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唐代的反贪立法(论文文献综述)
范冬冬[1](2020)在《唐代廉政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廉政问题是每个朝代都存在的问题,先秦时就有民主治吏不治民思想,主张对国家的治理,其首先也是最重要的在于治理官吏。治理好官吏,才能治理好国家。国家治理的根本在于治官,官吏治理的根本在于防腐。通过对贪污贿赂等权力腐败行为的预防和惩治,来维护国家稳定,政治清明,实现经济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当下,我国反腐倡廉工作取得了重大成就,但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刑事案件来看,职务犯罪案件仍然占据着很大比重,廉政建设任务依然艰巨。创造了多个盛世景象的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法律等多个领域发展的巅峰时代,其秉持治吏不治民的治国理念,在官吏治理的廉政法律制度方面,总结了前人的经验得失,并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实践,对廉政法律制度进行不断地完善,继承了先秦儒家以民为本、崇尚贤德的思想,坚持依法治吏,同时宣传廉洁从政思想,对官吏进行思想引导;在选官方面坚持以德为主兼顾才能,实行科举制度、荫任制度、荐举制度、南选制度等选拔制度,为国家官吏队伍选拔了大量德才兼备的优秀后备军;在任官方面,坚持任官避亲的原则,以避免亲族之间相互勾结,形成亲族势力,扰乱官吏队伍;在官吏管理方面,实行“四善二十七最”的考课标准,赏罚分明;在官吏监督方面,拥有从中央到地方完善的监督体系,中央的谏官、弹劾等制度,地方巡察、鞫狱等制度;在惩治的原则上,坚持刑事处罚与非刑事处罚并用的原则、区分监临主守与非监临主守原则、区分公罪与私罪原则、连坐原则。唐代形成了程序规范、内容全面、结构严谨、定罪合理、量刑科学、体系完善的廉政法律制度。作为中国封建廉政法律制度典型代表的唐代廉政法律制度,其产生于中国古代经济、文化、政治、法律等各个领域发展的巅峰时期,更具有研究和挖掘的价值,但从目前的学术文献来看,对于廉政法律制度的研究,大多都从通史或行政学角度对中国古代各个王朝的整体研究,单单从法学角度进行梳理的较少且对唐代廉政法律制度系统研究缺乏。本文的目的在于,对唐代廉政法律制度从法学角度进行系统梳理,关注唐代廉政法律制度本身、唐代廉政法律制度的实施及所产生的社会效果,以期从对唐代廉政法律制度的系统梳理、整体把握中,取唐代廉政法律制度之精华,去唐代廉政法律制度之糟粕,从唐代廉政法律制度中获得启迪,以古为今用思想,为现行廉政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价值。
许志北[2](2017)在《论《唐律疏议》对职务犯罪的规范》文中研究指明《唐律疏议》又名《故唐律疏议》,共十二篇,三十卷,于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是目前为止我国传世时代最早的一部完整法典。前人亦曾给予《唐律疏议》较高的评价,认为其“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唐初统治者十分重视吏治,认为只有通过治吏,才能达到治民之目的。因此就职务犯罪这一领域,唐律可谓集前朝法律之大成,对职务犯罪作了相对详尽的规范,除继承汉代的监守自盗等罪名外,还列举了职务犯罪的其他形式,首创“六赃”一词,并以《职制律》为主、其他篇章为辅来规范职务犯罪行为。虽然所占比重不尽相同,但不难看出,《唐律疏议》内所列职务犯罪已经有了贪污类犯罪、行贿与受贿类犯罪以及擅权和失职类犯罪的区分。而在这些不同的职务犯罪类目下,又根据不同情况,区分贪污者的贪腐对象、受贿者在受贿后是否有枉法处断,擅权失职类犯罪的情节轻重等。其立法的科学严谨程度,在当时来说是值得他国甚至之后的朝代效仿的。当然,唐律囿于当时的社会环境,也无法突破其局限性,譬如立法上的严而不厉、特权对法律权威的破坏、监察机构对皇权的依赖等。笔者作为人民检察院的一名政法干警,在唐律疏议中,也找到了颇具中国传统智慧的惩治贪腐之思维。
