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评美国《情报自由法》1996年修正案(论文文献综述)
李建人[1](2018)在《美国政府信息公开运动:宪法危机下的法律博弈》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1929年"大萧条"后,美国国会在传统三权分立宪法体制中的轴心地位遭遇到了以罗斯福"新政"为代表的行政权的强力挑战。政府信息公开运动是国会应对此次宪法危机的自救策略。这是20世纪美国政府信息公开运动兴起的根本原因。1966年《信息自由法》颁布后,美国上层社会围绕政府信息公开运动的发展方向展开了激烈的法律博弈。其中,国会发挥了正面的持续推进作用。由于人事制度的特殊原因,1973年"环保局诉明克案"以来,最高法院总体上持保守主义立场。在行政机关内部,情报机关坚决抵制政府信息公开运动,总统代表的联邦政府则呈现出表里不一的"两面性"特点。
钱高群[2](2016)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诉讼条件研究》文中认为2010年以来,我国人民法院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数量总体呈现增长态势,涉及的领域也逐步从最初的房地、规划领域,拓展至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绿化、环境等多个行政领域,涉及的政府信息包括政府内部文件、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批复、与公民自身权利(如房屋、拆迁、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的各项信息等等,种类十分繁杂被诉领域趋于集中,起诉主体相对单一。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益深入、电子政务建设的不断推进以及公民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的新情况和新类型一一涌现。如有的案件涉及经济责任审计法律关系及此类信息的定性等新难问题,有的案件涉及对“三安全一稳定”此类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问题。在认定事实方面存在的问题:具体包括申请内容明确但定性错误、申请内容明确但提供的信息不准确、申请不明确未依正法要求补、申请人补正后答复不当。对公开义务主体的认定:错误判断公开职责权限。错误告知公开义务主体。对涉及第三方权利人的信息的处理:部分信息为商业秘密而未加区分处理、错误判断第三方权利人的意见。对特别规定不予的信息的理解。申请内容明确但提供的信息不准确。申请不明确未依正法要求补。因此,我们急需对政府诉讼条件这个命题进行研究,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具体条件主要包括:1、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诉讼基础条件。包括对行政行为的理解、成熟原则和起诉期限、行政先行处理等;2、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主要包括①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法定受案范围②受案范围的肯定式列举③受案范围的否定式排除;3、政府信息公开的管辖,包括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4、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适格当事人,包括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原告适格、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被告适格。5、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只有将上述要素搞清楚,并且做到不断的完善,才能够更好的维护公民的诉讼权利也使政府工作更加的规范、透明。
许加彪[3](2011)在《美国知情权和新闻业的关系》文中研究指明美国知情权方面的法律体系较为完备,对新闻业产生了重大的影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明确知情权的重要判例,是1980年审理的里士满报纸公司诉弗吉尼亚一案。美国人民在争取知情权的斗争中,新闻界热切投身其中。知情权与新闻自由两者互为表里、彼此扶持。当然,美国新闻界有时也信奉秘密主义,和政府沆瀣一气、共谋秘事。
高军[4](2010)在《纳税人基本权研究》文中提出现代法治社会,人民与国家的基本关系主要体现为税收关系。税收关系中隐含着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契约,人民之所以纳税,目的乃在于以所纳之税来购买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物品和服务。因此,人民不是纳税的仆役,虽然在宪法和法律上纳税被认定为一种义务,但并不是无限义务,人民在承担纳税义务的同时,享有不可剥夺的权利。在纳税人所享有的权利中,纳税人基本权处于核心的地位。所谓纳税人基本权,是纳税人享有的要求按照符合宪法的规定征税和使用税款的基本权利。纳税人基本权概念植根于社会契约,以宪法基本理念与基本价值为基础,强调国家征税的目的在于国民的福利。纳税人基本权摆脱了传统税法学片面强调税的“收入”层面而忽略了税的“使用”层面,割裂了税的征收与使用之间的关系的状况。它以广义的税为基础,站在纳税人立场上构筑税的概念,将税的征收与使用予以统一,强调对税的征收以及对税的用途实现“法的支配”。因此,纳税人基本权这一概念反映的是公民与国家之间深层次的关系,它直接针对国家征税、用税而发生,用以回答国家征税、用税行为、甚至国家政权的正当性与合法性问题,集中体现了法治精神、宪政精神。纳税人基本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内容上具有自由权和社会权的双重属性。就自由权层面而言,认为税是国家对公民财产的一种强制性剥夺,从对公民私有财产权、人身权保障的角度出发,强调国家对公民财产的这种剥夺必须遵循依法行政原则、比例原则、平等原则,由此衍生出公民的依法纳税权、不受过分征收权、不受过度执行权、公平纳税权等权利。而从社会权的层面来看,一方面,强调税法整体秩序所彰显的价值体系,必须与宪法的价值体系相一致,在税法上不得有侵犯人性尊严,危害纳税人生存权的情形;另一方面,强调税款必须真正地“用之于民”以实现征税的目的,纳税人享有社会保障权。纳税人基本权兼具自由权与社会权双重属性,难免存在内在的紧张,在宪法上主要表现为私有财产权与社会保障权、法治国与社会国之间的冲突。私有财产权是一种“免于国家干涉的自由”,而社会保障权则是一种“由国家实现的自由”。