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有效执行信贷新规则(论文文献综述)
衡烨[1](2021)在《绿色信贷、公司治理与银行绩效 ——以建设银行为例》文中提出
沈丁心[2](2021)在《日本经济外交的嬗变及其趋势研究 ——以第二届安倍政府时期为核心》文中研究说明2020年9月,安倍晋三内阁闪电辞职,菅义伟接任,日本政治从此开启了“后安倍时代”。安倍晋三两次执掌日本政坛,创下了日本战后政治家最长执政记录。安倍时代已去,但却为日本政坛留下了诸多政治遗产,其中,安倍有关经济外交的构想、政策行动与成效,对日本政治、外交以及经济社会等各方面影响依然深远广泛。“后安倍时代”的日本外交将向何方,格外引人注目。因此,从了解菅义伟政府外交政策取向和展望未来日本外交发展趋势的意义上,回顾与总结安倍执政时期日本经济外交的经验与教训具有非常特别的意义。自安倍晋三第二次执政后,日本经济外交的发展渐趋展现为相对积极的态势。全球化的趋势,尤其是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在前所未有的程度上促动国际社会复合相互依存的逐步发展与不断完善;同时,逆全球化的趋势,亦在相当程度上与全球化共生同行,在相当复杂的国际战略互动中展现出突出的影响。在上述时代发展变化的背景之下,日本经济外交的内涵与外延正在逐步发生变化,其在日本对外交往和外交政策实行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不断提升。有鉴于此,本文将研究目标锁定在日本经济外交的嬗变过程、经济外交相关变量之间的耦合与交叉互动等问题上,通过这项研究以考察日本经济外交在新时代的现状与变化,把握其特征与发展趋势,为我国对日外交乃至我国外交的发展与未来方向塑造等提供有益的借鉴。本文综合运用国际关系理论与研究方法,以日本官方数据和政府资料等为主要基础数据,考察日本经济外交内涵与外延的变化,分析以安倍政府(第二次执政)时期为核心的日本经济外交的理念构想、实施内容、外延变化、主要特点和存在的问题,客观评价其实施效果。本文由绪论(研究目的、意义和研究现状分析)、正文(五章)和结论、以及参考文献等内容构成。本文的绪论部分,主要以第二届安倍政府时期日本经济外交的发展演变、内生变化与外在变迁等作为问题导向,通过对日本经济外交的研究目的、研究意义和研究现状等问题的梳理与分析,明确日本经济外交的研究前提,为其后展开的有关日本经济外交的基本构想、具体政策实践、政策实施的模式建构和发展趋势研究等提供必要的研究基础。本文第一章以日本经济外交研究的国际关系理论解读与释义为核心内容,通过对新自由制度主义、国际政治经济学和经济外交研究的相应理论解读来建构本文研究日本经济外交的理论分析框架。对日本经济外交研究的理论解读,不仅意在充实日本经济外交研究的国际关系理论认知,而且能为解读21世纪日本经济外交发展的指导理念提供更为明晰的线索与方法。如何有效评估日本经济外交的现状与未来趋势,需要充分发挥国际关系理论和经济外交研究理论的指引作用。本文第二章以时代演变中的日本经济外交嬗变为主题,梳理与解读战后日本经济外交的发展演变历史与现状,厘清日本经济外交的基本内涵,特别是第二届安倍政府时期日本经济外交嬗变与发展趋势的基本内涵。从纵向的视角分析安倍政府经济外交构想、布局的变化及其五大支柱(对外贸易、经济援助、对外投资、经济制裁、经济合作)的基本内涵与进展,以及与安倍国家战略与外交政策的相互关系。通过分析第二届安倍政府实施日本经济外交的具体战略构想与具体政策措施,特别是在国家战略的层面,日本在经济外交的各个领域具体实施经贸外交、投资外交与援助外交,乃至制裁外交,例如签署CPTTP、日欧EPA、日美贸易协定等等过程的分析,阐释经济外交与日本政治、经济与社会等的交互作用,展现日本经济外交在日本国家治理进程中的地位与作用。本文第三章以分析第二届安倍政府时期日本经济外交内涵与外延扩大为主题,通过对“大阪轨道”构想及其实施过程的全面分析和东日本大地震后危机外交公关的经济外交实施案例的实证分析,具体阐述安倍政府经济外交在新时期新形势下是如何适应国际环境变化而实现自身理念与政策实践升级的过程。第二届安倍政府经济外交实施的案例解读,是本文研究日本经济外交的重要方式之一。本章中对于“大阪轨道”的关注与研究,是针对日本外交整体实践中,基于主场外交与经济外交的关联性互动,阐释第二届安倍政府经济外交实施的案例研究。同时,针对第二届安倍政府经济外交的专门性案例研究,以“谣传损害”背景下的经济外交作为分析案例,从另一个侧面充实了有关第二届安倍政府经济外交的论证过程。同时,本章对于第二届安倍政府经济外交的比较研究给予了充分的关注,通过对比日本的政府开发援助(ODA)与中国“一带一路”建设,进一步阐释日本经济外交的嬗变过程。本文第四章以分析第二届安倍政府经济外交的动因、特点与评价为主题。对于日本经济外交嬗变的研究,本文的关注不单局限于日本经济外交嬗变本身,更注重在国际环境变化的时代背景下日本经济外交嬗变产生的动机与深层原因等问题方面。基于国家治理与国家战略的双重视角,尝试重新认识经济外交嬗变的动因、变化特点等问题。本文第五章以“后安倍时代”日本经济外交的发展趋势与展望为题,在综合分析日本经济外交嬗变及其影响的基础上,对日本经济外交的未来构想、面临的困境及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和展望。日本经济外交的未来展望,是分析、研究与评价日本外交未来发展趋势的重要变量之一。日本经济外交的发展趋势不仅取决于第二届安倍政府从国家治理到外交实践的相关构想与政策实践,而且与日本面临的外在国际环境变化密切相关。依据上述分析考察,本文尝试在结论部分提出以下几个结论:第一,本文尝试建构新的日本经济外交研究的理论范式,通过理论的、历史的和现实的三个维度,对日本经济外交的理念、政策及其属性嬗变进行梳理和分析,全方位地考察日本外交战略与政策的实践与发展变化,转变现有日本外交研究的思维定势,实现日本外交研究的理论创新。本文关于第二届安倍政府经济外交的研究,是对于已有研究成果的继承、优化与拓展。第二,日本经济外交的内在构成与自身的逻辑演变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伴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日本国内外的环境变化,特别是日本国家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不断地完善内涵,适时地扩展外延的有机整体。应对中国国力增长和国际影响力的扩大,特别是“一带一路”建设带来的地缘政治与地缘经济的巨大变化,安倍政府重新认识和调整经济外交的价值与作用,是其现实主义国家治理理念的最明显体现。第三,本文在研究中特别关注了经济外交内涵变化与外延扩大的问题。诸如经济外交中的文化属性问题、公共外交与国际文化传播与经济外交政策的交叉融合问题等,为全面认识和把握日本经济外交乃至日本外交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与独立的思考。本文认为,第二届安倍政府经济外交,既是战后日本经济外交在21世纪日本国家外交实践中的延续,也是安倍政府在和平主义外交与文化产业立国等治国理念指导下,主动顺应国际国内环境变化而适时调整经济外交内涵与外延的外交实践过程。第四,日本式的思维方式对日本经济外交特别是安倍经济外交提供了基本的理念基础和政策动力,同时也决定了日本经济外交的特性与发展困局。日本经济外交的嬗变既给日本振兴经济与国际合作,重振国家自信提供了助力,同时也无法避免受到社会文化心理以及国际认知等等的局限与约束,从而导致日本经济外交乃至日本外交无法摆脱既有的发展思路与框架,无法完全回应日本国家治理的现实需求。“后安倍时代”的日本经济外交能否摆脱困局,在日本经济与日本外交、日本国家转型与国际社会发展等等交汇过程中,继续发挥有效的链接与平衡作用,为日本的国力提升与国际影响力的扩大起到应有的作用还有待持续观察。
贾辉[3](2021)在《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文中提出近年来,全球外商投资的金额呈增长趋势,中国对外投资也呈持续增长态势并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然而,中国对外投资近年来也出现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忽视环境问题将成为导致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失败的重要因素之一。因环境问题导致国家责任的风险也在增加。本文包括前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正文包括六个章节,分别是第一章(国际投资环境保护问题和国际法律制度)、第二章(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预防责任)、第三章(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及构成要件)、第四章(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国家责任形式、分担机制与免责问题)、第五章(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关于国际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预防义务,本文通过综合性国际环境立法文件和专门性国际环境立法文件探讨了预防原则,包括双边/多边投资协定与预防原则、国际投资项目环境评估与预防原则、绿色金融与预防原则。