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训政时期约法”与孙中山训政思想之比较(论文文献综述)
张岳[1](2021)在《从“共和制”到“一党制”:民国前期政治制度嬗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民国前期(1912-1931),中国政治制度经历了从共和制到一党制的嬗变过程。孙中山为核心的革命党人在清末十余年的革命奋斗中,终于推翻了满清政权,同时也推翻了中国两千余年的封建专制政治,建立了中国第一个民主共和制政权——中华民国。民国共和制度的初建,激发了人们参与政治的热情。在很短的时间里,政治领域便诞生了诸多的政党政团,一时间出现了政党林立的局面。这些政党为了在新生的政权中分得一席之地,便采取分化或重组等多种方式,进行竞争。政党林立与多党竞争,成为民初政治领域的主要特征。然而,以袁世凯为首的北洋势力凭借手中的权力,采取纵横捭阖之策,利用分化瓦解甚至暗杀之术,对民初政党进行打压,最终取得民国最高统治权力。在袁世凯及其后继者的权力操控中,只有共和之招牌,而无共和之实际,民国共和政治逐渐走向衰落。孙中山作为革命领袖,他不能坐视民主共和制度之衰亡。他不断努力以维护共和。首先,他与北洋军阀势力相抗争,发动二次革命,两度护法,结果都以失败而告终;其次,他数次改组政党,从国民党到中华革命党,从中华革命党到中国国民党,以增强政党之力量。最后,他在逝世之前,转移了政治方向,实行联俄联共之政策。他“以俄为师”,要用政党之力量来改造国家。他学习俄国政党经验,改组中国国民党,大大增强了中国国民党的力量,并取得了北伐战争的胜利。孙中山的后继者胡汉民、蒋介石等都接过孙中山“建国三程序”的旗号,开始提出“训政”。从《训政纲领》到《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完成了中国国民党“训政”的法律程序,开始了国民党“训政”时代。“训政”的本质是国民党一党专政,共和制从此消亡。民国前期政治制度从共和制到一党制的嬗变,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中国社会缺乏共和制的社会基础。当时普通民众与政治脱节;民初政党虽多,但普遍缺乏远大政治理想。其二,军阀当政,军人扼杀民主政治。其三,孙中山政治思想之转变。在辛亥革命前,孙中山致力于民主共和政治,并没有强调政党之力量,以至于孙中山的奋斗是“孤独的奋斗”。他实行联俄联共以后,学习苏俄经验,强化以党治国。在“建国三程序”中,他强调的“训政”,重点在于训练人民的参政能力,而不是胡汉民、蒋介石们所说的“一党专政”。所以,孙中山的“训政”本质与胡汉民、蒋介石的“训政”是有差别的。
王美[2](2021)在《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研究(1912-1949)》文中指出民国时期的高等教育政策在承袭清末的基础上,破旧立新、中西融合,随时代的发展不断调适、充实、完善,推动了高等教育的近代转型,保障了高等教育事业的存续发展,实现了功能与价值的合一。本研究基于对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历程的回顾,呈现了民国时期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与其政策制定及实施过程相互制约与促进的样态,并累积了特殊时期高等教育政策革新与完善的历史经验。本研究以一种找寻与回溯的历史视角,对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的变迁进行了系统考察,结合全面与局部高等教育发展概况,综合运用了文献研究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等,展现了高等教育政策内容要素变化和政策运行过程,让色彩斑斓的民国高等教育政策图景生动地铺展开来,从动态中去把握高等教育政策的演进轨迹与特征,阐释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历史合理性与局限性,从而为当下高等教育政策改革提供借鉴与启示,达到以史鉴今的目的。论文主体分为四个部分,首先,着眼于挖掘民国历史的大格局之异,与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内在逻辑关联,侧重分析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社会背景,从政治局势的杌陧、经济形势的起伏、文化运动的洗礼,以及教育轨迹的转换四个方面展开。其次,按照回溯性的政策分析方式,根据高等教育政策的基本组成要素分类,对办学政策、经费政策、学科与课程政策、招生与考试政策、教员与学生政策的演进轨迹进行深度把握。在纵向深描政策变迁的同时,又以横向的视角,来透视不同阶段各类高等教育政策的制定内容、执行情况及实施效果,并将高等教育政策的要素变化、地方应对、大学实践、校长活动穿插起来,构成一个动态、丰富的叙述结构,使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的变迁过程得以真实的复原呈现。再次,聚焦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进程的关键之处,分析影响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内外因素,从外部因素来看,包括社会诉求的不断牵引、知识分子及教育团体的持续呼吁、教育问题的严重性变化等;从内部因素来看,涉及权威集团理念的转变、议案审议方式的变化、目标群体价值偏好选择的差异等。在内外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发生了回应性与适应性的变迁。与此同时,归纳凝练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特点,并探究其中的利益逻辑。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演进呈现出“工具本位”的政策价值取向不断强化、政策内容体系日臻完善与成熟、政策施行手段逐步多样化等重要的历史特点。其背后的利益逻辑则主要是利益群体矛盾调和的分期变化、利益群体价值博弈的纵向映现以及政策利益与代价之间的成本考量。最后,审视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所呈现的先进性与局限性。民国时期的高等教育政策,在新潮与旧浪的冲击下流变绵延,一直在努力谋求西方文化与本土文化的适当融合,不断通过立法建设来规范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同时,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的历史演进,是铺陈理想与务实选择的产物,其生命力既来源于预先的理论准备,更扎根于实践中的丰富与拓展。但回溯历史,对民国高等教育政策的变迁进行审慎的考量后,发现其也有局限性。如高等教育政策数量与质量的不匹配、政策设计与政策执行的阻隔、“行政决策”与“学术决策”沟通与协调的非一贯性等。探赜索隐、以史鉴今。