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监会公布保险业开放进程(论文文献综述)
崔渤旸[1](2021)在《费率市场化背景下车险经营效率问题研究 ——以D保险公司河北分公司为例》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民用汽车拥有量逐年攀升,在其拉动下,我国财产保险市场,尤其是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不断壮大,车险这一产品的价格和服务逐渐成为国家和百姓关注的民生问题。为保护消费者利益,推动保险行业加快转型升级,原保监会和银保监会于2015年起陆续发布多部政策文件,着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逐步扩大财产保险公司的商业车险定价自主权。商业车险费率改革推动了车险的市场化进程,同时也对财产保险公司的产品结构、业务品质、展业模式、资源配置等方面产生了巨大影响,对财产保险公司实现车险高效经营提出了挑战。本文首先对我国车险费率市场化历程进行了梳理。在此基础上,以D保险公司河北分公司为例,一方面运用单要素指标分析法对其保费收入、综合成本率和车险业务品质进行定性分析,另一方面选取该公司11家分支机构商车费改实施前后10年内的经营数据,运用数据包络分析方法,借助技术效率、全要素生产率两项指标,对该公司的车险经营效率和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发现车险保费增速连年下降、固定成本难以摊薄、业务结构与品质不相匹配、技术改革创新滞后是制约其车险经营效率提高的主要原因。据此,通过回归分析,指出降低业务及管理费比例和车险业务占比、缩小与市场平均成本率的差距、提高销售人均产能可有助于提高车险经营效率,短期内市场规模对其经营效率影响甚微。最后,结合回归分析结果,本文提出了四项车险经营效率提升策略,一是加快平台建设,加速资源整合;二是优化工作流程,精简组织机构;三是强化价格联动,聚焦客户体验;四是推进产品创新,构建保险生态。本论文着眼于当前最新行业动态,探索性的通过案例分析形式,以小见大,为财产保险公司在费率市场化背景下提升车险经营效率提供了具备较强实践意义的策略参考。
周悦[2](2020)在《银保监会合并对我国保险监管影响的研究》文中指出受到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全球保险业一体化融合、数字信息化程度大大提升等因素的影响,我国保险行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始终处于高速增长的态势。同时,当前正处于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各国宽松的经济环境,金融产品不断创新、模式转变层出不穷,全球金融行业从之前的分业经营经营模式不断向混业、兼业和集团化的方向发展。伴随而来的是保险市场出现了许多无法忽视的问题,如保险行业发展不平衡不持续、市场违法违规乱象丛生等情况,也揭示出我国保险监管制度在法律法规、监管人员队伍、监管技术手段等多个方面还存在着些许的漏洞和不足。为顺应国际监管形势的发展,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有效解决现行体制中存在的监管问题,2018年3月,原银保监会和原保监合将进行了职责整合,组建形成银保监会。银保监会的合并,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提升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强化综合监管,调整优化监管内部资源结构配置,有效解决了之前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部分问题,力求能够使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大化,防范和化解市场各类潜在的风险和不稳定因素。本文基于银保监会合并这一重大机构改革事件为研究背景,分六个部分展开对银保监会合并对我国保险监管的影响进行研究分析。首先从保险监管的基本概念、基础框架等方面介绍保险监管的相关理论;其次对保险监管的历史进程进行了总结梳理,其中包括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进程和我国保险监管的历史进程两方面的内容;通过对我国银保监会合并前后的监管情况分析,指出了银保监会合并之前保险监管的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银保监合并之后我国保险监管的特征变化;最后通过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保险监管的经验和启示,总结并提出了完善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对策和建议。放眼整个国际的保险监管市场,现阶段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保险监管理论体系。保险业发展较为成熟的几个国家都是根据自身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对保险市场的认识和研究,选择了适合自身发展的监管机制。本文认为,银保监会合并之后,可以借鉴国外较为成熟的保险监管制度,从更新监管理念入手,不断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制度,推进金融机构监管工作,建立保险市场退出机制,切实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发挥多元化监管主体机制,加强保险科技创新融合,来完善我国的保险监管机制,使我国保险业能够持续和谐稳健运行。
刘笑晨[3](2020)在《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海外投资保险发端于美国,随后在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生根发芽。尤其是当时间跨入20世纪90年代,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速,海外直接投资的流动性增速迅猛,复杂的政治风险伴随着新兴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投资机遇一同到来,这种挑战与机遇并存的局面推动了海外投资保险的快速发展。中国一方面通过政策鼓励本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另一方面为这些企业提供“安全保障”,即效仿发达国家,成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然而,中国海外投资起步晚、经验少,导致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中国的发展相较于发达国家略显羸弱。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值得深入研究,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在中国土壤上成长遇到的藩篱更具研究价值。经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实践中的经验积累与数据统计,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病灶”已见端倪。在“对症下药”的过程中,本文针对重构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与修缮海外投资保单展开研究,旨在促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保驾护航”。全文分为八章,自研究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及最新立法趋势为起始,阐发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石,继而展开对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考察、海外投资保险契约以及代位求偿权中存在的问题逐一讨论。最后运用经济学方法对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海外投资保险进行实证研究,发现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最终落脚于外国立法模式的启示及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因应。本文第一章探讨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及最新立法趋势,界定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及相关概念。虽然海外投资保险起源于上世纪的美国,但是现在已有最新的发展变化。2018年,美国通过《更好地利用投资促进发展法》,成立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取代了运营近50年的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这一最新变化源于美国对外发展政策从“援助”向“发展”的转变,这也在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承保海外投资保险时对东道国和投资者的要求上得以凸显。第二章分别就外交保护理论和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展开论述。首先,诠释外交保护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基于外交保护是指一国针对其国民因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受到损害,以国家名义为该国民采取的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结合海外投资保险,一是论证海外投资保险公司发挥类政府机构职能,其承保的是政策性风险,属于“以国家名义”;二是关于“其他和平手段”,基于“非武力”的手段即可认为是和平手段,海外投资保险可以认定是和平手段。其次,以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为载体揭示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聚焦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符合全球治理下多元化主体参与的特征、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作为解决多元化主体间摩擦的路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建立了一个稳定的权利分配机制等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三章着重分析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目前,普遍形成了三种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合并式立法模式和分立式立法模式。结合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域外实践,鲜有采用分立式立法模式的国家,即专门出台一部“海外投资保险法”的国家尚未出现。采用混合式立法模式的国家亦不多见,并且混合式立法模式存在立法“碎片化”的缺陷。绝大多数国家选择合并式立法模式,在合并式立法模式中,以美国等国基于将对外援助或发展政策与海外投资保险法的合并立法和日本等国将出口信用保险与海外投资保险合并立法最具代表性。这二者对比之下,后者日本式合并立法模式更能够聚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宗旨并且满足追求立法成本与立法效率平衡统一的目标。第四章厘清了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是信用保险合同还是财产保险合同的疑问。挑战了国内学者通常将海外投资保险契约归入信用保险合同的观点。