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行税制将作调整(论文文献综述)
崔晓静,刘渊[1](2021)在《OECD支柱二方案:挑战与应对》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21年7月1日,130个包容性框架成员就支柱二方案达成一致意见。支柱二旨在构建一项公平的国际税收体系,要求跨国公司就其全球所得至少承担15%税负。对于中国而言,支柱二将影响中国"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形成,阻碍"一带一路"建设,抑制海南自贸港的国际税制改革,并减缓粤港澳大湾区的一体化进程。面对这一挑战,建议中国积极推动达成更加包容、平衡、完善的支柱二最终共识方案,同时为维护中国利益,建议在全面、系统审视国内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倡议相互匹配式的排除适用机制,保留现行税收协定下的预提税优惠与税收饶让,并坚持海南自贸港的"参股豁免"制度,主张使其成为支柱二的例外条款。
王雅璠[2](2020)在《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效应分析 ——以陕西省为例》文中研究表明我国改革开放已经跨过了四十周年的节点,在此期间社会经济发展到了新高度,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自2010年起就稳居世界第二位。但根据世界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基尼系数近十六年来始终超过0.4警戒线,这表明我国存在收入分配差距过大、贫富差距突出等问题。对此,政府应采取各项措施进行调节,个人所得税作为直接对纳税人收入征税的直接税,具有累进性,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另外,我国从2019年开始实行的新个人所得税政策首次实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收模式,因而对新政策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效果的研究有重要意义。在绪论和理论章节,本文先对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进行梳理和总结,梳理出收入分配效应的测算方法,再对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相关理论进行阐述。在主体计算分析章节,本文先基于近十五年的《中国统计年鉴》分析了全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情况,再基于近十五年的《陕西省统计年鉴》收入数据,运用非等分组法计算出基尼系数,计算结果显示基尼系数呈现缓慢下降趋势但仍在警戒线0.4左右,因此陕西省居民的收入分配差距仍需得到重视。本文的重点分析部分是基于2018年个人所得税改革背景,运用CFPS2016调查中陕西省的数据进行了收入分配效应的宏观指标计算和微观效应分析,计算了总体MT指数、横向公平效应、纵向公平效应和累进性效应等宏观指标,分析得出提高费用扣除额和扩大税率级距并不利于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增加专项附加扣除则显着地改善了收入再分配效应;微观层面对不同收入层级的收入结构、个税缴纳情况和专项附加扣除情况进行计算分析,得出新个税明显降低了中、低收入层级居民的税负,且各收入组人均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相差较小。本文根据计算和分析结果提出制约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效应的因素,从国家、企业和个人三个层面进行阐述,国家层面主要体现在综合课税范围太小、征税范围不够全面、费用扣除不够灵活、税率累进结构有待优化以及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较低,企业层面主要体现在财务人员专业技能有待提高和个税筹划需要调整,个人层面主要体现在公民纳税遵从度以及纳税申报难度较大。在总结和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本文对加强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效应提出相应的建议,国家层面的建议包括以家庭为纳税单位、采用反列举法扩大税基、制定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优化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以及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企业层面包括注重财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重新构建薪酬体系,个人层面建议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学习相关税法知识以及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交叉核对纳税申报信息等。
张浩然[3](2020)在《论我国污染产品税目的归属与构建》文中指出面对长期以来世界经济体重速度、轻保护的发展模式,全球环境破坏和资源紧缺日趋恶化,人类的生存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巨大的矛盾和挑战。在与日俱增的资源紧缺和环境压力下,牺牲环境资源、代际平衡的落后发展模式逐渐被弃用,以生态经济、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等诸多理论为代表的绿色发展理念成为世界各国的指路明灯,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的平衡、协调、可持续成为发展的基本追求和导向。税收作为政府对经济行为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法律政策工具,在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绿色发展方面的作用日趋凸显。伴随2018年《环境保护税法》的实施,我国环境税税制的建设进入了全新的阶段。但《环境保护税法》远非十全十美,仅从征税范围而言,《环境保护税法》只包含有限的四类污染排放行为,而本应作为环境税体系核心的污染产品税目却任由消费税进行选择性调整,但消费税的先天税制不足与环境保护的愿景背道而驰,污染产品税目与污染排放税目割裂而治的局面极大减损了我国税制应有的环境保护功效。无论是税制理论亦或是域外实践均证明,环境税作为以环境保护为主位目的的特定目的税,是污染排放税目与污染产品税目的最终归宿,将消费税中的全部污染产品税目调整至环境税并进行税制的优化构建是理想的应然之举。但纵观我国税制改革的进程,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加快消费税立法的背景下,审时度势地先行将部分争议不大、立法技术成熟的污染产品税目自消费税调整至环境税,并借鉴OECD国家的经验,在环境税中从税目扩围,税率优化等角度进行良性优化,实现消费税与环境税“有加有减”结构性减税的正向激励,是更具可行性的实然之策。之后,待时机成熟、试点成功后总结本轮立法过程中的经验,再将全部污染产品税目移至环境税,根治环境税“名不副实”的尴尬,全面发挥其助力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路径则更为可行。基于此,本文结合“庇古税”、“可持续发展”、“公共产品”等基础理论,在考察我国污染产品税目归属并构建于消费税的进程、问题和制度成因的基础上,针对性地参考OECD国际经验,从法律法规的完善、税目的精细化构建、设立专项环保基金等角度提出我国污染产品税目归属并构建于环境税的方案选择、制度设想和具体建议,对污染产品税目与环境税相关理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张多悦[4](2020)在《资源税改革对淮安盐化工产业影响的实证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应当进一步完善绿色生产以及消费的法律体系以及相关政策规定,构建全面、绿色、低碳循环的经济发展制度。