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德与法律关系的现代争论(论文文献综述)
沙涛[1](2021)在《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 ——立场、方法与运用》文中指出刑法需要被解释。刑法解释需要借助体系化方法,构建以犯罪论体系为核心的刑法解释体系,因为体系化有助于保障解释结论的合逻辑性和安定性,进而保障相同案件相同处理这一法律公正原则的实现。然而,被体系化思维与方法宰制的刑法解释存在封闭、僵化进而脱离社会实际的危险,所以要从社会现实出发构建科学的刑法解释体系。近现代刑法传统上将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分离,刑法被认为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界限。这种认识虽有利于刑法的安定性,但忽视了刑法体系与社会环境的关系,有损于刑法的适应性。刑法体系的刑事政策化和刑事政策的法治化命题便是对刑法体系与社会需求关系的进一步思考。如今已渐成共识的看法是,一方面刑法体系不应排斥刑事政策的诉求,另一方面刑事政策对刑法体系的影响应受到限制。于是,刑事政策的法治化的实现路径成为新的时代课题。以刑法功能为导向,建构功能主义的刑法解释体系是刑事政策法治化的正确路径。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体系一方面具有实践基础、方法论基础和合法性基础;另一方面具有超越形式/实质解释与主观/客观解释的科学性和优越性。对刑法功能的理解直接关涉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体系的建构。传统的刑法功能理论在逻辑上和方法论上存在诸多弊端,不适合指导刑法解释体系的建构。刑法功能研究应以科学的研究方法为基础。以卢曼为代表的社会系统理论在社会理论传统脉络的基础上吸收了最新的科学研究成果,包括系统论、控制论、信息学、生物学等,因而是跨学科研究的典范。社会系统理论在方法上不仅具有优越的科学性,而且与刑事政策法治化命题相契合,所以应作为研究刑法功能以及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体系建构的方法论基石。根据社会系统理论,现代社会是一个复杂性与偶在性快速增长的社会,为降低社会交往的复杂性、维持社会的存续,社会出现了功能分化,社会系统分化为政治、经济、法律等诸多子系统。社会系统的功能分化理论本身预设了功能/效果的区分和系统/环境的区分。系统的功能是指系统要解决的关于社会存续的某些问题,且该问题只能由该功能的发挥得以解决。系统与环境之间不是输入/输出关系,而是结构耦合关系。系统是自创生的,一方面系统根据自身的符码和纲要实现自我指涉,另一方面系统对环境通过结构耦合的方式实现开放。法律系统与其他社会子系统之间是既相互独立又相互激扰的关系,一方面法律系统闭合运作,来自社会环境的需求不能直接干涉法律系统的运作;另一方面法律系统与政治、经济等社会子系统之间存在结构耦合关系,其他社会子系统的需求给法律系统带来压力,法律系统经选择将来自社会环境的需求纳入法律系统。按照系统/环境的区分范式,法律系统进一步分化为宪法系统、行政法系统、刑法系统、民法系统等法律子系统。刑法系统一方面与法律系统外的环境之间存在独立且耦合的关系,另一方面与民法系统等法律子系统间亦存在独立且耦合的关系。法律系统的功能是稳定社会交往的规范性预期。一种形态社会的存续以人与人之间交往关系的正常开展为前提。于是,预期的稳定对社会的存续而言至关重要。稳定预期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调整认知以形成新的预期,二是确证既有预期的效力,也即确证规范性预期的效力。现代社会是一个价值多元、功能分化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只有法律具有一致性一般化的特点,所以法律系统的功能是稳定规范性预期,而这一功能是道德系统和宗教系统等不能替代的。刑法系统在整个法律系统中居于保障法地位,刑法系统的功能既不是法益保护或人权保障也不是行为规制,而是确证包括刑法在内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效力。刑法系统确证法规范效力的工具是刑罚,刑罚作为物理性暴力具有一致性一般化的性质,能够有效实现对破坏规范效力行为的否定。法律规范的效力得到确证,法律系统稳定社会规范性预期的功能才能实现。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论证说理需要借助利益衡量。利益衡量是刑法系统实现认知开放的重要管道。为确保刑法系统的独立运作,利益衡量要以法律条文为前提,并依托于以法规范确证功能为导向的犯罪论体系。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体系的建构需要运用体系化方法,首要之事便是建构一个功能性的犯罪论体系。在既有的犯罪论体系理论资源中,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与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体系在思考方法上具有一致性。所以,经济的做法是以刑法系统的法规范确证功能为导向,对既有的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进行改造。法益是刑法系统与其环境的连接点,刑法系统对社会环境需求的纳入需要通过利益衡量进行转译。首先,要进行利益识别,也即识别出属于法律系统的利益。识别的过程是一个选择的过程,选择的标准以刑法系统的法规范确证功能为导向。刑事政策等社会需求层面的利益应通过法益概念的转译进入刑法系统,利益衡量不应将不属于刑法系统的利益纳入考量。其次,要进行具体的利益衡量,也即在诸多法律利益中权衡选择有助于法规范确证功能实现的利益。归属于刑法系统的利益需进行划分和层级设定,异质利益之间的衡量需在具有共识性的制度利益下展开。最后,利益衡量还应遵循比例原则,合宪性解释能起到对利益衡量的限制作用。功能主义刑法解释是科学的解释立场和方法,能够为具体的法律适用提供方法论支持。例如在正当防卫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解释适用中,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便体现出其优越性。既有关于正当防卫原理的学说略显零散和乏力,个人利益保全说独力难当,传统法秩序维护说欠缺理论根基,利益衡量说存在诸多缺陷。正当防卫原理应在与刑法系统功能的关联中探寻,正当防卫的原理应是法规范确证导向的利益衡量。以法规范确证导向的利益衡量为基础对正当防卫要件进行功能主义解释,是精准认定正当防卫的科学方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应结合《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前置法规定,以刑法系统的法规范确证功能为指引,兼顾信息主体个人利益与信息流通利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是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权应限缩解释为信息自决权,且在新技术环境下宜将个人的社会交往利益作为信息自决权的核心内容,同时强化信息处理者的信息保护义务。刑法没有限缩个人信息范围的必要,个人信息的范围应依《民法典》等前置法确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不法要件,“知情同意”的违反是判断不法的核心要素。为实现刑法处罚范围的合理划定,应通过“情节严重”这一不确定法律概念实现犯罪圈调节。“知情同意”的认定规则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取决于在法规范确证功能导向下的利益衡量。
阳火亮[2](2021)在《保护与服从 ——霍布斯论现代国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是对个人的现代性处境的一次尝试性探索,关注的核心问题是个人自由与现代国家的关系:自由而平等的个人为何要服从国家,以及如何服从国家;国家为何需要保护自由而平等的个人,以及如何保护?在个人自由与国家权威之间的关系问题中,国家处于政治学研究的核心,国家本身具有超越性。在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中,既包括神学国家的因素,也包括自然国家的因素,其重点是国家在个人生活中应该具备的地位、功能和作用,以及国家权力与个人自由之间处于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概而言之,这一问题的核心是国家为什么要保护个人自由,而个人又为什么要服从国家权力?个人自由有没有可能在公共政治和私人生活之中找到某种确定性和存在的空间——国家与个人之间的这个保护与服从的问题,直接涉及到现代国家的概念与理论,涉及到人的现代性处境的本质。霍布斯国家理论的核心是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即保护与服从。从国家的角度来说,国家就是个人的集合体,霍布斯试图平衡主权和个人,而不是偏向其中一方。要实现这一平衡,国家就必须要有政治决断以及实现这一政治决断的力量。个人的敌人不是国家,国家权威的敌人也不是个人自由,个人和国家共同的敌人是战争状态。对于个人而言,唯一能够相信的可以提供保护的,只能是出于个人自身的力量。国家就是共同体本身,就是个人通过彼此之间社会契约构建起来的全体人民,服从国家也就是服从个人自己。个人只有在群体中才会涉及到他人的利益,正是因为群体生活中可能产生的冲突,个人才需要国家来进行保护。因此,国家的保护和个人的服从都是基于国家的存在是以保护个人生命和自由为目的。人的困境在于,有没有可能既想要得到国家的保护又保留充分的个人自由?传统而言,国家权力多一点,个人自由似乎就少一点:人总为这个自由的空间担忧或者是挣扎。人的本质是什么?人需要的是确定性,以摆脱对未知的暴死的恐惧;人需要的是现世的安全,而不仅仅是来世的救赎。然而,人能够获得对自身生命和自由的保护,以对抗未知的、不确定性的世界,在于他对自身困境的认知。对人真正的体验和感同身受,才能真正地去理解人性。任何以自己的意识去替代他人体验,都必然导致强迫。人或许一生就处于这种自我感知与他人感知难以完全协调一致的困境中,世界的多彩源于此,世界的战乱也源于此。国家要想得到个人的服从,必须从人所处的困境出发,真正理解个人对其生命和自由的感知。个人要想得到国家更好地保护,也必须在自我认知的基础上学会和他人相处。人渴望私人自由,又渴望公共参与并在集体中得到认同,这必然需要人找到其中的平衡。