本研究将目光投射到那段逝去的历史中,通过多层面、多角度对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的演进进行分析,得出一些现实启示,即在当下高等教育政策建设过程中,要秉承一种辩证视角和开放心态,既坚持高等教育政策的国际化视野,又要积极建构中国化坐标,不断推进高等教育政策的法制化建设,兼顾高等教育政策的“质”与“量”的双重效益,靶向高等教育需求精准施策,完善高等教育政策的执行监督机制,并合理定位高等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使当下高等教育政策改革与发展能够真正助力“双一流建设”,提高我国高等教育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丁天立[3](2020)在《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研究(1928-1946)》文中指出1928年成立的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在中国近现代以来的立法轨迹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效仿大陆法系国家,于国民政府成立初期即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法律部门;总结中西方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差异,以法律概念、原则和规范为内容形成了相对完整的“六法体系”;在立法程序、立法技术和立法价值观方面破旧立新,与现代政治文明相接轨。虽然“代议制”的立法模式并非立法院首创,但是作为承接清末资政院、民初临时参议院以及北洋国会等尚处探索阶段的新式立法模式,国民政府立法院的实践结果,无疑开创了中国立法进程的全新阶段。是故,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在国民政府成立初期的立法实践活动,就值得加以探索和研究,并思考为时空转换了的当下立法活动进一步发展提供历史镜鉴。在复杂的历史背景和思想准备过程中,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的建立本身就极具争议。各方学者和政治人物就立法院在国民政府中的定位问题,曾展开激烈的争论,导致立法院成立之后在具体运行过程中,或多或少的受到各家学说的影响和掣肘,虽然胡汉民作为第一任院长,使得立法院起初具有极强的个人色彩,但是各方面的争议未曾休止。与此同时,立法院中法学精英们所秉持的立法社会化、本土化思潮也方兴未艾,国民党“训政”时期大力推行的司法党化,也成为研究同时期立法实践不可忽视的因素。从国民政府立法院的机构设置上看,虽然依照孙中山先生五权宪法的构想和《国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本应作为“治权”机关执掌立法大权的立法院,由于需要受到国民党党内机关的裁制,成为了并无实际治权的行政立法部门。立法院的运作严格依照《立法院组织法》《立法院议事规则》相关规定进行,其职权也被全面限定,立法委员、专职委员会、秘书处、编译处各司其职;立法院会议也具有了类似议会式的诸多表征,提案、表决、三读等程序被严格贯彻;立法会议记录工作也尽善尽美,形成的《立法院会议录》《立法院公报》《立法专刊》也成为后世研究国民政府立法院的第一手档案资料。在立法委员的选任方面,虽然胡汉民一直标榜立法院网罗了诸多法学精英以行专家立法之实,但通过对行宪之前的四届立法委员进行全方位的分析可以看出,训政时期历届院长、副院长均是由国民党中执委决定其人选,立法委员则在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任命之前,皆经过国民党政治会议的审查以符合党治精神,“民选委员”终成了口号。国民政府立法院在成立初期的实践活动,主要包括对现行法规的整理和重要部门法典的编纂。胡汉民任院长之时,推行立法院的立法原则和职权方面,与国民党训政时期对于立法院的设定高度一致。在胡汉民治下的立法院,不仅在制度层面背离了孙中山先生“立法就是国会”的设计初衷,也在实践层面因为民意缺失、地域配额不均和内部组织不合理等原因,实则与所期许的“法治”渐行渐远。胡汉民的继任者如林森、邵元冲、张继等人,多承担过渡性角色。由于蒋、汪的政治斗争逼迫,孙科在行政院院长任上被迫辞职,并被安排在立法院院长一职。尽管依着《五权宪法》之设定,立法院院长确是拥有实际权力的政府要职,但国民党内部长期的权力斗争造成的立法院制度摇摆不定,真真切切影响了立法院实际权力效用的发挥。在面对中西法律文化碰撞和价值抉择上,多位拥有西学智识背景的立法委员,通过民国24年新《刑法修正案》,促成了训政时期立法院刑事立法思想由全盘西化开始向继受中国传统法的转型。虽然法律移植一直是清末民初法律现代化过程中的重要促成方法,但是,由于传统生活方式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之下,仍具有普遍意义,中华法系的传承性和保守性,裹挟巨大的历史惯性,使得中国传统法在新式法典编纂的过程中仍具有参考和借鉴意义。而随着社会化立法思潮的兴起,由于民生问题贯穿其中,劳动立法成为了整个社会化立法活动的标杆。国民政府立法院意识到了劳资矛盾会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和资本聚合而变得难以调和,故劳工法起草委员会总结了国外解决劳工问题的先进经验,并结合国民政府自身的经济环境,运用立法手段试图解决当时经济制度不合理之处。总体上看,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的立法实践活动,在推动立法技术发展和维护法律体系稳定等方面,具有多重功效和积极意义。虽然在短短的十多年时间里,未能从根本上变革国民政府的“党治”色彩,亦未改善当时历史背景下的法制环境,但体现在立法院所纂每一部成文法典和规范性文件当中的立法者群体的法学素养和政治智慧,仍值得后人在提升立法水平等方面借鉴和思考。
冀睿[4](2019)在《立宪政治与近代中国审计制度的生长》文中研究表明现代意义上的审计制度源自于西方国家,在西方国家立宪政治的发展中,审计制度得到了重要的改造,从传统迈向了现代化的演进道路。晚清至民国时期,国家动荡,政局起伏。随着欧风美雨的影响,立宪救国成为主流话语体系的共识。在近代中国立宪政治的发展进程中,审计制度拉开了改革的帷幕,接受了立宪政治的现代化改造,并受制于国家宪制的整体布局和权力分配。本文旨在立宪政治的视角下,以我国晚清到民国时期的审计制度变迁为研究对象,在近代中国立宪政治的发展中,探讨审计制度的生长和变化的轨迹;分析立宪政治对审计制度的改造,对立宪政治发展进程中的审计制度生长路径进行梳理;同时,将立宪政治作为审计制度创设和成长的框架和动力,解释近代中国各种审计制度从选择、创立到演变的根本原由,探讨各种审计权力配置模式及制度构造与宪制之间的关系;寻求审计制度演变的深刻意涵,揭示审计制度发展的历史启示。为贯彻这一意旨,本文主要从五个方面展开论述。导言部分,说明了本文的研究缘由,梳理了与本文研究相关的研究成果,提出了本文研究的创新之处,阐述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并对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等进行阐释。