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商部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李娅娇[1](2020)在《大庆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08年“三氯氰胺奶粉”事件爆发,加快推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和实施,食品安全问题得到了政府的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体现了国家层面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决心,也体现了“四个最严”的要求。近年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总体向好发展,但是食品安全问题仍然频发,没有彻底解决,流通环节作为接触消费者的最后一个环节更加重要。本文以大庆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为主要研究内容,运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对比研究法,简述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研究对象的界定及监管理论,概述了大庆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现状,根据时间、案件来源、案由、相对人类型、问题产品类别等项目对六年来大庆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案例进行分类研究,结合工作实际,总结出大庆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工作及存在的问题。本文从多角度讨论了大庆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主要存在协作监管、依法行政、技术支撑、行业主体当中,而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机构改革、政府投入、基础薄弱、社会共治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导致了上述问题的发生。针对上述问题及产生的原因,本文阐述了国内如上海、北京、浙江、晋中等地,国外如日本、美国、欧盟、新加坡等国的先进食品安全监管理念和方法,发现其中部分能够适应大庆市监管需求、解决大庆市监管问题,得到了一些启示,在监管体系、监管机制、地方规章、队伍建设、社会共治方面提出了应对大庆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改进对策,完成了本次研究工作,在实践工作中提出一些有利于大庆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发展的方法。
魏鹏[2](2020)在《检察建议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检察建议制度作为一项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是落实中国宪法关于检察机关宪制定位的重要制度设计,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公益监护职能的重要机制,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独特作用。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检察建议制度经历了一个由实然到法定、由部分到整体、由低阶到高阶的发展过程,已成为贯穿于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业务的基础性制度。检察建议制度与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建设紧密相连,既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部分,又发挥着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巨大作用,是检察机关在新时代参与国家治理的重要制度保障。本文将检察建议制度作为研究对象,意在说明其为何产生、因何演变、效用如何,又将如何发展的问题。从发生学的角度出发,通过探寻检察建议制度的知识谱系、中国特色和政治社会功能,揭示其在中国出现并发展壮大的根本原因。首先,以中国古代御史制度为代表的传统法律文化为其在中国之建构沉淀了适宜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环境,奠定了传统法律文化基因;在分权和制约等理论影响下发展的现代检察制度为其孕育了制度生发的萌芽,因普遍存在监督属性或参与社会治理的趋势而具有诸多建议性权力和类似制度;以列宁法律监督思想和苏联检察制度为范本的社会主义法治传统为其诞生创造了决定性因素,因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及行使一般监督权的需要而衍生出检察建议这种具体形式;以政法传统为代表的本土化因素为其实现内生性演化提供了必要空间,革命根据地出现了检察建议的历史渊源,政法传统中的司法特点和社会综合治理等活动让其涅盘重生。其次,新时代检察建议制度的法律地位、价值、功能和适用均有了革命性的发展,呈现出制度定位的合宪性、制度基础的合法性、制度体系的独特性、制度设计的兼容性和刚柔兼具等中国特色。通过对检察建议制度的法理基础进行分析论证可知,其本质为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其权力本源为法律监督权。以检察建议强制性的高低和实现程度的不同,可将其分为行政公益诉讼型、诉讼监督型和社会治理型,前者为强制型检察建议,而后两者为非强制型检察建议。最后,当代检察建议制度主要表现出六大政治社会功能:实现法律监督;保障法律统一实施;权利保障;权力制约;推进社会治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建议制度的范式演进是以检察工作范式的转换为逻辑依据的。建国后随着检察工作从一般监督范式到刑事检察监督范式到法律监督范式,再到公共利益代表范式的历史性转换,检察建议制度也经历了几次深刻变革。不同的范式在范畴、适用领域、法律地位、价值和功能等层面反映出其各自的内涵和特征。中国社会结构、社会文化、法律观念和检察理念以及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机构中的地位与功能的变迁,深刻影响着检察建议制度的价值、功能和作用,也构成了检察建议制度的范式形成和转换的基本动因。作为强制型检察建议的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与国家治理现代化联系紧密。其具有的相对独立性特征,使其既要充分实现诉前程序的监督属性和整改功能,又要服务于行政诉讼,这种双重属性引发了立法和实践的不协调。在运行中对于公共利益、确认违法的认定,以及调查核实权的行使等问题是急需解决的实践和理论议题。本文分别从实践和立法两个层次,通过确立有关审查标准、强化调查核实权的强制力、拓展适用范围等方面,完善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以“一号检察建议”为代表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在新时代焕发了新的生机,其合理定位和限定具有重大理论关切。但其在现实中仍然存在着规范性不够、刚性不足、重视程度不高等突出问题。作为诉讼监督型检察建议的再审检察建议则出现了适用条件不够明确、程序设计未发挥应有效果等问题,其制度设计和实践效果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异化。为此,在实践中,可通过强化相关内外部机制的方式,在立法上可通过提升立法层次、扩展范围等方式对非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予以完善。新时代创新完善检察建议制度的具体路径是:首先,在国家层面加强检察建议制度的立法,使其能够科学合理地融入国家治理体系,选择务实可行的立法模式和进路,通过修法活动完善检察建议的制度体系,提升运用法律监督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能力。其次,作为检察建议制度的主体和制度主导者,检察机关要结合新时代检察工作理念,在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监督理念、突出重点领域等方面对检察建议工作提出明确的目标和方向。在总结制约其发展的内外部矛盾后,以问题为导向,以法律监督权的内在要求和国家治理现代化为视角,坚持科学化、司法化、谦抑化、协同化、智能化方向,使其制度体系更加科学、制度规范更加合理、制度运行更加流畅、制度效力更具刚性。
孙超然[3](2020)在《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一般而言,行政解释是指行政机关对广义的法律文本做出的解释或说明。在现代国家中,行政解释同时涉及立法、行政、司法等多种国家机关,处于国家权力的交叉地带。因此,一国的行政解释模式,即行政解释及其合法性控制的制度和实践,集中体现了该国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关系,也体现了一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特性。我国行政解释模式可以概括为职权模式,这一模式深受我国法律制度及实践的影响,鲜明地体现出我国行政机关的强势地位。我国法律解释制度建立时,原本以立法者解释为重;但行政机关的解释权获得法律认可之后,却凭借其强大的行政职权逐渐从制度和实践两个方面侵蚀立法机关的解释权。以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为基础,我国构建了独特的法律解释制度。为了尽快地解决改革开放初期行政机关在执行少数基本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同时尽可能地限制行政机关对法律的任意解释,避免行政解释突破法律文本,当时的立法者基于苏联式的“立法者解释至上”的法律解释观念,对不同法律解释问题的解释权进行了分配,把法律中的冲突漏洞和空白漏洞问题的解释权保留在立法机关手中,只允许行政机关解释除此之外的一般法律解释问题,希望借此控制行政解释内容的合法性。这一制度中的行政解释,以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为基础,以实践中的问题为中心、以主动和依申请制定规范性文件或公文为主要方式,是一种部门内的法律解释制度。然而这样严格和晦涩的分权规定,却没有同样严格的合法性控制机制,几乎只靠规定本身的权威性以及行政机关主动与立法机关进行互动来维持,立法机关并没有能力对行政解释的内容进行主动的控制,行政机关内部的程序则是封闭而偏颇的,司法机关的审查也一直相当乏力。因此,这一制度便迅速被行政机关的法律解释制度和实践所突破。