王洋洋[3](2021)在《马克思辩证批判的正义观研究》文中指出国内外对马克思正义观的争议持续半个世纪而热度不减,主要原因在于,学界在马克思把正义作为“意识形态法权”(1)还是规范性价值观念的问题上始终难以达成共识。回到马克思自身的理论逻辑,可以发现基于唯物史观阐明的人类解放学说,弥合正义的事实性维度和规范性维度的分裂,在真实意义上提出一种辩证批判的正义观(2)。马克思从解释世界到改造世界的哲学任务根本地是回答“何为正义、如何实现正义”这一问题,并把何为正义和如何实现正义统一于阐明人类解放的价值追求和现实实践中。马克思在阐释阶级社会法权正义的基础上,提出了人类解放的价值目标,唯物史观与人类解放的融合赋予了马克思正义观辩证批判性。马克思辩证批判正义观以唯物史观为基础,基于对政治经济学的批判,把人类解放的正义理想转变为现实运动。在阶级社会,从属于意识形态法权范畴的正义,内在地指向支配私有财产的统治阶级,最多只能在不彻底的政治革命中追求形式正义,实现人的政治解放;而共产主义,作为人类文明的真正开端,标志着人类社会由扬弃私有财产为中介的外在否定阶段进入自我否定状态,在共同占有财产的意义上实现人类社会的自我生成,这构成辩证批判正义观的核心内容。人类解放正义理想在共产主义阶段的实现表现为一种持续性的状态,它是人与社会在不断地自我否定中展开的发展的各种可能性。本文以对正义观的理论回溯为前提,系统全面地论证和阐释马克思辩证批判正义观的逻辑演进、理论内涵、理论特质和当代价值。第一,对正义观进行理论回溯,提出马克思辩证批判的正义观。追溯正义观的理论渊源,根据研究正义问题所依托的理论的不同,马克思之前的正义观可以分为自然法学派的正义和哲理法学派的正义,他们站在各自立场塑造了正义的“元价值”(1)并导致了基于“元价值”的价值强制。探究正义观的伦理基础,马克思之前的正义观或者以规范性政治哲学为追求,突出正义的价值性,或者以描述性政治哲学为依据,强调正义的事实性,割裂“价值”和“事实”的“二分法”(2)导致规范性和描述性正义观对正义价值性和事实性的割裂。马克思辩证批判正义观的提出,在消解“元价值”和超越“二分法”的基础上,立足现实社会,追求“人类解放”正义理想。第二,以马克思理论作为支撑,论证马克思辩证批判正义观的演进逻辑。马克思最初受思辨哲学影响,在吸收伊壁鸠鲁自我意识正义观、黑格尔理性主义正义观和费尔巴哈人本主义正义观的基础上,把正义理解为对抽象意义上的人的自由的实现。当马克思以思辨哲学为指导,在现实社会遇到无法解答的困惑时,转向了对资本主义社会政治经济学的批判,实现了哲学的实践转向并创立了唯物史观,以此为基础,马克思对正义问题的考察以现实社会作为立脚点,转向了对人类解放的研究,实现了对辩证批判正义观的证成。马克思辩证批判正义观通过对资本主义制度非正义的批判、对“社会主义思潮”的正义厘清以及对共产主义正义本质的把握,进一步在理论和实践中展开。第三,以马克思辩证批判正义观推进人类解放,需要对辩证批判正义观的基本内涵进行系统阐释。马克思辩证批判正义观的内涵是马克思对“何为正义、如何实现正义”问题的回答:就“何为正义”而言,马克思把正义理解为立足现实社会的批判正义和指向“人类社会”(3)的否定性正义,它既是正义在事实维度和价值维度的表达,也是对人类社会实然状态和应然状态的反映。就“如何实现正义”而言,马克思把正义看作走向未来社会的实践正义,实践正义实现了正义的事实性和价值性的统一,把人类解放的正义理想理解为人类社会从实然状态走向应然状态的历史过程。第四,揭示马克思辩证批判正义观的理论特质,把握马克思正义观的历史进步性。从根本上来看,辩证批判正义观是一次深入政治经济学的更彻底的社会批判,是一场以人类解放为目的的人的高度的革命,是一种人类社会从外在否定到自我否定的现实运动,这是马克思辩证批判正义观的实质。马克思辩证批判正义观的历史进步性主要体现在其超越性和革命性,它既实现了从思辨正义到实践正义、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以及从道德应得到生产正义的转变,同时也实现了规范性和理想性、批判性和建构性以及个体性和社会性的统一。第五,以马克思辩证批判正义观回应学界关于正义问题的争论,探究马克思辩证批判正义观的当代价值。本文选取两种具有代表性的关于正义问题的争论,以马克思的视野进行了针对性回应:一是新自由主义正义观与社群主义正义观围绕无害与至善原则产生的争论,双方以资本主义二元结构为现实根基,在权利与善何者优先的问题上,割裂了实现人类解放正义理想的共产主义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二是分析马克思主义内部围绕马克思与正义问题的争论,双方在误解马克思本意的基础上形成了“马克思正义悖论”(1),割裂了马克思辩证批判正义观中唯物史观与人类解放的统一。
王娟娟[4](2020)在《证成的正义何以可能 ——莱纳·弗斯特正义批判理论研究》文中认为社会秩序与社会的规范性密切相关。有哪种规范性,就会出现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秩序。规范性是社会秩序的基本道德要素,而适用于正当秩序最重要的规范性概念就是正义。当代世界由于多元化的发展,出现了多种规范性价值范式,从而发展出多元价值的社会正义秩序。传统的正义观念已经无法解决当前世界多元发展的规范诉求,如何化解多元文化的发展与统一规范的正义秩序之间的紧张关系成为了政治哲学探讨的核心焦点。面对这一时代问题,作为法兰克福批判理论学派“第四代”的领军人物,莱纳·弗斯特(Rainer Forst)提出了一种全新的正义观念,即“证成的正义”观念(The Justification of Justice)。这种正义观念以“证成权利”(The Right to Justification)为理论基础,批判和分析了多元化发展中存在的不公正现象,重新审视正义的规范基础及其核心问题,重构人与社会的证成关系,并试图进一步找寻统一的跨国正义之规范秩序。在弗斯特看来,作为可证成的存在,人们不仅有能力通过“证成”来为自己的信仰和行为辩护或承担责任,而且把这视为一种义务,并期望别人也会这样做。其实,人们生活在一种相互证成的实践过程中,正义本身就是一种证成的实践活动,并最终指向一个规范性的核心:“证成权利”。本文立足于弗斯特“证成权利”这一核心主线,详细阐述了其在道德领域中作为道德规范基础,在政治领域中作为政治话语权力,以及在跨国正义语境下作为人权观念的建构过程,并试图在个人与社会,社会与国家,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证成关系中明确弗斯特正义批判理论的核心观点,即“证成的正义”何以可能?以此来厘清弗斯特如何协调个人、国家、以及世界之间的复杂权利关系,从而为解决世界多元发展与统一的正义规范秩序要求之间的紧张关系提出理论与实践的依据。第一章绪论部分主要阐述弗斯特正义批判理论的缘起;弗斯特其人及其学术经历;国内外关于弗斯特正义批判理论的研究状况;最后分析本文的研究意义、方法及研究框架。它们是我们进一步研究弗斯特正义批判理论整体思路的前提。第二章阐述弗斯特正义理批判理论的社会背景与理论来源、关键概念的界定以及整体评价。从社会背景分析来看,弗斯特认为当代正义基础所面临三大挑战:从一元到多元的理论危机;规范性与现实性的分离;跨国语境下的道德辩证法危机。从理论来源来看,弗斯特的正义批判理论是对康德、罗尔斯以及哈贝马斯的批判、继承与发展。此外,本章对弗斯特正义批判理论中关键的概念进行界定与解析,以为随后的分析提供理论支持。最后本章对弗斯特正义批判理论的核心内容、主要旨趣以及建构理路做出整体分析。本文的第三、第四、第五章为本文的重点。其中,第三章阐述“证成权利”作为规范性基础的道德确证。弗斯特发展了一种康德式的实践哲学,他把人看作是有尊严的理性主体,认为“证成权利”是自主个体的基本道德权利。这种道德权利的有效性被理解为在所有人类中的相互的和普遍的自主证成,每个人都有权利对任何给定的不公正的规范提出反对意见。作为一种普遍的道德规范基础,“证成权利”是一种道德权利和义务的观点,它适用于人类道德共同体的每一位成员。第四章阐述“证成权利”作为政治话语权的建构。弗斯特认为,“证成权利”在道德层面的确立是非常脆弱的,容易受到支配与暴力等强权的威胁。只有在政治建构的保障下,以“证成权利”为基础的政治话语权力才能为政治社会的道德规范建构提供批判的证成叙述,并在这种证成的叙述中最终走向正义的规范秩序。弗斯特认为,正义的问题在于权力的归属关系,而权力的实质是作用于他者理性空间中的力量,表现为对他者理性空间话语权的开放程度。不公正的权力形式则是扰乱、扭曲甚至封闭理性空间,并且将人们排除在证成性决策的过程之外,使人们失去了自主的“证成权利”。而弗斯特“本体权力”的概念超越了“本体”与“现象”的二分,肯定了人是以理性为基础来塑造行为的本体。故而,在其政治建构中,“证成权利”从单纯的道德权利转变为政治话语参与权,这是任何人“不可否认”的政治社会权利,它不仅保护一个人的尊严不受不正当行为的影响,而且还能使一个人的自决自主权得以实现。第五章阐述基于“证成权利”的跨国正义与人权观念。弗斯特认为,“证成权利”在道德与政治层面所建构的社会证成关系需要扩大视野,并在全球化进程中来探问如何摆脱国家内与国家间多重的统治和压迫,从而实现证成的跨国正义。弗斯特认为,他的跨国正义观念为世界范围内的正义观念提供了新的选择。通过对跨国语境下不公正与统治的多重权力关系的分析,弗斯特把“证成权利”变成一种人权观念,其目的是达成一种既具有文化中立性又具有文化敏感性的人权概念,这种概念被证明是跨国文化的、不可拒绝的、普遍有效的,并适用于特定情况。跨国正义的人权观念是对抗人类多重剥削与压迫的首要武器,这是追求正义以及建立统一的正义规范秩序的实质要求。最后,结语部分对弗斯特正义批判理论的价值与局限性进行了整体的评价。本文认为,任何正义理论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世界上的所有正义问题,弗斯特的理论也不列外。尽管如此,弗斯特的正义批判理论依然让我们相信,在追求多元世界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始终应该重视那些扞卫正义优先权所产生的“证成权利”,这是一种全世界人民追求尊严与解放的力量,它是扞卫美好生活的坚固栏杆。正义的观念要想获得实现,就必须不断地对其理论本身进行实践反思与批判,并且始终将所有人的话语置于商讨、谈判与证成之中。弗斯特正义批判理论正确地要求给予所有人以平等话语权,从而使得他们能在这种“证成的正义”中最终实现自由与解放。那些遭受剥削与压迫的人们不能没有反抗的声音和说话的权利,他们的要求必须是可被听见的,因为这是正义的真正基础。