黄佳男[3](2017)在《武则天时期惩治官吏腐败制度探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官吏腐败犯罪的预防和惩治是历代统治者十分重视的问题。唐代进入封建社会法制的成熟阶段,在借鉴前代惩治腐败经验的基础上,丰富并完善了相关制度体系。处在唐代初期的武则天,在惩治官吏腐败制度方面有许多创举,这些举措对其执政期间的反腐惩贪工作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对武则天时期惩治官吏腐败的制度进行介绍。第一部分从武则天时期的政治状况入手,探究当时的阶级变革、政局动荡以及边境不宁的情况,为下文对具体制度的探讨作铺垫。第二部分从官吏管理制度、监察制度以及刑罚制度三个方面对武则天时期的具体运行情况进行讨论。官吏管理制度又分为选官制度、任官制度和考课制度,分析武则天采取这些制度对预防官吏腐败的作用。第三部分将监察制度分为御史制度和谏官制度进行阐述。御史制度方面,武则天设置左右肃政台;谏官制度方面,则增设补阙、拾遗等谏官。第四部分《唐律疏议》将官吏腐败的表现分为贪污、行贿受贿、勒索财物、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规定。在此基础上,讨论武则天时期惩处官吏腐败的实践,举例分析说明武则天在惩处官吏腐败方面态度坚决,方法有效。第五部分对武则天时期的各项制度进行评价,阐述它们在惩治官吏腐败中的积极作用和消极影响,并为当今的反腐工作提供借鉴。
王君[4](2017)在《《唐律疏议》惩治职务犯罪立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唐朝作为中国封建社会巅峰时期的王朝,为达到对官吏的有效管理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实践,形成了一系列内容丰富、体系严密的预防和惩治机制,对以后各朝代以及今天都有很好的借鉴意义。本文拟对唐代《唐律疏议》中的职务犯罪立法进行阐述和分析,为当今的职务犯罪立法的完善提供一些参考与借鉴。第一部分是《唐律疏议》官吏职务犯罪立法的历史渊源。首先说明哪些行为属于职务犯罪;其次是对职务犯罪的类型进行分析总结,划分为贪腐型职务犯罪、玩忽职守罪和侵犯他人权利方面的犯罪;第三说明了职务犯罪的历史发展,预防和惩治官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犯罪行为是自古以来就存在的;第四指出唐代职务犯罪的历史渊源。第二部分是《唐律疏议》惩治官吏职务犯罪立法的内容设计。《唐律疏议》对官吏的职务犯罪规定较为全面,涉及行政管理、经济管理、司法审判、军事管理等各个领域,并对官吏职务犯罪进行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在具体罪名上也设置的非常详细。第三部分是《唐律疏议》惩治官吏职务犯罪立法的社会基础。第一是政治控制的需要,统治者将国家整体利益与其要求相结合并实现利益最大化。第二是经济因素的影响,唐朝统治阶级深知,维护社会经济的繁荣和交易公平性,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根本保证。第三是文化因素的渗透,主要有民本思想、德治思想、孝道思想和勤俭思想。第四部分是《唐律疏议》惩治官吏职务犯罪立法的当代思考。《唐律疏议》作为中国封建社会律法的的楷模,在借鉴前人的经验以及众多的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为预防职务犯罪形成了系统完备的立法和严厉的刑罚,通过对其的研究,为我国现今的惩治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一些可用的经验,为完善我国的立法做出贡献。
