过对国内外现状ISM/NSM推进实施的研究,分析他们的做法对港澳线船舶实施NSM规则政府推进可借鉴的地方,包括分批实施、规则政策修订、社会力量多方参与等;三是在海事服务助推大湾区建设的背景下,研究采用港澳线船舶实施NSM规则过渡措施、探索审核新机制、出台体系文件编写及审核指南编写等多种手段,促进港澳航线内地船舶NSM规则实施政府推进工作,实现服务大湾区建设发展、提升海上安全管理水平的目标。
许岩松[3](2020)在《粤港澳游艇自由行的困境与对策》文中研究说明2017年《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粤港澳游艇自由行实施方案》实施以来,参与自由行的粤港澳游艇寥寥无几,远未达到方案的初衷与目标。问题出在哪?如何走出困境让国家的发展规划顺利实施?在梳理问题的基础上,对出入境行政监管措施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优化粤港澳自由行方案的建议,旨在促进粤港澳游艇业的发展以及粤港澳三地旅游经济、航海文化交流。
张强,韩莹莹[4](2019)在《内地与港澳水路运输市场规制的问题与对策》文中研究说明科学的规制体系是内地与港澳水路运输市场健康的保障。香港、澳门回归后,内地与港澳水路运输航线性质发生了根本转变即从"特殊管理的国际航线"转变为"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但内地与港澳水路运输规制仍是国内航运和国际航运的混合体,规制体系明显滞后。本文围绕市场准入、市场监管和运力调控,系统分析了内地与港澳水路运输规制的现状与问题,进而从"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的性质定位、审批权限配置、辅助业管理、市场监管、运力调控、港澳资本准入、安全管理、市场监测与预警以及跨部门、跨地区协作等方面,提出了加强内地与港澳水路运输规制的对策建议。
周新年[5](2018)在《顺德地方社会与集体空间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国的地方社会不同于西方的公民社会。公民社会概念18世纪才产生,来自于欧洲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国家形成的历史经验,强调下层社会积极限制上层的国家权力的过程,社会精英、市场原则、公共舆论起关键的作用[1]。黑格尔认为中国由“一种终古如此的固定的东西代替了一种真正的历史的东西”,中国的历史是静止的,中国的社会“客观存在与主观运动缺乏一种对峙”[2],乃至于认为中国是一个没有社会的国家[3]。这其实都是基于公民社会的视角。但孔飞力(Philip Alden Kuhn)认为公民社会只是一个理论“模式”,并非在西方真正出现过[4]。中国传统的王朝国家及近现代的国家,其社会不同于西方公民社会基于法的关系的普遍一致性,而在于自然和传统关系的地方性。本论文地方社会强调的是在国家的权力下,通过横向联系而自发形成的社会组织过程。顺德作为一个地处珠江三角洲中心(新老三角洲的结合部)、因境内发生惊动明王朝的“黄萧养起义”而在明中期设立的县级地域,经历了近600年的历史。在此过程中,顺德的地域社会先后创造了历史性的变革:在明清时期,同西、北江三角洲自然环境变迁(主要是洪水与沙田的淤涨)的适应、改造和利用过程中,形成了地域性的农业生产模式——桑基鱼塘等基塘农业;在晚清,因中法战争而组织的顺德地方团练发展成为领导广东省团练的领导机构;在清末,又成为中国工业近代化的先发地域;1970年代末开始,在改革开放过程中率先成为乡村工业化和“自下而上”城镇化的典型地域。顺德的地方社会中是否存在一种内生的地域社会力量在起作用?本论文对顺德地方社会的历史考察,通过顺德地方社会集体空间的形成来尝试作出回答。论文分析了顺德自然和社会环境变迁中的几类关键性的要素:堤围等水利设施、宗族、乡村墟市、社与村庙的民间信仰等地方社会要素;以及明清的里甲与保甲、清末与民国的地方自治、建国后的乡村集体化、改革开放后推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帝制时期和近现代国家的制度要素;明清时期的基塘农业、乡村手工业、原工业化、近代工业化、全球化时代的工业化等经济要素。通过这些地方社会及国家层面关键制度要素的互动,总结出顺德乡村社会水利、墟市、信仰、产业等集体空间及其内部的权力(支配)、资源(资本)的积累和集中机制,以及地方习惯、地方文化的地域特征和乡村公共品的供应机制,并进一步尝试构建社会空间的分析框架——以集体空间为核心的地方社会空间与国家政治空间的尺度互动。通过此分析框架,来检讨在资本全球化的背景下顺德(政府的和乡村的)空间行为的得失。论文的结构共分九章:第一章,分析研究的背景,提出研究的问题,确定研究的对象、范围,界定关键概念,运用的研究方法,简述论文的结构。第二章,通过梳理社会空间基础理论、中国乡村社会研究的主要范式及相关研究成果,提出地方社会集体空间的理论分析框架,及集体空间权力、资源积累和集中机制与城市化和全球化研究领域的理论衔接。第三章,重点对顺德地域自然环境变化进行历史分析,围绕以堤围、闸窦、沙田围筑等水利公共产品供给的集体行动机制,总结自明至建国以来水利建设的历史谱系:村庄的简易村围——防护田土的挡水堤——合围的堤围——跨村的联围、闸窦、排涝等综合水利系统——地域性大联围,并分析在乡村地域社会内部的水利组织形成过程中,集体空间中不同主体的利益冲突与协作对乡村聚落空间产生的深刻影响。人与自然的互动推进了水利社区的形成,并对顺德社会空间的演变形成空间的反作用机制(由非精确的自然领地边界向清晰的产权边界转化)。水利集体空间中权力、资源积累和集中机制的形成过程表征了水利公共产品与水利地域社会规则形成的过程。第四、五章,通过分析珠江三角洲区域及顺德民间信仰的发展过程,分析地方社会民间信仰的历史特征。重点分析:不同神灵的地域分布反映了乡村社会内部和外部自然环境特征;通过里社制度、宗族制度对村庙的影响,考察国家礼制、宗族组织对民间信仰的双向互动关系;对乡村聚落社、村庙、不同类型祭祀圈和信仰活动圈的考察,得出顺德的社会空间的丰富性和复杂性。民间信仰通过神灵的设立和祭祀仪式等实现乡村社会权力、资源的积累和集中机制,在整合地域内的不同社群、应对水灾和匪患、促进聚落共同体及跨村联盟的形成、影响墟市的演化及地域精神的形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传统乡村社会里,神的存在就是树立了韦伯所说的卡里斯马(charisma),是建构乡村社会秩序及社会空间的权威之隐喻。民间信仰是顺德地方社会最为突出的特征,是所有社会活动的纽带。第六章,重点考察乡村“市”和周期性“墟”形成的历史过程,分析影响“墟”与“市”的转化因素。通过对不同历史时段墟市的管理机制,墟市与水网、宗族、村庙的关系,以及原工业化和近代工业化对促进墟市性质改变的综合分析,总结乡村墟市所构成的市场交易空间的历史演变。顺德乡村墟市市场圈的形成,推动乡村以人际社会交往为主向跨村落的地域经济交往活动的转化。墟市集体空间的出现,从满足日常生活的服务演变到促进乡村地域经济的分工。明清顺德乡村“墟”与“市”角色的转化,先后经历了“早晚市和日墟——周期性旬墟和固定市——专业性墟和专业性市——商业性市和周期性墟”的历史谱系,实际代表了乡村地方社会经济交往活动中消费和生产的主导地位的变化。论文通过对顺德乡村墟市进行分类、发展演变及墟市竞争与冲突的历史考察,分析乡村墟市演化过程中权力、资源积累与集中机制的变化,认为乡村墟市的不断升级与墟市封建性不断减弱是一个相互关联的过程。专业性墟市向近代市镇的演化,权力集中机制是必要条件,由此产生墟市资源的集中机制共同主导了顺德墟市的市镇化过程。第七章,重点考察不同历史时段关键性制度对乡村地方社会的影响,及乡村地方社会如何主动适应和建构集体空间的机制。即从国家在场的视角,考察乡村社会集体空间的权力、资源的积累和集中机制,得出:(1)明朝里甲制重点以黄册的人户为管理对象,促进了乡村聚落认同的形成;清朝图甲制以土地管理为主,促进了乡村社会内部自我管理机制的形成和走向成熟。(2)通过对明清的卫所、巡检司、保甲、乡约、公约等国家在地方的军事或安全控制体系、村落自我防卫体系的考察,探求跨自然村地域社会的形成路径。(3)清末至民国的地方自治,第一次将乡村社会从韦伯所说的实质理性(Substantive Rationality)或价值理性(Value Rationality)引向形式理性(Formal Rationality)或工具理性(Instrumental Rationality),乡村社会由地方习俗推动的自组织向被制度所建构转化。(4)建国后,经历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等社会主义改造、人民公社制度、改革开放后政策的不断调整,顺德的社会空间经历了制度性的变革:土地改革时期,消灭了封建土地所有制,乡村社会通过农会和区代表大会确立了县下的区和乡准行政机构,乡村第一次被行政化;农业合作化时期,高级社使乡村第一次进行集体大生产和实施社会主义公有化体制;人民公社时期,先后经历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为核算单位的转变,乡村地域社会的内部组织单元,最终被生产队生产组织所重组;改革开放后,乡村经过短暂的自治后,通过“再集体化”再次被纳入行政的管控之下,农村股份合作社及村委会最终在管理区层次上的成立使乡村通过“再集体化”转化为经济性为主的自治组织,乡村社会再次面临整合。制度化的空间区划对乡村社会空间是刚性的规束和重组,但乡村社会内部在政社分离后,其地域的自组织性再度起到关键作用。如改革开放后的1990年代村庙重建高潮、乡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设立、宗族活动的重新加强等等,社会空间再次逐步获得自主性。第八章,重点考察了顺德基塘农业促进的农业商品化、手工业与原工业化、社队企业与乡镇企业、乡村工业化的过程,认为顺德地方社会的集体空间促进了农业商品化、原工业化及工业化过程中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实现,最终经历漫长的时段完成了工业化进程。主要内容包括:1、顺德基塘农业的出现与自然环境的变化(洪水危害增加)、应对洪水威胁而采取的水利设施建设之间的关系,在明中期开始蚕丝国际贸易的拉动下,最终促使顺德乡村手工业进入原工业化过程;2、清末引进机器缫丝业,引起农业生产方式的变革和乡村社会的冲突,改变了地域社会的诸多因素,引起农业工业化的进程加快、乡村墟市的专业化、工商业资本的出现等,从原工业化走上近代工业化;3、建国后,进入社会主义公有制,原有的民族工业和手工业分别纳入到国家工业体系和人民公社的农业生产体系。顺德的基塘经济作物体系为人民公社的社队企业的发展准备了与以粮食作物为主地域不同的社会经济环境,社队企业得到较好发展,进而为顺德在改革开放后乡镇企业得到快速发展准备了坚实基础;3、1992年顺德推进产权改革和城乡一体化策略,使得乡镇企业的发展获得新的机遇,但也同时留下了产业层次不高和土地粗放利用的后果。顺德乡村集体组织在改革的初期积极投资乡镇企业,为农村工业化打下了基础;产权体制改革后,逐步演变成为集体资产的管理平台,乡村集体失去经济的活力。改革开放后,乡村社会在参与工业化的进程中,出现分化——一部分在工业化过程中成为改革的“赢家”,而一部分成为“输家”,其实质就是集体组织“再集体化”过程的差异。总结改革开放后,顺德不同乡村工业化的差异,得出集体组织在工业化过程中的巨大作用:集体组织强的,工业化的进程更为顺利;而弱的乡村,基本维持农业生产的局面。从一个层面来看,就是集体空间的权力、资源积累和集中的差异,决定了乡村工业化的成功与否,也决定了其发展的路径。第九章,通过对前几章的内容进行总结,进一步阐释地方社会集体空间的分析框架,并由此总结顺德改革开放后空间政策的得失,提出乡村社会空间发展的建议。
