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几点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柴政[1](2021)在《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在行政案件中,公益诉讼的存在意义不容小觑,通过法律的方式和手段,监督相应主体的工作行为,使人们从中受益的公共利益,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同时对于我们来说要尽力去保护。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法律发展的道路上,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众所周知,检察机关是这一制度当中的发起者,即原告方,意味着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参诉主体,相较于我国传统行政诉讼来说发生了变化,那么基于这种变化,关于举证责任方面的有关制度也要有所变通,不能照搬照抄过去的体系。站在检察机关的主体立场,为了保护相关利益,作为启动主体发起了法律程序,应该由哪一方提交证据、提交怎样的证据内容等,在立法层面虽然有相关的规定,但是其内容相对来说较为模糊,并且在有些方面法律规则是有所缺失的,没有可以参照和遵循的内容,由此而言,从这一角度出发,从多方面、多层次分析该制度的立法原因、立法目的等,同时分析问题应该用全面的眼光,也就是说联系生活中的实际发生、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通过理解法律内涵、借鉴参考其他国家法律等途径,能够发现不足之处主要有:检察机关承担举证责任的内容不明确、举证责任分配的作为和不作为类型未区分、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规定及体系不健全、公益诉讼中对举证责任的证明标准不明晰。对于其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参考意见,以完善该制度的相关内容,比如说要对举证责任的内容作出相对具体的规定、区分承担举证责任的不同类型、检察机关所享有的调查取证权应该明确其权限和界限、统一举证责任的证明标准。通过本文的阐述,在理论方面对于该类诉讼中关于举证问题的完善,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李慧杰[2](2020)在《包头市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报告》文中提出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中国,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方略。党中央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战略,通过法治手段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具有专业性强、胜诉率高的特点。本文以包头市为例研究检察机关发动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发掘亮点、查找不足,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本文采用了比较研究法、统计分析法、实地调研法三种研究方法。运用比较研究法对比中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异同,发掘国外相关制度和研究值得借鉴的地方。运用统计分析法整理了包头市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来源和惩罚性赔偿的相关数据。实地调研法,调研了包头市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开展情况,了解包头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的亮点,也发现其存在的问题,包括缺乏案件线索来源、未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等。沿着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结构和思路研究了包头市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文章分为四部分。第一章为绪论部分,主要为文章的研究背景和方法、调研的地区与案件类型,国内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异同,及本篇文章的创新点。第二章是调研的情况,包头市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况并进行了典型个案的研究,总结包头市检察机关开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亮点。第三章发现包头市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对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导致的危害进行了分析。第四章针对性的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通过研究发现包头检察机关开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整体情况较好,胜诉率高,检察机关的参与极大地改变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被告的力量对比,有助于实现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包头市检察机关在制度上创新性建设了“公益诉讼补植复绿基地”,把环境公益赔偿金作为启动补植复绿基地的经济来源。生态修复成为了生态环保公益诉讼的重要内容,通过消除污染、补植复绿、替代修复等方式恢复受损生态环境,达到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
赵晓才[3](2020)在《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公益诉讼实施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的治理是市场规制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治理保健食品虚假宣传,主要依托市场规制中的行政监管手段。然而,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却屡禁不止,主要因为行政监管手段难以有效落实,同时检察机关未能针对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直接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导致公益诉讼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只有消费公益诉讼主体及时利用其原告资格进行相关控诉,才可以有效遏制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更好得保护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本文使用了文献和案例研究法,运用法理和事实分析,借鉴最新研究成果,吸收最新立法精神,深入探讨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公益诉讼实施路径的完善。该研究将有助于解决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的泛滥问题,增强公共利益的维护;同时有利于单一侵权问题的解决,为市场规制作用得发挥提供建议。基本命题是:公益诉讼是治理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泛滥的重要法律制度。本文共分四部分展开:一、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公益诉讼的实施背景及相关研究情况。首先通过一些法律法规的颁布阐述了问题研究的重要性,随后介绍了学者们关于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的研究情况。二、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的治理问题。主要介绍了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的相关概念界定以及保健食品市场的发展与规制情况,接着描述了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的治理困境、原因与危害:主要揭示了检察机关针对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未直接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真空问题。三、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实施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首先通过制度实施、权益保护、虚假宣传的识别共同论证了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接着通过政策法规、司法实践、成本组织技术等分析以及检察院公益诉讼的优势来论述了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提起公益诉讼的可行性。四、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公益诉讼实施的问题及解决建议。首先阐述了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公益诉讼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如公益诉讼起诉原告资格有限,诉讼程序中遇到的问题,缺乏费用支持等激励措施。解决建议:扩宽诉讼主体分类管理侵权案件;完善诉前审查,合理安排诉讼程序;实施举证责任倒置,规范企业宣传行为;解决费用和激励问题,鼓励公众提起公益诉讼;普及互联网公益诉讼模式。