鉴于信用保险订立的初衷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由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对应海外投资保险契约,如果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签订特许协议,则债务人是东道国,债权人是被保险人。换言之,只有当被保险人是子公司时,海外投资保险才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是信用保险。如果母公司是投保人(被保险人),那么此时的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性质仍然归于财产保险合同,子公司相当于母公司的财产载体。第五章阐述了条约对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瓶颈及突破。美式双边投资条约极少或未规定代位权条款,而是通过与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的公司签订单独的协议。这一做法是有风险的。无论是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还是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均与东道国地位不对等,难以签署合作共赢的协议;即使签署了这类协议,其地位无法与条约相比,东道国的违约责任亦无法上升为国际法的国家责任。区域性条约之下的代位求偿权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规定缔约国之间承认国内的海外投资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二是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行使代位求偿权。二者相比较,后者更具优势。多边条约《汉城公约》下的代位求偿权行使亦存在困境。这是源于多边条约的缔约国千差万别,加剧了细节的难度,并且国家在外国法院放弃管辖豁免,并不意味着也放弃执行豁免。投资者母国国内的保险公司在行使代位权时,如果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行使代位求偿权可能会遭遇主体不适格的问题。第六章是“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的实证研究。本章在经济学研究方法——定性定量分析法的帮助下,揭开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投资面临的东道国政治风险的严峻态势,尤以征收风险和战争风险最为严重。但是即便如此,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亦尚未得到投资者的足够重视。第七章是对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究。首先,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问题包括两个层面:国内立法问题和国际立法问题。前者是关于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的立法模式的问题,后者是关于中国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问题。中国属于混合式立法模式。也就是说,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散见于不同的法律规范文件之中,缺乏诸如分立式立法模式的专门性规范。缘此,在实践中不得不依赖于“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约束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国际立法问题在于“旧”。中国虽然签订了数量众多的双边投资条约,但是这些双边投资条约尤其是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多数签订于2000年以前。这些双边投资条约中未明确准入时和准入前的国民待遇导致间接征收风险,最低待遇中的充分的保护与安全条款的缺陷亦导致投资者面对恐怖主义风险难以得到足够的保障。其次,“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存在缺陷。实践中,由于立法的不完善,“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成为解决准司法和司法问题的重要依据之一。但是,其条款的“合规性”有待商榷。一是责任条款的表述难以认定间接征收,亦未另辟独立恐怖险险种;二是“中信保”免除责任的情形——除外责任条款未明确危害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为的判断标准和被保险人义务条款中违法行为与险别的因果关系难以判定;三是追偿条款无法约束东道国子公司;四是赔偿条款与“赫尔原则”存在距离。第八章是针对第七章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一是从国内立法入手,以合并式立法模式取代混合式立法模式。鉴于制定“海外投资保险法”时机尚未成熟,因此提出通过制定一部“海外投资保护法”,设专章规制海外投资保险的问题;二是经海外投资保险纠纷的实证分析,针对解决国内纠纷的另一个依据——“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进行完善;三是针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障碍,对于条款过时的BIT进行重新谈判或补充谈判。
吴望春,李春华[4](2020)在《外商独资公司入驻对我国保险市场的影响》文中指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程度的加深,基于我国保险市场的强大吸引力以及自2017年以来相关部门公布的一系列政策,以安联(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为首的一系列外资公司逐渐入驻中国,给中资公司带来了一些恐慌。通过近9年的数据分析表明,外资公司在我国保险市场的份额没有动摇到中资公司的主导地位,且部分外资公司在国内市场的水土不服或其他原因导致的成长缓慢,以及部分中资公司近些年的茁壮成长,未来几年谁主沉浮尚未定论。面对外资公司的威胁,中资公司应该在保持对政策敏感、树立中国品牌、抱着始终学习的态度、借助高科技进行全方位创新以及积极探索全球化资产配置等方面做出努力。
刘翠燕[5](2020)在《H市银保监分局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监管研究 ——以广发银行H分行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股份制商业银行是我国当前金融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营稳健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关乎着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并影响着国家金融体系的稳定。我国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是否可以持续健康地发展不仅是经济问题,还涉及民生稳定问题,因此需要政府部门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我国金融业对全球开放的步伐正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不断深化改革而不断地加快,因此,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必然将面临比以往更大的机遇和挑战。监管部门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的任务也会愈发艰巨,难度也将会更大。广发银行作为我国第一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随着金融市场不断开展全球化进程,并经历了持续的发展和创新,广发银在过去曾取得过一些发展成就,但随着业务发展,也逐步沉淀了不少的风险隐患。所以说,关于银保监会对股份制商业银行机构各种经营行为监管的研究,对于提高股份制商业银行适应监管的能力而言,是有帮助的。并且有利于它们迎接及应对各种新的金融全球化或者市场化机遇。本文试图从广发银行的角度出发进行相关研究,为丰富研究的理论依据,文章先是从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出发,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指导意义进行相应的探讨,并在总结中外各学者对于政府机构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监管研究理论的基础上提出本文研究的目的及内容。其次,文章对银行监管的有关理论进行了总结,从而指出国内外学者针对银行业监管的研究在视角上存在一定的差别,但现有的研究成果在诸如监管法律法规完善、监管准入退出机制建设、监管方式创新、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以及构建全流程的风险监管体系等相关方面的深入研究相对比较少,这也就成为本文研究的一个主要突破口。文章主要从上述几个方面为切入点研究分析当前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情况。通过对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发展历程的描述,可以了解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所处的历史地位和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对于了解相对应时期的银行监管思路及方法有较大的的帮助,通过对中外银行监管历程和思路的对比,可以查漏补缺,发现当前监管存在的不足和改进方向,有利于拓宽思考监管问题的思路。文章立足于当地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实际发展水平和监管情况,通过分析银行业监管的发展史和现状,并通过监管事件案例深入分析,论述H市银保监分局对广发银行H分行监管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例如:一是市场准入机制执行流于形式;二是当前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业务监管检查方式已不适应银行业的发展和监管要求;三是监管信息的分析及综合运用不足;四是缺少完善的监管体系来对银行业务的全流程进行监管,导致事前预警不足,事中控制不到位,过分偏重于事后监管的风险处置模式。对广发银行H分行的风险案例事件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当前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一是地方监管机构在市场准入审核上缺乏主动权及主动作为,机构准入过分偏向于银行自身的发展需求,同时对银行业高管任职资格的审核过于形式化和被动审批,对业务产品的推广也不一定适合当地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及客户群体情况;二是监管方法、监管手段相对滞后;三是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沟通、监管信息共享及开发运用不足;四是风险监管措施不到位等。通过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相应的剖析,从而提出完善H市银保监分局对广发银行H分行的监管对策建议,包括:建立健全监管法律法规,规范监管权限,完善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加强监管方式的创新发展,例如升级监管技术和手段,完善对监管者的监督及考核;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一是完善监管机构与银行之间的信息互通机制,二是畅通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三是整合监管资源,建立监管协作机制;构建全流程的风险监管体系,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完善全流程监管体系,查漏补缺完善监管流程,加强对银行业务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流程监管。重新构建完善的监管流程,离不开监管人才队伍人力资源的储备,只有不断加强监管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才能不断提高监管水平。通过业务运营监控、创新信息综合分析平台、细化风险内控等方面来指导、完善H市银保监分局对广发银行H分行稳健经营的持续监管。多方面完善监管制度、监管体系、监管流程,才能使监管不断适应银行业的快速发展,保障并促进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持续稳健经营,减少银行业重大风险事件的发生。
