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即时强制界说(论文文献综述)
胡晓利[1](2019)在《论我国警察即时强制权的法治化行使》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警察实施行政即时强制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大都非常原则,授权性规定居多,导致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即时强制时出现两个方面的弊端:滥用行政即时强制权或因怕承担风险而不愿实施即时强制,另外,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采取的即时强制,行政相对人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以选择的救济途径亦不明确。针对前述问题,本文一共分为三章。第一章分析我国警察即时强制权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行政强制法》对包括公安机关行政强制在内的行政强制的概念、范围及实施程序等进行了一般性、概括性的规定,而警察实施即时强制的条件、措施、程序等分散规定在其他单行法律法规之中。《行政强制法》及其他单行法律法规在警察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缺陷和不足,具体为我国关于警察即时强制制度的法律法规对于适用条件和程序的规定比较模糊、分散和笼统,且部分警察即时强制权的设定主体存在越权现象,前述问题是警察在适用即时强制制度时存在滥用警察即时强制权的原因。第二章分析我国警察实施即时强制的条件和程序,警察实施即时强制应当具备事实条件和法律条件,并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笔者认为,警察实施即时强制的事实条件有:(一)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正在或即将发生或违法证据正在毁损;(二)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警察即时强制应当由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合理、适当地实施。关于警察实施即时强制的程序,虽然即时强制程序是一般行政强制程序的简化,但该简化只体现在内部报告和批准程序的简化,即在即时强制情形下,可以采用事后报告和补办批准手续,但一般行政强制程序中除内部报告和批准程序之外的其他程序依然需要遵守。第三章分析警察即时强制的法律救济,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的方式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对因违法实施警察即时强制给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对于合法实施的即时强制所造成的行政相对人的损失,笔者认为遭受损害的主体有权通过要求行政补偿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朱汉卿[2](2018)在《警察管制法治化研究 ——以即时实施的警察职权行为为研究对象》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人民警察法规定了许多即时实施的警察职权行为,比如盘查、保护性约束措施、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强制检测、使用警械和武器、扣押、查封以及在突发事件中对通信、水、电、气、热等社会资源的控制等。这些警察职权行为实际上属于同一类警察行为,即警察管制。因为,上述警察职权行为虽然在形式上比较零碎,或属于警察机关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的暂时性限制,或属于警察机关对公民财物实施的暂时性控制,或属于警察机关对特定物品、特定场所、特定社会资源进行的控制性管理,但都以紧急治安风险的管理、控制为目的,都以暴力或强制为主要行为方式,都不以警察相对人拒绝履行警察处分中的义务为前提,且都近似于行政强制措施,尤其是即时性的行政强制措施。由于警察管制占据了所有警察职权行为的半壁江山,警察管制法治化的实现基本上就意味着警察法治的实现,因此,加强对警察管制、警察管制法治化的研究,构建警察管制法治化的理论体系是摆在广大警察法学者面前的重要课题。准确界定警察管制、厘清警察管制的内涵和外延是警察管制法治化的理论前提。从“警察”、“管制”的词源上考察,警察管制是人民警察在法定情形下对相对人实施的强制性管理、控制行为,也是管制刑中的强制性管理、控制手段在非刑罚领域的延伸和运用,也是风险社会背景下政府管制由经济领域拓展到社会领域的必然结果。从警察行政法的角度来看,警察管制是警察机关以维护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为直接目的而实施的行政行为,也是警察机关对特定公民的人身、财物实施的暂时性控制行为,或对特定物品、特定场所、特定社会资源实施的控制性管理行为;警察管制在性质上最接近行政行为中的行政强制措施,但部分警察管制又因为行为标的物、行为对象或行为阶段的不同而超越了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从行为的属性来看,警察管制与其他警察行为有着明显的不同。警察管制直接以管理、控制和消除紧急治安风险为行为目的;警察管制以紧急治安风险背景下的人、物、场所、社会资源为行为对象;警察管制以特定对象的监管、控制而不以权利义务的分配为行为内容;警察管制以暴力或强制为主要行为方式。从行为的类型来看,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警察管制分为不同的类型。根据警察管制直接指向的对象的不同,可以把警察管制分为以公民为对象的警察管制、以特定物品为对象的警察管制、以特定场所为对象的警察管制和以特定社会资源为对象的警察管制;以对警察相对人实施警察管制的直接目的为标准,可以把警察管制分为保护性警察管制和制止性、预防性警察管制两种类型;根据警察管制中所使用强制措施的种类多少,可以把警察管制分为单一性的警察管制与综合性的警察管制。警察管制的正当性是警察管制法治化的逻辑前提。警察管制的正当性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理论问题。一方面,包括警察管制在内的任何法律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良法善治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警察管制与一般的警察职权行为不同,主要以暴力或强制的面目出现,往往伴随着公民权利的限制或克减以及局部社会秩序的紧张状态,因此警察管制的实施往往招致人们对其理论上合法性、合理性的质疑和实践中的阻挠。