李月[6](2017)在《我国邮轮市场外资准入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目前我国中资邮轮公司数量在缓慢增加,但速度远远不及外资邮轮公司在我国市场份额的扩张,为了带动我国邮轮市场的发展,我国鼓励外资进入中国邮轮市场。邮轮在我国虽然走过了 10年的发展历程,但法律的发展仍然滞后。如何形成开放、有序、且有利于我国邮轮发展的市场环境,完善细化我国外资邮轮市场准入制度,提升航运行政管理能力,是十分必要的。外资邮轮市场准入制度既是航运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来也可能构成《航运法》的调整内容,又是国家对于外资邮轮市场进行监管的起点与方向。我国的邮轮市场在经济领域是一个新兴的市场,目前的法学研究基本围绕如何解决旅客权益保护的问题,这也是最紧迫的现实之需。但由于经验的不足与法律的滞后性,导致目前我国对邮轮市场准入的法律规范少之又少,在学术界的讨论也几乎没有围绕该问题详细展开的。鉴于我国邮轮市场的不断壮大,本文的研究视角从未来之需考虑,从邮轮、市场准入等基本概念界定本文的研究范围,先从国际法入手分析我国签订的国际条约来探寻我国邮轮市场开放的程度及需要讨论的问题,系统研究GATS的条款等在海运服务部门的适用,再从国内法的规制角度系统分析我国外资邮轮市场准入的现状,针对邮轮市场的特殊性提出目前我国法律体系内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希冀为我国外资邮轮市场准入法律体系完善提供思路。本文在结构上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邮轮市场外资准入的理论基础,为本文的研究范围与内容奠定基础,指出邮轮外资准入的特殊性;第二章首先确定邮轮在国际服务贸易中应归属的部门类型,进而从海运服务贸易角度,系统分析了邮轮市场外资准入的国际法环境现状,以及面对的问题,对我国邮轮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第三章首先系统归纳总结了我国邮轮市场外资准入的法律现状,从四种类型入手重点分析了市场准入的条件,并对整体的法律现状进行了评价,提出存在的问题;第四章提出面对国际、国内法律环境现状我国邮轮市场外资准入法律完善的建议。
叶正国[7](2015)在《海峡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机制研究》文中认为海洋是两岸联结的地理纽带,海洋事务是两岸合作的重要领域,两岸海洋事务具有整体性和复合依赖关系,必须合作才能增进双赢。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可以整合两岸海洋资源,维护海上秩序,保障国家的海洋主权和主权权益,推动两岸参与国际海洋事务的进程,增进两岸政治互信和国家认同。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下,两岸在“九二共识”的基础上不断推进海洋事务领域的制度化协商,很多两岸协议涉及海洋事务,在各自海洋事务立法也有很多涉对方的规定。然而,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在政治层面面临着结构化政治困境,在法律层面也存在着规范缺失难题,二者交互影响,致使海洋事务合作产生范围不广、深度不够和前进乏力等问题,亟需解决。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必须镶嵌在两岸关系的背景中,以善意、诚意和同理心进行建设性对话和良性互动,相关法律机制的建构既要符合两岸关系的现状,又要坚持海洋事务的特性,更要满足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发展的需要。为此,本文以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制度化协商作为研究背景,以“一个中国”框架作为研究前提,以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及其法律机制为主要研究对象,在总结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分析相关两岸海洋立法和两岸协议,并探讨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实践轨迹,引入其他社会科学的理论资源对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治理转向、法理基础和法制建构等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从而建构起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研究的基本框架。本文共为六章,分为五部分。第一章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政治结构化困境,主要通过梳理和分析两岸海洋合作的历史、实践和问题,提出“一中争议”及其造成的政治结构化困境是海洋事务合作及其法律建构的根本问题。同时,海洋事务合作对两岸来说都非常重要,存在着机会结构来超越政治困境实现两岸合作,并可以两岸累积政治互信的突破口。根据关系标准,两岸海洋事务可以两岸间与两岸外海洋事务,两岸在二者方面的合作模式和法律机制并不完全相同。由于两岸关系的特殊性和海洋事务的交互性,两岸海洋事务合作迄今先后经过了倡议期、接触期、波折期和制度化时期。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涉及两岸关系的诸多重大复杂问题,自身的优势和劣势并存.外部的机会与威胁同存。第二章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治理转向,通过对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政治难题和泛政治化以及海洋合作的实践趋向的分析,认为如果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想要超越政治结构化困境,必须转向合作治理,并建构与之相应的法律机制,即“合作治理——法律机制”框架。目前,两岸合作面临着理论上的“主权——治权”难题和实践中的议题政治化的双重困境,应通过两岸合作治理来避免政治纷争。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在本质上是两岸公权力机关和私人主体共同参与海洋事务合作的制度安排,有效性与合法性是基石。这需要构建以内部机制为核心的开放式多层复合治理结构,包括治理框架的双轨制、治理进程的差序化、治理模式的多元化和治理主体的网络化。法律机制与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之间存在着相互促进和交互依赖的关系。第三章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治建构,探讨合作治理为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治化带来的思维转向、价值导向和规范架构,以及何种法治化才能推进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等问题。这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理内涵的宏观论述。由于两岸关系的特殊性和海洋事务的复杂性,功能主义法治观、回应型法治模式和交涉性法治关系使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实现规范依据的封闭性和价值认知的开放性。因此,两岸应在“一个中国”的宪制基础上依据近程法制、中程法制和远程法制的思路不断进行体制整合、制度整合和平台整合,通过规范两岸公权力机关与私人主体的关系、公权力机关的关系以及两岸与国际社会的关系,进而达到维护海洋权益和增进两岸互信的双重目标。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完善法制建构的政治约束、民意整合机制的规范化以及政策和法律的交融互动等互嵌机制。第四章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制体系,在整体上分析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在法规范体系层面的基本框架,包括法律原则、法律形式、法律规制、法律程序和争端法律解决机制等问题。这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的规范体系。由于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的多中心和过程的协商性,权威和权力具有多极性,在坚持平等互惠、弹性透明、预防风险和权益导向等法律原则基础上,只要符合权威授权、规范载体和规制意图生成的规范性文件都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形式,总体上分为硬法和软法。虽然各种法律形式的位阶不同,只要符合实体有效性和程序有效性的要件都具有法律效力。由此,两岸法律规制共同体逐渐扁平化,规制工具不断组合和规制过程趋向平等协商,法律规制过程从“制度——精英”逐渐转向“制度——社会”模式。基于此,两岸应不断完善公权力机关的利益诉求表达——协商谈判——达成共识——实施推动和公众参与等法律程序机制,并建构类型化多元的争端法律解决机制。第五章是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治理,探寻只涉及两岸的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制度完善的路径。这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的重点。以往,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治理往往采用各自推动与协议衔接、法制建构的政策导向和发挥私人主体的中介功能等方式推进,具有一定的生成机理,也面临诸多现实困境。因此,两岸应该重塑基于“关系法”的两岸共治、基于作用法的社会协同和基于组织法的共识形成的法律治理框架,并通过完善各自域内海洋事务立法、健全两岸协议体系、创新行政规制手段、审视两岸司法机关角色和建构海洋事务合作组织等法律治理路径,但须由核心制度、支持性制度和技术性制度组成的法律治理体系配套。第六章是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协调,讨论了两岸在共同涉及其他主体的海洋事务合作中双方及与国际法相关机制的协调问题,主要包括法律基础、法律关系和法律模式。这是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的热点和难点。由于受国际政治的影响,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处于多重复合博弈结构中,必须对主权海洋事务和非主权海洋事务分轨做出合情合理的规范安排。基于国际法特别法理,台湾享有一定的对外交往权能,并可以通过法律技术解决相应的法律障碍,在此基础上可以“两岸”模式来解决相关身份、名义和地位的问题,并建构与之相应的法律归因的二阶构造确定行为归属及其责任承担,并在先行协商机制上基于选择策略渐讲式进路和采用灵活多样的法律方式。