第一章,立宪政治与审计制度的塑造。本章对审计制度的兴起和改造进行了研究,特别是结合英、法、德三国的宪制发展背景,分析了审计制度的兴起,并就英、法、德三国的立宪政治发展对于审计制度的改造进行了探讨。本章还分析了立宪政治中的审计权型构,对于审计权的立法配置模式、司法配置模式、行政配置模式和独立配置模式进行了阐述和分析。此外,本章从人民主权、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代议制、税收的合法性控制四个方面研究了审计制度对立宪政治的支撑性,审计制度不仅接受了立宪政治的改造,也对立宪政治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支撑作用。对西方国家的立宪政治与审计制度之间关系的揭示,将为近代中国立宪政治发展进程中的审计制度构建及改造提供重要的参考和借鉴。第二章,晚清立宪的筹谋与审计制度之构想。伴随着晚清立宪政治的发展,西方近代审计制度被引入中国。本章探讨了晚清立宪背景下的近代中国审计制度的发生基础,并从立宪政治之诉求、统一财权的刺激以及治理贪腐之需要三个方面分析了预备立宪对于审计制度的需求。本章还深入地阐述了晚清政府对于域外审计制度模式的权衡与选择,探讨了日本审计制度对晚清审计制度改革的重要影响,并分析了晚清政府构建独立型审计制度的原因。此外,本章还对于晚清预备立宪中的审计制度设计思路进行了分析和阐述,研究了预备立宪中审计制度构想的超越与缺憾。晚清审计制度的改革设想虽然未能付诸实践,但对于晚清政府从财政视角认识和理解宪制体系的运行有着积极的促进意义,也为此后民国时期审计制度的创建与发展提供了参照和比较。第三章,共和立宪与审计制度的再造。在西方近代审计制度的影响下,北京政府完成了晚清预备立宪时期未完成的谋划,建立了共和制背景下的新型审计制度。本章对北京政府时期的审计制度创设和变迁进行了研究,结合北京政府时期的时局发展,对北京政府初期审计制度的缺失和再现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地探讨。本章还分析了审计制度的入宪尝试以及在宪制中的初创,共和宪制体系中的审计制度不再是维护君主专制的国家工具,已成为保障人民的财政知情权、财政监督权和财政问责权的利器。此外,本章结合北京政府时期的立宪风潮,分析了宪制的变迁对审计制度的重要影响,探讨了不同宪制下权力的整体布设对于审计制度变化的影响。北京政府时期审计制度的演进历程,为国民政府五权宪制下的审计制度续演提供了有益的经验。第四章,五权宪法下审计制度的嬗变。本章对五权宪法体系下的审计制度变迁进行了深入考查。结合五权宪法理论体系,本章对孙中山先生的审计制度构想进行了探讨,分析了五权宪法理论体系中监察制度和审计制度之间的关系,五权宪法理论体系中的监察型审计制度凝聚着中西审计制度的不同特色,统合了行政监察和财政监督,弥补了监察机关在财政监督领域的不足。本章深入研究了国民政府时期“监审合一”制度的初创,并对初创后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之间的相互协调、相互监督的关系进行了深入分析。本章还对初创后的“监审合一”制度和“监审分立”制度之间的往复变化进行了分析;并结合五权宪制的建立,阐述了这一时期有关审计权力配置的论争,研究了“监审合一”制度在宪制体系中的确立和发展。第五章,对近代中国审计制度生长的思考。本章对近代中国审计制度的贡献进行了总结和思索,分析了审计制度在财政监督与制约方面发挥的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并从提升监察效能、预算执行的财经监察以及审计问责方面阐释了审计制度对于推动监察制度发展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同时,对近代中国审计制度的发展进行了反思,阐述了不同的政治结构和审计权力配置对于审计制度发展的影响,并对近代中国“监审合一”制度的历史发展和变迁进行了回顾和思考。此外,本章还分析了近代中国审计制度对现行审计制度变革的可能性启示,通过对我国现行审计制度发展的检视,分析了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并结合对审计制度的历史发展的借鉴,探讨了现行行政型审计制度的未来改革路径,以推动审计制度在我国国家监督体系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蒋莉[5](2019)在《国民政府时期监察权与司法权的关系研究》文中认为国民政府时期监察权与司法权的关系构建,总体上说是关于五权宪法的实践。广州国民政府以三民主义为理论基础,在政府机构设置上遵循五权分立的原则。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革命之三民主义与五权宪法”1建设中华民国。所以国民政府时期关于监察权和司法权的配置,以及监察权与司法权的关系构建,其实一直以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宪法为指导。理论中监察权与司法权的关系是:在分工的前提下,为增进行政效率而进行合作;同时因为监察权是“监督弹劾”官吏的权力,所以又存在监察权制约司法权的设计。国民政府关于监察权与司法权的构建,由广州政府至南京政府,虽然均不同程度地受到国民党集权统治的影响,但总体上遵循着五权宪法的构想,并且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从理论与实践两个角度考察,监察权与司法权的关系构建,对发挥监察权“肃清吏治”的功能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并且对司法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功能发挥具有保障作用。但是,这样的关系构建也存在“帮助”政府集权和造成权力冲突的隐患。从“五权分立”来看,立法、司法、考试、监察四个治权以配合行政权为首要目的,也即对于政府权力的控制,从保证和维护行政权运行效果的角度出发,是从整体意义上、运行结果意义上进行的,并不涉及权力与权力之间的相互牵制与均衡,所以有“帮助”政府集权的弊端。以五权分立构建的国民政府,虽然是以国民政府“总揽治权”的形式呈现,但并未脱离这种关系安排的实质,仍然有利于国民党的集权需要,国民党通过国民政府干涉具体的司法案件与监察案件,对监察权与司法权的功能发挥造成不利影响。同时,由于在弹劾惩戒程序上的分工合作,虽然许多弹劾案件未得到依法处理,因为不能对具体惩戒案件中的程序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导致弹劾权绩效下降,影响监察权的权威,从而引起监察院与司法院关于惩戒权的权力冲突。而南京政府宪政时期,因为民主改革的要求,中华民国宪法规定监察权和司法权相互制约的方法,使他们的关系变为分工制衡。即以弹劾权、纠举权等对司法权进行监督,而司法权以解释宪法与法律的手段制约监察权,防止其过于强大。同时司法独立是防止监察权专断的有效手段。所以监察权与司法权相互牵制均衡,以防止越权和滥用权力,从而保障公民的权利。