社会国以调整现实社会不平为已任,勇于打破社会现状,而法治国则以保障个人自由权、财产权为前提,势必承认并维护现实不平等的现状。因此,现代国家无不在实践中探索协调两者之间冲突的办法。历史上,曾经存在两种截然对立的模式,一种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所奉行的私有财产权优先的模式,另一种是社会主义所强调的社会保障权优先的模式。但两种模式均存在着弊端,都进行了并正在进行着自我矫正。此外,现代法治国家,均采取“租税国”体制,即国家不自行从事营利活动,国家任务推行所需的经费,主要依赖人民依据量能原则平等牺牲的税收来充实。对人民而言,牺牲了金钱给付保全了经济行为自由,是最小损害途径。租税国使国民与国家之间产生距离,为法治国家创造条件,即人民得保有私经济自由领域,得以自行选定目标,自行求其实现,而得以扩展私人与社会的发展空间。纳税人基本权主要通过以下途径来保障:采取“无代表无税”、预算的议会控制、独立的国家预算审计、保障纳税人财政知情权等财政的民主控制手段;立法方面,制定纳税人权利保护法;司法方面,建立行政诉讼、违宪审查、纳税人诉讼等制度。与西方法治国背景下“民主过剩”所导致的“租税国危机”所不同的是,中国纳税人基本权保护面临的是由于“民主不足”与“法治不足”所造成的困境:一方面,在中国集权主义政治文化传统,以及计划经济时代所形成的“全能政府”观念影响下,中国政府总体上倾向于把税收问题仅仅当作一个经济问题来处理,回避其中的政治意义和影响,“无代表无税”、“税收法定”原则未得到严格的贯彻,纳税人对国家征税权缺乏有效的控制;另一方面,政府在使用税款方面,显得过于随心所欲,政府浪费严重的同时,社会保障制度却迟迟建立不起来。中国纳税人基本权保护的核心还是“控权”的问题。完善纳税人基本权保护的途径主要有:强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参考并在一定程度上遵循租税国的逻辑、完善公共财政法律体系、完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等。
许加彪[5](2009)在《美国新闻法制的发展历程探析》文中研究指明美国属于普通法系的国家,法律制度主要源自英国,而且是一个移民社会,得益于没有传统的束缚,在社会的变迁和发展中,其新闻法制的发展和成熟在资产阶级各国中算最稳定和完善的。本文从宏观上探讨了美国新闻法制的发展历程,并作了一些初步思考与总结。一、殖民地时期的新闻出版管制北美殖民地时期的新闻法制主要秉承宗主国英
黄爱武[6](2009)在《战后美国国家安全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国为了保护国家安全,积极应对“冷战”的对抗和威胁,实现世界霸主的地位,从1947年开始,陆续颁布了包括《国家安全法》在内的一系列国家安全法律,建立了包括中央情报局在内的16家国家安全情报机构,逐渐构筑起完善且卓有成效的现代国家安全体制。多年来,我国理论界对美国的其它法律制度研究的学术成果非常多,也很全面,取得了丰硕成果,也对我国的法制建设起到了很好的借鉴和参考作用。但我国对美国国家安全法律制度的研究成果却很少,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本论文对这一领域进行了探索和尝试,比较全面系统地梳理和探究了美国建国以来特别是“二战”后颁布的各项国家安全法律,总结了美国国家安全法制建设的内在规律和特点,丰富和充实了我国对美国国家安全法律制度研究的成果,弥补了这一领域研究的薄弱和不足。全文重点揭示了战后到2009年,62年来美国国家安全立法史、美国现代国家安全情报体制和机构的法律职能及其演变过程以及美国国家安全法律监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论文所追求的理论价值和创新点在于:一是从法律史的角度,对战后美国所颁布的四十部多部国家安全法律采取分阶段、分类别的方式,进行了梳理和归纳,发现和找寻美国国家安全立法过程中如何处理特殊“立法矛盾”的价值取向和调和艺术。这几对“立法矛盾”主要是法律的公开性和国家安全工作秘密性的矛盾,公民权利和国家安全工作特殊权力的矛盾,发现了美国国家安全立法妥当解决与平衡上述矛盾的“技巧”和“良方”,即隐蔽秘密的国家安全情报工作必须也可以通过公开的法律进行调控,并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和平衡;二是通过鸟瞰和透视美国现代国家安全情报体制和机构法定职能的发展及演变过程,对美国通过立法调整和规范国家安全机关活动的做法进行了剖析,洞察美国当政者如何运用法律设置和管理国家安全体制和机构,改革和完善国家安全机构及其职能的“初衷”和“用意”,研究发现美国既依靠“情报界”这头“捣蛋的大象”维护国家安全,又运用法律规范和约束国家安全机构不致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立法的价值取向是美国的国家安全和公民的权利同等重要。这些研究弥补了我国学术界从政治、外交等角度研究美国国家安全体制的文章过多、从法律的角度研究过少的缺失;三是通过剖析美国国家安全法律监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过程,揭开了美国总统、国会、法院对国家安全机关既依靠又制衡的斗争史,查找和分析了美国三权分立平衡的宪政法律制度的利弊。全稿33万字,其中正文26万字,美国《1947年国家安全法》全文翻译7万字(不含英文条文字数)。除导言外,论文共分六章。第一章主要梳理和归纳了战后美国国家安全立法发展史。首先对美国建国至二战时期的国家安全立法进行了简要回顾,为研究战后的国家安全立法做好铺垫。对战后美国国家安全立法研究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冷战”时期美国国家安全法律的发展,这一时期是美国国家安全立法的高峰时期,论文采用分类法,将构建体制、划分职能、保护情报人员身份等国家安全立法归并为9大类并进行了分析;第二阶段是冷战后美国国家安全法律的完善;第三阶段是“9·11”后美国国家安全法律的改革。本章最后采用列表方式将战后美国国家安全立法进行了梳理。第二章对战后美国国家安全法律制度进行评述,与第一章构成了本文研究的第一部分。美国国家安全法律主要的表现形式是成文法、总统行政命令和判例法,主要以成文法为主、判例法为辅。美国国家安全立法追求平衡的价值取向,注重灵活运用立法技术,实现法律的公开性和国家安全工作的隐蔽性有机结合。尤其是在对待美国国家安全工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矛盾关系方面,立法妥当地进行了协调和平衡。通过立法界定国家安全信息公开与公民知情权的界线,协调国家安全技术侦察权力的使用与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关系和矛盾,运用判例法强调公民言论自由权对国家安全优先权的减让。上述的协调和平衡,是美国国家安全法律对宪法精神的直接体现,也是与美国行政法、刑法等的有机衔接和互为补充。第三章研究战后美国国家安全体制的构建与演变。战后美国逐渐建立起决策、指挥、执行、咨询和监督完善的国家安全情报运行体制,并经历了不断改革和发展的过程。