在制度方面,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制度的规定,常常与立法者对行政解释制度的规定相矛盾。而在实践方面,行政机关一方面大量制作行政解释,其中有不少行政解释的内容都超出了立法机关规定的解释权限,对冲突漏洞和空白漏洞进行了解释,形成了解释权侵占现象;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大量制定解释或重复上位法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将这些文件的解释权归于其制定者,使上位法的解释权层层下沉,形成了解释权下沉现象。而且,我国行政机关经常在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解释法律文本,这也是我国行政解释制度所不能解决的问题。我国行政解释制度之所以未能维持,并最终被行政解释制度和实践所突破,由立法者设计的立法者解释制度变为职权解释模式,主要有两个层面的原因:表面上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行政解释制度过度以实践中的问题为导向,只重视行政问题的解决,而不重视行政解释的合法性;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中的分权方式较为简陋,可操作性较差,使得行政解释很容易越界。其深层的原因则在于立法者解释观念与职权解释模式之间的冲突,以及行政解释合法性控制机制的普遍无力。此外,陈旧的“立法者解释至上”观念,也是导致我国行政解释制度长期滞后的重要因素。为此,我们有必要学习外国的先进经验,参考域外较为成功的行政解释模式,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的革新提供有益的借鉴。美国行政解释可以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的革新提供大量的经验和教训。美国行政解释模式可以概括为授权模式。因为其行政解释制度建立在国会立法授予行政机关的权力之上,其合法性得到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全面和动态的控制,在外部和内部、事前和事后、实体和程序的多种控制之下,行政解释得以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而不至于溢出其边界。其中,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主要是事前和事中的控制,而事后的司法控制则是行政解释合法性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也可以将美国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总结为“以司法控制为主的全面控制”。美国行政解释合法性控制中独特的“司法尊重”,鲜明地体现出国会的授权在行政解释问题上的极端重要性。“司法尊重”包含三种不同的行为模式,其一是法院对行政解释独特优势的承认,这种优势就来自于国会授予行政机关的职权;其二是法院审查范围受宪法或国会成文法限制的情况,它意味着法院对国会授予行政机关裁量权的维护;其三是法院基于对自身审查权限或能力的考虑而主动放松行政解释的审查标准,而法院这样做前提条件则是对国会是否授权行政机关解释特定法律文本的判断。不过,在司法尊重之外,法院还可能会对行政解释进行一般的高强度司法审查,甚至预设某种反对行政解释的态度。而且司法尊重并不是最高法院一时兴起,将控制行政解释合法性的职责拱手让出,而是深深地植根于其法律制度和传统之中,并以行政解释的全面和动态控制为基础:法院对行政解释放松审查或审查受限,往往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解释的控制互为因果。因此,即使法院采取尊重态度,也并不意味着行政解释就可以为所欲为。由此可见,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不能仅依靠司法机关来完成,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同样需要通过事前和事后的监督和控制手段,确保行政解释的合法性。而在其他控制手段乏力的情况下支持司法尊重的做法,将导致法律制度的毁灭。比较中美行政解释模式,我们会发现宪法制度和宪政实践、法律概念观和法律解释观念,以及对行政解释本身的认识程度,对一国的行政解释模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美国行政解释制度和实践的经验还向我们显示出,在民主立法、明确授权的制度基础上,如果行政解释能够得到全面和动态的控制,那么法律的含义就能够以较为健康的方式得到更新,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因此,理想的行政解释制度应当在激活立法机关活力和根本控制力的基础之上,以司法控制为基础全面盘活各种国家机关对行政解释含义的控制力,让行政解释能够更好地发挥在各国家机关之间传递信息的作用,以服务于法律含义的探究与更新。
院曦[4](2020)在《非首都功能疏解政策执行中的城管执法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北京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是我国的一线城市,也是我国的政治文化中心,正是这样的城市,聚集了全国的优势资源与优质人才,也聚集了一系列的城市病。为了城市可持续发展,非首都功能疏解政策的制定以及执行已经成为北京市当前的重点工作,而非首都功能疏散的有效执行,与城管执法成效密切相关。本文在翻阅了大量文献的基础上,进行实地的调查,深入地了解北京有哪些非首都功能,以及采用怎样的方法来把这些非首都功能进行疏散还有疏散的完成情况等等。进而挖掘问题产生的原,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以促进城管执法促进非首都功能疏散政策中的作用充分发挥。研究发现,非首都功能疏散政策执行对城管执法提出了法制、共治、精致的要求。在非首都功能疏散政策执行中,城管执法存在执法程序繁复、执法方式不规范、执法效率不高及民众参与不足等问题。导致问题的原因包括现有法律位阶不高、缺乏可操作性,执法人员思想及素质不足,权责配置不合理及民众参与意识不高、参与渠道不畅等。非首都功能疏散政策执行中,提高城管执法成效,应该推动科学立法、优化执法程序;应该规范与创新执法方式,突出政府的服务职能;需要完善执法机制,提升执法机构的效力;扩大公共参与方式,建立多元化的联合管理制度。
刘洪瑞[5](2020)在《西南民族地区市场监管中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及对策研究 ——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为例》文中研究说明
明天[6](2020)在《《行政处罚法》处罚基本法地位研究》文中提出《行政处罚法》作为我国第一部行政行为法,肩负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化解行政处罚“设定权限乱、实施主体乱、程序乱”等问题的重要任务,其所明确的控权原则对其它行政行为法的制定也发挥指引作用。《行政处罚法》的行政处罚领域基本法地位由此确立。但是,长期未经实质性修改的《行政处罚法》,其基本法地位正被行政处罚领域特别法所“架空”。行政处罚领域特别法泛指除《行政处罚法》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涉行政处罚相关条款的规范统称。本质上承担着实施性规范的功能,其条文规定相较《行政处罚法》更具体且有针对性、专业性和明确性等特点,逐步成为各部门执法的主要且唯一的法律依据。通过法律文本分析和经典个案研究可以发现,《行政处罚法》与处罚领域特别法呈现紧张关系:特别法规范中存在突破《行政处罚法》授权范围且与《行政处罚法》相抵触的特别规定和创新规定,这些规定因缺乏授权,合法性存疑,部分行政法规和规章中还存在属性难以界定的惩戒措施,游离于《行政处罚法》的规制范围之外,不受其程序规定约束;在行政机关适用法律解决个案行政争议时,因特别法比较明确、专业且更具有针对性等特点,成为了主要法律依据,但在部分个案中,执法人员或基于执法惯性思维、或为规避执法风险而选择适用特别法,放弃或忽略适用《行政处罚法》,又因特别法自身尚不完善,致使无法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处罚决定可能背离公平正义。虽然现行《立法法》中规定了法律规定相抵触和法律适用出现冲突时的解决机制,但通过分析发现这些解决机制皆存在明显局限性:无法实质解决法律规范抵触问题、无法完全控制行政权的扩张趋势以及会滋生行政机关规避执法风险的“懒政”心理。因此需要通过制度构建和适时修改《行政处罚法》以巩固《行政处罚法》的基本法地位。具体而言,制度构建可开展两项工作:其一,促进人大立法和行政立法良性互动,使《行政处罚法》和处罚领域特别法规定能够自洽,明确处罚法的授权范围,消除相抵触条款;其二,为行政机关适用法律建立科学思路,以特别法为实体部分的首要依据,遵守法定程序和特别法的例外规定,最后兜底考量《行政处罚法》的原则和规则。适时修法则主要针对本次《行政处罚法》修改,首先应吸纳特别法中已被实践证明具有实际效果的条款以修改《行政处罚法》中的处罚基础条款,然后为授权条款引入风险预防机制,最后在“附则”章设置处罚程序的参照适用条款。通过这些举措可较好巩固《行政处罚法》的基本法地位,进而维护行政处罚法律体系的统一和谐。
张金钢[7](2020)在《刑行交叉问题之乱象考察与处理进路》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一国的法律体系内,刑法与行政法可能产生相互交错、相互影响的现象。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行政犯被写入刑法之中,并且与行政规范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纵观我国的刑法典,其中不少犯罪以违反行政法规设定的义务为前提,只有违反了行政法,始才有成立犯罪的之可能,至于犯罪行为的具体体现,也只能通过参阅行政规范才能加以明确;某些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被委任由相关行政机关以行政行为等方式加以补充,如行为人在侵害法益的行为之外,还必须满足未获取行政机关的许可、未遵守行政机关的命令甚至曾受到过行政机关的处罚等条件时方成立犯罪;还有不少条文将行政法中所规定的概念不加解释地直接写入刑法条文,而对这些概念的理解直接关系到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等核心概念的认定。因此,这些刑法条文就在实质上具有了“从属”于行政法律规范的特征。而在逐步迈进风险社会的今天,具有行政从属性的刑法条文已属于常态,广泛分布于交通犯罪、金融犯罪、环境犯罪、税收犯罪等领域中,势必在不久的将来发挥更大的作用,其数量也会明显增长。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之下,运用法治思维和通过法治方式实现社会治理成为大势所趋,这其中公法规制占据主导地位刑法与行政法扮演者重要角色,如何更好的发挥两种公法规制方式的“合力”尚需进一步探讨。