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兰州商学院学报》2002年度第1~5期目录(论文文献综述)
赵前[1](2021)在《从官商合办到公私合营 ——中国实业银行研究(1937-1951)》文中研究表明本文聚焦“小四行”之一的中国实业银行(1937-1951),从权资关系互动的角度理解银行业的变迁。进而探讨不同时期政权组织对银行业的控制特点和方式,以及较长时段一般银行的因应之道。1937年4月,中国实业银行被国民政府增资改组,成为官商合办银行。不久抗战爆发,中国实业银行裁并分支行处,内迁至大后方,并响应大后方金融网的构建,重新设立行处,却由于国民政府取向的变化,业务发展及行处设立远逊于国家银行与省地方银行。为了突破经营困境,中国实业银行谋划增资改组,引入商股,清退官股,重新回归完全意义上的商业银行。最终由于国民政府内部的权力斗争,功败垂成。不过中国实业银行利用国民政府战时金融统制的弱效,顺利扩充商股,重新占据主动权,体现出战时国家权力与银行资本共同扩张的局面。战后中国实业银行回迁上海,接收、清理和复员中国实业银行。在国民政府财政部的监管过程中,发现伪中国实业银行的诸多“非法”行为,甚至不乏总行的战后包庇,财政部最终竟以妥协告终。国民政府力求重建战后金融体系,监管银行业的清理和复员,却体现出“监而不管”的特点,为战后金融市场的乱序提供了某种历史解释。1949年5月份,上海解放,中国实业银行被中共接管改造为最早的一批“公私合营”银行之一。中国实业银行不同于过去排拒官股的表现,反而积极配合国家银行,力求转型为国家银行政策的执行者,背后原因远非过去仅仅认为的中共的强行改造。公私合营银行的业务发展与顺利改造,得益于政治权力的倾向,以及职工群体的动员。总体来说,国民政府对于银行业往往采取资本和人事进行双重控制,银行股东争夺股本的属性,意味着银行权力需要凭依资本,甚至国家权力渗透到商业银行,也要有资本的形式包裹。而中共建政后的银行业改造,资本的权力化不断被边缘,组织控制和政治动员成为中共控制银行业的新着力点。中国实业银行拥抱国家银行体系,既是符合时宜的逐利使然,也是新的经济体制下的无奈选择。
袁松[2](2021)在《债券信用评级机构与投资者之民事法律关系辨析》文中提出近年频发的债券违约等问题,表明我国债券市场的稳定规则并未有效构建,而法律关系的明晰将大大加速上述构建进程。结合2019年《证券法》修订以来不断规范包括信用评级机构在内的债券市场中介机构的立法导向,对本文主题的研究具有紧要的实践意义。遵循着从理论到实践的逻辑,第一章先对评级法律关系进行了概念界定,之后基于法律关系三要素的基本研究方法展开论述:主体层面,信用评级机构是一种提供信用评级服务的市场主体、投资者是接受该等服务的消费者;评级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信息、金钱和行为的三重属性,信用评级信息、信用评级费用和信用评级行为均为评级法律关系的客体;投资者的信息获取权、评级机构的费用收取权和真实准确完整陈述的义务,构成了评级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鉴于评级法律关系具有合同和侵权的双重性质,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别从合同法视角和侵权法视角,针对评级法律关系的产生、性质和内容展开了进一步的论述。在合同法视角下,评级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依赖于评级合同法律行为,被评级的发行人在未获得投资者授权的情况下代理投资者向评级机构发出了要约,评级机构发布评级报告的行为构成要约邀请,投资者购买债券意味着其确认了前述要约,同时推定信用评级机构作出了承诺。遵循上述路径成立的评级合同,在性质上属于服务合同之下的承揽合同,其内容取决于双方的约定和法律之规定。基于评级合同法律关系,信用评级机构可能向投资者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在侵权法视角下,评级侵权法律关系的产生依赖于评级侵权行为。评级侵权行为在性质上既是一种证券虚假陈述的行为,又是一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这也决定着评级机构应负的侵权责任。第四章结合具体案例提出了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在仅有的31件公开案例中,投资者以发行人和信用评级机构为共同被告提起了诉讼,但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理由是其未尽到前置的举证义务。目前司法实践中,投资者很难以违约为由起诉评级机构,在侵权诉讼的案由选择和起诉门槛上亦存在问题。五洋案的实践提示裁判者在对评级机构定责时,应综合考虑到投资者的损失、评级机构的主观过错和获利等诸多因素。针对上述实践中的问题,立法上应继续完善评级合同、消费者维权等方面的规定,使投资者具有更多的维权渠道;同时应对先进的司法经验,比如对投资者损失的确定方法、对评级机构的过错推定原则,赋予更高的法律位阶。
张然[3](2020)在《“珞珈龙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文心雕龙》研究是中国古代文论研究领域的显学,自黄侃先生拉开了《文心雕龙》研究的现代序幕,一代代学者砥砺前行。现如今,《文心雕龙》研究被称为“龙学”,这项研究已经成果斐然、蔚为大观。武汉大学位于中国的中部,其前身是晚清名臣张之洞在1893年创办的自强学堂,武大是名副其实的中国最早的百年老校之一。《文心雕龙》与武汉大学的缘分,也已有百年历程。1914至1919年,黄侃先生于北京大学传授《文心雕龙》。1919年离开北大后,他将有关《文心雕龙》的课程带至武昌高等师范学校、武昌中华大学等高校,珞珈龙学由此开启。时至今日,已逾百年。黄侃、朱东润、刘永济、刘绶松、刘纲纪、吴林伯、易中天、罗立乾、李建中等多位先生的薪火相传,力保珞咖龙学历经风雨,仍龙脉不断。梳理珞珈龙学的百年历程,可分成三个阶段:阶段一,珞珈龙学初创期(20世纪初至50年代),这一阶段的代表学人有黄侃、朱东润、刘永济三位先生。黄先生是导夫先路之人,在学术研究和三尺讲坛上,均点燃了珞珈龙学的星星之火。朱先生接棒,以一部《中国文学批评史大纲》,贡献了精彩的“刘勰”一章,进一步强化了对义理阐释的重视。刘先生则是筑其重镇式的学者,《文心雕龙校释》一书成为“龙学”经典,由此奠定了珞珈龙学重义理阐释、重宏观研究的学派特质。这三位先生皆注重理论阐释,尤其关注刘勰的创作论思想,此研究倾向对路珈龙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其后的俊贤们基本都沿着这一方向,不断深化、拓展。同时,对理论阐释重视的背后,也有着学者们借古鉴今的良苦用心,注重现实的研究品格开始逐渐显现。简言之,初创期的珞珈龙学之特点可以概括为:开始重视对义理的阐释,并从整体、全面的角度对《文心雕龙》做研究。阶段二,珞珈龙学发展期(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至90年代),这一阶段的代表学人有刘绶松、刘纲纪、吴林伯、易中天、罗立乾五位先生。刘绶松先生的学术蓬勃期遇上了政治运动的蓬勃期,他的“龙学”研究有着深刻的时代印记,时时处处都从社会主义现实主义的角度,去分析刘勰文学思想中的文学与政治关系的相关理论。虽然这种研究视角在无形中削弱了对《文心雕龙》审美思想的探讨,但却成为珞珈龙学现实品格的一种独特的表现。珞珈龙脉传至刘纲纪先生,刘先生凭借极高的理论水平,使珞珈龙学又上了一个高度。他以极强的逻辑性建构了刘勰美学思想的理论体系,并将刘勰及《文心雕龙》定位为哲学家与哲学典籍,这一观点仍时常被后学征引。同时,其专着《刘勰》是较早在台出版的来自大陆的学术专着,是珞珈龙学扩大对外影响的一个范例。吴林伯先生则是珞珈龙学中不容忽视的一位大家,虽着作等身,但所获声名并不相称,这与其专着《<文心雕龙)义疏》《<文心雕龙>字义疏证》出版时间较晚有关,但吴先生真正做到了校注释义全面发展,又因国学基本功扎实,其“龙学”着述功力深厚,是“龙学”界亟待挖掘的一座宝藏。