实际上,经过考察我们可以发现,警察管制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毋庸置疑。警察管制不仅有着丰厚的法律基础、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而且有着光荣而又深刻的社会担当。首先,现行法律有着对警察机关警察管制权、警察管制范围、警察管制手段的明确授权,为其解决了形式上的合法性。其次,意识形态领域内的公民权利限制正当性理论、政府管制理论、公共利益理论、风险社会理论为其提供了充分的理论支撑。其三,我国社会转型时期许多治安风险得以产生的根源性因素,以及直接仰仗警察管制予以消除的不和谐社会现象的客观存在,是警察管制赖以存续的现实基础,也是警察管制实质正当性的渊源。其四,在维护公共安全、治安秩序基本职责的同时履行危害防止功能、权利保障功能和社会控制功能是国家法律赋予警察管制的重要使命。警察管制法治化的核心问题是公民权利保障问题。公民权利保障是警察管制法治化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在警察管制与公民权利这一对紧密相连的矛盾统一体中,双方在耦合基础上的冲突与平衡是永恒的主题。一方面,警察管制与公民权利双方在相互依赖基础上的相互冲突是这两种社会存在彼此作用的基本方式。因为从警察管制的源头来看,警察机关的警察管制权源于公民权利;从警察管制的功能来看,公民权利的实现又依赖于警察管制的保障;从警察管制发挥功能的方式来看,盘查、保护性约束措施、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强制检测、使用警械和武器、扣押、查封以及在突发事件中对通信、水、电、气、热等社会资源的控制等警察管制手段本身就意味着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集会游行示威权、劳动权等权利的限制或克减;从警察管制与公民权利冲突的实质来看,警察管制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冲突实际上属于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冲突、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冲突、秩序和自由的冲突、效率与公平的冲突,只要公权力、私权利、公共利益、私人利益、秩序、自由、效率、公平等社会存在永不消亡,警察管制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冲突就永远存在。另一方面,警察管制和公民权利的冲突往往呈现出失衡的状态。这种失衡并非公民权利过度束缚警察管制的失衡,而是警察管制过度挤压公民权利的失衡。因为在权力权利关系中处于不平等地位、缺乏有效救济手段的公民权利无法制止警察管制权的滥用,也无法改变警察管制过多过滥的社会现实。警察管制与公民权利彼此冲突失衡的后果当中最为严重的当属公民权利被漠视或被肆意侵犯。因此,为了保障警察管制相对人权利,为了减少、防止警察管制违法行为,为了提高警察执法的权威和执法公信力,为了维护警民关系的和谐,需要将警察管制与公民权利的冲突控制在适当的范围之内。为此,我们应该努力构建维持警察管制与公民权利平衡的体制机制。比如,我们应该严格规范警察管制的启动机制,明确警察管制干预公民权利的限度,加强对警察管制的法律程序控制,建立健全警察管制责任制,完善警察管制相对人的救济制度等。警察管制法治化的基本要求在于警察管制权的规范行使,而警察管制权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正当程序是警察管制权规范行使的内在保证。警察管制权是警察管制领域的核心范畴。警察管制权具体表现为盘查权、约束权、强行驱散权、强行带离现场权、强制检测权、使用警械和武器权、扣押权、当场查封权、交通管制权、现场管制权、对特定社会资源的控制权等。警察管制权既具有公共权力、国家权力、行政权力、警察权等一般警察处分权所具有的共性,又具有特权、行政紧急权、高度自由裁量权、警察暴力的集中体现等一般警察处分权所不具有的特殊属性。警察管制权以法律价值体系中的秩序价值为根本价值取向。警察管制权以治安秩序维持、安全生活保障、突发事件处置和执法工作衔接为基本职责。警察管制权的行使以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为一般原则,以应急性原则和比例原则为特殊原则。警察管制权行使的正当法律程序是警察管制法治化的根本保证,包括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两个方面。前者意味着警察管制权的行使必须同时符合主体要件、目的要件、法律事实要件和适当性要件。后者意味着警察管制权的行使原则上必须履行报告、批准手续,由两名以上的人民警察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等一般法律程序。警察管制法律监督是对警察管制权规范行使的外在保障,也是对警察管制相对人合法权利进行救济的基本手段。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律监督制度中没有直接针对警察管制的规定,因此,我们必须在对警察管制法律监督制度进行解构的基础上进行完善。在我国目前的警察管制法律监督体系中,警察管制复议、警察管制督察、警察管制检察监督、警察管制法院监督属于主要的监督形式。就警察管制复议而言,适格警察管制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确认问题、系争警察管制行为是否存在的举证责任分担问题、警察管制合理性审查标准问题等属于当下警察管制复议实践中亟待解决的技术问题。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该对当前的警察管制复议制度进行完善,比如,警察管制复议应该主要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以比例原则为核心构建警察管制合理性审查的标准,建立复议机关附带追究违法警察管制主体法律责任的制度等。就警察管制督察而言,警察管制属于公安机关警务督察条例中的重点督察对象。今后警察管制督察制度完善的重点在于进一步提升警察管制督察的效能,比如,进一步增强警务督察机构的独立性,建立警察管制事前报告制和事后备案制,构建特殊区域内警察管制现场督察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警察管制督察责任制等。就警察管制检察监督而言,对警察管制执法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起诉、对警察管制相对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进行抗诉、提出警察管制执法的检察建议属于警察管制检察监督的主要方式,而建立重大治安事件的警察管制报告制备案制、建立贯彻落实警察管制检察建议的联席会议制度、将相对人数量众多的警察管制纳入到法定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等属于将来警察管制检察监督制度改革创新的方向。