众所周知,刑法与行政法作为两个重要的部门法,在各自领域起着重要的作用,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行政犯被写入到刑法之中,并且与行政规范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同时,刑法与行政法之间由于在违法性、责任承担、衔接适用上呈现出较为复杂的状况,从而使得刑法与行政法的交叉问题成为理论和实务界的难题,正如德国学者克斯特林所说:“这是一个令法学者陷入绝望的问题”。从部门法的调整范围来看,可以说行政法几乎涵盖了人们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而作为保障法的刑法,则将行政法调整的大部分领域囊括其中,由此出现了刑法与行政法在调整范围上的重合,致使刑行规范冲突比较常见。赵春华非法持枪案、王立军无证收购玉米案、陆勇销售抗癌药案等之所以在全国范围内引发热议和讨论,正是因为未能妥当处理和协调好刑法与行政法的规定,致使在刑法上的评价结论在妥当性上往往受到公众的质疑。虽然这个问题引起了学者的广泛关注,不少学者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但是到目前为止,从规范的角度来看,刑法与行政法的界限仍然模糊不清;从审判实务的角度来看,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仍然难以区分;从权利分界的角度来看,刑事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界分标准仍不清晰;从实践角度来看,刑行衔接状况并不太理想。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手段,刑事法与行政法在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在法律体系内部构成来说,这两种法必须形成一个协调一致、衔接有序的有机整体。合理界定刑罚权与行政处罚权的调整范围,是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内容之一。在犯罪化趋势加强的形势下,如何平衡社会综合治理目标和刑法恪守谦抑性原则的矛盾成为刑法学者应当思考的命题。由于诸多主客观原因,我国刑罚权与行政处罚权在调整范围上存在着重叠与交叉现象,因而有必要清晰地界分两种不同性质公权力作用范围的基本领域。在合理界分两者权力作用范围的基础上,还应当妥当地将两者作必要的、良性的衔接,进而促使公权力的整体运行趋于平稳和正当。显然区分犯罪与行政违法的必要性,在于澄清刑罚权与行政处罚权的作用范围。而如此即牵涉行政法和刑事法层面的法律责任问题、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界限问题、立法层面的模式问题等诸多方面。故如何在理论与现实中寻找可以共赢的平衡点,在这一话题的研讨中同样具有积极的意义。在选择参照系时,中国实践始终是最重要的立足点,利用理论如何能够说清楚中国的问题,则是新时代中国实践所应具备的刑法理论自觉,同时也是理论界的基本职责。刑法规范是一种结果,而不是一种前提,刑法要从社会中寻找。在这个意义上,刑法学不仅仅包括对刑法规范本身的研究,同样包括对刑事法律与社会控制的诸多方面的社会现象的研究。作为公法体系的两大支柱性部门法规范,刑法与行政法分别依托不同的权利载体来发挥并实现其功效。可以说,无论是从宏观角度来言,抑或是从具体上部门法的制度编制与构建,刑法与行政法所体现出的不同特点和相面是符合法律其内在发展规律,但这两大部门法如无法有效的开展对话与交流则是悖离目标的异化现象。因此,对于刑行交叉问题之乱象考察与处理进路的研究,在理论层面与实践向度上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基于这一思想,本文主要以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刑行交叉问题的诸多乱象出发,提出“规范保护目的”违法性判断标准,提倡刑法相对从属的判断立场,对刑行交叉现象诸问题做出科学回答。可以说刑法学是一门老而弥新的学科。晚近以降,随着德、日刑法理论的日渐涌入,体系性思维和问题性思维并重的研究方法开始得到关注和重视。与此同时,作为价值判断的学科,刑法学中的问题又似乎处处充满着辩论甚至对立的学术争论。近代刑法学的发展历程其实就是学派之争不断深化、求同存异的过程。本着体系性思考与问题性思考的立场,笔者选取了部分近年来刑行交叉问题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具有争议的若干问题为研究对象,并且分章节展开探讨。一方面力求阐发作者对于“刑行交叉之乱像考察与处理进路”这一热点问题的片段性思考;另一方面通过详尽的论证,也试图尽可能地展现当下刑法理论和实践对上述刑行交叉问题研究的最新进展情况。众周所知,刑法价值、刑法规范与刑法实践都各自表达了对确立刑法目的的重要意义,“刑法学是最精确的法律科学”,在研究刑行交叉问题的场合,唯有运用严谨的、精确的思维方式进行问题的精致思考,才能得出妥当的结论。沿循着上述思路,本文共分为六部分,这六部分内容层层递进,环环相扣。第一章,历史与演进:刑法与行政法交叉之考察,研究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理论证成。该部分研究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历史证成及价值证成,其中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历史证成主要研究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历史渊源和当代趋势。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价值证成主要从刑法与行政法的价值差异入手,到刑法与行政法在发展中价值归结的统一。第二章,交叉与关联: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之概述,该部分主要研究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概念及范围、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产生的原因、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的分类等问题。第三章,检讨与确立: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界分之进路。该部分主要研究刑事违法性与行政违法性的界分、各种违法性判断立场之争鸣、“刑法相对从属性”基本立场之考察、判断规则之确立、规范保护目的之构建等问题。第四章,责任与衔接: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责任与处罚衔接问题。该部分主要研究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分野、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衔接之缘由、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衔接的实践乱象、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衔接理论的反思。第五章,竞合与适用: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竞合的处理原则。该部分主要研究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竞合处理原则、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竞合处理原则的具体运用以及处理原则具体适上需要注意的问题。第六章,特殊与例外: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疑难问题探讨。该部分内容主要研究违法行政行为对犯罪构成的影响、行政规范变更对刑法效力的影响、行政规范冲突对犯罪的影响等刑法与行政法动态交叉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进行研究。这六部分集中体现了笔者在刑行交叉问题领域内的探索,不同章节所讨论的问题层重点不同:有的章节侧重理论分析,有的章节侧重于具体的司法实践,以求理论与实践的互动。
金洁芸[8](2020)在《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的司法实证研究》文中提出2017年11月,《反不正当竞争法》迎来时隔24年的第一次修订,大幅修改了商业贿赂部分的条款,重新定义了竞争法概念上的商业贿赂。2019年4月,该法再次修订但关于商业贿赂部分没有变动。过去的学术研究和案例分析通常聚焦在工程、医药等传统领域,或是跨国公司商业贿赂问题,对于我国本土互联网领域的商业贿赂缺乏必要的研究和关注。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领域的贪腐案件也以几何倍数增长。因此,有必要基于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开展新形势下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的司法实证研究。本文以实证分析为主、文献研究为辅,采用跨学科研究的方法,从经济法、刑法两个角度对互联网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归纳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的特点及司法实务难题,通过考察域内外防范打击商业贿赂的机制做法,分析论证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规制的合理路径。第一章是对商业贿赂及其法律规制的概述,分述了商业贿赂在竞争法和刑法上的内涵及法律规定,并用比较法指出两者的异同。竞争法上的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收买可能影响交易的个人或者单位,以谋取交易或者竞争优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立法沿革看,2017年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将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和1996年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的受贿主体由“对方单位或者个人”扩展至“与交易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人”,将贿赂目的由“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扩展至“提供或获取交易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将商业贿赂的本质由“利益引诱”转变为“权钱交易”。