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兰州采取三项措施 查处劣质药品(论文文献综述)
王佳睿[1](2021)在《我国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互联网时代,产品众筹作为一种新型融资形式在众筹中占有重要地位。产品众筹是支持人通过众筹平台将闲置资金融出给项目发起人,以帮助其完成项目的研发、生产等活动,待众筹成功后支持人将免费或者以较低价格优先获得产品或服务的一种融资活动。在产品众筹中,平台所展示发起人项目信息是支持人判断是否融资的重要依据,对信息披露进行有效法律监管直接关系到产品众筹能否在法治轨道内健康发展。因此,建立健全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法律制度,成为我国规范产品众筹这一新兴融资活动的当务之急。产品众筹信息披露是发起人依照规定通过众筹平台将项目信息真实地、完整地、及时地、准确地向支持人披露的过程。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是监管主体对产品众筹信息披露活动建立规则体系,并对产品众筹信息披露进行控制和干预的活动。与其他融资活动信息披露监管相比,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具有三个特点:监管主体多元化,即众筹平台的形式审查无法解决产品众筹的纠纷,还需要其他监管力量的介入;监管对象多样化,即对支持人投资行为的监管和发起人融资行为的监管;监管内容独特性,即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涵盖初次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披露全过程。通过对我国多彩投、开始吧、京东众筹、淘宝众筹和小米众筹等具有典型意义的众筹平台协议进行样板实证分析,特别是对平台协议中信息披露的内容深入探究,发现目前我国产品众筹处在监管混乱和弱化状态。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则存在着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内容不统一、监管救济途径缺失等诸多问题,这严重制约着产品众筹顺利发展。在完善我国产品众筹监管法律制度上,博弈理论、成本收益理论、监管合作理论可为其提供理论支撑。在宏观上,明确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理念、原则与目标,是健全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法律制度基本前提。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法律制度的理念主要有政府干预理念、社会利益理念和包容性监管理念。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法律制度依循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双审查相结合原则和支持人适度保护原则。在遵循产品众筹市场健康发展和监管工作有效进行的一般规律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产品众筹市场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目标定位在规范产品众筹市场、提高支持人融资意识。在微观上,完善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主要环节,是健全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法律制度刚性需求。首先,明晰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主体。根据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实际需求,其监管主体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众筹平台和互联网金融协会。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的多元监管主体应该协调监管,通过明确监管范围、协调监管,可以有效预防监管空白和监管重叠。其次,明确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内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内容有:对发起人融资行为、支持人投资行为和众筹平台服务行为进行有效监管。众筹平台监管内容有:比较分析不同众筹平台协议,总结出我国统一的众筹平台协议框架,进而明确产品众筹参与方的资质、强制信息披露与自愿信息披露并举、项目初次信息披露与项目持续信息披露相结合等内容。互联网金融协会监管内容有:互联网金融协会承担信息披露形式审查工作,应确定具体审查流程与内容。最后,健全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法律救济。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纠纷主要存在于发起人、支持人、众筹平台之间。应采取代表人诉讼以保护支持人权利,运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众筹平台尽职调查责任的方式维护发起人或支持人的权益,通过众筹平台准入、退出等制度确定平台责任范围。总之,在产品众筹蓬勃发展的时代背景之下,传统的产品众筹监管思路、手段和制度严重滞后于产品众筹的迅速发展。通过反思我国现行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现状及问题,针对我国在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法律制度存在主要问题,提出了解决之策:在宏观上明确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理念、原则、目标,在微观上健全安全、科学、系统的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法律制度。目前,我国产品众筹之实践,不论融资数额或影响力,均处于世界前列。健全的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法律制度将有助于我国产品众筹规范、有序、健康发展。随着未来对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研究的深入,将会形成更加成熟的产品众筹市场和完善的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法律制度。
王晨佳[2](2021)在《食品安全领域责任约谈的法律控制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5年《食品安全法》修订后在监督管理部分增补责任约谈制度,首次在正式法律层面提出责任约谈的概念。根据该法规定,可以明确食品安全领域责任约谈制度的出现契合了食品安全从事后监管转向事前、事中监管的治理方向。为确保事前监管效果的实现,该法中的责任约谈绝非仅是简单的约见谈话,而是要给予警示和告诫,是对食品生产者经营自由的干预。因此,责任约谈制度在应然层面需要具备以下两个要点:一是需要具备法定的、明确的适用情形,即需要明确“存在安全隐患”的判断标准;二是需要在干预食品生产经营者经营自由和确保干预行为合法性之间取得平衡,即行政机关需要对事前采取的为保障约谈目的实现的手段作出合法性论证。通过对《食品安全法》及其下位法进行归纳,可将责任约谈的适用情形分为以下两大类:一是为警示违法行为而进行的责任约谈;二是为预防安全隐患而进行的责任约谈。同时,为了保障约谈目的实现,责任约谈后行政机关将采取六种措施约束约谈对象。这些措施将对约谈对象产生以下两种影响:一是直接减损约谈对象的实体权利;二是未直接减损约谈对象的实体权利。根据食品安全领域责任约谈制度的立法目的,结合具体的法律规范,责任约谈制度存在应然和实然之间的错位。具体而言:首先,在应然层面,责任约谈需要具备明确的适用情形。但是在实然层面,不同的法律规范中责任约谈的适用情形并不是在同一逻辑层次上进行划分的,存在含混交叉的关系。这便导致对部分行为难以进行归类,具体适用情形之下的启动标准难以判断。其次,行政机关进行责任约谈时,食品生产经营者尚未发生违法行为或者已经发生违法行为但是尚未达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程度。因此,就应然层面而言责任约谈中不能对被约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采取带有惩戒性的措施。但是在实然层面,行政机关为保障约谈目的实现而采取的措施却将导致被约谈对象实体权利的减损。因此,为完善食品安全领域责任约谈制度需要做到如下内容:首先,需要重构责任约谈的适用情形,分为违法警示型责任约谈和预防控制型责任约谈。同时,还需要明确不同适用情形之下的启动标准,违法警示型责任约谈中需要明确违法行为的程度,在预防控制型责任约谈中需要明确安全隐患的裁量基准。其次,还需要通过明确责任约谈的处理方式和区分责任约谈的处理力度来保障责任约谈效果的实现。再次,责任约谈非常重视约谈过程的建构,但是两种不同的适用情形之下程序建构重点是不同的。在违法警示型责任约谈中,行政机关必须充分说明违法警示型责任约谈启动的必要性。相较于预防控制型责任约谈,在违法警示型责任约谈中行政机关的裁量权受到更大程度的限制。在预防控制型责任约谈中,行政机关即使是在不确定的情形之下也要采取行动,行政机关需要实质性地行使裁量权。最后,无论是违法警示型责任约谈还是预防控制型责任约谈,都需要加强不同法律程序之间的衔接,将行政调查作为启动责任约谈的前置性程序,明确规定责任约谈不得代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刘海川[3](2021)在《微商购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微商购物是一种以社交关系为基础,将网络社交平台作为交易和宣传的载体及工具,通过创造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利用价格或质量优势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互联网商业销售模式。在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的互联网时代,微商购物基于其依赖基础、运营平台和信息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尽管微商购物与传统电子商务存在一定差异,但一旦认定购买方的消费者法律地位,其应当享有相应的消费者法定权利。然而,实际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安全保障权受到侵害、知悉真情权受到限制、公平交易权难以保障的问题屡屡发生。