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浦法院综合治理青少年犯罪(论文文献综述)
李承阳[1](2019)在《台湾地区的少年刑事审判制度及其对祖国大陆的借鉴价值》文中指出台湾地区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类案件,被具体划分为保护案件与刑事案件,其审判制度全面贯彻“以保护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并由此开辟出了案件“繁简分流”模式之外的“保护分流”机制,使未成年人保护案件与刑事案件在法院前置调查后分属于不同的处置系统。两类案件的审理同样以“保护优先”为基础,在审判不公开、气氛缓和性、形式不拘束等“共性”特征下,未成年人保护案件以法官独任审理为主,取消了法庭辩论阶段,并强化了协商式审理模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则主要以合议庭审理为主,访谈法官多数表示不承认审前调查报告的证据能力,而要通过交互诘问的方式在庭审中发现“案件真实”。同比我国大陆地区,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等“新制度”相继在全国范围内铺展的背景下,旧有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体系已经无法满足刑事司法需求,以被告人是否认罪为区分的刑事繁简分流机制,也使未成年被告人依据其认罪态度的不同,分衍出未成年被告人“认罪认罚”审理模式以及未成年被告人不认罪的“庭审实质化”审理模式。同时,分案处理原则作为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一项基本原则,也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应对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实行诉讼程序分离、分案处理,并提出未成年人的办案组织、机构的专门化要求,但是目前在组织体系方面,我国不仅缺乏专门的少年法院,即便成立了一些独立或半独立的少年法庭,由于系统功能不健全,也无法发挥其独特的作用。此外,未成年人刑事法律体系的不统一、教育功能、心理干预对之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渗透不够深入、社会力量参与不足等因素又进一步制约了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功能。以台湾地区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制度为镜鉴,我国大陆地区应当构建与成年人案件相分离的未成年人处置机制、增强社会调查在未成年人案件中的前置作用、实行二元划分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以及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社会支持系统。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论述台湾地区“保护优先”的未成年人审判制度,分别介绍了台湾地区未成年人案件的分流机制,未成年人审判的专门机构、审判程序、审判特征及其配套机制。重点强调“保护优先”理念在台湾未成年人审判制度的贯彻。第二部分论述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审判制度的发展状况,与台湾地区的未成年人审判制度相对应,结合司法实践与制度规定,介绍了大陆地区有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分流情况,以及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机构、程序、方式和配套机制。第三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在归纳两岸未成年人审判的相同点后,发现我国大陆地区相较台湾地区,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方面存在的不足。包括未成年人案件分流不彻底、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专门化程度不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社会调查作用不明显、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未契合未成年人的特殊需求以及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配套机制不完善这五个方面。第四部分论述台湾地区未成年人审判制度对完善大陆地区未成年人审判制度的启示。主要对应第三部分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从构建与成年人案件相分离的未成年人案件处置机制、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未成年人法院、增强社会调查在未成年人案件中的前置作用、实行二元划分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以及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社会支持系统等方面来予以完善。
何燕[2](2016)在《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研究》文中研究表明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部分第3条规定: “有关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由此确立了国际儿童保护的根本准则——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成人社会对该原则的共识使得世界儿童保护运动掀开了新的篇章。大部分缔约国均以此为基石构建或重新调整了本国的儿童权益保护立法。中国于1992年加入了这一国际公约并于同年颁行了《中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但是我们注意到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的儿童权益保护立法都将这一原则渗透的重心落脚在实体法和少年刑事司法层面,鲜有从未成年人民事司法方面予以论及。然而,从长远来看,完备的未成年人民事司法尤其是涉及未成年人的家事诉讼救济程序对儿童权利的维护和保障具有更为深远的意义。理性的未成年人家事诉讼程序设计不但可以有效避免涉案儿童受到来自成人社会的“二次伤害”,而且可以助益法官形成妥善的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司法判决。同时,诉讼过程中作为国家监护代言人的法官对涉案成年人的晓谕、劝勉乃至训诫也可以引导成人社会形成正确的儿童抚育教养观和家庭责任观。