李娟娟[5](2016)在《唐代反腐败法制问题研究 ——以《唐律疏议》为文本的考察》文中提出治理腐败,建设廉政,已成为当今世界性的共同课题。国家政权的存亡与吏治的好坏紧密相关,而吏治的清明被官吏的贪婪所破坏。关于反腐败斗争,习总书记强调,反腐倡廉的建设需要运用历史智慧,我国历史上的优秀廉政文化,要积极借鉴、积极研究。唐朝作为封建朝代的一个鼎盛时期,其经典代表作《唐律疏议》因立法技术严密高超而严惩一切贪腐行为,内容涵盖丰富,在反腐败立法的完善和打击腐败的实践经验等方面给后世留下了宝贵经验。过去的一年,是反腐败斗争的丰收年,但是当前我国反腐败法制还存在着很大缺陷,这关系着党和国家的生存和发展。以唐代为背景,以当前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为大环境,就反腐败法制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这是本文的选题目的和意义所在。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构成。本文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写作目的在引言中给予了简要介绍,而全文的提炼体现在结语处。正文共分为四部分,主要内容简述如下:一、唐代反腐败法制的历史考察。本部分先对唐代以前中国古代的反腐败法制作了简述,接着考查唐代对反腐败制度的继承和发展。二、唐代有关反腐败法制的内容及特点。无论在技术层面还是内容方面,唐代反腐败法制立法都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准。本部分主要从唐律疏议中规定的贪污性质犯罪、受贿性质犯罪、行贿性质犯罪作研究。然后对唐代反腐败法制的特点予以阐述,科条简约、规范详备。三、唐代反腐败法制的执行。法律的制定不管多么完善,出现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然避免不了贪污腐败。本部分分别从唐代前期和后期对反腐败的执行情况加以阐述。四、唐代反腐败法制的启示。这一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通过比较唐代贪污贿赂立法与我国现行刑法的差异,从中得到启示,借鉴唐代反腐败法律制度的精髓,进一步完善我国当前的反腐败法律制度。
陈纪,金潇[6](2016)在《魏晋南北朝与唐朝反贪立法制度的比较与启示》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历代王朝为了巩固阶级统治和实现社会稳定,对官员自身及其施政过程逐步建立和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的立法制度。经比较研究发现,魏晋南北朝和唐朝时期的反贪立法制度最为完善、最为典型、最具代表性。文章在阐释魏晋南北朝与唐朝反贪立法制度特点的基础上,指出两者反贪立法制度的共同点,并着重从君主廉洁程度、法律文本规定、官员任用选拨、考课监察办法等方面深入地分析它们之间存在的差异。通过比较两者反贪立法制度的异同,力图为现阶段如何推进反贪制度建设提供有益的启示。
王露爽[7](2016)在《《唐律疏议》官吏贪污贿赂性质犯罪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国家公职人员的贪污贿赂现象贯穿中国的古代社会,破坏了吏治的清明,进而成为影响历代国家统治的痼疾,历代统治者们均施行了许多措施来遏制和惩治贪腐行为。作为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唐代关于官吏贪污贿赂的立法之严密、惩治之严厉以及实施效果之显着都是历朝历代所无法企及的,其中的代表性法律是《唐律疏议》,它对唐代以前惩治贪腐经验进行总结与升华,立法技术严密高超、调整范围广泛全面,不仅首创财产类犯罪“六赃”,将众多的官吏贪腐犯罪行为囊括在内,而且又辅之以详细量化的定罪量刑基本原则,为司法实践中裁判此类案件提供了可操作的标准,为后代所沿袭。