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谈国家行业法规政策对有线电视网络建设的指导作用(论文文献综述)
吕阳[1](2019)在《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文中提出国家、社会、单位、家庭、个人等都是老龄化时代发展的重要责任主体,主体间的关系既有共同点,又有差别点,它们共同支撑着养老服务业的协调发展,福利多元主体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的发展中各有侧重点,为维持公平正义的社会生存、生活和发展环境提供了持久保障。养老服务业不仅是一项核心的民生事业,一种未来的潜力行业,而且是诸多经济现象的纽带,是决定经济能否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稳健器。所以,明确政府引导职责功能,充分运用及保证财政政策工具效率尤为关键。当前的实体养老服务业困局已成:一是生育率、死亡率低。需要直面底部顶部老龄化双重压力;二是养老金贮备严重不足。若不投资会导致亏损,投资又会面临潜在风险,养老金的收缴、发放、投资正面临选择性难题;三是代际养老压力大。中年人工作、住房、培养子女的难度陡增,无暇顾及老年人赡养,寿命延长将会面临60岁以上低龄、中龄老年人赡养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四是服务稍好的养老机构远远不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落后。养老机构普遍收费高、服务类型单一,精神赡养服务严重缺失,占比90%以上的社区居家养老模式还远未形成发展体系;五是延迟退休、鼓励生育、移民等综合配套措施乏力,财政政策缺失、缺乏、滞后。为什么要研究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显而易见,主要就是为了促进经济的上行发展,可以说,人口问题影响了一切问题,1935年地理学家胡焕庸发表的《中国人口之分布》竟预见了未来百年的经济发展,发展经济就必然绕不过保障民生,人口主线和财税主线就可以充分阐释。一是计划生育的政策演变。1982年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推行十分合乎当时的经济发展规律,那时的生产力水平无力承担人口指数化增长,于是长达36年的国策间接成了抑制人口快速增长的客观因素,主观上则是为了健康、有序增加人口,倘若调控不及时,就会导致人口老龄化。这不光会影响老年人口所占比重逐步提升,老龄化本身还是个速度问题,当计划生育进行到2007年的时候,并未有任何放开生育的政策动静,使得一代人过后的“底部老龄化”变得异常复杂,长此以往甚至会导致低生育文化养成,阻碍后期政策调控的可行性,也加快了“人口红利”消逝的速率。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埋下的是人口老龄化危机,劳动力、生产要素成本不断攀升,城市群、都市圈疯狂抢人,房价突破“天花板”,这背后却是城乡、区域老龄化的倒挂,劳动增值空间的压缩,资本增值空间的扩张,间接引发收入分配失灵,阶层相对固化,道德观滑坡。但老龄化问题从科技医疗上看,却是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必经过程,综合国力提升和人均寿命提高就是最好例证,这又是“顶部老龄化”的现实表现,于是“顶部老龄化”和“底部老龄化”不期而遇,所以,当前更有必要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将养老服务体系初级阶段不断推向中高级阶段。二是财税体制的政策演变。“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反作用于经济”,1994年分税制为了扭转财政收入占GDP比重过低及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过低的状况,通过分税制实现了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和地方税的划分,“倒逼”地方财政发展“土地财政”,财税体制发生重大变化,《新预算法》形成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的“四本预算”安排,“营改增”、国地税合并、“新个税”改革等历史阶段过后,2008年有选择的结构性减税正不断转向2018年后大面积地减税减费减基金的实质性减税,税收形成“简税制、低税率、宽税基、严征管”的税制安排,结构性减税为扭转不合理税收结构,提升直接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推动减税降费,实现“降成本”和“补短板”,与拉弗曲线相呼应,社会保障深刻影响基础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税收优惠和财政支出,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社保费更是引起企业新成本和政策吸收的激烈讨论,学界普遍认为社保降费可从当前的39%左右降至20%-25%,进度还需测算,细节还需深思。同时,社保全额征收又能有效弥补养老、医疗保险资金缺口,避免养老金等支付对财政补贴的过度依赖,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大数据、区块链等信息技术使税收管理员转向税收信息员,此外,擅自利用互联网销售福利彩票为非法彩票,会保证福利彩票公益金安全流入老年人福利。所以,财政政策与养老服务业本身就是内外皆有衔接的互动关系,养老服务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支出和福利彩票公益金,财政政策的积极与否事关养老服务业的科学、有序、协调发展,两者互相影响,密不可分。