余思越[6](2020)在《寿险行业监管政策优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寿险监管部门于2017年4月以来,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政策,进一步加强保险监管,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监管文件明确要求:支持并鼓励保险公司大力发展人身保险产品,发展有利于保障和改进民生的人身保险产品。夯实保险产品管理制度。进一步修订保险产品管理制度,强化保险公司产品管理的主体责任,规范保险公司产品开发管理行为,公平合理制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从严做好产品监管,落实备案产品事后抽查机制,对问题产品强制退出,加大问题产品通报、处罚力度。探索建立人身保险业务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规范保险公司渠道、产品等业务经营行为。坚持去杠杆、去嵌套、去通道导向,从严监管保险资金投资各类金融产品,严禁投资基础资产不清、资金去向不清、风险状况不清等多层嵌套产品。进一步完善保险资金服务国家战略的引导政策和服务实体经济的配套政策。在监管政策调整后,寿险行业难免水土不服。原本占据寿险市场主力的中短期存续产品无法达到文件要求被强制退市,文件推行的保障保险产品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还不是刚需,推广程度不高,市场产能无法达到文件的预期。随着寿险市场产能的弱化,营销人员收入大幅度缩水,加以文件中明确规范了保险公司渠道、产品等业务经营行为,营销人员的专业技能也遭到严峻考验,销售队伍则难以为继。中小型寿险企业过往主要销售中短期存续产品,并投资高风险的嵌套产品来快速扩张,文件发布后,中小型寿险企业自身产品无法达到文件要求而全面退市,投资本金一时也难以回转,负债严重,与大型寿险企业的差距逐步拉大。面对因为监管政策调整产生的一系列影响,借鉴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结合我国自身情况,本文给我国监管部门提出了一些优化建议。一是可以借鉴美国寿险行业的相关经验,通过税收政策的调整可以降低寿险行业的税负成本,从而寿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偿付能力可以得到提升,也有利于寿险行业转型升级和使保险回归保障本身,通过税收政策方面的推动力来改善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与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推广,达到监管部门要求保险回归保障的目的。二是建议监管部门完善保险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实施员工制及个人代理人制混合管理,提供给营销人员两个方向,让销售人员根据自身的情况来做一个选择,可在保证绩优人员留存的情况下,也能通过员工制提供稳定的基本工资和社保的前提下留存住更多的销售人员,使销售队伍的流失问题从本质上得到解决;另一方面我国监管部门可参照日本的情况,介入行政指导,加大监管政策灵活处理的空间,并积极扶持中小型寿险公司,引导保险企业提供差异化的服务,并通过与多个行业展开深化沟通合作,从而提高整体金融服务的能力与水平,提升市场的多样性。三是我国监管部门也可依据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和量化评估评分,对不同规模的保险公司实施差别化监管,突出监管重点,并进一步缩小寿险市场的两极分化。
李其成[7](2019)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的核心是金融监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是否需要以及应该如何配置。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金融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以及地方金融业的繁荣,对中国现有中央集权垂直式的监管权力配置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现有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剧烈变化。当前各国都在着力加强对金融整体性风险的防范,如何对新型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国过去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都相对集中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间金融监管权的配置上,对地方政府能否享有以及如何享有金融监管权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面对市场的新变化,地方政府实际已广泛参与到了地方金融监管之上,承担着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但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差异较大,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模式,且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在定位、正当性、内容等重要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研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能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金融监管权,应首先明确金融监管权的性质、地位、特征等问题。金融监管权的根本属性是公权力,并呈现多元性与多重性特征,这决定了其行使需要合理配置。在权力的配置过程中,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以权力的“功能性”理论为基础,而监管权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则以“结构性”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结构性”理论下,我国金融市场、权力结构、政府职能等因素共同决定并创生了中国进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迫切内在需求,其中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第一大动因,地方政府的金融竞争是直接动力,维护金融安全是根本目的,而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其政治背景。我国现有监管模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条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状况及其得失,对现有配置模式的建构和完善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的金融监管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部分,服从并深受国家权力央地分配的制约。具体到金融领域,其历程可总结为:从金融中央集权到有限的地方竞争——中央逐渐削弱地方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力——为应对全球局势而进一步向中央集中——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之路确立。当前,坚决走市场化道路,应是最大的国情,亟需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改革与之适应。中国当前监管模式为中央“一行两会”为主体、多头分工式的中央一级金融监管,中央监管权在地方通过地方派出机构履行职能,权力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级,存在协调不力、监管真空、限制创新、制约发展等突出问题,亟需向地方政府配置权力,让地方政府参与监管,弥补中央政府监管的不足。当前地方政府通过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政策、文件等方式获得一定的金融监管权,是一种实用主义做法,虽无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授权,但有模糊的事实上的监管权力。国家最新政策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呈现了双层监管的发展趋势。中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模式发展至今,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存在诸多的困境。地方政府缺乏法定的金融监管权,对于金融监管事务的参与,均是通过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个别授权,或地方政府的主动承担,缺乏制度化、体系化的权力配置。这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一级的配置模式,不论是应对传统金融模式及其创新,还是应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都力不从心。其中最关键的缺陷在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法性危机,导致监管对象覆盖不足、制度弹性缺失、地方立法权缺位、责任不明等问题。就央地分权而言,世界上现存在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以及单层监管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后者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监管模式。美国和加拿大存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在金融监管的事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英、德、日等国均为非典型的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仍以中央政府监管为主。总体而言,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之于中国的启示,在于其权力配置方式和依据的法治化。相比较而言,中国地方政府并非完全不存在金融监管权,但在中国现有配置模式中,除个别地区通过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之外,均是行政式的、实用主义的配置模式,缺乏法治化的特征。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启示还在于其无论何种央地配置模式,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与国情合适与否。