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是这一体制的核心,剖析其职能演变和发展过程,可以一窥美国国家安全体制从建立到完善的全貌。第四章对战后美国成立的16家国家安全成员机构逐一进行了解剖、揭示了美国国家安全机构的类型、法定职能及其嬗变。第五章在第三章和第四章的基础上,对战后美国国家安全法律如何规制国家安全工作进行了研究。美国依法构建了战后国家安全体制,并确立总统为该体制的最高领导人,国家情报主任依法享有指挥权和协调权。战后美国国家安全法律对美国国家安全机构的设立、职权、内部管理、与其他政府部门和企业间的关系、以及国家安全工作人员的权利与义务都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将国家安全机关秘密搜查和监视权、技术侦察权、隐蔽行动权纳入法治轨道,要求依法开展情报、反间谍等国家安全工作,同时对美国国家安全工作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第六章论述战后美国国家安全工作法律监督。战后美国国家安全立法确立了监督的原则、明确了监督机构职能、规定了监督的权利和义务、划分了公开与保密的法律监督界线。本章主要论述战后美国国家安全的法律监督,即总统、法院和国会对国家安全的监督。战后美国总统主要通过颁布行政命令、设立专门调查委员会对国家安全工作进行法律监督,总统授权的洛克菲勒委员会和墨菲委员会在国家安全监督发挥过重要的作用;战后美国法院对国家安全工作监督经历了一个由保守到积极的过程,相关判例清晰地刻画了法院对国家安全监督轨迹的变化历程;战后美国国会是国家安全监督的主要力量,国会通过立法、行使预算和人事批准权、专门调查等方式开展国家安全法律监督。通过对参议院邱奇委员会、众议院派克委员会、以及参、众两院常设特别情报委员会的解剖,探寻了战后美国国会国家安全法律监督模式从雏形到发育再到成型的历史过程。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国会不断进行国家安全法律监督机制的改革与完善,但国家安全活动“保密性”和法律监督“公开性”的矛盾,国会监督部门和情报界之间相互猜忌的斗争和内耗,情报是顺应政治需要还是忠于客观事实的困惑,导致国会国家安全监督的艰难和效力不彰,也暴露了美国宪政体制的缺陷和无奈。通过对相关文字资料的整理和归纳,绘制了“战后美国国家安全立法一览表”、“战后美国国家安全体制结构图”、“中央情报局历任局长一览表”、“联邦调查局历任局长一览表”以及最新的“奥巴马总统国家安全机构负责人一览表”等图表并附于论文的相关章节之中,起到直观明了总结、说明美国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之作用。另外所收集的40多部美国国家安全法律英文条文内容,在论文中多有提及和引用,其中的《1947年国家安全法》是美国建立现代国家安全体制的基本法和开端,至今仍对美国国家安全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实在不忍割爱,加上在收集本论文资料过程中,尚没有看到完整的中文翻译条文,于是将美国国家情报主任办公室2007年发布的最新英文版本的条文全部翻译成中文,采取中英文对照的排版方式,附录于论文之后,作为论文的组成部分。
田青[7](2009)在《论美国联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以1966年美国《信息自由法》及其修改为视角》文中提出19世纪后半期以前,美国联邦政府的管理作用有限,规制政府活动的行政法几乎没有,到了19世纪末期,随着自由主义的经济管理思想出现了种种危机,政府加强了对经济的控制,政府的权力加大,随之而来的就是对政府活动的控制,行政法在美国联邦层面也就逐渐发展起来了,在20世纪,美国行政法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伴随着联邦政府在社会、经济等方面活动的增多,它掌握的社会信息也在逐渐地增加,政府常用这些它所掌握的信息而做出一些决策,而这些决策的对象又常常是社会大众,所以这些信息有很大程度上是与社会公众的利益息息相关的。这时政府为了行政效率和政府自身的利益,他们往往倾向于政府信息的保密和不公开。公众要求公开信息和政府倾向保密就形成了一对矛盾,随着民间权利保护群体的崛起,普通民众的权利保护获得法律职业阶层的支持,因而要求政府公开信息的呼声越来越大,这就产生了政府信息中哪些信息需要公开,如何公开的问题。经过各方的努力,美国国会终于在联邦行政法的基础上,于1966年制定了一部专门针对规制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后来又相继制定了1972年《联邦咨询委员会法》(The Federal Adversary Committee Act)、1974年《隐私权法》(The Federal Privacy Act)、1976年《阳光下的政府法》(The Federal Government in the Sunshine Act),共同来规制美国联邦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问题,同时,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开始,美国最高法院对与信息公开相关的一系列案件的判决,对上述法律进行了解释,本文主要以1966年美国《信息自由法》及其在20世纪的几次修改为视角,来研究美国联邦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问题。文章一共分为五个部分,分别为引言、美国联邦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理论、1966年美国《信息自由法》的制定、该法的历次修改和结论。第一章主要是对美国联邦政府信息概念、理论依据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做了介绍。第二章着重介绍了1966年美国《信息自由法》制定以前的情况,以及1966年美国《信息自由法》制定的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在制定之初实践中的困难。第三章是通过案例的形式对20世纪美国《信息自由法》的历次修改做了介绍、对历次修改的内容做了说明并且对几次比较重要的修改给予了评价。第四章是本文的一个简要总结,主要介绍了美国联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经验总结,通过对《信息自由法》的制定与修改跟政府、法院和公众之间关系的说明来阐释处理好相关关系对该法发展的重要性。
