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军案件调研报告

涉军案件调研报告

问:什么叫涉军案件
  1. 答:涉军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的以军队单位和军人为一方当事人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
    军队单位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及其编制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军人是指现役军(警)官、、高和士兵及具有军籍尘念咐的学员。
    军队中派纯的、非现役、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和其他人员,按军人对待。
    军属是指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其他与军人有法定扶养关系的亲属。
    扩展资料: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多措并举公正高效审理涉军案件
    2015年7月23日,在即将来临之际,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通报全省法院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审判工作情况,并公布了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发布的十起典型案例涵盖了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既有判决结案,也有调解结案,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角度和方向各异,对于审判实践中类似纠纷的解决及裁判有着较强的指导示范作用,对社会公众也具有普遍的法治教育意义。
    近年来,黑龙江省各级法院高度重视维军权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服务于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多措并举,“维军权、稳军心”,在案件审理方面,开辟了涉军案件“”,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涉军案件,妥善处理军人军属在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土地征用、拆迁补偿等方面的纠纷。
    据统计,2012年至2014年,黑龙江省各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涉军案件436件,审结421件。其中,调撤结案371件,调撤率达85.1%,努力为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此外,黑龙江省各级法院还相继开展了法官进军营、法官献爱心等活动,千方百计为涉诉军人、军属提供热心、周到便利的司法服务,切实维护了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
  2. 答:军地互涉案件全称为军地互涉案件,涉军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的以军队单位哪竖改和军人军属为一方当事人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
    军队单位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及其编制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军人是指现役军(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
    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工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纤弊人员和其他人员,按军人对待。军属是指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其他与军人有法定扶养关系的亲属。
    军地互涉案件包括:
    1.以军队或军人军属为一方主体的诉讼案件;
    2.以军队或军人军属为一方主体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3.在案件处理的部分或全部过程中,由军队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司法管辖权力的诉讼案件;
    4.在事务处理的部分或全部过程中,由军队的专项职能机关行使专项管辖权力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扩展资料
    《通知》将加强涉军案件审判管理置于重要地位,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涉军案件审判工作领导机构,强化审判管理,切实提高涉军案件审判效率和水平。
    按照《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可结合审判实际,设立涉军案件审判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领导担任组长,研究解决涉军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同时,借鉴人民法庭的审判管理经验,指定审判管理机构或相关业务庭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统一协调管理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确保涉军案件审判水平的不断提高。
    为了有效地实施制度管理李判,要求根据涉军案件的特点,进一步细化审判、执行工作标准,制定审判流程管理和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细则,并建立涉军案件专门统计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
  3. 答:涉军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的以军队单位和丛链蔽军人军属为一方当事人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军队单位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及其编制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军人是指现役军(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工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按军人对待。军属是指渗州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其他与军人有法定扶养关系的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唤正
问:涉军案件地方怎么处理
  1. 答:法律分析:役军人在地方违法由当地公安移交军队管辖。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有明确分工。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如下:
    (一)军人在地方作案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军队保卫部门侦查。
    (二)地方人员在军队营区作案的,由军队保卫部门移交公安机关侦帆芹查。
    (三)军人与地方人员共同在军队营区作案的,以军队保卫部门为主组织侦查,公安机关配合;共同在地方作案的,以公安机关为主组织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四)现役军人入伍前在地方作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五)军人退出现役后,发现其在服役期间在军队营区作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军队保卫部门侦查,公茄磨安机关配合。
    (六)军人退出现役后,在离队途中作案的,以及已经批准入伍尚未与军队办理交接手续的新兵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侦查。
    (七)属于地方人武部门管理的民兵武器仓库和军队移交或者出租、出借给地方单位使用的军队营房、营院、仓库、机场、码头,以及军队和地方人员混居的军队宿舍区发生的非侵害军事利益和军人权益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八)军队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公司、厂矿、宾馆、饭店、影剧院,以及军队和地方合资经营的企业发生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办理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和有关军队保卫部门应当及时互通情况,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对管辖有争议的案件,应当共态纳毕同研究协商,必要时可由双方的上级机关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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