关于国际投资协定与环境保护,本文围绕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研究了NAFTA、USMCA、CPTPP、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及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比较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的环境条款,对中国所参与对外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中国对外投资协定中的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中国对外投资协定中环境事件之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探讨。之后,该章节介绍了国际投资与环境影响评价,指出环境影响评价是减少投资建设项目对环境不利影响的重要预防措施,结合《埃斯波公约》等多边国际条约和美国、欧盟、俄罗斯等各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与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相比较,对中国对外投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进行了讨论。最后,该章节探讨了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从绿色金融的定义和重要意义出发,梳理了绿色金融相关之国际法体系,结合美国、巴西、印度、墨西哥、英国、马来西亚等国关于绿色金融的立法实践,比较中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探讨了绿色金融在中国对外投资环境保护方面的可以发挥的重要作用。关于国际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构成要件,本文探讨了国际投资环境损害国家责任之构成要件,将国际投资行为区分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两种情形讨论了国际投资环境损害国家责任之构成要件。其次,该章节探讨了私人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比较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环境损害国家归责之要件分析,讨论了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的国家归责问题。本文还从投资国的角度分别探讨了国家责任的承担形式、分担机制、免责情形等内容。关于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本文首先讨论了核电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核电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核事故赔偿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再结合中国核企业“走出去”之概况和中国国内立法分析,以中广核与法国电力集团、英国政府签署英国新建核电项目一揽子协议参与英国核电项目为例,分析了中国核企业“走出去”发生境外核事故之国家责任。其次,该章节探讨了航天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航天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航天事故赔偿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包括《外空条约》、《责任公约》、《登记公约》、《营救协定》、《月球协定》等,结合中国航天企业“走出去”之概况,以假设案例的方式,探讨了“走出去”的中国航天企业一旦发生航天事故,是否会引发中国的国家责任等问题。最后,该章节探讨了石油产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石油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石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包括《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其议定书、《设立油污损害赔偿国际基金国际公约》及其议定书、《勘探、开发海底矿产资源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其他相关国际公约,再结合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之概况,分析了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发生境外石油污染之潜在风险,并区分事故造成海洋污染和陆地污染分别就国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进行了分析。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应重视因环境问题导致国家责任的风险。本文分别在中国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预防义务、中国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中国特定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方等方面,分别提出了中国海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方面的建议。
李国学,东艳[4](2020)在《国际生产方式变革、国际经济规则重塑与制度型开放高地建设》文中指出本文以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为切入点,从国际生产方式变革的制度需求与供给视角,构建国际贸易投资规则重塑的理论分析框架,为中国制度型开放提供理论依据。总体上来看,目前发达国家所倡导的国际贸易投资新规则基本上体现了国际生产发展新趋势,但没有充分重视全球生产网络中其他权力主体在减少契约摩擦和促进国际贸易投资争端解决中的作用,也没有反映全球生产链上技术标准的公共产品属性。作为制度型开放高地,自由贸易试验区应"先行先试"那些反映了国际生产方式变革制度需求的贸易投资新规则,并借鉴发达国家相关经验,引领和推动中国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
刘伟[5](2020)在《金融自由化对金融稳定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07年美国金融危机由房地产市场次级贷款及其衍生品的崩塌为起始,引发了全球范围的金融危机,西方发达国家相继陷入债务危机的泥潭,经济持续衰退,至今复苏缓慢。2008年美国第三、第四季度GDP增长率环比下降0.5%和6.3%,失业率也上升到自1990年来的最高水平,成为美国自1929年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一次经济衰退。与此同时,2009年欧元区第一季度GDP下降2.5%,成为自1999年欧元区年成立以来的季度最大降幅。英国央行英格兰银行对本次危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估算,统计包括为救济而对银行提供的借款、危机之后经济衰退对经济增长造成的即刻损失以及失业、企业破产等造成的永久性损失等,全球因此次危机所遭受的损失在60万亿到200万亿美元之间。危机前美国房地产市场繁荣,房价和贷款需求的相互促进创造出大规模的次级贷款,而大量的次级贷款又通过证券化过程,派生出巨额的衍生品,最终金融衍生品的规模以几何级数整张。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正是金融衍生品链条过度延伸所造成的,金融产品过度创新所带来的资产泡沫被认为是危机的元凶。美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过度繁荣是其自1999年彻底推翻《1993年银行法(Glass-Steagall Act)》之后允许金融业开展全能型业务,实现金融体制全面市场化的所埋下的恶果。金融创新是金融自由化进程中的一类变种(Reinhart and Rogoff,2009)。自20世纪70年代起,世界范围内频繁而持续的金融危机,暴露出金融系统的种种风险因素,深入研究影响金融稳定的因素,可以发现金融自由化进程给金融体系带来的冲击和改变,因而全面系统地研究金融自由化对金融体系稳定性的影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政策指导作用。