究其原因在于:宏观上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制理念、监管思路陷入困境,微观上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存在缺漏、经营者责任承担标准不明。本文拟在反思微商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障缺漏的理论原因和现实原因基础上,从法律规制、立法内容、行业规则、司法救济等方面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以期为微商购物市场的有序运作和消费者权益的维护提供有效保障。本文围绕我国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展开研究。首先,本文通过对微商购物的概念界定和交易特征进行归纳,在明晰现有微商购物种类的基础上分析交易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其次,本文对于微商购物中消费者享有的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公平交易权进行具体分析,并指出微商购物中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具体表现。在对侵权现象进行列举的基础上,本文从规制理念和规制方式两方面对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制的特殊性进行分析。再次,本文从立法、行业规则和司法案例三方面分析我国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制现状,并从理论和现实两方面探讨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的成因。理论成因包括:传统规制理念无法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秩序价值和自由价值在监管中存在冲突、消费者权益保障主体结构轻重失衡;现实成因包括:现有立法内容难以回应消费者权益保障的需要、微商行业规则存在体系缺漏,纠纷解决渠道不畅、现有司法救济机制难以为实践纠纷解决提供合理指导、微商消费者权益救济能力难以满足实际需求。最后,本文对于我国微商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治完善提出了相应建议,主要分为以下五个方面:第一,探索更加适应市场需要的法律规制模式,包括:促进法律赋权主义与法律父爱主义规制模式的融合、妥善处理微商购物监管中的法律价值冲突、推进消费者权益保障社会共治;第二,加强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保障,包括:完善微商购物的经营者登记标准、完善微商购物广告法律规制;第三,在微商纠纷处理规则中落实消费者的维权措施,包括:完善微商信用评价机制、改进微商纠纷在线解决机制;第四,健全微商购物消费者的司法救济机制,包括:完善经营者欺诈认定标准,细化平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明确微商经营者和平台经营者责任;第五,在法律上确立更有效的消费者索赔机制,包括:增强微信证据证明力、加快新型存证技术普及。
陈垚燃[4](2020)在《我国经济利益驱动型食品欺诈(EMA)行政规制研究》文中认为最近十余年来,我国食品欺诈安全问题从地沟油到瘦肉精,从毒奶粉到皮革奶,无一不是触目惊心,无一不是举国震动。以经济利益驱动型食品欺诈(EMA)为主的食品欺诈事件已是我国最主要的食品安全事件。学界方面,当前国内学者已经注意到经济利益驱动型食品欺诈(EMA)问题并开始着手研究。有了一定的研究成果。政府方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也开始尝试回应和解决经济利益驱动型食品欺诈(EMA)问题,并于前年公布了《食品欺诈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可见如何有效规制经济利益驱动型食品欺诈(EMA)问题,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健康权与知情权,已逐渐成为国家和社会共同的话题。本文的关注焦点是我国当前对经济利益驱动型食品欺诈(EMA)行为的行政规制,同时由于行政执法与法律立法之间的密切关系,适当兼顾讨论法律规制。本文的主要研究手段是理论研究和比较研究。理论研究是指本文对官方所公布的《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进行细致的分析和评论,梳理其内容与逻辑,评论其改进空间与启发意义。比较研究是指本文对中美欧三国行政规制经济利益驱动型食品欺诈(EMA)的实践进行对比介绍和研究。论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前言,简要对背景、综述和方法进行了介绍。重点对研究意义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便直奔主题,提出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从我国当前经济利益驱动型食品欺诈(EMA)问题现实状况入手,结合前述第一部分中的研究意义,揭示了行政规制经济利益驱动型食品欺诈(EMA)的必要性。在明晰本文研究必要性的基础之上,对总局发布的《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进行梳理与评析。以此为索引,在研究必要性和现实操作性的基础之上,缓缓推出本文所要研究的终极问题。至此,解决了为什么要研究经济利益驱动型食品欺诈(EMA)行政规制的问题。第三部分是理论基础,从本文研究问题是怎么样的和本文研究所依据的理论两个层面展开。前者是对经济利益驱动型食品欺诈(EMA)基本概念及其与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后者则是对食品法中的风险分析理论和民法理论中的消费者知情权理论进行了介绍和阐述。至此,解决了本文研究主旨是什么,怎么样的问题。第四部分着力于比较研究,首先对中美欧经济利益驱动型食品欺诈(EMA)行政规制的制度与实践进行纵向的介绍,然后横向地从制度与实践两方面对中美欧经济利益驱动型食品欺诈(EMA)的行政规制进行综合评述,对比各自特点,分析各自优劣,进行比较研究。第五部分便基于对《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的分析和中美欧经济利益驱动型食品欺诈(EMA)行政实践的比较分析,提出对于完善我国经济利益驱动型食品欺诈(EMA)行为行政规制的若干建议。至此,解决了本文研究主旨应该怎么办,怎样解决的问题。
陈逸超[5](2020)在《中蒙塔克什肯口岸“边民互市”发展困境研究》文中指出塔克什肯口岸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青河县塔克什肯镇,是自治区唯一一处全年开放的中蒙口岸。由于开关时间长,交通条件好,塔克什肯口岸的出口贸易一度非常发达:2014年,塔克什肯口岸的出口贸易额达到3.79亿美元的历史峰值,占蒙古国对华进口总额的21.44%,是名副其实的中蒙边境第二大口岸。然而从2015年开始,塔克什肯口岸的出口贸易迅速萎缩,当年口岸全年出口贸易额仅为上年的10%;在2018年,口岸全年出口贸易总额更是只有1279万美元,仅为2015年的三分之一强,在我国对蒙出口总额中所占的比例下降到0.64%。如此覆巢之下,镇上的边民互市市场,一处由个体商户组成的颇具规模的日用工业品外贸批发市场,也未能独善其身,其出口额从2013年的6700万美元(占当年口岸出口贸易总额的22%)下降到2017年和2018年的3604.7万元(约合533.89万美元,占比31.08%)及3972.25万元(约合600.27万美元,占比46.9%);市场中边贸商人的人数也因收入下降而大幅减少:在2009年,镇上有430家从事出口边贸的商户,其中370多家商户来自外地;到了2019年,镇上的商户总数只有不到180家(边贸商约120家)。而这些商人的离开——他们普遍有着较强的边疆安全意识和责任感,常有意地监督外来人员的行迹和言论,并积极参与联防、“反恐处突”演练等活动,也使得塔克什肯边民互市在口岸所在地积聚“人力资源”,实现“边贸戍边”的功能遭到削弱。根据边贸商人们的说法,蒙古国债务危机、图格里克贬值、其它中蒙口岸及第三国对蒙商品输出规模的增长等因素是导致不景气,特别是蒙古国客户人数减少和质量下降的主要原因。但笔者认为,客户人数的减少和质量的下降反映的正是边民互市及其所售商品缺乏市场竞争力的事实,其市场竞争力的下降则与经营活动变迁所导致的区位条件变化及边民互市较差的市场环境有关;此外,边民互市中的经营者们较薄弱的经济实力以及某些不良经营习惯和观念,如对购物者,特别是零售消费者的“势利心态”,也对边民互市的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在笔者看来,鉴于边民互市发展所面临的困境及导致困境的原因的复杂性,若要进一步改善塔克什肯边民互市的发展条件,首先有必要加强对口岸及口岸所在地的行政管理资源的整合,减少以海关、边检为代表的各垂直管理部门与主管口岸工作的口岸管理委员会及地方政府间的职能错位和交叉,提升口岸规划发展及管理工作的统筹程度和协调性。在具体措施层面,上述各部门应以更加整体的视角,采取更为具体的措施,加强市场监管力度,提升人们参与互市的便利度,降低人们参与互市的中间成本,以及为经营者进行自主学习,提升自身综合素质提供更好的条件;另一方面,相关部门也可通过举办会展等方式拉近互市参与者之间的“互惠距离”,以此改善人们对塔克什肯边民互市市场的观感,让他们能够且愿意在塔克什肯口岸边民互市中实现消费的升级,从而使得塔克什肯口岸这个中蒙西部边境的大门,一带一路西通道的重要节点,成为得到国内外消费者认可的商品供应基地和物资流转中心。最后,通过田野调查,笔者也发现,世代居住在塔克什肯口岸所在地(原布尔根村)的当地边民对互市的参与度及从中获益的程度目前仍有待提升,故在边民互市之后的发展中,有必要加强对当地世居少数民族边民参与边民互市的支持力度。