在罪名的设置上,《唐律疏议》不仅将官吏贪污贿赂犯罪划分为盗罪、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和坐赃,还通过类推的立法技术使贪污贿赂犯罪的调整范围扩大到官吏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实施效果上,唐代前期,因统治者们严厉整治贪污贿赂现象,吏治较为清明,安史之乱之后,统治者对贪贿官吏的惩治放松,腐败之风盛行,唐代还是未能摆脱封建社会由廉转贪的定律。纵观《唐律疏议》在唐代惩治贪贿官吏的落实情况,由于封建制下的中央集权的固有弊端,统治者往往可以左右案件的判决,人治的色彩较为浓厚,因此在整个唐代常出现对贪贿官吏法外裁判的情形。然而并不能因此而否认《唐律疏议》在惩治贪腐上的历史意义,当代中国官员贪污贿赂现象时有发生,破坏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廉洁形象,影响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因此对《唐律疏议》中相对完备的贪污贿赂犯罪的惩治进行研究,对我国当前的反腐败工作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何莉莉[8](2015)在《唐太宗反贪思想探析——以《贞观政要》为中心》文中研究表明唐太宗一朝吏治清明,受到后世赞颂。就其反贪措施而论,太宗在"以民为本"思想基础之上,提出了"德主刑辅"的法治原则,以道德约束君臣自愿自觉地追求高尚的情操;强调"若安天下,先正其身"的反腐之本,"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的引导理念以及"致安之本,惟在得人"的用人政策。这些措施都取得了很大成效,最终迎来"贞观之治",将中国古代社会推向繁荣昌盛的巅峰。
陈聪[9](2014)在《唐代贪污贿赂性质犯罪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吏治的好坏与否,维系着国家政权的存亡,而官吏的贪婪峻刻,又直接破坏了吏治的清明。作为封建鼎盛时期的唐朝,其经典代表之作《唐律疏义》以其高超严密的立法技术严惩形形色色侵损国家肌体的贪腐行为,涵盖内容丰富,将一切与经济有关的官吏犯罪都囊括其中,法律理论较为发达。“徒法不足以自行”,这不仅需要我们关注唐代“纸上的法律”,更要去研究“实然状态的法律”,以期对当今反腐惩贪有所借鉴。本文以唐代贪污贿赂立法为研究对象,主要从立法、司法、以及现代价值方面入手,全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从静态研究唐代贪贿立法律文之规定以及司法原则之适用,并且按照犯罪性质的不同做出分类归纳概括,从制度层面对其进行剖析,唐代制定了较为完备严密的贪贿立法体系。第二部分主要从司法层面进行探究,以动态的视角研究唐代法律的实际运行状况,通过列举大量案例,分析法律执行中存在的差异性。唐代司法处置较为严厉,不同时期的法律实施状况也大不相同,司法实践中的人治色彩比较浓厚。第三部分在前两部分的基础上对比分析,结合我国贪贿立法现状,借鉴唐律贪贿立法的精髓,反思唐代司法实践中的成败得失,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反贪机制。
李伟凯[10](2013)在《《唐律疏议》惩贪条文考述》文中提出唐律是中华法系立法内容与技术的代表性成果,对唐代以后的封建王朝立法有着深远影响,是中国封建立法的最高水平,可谓中国古代封建法律的集大成者。贪污受贿犯罪作为一个古老的犯罪行为,在中国古代立法中也有诸多体现。唐律中惩治贪污腐败的制度有着很明显的代表性,其惩贪条文的设计不仅内容丰富严密,而且体现了对惩贪的实质性、根源性思考。甚至有些我们今天的惩贪制度建设总结出来的成果都早已在唐代法律中有所体现。可见,对唐律的研究和借鉴很有必要,通过对唐律惩贪条文的考察和论述,对于熟悉唐代统治秩序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有着重大的意义,同时也对当今的惩贪制度建设有着积极的指导作用。在以上研究初衷的指导下,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集中介绍了唐律的历史地位和特点,以“惩贪”条文为切入点的研究缘由,以及唐律惩贪条文的研究现状、研究方法以及本文在现有的研究成果上的创新和独特之处,以及对各种贪腐犯罪在惩治范围内的地位进行分类,从而展现当时政治的原貌。