传统养老服务体系主要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随后护理保险逐步完善,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模式得到推广,“互联网+养老”模式成效显然,这对财政政策的有效发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购买服务充分应对老年人的个性化需求,PPP模式充分应对养老服务机构设施的具体需求,财政投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传统财政政策工具运用也需要不断丰富及完善,养老服务业本就是财政政策所必须强化针对的具体落脚点,巨大的老年消费市场又是未来诸多关联产业结构升级及转化的契机,唯有颠覆劳动力人口下滑的倒退思维,才能够从容把握潜在的发展机遇。除了关注眼前发展现状、问题之外,可研究参考发达国家及地区养老服务财政政策对现今我国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启示,发达国家及地区在工业革命的催化下,率先步入人口老龄化,在生产力发达、综合国力强盛的背景下,丰富和发展了近现代的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总结过去、学习先进是时代发展的政策需要。老龄化程度越高,挑战就会越大,但任何事业、行业都会有机遇,对待养老服务业发展问题,也应当迎难而上,单纯从经济角度上看,劳动力比例减少、生产要素调整及资金投入变化都应趁势而为,根据社会现实来解决养老服务发展过程当中的难题是首选之策。尽管如此,也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积极应对老龄化问题,毕竟发展的矛盾总需要因地制宜地去消除与化解,这主要得益于我国广阔的养老产业市场,养老服务业作为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其健康稳定发展对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及完善至关重要。基于此,才能够化挑战为机遇,变不利为有利,倒逼养老服务业民生事业的迅速发展,将消极影响遏制在最小范围之内,伴随家庭养老能力缺失及不足,社会化、多元化、产业化养老应运而生,家庭结构、代际关系转移及空巢家庭增加,整个社会对养老服务业需求的标准越来越高,各国调节、补充和完善养老服务时限也越来越紧,这无疑会促使政府消费政策、社会保障政策、产业政策及财政政策的提前出台,进而实现家庭单元、社会、市场等主体的协助发展。人口老龄化理论认为,老龄群体日益增加也是社会进步的一种体现,实质上是社会资源不断倾向老年群体,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社会基础也始终以老年人口增多为依归,由此带来经济发展形式、社会治理方式、老年收入保障和养老服务供需结构的深刻影响,横梗在逐步崛起的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面前的是“未富先老”和“未备先老”,构建适宜的社会保障体系与养老服务体系已刻不容缓。本文共分为七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导论部分,拟对本文的选题背景及选题意义进行阐述,在此基础上,通过对浩瀚研究文献的综述,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进而提出本文的研究内容、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探讨设计可能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最后从总体上概括本文的框架及内容。第一章为养老服务业与经济学理论分析,该部分从养老服务业相关概念界定、政府介入养老服务业的理论依据、财政政策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作用机理展开研究,详细讨论相关的理论依据及不足。第二章为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现状分析,该部分从养老服务业财政资金投入、政策环境变化、养老服务模式多元、养老服务政策蜕变、统计数据变化、养老服务成就与形势、“全面二孩”及延迟退休等方面,紧密联系财政视角的目标与定位,综合阐述财政政策对养老服务业建设所发挥的作用。第三章为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财政政策问题探析,通过分析财政关联体及财政政策作用,及时发现养老服务业当中财政政策执行不力,效果不佳的现实问题,进而为对策输出提供依据。第四章为财政政策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证分析,通过筛选有代表性的统计指标,攫取中央民政部层面31个省份2007-2016年的面板数据,并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进行分析。结合养老机构发展特点,采取VAR模型和分位数回归,并测算各地的养老机构财政性资金缺口,来简要分析财政政策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影响。第五章为发达国家(地区)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通过对美国长期照料服务体系、英国社区照顾、德国“多代居”、日本护理供给体系和香港安老服务等不同发展类型经济体的养老服务业及财政政策经验进行借鉴,并准确评价,从中获得启发。第六章为完善我国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的建议,该部分从准确定位、设计完备的财政政策体系、有效执行、发展规范、配套措施等方面来论述养老服务业发展所需,试图为未来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保障思路。希冀能够对推进积极、健康、和谐的中国建设有所裨益。