蔡文慧[6](2019)在《政治稳定视阈下网络话语表达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社会急剧转型期释放现实社会矛盾,反映社会矛盾的网络事件多发、突发。尤其是因为互联网的日益普及在现实空间之外塑造了一个虚拟网络空间,网络技术赋予网民自由、平等的网络话语空间,网络事件日益受到众多关注和讨论。网络空间中的话语表达内容不仅呈现了众多现实问题,更对现实社会和政治稳定产生重要的影响。在网络使用范围和网民规模迅速扩大的背景下,网络话语表达这种网络行为必需引起研究者更多的重视。政治稳定与网络话语表达有着内在关联,这是研究网络话语表达行为的逻辑前提。在中国的政策话语体系中,政治稳定是政治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具体来说,政治稳定包括政治参与、政府合法性、政治心理以及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等多个层面。网络话语表达作为网民政治参与的一种方式,是影响政治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网络话语表达作为一种情绪的排解方式和利益诉求的表达方式更是对政治稳定机制的一个补充。网络话语表达产生的网络话语权力挑战政府话语权,成为影响政府合法性的一个重要因素。网络话语表达的话语权力膨胀导致网络话语权失衡,影响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安全。从政治稳定的视角研究网络话语表达,首要的工作是对网络话语表达有基本的把握,即考察网络话语表达的主体构成、网络话语表达的内容和网络话语表达的特点。通过对“见义勇为赵宇案”、“长春长生问题疫苗事件”和“千亿矿权案”三起典型的公共事件的考察,一般意义上的网络话语表达由网民、政府和媒体三个话语主体构成。本研究所指的网络话语表达是网民的网络话语表达,因而其话语主体主要由普通网民和意见领袖构成。网络话语表达主要以司法类、执法类、食药类、消费维权类、教育权类、环境权类、吏治腐败类为话题和内容。网络话语表达呈现政治现实性、公共利益指向性和非理性特点。进而探讨网络话语表达发生的动因,主要有五个方面:首先,转型期社会矛盾是网络话语表达的内容涞源。转型期社会矛盾的聚焦点是网络话语的主要内容,是网络话语生成的刺激源。其次,主体诉求是网络话语表达的源动力。网络话语的主体诉求,如情绪宣泄和排解的心理诉求、利益表达诉求和社会政治参与诉求,这是网络话语表达的内在动力。再次,传统话语渠道梗阻催生网络话语表达。最后,网络赋权推动网络话语表达。网络赋予民众话语权为话语表达提供动力,网络为话语表达提供便利,网络的交互性刺激话语表达的欲望,网络的匿名性激发话语表达的热情。此外,网络赋权也存在一定的限度。网络的“去中心化”特点解构现实社会中的社会等级,消解现实社会权力,但是网络技术的去中心化不可能阻挡现实权力在网络空间的渗透:现实权力影响网络话语主体的层级结构,现实权力影响网络话语主体话语权的分配,现实权力影响网络话语主体的话语表达内容和形式。进一步探讨网络话语表达的内在生成机制、影响政治稳定的作用机制和对政治稳定的具体影响。网络话语表达的内在生成机制是偶发事件刺激集体记忆库存——唤醒记忆后关注偶发事件——提取记忆后展开话语表达——形成公共舆论强化集体记忆和网络话语表达。网络话语表达影响政治稳定的作用机制是偶发事件的发生——关注的开始——议题设置——网络表达——政府进入舆论场——事件平息。网络话语表达在议题设置、网络表达和政府进入舆论场这三个阶段对政治稳定产生影响。就积极影响来说,第一,作为情绪宣泄的网络话语是维系社会政治稳定的安全阀。第二,作为民意表达的网络话语是政府了解民众诉求的主渠道。第三,网络话语反映的公民意识是维系政治稳定的心理层面。第四,网络话语改变话题议程促进社会政治制度完善。就消极影响来说,第一,网络话语表达容易导致非制度化参与,威胁政治稳定。网络话语产生广泛的社会动员,网络话语表达呈现群体极化效应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网络话语表达滋生和助长谣言。第二,网络话语挑战政府话语,削减政治合法性。网络话语会加剧政府话语公信力不足的危机,挑战政府话语主导和协调能力,挑战政府话语管理能力,导致政府话语整合的困境。第三,网络话语表达孕育不稳定的政治心理。第四,网络话语表达威胁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维护政治稳定,防范和化解网络话语表达带给政治稳定的风险,就要多措并举。首先,增强党和政府网络话语权。这就要党和政府利用新媒体平台主动发声,抢占舆论阵地,就要提升政府官员的基本素养,就要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和透明度,就要加强政府网上执政能力建设。其次,化解现实社会矛盾,强化政府职能,减少集体记忆库存。这就要消解我国民众的相对剥夺感心理以减少集体记忆存量,有效引导网络舆情事件以控制集体记忆的增量。最后,加强网络空间治理,营造良好的网络话语环境。通过建立健全网络空间立法、提升网络主体的素养和网络技术的创新这三个法律、自律和技术约束手段,促使网络话语往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
王成林[7](2019)在《大部制改革背景下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提升对策研究 ——以盐边县为例》文中研究指明中国食品安全体制历经数次变革,从“卫生部门管理为辅”到“卫生部门监管为主”,再到多部门“分段监管”,2013年,国家启动食品安全“大部制”改革,划转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监管职能到食药监管总局实行“统一监管”,2018年,整合工商、食药、质监机构及监管资源组建市场监管总局将食品安全纳入市场监管。“大部制”改革提出下沉监管力量、充实基层监管资源、提高食品安全执法和技术支撑等具体改革措施,对食品安全基础建设能力、现场检查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和检验检测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首先对国内外研究资料收集整理归纳,对文中所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及构成进行界定;通过调研盐边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部门得到资料为基础,以盐边县食品安全监管能力现状为案例,从基础建设能力、监督检查能力、应急处置能力、检验检测能力对能力现状进行分析,找出“大部制”下盐边县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存在追溯体系建设能力缺乏实效性,建设工作有待深入;基层所标准化建设能力低,硬件设施有待提升;基层队伍综合能力降低,难以应对监管要;履职能力不强,食品安全监管成效未凸显;抽检覆盖能力低,未实现食品品种全覆盖;“潜规则”查处能力低,食品违法行为查处不足;应急处置时限把握能力不足,工作缺乏时效性;应急现场处置能力不足,工作缺乏协同统一;整合能力差,造成检验检测资源浪费;专业能力欠缺,不能满足现有检验检测需求问题,通过剖析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能力问题存在的原因有法律法规不够完善;食品安全经费投入不足;基层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监管和执法缺乏技术支撑。文章学习借鉴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先进监管经验和国内张家口崇礼区的“智慧监管”以及莆田市“1+3+N”监管模式,引入新公共管理理论,初步提出调整财政投入模式,加强重点项目建设;完善法律法规及政策,促进追溯体系建设;准入与激励机制并行,提升队伍专业化能力;提高履职主动性,促进监管队伍履职尽责;运用“互联网+”,实施智慧监管;引入“多元化”治理,构建食品安全共治体系;加强资源整合,全面提升检验检测能力等对策,以期提升盐边县食品安全监管能力。
吴真[8](2019)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困境与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改革开放40多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不断向纵深改革,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也不断趋于健全。目前,形成了以2015年《食品安全法》为核心,其他法律法规、实施细则等具体规定为补充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整体框架,但是,法律法规的立法层级较低,并且对新兴食品产业如互联网平台购物、网络订餐等的规定较少,于是,立法层级较低引发监管力度不足的同时,制度不健全更导致监管机构面对部分新兴产业无所作为,因此,亟待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引导监管机构的主动作为,与民众的主动监督形成合力。同时,以更完善的法律制度明确监管机构的职能是减少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形成了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为统领的“大市场”统一监管体制。就当前监管体制来看,整合各部门监管职能、提高监管效率的同时,也存在着各部门职能简单叠加、配置不合理与缺乏重组优势的问题,更重要的是,监管机构内部专业人员配比较少,先进的检验检测设备和技术运用不到位,以及监管主体与被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等,进一步加剧了监管的难度。更深层次讲,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具体法律制度在发展中也存在着较为复杂的问题,比如对农产品市场准入规定的落实比较困难,部分食品安全标准长期未更新以及企业对食品追溯制度参与度不高等问题,需要更多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去改进和完善。落实到问题的化解,具体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才是最终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依据。结合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发展具体状况,当务之急是寻求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发展中所处困境的解决对策。具体来看,针对食品安全监督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首先,应尽快弥补现有法律法规的空白,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提高立法的可操作性与实用性;其次,针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困境,充分发挥“大市场”统一监管模式的优势,合理分配并严格监督食品安全执法,同时鼓励并发展社会监督,大力提倡并推进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最后,从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法律制度入手,扩大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辐射范围,加强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实施的广度与深度,提高食品安全标准制度的科学性与适用性,从而共同促进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刘亚丽[9](2019)在《宗教组织税收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宗教是有关人类心灵和精神的“圣事”,但宗教组织却存在于“世俗”之中。宗教组织兼具实践宗教信仰的宗教性以及为自身存续发展的经济性,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世俗中的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凸显出(自/被)商业化倾向,致使宗教组织的“圣事”和“俗事”交织,混为一体,既伤及教旨又令宗教不堪。