吴先生还指导过一篇硕士论文《<文心雕龙)美学思想论稿》,此文的作者是易中天先生,他同刘纲纪先生一样也研究了《文心雕龙》的美学问题。这篇讨论《文心雕龙》美学问题的论文,历经多次修改后,出版了同名专着《<文心雕龙>美学思想论稿》,是首部研究《文心雕龙》美学思想的专着。发展期的最后一位代表人物是罗立乾先生,他同吴先生一样,在校注释义方面均有建树。他对刘永济先生及《文心雕龙校释》素有研究,其《新译文心雕龙》明显有《校释》的影子。罗先生还注重探讨《文心雕龙》的当下之用,在珞珈龙学现实品格方面,极具代表性。发展期的这几位代表人物,沿着初创期先贤们奠定的重义理、重宏观的研究方向,继承并光大了珞珈龙学的这种学统。无论是刘绶松先生被誉为“《文心雕龙》理论研究的奠基石”①的《<文心雕龙)初探》,还是刘纲纪、易中天两位先生在建构刘勰美学思想理论体系方面的努力,抑或是吴林伯先生对刘勰文学思想与其它典籍理论之间关系的厘清,以及罗立乾先生对《文心雕龙》理论精义当下之用的多番探讨,这些都彰显了珞珈学人对初创期先贤们理论品格的自觉追求,以及对刘勰文学思想古为今用的现实性考虑。概言之,发展期的珞珈龙学承接了初创期的研究方向与学术品格,在政治运动纷杂的历史时期没有放弃对刘勰及《文心雕龙》的研究,并想方设法从各种角度为刘勰及《文心雕龙》赋予“新生”,这也使得现实的品格一直流淌在珞珈龙学的血脉中,并成为其一大亮点。改革开放后,珞珈龙学的发展日益蓬勃。研究领域及方向日渐多元,理论着述都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对外交流不断扩大。这些都使珞珈龙学的实力得到了极大的增强,现今珞珈龙学已成为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都不容忽视的“龙学”学派。阶段三,珞珈龙学拓新期(2001至2019年),这一时期的珞珈龙学成果不断,学人辈出,李建中先生是此期代表。他在《文心雕龙》文本的译注,理论的阐释与解读,刘勰的人格精神,“龙学”的学术史等多个研究领域,皆有涉猎。依靠以中西比较和古今对话的学术思路,他为新世纪的珞珈龙学不仅贡献了《文心雕龙讲演录》《文心雕龙导读》《龙学档案》等重要成果,还凭借“青春版《文心雕龙》”成功地完成了《文心雕龙》课程的教改。拓新期的其他珞珈学人同样在注重理论研究,强调现实针对性方面做出了诸多努力,对《文心雕龙》各种重要理论、观点、命题的探讨仍旧是主要的研究选题。尤其是珞珈讲坛上的老师善于把《文心雕龙》的理论研究与学科的学术动向相结合,对学生起到了很好的引领作用。在师生的共同努力下,珞珈龙学整体发展情况良好、有序。尤其是2011年成功承办中国《文心雕龙》学会年会后,珞珈龙学更是维持每年都有相关“龙学”着述发表的势头,而这也体现了珞珈龙学积极的人才培养工作和合理的人员梯队建设。总体而言,新时期珞珈龙学的着述质量及学界认可度均较高,研究具有多学科、跨学科及多视角的特点,并开始有意识地总结前辈学人及整个学派的研究成果。不过,发展至百年的该学派仍然没有出现可以比肩《文心雕龙校释》的经典之作,缺乏可以扛鼎的“龙学”专着。这是种遗憾,但更是对珞珈龙学的鞭策与期待。总之,珞珈龙学以20世纪初黄侃先生在武昌高等师范学校的讲坛上传授《文心雕龙》为发端,以刘永济先生在武汉大学讲授《文心雕龙》并将讲义集结成书,作为其学统正式确立的重要标志。代表学人及作品有刘永济先生的《文心雕龙校释》、刘纲纪先生的《刘勰》、吴林伯先生的《<文心雕龙>义疏》、易中天先生的《<文心雕龙)美学思想论稿》、罗立乾先生的《新译文心雕龙》以及李建中先生的《文心雕龙讲演录》等。该学派的主要特点在于注重对《文心雕龙》做整体性的研究,善于从义理阐释的角度去剖析刘勰的文学思想,突出学术研究的现实品格并着力与教学相结合。
孙有略[4](2020)在《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完善路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生态文明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密切相连,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个重要的价值追求。当环境司法专门化与专业化创新发展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不仅要求形成专门化的司法体系,也要求环境司法专业化的内涵加深,更需要极大地凸显社会组织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职能与作用。但是社会组织在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过程中依然面临诸多困境,与其他主体相比其法律能力有待加强,而本文也是基于此问题展开。首先,本文阐述了社会组织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生成逻辑。从公民环境保护的宪法义务,到公共信托理论下的利益转化,再到风险社会的法律回应,由此构成了保障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根基。其次,基于2015-2018年四年期间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概况发现,制度优势未能充分发挥、社会组织诉讼能力不足、诉讼参与积极性不高等问题比较突出。从内因看,由于政府环境行政的俘获,社会组织与企业、政府之间的关系呈现出不平等状态;同时,在现行管理体制下社会组织缺乏独立自主性,与环境污染企业相比,其获取环境信息能力、内部治理结构均不占优势,在诉讼程序与模式上也存在着一定的限制。从外因看,运用经济学分析框架发现,诉讼成本自担、诉讼的社会效益提升有限导致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成本与收益不平衡。此外,环境污染问题的复杂性与公众对社会组织认知上的偏差也成为重要的阻碍因素。最后,对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路径进行完善前需要确立一个大前提,即厘清“公益”与“私益”的边界、区分奖励机制与牟取经济利益的不同、促进正诉与防止滥诉目标的实现。具体来看,在立法上实现诉讼功能保障、在司法上对相应诉讼规则进行完善、在行政上提升社会组织诉讼参与能力、在公众认知转变上营造诉讼氛围,从而更好地推动社会组织参与到环境保护及环境问题的治理当中。
朱子钰[5](2020)在《山东省农村特色文化产业集群发展研究》文中认为“保护利用乡村传统文化,重塑乡村文化生态,发展农村特色文化产业”在《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被明确提出,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持续深入推进,以及农村社会内涵式发展的现实需求,发展农村特色文化产业已然成为新时代文化建设的新命题。与此同时,产业集群在新经济地理空间上不断形成新的农村聚落,为农村特色文化产业的研究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在此背景下,本文从产业集群理论入手,选取农村特色文化产业为研究对象,利用文献研究、田野考察和案例研究的方法,梳理山东省农村特色文化产业集群的概念、基本现状与特征,同时分析了山东省农村特色文化产业集群产生的动力机制,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试图勾勒出农村特色文化产业集群发展的山东路径。