2016年7月1日起,资源税改革全面展开,改革以来资源税改革有序推进、平稳运行,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助力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淮安自古就是盐运和漕运的要冲,拥有丰富地下岩盐资源,盐业对淮安的经济、文化等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2013年7月,淮安市委、市政府为把淮安丰富的地下岩盐资源转化为产业优势、经济优势,整合资源,组建成立了淮安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后改名为苏淮高新区)。苏淮高新区通过近十年的发展,经济总量加速扩张,以盐化新材料为代表的特色优势产业蓬勃发展,创新体系日臻完善,已经成为淮安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税收政策作为公共政策的一种,是为实现国家经济增长、维护公民利益、实行社会资源协调分配而制定和实施的。以税收为出发点容易发现,经济的发展状况将会直接对税收产生影响,同时也会对产业结构的变革过程产生影响,另外产业结构变革也将作用于税源、税种等,对税收产生直接的影响。同时,税收政策也会对经济布局产生直接的影响,政府可以通过颁布税收政策等方式对经济产业结构进行调整,税收和产业结构互相影响相互促进。本文以公共政策过程理论为基础,主要着手分析税收政策对淮安盐化产业的效应分析也就是政策评估,通过实证分析和理论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分析得出资源税改革可以提高企业利润、规范政府收入、提高政府积极性、引导企业合理开采资源、实现分级销售。但是在分析研究中发现由于资源税税负有限,资源税的调节作用对于盐化产业只是部分得到发挥。结合盐化产业发展,本文从集聚创新资源、优化产业结构、培育企业集群、完善产业发展配套政策、严选招商条件、发展循环经济发面提出政策的优化建议。
吕倩文[5](2020)在《资管产品增值税制度改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7年发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从2018年1月1日起已经开始正式实行。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增值税应税行为初步开始缴纳增值税。但是我国关于资管产品税制的制定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际实施方面都不能适应当前资管产品行业发展的需要。目前现行增值税制度存在一些空白和不确定性,税务部门征管难度较大,违反税收中性,与税收政策制定的一些目的相违背。我国目前已经进入“大资管时代”,各种金融产品创新层出不穷,资管行业规模日益扩张,为我国现行资管产品税收制度带来严峻的挑战。营改增进程中,我国金融服务增值税制度的复杂性与增值税税制要求的确定性比较难兼容,金融服务增值税改革面临困境。资管产品税制设计的不合理,会加大税务部门征管的难度,也会在客观上阻碍金融行业资管业务的长足发展。本文主要围绕着现行资管产品增值税制度展开研究。文章内容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言,主要包括研究问题的提出、研究的价值及意义、相关文献综述以及具体研究方法等。第二部分资管产品增值税制度的相关问题概述,介绍了资管产品的含义及性质,对我国现行资管产品增值税制度进行了梳理,分析了资管产品增值税的征收规则和现行税收制度的影响。第三部分我国资管产品增值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通过分析我国现行的资管产品增值税制度提出了该制度存在的漏洞,具体规定不够明确,操作起来缺乏实践性,因此,对资管产品增值税制度进行改革是却有必要的。第四部分国外资管产品征税模式的探索,选取了美国、英国、日本三个国家,对这三个国家的基金税制和信托税制进行了制度的概括介绍,分析这些国家基金和信托税制的不同,为我国资管产品税制改革提供经验借鉴。第五部分我国资管产品增值税制度的重构与完善,针对我国资管产品增值税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原则建议,包括制度原则和立法层级。同时提出了重构与完善的具体措施,包括计税方法、纳税主体、具体征税细则等方面的建议,以期细化征收条款,增强实务操作性。
李梦涵[6](2019)在《促进中国产业结构升级的财税政策研究》文中认为自改革开放以来的30多年间,中国经济保持着年均9.5%以上的高速增长,并于2010年超越日本,经济总量居世界第二位,创造了“中国奇迹”。在此期间,以市场化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极大地推进了产业结构升级与经济转型。自2012年开始,中国经济开始进入从高速到中高速增长的速度换挡期、经济结构调整的阵痛期以及前期刺激的政策消化期。面对全球范围内产业分工模式的变化,传统产业中粗放型的增长模式难以为继。随着人口红利的逐渐消失,过度依赖于投资导致内生经济增长乏力,由此滋生能源、资源、环境压力加大和国民收入增长缓慢等一系列突出问题。“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规定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是加快实现产业结构的战略性升级。在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过程中,财税政策安排能够发挥资源要素配置职能,引导生产要素在产业间形成优化配置,进而对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带来政策效应。由此可见,推动产业结构升级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路,通过财税政策影响产业升级成为新常态下转变经济方式的必然选择。在此宏观背景下,重新审视财税政策在产业结构升级中的作用、明确各级政府在产业结果升级中的职能定位、研究如何通过优化财税政策工具来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以及如何解决在运用财税政策推进产业结构升级的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成为本文的研究重点。首先,本文在借鉴国内外相关学术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内生经济增长理论、新结构经济学理论和产业结构升级路径理论作为理论依据,从财政分权、支出政策和税收政策三个方面揭示财税政策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影响机制,并对现阶段我国财税政策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细致考察。其次,本文基于中国2001-2015年30个省(市、自治区)的面板数据,采用系统广义矩估计(GMM)的计量方法,实证分析财政分权、支出政策和税制政策对产业结构升级的政策效应,并对比分析不同财税政策工具对产业结构升级的区域差异。财政分权的实证结果表明:从全国层面来看,财政分权能够促进我国产业结构升级,但政策效果取决于收入分权和支出分权的不对称性;从地区层面来看,东部地区及中西部地区基本与全国保持一致,但受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力资本水平的影响,中西部地区财政收入分权对我国产业结构升级作用表现出异质性特征;支出政策的实证结果表明:扩大支出规模和优化支出结构均有利于产业结构升级,从全国层面来看,财政支出规模对产业结构升级的政策效果受正负效应的共同影响,而支出结构对产业结构升级的政策效应存在较大的区域差距;税收政策的实证结果表明:全国层面来看,提高税收收入能有效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从地区层面来看,税制结构对产业结构升级的影响存在区域差异。