就警察管制司法监督而言,警察管制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也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警察管制司法监督的基本功能在于对包括警察权在内的行政权进行制约、对警察管制行为和警察管制主体进行监督和对警察相对人的权利进行救济。警察管制司法审查的基本内容在于审查警察管制的实施主体是否合法、警察管制是否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警察管制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是否构成滥用职权和明显不当。今后的警察管制司法监督制度还应该进一步完善,比如,人民警察法法典中应该有司法监督应有的地位,警察管制诉讼一般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警察管制诉讼应该慎用简易程序等。
郭孝林[3](2018)在《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适用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是警察在执法时经常采取的强制性执法手段,《人民警察法》中规定的大部分警察执法措施都属于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的范畴,然而,现有的研究主要在行政法的学科体系内来对行政即时强制措施进行研究,而鲜有学者从警察法这一部门法的角度对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予以研究。近年来媒体曝光的一些热点案件,如“雷洋案”、“深圳保安区民警盘查身份证案”、“安庆火车站枪击案”、“邯郸交警下跪执法案”等案件中,都暴露出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在适用时存在的种种问题,表现为警察行政即时强制立法不明确、不具体、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执法活动存在违法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被“挪用”于刑事侦查活动、警察个体执法权缺乏足够的保障。然而,这些问题却没有得到学术界的足够重视,因此,本文试图以部门法的研究视角对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的适用进行研究,针对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本文以执法规范化的要求出发,试图探索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适用的规范化路径。全文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概述。主要包含三个方面:首先,结合立法与学说,提出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的学理概念。其次,介绍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的特征,分别为即时性、高度裁量性、程序的简洁性、极大的侵益性这四个特征。最后,按照不同分类标准,对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进行分类。第二部分为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的正当性基础。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的正当性基础主要包括:风险社会需要有效的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服务型警务的必然要求、保障警察执法实效性的基础。第三部分为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的适用现状与问题。本部分通过对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的运行实践予以观察,提出了四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法律规范不明确、不具体。我国警察行政即时强制立法多流于概括授权,难以为警察执法提供具体指引;其次,警察适用行政即时强制措施存在不规范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实体违法、程序违法、过度执法三个方面;再次,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存在的“挪用”问题。在警察行政治安执法和刑事侦查的衔接领域,存在留置盘查、行政检查等行政即时强制措施被滥用于犯罪侦查活动的问题;最后,警察个体执法呈现弱势的面貌。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与影响,警察个体在执法活动中也存在软弱的一面。第四部分为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适用的规范化路径。本部分为对策篇,针对第三部分所呈现出的问题,提出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适用的规范化路径:第一,加强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的法制建设;第二,规范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执法;第三,治理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被“挪用”问题;第四,适度强化和保障警察个体执法权;第五,加强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执法技能培训;第六,健全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的救济制度。