本文认为,目前山东省农村特色文化产业集群划分为手工艺产业、书画产业、文创农业、乡村文化旅游和其他特色文化产业集群五大类别,基于资源共享效益、规模扩大效益、降低成本效益和技术创新效益,构建了“四要素”动力机制,分析了山东省农村特色文化产业集群角色缺位、合作低效、结构失衡、人资制约和创新乏力等掣肘因素,并提出政策聚集、企业聚集、价值聚集、人才聚集和创新聚集等解决思路,为我国特色文化产业提供经验借鉴,以优势特色文化产业集群的打造,实现农村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刘君[6](2020)在《上海生生牧场发展变迁研究(1929-1949)》文中研究表明1929年,在南京国民政府鼓励创办企业,颁布《公司法》、《工厂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传入中国半个多世纪的乳业的本土化渐趋完成的时代背景之下,沈九成因个人际遇创办生生牧场。在5年左右的时间里,生生牧场便发展为近代上海最大的华商牛乳场。自1929年至1949年的20年时间里,在生生牧场的发展变迁中,其经理凡四变。据此,生生牧场20年的发展可以划分为四个时期。一是1929年至1933年,由沈九成的长子沈鹏程担任经理,为生生牧场的创办和初步发展期;二是1933年至1940年,沈九成出走三友实业社后,自任经理,为生生牧场的快速发展期;三是1940年至1946年,由沈九成的三子沈万灵担任经理,为生生牧场的调整期;四是1946年至1949年,生生牧场被中国国民党的中央信托局接收,为生生牧场的衰退期。在不同的发展时期,生生牧场的发展战略和销售战略均有所不同。1929年至1933年,生生牧场初始创办,奶牛的采购、员工的招聘、土地的租赁,以及生产设备的买入,奠定了生生牧场营业及发展的基础。此一时期,生生牧场通过文化濡化、竞争者定位、与三友实业社合作等销售方法,将企业的新鲜牛奶消费群体牢牢固定在社会上层人士之中。1933年,沈九成接掌生生牧场之后,通过产品结构的调整、销售模式的扩大、以及制定灵活的销售策略,使生生牧场的规模快速增长,其消费者群体由社会上层人士逐渐向社会中层人士下移。但是,随着日寇的入侵、上海的沦陷,生生牧场的销售规模因日伪政府的配给制度而萎缩。1940年8月24日,沈九成被绑架之后,将生生牧场交由三子沈万灵经营。沈万灵在艰难困苦的沦陷时期,调整生生牧场的销售战略,以生生牧场的“A”字消毒牛乳只为社会上层人士提供。这一销售战略的调整,维持了生生牧场在日伪时期的艰难生存。1946年,抗日战争胜利后,企业员工联合国民党的战后接收人员,诬告沈九成、沈万灵为汉奸。生生牧场因此被中央信托局接收。在中央信托局管理上海生生牧场时期,其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多方干扰,不断萎缩,使得生生牧场走向衰落。基于对生生牧场1929至1949年间四个时期生产销售活动的研究,从微观的视角展现了近代的企业发展与社会环境变迁之间的复杂互动关系。一方面,牛奶的消费人群从社会上层人士扩展至社会中上层人士,又因为社会环境的变迁上移至社会上层人士。物的社会生命史,不仅是一个经济关系,还受到不同历史时期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的制约。另一方面,企业的生产销售活动,需要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社会政治环境的保障。经营自由作为经济增长的前提,是企业生产销售活动能否正常展开的必要条件。生生牧场的发展历程,是近代中国国民党国民政府时期经济增长和经济衰落的见证。
刘刚[7](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周丽[8](2019)在《共治逻辑下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研究》文中认为伴随国家-社会关系的调适,社会公众对高绩效公共服务需求的增生,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实践的开展,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需要在新问题、新视角和新材料的驱动下给予新的探究。本文聚焦于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复杂关系,通过构建一个契合中国情境的政社关系解释框架,在分析改革开放40年政社关系的制度变迁和行动建构之基础上,探索促成政社共治的制度化之路。本文基于政府和社会组织关系共治制度化的研究主题,在充分比较分析该领域研究文献的基础上,建构了一个包含“制度”与“行动”双重理论视角的整合性分析框架,并尝试在本文提出的“嵌套式制度结构”中讨论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这一讨论以国家-社会关系的历史演进、公共服务时代的来临以及治理实践勃兴所构成的情境为背景,论述了共治及其制度生成的可能性,本质上是讨论当前政社关系所面临的宏观制度环境。作为进一步的讨论,本文在规则制定、监督激励、独立性、价值目标和行动者黏合方式五个维度展开分析,以此系统呈现改革开放40年中政社关系的制度变迁过程和变迁特征,并获知宪法、法律和政策影响政社关系趋于共治的机理,并且以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为例,揭示和呈现共治的行动建构过程,探索其中的“螺旋式”结构是如何逐步被制度化的,目的是探究微观机制对政社关系的影响,以此说明促进制度嵌套性的发展是共治制度构建的实质性问题。因此,社会治理的共治逻辑就是制度的嵌套性建构,是本文的核心观点。作为一项研究的理论概括和对策分析,本文围绕政社共治关系制度化的问题意识,从“基于正当性的机制”这一解释政社关系制度化的微观运作机制、“嵌套式制度结构中”中的法治、政策和机制的黏合等角度,做出了对政社共治关系制度化一般逻辑的回答。论文的研究借助质性研究方法,通过对多个地方政府与社会组织互动关系的跟踪调查,获取了大量一手资料,并运用“过程-事件分析”、比较分析、“编码分析”、叙事分析等技术方法,对经验材料进行系统整理和分析。本文的主要研究发现是:1.政社关系的制度变迁属于典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在中国独特的政治体制和政治传统下,执政党促进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的政策是政社关系制度变迁的主导制度因素和驱动力量。2.政社关系制度化的重心呈现出阶段性特征。不同阶段的制度化重心演变过程是为:主体合法性→行动规范→主体间关系→关系运行方式。这四种制度化重心分别对应改革开放40年政社关系的四个阶段,即:“控制-依附”阶段(1978-1991)、“管制-剥离”阶段(1992-2001)、“调控-协同”阶段(2002-2011)与“平等-共治”阶段(2012--)。在这四个阶段中,规则制定、监督激励、独立性、价值目标、行动者黏合方式等制度要素呈现出不同组合。此外,变迁过程中的制度依赖现象不容忽视,如何克服“制度惯性”是政社关系变革所面临的一大挑战。3.制度环境、资源占有、行动者目标、行动策略、行动者地位等行动要素的差异性展现了政社关系建构过程性特征,这些特征具有内在的联系性和连续性。一是从价值角度看,关系构建行动的制度化本质上是重塑公共性的过程。二是从结构角度看,行动者地位是动态的,其演变反映了制度设计者的改革意图;达成政社共治的关键是通过调整资源占有结构,实现各主体的分工优化和权力平衡。三是从方式角度看,行动者的行动具有策略性,这是行动者在既有制度空间和资源约束条件下理性行为的表现。4.在“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这类政社关系互动共治中,呈现出“螺旋式”行动建构特点,这反映了社会治理场域中多元行动者的独特行动逻辑:在初设与规范阶段,制度是行动的重要结构性因素;在优化阶段,信任与道德成为促成共治的关键因素。两套行动逻辑运行方式不同、逻辑重心相异,但却是连续统一相互配合的。5.嵌套性制度建构的水平,影响政府与社会组织共治的绩效,促进共治制度嵌套性的发展成为实质性问题。从一定意义上,社会治理的共治逻辑,就是制度的嵌套性建构,“基于正当性”的机制可以解释政社关系制度化的复杂逻辑。本文正是以此为视角,初步揭示了“嵌套性制度下如何达成共治”的问题:在法治层面彰显公民基本权利,回应社会治理变革;在政策层面以人民为导向,优化政策决策,改进政策执行;在机制层面强化纵向权力分配和横向政策扩散机制,完善社会组织的“自我造血”和“跨界合作”机制等。