王柯润[4](2020)在《论行政公益诉讼中鉴定机构的法律性质》文中研究表明2017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13个省区市开展的行政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已顺利结束,基本框架制度已经搭建完成。但是,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类型的诉讼,其制度设计仍处在不断完善中,在具体的制度建构上还比较粗糙,区别于其他诉讼制度的规定尚需改进。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实践中,也遇到了诸多问题,亟待从理论和制度层面予以完善。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鉴定费用高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功能的发挥,这促使我们思考如何定位行政公益诉讼中鉴定机构的法律性质。因此,明确行政公益诉讼中鉴定机构的法律性质,探索鉴定机构服务行政公益诉讼的运行保障机制,使其发挥应有的功能,回应鉴定机构支撑和保障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就成为行政公益诉讼研究的重要内容。本文在先前理论基础的研究上,将服务行政公益诉讼的鉴定机构定位到准公共服务机构上,通过对准公共服务的概念解析来总结目前鉴定机构在服务行政公益诉讼中出现的实际问题,针对实践中的问题完善行政公益诉讼中鉴定机构的运行保障机制。本文以我国行政公益诉讼中鉴定机构的法律性质辨析为中心作出以下四部分论述:第一部分对行政公益诉讼中鉴定机构的法律性质中的基础概念作出基本界定。首先,对行政公益诉讼中鉴定机构的概念作出界定,阐明了其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所表现的特征。其次,将行政公益诉讼中鉴定机构同一般诉讼中鉴定机构做出区分。最后,系统介绍服务行政公益诉讼的鉴定机构的设置模式,以内设型模式和外设型模式进行了分类阐述。第二部分对行政公益诉讼中鉴定机构的法律性质作出辨析,并对我国行政公益诉讼鉴定机构的法律性质进行定位。基于对“公益说”和“中介说”的优劣之处进行评析的前提下,将行政公益诉讼中鉴定机构的法律性质以“准公共服务”进行界定,对其所应具备的公益属性、社会责任属性和服务属性作出阐释。第三部分对我国现行的行政公益诉讼鉴定机构因其法律性质模糊而产生的问题作出梳理。在不同设置模式下的鉴定机构,均囿于本身的困境致使其服务能力与专业化需求脱节,鉴定机构收费标准模糊,同时也缺乏监管来督促鉴定机构支撑和保障行政公益诉讼的有效进行。第四部分对我国行政公益诉讼中鉴定机构的运行保障提出相应的建议。结合域外相关经验,考虑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从导向性立法、设立方式、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以及社会责任意识培育提出完善运行保障机制的建议。
陈冲[5](2019)在《中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研究 ——以投服中心为研究视角》文中认为我国证券市场构成中,中小投资者占比九成以上,持股市值达半数,却贡献了八成以上的交易额。从绝对值来看,中小投资者数量超2亿,以三人之家的标准计算,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是保护了超2亿中产家庭、超6亿的中产群体利益,对于维护国家稳定、社会和谐也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中小投资者却是最容易受到权利侵害的群体,主要原因有三:一是立法对于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目标属于“符号性”目标,是发展资本市场顺带实现的附属性目标;二是立法没有对于中小投资者如何保护做出具体规定,实践中中小投资者寻求保护也处处碰壁;三是长久以来对于资本市场治理以公权力为主导,对于中小投资者也是公权力保护为主,没有发挥权利主体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对于私权利的保护长期处于抑制状态。随着国家设立投服中心作为专门的中小投资者保护机构,通过其公权力背景和市场地位优势,发挥中小投资者的示范、引领作用,唤醒中小投资者权利意识,并联结自上而下的公权保护和自下而上的私权利保护。本文结合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现状和投服中心运行的体制机制,探索适合我国资本市场和法治社会发展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本文共七个章节,其中第一章为绪论,主体为五个章节,第七章为结论。绪论部分主要阐述本文选题的背景和研究意义,从文献角度梳理了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概念和法理发展,从投资者保护到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应然性和必要性研究,以及中国证券市场发展与中小投资者保护研究,推演出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水平落后的原因在于公权力保护不足、执法激励不足,现有保护体系的不完备推导出需要强化对私权利的保护,并由权利主体行使保护的权利。而由于中小投资者分散化的特征导致个体行使私权利的成本高,因此需要由专业保护机构引领行权:一方面引导投资者以股东身份和投资者身份积极行使防御性权利;另一方面在权利受到人为损害时积极行使救济性权利。进而希望达到的目标是:权利人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利来维护法律,并通过法律来维护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秩序。第一章为理论基础研究,界定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范围和概念,区分金融消费者、中小股东、个人投资者及流通股股东等概念,对中小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和金额做出限定。研究私权利的概念、投资者私权利的内涵和特征,论证保护投资者私权利与我国证券市场法治理念的契合。从维护社会稳定、中小投资者私权利易受侵害以及私权利保护制度的缺失角度,论证中小投资者保护应然性的法理逻辑。对于我国证券法实施机制下的行政保护、市场保护和司法保护进行评析,推演出赋予性公权力保护不足和内生性私权利保护必要的法理逻辑,对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制度建设和创新模式做出思考。第二章为机构引领下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制度构建,并研究投服中心作为引领机构的角色和功能定位。目前我国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困境在于:一方面,中小投资者长久以来对于公权保护的倚重、在资本市场中的投机心理及用脚投票、缺乏股东权利和本位意识,导致其缺乏私权利保护的意识;另一方面,中小投资者由于信息弱势、缺乏公司治理的参与能力以及私法救济的专业能力,导致其缺乏私权利保护的能力。破解之道在于通过机构示范引领养成其私权利行使的意识和能力实现事前保护、构建证券民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实现事中保护,以及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实现事后保护的全链条保护模式。同时注重专业引领机构的培养,明确其性质、法律定位、行为模式和监督与激励机制,有序推进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中国新模式探索。最后通过细化对中小投资者权利的各项指标实证分析,以及投服中心对于各项指标提升所发挥的作用,检验我国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实践效果。第三章横向分析各法域中小投资者保护引领机构的组织和行为模式,主要对比了四个法域的投资者保护模式:一是美国ISS引导的股东积极主义、律师主导的私权利行使以及非营利组织对于投资者权利的保护;二是韩国PSPD的行为模式和对于中小投资者保护起到的引领作用;三是台湾地区投保中心的功能与运行机制,及对我国大陆投保中心的启示与反思;四是香港地区证监会、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以及司法规制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作用,研究我国在制度建设中可借鉴、可吸收的有益成分。第四章探讨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防御性机制,主要从股东积极主义的角度通过引领示范使中小投资者通过持股行权参与公司治理,从损失防范的角度维护法益。研究公司法和证券法中规定的的法定股东权利和投资者权利,分析中小投资者行权的难点,结合投服中心的示范性行权以及征集代理权等,唤醒和引导中小投资者的股东意识。同时研究投服中心在持股行权和代理行权中的法律和制度障碍,以及选择性行权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投服中心引领行权、示范行权的行为模式提出建议。通过让中小投资者知晓权利、敦促上市公司与中小投资者互动、为中小投资者行权创造制度性条件,并逐步扩展引领机构的行权保护范围,达到进一步提升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目的。第五章探讨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救济性机制,主要通过多元纠纷化解和证券民事诉讼的角度研究中小投资者对于损失填补的法益修复。中小投资者私权利的核心和落脚点是财产权利,相较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小投资者更关注于投资的当下收益与可预期收益,以及一旦发生因人为欺诈产生的损失,如何进行损失弥补。投资者为追求经济利益而入市,最佳的救济性保护是给予受损投资者经济补偿,使之恢复原有经济利益。本章节主要分三个部分:一是证券民事纠纷的ADR机制,讨论投服中心整合现有的调解、仲裁等诉讼外纠纷解决的渠道,以及现有的先行赔付制度,帮助中小投资者获得诉讼外的权利救济;二是证券民事诉讼,从支持诉讼和示范诉讼的角度,结合司法改革中的案件管理和繁简分流制度,研究法院逐渐放开证券民事诉讼管制之后的案件处理方式,寻找集团诉讼的替代模式,让司法发挥其作为权利保障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三是针对证券市场违规行为发生的责任竞合问题,如何保障民事责任优先赔付,进而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落到实处,主要研究罚款罚金回拨制度和建立专项赔偿金的可行性,以及在推行上述机制时投服中心能够发挥的作用,通过制度整合,推进更好的法治。结论部分是对投服中心引领中小投资者保护模式的总结、反思与展望,归纳保护机构从私权利行使维护与私权利保护救济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全链条保护模式,中小投资者公权保护与私权利保护的衔接耦合才是中小投资者权利保护的核心要义。提出四方面建议:一是建立以投资者私权利保护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二是破除中小投资者权利救济的制度障碍;三是为中小投资者行权提供制度保障;四是探索投服中心的长足发展,以及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在其他领域推行适用的可尝试性。