央地分层的监管体制与中央集权式的监管体制,受到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形式的极大影响,但是二者并非一一对应,最终决定其模式的,是一国的金融市场及金融制度赖以存在的整个国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实用主义配置的现实,已经显着表明向其配置权力的必要性。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应该在重新厘清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目标、价值及原则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首要价值定位于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其次要有利于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最后,还应有利于实现地方经济民主。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目标,则是实现金融监管权理论上的结构化、制度上的法治化和实践中的高效率。为此,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应当以合理分权、依法分权和权责对等为主要原则,坚持法治化的根本路径。中国当前最根本症结并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有无的问题,而在于法治化的缺失。考虑到地方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方权力机构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金融监管权主体、对象、内容的配置,应把握以下原则:主体上,要坚持地方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专业化和责任化,并建立地方统筹监管、中央指导的央地监管机构关系;内容上,必须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两个界限。此外,任何规范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制度体系,金融监管权的科学化央地配置,应当以完善的顶层权力配置为依托,改严格分业式监管为统筹式监管、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国家救助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从而培育强大而稳健的市场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市场失灵。
伍润泽[8](2019)在《对外开放背景下我国保险市场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我国保险市场发展迅猛,这离不开对外开放对我国保险市场的帮助。2018年,我国针对保险市场发展现状,选择进一步对外开放。我国自2017年后,虽然坚持从严监管保险业,但是自身监管体制上的不足,使得我国监管机关职能的发挥受到限制,监管上的缺失,不利于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基于此,作者以法学角度为出发点,着重分析当前保险监管体制在风险防范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上的不足,为改善我国保险监管体制出谋划策,提供一些建议,以期能够从法律层面完善我国监管体制,实现保险业的稳定、快速发展。本文一共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现状的概述。着重介绍了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和我国保险公司境外发展的现状,为后文提供事实依据。第二部分介绍的是我国保险监管的发展历程,重点研究我国当前保险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对外开放的背景下,我国保险监管体制面临的挑战。第三部分是学习发达国家经验,以日本和美国为代表。两国都是保险强国,但是在对外开放的选择上差距很大。通过学习日本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过程以及分析日美两国在监管体制上的特点,总结出当前我国保险监管需要完善的部分。第四部分是在前文的基础上,分析我国保险监管体制如何完善。站在对外开放的角度上,结合当前我国保险市场面临的问题,以及接下来需要面对的问题,以外资监管、偿付能力监管以及境外监管为三个侧重点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
陆静[9](2019)在《保险的资源配置职能及其效率评估研究》文中认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相继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论述。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在配置、优化社会资源方面,能发挥其重要及独特的作用。2014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的若干意见》以国家“顶层设计”的形式,明确了保险业在当代的社会地位,也使得保险业的发展方向更加明晰,由此可见保险业在整个国家的发展命脉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从改革开放之时我国重新开始恢复保险业务至今,我国保险业已经取得了长足和巨大的发展。2016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为744127亿元,全国原保险保费收入30959.10亿元,保险深度为4.16%,截至2016年末,我国总人口为14亿2456万人,保险密度为2173.24元。我国保险业2016年的保费收入已经超过日本,排名仅次于美国,成为世界第二。我国保险业在国际保险行业上也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带有着强烈的时代特征,它是配合着我国的改革开放进程的,主要从国外“引进来”,并不是完全符合我国国情因地制宜的自然产生的。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提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而保险作为一种有效的风险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手段,可以在养老、医疗、制造业、汽车等多个行业和领域里对社会资源进行分配,使得供给需求更加匹配以致趋向平衡,提高居民的福利水平,并提高相关资源的利用效率。在当前新的社会文明下,世界范围内的经济、信息进入全新的时代,各个市场主体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互联网、人工智能和大数据也成为了保险发展的新机遇和关键词,保险也增加了更多的方式来参与社会治理,提高社会效用。该论文选题是分析保险如何更好的发挥其资源配置的职能并对其效率进行量化评估。具体来说,保险具有风险治理、价值创造和资源配置的职能。保险可以利用其自身特性来参与到社会治理并提高社会中医疗、养老、健康等资源的配置效率,本文会对资源配置职能进行详细阐释,并对这一职能的效率进行评估。已有的研究多集中于保险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保险公司内部资源投入产出情况,鲜有研究保险对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的贡献。所以,本文重点阐述保险的资源配置职能,提出保险参与社会资源配置的更好路径,并对这一职能的效率进行量化评估。最终通过本文理论和实证结果,对保险更好的参与社会治理、优化匹配社会资源提供借鉴,并有利于解决我国现阶段最大问题,具有很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基本特征。基本特征包括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历程、发展特征、金融地位以及存在的问题。首先介绍了我国保险业在新中国成立后至今的发展历程,阐述了起步阶段、恢复阶段、中国保险业的规范发展阶段、中国保险业高速发展阶段等不同阶段下我国保险业的不同举措以及成果;而后从业务模式、资金运用等方面分析了近年来保险业的发展趋势和走向。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也伴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呈现日趋多元化的特点,从保险公司注册地看也表现出明显的地区差异性。与金融行业中其他金融机构相较而言,我国保险业正处于行业的快速成长期,保险资产规模扩张和资金运用都处于上升状态,行业地位也在获得了越来越多的认可。同时也需注意到,发展中还有着保险创新实践不足、保险职能发挥不足、保险发展模式过于粗犷以及居民的保险意识淡薄等诸多问题需要解决。保险作为一种成熟的风险治理手段,已经发展了几百年,那么,保险与经济社会之间互动的逻辑还未得到全面的阐释。本文对保险的职能进行全面梳理,并对李晓林(2015)提出的资源配置职能进行系统阐释,保险作为一种使用广泛的风险管理手段,其对暴露单位的风险管理恰好能够有效对社会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可以在养老、医疗、制造业、汽车等多个行业和领域里对社会资源进行调节,使得供给需求更加匹配以致趋向合理,提高居民的福利水平,并提高相关资源的利用效率。保险业可以从产业链匹配、资金流匹配以及风险匹配等三个视角进行资源的整合和优化配置。本文运用资源配置理论对经济社会中的现象进行了解释,并运用精算原理对该理论进行了支持。根据以上分析,保险的资源配置职能对于社会资源的匹配和调节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继续以实证的形式对于该理论进行分析。本文构建了两套保险对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评估模型,分别为产业效率评估模型和收入分配评估模型。其中,产业效率评估模型是分别将三产业与保险发展程度建立联系,选取2003年-2017年的全国数据对产业效率评估模型进行分析;收入分配评估模型则是以收入分配状况作为中间变量,间接度量保险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本文选取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2014年的面板数据,对收入分配评估模型进行回归分析。研究结果显示,从保险发展对三大产业的影响来看,保险的发展对第二产业的发展起到正面的影响作用,当保险深度提高时,第二产业即工业的发展速度也会提高,工业的发展效率也会提高;保险的发展对第三产业的发展速度起到正面的影响作用,当保险密度增加时,第三产业即服务业的增速也将会提升,第三产业的运行效率也会提高;从整个保险市场来看,保险的发展对第一产业即农业不存在着显着的正向关系。但具体考察农业保险一项保险来说,农业保险对农业发展存在着显着的正向影响。当农业保险发展较好时,农业发展也较快较好。这主要是因为保险的结构问题,我国保险起步较晚,现在仍处于发展过程中,不同部分发展不均衡。所以,从总体上看,保险市场发展不平衡,保险总体发展情况远远不像农业保险对农业发展那样存在着显着的正向影响。从保险对收入分配的影响来看,财产险保险深度对基尼系数影响最大。财产险对基尼系数有显着影响的省份最多,达到了十三个。在这些省份中,绝大多数省份的回归系数为负,即当其他条件不变时,财产险保费收入占比越大,基尼系数数值越小,社会收入分配越趋向平均;意外险对基尼系数影响较弱,在各险种对基尼系数的拟合结果中,意外险具有显着影响的省份个数次于财产险,处于第二名;寿险对基尼系数影响不明显,在各险种对基尼系数的拟合结果中,寿险具有显着影响的省份个数低于财产险和意外险。一般来说,寿险的保险期限较长,寿险资金的投资也会选择一些长期项目,当年所收保费与可能对应着较长的责任期间,我国寿险发展至今已有40年时间,按照银保监会公布的寿险赔付支出与寿险保费收入来看,2018年寿险的赔付率是23.5%,大多数的保障型寿险刚刚进入赔付高峰期,所以它对本地区收入分配的作用还没有体现;对于长期返还型的寿险,由于我国养老体制属于二元制,大量的机关离退休人员不会购买保险,而我国商业年金还没进入返还高峰期,所以其对收入分配的影响也不大,企事业单位为自己储备的商业养老保险也没有进入返还期,所以同样对收入分配的影响也不大。