第二章对《名例律》中规定的“受财请求”贪腐行为进行分析论述。第三章对《名例律》规定的“受所监临财物”犯罪进行分析,将从监临受财、出使受财、贷所监临财物、私役使所监临、监临受供馈、监临家人乞借六个方面进行论述。第四章对唐律规定的其他贪腐行为进行分析,主要有三个:“受旧属财物”、“挟势乞索”与“坐赃致罪”。第五章,《职制律》惩贪条文特点概述,承接前四章,对唐律惩贪条文分布最多的《职制律》进行整体分析。第六章,通过分析唐律惩贪的实践,得出唐律对当今刑法惩贪实践的警示。通过对唐律惩贪条文的具体研究和考察,可以看出,唐律所规定的不同惩贪条文各自具有特征和侧重。从立法技术、原理和法理观念上看,可以说已经达到了封建惩贪立法的顶峰。但通过对唐律司法实践的观察和研究,发现具有完备惩贪条文的唐律,并未完全而有效的惩治贪腐,这与中国几千年来的历史文化和政治传统不无关系,也为当代的惩贪实践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二、论唐代的反贪立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唐代的反贪立法(论文提纲范文)
(1)唐代廉政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依据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路径与方法 |
一、唐代廉政法律制度的基本内涵 |
(一)廉政的概念界定 |
(二)廉政法律制度的概念界定 |
(三)廉政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
(四)廉政制度的立法思想 |
1、以民为本思想 |
2、崇德尚贤思想 |
3、廉洁从政思想 |
4、依法治吏思想 |
5、引礼入法思想 |
二、唐代重德避亲的官吏选任法律制度 |
(一)选官重德 |
1、科举制度 |
2、荫任制度 |
3、荐举制度 |
4、“南选”制度 |
(二)任官避亲 |
1、铨选授职 |
2、避免亲族勾结 |
三、唐代严格细致的官吏监管法律制度 |
(一)细致的管理制度 |
1、考课制度 |
2、铨叙制度 |
(二)严格的监督制度 |
1、巡察制度 |
2、弹劾制度 |
3、风闻访知制度 |
4、鞫狱制度 |
四、唐代严厉科学的官吏惩罚法律制度 |
(一)处罚原则 |
1、刑事处罚与非刑事处罚并用原则 |
2、区分监临主守与非监临主守原则 |
3、区分公罪与私罪原则 |
4、连坐原则 |
(二)惩治的行为 |
1、贪污性质的行为 |
2、行贿受贿性质的行为 |
五、唐代廉政法律制度的历史镜鉴 |
(一)唐代廉政法律制度评析 |
1、唐代廉政法律制度的意义 |
2、唐代廉政法律制度的历史局限性 |
(二)唐代廉政法律制度的启示 |
1、注重廉政思想教育 |
2、多重规范权力运行 |
3、提高官吏整体素质 |
4、完善惩治犯罪立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论《唐律疏议》对职务犯罪的规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唐律疏议》中关于职务犯罪的总体规范 |
(一)唐以前职务犯罪的惩治 |
1.夏商时期的贪墨之罪与“官刑” |
2.春秋战国时期的“金禁” |
3.秦汉对贪贿行为的规范 |
4.魏晋南北朝之“请赇篇” |
5.隋朝的吏治 |
(二)《唐律疏议》对职务犯罪立法的完善 |
1.新出现的法律术语 |
2.首创“六赃”概念 |
3.更为细化的职务犯罪分类 |
二、《唐律疏议》中的职务犯罪类型 |
(一)受所监临 |
1.役使所监临与监主贷官物 |
2.因使受送遗与监临受供聩 |
3.去官受旧官属与监临家人乞借 |
(二)受财请求 |
1.受财枉法与不枉法 |
2.事后受财与共同受财 |
3.有事以财请求与有所请求 |
(三)其他职务犯罪 |
1.事直代判属与受制出使不返 |
2.官物亡失薄书与造御膳犯食禁 |
3.坐赃与监临主守自盗 |