曹巍[5](2020)在《权力、战争与自然法 ——约翰·考特尼·默里国际思想研究》文中提出约翰·考特尼·默里(John Courtney Murray,1904-1967)是美国20世纪杰出的神学家与天主教思想家,默里在天主教神学、公共哲学以及国际政治学领域建树非凡,同时默里也是对美国的国际关系理论界产生重要影响的神学家。本文的研究主题是默里的国际思想。作为美国理想主义与自由主义国际思想领域的代表人物,默里的国际思想与他的神学思想以及公共哲学研究方法有着密切的联系,托马斯主义自然法学说与美国传统价值塑造了默里国际理论的道德基础,而美国近代天主教学者的主张和观点则影响了默里对当代天主教教义的解释和创新。默里早年主要从事传统天主教神学理论的研究。20世纪30年代开始涉足天主教神学领域研究。进入20世纪40年代,默里开始关注对宗教自由理论以及宗教自由同国家与政府之间关系的研究。进入20世纪50年代,默里在美国民主制度研究中心任职,期间默里以美国社会的自由主义传统与历史经验重新解释了天主教的传统理论,与此同时借助托马斯·阿奎那的自然法学说,进一步发展了天主教的传统正义战争学说以及权力理论。进入20世纪60年代,默里先后担任约翰·肯尼迪的竞选工作顾问和林登·约翰逊的总统委员会成员,1963年被邀请参加第二次梵蒂冈大公会议,并成功的将美国的宗教自由理念纳入第二次梵蒂冈大公会上的《宗教自由宣言》,这一理念成为当代天主教群体对宗教自由的价值共识。默里的多重身份和多方面的成就使其具有极大的学术研究价值。对于美国国内而言,默里致力于在信仰多元化的社会背景下,通过公众间的对话消解社会矛盾,重构美国社会的道德基础,同时在客观上进一步消解了天主教信徒群体同美国社会之间由来已久的冲突,与此同时默里所发展的以传统自然法学说为基础的权力理论和正义战争理论,对于美国公共政策和外交政策的制定提供了必要的道德理论支持。对于国际而言,默里将美国社会传统价值理念融入到了当代天主教的教义中,使传统的天主教接受了美国所宣扬的价值,并以此塑造当代的国际政治规范,同时具有美国因素的当代天主教教义也成为了美国国际话语权的道德基础。本文选择对默里的国际思想进行个案研究,将以历史学与国际政治学的学科理论和方法为基础,运用文献分析,理论结构分析等方法,对默里的成长背景、学术成就、学术思想的基本特征等进行综合论述。全文共分六部分,五个章节。绪论部分介绍了默里个人的主要经历与学术成就,以及选择对对默里的国际思想进行个案研究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随后分时段介绍并分析了当前关于默里国际思想研究的国内与国外情况,同时介绍了本研究研究的文献基础,创新之处,以及在研究中所采用理论方法。第一章主要从“思想”与“学术”两个层面进行梳理,分别介绍了默里的国际思想同中世纪学者托马斯·阿奎那、美国近代天主教学者约翰·艾尔兰以及与默里同时代学者之间的联系,同时结合档案资料介绍了默里的个人学术历程和主要学术作品。第二章至第三章是默里国际理论研究的主体部分。介绍了默里的权力着作和战争着作,依据对着作的解读,考察了其权力理论和战争理论的基本框架。由默里自然法理论所延伸出的道德构成了默里权力理论和战争理论的伦理学基础。同时在权力理论中,道德与公共共识以及教会自由共同制约权力的使用。在战争理论中,道德构成了对战争正义与否的评判标准。第四章主要介绍了默里的自然法理论。通过对阿奎那的与默里的自然法着作分析可见,默里的自然法学说借鉴了托马斯主义自然法学说,同时也融合了美国社会的传统价值。自然法学说是默里的国际理论的核心内容,默里以此探讨道德在限制权力中的作用以及道德对战争是否正义的界定。最后总结出默里的自然法理论学说在现实中所发挥的六种不同的功能作用。第五章旨在对默里的学术思想变迁过程进行系统总结。以自然法学说为依托的权力学说、道德与战争学说构成了默里国际思想的主要内容。相比于理想主义学派的其他思想家,默里的国际思想立足于天主教教义,重视传统神学的理论方法,兼顾美国社会的历史传统,但与此同时默里的学术研究在特定的时代条件下具有不可避免的保守性和时代局限。
王垚[6](2020)在《正当防卫权利的法理研究》文中认为正当防卫是社会中时常出现的一类现象。既有研究中,对正当防卫作为违法阻却事由的讨论林林总总,将其视为一种权利,按照权利研究的基本框架进行讨论的却付之阙如。正当防卫既是一种自然权利,亦是一种法定权利;既是一种侵害人与防卫人之间的权利,亦是一种个人与国家间的权利;既是一种基于客观侵害事实的权利,亦是一种经防卫权拥有者判断后加以具体使用的权利。基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需要,通过权利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文献分析方法等诸方法的使用,围绕正当防卫权利展开研究,能够统辖性地理解作为制止权和私力救济制度安排的正当防卫,亦能够对当下司法实践中围绕正当防卫权利出现的若干未决问题提供一个相对完整的解释框架。一是正当防卫权利的概述。部门法评价的防卫行为仅属于正当防卫权利现象当中较为关键的一部分,而并非权利行为的全集。换言之,正当防卫权利的设置,并非仅服务于阻却违法评价,应具有更为广阔的内涵:从权利的核心宗旨看是一种制止权,从私力救济的属性看是一种致损权,从紧急状态的行为模式看是一种误判权,从权利的基本结构看,躲避权亦属其概念项下。由此,正当防卫的研究视域得到了较大的拓宽,并产生了诸多辐射效应:首先,在诸项对正当防卫的概括要素中,究竟何者是其本质?如果对这一问题产生了偏狭性的看法,就容易影响对其发展趋势的判定,因而不仅要警惕辉格史观式的赋予历史史实以其无以承载的评价,还要对与正当防卫权利行为近似的复仇、私刑、正当防卫权力行为等作出较为明晰的区分。其次,正当防卫权利的作用对象是侵害人,体现为个体间基于义务违反而导致的权利边界侵犯。但正当防卫还是一种个人与国家间基于侵害关系而产生的义务委托与授权执行,因而完整的正当防卫架构不应忽视权利运用背后的“权利-权力”因素。最后,正当防卫权利概念,经由不同的切入角度,能够对其产生迥异的理解:语言角度揭示了正当防卫在“俗民范畴”与“体系语义”间的认识冲突。伦理角度通过对“正当”概念的层次性思考,展示了同一概念在不同语境之中的内涵差异。而制度角度则展现了部门法化的正当防卫权利诠释以评价触法行为为主轴的基本逻辑,这为统辖性与体系化地自上而下凝练正当防卫权利概念带来了困难。揭示同一概念在不同语境中的指向差异,对我们深入讨论正当防卫权利极为必要。二是正当防卫权利的证成。霍菲尔德权利分析框架为我们展示了正当防卫权利在不同权利语境下的具体指向,作为权利的正当防卫,既是一种要求权,又是一种自由权,同时还是一种法律权力与豁免权。正当防卫的本质属性是制止权,其具体展开形态既包含制止权,也包含致损权、误判权与躲避权。正当防卫正当性的阐释,经由话语塑造的辩护形象,由表及里地展开分析:惩罚者”、“被动成为致死致伤工具”与“退无可退”者等辩护形象,有的仅能用以对部分正当防卫权利行为加以证成,有的仅服务于与正当防卫目的全然不同之行为的正当化论证,无法承担起合法性本质的解释任务。因而一种权利进路的分析就显得尤为必要。具言之,正当防卫权利在具体语境中的正当意味着:首先,在不限于该语境的个体交往中,一种以及时私力救济为旨趣的防卫权制度设计是必须的,经由义务违反而导致的法益悬置,使防卫人的行为具有不同于侵害行为的正当性,此即“权利-权利”意义上的正当,权利享有意义上的正当,或称正当防卫的可为性。其次,在某一具体语境中,特定据有防卫权的个体依据规范标准能够行使上述权利,进而产生实然化的制止、致损或躲避行为,并与对应主体生成相应的法律关系,此即“权利-权力”意义上的正当,权利行使意义上的正当,也即正当防卫的应为性。最后,在涉及防卫权内涵“开放边界”的部分,即个体与整体视角判断结论发生冲突的特定语境中,提倡一种风险分担的经济学思维方法:此时的防卫权利,服务于对不法侵害人行为的规制,并非因正当而确权,而是因确权而正当。一言以蔽之,研究倡导一种改造版本二元论的思考方式,以可为性与应为性为考量角度,以一般权利架构为基础,以风险分担为补强,从而为正当防卫的权利运作提供一种相对自洽的解释方案。三是正当防卫权利的运用。正当防卫认定难是司法实践中不争的事实,推进问题的解决要求我们秉持“司法-立法-法理”的逻辑轨迹,对构成要件展开法理反思,进而窥见防卫权利内涵中与“语词中心”相对应的“开放边界”部分。对此,应当从质性要件,即对象要件、前提要件、时间要件与主观要件,以及量性要件即限度要件两个维度加以思考。在质性要件的把握中,对象要件是最为首要的,其关注重点并非是“防卫权应当作用于何者之上”,而是“防卫权可以施加于侵害人何种利益之上”。前提要件是确定何为不法侵害的要件,可视为衡量防卫权延伸逻辑范围的要件。时间要件的认定需要一种实事求是的立场和防卫权利本位的理念,而不能仅仅以侵害客观实际为转移。主观要件识别的关键在于合理圈定构成相应判定标准的元素,并以底线思维重构对行为主观方面的判断。在量性要件的把握中,以绝对标准与相对标准作为理解限度问题的基本框架,以相适应理论与需要理论的主要分歧与完善走向考察两者龃龉之处与融合趋势。正当防卫的本质属性是制止权,因而正当防卫权利逻辑的基调应当是需要说,相适应的要求只能具体服务于前者,构成一种二阶标准。由此反观防卫过当条款与特别防卫条款,亦将对其制度功用产生全新的理解。
刘建刚[7](2020)在《法律的规范一元论 ——以法律原则为中心的研究》文中提出关于法律原则,不仅不同的法学流派有不同的看法,而且同一学派内部也往往各持己见;其争议甚至大到“法律原则”的概念能否成立,即法律是否包含原则都成为争论的问题。作为法律原则理论的主要阐释者,德沃金和阿列克西分别提出了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存在性质差异的原则理论,这种理论对我国学界的影响日益凸显,甚至于还有成为主流的趋势。通过对相关研究成果较为系统的梳理和分析,本文得出的结论是:法律的效力及其强度都有着社会事实的渊源,从抽象程度、体现的法律价值和适用方式等方面都不能对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作出性质上的区分,两者之间存在的是程度上的差异。自上世纪60年代始,围绕原则问题在法律实证主义和非法律实证主义之间发生了激烈争论,这是自然法学派和法律实证主义围绕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长期争论的延续。争论的焦点集中于法律推理中的道德是否具有法律性质这一问题。德沃金基于整体性的法律阐释观,主张切合并能够为法律实践提供最佳道德证立的原则属于法律;阿列克西论述的法律原则则是客观道德价值的规范表达,法律原则和客观价值是同一回事儿。德沃金和阿列克西所述的法律原则都与法律规则有着性质上的差别。如果这种规范二元的原则理论能够成立,那么法律实证主义的“社会事实命题”和“分离命题”必将崩溃。为反驳这种理论,不同法律实证主义者提出了多样的原则观。他们要么通过在承认规则中安置道德判准来鉴别法律原则,要么全然否认非系谱化的原则具有法律性质。但是,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看到以统一性的融贯视角来研究原则问题的相关成果。而采用效力规范的概念可以对各种原则的法律效力问题作出统一性的解释,这可以为法律原则的研究提供新的进路,以此支持法律的规范一元立场。一般性法律和司法判决的法律效力都可以追溯到宪法,只要论证了宪法的效力来源就可以对整个法律体系的效力依据作出说明。如果把拉兹和阿列克西两人分别提出的法律的“宣称”概念和霍斯特关于宪法实效的论述结合起来,可以得出这样的认识:任何一部宪法文本都包含关于自身的效力规范和效力宣称,效力宣称要求官员和民众遵循效力规范的要求实施或遵守宪法。当这一宪法文本得到普遍接受并形成对社会的有效控制时,宪法得以产生。一部有效的宪法包含了一般性法律的效力规范,下一级法律的效力来自于自身的效力宣称与上一级效力规范的吻合。建立在效力规范上的法律体系形成了动态的法律秩序,这样的秩序更能够与多样化的政治社会相适应。由于法律原则在法律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对它们的不同观点直接影响到对其他法律现象的认识。在展示和剖析了规范二元的原则理论对法律权威的道德依据、权利的充分实现、理想之法的预设和司法裁判中的规范适用等方面的主张之后,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两种规范二元的原则理论都是多元法律观及其方法论中的一种,以效力规范确立的规范一元理论同样可以解决规范二元的理论所致力于解决的问题,并在一些方面还显得更具优势。这种优势主要体现在更能反映出不同政治社会的法律所呈现出的多样性,可以为众多法律体系的差异化提供论证。我国司法中的裁判规范都来自特定的法律文本,法官没有针对个案的“造法”职权,这是一种强意义上的规范一元适用观,规范二元的主张与之并不一致。我国司法改革的趋势应当是从强意义上的规范一元适用方式向弱意义上的规范一元适用方式的转变。弱意义上的规范一元适用允许法官依据效力规范的指示,直接从非法律文本的非正式法源中得出裁判规范。至少从当前的态势看,规范一元的主张更加适合我国的现实状况。这就要求深化对法律规范一元论的研究,为我国的司法改革提供理论依据。综上,效力规范的理论可以对不同的原则主张作出融贯性的解释,由此得出效力规范基础上的规范一元理论不仅能够对原则问题作出清晰的说明,还能够更合理地解释我国的司法实践。