因此,文章试图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本体论入手,在厘清原则本身内涵的基础上探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在家事诉讼程序中的理性表达,并以此为基点,从比较借鉴的角度,提出我国未成年人家事诉讼特别程序的构建方略。文章由导论和正文五章组成:导论部分主要讨论选题的意义和所涉问题的研究现状。继而介绍文章整体的逻辑结构安排和研究中可能的创新。本部分的最后对可能引致理解混乱的“儿童”以及“未成年人”用语做了统一规范的解说。第一章“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基本理论”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起源入手,忠实还原了其在西方社会的发展轨迹,并在联合国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的基础上,通过对各国学者观点的分析,探索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在现代社会儿童权利保护中的内涵。该章还考证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理论基础,认为该原则是国家监护理论和儿童本位理念结合的产物。世界人权运动让儿童获得了独立的权利主体地位,但儿童所处阶段的特点又使得其需要得到额外的保护,因此,儿童本位成为近代社会处理儿童事务的共识。国家监护理论又使得对儿童的保护超越了家庭范围,成为属于一个国家公共利益的范畴。两者的合力最终导致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产生和飞速发展。第二章“未成年利益最大化原则与未成年人家事诉讼”主要探讨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当代未成年人家事诉讼中的核心指导作用。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产生于未成年人监护权益救济的司法程序中,并反过来指导未成年人家事特别程序的构建。世界各国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共识使得当代未成年人家事诉讼程序呈现出殊途同归的特点。相较于欧美成熟的未成年人司法救济制度,我国现有的未成年人权益救济特别程序存在理念模糊、规范化不足、审判机构建制不科学、受案范围功利泛化、制度设计未能有效反映未成年人诉讼特色等问题,这是导致我国现有未成年人权利司法救济乏力的主要因素。积极地应对之策是以世界共有的成熟经验为参照,把未成年人特别程序的关注重心集中在未成年人权益极易受到忽视和侵害的家事诉讼中,科学构建我国的未成年人家事诉讼程序。第三章“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在未成年人家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展开”探讨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我国国内法中应有的地位。从宪法原则、部门法基本原则到具体制度规范三个层面来全面展示了该原则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全貌。该章着重讨论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家事诉讼基本原则中的展开,认为特殊优先保护、共同保护、理性保护、延伸保护四个基本原则是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家事诉讼基本原则中的具体表现。第四章“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对未成年人家事诉讼参与主体的要求”详细解读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未成年人家事诉讼中对法院建置、法官类型以及其他辅助性机构包括陪审员、社会观护员、程序监理人、社工人员等的特殊需要;同时认为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诉权的有效行使,应该适当放宽法律对未成年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的限制、扩大法定诉讼担当人员和机构范围。唯此,方能使家事事件中未成年人权益的救济不致因制度供给不足而被虚化。第五章“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未成年人家事诉讼程序中的落实”这部分围绕着未成年人家事诉讼特别程序的展开,来具体讨论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程序构建中的落实。包括管辖制度对未成年当事人的特别照顾、宽松的起诉条件、快速简约的立案机制、社会调查的迅速跟进、调解的广泛适用、事实查明中的诉讼与非讼法理的交叉运作、亲和庭审氛围的营造、法官积极的法庭引导以及判后对未成年人权益落实的持续关注等。结语部分是对整个文章内容的简要总结归纳,并对文章不能论及的相关问题提出展望。
朱砂[3](2014)在《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指定管辖制度》文中研究说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指定管辖作为指定管辖制度中的一种,既具有一般案件指定管辖的特点,即都是通过上级法院的指定确定某一案件的管辖法院;但又具有其特殊之处,它的适用既不是为了解决案件管辖不明的情况,也不是因为出现了需要回避等特殊事由,而是为了突出未成年人犯罪审判的特点,最大限度地保证未成年人犯罪量刑公平统一,同时也解决当前我国各地区法院在未成年人犯罪审判投入不足,专业性不强的问题。作为一种特殊的程序,它的意义主要体现在推广未成年人犯罪研究和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上。然而,尽管这项制度在我国的适用已有十几年的历史,但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实践中,专家学者对于这项制度的研究讨论并不多,这也是制约其在我国普遍推广的主要原因。由于缺乏立法、理论上的充分支持,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具体运行这项制度时也都是按照自己的模式操作,在指定管辖法院的确定、案件适用范围以及法院和公安检察机关的衔接模式上都没形成统一的标准,这些都成为了制度运行中面临的困境。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这一制度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与了解并帮助其摆脱发展中的困境。本文在结构上分为四个部分,首先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指定管辖的基础性问题入手,通过对它的概念、发展模式、司法理念及学界争议的阐述,明晰制度的基本内涵;第二部分探讨了制度的合理性与必要性,阐述了研究的目的及实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指定管辖的意义;第三部分以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为视角,分析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指定管辖面临的现实困境与需要解决的问题;第四部分针对前文总结出的制度运行中遇到的问题,一一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思路与方法。