孙伟[4](2017)在《行政即时强制权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政即时强制权是对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有着重要大影响的行政权力。在当今中国由于法律对行政即时强制权的忽视,导致行政即时强制权的法律规制也设置得十分简陋、粗疏,缺少细致有效并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制手段,使得行政即时强制权的实施常常失控进而偏离法治轨道,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屡见不鲜。行政即时强制权的实施往往与公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权力的滥用正不断潜移默化地加剧社会矛盾,严重影响着和谐社会和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对于公民权利的尊重体现到细微之处恰恰就是一个国家法治进步的重要体现,对于社会秩序的安定和和谐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本文以行政即时强制的法律规制为研究内容,在参考众多已有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行政即时强制的基础理论包括:概念、特征以及法律定位等入手,探讨行政即时强制法律规制的理论可能性;在结合域外即时强制的发展经验以及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不同的借鉴意义的基础上从立法层面切入,以及对我国目前行政即时强制运行现状的解读,分析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例如:立法上的回避,现有规制条件的简陋、权力的随意性、责任追究重心偏离以及违法成本低等等方面,最后就一系列问题的解决从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提出规制思路和建议,例如在立法方面明确提出并正面应对“即时强制”、改进立法模式提高立法层级、确立行政即时强制权指导原则以及必要的强制性程序限制方面的完善等;行政、司法方面则主要包括设置肯定程序包括强制书面报告制度以及检察机关主导的司法审查制度等等。
唐文哲[5](2016)在《台湾地区行政即时强制研究》文中提出行政即时强制作为行政强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法治理论、契约理论、权利与权力平衡理论及现代程序观念等为理论基础,具有明显的行政性、高度裁量性、程序简洁性与极大侵益性等特征,而我国台湾地区行政即时强制又有其独特的规范与制度设计。在台湾地区,即时强制的实施以执行机关对该事务有法定职权,为阻止犯罪、危害的发生或避免急迫危害以及有即时处置的必要为条件。具体实施方法根据实施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对人的管束,对物的扣留、使用、处置或限制其使用,对各类处所的进入及其他依法定职权所为的必要处置。“一个程序,两种责任”是台湾地区即时强制的主要救济途径。从立法上看,治安管理与卫生管控方面是台湾地区即时强制适用较典型的领域;从实践上看,台湾地区各级法院的审判实例向我们直观展示了其即时强制的适用及其所涉纠纷的处理。与台湾地区相比,我国大陆的即时强制在立法模式与立法水平方面、实施主体与实施方法方面、对即时强制性质的认识方面及救济制度的构建方面都存在一定差异,其中台湾地区较成功和有效的制度设置可以为我国大陆结合自身发展现状借鉴学习,以做出积极有效的调整。
史艳丽[6](2015)在《论行政即时强制的权力界限》文中提出即时强制是行政机关的固有权限,其目标在于预防、制止危害社会行为或事件的发生或蔓延,维护法律所确立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状态。实施即时强制必须遵守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和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从实体和程序上对其予以规制。不过,立法对即时强制程序要件仅能作概括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即时强制具有广泛的裁量空间,为避免使用对人民权利侵害重大的手段来完成行政目的,必须通过司法审查作事后审查,以控制行政机关裁量滥用,确保人民权利不被行政权随意侵害。
曲子扬[7](2014)在《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及其司法审查研究》文中提出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是行政强制研究领域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权力设置上的行政性、紧急性和侵犯性,一旦行使不当,容易对公民基本人权造成重大威胁。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中并没有对于行政即时强制进行规定。时至今日,在我国对于即时强制措施仍然缺乏统一的立法。有关警察行政即时强制的法律依据,仅能散见于《人民警察法》等单行的法律法规中,因此导致我国的行政即时强制措施的执行约束体系不够系统,有待细化。此外,目前关于公安警察部门法中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的研究并不够深入,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诸如因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行使不当致使公民的自由、权利、财产被侵害的事件,频频发生。因此,在建立以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为目标的法治国家过程中,我们必须对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在行政法学研究中予以重视,以期能为实现严格规制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的行使,防止其滥用,从而更好地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目标提供理论支持。本文共分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正文包括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着重于阐述有关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的基础理论。本文从界定警察行政、即时强制、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的等概念入手,分析了我国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的特征、种类及法律依据。该部分构成了本文探讨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及其适用与完善的基础和逻辑起点。