阮文杰[8](2020)在《公民不服从与美国宪法权利内容演进的逻辑》文中研究说明公民不服从是一种合乎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的社会行动,它至少包含三个构成要素,即公民不服从的路径选择、公民不服从的合法性依据、公民不服从的正当性理由。其中,公民不服从的路径选择主要用于解决公民行动的手段和方式问题,公民不服从的合法性依据主要用于解决社会行动与宪法及其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问题,公民不服从的正当性理由主要用于解决公民行动的社会基础问题。公民不服从与美国宪法权利内容演进的研究,主要考察作为一种游走于法律边缘的公民权利行动,如何参与到美国宪法修正的实践过程中。根据近代以来西方政治理论及其实践,相比于封建社会,近代国家将自身的合法性建构于公民同意基础之上,这区别于之前的神学合法性,使得公民不同形式的参与成为可能。在近代的自然法理论中,公民基于个体理性,为了避免“一切人对于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不得不通过社会契约的形式,将自身权利转换为现代意义上国家和政府的法规及政策,通过政府形式来保护公民个体自由权利的实现。在这一过程中,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得到了确立。一方面,公民个体自由构成现代国家及其政府保护的目标,政府执政的合法性来源于公民赋权;另一方面,在不得不通过政治契约形式形成现代政府以实现公民自由权利的过程中,为了避免政府权力对于公民自由权利的侵害和剥夺,主要通过两种路径予以保障。其一是通过确立宪法的最高地位,将政府行为和公民行为纳入法律框架之内,并在政府机构内部实行一定程度的权力分立和权力之间的制约;其二是在宪法条件下,允许公民对于破坏公民自由权利的政府行为进行抗争,即公民不服从的权利行动。由此可以看出,宪法作为最高法约束政府和公民行为,又允许“例外形式”(即法律精神与法律条文的不一致)即公民抗争权的存在,这是一种看似矛盾的结合体。它实现了公民不服从立于宪法之合法性基础之上,它反对的是破坏公民自由权利的法律条款,遵从的是法律精神有关公民自由、平等和追求幸福的一般权利。这一现代国家建构的逻辑——在公民自由权利先在性的基础上建构现代国家用以保障公民自由权利在政治社会的实践,在美国表现的尤为明显。本文通过公民不服从视角切入美国宪法权利条款的变迁,可以管窥近代以来政治国家的架构逻辑及其实践过程。美国在国家建构的过程中,基本沿用了自启蒙运动以来的自然法、公民理性、社会契约与宪法、国家生成的逻辑,并且作为一个移民国家,它避免了西欧各类宗教、传统的束缚,同时,具有一定的地理优势。在国家建构过程中,美国通过《独立宣言》和制宪会议,确立了公民赋权基础上的联邦国家,并在联邦国家建设过程中逐步通过公民不服从运动基础上的社会行动(包括社会抗争、社会拒绝乃至普遍的内部战争等),推动了宪法权利条款的发展和变迁。这其中的主要动力即宪法——公民自由权利的合法性源泉,同时,也会受到各种政治形势和其他因素的影响。本文通过考察美国宪法权利部分演进与公民不服从运动的逻辑,可以清晰地看到作为公民参与的特殊形式,即“游走于法律边缘”和宪法之下的“例外形式”,如何基于公民主权天赋人权的原则,推动国家建构,并一直影响到今天美国的政治实践。在第一部分,本文主要考察公民不服从的历史起源和现实发展;在第二部分,本文主要分析公民不服从与宪法之间的关系。可以发现,公民不服从在西方政治史中源远流长,从最开始来源于神的旨意,到逐渐转换为基于公民的同意,它始终构成制约现实权威的重要因素,并实质性地参与世俗国家的建构。它从实现外部的某种理性(即先在性的公民自由权利),发展到实现公民理性(即政治社会的公民自由权利实践)。宪法作为现代国家公民理性的最集中的表征,间接或直接承认了这种公民参与的特殊形式。可以说,宪法所规定的公民自由权利是现代国家实践的基本逻辑,而公民不服从作为公民自由权利实践的例外形式,从属于宪法原则和精神。这正如古代公民不服从对于外部理性的强调,不管是公民还是国家都需要处于这种理性之中。只是在现代,这种理性替换为公民自由。在第三部分、第四部分和第五部分,本文分别以美国的废除奴隶制度运动、黑人权利运动和女性主义权利运动为例,具体说明美国宪法权利部分的演进是如何通过公民不服从的行动实现了改变,以阐释公民权利运动这一特殊的形式构成美国政治变迁的重要驱动力。相对于政府改革、立法实践和司法解释,它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与功能,是与宪法原则和精神紧密相关的。在第三部分美国废除奴隶制度运动中,美国废奴运动是一场社会与政治联合的“不服从”权利运动,产生的根源在于宪法所规定的普遍的、无差别的公民自由权利,面临来自奴隶主所坚持的所有权和财产权这一公民权利的冲突,并最终演化为普遍的内部战争(公民社会行动的极端形式)。该冲突的结果是在公民不服从运动的驱动下,美国宪法规定的普遍、无差别的公民权利的实现。在第四部分美国黑人权利运动中,黑人权利运动与之前的废奴运动一脉相承,并且都面临着相似的境遇。比如,作为来自于宪法层面规定的公民自由、平等和追求幸福的抽象权利,它需要一个具体化的过程,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一方面因为现实政治形势的变化经常造成黑人权利诉求的中断,另一方面则因为政治层面的漠视和社会领域的阻碍,所以使得黑人公民权利面临重重障碍。这种冲突的结果即是黑人权利运动的爆发和基于宪法的自由平等权利的实现。在第五部分女性主义权利运动中,美国女性主义权利运动之所以得以持续向前推进,并实现女性平等权由抽象到具体、由一个领域扩展到多个领域乃至整个社会范围内,主要在于《独立宣言》与美国宪法关于公民平等自由权利规定的支撑,另外加上美国特有的历史背景和其他公民不服从运动的交叉关联,才能共同推动美国女性平等、自由权利的社会实践。通过废除奴隶制度、黑人自由权利运动、女性主义权利运动,本文实际地考察公民不服从运动参与美国宪法修正过程,以及美国国家政治发展过程,可以更为清晰地展示近代以来国家建构的基本逻辑,特别是公民与国家的关系问题。这对于理解美国政治有着重要的意义,对于其他国家的政治发展也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因为,现代国家的合法性要么建立于主权在民基础上,要么建立在天赋人权基础上,所以,需要处理好公民与国家在宪法框架内的关系问题,美国独特的公民不服从实践无疑有着启示意义。但作为后发社会主义国家,在建设人民主权和国家建构的过程中,不能照搬照抄美国的公民参与经验,特别是其特殊形式——公民不服从,需要结合自身的社会属性,在明确国别差异的基础上,有选择地借鉴其公民参与的形式和技术,共同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发展。
杜海涛[9](2020)在《西方正义论的伦理精神形态》文中提出本文旨在研究“伦理”理念下的正义形态,及其之于西方正义论诸形态演进的关联线索。在黑格尔概念体系中,“伦理”被定义为个体与普遍物的统一。但当用伦理作为现代性诊断的工具时,黑格尔赋予它更为丰富的含义。伦理正义是指诸伦理实体中的正义实践要求,它既体现为伦理实体维持自身所需要的诸美德,也体现为个体与伦理实体中的伦常或美德统一的精神,前者是个人德性的正义,后者是伦理实体的正义。伦理正义既体现在家庭、社团等私人共同体领域,也体现为政治共同体中公民伦理认同的参与精神。在私人领域它对应的是包含着多元善观念的实践要求;在政治领域它体现为伦理精神与公共生活的统一,以完成社会伦理整合与制度系统的统一。以“伦理”看待西方正义论史诸形态,旨在考察在正义论的自我演进中,当正义与伦理对立会否产生一种时代自我诊断的精神自觉。因此,以“伦理正义”作为西方正义论诸形态的关联线索去考察便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正义论的传统形态包括希腊传统的德性正义形态与基督教传统的神学正义形态,传统正义论具有明显的“伦理性”与“本质主义”特点。希腊伦理世界的正义以个体德性与共同体本质的同一性为基本特质,柏拉图据此概括出“理性—灵魂和谐—个人正义”与“伦理精神—城邦正义—美德正义”两种正义范式,后者就体现出早期共同体社会伦理正义的一般形态。亚里士多德对政治正义和具体正义的德性主义建构,以及对政治与共同体至善同一性理解,也都保留着希腊世界的伦理正义气质。但在基督教神学世界中,世俗共同体不再是人的本质,人在超越层面上获得平等的身份。而在神圣关系中,个体通过信仰向上帝“称义”,“义人”的确认来自于一个外在本质,因而伦理正义又体现个体为回归本质实体的神学诸德性。就“现世”的伦理实体而言,教会和国家虽有不同的世俗正义形式,但它们的正义终极依据都来自于向上帝的称义。政教合一的异化促使正义论转向神圣与世俗相对独立的正义理解。而新教的神学个人主义此世化也为现代正义精神奠定了开端。古今正义论之别的辨证在于德性、城邦、上帝与财产、利益何者为根本善的问题。现代正义以契约论为开端,它一方面体现为个人权利的平等要求,一方面体现为政治体的合法性。契约主义虽然完成了对人的自由的论证,但它同时也将现代世界带进了一种原子化状态,自我利益与消极自由成为社会最高善理想。而且,就精神发展而言,启蒙把效用性当作人的本质,不可避免地导向时代伦理精神的失落。这为契约主义与黑格尔主义的当代分歧奠定了基础。但以契约主义为主的现代正义论在自由、权利取得的成就,为现代政治文明开辟了发展的根基。在当代分配正义以及正义与伦理的论证上,启蒙无疑都扮演着过渡作用。当代正义论的伦理形态可区分为自由主义政治正义、共同体主义多元正义、互主体的程序正义。当代正义论开端于对分配正义原则的进一步论证,自由主义分配正义的共同点是自由权利为分配基础,它总体上要求普遍正义优先于伦理生活。社群主义代表了时代精神的自我诊断与自觉,即纯粹将正义对立于良善生活,只会产生抽象的、个人主义的社会精神。由此,社群主义主张共同体、善较正义更具优先性。在自由主义者的回应中,罗尔斯和德沃金提出一种政治社会的“伦理共同体”,它要求个体认同自由主义政治正义原则的伦理价值,并愿意为其付出“德性努力”与“生活理想”。而一种偏社群主义的主张则认为社会伦理性体现在个人认真对待自己的幸福理想,也能在社会多元的共同事业中形成包含着不同价值内容的共同体。虽然两者在个人善与共同善统一的观点上不同,但就社会伦理正义精神而言,它们都是一种克服消极、包含精神与崇高的当代探索。交往理论下的程序正义形态与承认正义形态,是当代正义论的又一重要形态。哈贝马斯将正义、伦理、道德的规范合理性表现在互主体理想的话语环境中,正义体现为形式性、合法性、程序性,伦理认同的本真性也要遵循“伦理商谈”原则。在霍耐特看来,哈贝马斯互主体理论没有考量主体之间的情感和道德态度问题,他主张以主体间“承认”作为伦理生活与政治生活中的正义标准,“承认”作为一个规范标尺,具有爱、团结等互主体的规范要求,社会正义和伦理生活的正义性都将以此为诊断标准。由此,他在承认理论基础上提出了“作为社会分析的正义”等理念,在“横向”上重建了一种伦理性正义的标尺。一种“合伦理”的正义包含着基于伦理关系、具体生活的境遇性正义要求。伦理的理念提出是为诊断现代伦理学诸问题,它要求一种“处境式”的实践理念,这对于注重抽象正义和消极正义的现代正义理解是有针对作用的。正是基于此,伦理在正义论的自我演进中,以一种精神自觉的形式在正义诸形态中起到关联或辨证作用。