从法律责任看,2017年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民事责任赔偿数额包括的部分从“调查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扩大到“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行政责任中增加了吊销营业执照这一处罚种类,且罚款额度也从1万-20万元增加到10万-300万元。刑法上的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交易过程中,经营者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为目的,给予交易对方人员或者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贿赂,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八种罪名,随着刑法修正案的出台,实际上又增加了三种罪名,按照主体可以分为一般商业主体与公权力主体之间,一般商业主体之间两大类。商业贿赂不论是在竞争法上还是在刑法上,其核心本质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在外延、客体、规制重点、贿赂范围上有所不同。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是贿赂向新兴行业蔓延的一种表现。目前尚没有专门针对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的法规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对于商业贿赂的规制对于互联网领域的商业贿赂同样具有普适性。第二章是对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案件的总体分析。第一节从两个来源梳理了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的案例并做了简要的数据分析,一是知名互联网企业A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Y区近三年办理的21件商业贿赂刑事案件,从案发来源看,均由企业主动发现并移送司法机关;从利用的职务看,主要集中在活动审核和资源分配方面;从人员身份看,以直接与商家打交道的一线运营专员为主;从贿赂形式来看,以收受现金为主;从犯罪模式看,已经形成行受贿的产业链;从处理结果来看,法律适用争议较大;二是裁判文书网公开的7个互联网领域细分行业的商业贿赂案例,发现互联网领域的商业贿赂已经蔓延至各个细分行业,并且向头部企业聚集。第二节用归纳法指出了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的行为和办案特点。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的行为特点:一是猎取的资源从线下走到线上,二是谋取的利益包含正反两个方面,三是覆盖全景生态和各阶段企业,四是出现职业中间人灰黑产业链,五是商业贿赂的对象呈现两极化。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案件办理的特点:在案件办理上,互联网企业“反客为主”;在法律适用上,理论和规定滞后于现实;在取证方式上,更加注重客观性证据。第三章是对两个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的典型案例从竞争法和刑法上展开具体分析。案例一讨论了商业贿赂中间人的行为定性,发现在商家和电商平台专员之间的“贿赂黄牛”,已经形成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灰黑产业链,但往往无法在刑法上予以评价,且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尚无法得到规制。案例二讨论了商业贿赂中“不正当利益”的认定,发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商业行贿的“不正当利益”就是以贿赂的方式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包含三种情形:第一,相对于其他竞争者而言,经营者自认为没有交易机会或处于竞争劣势,按照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律,交易对方根本不可能与其进行交易。第二,与其他竞争者一样,经营者有相同的竞争机会或竞争优势,相互之间难分高下,但为了从中胜出,获得交易相对方的最终青睐而行贿,实现“从有到优”的突破。第三,和其他竞争者相较,经营者的优势还是比较明显的,交易机会还是存在的,但为了更加保险而行贿,实现“从优到保”的突破;三种情形只要具备其一就可认定。刑法上的“谋取不正当利益”包含三种情形:一是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即非法利益;二是要求相关人员提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行业规范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即“非法手段利益”;三是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认定“违背公平、公正原则”与“谋取竞争优势”时,不需要考虑行为人自身在客观上是否具有竞争优势,关键在于判断非国家工作人员在作出职务行为时,是否将行贿人送予财物这一因素纳入了其决策的考量范围。第四章从司法实证的角度对完善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律规制提出了优化建议。第一节是对域内外反商业贿赂制度范本的借鉴。域外部分参考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英国《2010年反腐败法案》、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37001反贿赂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提出在打击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时加强国家机关与私营部门之间的合作,将企业建立充足的内控合规体系作为免责事由,在设计反腐败内控机制时参考ISO 37001标准等思路;域内部分选取了有代表性的几家头部企业的反腐合规制度。第二节对实务中的三个疑难问题提出了认定解决的思路。首先是行受贿“职业中间人”的法律评价,提出了四种认定思路:一是作为受贿主体的共犯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予以打击,但只限于跟企业人员直接接触有共谋的人;二是作为行贿者的共犯处理,限于直接与行贿商家联系的贿赂中间人链条最底端者;三是作为单独的行贿者处理,对于贿赂中间人链条中除前述两者之外的人认定为独立的行贿人,但在行贿过程中截留的款项无法作为犯罪数额予以评价。四是突破现有刑法改造介绍贿赂罪,将行受贿中间人全部作为介绍贿赂罪予以打击,解决贿赂数额被层层递减的问题。其次是行贿中“不正当利益”的认定,认为对于互联网领域出现的贿赂企业人员以消除负面评价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竞争法上“谋求交易机会或获取竞争优势”,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刑法上,核心关键是上述行为有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行业规范,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行业规范。最后对于商业贿赂中的斡旋受贿,提出可以参考我国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斡旋受贿的规定,根据惩防商业贿赂的需要,在必要时考虑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作同一规定。第三节提出构建以企业为中心的互联网领域反商业贿赂机制,形成互联网领域“企业内控-行业协作-行政执法-刑事制裁”高效衔接的反商业贿赂“闭环”。
何莉[9](2020)在《大市场监管背景下Z市D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政府监管问题与对策》文中研究说明2018年的机构改革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进行了改革,推行对市场“秩序监管”+“安全监管”的大市场综合监管,由市场监管部门统一承担包括食品安全监管在内的多项职能。本论文在2018年机构改革背景下,在监管体制重大调整期,运用文献分析、实证研究、问卷调查等方式,跟踪观察Z市D区市场监管部门在此轮改革中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情况,得出当前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不同层面的问题:一方面在制度设置层面,大市场监管职能融合存在冲突;第二在组织实施过程中,纵横向组织管理衔接不畅顺;第三在个体层面上,基层人员对大市场监管现状认可度不高。并分析了问题成因在于,一是大市场监管体制的顶层设计仍存缺陷,未能从法治上明晰综合监管体制下实施异质监管的差异,法制保障不足,且县区级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存在短板;二是组织实施机构改革目标存在执行扭曲,自上而下单向推动改革影响大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成效,机构改革中的利益博弈、资源争夺削弱了市场监管资源,纵向事权分配不合理、横向沟通协作机制的不完善,影响了监管效能;三是激励个体主动参与完善大市场监管机制的措施不足,对干部队伍的激励考核以及管理培训都存在短板。论文同时提出深化推进改革、理顺政府监管纵横关系、理顺政府与非政府主体合作治理关系、完善法律制度,改进监管理念的改进思路。