王敏[8](2007)在《中美政府信息公开背景下现行文件公开利用的比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的历史翻开了新的一页。随着我国加入WTO,国际合作一体化的趋势使得政府寻求更多的与国际逐渐接轨的管理方式。目前,提高政府透明度,实现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做法。政府信息公开在一定程度上是要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向社会开放现行公务文件和档案,积极、主动、及时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尤其是现行文件的公开和利用。我国现行文件的公开和利用工作起步较晚,此方面的工作还有所欠缺,“目前我国政府所掌握的所有信息资源中仅有两成左右向公众开放,”而且,到目前国内还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而国外对该问题的探讨却要领先我国一百多年。美国作为世界上各项法律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对该问题的探讨可追溯到建国之初,现在也已形成了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现行文件利用制度尚在摸索阶段,在理论与实践上都有不足之处,档案学界和法律界在探讨如何建设适合我国国情的现行文件公开和利用制度的同时,也可借鉴美国现已比较完善的现行文件公开和利用制度,通过我国与美国在该工作上的比较,找出我国在该工作上的不足和需改进之处,推进我国现行文件公开和利用工作的开展。笔者认为,我国与美国在现行文件的公开和利用上,主要存在着以下几点差异:一是现行文件的概念;二是现行文件开放的主体;三是现行文件开放利用的统一立法;四是现行文件公开的内容及方式。同时,笔者也总结出我国与美国在该工作上的共同点:一是现行文件公开利用的目的相似;二是现行文件公开的原则相似;三是现行文件公开利用的申请程序相似;四是现行文件公开利用的监督主体相似;五是两国目前在该工作上都存在着不少问题。通过进行两国在现行文件开放利用工作上的比较,笔者认为,只有建立一系列具体的完备的公开制度,才能使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深入发展,使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得到切实保障。制度化是美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成功经验,它制定了多部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法律,并在法律的框架下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因此,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对我们有较大的借鉴意义。一是要转变观念,树立现代意识;二是要有统一的立法,且要注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接轨问题;三是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下现行文件公开利用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四是要修改和补充相关的法律、法规。
李建新[9](2007)在《知政权论》文中研究指明在“权利的时代”的语境下,知政权作为一种新型的权利在林林种种的权利主张中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来保障知政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和实行的方法与模式。随着社会民主化、法治化的日益前进,知政权作为一种理论及实践的统一体,正在彰显其价值。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的知政权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特别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我国保障公民知政权的法制建设刚起步,知政权的实现过多依靠政策措施,而缺乏法律支撑,因而知政权很难得到充分保障。基于上述考虑,本文试图改变以往学者就政务公开而研究政务公开的模式,将知政权作为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把政务公开定位在保障公民的知政权的方式、手段、途径上,针对现行政府信息公开由于浓厚政策性所导致的问题,探讨知政权的法律保障问题。全文共分八部分,包括绪论、正文和结论。正文以知政权概念的源起为逻辑起点,从知政权概念解析、知政权的理论基础、外国知政权制度略考、知政权的国际保护等方面分别展开论述,并以我国知政权保障制度的建构为逻辑归宿。“知政权概念的源起”部分以瑞典、英国、日本、美国等知政权制度较发达的国家为例,对其国民的原始的知政权意识的觉醒进行考察和分析,对知政权概念产生之前的西方学者提出的含有知政权理念的思想进行梳理,并在历史的跨度中寻找知政权概念产生的历史背景、条件以及促成因素。知政权概念和知政权思想都导源于知政权意识,离开了它,便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知政权概念是在当时特定的政治社会背景下,经历了一个意识觉醒、思想萌发的过程后逐渐形成并提出来的,它的出现反映了当时特定的民主政治背景,预示着一个新时代的来临,体现了民众争取民主的新手段、新方法、新路径。知政权意识的觉醒——知政权思想的萌芽——知政权概念的出现的历程表明,知政权与其说是信息时代的产物,不如说是人民斗争的结晶。“知政权概念解析”部分对知政权的涵义、权能、属性、范围以及知政权的主体、客体进行了解读和分析。知政权概念被提出来之后,西方学术界和立法界对知政权的表述至今仍然莫衷一是。众多学者对知政权解释多歧义,往往将人民对知政权的理解和使用导入一种混乱的状态。将“知政权”分解成“知”、“政”、“权”三个方面进行语义分析,可全面而深入地把握知政权的内涵和外延。知政权是一种权利集合,至少应包括知悉权(权利主体享有的知晓政务机关主动公开的相关信息的权利)、获取权(知政权的权利主体享有的要求知政权的义务主体公开其所应当知道的信息的权利)以及救济权(知政权的权利主体对政府信息知悉权、获取权受到侵害后可依法获得救济的权利)等三方面的权利。它具有人权属性和政治属性,即它既是一项基本人权,又是一项基本政治权利。但是知政权也不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它也会同其他的合法权力与权利发生冲突。因此,必须科学而合理地确认知政权的范围。“知政权的理论基础”部分对知政权的理论根基进行了发掘:西方学者提出的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原则以及马克思、列宁有关革命政治公开性的论述是知政权的正当性基础。人们为了摆脱自然状态下的种种不便,便缔结契约,出让部分自然权利交给政府,委托政府行使管理社会的权力,从而使人民与政府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人民是授权人、委托人或权利人,政府则是受托人、代理人或义务人。