黄梅娇[8](2014)在《粤港澳水路运输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文中提出珠三角地区自改革开放以来,逐渐发展成为我国外向度最高的经济区域和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香港、澳门主权回归之后,粤港澳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密切,由于粤港澳三地之间的水运条件较好,因此,水路运输承担了粤港澳之间经济往来、旅客和货物贸易服务工作,为繁荣三地经济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加快水路运输发展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和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的战略重点。特别是《广东省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颁布,既为全面推进粤港澳水路运输建设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也对粤港澳水路运输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本文以粤港澳水路运输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研究对象,对于响应广东省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十二五”规划,进一步完善粤港澳水路运输行政管理体制具有重要意义。文章运用文献研究法、规范研究法和实证研究法,以制度变迁理论为研究视角对粤港澳水路运输行政管理体制进行研究。首先以制度变迁的视角,从粤港澳水路运输行政管理的组织体制、权责关系、运行机制三个方面全面解析其变迁过程,继而深入分析粤港澳水路运输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内地与港澳水路运输管理立法滞后;中央与广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权责划分不合理;粤港澳水路运输行政管理运行机制不畅等。并剖析其原因,主要是我国“一国两制”的特殊政治背景、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以及行政管理观念、方式转变滞后所造成。最后,提出完善粤港澳水路运输行政管理体制的对策思考,即应该从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优化中央与广东省交通主管部门权责配置、完善粤港澳水路运输行政管理运行机制着手,从管理制度上保障广东与港澳的正常运输和交流合作,从政府行政管理宏观角度把握水路运输市场变化与发展,提高水路运输资源合理配置效率,促进粤港澳水路运输的可持续发展。
周新[9](2014)在《中国内河沿海海事法律冲突及协调问题研究 ——以货物运输为中心》文中认为中国,水系纵横,海域辽阔,水运昌隆。以长江、珠江、黑龙江为代表的内河水运网,由1.8万公里海岸线上150余个沿海港口串联而成的沿海运输线,加上与内地沿海港口“竞争与融合”中的台湾诸港、香港港、澳门港等港口群,汇聚而成一个“中国”主权项下内河、沿海海上(含内河等通海水域)运输体系。与这个体系相伴生的,除了日益繁忙、广受关注的国际海上运输线,还有衔接中国内河运输、亟待关注的黑龙江-阿穆尔河、澜沧江-湄公河等界河与多国河流国际水路运输线。本文“中国内河沿海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问题研究”,即基于上述背景而展开。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涉中国内河沿海的货物运输往来”。本章梳理中国主权项下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四地依托内河沿海开展海上货物运输的实践,以及以黑龙江-阿穆尔河、澜沧江-湄公河为代表的中国周边界河、多国河流开展内河运输、江海联运、国际运输的实践。第二章,“中国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法律趋同与差异”。本章分析比较内地港澳台四地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合同法实体规则,归纳提炼四地法律规定的趋同与殊异之处。第三章,“中国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二):法律冲突与协调”。本章综述四地在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领域存在的法律冲突,探讨区际法律冲突的协调路径,分析提出四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法路径与统一冲突法路径,并以“海上货物运输领域”为例研究拟定四地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统一规则和四地统一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法律适用法供参考。第四章,“中国内地内河沿海海事法律在‘分轨制’下的人际法律冲突及协调”。本章以货物运输为中心,梳理了内地内河沿海海事法律所涉及的“分轨制”;围绕业界讨论的“分轨制”存废问题,考察了“分轨制”与人际法律冲突的关系,发现“分轨制”衍生出人际法律冲突。根据人际冲突法的理论与实践,本章提出,当“并轨”实属必要时,可以建立起一套相关的统一规则;当“分轨”需维持的,则应利用人际冲突法规则以帮助法律选择,在此基础上,本章就“沿海捎带”等若干问题所涉及的海事人际法律冲突提出了海事人际冲突规范建议稿。本章并综合考察中国这样的存在多元法域且具体法域(如内地)又存在下位法律冲突(如人际冲突)的国家,在发生区际海事法律冲突时,如何处理区际法律冲突与法域内部下位法律冲突相交织的问题,提出可借鉴国际法律冲突层面通常采用的“直接指定”与“间接指定”方法,落实区际准据法的选择。第五章,“涉中国内河之界河及多国河流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本章以黑龙江-阿穆尔河和澜沧江-湄公河为例,探讨与中国内河邻接的界河、多国河流开展水路货物运输可能伴生的海事法律冲突问题。黑龙江-阿穆尔河,涉及中国黑龙江内河港口与沿海港口间经由俄罗斯阿穆尔河出海口所进行的国内江海联运、国际江海联运以及中俄界河运输与联合运输;澜沧江-湄公河涉及澜沧江内河运输、中老缅泰四国国际水路运输以及全线恢复通航情况下的沿岸六国国际水路运输。本章在比较黑龙江-阿穆尔河、澜沧江-湄公河所涉各国水路货物运输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提出协调海事法律冲突的建议。综合上述各章,全文以货物运输为中心,大体勾勒出中国内河沿海(包括邻接中国内河的界河与多国河流)所涉海事法律冲突的主要类型,并在海商法、冲突法理论与实践基础上试着提出了协调法律冲突的建议,以助力中国内地海事立法,助益中国区际法律制度之建立健全,并促进中国在界河与多国河流航运领域的国际合作。
曹令军[10](2012)在《近代以来中国对外经济开放史研究》文中认为历史恰似一条割不断的时间链条,今天的发展只能建立在昨天的基础上。自晚清以来,中国的对外经济开放实际上是一个绵延不绝的体系。鸦片战争后,中国开始了被动、屈辱的对外经济开放进程。1978年开始的对外经济开放,成为中国走向繁荣富强的伟大转折点,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对外经济开放历时170多年,我国从封闭半封闭国家演变成全方位开放的国家。对外经济开放是总结历史经验的必然选择,是社会化大生产和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要求,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客观需要,是社会主义国家吸收一切人类文明成果,赢得与资本主义国家比较优势的重要途径。回顾中国对外经济开放的伟大历程,总结中国对外开放的历史经验,探索新形势下扩大和优化对外经济开放的思路和对策,对于进一步提升我国对外经济开放水平,完善我国开放型经济体系,形成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的新优势,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第1章是绪论。首先阐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并在此基础上,对国内外的有关对外经济开放研究现状进行了回顾,进而对论文的研究方法、内容安排及可能的创新之处进行了简单概括。第2章至第3章研究晚清对外经济开放。第4章至第7章研究中华民国时期的对外经济开放。第8章至第10章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对外经济开放。第11章分析对外经济开放的特征、制约因素和经验教训,对中国从1840年到2010年的对外经济开放进行高度概括和提炼,对于中国进一步扩大和深化对外经济开放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最后部分是结论,总结全文并对中国对外经济开放的未来研究方向做出展望。在对中国对外经济开放进行全景式勾勒和概括后,得出以下主要结论:(1)坚持实行对外经济开放是一个国家抓住重大战略机遇的关键。清政府因为历史眼光的局限性,错失重大历史机遇,失去人民的支持和信任,只能黯然淡出历史舞台。1978年实行的对外经济开放,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紧紧抓住世界产业转移的重大历史机遇,中国的发展得到全党和全国人民的衷心拥护,也赢得全世界人民的尊敬和赞叹。(2)中国对外经济开放的特征是:从被动屈辱到主动可控;从任人宰割到实现双赢;从学习西方到中国特色;从漠视华侨到重视华侨;从闭关锁国到融入世界。(3)中国对外经济开放的制约因素包括国际环境、国内环境、文化氛围、军事因素、技术因素、法律因素等等。(4)中国对外经济开放的经验教训:对外经济开放要持之以恒;对外经济开放要稳中求进;对外经济开放要防范风险;对外经济开放要内外兼顾;对外经济开放要精心设计。(5)对外经济开放必须与国内改革同步。如果只有对外开放,没有对内改革,对外开放既难以深入,也不可能持久。清政府向欧美派出留学生的时候,他们的如意算盘是:留学生只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不学习西方的制度和文化,结果当留学生开始剪辫子、穿西装时,清政府认为留学生政治上已经不可靠,将留学生全部撤回。清政府甚至对百日维新运动镇压,拒绝进行改革,开历史的倒车,最终被历史无情淘汰。1978年开始的对外开放,具有留学经历的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指出:既要改革也要开放。可以说,对外开放带来了中国经济大发展大繁荣,如果没有国内的配套经济和政治改革,是难以保持30多年高速增长。(6)对外经济开放要注重技术学习和制度学习的协调发展。技术的长远发展必须有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法律制度作为根本保障。南京国民政府和清政府一样喜欢学习西方发达国家的技术,过分注重技术的模仿,惰于学习西方发达国家的制度。南京国民政府虽然建立了西方的宪政制度,但是本质上还是独裁统治,而这注定南京国民政府逃脱不了最终失败的命运。中国1978年开始的对外经济开放,既有技术层面的学习,也有经济、政治、文化制度方面的学习。在对外经济开放过程中,中国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过渡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在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可以说,保证了中国对外经济开放又好又快发展。(7)对外经济开放实际上就是制度安排和制度变迁的历史。中国通过对外经济开放,通过制度安排和制度设计,学习和引进世界上先进的经济制度和经济结构。就中国来说,都是开放在前,改革在后。改革的内容和方向,往往取决于中央政府对外经济开放的领域和路径设计。通过对外开放,中国逐步从自给自足为特征的自然经济向分工合作为特征的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过渡,从农业大国向工业大国不断迈进,中国制造誉满全球。通过对外经济开放,中国真正摆脱了贫穷落后,避免了落后挨打的悲剧。实际上,对外经济开放过程中,也是中国工业化不断发展的过程。时代在发展,社会在变迁,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生产关系不断调整与之相适应。中国在改变,世界也在改变,中国对外经济开放也必然需要扩大和深化。以传统制造加工业为主体的经济结构,客观上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西方国家一直在对其不断调整和优化。对中国来说,粗放型和资源密集型为特征的经济发展方式已经难以持续,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刻不容缓。就中国来说,要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保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提高对外经济开放水平,更好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主动创造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本文力图在以下4个方面进行创新:(1)对1840—2010年这170年的对外经济开放历史和进程进行全景式描述和概括。根据时间顺序,把对外经济开放分为清朝、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四个重要阶段。对这170年对外经济开放进程和历史进行概括,为学术界研究中国对外经济开放提供有益的探索。(2)对清朝、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个阶段的对外经济开放对国家经济发展的作用进行客观评价。对外开放的研究,当前最重要的是梳理基本历程,要从整体上作出客观准确的评价既需要研究时间更需要新的研究视角。(3)对1840—2010年这170年的对外经济开放的特征、制约因素和经验教训进行研究总结,为中国进一步扩大和深化对外经济开放提供政策建议。(4)对中国向外国派遣留学生进行概括和总结。全文对留学生派出的类别、留学生如何管理服务、留学生学习专业、留学生本身面临的问题和挑战等进行分析研究,对如何进一步吸引更多留学生回国服务提供建议。