最后,在财税政策效应实证结果分析的基础上,针对现阶段我国财税政策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问题及原因,本文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其中,影响我国财税政策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主要问题有:支出结构安排缺乏产业协调性、税制结构设置缺乏导向性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缺乏普惠性;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为:纵向财政失衡扭曲公共支出结构、财政收支矛盾加剧地方债务危机以及不对称分权恶化地方政府竞争等。通过借鉴国外典型国家的经验,本文提出有助于促进我国产业结构升级的政策建议:明确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调控财政支出规模、提高财政支出资金使用效率、完善促进产业融合的财政补贴激励机制、构建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激励政策体系以及释放税制改革的经济红利等。
靳海婷[7](2019)在《我国暂行法的立法研究》文中认为暂行法是以“暂行”“试行”命名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总称。截止目前,在中国法律法规信息库所统计的51560部法律、法规及规章中,冠以“暂行”“试行”名称的共计5480部,占比近10.63%。在我国的立法研究中,暂行法这一特殊的立法形式一直被研究者忽视,却经常出现在立法实务领域。特别是在社会转型与改革的特定时期或特定领域,暂行法往往是立法者所能采用的缓解立法与变革紧张关系的一种重要立法形式。尽管暂行法常出现在立法实践中,但《立法法》始终未明确规定如何赋予某项立法以“暂行”“试行”的状态。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规则虽然对暂行法的名称、时效等事项进行了相关规定,但远不足以为暂行法的立法过程提供系统的规范指引。于是,实践中赋予某项立法以“暂行”或者“试行”的状态往往出于非确定性的理由或者权宜之计的考量。然而,随着人们对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价值追求不断提高,进而对各种立法行为包括暂行法立法产生了系统性规范和约束的需求。目前,大部分暂行法的实际实施时间很长,并未完全符合立法赋予的“暂行”或者“试行”要求,还会产生一些适用上的困惑。而在我国当下或者将来的社会转型时期,暂行法作为一种应对立法与变革紧张关系的有效形式仍需要得到关注和研究。基于此,对暂行法立法的反思显得尤为必要。第一章主要理清暂行法的基本问题,包括基本概念、存续价值与立法定位,属于展开研究的逻辑起点。学界对于暂行法的概念界定存在“不符合法定构成要素”说、“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说、折中说、立法功能说的不同认知。虽然各种认知尚存片面性,还不足以清晰地界定暂行法,但是从中可以窥见暂行法某些贯穿始终的核心内涵。暂行法的临时立法、先行立法、准变通立法、试验立法以及转化立法等核心内涵,可以初步勾勒出暂行法的整体概念。同时,依据这些核心内涵能够将暂行法与正式立法、紧急状态立法以及法的修改、法的废止等概念加以区别。区别的存在意味着独特价值的存在。暂行法的价值分别体现在缓和社会变迁与法的稳定性之间的紧张关系,保证立法者有限理性制约下的立法需求实现,采用实践检验的方式弥补立法预判的不足,协调立法争议中各方利益等方面。基于概念区别与价值分析,证实暂行法可以作为独立的立法概念。因而,暂行法需要在我国立法体制中得到相应的立法定位,即暂行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立法形式,弥补正式立法经验不足的辅助立法形式,稳定社会转型与改革秩序的过渡立法形式。第二章主要梳理暂行法的立法发展史,探究的是暂行法的产生与变迁过程,以证明暂行法的存续价值与立法定位。按照立法史阶段的划分,暂行法经历了新中国建立及探索时期的萌芽阶段、文革时期的停滞阶段、改革开放启动及探索时期的发展阶段、改革开放构建及完善时期的减缓阶段。在这四个发展阶段中,暂行法分别在立法分布、立法内容、立法程序以及立法构造等方面表现出其演变特点。从暂行法的整体发展历程来归纳,暂行法演进的六个特点分别表现为:暂行法立法具有连续性且始终是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暂行法立法发展与社会转型时期相适应;暂行法立法因时代背景不同呈现不同的内容偏重;暂行法立法分布于各位阶法中且有集中的趋势;暂行法立法程序逐步公开与规范;暂行法的法的构造处于不断进化过程。可见,暂行法始终处于变化与发展的过程之中,同时持续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提供助力。第三章考察暂行法的立法现状与存在问题,属于发现问题与剖析问题的关键步骤,为实现暂行法的系统性规范目标提供基础素材。基于暂行法的立法分布、立法起因、立法权规范、立法主体、立法程序与立法变动等方面的考察,形成暂行法立法现状的初步认识,并总结出暂行法立法现状的特点。暂行法对当前阶段、特定领域与特定地域的立法具有价值,显示暂行法应用存在界限。暂行法主要在立法紧迫、立法者对立法效果把握不够、立法调整对象短暂存在、授权立法等特定情况下采用,呈现出暂行法立法起因多样化且不成体系的特点。各立法规则极少甚至完全未对暂行法立法权与权限范围做出明确规定,导致暂行法立法权与权限的规定不明确、不统一。暂行法的立法主体虽仍以具有立法权为依据,但以地方立法主体与行政立法主体居多。暂行法依据一般立法程序制定,却仍存在法案提出阶段立法创新造成暂行法立法依据的不确定,法案审议阶段赋予法以暂行状态的时机与方式不确定,法案表决阶段以“原则通过”为结果导致暂行法表决意涵的不确定。暂行法立法后实施阶段不受重视,体现为非常态化的立法评估与较低的司法适用率。暂行法时间效力的确定存在随意性,通过是否变动、变动频率、变动周期与变动方式等方面都表现出来。综合上述暂行法的立法现状,可推测出系统规范暂行法的阻碍在于:暂行法存在立法主体、权力与权限未明确、立法程序缺乏针对性以及有效期条款欠规范等问题。只有这些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才能实现暂行法立法系统规范与依法立法的目标。第四章解决的是暂行法立法主体、立法权与权限规定模糊的问题,以保证立法者行使暂行法立法权的规范性与合法性。暂行法的立法主体、立法权与立法权限是暂行法立法体制构建的首要步骤。由于暂行法立法主体与立法权限的规范缺失,而各立法主体却不同程度具有采用暂行法立法形式的客观实践与需求,因而需要根据各立法主体特点分别设置暂行法的立法权。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宜采用暂行法形式立法;国务院及其部门可有限度地采用暂行法形式立法;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可采用暂行法立法形式立法;地方政府采用暂行法立法形式立法已经具有法律依据。这些暂行法的立法权通过授权立法形式、职权立法形式、授权立法与职权立法混合等形式获得,意味着暂行法立法主体拥有暂行法的创议权能、制定权能、监督权能、解释权能、评估权能、变动权能。依据中央与地方的“分工与合作”的理念,暂行法立法应遵循均衡性、协调性、及时性等原则,因而暂行法立法权限设定在授权立法、先行立法、变通立法、政策性立法、技术标准立法以及法律调整事项具有较强时间限制等立法范围之中。此外,授权立法下的暂行法立法需要遵循不越权原则,职权立法下的暂行法立法需要遵守不抵触原则,以此确保各立法主体制定暂行法权限的合法性,维护法律体系的和谐与统一。第五章解决的是暂行法的立法程序针对性欠缺问题,进一步细化暂行法立法活动的相关程序,提高立法程序的规范与指引功能。暂行法的立法程序乃是暂行法立法规范的有效保障。暂行法立法程序应当在遵循规范立法权正当行使、提供立法的形式合法基础以及弥补有限理性等价值取向的基础上加以构造。针对一般立法程序不能为暂行法立法提供规范与指引的部分,制定与细化相应的立法程序。提案前需创制立法依据、审议中需生成暂行理由、表决时不应采用“原则通过”的形式,加入立法监督程序维护法律体系统一,借助立法评估程序做出阶段性立法决策。