董凡[6](2019)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国内学者研究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及司法实践,历来注重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责任方式等问题的定性探究,而较少重视对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功能、原则、数额的确定等核心内容进行充分的论证与实证分析。以致于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一直饱受诟病,并与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推进要求不相适应。现阶段,学理界与实务界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情势严峻的主要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尚未充分发挥保护权利人、遏制侵权行为、持续激励创新的制度效果,并且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是,现有的研究成果多数仅简单借用传统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内容,十分缺乏在传承继受基础上形成创新发展性质的研究成果。因此,国内多数研究结论与建议亦无法有效解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赔偿低、举证难等突出问题。本文在基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特殊性以及我国司法审判实践的现实情势,围绕“制度本体内容构成与适用现状”、“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具体赔偿方式及其适用路径”与“制度完善对策”四大主轴,设计研究框架,展开深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在“制度本体内容构成与适用现状”部分,旨在探求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组成内容及其内涵。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在损害意涵、制度功能、基本原则、多元赔偿方式方面明显有别于传统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同时,通过对1769件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裁判案件的实证分析,可以清晰地发现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缺失基础理论指引、具体赔偿方式适用空间有限、法定赔偿裁量空间较大以及缺乏专门证据制度等显现问题。在“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部分,深入剖析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两大方面。基于现有侵权情势严峻、赔偿额补偿效果遏制社会创新潜力以及传统民事损害赔偿理念难以解释突破法定赔偿上限等现实状况,进而强调“预防功能”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应将预防功能与救济功能置放于同一功能价值位阶,以发挥其遏制侵权、促进创新的制度效果。传统民事损害赔偿以填平救济原则作为最主要的计赔原则,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在坚持填平救济原则的同时,还应当明确引入和确立市场价值原则和比例原则,构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三原则”内容体系。在适用填平救济原则作为确定赔偿实现目标的基础上,具体适用市场价值原则来确定初步的损害赔偿数额,再适用比例原则确定最终的合理损害赔偿额。在“赔偿方式及其适用规则”部分,实际损失应当厘清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另外,法官在适用实际损失和侵权获益赔偿方式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持“分摊原则为原则,以整体市场价值原则为例外”的裁判逻辑;适用“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时,应当扩大合理许可费基准范围,适当援引域外计算合理许可费基数的司法经验;同时,应当确立“法定赔偿”的量化裁判标准。同时,我国应当全面引入“惩罚性赔偿”,并在适用规则方面设计精细化赔偿倍数的考量因素。基于上述研究,本文认为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需从实体法、程序法和相关配套制度三方面进行完善。在实体法维度,应当修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法的法定位序及适用关系,即构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基准、取消适用损害赔偿方法的法定位序限定等;删除许可使用费合理倍数中“倍数”的立法措辞,而以“合理许可使用费”的赔偿方式代替;适当修正法定赔偿的最低判赔限制与至高判赔上限,以及统一“法定赔偿”的立法措辞;提出以“故意侵权”和“实施两次以上的侵权行为或者侵权情节严重”作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并且统一判赔倍数的幅度。在程序法维度,提出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证据收集阶段确立诉讼证据披露规则与证据保全规则;在诉讼庭审过程中确立举证妨碍规则以及降低证明标准的完善建议。在相关配套措施方面,应当强调通过发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政策的指引作用;强化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示范作用,以及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引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及司法会计制度。通过上述完善对策的实施,促进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发挥出最优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孙玉琳[7](2019)在《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研究》文中提出我国已经通过立法方式明确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并赋予检察机关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至此,法学界对于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的争论暂时平息,但在受案范围、举证责任、诉前程序等方面仍然有待探讨与完善。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尤为重要,不仅与案情认定密切相关,对案件最终判决结果产生影响,而且直接关系到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成效。由于与普通的行政诉讼相比,行政公益诉讼具有的一定的特殊性,因而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也需要重新审视,而不能直接套用一般的规则。本文针对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进行研究,内容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论分析。首先,介绍行政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及行政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对举证责任分配的影响;其次,介绍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观点及其分析;最后,分析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与民事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区别。第二部分是我国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现状及问题。首先,介绍我国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立法现状,包括立法未规定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起诉人”的举证责任及被告行政机关适用原来举证责任法律规定;其次,通过案例介绍我国现阶段司法实践中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现状;最后,分析我国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主要包括未对举证责任分配进行作为和不作为类区分和缺少公益侵害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分配的明确规定。第三部分主要论述完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必要性,包括诉讼当事人地位不平等发生了变化、证明对象不同、诉讼程序的差异、行政诉讼目的需要以及举证能力发生了变化,因此需要我们对其进行完善。第四部分是对我国行政公益诉讼举证分配制度的完善,包括明确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相关法律规定、优化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对公益侵害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分配进行具体规定及强化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配套措施。