覃勤[10](2020)在《纵向限制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技术、业态以及商业模式的创新,市场经济中的纵向关系逐渐呈现出复杂性、多样性和隐蔽性。不同于横向垄断行为,纵向限制行为对竞争的影响往往具有双重性,因此该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成为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核心领域之一。纵向限制行为是指处于不同生产经营环节、不同的市场经济层次上的企业之间所实施的限制经营自由的协议、决定或协同行为。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对纵向限制行为的规定多继受和移植于美国反托拉斯法和欧盟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具有高度概括性和较大的解释空间。纵向限制行为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对立法的要求已经很难被现有规定所满足,因此亟需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修订。通过分析纵向限制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行政执法和司法现状,目前在实践中仍存在以下困境:第一,《反垄断法》第14条第3款兜底条款的适用存在障碍,导致在实践中纵向非价格限制行为很难被依法查处;第二,行政执法机构与司法机关对纵向限制行为分析模式的选择存在分歧。行政执法机构在实践中通常只证明纵向限制行为客观存在便推定该行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而司法机关则是将对纵向限制行为“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考察作为行为违法性认定的必要条件。分析模式选择上的不一致导致在实践中产生“同案不同判”的结果;第三,纵向限制行为举证责任的分配不明确,导致在实践中具有随意性;第四,《反垄断法》第15条豁免规则过于原则化,并未对“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竞争”和“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等豁免限制条件进行进一步细化规定,导致在实践中该条款难以被适用。基于上述实践中存在的困境,并结合我国市场经济以及竞争政策的发展,对纵向限制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提出完善建议。首先,应当在尊重《反垄断法》立法目标的前提下,明确纵向限制行为的分析模式,将“排除、限制竞争”作为纵向限制行为违法性认定的构成要件,规范双层平衡模式的适用,并建立行为类型化处理的分析模式。其次,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合理分配纵向限制行为举证责任。除此之外,还要完善《反垄断法》相关法律条文,将第13条第2款垄断协议定义条款作为一般条款独立设置;扩大第14条列举的纵向限制行为类型,并将“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纳入兜底条款适用的主体范围;修改第15条豁免条款的措辞方式,并引入“安全港”制度,科学合理地确定纵向限制行为的豁免标准。
二、工商部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工商部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大庆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研究目的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进展 |
1.2.1 国内研究进展 |
1.2.2 国外研究进展 |
1.2.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3 研究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1.3.4 技术路线 |
2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理论 |
2.1 相关概念 |
2.1.1 食品 |
2.1.2 食品安全 |
2.1.3 流通环节 |
2.1.4 食品安全监管 |
2.2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基础理论 |
2.2.1 协同管理理论 |
2.2.2 政府规制理论 |
2.2.3 社会共治理论 |
3 大庆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现状 |
3.1 监管部门变革 |
3.1.1 行业监管阶段 |
3.1.2 卫生部门监管阶段 |
3.1.3 质监部门监管阶段 |
3.1.4 工商部门监管阶段 |
3.1.5 食药部门监管阶段 |
3.1.6 市场部门监管阶段 |
3.2 监管机制 |
3.2.1 大庆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主体 |
3.2.2 大庆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对象 |
3.2.3 大庆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适用法律 |
3.2.4 大庆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措施 |
3.2.5 大庆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程序 |
3.3 大庆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案例分析 |
3.4 大庆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采取措施 |
3.4.1 加大食品抽样检测及核查处置 |
3.4.2 严厉打击假冒食品 |
3.4.3 加强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监管 |
3.5 大庆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取得成效 |
3.5.1 核查处置流程逐步规范 |
3.5.2 假冒食品案件呈下降趋势 |
3.5.3 食用农产品查处力度显着 |
4 大庆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
4.1 部门协作不紧密 |
4.1.1 市级各部门沟通不畅 |
4.1.2 跨市、跨省案件办理周期较长 |
4.1.3 两级部门职能不清 |
4.2 执法监管不到位 |
4.2.1 依赖运动式执法模式 |
4.2.2 专业监管人员少、老龄化严重 |
4.3 执法尺度难界定 |
4.3.1 行政处罚执行较难 |
4.3.2 各县区案件处理结果差距较大 |
4.4 抽检目的未达到 |
4.4.1 检验检测未完全发挥作用 |
4.4.2 不合格食品追溯困难 |
4.5 违法行为频发 |
4.5.1 违法行为种类多样化 |
4.5.2 违法主体多样化 |
5 大庆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5.1 机构职能发挥不足 |
5.1.1 食品监管协调部门未完全发挥作用 |
5.1.2 各地市市场监管部门缺少协作机制 |
5.1.3 机构改革仍在进行 |
5.2 监管基础薄弱 |
5.3 缺乏执法规范 |
5.3.1 自由裁量标准不统一 |
5.3.2 缺少工作指导意见 |
5.4 政府投入不足 |
5.4.1 政府对监管工作缺乏资金投入 |
5.4.2 政府对监管工作缺乏技术投入 |
5.5 监管手段单一 |
5.5.1 信用体系建设仍流于形式 |
5.5.2 宣传教育不到位 |
5.5.3 社会监督未发挥重要作用 |
6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国内外经验借鉴 |
6.1 国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典型经验 |
6.1.1 浙江省的“智慧监管”工程 |
6.1.2 上海市的信用体系建设 |
6.1.3 北京市的食用农产品源头监管 |
6.1.4 晋中市的“三小”监管 |
6.2 国外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典型经验 |
6.2.1 日本的食品身份编码识别制度 |
6.2.2 欧盟的独立食品安全署 |
6.2.3 美国的HACCP监管体系 |
6.2.4 新加坡的健全法律体系 |
6.3 启示与借鉴 |
6.3.1 设置科学机构 |
6.3.2 强化法律规范 |
6.3.3 提升监管手段 |
6.3.4 建立监管体系 |
7 提升大庆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质量的对策 |
7.1 健全监管机制 |
7.1.1 加强部门间互通协作 |
7.1.2 加强区域之间协作机制 |
7.1.3 加强市县区两级事权划分 |
7.2 加强队伍建设 |
7.2.1 实现信息化监管 |
7.2.2 培训专业化队伍 |
7.3 完善监管体系 |
7.3.1 完善检测体系 |
7.3.2 完善信用体系 |
7.3.3 完善追溯体系 |
7.4 规范执法办案 |
7.4.1 细化自由裁量基准 |
7.4.2 制定执法办案指导意见 |
7.5 强化社会共治 |
7.5.1 普及法律法规知识 |
7.5.2 加快非政府组织建设 |
7.5.3 加强公众参与、舆论监督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2)检察建议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论文的内在思路 |
五、主要研究方法 |
六、预期创新 |
第一章 检察建议制度的发生学研究 |
第一节 检察建议制度的知识谱系分析 |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
二、现代世界检察制度的影响 |
三、社会主义法治传统的影响 |
四、当代中国政法传统的影响 |
第二节 检察建议制度的中国特色 |
一、制度定位的合宪性 |
二、制度基础的合法性 |
三、制度体系的独特性 |
四、制度设计的兼容性 |
五、柔性与刚性兼具 |
第三节 检察建议制度的功能 |
一、有效实现法律监督 |
二、保障法律统一实施 |
三、权力制约 |
四、推进社会治理 |
五、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
六、保障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 |
第二章 检察建议制度的范式演进 |
第一节 范式演进的模型 |
一、范式演进的基本动因 |
二、范式变迁的结构性维度 |
第二节 一般监督范式下的检察建议制度 |
一、一般监督范式的形成及内涵 |
二、检察建议在一般监督工作中的适用 |
三、检察建议在其它监督工作中的适用 |
第三节 刑事检察监督范式下的检察建议制度 |
一、刑事检察监督范式的形成及内涵 |
二、刑事检察监督范式的特征 |
第四节 法律监督范式下的检察建议制度 |
一、法律监督范式的形成及内涵 |
二、法律监督范式的特征 |
第五节 公共利益代表范式下的检察建议制度 |
一、公共利益代表范式的形成及内涵 |
二、公共利益代表范式的特征 |
第三章 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制度的运行 |
一、数据统计分析和样本选取 |
二、诉前检察建议运行中的主要问题 |
第二节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价值定位反思 |
一、诉前检察建议的双重价值分析 |
二、诉前建议与提起诉讼的问题 |
第三节 确认违法的认定问题 |
一、履职主体的确定 |
二、公共利益的认定问题 |
三、“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审查标准 |
第四节 调查核实权的问题 |
一、调查核实权的现实镜像 |
二、实践中强化调查核实权的路径 |
第五节 完善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的立法 |