董志鹏[6](2017)在《中国近代社团法制体系的构建与变迁》文中研究指明社团的兴起是近代社会组织方式演变和进化的重要特征。社团做为一种社会的子单元,具有重组和整合社会结构的功能,完善社团法制因此成为了近代中国政府实现社会控制、重塑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通过对近代社团法制的纵贯考察,分析其体系构建过程和发展变化的总体历史脉络,有助于解读近代政府通过社团法制推动社会进化和实现社会动员的意图及其成效,管窥中国近代社会治理的发展演进。中国传统社会中的社团在士农工商“四民”分业基础上发展而成,王朝体制下国家根据民间结社的不同性质予以差别对待,对政治性结社活动制定刑律严厉镇压,而对于经济文化类社团则在维持治安的前提下采取放任态度。晚清以来的全球化浪潮中,传统的社会组织开始解体,近代社团逐渐发展壮大,形成了新的社会力量。清政府末期开始通过法制手段将社团纳入统治体系中,其结社法律与社团章程组合的立法设计确定了近代社团法制体系的基本框架。辛亥革命之后,民国北京政府在前清基础上拓展了社团法制的规模,“结社自由”成为了宪法性的公理,同时职业团体也更大范围地纳入到法律规制之下,社团法制体系在前清的大致框架基础上有了进一步的发展,社团的组织活动也一时呈现出蓬勃的气象。但是,北京政府在承认结社自由的法理同时,对于一般性结社行为仍基于专制统治的历史惯性采取压制,形成了约法理念与法律实践之间的矛盾。由于政局动荡加之治理能力有限,政府的法制权威受到了社团的挑战,围绕社团的法律地位、组织权限等问题,社团法制的发展过程中存在激烈的官民博弈,并常常以政府妥协为最终结果。总体而言,民国北京政府推行的社团法制偏重于对传统的维持和承认,在管理和规范社团方面表现出较大被动性,这种维持现状的策略在民间社会的发展中难以继续。1920年代,以工人为代表的基层民众主体意识开始觉醒,《治安警察法》等限制结社权的法规受到了强烈质疑,北京政府与民众间围绕结社权利的矛盾日趋尖锐,并随着南方革命的发展而激化。在北京政府刻意压制民众结社同时,孙中山领导的广东国民党政权则通过组织党化的民众团体聚合民众力量,进而发动国民革命并夺取了政权。在“党治”理论指导下,国民党制定了带有浓厚革命色彩的社团法规,试图通过主动干预使民众组织化,实现对民众的控制和对社会资源的动员。党化的民众团体在国民革命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随着革命的进展,社团活动逐渐失去约束,社团法制呈现出崩坏之象,秩序陷入混乱。“清党”后的国民党政府被迫停止民众团体的活动,调整社团政策,并对社团法制加以重建,南北政府两种对立的社团法制架构开始在南京国民政府的旗帜下融合成为新的体系。南京国民政府通过对“人民团体”整体的设计,辅以对职业团体和社会文化团体的法律规制,建立了一个无所不包的法制框架,并经多年立法实践形成了大规模的系统性法制结构。这个系统以党政二元并行的双轨管理为运行机制,以社团组织制度和法规为具体构成,以社团整合和规范为主要功能,从法理上提供了一种社会重组的可能性,表达了国民党政权试图通过社团来打造具有高度凝聚力的国家实体的强烈愿望。由于南京国民政府自诞生之日起就面临复杂险恶的国内外形势,必须最大限度动员民间社会力量加以应对,其政治主导性造成了法制的不稳定,兼之法制体系自身的复杂性,国民党构建社团法制体系的意图与法制体系的实际运转效果之间存在明显的脱节,有很多弊病。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变化,社团法制体系的控制色彩日渐浓厚,并在抗日战争的“非常时期”形成了带有军管色彩的社团统制。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曾试图将社团法制转回到正常轨道,但是由于政治、军事等方面的种种不利局面而始终未能完成,其整合民众的努力未能达到预期效果。中国近代社团法制体系的构建历程体现了全球化视域下国家与社会的新型关系。在全球竞争环境中,传统的简约治理已经不能胜任,为了应对强大的外敌,近代国家必须通过对社会的重新组织来聚合和动员民间力量。中国近代的不同政权对于社团始终抱有不同程度的发展和控制意图,政府通过社团法制体系的构建,以有限的权利让度将大量的社会资源纳入到政府的治理体制下,形成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不平等交换。然而,发展和控制两种意图本质上具有矛盾性,民间社团的发展必然会促进其脱离政府控制的自主意识,以官方意识为主导的法制体系终将由于内在的不协调而面临方向性的抉择。尽管近代的社团法制体系随着南京国民政府的政权覆亡、“法统”终结而成为了历史,但做为近代中国统合社会力量、直面国际竞争的有益尝试,社团法制体系构建和变迁的历程仍然具有筚路蓝缕的开拓意义。
王晓红[7](2017)在《从约法到宪法:近代中国宪政阶段论研究》文中指出中国两千多年的君主专制制度,自晚清被西方的坚船利炮打开始,慢慢有了变化。至武昌起义的发生,终于一夜轰塌。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人认为,只有推翻专制制度,建立民主宪政国家才能救中国。而如何建立一个现代意义上的民主宪政国家是关键。孙中山创造性地提出了革命程序论,规定了建立民国的次序。“约法之治”是其中的重要部分。从“约法三章”到“约法之治”,是中国从古代君主对民的承诺到“主权在民”的转变,是民从“无权”到“有权”的改变。孙中山认为,建立一个真正的民主国家,人民必然应为国家的主人,且有自治的能力。孙中山的这种想法在当时并非偶然。中国彼时内外交困的大环境,迫使当时的中国人都在思考救亡图存的方法。学习西方的政治制度,建立民主宪政国家成为当时的主流。因此,对人民的重视,使民“有权”成为了共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以此为契机在中国得以广泛传播,从另一个角度看,“民权”思想在中国的生根发芽与《社会契约论》的传播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而对于如何实现“民权”,革命派与改良派分别提出了“约法论”和“开明专制论”,双方对此展开了激烈的论战,最后以《新民丛刊》的停刊而结束。从后面的历史看,“约法论”取得了最终的胜利,中华民国成立后,“约法之治”从理论走到了实践。而从实践过程来看,“约法之治”设计的出发点虽好,但其在实行过程中也出现了问题。论文即以近代中国宪政阶段论为研究对象,研究其如何形成和发展,以期对当今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梁承碧,廖章庭[8](2017)在《论国民党诸派别的训政阐释》文中提出在实践情境下,国民党诸派别对孙中山的训政思想作出了各自的阐释。流行观点认为诸派别是对孙中山的"背叛"或"另起炉灶",实属罔顾历史情境的主观臆断。事实上,从诸派别训政阐释的基本内容来看,他们既继承了孙中山训政思想的核心观点,又表现出各自的个性特色。考诸中国近现代百年训政史,可以肯定诸派别对于训政理论的发展作出了不容忽视的积极贡献。
马飞[9](2017)在《训政之路的重建:国民党扩大会议派政治理念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1930年代初的反蒋运动中,国民党扩大会议派曾设计过一种与孙中山晚年、广东和南京国民政府奉行的训政模式相迥异的训政思路。在有关建立训政秩序的路径、训政体制设计以及通往宪政的训政任务内容和程序等安排上,扩大会议派意在以武力做后盾的同时,通过精英协商渠道确立训政秩序;他们设计的训政秩序带有一定的民主色彩,并通过较为缜密的法治化设计来确保训政基本规则的落实和民主的推进。站在何者更有助于训政价值目标实现的角度来衡量,相较于南京政府的训政思路,扩大会议派的训政路线其实更符合国民党训政的价值追求,更有利于达到训政理念所预期的效果。