李子佩[2](2016)在《高科技企业吸收风投资金进行股权融资问题探讨 ——以时代伯乐投资杰赛科技为例》文中研究说明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的复苏,众多高科技公司中迅速成长起来,并逐步成为保证国民经济高效、稳定发展的主要驱动力。但是不同类型的高科技公司面临的瓶颈也不尽相同,其中最典型的问题莫过于资金缺乏,融资难。高新技术企业现有的融资渠道大都依赖自身积累、金融市场以及民间借贷等,但是当通过这些手段筹集不到公司所需的资本时,吸收风投资金成为企业股权融资的首选。风险投资这种集金融、管理、科技、市场于一体的特殊投资方式也逐渐成为调整经济结构、加速高科技公司成功的主要依仗。因此,越来越多的高新技术公司采取引入风投来解决资金问题。虽然风险投资在我国起步较晚,但随着风投资金在股权融资中的广泛应用,其中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企业的关注,监管部门也急需了解这方面的相关理论,以协助对吸收风投资金进行股权融资的规范。同时,我国对高科技企业吸收风险投资的研究相对滞后,对其的发展历史、各环节的步骤等涉及的问题还未形成系统的理论研究结果,随着风投资金在股权融资中的广泛应用,其中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企业的关注。因此,如何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吸收风险投资资金为背景下提升融资问题研究的系统性和实际可操作性,有着重大的理论及实际的意义。在这个前提背景下,本文不仅采用理论分析的方法,还通过与案例相结合,对高科技公司吸收风投资金进行股权融资的问题进行探讨。本文从理论上阐述了高科技企业吸收风投资金的内涵、适用条件、动机和理论基础。接着对时代伯乐投资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例进行介绍,主要介绍了风投机构和目标公司的相关背景和投资过程中的财务效应。然后对风投机构投资目标公司的案例进行具体研究,主要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1)风险投资项目的选择与定价;(2)风险投资的项目管理与增值服务;(3)风险投资项目的退出的约定及路径。通过上述三方面的研究进一步证明被投资公司吸收风投资金进行股权融资的重要作用,最后得出以下经验:(1)以融资促进杰赛科技的高速发展;(2)风险投资为被投企业带来的核心资源在于投资后的增值服务;(3)风险投资机构退出高科技企业的最优方式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黄家伟[3](2016)在《大众文化视域下移动电视传播效果与理论研究 ——以央视市场研究CTR对重庆移动电视媒体效果评估为例》文中研究说明诞生于2002年的移动电视,是广播电视从固定接收走向移动播出,从客厅电器扩展至户外屏幕的分水岭。作为广电行业科技创新、体制创新和服务创新的产物,过去十余年,国内移动电视行业的发展极为迅速。为我们国家广播电视行业的数字化发展和产业化发展做出了极为有益的探索。从2003年上海东方明珠移动电视试验播出开始,截至2015年5月,全国共有41个省/市正式运营移动电视,终端屏幕已经超过40万块,为亿万观众提供“在路上”的视听服务。成为一个全新而又赋有公信力和传播力的主流宣传平台,同时也担负着越来越重要的社会责任。对媒介形态的研究,学术界比较普遍的是对其媒体传播价值及传播效果进行研究。现如今,虽说学术界对新媒体传播特征与价值的研究着述颇多,但主要对象集中在互联网媒介方向。对于移动电视这个具有电视媒体属性与户外媒体属性双重属性的媒介形态,现有不多的研究方向还主要针对媒体运营与广告经营方面。立足大众文化视域,研究其传播价值与文化特质的学术探索还属于比较空白的板块。从属于新媒体媒介的移动电视,在新媒体艺术引领当代国际艺术潮流,呈现出强劲发展势头的同时,其欣欣向荣的发展景象,并不能彻底掩盖移动电视艺术批评理论研究的相对滞后。这说明在移动电视目前的传播过程中,艺术实践和艺术批评之间已经失衡。本文学术研究的案例基础,立足在移动电视行业内比较有代表性的一家运营主体之上。在全国移动电视行业内,重庆广电移动电视有限责任公司虽开设在经济总体发展水平不算太高的西部地区,但其经营业绩一直名列国内行业前茅,内容生产、终端运营、技术研发、广告营销均有一定的特色。但近年来,重庆移动电视的传播质量问题逐步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公交乘客对内容的关注度及喜好度,呈现出反复波动的情况。广告经营数据略有下滑,市民投诉增多。移动电视早期的发展,媒介作用十分明显,媒体的变革和技术的革新影响着艺术理念、艺术形态和艺术审美的革新,但移动电视现有的传播模式和内容艺术水平,显然没有同步发展。在此背景下,本文对移动电视的传播效果进行研究,以央视市场研究机构CTR近年来对重庆广电移动电视媒体效果评估报告为数据来源,用研究重庆移动电视的传播效果为突破口,作为探索移动电视发展的方向,系统科学地归纳整理出一套移动电视传播效果研究理论,对移动电视的产品和传播行为展开艺术批评与媒介批评,将有助于移动电视艺术批评理论的建立,同时也为国内移动电视行业的发展提供足够的理论支撑。
牛博文[4](2016)在《信息主权论》文中研究说明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革命,及其加速的全球化浪潮,推动着人类迈向崭新的历史阶段,即信息时代。信息时代是打破印刷媒介受国家地理边界的限制、实现全球信息高速便捷流通的时代,同时也是信息爆炸的年代。信息已成为现代社会无法忽视、割离的构成要素和资源形式。但信息泄露、信息窃取和信息战等威胁公民和国家信息安全的事件层出不穷,这一系列国内信息事故及国际社会中国家间信息冲突,表明维护信息安全和隐私成为世界各国紧迫且棘手的新问题。公民作为信息的发布者和接收者,加剧信息流动的任意、复杂和跨国趋势。国家如何保护公民实现自由地发布和接收信息的同时,维持本国内信息流动的有序,并在国际社会中维护自身信息利益,成为解决国内信息事故及国际社会中国家间信息冲突的关键。相较于解决如何完善基础信息网络、提升信息系统安全防护能力等具体技术问题,更重要的是解释国家为何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保护本国公民信息权利、维持本国信息空间秩序并维护国家信息利益,国家行使何种权力及权力行使的边界在何处等基础理论问题。具体而言,传统主权理论能否适用于不断涌现的信息问题、主权的覆盖范围可否从一国地理边界扩展至信息空间?(第一章);若存在信息主权,其权力结构如何建立、是否需要通过法律途径予以限制?(第二章);世界各国如何通过法律途径保护公民信息权利、维持本国信息空间秩序并维护国家信息利益?(第三、四章)。引论部分,从问题(现实需求)和意义(理论问题)两个方面,提出研究信息主权问题的实践和理论意义。