三、《唐律疏议》中职务犯罪立法特点、局限与启示 |
(一)以现行刑法为对照的职务犯罪立法特点 |
1.更宽的调整范围 |
2.更严密规范体系 |
3.刑事责任更为严厉 |
(二)立法的局限性 |
1.严而不厉不利于久治 |
2.监察机构对皇权依赖明显 |
3.特权法定破坏司法权威 |
4.官员过失犯罪与违纪界限不明 |
(三)唐律对今日惩贪肃贿的借鉴意义 |
1.完善立法与规范司法结合 |
2.惩贪肃贿与德行建设结合 |
3.严格监察与多重监督结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武则天时期惩治官吏腐败制度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0.1 选题缘由及研究意义 |
0.2 研究现状及不足 |
0.2.1 对武则天的相关研究 |
0.2.2 对唐代惩治官吏腐败制度的相关研究 |
0.3 研究思路、方法及创新 |
第1章 武则天时期的政治状况 |
1.1 阶级变革:庶族地主地位上升 |
1.1.1 改《氏族志》为《姓氏录》 |
1.1.2 大崇文章之选 |
1.2 政局动荡:武则天与李唐宗室的较量 |
1.2.1 徐敬业扬州起兵 |
1.2.2 诸王叛乱 |
1.3 边境不宁:外族的侵扰 |
1.3.1 吐蕃 |
1.3.2 突厥 |
1.3.3 契丹 |
1.3.4 高丽 |
第2章 预防官吏腐败的官吏管理制度 |
2.1 择优防腐的选官制度 |
2.1.1 完善科举制度,保证清正有为之人入仕为官 |
2.1.2 推行荐举和试官制度,增加官吏选拔的途径 |
2.1.3 设立“南选”制度,扩大科举选官的区域 |
2.2 进贤抑贪的任官制度 |
2.2.1 铨选任官,确保官吏德才兼备 |
2.2.2 实行回避,避免官吏相互勾结 |
2.3 褒廉惩贪的考课制度 |
2.3.1 周密严谨的考课程序 |
2.3.2 德才并重的考课标准及奖惩 |
第3章 纠举官吏腐败的监察制度 |
3.1 监督弹劾的御史制度 |
3.1.1 改御史台为左右肃政台,增加御史数量 |
3.1.2 扩大御史监察对象范围,重点监察高官 |
3.1.3 收回御史任命权,使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
3.2 谏诤封驳的谏官制度 |
3.2.1 设置补阙、拾遗,扩充谏官编制 |
3.2.2 设立铜匦制度,鼓励官民进言诉冤 |
第4章 惩处官吏腐败的刑罚制度 |
4.1《唐律疏议》关于腐败犯罪的立法规定 |
4.1.1 贪污 |
4.1.2 行贿受贿 |
4.1.3 勒索财物 |
4.1.4 徇私舞弊 |
4.1.5 其他有关官吏腐败犯罪的规定 |
4.2 武则天时期惩处官吏腐败的实践 |
4.2.1 惩处官吏腐败的态度和方法 |
4.2.2 主要腐败案件及处理情况 |
第5章 评价与借鉴 |
5.1 评价 |
5.1.1 积极作用 |
5.1.2 消极影响 |
5.2 对当今反腐倡廉的借鉴 |
5.2.1 严格选官,将德行纳入公务员的考核范围 |
5.2.2 加强监督,对腐败官员进行有效检举揭发 |
5.2.3 完善立法,形成一套严密的反腐法律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攻读硕士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4)《唐律疏议》惩治职务犯罪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唐律疏议》官吏职务犯罪立法的历史渊源 |
第一节 职务犯罪的概念 |
第二节 职务犯罪的类型 |
第三节 职务犯罪的历史发展 |
第四节 唐代职务犯罪的历史渊源 |
第二章 《唐律疏议》惩治官吏职务犯罪立法的内容设计 |
第一节 《唐律疏议》中官吏职务犯罪规定概况 |
第二节 《唐律疏议》中官吏职务犯罪的一些原则性规定 |
一 区别过失与故意 |
二 划分公罪与私罪 |
三 区分监临主守与非监临主守 |
四 区分枉法与不枉法 |
第三节 《唐律疏议》中官吏职务犯罪的具体罪名规定 |
一 贪污 |
二 受贿 |
三 失职渎职 |
第四节 特殊职务犯罪的相关规定 |
