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死亡案件处置调研报告

非正常死亡案件处置调研报告

问:农村非正常死亡事件如何处置
  1. 答:一、建立预警处置机制,有效防升野止事态失控;一是预警要准确;二是处警要及时;三是处置要稳妥;
    二、深枣笑漏排细查重取证,明辨是非促调解;调查取证是纠纷调处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非正常死亡;首先死因要查明;其次责任要分清;三是信息要透明;
    三、非正常死亡事件因其突发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一直是农村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的一个难点。党委、 以“大调解”机制为平台,构建乡镇非正常死亡应急处理机制,运用“凳烂大调解”这一有效平台。
    一 旦 接到非 正 常死 亡的警情, 领 导、民 警首 先 在思想 上 要高度 重 视。从 一 开 始 就应 当 启 动命案侦破机制,快 速 联动,领 导 要靠前指挥、统 筹协 调;侦技人 员 则要以命案侦破 的高标准 行 动起来,严 格按 照 《 公 安机关 刑事案件 现 场 勘 验、检 查 规则 》进 行, 掌握信息 ,查 证 资 料,固 定 证 据。这 样做 一 则展 示 了 公 安机关 严 谨、科学、规 范 的 工 作作风,形 成 的勘 查、调 查 结 果 和 鉴 定结 论 易 于 被当事人心 悦诚服的认 可。二 则 一 旦 经 过初 查 认定 为刑事案件,前期勘 查 的资 料也 能作为刑事案件中的 证 据使用,减少 重 复劳动,同 时 也 不 会 造 成时 过 境迁,无 原始 现 场 可 勘、据 灭 失的被动 局 面。
  2. 答:摘要:派出所是非正常州族死亡事件先期处警、现场管控、调查取证、善后处理的主要职能部门,若处置不当,就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为此,笔者结合辖区2009以来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运举件的处置情况,就农村非正常死亡事件的特点、成因和处置对策谈一些旁迹碧个人体会。
问:如何解决民警在办案过程中的非正常死亡问题?
  1. 答:是民警死亡了?察返桐还是案件当事人死亡了?如果是当事人死亡了,世贺那事情败坦很严重,受害人家属首先要保留证据。然后采取相应措施。
    纵横法律网 刘金滨律师
问: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心得体会
  1. 答:“非正常死亡”案件屡禁不止,与一些人滥用职权、粗暴对待在押人员的执法习惯有很大关系,牢头狱霸的打击吵氏有一定的进展,而刑讯逼供的整顿却不尽人如意。但更深层的原因则在于容易滋生这种习惯的侦押制度上的漏洞。
    第一,是侦查权、羁押权同属公安机关导致的看守所职能错位。
    根据升誉散法律规定,看守所的任务是对在押人员实行武装看守,管理在押人员的生活,保障侦审工作顺利进行等。然而,当同系统内的侦查人员在看守所“非法”讯问嫌疑人时,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往往难有作为。久而久之,看守所内的审讯成了侦查取证的重要手段,一些地方甚至以押代侦,审讯不成就刑讯。
    第二,是一些保障嫌疑人正当权利的措施并未落实。
    比如,法律规定,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但对超过12小时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审讯全程录音录像,这不是强制性规定,但却是避免刑讯逼供的有效措施,因为有些刑讯逼供的手段是不会在嫌疑人身上留下痕迹的,要想取证十分困难。
    第三,是有权监督看守所的检察机关监督不到位。
    检察机关在每个看守所都设有虚蠢检察室,但这些检察人员常年累月地跟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工作在一起, 监督的力度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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