王美君[10](2019)在《斯蒂芬·兰顿的政治思想与实践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1215年《大宪章》号称英国“宪政之母”,而时任坎特伯雷大主教斯蒂芬兰顿(Stephen Langton,1150-1228年)有着《大宪章》之父的说法。在西方学界,对这一说法的考证和研究已成为一个饶有兴致的议题,而这点尚未引起国内学者的注意。本文系国内首篇对兰顿大主教政治思想及其教俗实践活动的系统研究。兰顿的政治思想并未超脱出中古西欧政治思想发展的总体特点,仍是在其神学思想的基本理路中,构建其充满“限权”色彩的政治理念,并通过其后教俗两界的实践活动,影响13世纪英格兰政治的发展进程。13世纪初期英格兰教俗政治发生两大重要事件:一是英格兰教会法的发展和完善;二是1215年《大宪章》的签署及其重颁。经过考察,这两大事件与斯蒂芬·兰顿皆存在密切关联。兰顿的思想形成构成本文的第一章内容。兰顿的神学着述是他在巴黎大学的学习和教学过程中写就的,主要包括《教义问答》、《布道词》、《圣经》注释以及其它“散落着述”,这些材料可集中反映兰顿的神学思想和政治思想。同时,兰顿受到来自前人和同时代学者的思想启发,这为其政治思想的形成提供直接的养分。第二章的内容是探讨兰顿政治思想的基本主张,这是本文开展下一步研究的重要基础。“权力的有限性”是兰顿政治思想的内核。“教会说”、“王权说”、“法律说”是权力有限说的中心内容。首先,教会的头是基督,并非教皇;教会所指并非“教皇为首的高级神职人员的教会”,而是包含平信徒在内的信仰集体的教会。其次,兰顿将其“教会说”投射至世俗社会中,形成“有限王权说”。兰顿对“国王产生”、“王的本质”认识统摄于他的神学思想之下:上帝在愤怒中立王,国王统治要尊“神法契约”;国王在本质上是属恶的;在诸多恶行中,国王对赋税或金钱的贪婪是典型表现,兰顿倡导以“需要原则”限制国王征税。以摩西五经为主要内容的神法在权力面前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王权和教皇权皆在神法下。最后,与众多中古西欧思想家一样,兰顿提出别具特色的“双剑论”,认为代表着“统治权力”的两把剑皆是教会从上帝手中接过,并由代表教会“集体”利益的高级神职人员交到世俗国王手中,背后隐含着罗马法中的“涉及众人之事由众人决断”原则。教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应是二元独立的。从这个意义上,兰顿的“双剑论”丰富了中古教会学者们引发的关于教会与国家关系的论争。本文从第三章开始聚焦兰顿由思想家转向政治家的过程,即兰顿当选为坎特伯雷大主教。约翰王与罗马教皇英诺森三世之间的权力角逐,是整个中古盛期教权与王权之争的典型,争夺焦点是兰顿大主教的授职权问题。结果,教皇成功将兰顿推到英格兰教会最高领导者的地位。当选大主教,为兰顿影响13世纪初期英格兰政治发展进程拉开序幕。入主坎特伯雷,兰顿便着手开始英格兰教会的领导工作。对此问题的分析构成本文第四章。厘定英格兰成文教会法是兰顿的重要贡献。兰顿拟定的教会法既继承了中古英格兰早期教会法的主要特点,又具有因政治状况和教俗关系变化带来的特殊性。这些都具体表现在1213/1214年《坎特伯雷教区宪章》以及1222年《奥斯内教会法》之中,并为之后英格兰教会改革事业奠定基础。在分析这两份《教会法》内容的基础上,可帮助我们认识中古西欧教会法的形成、发展和独立过程以及兰顿与1215年《大宪章》之间的关系,学界在这个问题的分析上恰恰忽略了这一点。第五章论及兰顿大主教与121 5年《大宪章》的关系,这既是本文重点,也是难点。既有研究,观点各异。结合前述相关章节的分析,本章从兰顿政治思想及其教俗实践活动的史实入手,发现兰顿对《大宪章》的影响体现在行为和思想上:兰顿既是国王与贵族间的调停者、平衡者、和平制造者,又是《大宪章》基本精神(教会选举特权、法律审判原则、王国集体意识)的注入者。即便《大宪章》遭教皇废黜后,兰顿仍坚持维护其基本精神,最终促成1225年《大宪章》重颁。最后在第六章,本文认为兰顿是中世纪西欧众多思想家中思与行结合的典范,这是他个人的特殊标记。究其一生,他在中世纪西欧历史中的地位可归结为三句话:“经院神学”的阐释者、英格兰教会独立事业的改革者、“宪政主义”的倡导者。
二、道德与法律关系的现代争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道德与法律关系的现代争论(论文提纲范文)
(1)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 ——立场、方法与运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刑事政策概念的诞生与演变 |
(二)刑事政策与刑法关系的变迁 |
(三)功能主义刑法学的发展 |
三、研究方法 |
(一)既往研究方法的缺陷 |
(二)社会系统论方法的科学性 |
四、论文框架 |
第一章 刑法解释的功能主义取向之确立 |
第一节 相关概念厘清与界定 |
一、功能概念的厘清 |
二、功能主义概念的厘清 |
三、功能主义刑法解释术语交代 |
四、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品格 |
第二节 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基础 |
一、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实践基础 |
(一)刑法解释的必要性 |
(二)刑法解释的实质化趋向 |
(三)司法裁判的后果考量 |
二、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方法论基础 |
(一)概念法学与功能主义解释龃龉 |
(二)目的法学与功能主义解释契合 |
(三)利益法学、评价法学促成功能主义解释 |
三、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合法性基础 |
(一)功能主义解释内含罪刑法定需求 |
(二)功能主义解释兼顾合理性与合法性 |
第三节 功能主义刑法解释对其他解释立场的超越 |
一、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立场袪魅 |
二、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缺陷 |
三、功能主义解释的超越性 |
第二章 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理论框架——基于卢曼社会系统论的尝试 |
第一节 社会系统论与刑法解释学的耦合 |
一、社会系统论的概念工具:自创生社会系统理论 |
(一)自创生系统理论与社会理论的耦合 |
(二)现代社会的功能分化 |
(三)系统与环境的关系:闭合运作与认知开放 |
二、刑法系统经由自我指涉的闭合运作 |
三、刑法系统经由结构耦合的认知开放 |
第二节 刑法系统结构耦合的媒介 |
一、法益作为刑法系统结构耦合的媒介 |
(一)既有若干观点检思 |
(二)法益概念作为结构耦合媒介之证成 |
二、法益相关概念辨析 |
(一)法益、利益与权利三者的关系辨析 |
(二)法益衡量与利益衡量的关系辨析 |
第三章 社会系统论视域下的刑法功能定位 |
第一节 传统刑法功能观述评 |
一、刑法功能与刑罚的关系 |
二、刑法功能观的分歧与反思 |
第二节 法益保护或行为规制作为刑法系统的附随效果 |
一、刑法系统功能与效果的区分 |
(一)功能与效果的混淆及其弊端 |
(二)功能与效果的区分标准 |
二、刑法系统的功能不是法益保护 |
(一)刑法在保护利益上的不周全性和可替代性 |
(二)法益保护不具有独立地位 |
三、刑法系统的功能不是行为规制 |
(一)社会系统与心理系统的区分与耦合 |
(二)从自然人到社会人:刑法视域下的人类图像 |
(三)从行为强制到行为预期强制:刑法功能的当代转变 |
第三节 刑法系统的功能是法规范确证 |
一、刑法系统功能的初步证成 |
二、法规范确证为何要通过刑罚来实现 |
(一)刑罚的正当性追问 |
(二)刑罚的象征性及其功能 |
三、法规范确证与正义的关系 |
(一)正义标准的社会化转变 |
(二)法规范确证与正义的内在一致性 |
第四章 利益衡量作为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论证方法 |
第一节 利益衡量的必要性与需限制性 |
一、利益衡量的必要性 |
二、利益衡量方法需被限制 |
第二节 利益衡量需依托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 |
一、刑法解释应兼顾体系思考与问题思考 |
二、利益衡量与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的契合性 |
(一)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是功能性体系 |
(二)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为利益衡量提供思考框架 |
(三)利益衡量的主要应用场景 |
第三节 利益衡量的具体方法 |
一、利益识别:被考量的利益范围 |
(一)法外利益如何进入刑法系统 |
(二)不应被考量的利益 |
二、利益衡量的标准与操作 |
(一)利益衡量的标准 |
(二)异质性利益之间如何衡量 |
三、合宪性解释对利益衡量的约束 |
第五章 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具体运用 |
第一节 正当防卫原理与要件的功能主义解释 |
一、正当防卫原理的功能主义探寻 |
(一)正当防卫原理检讨 |
(二)正当防卫原理的研究进路反思 |
(三)法规范确证导向下的利益衡量 |
二、正当防卫要件的功能主义解释 |
(一)不法侵害的范围 |
(二)防卫过当的判断标准 |
(三)防卫意识的认定 |
第二节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功能主义解释 |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法益的确定 |
(一)本罪的保护法益是个人信息权 |
(二)个人信息权的限缩解释 |
二、“个人信息”的功能主义解释 |
(一)“个人信息”的范围 |
(二)“个人信息”的合理分类 |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功能主义解释 |
四、“情节严重”的功能主义解释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2)保护与服从 ——霍布斯论现代国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上篇 霍布斯政治思想中的保护与服从 |
第一章 霍布斯与“保护—服从”理论研究综述 |
第一节 霍布斯的主要政治学着作及其思想简述 |
第二节 当前霍布斯研究简述 |
第三节 霍布斯的保护与服从理论研究 |
第四节 本文的研究内容与方法 |
第二章 保护与服从学说的“政治—神学”面相 |
第一节 恐惧——宗教生活的基础 |
第二节 宗教与魔鬼学说 |