一、赋予调查核实权强制力 |
二、拓展诉前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 |
三、强化诉讼中的法律监督身份 |
第四章 非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制度的运行 |
一、以“一号检察建议”为案例的分析 |
二、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制度运行考察 |
三、解决对策 |
第二节 再审检察建议制度的运行 |
一、数据统计及分析 |
二、基于再审检察建议书的样本分析 |
三、突出问题与原因 |
四、解决方式与办法 |
第三节 强化非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的立法 |
一、将不诉决定中的检察意见改为检察建议 |
二、扩大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 |
三、提升再审检察建议的立法层次 |
第五章 检察建议制度的未来展望 |
第一节 科学化 |
一、制度规范体系的科学化 |
二、制度运行机制的科学化 |
第二节 司法化 |
一、业务流程上的案件化 |
二、办案模式上的审判化 |
第三节 谦抑化 |
一、法定性原则 |
二、必要性原则 |
三、效用性原则 |
四、权利保护原则 |
第四节 协同化 |
一、协同化的内涵 |
二、协同化的途径 |
三、协同化的重点领域 |
第五节 智能化 |
一、数据化 |
二、信息化 |
三、人工智能化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3)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中国研究综述 |
(一)对中国行政解释的研究 |
(二)对外国行政解释的研究 |
(三)对中国现有研究成果的总体评述 |
三、外国研究综述 |
(一)美国研究综述 |
(二)其他国家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行政解释的概念 |
一、作为行政解释上位概念的法律解释 |
(一)法律解释概念简述 |
(二)法律解释与解释法律辨析 |
(三)法律解释与涵摄辨析 |
二、中国行政解释概念 |
(一)规范的行政解释概念 |
(二)学理的行政解释概念 |
三、美国行政解释概念 |
(一)美国常见“行政解释”概念 |
(二)美国常见“行政解释”概念辨析 |
(三)美国行政解释概念的特点 |
四、统一行政解释概念的尝试 |
(一)中美行政解释概念辨析 |
(二)中美行政解释概念之统一 |
五、行政解释的特点 |
(一)行政解释的必然性 |
(二)行政解释与相似概念辨析 |
第二章 中国行政解释模式 |
一、中国行政解释法律规范体系 |
(一)立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规定 |
(二)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的规定 |
(三)对中国行政解释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结 |
二、中国行政解释体制 |
(一)中国行政解释的对象 |
(二)中国行政解释的主体 |
(三)中国行政解释主体与解释情形的对应关系 |
三、中国行政解释机制 |
(一)中国行政解释程序 |
(二)中国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 |
四、中国行政解释模式:职权解释 |
(一)行政解释制度设计时的冲突 |
(二)行政解释制度发展中的冲突 |
第三章 中国行政解释模式之实践 |
一、中国行政解释文件的制作 |
(一)解释主体之确定 |
(二)解释草案的起草 |
(三)解释的成果 |
二、中国行政解释文件的实效 |
(一)在行政实践中,行政解释作为法源 |
(二)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对行政解释处理方式不一 |
(三)联合解释对立法的影响 |
三、对中国行政解释模式实践的总结与评析 |
(一)中国行政解释模式实践概况 |
(二)中国行政解释实践存在的问题 |
(三)中国行政解释实践存在问题的原因 |
四、中国行政解释模式的可能改进方向:初步的分析 |
(一)激进的改进方案 |
(二)保守的改进方案 |
第四章 美国行政解释模式 |
一、美国行政解释相关制度简述 |
(一)美国宪法对行政解释的影响 |
(二)两党政治与行政解释 |
(三)普通法与法律解释 |
二、美国行政解释体制 |
(一)美国行政解释体制 |
(二)美国行政解释的类型 |
三、美国行政解释机制 |
(一)行政解释的程序与行政机关的内部控制 |
(二)立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控制 |
(三)司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控制 |
四、美国行政解释模式:授权模式 |
(一)全面的合法性控制 |
(二)法院对行政解释权的审查和“司法尊重” |
第五章 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理论的发展与实践意义 |
一、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之界定 |
(一)“司法尊重”的内涵 |
(二)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外延:典型案例的类型化 |
(三)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重新界定 |
(四)司法尊重与国会授权的关系 |
二、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发展 |
(一)早期的行政解释“司法尊重” |
(二)规制国家中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
(三)行政解释司法审查的现状与地位:“审查强度光谱” |
三、美国联邦法院尊重行政解释的实践基础 |
(一)历史原因:有限审查的传统与尊重观念 |
(二)现实原因:法院与行政机关的现实差异 |
(三)司法尊重的保障 |
四、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实践的总结 |
结论 |
一、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 |
(一)中美行政解释概念比较 |
(二)中美行政解释制度及实践比较 |
二、影响行政解释模式的因素 |
(一)宪法制度和宪政实践 |
(二)法律概念观和法律解释观念 |
(三)对行政解释必要性和行政权扩张性的认识 |
三、中国行政解释改进方案 |
(一)走向授权模式:权力关系的理顺与行政解释权来源的更正 |
(二)以司法控制为重点,全面激活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机制 |
(三)发挥行政解释的作用:让行政解释服务于法律含义之探究与更新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英文着作 |
二、会议论文 |
三、学位论文 |
四、期刊析出文献 |
(一)中文期刊文献 |
(二)中文期刊译文 |
(三)英文期刊文献 |
五、报纸析出文献 |
六、电子文献 |
(一)中文电子文献 |
(二)英文电子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4)非首都功能疏解政策执行中的城管执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框架与创新 |
1.4.1 研究框架 |
1.4.2 创新点 |
2 概念概述与基础理论 |
2.1 概念概述 |
2.1.1 非首都功能疏解 |
2.1.2 城管执法 |
2.2 研究的基础理论 |
2.2.1 政府职能理论 |
2.2.2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2.3 政策执行理论 |
2.2.4 法治理论 |
2.2.5 多中心参与理论 |
3 非首都功能疏解政策执行中的城管执法现状 |
3.1 非首都功能疏解政策执行对城管执法的要求 |
3.1.1 非首都功能疏解政策执行的法治要求 |
3.1.2 非首都功能疏解政策执行下的共治要求 |
3.1.3 非首都功能疏解政策执行的精治要求 |
3.2 非首都功能疏解政策执行中城管执法情况 |
3.2.1 城管局组织结构 |
3.2.2 工作职责 |
3.2.3 执法方式 |
3.2.4 城管执法成效 |
3.3 “开墙打洞”城管执法案例分析 |
3.3.1 “开墙打洞”执法的依据 |
3.3.2 “开墙打洞”的危害 |
3.3.3 北京XC区“开墙打洞”现状 |
3.3.4 XC区“开墙打洞”城管执法方式 |
3.3.5 XC区治理“开墙打洞”成效及问题 |
4 非首都功能疏解政策执行中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4.1 非首都功能疏解政策执行中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 |
4.1.1 执法程序繁复 |
4.1.2 执法方式不规范 |
4.1.3 执法效率不高 |
4.1.4 民众参与不足 |
4.2 导致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现有法律位阶不高,缺乏可操作性 |
4.2.2 执法人员思想及素质不足 |
4.2.3 权责配置不合理 |
4.2.4 民众参与意识不高,参与渠道不畅 |
5 非首都功能疏解政策执行中提高城管执法成效的对策建议 |
5.1 推动科学立法,优化执法程序规定 |
5.1.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
5.1.2 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
5.1.3 完善服务型城管执法程序规定 |
5.1.4 建立行政速裁程序或繁简分流机制 |
5.2 规范与创新执法方式,突出政府服务职能 |
5.2.1 改革服务型城管执法方式 |
5.2.2 采用新技术以提高城管执法水平 |
5.2.3 培养服务型城管队伍 |
5.3 完善执法体制,提高执法成效 |
5.3.1 建立行政执法岗单列管理体制 |
5.3.2 建立首问负责、联合(专题)会商、案件移送抄告等制度体系 |
5.3.3 建立行政部门之间协作配合的信息平台 |
5.4 拓宽公众参与渠道,打造多元共治体系 |
5.4.1 合理确定政府、社会、公民等社会主体的权责关系 |
5.4.2 建立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机制体制 |
5.4.3 培育成熟市民社会,积极倡导群众参与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非首都功能疏解政策执行中城管执法情况问卷调查 |
访谈提纲 |
致谢 |
个人简介 |
导师简介 |
附件 |