因此,暂行法的具体程序设计应包括准备程序、制定程序、解释程序、监督程序、评估程序与转化程序。其中,准备程序主要是针对具有时间限制的暂行法立法所应借助的必要性论证程序,针对政策性的暂行法立法应前置政策合法性审查程序,针对授权情况的暂行法立法应补充授权申请程序。制定程序是对一般立法程序的细化,明确法案提出时赋予暂行状态的建议程序、法案审议时立法理由专门审议程序、暂行法法案的特殊表决程序、暂行法法案公布的特别告知程序。解释程序明确了启动主体与解释主体及相关方式与步骤。监督程序依靠批准、备案审查、改变和撤销等方式进行。评估程序从评估启动、评估实施、评估结论产生与应用三个方面进行构建。转化程序针对暂行法在期限届满时可能产生的废止、继续暂行或者转化等不同结果,分别与现有立法程序进行衔接。第六章解决的是暂行法有效期条款欠规范问题,进一步科学构造暂行法的有效期条款,以减少规则不稳定所带来的影响。暂行法的有效期条款设置是暂行法最突出的立法标志。有效期条款的设置体现了与变法模式相配合、与立法理念相适应、保障立法质量以及实施立法监督的精神。实践中,暂行法的有效期条款设置不规范导致暂行法循环暂行无法更新的情况广泛存在。对此,可以从立法表达形式、立法模式选择以及时限确定三个方面实现有效期条款的规范设置。有效期条款设置存在特定条款适用、单独适用、一体适用、以一体适用为主单独适用为辅等模式。这四种立法模式各有利弊,但一体适用为主单独适用为辅的复合模式因能够降低立法成本同时为特殊情形适用留有余地而更具有优势,兼顾了立法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有效期条款的期限确定通常属于立法者的裁量范围,但仍存在影响该期限长短的客观因素,包括社会环境、法律位阶与立法分歧程度等。由于有效期条款的设置造成暂行法规则的不稳定,客观上降低了暂行法的司法适用率,提高了公民信赖保护的难度,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暂行法的司法适用与公民信赖,以促进暂行法实效性的发挥。综上,基于对暂行法基本概念的重塑,立法变迁的梳理,立法现状与问题的剖析,从立法权、立法程序与有效期条款三个方面为暂行法立法提供了一套整体性与系统性的制度构建方案。以期为规范暂行法的立法活动,实现依法立法目标,维护法律体系的和谐与统一提供助益。
孔俊龙[8](2019)在《房地产税税制改革的分析及政策建议 ——以郑东新区为例》文中研究指明文章以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委为背景,从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的结构运行情况为切入点,结合发达国家房地产税体系运行特点,对我国的房地产税制缺点进行了剖析,结合沪渝两地房地产税改革试点情况,对试点税制进行了分析评判,并根据郑东新区房地产市场实情、财政收入及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实际,对房地产税税制改革面临选择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建议。文章认为,我国的现行的房地产税制存在着重交易、轻保有、税收法律体系落后市场发展、税收减免较多、计税依据不合理的特点,已经不能满足现有的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趋势。但由于目前阶段,我国正处于进一步深化改革阶段,新的房地产税仅在上海、重庆两地进行试点,试点结果不尽如人意,各方专家在该研究领域已形成相应派系,税制理论多参考与发达国家的税制体系,对税收立法、税收范围、减免范围,研究较多,缺少立足于真实的税收数据对房地产税税制改革过程中面临的问题的研究。为论证房地产税税制改革的路径和方案,本文在对西方房地产税税制建立和完善过程中涉及的公共管理理论、税制改革理论、税收要素以及国内相关领域专家的理论进行概述的基础上,对税制改革过程中面临的税收法律地位、税收范围、税率水平、计税依据进行了分析,同时结合郑东新区的实际情况,对税制改革过程中实际征管面临的问题进行了剖析,为房地产税税制改革提供了一定的实证研究的经验。最后,结合郑东新区实际,针对房地产税税制改革过程中面临的重交易轻保有、征管体系不健全、信息化管税理念未建立等问题,从加速推进房地产税立法、重构房地产税征纳体系、依托政府构建高效的征纳体系、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四个方面,阐述了房地产税税制改革过程中必须解决的公共性问题。
储楚[9](2019)在《税务机关国际反避税改进思路研究 ——以广州市税务局为例》文中认为随着全球经济和市场一体化的加快融合,近年来税收筹划迅速发展,跨国企业的避税途径趋向隐蔽和复杂,避税与反避税之间的问题愈发凸显。我国由于反避税工作较晚开展,实践经验尚待厚积,截至当前,反避税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与发达国家仍有较大差距。广州连续两年被评为中国内地35座城市中的外资首选投资目的地,同时,由于反避税案件终审环节多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对反避税问题处理的程序、措施具有较高的一致性,而广州市税务局的反避税工作成效在全国税务系统位于前列,本文以广州市税务局为例作为研究对象和起点,在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的研究上具有实践优势,对加强我国税务机关反避税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结合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以探究我国现行反避税存在问题及改进思路为研究目的。主要有以下内容:综述跨国企业避税成因及国内外反避税现状,梳理我国反避税法律制度及其完善过程。在此基础上,重点分析跨国企业现行避税的主要手段:转让定价、税收协定滥用、避税地,及其避税机理,并总结跨国企业避税成因。进一步结合案例实证研究介绍广州市反避税工作现状,总结我国税务机关反避税工作实施的方法和运用成效。结合以上理论及实践案例,剖析近年跨国企业避税方式的变化情况,提出跨国企业避税的四大趋势,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分别总结出反避税工作五方面困境,并探究其形成的原因。最后分享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美国、欧盟等国际组织及发达国家反避税的治理经验和国际治理的发展动向。根据国际反避税经验启示,结合我国国情及税务机关的实际发展情况,就完善我国反避税税制;加强国际协作与国内职能部门协作;提升反避税信息化程度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可持续的人才储备方案;重视发挥税务中介机构作用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建议,为进一步提升我国税务机关反避税工作提出有效改进思路。本文深入分析广州市的反避税实践方式以及相关案例,全面了解跨国企业避税的主要手段的和我国反避税工作情况,找出我国税务机关现行反避税工作存在的问题,为改善我国反避税法律体系和保障机制提出全面客观且深入的建议,具有理论及实践意义。
黄晓虹[10](2019)在《分类综合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效应的测算研究——基于2018年个税改革方案》文中提出中国新个税法的提出让个税制度向分类综合所得税制迈出了实际一步。文章以新个税法方案为依据,利用中国微观家庭调查数据,从居民、家庭及省级的微宏观视角分别测算新个税法在纳税基本情况及收入不平等的效应。结果认为,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可减轻平均税负,税制累进性有所提高,但仍未能有效缓解收入差距。进一步分析得到,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下,免征额越高,收入调节效应越差;拉大税级距比起更高的免征额体现出更为有效的收入调节效应;以家庭为计税单位也相对较有利于调节收入差距。下一步的税制改善,是否提高免征额并非重点,而应侧重征税单位以及税制的税率、税级距的整体规划。
二、现行税制将作调整(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现行税制将作调整(论文提纲范文)