2018年我国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增加了针对宗教组织及其教职人员的税收制度,以及税务部门对宗教组织及教职人员实施税收管理的条款,然而,在我国宗教组织及教职人员涉税的法律、法理及规则设定的理论探索和实证研究乃至科研成果,尚属珍稀物种之际,这些原则性税收管理制度的颁布似有挂一漏万,不及就里之嫌。有鉴于此,宗教组织及教职人员的涉税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特殊性、正当性及现实可行性等殊值系列探究,这也符合中央“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不断提高宗教工作的法治化水平,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要求。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我国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问题及税收规制。行文通过我国和域外两组案例的对比展开,得出目前我国宗教组织并不缺少世俗经济甚或商业活动的参与,但我国较为缺乏对宗教组织经济行为的具体税收规范。宗教组织虽以实践宗教信仰为其基本功能,但基于其存续和发展的内在所需,以及信众和外部经济环境等因素影响,宗教组织与经济具有自洽性。当宗教组织的经济及经济行为缺乏自律与他律表现为不自洽时,必然影响其创设和教义的本旨,同时也影响到社会整体经济秩序,因此,通过具体的税收法律制度对宗教组织经济行为进行规范,具有现实必要性。第二章,我国现行宗教组织税收规范及问题分析。目前我国通过《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以及诸多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初步形成了较为原则性的宗教组织税收规范。但依然存在:宗教组织作为纳税主体的内涵和外延不清;对其经营行为的行政管理规范替代了应税规范;宗教组织的应税界定标准不准确;对其进行的税收监管流于形式等诸多问题。究其原因,我国宗教组织税收规范严重滞后于宗教组织财富观念的转变;滞后于宗教组织自营利性和被营利性趋势增强的经济现实;国家对宗教组织实行的自养政策,在现实中被异化、异用或他用,自养政策被放大为自养免税政策或宗教性免税政策;相关民事主体法律以及教职人员身份和收入的界定,缺乏相适应的配套规范。因此,我国宗教组织税收问题的法律规制具有现实迫切性。第三章,宗教组织涉税法制理论梳理及评析。在政教合一体制下,受宗教及宗教组织的历史地位、国民信仰和社会功能等因素制约,国家对宗教组织予以直接的财政补贴和税收支持,但这一不当的财税政策既影响了财税关系和政教关系,也影响了公众的宗教信仰自由;因此,政教分离和间接的财税支助成为社会发展的一种现实和必然选择。与西方不同,我国古代历史上鲜有宗教支配政治或政教合一的现象,但也从不缺少国家政权与宗教或各宗教组织各样的经济和税收联系。国家因政治、经济和社会等需要,对宗教组织的财税政策极其不稳定,“不徭不役”和“亦徭亦役”政令反复交替,使得宗教组织繁盛兴衰交相更迭。在现代政教分离国家,除宗教组织的宗教性在处理政教关系时被审慎对待外,宗教组织因其非以营利性为目的,基本被纳入非营利组织进行规制。国家予以宗教组织的间接财政支持和连续稳定的税收规范,这既有利于宗教组织正常发展,也有利于国家和宗教组织间的政教关系。因此,构建和完善宗教组织的税收规范,是现代政教分离国家财税法治的必要内容。第四章,宗教组织的特殊性及征免的正当性分析。宗教组织的特殊性主要在于其宗教性,以及由宗教性而衍生出的非营利性和社会表达的公益慈善性。虽然宗教组织具有其特殊性,但对其征税或免税具有法律正当性。首先,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有遵照法律负担纳税的义务。纳税人即是依照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担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宗教组织是公民基于宗教信仰自由而组成的团体,属于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其拥有宗教自由的宪法基本权保障同时,当然也负有纳税的义务。其次,征税权是国家主权的表现,宗教组织拥有类国家主权的组织自治权,国家对宗教组织免税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保障其独立性,但国家对宗教组织征税也并不意味着是对其自治权的干涉。在政教分离体制中,宗教组织的自治权处于国家主权之下,作为组织自治权的体现,宗教组织有从事世俗经济活动的权利,同时也应遵守世俗包括税法在内的经济规范要求。再次,宗教自由体现为内在精神信仰自由和从事合法宗教活动的自由,但此种自由并非绝对而是有所限制的自由,宗教组织负有依法的纳税义务并不因为其享有宗教自由而得以免除。即使在政教合一国家,宗教组织在获得免税或财政支持的同时,其自由也是要受到一定限制的,因为在国家合法行使征税权时,维护良好的税收制度在各种公共利益中处于优先顺位。最后,政教分离原则要求国家政权和宗教组织分离。要求国家不得对特定的宗教加以奖励或禁止,或对人民特定信仰给予优待或非难。但政教分离不是绝对的分离,无论是对宗教组织征税或是免税,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引起政府与宗教组织之间的联系。无论是对宗教组织免税或是征税都不意味着必然违反政教分离的宪法原则,免税和征税的立法目的既非促进和倡导宗教,也非抑制和反对宗教。与宗教组织类似,诸如学校、图书馆、慈善基金会等,也通常被国家给予免税,因为它们一般被认为可以与社会和谐共处,并促进社会多样化的存在。综上,国家无论是对宗教组织免税或征税都具有合宪性或法理正当性。第五章,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域外经验与借鉴。宗教组织从事经济活动成为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共有现象。在宗教组织日趋商业化情形下,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改变了其税法上的待遇,变完全免税为有条件的免税,并加以公益慈善之社会责任,但具体做法又各不相同。美国《内地税法》规定了宗教组织获得免税的主体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形式要件、身份限制和免税资格丧失的情形,对宗教组织商业活动设置了“非相关商业所得税”和“无关举债所得税”进行规范。同时规定了含申请资料、年度报告书、捐赠信息等内容完备的信息公开制度,以及必要时的税收稽核制度。日本设置宗教法人认证制度以规定主体要件资格,而公益性的高低对宗教组织税赋多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日本《法人税法》规定宗教法人可以经营营利事业,可按低于普通法人的税率承担纳税义务。在宗教主管机关和宗教组织之间设置宗教法人审议会制度,作为解决两者之间的缓冲机关。同时对宗教法人规定了税收优惠及支出的限制,必要时的税务调查制度,甚至宗教法人营利事业有违法行为,可以对宗教法人实行强制解散。我国台湾地区对宗教组织的主体分类进行了规定,在营利事业所得税、房屋税、地价税等十余个税种税目中详细规定了宗教组织相关税收内容。宗教组织的经济行为及收入是以信众随喜布施,还是订有一定的收费标准,来判断是否属于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入所得。对宗教组织设有严格的公益慈善要求,其60%的年度经费依法只能用于公益目的上,并对积极作为者进行奖励。综上,在宗教组织从事经济甚或商业活动不可避免并客观存在时,反思我国大陆具体问题,域外经验具有可借鉴性。第六章,我国宗教组织税收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在中央提出要依法管理国家宗教事务,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的号召下,应积极善用财税法律规制宗教组织经济行为,调节宗教组织相关经济关系。首先,在宗教组织纳税主体层面,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缺少法律分类的情况下,应将宗教组织细化出来,对其税收加以特别规定;明确宗教组织纳税主体的内涵和外延。其次,在宗教组织应税范围层面,应重视宗教组织经济性的特征,改变禁止宗教组织过度商业化经营原则,允许其进行经济或商业活动,并运用税收法律规范,包括教职人员收入的规范;改变现有对宗教组织应税和免税以宗教性和经济性为主的多重区分标准,实行“经营征收与自养返还”相结合的标准调整。再次,在宗教组织公益慈善层面,应改变对宗教组织非营利组织的消极定位,采用公益慈善主体的积极法律定位;在宗教组织普遍没有出具扣税资格的情况下,允许宗教组织对那些方向明确的捐赠出具扣税凭证;对宗教组织公益慈善行为实行税收激励或奖励机制。最后,在宗教组织税收监管层面,应转变对宗教组织税收监管的传统观念,在经济领域将之同其他市场主体平等对待;增加宗教组织信息公开的内容,落实税务登记;对其不当和违法行为实行阶梯制的税收处罚措施;同时也应注重相关规范和配套措施的协调,如自养政策的规范化、宗教组织自身建设等。综上,我国宗教组织税收制度的完善与构建具有可行性。
王昉[10](2019)在《基于政府监管视角的宁波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食品领域危机迭出,各种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企业道德失范,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缺失。企业是经济体,以盈利为目标。食品是关乎每一个生命健康的产品,作为食品企业,在获得利润的同时,应当履行必须承担的主体责任。《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若食品企业片面地追求利润,而忽视、甚至故意躲避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但企业自身会在利益和责任的失衡中面临危机,更会给社会、给消费者带来严重危害。本论文以食品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为研究对象,阐述当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结合国内外可借鉴经验,站在政府监管的视角提出进一步强化食品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对策建议。本论文共分六章: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介绍论文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国内外文献综述、研究的思路和方法。第二部分为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包括界定主体责任、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等概念界定,以及从信息不对称理论、公共产品理论和外部性理论等理论出发分析落实食品企业主体责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第三部分阐述宁波市食品业现状及食品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现状,已采取的措施、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原因分析,为下一步对策建议的研究提供方向和基础。第四部分介绍国内外经验,总结对宁波市的启示。第五部分结合工作实际,基于政府监管的视角,对宁波市食品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提出系统性的对策建议。第六部分为结语。