二、关于澳门回归后内地与澳门、香港航线有关航运管理问题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澳门回归后内地与澳门、香港航线有关航运管理问题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主要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邮轮及邮轮产业 |
第一节 邮轮的定义与历史沿革 |
一、产业视角下的邮轮与邮轮旅游的定义 |
二、邮轮定义的历史沿革考证——“邮轮”与“游轮”之争 |
三、邮轮旅游产业本土化的进程与特点 |
第二节 邮轮产业的行业特点与文化特点 |
一、邮轮产业的行业特点 |
二、邮轮产业的文化特点 |
第三节 邮轮船票销售模式及其成因与结果 |
一、邮轮船票直销模式 |
二、包切舱模式 |
三、包切舱模式在我国兴起与异化的原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法律框架下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定义与内容 |
一、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定义 |
二、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
第二节 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特点 |
一、以海事法和旅游法为主线的部门法交叉管辖 |
二、国际性与本土性并存 |
三、受产业结构影响的价值平衡选择 |
第三节 邮轮旅游法律规范的部门法定位 |
一、研究部门法定位的意义和路径 |
二、世界主要国家邮轮旅游法律定位 |
三、我国对邮轮旅游法律规范应采取的部门法定位 |
第四节 涉外邮轮旅游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
一、传统冲突规范对涉外邮轮旅游侵权的不适应性 |
二、适用母港所在地法律重构涉外邮轮侵权准据法的必要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邮轮船票销售主体与邮轮旅客之间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包切舱旅行社与邮轮旅客的法律关系 |
一、域外法下包价旅游合同的性质 |
二、我国法律对包价旅游合同的学理争议 |
三、在我国法下重新认识包价旅游合同性质 |
第二节 我国邮轮船票直销模式合法性与旅行社应然法律地位的探析 |
一、我国邮轮船票直销模式的合法性基础 |
二、邮轮船票直销模式的不同发展阶段和法律关系 |
三、邮轮船票直销模式对旅游服务合同下旅行社地位的重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邮轮旅游服务提供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包切舱旅行社与邮轮公司的法律关系 |
一、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表现 |
二、邮轮舱位租用合同在大陆法下的性质探析 |
三、美国法对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性质界定 |
四、海商法对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性质界定 |
第二节 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与其他主体的法律关系 |
一、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定义与表现 |
二、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法律地位 |
三、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合同责任承担 |
四、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侵权责任承担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邮轮公司与邮轮旅客之间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海商法视角下邮轮公司承运人身份的确定 |
一、我国《海商法》下承运人的定义和外在表现 |
二、邮轮运输服务在我国承运人制度下的定位 |
三、邮轮公司与旅行社的承运人地位选择 |
第二节 以《海商法》为主线的承运人法定责任体系 |
一、海上旅客运输法的排他性管辖效力 |
二、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
三、承运人的归责原则 |
四、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与强制保险 |
第三节 邮轮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重构 |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定义和立法现状 |
二、邮轮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特点 |
三、邮轮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框架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2)港澳航线内地船舶NSM规则实施政府推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技术路线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技术路线 |
1.3.3 研究方法 |
2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港澳航线内地船舶 |
2.1.2 NSM规则及安全管理体系 |
2.1.3 政府推进NSM规则实施 |
2.2 理论基础 |
2.2.1 服务型政府理论 |
2.2.2 协同治理理论 |
2.2.3 公共政策执行理论 |
3 港澳航线内地船舶实施NSM规则政府推进现状分析 |
3.1 船舶现状及政府推进成效 |
3.1.1 港澳航线内地船舶现状及安全管理情况 |
3.1.2 政府监管措施及推进成效 |
3.2 规则实施政府推进面临的问题 |
3.2.1 船舶数量多、安全管理状况差、监督难度高 |
3.2.2 SMS审核发证工作面临巨大压力 |
3.2.3 所属公司难以建立实施切合实际的安全管理体系 |
3.3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3.1 船舶安全管理和政府监管基础薄弱 |
3.3.2 SMS审核机制不健全 |
3.3.3 主管机关针对性指导不足 |
4 国内外其他航线船舶规则实施政府推进的经验借鉴 |
4.1 国际航线船舶实施ISM规则政府推进的举措 |
4.1.1 国外国际航线船舶: 鼓励专业管理公司模式 |
4.1.2 中国香港籍国际航线船舶: 推动公司落实主体责任 |
4.1.3 内地国际航行船舶: 政府授权第三方发证机构开展 |
4.2 国内其它航线内地船舶实施NSM规则政府推进的举措 |
4.2.1 前三批实施NSM规则船舶: 分船种、航区、吨位推进实施 |
4.2.2 第四批实施NSM规则船舶: 政府出台专业的体系文件编写指南 |
4.3 经验借鉴 |
4.3.1 强化海事专业服务和监管引导 |
4.3.2 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
4.3.3 重视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质量和水平 |
5 港澳航线内地船舶实施NSM规则政府推进对策建议 |
5.1 实施分类、分阶段推进策略 |
5.1.1 明确具体实施范围 |
5.1.2 分类分阶段逐步推进 |
5.1.3 引导多方合力做好过渡期推进工作 |
5.2 探索港澳线内地船舶审核发证工作新机制 |
5.2.1 专职审核机构及审核队伍建设 |
5.2.2 审核经费保障 |
5.2.3 SMS审核相关法规修订 |
5.2.4 出台港澳航线内地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标准 |
5.2.5 建立体系审核信息化保障机制 |
5.3 编写港澳航线船舶SMS文件及运行指南 |
5.3.1 编写原则及内容框架 |
5.3.2 结合特定航线体系文件的特点 |
5.3.3 推进体系文件与体系运行数字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网络调查问卷 |
致谢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3)粤港澳游艇自由行的困境与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一、前言 |
二、影响粤港澳游艇自由行的主要问题 |
(一)出入境手续问题 |
(二)关税担保问题 |
(三)航行问题 |
(四)停泊问题 |
三、游艇自由行行政监管措施分析和评估 |
(一)国家主权被侵犯的风险 |
(二)人员偷渡的风险 |
(三)货物、油品走私及毒品贩运的风险 |
(四)疫情传播的风险[3] |
(五)恐怖活动的风险 |
(六)军事秘密被刺探的风险 |
(七)游艇本身作为货物买卖逃避关税的风险 |
(八)水上交通安全的风险 |
四、优化粤港澳游艇自由行方案的建议 |
(一)突破惯性思维,转变行政监管理念 |
(二)及时出台相关法规,规范、便利港澳游艇出入境 |
(三)正确界定游艇属性,重新审视关税担保政策 |
(四)在“定点停靠、就近联检”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到境联检、离境必查”管理模式 |
(五)设定港澳游艇禁航区,不再划定港澳游艇活动范围 |
(六)加大科技投入,利用大数据实现智慧监控 |
(七)开放游艇租赁市场,让游艇租赁合法 |
五、结束语 |
(4)内地与港澳水路运输市场规制的问题与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一、内地与港澳水路运输规制的现状 |
(一)市场准入规制 |
1、准入权限划分。 |
2、运输业市场准入规制。 |
3、辅助业市场准入规制。 |
4、外资准入规制。 |
(二)市场监管规制 |
1、市场竞争规制。 |
2、诚信管理。 |