刘志娟[9](2019)在《民国中后期婚姻纠纷与基层司法研究 ——以1935-1949年河口婚姻司法档案为中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世纪9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司法档案被运用到了中国法律史的研究中,也有越来越多的国内外学者开始重视司法档案的研究价值。从司法档案出发,可以看到从法律的官方表达到法律实践的整个过程,从而去探寻文本表达与司法实践之间的重合与背离。而不管在中国传统社会,还是在当今社会,婚姻都是一个关注度较高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婚姻纠纷能集中反映特定时代背景下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变迁,也最能从细微处审视社会、家庭与个人三者之间的互动。研究民国时期地方司法档案中的婚姻纠纷,将有助于探究在社会变迁与法律变革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地方司法机关如何将国家层面相对稳定的法律制度变通地适用于动态的基层社会,近代化的法律制度能否在基层司法中得到有效实施,社会变迁中有哪些因素会影响法律功能的发挥,基层法院的司法实践对社会又会产生怎样的影响,等等。本文以民国中后期江西河口司法档案中的婚姻纠纷为材料,辅之以《江西民国日报》等报刊杂志所刊登的零散资料,采用历史社会法学的研究进路进行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重点突出法律制度、司法实践与基层社会之间的并存、互动、变通或者背离,以期得出相关结论。全文除导言外,分五章以及结语。第一章首先对河口司法机构及河口婚姻司法档案进行介绍。河口司法档案中68件婚姻纠纷案件,绝大多数都来自江西河口地方法院;案件中婚姻纠纷的发生地,都在河口地方法院所辖的铅山县与横峰县。铅山与横峰两县是典型的中国内陆小县城,民国时期处于战争的漩涡之中,然一度又出现过政局稳定、人口急剧增加、经济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商贸经济的繁荣刺激了人们价值观念的改变和自我意识的觉醒,人员的流动也使社会关系趋于复杂化,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的稳定与婚姻的和谐产生了不确定的因素。河口司法档案中的婚姻纠纷案件,主要有婚约之诉、同居之诉与离婚之诉三大类。从案件规模来看,离婚案件为数最多,夫妻同居案件次之;所有婚姻纠纷案件,绝大多数由女性主动提起。这反映了近代社会的动荡与变革影响着夫妻地位的微妙变化以及婚姻关系的稳定。第二章论述司法机关处理婚姻纠纷的实体法依据和程序法规范。自清末民初的有关立法,再到南京国民政府的《中华民国民法》,中国的婚姻制度经历了从传统到近代的转型。婚约制度树立了契约自由的精神原则,注重对订约双方人身权益的保护;结婚制度强调男女双方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离婚制度则重点突出男女平权、婚姻自由等价值理念。依据1935年《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编“人事诉讼程序”,婚姻无效之诉、撤销婚姻之诉、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离婚之诉和夫妻同居之诉,属于婚姻事件,适用人事诉讼程序。对处于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同居之诉和离婚之诉适用调解前置程序,即起诉前必须先向法院声请调解,调解不成立再行起诉。而对于婚姻关系不确定的婚约之诉及其他婚姻事件之诉,依普通诉讼程序,可向法院声请调解,亦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这反映了民国政府对维持婚姻关系的谨慎态度,也使婚姻纠纷的当事人有了一定自主选择的空间。第三章主要以河口婚姻司法档案中的离婚卷宗为中心进行司法文书的样本解读。司法档案是法律活动的历史记录,是可信度较高的原始材料,不过司法档案中也难免存在“虚构”的成分。案件当事人为了更好地实现自己的诉求,必然在叙述案件事实时,将有关案情的各要素按照有利于自身的方式表达。河口婚姻司法档案中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基本上都是依照民国民法亲属编中列举的十种法定理由提起离婚之诉,且大多都由女性主动提起。但求得生存环境之改善和获得生活之保障,实为女性提起离婚之诉的根本原因。诉状中法定离婚理由的选择,则反映了民国中后期基层民众对待婚姻纠纷时的诉讼策略和司法考量。民国中后期,国家法律制度的近代化转型已达到了相当之高度,司法场域中的法律知识转型也日益深入,随之基层社会的诉讼话语也在更新。清代诉状中的“冤抑”话语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但近代化的“权利”话语已成为民国中后期司法舞台的主角。第四章主要对基层司法的运作进行实态分析。当社会民众遇到纠纷难以解决时,他们一般先寻求民间调解的力量。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民间调解,以成本低、收效快、易于被纠纷当事人接受等特点而在民国时期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婚姻纠纷中的当事人也会寻求新的诉前救济方式,如借助媒体登报声明公告,或委托律师在报纸上发表启事与对方激烈交锋。向法院声请调解或声请备案也是民国时期婚姻纠纷当事人的选择之一。民事案件依法务须厉行调解。河口司法档案中的婚姻纠纷近半数都由调解结案,从形式上看确实发挥了民事调解在司法中的重要作用,也符合南京国民政府重视调解、减少讼累的制度设计。但是案件以调解不成立者居多数,这与民国中后期民事案件数量快速增长以及“案多人少”的司法困境有着莫大的关联。从整体而言,调解方式在民国的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有利于化解社会冲突、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通过对判决结案的婚姻案件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民国中后期司法官囿于基层社会根深蒂固的传统婚姻观念,竭力维护夫权之下稳定的婚姻关系;在依法审判的“面纱”之下,情理仍在考虑之中,且占据相当大的比重。与先进的婚姻法制相比,基层社会的近代化变迁任重而道远。第五章着重论述婚姻法制中的权利在基层司法中的实现状况。《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中的婚姻法制以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为价值理念和立法原则,婚姻自主权必然是其要凸显的核心内容。但法律文本上的权利不一定能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实现,事实上民国中后期婚姻权利在基层司法中的实现遇到重重阻滞。首先,司法官在审判时,既囿于民事案件中“劝诱”与“教导”并用的审判传统,又要运用近代化的新式法律规则解决婚姻纠纷,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婚姻权利的实现。其次,大多数民众都不具备一般的法律素养,更缺乏新式法律知识,他们往往因缺乏权利意识或缺乏诉讼所需的证据留存意识而举证能力不足,致使其在婚姻诉讼中败诉,无法实现其权利。再者,就案件当事人自身来讲,其提起婚姻诉讼的原动力不足,也影响了权利的实现。尤其当案件以调解不成立终结时,当事人可能选择息事宁人就此罢了,当然诉讼成本也是当事人考虑的因素。