综上,当地寿险业的发展在短时期内对本地区的收入分配影响不明显。本文通过对保险职能的梳理,对新时期下保险的职能尤其是资源配置职能进行系统阐述,并对保险发展程度与社会资源配置效率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试图得到有价值的结论。本文在以下几点有所创新:1、人们对保险职能的认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变化而不断深化的,从最开始对风险的补偿发展到保险参与社会治理,人们对保险职能的认识有了很大的改变。本文查阅了国内外大量研究文献,对保险职能进行梳理,并对李晓林(2015)提出的资源配置职能进行了系统阐释,将保险的资源配置职能归纳为风险匹配、现金流匹配和产业链匹配,并以该理论对现实案例进行分析。2、现有文献大多集中在对保险本身定义的诠释和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上,虽然部分文章对保险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尝试找到保险支持经济增长的证据,但并没有具体解释保险在经济生活中是如何发挥作用的。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保险参与社会资源配置的具体形式,构建产业效率评估模型及收入分配效率评估模型,并且通过实证方法为本文理论提供了证据支持。由于作者的经验不足和数据的地域性限制,本文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未来的改进之处和进一步研究方向主要包括:1、由于我国保险起步较晚,对于寿险来说,无论是从投资方面,还是其对社会服务方面,40年的时间都不足以使得其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完全得到释放。未来条件成熟且有相关数据支持的情况下,可以对较发达的保险市场进行深入的对比性研究,尝试得到对该理论更全面的佐证。2、在本文研究之前,大多数研究都是以全国或整个区域作为对象,所以本文着重考虑省级地区之间的差异,梳理了保险在局部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但在得出结论之后,本文发现,对于特定的保险产品,如寿险,由于其资金运用的特点,该险种对经济社会的贡献更适用于较长期限、较广区域的研究。由于本文篇幅限制和数据不足,文中并没有对更大区域进行相关讨论,这也是该理论下一步的研究重点。
刘盛[10](2019)在《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金融与科技的深度融合型构了次贷危机以来金融创新的主要发展进路,而金融监管长期呈现出的“放松监管——加强监管——放松监管——加强监管”之循环状态,以及由此而来的金融创新“深化——抑制——深化——抑制”的流变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忽略——重视——忽略——重视”的反复,则再次为人们所清醒认知并亟待打破。此时,建构一种能够协调监管部门、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之间长期以来的复杂关系,促成三者安全、效率、公平不同价值追求动态平衡的监管制度,成为国际社会的探索方向。而基于试验性思维构建的金融监管沙盒制度便充满了平衡的艺术,其不仅能够缓和法律滞后性与创新超前性的矛盾、协调创新主体与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同时也促成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在理念和制度上的升华,很好地契合了国际社会的前述诉求,进而在世界范围内受到热捧。本文旨在以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基础性问题为出发点,通过对样本国家(地区)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构成要素和潜在问题进行充分解析,结合本土资源,提出构建我国金融监管沙盒制度框架的合理建议。全文分为绪论、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其中正文分为五章,主要从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基本理论与发展概况、准入阶段的构成要素与存在的问题、运作阶段的构成要素与存在的问题、退出阶段的构成要素与存在的问题、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本土化思考五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章主要是对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基本理论与发展概况进行阐释。在明晰金融监管、金融创新和金融消费者三个基本逻辑起点以及“沙盒”源流的基础上,指出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就是通过一个内嵌于真实市场的“安全空间”的制度设置,来对尚未符合完全监管条件的金融创新进行先期测试,有着试验性、特定性、参与性和平衡性的特征。法哲学领域的社会学法学和经济分析法学,以及经济学领域的博弈论均为之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在平衡金融公平、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以及协调监管部门、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三方关系方面的作用,促成了其在世界范围内的兴起,并出现了“官方型沙盒”、“代理型沙盒”、“行业型沙盒”、“业态型沙盒”、“国内型沙盒”、“国际型沙盒”等不同视角下的多种类型。但却也潜藏着与试验性相伴相生的准确性问题,以及各主体在沙盒领域新型关系的适应性挑战。当前,在我国大陆地区,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已经于地方层面呈“点状开花”之态势。对样本国家(地区)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具体架构进行详尽分析,无疑有助于该制度在我国国家层面的早日形成。第二章主要通过对样本国家(地区)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准入阶段的程序性要件和实体性要件的分析,来探寻它们在这两个方面的共性要素。在程序方面,“排除偏见、听取意见和说明理由”二项正当程序的核心要素成为样本国家(地区)的共识;实体方面,则以在防控风险、保障消费者权益和防止以规则规避为目的的参与等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促成金融创新进入沙盒开展测试作为共同的准入基准。同时,从政府失灵的角度出发,对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准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对创新主体和金融消费者的不公平现象进行剖析,并提出促成信息的公开、设置消费者的前置性选择程序和对沙盒主管部门严格的程序控制三条可行路径予以缓释。第三章主要是对样本国家(地区)金融监管沙盒制度运作阶段的具体豁免方式、事中信息交流机制以及中期变更机制三个构成要素进行对比分析。合法合规的基本准则奠定了监管沙盒的整体设置与豁免方式,在不与现有法律框架冲突的前提和在自身的权限范围内开展的基调;对既定计划的良善实施和突发情况的处置,促成了定期报告和频繁信息沟通的要求;而测试结果的准确与有效,则提出了对沙盒运作过程中时间、客户、豁免条件和受测产品或服务内容的重大变更之中期变更需求。同时,也对因创新主体在其创新产品或服务上一直占据的信息优势,而极易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以及影响监管沙盒透明度的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第四章主要是对样本国家(地区)金融监管沙盒制度退出阶段的构成要素进行了对比分析。在本文的语境中,金融监管沙盒制度退出阶段的构成要素涵盖了退出模式、沙盒主体退出后的行为以及立法后评估机制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中,退出模式包括按照既定测试计划的正常退出,以及基于沙盒主管部门保留的随时关闭沙盒测试权力而实施的非正常退出;沙盒主体退出后的行为则主要表现为,沙盒主管部门从测试结果中吸取经验对相关规则进行更贴合实际地修改,以及受测主体根据其当前资质,按照既定的推广计划在沙盒外投放受测产品或服务的行为。样本国家(地区)均对前述内容进行了或多或少的规定,却无一例外地未对能够衡量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立法质量和实施效果的立法后评估机制作出规定,本章便基于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特性,为其构建了一般性评估框架。第五章主要是在分析构建金融监管沙盒制度能够促成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优化、推动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和方式变革的基础上指出,当前我国正践行的新监管思路、体制的兼容性以及规则的合法性也为之提供了良善生长的土壤。进而从理念、原则、目的、权力主体等基础性制度安排,以及准入、运作和结束阶段的实施性规则架构等方面提出一般性建议,以期为我国中央、地方和被授权主体的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文本构建提供参考。
二、保监会公布保险业开放进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保监会公布保险业开放进程(论文提纲范文)
(1)费率市场化背景下车险经营效率问题研究 ——以D保险公司河北分公司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点 |
第二章 费率市场化与车险经营效率理论基础 |
2.1 我国车险费率市场化历程回顾 |
2.1.1 改革试水阶段(2001年至2006年) |
2.1.2 改革酝酿阶段(2006年至2014年) |
2.1.3 全面改革阶段(2015年至今) |
2.2 车险经营效率评价方法 |
2.2.1 单要素指标分析 |
2.2.2 数据包络分析(DEA) |
第三章 费率市场化对车险经营效率的影响分析 |
3.1 费率市场化对河北车险市场的影响 |
3.1.1 河北省汽车市场和财产保险市场现状 |
3.1.2 费率市场化对河北省车险市场结构的影响 |
3.2 D保险公司河北分公司车险经营效率影响的单要素指标分析 |
3.2.1 保费收入分析 |
3.2.2 综合成本率分析 |
3.2.3 车险业务品质分析 |
第四章 D保险公司河北分公司车险经营效率的实证分析 |
4.1 样本选取 |
4.2 实证分析 |
4.2.1 DEA结果分析 |
4.2.2 Malmquist指数结果分析 |
4.2.3 回归分析 |
4.3 实证分析结论 |
第五章 率市场化下车险经营效率提升策略 |
5.1 加快平台建设,加速资源整合 |
5.1.1 加快电网销和个人代理渠道平台建设 |
5.1.2 加速车商渠道资源整合 |
5.2 优化工作流程,精简组织机构 |
5.2.1 优化工作流程,提高运管效能 |
5.2.2 精简组织机构,压缩人力成本 |
5.3 强化价格联动,聚焦客户体验 |
5.3.1 强化价格联动,精细化管理业务品质 |
5.3.2 聚焦客户体验,提升续保和理赔服务 |
5.4 推进产品创新,构建保险生态 |
5.4.1 科技赋能保险,推进产品创新 |
5.4.2 引导高频消费,构建保险生态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银保监会合并对我国保险监管影响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和不足部分 |
1.4.1 论文的创新部分 |
1.4.2 论文的不足部分 |
2 保险监管的相关理论 |
2.1 保险监管的基本内容 |
2.2 保险监管制度的基本框架 |
2.2.1 保险监管的目标 |
2.2.2 保险监管的核心原则 |
3 保险监管的历史进程 |
3.1 金融监管的发展进程 |
3.2 我国保险监管的历史进程 |
3.2.1 “金融大一统”监管阶段(1949-1997) |
3.2.2 保监会监管阶段(1998-2018) |
3.2.3 银保监会监管阶段(2018-) |
4 银保监合并前后的监管情况分析 |