(1)OECD支柱二方案:挑战与应对(论文提纲范文)
一、支柱二方案的机制设计与内在缺陷 |
(一)支柱二方案的机制设计 |
(二)支柱二方案的内在缺陷 |
二、支柱二方案对中国经济发展产生的负面影响 |
(一)影响中国“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形成 |
1. 对跨国公司向中国输入资本造成税收障碍 |
2. 对中国企业“一带一路”沿线投资造成税收障碍 |
(二)阻碍海南自贸港的国际税制改革 |
(三)减缓粤港澳大湾区一体化进程 |
三、中国应对支柱二方案的谈判建议 |
(一)推动达成更加包容、平衡、完善的支柱二最终共识方案 |
1. 建议设定15%~20%全球最低税区间 |
2. 建议明确STTR相较于UTPR的优先适用顺序 |
3. 建议以名义税率代替实际税率以执行支柱二方案 |
(二)积极提出维护中国经济利益的应对方案 |
1. 建议全面系统审视国内税收优惠政策,作好修改和调整的准备 |
2. 建议设立相互匹配式的排除适用机制,保留预提税优惠和税收饶让条款 |
3. 建议继续坚持海南自贸港的参股豁免制度,主张支柱二“参股豁免例外条款” |
四、结语 |
(2)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效应分析 ——以陕西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研究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研究综述 |
1.2.3 国内外文献评析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框架 |
1.3.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与不足 |
1.4.1 可能的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2 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相关理论 |
2.1 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概念 |
2.2 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途径 |
2.2.1 税基 |
2.2.2 费用扣除 |
2.2.3 税率结构 |
2.2.4 课税模式 |
2.2.5 征收方式和征收管理 |
2.3 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理论分析 |
2.3.1 收入分配理论 |
2.3.2 税收公平理论 |
2.3.3 最优所得税理论 |
3 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效应分析——以陕西省为例 |
3.1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历史演变和发展现状 |
3.1.1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历史演变 |
3.1.2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发展现状 |
3.2 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现状 |
3.2.1 总体层面收入分配差距 |
3.2.2 居民不同收入来源的收入分配差距 |
3.2.3 不同地区间居民收入分配差距 |
3.3 陕西省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现状 |
3.3.1 陕西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现状 |
3.3.2 陕西省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现状 |
3.3.3 陕西省全体居民收入分配的现状 |
3.3.4 陕西省与全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 |
3.4 陕西省居民收入分配的宏观效应分析 |
3.4.1 计算指标公式 |
3.4.2 数据来源 |
3.4.3 计算和扣除标准 |
3.4.4 计算结果和分析 |
3.5 陕西省居民收入分配的微观效应分析 |
3.5.1 收入结构 |
3.5.2 个税缴纳情况 |
3.5.3 专项附加扣除情况 |
4 制约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效应的原因 |
4.1 国家层面 |
4.1.1 综合课税范围太小 |
4.1.2 征税范围不够全面 |
4.1.3 费用扣除不够灵活 |
4.1.4 税率累进结构有待优化 |
4.1.5 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较低 |
4.2 企业层面 |
4.2.1 财务人员专业技能有待提高 |
4.2.2 个税筹划架构需要调整 |
4.3 个人层面 |
4.3.1 公民纳税遵从度低 |
4.3.2 纳税申报难度增大 |
5 加强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效应的建议 |
5.1 主要研究结论 |
5.2 国家层面建议 |
5.2.1 以家庭为纳税单位 |
5.2.2 采用反列举法扩大税基 |
5.2.3 制定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 |
5.2.4 优化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 |
5.2.5 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
5.2.6 健全对内外收入的监管制度 |
5.3 企业层面建议 |
5.3.1 注重财务人员的继续教育 |
5.3.2 重新构建薪酬体系 |
5.4 个人层面建议 |
5.4.1 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学习 |
5.4.2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交叉核对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3)论我国污染产品税目的归属与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外文献综述 |
二、国内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我国污染产品税目归属与构建的理论依据 |
第一节 污染产品税目概念的厘清 |
一、污染产品税目的含义 |
二、污染产品税目的特征 |
第二节 污染产品税目归属与重构的基本理论 |
一、庇古税理论 |
二、可持续发展理论 |
三、公共物品理论 |
第三章 我国污染产品税目归属与构建的制度评估 |
第一节 我国污染产品税目归属与构建的制度演进 |
第二节 我国污染产品税目归属与构建的制度现状 |
第三节 我国污染产品税目归属与构建的制度瓶颈 |
一、功能维度:环境保护居于附属地位 |
二、支出维度:税收支出与环保事权相背离 |
三、构建维度:税制设计存在多重弊端 |
第四章 污染产品税目归属与构建的域外经验 |
第一节 污染产品税目在OECD环境税体系的发展演进 |
一、萌芽阶段:污染产品税目的产生 |
二、扩围阶段:污染产品税目的发展 |
三、完善阶段:污染产品税目的成熟 |
第二节 OECD国家污染产品税目归属与构建的立法经验 |
一、制定完善的法律 |
二、精细构建污染产品税目 |
三、税款专用并改善民生 |
四、注重税制改革公开透明 |
第五章 我国污染产品税目归属与构建的法治路径 |
第一节 我国污染产品税目归属的宏观路径选择 |
一、污染产品税目归属的方案概览 |
二、我国污染产品税目归属的方案选择 |
第二节 我国污染产品税目归属的微观路径选择 |
一、消费税中污染产品税目至环境税的调整 |
二、环境税中污染产品税目的扩围 |
第三节 我国污染产品税目构建的税制完善 |
一、完善环境税法立法框架 |
二、严谨化构建污染产品税目 |
三、设立专项环保基金并注重民生 |