最后,男权世俗下传统的力量,如父权阻挠、女性自身摇摆不定、生存压力下只能依附丈夫生活,加之司法官存在偏袒男性的倾向等,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婚姻权利的实现。本章最后讨论了两类特殊案件,一类是妻子诉请别居的案件,另一类是请求脱离同居关系的案件。别居通过司法实践成为了民国时期缓和夫妻关系的一种缓冲制度。由于别居并不解除婚姻关系,丈夫对于妻子的别居以及生活费、抚养费等的诉求更容易让步,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女性婚姻自主权利的实现。脱离同居关系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妾诉请脱离或者姘居的女性诉请脱离,案件最后都实现了脱离同居关系的诉求,这也促进了男女平等价值观念在基层社会的传播。论文结语部分主要论及民国中后期婚姻法制的先进性及其在基层司法实践中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在社会由传统向近代转型的过程中,依据先进的婚姻法制处理婚姻纠纷时,司法机关既要依法审判,又要遵循既定的社会规则,同时其司法行为又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人们的行为导向和社会的价值观念。
徐丽[10](2019)在《“第三代”美国犹太文学及其在中国的传播研究 ——从迈克尔·夏邦到乔纳森·萨福兰·福厄》文中指出美国犹太文学是美国文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作为少数族裔文学备受国内外学者的关注。美国犹太文学反映了犹太民族的宗教信仰、文化底蕴,也反映了各个时期现实世界与犹太民族的相互作用和影响。美国犹太文学因为在构成形式和思想传达方面带有鲜明的民族特质,独具民族特色,对美国文学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犹太人经历了四次移民浪潮来到美国,通过自身不屈不挠的民族精神,在美国这片土地上取得了许多令人瞩目的成就。“第一代”美国犹太作家在同美国主流文化的对峙中,倾向于坚持犹太传统的写作特点。他们的作品形式多样化,并且叙述直接,关注犹太人在美国的境遇。虽然这些犹太作家进入了美国文学的领域,但是他们的作品并没有对文学界产生深远的影响。“第二代”作家的作品与“第一代”作家相比,在美国社会的影响力更大更广。从艾萨克·巴舍维斯·辛格(Isaac Bashevis Singer,1904-1991)到伯纳德·马拉默德(Bernard Malamud,1914-1986),从索尔·贝娄(Saul Bellow,1915-2005)到菲利普·罗斯(Philip Roth,1933-2008),这些犹太作家继承了“第一代”作家的传统,坚持讨论犹太性和身份以及大屠杀造成的创伤问题,同时也讨论了犹太民族日益被同化的危机,并开始创作带有主流色彩的文学作品。1976年,索尔·贝娄凭借《洪堡的礼物》(The Gift of Humboldt)获“普利策”小说奖,同年获得诺贝尔文学奖。1978年,艾萨克·巴什维斯·辛格的小说《卢布林的魔术师》(The Magician of Lublin)获得了诺贝尔文学奖。可以说,“第二代”美国犹太作家把美国犹太文学带到了巅峰时期。从80年代开始,“第三代”美国犹太作家作品不断问世,不断获奖,赢得了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关注。他们更加突出表现作品犹太特性的特征,同时他们的作品中还注重关注“犹太复古”、“大屠杀”、“以色列政治”等题材,作品的落脚点始终是在宣扬犹太的伦理道德。由于这个时期美国多元文化论的盛行,美国犹太作家不再因为自己的少数族裔身份而感到自卑,反而以自己的身份故事为素材进行写作,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犹太传统价值观的回归和观照。“第三代”美国犹太文学除了回归“犹太性”,还体现了犹太复仇反思和“大屠杀”反思的特点。虽然美国犹太文学已经取得了瞩目的成就,但是它在中国的传播还处于滞后阶段,尤其是“第三代”美国犹太文学在中国的传播。本文通过介绍美国犹太文学的发展历程,总结了美国犹太文学的民族特色,包括在作品中所表现的精神诉求和艺术特性,还有美国犹太文学的历史线索—从理想表达到主题回归。划分了三代美国犹太作家的界线,归纳三代作家的写作特点和在美国主流文学的影响下所坚持的立场。对“第三代”美国犹太文学的三个代表人物迈克尔·夏邦(Michael Chabon,1963-)、纳森·英格兰德(Nathan Englander,1970-)和乔纳森·萨福兰·福厄(Jonathan Safran Foer,1977-)的犹太文学作品进行分析,总结出“第三代”美国犹太文学的写作特点和坚持的立场。通过我国学者对于三位作家译着、研究论文和对他们作品汉译本的比较分析,总结出“第三代”美国犹太文学在中国的传播现状。由此来看,美国犹太文学在中国的传播现状,包括译介和研究两方面,分析中国读者对于美国犹太文学乃至文学作品关注度下降的原因,提出美国犹太电影是对美国犹太文学的“二次传播”,同时论证“第三代”美国犹太文学需要一种“国际视野”,即超越自身、超越局限才能得到长远的发展。民族的发展势必会受到主流文化的影响和融合,否则就会边缘化。美国犹太文学自身需开放自我,在坚持犹太性的同时,一定要打开眼界,跨出犹太主题的羁绊。要把犹太主题放在更广阔的、多民族交融的文化场景中。只有这样才能克服犹太性的偏狭,才可能使其被接受。美国犹太文学不能只是依靠大屠杀主题或是大家对犹太民族的历史同情获得生存价值,它也是犹太民族与其他民族交流的重要工具。它不仅仅是民族日记,更是与其他民族相互沟通和交流的工具和渠道,一定要走出这样的历史羁绊。分析“第三代”美国犹太文学在中国的传播以及把美国犹太文学当作一种文学传播类型加以研究,不仅扩大了我们对外国族裔文学研究的视野,而且也能使我国文学的发展和创作从中得到借鉴和启发。
二、《兰州商学院学报》2002年度第1~5期目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兰州商学院学报》2002年度第1~5期目录(论文提纲范文)
(1)从官商合办到公私合营 ——中国实业银行研究(1937-1951)(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与创新 |
四、研究材料与方法 |
五、中国实业银行简介 |
第一章 抗战时期中国实业银行内迁与改组 |
第一节 战时中国实业银行的经营情况 |
第二节 中国实业银行的内迁困境 |
第三节 中国实业银行的增资改组 |
小结 |
第二章 战后中国实业银行的监管与清理 |
第一节 中国实业银行的接收与复员 |
第二节 财政部对中国实业银行的监管 |
第三节 中国实业银行的清理与回应 |
小结 |
第三章 建国初期中国实业银行的改造与转型 |
第一节 解放后中国实业银行的经营 |
第二节 中国实业银行的公私合营改造 |
第三节 身份认同与政治动员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债券信用评级机构与投资者之民事法律关系辨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动因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及特别说明 |
第一章 评级法律关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
一、评级法律关系的概念界定 |
二、评级法律关系的主体 |
(一)信用评级机构 |
(二)投资者 |
三、评级法律关系的客体 |
四、评级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 |
(一)投资者的评级信息获取权 |
(二)评级机构的费用获取权和投资者的付费义务 |
(三)评级机构的真实、准确、完整陈述义务 |
第二章 合同法视角下的评级法律关系 |