冯道扬[4](2011)在《遵义市红花岗区2007-2010年未成年人犯罪调查研究》文中提出未成年人犯罪是当代各国都十分重视的社会问题,它与毒品、环境污染并称为世界的“三大公害”。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在整个刑事犯罪中所占比例居高不下,已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如何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问题之一。本文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现状进行调查,归纳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探析其犯罪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的对策,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本文以案卷调查、访谈的方式,对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2007—2010年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统计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建议及对策,以期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参考。本调查报告分为五个部分,约1.7万字。第一部分主要说明本次调查的目的及意义,即通过对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2007—2010年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探析该区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并针对其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第二部分介绍了本次调查所用的方法,即案卷调查法、访谈法。第三部分是对本次调查结果的阐述:红花岗区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情况:未成年刑事案件数量逐年呈下降趋势、未成年被告人数总体呈下降趋势,但有所起伏;红花岗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点:以男性未成年人犯罪为主、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无业未成年被告人占整个未成年被告人的绝大多数、文化程度低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率比较高、本区未成年人犯罪占绝对高的比重、有前科人员较少、未成年人主要集中在贪利性犯罪,“两抢一盗”尤为突出、未成年人犯罪手段趋于暴力化、在组织形式上团伙性犯罪比例较高。第四部分是对本次调查结果的分析。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未成年人自身的因素、家庭因素、学校因素、以及社会因素。其中未成年人自身的因素包括:身体发育与心理发育不协调而产生的矛盾:过剩的精力与支配力缺乏之间的矛盾、好奇心与辨别是非能力差之间的矛盾、兴奋性高与控制力低之间的矛盾、性机能发育与缺乏道德观念之间的矛盾;同时心理发展自身因素也存在矛盾:认识和情感之间的矛盾、认识与行为之间的矛盾、独立意向与认知能力之间的矛盾;家庭因素包括:家庭教育方法不当、父母忙于挣钱或娱乐,疏于对未成年人的管理、父母外出务工,造成大量的留守人员处于无人管理或疏于管理的状态、读书无用论观点的兴起,造成大批未成年人辍学等四个方面;学校因素包括:教育资源的相对集中,导致部分教师积极性不高、片面的追求升学率导致教学内容单一,不利于未成年学生的全面发展、家校管理脱节;社会因素包括:对城乡结合部的管理与控制不力、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基层自治组织管理机制薄弱,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控制。以上各方面的作用,造就了未成年人犯罪。第五部分是在探析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在未成年人自身方面: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引导,提高其综合素质;在家庭方面包括:改善家庭教育方法、提倡健康文明的娱乐方式,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管理、提高家长的职业技能、转变家长的教育观念;在学校方面:平衡教育资源,提高教师素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落实法制课程、加强家长与学校之间的沟通,实行定期家访制;在社会方面:加强对城乡结合部的控制、优化社会环境、改善基层自治组织管理机制,发挥其应有功效;同时,根据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在诸多方面的差别,建立一套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对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系统的工作,它需要社会的各个阶层一起努力,共同编织一张网,过滤掉未成年人成长当中的不良因素,这样才能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季卫东[5](2008)在《关于我国少年司法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文中指出少年司法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具有极为丰富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国外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迄今已有百余年的历史,根据各国国情的异同,少年司法在实践中创造出了许多较成熟的做法,尤其是少年司法理论、少年司法机构、少年立法等方面的成果颇丰,为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促进各国青少年健康成长作出了积极贡献。相对来说,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历程还较短暂,虽然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从总体上说,少年司法还停留在较低水平,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缺乏强有力的理论支撑,受到人为重视与否的影响较明显。近年来,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更是出现了停滞不前的现象,如何寻求突破口,把握少年司法的发展方向,持续推进少年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带着这样的问题,本文着重从少年司法机构尤其是少年法院的创设以及完善少年立法两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一些思考和研究。