第三节 权威之争:宗教、神学与国家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保护与服从学说的政治—法律面相 |
第一节 霍布斯时代的法律综述 |
第二节 17 世纪英格兰有关征服的大讨论以及霍布斯论征服 |
第三节 征服与普通法 |
第四节 征服、普通法与议会 |
第五节 法律的严苛与宗教的不宽容 |
第六节 霍布斯论法律:同意和明晰性 |
第七节 小结:新的法律权威来源 |
中篇 保护与服从理论中的现代国家 |
第四章 论自由 |
第一节 霍布斯之前的自由 |
第二节 自由主义自由以及斯金纳的批判 |
第三节 霍布斯论自由 |
第四节 小结:自由与强制 |
第五章 论国家 |
第一节 霍布斯之前的保护力量 |
第二节 霍布斯论国家形式 |
第三节 霍布斯的国家权力 |
第四节 国家与政府 |
第五节 小结:国家权利的绝对性与个人自由绝对性 |
第六章 论政治代表 |
第一节 皮特金论霍布斯的代表概念与斯金纳的反驳 |
第二节 霍布斯之前的代表概念 |
第三节 霍布斯的代表概念 |
第四节 结论:代表人民与人民代表 |
下篇 现代政治与人的境况 |
第七章 政治决断 |
第一节 政治决断的目的:个人安全与自由 |
第二节 政治决断的国家 |
第三节 个人及其服从 |
第四节 小结:政治决断下的自由空间 |
第八章 论人 |
第一节 人的境况 |
第二节 现代世界的不确定性 |
第三节 人的困境 |
第四节 小结 |
第九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马克思辩证批判的正义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与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正义观的理论回溯 |
2.1 正义观的理论渊源 |
2.1.1 自然法学派的正义 |
2.1.2 哲理法学派的正义 |
2.2 正义观的伦理基础 |
2.2.1 规范性政治哲学 |
2.2.2 描述性政治哲学 |
2.3 马克思辩证批判正义观的提出 |
2.3.1 消解“元价值” |
2.3.2 超越“二分法” |
2.3.3 实现“人类解放” |
第3章 马克思辩证批判正义观的逻辑演进 |
3.1 辩证批判正义观的起源 |
3.1.1 伊壁鸠鲁自我意识正义观 |
3.1.2 黑格尔理性主义正义观 |
3.1.3 费尔巴哈人本主义正义观 |
3.2 辩证批判正义观的证成 |
3.2.1 理论起点:从“副本”批判到“原本”批判 |
3.2.2 实现路径:从异化劳动到自由自觉的活动 |
3.2.3 现实走向:从异己的对象关系到全面的社会关系 |
3.3 辩证批判正义观的展开 |
3.3.1 对资本主义制度非正义的批判 |
3.3.2 对“社会主义思潮”的正义厘清 |
3.3.3 对共产主义正义本质的把握 |
第4章 马克思辩证批判正义观的内涵阐释 |
4.1 立足现实社会的批判正义 |
4.1.1 对资本剥削劳动的正义批判 |
4.1.2 对国家与市民社会相分离的正义批判 |
4.1.3 对人的本质异化的正义批判 |
4.2 走向未来社会的实践正义 |
4.2.1 物质生产的正义性:实现私有财产的积极扬弃 |
4.2.2 阶级斗争的正义性:推动生产方式的变革 |
4.2.3 劳动解放的正义性:实现人的本质的复归 |
4.3 指向“人类社会”的否定性正义 |
4.3.1 个体的自我否定:个人自由的实现 |
4.3.2 社会的自我否定:社会平等的实现 |
4.3.3 个体与社会的统一:自由人联合体 |
第5章 马克思辩证批判正义观的理论特质 |
5.1 马克思辩证批判正义观的批判性 |
5.1.1 “更彻底的社会批判” |
5.1.2 “人的高度的革命” |
5.1.3 “消灭现存状况的现实运动” |
5.2 马克思辩证批判正义观的超越性 |
5.2.1 从思辨正义到实践正义 |
5.2.2 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 |
5.2.3 从道德应得到生产正义 |
5.3 马克思辩证批判正义观的革命性 |
5.3.1 现实性与理想性的统一 |
5.3.2 批判性与建构性的统一 |
5.3.3 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统一 |
第6章 马克思辩证批判正义观的当代价值 |
6.1 新自由主义正义观与社群主义正义观之争:无害与至善 |
6.1.1 争论的价值取向:权利与善的优先性 |
6.1.2 争论的现实根基:资本主义二元对立结构 |
6.1.3 共产主义是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的统一 |
6.2 分析马克思主义内部之争:马克思与正义 |
6.2.1 反对派:马克思拒斥正义 |
6.2.2 赞同派:马克思赞成正义 |
6.2.3 马克思辩证批判正义观是唯物史观与人类解放的统一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4)证成的正义何以可能 ——莱纳·弗斯特正义批判理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选题的缘起 |
二、弗斯特其人及其学术经历 |
三、正义批判理论的研究现状 |
四、研究意义、方法和框架 |
第二章 弗斯特正义批判理论的提出 |
第一节 提出正义批判理论的背景 |
一、社会背景 |
二、理论来源 |
第二节 正义批判理论的关键概念 |
一、规范与规范性 |
二、证成与正当 |
三、权力与正义 |
四、证成权利 |
第三节 弗斯特正义批判理论的总体分析 |
一、弗斯特正义批判理论的核心问题 |
二、弗斯特正义批判理论的主要旨趣 |
三、弗斯特正义批判理论的建构理路 |
第三章 “证成权利”作为规范性基础的道德确证 |
第一节 主体的证成权利 |
一、人是可证成的存在 |
二、人的社会自主性 |
三、尊严与证成权利 |
第二节 人与社会的关系:“证成权利”的道德确证 |
一、伦理人与伦理证成关系 |
二、法律人与法律证成关系 |
三、公民与政治证成关系 |
四、道德人与道德证成关系 |
第三节 “证成权利”作为道德规范性基础的分析 |
一、“证成权利”作为道德规范性基础的必要性 |
二、“证成权利”作为道德规范性基础的可能性 |
三、“证成权利”作为道德规范性基础的客观性 |
第四章 “证成权利”作为政治话语权力的建构 |
第一节 从“本体权力”出发 |
一、传统哲学中的“权力”观念 |
二、弗斯特的“本体权力”概念 |
第二节 “本体权力”视阈中的权力关系 |
一、“本体权力”视阈中的权力关系分析 |
二、“本体权力”视阈中对不公正权力的批判 |
第三节 政治话语权与正义规范秩序的建构 |
一、从证成性叙事说起 |
二、从证成权利到政治话语权 |
三、从政治话语权到正义的规范秩序 |
第五章 基于“证成权利”的跨国正义与人权观念 |
第一节 证成权利与跨国正义观念 |
一、弗斯特跨国正义观念的形成 |
二、跨国正义观念的批判性分析 |
三、证成的跨国正义的积极作用 |
第二节 跨国正义中的人权观念 |
一、弗斯特人权观念形成的理论背景 |
二、文化完整性与人权观念 |
三、跨国正义之人权观念的建构 |
第三节 跨国正义之人权观念的积极意义 |
结语 弗斯特正义批判理论的整体评价 |
一、弗斯特正义批判理论的价值 |
(一)重申正义之基:一元的与多元的 |
(二)重启证成之路:现实性与规范性 |
(三)重建跨国正义的规范秩序:道德的与政治的 |
二、弗斯特正义批判理论的局限 |
(一)理性观念局限性的分析 |
(二)权力关系局限性的分析 |
(三)对普遍性的诘难与讨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5)权力、战争与自然法 ——约翰·考特尼·默里国际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创新之处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 |
(二)国外研究 |
四、研究方法与文献介绍 |
(一)研究方法 |
(二)文献介绍 |
第一章 研究初起:思想与学术 |
第一节 默里国际思想的渊源 |
一、默里的经历及其思想 |
二、默里国际思想与欧美思想的联系 |
第二节 学术发展与主要作品 |
一、默里学术成长历程 |
二、主要学术作品分析 |
第二章 研究开端:权力研究 |
第一节 默里论权力的着作 |
一、权力问题着作介绍 |
二、权力问题着作分析 |
第二节 论权力 |
一、权力与道德 |
二、共识与自由 |
第三章 研究深入:战争研究 |
第一节 默里论战争的着作 |
一、战争问题着作介绍 |
二、战争着作对比分析 |
第二节 论战争 |
一、战争理论渊源 |
二、论战争与道德 |
第四章 研究延展:论自然法 |
第一节 默里自然法着作介绍与分析 |
一、自然法着作介绍 |
二、自然法着作分析 |
第二节 论默里的自然法理论学说 |
一、默里自然法的理论渊源 |
二、默里自然法的理论结构 |
三、默里自然法的理论功用 |
第五章 研究扩充:理论与方法 |
第一节 理想主义理论的历程 |
第二节 神学家的理论与方法 |
第三节 神学家的局限与启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附录一 :约翰·考特尼·默里年谱 |
附录二 :默里着作文献统计报告 |
致谢 |
(6)正当防卫权利的法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意义 |
第二节 理论问题的提出 |
第三节 既有研究的概述 |
第四节 本文的关注重点 |
第五节 研究运用的方法 |
第六节 本文的结构安排 |
第一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历史梳理 |
第一节 正当防卫历史的梳理方法 |
一、辉格史观 |
二、语境论进路 |
三、“史前史”的问题 |
第二节 历史视域下正当防卫权利辨析 |
一、复仇的历史不是正当防卫权利的历史 |
二、私刑的历史不是正当防卫权利的历史 |
三、权力的历史亦非正当防卫权利的历史 |
第三节 正当防卫权利法定史的变迁 |
一、正当防卫权利的法律表述:以刑法为例 |
二、规范变迁中的权利因素 |
第二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思想雏形 |
第一节 霍布斯:以人性为基础的正当防卫权利观 |
一、霍布斯权利观概述 |
二、防卫权在自然状态中的前身:自我保存权 |
(一)霍布斯语境中的自我保存权利 |
(二)道德权利、自由属性与自愿受损问题 |
三、自我保存思想在政治社会的体现:正当防卫权利 |
(一)考察因素之一:以信约方式形成的缔约 |
(二)考察因素之二:维系权利义务关系的他者 |
(三)考察因素之三:侵害的本质是义务的违反 |
(四)考察因素之四:无碍于利己的有限利他 |
(五)考察因素之五:政治社会中的有限防卫权 |
第二节 洛克:以惩罚权为基础的正当防卫权利观 |
一、洛克对霍布斯理论的扬弃 |
(一)对霍布斯有限防卫观的继承 |
(二)对霍布斯二元论论证结构的反思与批判 |
二、洛克社会契约理论中的正当防卫权利 |
(一)方法论个人主义与共有权利观 |
(二)正当防卫权利来源于惩罚权 |
三、洛克防卫思想的具体叙事脉络 |
(一)洛克关于防卫限度的论述 |
(二)洛克关于防卫时间与起因的论述 |