既然如此,则人民理应保留监督权,而知政权便为行使监督权之所必需。人民主权,亦称“主权在民”。它集中地表达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归属于人民、来源于人民并服务于人民的政治理念,全新地界定了国家与人民的基本关系: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和拥有者,是国家权力的主人,而政府的公共权力则来源于人民的授权,是人民赋予的。基于此,人民就有权利了解和知晓政府的活动及其相关信息,政府也有义务公开其占有的公共信息。民主制度在20世纪获得了全球范围内的合法性,而保障公民的知政权或政府的公开性则是民主政治运行的必要条件。列宁说“没有公开性而来谈民主是很可笑的”,知政权体现了人们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是公民行使其他民主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法律上确认任何一种权利,对于整个法律体系而言都具有其价值目标。知政权从“应然”状态向“实然”状态的转变,体现出其具有民主、秩序、平等、防腐等多重价值。迄今为止,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公民的知政权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外国知政权制度略考”部分对具有代表性的瑞典、英国、美国、日本等国的知政权法律制度进行回眸和评析,以期对我国知政权法律制度的建构有所启迪。“知政权的国际保护”部分对国际性或区域性的条约、协定中的有关保障知政权的法律条文进行了解读。知政权在国际法律文件中作为人权的确认,为各国信息公开与知政权法律制定奠定了基础,也加速了各国在此方面的立法进程。“我国知政权之制度保障”部分分析了我国知政权保障之现状:虽然我国立法暗含知政权的理念,政务公开表明知政权理念在实践中的萌芽,但是制度缺失使我国知政权得不到保障,践踏或漠视知政权的现象层出不穷。因此,我国必须建立和健全知政权保障制度:不仅要加强对知政权的立法保障,将知政权明确载入宪法,制定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定《新闻法》,修改《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而且要建立知政制度和行政救济制度,加强对知政权的行政保障,还要通过司法保障制度和借鉴美国国会的监督保障制度,加强对知政权的保障。我们坚信:随着知政权的理论和实践的不断深入,知政权这一根植于民主、人权、法治土壤中的,发自当代人本性需求的,反映人类文明发展方向的权利不久会在我国得到充分而切实的保障,并会成为创造透明、公平、正义、稳定社会的基石。
王敏[10](2007)在《中美政府信息公开下现行文件利用的比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实行现行文件公开利用已有一段时间,但目前仍存在不少问题,与发达国家该工作相比还存在差距。我国应当通过与国外的比较,变被动为主动,寻找差距,取长补短,促进现行文件公开利用工作的完善与发展。
二、简评美国《情报自由法》1996年修正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简评美国《情报自由法》1996年修正案(论文提纲范文)
(1)美国政府信息公开运动:宪法危机下的法律博弈(论文提纲范文)
一、政府信息公开运动:宪法危机根源探究 |
二、国会助推政府信息公开运动的法律努力 |
(一) 国会立法的持续努力 |
(二) 国会议员的身体力行 |
(三) 国会立法的难题与挑战 |
三、最高法院:从自由精神到保守主义的转变 |
(一) 1971年“纽约时报诉美国案”:自由主义精神的巅峰 |
(二) 1973年“环保局诉明克案”:保守主义路线的开端 |
(三) 最高法院保守主义立场的成因 |
(四) 从伯格到罗伯茨:最高法院保守主义立场的最新趋势 |
四、行政机关的抵制和反制策略 |
(一) 情报机关的顽固立场 |
(二) 联邦政府的保守本质 |
五、结语 |
(2)政府信息公开的诉讼条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概述 |
(一)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条件的含义 |
(二)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条件的理论基础 |
(三)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条件的内容 |
二、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起诉前置条件 |
(一) 我国目前政府信息公开起诉条件规定及不足 |
(二) 美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起诉条件及借鉴 |
(三)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起诉条件完善建议 |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受案范围 |
(一) 我国目前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受案范围规定及不足 |
(二) 美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受案范围及借鉴 |
(三)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受案范围完善建议 |
四、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管辖 |
(一) 我国目前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管辖规定及不足 |
(二) 美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管辖及借鉴 |
(三)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管辖完善建议 |
五、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当事人 |
(一) 我国目前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当事人规定及不足 |
(二) 美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当事人及借鉴 |
(三)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当事人完善建议 |