无论在一国内抑或在国际上,信息的自由流动与信息控管之间均存在张力。国家和公民面对高新信息技术的崛起,双方的立场和主张不完全一致。公民主张信息是自由流动的,而国家倾向于对信息进行控制、管理和共享,公民和国家的不同主张在信息空间中被凸显。如何调和信息自由流动与信息控管之间的张力,成为提出信息主权问题的现实需求。信息成为经济、政治、文化、军事和社会发展的强劲动力,因此,对信息的开发、控制和利用,成为衡量一国政治实力、经济实力、文化实力和军事实力的重要指标,信息空间顺势化作各国竞争的新战场。信息技术进步冲击了国家控制信息流动的能力,是否造成传统主权理论的变化,成为研究信息主权问题的理论意义。正文部分以主权与国家分离为前提,共分四章,从应然和实然两方面阐释了信息主权的本质及其法律限制问题。第一章探究信息时代主权理论的新变化。作为一个既重要又相当模糊的法律概念,信息主权的历时性致使其陷入法律界定的理论困境中。通过梳理主权理论的历史流变,可见主权理论是与社会实践相联系,反映出主权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时代特色。在信息空间中,信息并非毫无规则地任意流动,而是在既有的政治结构中有序地跨国界传播。尽管信息技术进步对国家控管信息流动带来了挑战,但它同样充当了信息主权生成的技术基础。由此,主权覆盖的范围由陆地、海洋、领空和底土延伸至信息空间,信息主权顺势诞生并成为调和信息自由流动与信息控管之间张力的依据。信息主权是与信息相关的主权,其法律界定为维护信息安全提供了理论依据,便于厘清国家、非国家行为体和公民在信息空间中的各自角色。第二章对信息主权权力的内部结构进行考察。这便于约束信息主权变异为信息霸权,实现对信息主权的有效制约。信息主权权力包含硬信息主权(信息控制权和管理权)与软信息主权(信息资源共享权)。三种权力之间的不同组合,构成了不同国家信息主权权力结构的特殊情形。通过对信息控制权、管理权和资源共享权进行平面化和层级化改造,提出信息主权权力的集权结构和制约结构两种典型模式。面对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国家对信息的控制、管理与共享均受到信息技术的挑战。在应然层面,信息的自由流动存在于一定范围内,且在一定的秩序中进行。如何解决信息的自由流动与信息控管之间的矛盾,要求信息主权存在的同时,对信息主权进行法律限制。信息主权权力的制约结构是法治中的权力结构,成为搭建信息主权政治现实和道德追求的桥梁。第三章考察了国内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立法现状,归纳以德国、韩国和中国为例的相对严格的限制模式和以美国、英国和法国为例的相对宽松的限制模式。无论是相对严格的限制模式还是相对宽松的限制模式,均融合了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信息主权的法律限制以自由与秩序的良性互动为指导,实现了信息的自由流动与信息控管之间的平衡。对内信息主权的法律限制是实现信息主权权力制约结构的必然要求、保护公民信息权利的行为规则及回应信息技术发展的规则性诉求。由此,对内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路径包括区分有害信息和违法信息、运用技术手段弥补法律手段的不足,并坚守法律回应信息技术发展的准则。第四章考察了在全球信息空间中,国家对外信息法律和政策,包括单边行动、双边和多边协议。单边行动在本质上是国家推行信息霸权的表现形式,而信息霸权是权力集权结构模式下信息主权的变异。对外信息主权法律限制是为了防止信息霸权的形成和推行,维护全球信息空间的秩序和安全。实现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国际路径包括保障对外信息主权的实现、依法构建全球信息空间秩序,并提出依法规范信息资源共享权的运行方向。结论部分集中回答了“信息主权是否存在”、“信息主权权力的内部结构”和“信息主权法律限制如何进行”三个问题。继而得出三方面判断,即主权从陆地、海洋、领空和底土扩展至信息空间;信息主权权力的内部结构是信息控制权、管理权和资源共享权的平等互动关系;信息主权的法律限制包括对内和对外两种面向。对内,以规制强弱为区分标准,信息主权的法律限制分为相对严格和相对宽松两种模式。对外,应尊重各国信息主权,依法行使信息资源共享权,抑制信息主权变异为信息霸权。信息主权作为信息时代应运而生的概念,是以主权理论为基石,开放而非封闭、发展而非停滞、相对而非绝对的概念。现代社会,对自由的追求、理性的崇拜和人的关切,要求人从对神超验力量的顶礼膜拜中解放出来,同时应预防国家代替神重新获得超验力量。为应对信息霸权的挑战,抑制信息主权膨胀为一体化、同一化的力量,对信息主权进行法律限制,并将其维系成法治中的公共权力。在理论上,这便于厘清信息主权的归属与行使、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在实践中,为保护公民信息权利、维持本国信息空间秩序、制定全球信息空间治理规则,并建构和平与发展的信息空间秩序等现实问题提供了理论支撑。
尹辉[5](2015)在《当代大众传播视域下的我国意识形态安全研究》文中指出意识形态在两百多年间成为最复杂的概念之一。马克思主义认为,意识形态是系统地、自觉地、直接地反映社会经济形态和政治制度的思想体系,是社会意识诸形式中构成观念上层建筑的部分。意识形态主要表现为以理论化形态存在的思想观念体系,同时也一定程度上表现为社会心理等感性形式。安全是国家利益的组成部分,它在本质上是指主体不受内外威胁的客观状态。意识形态安全是意识形态因素在国家安全方面的具体表现。意识形态安全产生于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大制度对立斗争的过程中,它是指一国保有其核心价值的影响力,提升国民的国家认同,从而实现国家稳定、不受威胁的客观状态。意识形态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考察国家内部处于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的安全状况,它同国家安全系统中的其它内容关系密切,特别是与政治安全、文化安全具有内在的关联。意识形态安全本质上是价值观念的安全,体现为人们对于主导意识形态内在价值主张的高度认同和自觉践行。意识形态安全突出价值观安全、政治信仰安全和道德安全。