二、兰州采取三项措施 查处劣质药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兰州采取三项措施 查处劣质药品(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产品众筹的研究 |
1.2.2 关于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的研究 |
1.2.3 关于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研究 |
1.2.4 评述 |
1.3 研究方法 |
1.3.1 实证分析法 |
1.3.2 规范分析法 |
1.3.3 法经济学研究法 |
1.3.4 比较研究法 |
1.4 论文的结构安排 |
1.5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1.5.1 研究创新 |
1.5.2 研究不足 |
第2章 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基本理论 |
2.1 产品众筹的内涵 |
2.1.1 产品众筹的界定 |
2.1.2 产品众筹的属性 |
2.1.3 产品众筹的法律关系 |
2.2 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厘定 |
2.2.1 信息与信息披露的含义 |
2.2.2 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的界定 |
2.2.3 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内涵 |
2.3 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特殊性辨析 |
2.3.1 监管主体的特殊性 |
2.3.2 监管对象的特殊性 |
2.3.3 监管内容的特殊性 |
2.4 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理论依据 |
2.4.1 博弈理论 |
2.4.2 成本收益理论 |
2.4.3 监管合作理论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我国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存在的法律问题 |
3.1 我国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现状 |
3.1.1 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的典型样本分析 |
3.1.2 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现状梳理 |
3.2 我国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法律问题的分析 |
3.2.1 监管主体不明确 |
3.2.2 监管内容不统一 |
3.2.3 监管救济途径缺失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理念、原则与目标 |
4.1 我国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理念 |
4.1.1 政府干预理念 |
4.1.2 社会利益理念 |
4.1.3 包容性监管理念 |
4.2 我国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基本原则 |
4.2.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
4.2.2 双审查相结合原则 |
4.2.3 支持人适度保护原则 |
4.3 我国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目标 |
4.3.1 规范产品众筹市场 |
4.3.2 提高支持人融资意识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
5.1 明晰我国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主体 |
5.1.1 监管部门的监管 |
5.1.2 众筹平台的监管 |
5.1.3 行业协会的监管 |
5.1.4 多元监管主体的协调监管 |
5.2 明确我国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内容 |
5.2.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内容 |
5.2.2 众筹平台的监管内容 |
5.2.3 互联网金融协会的监管内容 |
5.3 完善我国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的法律救济 |
5.3.1 支持人权利的保护措施 |
5.3.2 发起人权利的保护措施 |
5.3.3 产品众筹平台承担的责任 |
5.4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2)食品安全领域责任约谈的法律控制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食品安全法》中责任约谈的制度考察 |
第一节 责任约谈的制度形成 |
一、食品安全领域监管需求的转变 |
二、食品安全领域治理主体的多元化 |
第二节 责任约谈的法律定位 |
一、责任约谈的法律性质 |
二、责任约谈的运行模式 |
第二章 食品安全领域责任约谈的规范分析 |
第一节 责任约谈的适用情形 |
一、警示违法行为 |
二、预防安全隐患 |
第二节 责任约谈的效果保障措施 |
一、效果保障措施的具体规定 |
二、效果保障措施的不同影响 |
第三章 责任约谈制度中应然与实然之间的错位 |
第一节 适用情形中存在错位 |
一、违法行为程度存在分歧 |
二、安全隐患裁量基准模糊 |
第二节 效果保障措施中存在错位 |
一、效果保障措施违反法律定位 |
二、效果保障措施存在规范矛盾 |
第四章 食品安全领域责任约谈法律控制的具体构想 |
第一节 重构责任约谈的适用情形 |
一、明确违法行为的程度 |
二、明确安全隐患的裁量基准 |
第二节 保障责任约谈的监管目的 |
一、明确责任约谈的处理方式 |
二、区分责任约谈的处理力度 |
第三节 健全责任约谈程序控制制度 |
一、拓宽约谈的参与主体 |
二、转变约谈的主体地位 |
第四节 加强不同法律程序之间的衔接 |
一、行政调查作为前置程序 |
二、调和与处罚强制之间的关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3)微商购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问题的提出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实践意义 |
1.4 研究现状综述 |
1.4.1 国外研究现状 |
1.4.2 国内研究现状 |
1.4.3 总结 |
1.5 研究的内容与研究方法 |
1.5.1 研究内容 |
1.5.2 研究方法 |
1.6 本文的创新点和不足 |
第2章 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 |
2.1 微商购物的概念界定 |
2.2 微商购物中的法律关系 |
2.3 微商购物的特征归纳 |
2.3.1 微商购物营销模式的特殊性 |
2.3.2 微商购物行为的特殊性 |
2.3.3 微商购物合同的特殊性 |
2.4 微商购物的种类 |
2.4.1 传统分类: B2C型与C2C型 |
2.4.2 新型分类: 依据商事主体登记的具体要求 |
第3章 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及其法律规制的特殊性 |
3.1 微商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
3.1.1 微商购物中消费者安全保障权易受侵害 |
3.1.2 微商购物中消费者知悉真情权受到限制 |
3.1.3 微商购物中消费者公平交易权难以保障 |
3.2 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制的特殊性 |
3.2.1 规制理念: 法律父爱主义指引下的限制型保护 |
3.2.2 规制方式: 经营者义务的强化与细致化 |
第4章 我国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及其问题成因 |
4.1 我国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范现状 |
4.1.1 微商购物立法现状及其分析 |
4.1.2 微商购物行业规则现状及其分析 |
4.1.3 微商购物司法现状及其分析 |
4.2 我国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的理论成因分析 |
4.2.1 传统“法律父爱主义”规制理念无法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
4.2.2 秩序价值和自由价值在监管中存在冲突 |
4.2.3 消费者权益保障主体结构轻重失衡 |
4.3 我国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的现实成因分析 |
4.3.1 现有立法内容难以回应消费者权益保障的需要 |
4.3.2 微商购物行业规则体系存在职能缺漏 |
4.3.3 现有司法救济机制难以为实践纠纷解决提供合理指导 |
4.3.4 微商消费者权益救济能力难以满足实际需求 |
第5章 我国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治完善 |
5.1 探索更加适应市场需要的法律规制模式 |
5.1.1 促进法律赋权主义与法律父爱主义规制模式的融合 |
5.1.2 妥善处理微商购物监管中的法律价值冲突 |
5.1.3 完善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障的社会共治机制 |
5.2 加强微商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保障 |