邱霖[6](2005)在《未成年人刑事特殊诉讼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由于我国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尚无专门的刑事立法,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依托普通刑事诉讼程序以特殊程序的形式而存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中一部分是与成年人诉讼制度相同的,另一部分就是体现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色的特殊制度。本文从特殊制度的角度,在考察国外有关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相关原则和一些具体制度和总结我国二十余年来未成年人刑事诉讼领域中特殊的诉讼原则和一些特殊诉讼制度的基础上,本着立足现实,循序渐进的指导思想,围绕侦查、起诉、审判三个主要诉讼环节,各选一个最有意义和最具可行性的特殊制度加以研究,力求完善,裨益司法实践。
蔡梓瑜[7](2005)在《澳门家校合作发展路向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家庭及学校是孩子健康成长的两大支柱,两者不可偏废,既需分工,又有必要充份合作,才能使孩子在身心需要、学业品德、待人处事等全面成长与发展。家校合作,得以全面地帮助儿童成长,教师藉家长对於孩子从小到大的教养所累积的认识,获取孩子前期成长的资料,能实际关注不同孩子的差异而作出适当的引导。家长亦能透过教师得知孩子在校累积多年的表现,可补足及增进良好的家庭教育。家校合作的教育价值在於能巩固青少年的道德品质的健康成长,对青少年偏差行为的预防、治疗及补救贝积极的教育作用。同时,对儿童自我成长及品德发展、家长教养素质的不断提昇、教师专业发展具深远的教化影响。 随着社会不断变迁,无庸置疑,家庭与学校的教育功能备受猛烈的冲击,功能弱化日益严重。正因为如此,生活在这个网络及资讯发达的年代,成人及孩子的受教育水平不断提高,家庭与学校不可以再各自为政,互不干涉,而应该顺应时代的发展。你赢我输、我赢你输、相互攻击、诿过对方、又或是恶性竞争的关系已不合时宜。今天,我们生活在多元合作的非零和年代,创造家校及亲师双赢的年代已经来临,这种对家庭及学校的正面要求将成为教育发展的重要趋势,这种趋势将不可逆转。 综观中外对家校合作的研究方法常常侧重於调查研究,而调查主题往往又侧重於家长参与学校教育对孩子学业成就的影响,而不是直指孩子在品德发展的综合成长。由於家校合作通常被视为实用的课题,所以在理论建构方面,则偏重於家长参与态度与孩子学习效能的相关研究,视野相对比较狭窄。家庭与学校是孩子成长的两大摇篮,严肃看待家校合作的教育基本理论建构,将有助於家校合作增进孩子综合成长的长远发展。据此,本研究将致力透过文献研究,访问晤谈及逻辑辩证等方法,探讨澳门家校合作的发展路向。 家校合作过於实用功利只会使家校合作的分支研究如水银泻地,一发难以收拾。家校合作除了可以借监许多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甚至是人文学科的理论,透过有「客串」特色的理论框架,整合出具有坚实理论根基的家校合作理论。 再者,研究家校合作,情、理、法的分工与整合都可以值得考虑的,尤其研究家校合作关系方面,产生鼎足而立的作用,缺一不可。常言道,教育的核心生命是爱与关怀,所以,家校合作的关系研究首要重从情怀的建立与滋长入手,再去透过理性的反省与组织,然後订定出相关的典章法令,将有助於发展健全的家校合作研究与实践。
曹建文[8](2005)在《把少年犯改造成社会新人》文中认为把少年犯改造成社会新人,把失足浪子教育成好儿郎,把警示、教训传递给更多的青少年,把欢乐、安宁返还给亲人和社会,使之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少年庭法官们矢志不渝的追求。多年来,他们通过辛勤的努力,
于国旦[9](2004)在《少年司法制度研究》文中提出自从以1899年美国伊利诺斯州少年法院法的颁布为标志的少年司法制度诞生以来,时至今日,少年司法制度在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建立并成为各国处理少年犯罪的基本法律制度。而在我国,由于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少年司法制度尚未真正建立。本文在对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问题进行探讨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初步设想。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对少年司法制度的源起和制度价值做了讨论。认为人类对少年犯罪进行处理的法律制度共经历了三种形态:一是将少年犯罪和成年人犯罪同等处罚的法律制度;二是比照成年犯罪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律制度;三是对少年犯罪做出和成年犯罪完全不同处理的法律制度。第三种形态的法律制度即为少年司法制度,它的产生是新型儿童观和刑罚观的在法律制度中体现,是人类对少年的社会地位和少年犯罪行为的性质的认识有了根本性变化的结果。少年司法制度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它不仅有利于少年的健康成长,而且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犯罪。第二章对少年司法制度产生的社会背景和理论基础进行了讨论。城市化导致的青少年犯罪迅速增加和兴起于美国、波及北美、欧洲的少年拯救运动构成了少年司法制度产生的重要社会背景。而英美普通法上的国家之父观念,以儿童本体性为核心的新型儿童观,以教育刑、刑罚个别化为核心的刑罚观则是少年司法制度产生的重要理论基础。第三章对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和内涵进行了讨论。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是将少年违法者从成年罪犯中区分出来,将他作为一个“孩子”而不是一个 “罪犯”来对待,让他们复归社会比惩罚他们更为重要。对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内涵的把握应当从其对象、少年司法组织、对少年的处遇以及对少年施以处遇的程序等四个方面并将这四个方面作为一个统一整体着手,否则就可能对这一制度产生误解。