第二部分对域外和我国台湾地区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的制度进行了对比考察。通过对德国、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即时强制措施的制度分析,本文总结了法治相对先行国家和地区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的成功经验,包括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细致入微,强制措施的种类齐全和高度注重人权的保障措施。第三部分用于分析我国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中现存的问题,譬如立法不完善、执法主体良莠不齐、违法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等等。第四部分则着笔于探讨警察行政即时强制的司法审查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在此部分,本文主要围绕着如何进行合理性审查、举证上的特殊要求、复议前置、起诉期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特别损失补偿等方面来展开论述。简而言之,为确保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在其行使中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国需要不断改进强化现有的司法审查体系,从而更好的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推动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
刘国东[8](2014)在《行政即时强制探析 ——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角度出发》文中指出近年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已经成为一个社会热点问题,执法过程中行政即时强制的实施作为这个热点问题的聚焦,已经逐步引起人们的重视。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行政即时强制法》,关于这方面的研究在国内外也并不多见,但是基于实际需要的考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对该方面的研究会受到更多的关注。本文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一个角度入手,先将行政即时强制进行放大的分析研究,探讨行政即时强制的起源,在国内外发展的历史,以及行政即时强制的特征、属性、设定、实施等,对行政即时强制进行综合的论述。进而将行政即时强制缩放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实践中,从微观上分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行政即时强制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对中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行政即时强制的规范化提出具体的建议,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即时强制的设定主体;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即时强制立法权限;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即时强制的启动条件;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即时强制的启动程序;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同时结合目前饱受争议的临时工执法问题,对临时工执法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即时强制在执法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就其自身的特征而言,有可能给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违背法律存在的根本价值,因此如何平衡这种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之间的矛盾关系,获得整体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共赢,应当引起学界和实践主体的高度重视。
石启龙[9](2012)在《行政强制措施的模式分析——以社会状态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新近生效的《行政强制法》将行政强制措施区分为两种不同的具体实施方式,分别为社会正常状态下的一般强制模式和社会紧急状态下的即时强制模式,这两种模式在目的价值、适用条件、结构、功能以及受规则和程序控制的程度和方式上均有较大差异。
马香玲[10](2012)在《论行政即时强制》文中研究表明依法治国,行政法先行。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行政职能的逐步扩大,我国行政法学研究进入了繁荣时期。2011年,学界呼唤了20年的行政强制法终于颁布了,这对我国的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该法律并没有解决行政即时强制的法律定位问题。行政即时强制依旧处境尴尬,它是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的行政手段,具有高度的自由裁量性、高度的侵益性,却没有统一、系统的法律法规加以规制,从而在执行中出现了各种问题。本文就如何完善行政即时强制展开了论述。第一部分,论述行政即时强制的定义及属性。笔者认为行政即时强制是行政强制执行相并列的行政强制中的一种。第二部分对行政即时强制的基本内容进行论述,包括行政即时强制的特征、种类、启动条件等。第三部分,论述了行政即时强制在我国的实施现状,分别从立法、执行、救济等方面论述现存的问题。第四部分,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完善的建议:应该对行政即时强制立法,或在行政强制法中单列一章,规定行政即时强制的基本原则、必要程序、监督、问责制度、救济等来保障行政机关合法、合理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这些建议还很不成形,希望,我国的行政法能向着法治、保障人权的方向上越走越远。