基于金融自由化与金融稳定相关性的重要研究价值,本文按照逻辑关系探究了金融自由化与系统稳定性相关的多方面的问题。本文首先从金融自由化对银行危机发生频率和股票市场波动强度两个方面讨论金融自由化对系统稳定性的冲击与影响,然后又分析了金融自由化影响系统稳定性和风险的渠道,其中重点考察了银行市场竞争与系统风险之间的关系,最后为解决金融自由化改革背景下金融机构与官方监督之间的根本分离特质,重新设计了金融自由化背景下金融创新与监管的有效机制。本文共分为七个章节,遵循观察现象-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就金融自由化对金融系统稳定性的影响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本文的各章节安排如下:第一章绪论,基于既有金融史事件与数据,对金融自由化理论的兴起和改革的实践、转折、高潮与反思历程进行梳理,对金融市场波动和危机进行全面系统的归纳,指出研究金融自由化对金融体系稳定性负面影响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结合金融史中的事件研究和宏观数据,探究金融自由化与金融稳定之间的规律特征,提出本研究的四个核心问题。第二章重要概念界定与研究综述,从四个方面梳理和归纳相关文献。第一,金融稳定性的概念与定义和影响金融稳定性的因素;第二,金融自由化相关理论的兴起与发展,以及金融自由化与经济增长的相关性;第三,金融自由化对金融系统稳定性的冲击,其中又分为金融自由化对经济危机的冲击和金融自由化对股票市场波动的影响;第四,分析金融自由化影响金融稳定的渠道,着重从“竞争-稳定论”和“竞争-脆弱论”两个角度进行归纳。最后总结相关研究仍存在的不足之处:视角单一,仅局限于一个金融部门或部分金融市场,未能得到一个多方面的视角;制度质量描述指标的使用缺乏体系,未形成统一的标准;在使用指标对金融自由化进行描述时,要么选择综合性指标,要么选择单一分类下的指标,影响结论的准确有效等。在上述基础上,本文也提出相应的创新点。第三章金融自由化对金融危机发生的影响,从“频率”的角度研究金融自由化对金融体系稳定性的影响。首先,选取系统性银行危机作为金融危机的指标,同时使用金融改革指标的综合和子维度两个层面的指标作为金融自由化的代理变量,使用Logit模型进行回归,检验金融自由化与银行危机发生频率之间的关系,并对自由化改革对银行危机发生概率的影响进行量化。然后引入经济发展水平和制度环境变量,探究经济发展水平和制度质量等因素在自由化对金融危机的影响中所扮演的角色。最后对上述的模型估计进行三个方面的稳健性检验。第四章,金融自由化对股票市场波动的影响,从“强度”的角度研究金融自由化对金融体系稳定性的影响。首先通过对仿真数据和实际数据的对比,拒绝了“股票价格服从随即游走”的原假设。其次,在识别和量化股票市场的“繁荣-萧条”波动的基础上,进行股票市场波动事件研究,得到金融自由化影响股票市场波动的直观的结论。然后构建回归模型,分别检验金融自由化开启后短期内和长期内对股票市场繁荣-萧条波动的影响;最后,还考虑了金融部门开放的数量和开放次序对股票市场波动的影响以及制度变量在其中发挥的作用。第五章,金融自由化影响金融稳定的渠道,从银行业角度切入研究金融自由化增加系统风险与不稳定的路径。首先,回顾了“竞争-稳定论”和“竞争-脆弱论”两种关于金融机构竞争与金融稳定的理论。其次,构建银行业竞争和银行风险的联立方程,使用两阶段system-GMM的方法来探究金融自由化可能影响金融风险的不同渠道。然后,讨论经济发展水平、制度质量等因素的差异,是否会导致金融自由化影响金融风险的渠道的不同。最后,对上述的回归模型进行四个方面的稳健性检验。第六章,金融自由化背景下的金融监管,构建理论模型解决自由化改革背景下创新与监管典型的分离特征。首先从合作共赢角度提出金融创新与监管的结构化改革设计思路——金融体系协同融合机制,并从方法论角度概述其化解矛盾原理;其次构建纳什非合作与协同合作微分博弈模型,从数理角度论证该机制的优越性;然后利用演化博弈理论推演金融体系协同融合的动态演化过程,在理论上明确了演化周期内激励与监管的现阶段引导意义。第七章,研究结论、政策建议与研究展望,对全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和结论进行归纳,提出针对性政策建议,并对未来的研究方向和内容进行初步规划。结合文献梳理和实证分析,本文的研究得到以下主要结论:第一,研究金融自由化对金融危机发生频率的影响,发现金融体系整体和局部的自由化改革对银行危机频率的冲击存在差异性。其中,金融自由化综合指标和资本账户开放指标均显着增加了银行危机发生的频率,但是证券市场开放指标对金融系统稳定性的负面冲击并不显着。进一步对上述影响进行量化,测算了99次在自由化改革之后出现的银行危机的概率。若假设金融自由化并未发生模型原本成功预测到的67次危机中仅有34次可被预测到。另外,引入经济发展水平和制度质量变量(人均GDP、官僚体制质量、腐败程度以及法律法规指标)与金融自由化构成交叉项,其系数均显着为负,说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制度质量的提升会削弱金融自由化对金融稳定带来的负面影响,对金融自由化的负面冲击起到了缓冲作用。第二,研究金融自由化对股票市场“繁荣-萧条”波动强度的影响时,本文发现金融自由化改革之后的短期内,自由化确实增加了股票市场的波动,但该影响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表现有所不同,发展中国家的股票市场在金融自由化之后短期内表现更剧烈的繁荣和萧条波动,发达国家的股票市场只出现了更强烈的繁荣波动;长期内,股票市场的繁荣-衰退波动的幅度并没有增加甚至有所下降。进一步分析金融部门开放的数量,发现首个金融部门开启自由化的短期内股票市场萧条的波动幅度相较于金融抑制时期却有所减弱。而新兴市场中,萧条周期的波动幅度在进行第二个金融部门的自由化改革后又有所增加。不同金融部门开放的先后顺序对股票市场波动影响的差异并不显着,当发展中国家首先进行资本账户自由化时,其股票市场萧条时期波动的幅度显着增强,金融自由化对金融系统稳定性的冲击强度更大。对制度质量的作用进行探究,发现: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金融自由化的启动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国家制度质量提升,而制度质量的提升促进了股票市场的稳定。第三,研究金融自由化影响系统稳定性的渠道时,发现:金融自由化指标的提升,将引起银行市场支配力的下降,进而增加了金融系统的风险,符合“竞争-脆弱论”。对经济发展水平和制度质量的作用进行分析发现,金融自由化引起的银行业市场支配力的下降程度,将随着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上升而有所削弱。在发展中国家,金融自由化对银行业市场支配力并没有显着的改变,金融自由化只在发达国家中引起银行业市场支配力的下降。自由化改革所带来的银行业支配力的下降将削弱发达国家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在发达国家中其他金融自由化影响银行业稳定系的渠道作用并不显着,金融自由化改变银行市场支配力的渠道影响最为显着。分析资本监管的作用发现,更为严格的资本管制将有效地削弱自由化改革通过不同渠道带来的风险和对系统稳定性的冲击。官方监督方面,更为严格的政府监管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将通过不同的渠道有效地削弱金融自由化对金融系统稳定性的负面影响。财务报表的透明度方面,在发达国家中并不能通过提高财务信息透明度来削弱金融自由化通过改变银行业市场支配力的渠道对银行系统稳定性的负面影响,但在发展中国家该方法是可行。第四,构建基于自由化改革的金融体系协同融合机制,先分析金融监管机构与金融部门在纳什非合作博弈及协同合作博弈场景下均衡状态,结果表明:为了提高金融体系协同发展成熟度,两者应研究有效举措降低协同开销,降低协同水平衰减值,提高协同能力和边际协同努力贡献,切实深化协同合作影响。在有效“共谋、共建、共管”基础上,构建协同融合的金融体系无论对金融监管机构还是金融机构都是最佳发展方案。为保证金融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在体系收益最优的情况下实现双方的帕累托最优解,本文对分配收益系数提出合理范围参考。然后基于演化博弈理论分析金融体系协同融合的动态演化,可知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如果不能构建协同发展的金融体系时必然走向解体独立的状态。在协同融合机制中,金融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投入的协同开销ω越低,预估协同合作努力程度(规模)Γ越大,协同收益率κ越高,机会主义收益△ζ越低协同收益划分比例ω最优时,金融体系在动态演化博弈过程中趋向于协同发展的稳定策略的概率越高。为实现以公平为导向的协同体系,需要双方提前以契约形式明确在协同合作中各自应该享有的权利及需要承担的义务;此外,收益转移支付也会巩固合作双方继续选择合作策略。本研究的创新点主要为理论创新、研究内容创新和研究方法创新三个方面。