六、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诉讼请求 |
(一) 我国目前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诉讼请求规定及不足 |
(二)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诉讼请求完善建议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美国知情权和新闻业的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一、知情权和新闻自由的天然联系 |
二、新闻界热切投身知情权的斗争 |
三、知情权对新闻事业的支持及其有限性 |
(4)纳税人基本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提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第四节 研究的思路与方法及本文存在的不足 |
一、宪法解释学方法 |
二、部门宪法学方法 |
三、本文存在的不足 |
第一章 纳税人基本权 |
第一节 税 |
一、社会契约——税的发生学基础 |
二、税的事物本质 |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 |
四、税的逻辑——从公共物品到公共财政 |
第二节 纳税人权利与义务 |
一、纳税人 |
二、纳税人权利与义务 |
三、纳税人权利的分类 |
四、本文研究对象范围的界定 |
第三节 纳税人基本权 |
第二章 作为自由权的纳税人基本权 |
第一节 法治国 |
第二节 依法行政原则运用于税法——依法纳税权 |
一、税收法定原则为一项宪法基本原则 |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 |
三、税法的形式正当性与实质正当性 |
四、非税公课的征收 |
第三节 比例原则运用于税法——不受过分征收权、不受过度执行权 |
一、不受过分征收权 |
二、不受过度执行权 |
第四节 平等原则运用于税法——公平纳税权 |
一、公平纳税是一项宪法性原则 |
二、公平纳税权的核心——税法中的量能课税原则 |
三、税收立法中公平纳税的具体化 |
四、税收公平原则在税法适用过程中的适用 |
第三章 作为社会权的纳税人基本权 |
第一节 社会国 |
一、人性尊严 |
二、宪法上人的图像 |
第二节 纳税人税法上生存权保障 |
一、人性尊严与最低生活不课税 |
二、所得税的课征 |
三、生存权保障与其他税的课征 |
四、生存权保障与税收债务的免除、停止执行 |
第三节 纳税人社会保障权 |
一、社会保障的概念 |
二、对社会保障发展历史的简单考察 |
三、社会保障为纳税人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
四、社会保障的美国经验 |
五、政府的社会保障义务 |
第四章 纳税人基本权的内在冲突与协调 |
第一节 主义之争——两种对立的模式 |
一、私有财产权优先模式及其修正 |
二、社会保障权优先模式及其改革 |
第二节 “租税国”——两种权利冲突的协调 |
一、租税国的概念与逻辑 |
二、租税国的意义 |
三、租税国保障纳税人基本权的途径 |
第五章 纳税人基本权的保障 |
第一节 国家财政权的民主控制 |
一、无代表无税 |
二、预算的议会控制 |
三、独立的国家审计监督 |
四、保障纳税人财政知情权 |
五、当代西方纳税人基本权保护的新课题 |
第二节 制定纳税人权利保护法 |
一、原则指导性的立法例 |
二、修正既有税法的立法例 |
三、国际组织的立法建议 |
四、我国台湾地区《纳税者权利保护法》(草案) |
五、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法立法建议 |
第三节 纳税人基本权的司法救济 |
一、对纳税人自由权的司法救济 |
二、对纳税人社会保障权的司法救济 |
三、纳税人诉讼 |
第六章 完善中国纳税人基本权保护体系 |
第一节 中国纳税人基本权保护的问题意识 |
一、中国纳税人基本权保护的症结所在:控权危机 |
二、中国纳税人基本权保护的目标:建立并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
第二节 完善中国纳税人基本权保护的途径 |
一、强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二、参考并在一定程度上遵循租税国的逻辑 |
三、完善公共财政法律体系 |
四、完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5)美国新闻法制的发展历程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殖民地时期的新闻出版管制 |
二、建国历程中确立宪法上的言论自由权 |
三、民主化进程中保护新闻自由的摇摆 |
四、现代化国家进程中完善知情权体系 |
五、对美国新闻法律发达史的思考 |
(6)战后美国国家安全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对象和范围 |
二、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
三、研究状况及文献综述 |
四、资料收集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战后美国国家安全立法的发展与完善 |
第一节 建国至二战时期美国国家安全立法回顾(1776年——1946年) |
一、建国初期国家安全立法 |
二、“一战”期间国家安全立法 |
三、“二战”期间美国国家安全立法 |
第二节 "冷战"时期美国国家安全法律的发展(1947年——1991年) |
一、构建美国国家安全体制的立法 |
二、设立美国国家安全机构的立法 |
三、划分美国国家安全机构职能的立法 |
四、监督美国国家安全工作的立法 |
五、保护美国情报人员身份的立法 |
六、加强美国国家安全保密工作的立法 |
七、防范和惩治危害美国国家安全行为的立法 |
八、制定美国开展技术侦察的立法 |
九、镇压美国共产党的立法 |
第三节 冷战后至"9·11"前美国国家安全法律的完善(1992年——2001年) |
一、调整美国国家安全机构和职能的立法 |
二、加强美国国家安全教育的立法 |
三、新增美国打击经济间谍的立法 |
四、贝武予美国国家安全机构新手段的立法 |
第四节 "9·11"后美国国家安全法律的改革(2001年至2008年) |
一、构建新的美国国家安全情报体制的立法 |
二、建立新的美国国家安全机构的立法 |
三、应对美国新形势,打击恐怖主义的立法 |
四、加强美国入境安全与管理的立法 |
五、完善美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立法 |
第二章 战后美国国家安全法律制度评述 |
第一节 战后美国国家安全法律渊源 |
一、美国的法律渊源 |
二、战后美国国家安全法律主要表现形式 |