四、改革听取民意并重视公平透明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4)资源税改革对淮安盐化工产业影响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变量注释表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4 研究难点和创新点 |
2 理论基础 |
2.1 公共政策过程理论概述 |
2.2 资源税的概念界定 |
2.3 产业结构的概念界定 |
2.4 相关税收理论 |
3 岩盐资源税的发展历程和淮安盐化工行业现状分析 |
3.1 岩盐资源税的发展历程 |
3.2 淮安盐化工业产业现状 |
3.3 苏淮高新区发展优势和存在不足 |
4 资源税改革对淮安盐化工产业影响的研究 |
4.1 资源税改革对盐化工企业影响的实证研究 |
4.2 资源税改革对盐化工产业影响的理论分析 |
4.3 资源税改革对淮安盐化工产业影响分析的局限性 |
5 研究结论 |
5.1 研究结论 |
5.2 进一步完善促进产业转型发展的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5)资管产品增值税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资管产品增值税制度的相关问题概述 |
一、资管产品的含义及性质 |
(一)什么是资管产品 |
(二)资管产品的性质 |
二、我国资管产品增值税制度梳理 |
(一)资管产品增值税制度出台历程评述 |
(二)现行资管产品增值税的基本征收规则 |
(三)资管产品税收制度的影响 |
第二章 我国资管产品增值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
一、立法层次偏低,各部门政策不协调 |
二、简易征税办法的局限性 |
(一)重复征税缓解有限 |
(二)计税差异存在套利空间 |
三、资管产品管理人成为纳税人的问题 |
(一)增加管理人负担,影响税收中性 |
(二)影响资管产品项目运营效率 |
四、应税收益界定不清晰 |
(一)关于保本的界定不清晰 |
(二)持有至到期而不作为转让的适用问题 |
五、具体征税细节不明,影响实务操作 |
第三章 资管产品征税模式的国际经验借鉴 |
一、不同国家资管产品征税模式探索 |
(一)美国基金和信托行业税收制度介绍 |
(二)英国基金和信托行业税收制度介绍 |
(三)日本基金和信托行业税收制度介绍 |
二、国外模式对我国资管产品税制改革的启示 |
(一)对国外基金税制总体经验的分析与借鉴 |
(二)对国外信托税制总体经验的分析与借鉴 |
第四章 我国资管产品增值税制度的重构与完善 |
一、资管产品增值税制度的重构与完善原则建议 |
(一)遵循税收中性和税收效率原则 |
(二)提高立法层级,建立各部门沟通机制 |
二、资管产品增值税制度的重构与完善具体建议 |
(一)调整为一般计税方法 |
(二)调整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 |
(三)明确保本判定的条件 |
(四)明确持有至到期的具体条件 |
(五)进一步细化纳税环节核算和申报的规定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促进中国产业结构升级的财税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及内容框架 |
1.2.1 研究思路 |
1.2.2 主要内容 |
1.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及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2.1 国外文献综述 |
2.1.1 财税政策与产业结构升级的影响研究 |
2.1.2 财政分权与产业结构升级的相关研究 |
2.1.3 支出政策与产业结构升级的相关研究 |
2.1.4 税收政策与产业结构升级的相关研究 |
2.2 国内文献综述 |
2.2.1 财税政策与产业结构升级的相关研究 |
2.2.2 财政分权与产业结构升级的关系研究 |
2.2.3 财政支出与产业结构升级的关系研究 |
2.2.4 税收政策与产业结构升级的关系研究 |
2.3 文献评述 |
第3章 财税政策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理论分析 |
3.1 财税政策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理论依据 |
3.1.1 内生经济增长理论 |
3.1.2 新结构经济学理论 |
3.1.3 产业结构升级路径理论 |
3.2 财税政策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理论模型 |
3.2.1 财政分权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理论模型 |
3.2.2 支出政策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理论模型 |
3.2.3 税收政策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理论模型 |
3.3 财税政策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作用机制 |
3.3.1 财政分权对产业结构升级的作用机制 |
3.3.2 支出政策对产业结构升级的作用机制 |
3.3.3 税收政策对产业结构升级的作用机制 |
第4章 中国财税政策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现状分析 |
4.1 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财税政策现状 |
4.1.1 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财政分权现状 |
4.1.2 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财政支出现状 |
4.1.3 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税收政策现状 |
4.2 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财税政策效果 |
4.2.1 现阶段产业结构升级的合理化程度 |
4.2.2 现阶段产业结构升级的高级化程度 |
4.3 财税政策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问题及原因 |
4.3.1 财税政策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存在的问题 |
4.3.2 财税政策促进产业结构升级问题的原因 |
第5章 财税政策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实证分析 |
5.1 财政分权影响产业结构升级的效应分析 |
5.1.1 模型设定及变量选取 |
5.1.2 数据来源与描述性统计 |
5.1.3 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
5.2 支出政策影响产业结构升级的效应分析 |
5.2.1 模型设定及变量选取 |
5.2.2 数据来源与描述性统计 |
5.2.3 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
5.3 税收政策影响产业结构升级的效应分析 |
5.3.1 模型设定及变量选取 |
5.3.2 数据来源与描述性统计 |
5.3.3 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
第6章 典型国家财税政策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经验及启示 |
6.1 美国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财税政策 |
6.1.1 运用支出政策支持战略新兴产业 |
6.1.2 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资金投入 |
6.1.3 加大对现代服务业的政府投资 |