赵昕[10](2016)在《民国时期政府法律监督体制现代性探索》文中研究表明近代中国,延续近两千年王权的压倒优势始终存在,因社会力量无法打破国家这种权力失衡的格局,国家权力发展结果似乎为脱缰的野马,不受限制约束。因此,改变王权压倒优势,实现国家权力平衡,是清王朝后期必须直面的现实。清朝后期的立宪变革试图实现王权与现代国家的结合,在保守派政治力量的打压下,以失败而告终。晚清的官制变革与法律革命试图重启王权与现代国家结合,拉开了政府法律监督现代化的序幕。辛亥革命的爆发,开创了一个新的时代,并将政府法律监督现代化移向了民国的主场。民国时期是近代中国的国家转型与现代国家建构的重要时期,也是走向现代的一个必经阶段。但是,由于民国时期的国家转型的失败与现代国家建构的不成功,政府法律监督体制现代性价值被抹杀。加之,“选择性失忆”思维定式在一个较长时间里束缚了人们对之的探讨,民国时期的宪治尝试得不到总结,其中意蕴的现代性价值资源白白流失。本文依据民国时期的宪法及法律文本,在比较分析中确立判断标准,从中搜寻民国时期政府法律监督体制现代性价值元素,旨在找回民国宪治探索的“真实样态”。本文篇章结构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绪论,探讨民国时期政府法律监督体制现代性的动因,以及对其的研究价值。第二章探讨论题的确定以及对之理解的研究思路。民国时期以建构现代政府来实现现代国家的建构,政府法律监督体制即为国家体制,其基本取向为以宪政民主方式规制国家权力,诉求国家权力规范化的实现。而其功能价值即为将国家权力关在法律笼子里。以“现代与传统”两分框架为分析工具,阐释论题的合理性。以“内生"与“外化”模式作比较,说明此体制的现代性初始源自外部的“传导”而具有“外化性”,而后内部创新增强,又具有“内生性”。这也是民国时期政府法律监督体制现代性的特征。第三章论述民国北京政府法律监督体制现代性的选择,旨在阐释现代性的进路延续及推进曲折。民初政府法律监督体制的形成是在晚清立宪与法制变革基础上向前推进的,共和革命直接促成以三权分立与权力体衡的体制选择。这些宪政民主元素,既含有外化性,又含有本土化的色彩。通过北京政府时期代议制工具式微的透析,民初的宪政生态制约民权的实现,使得宪政民主失去依归,构成政府叠变。以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为蓝本的民国北京政府法律监督体制,在制约与平衡国家权力中发挥了强大的体质功能,但是,立法、行政、司法三大宪政关键要素存在软化与弱化,在体制结构上失去均衡。在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博弈中,独立的司法权不能支撑两者平衡,宪政民主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受到影响。第四章论述南京国民政府法律监督体制现代性的型态,旨在阐释其历史转折与演进裂断。南京国民政府统合的实现,以五院为载体的分工体制,体现政府法律监督体制现代性的特征。但是,训政时期的党治政府型构,改变了对民国人民负责的政治承诺,宪法文本无法兑现,使得南京国民政府法律监督体制现代性演进裂断。第五部分总结分析民国时期政府法律监督体制现代性的演进与裂断。北京政府三权制衡体制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五院政府体制,集中体现了民国时期政府法律监督现代性演进的两个阶段。其中南京国民政府法律监督体制选择相对于北京政府时期政府法律监督体制选择有着更多的创新性。但是,无论是北京政府时期还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在民国的国家转型失败落定的情况下,不管体制选择怎样合理,也不管制度安排如何美轮美奂,也无回力挽救体制现代性演进裂断的结局。民国时期的国家转型与战争灾祸交织,客观上制约了“中华民族”国家的建构与现代的法理型政府诉求。对其现代性探索找回的宪治尝试样态,提供的思考在于:政府法律监督体制现代性固可以将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里,但是要让关在笼子里的权力不跑出来并非在于体制的现代性本身,而根本性问题在于主导现代国家建构的政治力量自身所具有的现代性能力。
二、“训政时期约法”与孙中山训政思想之比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训政时期约法”与孙中山训政思想之比较(论文提纲范文)
(1)从“共和制”到“一党制”:民国前期政治制度嬗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目的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二、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民国共和制的确立与实践 |
一、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与共和制的确立 |
(一)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及其政权结构 |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与共和制的确立 |
二、共和制的实践与名存实亡 |
(一)政党政治与多党竞选 |
(二)政党政治失败与袁世凯独裁 |
(三)军阀操纵政权与共和制式微 |
第二章 从“共和制”向“一党制”之嬗变 |
一、孙中山政治理念之转变 |
(一)维护共和制失败之教训 |
(二)政治心理移位与联俄联共之选择 |
二、孙中山强化政党之努力 |
(一)迭次改组政党之失败 |
(二)效法苏俄重塑中国国民党内核 |
二、孙中山逝世后中国政治走向 |
(一)北伐战争与国民党势力之壮大 |
(二)蒋介石统一全国与独裁地位的确立 |
四、《训政时期约法》颁布与“一党制”的确立 |
(一)“训政纲领”的出台与共和制的消亡 |
(二)《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颁布与“一党制”的法制化 |
第三章 从“共和制”到“一党制”嬗变原因 |
一、缺乏共和制的社会基础 |
(一)普通民众与政治脱节 |
(二)民初政党缺乏远大目标 |
(三)军人政治扼杀民主政治 |
二、孙中山重新规划国家建设方案 |
(一)颁布《国民政府建国大纲》 |
(二)“建国三程序“的理论依据 |
(三)“以党治国“方针确立 |
三、国民党巩固统治地位的需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2)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研究(1912-194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研究的问题 |
三、相关概念界定 |
四、相关文献综述 |
五、研究的价值 |