第一,尝试在理论上构建了一个金融最优化背景下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相统一的、新型的、有效的纳什均衡模型。第二,推进和深化了金融自由化及其对金融系统稳定性影响的相关研究。一是从整体和局部两个维度描述“金融自由化”变量,整体上使用金融改革指数综合值,涵盖了金融自由化改革七个子分类,局部选择资本账户开放、证券市场开放两个子分类进行描述。本文在实证分析金融自由化对金融系统稳定性影响时,既避免了对金融自由化刻画过于笼统的传统问题,也可以修正简单使用局部自由化数据带来的偏差,从而有效地丰富和完善了实证结果:二是分析后发现自由化改革导致银行危机出现频率增加和股票市场波动幅度增加,并且从“频率”和“幅度”(或“强度”)两个维度进行了实证分析;三是分析金融自由化对金融系统稳定性的影响渠道时,引入制度质量,着重考察制度质量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同时将全样本国家分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两组,对制度质量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表现出的不同作用进行比较分析。已有文献对制度质量在金融系统中所扮演角色的讨论多集中在部分金融部门中,较少涉及在金融自由化改革的综合指标下中对制度质量所发挥作用的进行探究。第三,在研究金融自由化对金融体系稳定性的影响时,采取了事件研究与模型估计相结合的方法。事件研究结果更直观,模型估计结果更准确,两者互为补充,得到的实证结果更立体更完善。
孙岳[6](2020)在《自由贸易协定竞争中立规则对国企的规制及中国对策》文中研究说明2008年经济危机后,国有企业再次被重视,用以纠正国内市场失灵,承担项目风险,成为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服务的重要推动力量。随着国企在国际市场上的占比越来越重要,也引起国际社会的持续关注。因此将国企竞争中立规则引入国际法规则的呼声越来越强烈。本文首先分析了自由贸易协定引入国企竞争中立规则的原因,是由于国有企业自身具有不正当竞争优势以及现有的国际经贸规则对国企竞争行为规制不足两方面所导致。其次本文探讨了美欧主导下自由贸易协定竞争中立规则的构成:在实体规则方面,通过扩大对国有企业的定义范围、细化非商业援助的内容,将商业考虑原则逐渐演进为与非歧视待遇并列的独立义务等方式来强化对国有企业的规制力度;在程序规则方面:加强信息披露义务提高透明度要求,设立证据发现原则将证据提供变为一项强制性义务,让国企问题可以诉诸于争端解决机制,通过上述方式强化实体规则的可执行性,使国企竞争中立规则成为具有“利齿”的制度。最后本文通过以上分析得出:第一,自由贸易协定有加剧国际条约碎片化的风险;第二,发展中国家将越来越被边缘化。在这钟大环境下势必使中国国有企业“走出去”面临更多障碍。国企竞争中立规则将会是继“国家安全审查条例”之后限制中国国有企业海外发展的又一大障碍。对于自由贸易协定中竞争中立规则对中国的影响,本文认为中国应当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积极应对。在国际上,应积极寻求参与谈判的路径,参与制定自由贸易协定,同时维护多边经贸体制,积极地参与和推动WTO改革,并利用WTO多边规则对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国企竞争中立条款加以约束;在国内层面,中国应务实推进国内改革,积极吸收美国市场经济制度中的合理成分,对应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推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李林[7](2019)在《CPTPP争端解决中的货币赔偿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执行机制是争端解决的最后一道制度屏障,有学者指出,如果《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以下简称DSU)是乌拉圭回合的最大收获,那么执行规定则是DSU的关键部分。此观点同样适用于CPTPP等WTO框架外的双边、区域协定。然而,争端解决程序中的不执行情形屡见不鲜。究其根源,或许是因为当前绝大多数的执行救济规则都存在着明显的缺漏。法谚有云,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有鉴于此,美式FTA开始引入货币赔偿机制对以补偿和中止减让为主的执行救济规则进行必要的补充。诚然,美国并未参与CPTPP,但其影响力贯穿TPP谈判始终,CPTPP文本呈现出显着的美式FTA色彩,其项下规则基本继承了美式FTA的规则特征,货币赔偿机制也顺理成章地被引入到CPTPP协定文本之中,与补偿、中止利益等传统执行救济方式共同构成相对完善的执行救济体系。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主要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CPTPP争端解决中货币赔偿机制的基础理论。本文在此部分主要对CPTPP货币赔偿机制涉及的背景知识进行梳理,首先介绍CPTPP货币赔偿机制的历史源流,然后对CPTPP引入货币赔偿机制的动因展开论述,对传统执行救济方式存在的缺陷以及WTO货币赔偿的长期实践、美式FTA的成功经验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归纳出CPTPP货币赔偿机制的内在特性。第二部分论述CPTPP争端解决中货币赔偿机制的运行程序。本文在此部分主要对CPTPP货币赔偿机制的程序性事项进行论述,包括货币赔偿机制的启动程序、终止程序等。在对上述内容进行展开论述时,本文还将对国内外学者涉及WTO货币赔偿的制度设计以及美式FTA货币赔偿机制的运行程序进行横向考察,进而分析CPTPP货币赔偿机制的程序缺陷,并对涉及货币赔偿运行程序的现有实践进行实证分析。第三部分论述CPTPP争端解决中货币赔偿机制的计算规则。本文在此部分主要对CPTPP货币赔偿机制的起算时间和计算标准进行论述,同样地,在对CPTPP货币赔偿机制的计算规则进行论述时,本文仍将对WTO货币赔偿的制度设计和美式FTA进行横向考察,进而分析CPTPP货币赔偿机制计算规则的实体缺陷,并对涉及货币赔偿计算规则的现有实践进行实证分析。第四部分论述CPTPP争端解决中货币赔偿机制的赔付规则。本文在此部分主要对CPTPP货币赔偿机制的一般赔付规则以及基金赔付规则进行论述,通过对WTO货币赔偿的制度设计和美式FTA进行横向考察,分析CPTPP货币赔偿机制赔付规则的实体缺陷,并对涉及货币赔偿赔付规则的现有实践进行实证分析。第五部分论述CPTPP争端解决中货币赔偿机制对中国的启示。本文在此部分主要基于中国FTA争端解决条款中的执行救济现状,分析中国FTA执行救济的困境。借鉴CPTPP货币赔偿机制的内容和主旨,文章尝试提出完善中国FTA执行救济体制的可行性建议,以通过建立强有力的争端解决机制,推进中国FTA战略。
刘伟[8](2019)在《欧盟国家援助法研究》文中认为欧盟国家援助法(state aid law)是一项立意高远、主旨宏大的法律制度,旨在实现欧盟对各成员国国家援助措施的合理控制,目的在于防止政府通过援助措施扭曲市场竞争,同时也维护整个欧盟一体化的进程。欧盟国家援助法以《欧盟运行条约》第107、108、109条为基础,经过六十多年的发展,已成为一个理论扎实、规范严密、体系完整的法律体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软法之治”的特征。欧盟国家援助法肇始于欧盟(欧洲联合)的初创理想:和平、繁荣与超国家主义,并由此奠定了它的底色与基调。从学理上来探讨欧盟国家援助法,可以发现自由主义与干预主义的学说分歧构成了国家援助法的理论基础,援助的双刃剑效应构成了国家援助法存在的根本原因,对国家援助的竞争法控制构成了国家援助法的本质属性,而对国家援助的合理监管则是国家援助法的主要内容。欧盟国家援助法与欧盟竞争政策有着内在联系:国家援助法的本质在于防止国家援助对市场竞争的破坏,审查国家援助有赖于竞争法的基本分析范式,因而欧盟将其视为与反垄断政策相并列的竞争政策。欧盟国家援助法仅适用于企业,对非企业的援助不属于欧盟国家援助法的规制范围。所以,对企业的认定,是理解和适用国家援助法的前提。而欧盟语境中的企业主要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每一个实体,而不论其法律地位和资金来源如何。目前,欧盟一般认为国家援助包含四项构成要件:转移国家资源、给予优势、措施具有选择性以及对成员国间的竞争和贸易存在影响。在转移国家资源的认定中,欧盟倾向于“累积说”,即将“给予国家资源”与“可归因于国家”这两个条件累积起来判断是否构成转移国家资源。国家援助中的优势主要是指一个企业的财务状况因国家干预而非基于正常市场条件获得改善。目前,欧盟委员会一般通过市场经济经营者测试来判断国家支持措施是否给予被支持对象以优势,即如果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是在正常经营条件下无法获得的,则被认为获得了国家援助上的优势。就选择性的认定而言,欧盟委员会通过对其进行地域选择性和对象选择性的区分,有效地降低了选择性要件的认定困难。国家援助认定的最后一步是对扭曲竞争和限制贸易的认定。