宁善威[8](2019)在《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行政诉讼法》系统修改后首次修正的一项、也是唯一一项重要内容。虽然修正后的内容对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诉前程序和提起主体作出了一般性规定,对行政公益诉讼的司法审判实务起到了权威性指导作用,但对于行政公益诉讼中的一些特殊问题,如诉讼主体资格及其范围、举证责任原则及其具体分配、公益诉讼特别审理程序等未作细致或进一步规定,导致在理论上存在诸多的不确定性和争议性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容易产生适用上的混乱和矛盾。这其中,行政公益诉讼中各方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尤为关键的问题,它决定着各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指引着审判程序的具体运行,影响着公益诉讼审判结果的最终作出,可以说,其对整个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根本任务的实现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本文从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理论分析入手,概述了行政公益诉讼的特殊性,比较了行政公益诉讼与传统行政诉讼及民事公益诉讼的异同。在上述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本文从理论方面、立法方面和司法实践等方面,阐述了我国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现状及缺陷。同时,为了扩大了比较的视野,本文介绍了德国、美国等几个典型国家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及其举证责任分配的具体规则。在以上理论阐述、现状分析和域外考察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相关措施,包括:应确立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原则;采取“谁主张,谁举证”与“举证责任倒置”相结合的特殊举证责任分配机制;根据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类型来划定不同的举证责任主体及其举证责任范围;灵活运用专家辅助人制度,建立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工作的保障机制等。
李响[9](2019)在《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亦伴随着一系列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然而市场、政府均无法最大化地发挥其作用保护公共利益,人们日益将公益救济的目光转向司法。作为公益诉讼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在北京、江苏等地进行公益诉讼试点,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以立法形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虽然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已经写入了法律,但仅对该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实践操作缺乏指导意义,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因此有必要系统性地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作进一步的研究。本文将运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判决进行实证分析,考察和分析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现状,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本篇论文主要分为绪论、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共分为四章,具体安排如下:第一章是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在本章中,首先界定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总结概括民事公益诉讼的特征,以认识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目的。其后,从法理基础和检察机关现实优势两方面分析归纳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合理性,以期为该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奠定理论基础。第二章是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分析。在本章中,将选取2015年7月1日试点工作以来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司法判决,进行数据分析与案例研究。主要围绕案件地域分布、线索来源、案件类型、诉前程序、诉讼请求等方面展开,以直观的统计数据呈现该制度的司法现状。第三章是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分析。在分析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后,结合民事公益诉讼基本理论以及司法实践具体分析目前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第四章是完善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对策。在本章中,将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同性质制度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结合我国实际针对具体问题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围绕拓宽案件线索来源、合理规划案件范围、完善诉前程序设置以及规范损害鉴定制度,拓宽专家意见的来源四方面完善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建设。
党小学[10](2019)在《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面对生态环境破坏蔓延的现状,“公地悲剧”现象越来越威胁人类生存环境,并且成为世界性环境治理难题。对此,各国都在研究探索解决这一问题的法治思路,公益诉讼成为一条选择路径。目前,中国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作为新时代国家重大战略决策,提出并且正在“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国家立法机关及时修改了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公益诉讼检察厅专门机构,旨在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检察机关大力开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探索,历经三年多时间的实践,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取得显着成效。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中国在世界的首创司法制度,通过实践已经证明破解了公地治理的世界性难题,有力地保护了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修复,体现了“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的重要论断。目前,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发现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如诉前检察建议、立案及管辖、举证责任分配等存在与法律与现实需求不相适应的情况,相关公益诉讼司法解释法律层级偏低,中国还缺少一部专门性的公益诉讼程序法律或专门性规则,这些成为生态环境保护的瓶颈,制约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本文针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分别提出解决对策和建议。同时,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创新路径,当前亟需制定一部环境公益诉讼特别程序法,对立案、管辖、举证、审理、执行、生态环境赔偿及修复等作出规定,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美丽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向往。
二、关于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几点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几点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相关理论分析 |
(一)举证责任与举证责任分配 |
1.举证责任 |
2.举证责任分配 |
(二)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性质及相关学说 |
1.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性质 |
2.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学说 |
二、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
(一)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现状 |
1.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立法现状 |