一 司法活动中的职务犯罪 |
二 军事方面的职务犯罪 |
第三章 《唐律疏议》惩治官吏职务犯罪立法的社会基础 |
第一节 政治控制的需要 |
第二节 经济因素的影响 |
第三节 文化因素的渗透 |
一 民本思想 |
二 德治思想 |
三 孝道思想 |
四 勤俭思想 |
第四章《唐律疏议》惩治官吏职务犯罪立法的当代思考 |
第一节 对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视程度需要不断加强 |
第二节 监督管理体系需要更加严密 |
第三节 职务犯罪预防公众参与需要更加深入 |
第四节 重打击,轻预防的倾向性明显 |
第五节 职务犯罪预防措施 |
一 完善立法,有法可依 |
二 以法律进一步明确职务犯罪性质,严格执法 |
三 注重官员的廉政教育,正确对待名与利 |
四 加强队伍建设 |
五 重视社会参与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5)唐代反腐败法制问题研究 ——以《唐律疏议》为文本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唐代反腐败法制的历史考察 |
第一节 唐代反腐败法制的思想溯源 |
一、“民本--治吏”思想 |
二、“以法治吏”思想 |
第二节 唐代反腐败立法探索 |
一、《唐律疏议》 |
二、《唐六典》 |
第二章 唐代反腐败法制的内容及特点 |
第一节 唐代反腐败法制的内容 |
一、贪污性质的犯罪 |
二、受贿性质的犯罪 |
三、行贿性质的犯罪 |
第二节 唐代反腐败法制的特点 |
一、严密立法制度 |
二、严格执法措施 |
三、重视犯罪预防 |
四、重视道德教化 |
第三章 唐代反腐败法制的执行 |
第一节 唐代前期反腐败的运行 |
第二节 唐代后期反腐败的运行 |
第四章 唐代反腐败法制的启示 |
第一节 唐代贪污贿赂立法与我国现行刑法的比较 |
一、唐代贪污罪与现行刑法贪污罪的比较 |
二、唐代贿赂罪与现行刑法贿赂罪的比较 |
第二节 唐代反腐败法制对现代的启示 |
一、建立独立的专业化廉政机构 |
二、加快制定廉政立法,完善廉政法律制度和体系 |
三、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 |
四、强化廉政文化教育、健全道德价值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6)魏晋南北朝与唐朝反贪立法制度的比较与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魏晋南北朝时期反贪立法制度的特点 |
二、唐朝反贪立法制度的特点 |
三、魏晋南北朝与唐朝反贪立法制度对比 |
(一)君主廉洁程度 |
(二)法律文本规定 |
(三)官员任用选拔 |
(四)考课监察办法 |
四、启示 |
(7)《唐律疏议》官吏贪污贿赂性质犯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选题意义 |
研究现状综述 |
一、唐代以前惩治官吏贪污贿赂性质犯罪的历史考察 |
二、《唐律疏议》惩治官吏贪污贿赂性质犯罪立法规定 |
(一) 贪污性质的犯罪 |
1. 监临主守自盗及盗所监临财物 |
2. 变相贪污性质的犯罪 |
(二) 受贿性质的犯罪 |
1. 受财枉法 |
2. 受财不枉法 |
3. 受所监临财物 |
4. 坐赃 |
(三) 其他特殊类型的贪污贿赂性质犯罪 |
1. 监临官枉法取人妻妾 |
2. 受旧官属馈与和乞取借贷 |
三、《唐律疏议》官吏贪污贿赂性质犯罪处罚原则 |
(一) 区分监临主守和非监临主守,对监临主守从重 |
(二) 区分公罪与私罪,私罪从重 |
(三) 区分枉法和不枉法,枉法从重 |
(四) 记赃定罪原则 |
1. 记赃 |
2. 平赃 |
3. 征赃 |
四、《唐律疏议》惩治贪污贿赂性质犯罪司法实践及实施效果 |
(一) 唐代前期(公元618—755年)惩治贪污贿赂的司法实践 |
(二) 唐代后期(公元756—907年)惩治贪污贿赂的司法实践 |
(三) 《唐律疏议》惩治贪污贿赂性质犯罪的实施效果 |
五、《唐律疏议》惩治官吏贪污贿赂性质犯罪之评析 |