在这一步中,欧盟一般采取较低标准来认定对竞争的扭曲和对贸易的影响,可以说,扭曲竞争和影响贸易基本上是赋予市场主体以优势后的必然结果。并非所有国家援助都会受到欧盟委员会的禁止,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形下,相关援助可以得到欧盟委员会的豁免。欧盟委员会目前采取“共同评估原则”,只有满足共同评估原则下的所有条件,援助措施才能被视为与《欧盟运行条约》相兼容。这些评估条件主要包括:援助必须为明确的共同利益目标作出贡献、能够解决市场无法自我实现的问题、是实现共同利益目标的适当政策工具、具有激励效应、援助限制在最低限度、援助的总体影响是积极的以及符合透明度要求。欧盟国家援助法的行政执法由具有超国家地位的欧盟委员会负责担纲。欧盟委员会不仅有权对成员国援助的兼容性进行评估,还有权对不符合《欧盟运行条约》的违法援助措施予以回收。同时,欧盟委员会还负责国家援助的日常监管。在此之中,欧盟委员会和成员国之间有着明确的权责划分。欧洲法院(含成员国国家法院)也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国家援助的实施,即有权对成员国的国家援助进行司法审查。《欧盟运行条约》第108条第3款构成了国家援助私人实施的法律基础,同时有越来越多的成员国基于其国内法的规定,加强了对受国家援助影响的当事人的司法保护。按照欧盟内部的通行分类标准,国家援助的具体类型可以分为水平援助和部门援助。水平援助主要是针对非特定行业的国家援助,其一般被认为不会像部门援助那样扭曲竞争,因而受到委员会的重视,被用来实现委员会的市场矫正或再分配政策目标。而部门援助则主要是针对具体部门、行业的援助。欧盟对国家援助的控制并非是对国家援助的完全否定,而是希望以最少的财政支出获得最大的援助效果,欧盟国家援助法的不断革新也始终是围绕这一主题进行。对比欧盟国家援助法,我们能够发现我国财政补贴政策所存在的问题,例如忽视对财政补贴的实效分析,尤其是忽视其对市场竞争的负面影响;忽视财政补贴激励作用的发挥;补贴未能公开透明;缺乏对受补贴影响的市场主体进行救济的途径,等。因此,加强对我国财政补贴的竞争法控制,意义重大。主要措施包括:(一)重构理念:牢固树立维护市场竞争、协调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确保竞争中立的理念;(二)完善制度:确定财政补贴控制的主体,加强对补贴的必要性、适当性、实效性和积极性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完善财政补贴的豁免机制。(三)配套措施:强化监督机制、承诺机制、信息披露机制、责任机制以及司法审查的协同治理。
李艳秀[9](2017)在《价值链分工背景下全球贸易治理研究》文中提出全球金融危机后世界经济一直在更加复杂和多变的国际经济环境中挣扎,危机后世界经济增速一直处于低迷状态使全球经济治理问题更加棘手和尖锐。全球贸易治理作为全球经济治理的重要内容因其处于更严峻的环境中和转型期而愈显棘手:全球范围内结构性问题突出、各国刺激性政策效果低于预期等问题的存在导致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国际贸易环境充满不确定性和动荡性,全球贸易增速近几年持续低于经济增速,全球贸易治理权威性受到挑战;价值链分工模式的深化和国际经济格局的深刻转变要求全球贸易在治理内容和治理结构方面做出相应调整和改革,而当前无论是多边层面还是区域层面,贸易治理均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需要——多边贸易谈判不仅很少包含与价值链贸易相关的边境内规则议题,而且传统的市场准入谈判也因各种内外部原因陷于停滞状态;区域贸易协定(RTAs)虽然在制定和实施GVCs贸易规则方面发挥了先锋作用,但也存在诸多问题——一方面,贸易议题及规则制定在广度上尚不能满足当前价值链贸易发展需要;一方面,贸易规则在深度上参差不齐,同时,同一规则在表述方面差异性显着,具有碎片化和大国中心性的特征,大量RTAs的存在使国际贸易规则形成了复杂的网络,影响了贸易效率;最重要的是,由大国主导制定的新贸易规则对各国GVCs贸易规模和在价值链中升级的影响是不均衡的,且大区域贸易协定有将全球贸易治理碎片化和排外化的风险,多边贸易体制在全球贸易治理中的中心地位已受到威胁;此外,RTAs区域性的特性使其很难在全球层面发挥作用。在治理结构上,多边和区域贸易治理均存在民主赤字、与全球投资和金融治理缺乏协调等问题,全球贸易治理缺乏包容性和合法性。公平和效率兼备、结构和内容与时俱进的全球贸易治理是确保国际贸易在稳定、透明的贸易环境中有序发展的前提,也是各国共享全球化和国际分工利益的保障。为了较为全面系统的分析价值链分工背景下全球贸易治理问题,本文采用了文献研究、实证、跨学科、定量和定性等多种分析方法。文章由七部分构成,第一章为绪论,主要介研究背景、意义、主要内容及创新和不足之处;第二章为理论基础和相关概念界定,主要介绍了与全球贸易治理和全球价值链相关的理论并对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第三章和第四章分别分析了GVCs分工背景下国际贸易发展现状和当前全球贸易治理特点;第五章首先构建了全球贸易治理指标体系,然后用普通面板和门槛面板模型实证分析了增加值贸易规模、一国在GVCs中的地位与全球贸易治理之间的关系;第六章分析了未来全球贸易治理路径选择,最后一章为结论和启示。基于以上研究,本文的主要结论包括:(1)GVCs分工背景下的国际贸易呈现出地区结构失衡且区域性明显的特点,价值链贸易主要集中在欧洲、北美洲、东亚和东南亚地区且区域内贸易规模大;国际贸易性质由全球流通行为转变为流通和生产行为的综合体,相对于要素存量,GVCs贸易竞争力更取决于要素流量;贸易性质和竞争力来源的改变也改变了国际贸易谈判的政治经济学及谈判主要内容,边境内规则成为谈判焦点。GVCs贸易的其他突出特点包括贸易利益分配失衡、各国相互依存性增强且不对称性突出、发展中国家参与度提高但升级困难等。(2)当前全球贸易治理的特点包括:在治理形式上,全球贸易治理呈现出多边、区域、双边和国家集团多种治理形式并存的局面,但区域贸易协定在价值链贸易规则谈判和制定方面发挥着先锋作用,WTO在全球贸易治理中的中心地位逐渐被侵蚀;在治理结构上,全球贸易治理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三方面——各种形式的贸易治理均存在民主赤字问题、贸易规则发展落后于国际分工形式的转变、全球贸易治理与全球金融和投资治理缺乏有机联系等。(3)价值链分工背景下,削减边境壁垒将促进各国增加值贸易规模的扩大和各国在GVCs中地位的提升;边境内措施对各国的影响则有异质性:知识产权保护(IPR)对不同样本国家增加值贸易规模和在GVCs中地位变化的影响不同,对发达国家的贸易规模和在GVCs中的地位有提升作用,对全样本、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三个样本组国家则有抑制作用;此外,本文的研究还表明IPR对各国增加值贸易规模及在GVCs中升级的影响是非线性的,存在科技创新双重门槛效应;边境壁垒(关税和非关税)和银行危机对所有样本组国家的GVCs贸易规模和GVCs升级均有抑制作用,货币贬值除对发达国家在GVCs中升级有不显着的促进作用外,对其他样本组国家均有抑制作用;其他边境内措施(营商环境、金融服务水平、基础设施)和影响贸易的指标(技术创新和人力资本)均对所有样本组国家的贸易规模和GVCs升级有促进作用。国际贸易谈判和规则制定应坚持公平民主原则和开源思想,以期在民族国家特别是落后国家政策自主性和国际政策协调之间达成某种平衡。(4)未来全球贸易治理将呈现多边和区域治理模式双轨并行的局面,本文认为恢复多边贸易体制在全球贸易治理中中心地位更可行的路径是在WTO框架下以诸边形式将GVCs贸易规则多边化,同时WTO应配合进行制度性和结构性改革,并加强对RTAs的规范性管理。
王梦萱,王千惠[10](2015)在《2014年美国证监会资产抵押证券信息披露规则(节选)》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一、概要(一)背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或"我们")讨论了2004年采纳的《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新规以及修订后的资产抵押证券注册、信息披露和报告要求。2004年规则进行了更新,明确了资产抵押证券发行的登记要求并允许修改针对资产抵押证券发行的证券交易法报告。2010年4月,我们建议修订资产抵押证券的注册、信息披露和报告要求,旨在提高对投资者的保护并促进更高效的资产抵押证券市场发展。在《2010年资产抵押证券试行草案》中,我们注意到金融危机使证券市场投资者和其他
二、如何有效执行信贷新规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如何有效执行信贷新规则(论文提纲范文)
(2)日本经济外交的嬗变及其趋势研究 ——以第二届安倍政府时期为核心(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目的及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日本经济外交研究的理论建构 |
第一节 日本经济外交研究的理论框架 |
第二节 日本经济外交研究的理论范式 |