一、评级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 |
(一)评级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 |
(二)信用评级的两种付费模式 |
(三)评级合同法律行为 |
二、评级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内容和引起的责任 |
(一)评级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 |
(二)评级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 |
(三)评级合同法律关系引起的责任 |
三、评级合同法律关系构设可能存在的不足及阐明 |
(一)平等性不足及阐明 |
(二)自愿性不足及阐明 |
第三章 侵权法视角下的评级法律关系 |
一、评级侵权法律关系的产生 |
(一)信用评级较难被认定为产品 |
(二)评级侵权行为的性质 |
二、评级侵权法律关系引起的责任承担 |
(一)责任的认定及范围 |
(二)归责原则 |
(三)免责事由 |
三、评级侵权与评级合同的关系 |
(一)基于责任范围的考量 |
(二)基于举证责任的思考 |
(三)选择主张侵权对投资者更为有利 |
第四章 实证视角下的评级法律关系问题及解决建议 |
一、从已公开案例看投资者向信用评级机构主张权利的困境 |
(一)案例检索概况 |
(二)原告的诉求及裁判结果 |
(三)对裁判结果的评析 |
二、以“五洋案”为例再探实务中的评级法律关系 |
(一)五洋案评级侵权法律关系如何形成 |
(二)五洋案评级侵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
(三)对五洋案的简析 |
三、信用评级机构对投资者承担责任背后的利益衡平 |
(一)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承担责任的依据 |
(二)信用评级机构承担民事责任限度的思考 |
(三)小结 |
四、围绕投资者维权的立法和司法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3)“珞珈龙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来源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论文主要创新点 |
第一章 初创期的“珞珈龙学” |
第一节 珞珈龙学的奠基 |
一、珞珈龙学之诞生 |
二、黄侃与珞珈龙学 |
三、朱东润的“龙学”成果 |
第二节 刘永济:珞珈龙学之功臣 |
一、“龙学”专着之特点 |
二、《文心雕龙校释》义理研究 |
三、“龙学”对词学的影响 |
四、“龙学”的中西比较思维 |
第二章 发展期的“珞珈龙学”(上) |
第一节 珞珈龙学的发展 |
一、珞珈龙学之长成 |
二、胡国瑞的“龙学”成果 |
第二节 刘绶松对“龙学”的贡献 |
一、高度强调政治性的学术研究思路 |
二、论《文心雕龙》中的现实主义 |
三、关于《文心雕龙》研究的“阶级性” |
四、刘绶松“龙学”之特点 |
第三节 刘纲纪的“龙学”成就 |
一、对刘勰及其《文心雕龙》的定位 |
二、《文心雕龙》的美学思想及其现代意义 |
三、刘勰的人格精神、佛学思想与思维模式 |
四、对刘勰生平事迹之考证 |
五、与刘纲纪先生的商榷 |
第四节 吴林伯:珞珈“龙学”的巨匠 |
一、极富特点的“龙学”着作 |
二、论《文心雕龙》诸命题 |
三、论《文心雕龙》与其它典籍的关系 |
四、吴林伯“龙学”治学方法 |
第三章 发展期的“珞珈龙学”(下) |
第一节 易中天的“龙学”着作 |
一、《文心雕龙》之文学本体论 |
二、《文心雕龙》之创作规律论 |
三、《文心雕龙》之审美理想论 |
四、易中天对珞珈龙学的贡献 |
第二节 罗立乾的“龙学”着述 |
一、《新译文心雕龙》的“承”与“新” |
二、两大类“龙学”论文 |
三、罗立乾对“龙学”的态度 |
第四章 拓新期的“珞珈龙学” |
第一节 新世纪的珞珈龙学 |
一、论文的定量和定性分析 |
二、珞珈龙学之壮大 |
第二节 李建中:传承“珞珈龙学”的薪火 |
一、发现《文心雕龙》的诗性智慧 |
二、重释《文心雕龙》的关键词 |
三、创生《文心雕龙》青春版 |
结语 |
一、珞珈龙学的现实品格 |
二、珞珈龙学的辐射效应 |
附录 “珞珈龙学”大事记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4)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完善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点和不足 |
第一章 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问题 |
第一节 社会组织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
一、社会组织的概念及类型 |
二、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历程 |
第二节 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 |
一、风险社会理论 |
三、环境义务理论 |
二、公共信托理论 |
第二章 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镜像 |
第一节 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的司法回溯 |
一、2015-2018 年司法案例梳理 |
二、司法实践呈现的特点 |
第二节 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问题 |
一、制度“搁置”现象严重 |
二、诉讼参与能力不足 |
三、诉讼参与积极性不高 |
第三章 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困境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现实困境的内在机理 |
一、环境治理不平等的三方关系 |
二、社会组织诉讼能力的劣势 |
三、诉讼程序与模式上的难题 |
第二节 现实困境的外在机理 |
一、成本-效益分析框架下的诉讼动因不足 |
二、环境侵权问题的复杂性 |
三、公共认知的偏差 |
第四章 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完善路径 |
第一节 路径构建的基本前提 |
一、厘清“公益”与“私益”之边界 |
二、区分激励机制与牟取经济利益 |
三、促进正诉与防治滥诉目标的实现 |
第二节 具体的实现方式 |
一、立法上实现诉讼功能之保障 |
二、司法上对诉讼规则的完善 |
三、行政上提升社会组织诉讼参与能力 |
四、转变公众认知营造诉讼氛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5)山东省农村特色文化产业集群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产业集群理论与农村特色文化产业集群 |
(一) 产业集群理论 |
(二) 农村特色文化产业集群 |
二、山东省农村特色文化产业集群发展现状 |
(一) 山东省农村特色文化产业集群发展的基本现状 |
(二) 山东省农村特色文化产业集群发展的基本特征 |
三、山东省农村特色文化产业集群发展的动力机制 |
(一) 动力机制的要素构成 |
(二) 基础要素:齐鲁文化资源内生与开发 |
(三) 主导要素:规模化生产与出口 |
(四) 支撑要素:创意升级与产业融合 |
(五) 推动要素:互联网生产经营 |
四、山东省农村特色文化产业集群发展存在的问题 |
(一) 集群角色缺位:政府引导失范下的政策供给不足 |
(二) 集群合作低效:封闭性组织边界下的半成熟聚集 |