5.2.1 完善微商购物经营者登记标准以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
5.2.2 完善微商广告法律规制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
5.3 在微商纠纷处理规则中落实消费者的维权措施 |
5.3.1 构建微商信用评价机制以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
5.3.2 完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以保护消费者依法求偿权 |
5.4 健全微商购物消费者的司法救济机制 |
5.4.1 完善微商经营者“欺诈”认定标准以明确微商经营者责任 |
5.4.2 完善平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以明确平台经营者责任 |
5.5 在法律上确立更有效的消费者索赔机制 |
5.5.1 加强微信证据证明力以提高消费者诉讼能力 |
5.5.2 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并加快新型存证技术普及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我国经济利益驱动型食品欺诈(EMA)行政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1.2.1 理论意义 |
1.1.2.2 现实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关于经济利益驱动型食品欺诈(EMA)影响因素的综述 |
1.2.2 关于经济利益驱动型食品欺诈(EMA)规制的综述 |
1.2.3 研究评述 |
1.3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1.1 现实状况 |
1.1.1 我国近年来最主要的食品安全事件 |
1.1.2 当前我国经济利益驱动型食品欺诈(EMA)事件的特点 |
1.1.2.1 食品安全与食品欺诈同体 |
1.1.2.2 法律规制困难而行政规制丰富 |
1.2 评析《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 |
1.2.1 《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基本内容 |
1.2.2 “食品安全欺诈”概念的评析 |
1.2.3 10种欺诈行为类型的评析 |
1.2.4 《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的意义与启发 |
1.3 本文所要提出的问题 |
第二章 理论基础 |
2.1 经济利益驱动型食品欺诈(EMA)的界定与辨析 |
2.1.1 经济利益驱动型食品欺诈(EMA)的定义 |
2.1.2 经济利益驱动型食品欺诈(EMA)是食品欺诈的亚类 |
2.1.3 经济利益驱动型食品欺诈(EMA)与食品安全 |
2.1.4 经济利益驱动型食品欺诈(EMA)与不正当竞争 |
2.2 研究理论 |
2.2.1 风险分析理论 |
2.2.2 消费者知情权理论 |
第三章 国内外经济利益驱动型食品欺诈(EMA)行政规制实践的比较分析 |
3.1 美国经济利益驱动型食品欺诈(EMA)行政规制的体系与实践 |
3.1.1 美国一元核心多部门的食品规制体系 |
3.1.2 美国经济利益驱动型食品欺诈(EMA)行政规制实践:法治体系与预防控制 |
3.1.2.1 执法层面: 行政规制的开端 |
3.1.2.2 民事诉讼层面: 行政规制的补充 |
3.1.2.3 认定标准层面: 行政规制的前提 |
3.1.2.4 预防控制层面 |
3.2 欧盟经济利益驱动型食品欺诈(EMA)行政规制的体系与实践 |
3.2.1 欧盟两层级的食品安全规制体系 |
3.2.1.1 欧盟层面的食品规制体系 |
3.2.1.2 成员国层面的食品规制体系 |
3.2.2 欧盟经济利益驱动型食品欺诈(EMA)行政规制实践:信息互动与行政决议 |
3.2.3.1 新闻公告与行政决议——以域外“三聚氰胺”事件欧盟行政规制为例 |
3.2.3.2 食品与饲料快速预警系统——以域内“马肉事件”事件欧盟行政规制为例 |
3.3 中国经济利益驱动型食品欺诈(EMA)行政规制的体系与实践 |
3.3.1 中国分段式多部门多元辅助的食品规制体系 |
3.3.2 中国经济利益驱动型食品欺诈(EMA)行政规制实践:专项整治与绩效考评 |
3.3.2.1 运动式执法——以“三聚氰胺”事件后的中央政府专项整治运动为例 |
3.3.2.2 食品安全纳入地方官员绩效考评 |
3.4 中美欧行政规制实践的比较评述 |
3.4.1 行政体系方面 |
3.4.2 基本实践方面 |
第四章 完善我国经济利益驱动型食品欺诈(EMA)行政规制的建议 |
4.1 尽快出台行政规制经济利益驱动型食品欺诈(EMA)纲领性文件 |
4.1.1 明确经济利益驱动型食品欺诈(EMA)基本理论问题 |
4.1.2 建立健全食品标准认定程序 |
4.2 推动食品规制体系向一部门多元辅助方向转变 |
4.3 搭建经济利益驱动型食品欺诈(EMA)事件统一信息发布平台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中蒙塔克什肯口岸“边民互市”发展困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缘由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 我国古代的“边市”与当代“边民互市” |
二 相关研究成果综述 |
三 研究理论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意义、方法与思路 |
一 研究意义 |
二 研究方法 |
三 研究思路 |
第一章 塔克什肯口岸与塔克什肯镇 |
第一节 作为中蒙走廊的布尔根河沿岸 |
第二节 塔克什肯口岸 |
一 口岸概况 |
二 口岸运行情况 |
三 口岸发展规划 |
第三节 塔克什肯镇 |
一 塔克什肯镇概况 |
二 镇区重心的北移 |
三 现在的塔克什肯镇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塔克什肯口岸边民互市概况 |
第一节 塔克什肯口岸边民互市的基本情况 |
一 塔克什肯口岸的“边民互市” |
二 塔克什肯口岸边民互市的发展 |
三 边民互市市场的建设 |
第二节 边民互市贸易的参与者 |
一 边民互市市场中的经营者 |
二 市场中的购物者和其他人员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塔克什肯口岸边民互市的主要发展困境 |
第一节 客户流失 |
第二节 市售商品综合竞争力不足 |
第三节 边民互市市场的经营活动存在无序现象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影响塔克什肯口岸边民互市发展的主要因素 |
第一节 影响塔克什肯口岸边民互市发展的环境因素 |
一 蒙古国宏观经济的动荡 |
二 区位条件、市场环境对边民互市发展的影响 |
第三节 经营者自身的局限性 |
一 经营者缺乏市场竞争力 |
二 负面经营心态对边民互市发展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对塔克什肯口岸边民互市发展困境的反思 |
第一节 当地政府及海关的努力 |
一 在口岸发展规划中更加重视出口边贸的发展 |
二 加强对边民互市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
三 改善购物者对边民互市市场的观感 |
第二节 促使边民互市经营者提升自身综合素质 |
第三节 加强对世居边民参与互市的支持 |
一 加强对边民参与互市的引导和组织 |
二 明确塔克什肯镇在边贸中的竞争优势和特色加大边境金融机构对互市边民的支持力度 |
本章小结 |
结论与思考 |
(一)塔克什肯口岸边民互市发展困境研究的结论 |
(二)对塔克什肯口岸边民互市发展困境的思考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6)政治稳定视阈下网络话语表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和研究意义 |
二、相关文献研究综述 |
三、理论分析工具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概念释义:政治稳定与网络话语表达 |
第一节 网络话语表达的概念体系 |
一、话语的概念与话语政治 |
二、网络话语 |
三、网络话语表达与传统话语表达的辨析 |
第二节 政治稳定的概念与理论 |
一、政治稳定的概念 |
二、影响政治稳定的核心要素 |
第三节 网络话语表达与政治稳定的相关性 |
一、网络话语表达与政治参与 |
二、网络话语表达与政治心理 |
三、网络话语表达与政治合法性 |
四、网络话语表达与意识形态安全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现象考察:政治稳定视角下网络话语表达现象 |
第一节 网络话语表达的主体 |
一、三个公共事件的观察 |
二、网络话语表达的主体 |
第二节 网络话语表达的内容 |
一、司法类 |
二、执法类 |
三、食药类 |
四、消费维权类 |
五、环境权类 |
六、教育权类 |
七、吏治腐败类 |
第三节 网络话语表达的特点 |
一、网络话语表达的政治现实性 |
二、网络话语表达有公共利益指向性 |
三、网络话语表达的交互性 |
四、网络话语表达的情绪化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深层透视:网络话语表达的现实动因 |
第一节 转型期社会主要矛盾是网络话语的内容涞源 |
一、社会矛盾聚焦点是网络话语的主要内容 |
二、转型期社会矛盾是网络话语生成的刺激源 |
第二节 主体诉求是网络话语表达的源动力 |
一、心理诉求:情绪排解和宣泄 |
二、利益表达诉求 |
三、参与诉求 |
第三节 传统话语渠道梗阻催生网络话语表达 |
一、传统利益表达渠道梗阻催生网络话语表达新渠道 |
二、政治情绪排解需要网络话语表达的路径 |
三、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需要网络话语表达方式 |
第四节 网络赋权推动网络话语表达 |
一、网络赋予民众话语权为话语表达提供动力 |
二、网络为话语表达提供便利 |
三、网络的交互性刺激话语表达欲望 |
四、网络的匿名性激发话语表达的热情 |
第五节 网络赋权的限度分析 |
一、现实权力影响网络话语主体的层级结构 |
二、现实权力影响网络主体话语权的分布 |
三、现实权力影响网络话语主体的话语表达内容和形式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机理分析:网络话语表达对政治稳定的影响 |
第一节 网络话语表达的内在机制 |
一、偶发事件刺激集体记忆库存 |
二、唤醒记忆后关注偶发事件 |
三、提取记忆后展开话语表达 |
四、形成公共舆论强化集体记忆 |
第二节 网络话语表达影响政治稳定的作用机制 |
一、偶发事件的发生 |
二、关注的开始 |
三、议题设置 |
四、网络表达:话语与行动 |
五、政府主体进入舆论场 |
第三节 网络话语表达对政治稳定的影响 |
一、网络话语表达对政治稳定积极影响 |
二、网络话语表达对政治稳定的消极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通往政治稳定之路:网络话语表达的治理 |