当代中国的主导意识形态—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在大众传播时代存在外部威胁和内部风险。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和意识形态安全思想经过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毛泽东、邓小平等思想家实现了从理论到现实的转变,深刻地影响了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在我国的发展与传播,同时西方意识形态不断向我国渗透,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要进行创新与调整,以应对内外部威胁和不断变化的传播环境。大众传播是指传播组织通过现代大众传播媒介对广泛的受众进行的信息传播活动,它包括传播者、传播信息、传播体制、传播媒介、传播受众等因素。大众传播不仅是一种信息传播形式,它还深刻地影响社会形态,构筑一个媒介化社会。在大众传播视域中,大众传播对主导意识形态的影响具有两面性,一方面表现为大众传播对主导意识形态的支持与维护,由于我国对大众媒体的严格规制及主导意识形态自身的科学性,大众传播对我国经济发展、民众现代观念塑造、主导意识形态传播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另一方面表现为大众传播对主导意识形态的冲击与挑战,由于全球化、市场化带来的消极方面通过大众媒介传播,主导意识形态强调的集体主义价值原则被冲击、社会主义理想信念被消解、社会主义道德核心被挑战,社会文化生态遭到破坏。那么,应当如何看待大众传播对我国主导意识形态的消极影响呢?大众传播对主导意识形态的冲击与挑战是否危及到我国的意识形态安全呢?笔者认为,当前主导意识形态与大众传播之间存在矛盾冲突,这源于主导意识形态始终具有主流化的传播压力,但是它没能很好地适应大众传播的发展变化,导致主导意识形态的传播效果有待提高。分析原因,这是诸多因素的综合影响导致的,全球化、信息化和市场化通过大众传播释放出负面影响,主导意识形态受到大量非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包围和进攻及内外“非意识形态化”思潮的渗透影响,我国主导意识形态的大众化远未实现,同时媒介公信力牵制主导意识形态权威、“数字鸿沟”掣肘民众对主导意识形态的认同。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笔者认为:大众传播对我国意识形态安全影响很大,但现有资料分析结果显示,大众传播并没有从根本上危及我国的意识形态安全,尽管如此,大众传播对主导意识形态的消极影响应当被充分重视。作为依赖大众媒介的传播形式,随着信息传输技术的发展与进步,大众传播样态更加复杂,表现为媒介融合态势不断深化,传播受众圈子化、部落化、感性化,社会性媒介(主要指微博、微信、网络聊天室、网络论坛等)与私人媒介(主要指音乐播放器、DV、摄像机等私人使用的媒介)强化了信息流动的不确定性,容易传播颠覆性和选择性信息,这些信息内容鼓励个体权利和自由,使其容易与非主导、非主流的领域关连密切,蕴含着一定的社会风险。建立大众传播维护主导意识形态的机制是应对大众传播消极影响的主要策略,具体来讲:第一,利用大众媒介解决好国内发展中的具体问题将有利于夯实主导意识形态的基础。第二,搞好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建设是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重点。第三,最重要的是要实现大众媒介与主导意识形态之间的和谐共生与良性互动。从途径来说,就是要利用大众传播助推主导意识形态的创新、增强主导意识形态的社会整合能力、改进主导意识形态的传播形式、提升主导意识形态的传播效果、推动思想政治教育的改进与完善、有效治理大众文化“三俗”现象,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杨彬权[6](2015)在《给付行政民营化后国家担保责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家担保责任是行政任务民营化后国家所承担的最基本的责任。研究国家担保责任理论,明确国家和政府的担保责任和义务,构建科学的国家担保责任法律制度,对于推动给付行政民营化的顺利进行,以及对公众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担保,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从行政法学的角度,以国家担保责任为中心,依照“民营化后国家责任的变迁——国家担保责任——国家担保责任在域外的立法实践及其经验——国家担保责任在我国的引入及其制度障碍——我国国家担保责任法律制度的构建”的逻辑思路,运用行政法学的理论工具,着重对国家担保责任的基础理论、国家担保责任法律制度的构建等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并提出了相关建议。全文除过引言外,共分五大部分。引言主要交代了研究背景及问题的提出,对有关国家担保责任的国内外研究文献进行了简要综述,简单阐述了研究国家担保责任的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并对本论文拟采用的研究方法及研究创新等予以说明。第一章是给付行政任务民营化与国家担保责任的兴起。本章首先阐述了给付行政任务民营化的概念、分类及方式以及给付行政任务民营化的理论基础及宪法容许性。其次,阐述了行政任务民营化后国家应该承担担保责任。国家担保责任的兴起是新自由主义思想、行政任务民营化以及法学界各种因素共同推动的结果。第二章是国家担保责任的基本理论。本章主要论述了国家担保责任的概念与特征、国家担保责任与国家赔偿责任之关系、国家担保责任的性质与地位、国家担保责任的理论依据、国家担保责任的主要内容与类型化、担保责任的法律关系等内容。