3、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这方面的规制主要有: |
(三)运力调控规制 |
1、船龄调控。 |
2、船舶标准化。 |
3、运力紧急调控。 |
二、内地与港澳水路运输规制的主要问题 |
(一)立法滞后问题 |
1、管理定位模糊。 |
2、规制效力层级低。 |
3、相关规制缺位。 |
(二)市场准入问题 |
1、准入标准不一、准入门槛低。 |
2、审批权限上收、审批效率低。 |
(三)市场监管问题 |
1、监管滞后。 |
2、监管乏力。 |
3、跨部门协作不顺畅。 |
(四)运力调控问题 |
1、运力结构不合理。 |
2、退出机制不健全。 |
3、预警机制缺位。 |
三、完善内地与港澳水路运输规制的主要建议 |
(一)“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的性质定位 |
1、政治层面。 |
2、法律层面。 |
3、管理层面。 |
(二)审批权限重新配置 |
(三)简化行政审批 |
(四)加强辅助业管理 |
(五)加强市场监管 |
(六)加强运力调控 |
(七)适度放开港澳资本的市场准入 |
(八)安全管理问题 |
(九)加强市场监测与预警 |
(十)跨部门、两岸三地协作问题 |
(5)顺德地方社会与集体空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问题域的设问及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对象和范畴 |
1.2.1 研究对象 |
1.2.2 研究的范畴 |
1.3 概念的界定 |
1.3.1 空间、场所与社会空间 |
1.3.2 公共空间、公共领域与集体空间 |
1.3.3 公有、共有与公共池塘资源 |
1.3.4 共同体与社区、社会与地方社会 |
1.3.5 权力 |
1.4 研究学术意义与现实意义 |
1.4.1 学术价值与理论价值 |
1.4.2 应用价值和实践价值 |
1.5 研究思路、方法 |
1.5.1 历史文献与田野调查相结合 |
1.5.2 借鉴多学科理论研究地方社会 |
1.5.3 历时与共时、宏观与微观相结合 |
1.6 论文的框架 |
第二章 地方社会集体空间的理论分析框架 |
2.1 社会理论的“空间转向”回顾 |
2.1.1 新马克思主义的空间理论 |
2.1.2 吉登斯结构化理论与时空思想 |
2.1.3 布尔迪厄实践理论的场域 |
2.1.4 福柯的空间理论 |
2.1.5 小结 |
2.2 关于中国地方社会研究的相关理论范式 |
2.2.1 施坚雅的市场关系模式 |
2.2.2 弗里德曼的宗族关系模式 |
2.2.3 黄宗智的内卷化经济模式 |
2.2.4 杜赞奇的权力文化网络模式 |
2.2.5 小结 |
2.3 国内外关于中国地方社会研究综述 |
2.3.1 历史人类学视角 |
2.3.2 水利视角的地域社会学、地域社会史、历史地理的相关研究 |
2.3.3 小结 |
2.4 尺度与集体空间分析框架 |
2.4.1 尺度及相关的概念 |
2.4.2 尺度的相关理论 |
2.4.3 地方社会集体空间的分析框架 |
第三章 自然环境变迁、水利集体空间与地方社会 |
3.1 珠江三角洲自然地理环境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 |
3.1.1 珠江三角洲自然地理环境变迁 |
3.1.2 珠江三角洲社会经济发展简史 |
3.1.3 小结 |
3.2 顺德水利设施建设简史 |
3.2.1 宋朝及之前以局部挡水堤建设为主阶段 |
3.2.2 明朝、清朝的堤围闸窦系统的建设阶段 |
3.2.3 民国时期的堤围小范围并围建设阶段 |
3.2.4 建国后跨区大联围综合水利建设阶段 |
3.2.5 小结 |
3.3 顺德沙田垦殖与聚落格局的形成 |
3.3.1 珠江河道口门发育与沙洲沉积 |
3.3.2 顺德河涌淤积成沙的地域分布 |
3.3.3 顺德沙田的围垦 |
3.3.4 顺德乡村聚落分布格局的演化 |
3.4 沙洲的自然特征与聚落的空间组合类型 |
3.4.1 岛洲型聚落 |
3.4.2 沙洲型聚落 |
3.4.3 新沙洲型聚落 |
3.4.4 小结 |
3.5 水利集体空间的冲突、协作机制与聚落社区的融合 |
3.5.1 水利集体空间冲突与协作过程中的国家与地方社会 |
3.5.2 水利集体空间重构过程中的政府、士绅与宗族 |
3.5.3 小结 |
3.6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民间信仰空间分布特征与乡村集体空间基础单元 |
4.1 民间信仰的概念 |
4.2 珠江三角洲的民间习俗与四大水神信仰 |
4.2.1 珠江三角洲的民间习俗 |
4.2.2 珠江三角洲四大水神信仰及其传播 |
4.3 顺德民间信仰的发展阶段 |
4.3.1 历代顺德民间信仰与儒释道的互动发展过程 |
4.3.2 明代“禁淫祀、毁淫祠”与民间信仰的正统化 |
4.4 顺德民间信仰空间地域分布特征 |
4.4.1 顺德民间信仰的基本情况 |
4.4.2 顺德民间信仰的空间分布 |
4.4.3 顺德主要民间信仰形成与时空演化 |
4.4.4 顺德主要民间信仰空间特征 |
4.4.5 移民带来的信仰与本地的融合——以康公信仰为例 |
4.4.6 小结 |
4.5 社公、土地公的信仰与乡村基础社会空间单元的形成 |
4.5.1 社公信仰的演化 |
4.5.2 关于社坛、社主、社公、土地公 |
4.5.3 顺德社的类型 |
4.5.4 以社公为单位形成的村域共同体——龙江沙田五社“菩萨巡街” |
4.6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地域信仰共同体与集体空间的边界认同 |
5.1 村庙、乡主庙与乡村聚落空间的融合 |
5.1.1 宗族与乡庙,血缘组织的衍生与信仰地缘组织的组合——以桑麻村为例 |
5.1.2 一庙多神信仰与村落的融合——以乐从镇的乡村为中心 |
5.1.3 从迁民到聚落,从社公到乡庙——均安镇南沙的个案分析 |
5.2 祭祀圈与乡村地域共同信仰空间的形成 |
5.2.1 以宗族为单位的祭祀圈——以林头村为例 |
5.2.2 以祭祀组为单位的祭祀圈——以麦朗医灵庙为例 |
5.2.3 以水利堤围为单位的祭祀圈——以众涌安乐围内天后巡游为例 |
5.2.4 以一条河上下游地域形成的祭祀圈——以东头、南坑的观音巡游为例 |
5.3 信仰活动圈与乡村地域共同体 |
5.3.1 以个人参加为主的观音开库信仰圈 |
5.3.2 以村庄祭祀联盟形成的祭祀活动圈——以均安帝王巡游为例 |
5.3.3 以龙舟队为单位参加的龙船点睛信仰活动圈 |
5.4 民间信仰的隐喻与乡村聚落空间的权力支配关系 |
5.4.1 体现宗族的空间支配关系 |
5.4.2 基于风水观念的空间支配关系 |
5.4.3 基于社群认同的空间支配关系 |
5.5 本章小结 |
5.5.1 民间信仰与村庄外部边界 |
5.5.2 民间信仰与村庄内部认同 |
第六章 墟市集体空间与地方社会 |
6.1 珠江三角洲区域及顺德明清墟市空间格局 |
6.1.1 珠江三角洲贸易的发展 |
6.1.2 明清珠江三角洲区域市场体系 |
6.1.3 明清区域贸易网络及变化 |
6.1.4 明清顺德墟市空间格局 |
6.2 墟市活动与乡村聚落社会空间的流动网络 |
6.2.1 墟市圈与乡村聚落社会空间 |
6.2.2 墟市圈与地域乡村聚落结构分析 |
6.2.3 墟市对乡村聚落空间形态的影响 |
6.3 明清顺德墟市的类型 |
6.3.1 城郭型墟市 |
6.3.2 乡村传统墟市 |
6.3.3 专业性墟市——以陈村、容奇和桂洲墟市为例 |
6.3.4 小结 |
6.4 顺德墟市的演化 |
6.4.1 桥梁建设、内河航运与墟市空间的变迁 |
6.4.2 墟市功能性质的演化与墟市空间的迁移 |
6.5 墟市的权力支配与资源积累机制 |
6.5.1 墟市的权力支配机制 |
6.5.1.1 明清乡村墟市发展的社会制度环境 |
6.5.1.2 顺德乡村墟市权力积累机制 |
6.5.2 墟市资源的积累与竞争 |
6.6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制度性集体空间与地方社会 |
7.1 顺德区划沿革及立县边界考 |
7.1.1 顺德区划沿革 |
7.1.2 顺德立县区划边界考 |
7.2 明清乡都堡下的里(图)甲制与自然村庄地域空间的形成 |
7.2.1 明以前县下的乡 |
7.2.2 明清县以下的都堡 |
7.2.3 明清里(图)甲制的演化与自然村境域的关系 |
7.3 明清至民国,防卫体系、巡检司、保甲制与跨乡村聚落社会共同体的形成 |
7.3.1 清至民国顺德县以下的区划沿革 |
7.3.2 明清两朝顺德的社会治安 |
7.3.3 明清的营制、巡检司与乡村防卫地域的形成 |
7.3.4 明中期以后、清至民国的保甲制、乡村自治与跨村的地域联盟 |
7.4 解放后的区划与村庄聚落空间的内部再划分 |
7.4.1 解放后县以下的区划沿革 |
7.4.2 土地改革村庄空间的行政化和合作化时期村庄空间的经济化 |
7.4.3 人民公社时期政社合——与村庄空间的再划分与经济再组织化 |
7.4.4 镇村时期,城镇化与村庄社会空间的经济体化 |
7.5 本章小结 |
7.5.1 明清图(里)甲制促进了自然乡村空间地域的形成和内部的社会组织性 |
7.5.2 明清保甲制及各种防卫体制与从乡村的乡约、公约相互作用促进了跨自然乡村地域空间的认同 |
7.5.3 晚清至民国,从法制上促进了乡村地域的自治 |
7.5.4 新中国成立后,乡村集体化空间的形成 |
第八章 工业化与乡村聚落社会空间的转型 |
8.1 顺德农业经济商品化与工业化历史发展过程 |
8.2 明至清中晚期,桑基鱼塘的商品农业、原工业化对乡村集体空间的影响 |
8.2.1 关于原工业化理论 |
8.2.2 明至清中晚期,水利建设过程中催生的商品化基塘农业及家庭手工业 |
8.2.3 明至清中晚期,基塘农业生产方式形成独特的集体与个体社会关系 |
8.2.4 明至清中期,顺德原工业化与乡村集体空间 |
8.3 清末至民国,顺德乡村近代工业对乡村集体空间的影响 |
8.3.1 近代依托民族资本的缫丝业对顺德乡村空间的影响 |
8.3.2 以官僚资本带动的糖业发展对顺德集体空间的影响 |
8.4 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初期(1949-1983),顺德社队企业对集体工业空间的塑造 |
8.4.1 工业化 |
8.4.2 顺德社队企业的发展与农村集体工业空间的形成 |
8.4.3 顺德社队企业的集体空间形成的内生因素 |
8.5 1984年后,乡镇企业、工业园区对乡村集体空间的影响 |
8.5.1 乡镇企业、农村体制改革与集体空间的“再集体化”和“资本化” |
8.5.2 顺德工业空间政策与集体空间的转型 |
8.6 农村工业化过程中,空间规划的工具化与集体空间资本化逻辑 |
8.6.1 国家政策的阶段性与工业化空间的表征 |
8.6.2 集体土地利用合约的创新与集体空间的资本化逻辑 |
8.7 本章小结 |
第九章 结论:作为地方社会行动的集体空间 |
9.1 1452-2010年,顺德乡村社会集体空间的历史变化 |
9.1.1 顺德空间要素历史变化 |
9.1.2 不同历史时期空间公共品供给的社会机制与集体空间形成 |
9.1.3 从大时段历史看顺德空间的总体性及阶段特征 |
9.1.4 小结:顺德集体空间权力、资源的积累与集中 |
9.2 改革开放以来,顺德空间尺度管控的得失与集体空间管控建议 |
9.2.1 顺德城乡空间的演化与城市规划的工具化 |
9.2.2 现阶段顺德城乡空间尺度的特征 |
9.2.3 基于顺德城乡空间尺度规律对未来空间利用与管控的建议 |
9.3 理论总结与展望 |
9.3.1 理论总结 |
9.3.2 余论 |
附表 |
附录 |
参考文献 |
一、地方志 |
二、史书、古籍、史料 |
三、族谱、碑刻 |
四、中文专着、中译着作 |
五、中文论文、期刊、会议、报告 |
六、外文文献 |
七、其它资料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6)我国邮轮市场外资准入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我国邮轮市场外资准入概述 |
1.1 邮轮与邮轮市场 |
1.1.1 邮轮的概念 |
1.1.2 邮轮市场的概念 |
1.2 我国邮轮市场外资准入的含义 |
1.2.1 市场准入制度的一般理论 |
1.2.2 我国邮轮市场外资准入的类型 |
1.2.3 我国邮轮市场外资准入的特殊性 |
1.3 我国邮轮市场的发展现状 |
1.3.1 我国邮轮市场的发展历程 |
1.3.2 外资在我国邮轮市场中的发展现状 |