第三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语境内涵 |
第一节 作为非法律概念的的正当防卫 |
一、词源意义上的正当防卫 |
二、伦理语境中的正当防卫 |
(一)有因性层面的伦理约束:何为侵害? |
(二)限度性层面的伦理约束:统一标准? |
三、俗民视域下的正当防卫 |
(一)大众观念与法律层面的分歧 |
(二)常见表现形式与逻辑特征的区别 |
第二节 域内法律体系中的正当防卫 |
一、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正当防卫的表述 |
二、对表述的类型化分析 |
(一)对违法阻却事由地位加以重申 |
(二)对现有制度体系的适度解释与修补 |
(三)对具体主体的正当防卫赋权 |
第三节 比较制度视域下的正当防卫 |
一、各国法律体系中的正当防卫条款 |
二、正当防卫规范在民法与刑法中的特征差异 |
(一)规范逻辑层面的区别 |
(二)界限的部门法化与违法性判断的统一 |
三、正当防卫的功能定位与国别性问题 |
第四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霍菲尔德理论中的正当防卫权利 |
一、要求权:正当防卫权利不可剥夺 |
二、自由权:正当防卫权利不可强制 |
三、法律权力:正当防卫权利不可排他 |
四、豁免权:正当防卫权利不可反击 |
第二节 正当防卫权利性质的进一步辨异 |
一、“惩罚”不是正当防卫的权利逻辑 |
二、“嫁祸”不是正当防卫的权利结构 |
三、“不安”不是正当防卫的权利依据 |
四、“遏制”是其合法来源与权利本质 |
第三节 正当防卫权利的定义 |
一、予以积极鼓励的正当防卫:制止权 |
二、优于公力救济的正当防卫:致损权 |
三、基于具体情境的正当防卫:误判权 |
四、消极行使权利的正当防卫:躲避权 |
第四节 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近似范畴的区分 |
一、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预防性防卫 |
二、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紧急避险 |
(一)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进攻性紧急避险 |
(二)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防御性紧急避险 |
三、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自助行为 |
四、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扭送行为 |
五、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公权委托行为 |
第五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辩护形象 |
第一节 一个惩罚者与社会愤怒的宣泄 |
一、正当防卫非惩罚权本质的再重申 |
二、现代中国政治语境中的“作为一种惩罚的防卫” |
第二节 一个促成他者“自杀”或“自伤”的人 |
一、侵害人视角的转向与利益阙如原理 |
二、侵害人视角之相对积极价值 |
第三节 一个背靠在墙上的退无可退者 |
一、归因于心理的正当性论证 |
二、归因于环境的正当性论证 |
三、“指鹿为马”——该进路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
第四节 一个扞卫自己权利的人 |
一、原子主义进路之理论阐释 |
二、个人式论证之实践表征 |
第五节 一个扞卫社会利益关系的人 |
一、社会利益进路之理论阐释 |
二、歧义性的“社会利益”在实践中的表征 |
第六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证成新说 |
第一节 融贯论视域下的“个人保全”与“法的确证” |
一、二元论基本立场之简要澄清 |
二、二元论融贯内涵之初步概括 |
第二节 法益悬置为基础:可为性论证 |
一、义务违反为肇因 |
二、法益悬置为理由 |
第三节 公权不及为依据:应为性论证 |
一、及时制止的价值 |
二、毋需躲避的缘由 |
三、利他效果的机理 |
第四节 风险分担为补强:特殊情境的一般化处置 |
第七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质性要件 |
第一节 正当防卫构成要件概括方法 |
一、平行要件式 |
二、属性分类式 |
三、从正当化论证分歧看构成要件 |
第二节 对象要件:精准防卫目标 |
一、防卫对象的限定逻辑 |
二、防卫对象的开放语义 |
第三节 前提要件:防卫发动之原因 |
一、前提要件的基本内涵 |
二、假想防卫的概念澄清 |
三、不法侵害的范围论证 |
四、国家利益的可防卫性 |
五、紧迫概念的内涵辨析 |
第四节 时间要件:取决于防卫本质 |
一、标准的立场:现实侵害还是侵害预见? |
二、对准予防卫节点的讨论 |
三、对禁止防卫节点的讨论 |
第五节 主观要件:裁判齐一化的关键 |
一、主观要素的体系地位 |
二、偶然防卫非权利行为 |
三、防卫意思的语义范围 |
第八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量性要件 |
第一节 正当防卫限度标准的基本立场 |
第二节 正当防卫限度标准的确定方法 |
一、适应还是需要:诸说逻辑之分歧 |
二、修正抑或颠覆:折中内涵之探明 |
三、模糊但却明确:确立标准之立场 |
第三节 防卫过当认定的诸学说 |
一、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之理解 |
二、司法实践对双因素理论的推进 |
第四节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关系再厘清 |
一、经由条文变迁看防卫过当类型之二分 |
二、范畴关系的梳理与一般防卫体系的重构 |
三、特别防卫有限性与独立性之再强调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期间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7)法律的规范一元论 ——以法律原则为中心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国内外研究概况 |
1.4.1 国外研究概况 |
1.4.2 国内研究概况 |
1.5 中心思想与结构安排 |
1.5.1 中心思想 |
1.5.2 结构安排 |
1.6 研究的难点、创新与不足 |
1.6.1 研究的难点 |
1.6.2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法律规范的二元理论 |
2.1 规范二元论的产生背景 |
2.1.1 二战后自然法学的复兴 |
2.1.2 美国和德国的司法状况 |
2.2 德沃金的阐释性法律原则 |
2.2.1 法律原则的识别 |
2.2.2 原则与规则的区分 |
2.2.3 对法律实证主义的威胁 |
2.2.4 对阐释性原则的评价 |
2.3 阿列克西的安置性法律原则 |
2.3.1 原则和价值的同一性 |
2.3.2 法律安置价值的必然性 |
2.3.3 法律安置价值的方式 |
2.3.4 原则与规则的区分 |
2.3.5 对安置性原则的评价 |
2.4 两种规范二元论的比较 |
2.4.1 共性方面 |
2.4.2 差异方面 |
第3章 对规范二元理论的反驳 |
3.1 包容法律实证主义的偶然安置论 |
3.1.1 通过惯习的安置 |
3.1.2 原则与规则间的程度差异 |
3.1.3 主张程度差异的原因 |
3.1.4 对偶然安置性法律原则的评价 |
3.2 排他法律实证主义的不能安置论 |
3.2.1 拉兹的法律权威论据 |
3.2.2 夏皮罗的法律规划和实践差异论据 |
3.2.3 霍斯特的价值中立论据 |
3.2.4 对系谱化法律原则的评价 |
3.3 独立的法律规范类型否定论 |
3.3.1 原则欠缺稳定的规范特征 |
3.3.2 原则没有成为法律的必要 |
3.3.3 对规范类型否定论的评价 |
3.4 消极的法律原则观 |
3.4.1 存在独立的原则类型 |
3.4.2 证立法治的正当理由 |
3.4.3 对分离命题的支持 |
3.4.4 对消极法律原则观的评价 |
第4章 效力规范基础上的一元构成 |
4.1 效力规范的概念 |
4.1.1 效力规范的含义 |
4.1.2 效力规范的特征 |
4.1.3 效力规范的作用 |
4.2 法律效力的规范来源 |
4.2.1 宪法的效力渊源地位 |
4.2.2 宪法的效力成因 |
4.2.3 效力规范的层级结构 |
4.3 不同原则的效力解读 |
4.3.1 阐释性的法律原则 |
4.3.2 必然安置的法律原则 |
4.3.3 承认规则鉴别的法律原则 |
4.4 法律的规范一元体系 |
4.4.1 原则与规则的差异 |
4.4.2 动态的法律秩序 |
第5章 规范二元理论相关问题的解决 |
5.1 法律权威的道德依据 |
5.1.1 规范二元论的道德权威观 |
5.1.2 对二元论的道德权威观之审视 |
5.1.3 道德权威在一元法律中的实现 |
5.2 权利的充分保障 |
5.2.1 规范二元论对权利的保障 |
5.2.2 对规范二元权利观的审视 |
5.2.3 权利的规范一元实现 |
5.3 理想之法的预设 |
5.3.1 德沃金的“唯一正解” |
5.3.2 阿列克西的实践理性最大化 |
5.3.3 规范一元视角下的理想之法 |
第6章 法律的规范一元适用 |
6.1 裁判中的规范 |
6.1.1 三类规范的区分 |
6.1.2 疑难案件中裁判规范的证立 |
6.1.3 概括条款和不确定概念 |
6.2 裁判中的原则类型 |
6.2.1 作为法律规范的原则 |
6.2.2 作为非正式法源的原则 |
6.2.3 作为证成理由的原则 |
6.3 我国司法裁判中的规范一元观 |
6.3.1 裁判规范的来源 |
6.3.2 强规范一元适用的弱化 |
6.3.3 原则的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情况 |
(8)公民不服从与美国宪法权利内容演进的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研究的缘起和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三 ?核心概念界定 |
四 ?研究方法?研究思路 |
五 ?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公民不服从及行为特征 |
一 ?公民不服从的理论起源及发展 |
(一)公民不服从理论的起源 |
(二)公民不服从理论的发展 |
二、公民不服从的实践演进 |
(一)公民不服从运动的萌芽阶段 |
(二)公民不服从运动的发展阶段 |
(三)公民不服从运动的深化阶段 |
三 ?公民不服从的特征 |
(一)公民不服从的公开性 |
(二)公民不服从的政治性 |
(三)公民不服从的非暴力性 |
第二章 公民不服从与宪法的互动及其内在逻辑 |
一 ?社会运动推进宪法的完善 |
(一)社会运动提示宪法的局限性 |