2.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司法现状 |
(二)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 |
1.检察机关承担举证责任的具体内容不明确 |
2.举证责任分配的作为和不作为类型未区分 |
3.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规定内容不全面 |
4.行政公益诉讼中对举证责任的证明标准不明晰 |
三、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
(一)基于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
(二)基于行政诉讼目的的需要 |
(三)基于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能力 |
四、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完善的具体措施 |
(一)明确检察机关承担举证责任的具体内容 |
(二)区分举证责任分配的作为和不作为类型 |
(三)完善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规定内容 |
(四)明晰行政公益诉讼中对举证责任的证明标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包头市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方式和研究方法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情况 |
1.3.2 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现状 |
1.3.3 文献与本文的关系 |
1.4 创新点 |
2 包头市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调查 |
2.1 调研的情况综述 |
2.2 包头市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概况 |
2.3 包头市人民检察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研究 |
2.3.1 包头市人民检察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
2.3.2 包头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件的启示 |
2.4 包头市检察机关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情况调查 |
2.4.1 包头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典型个案研究 |
2.4.2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件启示 |
2.5 包头市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亮点 |
3 包头市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3.1 包头市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
3.1.1 缺乏线索来源问题 |
3.1.2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证明责任标准混淆的问题 |
3.1.3 未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问题 |
3.1.4 赔偿款管理与使用问题 |
3.2 检察机关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 完善包头市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的对策建议 |
4.1 建立行政机关联席会议机制和内部情况通报制度 |
4.2 区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证明责任标准 |
4.3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
4.4 监督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赔偿金的管理和使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公益诉讼实施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3.1 文献研究法 |
1.3.2 案例研究法 |
2 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
2.1 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的治理情况 |
2.1.1 保健食品市场的发展 |
2.1.2 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的治理 |
2.2 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
2.2.1 行政监管范围有限 |
2.2.2 私益维权未实现公益价值 |
2.2.3 检察机关未直接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
3 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实施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3.1 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实施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
3.1.1 法律制度实施之所需 |
3.1.2 保护市场秩序与各方权益 |
3.1.3 利于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的识别 |
3.2 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提起公益诉讼的可行性 |
3.2.1 实施公益诉讼的政策法规 |
3.2.2 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 |
3.2.3 司法成本分析 |
3.2.4 组织技术等综合因素 |
3.2.5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优势 |
4 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公益诉讼实施问题及解决建议 |
4.1 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公益诉讼实施问题 |
4.1.1 公益诉讼起诉主体资格局限 |
4.1.2 公益诉讼过程中程序与举证安排 |
4.1.3 公益诉讼诉费用承担及激励情况 |
4.2 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公益诉讼实施建议 |
4.2.1 拓宽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
4.2.2 公益诉讼过程中的解决建议 |
4.2.3 提高公益诉讼的费用支持与激励力度 |
4.2.4 普及“互联网公益诉讼”模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论行政公益诉讼中鉴定机构的法律性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与内容 |
第2章 行政公益诉讼鉴定机构概述 |
2.1 行政公益诉讼鉴定机构的界定 |
2.1.1 行政公益诉讼鉴定机构的涵义 |
2.1.2 与一般诉讼中鉴定机构的区别 |
2.2 行政公益诉讼鉴定机构的设置模式 |
2.2.1 内设型鉴定机构 |
2.2.2 外设型鉴定机构 |
2.3 行政公益诉讼中鉴定机构的功能 |
第3章 行政公益诉讼中鉴定机构的法律性质解析 |
3.1 行政公益诉讼鉴定机构法律性质界说 |
3.1.1 “公益说” |
3.1.2 “中介说” |
3.2 行政公益诉讼鉴定机构法律性质的学说评析 |
3.3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中鉴定机构法律性质的定位 |
3.3.1 行政公益诉讼鉴定机构的公益属性 |
3.3.2 行政公益诉讼鉴定机构的社会责任属性 |
3.3.3 行政公益诉讼鉴定机构的服务属性 |
第4章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中鉴定机构法律角色模糊引发的问题 |
4.1 鉴定机构的服务能力与检察机关需求脱节 |
4.2 鉴定机构的公益属性不足 |
4.3 鉴定机构承担社会责任的动力不足 |
4.4 鉴定机构受监管力度不足 |
第5章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中鉴定机构运行保障制度的完善 |
5.1 完善鉴定机构公益属性的导向性立法 |
5.1.1 加快相关立法的制定 |
5.1.2 加强激励机制建设 |
5.2 政府投资保证鉴定机构的运营 |
5.2.1 政府整合设立公益性的鉴定机构 |
5.2.2 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促进鉴定机构的服务性 |
5.3 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管制度建设 |
5.4 建立鉴定机构支持行政公益诉讼责任制度 |
5.4.1 建立鉴定机构承担行政公益诉讼鉴定最低限额制 |
5.4.2 建立鉴定机构参与行政公益诉讼黑名单制度 |
5.5 推进司法行政部门同行业协会协作管理 |
5.6 加强鉴定机构社会责任意识的培育 |
第6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成果 |
致谢 |
(5)中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研究 ——以投服中心为研究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整理与既有研究评述 |
一、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概念发展 |
二、投资者保护的法理发展 |
三、投资者保护的应然性与必然性 |
四、中小投资者权利保护研究 |
五、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水平落后 |
六、公权保护的不足与私权利保护的兴起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及问题意识 |