本章还对少年司法制度与少年法及司法制度的关系进行了探讨,提出了确立少年司法制度的少年法应当具备的特征并认为少年司法制度的本质是一种司法制度。第四章讨论了我国处理少年违法犯罪的法律制度的现状并对其进行了反思。认为我国处理少年违法犯罪的法律制度呈现出司法制度与行政制度并存的特征,在对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我国现有的处理少年犯罪的刑事司法制度会对少年的健康成长造成不利影响,处理少年违法的行政制度则存在着侵害少年<WP=5>正当权利的可能。第五章对构建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做出了初步设想。在对一些国家或地区的少年司法制度进行介绍、分析和对比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构建应当包含少年法的制定、少年法院的创设、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的构建等方面的内容。其中,实体性规则中的保护处分和程序性规则中的保护程序的建立是构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关键。
娄银生,罗会宝[10](2003)在《新浦法院综合治理青少年犯罪》文中研究指明本报讯 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法院积极探索青少年犯罪综合治理的路子,不断强化以道德教育基地、劳动教育基地及就业培训基地为主要内容的“三基地”建设,在现有被实行缓、管、免的56名少年犯中,先后有9人考取了高等学府,在社会各界引起很大反响。 对于缓、管
二、新浦法院综合治理青少年犯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新浦法院综合治理青少年犯罪(论文提纲范文)
(1)台湾地区的少年刑事审判制度及其对祖国大陆的借鉴价值(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台湾地区“保护优先”的未成年人审判制度概述 |
(一)台湾地区未成年人案件的分流机制 |
(二)台湾地区未成年人审判的专门机构 |
(三)台湾地区未成年人审判的程序及特征 |
(四)台湾地区未成年人审判的配套机制 |
二、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审判制度的发展状况 |
(一)大陆地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分流情况 |
(二)大陆地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机构 |
(三)大陆地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及方式 |
(四)大陆地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配套机制 |
三、比较视野下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审判制度的缺陷 |
(一)未成年人案件分流不彻底 |
(二)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专门化程度不足 |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社会调查作用不明显 |
(四)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未契合未成年人的特殊需求 |
(五)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配套机制不完善 |
四、台湾地区未成年人审判制度对完善大陆地区未成年人审判制度的启示 |
(一)构建与成年人案件相分离的未成年人案件处置机制 |
(二)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未成年人法院 |
(三)增强社会调查在未成年人案件中的前置作用 |
(四)实现二元划分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 |
(五)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社会支持系统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意义及研究现状 |
二、论文的结构安排 |
三、论文可能的创新点 |
四、关于用语统一的特别解释 |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基本理论 |
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确立 |
(一) 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确立的历史背景 |
(二) 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确立 |
(三) 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各国(地区)儿童立法中的落实 |
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内涵探求 |
(一) 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内涵解读的观点综述 |
(二) 最大利益原则与其他问题的冲突与协调 |
(三) 简要评述 |
三、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理论基础 |
(一) 国家监护理论 |
(二) 儿童本位论 |
第二章 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与未成年人家事诉讼 |
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与未成年人家事诉讼的渊源 |
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在未成年人家事诉讼中的应然解读 |
三、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域外未成年人家事诉讼中的体现 |
(一) 儿童本位观是未成年人家事审判构建的基石 |
(二) 尊重和保障家庭监护的健全是未成年人家事审判的着力点 |
(三) 合理界分未成年人保护的司法边界是未成年人家事诉讼得以顺利运作的起点 |
(四) 多位一体的权利保障体系是未成年人家事审判有效运作的有力支持 |
四、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我国未成年人家事诉讼中的现状 |
(一) 我国未成年人家事诉讼发展现状 |
(二) 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我国未成年人家事诉讼中的落实 |
(三) 我国未成年人家事诉讼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在未成年人家事诉讼基本原则中的展开 |