二、行政即时强制界说(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行政即时强制界说(论文提纲范文)
(1)论我国警察即时强制权的法治化行使(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路径与方法 |
第一章 我国警察即时强制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关于警察即时强制权的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 |
一、《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 |
二、其他单行法律法规对警察即时强制的规定 |
第二节 我国警察即时强制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存在的问题 |
二、人民警察存在滥用警察即时强制权的现象 |
第二章 我国警察实施即时强制的条件和程序 |
第一节 我国警察实施即时强制的条件 |
一、我国警察实施即时强制的事实条件 |
二、我国警察实施即时强制的法律条件 |
第二节 我国关于警察实施即时强制的程序 |
一、我国关于警察实施即时强制的内部程序 |
二、我国关于警察实施即时强制的外部程序 |
第三章 关于警察实施即时强制行为的法律救济 |
第一节 关于警察违法实施即时强制行为的法律救济 |
一、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适用 |
二、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适用 |
第二节 关于警察合法实施即时强制行为的法律救济 |
一、我国关于警察实施即时强制导致行政补偿之相关规定 |
二、我国关于警察实施即时强制导致行政补偿之适用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2)警察管制法治化研究 ——以即时实施的警察职权行为为研究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和意义 |
二、问题的提出 |
三、选题背景 |
四、文献综述 |
第一章 警察管制的基本意蕴 |
第一节 警察管制的法律渊源 |
第二节 警察管制的基本内涵 |
一、“警察”、“管制”的词源考察 |
二、警察管制在词源意义上的基本内涵 |
三、警察管制在警察行政法中的特定内涵 |
第三节 警察管制的主要特点和基本类型 |
一、警察管制的主要特点 |
二、警察管制的基本类型 |
第二章 警察管制的正当性 |
第一节 警察管制的法律基础 |
一、现行法律对警察机关警察管制权的授权 |
二、现行法律对警察管制范围和警察管制手段的授权 |
第二节 警察管制的理论基础 |
一、公民权利限制的正当性理论 |
二、政府管制理论 |
三、公共利益理论 |
四、风险社会理论 |
第三节 警察管制的现实基础 |
一、间接影响警察管制制度存续的社会现实 |
二、直接影响警察管制制度存续的社会现实 |
第四节 警察管制的社会担当 |
一、警察管制在现代社会的基本使命 |
二、警察管制在现代社会的附随功能 |
第三章 警察管制与公民权利的冲突与平衡 |
第一节 警察管制与公民权利的耦合发展趋势 |
一、警察管制在现代社会的滥觞 |
二、公民权利在现代社会的扩张 |
三、警察管制与公民权利的相互依存 |
第二节 警察管制对公民权利的限制或克减 |
一、警察管制与人身权 |
二、警察管制与财产权 |
三、警察管制与集会、游行、示威权 |
四、警察管制与劳动权 |
第三节 警察管制和公民权利的平衡 |
一、警察管制与公民权利冲突的实质 |
二、警察管制与公民权利冲突失衡的具体表现 |
三、警察管制与公民权利平衡的必要性 |
四、警察管制与公民权利平衡的基本路径 |
第四章 警察管制权行使的基本原则和正当程序 |
第一节 警察管制权在警察权中的基本定位 |
一、警察管制权的基本属性 |
二、警察管制权的根本价值 |
三、警察管制权的基本职责 |
第二节 警察管制权行使的基本原则 |
一、警察管制权行使的一般原则 |
二、警察管制权行使的特殊原则 |
第三节 警察管制权行使的正当程序 |
一、警察管制权正当行使的一般实体条件 |
二、警察管制权正当行使的一般程序要求 |
第五章 警察管制法律监督制度的解构和完善 |
第一节 警察管制复议 |
一、警察管制复议的特殊性 |
二、相对人可以提起警察管制复议的基本情形 |
三、警察管制复议中亟待解决的技术问题 |
四、完善警察管制复议制度的基本建议 |
第二节 警察管制督察 |
一、警察管制是警务督察的重中之重 |
二、警察管制视角下警务督察制度的基本内容 |
三、警察管制督察的制度优势 |
四、提升警察管制督察效能的建议 |
第三节 警察管制检察监督 |
一、警察管制检察监督的法律依据 |
二、警察管制检察监督的价值基础 |
三、警察管制检察监督的主要方式 |
四、《决定》专门授权背景下警察管制检察监督的制度创新 |
第四节 警察管制法院监督 |
一、警察管制的可诉性 |
二、警察管制司法审查的功能定位 |
三、警察管制司法审查的主要内容 |
四、完善警察管制司法审查制度的基本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3)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概述 |
(一) 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的定义 |
(二) 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的特征 |
(三) 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的分类 |
二、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的正当性基础 |
(一) 风险社会需要有效的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 |
(二) 服务型警务的必然要求 |
(三) 保障警察执法时效性的基础 |
三、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的适用现状 |
(一) 法律规范不明确、不具体 |
(二) 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使用不规范 |
(三) 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存在被“挪用”问题 |
(四) 警察个体执法权呈现弱势的面相 |
四、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适用的规范化路径 |
(一) 加强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的法制建设 |