第三节 日本经济外交研究的理论延展 |
第二章 第二届安倍政府经济外交的核心内涵 |
第一节 日本经济外交的时代嬗变 |
第二节 安倍政府经济外交的设想与实践 |
第三节 安倍政府经济外交的五大支柱与“三大经贸合作协定” |
第三章 日本经济外交的外延扩大 |
第一节 “大阪轨道”:日本经济外交的话语构建 |
第二节 政府开发援助计划(ODA):日本经济外交的变异 |
第三节 应对“谣传损害”的危机公关:日本经济外交的新范式 |
第四章 日本经济外交嬗变的动因、特点与局限性 |
第一节 日本经济外交嬗变的国内外动因 |
第二节 日本经济外交的特点 |
第三节 日本经济外交的局限性 |
第五章 “后安倍时代”日本经济外交的趋势与展望 |
第一节 日本经济外交嬗变的影响 |
第二节 日本经济外交的演变趋势与困境 |
第三节 日本经济外交的展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前言 |
第一章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问题和国际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之环境保护问题 |
一、国际投资与其环境效应问题 |
二、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问题 |
三、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的法律逻辑分析 |
第二节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相关国际法律制度 |
一、国际投资环境保护相关国际法和案例 |
二、投资国关于境外投资环境保护之立法 |
三、东道国关于外商投资环境保护之立法 |
四、投资国与东道国双边投资协定之法律协调 |
第三节 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及其问题 |
一、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介绍 |
二、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的问题 |
第二章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预防责任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之环境保护与预防原则 |
一、预防原则之概述 |
二、国际投资环境保护国家预防责任之体现 |
三、中国境外投资中预防责任之体现 |
第二节 国际投资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与环境影响评价 |
二、各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 |
三、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 |
四、中国境外投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三节 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相关之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 |
二、各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 |
三、中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 |
四、中国境外投资绿色金融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四节 国际投资协定环境条款中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协定之环境条款 |
二、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环境条款之现状 |
三、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环境条款之完善 |
第三章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及构成要件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 |
一、传统国家责任理论 |
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致国家责任 |
三、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之具体构成要件分析 |
四、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分析和完善建议 |
第二节 私人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 |
一、域外私人行为之国家归责 |
二、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 |
第四章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形式、分担机制与免责问题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形式 |
一、国家责任的主要形式 |
二、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相关国家责任的形式 |
第二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一、跨界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二、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三、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损失分担机制之完善 |
第三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赔偿责任之免责情形 |
一、同意或重大过错 |
二、不可抗力 |
三、危难和危急情形 |
四、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和适当措施 |
第五章 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第一节 核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核领域环境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核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责任分析 |
三、中国核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二节 航天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航天领域事故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航天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 |
三、中国航天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三节 石油产业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石油产业领域环境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石油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赔偿责任分析 |
三、中国石油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国际生产方式变革、国际经济规则重塑与制度型开放高地建设(论文提纲范文)
引 言 |
国际经济规则重塑的理论基础 |
(一)全球生产网络的主要特征 |
(二)国际经济规则重塑的制度需求 |
(三)国际经济规则重塑的制度供给 |
(四)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度变迁 |
自由贸易试验区开放高地建设 |
(一)创新管理模式,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 |
(二)加强监管一致性,做到执法廉洁高效 |
(三)加强合作和能力建设,提升竞争优势 |
(四)树立社会责任意识,保护环境和劳工权益 |
(五)加强事中和事后市场监管,确保国家安全 |
(5)金融自由化对金融稳定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思路和框架 |