第二节 战后美国国家安全法律制度突出方面 |
一、以制定法为主、判例法为辅 |
二、法律的公开性和国家安全工作的隐蔽性有机结合 |
三、注重配合形势需要、灵活运用立法技术 |
第三节 战后美国国家安全工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法律协调 |
一、国家安全信息公开与公民知情权的法律协调 |
二、国家安全技术侦察权力与公民隐私权的法律协调 |
三、国家安全优先权与公民言论自由权的法律协调 |
第四节 战后美国国家安全法律与其它法律的衔接 |
一、战后美国国家安全法律直接体现了美国宪法精神 |
二、战后美国国家安全法律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
三、战后美国国家安全法与刑法互为补充 |
第三章 战后美国国家安全体制构建与演变 |
第一节 战后美国国家安全体制概况 |
一、战后美国国家安全情报的运行体制 |
二、战后美国国家安全情报体制的预算 |
第二节 战后美国国家安全体制的发展与完善 |
一、冷战期间美国国家安全体制的发展 |
二、冷战后美国国家安全体制的擅变 |
三、“9·11”后美国国家安全体制的完善 |
第三节 战后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职能及其演变 |
一、战后美国建立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原因 |
二、战后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的组成及其职能 |
三、战后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演变 |
四、战后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评述 |
第四章 战后美国国家安全机构法定职能及其调整 |
第一节 战后美国国家安全机构概况 |
一、战后美国国家安全情报机构的类型 |
二、战后美国国家安全机构法定职能 |
第二节 战后美国国家安全机构法律职能及其演变 |
一、美国国家级国家安全情报机构法律职能及其演变 |
二、美国政府部门国家安全情报机构法律职能及其演变 |
三、美国国家安全军事情报机构法律职能及其演变 |
第五章 战后美国国家安全工作法律规制 |
第一节 战后美国国家安全体制的法律构建 |
一、依法确立美国国家安全体制最高领导人 |
二、依法设置美国国家安全体制的组织形式 |
三、依法明确美国中央情报主任的定位 |
第二节 战后美国国家安全机构的法律调整 |
一、依法设立美国国家安全机构 |
二、依法赋予美国国家安全机构职权 |
三、依法管理美国国家安全机构内部事务 |
四、依法赋予和约束美国国家安全机关人员的权利 |
五、依法确定国家安全机构与其它政府部门和企业间的关系 |
第三节 战后美国国家安全业务的法律规制和保障 |
一、对美国国家安全工作手段的法律规制 |
二、对美国国家安全活动的法律规制 |
三、对国家安全工作的法律保障 |
第六章 战后美国国家安全工作的法律监督 |
第一节 战后美国国家安全法律监督机制 |
一、战后美国国家安全监督相关法律及其作用 |
二、战后美国国家安全法律监督的对象和形式 |
第二节 战后美国总统对国家安全工作的法律监督 |
一、战后美国总统对国家安全工作法律监督的方式 |
二、洛克菲勒委员会和墨菲委员会在国家安全监督中的角色和作用 |
第三节 战后美国法院对国家安全工作的法律监督 |
一、战后美国法院国家安全法律监督保守性表现 |
二、战后美国法院国家安全法律监督意识的觉醒 |
三、战后美国法院国家安全法律监督作用的发挥 |
第四节 战后美国国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法律监督 |
一、战后美国国会国家安全法律监督机制建立的历史背景 |
二、战后美国国会国家安全法律监督的主要途径 |
三、战后美国国会国家安全法律监督模式的形成 |
四、战后美国国会国家安全法律监督的改革与发展 |
第五节 战后美国国家安全法律监督机制评析 |
一、国家安全活动“保密性”和监督“公开性”的矛盾 |
二、美国国会监督部门和情报界之间缺乏互信的矛盾 |
三、情报顺应政治需要和忠于客观事实的矛盾 |
关于翻译和附录美国《1947年国家安全法》的说明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论美国联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以1966年美国《信息自由法》及其修改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引言 |
一、世界各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方面的经验 |
二、国内现有学术研究现状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美国联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相关理论的探析 |
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概念辨析 |
二、美国联邦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理论依据 |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 |
四、本章小结 |
第二章 1966 年美国《信息自由法》的制定 |
一、1966 年美国《信息自由法》制定以前的政府信息的管理 与公开情况 |
(一) 1789 年《家政法》的规定 |
(二) 1946 年《行政程序法》的规定 |
二、1966 年美国《信息自由法》的制定背景分析以及相关内容分析 |
(一) 1966 年《信息自由法》产生的历史背景分析 |
(二) 1966 年《信息自由法》的产生及主要内容分析 |
(三) 1966 年《信息自由法》实践运作中的困难 |
三、本章小结 |
第三章 1966 年《信息自由法》的历次修改 |
一、《信息自由法》1974 年的修改 |
(一) 1973 年的环保局诉明克案 |
(二) 《信息自由法》1974 年修改的主要内容 |
二、《信息自由法》1976 年的修改 |
(一) 1975 年联邦航空局诉罗伯逊案 |
(二) 《信息自由法》1976 年修改的主要内容 |
三、《信息自由法》1986 年的修改 |
(一) 1986 年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
(二) 对1986 年修正案的评价 |
四、1996 年的《电子信息自由法》 |
(一) 《电子信息自由法》产生的基本背景介绍 |
(二) 1996 年《电子信息自由法》对原来《信息自由法》的修订内容 |
(三) 对1996 年《电子信息自由法》的认识 |
五、21 世纪美国的联邦政府信息公开状况 |
六、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结论 |