第2章 我国邮轮市场外资准入国际条约法分析 |
2.1 邮轮服务贸易归属部门的确定 |
2.2 我国邮轮服务贸易现状 |
2.2.1 GATS体系下邮轮服务贸易准入规则 |
2.2.2 自贸协定(FTAs)下邮轮服务贸易准入承诺 |
2.2.3 双边海运协定下邮轮服务贸易准入承诺 |
2.3 我国邮轮服务贸易中存在的问题 |
2.3.1 合资国际邮轮运输公司设立的壁垒 |
2.3.2 《中美海运协定》对美国更优惠的待遇 |
第3章 我国邮轮市场外资准入国内法分析 |
3.1 我国邮轮市场外资准入法律现状 |
3.1.1 市场准入法律体系 |
3.1.2 市场准入主管机关 |
3.1.3 市场准入的条件 |
3.1.4 市场准入发展方向 |
3.2 对我国邮轮市场外资准入的法律评价 |
3.2.1 法律体系规范效力层次低 |
3.2.2 未与货运作明确的区分 |
3.2.3 邮轮运输与邮轮旅游法律规范存在冲突 |
3.2.4 多点挂靠不允许旅客在挂靠港离船 |
3.2.5 邮轮安全准入条件不足 |
3.2.6 邮轮信用管理缺失 |
第4章 对我国邮轮市场外资准入规制的建议 |
4.1 取消合资国际邮轮运输公司的船籍要求 |
4.2 遵守入世承诺并合理利用GATS规则 |
4.3 构建邮轮市场外资准入独立规制制度 |
4.3.1 在《航运法》中设立独立章节 |
4.3.2 对邮轮运输与邮轮旅游规范的有效衔接 |
4.4 完善邮轮安全准入条件 |
4.5 完善邮轮信用管理体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我国海运服务市场准入具体承诺表 |
附录B 我国旅游服务市场准入具体承诺表 |
附录C 与邮轮市场外资准入相关的法律法规 |
致谢 |
作者简介 |
(7)海峡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图目次 |
表目次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方法 |
六、基本概念 |
第一章 政治困境中的两岸海洋事务合作 |
第一节 趋向合作的两岸海洋事务 |
一、作为描述类型的两岸海洋事务 |
二、两岸海洋事务的分类 |
三、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及其类型 |
第二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发展回顾 |
一、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倡议期(1949-1990.9) |
二、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接触期(1990.9-2000.5) |
三、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波折期(2000.5-2008.5) |
四、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制度化时期(2008.5-) |
第三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争议性议题 |
一、基于政治互信的两岸海洋事务合作 |
二、争议性议题及其政治结构化问题 |
第四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SWOT分析 |
一、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优势分析 |
二、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劣势分析 |
三、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机会分析 |
四、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威胁分析 |
第二章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治理转向 |
第一节 两岸合作治理的生成机制 |
一、两岸合作的政治难题 |
二、两岸合作的泛政治化 |
三、两岸合作治理的趋向与生成 |
第二节 形成中的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 |
一、海洋治理的提出及应用 |
二、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的实践逻辑 |
第三节 两岸海洋事务的合作治理结构 |
一、合作治理模式的二元化 |
二、合作治理进程的差序化 |
三、合作治理方式的多样化 |
四、合作治理主体的网络化 |
第四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与法律机制的互动融合 |
一、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治理的制度地位——场域理论的视角 |
二、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制度化的政策空间及其实践趋向 |
三、作为制度核心的法律机制:界定及构成 |
第三章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治建构 |
第一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治化路径 |
一、功能主义法治观 |
二、回应型法治模式 |
三、交涉性法治关系 |
第二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治化的内在构造 |
一、宪制基础:两岸同属一个中国 |
二、目标导向:从权益到互信 |
三、内容要素:整合机制 |
四、路径策略:阶段化 |
五、结构面相:非对称均衡 |
第三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治化的互嵌机制 |
一、法制构建的政治约束 |
二、民意整合的规范化 |
三、政策与法律的交融互动 |
第四章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制体系 |
第一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原则 |
一、平等互惠原则 |
二、弹性透明原则 |
三、预防风险原则 |
四、权益优位原则 |
第二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形式 |
一、法律形式的多样化及其构成要件 |
二、硬法与软法的界分与互融 |
三、法律效力的双重维度 |
第三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规制 |
一、法律规制共同体的扁平化 |
二、法律规制工具的组合运用 |
三、法律规制过程的“制度——社会”模式 |
第四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程序机制 |
一、公权力机关合作的程序机制 |
二、公众参与的程序性机制 |
第五节 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争端法律解决机制 |
一、争端法律解决机制的界定 |
二、类型化多元模式的构建 |
第五章 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治理 |
第一节 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实践 |
一、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进路 |
二、生成机理的四维面向 |
三、“有组织的无序”的现实困境 |
第二节 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治理结构 |
一、基于“关系法”的公权合作 |
二、基于作用法的社会协同 |
三、基于组织法的内部共识 |
第三节 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治理路径 |
一、完善各自域内海洋事务立法 |
二、健全两岸海洋事务协议体系 |
三、创新行政规制方式 |
四、检视司法机关的角色 |
五、建构海洋事务合作组织 |
第四节 两岸间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治理体系 |
一、核心制度 |
二、支持性制度 |
三、技术性制度 |
第六章 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协调 |
第一节 多重复合结构下的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 |
一、多重复合博弈结构的提出及展开 |
二、按照海洋事务类型分轨处理 |
三、合情合理安排的规范思路 |
第二节 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基础 |
一、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困境 |
二、基于两岸互信的台湾对外交往权能——特别法理的视角 |
三、通过法律技术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
第三节 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关系 |
一、通过“两岸”模式吸纳政治思虑 |
二、“两岸”模式适用的法理分析 |
三、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归因的二阶构造 |
第四节 两岸外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进路 |
一、两岸合作方式的多样化 |
二、策略性渐进的路径选择 |
三、构建先行制度化协商机制 |
结论 |
附件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研究成果 |
后记 |
(8)粤港澳水路运输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与问题缘起 |
(二) 研究意义 |
1、 理论意义 |
2、 现实意义 |
(三) 研究综述 |
1、 我国水路运输行政管理体制现状研究 |
2、 粤港澳水路运输行政管理体制现状研究 |
3、 我国水路运输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趋势研究 |
(四) 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1、 研究方法 |
2、 研究思路 |
二、 粤港澳水路运输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分析 |
(一) 核心概念界定 |
1、 水路运输 |
2、 粤港澳水路运输 |
3、 水路运输行政管理 |
4、 行政管理体制 |
5、 粤港澳水路运输行政管理体制 |
(二) 粤港澳水路运输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基础—制度变迁理论 |
1、 制度变迁理论兴起的背景 |
2、 制度变迁理论的主要观点 |
3、 制度变迁理论对本文的启示 |
(三) 本章小结 |
三、 粤港澳水路运输行政管理体制的现状分析 |
(一) 粤港澳水路运输的性质定位 |
1、 香港、澳门主权回归之前:特殊的国际航运 |
2、 香港、澳门主权回归之后:特殊的国内航运 |
(二) 粤港澳水路运输行政管理体制的变迁过程 |
1、 粤港澳水路运输行政管理组织体系的变迁 |
2、 粤港澳水路运输主管部门权责关系的变迁 |
3、 粤港澳水路运输行政管理运行机制的变迁 |
(三) 粤港澳水路运输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
1、 内地与港澳水路运输管理立法滞后 |