(6)《行政处罚法》处罚基本法地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缘起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价值及意义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行政处罚法》作为处罚基本法地位的确立 |
第一节 《行政处罚法》特殊的立法背景 |
一、行政处罚设定和实施主体混乱 |
二、规范处罚程序的现实需求 |
三、《行政诉讼法》倒逼行政行为法跟进 |
第二节 《行政处罚法》基本法地位的表征 |
一、对行政处罚法律体系的规范作用:化解“三乱”问题 |
二、对其他行政行为法律的指引作用:明确控权原则 |
第二章 特别法与《行政处罚法》之间的紧张关系 |
第一节 法律文本表现的样态 |
一、处罚种类封闭且功能不足:特别法补充 |
二、处罚程序保守且存在疏漏:特别法细化 |
三、裁量规则不清且缺乏基准:特别法完善 |
第二节 司法案例凸显的样态 |
一、程序条款适用凸显争议 |
二、裁量规则理解存在偏差 |
第三章 特别法与《行政处罚法》紧张关系解决机制的局限 |
第一节 特别法与《行政处罚法》紧张关系的成因 |
一、部门职能精细化和专业化倒逼特别法疏离 |
二、行政处罚追求效率的特质催生特别法创新 |
第二节 《立法法》中明确的法律冲突解决机制 |
一、依据上位法改变或撤销下位法 |
二、特别法优先适用于一般法 |
三、新法优先适用于旧法 |
第三节 《立法法》中冲突解决机制的局限性 |
一、无法实质性化解法律规范抵触问题 |
二、滋生行政机关规避风险的“懒政”心理 |
三、难以抑制行政权的扩张趋势 |
第四章 《行政处罚法》处罚基本法地位的巩固 |
第一节 《行政处罚法》处罚基本法地位巩固的基本策略 |
一、促进人大立法和行政立法良性互动 |
二、建立科学的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思路 |
第二节 巩固《行政处罚法》基本法地位的修法策略 |
一、吸收特别法修改相关基础条款 |
二、为授权条款引入风险预防机制 |
三、增设处罚程序的参照适用条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刑行交叉问题之乱象考察与处理进路(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summary |
导言 |
一、问题的缘起与提出 |
二、相关研究综述 |
三、研究的价值及意义 |
四、研究的主要方法 |
五、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历史与演进:刑法与行政法交叉之考察 |
第一节 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历史证成 |
一、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历史考察 |
二、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当代趋势 |
第二节 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价值证成 |
一、刑法与行政法价值的差异 |
二、刑法与行政法在发展中价值归结的统一 |
第二章 交叉与关联: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之概述 |
第一节 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概念及构成要素 |
一、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概念 |
二、刑法与行政法交叉案件的构成要素 |
第二节 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产生之原因 |
一、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产生之理论因素 |
二、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产生之规范因素 |
三、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产生之现实基础 |
第三节 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之类型化划分 |
一、刑法与行政法的静态交叉 |
二、刑法与行政法的动态交叉 |
第三章 检讨与确立: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界分之进路 |
第一节 刑事违法性与行政违法性概述 |
一、刑事违法性概述 |
二、行政违法性概述 |
第二节 违法性判断立场之争鸣 |
一、传统学说:刑法从属性立场与刑法独立性立场之意涵与检讨 |
二、新近学说:相对从属性立场与相对独立性立场之诠释与差异 |
三、立场提倡:刑法相对从属立场之确立 |
四、判断规则:依据规范保护目的之异同的判断方法 |
第三节 规范保护目的之构建 |
一、规范保护目的之学理诠释 |
二、规范保护目的概念之本体解构 |
三、规范保护目理论与相关概念之关联 |
四、刑法规范保护目的解释观的应然取向 |
第四章 责任与衔接: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责任与处罚衔接问题 |
第一节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分野 |
一、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之概念 |
二、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之联系 |
三、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之区别 |
第二节 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衔接之缘由 |
一、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在调整对象上之重合性 |
二、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在作用上之差异性 |
第三节 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衔接的实践乱象 |
一、罪不当罚 |
二、罚不当罪 |
第四节 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衔接理论的反思 |
一、刑事优先原则的理解 |
二、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反思 |
第五章 竞合与适用: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竞合的处理原则 |
第一节 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竞合处理原则 |
一、处理原则之理论聚讼 |
二、合并适用原则 |
第二节 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竞合处理原则的具体运用 |
一、先刑后罚之适用 |
二、先罚后刑之适用 |
第六章 特殊与例外: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疑难问题探讨 |
第一节 违法行政行为对犯罪构成的影响 |
一、行政行为效力之于法院的约束力 |
二、国内外制度之借鉴 |
三、规则之构建 |
第二节 行政规范变更对刑法效力的影响 |
一、行政规范变更与刑法规范变更的关系 |
二、行政规范之行为变更对刑法溯及力的影响 |
第三节 行政规范冲突对犯罪的影响 |
一、规范冲突应考虑的因素 |
二、规范冲突的处理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致谢:感恩之心永怀 |
(8)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的司法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商业贿赂及其法律规制 |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商业贿赂 |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与修订 |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下商业贿赂行为的内涵 |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下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责任 |
二、刑法上的商业贿赂犯罪 |
(一)刑法规范中的商业贿赂犯罪 |
(二)商业贿赂犯罪概念的界定 |
三、商业贿赂在竞争法和刑法语境下的异同 |
(一)商业贿赂的本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
(二)商业贿赂在竞争法和刑法上的不同 |
第二章 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案件总体分析 |
一、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案例 |
(一)Y区办理的近三年互联网企业商业贿赂刑事案件 |
(二)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案件 |
二、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的特点 |
(一)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特点 |
(二)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案件办理的特点 |
第三章 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典型案例分析 |
一、“商业贿赂中间人”的行为定性 |
(一)基本案情 |
(二)争议焦点 |
(三)简要评析 |
二、商业贿赂中“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
(一)基本案情 |
(二)争议焦点 |
(三)简要评析 |
第四章 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规制的完善路径 |
一、域内外反商业贿赂的制度范本 |
(一)域外反商业贿赂的制度借鉴 |
(二)域内互联网企业的内控机制 |
二、实务中几个疑难问题的认定 |
(一)行受贿“职业中间人”的法律评价 |
(二)行贿中“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
(三)商业贿赂中的斡旋受贿 |
三、构建高效衔接的反商业贿赂机制 |
(一)企业内控 |
(二)行业协作 |
(三)行政执法 |
(四)刑事制裁 |