(三) 集群结构失衡:文化价值孕育不足下的业态滞后 |
(四) 集群人资制约:创意人才缺失下的集群培育困境 |
(五) 集群创新乏力:商业营运落后下的产业发展弱势 |
五、山东省农村特色文化产业集群发展的路径选择 |
(一) 政策集聚:以融合发展促进政策精准供给 |
(二) 企业集聚:以重点园区建设突破组织边界 |
(三) 价值集聚:以业态重构实现文化价值拓展 |
(四) 人才集聚:以创意人才力量凸显集群品牌 |
(五) 创新集聚:以技术共生增强集群网络协同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6)上海生生牧场发展变迁研究(1929-194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目的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依据 |
1.2.1 理论依据 |
1.2.2 现实依据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近代奶业史的研究 |
1.3.2 近代农业企业史的研究 |
1.4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的创新点 |
第二章 生生牧场的创办与生产经营的展开(1929-1933年) |
2.1 沈九成创办生生牧场的背景 |
2.1.1 沈九成创办生生牧场的个人际遇 |
2.1.2 沈九成创办生生牧场的政策背景 |
2.1.3 沈九成创办生生牧场的行业时机 |
2.2 生生牧场的创办 |
2.2.1 奶牛的采购及其生产管理 |
2.2.2 土地的租赁 |
2.2.3 员工的招聘 |
2.2.4 生产设备的买入 |
2.3 沈鹏程时期生生牧场生产经营的展开 |
2.3.1 文化濡化:形塑消费者饮食习惯的企业经营方法 |
2.3.2 横向拓展:以奶妈为竞争者定位的企业经营策略 |
2.3.3 纵向连合:与三友实业社合作的企业经营模式 |
第三章 生生牧场的迅速发展与销售规模的扩大(1933-1940年) |
3.1 沈九成接掌生生牧场的经过 |
3.1.1 三友实业社劳资纠纷案与沈九成出走三友实业社 |
3.1.2 沈九成接掌生生牧场 |
3.2 从单一鲜奶到全面化战略:生生牧场产品结构的调整 |
3.2.1 牛奶 |
3.2.2 冰淇淋 |
3.2.3 奶油 |
3.2.4 其他乳制品 |
3.3 生生牧场的销售模式 |
3.3.1 订户模式 |
3.3.2 专卖店模式 |
3.3.3 杂货店模式 |
3.3.4 交易会模式 |
3.4 生生牧场的销售策略 |
3.4.1 药品、食品、饮品:产品的物质功能定位 |
3.4.2 “国货”:产品的政治功能定位 |
3.4.3 营养与健康:产品的社会功能定位 |
3.4.4 早餐与现代性:产品的生活方式功能定位 |
3.5 生生牧场迅速发展的原因 |
3.5.1 沈九成与穆藕初交往考证 |
3.5.2 沈九成的经营经验与企业家才能的展现 |
第四章 生生牧场销售战略的调整与等级结构的嵌入(1940-1946年) |
4.1 沈九成被绑案与沈万灵接手生生牧场 |
4.2 生生牧场生产等级的提升 |
4.2.1 上海市乳业等级制度的建立 |
4.2.2 生生牧场的质量控制与等级提升 |
4.3 生生牧场消费等级的嵌入 |
4.3.1 近代上海的社会分层与牛奶的品牌选择 |
4.3.2 生生牧场消费人群的社会结构 |
4.3.3 日伪时期生生牧场销售对象的上移 |
第五章 生生牧场的衰退与政治权力的介入(1946-1949年) |
5.1 中国国民党接收生生牧场的经过 |
5.2 中央信托局与生生牧场的衰退 |
5.2.1 中央信托局接收生生牧场与国民党的派系斗争 |
5.2.2 中央信托局管理上海生生牧场时期的衰退 |
第六章 结论 |
附录 :沈九成父子年谱初编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7)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8)共治逻辑下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缘起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宏观研究 |
二、关于组织与环境的中观研究 |
三、关于行动及其策略的微观研究 |
四、研究述评 |
第三节 研究问题和研究思路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思路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一、知识观 |
二、研究策略 |
三、基于信度与效度考量的资料收集与分析 |
第二章 理论基础和分析框架 |
第一节 政社关系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制度视角下的组织理论 |
二、行动视角下的“组织合作” |
第二节 政社关系中的“分析性概念” |
一、嵌套式制度结构 |
二、行动与行动者 |
三、“共治” |
第三节 政社关系的整合性分析框架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共治生成的可能性:三个事实基础 |
第一节 国家-社会关系的历史演进 |
一、国家权力的释放 |
二、社会结构的变革 |
三、政社关系的调适 |
第二节 “公共服务时代”的来临 |
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要求 |
二、服务指向的治理体系再造 |
第三节 治理领域的理论勃兴 |
一、西方治理理论及其适用性 |
二、当代治理理论的中国话语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走向共治:政社关系的制度变迁 |
第一节 如何分析制度?——从要素到过程 |
一、制度的特征与要素 |
二、制度变迁 |
第二节 政社关系的制度变迁过程 |
一、阶段一:控制-依附(1978-1991) |
二、阶段二:管制-剥离(1992-2001) |
三、阶段三:调控-协同(2002-2011) |
四、阶段四:平等-共治(2012--) |
第三节 政社关系的制度变迁特征 |
一、典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 |
二、不同阶段制度重心迁移 |
三、党的政策是主导和先行力量 |
四、明显的路径依赖现象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共治的行动建构:政府购买服务中的政社关系分析 |
第一节 购买行动的分析要素 |
第二节 购买行动的建构过程 |
一、初设阶段的行动特征 |
二、规范阶段的行动特征 |
三、优化阶段的行动特征 |
四、行动特征的比较分析 |
第三节 “螺旋式”行动建构:购买行动模式建构的特征和逻辑 |
一、行动者网络理论的引入及其适用性 |
二、“螺旋式”行动建构的呈现 |
三、“螺旋式”行动建构的内在逻辑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如何达成共治:共治的制度化之路 |
第一节 共治制度化的“隐形之手” |
一、制度化及其机制 |
二、基于正当性的制度化机制 |
第二节 公共性扩张的法治建设路径 |
一、彰显公民基本权利 |
二、回应社会治理变革 |
第三节 人民导向的政策改进路径 |
一、优化政策决策 |
二、改进政策执行 |
第四节 多维视角的机制优化路径 |
一、理顺纵向府际间权力分配机制 |
二、强化横向府际的政策扩散机制 |
三、健全社会组织“自我造血”机制 |
四、完善社会组织“跨界合作”机制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论与讨论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三节 进一步的讨论 |
一、政社互动中的公共性再生产 |
二、合作治理中的政府角色转型 |