2、 中央与广东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权责划分滞后 |
3、 粤港澳水路运输行政管理运行机制不畅 |
(四) 粤港澳水路运输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的原因 |
1、 特殊的政治背景 |
2、 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 |
3、 行政管理的观念和方式转变滞后 |
(五) 本章小结 |
四、 粤港澳水路运输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考与建议 |
(一) 健全内地与港澳水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
(二) 重新划分中央与广东省的权责边界 |
(三) 优化粤港澳水路运输行政管理运行机制 |
1、 粤港澳跨区域合作机制 |
2、 积极推动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合作 |
3、 加强粤港澳水路运输行业协会培育 |
4、 加强粤港澳水路运输市场监测与预警 |
5、 加强粤港澳水路运输市场监管 |
6、 建立健全粤港澳水路运输市场退出机制 |
(四)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定意见 |
(9)中国内河沿海海事法律冲突及协调问题研究 ——以货物运输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
一、国内外相关学术研究概述 |
二、本论题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
三、研究目标与主要创新点 |
四、本文的研究方法与写作思路 |
五、基本概念界定 |
六、几点说明 |
注释 第一章 涉中国内河沿海的货物运输往来 |
第一节 中国内河沿海货物运输 |
一、中国内河沿海运输体系概况 |
二、内地内河水路货物运输及通往港澳台的货运航线 |
三、内地沿海港口之间及通往港澳台的货运航线 |
四、港澳台间海上货物运输往来 |
第二节 涉中国内河之界河与多国河流货物运输:以黑龙江-阿穆尔河、澜沧江-湄公河为例 |
一、中国周边界河与多国河流通航情况概述 |
二、黑龙江-阿穆尔河货物运输 |
三、澜沧江-湄公河货物运输 |
注释 第二章 中国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一):法律趋同与差异 |
第一节 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
一、海运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与四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 |
二、四地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合同法律制度 |
第二节 海运国际公约视角下的四地区际提单运输法律制度趋同与差异 |
一、承运人之界定 |
二、承运人的责任基础 |
三、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
四、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
五、承运人法定责任减免之禁止 |
六、承运人的免责条款 |
七、承运人的单位责任限制 |
八、诉讼时效 |
九、承运人“履行辅助人”之法律地位 |
十、迟延交付 |
十一、托运人制度 |
十二、提单 |
第三节 四地区际租船运输合同法律制度的趋同与差异 |
一、内地 |
二、香港 |
三、澳门 |
四、台湾 |
五、四地区际租船运输合同法律制度的趋同与差异 |
第四节 四地区际多式联运合同法律制度的趋同与差异 |
一、内地多式联运制度 |
二、香港法下多式联运制度 |
三、澳门多式联运制度 |
四、台湾复合运送制度 |
五、四地区际多式联运合同法律制度的趋同与差异 |
注释 第三章 中国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二):法律冲突与协调 |
第一节 内地港澳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冲突 |
一、法律冲突的前提 |
二、内地港澳台四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命题考辩 |
三、四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冲突综述 |
第二节 区际法律冲突的调整方式 |
一、应对区际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法方式 |
二、应对区际法律冲突的冲突法方式 |
第三节 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协调路径概述 |
一、统一实体法应对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的基础与挑战 |
二、内地港澳台可用于解决区际海事法律冲突的冲突法现状 |
第四节 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冲突法制度 |
一、内地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冲突法规定 |
二、香港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冲突规范 |
三、澳门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冲突规范 |
四、台湾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冲突规范 |
第五节 内地港澳台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冲突法制度的趋同与差异 |
一、内地港澳台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冲突规范的趋同 |
二、内地港澳台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冲突规范的区别 |
第六节 内地港澳台统一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构建 |
一、合同准据法与合同自体法 |
二、四地涉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领域冲突法制度的回顾 |
三、四地统一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构建 |
第七节 内地港澳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统一实体法的路径选择 |
一、内地港澳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统一实体法的路径模式 |
二、内地港澳台海上货物运输统一实体法路径选择 |
三、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统一规则建议稿 |
注释 第四章 中国内地内河沿海海事法律在“分轨制”下的人际法律冲突及协调 |
第一节 内地内河沿海海事法律所涉“分轨制”:以货物运输为中心 |
一、内地海事法律“分轨制”概述 |
二、内地内河沿海水路运输与国际区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的“分轨” |
三、内地内河沿海水运货代与国际区际海运货代法律制度“分轨” |
四、内地内河海事法律与沿海海事法律之间的“分轨” |
五、内地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法律制度“分轨”及其演进 |
第二节 “分轨制”衍生人际法律冲突 |
一、“分轨制”带来人际法律冲突:问题的提出 |
二、“分轨制”下的人际法律冲突 |
第三节 内地内河沿海海事法律“分轨制”下的海事人际法律冲突 |
一、内河沿海货物运输领域的海事人际法律冲突 |
二、内河沿海货物运输其他相关领域海事人际法律冲突 |
三、法律歧异与海事人际法律冲突 |
第四节 “分轨制”应对与海事人际法律冲突的协调 |
一、海事法律“分轨制”的存与废 |
二、海事人际法律冲突协调:一个应对“分轨制”的不同视角 |
三、海事人际冲突法的构建 |
四、海事人际冲突规范构建的若干建议 |
第五节 内地港澳台区际海事法律冲突下的人际海事法律冲突等下位法律冲突问题 |
一、四地区际冲突法制的初步构建与下位法律冲突 |
二、四地应对区际法律冲突下之下位法律冲突的规定 |
三、四地相关规定评述 |
注释 第五章 涉中国内河之界河及多国河流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 |
第一节 黑龙江-阿穆尔河货物运输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 |
一、黑龙江-阿穆尔河货物运输法律冲突 |
二、黑龙江-阿穆尔河货物运输相关法律实践 |
三、黑龙江-阿穆尔河货物运输所涉海事法律冲突的应对 |
第二节 澜沧江-湄公河货物运输海事法律冲突与协调 |
一、中老缅泰澜沧江-湄公河通航的法律基础 |
二、柬越通航的法律基础 |
三、中国涉澜沧江-湄公河货运海事司法实践 |
四、澜沧江-湄公河货物运输所涉各国海事法律冲突 |
五、澜沧江-湄公河全流域通航与海事法律冲突的协调 |
六、全流域通航与海事法律冲突的协调:中国的立场 |
注释 结论 附件 |
注释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后记 |
(10)近代以来中国对外经济开放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研究整体评价 |
1.3 研究方法、内容安排与主要创新 |
1.3.1 论文研究方法 |
1.3.2 论文内容安排 |
1.3.3 论文主要创新 第2章 鸦片战争后的对外经济开放(1840—1894 年) |
2.1 对外经济开放的国内外局势 |
2.1.1 国际局势 |
2.1.2 国内局势 |
2.2 对外贸易由顺差转逆差 |
2.2.1 西方列强的特权 |
2.2.2 对外贸易形势逆转 |
2.3 对外资金交流日益频繁 |
2.3.1 银行业 |
2.3.2 保险业 |
2.3.3 商业 |
2.3.4 航运业 |
2.3.5 工业 |
2.3.6 外债 |
2.4 技术引进方兴未艾 |
2.4.1 军事工业技术的引进 |
2.4.2 矿冶技术的引进 |
2.4.3 交通和通讯技术的引进 |
2.4.4 科技人才的引进 |
2.4.5 向外国派遣留学生 |
2.5 “苦力贸易”规模空前(1840—1911 年) |
2.5.1 人口外迁的动因 |
2.5.2 “苦力贸易”的输出方式 |
2.5.3 “苦力贸易”的运输过程 |
2.5.4 “苦力贸易”的输出范围 |
2.5.5 “苦力贸易”的影响和后果 |
2.6 对外经济开放对经济结构的影响 |
2.6.1 自然经济开始解体 |
2.6.2 民族资本企业的步履维艰 |
2.6.3 农产品商品化逐渐加速 |
2.6.4 工商业产业结构不断优化 |
2.6.5 新兴工商业城市发展壮大 |
2.6.6 对外经济开放在屈辱中起步 第3章 甲午战争后的对外经济开放(1895-1911 年) |
3.1 国际环境和国内环境概述 |
3.1.1 科技革命密切了世界的联系 |
3.1.2 国内市场不断扩大 |
3.2 主权矮化下的对外贸易 |
3.2.1 对外贸易主权的进一步丧失 |
3.2.2 对外贸易政策的转变 |
3.2.3 对外贸易逆差扩大 |
3.3 西方列强进一步控制清政府 |
3.3.1 西方列强对华投资 |
3.3.2 清政府外债 |
3.4 大量引进外国技术、设备、管理和人才 |
3.4.1 技术引进 |
3.4.2 管理方法的引进 |
3.4.3 科技人才的引进 |
3.4.4 向日本和美国派遣留学生 |