(五)构建高效衔接的互联网领域反商业贿赂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大市场监管背景下Z市D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政府监管问题与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关于食品安全问题产生根源分析 |
1.2.2 关于食品安全政府监管 |
1.2.3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
1.2.4 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制机制的优化 |
1.3 研究思路与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大市场监管 |
2.1.2 餐饮服务 |
2.1.3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
2.1.4 食品安全管理、监管与社会共治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2 无缝隙政府理论 |
2.2.3 回应性监管理论 |
第三章 大市场监管体制下Z市D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状况 |
3.1 D区餐饮服务行业基本状况 |
3.1.1 数据情况 |
3.1.2 行业特点 |
3.2 D区大市场监管体制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构成 |
3.2.1 监管主体 |
3.2.2 监管法律依据 |
3.2.3 监管内容 |
3.3 D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具体监管手段 |
3.3.1 事前监管手段 |
3.3.2 事中监管手段 |
3.3.3 事后监管手段 |
3.4 大市场监管改革前后食品安全监管对比 |
3.5 大市场监管体制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促进 |
3.5.1 整合基层监管力量,有利于扩大监管覆盖面 |
3.5.2 拓展监管网络,有利于形成多层次监管合力 |
3.5.3 外部协调转为内部协调,降低部门之间协调成本 |
3.5.4 综合监管模式有利于明确政府与市场的的边界 |
第四章 D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存在问题 |
4.1 制度设置层面上,大市场监管职能融合存在冲突 |
4.1.1 机构整合下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目标模糊化 |
4.1.2 监管理念仍待改进 |
4.1.3 政府部门缺乏作为治理网络结点的能力 |
4.2 组织实施过程中,纵横向组织管理衔接不畅顺 |
4.2.1 监管职能融合成果主要体现在机构简单撤并层面 |
4.2.2 纵横向部门未有效形成协同监管的共识 |
4.2.3 基层执法难和法律缺乏有效执行现象损害执法权威性 |
4.3 个体层面上,基层人员对大市场监管现状认可度不高 |
4.3.1 基层监管执法人员职业满意度偏低 |
4.3.2 基层监管执法人员对体制改革的认同感有待提高 |
第五章 D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问题成因分析 |
5.1 对大市场监管体制的顶层设计仍存缺陷 |
5.1.1 未从法治上明晰综合体制下异质监管的差异 |
5.1.2 当前大市场监管未突破传统监管范式,与治理现代化有差距 |
5.1.3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大市场监管法制保障不足 |
5.1.4 县区级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存在短板 |
5.2 组织落实机构改革目标存在执行扭曲 |
5.2.1 自上而下单向推动改革影响大市场监管体制成效 |
5.2.2 机构改革中利益博弈造成资源争夺削弱监管资源 |
5.2.3 纵向监管事权分配不合理 |
5.2.4 横向沟通协作机制不完善 |
5.2.5 基层监管力量薄弱 |
5.3 激励个体主动参与完善大市场监管机制的措施不足 |
5.3.1 干部队伍缺乏有效激励考核机制 |
5.3.2 缺乏对综合执法人员的系统培训 |
第六章 完善D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 |
6.1 继续优化监管体制,推进改革达到既定目标 |
6.1.1 成立对角线跨层级领导机构纵深推进改革,理顺大市场监管体制机制 |
6.1.2 理顺内设机构的分工履职 |
6.1.3 优化人员配置 |
6.2 完善机制,提升地区决策协调能力和执行效率 |
6.2.1 推动成立掌舵组织,并将划桨组织与掌舵组织分离 |
6.2.2 合理运用行政协议等手段,完善横向部门协调机制 |
6.3 明确事权划分,确保政府财力与事权相匹配 |
6.3.1 推动事权划分法治化 |
6.3.2 加快县区级政府职能转化,改善县级公共服务部门结构 |
6.3.3 在明确事权划分的基础上调整纵向财政关系 |
6.4 明晰指导思想 |
6.4.1 进一步明晰综合监管大框架下各领域执法的协调规则 |
6.4.2 职能有机整合,促进化学融合 |
6.5 把政府打造成多元监管网络节点 |
6.5.1 政府向非政府主体让渡监管权利主导形成多主体治理 |
6.5.2 政府主导与非政府主体合作实现多方共赢 |
6.5.3 建设有效的信息传递机制 |
6.6 明晰监管权责,实现问责合理合法 |
6.7 以“顾客”为中心改进监管理念 |
6.7.1 增强组织弹性,适应监管需要 |
6.7.2 以业务为中心重塑监管流程 |
6.7.3 实施回应性监管策略 |
6.8 完善法律保障 |
6.8.1 改变单一提升行政处罚力度的立法思路,促进自律能力提升 |
6.8.2 促进民事、行政、刑事互相衔接的法律体系支撑多元共治 |
6.8.3 以立法推进改革 |
6.9 形成高效便捷的纵向沟通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人员状况调查问卷 |
附录2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问题评价调查问卷 |
附录3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访谈提纲 |
附录4 主要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列表 |
附录5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三定”方案职责规定比较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10)纵向限制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主要研究方法 |
1.3.1 案例分析法 |
1.3.2 比较分析法 |
1.3.3 法经济学分析法 |
1.4 论文研究思路 |
第2章 纵向限制行为概述 |
2.1 纵向限制行为的定义 |
2.2 纵向限制行为的表现形式 |
2.2.1 纵向价格限制 |
2.2.2 纵向非价格限制 |
2.3 纵向限制行为的经济学分析 |
2.3.1 纵向限制行为的积极效果 |
2.3.2 纵向限制行为的消极效果 |
第3章 纵向限制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现状分析 |
3.1 我国纵向限制行为规制的行政执法现状 |
3.2 我国纵向限制行为规制的司法现状 |
第4章 我国纵向限制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困境 |
4.1 兜底条款的适用存在障碍 |
4.2 纵向限制行为分析模式的适用存在分歧 |
4.2.1 行政执法机构与司法机关对分析模式选择的不一致 |
4.2.2 分析模式适用存在分歧的原因 |
4.3 举证责任分配不明确 |
4.4 豁免规定过于原则化 |
第5章 完善我国纵向限制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建议 |
5.1 纵向限制行为分析模式的完善 |
5.1.1 尊重《反垄断法》的立法目标 |
5.1.2 将“排除、限制竞争”作为违法性认定的构成要件 |
5.1.3 规范双层平衡模式的适用 |
5.1.4 建立行为类型化处理的分析模式 |
5.2 纵向限制行为责任追究机制的完善 |
5.2.1 完善法律责任制度 |
5.2.2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
5.3 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完善 |
5.3.1 对垄断协议定义的完善建议 |
5.3.2 对《反垄断法》第14条的完善建议 |
5.3.3 对《反垄断法》第15条的完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已公开发表的硕士学位论文 |
四、工商部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大庆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及对策研究[D]. 李娅娇.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 2020(04)
- [2]检察建议制度研究[D]. 魏鹏. 吉林大学, 2020(03)
- [3]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D]. 孙超然. 吉林大学, 2020(02)
- [4]非首都功能疏解政策执行中的城管执法问题研究[D]. 院曦. 北京化工大学, 2020(02)
- [5]西南民族地区市场监管中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及对策研究 ——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为例[D]. 刘洪瑞. 贵州民族大学, 2020
- [6]《行政处罚法》处罚基本法地位研究[D]. 明天.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刑行交叉问题之乱象考察与处理进路[D]. 张金钢.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8]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的司法实证研究[D]. 金洁芸.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9]大市场监管背景下Z市D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政府监管问题与对策[D]. 何莉.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10]纵向限制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D]. 覃勤. 湘潭大学, 2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