具体而言,首先,本章就国家担保责任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认为国家担保责任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文指的是狭义的国家担保责任,即就是行政任务民营化后,为了防止私部门履行公共任务的标准降低、质量减损,损害公民及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立于公法上担保人的地位,负有采取公权力手段或者非公权力手段,排除和预防不正当竞争因素和市场缺陷,对私部门履行公共任务的行为过程和行为后果进行持续性的引导、监督、管制、调控和影响的义务,其目的就是积极促进私部门按质、按量地实现行政任务。国家担保责任具有持续性、法定性、主动性和全方位性的特征以及公法责任和预期责任两种属性。其次,论述了国家担保责任的理论依据为担保国家理论、辅助性理论、、基本权的保护义务功能及国家与社会的合作理论。再次,论述了国家担保责任可以分为国家管制责任、国家监督责任和国家接管责任等三种类型,国家担保责任的内容主要是公平竞争秩序的担保以及给付产品和服务的担保。最后,论述了国家担保责任的法律关系。国家担保责任之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面性的法律关系。既包括国家与私人机构之间的关系、私人机构与一般公众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家与公众之间的关系。第三章是国家担保责任在域外的立法实践及其经验。本章主要阐述了国家担保责任理论在德国以及我国台湾的立法实践与经验。在德国,以国家担保责任理论为指导,立法机关修改了《联邦基本法》、《电信法》等法律,制定了《公私合作制促进法》以及近年来对行政程序法关于行政契约的修订草案,都已经将国家担保责任理论予以立法实践化和具体化。在台湾地区,以国家担保责任为理论依据,制定了给付行政任务民营化的重要法律《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了十个不同种类的《基础设施营运接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域外国家担保责任理论的立法经验主要是:担保责任立法坚持担保公众权益和促进竞争并举;担保责任立法坚持从本国或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担保责任立法可以采取单独制定或修改现行法律的方式;担保责任立法应该与时俱进。第四章是国家担保责任理论的引入及其制度障碍。本章简要论述了我国引入国家担保责任理论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意义,并分析了国家担保责任引入面临的制度障碍。认为亟需引入国家担保责任理论,引入国家担保责任理论会遇到法律缺位、法律缺陷等制度障碍。第五章是我国国家担保责任法律制度的构建。本章首先论述了国家担保责任法律制度建构的基本原则;其次,从国家的管制责任、监督责任以及接管责任等三个方面分别论述了国家担保责任法律制度的构建。具体来说,国家管制责任法制构建的重点主要是民营化前的效益评估法律制度、合格私人机构的挑选法律制度、不对称的管制法律制度、价格和质量管制法律制度等方面。国家监督责任法律制度构建的重点主要是:对使用国家补贴费用的监督法律制度、强制披露质量信息法律制度、事后的监督评估法律制度、私人机构资本维持的监督法律制度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监督法律制度等方面。国家接管责任法律制度构建的重点是兴建、营运过程中接管的条件、阶段与时限以及程序法律制度、终止特许契约时的国家接管法律制度以及融资机构和保证人的接管法律制度等方面。
刘佳丽[7](2013)在《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机制、体制、制度功能耦合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在电信、电力、民航、铁路等几大自然垄断行业密集展开政府监管改革,到本世纪初达到最高潮。此后,改革渐趋于平稳,并呈现出停滞的态势。到目前为止,经济学界对于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体系改革的相关研究基本上是遵循传统分析范式,即从监管主体、监管客体及监管手段的角度进行监管改革路径设计。据此,我国自然垄断监管改革在监管机构(主体)、监管对象(客体)、监管工具、手段及方法等几个方面均作出过大胆的改革与尝试。从2003年7月我国自然垄断产业中第一个专业性监管机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建立,到从“所有制结构调整”、“引入竞争机制”和“企业治理结构”等不同侧面对监管客体进行改革,再到城市水务等公用事业产业对特许经营权招投标等激励性监管机制的广泛运用,改革不可谓不系统。从表面上看,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体系似乎已经面面俱到、无“制”可改。但是,自然垄断行业事故频发、问题不止、争议不断的事实表明,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已经步入深水区,而造成目前进入“胶着”状态的原因可能就是“主体、客体、手段”的分析范式:一方面,片面地将政府监管体系简单地肢解为主体、客体及手段三个板块难免存在断章取义、以偏概全之嫌;另一方面,主体、客体与手段之间的关联互动性很难在现有分析框架内得以体现与关注。因此,推进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的当务之急是破除以往基于“主体、客体、手段”片面的、局限的、平面式分析思维框架,重建一种全方位的、系统的、多维的、动态研究框架与分析范式,即以界区更准确、涵义更广泛、关联更紧密且能全面覆盖以往研究对象及其相互之间互动关系为原则,将自然垄断行业政府体系重新界区为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三个功能模块,并以提升政府监管质量为宗旨,探索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功能耦合问题,实现政府监管改革顶层设计。本文的理论价值是:首先,在理论上提出围绕提升政府监管质量为核心的推进中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的新思路,即突破对监管主体、监管手段与监管客体的片面研究,建立在三者之间关系的适应性研究基础上进行关于监管制度、监管体制、监管机制相互匹配问题这样一个更高层次的研究。