3.5 对外经济开放的作用和影响 |
3.5.1 自然经济进一步解体 |
3.5.2 农产品商品化进一步提速 |
3.5.3 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快 |
3.5.4 民族工业的初步发展 |
3.5.5 西方列强经济侵略变本加厉 |
3.5.6 清政府实行主动性对外经济开放 第4章 北洋政府对外经济开放(1912-1927 年) |
4.1 国内外局势扫描 |
4.1.1 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 |
4.1.2 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双重性 |
4.2 对外贸易持续增长 |
4.2.1 增开商埠 |
4.2.2 减少进口,扩大出口 |
4.2.3 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
4.2.4 力争关税自主权 |
4.2.5 收回对外贸易主权的努力 |
4.2.6 对外贸易发展状况 |
4.3 利用外资反被外资利用 |
4.3.1 西方列强在华投资快速增长 |
4.3.2 北洋政府的外债 |
4.4 对外技术交流蓬勃发展 |
4.4.1 技术引进全面展开 |
4.4.2 引进泰罗制管理方法 |
4.4.3 中国留学生成为引进人才的重点 |
4.4.4 技术出口势单力薄 |
4.4.5 继续派遣留学生 |
4.5 人口外迁波浪式前进 |
4.5.1 人口外迁的动因 |
4.5.2 人口外迁的输出方式 |
4.5.3 人口外迁的运输过程 |
4.5.4 人口外迁的范围 |
4.5.5 人口外迁的影响和后果 |
4.6 对外经济开放的影响和评价 |
4.6.1 农产品商品化继续发展 |
4.6.2 国家经济平稳发展 |
4.6.3 催生了行业革命 |
4.6.4 依然受制于西方列强 第5章 南京国民政府对外经济开放(1928-1936 年) |
5.1 国内外环境鸟瞰 |
5.1.1 “产业合理化运动”和经济大危机 |
5.1.2 建立了国家垄断资本主义 |
5.2 对外贸易总体发展势头良好 |
5.2.1 废除协定关税,实现关税自主 |
5.2.2 废除领事裁判权 |
5.2.3 健全机构,加强领导 |
5.2.4 对外国商品恶意倾销进行限制 |
5.2.5 易货偿债政策和出口贸易管制 |
5.2.6 对外贸易曲折中前进 |
5.3 西方列强用金融大棒施加影响 |
5.3.1 西方列强对华投资快速增长 |
5.3.2 南京国民政府重树国家信用 |
5.4 高度重视对外技术交流 |
5.4.1 技术引进力度大 |
5.4.2 管理方法引进不尽人意 |
5.4.3 人才引进走向正规化 |
5.4.4 继续向外国派遣留学生 |
5.5 对外经济开放促进经济发展 |
5.5.1 经济在曲折前进 |
5.5.2 农村经济波动发展 |
5.5.3 民族工业发展受限 |
5.5.4 城市化进程相对落后 |
5.5.5 重技术模仿轻制度学习 第6章 抗战时期对外经济开放(1937-1945 年) |
6.1 对外经济开放的国内外局势 |
6.1.1 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 |
6.1.2 日本侵华压缩国内市场 |
6.2 实行战时对外贸易管制政策 |
6.2.1 实施对外贸易管制 |
6.2.2 执行易货偿债政策 |
6.2.3 限制进口鼓励出口 |
6.2.4 对外贸易一波三折 |
6.3 西方列强扩大在华影响力 |
6.3.1 美国成为最大的对华投资国 |
6.3.2 巨额外债购买武器 |
6.4 高度重视技术引进和技术发明 |
6.4.1 克服困难引进技术 |
6.4.2 推广成本会计制度和行政三联制 |
6.4.3 人才引进更加规范 |
6.4.4 放宽条件鼓励留学 |
6.5 对外经济开放的特点和影响 |
6.5.1 战时贸易具有鲜明的独特性 |
6.5.2 美国加强对华控制 |
6.5.3 对外贸易垄断加速官僚资本膨胀 |
6.5.4 民族工业衰退明显 |
6.5.5 对外经济开放受限于战争也服务于战争 第7章 内战时期的对外经济开放(1946-1948 年) |
7.1 国内外环境分析 |
7.1.1 美国成为世界头号强国 |
7.1.2 国共两党开始打内战 |
7.2 对外贸易纳入世界贸易体系 |
7.2.1 缔结《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
7.2.2 实行贸易管制政策 |
7.2.3 出口贸易相对繁荣 |
7.3 美国加大对华资本输出 |
7.3.1 美国成为最大的对华投资国 |
7.3.2 美国成为中国最大债权国 |
7.4 对外技术交流继续进行 |
7.4.1 技术引进满足于低水平模仿 |
7.4.2 管理方法引进缺乏动力 |
7.4.3 人才引进工作进展缓慢 |
7.5 对外经济开放的影响和特征 |
7.5.1 战争制约对外经济开放的发展 |
7.5.2 中国主动融入世界 |
7.5.3 美国霸占中国市场 |
7.5.4 对外经济开放大起大落 第8章 新中国过渡时期的对外经济开放(1949-1956 年) |
8.1 国内外局势的综合比较 |
8.1.1 两大敌对阵营的形成 |
8.1.2 学习苏联实行计划经济体制 |
8.2 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 |
8.2.1 建立新型外贸体制和机构 |
8.2.2 外贸重点发生转变 |
8.2.3 外贸由长期逆差转变为顺差 |
8.2.4 对外贸易加快发展 |
8.3 对外资金交流形式多样 |
8.3.1 从苏联和东欧引进大量外资 |
8.3.2 对外投资和对外援助界限模糊 |
8.3.3 举借外债缓解资金不足压力 |
8.4 对外技术交流更加深入 |
8.4.1 大量引进成套设备 |
8.4.2 从苏联引进管理方法 |
8.4.3 引进大批科技人才 |
8.4.4 技术出口极其微弱 |
8.4.5 派遣留学生工作的起步 |
8.5 对外劳务交流走上正常化 |
8.5.1 从对外移民到劳务输出 |
8.5.2 劳务输出成为外援的一部分 |
8.6 对外经济开放走进新时代 |
8.6.1 极大地促进经济发展 |
8.6.2 对外贸易起点很低 |
8.6.3 扩大了我国的国际影响力 |
8.6.4 工业部门结构向多元化发展 |
8.6.5 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 |
8.6.6 对外经济开放开创新纪元 第9章 计划经济时期的对外开放(1957-1977 年) |
9.1 国际环境和国内环境综合考察 |
9.1.1 中美关系由对峙走向缓和 |
9.1.2 国内政治环境恶劣 |
9.2 对外贸易受到强烈冲击 |
9.2.1 对外贸易重点发生转移 |
9.2.2 提出“大进大出”口号 |
9.2.3 实行“以进养出”战略 |
9.2.4 对外贸易遭受冲击 |
9.2.5 建立基地扩大出口 |
9.3 对外资金交流速度下降 |
9.3.1 引进外资进展缓慢 |
9.3.2 利用外债从重视到抛弃 |
9.3.3 对外援助作用巨大教训深刻 |
9.4 技术引进工作重点转向西方国家 |
9.4.1 技术引进曲折发展 |
9.4.2 形成独特的企业管理模式 |
9.4.3 留学生工作的恢复与摸索 |
9.5 印尼华侨回迁和“伊塔事件” |
9.5.1 印尼排华导致华侨回迁 |
9.5.2 中苏边境“伊塔事件” |
9.6 对外经济开放的作用和反思 |
9.6.1 加速了经济发展速度 |
9.6.2 打破了西方国家的封锁 |
9.6.3 为后来的对外开放奠定基础 |
9.6.4 经济开放与国内政治稳定相辅相成 |
9.6.5 外债规模要保持合适比例 |
9.6.6 对外援助要与国家经济实力相匹配 第10章 走向市场经济时期的对外经济开放(1978-2010 年) |
10.1 国际大环境和国内小环境 |
10.1.1 苏联解体和 WTO 成立 |
10.1.2 改革开放成为基本国策 |
10.2 对外贸易的发展和繁荣 |
10.2.1 积极优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
10.2.2 不断创新对外贸易方式 |
10.2.3 稳步推进自由贸易区建设 |
10.2.4 实行鼓励出口政策 |
10.2.5 商品结构日趋合理 |
10.2.6 中国制造誉满全球 |
10.3 对外资金交流前所未有 |
10.3.1 大规模引进外资 |
10.3.2 大手笔对外投资 |
10.3.3 充分利用外债 |
10.3.4 对外援助增强了中国的辐射力 |
10.4 对外技术交流走上快车道 |
10.4.1 技术引进前所未有 |
10.4.2 技术出口规模大增 |
10.4.3 管理方法从引进到创新 |
10.4.4 多种形式引进科技人才 |
10.4.5 留学生派遣规模化、常态化 |
10.5 对外劳务合作和对外旅游蓬勃发展 |
10.5.1 对外劳务输出增长惊人 |
10.5.2 移民主体发生改变 |
10.5.3 旅游成为经济增长新亮点 |
10.6 对外经济开放的历史进程划分 |
10.6.1 主动探索期 |
10.6.2 高速发展期 |
10.6.3 全面提升期 |
10.7 对外经济开放的伟大成就 |
10.7.1 成就中国 30 多年经济发展奇迹 |
10.7.2 对外贸易的作用日益凸显 |
10.7.3 对外援助扩大了中国的影响力 |
10.7.4 工业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迅速增加 |
10.7.5 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 |
10.7.6 技术引进是实现工业化的必然选择 |
10.7.7 对外经济开放的路径和模式 第11章 对外经济开放的特征、制约因素和经验教训 |
11.1 对外经济开放的特征 |
11.1.1 从被动屈辱到主动可控 |
11.1.2 从任人宰割到实现双赢 |
11.1.3 从学习西方到中国特色 |
11.1.4 从漠视华侨到重视华侨 |
11.1.5 从闭关锁国到融入世界 |
11.2 对外经济开放的制约因素 |
11.2.1 国际环境 |
11.2.2 国内环境 |
11.2.3 文化氛围 |
11.2.4 军事因素 |
11.2.5 技术因素 |
11.2.6 法律因素 |
11.3 对外经济开放的经验教训 |
11.3.1 对外经济开放要持之以恒 |
11.3.2 对外经济开放要稳中求进 |
11.3.3 对外经济开放要防范风险 |
11.3.4 对外经济开放要内外兼顾 |
11.3.5 对外经济开放要精心设计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附录 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学术论文和参与项目目录 |
四、关于澳门回归后内地与澳门、香港航线有关航运管理问题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研究[D]. 谢忱.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4)
- [2]港澳航线内地船舶NSM规则实施政府推进研究[D]. 王延磊.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8)
- [3]粤港澳游艇自由行的困境与对策[J]. 许岩松. 世界海运, 2020(07)
- [4]内地与港澳水路运输市场规制的问题与对策[A]. 张强,韩莹莹. 2019年广东社会科学学术年会——粤港澳大湾区与全球化贸易学术研讨会论文成果汇编, 2019
- [5]顺德地方社会与集体空间研究[D]. 周新年. 华南理工大学, 2018(05)
- [6]我国邮轮市场外资准入法律问题研究[D]. 李月. 大连海事大学, 2017(10)
- [7]海峡两岸海洋事务合作的法律机制研究[D]. 叶正国. 武汉大学, 2015(07)
- [8]粤港澳水路运输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D]. 黄梅娇. 华南理工大学, 2014(03)
- [9]中国内河沿海海事法律冲突及协调问题研究 ——以货物运输为中心[D]. 周新. 复旦大学, 2014(03)
- [10]近代以来中国对外经济开放史研究[D]. 曹令军. 湖南大学, 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