一、研究目标与研究方法 |
二、拟解决的问题 |
三、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理论研究与概念厘定 |
第一节 中小投资者的范围界定 |
一、投资者与金融消费者之思辨 |
二、中小投资者概念界定 |
第二节 投资者私权利的概念与界定 |
一、私权利与公权力的界定 |
二、投资者私权利的特性 |
三、投资者私权利保护与证券市场法治理念契合 |
第三节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法理逻辑 |
一、中小投资者群体是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
二、中小投资者能力弱势导致利益最易受损 |
三、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制度缺失 |
第四节 公权力保护与对私权利的保护 |
一、行政保护评析 |
二、市场保护评析 |
三、司法保护评析 |
四、对私权利的内生性保护 |
第五节 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制度供给与重构 |
一、制度供给不足 |
二、制度重构 |
第二章 机构引领下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制度构建——兼论投服中心角色定位 |
第一节 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现实困境与难点 |
一、中小投资者缺乏私权利行使意识 |
二、中小投资者缺乏私权利行使能力与激励 |
第二节 机构引领下的私权利行使制度构建 |
一、机构引领下的私权行使意识与能力之养成 |
二、通过示范性行权实现事前保护 |
三、通过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实现事中保护 |
四、通过证券民事诉讼实现事后保护 |
五、通过机构引领破除私权利保护的制度障碍 |
第三节 中证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引领机构的研究 |
一、投服中心的性质与法律定位 |
二、公益性公司的特殊性质研究 |
三、公益性保护机构行为模式研究 |
四、公益性机构的独立性和社会监督 |
五、公益性公司激励机制研究 |
第四节 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效果验证 |
一、评价指标体系 |
二、保护效果实证检验 |
三、提升保护效果的反思与建议 |
第三章 域外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私权利保护模式与引领机构研究 |
第一节 美国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研究 |
一、机构投资者服务公司主导的私权利行使 |
二、律师主导的私权利行使 |
三、非营利组织保护投资者权利 |
第二节 韩国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研究 |
一、投资者保护机构PSPD成立背景与简介 |
二、PSPD行权方式方法 |
三、韩国股东积极主义评析 |
四、PSPD活动独立性保障 |
五、PSPD对中国投服中心的启发 |
第三节 台湾地区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研究 |
一、两地投保机构的法律定位 |
二、台湾地区投保中心主要功能与运行机制 |
三、台湾地区投保中心制度检视与反思 |
四、对我国投服中心发展的启示 |
第四节 香港地区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研究 |
一、回复原状令 |
二、证券民事纠纷调解模式 |
三、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 |
四、准司法机构维护市场秩序 |
五、对我国投服中心的借鉴 |
第四章 私权利保护的防御性机制——持股行权与公司治理 |
第一节 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积极主义 |
一、何为股东积极主义 |
二、我国践行股东积极主义对于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必要 |
第二节 中小投资者法定权利研究 |
一、中小投资者享有的法定私权利 |
二、公司法赋予的股东权利 |
三、证券法赋予的投资者权利 |
第三节 机构引领的行权研究 |
一、行权原则 |
二、行权方式 |
三、行权困难 |
四、投服中心选择性行权 |
五、机构引领行权的建议 |
第四节 推动中国中小投资者积极行权的思考 |
一、中小投资者充分知悉股东权利 |
二、敦促上市公司与中小投资者互动 |
三、为中小投资者行权创造条件 |
四、扩展引领机构行权保护范围 |
第五章 私权利保护的救济性机制——纠纷化解与民事诉讼 |
第一节 证券民事纠纷中的ADR |
一、ADR模式概述 |
二、证券纠纷调解模式 |
三、证券纠纷仲裁模式 |
四、先行赔付制度 |
五、我国现有ADR模式的短板及建议 |
第二节 证券欺诈纠纷民事诉讼 |
一、我国证券民事诉讼现状 |
二、投服中心推动证券民事诉讼实践 |
第三节 证券支持诉讼研究 |
一、从支持诉讼到证券支持诉讼 |
二、证券支持诉讼的实践难题与思考 |
三、现存证券支持诉讼模式借鉴 |
四、构建证券支持诉讼长效机制的建议 |
第四节 证券示范诉讼研究 |
一、示范诉讼机理研究 |
二、示范诉讼对证券民事诉讼的重要性 |
三、证券示范诉讼的域外参考 |
四、证券示范诉讼机制的构建 |
第五节 责任竞合时民事赔偿优先问题 |
一、责任竞合法理研究 |
二、民事责任优先理论 |
三、现行法律规范的制度安排和实践障碍 |
四、落实证券民事赔偿优先的建议 |
结论 机构引领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的总结与建议 |
一、机构引领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 |
二、完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制度建议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现状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思路与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三、学术创新点 |
第二章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构成与立法依据 |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构成 |
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依据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现实考察 |
一、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呈泛化态势 |
二、判赔金额与诉请金额间差距较大 |
三、部分赔偿额超过法定赔偿的上限 |
四、缘于“举证难”致使审理周期较长 |
五、判赔额与地区经济水平呈正比关系 |
六、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地区分布不均匀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存在问题 |
一、缺失制度特有的基础理论指引 |
二、赔偿方式未能彰示其工具价值 |
三、法定赔偿适用的裁量空间过大 |
四、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证据规则 |
五、赔偿方式的规则设计不尽合理 |
第三章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价值基础与功能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价值基础 |
一、矫正正义理论:基石价值 |
二、功利主义理论:补充价值 |
三、创新激励理论:专有价值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多元功能 |
一、救济功能 |
二、预防功能 |
三、惩罚功能 |
四、确认功能 |
第三节 预防功能应当定位为核心功能 |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功能定位调整的必要性 |
二、预防功能定位为核心功能的多维度诠释 |
三、预防功能发挥与实现的必要限定 |
第四章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填平救济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基点 |
一、填平救济原则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石原则 |
二、适用填平救济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路径 |
第二节 市场价值原则:确定赔偿数额的价值原点 |
一、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原则的基本内涵与理论支撑 |
二、引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原则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
三、确定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量定工具与方法选择 |
第三节 比例原则:探寻诉讼当事人利益的衡平点 |
一、比例原则的基础内涵与本质属性 |
二、比例原则适用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正当性诠释 |
三、比例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的阶层化操作及其适用 |
四、比例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的局限表征与完善径路 |
第五章 知识产权损害的一般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第一节 实际损失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实际损失的所属类型与赔偿范围 |
二、实际损失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实际损失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二节 侵权获益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侵权获益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择定 |