1.3 创新点和特色 |
1.4 局限和不足 |
第二章 重要概念界定与研究综述 |
2.1 金融稳定 |
2.1.1 金融稳定的定义 |
2.1.2 影响金融稳定的因素 |
2.2 金融自由化 |
2.2.1 金融自由化的理论起源和发展 |
2.2.2 金融自由化与经济增长 |
2.3 金融自由化与金融稳定 |
2.3.1 金融自由化与金融危机 |
2.3.2 金融自由化与股票市场波动 |
2.4 金融自由化影响金融稳定性的渠道 |
2.5 总结与评述 |
第三章 金融自由化对金融危机发生频率的影响 |
3.1 概述 |
3.2 理论模型 |
3.3 数据来源与变量说明 |
3.3.1 样本选取 |
3.3.2 金融危机变量 |
3.3.3 金融自由化变量 |
3.3.4 制度质量变量 |
3.4 实证分析 |
3.4.1 基本模型 |
3.4.2 引入制度质量变量 |
3.5 稳健性检验 |
3.5.1 关于金融危机发生期间样本处理方式的稳健性检验 |
3.5.2 关于金融危机指标的稳健性检验 |
3.5.3 对固定效应与内生性的稳健性检验 |
3.6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自由化对股票市场波动幅度的影响 |
4.1 概述 |
4.2 理论背景 |
4.3 变量解释与数据来源 |
4.3.1 股票市场波动的识别与量化 |
4.3.2 股票价格指数 |
4.3.3 变量的统计性描述及来源 |
4.4 实证分析 |
4.4.1 股票市场繁荣-萧条波动特征值分析 |
4.4.2 对股票市场波动的事件研究 |
4.4.3 回归模型 |
4.4.4 金融部门开放数量的影响 |
4.4.5 金融部门开放次序的影响 |
4.4.6 制度质量的影响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自由化影响金融稳定的渠道分析 |
5.1 研究背景 |
5.2 文献回顾 |
5.3 模型设定 |
5.4 变量解释和数据描述 |
5.4.1 金融稳定性变量 |
5.4.2 银行业竞争变量 |
5.4.3 制度质量变量 |
5.5 实证分析 |
5.5.1 金融自由化、金融市场竞争与金融稳定 |
5.5.2 金融自由化、经济发展与金融稳定 |
5.5.3 金融自由化、制度质量与金融稳定 |
5.5.4 资本管制、政府监管、信息透明度与金融自由化 |
5.6 稳健性检验 |
5.7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金融自由化背景下的金融监管 |
6.1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 |
6.2 微分博弈模型 |
6.2.1 纳什非合作博弈模型 |
6.2.2 协同合作博弈模型 |
6.2.3 博弈结论分析 |
6.3 演化博弈模型 |
6.3.1 演化模型建立 |
6.3.2 演化模型求解 |
6.3.3 动态演化要素分析 |
6.3.4 动态演化博弈中协同稳定策略的引导分析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研究结论、政策建议与研究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2.1 坚持循序渐进的主动开放 |
7.2.2 坚持金融自由有序化发展路线 |
7.2.3 积极寻求多边合作 |
7.2.4 发展协同融合模式 |
7.2.5 健设协同发展格局 |
7.2.6 “刚性约束”和“柔性引导” |
7.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6)自由贸易协定竞争中立规则对国企的规制及中国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国企竞争中立规则的概述 |
第一节 国企问题的产生 |
一、国企在全球市场中的现状 |
二、国际社会对国企竞争问题的关注 |
第二节 国企竞争中立规则的由来 |
第二章 自由贸易协定国企竞争中立规则形成的原因 |
第一节 国企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优势 |
第二节 国际经贸规则对国企竞争行为规制的不足 |
一、WTO涵盖协定对国企行为的规制及不足 |
二、国企软法规则欠缺可执行性和约束力 |
第三章 自由贸易协定竞争中立规则对国企的规制 |
第一节 自由贸易协定竞争中立规则的构成 |
第二节 自由贸易协定竞争中立规则对国企的界定 |
第三节 自由贸易协定竞争中立规则的实体规则 |
一、商业考虑原则 |
二、非歧视待遇原则 |
三、非商业援助原则 |
第四节 自由贸易协定竞争中立的程序规则 |
一、披露和透明度规则 |
二、争端解决条款 |
三、证据发现原则 |
第五节 国企竞争中立义务的例外和豁免 |
第四章 自由贸易协定下国企竞争中立规则的普遍化趋势及中国应对 |
第一节 自由贸易协定下国企竞争中立规则的普遍化趋势 |
一、非歧视待遇义务显着提高 |
二、有加剧国际条约碎片化的趋势 |
第二节 国企竞争中立规则的中国应对 |
一、对中国的影响 |
二、中国的对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CPTPP争端解决中的货币赔偿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CPTPP争端解决中货币赔偿机制的基本理论 |
(一)CPTPP争端解决中货币赔偿机制的历史源流 |
(二)CPTPP争端解决中引入货币赔偿机制的动因 |
(三)CPTPP争端解决中货币赔偿机制的内在特性 |
二、CPTPP争端解决中货币赔偿机制的运行程序 |
(一)CPTPP争端解决中货币赔偿机制的启动程序 |
(二)CPTPP争端解决中货币赔偿机制的终止程序 |
(三)CPTPP争端解决中货币赔偿机制的程序缺陷 |
(四)涉及争端解决中货币赔偿运行程序的实证分析 |
三、CPTPP争端解决中货币赔偿机制的计算规则 |
(一)CPTPP争端解决中货币赔偿机制的起算时间 |
(二)CPTPP争端解决中货币赔偿机制的计算标准 |
(三)CPTPP争端解决中货币赔偿计算规则的实体缺陷 |
(四)涉及争端解决中货币赔偿计算规则的实证分析 |
四、CPTPP争端解决中货币赔偿机制的赔付规则 |
(一)CPTPP争端解决中货币赔偿机制的一般赔付规则 |
(二)CPTPP争端解决中货币赔偿机制的基金赔付规则 |
(三)CPTPP争端解决中货币赔偿赔付规则的实体缺陷 |
(四)涉及争端解决中货币赔偿赔付规则的实证分析 |
五、CPTPP争端解决中货币赔偿机制对中国的启示 |
(一)提升争端解决中执行救济规则的规制水平 |
(二)优化争端解决中货币赔偿机制的规则进路 |
(三)形成争端解决中货币赔偿机制的文本范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欧盟国家援助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 |
1.2 选题的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与思路框架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思路和框架 |
1.5 可能的创新之处 |
1.5.1 研究资料的新颖性 |
1.5.2 研究内容的新颖性 |
第2章 国家援助法概述 |
2.1 欧盟法上的国家援助概念 |
2.2 国家援助的作用机理与存在条件 |
2.2.1 国家援助的作用机理 |
2.2.2 国家援助的存在条件 |
2.3 国家援助法的学理分析 |
2.3.1 对国家作用的审慎认识是国家援助法的理论基础 |
2.3.2 援助的双刃剑效应是国家援助法存在的根本原因 |
2.3.3 对国家援助的竞争法控制是国家援助法的本质属性 |
2.3.4 对国家援助的合理监管是国家援助法的主要内容 |
2.4 国家援助法与竞争法的关系 |
2.4.1 国家援助法的本质在于防止援助对市场竞争的破坏 |
2.4.2 审查国家援助有赖于竞争法的基本分析范式 |
2.5 国家援助法的历史成因与发展轨迹 |
2.5.1 历史成因 |
2.5.2 发展轨迹 |
2.6 国家援助法的法律框架 |
2.7 国家援助法的软法特征 |
第3章 国家援助的认定 |
3.1 理解欧盟法中的“企业” |
3.2 措施转移国家资源 |
3.2.1 选择性还是累积性? |
3.2.2 国家资源的认定 |
3.2.3 可归因性 |
3.2.4 转移国家资源的认定 |
3.3 措施使受援助者获得优势 |
3.3.1 优势的一般概念 |
3.3.2 市场经济经营者测试 |
3.3.3 间接优势 |
3.3.4 竞争性选择与优势 |
3.3.5 基础设施公共资金与优势 |
3.3.6 普遍经济利益服务补偿与优势 |
3.4 措施具有选择性 |
3.4.1 选择性要件的构造及原理 |
3.4.2 地域选择性 |
3.4.3 对象选择性 |
3.4.4 对选择性要件的豁免 |
3.4.5 国家援助与税收 |
3.5 措施影响竞争和贸易 |
3.5.1 扭曲竞争和影响贸易的类型 |
3.5.2 扭曲竞争和影响贸易的分析思路 |
3.5.3 扭曲竞争的执法(司法)共识 |
3.5.4 影响贸易的执法(司法)共识 |
第4章 国家援助的豁免 |
4.1 绝对豁免 |
4.2 相对豁免 |
4.2.1 援助有着明确的共同利益目标 |
4.2.2 援助可以解决市场无法解决的问题 |