第一节 强化政府基本职能减少集体记忆库存 |
一、消解我国民众的“相对剥夺感”心理 |
二、有效引导网络舆情事件以控制集体记忆增量 |
第二节 健全网络空间立法维护良好的话语秩序 |
一、健全网络空间立法,维护良好的话语秩序 |
二、严格实施现有法律以提升网络话语空间治理的法治化水平 |
第三节 提高网络主体素养营造良好的网络话语环境 |
一、提高普通网民的个人素养 |
二、提高网络意见领袖的个人素养 |
三、提升网络运营商的素养 |
第四节 政府要掌握话语权增强合法性认同 |
一、话语技术层面:利用新媒体平台主动发声,抢占话语阵地 |
二、话语主体层面:提高政府官员的基本素质 |
三、话语管理层面: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与透明的程度 |
四、话语权涞源:增强政府网上执政能力建设 |
本章小结 |
结语 |
一、本研究的基本结论 |
(一)网络话语表达是现实空间与网络空间交互的结果 |
(二)网络话语表达是网络赋权与现实权力博弈的结果 |
(三)维护政治稳定需要网络空间治理体系现代化 |
二、可能拓展的其他研究 |
(一)网络赋权的代际分布 |
(二)网络舆情事件对政治心理的影响 |
(三)境外话语渗透对政治稳定的影响 |
(四)研究方法的补充和完善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研究成果 |
致谢 |
(7)大部制改革背景下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提升对策研究 ——以盐边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是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 |
1.1.2 大部制改革下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发生了变化 |
1.1.3 基层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能力需不断调整以适应改革的新要求 |
1.2 研究意义 |
1.2.1 梳理食品安全监管能力薄弱环节,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成效 |
1.2.2 剖析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制约因素,寻找能力提升关键着力点 |
1.3 研究目标、内容、思路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思路 |
1.3.4 研究方法 |
1.3.5 技术路线 |
第二章 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大部制” |
2.1.2 食品安全监管 |
2.1.3 食品安全监管能力 |
2.2 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影响因素相关研究 |
2.3 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提升相关研究 |
2.4 文献述评 |
2.5 理论基础 |
2.5.1 新公共管理理论的主要内容 |
2.5.2 指导意义 |
第三章 食品安全“大部制”改革概述 |
3.1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历程 |
3.1.1 计划经济时期(1949——1992 年) |
3.1.2 市场经济转轨时期(1993—2002 年) |
3.1.3 分段监管时期(2003—2013 年) |
3.1.4 大部制监管时期(2013 年—至今) |
3.2 “大部制”改革对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提出的新要求 |
3.2.1 食品安全基础建设能力的新要求 |
3.2.2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能力的新要求 |
3.2.3 食品安全应急处置能力的新要求 |
3.2.4 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的新要求 |
第四章 盐边县食品安全监管能力现状分析 |
4.1 食品安全基础建设能力 |
4.1.1 监管网络建设能力 |
4.1.2 追溯体系建设能力 |
4.1.3 基层所标准化建设能力 |
4.2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能力 |
4.2.1 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能力 |
4.2.2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能力 |
4.2.3 执法办案能力 |
4.3 食品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
4.3.1 应急预案应用能力 |
4.3.2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
4.4 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 |
4.4.1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能力 |
4.4.2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 |
4.4.3 食品快速检测能力 |
第五章 盐边县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5.1 食品安全基础建设能力存在问题 |
5.1.1 追溯体系建设能力缺乏实效性,建设工作有待深入 |
5.1.2 基层所标准化建设能力低,硬件设施有待提升 |
5.1.3 基层队伍综合能力降低,难以应对监管要求 |
5.2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能力存在问题 |
5.2.1 履职能力不强,食品安全监管成效未凸显 |
5.2.2 抽检覆盖能力低,未实现食品品种全覆盖 |
5.2.3 “潜规则”查处能力低,食品违法行为查处不足 |
5.3 食品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存在问题 |
5.3.1 应急处置时限把握能力不足,工作缺乏时效性 |
5.3.2 应急现场处置能力不足,工作缺乏协同统一 |
5.4 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存在问题 |
5.4.1 整合能力差,造成检验检测资源浪费 |
5.4.2 专业能力欠缺,不能满足现有检验检测需求 |
5.5 原因分析 |
5.5.1 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
5.5.2 食品安全经费投入不足 |
5.5.3 基层队伍整体素质不高 |
5.5.4 监管和执法缺乏技术支撑 |
第六章 国内外食品安全监管经验借鉴 |
6.1 国外食品安全监管经验 |
6.1.1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 |
6.1.2 日本食品安全监管 |
6.1.3 欧盟食品安全监管 |
6.2 国内食品安全监管经验 |
6.2.1 张家口崇礼区的“智慧监管” |
6.2.2 莆田市“1+3+N”监管模式 |
6.3 国内外监管经验启示 |
6.3.1 多举措建设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
6.3.2 强化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 |
6.3.3 运用“互联网+”创新监管手段 |
6.3.4 引入“多元化”治理 |
第七章 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提升对策 |
7.1 调整财政投入模式,加强重点项目建设 |
7.2 完善法律法规及政策,促进追溯体系建设 |
7.3 准入与激励机制并行,提升队伍专业化能力 |
7.4 提高履职主动性,促进监管队伍履职尽责 |
7.5 运用“互联网+”,实施智慧监管 |
7.6 引入“多元化”治理,构建食品安全共治体系 |
7.7 加强资源整合,全面提升检验检测能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 |
(8)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困境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三、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 |
第一章 食品安全监管概念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食品安全监管相关概念剖析 |
第二节 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建构的缘起 |
第三节 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演进与生成 |
第二章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发展困境 |
第一节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的困境分析 |
第二节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发展困境 |
第三节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具体法律制度的发展困境 |
第三章 域外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 |
第二节 欧盟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 |
第三节 域外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对策 |
第一节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的完善路径 |
第二节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发展建议 |
第三节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具体法律制度的完善对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9)宗教组织税收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缘起 |
二、文献回顾 |