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国内法地位 |
(一) 确立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宪法地位 |
(二) 确立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作为家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
(三) 作为具体制度的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
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在家事诉讼基本原则中的体现 |
(一) 特殊优先保护原则 |
(二) 未成年人利益共同保护原则 |
(三) 理性保护原则 |
(四) 延伸保护原则 |
第四章 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对未成年人家事诉讼参与主体的要求 |
一、特别的审判机构 |
(一) 域外未成年人家事诉讼审判机构考察 |
(二) 我国未成年人家事审判机构建制现状 |
(三) 少年家事法庭的构建 |
(四) 理想的少年家事法庭 |
二、审判组织及辅助机构 |
(一) 法官职能的转化 |
(二) 专任法官 |
(三) 陪审员 |
(四) 审判辅助机构 |
三、当事人 |
(一) 适度扩张有意思能力的未成年人的诉讼行为能力 |
(二) 法定诉讼担当人 |
(三) 我国对未成年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 |
四、独立诉讼监护人 |
(一) 域外的独立诉讼监护人制度 |
(二) 我国设置独立诉讼监护人的必要性及构建 |
第五章 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未成年人家事诉讼程序中的落实 |
一、未成年人家事诉讼之管辖 |
(一) 确定未成年人家事诉讼管辖法院之国际惯例 |
(二) 我国的实践 |
(三) 对我国未成年人家事诉讼管辖之建言 |
二、未成年人家事诉讼程序的启动 |
(一) 宽松的起诉条件 |
(二) 简约迅速的立案机制 |
三、未成年人家事诉讼程序的展开 |
(一) 必要的社会调查 |
(二) 调解的广泛适用 |
(三) 人性化的庭审方式 |
(四) 事实调查中的诉讼与非讼法理的交错适用 |
(五) 关联事件的合并审理 |
(六) 不公开审判 |
四、未成年人家事诉讼程序的判后延伸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相关研究成果 |
致谢 |
(3)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指定管辖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0.1 问题的提出 |
0.2 本课题的研究现状 |
0.3 研究目的和意义 |
0.4 研究思路 |
第1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指定管辖概述 |
1.1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指定管辖的概念 |
1.2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指定管辖的特点 |
1.2.1 由点到面的发展模式 |
1.2.2 集中指定的模式 |
1.3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指定管辖的司法理念 |
1.3.1 国家亲权理念 |
1.3.2 少年宜教不宜罚理念 |
1.3.3 恤幼司法理念 |
1.4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指定管辖学界争议 |
第2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指定管辖合理性与必要性 |
2.1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指定管辖的合理性 |
2.1.1 是公平价值的体现 |
2.1.2 是效率价值的追求 |
2.2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指定管辖的必要性 |
2.2.1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决定其有必要指定管辖 |
2.2.2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的现实需要决定其有必要指定管辖 |
2.2.3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指定管辖的优越性 |
第3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指定管辖的现实困境 |
3.1 立法上的困境 |
3.2 审判组织上的困境 |
3.3 指定管辖法院确定上的困境 |
3.4 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上的困境 |
3.5 公安、检察机关衔接上的困境 |
3.6 后期帮教工作上的困境 |
第4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指定管辖困境的解决 |
4.1 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律法规 |
4.2 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组织 |
4.2.1 对审判人员素质的更高要求 |
4.2.2 审判组织人员构成的完善 |
4.3 明确指定管辖法院的确定标准 |
4.4 确定指定管辖法院受案范围 |
4.5 统一公安司法机关的衔接模式 |
4.6 后期帮教机构的建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A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4)遵义市红花岗区2007-2010年未成年人犯罪调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调查的目的及其意义 |
二、调查方法 |
(一) 案卷调查法 |
(二) 访谈法 |
三、调查结果 |
(一) 红花岗区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基本情况 |
1.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数量逐年呈下降趋势 |
2. 未成年被告人数总体呈下降趋势,但有所起伏 |
(二) 红花岗区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
1. 未成年犯罪主体的特点 |
2. 未成年人犯罪类型的特点 |
3. 未成年人犯罪组织形式的特点:团伙性犯罪比例较高 |
四、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探析 |