(二) 规范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执法 |
(三) 治理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的“挪用”问题 |
(四) 适度强化和保障警察个体执法权 |
(五) 加强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执法技能培训 |
(六) 健全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的救济制度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行政即时强制权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行政即时强制权界说 |
第一节 行政即时强制权的概念 |
第二节 行政即时强制权的特征 |
第三节 行政即使强制权力的法律定位 |
第二章 国外和台湾地区行政即时强制权发展的历史考察 |
第一节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行政即时强制制度 |
第二节 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的“行政即时强制制度” |
第三节 域外经验对我国行政即时强制制度发展的借鉴意义 |
第三章 我国目前行政即时强制权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行政即时强制相关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我国行政即时强制权运行现状及分析 |
第四章 我国行政即时强制权法律规制的基本思路 |
第一节 对于行政即时强制权法律规制立法方面的建议 |
第二节 针对行政即时强制权规制的其他思考和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台湾地区行政即时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行政即时强制的基础理论 |
一、即时强制的界定及其特征 |
(一)即时强制的概念 |
(二)即时强制的法律性质 |
(三)即时强制的特征 |
二、即时强制的法理依据 |
(一)法治理论的要求与体现 |
(二)公民权利基于契约的让渡 |
(三)公共安全与保障人权的平衡 |
(四)现代程序观念及其自身功能 |
第二章 台湾地区即时强制的具体制度设计 |
一、即时强制的实施条件 |
(一)执行机关对该事务有法定职权 |
(二)为阻止犯罪、危害的发生或避免急迫危害 |
(三)有即时处置的必要 |
二、即时强制的实施方法 |
(一)对人的管束 |
(二)对物的扣留、使用、处置或限制其使用 |
(三)对住宅、建筑物或其他处所的进入 |
(四)其他依法定职权所为的必要处置 |
三、即时强制的救济 |
(一)执行异议程序 |
(二)“国家”赔偿责任 |
(三)“国家”补偿责任 |
第三章 台湾地区即时强制的具体适用 |
一、台湾地区典型行政领域中的即时强制 |
(一)治安管理中的即时强制 |
(二)卫生管控中的即时强制 |
二、台湾地区即时强制的司法实务研究 |
(一)移置机车请求返还案 |
(二)水污染代履行求偿案 |
(三)交警于私人领域不当执法案 |
(四)机场抢救设备使用补偿案 |
第四章 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即时强制的比较和完善 |
一、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即时强制的比较分析 |
(一)立法模式与立法水平方面 |
(二)实施主体与实施方法方面 |
(三)对即时强制性质的认识方面 |
(四)救济制度的构建方面 |
二、我国大陆即时强制的完善建议 |
(一)参考台湾地区立法经验完善立法 |
(二)遵循即时强制的应有原则 |
(三)完善救济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6)论行政即时强制的权力界限(论文提纲范文)
一、即时强制的制度渊源 |
(一)德国的即时强制制度 |
(二)日本的即时强制制度 |
二、即时强制的合法性基础 |
(一)法律保留原则(26) |
(二)比例原则(32) |
(三)正当法律程序 |
三、即时强制的法律性质与实施要件 |
(一)即时强制的法律性质 |
(二)即时强制的实施要件 |
四、即时强制的司法审查 |
(一)关于即时强制事实层面的审查 |
(二)关于即时强制法律层面的审查 |
(7)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及其司法审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的定义 |
一、 即时强制的含义 |
二、 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的概念 |
第二节 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的特征 |
一、 法定性 |
二、 特别强制性 |
三、 即时性 |
四、 预防性和制止性 |
第三节 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的实施条件 |
一、 存在紧急情况 |
二、 实现特定行政意图 |
第四节 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存在价值分析 |
一、 必要性 |
二、 震慑性 |
三、 保障性 |
第二章 各地警察行政即时强制制度的移植探索研究 |
第一节 各地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的制度考察 |
一、 德国的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 |
二、 日本的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 |
三、 韩国的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 |
四、 我国台湾地区的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 |
第二节 经验借鉴 |
一、 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规定完备 |
二、 强制措施的类型化研究深入 |
三、 注重人权的保障 |
第三章 我国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公安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的有关的规定 |