三、行政学研究中的制度与行动 |
参考文献 |
后记 |
附录 |
附录A: 调查问卷 |
附录B: 针对民政部门的访谈提纲 |
附录C: 针对社会组织的访谈提纲 |
附录D: 正式访谈目录 |
附录E: 访谈文本(部分) (另附支撑材料) |
附录F: 本文的逻辑思路与核心观点图 |
附录G: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文章 |
(9)民国中后期婚姻纠纷与基层司法研究 ——以1935-1949年河口婚姻司法档案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对象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河口司法机构及其婚姻司法档案 |
第一节 河口司法机构的设置 |
一、从县知事兼理司法到县长兼理司法 |
二、河口地方法院与江西高等法院第四分院 |
三、战时特殊的司法机构 |
第二节 变动社会中的婚姻纠纷 |
一、战乱动荡对社会秩序的破坏 |
二、商贸经济对价值观念的刺激 |
三、乱世飘萍下的婚姻变故 |
第三节 河口婚姻司法档案主要案件类型 |
一、婚约之诉 |
二、同居之诉 |
三、离婚之诉 |
第二章 民国中后期婚姻纠纷的审断依据 |
第一节 传承与创新:婚姻法制之近代化变迁 |
一、“会通改制”:《大清民律草案》中的婚姻法制 |
二、“因循守旧”:《民国民律草案》中的婚姻法制 |
三、“超前立法”:《中华民国民法》中的婚姻法制 |
第二节 婚姻法制及其价值导向 |
一、婚姻制度的法律渊源 |
二、婚约制度与契约自由 |
三、结婚制度与婚姻自主 |
四、离婚制度与男女平权 |
第三节 婚姻纠纷之诉讼程序 |
一、地方法院普通诉讼程序 |
二、特别诉讼程序:婚姻事件程序 |
三、婚姻纠纷诉讼程序实例 |
第三章 司法文书样本解读——以离婚案件为例 |
第一节 叙述技巧:诉状中的“虚构”与“真实” |
一、诉状的叙事结构 |
二、诉由的选择 |
三、诉讼动机的把握 |
第二节 诉讼话语:“冤抑诉讼”与“权利诉讼” |
一、“冤抑—权利”诉讼:现代化的法律诉求 |
二、冤抑诉讼让位于权利诉讼 |
第四章 司法运作实态分析 |
第一节 诉讼前的救济方式 |
一、向民间寻求调解 |
二、借助媒体登报声明 |
三、向法院声请调解或备案 |
第二节 司法中的民事调解与民事审判 |
一、简洁的调解方式与有限的调解效果 |
二、实用型司法理念下的法官裁断 |
第三节 民事调判中的调和处理 |
一、当事人自行调解撤诉 |
二、法院敦促和解息讼 |
第五章 “纸上权利”与“现实权利”的差异 |
第一节 婚姻自主的权利呈现 |
一、婚姻自由原则的法典化 |
二、立法与司法中的结婚自主权 |
三、立法与司法中的离婚自主权 |
第二节 权利实现的司法困境 |
一、司法官新旧两种规则的混合使用 |
二、当事人“举证不能”的局限 |
三、提起婚姻诉讼的原动力不足 |
四、男权世俗下传统婚姻观念的束缚 |
第三节 个案分析:新式婚姻观念与基层社会的互动 |
一、别居——女性自立的舞台 |
二、脱离同居关系——尊重传统与遵从实际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后记 |
(10)“第三代”美国犹太文学及其在中国的传播研究 ——从迈克尔·夏邦到乔纳森·萨福兰·福厄(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意义与缘由 |
二、国外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三、国内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四、研究思路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美国犹太人与美国犹太文学 |
第一节 犹太人移民美国的四次“浪潮” |
一、犹太人移民美国的第一次“浪潮” |
二、犹太人移民美国的第二次“浪潮” |
三、犹太人移民美国的第三次“浪潮” |
四、犹太人移民美国的第四次“浪潮” |
第二节 犹太人在美国的逐渐崛起 |
第三节 美国犹太文学的历史线索 |
一、犹太文学的到来(1654—1881) |
二、大思潮时期(1881-1924) |
三、从边缘到主流的艰难时期(1924-1945) |
四、成就与彷徨时期(1945-1973) |
五、回归时期(1973 年至今) |
第四节 美国犹太文学的民族特色 |
一、作品的精神诉求 |
二、犹太文学的艺术特性 |
第五节 美国犹太文学的“第一代”和“第二代” |
一、坚守犹太传统的“第一代” |
二、融入主流社会的“第二代” |
第二章 走向平寂的美国犹太文学与“第三代”作家 |
第一节 不同历史条件下的美国犹太文学 |
一、崛起时期:犹太文学作品多样化 |
二、巅峰时期:“无产阶级文学”和“大屠杀文学” |
三、平寂时期:从偏激到虚实相间 |
第二节 “第三代”美国犹太作家的成长 |
一、“犹太性”的回归阶段 |
二、对犹太复仇的反思 |
三、对大屠杀的反思 |
第三章 “第三代”美国犹太文学在中国 |
第一节 60后的迈克尔·夏邦小说在中国的传播 |
一、迈克尔·夏邦其人其书 |
二、迈克尔·夏邦作品在中国的传播与研究 |
三、迈克尔·夏邦与他的“犹太叙事” |
四、汉译本的比较 |
第二节 70后的纳森·英格兰德和乔纳森·萨福兰·福厄小说在中国的传播 |
一、英格兰德与福厄其人其书 |
二、英格兰德和福厄作品在中国的传播与研究 |
三、英格兰德与福厄小说的“犹太书写” |
四、汉译本的比较 |
第四章 美国犹太文学在中国—传播与问题 |
第一节 美国犹太文学在中国的传播历史与现状 |
一、美国犹太文学在中国的译介 |
二、美国犹太文学在中国的研究 |
第二节 美国犹太文学与美国犹太电影 |
一、美国犹太电影的发展历程 |
二、电影形式推动美国犹太文学的传播 |
三、美国犹太文学作品被改编成电影 |
第三节 阅读转移与“第三代”美国犹太文学 |
一、互联网时代的冲击 |
二、阅读转移 |
三、美国犹太文学与“第三代”在中国的历史机会 |
第四节 “第三代”美国犹太文学需要超越自身,超越局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介及在读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兰州商学院学报》2002年度第1~5期目录(论文参考文献)
- [1]从官商合办到公私合营 ——中国实业银行研究(1937-1951)[D]. 赵前. 华东师范大学, 2021(12)
- [2]债券信用评级机构与投资者之民事法律关系辨析[D]. 袁松. 中国政法大学, 2021(09)
- [3]“珞珈龙学”研究[D]. 张然. 山东大学, 2020(11)
- [4]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完善路径研究[D]. 孙有略. 广西民族大学, 2020(05)
- [5]山东省农村特色文化产业集群发展研究[D]. 朱子钰. 山东大学, 2020(11)
- [6]上海生生牧场发展变迁研究(1929-1949)[D]. 刘君.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20(02)
- [7]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8]共治逻辑下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研究[D]. 周丽. 南京大学, 2019(01)
- [9]民国中后期婚姻纠纷与基层司法研究 ——以1935-1949年河口婚姻司法档案为中心[D]. 刘志娟.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10]“第三代”美国犹太文学及其在中国的传播研究 ——从迈克尔·夏邦到乔纳森·萨福兰·福厄[D]. 徐丽. 吉林大学, 201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