六、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七、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社会的变化: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背景 |
一、政治局势的杌陧 |
(一)共和体制初建催发民初教育新气象 |
(二)一元权力制度促使教育权向上集中 |
(三)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引发教育态势迫紧 |
二、经济形势的起伏 |
(一)实业经济初步发展对教育的有限投入 |
(二)稳定财政格局促使教育经费短暂平稳 |
(三)强化收支控制导致教育陷入生存困境 |
三、文化运动的洗礼 |
(一)复古逆流回澜与反复古主义的斗争 |
(二)新文化运动的兴起与多元思想碰撞 |
(三)三民主义文化涌现与国家意志统制 |
四、教育轨迹的转换 |
(一)“以日为师”教育基准的破除 |
(二)德美教育理念由边缘走向主流 |
(三)法国教育模式在近代中国的延展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初期的探索:高等教育政策实现多样化起步(1912-1926) |
一、民主决策机制及其多样高等教育政策制定 |
(一)学制的趋新改造与办学新规定 |
(二)教育经费“指定专款”的设想 |
(三)学科规程“现代性”的融入 |
(四)招考办法“独立化”的尝试 |
(五)教员与学生管理规程的初拟 |
二、“悬浮型”政权管理下的高等教育政策实施 |
(一)自由治学改革实践的进行 |
(二)管理中的纷乱:教育财政方案执行失范与索薪运动 |
(三)自由中的无序:单独招生政策的实施困境 |
三、革新起步的高等教育政策效果 |
(一)近代政策体系初具,引导高等教育事业初步发展 |
(二)政策设计缺乏规划,导致大学规模过度扩张 |
(三)政策实施效果式微,管理高等教育能力有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秩序的选择:高等教育政策趋向规范化与体系化(1927-1936) |
一、国家意识形态的深嵌及其高等教育政策选择 |
(一)三民主义教育宗旨下办学法令的颁布 |
(二)国家对教育经费筹拨的权威保障 |
(三)训政时期学科政策内容的不断充实 |
(四)“单独招生”向“计划招生”的政策过渡 |
(五)教员与学生管理规定的“规范化”完善 |
二、“压力型”强权推动下的高等教育政策落实 |
(一)大学整顿工作的有力推进 |
(二)中央财政训令下发与地方应对 |
(三)“党化”与“秩序化”:训育政策的强化执行 |
(四)“取舍”与“统一”:各校师生管理办法的实施 |
三、发展与控制双重奏的高等教育政策效果 |
(一)政策体系逐步规范,立法建设取得成果 |
(二)政策实施效力增强,推动高等教育秩序化管理 |
(三)政策强制性加大,促使府学互动和博弈增多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失序的应对:高等教育政策进行应急调整与迁变(1937-1949) |
一、抗战建国及其高等教育应急政策部署 |
(一)教育方针的仓促调整与学校布局规划 |
(二)教育经费“减成拨发”办法的采用 |
(三)配合战时需求的学科训令变化 |
(四)“统一招生”到“多元选拔”的政策转衔 |
(五)教员与学生相关事项的“调适性”补充 |
二、“挽救性”动员督促下的高等教育政策执行 |
(一)抗敌御辱与内迁方案的临危施行 |
(二)统一招生政策的短暂实施与终止 |
(三)恢复秩序的艰难努力:复员与甄审计划的开展 |
(四)困境中的生存维系:各校有限的师生救济方案和措施 |
三、喜忧参半的高等教育政策效果 |
(一)政策纵向供给较为密集,立法数量得到扩充 |
(二)确立战时教育政策体系,挽救高等教育事业 |
(三)政策执行效果欠佳,影响大学稳定发展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动因的探寻: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影响因素 |
一、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外部因素 |
(一)社会诉求与国家危机的回应——外部场域发生的改变 |
(二)知识分子与教育团体的起弊——政府与民间的自主互动 |
(三)教育问题凸显及严重性变化——决策主体关注度的提升 |
二、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内部因素 |
(一)政党规约的折射与渗透——执政集团理念的转变 |
(二)决策程序的失调与规范——议案审议方式的变化 |
(三)目标群体的规避与适从——价值偏好选择的差异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演进的归结: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特点表征与利益逻辑 |
一、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特点表征 |
(一)“工具本位”的政策价值取向不断强化 |
(二)政策内容体系日臻完善与成熟 |
(三)政策施行手段逐步多样化 |
二、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利益逻辑 |
(一)利益群体矛盾调和的分期变化 |
(二)利益群体价值博弈的纵向映现 |
(三)政策利益与代价之间成本考量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历史的审思: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评析与启示 |
一、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经验借鉴 |
(一)谋求西方文化与本土文化的适当融合 |
(二)通过立法建设来规范高等教育事业发展 |
(三)从理论构建和实践需求中生成教育政策 |
二、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历史局限 |
(一)政策“质”呈现与“量”供给的脱节 |
(二)政策设计“幻象”与执行“真相”的阻隔 |
(三)“行政决策”与“学术决策”的摇摆 |
三、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现实启示 |
(一)建构高等教育政策的国际化视野与中国化坐标 |
(二)推进高等教育政策法制化建设与社会发展并轨 |
(三)兼顾“质”“量”效益,靶向高教需求精准施策 |
(四)完善高等教育政策的执行监督与约束机制 |
(五)形成合理的高等教育政策价值取向与选择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3)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研究(1928-1946)(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研究现状及基本思路 |
三、史料收集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立法院的制度起源和前期探索 |