一、《信息自由法》与政府 |
二、《信息自由法》与法院 |
三、《信息自由法》与公众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中美政府信息公开背景下现行文件公开利用的比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中美政府信息公开背景下现行文件利用的历史与现状 |
第一节 美国政府信息公开背景下现行文件利用的历史与现状 |
第二节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背景下现行文件利用的历史与现状 |
第二章 中美政府信息公开背景下现行文件利用的比较 |
第一节 中美政府信息公开下现行文件利用的差异 |
第二节 中美政府信息公开下现行文件利用的共同点 |
第三章 比较中美政府信息公开背景下现行文件利用的异同对我国现阶段工作的借鉴意义 |
第一节 转变观念,树立现代意识 |
第二节 要有统一的立法,且要注意同《档案法》的接轨问题 |
第三节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下现行文件公开利用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 |
第四节 修改和补充相关的法律、法规 |
结束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9)知政权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4 研究内容 |
1.4.1 知政权概念的源起 |
1.4.2 知政权概念解析 |
1.4.3 知政权的理论基础 |
1.4.4 外国及国际知政权制度略考 |
1.4.5 我国知政权之制度保障 |
2 知政权概念的源起 |
2.1 知政权意识的觉醒 |
2.1.1 瑞典:知政权意识在王权和国会的斗争中觉醒 |
2.1.2 美国:民主宪政理念孕育知政权意识 |
2.1.3 英国:知政权意识在保密传统的重压下破土 |
2.1.4 日本:“臣民”到“公民”的转型催生知政权意识 |
2.2 知政权思想的萌芽 |
2.3 知政权概念的出现 |
3 知政权概念解析 |
3.1 知政权的涵义 |
3.1.1 历史上对知政权的解释及争论 |
3.1.2 对知政权的语义分析 |
3.2 知政权的主体及客体 |
3.2.1 知政权的主体 |
3.2.2 知政权的客体 |
3.3 知政权的权能 |
3.3.1 知悉权 |
3.3.2 获取权 |
3.3.3 救济权 |
3.4 知政权的属性 |
3.4.1 知政权的人权属性 |
3.4.2 知政权的政治属性 |
3.5 知政权的边界 |
3.5.1 确定知政权边界的法理依据 |
3.5.2 确定知政权边界的价值选择 |
3.5.3 确定知政权边界的基本原则 |
4 知政权的理论基础 |
4.1 理论依据 |
4.1.1 社会契约论 |
4.1.2 人民主权原则 |
4.2 价值目标 |
4.2.1 民主价值 |
4.2.2 秩序价值 |
4.2.3 平等价值 |
4.2.4 防腐价值 |
5 外国知政权制度略考 |
5.1 瑞典知政权法律制度 |
5.1.1 瑞典知政权法律制度回眸 |
5.1.2 瑞典知政权法律制度评析 |
5.2 美国知政权法律制度 |
5.2.1 美国知政权法律制度回眸 |
5.2.2 美国知政权法律制度评析 |
5.3 英国知政权法律制度 |
5.3.1 英国知政权法律制度回眸 |
5.3.2 英国知政权法律制度评析 |
5.4 日本知政权法律制度 |
5.4.1 日本知政权法律制度回眸 |
5.4.2 日本知政权法律制度评析 |
6 知政权国际保护制度 |
6.1 全球性知政权保护制度 |
6.2 区域性知政权保护制度 |
7 我国知政权之制度保障 |
7.1 我国知政权保障之现状分析 |
7.1.1 推定权利——我国立法暗含知政权的理念 |
7.1.2 政务公开——知政权理念在实践中的萌芽 |
7.1.3 制度缺失——我国知政权得不到保障 |
7.2 我国知政权保障之制度构建 |
7.2.1 立法保障 |
7.2.2 行政保障 |
7.2.3 司法保障 |
7.2.4 监督保障 |
8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10)中美政府信息公开下现行文件利用的比较(论文提纲范文)
1 中美政府信息公开下现行文件利用的差异 |
1.1 背景有别 |
1.1.1 美国政府信息公开下现行文件公开利用的背景 |
1.1.2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下现行文件公开利用的背景 |
1.2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下现行文件公开利用的立法有别 |
1.2.1 美国有关的立法制度 |
1.2.2 我国有关的立法 |
1.3 现行文件公开利用方式的差异 |
1.4 现行文件利用权利人的差异 |
2 中美政府信息公开下现行文件公开利用的相同点 |
2.1 公开利用的目的相同 |
2.2 都强调公开是原则, 不公开是例外 |
2.3 现行文件开放的主体相似 |
2.4监督主体的相似 |
2.5 目前两国在现行文件公开利用方面都存在不少问题 |
2.5.1 美国存在的问题 |
2.5.1. 1 在具体的实施中现行文件公开利用的范围较小 |
2.5.1. 2 信息公开利用的法律法规难以跟上技术进步的步伐 |
2.5.2 我国现行文件利用目前存在的问题 |
2.5.2. 1 政府推进式的立法模式对现行文件公开利用形式的影响 |
2.5.2. 2 法律法规的制定与现行文件公开利用工作的实践衔接不上 |
2.5.2. 3 开放与保密的关系问题 |
2.5.2. 4 宣传力度不够 |
四、简评美国《情报自由法》1996年修正案(论文参考文献)
- [1]美国政府信息公开运动:宪法危机下的法律博弈[J]. 李建人.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2)
- [2]政府信息公开的诉讼条件研究[D]. 钱高群. 广西师范大学, 2016(12)
- [3]美国知情权和新闻业的关系[J]. 许加彪. 当代传播, 2011(05)
- [4]纳税人基本权研究[D]. 高军. 苏州大学, 2010(10)
- [5]美国新闻法制的发展历程探析[J]. 许加彪. 新闻知识, 2009(09)
- [6]战后美国国家安全法律制度研究[D]. 黄爱武. 华东政法大学, 2009(03)
- [7]论美国联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以1966年美国《信息自由法》及其修改为视角[D]. 田青. 中国政法大学, 2009(09)
- [8]中美政府信息公开背景下现行文件公开利用的比较[D]. 王敏. 安徽大学, 2007(06)
- [9]知政权论[D]. 李建新. 重庆大学, 2007(06)
- [10]中美政府信息公开下现行文件利用的比较[J]. 王敏. 档案管理, 2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