4.1 银保监合并之前保险监管的情况 |
4.2 银保监合并之前保险监管存在的问题 |
4.2.1 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完善 |
4.2.2 专业保险监管队伍人员缺乏 |
4.2.3 缺乏完善的信息共享平台 |
4.2.4 技术发展不断加大监管难度 |
4.3 银保监会合并后保险监管的特征分析 |
4.3.1 明确监管职责 |
4.3.2 整合监管资源 |
4.3.3 协同监管形成合力 |
4.3.4 延续强监管态势 |
4.3.5 持续补齐监管漏洞 |
5 国外保险监管体制与机制借鉴 |
5.1 国外保险的监管体制 |
5.1.1 美国的监管制度 |
5.1.2 德国的监管制度 |
5.1.3 英国的监管制度 |
5.2 国外保险监管机制的借鉴 |
5.2.1 明确监管职责和分工 |
5.2.2 全面完整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
5.2.3 充分发挥多元化监管主体的作用 |
6 结论和对策建议 |
6.1 结论 |
6.2 完善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对策建议 |
6.2.1 更新监管理念 |
6.2.2 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制度 |
6.2.3 推进机构监管工作 |
6.2.4 建立保险市场退出机制 |
6.2.5 切实加强监管队伍建设 |
6.2.6 发挥多元化监管主体机制 |
6.2.7 加强保险科技融合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成果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中外研究现状评析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及最新立法趋势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初始 |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及相关概念 |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和发展 |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内法最新立法趋势 |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内法体系 |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最新立法趋势 |
三、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东道国最新立法趋势 |
第三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际法最新立法趋势 |
一、海外投资保险国际法体系 |
二、BIT的待遇条款的最新趋势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 |
三、区域性协定的待遇条款最新趋势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 |
四、多边公约——《汉城公约》之历程及修订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石 |
第一节 外交保护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
一、海外投资保险是“以国家名义” |
二、海外投资保险是“其他和平手段” |
第二节 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
一、符合全球治理下多元化主体参与的特征 |
二、全球治理下的海外投资保险是解决多元化主体间摩擦的路径 |
三、MIGA为海外投资保险建立一个稳定的权利分配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考察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定义、分类与各国实践 |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定义 |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外延 |
三、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域外实践 |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的合并式立法模式 |
一、美国等国基于对外援助或发展政策的合并式立法模式 |
二、日本等国基于出口信用保险与海外投资保险合并式立法模式 |
第三节 混合式立法模式难以成为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投资母国的普遍选择 |
一、混合式立法模式的立法体系呈碎片化 |
二、混合式立法模式过度倚重规范性文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存疑及厘清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性质 |
一、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是信用保险合同的质疑 |
二、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是财产保险合同的诘问 |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契约于境外子公司的效力 |
一、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无权约束境外子公司的情形 |
二、海外投资保险契约可以约束境外子公司的情形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条约对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瓶颈及突破 |
第一节 美式BIT极少规定代位求偿权条款的分析 |
一、美式BIT未规定或极少规定代位求偿权条款的现实 |
二、美式BIT未规定或极少规定代位求偿权的原因及弊端 |
第二节 区域性条约中的代位求偿权条款 |
一、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施加了严格条件的ACIA式区域性条约 |
二、《设立阿拉伯国家间投资担保公司公约》的代位求偿权条款 |
第三节 多边条约——《汉城公约》下的代位求偿权行使、困境及其出路 |
一、由MIGA行使代位求偿权 |
二、MIGA代位求偿权的困境及其出路 |
第四节 通过ICSI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难题及路径 |
一、以自己的名义通过ICSI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难题 |
二、规避以自己的名义通过ICSI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保海外投资保险实证研究 |
第一节 “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保海外投资保险实证研究的必要性 |
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是中国企业投资的重点领域 |
二、“一带一路”沿线风险呈复杂性 |
三、中国企业未重视“中信保”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治风险保障的作用 |
第二节 “中信保”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各类政治风险定性分析 |
一、“中信保”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传统政治风险定性 |
二、“中信保”尚未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遭遇的非传统政治风险的定性 |
三、传统与非传统政治风险的关联性 |
四、MIGA给予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政治风险救济 |
第三节 “中信保”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各类政治风险定量分析 |
一、基于“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政治风险保险的定量 |
二、“中信保”调研结果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 |
第一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概述 |
一、“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的内涵及外延 |
二、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外延 |
第二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混合式立法模式及BIT问题 |
一、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混合式立法体系组成 |
二、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国内立法“缺”在何处 |
三、中国签订的BIT之“旧”阻碍海外投资保险的发展 |
第三节 “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的疑问 |
一、“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分属两种有名合同的情形 |
二、“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之缺失 |
第四节 “中信保”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纠纷实证分析 |
一、被保险人与“中信保”纠纷的准司法救济分析 |
二、“中信保”与东道国之间的代位求偿权纠纷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外国立法模式启示及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因应 |
第一节 外国立法模式的启示 |
一、日本合并式立法模式的启示 |
二、美国的合并式立法模式更加契应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现实 |
第二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内容的因应 |
一、“海外投资保护法”的具体立法建议 |
二、海外投资保险国际立法——BIT之“革新” |
第三节 弥补“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之缺失对策 |
一、规范保险责任条款 |
二、规范“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中的免除责任条款 |
三、规范“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征收险的赔偿标准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4)外商独资公司入驻对我国保险市场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0 引言 |
1 缘何入驻中国的外资保险机构越来越多? |
1.1 我国改革开放深入发展的需要 |
1.2 相关政策出台的促进作用 |
1.3 我国保险市场的吸引力 |
2 中资和外资公司在中国的发展情况 |
3 外资公司对中资公司的威胁有多大? |
4 中资公司未来的出路 |
(5)H市银保监分局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监管研究 ——以广发银行H分行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研究问题的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1.理论研究的意义 |