第一节 混乱的政局与激变的思潮 |
第二节 议会制的立法模式源起与引进 |
第三节 新式立法制度的初步发展与实践 |
第四节 探索阶段议会式立法的困局 |
第二章 立法院的指导思想和定位 |
第一节 西学分权思想的推演 |
第二节 国民党与训政时期约法的调适 |
第三节 立法院宪法地位的论争 |
第三章 立法院的人员构成和立法活动 |
第一节 《立法院组织法》与立法院制度设计 |
第二节 立法委员众生相 |
第三节 立法院的立法活动 |
第四节 立法院的运作特质 |
第四章 立法院的中西法律文化聚焦——以新《刑法修正案》为例 |
第一节 新《刑法修正案》的修法背景 |
第二节 立法院刑事修法的实践与问题 |
第三节 立法院法律移植思维的本土化转型 |
第五章 立法院的社会本位立法导向——以劳工法为例 |
第一节 立法院对于“民生主义”的理解 |
第二节 立法院《工会法》《工厂法》起草经过 |
第三节 立法院劳工问题的解决路径 |
第四节 社会本位在立法院劳动立法上的取舍 |
第六章 立法院立法活动的历史省思 |
第一节 立法院的总体特征与观感 |
第二节 立法院的历史地位 |
第三节 立法院立法活动的反思与启示 |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立宪政治与近代中国审计制度的生长(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创新 |
四、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五、需要说明的事项 |
第一章 立宪政治下审计制度的塑造 |
一、立宪政治与审计制度的历史演变 |
(一)审计制度的发端 |
(二)审计制度的兴起 |
(三)立宪政治对审计制度的改造 |
二、立宪政治中的审计权型构 |
(一)审计权的立法配置模式 |
(二)审计权的司法配置模式 |
(三)审计权的行政配置模式 |
(四)审计权的独立配置模式 |
三、审计制度对立宪政治的支撑 |
(一)审计制度对人民主权原则的践行 |
(二)审计制度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
(三)审计制度与代议制的关联 |
(四)审计制度对税收的合法性控制 |
第二章 晚清立宪的筹谋与审计制度之构想 |
一、近代中国审计制度的发生基础 |
(一)君主立宪的时代背景 |
(二)近代中国审计制度的传统资源 |
二、预备立宪对于审计的制度需求 |
(一)立宪政治对审计的诉求 |
(二)统一财权的刺激 |
(三)治理贪腐的迫切需求 |
三、晚清政府对域外审计制度模式的权衡与选择 |
(一)晚清政府对域外审计制度模式的权衡 |
(二)晚清政府对域外审计制度模式的选择 |
四、预备立宪中的审计制度设计思路 |
(一)预备立宪中审计制度的总体设计思路 |
(二)预备立宪中审计制度的具体设计 |
五、预备立宪中审计制度构想的超越与缺憾 |
(一)预备立宪中审计制度构想的超越 |
(二)预备立宪中审计制度构想的缺憾 |
第三章 共和立宪与审计制度的再造 |
一、共和政治的初定 |
二、审计制度设立之曲折 |
(一)审计制度缺失的缘由 |
(二)审计制度重置的起因 |
(三)审计制度的再现 |
(四)审计制度入宪的尝试 |
三、宪制中审计制度的引入 |
(一)宪制的变化 |
(二)审计制度的宪法初创 |
四、立宪风潮下审计制度的起伏 |
(一)“曹锟宪法”中审计制度的变化 |
(二)审计制度的演进 |
第四章 五权宪法下审计制度的嬗变 |
一、五权宪法体系的构思 |
(一)五权宪法体系的架构 |
(二)五权宪法体系中的审计制度构想 |
二、从“监审合一”到“监审分立” |
(一)“监审合一”制度的初现 |
(二)“监审分立”制度的重置 |
三、“监审合一”制度的续演 |
(一)“监审合一”制度的重现 |
(二)“监审合一”制度的延续 |
(三)“监审合一”制度的确定 |
第五章 对近代中国审计制度生长的思考 |
一、近代中国审计制度的贡献与反思 |
(一)近代中国审计制度的贡献 |
(二)近代中国审计制度的反思 |
二、近代中国审计制度对我国现行审计制度的可能性启示 |
(一)我国现行宪制中的审计制度现状检视 |
(二)我国现行宪制中的监察制度重塑对审计制度的影响 |
(三)近代中国审计制度对我国现行审计制度变革之启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国民政府时期监察权与司法权的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五权宪法中监察权与司法权的关系构建 |
(一)监察权与司法权的配置 |
(二)监察权与司法权的关系 |
二、广州国民政府时期监察权与司法权的关系 |
(一)监察权与司法权 |
(二)监察权与司法权的关系 |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监察权与司法权的关系 |
(一)训政时期监察权与司法权的关系 |
(二)宪政时期监察权与司法权的关系 |
四、国民政府时期监察权与司法权的关系构建的评价 |
(一)客观存在的历史作用 |
(二)不可忽视的历史局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中国近代社团法制体系的构建与变迁(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旨趣 |
二、概念界说 |
三、研究现状 |
1、结社权法制的研究 |
2、社团单行法的研究 |
3、社团法制的综合性研究 |
四、研究思路 |
第一章 “四民社会”基础上近代社团法制体系的雏形 |
一、传统社会中的结社禁律 |
1、传统“四民社会”中的社团 |
2、清代中前期的结社禁律 |
二、晚清近代社团对结社禁律的挑战 |
1、结社观念的复兴 |
2、戊戌学会与结社禁律的困境 |
三、清末新政时期社团法制的初创 |
1、社团章程的出台 |
2、《结社集会律》的制定 |
第二章 民国初年社团法制体系的曲折发展 |
一、“结社自由”的法律保障与限制 |
1、结社自由的宪法化 |
2、结社行为的法律限制 |
二、前清“法定团体”的权利与地位 |
1、商会与政府的权益之争 |
2、其他法定团体法律地位的调整和变化 |
三、新型法定团体的产生 |
1、新式行业的法定团体 |
2、新旧之间的中间团体——工商同业公会 |
第三章 南北对峙时期社团法制的分立 |
一、社团重心的下移与北京政府社团法制权威的动摇 |
1、社团活动的新动向 |
2、法定团体的法外行动 |
3、民众团体的兴起对《治安警察法》的挑战 |
二、“民众势力的组织”与南方国民党政府社团法制的革命化 |
1、广州政府初期的社团法制 |
2、革命方针下民众团体政策的变化 |
3、革命团体的相关法制 |
三、社团冲突与社团法制的破坏 |
1、党化革命团体的发展 |
2、国民革命时期社团法制的崩坏 |
3、社团法制失灵的原因试析 |
第四章 南京国民政府党政二元社团法制体系的形成 |
一、社团整理与法制重建 |
1、社团理论和政策的重构 |
2、社团法制的重建 |
二、党政二元社团法制体系的结构 |
1、党政并行的社团管理机制 |
2、党部主导的社团组织制度 |
3、政府颁行的多层次社团法规 |
三、党政二元社团法制体系的功能及其趋向 |
1、社团法制对社团事务的深度介入和干预 |
2、社团单行法规对社团的整合和规范 |
3、社团法制体系功能的统制趋向 |