6.2 德国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财税政策 |
6.2.1 加大对高端装备制造业的财政扶持 |
6.2.2 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
6.2.3 制定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
6.3 日本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财税政策 |
6.3.1 制定激励企业科技创新的支出政策 |
6.3.2 制定淘汰落后产能的财税政策 |
6.3.3 加大对节能环保产业的财政补贴 |
6.4 典型国家财税政策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启示 |
6.4.1 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
6.4.2 加大对重点行业的扶持力度 |
6.4.3 提高财税政策运用的普惠程度 |
第7章 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财税政策建议 |
7.1 完善财政分权体制,实现政府治理转型 |
7.1.1 明确各级政府职能,发挥宏观调控作用 |
7.1.2 推进预算制度改革,完善资金分配体系 |
7.1.3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缩小区域财力差距 |
7.2 调控财政支出规模,持续优化支出结构 |
7.2.1 调整财政支出规模,协调产业区域差异 |
7.2.2 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明确重点扶持领域 |
7.2.3 统筹运用支出工具,实现有效公共供给 |
7.3 释放税制改革红利,突出产业优化功能 |
7.3.1 推动税制结构改革,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
7.3.2 创新税收优惠方式,缩短税收政策时滞 |
7.3.3 完善地方税收体系,加快依法治税进程 |
7.4 强化财税政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
7.4.1 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统筹使用财政资金 |
7.4.2 创新资金支出方式,建立多元融资平台 |
7.4.3 建立财政监督机制,完善财政管理体系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7)我国暂行法的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起与研究的意义 |
(一)选题的缘起 |
(二)研究的意义 |
二、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一)相关立法原理研究 |
(二)相关立法制度研究 |
(三)相关立法技术研究 |
(四)研究评述 |
三、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一)立法原理研究 |
(二)立法制度研究 |
(三)立法技术研究 |
(四)研究评述 |
四、研究方法与论证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论证思路 |
五、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暂行法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暂行法的概念 |
一、现有概念的评析 |
二、暂行法概念的核心意涵 |
三、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第二节 暂行法的存续价值 |
一、缓和社会变迁与法的稳定性之间的紧张关系 |
二、保证立法者有限理性制约下的立法需求实现 |
三、采用实践检验的方式弥补立法预判的不足 |
四、协调立法争议中各方利益的折中方式 |
第三节 暂行法的立法定位 |
一、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立法形式 |
二、弥补正式立法经验不足的辅助立法形式 |
三、稳定社会转型与改革秩序的过渡立法形式 |
第二章 我国暂行法的立法发展史 |
第一节 暂行法的立法发展进程 |
一、新中国建立及探索时期(1949-1965):暂行法的萌芽 |
二、文革时期(1966-1976):暂行法的停滞 |
三、改革开放启动及探索时期(1977-1992):暂行法的激增 |
四、改革开放构建及完善时期(1993-至今):暂行法的减缓 |
第二节 暂行法立法发展的演变规律 |
一、暂行法立法具有连续性且始终是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
二、暂行法立法发展与社会转型时期相适应 |
三、暂行法立法因时代背景不同呈现不同的内容偏重 |
四、暂行法分布于各位阶法中且有集中趋势 |
五、暂行法立法程序逐步公开与规范 |
六、暂行法的法构造处于不断进化过程 |
第三章 我国暂行法的立法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暂行法的立法现状考察 |
一、暂行法数量、领域及地域的考察 |
二、暂行法的立法起因考察 |
三、暂行法的立法权考察 |
四、暂行法的立法主体考察 |
五、暂行法的立法程序考察 |
六、暂行法的立法变动考察 |
第二节 暂行法立法现状的特点 |
一、暂行法在当前阶段、特定领域与特定地域立法中应用 |
二、暂行法立法起因多样且主观性较强 |
三、暂行法立法权与权限规定不统一 |
四、暂行法立法主体多为地方或行政立法主体 |
五、暂行法立法中程序不确定及立法后程序不受重视 |
六、暂行法的变动存在随意性 |
第三节 暂行法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暂行法的立法主体、立法权与权限皆未明确 |
二、暂行法的立法程序缺乏针对性 |
三、暂行法的有效期条款欠规范 |
第四章 暂行法的立法主体、权力与权限 |
第一节 暂行法的立法主体 |
一、各立法主体的暂行法立法需求分析 |
二、暂行法的立法主体设定 |
第二节 暂行法的立法权 |
一、暂行法立法权释义 |
二、暂行法立法权的形式 |
三、暂行法立法权的权能 |
第三节 暂行法的立法权限 |
一、暂行法立法权限的设定基础与标准 |
二、暂行法的立法权限体系构建 |
三、暂行法的立法界限 |
第五章 暂行法的立法程序 |
第一节 暂行法立法程序的特征与价值取向 |
第二节 暂行法立法程序的构成要素与原因分析 |
一、提案前需创制立法依据 |
二、审议中应生成暂行理由 |
三、表决时不应采用“原则通过”的形式 |
四、应明确立法监督程序 |
五、应完善立法解释程序以回应暂行法适用 |
六、应借助立法评估以做出阶段性立法决策 |
第三节 暂行法立法程序的具体设计 |
一、准备程序 |
二、制定程序 |
三、监督程序 |
四、解释程序 |
五、评估程序 |
六、转化程序 |
第六章 暂行法有效期条款的立法构造 |
第一节 有效期条款设置意义 |
第二节 暂行法有效期条款的构造与设计 |
一、暂行法有效期立法形式的审视 |
二、暂行法有效期条款的立法模式 |
三、暂行法有效期条款的期限确定 |
第三节 有效期条款所致规则不稳定及解决路径 |
一、有效期条款对规则稳定性的影响 |
二、规则不稳定所致司法适用率低的解决途径 |
三、规则不稳定状态下公民信赖利益的保护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8)房地产税税制改革的分析及政策建议 ——以郑东新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研究内容及论文框架 |
1.研究内容 |
2研究方法 |
3.内容结构 |
4.拟解决问题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外研究现状 |
2.国内研究现状 |
一、房地产税税制改革涉及的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支撑 |
(一)房地产税的概念界定及功能定位 |
1.房地产税的概念界定 |
2.房地产税税制要素构成 |
3.房地产税的功能定位 |