(一) 未成年人犯罪的自身因素 |
1. 生理原因 |
2. 心理原因 |
(二) 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因素 |
1. 家庭教育方法的不当,是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之一 |
2. 父母忙于挣钱或娱乐,疏于对未成年人的管理 |
3. 父母外出务工,造成大量的留守人员7 处于无人管理或者疏于管理的状态 |
4. 读书无用论观点的兴起,造成大批未成年人辍学 |
(三) 未成年人犯罪的学校因素 |
1. 教育资源的相对集中,导致部分教师积极性不高 |
2. 片面的追求升学率导致教学内容单一,不利于未成年学生的全面发展 |
3. 家校管理脱节 |
(四) 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因素 |
1. 对城乡结合部的管理与控制不力 |
2. 社会不良环境的影响 |
3. 基层自治组织管理机制薄弱,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控制 |
五、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及建议 |
(一)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引导,提高其综合素质 |
(二) 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预防 |
1. 改善家庭教育的方法 |
2. 提倡健康文明的娱乐方式,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管理 |
3. 提高家长职业技能 |
4. 转变家长的教育观念 |
(三) 未成年人犯罪的学校预防 |
1. 平衡教育资源、提高教师素质 |
2.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落实法制课程 |
3. 加强家长与学校之间的沟通,实行定期家访制 |
(四) 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预防 |
1. 加强对城乡结合部的控制 |
2. 优化社会环境 |
3. 改善基层自治组织管理机制,发挥其应有功效 |
(五) 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治理 |
1. 在司法理念上,坚决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和刑事和解的刑事政策 |
2. 在司法制度方面,创建未成年被告人暂缓起诉制度、暂缓判决制度和前科绝对消灭制度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5)关于我国少年司法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引言 |
一、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发展概述 |
(一) 少年司法机构的演变发展 |
(二) 少年立法方面的主要成就 |
(三) 少年司法实践的主要经验 |
二、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
(一) 机构发育不健全所带来的困惑 |
(二) 立法滞后制约了少年司法实践 |
(三) 少年司法制度的局限性比较明显 |
三、国外少年司法制度给我们的启示 |
(一) 先进的少年司法机构给我们以启示 |
(二) 全面保护的司法理念给我们以启发 |
(三) 完善的少年立法给我们以启迪 |
四、完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若干建议 |
(一) 关于完善我国少年司法机构的建议 |
(二) 关于完善我国少年立法的建议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6)未成年人刑事特殊诉讼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第一章、国外未成年人刑事特殊诉讼制度的考察 |
第一节、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宗旨和基本原则的考察 |
一、国家监护权原则 |
二、区别对待原则 |
三、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
第二节、未成年人司法管辖的模式的考察 |
一、英美:宽幅型司法管辖模式 |
二、德法:窄幅型司法管辖模式 |
三、日本:折中型司法管辖模式 |
四、北欧国家:福利型管辖模式 |
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特殊诉讼程序的考察 |
一、美国 |
二、英国 |
三、德国 |
四、日本 |
第二章、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特殊诉讼制度的立法、司法现状 |
第一节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 |
一、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则 |
二、分案处理的原则 |
三、保障未成年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的原则 |
四、不公开审理的原则 |
五、全面调查的原则 |
六、迅速简约的原则 |
第二节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有制度的立法、司法现状 |
一、侦查程序的主要特有制度 |
二、起诉程序中的主要特有制度 |
三、审判程序中的主要特有制度 |
四、执行程序中的主要特有制度 |
第三节 我国现行未成年人刑事特殊诉讼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
二、原因分析 |
第三章、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特色制度的构想 |
第一节 在侦查程序中进一步完善合适成年人介入制度 |
一、国外及有关地区和组织关于合适成年人介入制度规定 |
二、我国关于合适成年人介入制度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合适成年人介入制度的必要性 |
四、完善我国未成年人侦查程序合适成年人介入制度的构想 |
第二节 在审查起诉程序中确立暂缓起诉制度 |
一、暂缓起诉的概念及在国外实施状况 |
二、我国确立暂缓起诉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
三、确立暂缓起诉制度的构想 |
第三节 在审判程序中完善社会调查制度 |
一、社会调查制度的法理基础概述 |
二、完善我国社会调查制度的构想 |
第四节 在未成年人司法机构中设立少年法院 |
一、设立少年法院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
二、设立少年法院的模式选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中文详细摘要 |