其次,在对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公共管理学、法学等学科进行综合运用的基础上,提出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功能耦合论,为政府监管理论提供一个全新的研究视角。最后,将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功能耦合研究置于法经济学语境下,推进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理论研究的本土化,拓展政府监管理论的研究视野。本文的现实意义是:首先,进行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问题的创新研究,构建起适应中国城市化进程加快背景下城市公用事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体系。其次,触及自然垄断行业改革天花板,从监管改革的顶层设计高度把监管机制、监管体制和监管制度改革通盘加以考量,深化我国转轨时期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再次,从我国自然垄断行业市场化改革的现状和问题入手,一方面,为转型期的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筛选更具本土适应性的个性化监管机制,另一方面,同步考虑监管体制搭建和监管制度匹配问题,实现自然垄断行业市场化改革在更高层面上的推进。最后,稳步推进自然垄断行业民营化、市场化进程,切实提高自然垄断产品质量和公共服务水平,为社会整体福利水平增加和公共利益提供现实保障。本文首先对国内外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的相关理论进行系统梳理。创新性地将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理论划分为监管迷信、监管质疑和监管重构三个阶段,继而提出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改革应予关注的几个问题。其次,构建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功能耦合的理论基础。在清晰界定监管机制、体制和制度的内涵与外延的基础上,构建功能耦合模型,探讨在理论层面上如何建立自然垄断行业最优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以及如何实现三者的功能耦合。再次,分别以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机制、监管体制和监管制度为研究对象,针对其改革历程、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等多方面内容展开论述,并提供国际经验借鉴。最后,综合上述研究,在系统阐述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的目标及现存制约因素的基础上,提出推进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进一步深化的新思路及对策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有四:首先,在文献资料的梳理方面,一改以往学者对国外有关政府监管理论及监管实践研究按照时间顺序的简单铺陈。遵循监管思想史和监管改革史梳理并重的原则,将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的发展与演变创新性地归结为三个阶段,即基于市场失灵考量的监管迷信期、基于政府失灵考量的监管质疑期和引入激励性监管的监管重构期。在充分咀嚼世界范围内监管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为中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准确定位。其次,在对监管机制、监管体制和监管制度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清晰界区的基础上,创新性地引用“耦合”这一物理学概念,积极探索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三个系统之间,以及系统内各组成要素之间在功能上的相互关联,并因此形成对监管机制、监管体制和监管制度的“功能耦合”研究。再次,重塑监管理念,在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思想指导下,将提升政府监管质量作为中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的核心目标,并以此为基础通盘考量监管机制、监管体制和监管制度功能耦合问题。最后,运用法经济学分析范式,解决新监管经经济学中理想化的最优监管机制设计向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管制度安排转换的难题,弥补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机制理论“供给”与垄断行业监管制度现实“需求”之间的缺口,同步做好与监管机制相适应的监管体制搭建、监管制度安排。