2.研究对实践的指导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1.国外研究现状 |
2.国内研究现状 |
(四)研究的目的与内容 |
1.研究的目的 |
2.研究的内容 |
(五)研究方法以及论文基本框架 |
1.研究方法 |
2.论文框架图 |
二、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一)相关概念界定 |
1.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概念 |
2.银行监管概念及其目标 |
(二)理论基础 |
1.政府管制俘获理论 |
2.政府规制中的公共利益理论 |
三、H市银保监分局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监管现状 |
(一)银行业监管的发展概况 |
1.国内外银行业监管发展概况 |
2.银保监会监管的发展概况 |
3.广发银行的发展概况 |
(二)H市银保监分局的机构设置及职能 |
1.H市银保监分局的机构搭建 |
2.H市银保监分局的职能 |
(三)H市银保监分局监管机制的基本框架 |
1、监管范围 |
2、监管方式 |
(四)H市银保监分局监管的必要性 |
1.银行业信息不对称 |
2.银行业的负外部性 |
(五)H市银保监分局对广发银行H分行监管现状及案例分析 |
1.监管现状 |
2.案例典型性分析 |
四、H市银保监分局对广发银行H分行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H市银保监分局对广发银行H分行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
1.市场准入机制执行流于形式 |
2.业务监管方式呆旧,不适应银行业务的创新发展 |
3.信息综合分析及运用较为缺失 |
4.对银行业务全过程的风险监管体系不完善 |
(二)探究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 |
1.地方监管机构在市场准入审核上缺乏主动权及主动作为 |
2.监管方法、监管手段相对滞后 |
3.监管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沟通、监管信息共享及开发应用不足 |
4.风险监管措施不到位,体系构建不完整 |
五、完善H市银保监分局对广发银行H分行监管对策 |
(一)建立健全监管法律法规,完善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 |
1.建立健全监管法律制度,规范监管权限 |
2.完善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 |
(二)加强监管方式的创新发展 |
1.升级监管技术和手段 |
2.完善对监管者的考核及监督 |
(三)构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
1.建立健全H市银保监分局与广发银行H分行之间的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
2.建立健全H市银保监分局与其他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
(四)构建全流程风险监管体系 |
1.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完善全流程监管体系 |
2.重构全流程监管框架体系,查漏补缺完善监管流程 |
3.加强监管队伍专业化建设,提高监管水平 |
结束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6)寿险行业监管政策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2章 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 |
2.1.1 寿险与寿险体系的概念与含义 |
2.1.2 现行监管政策及其内涵 |
2.2 理论基础 |
2.2.1 公共利益理论与私人利益理论 |
2.2.2 有机社会论与机械社会论 |
第3章 我国寿险业监管制度的发展现状 |
3.1 我国寿险业监管政策主要内容 |
3.2 监管政策调整对寿险行业的正面成效 |
第4章 寿险公司监管政策运行下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监管政策弱化寿险行业产能 |
4.2 监管政策调整导致销售队伍缩水 |
4.3 监管政策调整导致寿险市场两极分化 |
第5章 国外寿险行业监管政策的经验启示 |
5.1 日本寿险行业监管政策的经验启示 |
5.1.1 日本寿险监管制度的经验启示 |
5.1.2 日本寿险偿付能力监管的经验启示 |
5.2 英美寿险行业监管政策的经验启示 |
5.2.1 产品监管制度的经验启示 |
5.2.2 寿险行业差异化监管的经验启示 |
第6章 完善我国寿险行业监管的政策建议 |
6.1 完善我国寿险财税监管政策 |
6.2 突出监管重点,着力防范化解保险风险 |
6.3 修改完善保险法律法规 |
6.4 实施分类监管 |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路径 |
第一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理论基础 |
一、金融监管的公权力属性 |
二、金融监管的正当性理论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的多元与多重 |
一、金融监管权主体的多元化 |
二、金融监管对象的全覆盖 |
三、金融监管内容的系统化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结构化”性质 |
一、国家权力的央地配置 |
二、“结构化”视角下的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 |
一、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根本动因 |
二、地方政府金融发展的竞争需要是直接动因 |
三、维护金融安全是终极动因 |
四、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重要动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变迁和现状 |
第一节 中央金融监管权模式的历史变迁 |
一、1949-1979:中央银行“大一统”时代 |
二、1979-1992: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与地方监督保障 |
三、1992-2003:分业监管与地方干预 |
四、2003-至今:分业监管与金融监管协调 |
第二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历史考察 |
一、1949 年以来我国权力央地关系的发展 |
二、我国金融监管央地关系的变迁 |
第三节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
一、中央金融监管权配置现实 |
二、金融监管权集中配置于中央的弊端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现实 |
四、央地双层监管的显着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困境 |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多重困境 |
一、应对传统金融的困境 |
二、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依据普遍缺失 |
三、地方监管机构定位不清 |
四、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困境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合法性危机 |
一、金融立法现状 |
二、现行金融立法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监管央地配置域外模式借鉴 |
第一节 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 |
一、美国的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二、加拿大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三、美国、加拿大分权型多层监管体制特征 |
第二节 集中型单层监管模式 |
一、英国金融监管权集权型单层配置模式 |
二、德国依托地方银行的地方监管模式 |
三、日本中央政府部门行政授权地方监管模式 |
四、欧盟合作性金融监管模式 |
五、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单层监管模式的特征 |
第三节 域外金融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一、域外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 |
二、监管权力央地配置模式的决定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宏观设计 |
一、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价值取向 |
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配置目标 |
三、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主要原则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
一、通过法律制度配置监管权力 |
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作用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主体配置 |
一、监管机构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统筹监管模式 |
第四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内容配置 |
一、厘清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界限 |
二、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的界限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内容 |
第五节 配套制度设计 |
一、中央从严格分业走向行业统筹 |
二、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关系 |
三、创造地方金融监管权实现的条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对外开放背景下我国保险市场监管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概述 |
(一) 保险市场的含义 |
(二) 国内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发展概况 |
(三) 中资保险公司在外发展现状 |
二、中国保险市场法律监管制度概述 |
(一) 保险市场法律监管的含义 |
(二) 中国保险市场法律监管的历史 |
1. 中国保险业监管制度的历史发展 |
2. 对外资保险公司的法律监管 |
3. 中国保险市场的监管方式 |
(三) 我国保险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
1. 当前保险市场监管模式存在着滞后性 |
2. 保险市场风险防范不足 |
3. 针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立法不足 |
(四) 对外开放背景下保险市场法律监管面临的挑战 |
1. 保险市场普遍带来的挑战 |
2. 保险市场选择对外开放带来的挑战 |
3. 新一轮的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带来的新挑战 |