二、侵权获益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侵权获益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三节 许可费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的理论基础 |
二、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适当扩大许可费赔偿的基准范围 |
四、丰富我国合理许可费的计算方法 |
第四节 法定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法定赔偿方式的理论内涵 |
二、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六章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与适用规则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 |
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基本内涵 |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性质 |
第二节 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
二、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可行性 |
第三节 域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考察与镜鉴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二、大陆法系地区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三、域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经验镜鉴 |
第四节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则与考量因素 |
一、厘清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则 |
二、释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
三、预防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滥用的适当限制 |
第七章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对策 |
第一节 实体法维度的完善对策 |
一、修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式的法定位阶及适用关系 |
二、优化我国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赔偿规则的立法规范 |
三、调整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的赔偿幅度与规范内容 |
四、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基本要件 |
第二节 程序法维度的完善对策 |
一、完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证据规则的必要性 |
二、优化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据收集与保全规则 |
三、调整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
第三节 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对策 |
一、发挥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政策的指引作用 |
二、强化我国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示范作用 |
三、引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及司法会计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7)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论分析 |
(一) 行政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及其对举证责任分配的影响 |
1. 行政公益诉讼的特殊性 |
2. 行政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对举证责任分配的影响 |
(二) 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观点及其分析 |
1. 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观点 |
2. 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观点分析 |
(三) 与民事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区别 |
二、我国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现状及问题 |
(一)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现状 |
1.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立法现状 |
2.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司法现状 |
(二)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存在的问题 |
1. 未对举证责任分配进行作为和不作为类区分 |
2. 缺少公益侵害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分配的明确规定 |
三、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
(一) 诉讼当事人地位不平等发生变化 |
(二) 证明对象不同 |
(三) 诉讼程序的差异 |
(四) 行政诉讼目的需要 |
(五) 举证能力发生变化 |
四、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完善 |
(一) 明确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相关法律规定 |
(二) 优化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
1. 作为案件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
2. 不作为案件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
(三) 对公益侵害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分配进行具体规定 |
(四) 强化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配套措施 |
1. 公益侵害鉴定难的补救措施 |
2. 健全调查取证的保障措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8)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理论 |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性分析 |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 |
(二)行政公益诉讼的特性 |
二、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涵义及比较分析 |
(一)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涵义 |
(二)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比较分析 |
第二章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现状及缺陷 |
一、我国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现状 |
(一)理论争议现状 |
(二)立法现状 |
(三)司法实践现状 |
二、现行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缺陷 |
(一)理论上的缺陷 |
(二)立法上的缺陷 |
(三)司法上的缺陷 |
第三章 域外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考察 |
一、域外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考察 |
(一)大陆法系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
(二)英美法系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
二、域外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考察 |
(一)域外国家关于举证责任的内涵考察 |
(二)域外行政公益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考察 |
第四章 完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构想 |
一、确立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
(一)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 |
(二)确立“谁主张,谁举证”与“举证责任倒置”并行的举证责任分配机制 |
二、制定明确的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律规则 |
(一)明确行政公益诉讼各方主体的举证责任范围 |
(二)区分作为行为和不作为行为的举证责任内容 |
(三)对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构成要件作出举证规定 |
三、形成完善的举证责任分配的司法保障机制 |