(7)澳门家校合作发展路向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第一章:引论 |
第一节:研究缘起与目的 |
第二节:问题的提出 |
第三节:重要名词界定与解释 |
第四节:研究方法 |
第五节:研究对象、范围与限制 |
第二章:「变革」思潮与家校合作 |
第一节:变革阐释 |
第二节:社会变革理论与模式 |
第三节:都市化社会的变革 |
第四节:社会变革冲击今日家庭教育 |
第五节:社会变革冲击今日学校教育 |
第六节:孩子:家庭与学校的不连续成长经验 |
第七节:扭曲与变调的的童年 |
小结 |
第三章:文献探讨 |
第一节:中国家校合作的经验与理论发展 |
第二节:台湾家校合作的经验与理论发展 |
第三节:国外家校合作的经验与理论发展 |
第四节:香港家校合作的经验与理论发展 |
小结:理论探索与实践执行的失衡与补正 |
第四章:澳门家校合作的现状、问题与理论发展 |
第一节:传统分工但不合作的年代 |
第二节:澳门家校合作的经验与理论发展 |
第三节:澳门家校合作的非正式演进 |
第四节:澳门家校合作的法理演进 |
第五节:澳门家校合作的正式组织演进——家长会及家长教师会成立的个案分析 |
第六节:澳门家校合作的访问分析 |
第七节:澳门家校合作的理论发展 |
小结 |
第五章:家校合作的理论探索 |
第一节:家校合作的国际性研究概览 |
第二节:家校合作是最优理念 |
第三节:博奕理论 |
第四节:教育民主化理论 |
第五节:连结的小世界理论 |
第六节:合作与不合作的悖论 |
第七节:沟通、对话、谈判到深度晤谈理论 |
第八节:教育学里的「客串」理论 |
小结 |
第六章:澳门家校合作的机遇与价值思维 |
第一节:共同愿景 |
第二节:从家庭缺失论与教育机构歧视论,积极走向包容理论 |
第三节:社会资本概念与家长参与 |
第四节:法律与章程:家长会与家长教师会 |
第五节:澳门家校合作的机遇与价值——爱诗坦(Epstein.J.L)六个家校合作范畴 |
小结 |
第七章:建构澳门家校合作的道德文化——理论与实施策略 |
第一节:说故事—引介正面亲和的道德文化 |
第二节:德育与文化的多层面思考 |
第三节:道德文化建构过程中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分析 |
第四节:21世纪澳门学校德育与亲职教育的文化与困局分析 |
第五节:建构主义教学理论与策略运用於家校合作 |
小结 |
第八章:澳门家校合作的发展路向 |
第一节:网络时代的公共资源共享理念与愿景 |
第二节:澳门家校合作的情理法之路 |
小结 |
第九章:结论与建议 |
第一节:唇齿相依的年时代 |
第二节:积极回应时代的挑战 |
第三节:建议 |
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教育制度法律草案谘询意见稿 |
附件二:澳门教育暨青年局出版之家长会手册 |
附件三:澳门教育暨青年局出版之家校合作家长篇 |
附件四:浙大网络“家校互联”加盟方案 |
附件五:中国德育网第三届家校合作高级研修班暨威海家教论坛 |
附件六:澳门1998-2005社团-教育登记 |
附件七:嘉诺撒培贞学校家长教师联谊会章程 |
附件八:圣玛沙利罗学校家长教师会章程 |
附件九:澳门慈幼中学(小学部)家长会会章及活动消息 |
附件十:永添中葡幼稚园家长会章程 |
附件十一:妇联学校家长会章程 |
附件十二:澳门濠江中学家长会章程 |
附件十三:粤华中学家校合作刊物“发挥家校合作精神”附第五届执行委员会架构芳名 |
附件十四:陈瑞祺永援中学家长教师会会讯 |
附件十五:海星家校教育通讯2005年5月号第8期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二.英文文献 |
鸣谢 |
(9)少年司法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英文摘要 |
前 言 |
第一章 少年司法制度的源起和制度价值 |
一、 少年司法制度的源起 |
二、 少年司法制度的制度价值 |
第二章 少年司法制度产生的社会背景和理论基础 |
一、 少年司法制度产生的社会背景 |
(一) 城市化 |
(二) 拯救少年运动 |
二、 少年司法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 |
(一) 国家之父的观念 |
(二) 儿童观——儿童的本体性 |
(三) 刑罚观——教育刑和刑罚个别化 |
第三章 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和内涵 |
一、 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 |
二、 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内涵 |
(一) 对象 |
(二) 少年审判组织 |
(三) 处遇 |
(四) 程序 |
三、 少年司法制度与少年法 |
(一) 少年法的含义和类型 |
(二) 确立少年司法制度的少年法 |
四、 少年司法制度与司法制度 |
(一) 司法制度概说 |
(二) 少年司法制度的本质是司法制度 |
第四章 我国处理少年违法犯罪法律 制度的现状与反思 |
一、 确立少年司法制度少年法的缺失 |
二、 我国处理少年违法犯罪法律制度的现状 |
(一) 对少年犯罪的处理 |
(二) 对少年违法行为的处理 |
三、 对我国处理少年违法犯罪法律制度的反思 |
(一) 对我国处理少年犯罪法律制度的反思 |
(二) 对我国处理少年违法法律制度的反思 |
第五章 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构建 |
一、 观念的更新 |
(一) 刑罚观的转变 |
(二) 儿童观的转变 |
二、 少年法模式的选择 |
三、 少年法院的创设 |
四、 实体性规则的构建 |
(一) 管辖范围 |
(二) 少年的界定 |
(三) 处遇体系的建构 |
五、 程序性规则的构建 |
(一) 保护程序的构建 |
(二) 刑事程序的完善 |
参考文献 |
四、新浦法院综合治理青少年犯罪(论文参考文献)
- [1]台湾地区的少年刑事审判制度及其对祖国大陆的借鉴价值[D]. 李承阳.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2]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研究[D]. 何燕. 南京师范大学, 2016(02)
- [3]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指定管辖制度[D]. 朱砂. 湘潭大学, 2014(02)
- [4]遵义市红花岗区2007-2010年未成年人犯罪调查研究[D]. 冯道扬. 西南政法大学, 2011(06)
- [5]关于我国少年司法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D]. 季卫东. 吉林大学, 2008(07)
- [6]未成年人刑事特殊诉讼制度研究[D]. 邱霖. 苏州大学, 2005(12)
- [7]澳门家校合作发展路向研究[D]. 蔡梓瑜. 西南大学, 2005(02)
- [8]把少年犯改造成社会新人[N]. 曹建文. 光明日报, 2005
- [9]少年司法制度研究[D]. 于国旦. 中国政法大学, 2004(04)
- [10]新浦法院综合治理青少年犯罪[N]. 娄银生,罗会宝. 人民法院报,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