一、 对人身及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
二、 对财物的强制措施 |
三、 对住宅或其他场所的强制措施 |
第二节 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实施中的存在问题 |
一、 立法不完善 |
二、 执法主体素质良莠不齐 |
三、 强制措施不完善 |
四、 违法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 |
第四章 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应注意的问题 |
第一节 强化合理性审查 |
一、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 |
二、 采取行政即时强制措施是否具有必要性 |
第二节 举证问题上的特殊要求 |
一、 被告应当对于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证明责任 |
二、 被告对于作出行政即时强制措施的必要性要负证明责任 |
三、 被告应当对于自身行政即时强制程序的合法性负证明责任 |
四、 原告需对自己受到侵害的事实以及侵害程度负证明责任 |
第五章 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救济中的程序问题 |
第一节 复议前置 |
第二节 起诉期限 |
第三节 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 |
第四节 特别损失补偿 |
一、 行政赔偿 |
二、 行政补偿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8)行政即时强制探析 ——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角度出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行政即时强制辨析 |
一、 行政即时强制的定义 |
二、 行政即时强制的起源和发展 |
三、 行政即时强制的属性分析 |
四、 行政即时强制的特征 |
(一) 情势紧急不得不为 |
(二) 即刻行为 |
(三) 强调对公共利益性的保护 |
(四) 强制程度高 |
(五) 程序性差 |
五、 我国行政即时强制的设定和实施 |
(一) 行政即时强制设定 |
(二) 行政即时强制的实施 |
第二章 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即时强制存在的问题 |
一、 综合执法中行政即时强制主体权限不明确 |
(一)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体行使即时强制的权力范围 |
(二) 执法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
(三) 执法主体对特定作为义务的履行 |
二、 综合执法过程中行政即时强制的程序性差 |
三、 即时强制的主客观环境混乱 |
四、 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实际困难 |
第三章 完善城市管理综合中即时强制的建议 |
一、 完善综合执法中行政即时强制的设定 |
(一) 规范行政即时强制设定的主体 |
(二) 完善综合执法中即时强制权力范围的立法 |
二、 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行政即时强制的实施 |
(一) 明确行政即时强制的实施原则 |
(二) 完善即时强制的实施程序 |
(三) 即时强制的实体制度 |
(四) 完善行政即时强制实施主体责任的认定 |
(五) 关于即时强制中的“临时工执法”问题的探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9)行政强制措施的模式分析——以社会状态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意义及方法 |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即时强制模式 |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强制模式 |
四、行政强制措施两种模式的比较 |
五、结论 |
(10)论行政即时强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引言 |
一、行政即时强制的界定 |
(一) 行政即时强制定义 |
(二) 行政即时强制的属性 |
二、行政即时强制基本内容 |
(一) 行政即时强制的基本特征 |
(二) 行政即时强制的种类 |
(三) 行政即时强制的条件 |
三、我国行政即时强制的实施现状 |
(一) 行政即时强制缺乏正当性 |
(二) 执行主体适格问题 |
(三) 执行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 |
(四) 执行程序上的问题 |
(五) 事后救济制度不健全 |
四、完善行政即时强制的建议 |
(一) 行政即时强制立法建议 |
(二) 建立行政监察机制 |
(三) 建立行政问责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后记 |
四、行政即时强制界说(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我国警察即时强制权的法治化行使[D]. 胡晓利. 东南大学, 2019(05)
- [2]警察管制法治化研究 ——以即时实施的警察职权行为为研究对象[D]. 朱汉卿.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3]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适用研究[D]. 郭孝林.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
- [4]行政即时强制权的法律规制研究[D]. 孙伟. 南京师范大学, 2017(02)
- [5]台湾地区行政即时强制研究[D]. 唐文哲. 烟台大学, 2016(02)
- [6]论行政即时强制的权力界限[J]. 史艳丽. 法学评论, 2015(05)
- [7]警察行政即时强制措施及其司法审查研究[D]. 曲子扬. 广西民族大学, 2014(02)
- [8]行政即时强制探析 ——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角度出发[D]. 刘国东. 烟台大学, 2014(03)
- [9]行政强制措施的模式分析——以社会状态为视角[J]. 石启龙. 行政法学研究, 2012(03)
- [10]论行政即时强制[D]. 马香玲. 长春理工大学, 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