(一)恪守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界限 |
(二)建立公益损害认定的专家辅助人制度 |
(三)提高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取证举证能力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9)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基本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2章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基础 |
2.1 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
2.1.1 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 |
2.1.2 民事公益诉讼的特征 |
2.2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与现实优势 |
2.2.1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 |
2.2.2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现实优势 |
第3章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分析 |
3.1 案件地域分布及类型 |
3.2 线索来源 |
3.3 诉前程序 |
3.4 专家参与情况 |
3.5 案件诉讼请求与结案情况 |
第4章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 |
4.1 案件线索来源单一 |
4.2 案件范围狭窄 |
4.3 诉前程序设置不完善 |
4.4 案件损害鉴定困难 |
第5章 完善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对策 |
5.1 拓宽案件线索来源 |
5.2 合理规划案件范围 |
5.3 完善诉前程序设置 |
5.4 规范损害鉴定制度,拓宽专家意见的来源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成果 |
(10)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研究背景与价值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拟解决的问题 |
1.1.3 研究的意义和应用价值 |
1.2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方法与框架 |
1.2.1 研究方法 |
1.2.2 研究创新 |
1.2.3 本文的结构框架 |
第二章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概念及概述 |
2.1 环境公益诉讼概念及概述 |
2.1.1 公益诉讼的由来 |
2.1.2 环境公益诉讼发展的简要历程 |
2.1.3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时代要求 |
2.2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 |
2.2.1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 |
2.2.2 与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关系 |
2.2.3 与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关系 |
第三章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成就、存在问题与原因 |
3.1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取得的理论和实践成就 |
3.1.1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突破 |
3.1.2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立法创新 |
3.1.3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实践成效 |
3.2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
3.2.1 诉前检察建议不宜存在“两种现象” |
3.2.2 诉前调查具有合法性但缺乏刚性 |
3.2.3 诉讼受案范围窄且管辖层级低 |
3.2.4 鉴定“老大难”掣肘公益诉讼推进 |
3.2.5 举证责任规定不明成公益诉讼瓶颈 |
3.2.6 检察机关有限处分权“宽松不一” |
3.2.7 两种环境保护制度衔接存在缝隙 |
第四章 中外检察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比较及借鉴 |
4.1 域外检察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概览 |
4.1.1 域外检察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简况 |
4.1.2 检察环境公益诉讼的领域范围 |
4.2 中国与大陆法系国家检察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比较 |
4.2.1 德国检察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比较 |
4.2.2 法国检察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比较 |
4.2.3 日本检察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比较 |
4.3 中国与英美法系国家检察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比较 |
4.3.1 英国检察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比较 |
4.3.2 美国检察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比较 |
4.3.3 加拿大检察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比较 |
4.4 域外制度的借鉴价值 |
4.4.1 诉前程序的借鉴 |
4.4.2 行政救济前置原则的借鉴 |
第五章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创新发展 |
5.1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应当遵循的总体原则 |
5.1.1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进生态环境保护 |
5.1.2 坚持以履行新时代检察职责使命推进生态环境保护 |
5.1.3 坚持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生态环境保护 |
5.2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亟需构建的具体制度 |
5.2.1 明确履职判断标准明晰检察建议法律制度 |
5.2.2 建立诉前调查制度增强诉前调查刚性 |
5.2.3 完善立案制度合理确定受案范围和管辖原则 |
5.2.4 完善鉴定管理保障体制机制 |
5.2.5 合理运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定 |
5.2.6 对处分权设置限制性条件 |
5.2.7 衔接制度推进生态环境保护 |
5.3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未来发展的路径创新 |
5.3.1 环境实体法迅猛发展但诉讼程序立法“空白”需尽快填补 |
5.3.2 履行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职责需要加强立法供给 |
5.3.3 诉讼程序过于分散需上升为公益诉讼程序法律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四、关于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几点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研究[D]. 柴政.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2]包头市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报告[D]. 李慧杰.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20(01)
- [3]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公益诉讼实施问题研究[D]. 赵晓才.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20(01)
- [4]论行政公益诉讼中鉴定机构的法律性质[D]. 王柯润. 长春理工大学, 2020(02)
- [5]中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研究 ——以投服中心为研究视角[D]. 陈冲.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6]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 董凡.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7]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研究[D]. 孙玉琳.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8]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研究[D]. 宁善威. 东南大学, 2019(05)
- [9]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实证研究[D]. 李响. 西南交通大学, 2019(04)
- [10]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问题研究[D]. 党小学. 天津大学, 20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