四、党政二元社团法制体系的特征 |
1、社团法制体系的阶段性变化 |
2、社团法制体系的明显缺陷 |
第五章 战时社团法制体系的“非常化”及其战后结局 |
一、“非常时期”的社团法制体系 |
1、社团法制体系结构的一元化趋势 |
2、社团法制体系功能的统制化 |
3、社团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 |
二、战后社团法制正常化的努力及其失败 |
1、“宪政”导向下社团法制体系的调整 |
2、社团法制体系的终结 |
结语 |
一、政府权能的扩张:社团法制的政治性功能 |
二、法制形式与法治精神:社团法制的义务本位 |
参考文献 |
报纸期刊 |
档案史料 |
专着、文集 |
学位论文 |
期刊论文 |
后记 |
(7)从约法到宪法:近代中国宪政阶段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 导论 |
(一)选题的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论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
二 从“约法三章”到“约法之治” |
(一)“约法三章”的过程及内容 |
(二)孙中山的革命程序论 |
(三)“约法三章”与“约法之治”的联系 |
三 近代中国约法观念的形成 |
(一)《社会契约论》的汉译 |
(二)卢梭与晚清中国思想的碰撞 |
(三)小结 |
四 “约法论”与“开明专制论”之辩:民权的实现 |
(一)“国民程度”问题 |
(二)汪精卫的“约法”论 |
(三)梁启超的“开明专制”论 |
(四)小结 |
五 从约法到宪法 |
(一)从“约”到“训”:宪政阶段论的完善 |
(二)约法与宪法之辩:兼论孙中山的约法观 |
(三)从约法到宪法:从训政到宪政 |
(四)小结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8)论国民党诸派别的训政阐释(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民党诸派训政阐释的理论性质 |
二、国民党诸派训政阐释的基本内容 |
三、国民党诸派训政阐释的历史地位 |
(9)训政之路的重建:国民党扩大会议派政治理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通过精英协商建立训政秩序 |
二法治民主型训政体制 |
(一) 训政秩序下的基本自由 |
(二) 训政时期 (狭义上) 的政制安排 |
(三) 宪政开始时期及其政制安排 |
三两种训政思路比较 |
结语 |
(10)民国时期政府法律监督体制现代性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民国时期政府法律监督体制之现代性 |
第一节 民国政府法律监督体制意蕴及其分析工具 |
一、民国时期政府法律监督体制构成之术语 |
二、法律监督体制与法律监督制度 |
三、民国时期政府法律监督体制及相关概念辨析 |
第二节 民国时期政府法律监督体制现代性分析工具及动因特点 |
一、民国时期政府法律监督体制之现代性 |
二、民国时期政府法律监督体制现代性分析工具 |
第三节 民国时期政府法律监督体制现代性动因及的特点 |
一、现代性的挑战与民国前的现代性探索 |
二、民国时期政府法律监督体制现代性的动因及特点 |
第四节 民国时期政府法律监督体制现代性之历史向度与评判标准 |
一、民国时期政府法律监督体制现代性之历史向度 |
二、民国时期政府法律监督体制现代性之评价标准 |
第二章 民国北京政府法律监督体制之现代性选择 |
第一节 民初政府法律监督体制的形成 |
一、西方现代化之路与近代中国共和革命 |
二、总统制内与阁制之争 |
三、民初政府创制的反思 |
第二节 民国北京政府代议制工具性式微 |
一、“法统”争执期代议制形态的变异 |
二、“新约法”时期与代议制因子的复活 |
三、“法统”放弃时期与代议制的异化 |
第三节 民国北京政府法律监督体制与三权制衡的特征 |
一、民国北京政府议会体制与议会的监督功能 |
二、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大总统与行政权的制衡功能 |
三、民国北京政府司法体制与司法权的制衡功能 |
第三章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监督体制之现代性型态 |
第一节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监督体制演进及党治政府特征 |
一、南京国民政府三阶发展与党治政府体制 |
二、“以党治国”理念与党治政府体制 |
第二节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意表达及民权代表形式 |
一、民意代表组织之演绎 |
二、国民大会——制宪与行宪中之民权代表组织 |
三、民权在党治政府型构中萎缩 |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五院结构与权力分工 |
一、南京国民政府五院与职权配置 |
二、南京国民政府法律监督体制现代性之反思 |
总结:民国时期政府法律监督体制现代性演进及裂断 |
一、民国时期政府法律监督体制现代性演进的特点 |
二、民国北京政府法律监督体制现代性演绎的曲折与曙光 |
三、南京国民政府法律监督体制现代性演进的转折与断裂 |
四、民国时期政府法律监督体制现代性演进裂断之解析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训政时期约法”与孙中山训政思想之比较(论文参考文献)
- [1]从“共和制”到“一党制”:民国前期政治制度嬗变研究[D]. 张岳. 哈尔滨师范大学, 2021(09)
- [2]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研究(1912-1949)[D]. 王美. 东北师范大学, 2021(09)
- [3]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研究(1928-1946)[D]. 丁天立. 南京大学, 2020(08)
- [4]立宪政治与近代中国审计制度的生长[D]. 冀睿.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5]国民政府时期监察权与司法权的关系研究[D]. 蒋莉.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6]中国近代社团法制体系的构建与变迁[D]. 董志鹏. 华中师范大学, 2017(06)
- [7]从约法到宪法:近代中国宪政阶段论研究[D]. 王晓红. 华中科技大学, 2017(03)
- [8]论国民党诸派别的训政阐释[J]. 梁承碧,廖章庭. 闽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01)
- [9]训政之路的重建:国民党扩大会议派政治理念研究[J]. 马飞. 史林, 2017(01)
- [10]民国时期政府法律监督体制现代性探索[D]. 赵昕. 西南政法大学, 201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