(二)税制改革相关理论 |
1.最优税收理论 |
2.新公共管理理念 |
3.公共收入理论 |
4.公共管理与税制改革的关系 |
二、国内房地产税税制现状及存在问题 |
(一)宏观层面房地产税制现状分析 |
1.宏观层面房地产税税制现状 |
2.现行房地产税税制存在的问题分析 |
(二)沪、渝两地试点房地产税制度改革的分析与评价 |
1.沪、渝试点房地产税制比较 |
2.沪、渝试点房地产税制存在的问题分析 |
(三)郑东新区房地产税税制改革面临的具体问题 |
1.郑东新区概况 |
2.郑东新区房地产税开征的实证分析 |
3.郑东新区房地产税开征面临的问题 |
三、发达国家(地区)房地产税税制模式分析及启示 |
(一)发达国家房地产税税制模式分析 |
1.美国房地产税税制分析 |
2.英国房地产税的税制分析 |
3.日本固定资产税税制分析 |
4.韩国财产税和综合不动产税税制分析 |
5新加坡房地产税税制分析 |
(二)税制要素的国际比较 |
1.征税对象的比较 |
2.房产税计税依据的全球比较 |
3.房产税税率的全球比较 |
4.免征范围 |
(三)域外房地产税税制建设对我国的启示 |
1.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明确房地产税法律地位 |
2.简税种、宽税基、低税率的税制设计原则 |
3.保证地方主体财政收入功能 |
4.构建完善的征管配套措施 |
四、针对我国推进房地产税税制改革的政策建议 |
(一)明确房地产税功能定位,加快推进立法进程 |
1.加速推进立法工作,尽快明确房地产税法律地位 |
2.从法律层面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扩充课税范围 |
3.构建健全的税收用途公开制度 |
(二)合理构建税制体系,兼顾收入功能与居民税负公平 |
1.简税制并税种,落实减税降费政策 |
2.低税率扩税基,扩大地方财政收入来源 |
3.采用差别税率,促进纵向公平 |
4.税率设定权限下移,调动地方政府参与的积极性 |
(三)构建高效的税收征管体系,提升征管效率 |
1.落实先税后证原则,保证税收源泉扣缴 |
2.合理运用税收强制手段,保证税收征管的强制性 |
3.应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提升税收征管效率 |
4.建立家庭信息清册,维护税收优惠政策公平 |
5.构建科学的房地产评估体系及税收争议处理制度 |
(四)多措并举,提高纳税遵从度 |
1.强化人才队伍建设,提升税务人员综合素质 |
2.加强税收宣传工作,税收制度深入人心 |
3有针对性的开展税务稽查工作,发挥稽查手段利剑作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税务机关国际反避税改进思路研究 ——以广州市税务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及研究思路 |
四、本文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相关概念及内涵界定 |
一、避税理论 |
二、反避税理论 |
第二节 在华跨国公司避税的主要手段 |
一、转让定价 |
二、税收协定滥用 |
三、避税地 |
四、跨国企业税收筹划产生的因素 |
第三节 我国反避税法律制度及其完善过程 |
一、起步和探索阶段 |
二、发展阶段 |
三、法律制度现状 |
第二章 税务机关反避税工作现状——以广州市为例 |
第一节 广州市税务机关反避税工作的必要性分析 |
一、外资利用情况分析 |
二、外商投资来源分析 |
第二节 广州市税务机关反避税工作现状 |
一、反避税工作环节划分 |
二、反避税选案机制与实践方式 |
三、反避税工作近年立结案情况与税收贡献情况 |
第三节 广州市税务机关反避税案例分析 |
一、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情况 |
二、调查取证及分析过程 |
三、企业避税问题确认 |
四、初步调整方案设计 |
五、结案调整结果 |
第三章 避税趋势及反避税的问题分析 |
第一节 避税手段的变化情况与发展趋势 |
一、避税架构复杂化 |
二、无形资产趋向化 |
三、关联劳务虚拟化 |
四、避税筹划专业化 |
第二节 我国税务机关反避税面临的挑战 |
一、反避税政策缺乏可操作性 |
二、惩戒涵盖面过窄,威慑效果不足 |
三、反避税人才建设滞后 |
四、税收信息建设不完善 |
五、税务机关强制性不足、税企对抗性强 |
第四章 国际反避税经验借鉴与启示 |
第一节 反避税手段的变化情况与发展趋势 |
一、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反避税策略 |
二、美国反避税策略 |
三、欧盟反避税策略 |
四、日本反避税策略 |
五、其他国家的最新反避税策略 |
第二节 国际各国反避税启示 |
一、细化针对性反避税规则 |
二、修订已有税收优惠及税收协议 |
三、提高税收透明度和确定性 |
四、应对数字经济挑战 |
第五章 我国税务机关反避税工作的改进思路 |
第一节 参与国际税制重建、强化国际税收合作 |
一、强化国际税收协作 |
二、提高税收环境透明度 |
第二节 完善我国现行税制的不足 |
一、引入惩罚条款 |
二、增加税法细节性规定 |
三、扩展立法领域 |
四、修订已有税收优惠 |
第三节 促进信息化建设、加强税收监管力度 |
一、促进信息化建设 |
二、加强税收监管力度 |
第四节 建立可持续的人才储备机制 |
一、设置人才激励制度 |
二、扩宽培训途径 |
第五节 重视发挥税务中介机构作用 |
一、发挥中介积极作用 |
二、增设中介信用等级评价 |
结论 |
一、本文的研究结论与启示 |
二、研究成果与不足 |
参考文献 |
(10)分类综合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效应的测算研究——基于2018年个税改革方案(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实施分类综合个人所得税制的理论分析 |
(一)实施分类综合个人所得税的可行性与合理性 |
(二)实施新个税法免征额及级距变动的效应理论分析 |
三、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改革方案介绍及数据描述 |
(一)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改革方案介绍 |
(二)数据描述 |
四、个人所得税分类综合改革效应测算分析 |
(一)居民层面的测算分析 |
(二)家庭层面的测算分析 |
(三)地区层面的测算结果 |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
四、现行税制将作调整(论文参考文献)
- [1]OECD支柱二方案:挑战与应对[J]. 崔晓静,刘渊. 国际税收, 2021(09)
- [2]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效应分析 ——以陕西省为例[D]. 王雅璠. 西安理工大学, 2020(01)
- [3]论我国污染产品税目的归属与构建[D]. 张浩然.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4]资源税改革对淮安盐化工产业影响的实证研究[D]. 张多悦. 中国矿业大学, 2020(01)
- [5]资管产品增值税制度改革研究[D]. 吕倩文.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6]促进中国产业结构升级的财税政策研究[D]. 李梦涵. 辽宁大学, 2019(11)
- [7]我国暂行法的立法研究[D]. 靳海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2)
- [8]房地产税税制改革的分析及政策建议 ——以郑东新区为例[D]. 孔俊龙. 长安大学, 2019(08)
- [9]税务机关国际反避税改进思路研究 ——以广州市税务局为例[D]. 储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2)
- [10]分类综合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效应的测算研究——基于2018年个税改革方案[J]. 黄晓虹. 华东经济管理, 201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