(一) 立法之进步性 |
1. 立法技术严密,罪名多样 |
2. 量刑技术科学准确 |
3. 刑事处罚设置严厉 |
(二) 固有局限性 |
1. 皇权至上阻碍法律的有效施行 |
2. 特权制度影响法律的严格执行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附件 |
(9)唐代贪污贿赂性质犯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唐律疏义》贪污贿赂性质犯罪的静态研究 |
1.1 《唐律疏义》贪污贿赂性质犯罪的法律规定 |
1.1.1 《唐律疏义》贪污贿赂性质犯罪的界定 |
1.1.2 《唐律疏义》贪污贿赂性质犯罪的分类 |
1.2 《唐律疏义》贪污贿赂性质犯罪的司法原则 |
1.2.1 追还赃物原则 |
1.2.2 刑罚与非刑罚并用原则 |
1.2.3 私罪从重原则 |
第二章 唐代惩治贪污贿赂性质犯罪的司法实践 |
2.1 贪污贿赂案例 |
2.2 案例分析 |
2.3 执行差异性之原因分析 |
第三章 唐代惩治贪污贿赂性质犯罪的现代意义 |
3.1 严密立法,依法惩贪 |
3.2 公正司法,法不阿贵 |
3.3 区分主体,罚当其罪 |
3.4 赃罪连坐,严惩不贷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唐律疏议》惩贪条文考述(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主旨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本文的结构和理论创新 |
第二章 唐律惩贪条文之一——“受财请求” |
第一节 受财与与财 |
第二节 受财分求余官 |
第三节 有事以财行求 |
第四节 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 |
第五节 事后受财 |
第三章 唐律惩贪条文之二——“受所监临财物” |
第一节 监临受财 |
第二节 出使受财 |
第三节 贷所监临财物 |
第四节 私役使所监临 |
第五节 监临受供馈 |
第六节 监临家人乞借 |
第四章 唐律惩贪条文之三——“受旧属财物”、“挟势乞索”与“坐赃致罪” |
第一节 受旧属财物 |
第二节 挟势乞索 |
第三节 坐赃致罪 |
第五章 《职制律》惩贪条文特点概述 |
第一节 严密而细致的条文规定 |
第二节 刑罚原则的明确性和合理性 |
第三节 监督吏治以提高行政效率 |
第六章 唐律惩贪的实践与警示:代结语 |
第一节 唐律惩贪实践情况分析 |
第二节 唐律惩贪对当代惩贪司法实践的警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论唐代的反贪立法(论文参考文献)
- [1]唐代廉政法律制度研究[D]. 范冬冬. 河南大学, 2020(02)
- [2]论《唐律疏议》对职务犯罪的规范[D]. 许志北. 黑龙江大学, 2017(06)
- [3]武则天时期惩治官吏腐败制度探析[D]. 黄佳男. 湘潭大学, 2017(02)
- [4]《唐律疏议》惩治职务犯罪立法研究[D]. 王君. 郑州大学, 2017(11)
- [5]唐代反腐败法制问题研究 ——以《唐律疏议》为文本的考察[D]. 李娟娟. 华侨大学, 2016(12)
- [6]魏晋南北朝与唐朝反贪立法制度的比较与启示[J]. 陈纪,金潇.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03)
- [7]《唐律疏议》官吏贪污贿赂性质犯罪研究[D]. 王露爽. 山东大学, 2016(12)
- [8]唐太宗反贪思想探析——以《贞观政要》为中心[J]. 何莉莉. 河北北方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03)
- [9]唐代贪污贿赂性质犯罪研究[D]. 陈聪. 西北大学, 2014(09)
- [10]《唐律疏议》惩贪条文考述[D]. 李伟凯. 甘肃政法学院, 201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