三、研究价值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我国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及税收规制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以我国和域外两组案例为展开 |
二、对两组案例的比较分析及反思 |
第二节 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之必然 |
一、宗教组织的需要 |
二、社会信众的需要 |
三、外部环境的影响 |
第三节 经济不自洽税收规制之必要 |
一、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的意义 |
二、宗教组织经济不自洽的影响 |
第二章 我国现行宗教组织税收规范及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我国现行宗教组织税收规范 |
一、宗教组织纳税主体的现行税收规范 |
二、宗教组织纳税范围的现行税收规范 |
三、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的现行税收规范 |
四、宗教组织税收相关信息公开的规范 |
第二节 我国现行宗教组织税收规范存在的问题 |
一、宗教组织纳税主体税收规范存在的问题 |
二、宗教组织应税界定税收规范存在的问题 |
三、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税收规范存在的问题 |
四、对宗教组织的税收监管规范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我国宗教组织税收法律问题的原因及分析 |
一、宗教组织相关税收法律滞后 |
二、受宗教自养免税政策的影响 |
三、相关的配套法律规定不协调 |
第三章 宗教组织涉税法制理论梳理及评析 |
第一节 政教合一下宗教组织涉税法制及评析 |
一、财税支持的基础及表现 |
二、宗教组织涉税法制评析 |
第二节 政教主从下宗教组织涉税法制及评析 |
一、政教主从下的宗教经济 |
二、宗教组织“不徭不役” |
三、宗教组织“亦徭亦役” |
第三节 政教分离下宗教组织涉税理论及评析 |
一、社会型理论依据及分析 |
二、经济型理论依据及评析 |
三、宗教组织涉税之本文观点 |
第四章 宗教组织的特殊性及征免的正当性分析 |
第一节 宗教组织的特殊性 |
一、内在特殊宗教性 |
二、外在特殊法原则 |
第二节 对宗教组织征税的正当性分析 |
一、对宗教组织征税与主权概念不冲突 |
二、对宗教组织征税不违反宗教自由原则 |
三、对宗教组织征税应有所限制 |
第三节 对宗教组织税收减免的正当性分析 |
一、政教分离原则实质上是适当的分离 |
二、宗教组织税收减免不违反政教分离 |
第四节 国家税收与宗教组织的互惠作用 |
一、国家税收对宗教组织的支持作用 |
二、宗教组织教义对国家税收的遵从 |
第五章 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域外经验与借鉴 |
第一节 美国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 |
一、宗教组织的主体规范 |
二、宗教组织的应税规范 |
三、宗教组织的信息公开 |
四、宗教组织的税务稽核 |
第二节 日本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 |
一、宗教法人纳税主体规范 |
二、宗教法人的减免税优惠 |
三、宗教法人有特色的制度 |
四、对宗教法人的税务调查 |
第三节 台湾地区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 |
一、宗教组织的主体分类 |
二、宗教组织的税收优惠 |
三、宗教组织的监管制度 |
第四节 域外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的经验借鉴 |
一、注重对宗教组织免税资质的审查规范 |
二、注重对宗教组织经济活动的应税规范 |
三、注重对宗教组织捐赠抵扣的税收规范 |
四、注重对宗教组织信息公开的监管规范 |
第六章 我国宗教组织税收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
第一节 规范宗教组织纳税主体的法律规定 |
一、宗教组织应予以特别的税收规范 |
二、民间宗教组织纳入应税主体范围 |
三、完善宗教组织的纳税主体要件 |
第二节 明确宗教组织应税范围的界定标准 |
一、宗教组织纳税范围界定的前提 |
二、宗教组织应税范围的界定标准 |
三、宗教教职人员收入的应税规范 |
第三节 改进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的税收机制 |
一、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的积极法律定位 |
二、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的具体税收措施 |
第四节 加强对宗教组织税收监管的法律规定 |
一、转变宗教组织税收监管观念 |
二、增加宗教组织信息公开内容 |
三、切行宗教组织税收监管措施 |
四、完善其他相关配套措施 |
结语 |
附表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基于政府监管视角的宁波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2.3 简要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创新之处 |
2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主体责任 |
2.1.2 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
2.1.3 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 |
2.2 理论基础 |
2.2.1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2 公共产品理论 |
2.2.3 外部性理论 |
3 宁波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现状及问题分析 |
3.1 宁波市食品业现状 |
3.1.1 宁波市食品产业现状 |
3.1.2 宁波市食品安全状况 |
3.1.3 宁波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现状 |
3.2 宁波市已采取的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措施 |
3.2.1 监督食品企业定期自查自纠 |
3.2.2 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
3.2.3 生产经营场所“阳光化” |
3.2.4 采取信用监管手段 |
3.2.5 利用公众投诉举报线索 |
3.3 宁波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存在的问题 |
3.3.1 政府制约主观违法行为的举措有限 |
3.3.2 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主观能动性不足 |
3.3.3 公众对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认知不当 |
3.4 宁波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原因分析 |
3.4.1 政府监管面临产业局限及资源不足的客观现实 |
3.4.2 企业主体责任意识薄弱且受到利益的无度驱动 |
3.4.3 消费者受困于信息不对称及不良舆论 |
4 国内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的经验与启示 |
4.1 国外经验借鉴 |
4.1.1 美国完善立法强化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
4.1.2 日本建立食品监督员制度体系 |
4.2 国内经验借鉴 |
4.2.1 天津市出台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 |
4.2.2 上海市建立“食品从业证”制度 |
5 基于政府监管视角强化宁波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的对策建议 |
5.1 宏观层面实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统筹布局 |
5.1.1 出台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总领性指导意见 |
5.1.2 构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体系 |
5.2 微观层面推动政策制度落地实施 |
5.2.1 构建科学监管机制 |
5.2.2 构建倒逼自律机制 |
5.2.3 构建社会共治机制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四、兰州采取三项措施 查处劣质药品(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产品众筹信息披露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王佳睿. 辽宁大学, 2021(02)
- [2]食品安全领域责任约谈的法律控制机制研究[D]. 王晨佳.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3]微商购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 刘海川. 华东理工大学, 2021(08)
- [4]我国经济利益驱动型食品欺诈(EMA)行政规制研究[D]. 陈垚燃. 华东理工大学, 2020(01)
- [5]中蒙塔克什肯口岸“边民互市”发展困境研究[D]. 陈逸超. 兰州大学, 2020(01)
- [6]政治稳定视阈下网络话语表达研究[D]. 蔡文慧.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7]大部制改革背景下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提升对策研究 ——以盐边县为例[D]. 王成林. 四川农业大学, 2019(08)
- [8]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困境与对策研究[D]. 吴真. 甘肃政法学院, 2019(01)
- [9]宗教组织税收法律问题研究[D]. 刘亚丽.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10]基于政府监管视角的宁波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研究[D]. 王昉. 宁波大学, 20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