(二)社会运动推进宪法权利意识的传播 |
(三)社会运动倒逼宪法的完善 |
二 ?宪法对社会运动的反作用 |
(一)宪法调整社会关系 |
(二)宪法对社会公民权利的作用 |
(三)宪法促进社会运动的理性化 |
三 ?公民不服从与宪法的逻辑关系 |
(一)公民不服从与宪法的产生和完善 |
(二)公民不服从和实现宪法正义的关系 |
(三)宪法对公民不服从的保障作用 |
(四)宪法对公民不服从的制约作用 |
四、小结 |
第三章 公民不服从与美国宪法奴隶制度的废除 |
一、美国宪法农奴制的内容及社会状况 |
(一)《独立宣言》的发表 |
(二)美国奴隶制的发展 |
(三)美国奴隶制的确认 |
二、美国废奴运动的兴起与过程 |
(一)奴隶制度对美国社会的影响 |
(二)政治领域内废奴的形成及发展 |
(三)社会领域内废奴的形成及发展 |
三、废奴运动与美国宪法农奴制的瓦解 |
(一)南北战争爆发前夕关于公民权利的争论 |
(二)《解放黑人奴隶宣言》的发表 |
(三)美国宪法修正案的颁布 |
四、小结:公民不服从与废奴运动的内在逻辑 |
第四章 公民不服从与美国黑人权利的基本实现 |
一、美国宪法关于黑人权利的内容及其影响 |
(一)宪法中与黑人权利相关的条款 |
(二)种族隔离制度的发展 |
(三)制度重建保障黑人权利的局限 |
二、美国民权运动的兴起与过程 |
(一)非暴力反抗的起点 |
(二)非暴力反抗的现实逻辑 |
(三)非暴力反抗的激进化 |
三、民权运动与美国黑人权利的基本实现 |
(一)民主党内自由派同保守派的斗争 |
(二)左派对黑人种族正义事业的关注 |
(三)美国劳工组织对黑人民权斗争的助力 |
(四)“布朗诉教育委员会”的成功 |
(五)《民权法案》及美国宪法修正案的颁布 |
四、小结:公民不服从与民权运动的内在逻辑 |
第五章 公民不服从与美国妇女权利宪法保障的确立 |
一、美国宪法关于妇女权利内容及其影响 |
(一)美国宪法赋予妇女的政治权利 |
(二)美国妇女的社会地位 |
(三)在男权社会压制下的女性 |
二、美国第一次女权运动的兴起与过程 |
(一)女权运动的形成与发展 |
(二)女权运动在财产权利方面取得的初步成果 |
(三)女权运动在受教育权方面取得的初步成果 |
三、女权运动与美国妇女权利宪法保障的确立 |
(一)美国宪法第十九修正案的颁布 |
(二)《平等权利修正案》的完善 |
(三)第一次女权运动对美国政治社会的影响 |
四、小结:公民不服从与女权运动的内在逻辑 |
第六章 公民不服从的法治回应价值及启示 |
一 ?公民不服从的法治回应价值 |
(一)公民不服从的良性导向作用 |
(二)公民不服从对法律的制约作用 |
(三)公民不服从在制约公权和保障人民权利方面的价值 |
(四)公民不服从对政府执政过程的监督及影响 |
二 ?公民不服从的现实意义及启示 |
(一)公民不服从是提高正义理念的重要途径之一 |
(二)非暴力社会运动是纾解社会压力的主要手段 |
(三)正确对待公民不服从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基础 |
(四)法律权威下的公民不服从是优化社会秩序和结构的重要动力 |
(五)法治轨道中公民不服从的认同发展趋势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西方正义论的伦理精神形态(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依据 |
二、主要论题及相关文献综述 |
(1)西方正义论的古今分异 |
(2)关于“伦理”理念的正义论研究 |
(3)现代正义论发展中的伦理性关涉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伦理”与“正义”关系的道德哲学辨析 |
第一节 “伦理”与“伦理精神” |
一、“伦理” |
二、“伦理”的精神本性 |
三、伦理与政治 |
第二节 “伦理”是何种“正义” |
一、正义的语义窄化及其阐释性特征 |
二、“伦理”作为一种正义的依据 |
三、一种参照“伦理世界”的正义理念 |
第三节 伦理正义与西方正义论史 |
一、伦理正义的性质 |
二、伦理正义以伦理共体的同一性为目的 |
三、伦理正义之于西方正义论诸形态 |
第二章 传统正义论的伦理形态(一):希腊世界的德性主义正义形态 |
第一节 “伦理世界“及其正义形态 |
一、“伦理世界”的现象学还原 |
二、伦理世界中的个体与伦理实体 |
三、伦理实体中的正义 |
第二节 德性主义的正义论样态 |
一、德性正义与古代正义论的基本进路 |
二、理性、灵魂和谐与正义的“内圣”范式 |
三、“伦理精神—城邦正义—美德正义”的正义范式 |
第三节 正义诸向度的德性主义建构 |
一、亚里士多德论正义的德性之维 |
二、个体德性、政治正义与城邦至善 |
三、城邦教化与伦理正义品质的养成 |
第四节 古典正义论的特质及局限 |
一、古典正义论的特质 |
二、实体性的消亡与自然平等意识的悲怆 |
第三章 传统正义论的伦理形态(二):基督教传统的神学正义形态 |
第一节 基督教神学正义的精神特质 |
一、基督教世界观与正义的神学本质 |
二、神学正义的伦理性 |
第二节 “现世”伦理正义的神学架构 |
一、神学正义的“此世”困境 |
二、神圣社团中的正义形态 |
三、政教一体中神学正义异化 |
四、神学法理正义的探寻 |
第三节 新教正义观与向现代正义的过渡 |
一、宗教正义与世俗正义分离 |
二、“称义”新解与神学个人主义 |
三、从神学正义到现代正义 |
第四章 启蒙开启的现代正义论形态 |
第一节 启蒙世界观及其正义事业 |
一、“公开运用理性”的启蒙 |
二、启蒙个人主义的世界观 |
三、人、社会和国家的分立 |
四、现代正义与伦理的分离 |
第二节 契约主义正义论形态 |
一、自然状态、家庭与自然正义 |
二、个体权利的先验主义论证 |
三、契约的喻证 |
四、契约主义的社会客观精神样态 |
第三节 现代正义形态中的个体善与社会善 |
一、权利、道德与个体善 |
二、一种功利最大化的善的理解方式 |
三、以启蒙为标识的现代正义特质 |
第五章 当代正义论的伦理形态(一):善多元论下的自由主义政治正义形态 |
第一节 自由主义的分配正义论 |
一、三种自由主义分配正义思想 |
二、正义优先的个人主义基础 |
三、一场围绕“伦理”问题的论争 |
第二节 “政治自由主义”对“伦理”的有限承认 |
一、罗尔斯对黑格尔“伦理”的理解 |
二、私人性的伦理多元与政治社会中的伦理感 |
三、政治生活中的公民伦理理想 |
第三节 个体善与共体善统一的两种取向 |
一、德沃金论自由主义政治的伦理共同体 |
二、至善主义多元共同体的伦理建构 |
三、自由主义伦理共同体的有限性 |
第六章 当代正义论的伦理形态(二):社群主义的社会多元正义形态 |
第一节 社群主义的精神样态 |
一、“社群”的伦理性 |
二、社群主义对自由主义的批判 |
三、三种社群主义的共同体理念 |
第二节 社群主义的正义论 |
一、对自由主义正义原则的批判 |
二、社群主义的分配正义观 |
三、突出伦理正义精神的分配正义 |
第三节 伦理正义之于共同体主义的社会理想 |
一、共和主义与社群主义 |
二、共同体主义对时代精神的洞见 |
三、社群主义理论的局限及现实主张的空泛 |
第七章 当代正义论的伦理形态(三):互主体理论的程序正义与承认正义 |
第一节 互主体交往与现代伦理的形而上学基础 |
一、交往理论对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调和 |
二、互主体理论的精神特质 |
三、互主体理论对伦理生活的“横向”理解 |
第二节 哈贝马斯商谈理论中的道德、伦理与正义 |
一、“后习俗”的道德正义与具体伦理 |
二、道德商谈与合法性正义 |
三、伦理商谈与伦理认同的本真性 |
第三节 形式伦理构想与正义的承认范式 |
一、非正义的诊断——从交往病理到承认病理 |
二、承认正义与作为社会分析的正义 |
三、以承认重建正义的现代意义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学术成果 |
后记 |
(10)斯蒂芬·兰顿的政治思想与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基本简写表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学术史 |
三、论文思路 |
四、史料基础 |
五、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兰顿早期及思想形成 |
第一节 早期经历 |
第二节 思想继承 |
一、教父思想 |
二、“巴黎学派” |
三、法学基因 |
第二章 思想内核 |
第一节 论教会 |
一、教皇权 |
二、教会观 |
三、双剑论 |
第二节 论王权 |
一、国王的产生 |
二、王权即“罪恶” |
三、需要原则 |
第三节 论法律 |
一、神法即自然法 |
二、神法即摩西律法 |
三、王权与神法的关系 |
第三章 当选坎特伯雷大主教 |
第一节 12-13世纪的法律、政治背景 |
一、英格兰的古老习俗和法律 |
二、王权、贵族与教会的博弈 |
第二节 当选大主教之路 |
一、教皇任命 |
二、国王认可 |
第四章 兰顿对英格兰教会的立法 |
第一节 13世纪前的英格兰教会法 |
第二节 兰顿的教会立法活动 |
一、《坎特伯雷教区宪章》(1213/1214年) |
二、《奥斯内教会法》(1222年) |
第三节 兰顿教会立法的历史意义 |
第五章 兰顿对《大宪章》的影响 |
第一节 兰顿与《大宪章》关系的学术争论 |
第二节 行为影响 |
一、舆论宣传 |
二、调停之路 |
第三节 思想影响 |
一、教会独立 |
二、王在法下 |
三、王国集体 |
第四节 持续践行 |
一、“法律审判”与拒交罗彻斯特城堡 |
二、“教会特权”与对抗教宗使节 |
三、1225年《大宪章》重颁 |
第六章 评价 |
第一节 经院神学的阐释者 |
第二节 教会独立的改革者 |
第三节 宪政主义的倡导者 |
结论 |
主要参考文献 |
斯蒂芬·兰顿大事记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四、道德与法律关系的现代争论(论文参考文献)
- [1]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 ——立场、方法与运用[D]. 沙涛. 吉林大学, 2021(01)
- [2]保护与服从 ——霍布斯论现代国家[D]. 阳火亮. 北京大学, 2021(02)
- [3]马克思辩证批判的正义观研究[D]. 王洋洋. 吉林大学, 2021(01)
- [4]证成的正义何以可能 ——莱纳·弗斯特正义批判理论研究[D]. 王娟娟. 湖北大学, 2020(02)
- [5]权力、战争与自然法 ——约翰·考特尼·默里国际思想研究[D]. 曹巍. 吉林大学, 2020(01)
- [6]正当防卫权利的法理研究[D]. 王垚. 吉林大学, 2020(01)
- [7]法律的规范一元论 ——以法律原则为中心的研究[D]. 刘建刚. 辽宁大学, 2020(01)
- [8]公民不服从与美国宪法权利内容演进的逻辑[D]. 阮文杰.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4)
- [9]西方正义论的伦理精神形态[D]. 杜海涛. 东南大学, 2020(01)
- [10]斯蒂芬·兰顿的政治思想与实践研究[D]. 王美君. 山东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