三、其他国家和地区保险市场监管体制及启示 |
(一) 保险市场主要监管体制 |
1. 高度集中,政府主导型 |
2. 行业自律为主,政府监管为辅 |
3. 两级监管制 |
(二) 日本保险市场法律监管体制 |
1. 日本保险市场对外开放之路 |
2. 日本保险市场的监管体系 |
(三) 美国保险市场法律监管体制 |
1. 美国保险市场监管体系 |
2. 美国保险监管制度的特征 |
(四) 日美保险监管体制对我国的启示 |
1. 坚持市场自由化与严监管并重 |
2. 一个完备的法律监管体系是保险市场发展的坚实后盾 |
3. 构建一个系统的监管机构 |
四、对外开放下我国保险市场法律监管制度的完善 |
(一) 对外资保险公司监管制度的完善 |
1. 立法上的改进 |
2. 确定监管方向 |
(二) 建立以偿付能力监管为主的监管体制 |
1. 重视偿二代监管体系的法律完善 |
2. 优化保险市场退出机制 |
3. 启动现代化保险市场评介体系 |
(三) 境外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
1. 保险公司加大境外投资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
2. 健全相关法律体系 |
3. 优化外部监管,加强政府监管机关间的协作 |
4. 发挥行业自律和保险公司内部监管作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保险的资源配置职能及其效率评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目的 |
1.2 文献综述 |
1.3 本文主要研究内容、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我国保险业基本特征 |
2.1 中国保险业发展历程 |
2.2 中国保险业发展特征 |
2.3 我国保险业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 |
2.4 我国保险业发展进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保险的资源配置机理分析 |
3.1 保险资源配置职能 |
3.2 资源配置职能的发挥 |
3.3 资源配置职能的精算解释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保险的资源配置职能效率评估模型搭建 |
4.1 保险与再分配 |
4.2 产业效率评估模型 |
4.3 收入分配评估模型 |
4.4 计量方法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保险资源配置职能效率实证研究 |
5.1 产业效率评估模型结果分析 |
5.2 收入分配评估模型结果分析 |
第六章 研究结论及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积极发展方向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10)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论证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的重点、难点、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基本理论与发展概况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概念、特征以及相关制度辨析 |
一、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概念界定 |
二、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特征识别 |
三、金融监管沙盒制度与相关制度辨析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理论基础探析 |
一、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法哲学基础 |
二、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经济学基础--基于博弈论视角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功能定位与局限性分析 |
一、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功能定位 |
二、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局限性分析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发展概况与存在的问题 |
一、境外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发展概况 |
二、我国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发展概况 |
三、境内外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发展现状评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准入阶段的构成要素与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准入阶段的程序性要件及其实例分析 |
一、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准入阶段的程序性要件 |
二、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准入阶段程序性要件的实例分析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准入阶段的实体性要件及其实例分析 |
一、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准入阶段的实体性要件 |
二、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准入阶段实体性要件的实例分析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准入阶段的实质公平问题及其改进机制 |
一、金融公平的源起与金融市场准入 |
二、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准入阶段存在的背离公平现象及其缘由 |
三、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准入阶段实质公平的改进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金融监管沙盒制度运作阶段的构成要素与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沙盒制度运作阶段的事中信息交流机制及其实例分析 |
一、金融监管沙盒制度运作阶段的事中信息交流机制 |
二、金融监管沙盒制度运作阶段事中信息交流机制的实例分析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沙盒制度运作阶段的豁免方式及其实例分析 |
一、金融监管沙盒制度运作阶段的豁免方式 |
二、金融监管沙盒制度运作阶段豁免方式的实例分析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沙盒制度运作阶段的中期变更机制及其实例分析 |
一、金融监管沙盒制度运作阶段的中期变更机制 |
二、金融监管沙盒制度运作阶段中期变更机制的实例分析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透明度问题及其优化路径 |
一、金融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与透明度要求 |
二、金融监管沙盒制度中违背透明度要求的现象分析 |
三、金融监管沙盒制度透明度的优化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监管沙盒制度退出阶段的构成要素与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退出模式及其实例分析 |
一、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退出模式 |
二、金融监管沙盒制度退出模式的实例分析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退出后行为及其实例分析 |
一、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退出后行为 |
二、金融监管沙盒制度退出后行为的实例分析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立法后评估机制的缺失及其构建 |
一、立法后评估机制的演进及其整体结构分析 |
二、构建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立法后评估机制的必要性阐释 |
三、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立法后评估机制的具体架构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本土化思考 |
第一节 我国构建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
一、我国构建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
二、我国构建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
第二节 我国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基础性制度设计 |
一、我国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基本理念的塑造 |
二、我国金融监管沙盒制度根本目的的明确 |
三、我国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具体原则的设定 |
四、我国金融监管沙盒制度权力主体的安排 |
第三节 我国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的实施性规则架构 |
一、我国金融监管沙盒制度准入阶段的规则构建 |
二、我国金融监管沙盒制度运作阶段的规则构建 |
三、我国金融监管沙盒制度退出阶段的规则构建 |
本章小结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四、保监会公布保险业开放进程(论文参考文献)
- [1]费率市场化背景下车险经营效率问题研究 ——以D保险公司河北分公司为例[D]. 崔渤旸. 河北大学, 2021(02)
- [2]银保监会合并对我国保险监管影响的研究[D]. 周悦. 江西财经大学, 2020(05)
- [3]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 刘笑晨.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4)
- [4]外商独资公司入驻对我国保险市场的影响[J]. 吴望春,李春华. 未来与发展, 2020(07)
- [5]H市银保监分局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监管研究 ——以广发银行H分行为视角[D]. 刘翠燕. 广西师范大学, 2020(06)
- [6]寿险行业监管政策优化研究[D]. 余思越. 江西财经大学, 2020(01)
- [7]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D]. 李其成.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8]对外开放背景下我国保险市场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 伍润泽. 云南大学, 2019(03)
- [9]保险的资源配置职能及其效率评估研究[D]. 陆静. 中央财经大学, 2019(08)
- [10]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研究[D]. 刘盛. 厦门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