4.2.3 援助是实现共同利益目标的适当工具 |
4.2.4 援助存在激励效应 |
4.2.5 援助限制在最低限度 |
4.2.6 援助的积极影响大于消极影响 |
4.2.7 援助具有透明度 |
4.3 微量援助豁免 |
第5章 国家援助的行政执法 |
5.1 国家援助的调查 |
5.1.1 对现有援助的调查 |
5.1.2 对新援助的调查 |
5.1.3 对违法援助的调查 |
5.1.4 对滥用援助的调查 |
5.2 国家援助的回收 |
5.2.1 目的和原则 |
5.2.2 机构和职责 |
5.3 利益相关方的参与 |
5.3.1 利益相关方的界定 |
5.3.2 利益相关方的权利 |
5.3.3 利益相关方的投诉程序 |
5.4 国家援助的监管 |
5.4.1 年度报告 |
5.4.2 现场调查 |
5.4.3 与国家援助咨询委员会的合作 |
5.4.4 记分牌和公报 |
5.4.5 定期评估 |
5.4.6 对公共企业与公共当局财务关系的监管 |
5.5 关于欧盟国家援助行政执法的评述 |
5.5.1 缺乏威慑成员国等遵守国家援助法的规则 |
5.5.2 对第三人权利保护不力 |
5.5.3 程序拖延 |
第6章 国家援助的司法审查 |
6.1 国家法院在国家援助法中的作用 |
6.1.1 确定国家援助 |
6.1.2 干预停顿义务 |
6.2 国家援助的私人实施 |
6.2.1 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
6.2.2 损害赔偿的诉讼种类 |
6.3 国家援助中的刑事责任 |
第7章 国家援助的具体类型 |
7.1 水平援助 |
7.1.1 中小企业援助 |
7.1.2 培训援助 |
7.1.3 就业援助 |
7.1.4 研究、开发和创新援助 |
7.1.5 农业、林业及农村援助 |
7.1.6 环保与能源援助 |
7.1.7 风险融资援助 |
7.1.8 区域援助 |
7.1.9 救助与重组援助 |
7.1.10 危机援助 |
7.2 部门援助 |
7.2.1 邮政业 |
7.2.2 汽车业 |
7.2.3 宽带网络业 |
7.2.4 电视影视业 |
7.2.5 航空业 |
7.2.6 公共客运服务业 |
第8章 欧盟国家援助法的挑战、革新及展望 |
8.1 欧盟国家援助法面临的挑战 |
8.2 欧盟国家援助法的革新 |
8.2.1 国家援助行动计划 |
8.2.2 国家援助现代化改革 |
8.3 欧盟国家援助法的展望 |
8.3.1 更加强调援助措施的激励效应 |
8.3.2 由强调事前控制到重视事后评估 |
8.3.3 由纯粹的法律考量转向重视政治、社会等考量因素 |
8.3.4 英国脱欧对国家援助法的影响 |
第9章 欧盟国家援助法对我国财政补贴政策的启示 |
9.1 我国语境中的财政补贴 |
9.2 我国财政补贴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9.3 我国财政补贴制度的完善 |
9.3.1 重构财政补贴的理念 |
9.3.2 财政补贴控制的中国道路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9)价值链分工背景下全球贸易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评述 |
1.2.1 价值链分工和全球贸易治理关系 |
1.2.2 WTO与全球贸易治理 |
1.2.3 区域贸易协定与全球贸易治理 |
1.2.4 服务业/贸易与全球贸易治理 |
1.2.5 全球贸易治理路径选择 |
1.2.6 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框架 |
1.4 研究方法 |
1.5 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2章 相关理论与概念界定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全球贸易治理 |
2.1.2 区域贸易协定 |
2.2 全球贸易治理理论 |
2.2.1 相互依存理论 |
2.2.2 民族国家在全球经济中的作用 |
2.2.3 世界体系理论 |
2.3 全球价值链相关理论 |
2.3.1 价值链理论 |
2.3.2 全球价值链 |
2.3.3 全球价值链治理理论 |
2.4 价值链理论模型 |
2.4.1 理论模型 |
2.4.2 数据说明 |
第3章 全球价值链分工背景下的贸易发展现状 |
3.1 国际贸易新特点 |
3.1.1 价值链贸易地区结构失衡且呈现出明显的区域性特征 |
3.1.2 边境内规则超过市场准入成为贸易谈判焦点 |
3.1.3 国际贸易性质和贸易竞争力来源改变 |
3.1.4 贸易谈判的政治经济学改变 |
3.2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不对称性增强 |
3.2.1 贸易利益分配不均衡 |
3.2.2 各国相互依存性增强且不对称性突出 |
3.2.3 发展中国家价值链参与度提高,但升级困难 |
3.2.4 价值链贸易规则与发展中国家国内政策自主性冲突更突出 |
第4章 当前全球贸易治理特点 |
4.1 WTO在贸易治理中的中心地位受到侵蚀 |
4.1.1 WTO内在制度缺陷 |
4.1.2 成员之间矛盾不可调和导致谈判停滞 |
4.1.3 WTO现行规则不能反映全球价值链分工要求 |
4.2 区域贸易协定主导价值链贸易规则的制定 |
4.2.1 区域贸易协定与全球价值链贸易规则 |
4.2.2 区域/大区域贸易协定将全球贸易治理碎片化和排外化 |
4.3 全球贸易治理形式多样化 |
4.3.1 多边贸易体制与全球贸易治理 |
4.3.2 区域贸易协定与全球贸易治理 |
4.3.3 国家集团与全球贸易治理 |
4.3.4 全球贸易治理主体多样化 |
4.4 全球贸易治理结构不合理 |
4.4.1 多边及区域层面贸易治理均存在民主赤字问题 |
4.4.2 贸易规则的发展落后于贸易模式的转变 |
4.4.3 全球贸易治理与全球投资、金融治理缺乏协调 |
第5章 增加值贸易规模及GVCs升级与全球贸易治理关系实证分析 |
5.1 模型设定、变量选取和数据来源 |
5.1.1 模型设定 |
5.1.2 变量选取和数据来源 |
5.2 不同国家增加值贸易规模与全球贸易治理之间的关系 |
5.2.1 普通面板回归分析 |
5.2.2 门槛面板分析 |
5.3 不同国家在全球价值链中地位与全球贸易治理之间的关系 |
5.3.1 全球价值链聚合升级 |
5.3.2 实证分析 |
5.4 约束性价值链贸易规则与政策自主性之间的关系 |
第6章 未来全球贸易治理路径分析 |
6.1 在WTO框架下以诸边方式逐步将GVCs贸易规则多边化 |
6.1.1 诸边方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6.1.2 WTO结构和制度性改革 |
6.1.3 规范对区域贸易协定的管理 |
6.2 建立WTO2.0 治理价值链贸易 |
6.2.1 WTO2.0 与谈判议题 |
6.2.2 WTO2.0 成员方构成 |
6.2.3 WTO2.0 特殊与差别待遇 |
6.3 全球价值链分工背景下议题选定及规则制定依据 |
6.3.1 价值链分工背景下贸易谈判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
6.3.2 开源思想 |
6.3.3 公平民主原则 |
6.3.4 谈判议题及规则深度影响因素 |
第7章 结论和启示 |
7.1 主要结论 |
7.2 价值链分工背景下中国参与全球贸易治理的战略选择 |
7.2.1 坚持多边主义为中心并推动多边体制改革 |
7.2.2 通过在全球布局价值链提高参与全球贸易治理的能力和话语权 |
7.2.3 加快人才培养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及参加科研情况 |
四、如何有效执行信贷新规则(论文参考文献)
- [1]绿色信贷、公司治理与银行绩效 ——以建设银行为例[D]. 衡烨.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2021
- [2]日本经济外交的嬗变及其趋势研究 ——以第二届安倍政府时期为核心[D]. 沈丁心. 外交学院, 2021(10)
- [3]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D]. 贾辉. 中国政法大学, 2021(11)
- [4]国际生产方式变革、国际经济规则重塑与制度型开放高地建设[J]. 李国学,东艳. 学海, 2020(05)
- [5]金融自由化对金融稳定的影响研究[D]. 刘伟. 山东大学, 2020(01)
- [6]自由贸易协定竞争中立规则对国企的规制及中国对策[D]. 孙岳.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0(11)
- [7]CPTPP争端解决中的货币赔偿机制研究[D]. 李林.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8]欧盟国家援助法研究[D]. 刘伟. 湖南大学, 2019(01)
- [9]价值链分工背景下全球贸易治理研究[D]. 李艳秀. 辽宁大学, 2017(01)
- [10]2014年美国证监会资产抵押证券信息披露规则(节选)[J]. 王梦萱,王千惠. 公司法律评论, 20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