张爽[8](2013)在《我国三网融合中的政府责任研究》文中指出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三网融合在推动科技进步、拉动经济增长、改善国民生活水平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世纪90年代,欧美发达国家先后开展三网融合,推动了本国信息科技的迅速发展,为国民提供了质优廉价的多样化信息服务。我国政府一直以来十分重视电信网、广电网和互联网的融和发展,在政策层面积极引导推动,出台了多项关于三网融合的政策规划,取得了一些进展:三网融合时间表已经制定,正在实施过程中;融合试点工作分两批在全国54个城市全面展开;新行业的产业链逐步形成。其中,试点工作也取得了一些阶段性成果:整合了基础网络资源;探索了多样化的融合模式;确立了非对称进入的原则;培育多元竞争主体,促进竞争有序开展。虽然试点城市的三网融合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并没有突破性的进展,融合进程一直停滞不前,陷入“知易行难”的发展困局。究其原因,虽然存在市场机制发挥不畅、商业模式尚未成熟、技术标准有待统一等诸多外部困难,但以政策体系不够完善、监管体制存在巨大障碍、相关部门利益纠葛等为代表的内在矛盾,才是阻碍融合进程的根本原因。因此,如何界定政府在三网融合进程中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如何确保这些责任能够履行到位,将对三网融合在我国能否取得成功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基于此,本文正是以三网融合中的政府责任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国内外三网融合历程的全面回顾和政府责任内涵的系统辨析,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对三网融合中的政府责任进行细致梳理,提出构建以法律责任、社会责任、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技术责任为核心的我国三网融合政府责任体系。通过对五项责任逐一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提出完善我国三网融合中政府责任体系的建议,并以中国电信业为实例,对责任体系的可行性进行充分验证。当前,我国三网融合进程中主要存在:融合法律缺失、普遍服务体系不健全、监管体制不合理、行政手段干预过多、融合技术基础薄弱等问题。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反映了政府在该领域的责任缺失,政府有必要在法律责任、社会责任、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技术责任五个方面进行反思并履行其责任。在法律责任方面:要制定统一的三网融合法律,修订反垄断法律,创建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加强政府法律执行能力建设,改革争议解决程序,做到执法必严。在社会责任方面:要通过立法规范普遍服务内容,引导主体自觉执行;健全利益协调与用户参与机制;推动中介组织建立和完善,促进政府责任履行。行政责任方面:重组监管机构,成立高级别的监管委员会;调整监管体制,成立独立的监管机构;优化监管机构权责,实现业务和网络的分离监管。经济责任方面:推动基础网络建设,培育产业链快速形成;设立三网融合规制主体,明确机构的独立性和职能的合法性;规范市场秩序,减少行政干预;打破产权垄断,形成多元竞争主体;提供财政扶持,确保监管的公正性。技术责任方面:确定演进路线及国家技术标准,明确发展方向;建立技术监管体系,保障信息安全;建立行政监管体系,发挥协同管理效果。电信业作为我国三网融合中最具代表性的行业,上述五个方面的政府责任在其行业发展进程中都得到了很好的体现,验证了三网融合中政府责任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为我国三网融合的实践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方向指引。本文的研究既有理论价值,又不失实践价值。在理论价值层面,本文拓展了三网融合中政府责任的主题和内容,填补了本领域内的某些缺陷和不足。尤其是从整个政府“大”责任的视角出发、结合国情进行三网融合中政府责任本土化的相关理论研究,为融合发展的突破打下了深厚的理论基础。在实践价值层面,论文的研究直接回应三网融合进程中的一些问题和观点,为我国三网融合进程提供了一些极具实践意义的建议。在本文的研究过程中,笔者力图在研究主题、框架、内容、模型和方法上所有创新。从研究主题上看,行政学界对于三网融合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网融合的内容、模式、监管机构设置和准入机制设立等方面;经济学界则将内需拉动、产业链建设等作为研究重点;社会学界关注的是三网融合的普遍服务如何落实;至今还没有学者明确以“三网融合中的政府责任”为题进行系统地诠释与研究。从研究框架上看,本文将三网融合中的政府责任界定为一个体系,包括:法律责任、社会责任、行政责任、经济责任、技术责任五个要素,并依照这五个要素的内在和相互间的逻辑关系分别进行论述分析,这样的研究架构在当前三网融合中的政府责任研究中尚属首创。从研究模型上看,本文从三网融合的发展历程和我国融合的现实环境出发,创新地将政府责任作为三网融合中的一个内生变量,尝试建立包括电信企业、广电企业、终端设备制造企业、用户、中介组织和政府在内的三网融合模型,探讨这些主体间的相互关系和作用机制,得出政府在三网融合中的角色定位和责任要求,为三网融合的发展提供保障。从研究方法上看,本文除应用公共行政学理论、法学理论等传统的政府责任理论外,还尝试运用管理学理论、生态学理论、系统论等研究政府责任,通过多学科的交叉,探究三网融合各主体间的博弈关系和共生机制,分析在三网融合不同阶段政府责任的实现路径。三网融合作为我国信息化发展的重要战略,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将对我国信息产业、文化产业和公共事业的发展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同时提高国民产业和社会的信息化服务水平,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多样化的生产、生活需求。这其中,政府责任也将随着三网融合的不断发展而做出动态调整,以服务国民、服务经济、服务社会为宗旨,探索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三网融合政府责任体系,走有中国特色的三网融合之路。
董舒翼[9](2011)在《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影响因素研究》文中指出中国通信业,正处于在融合中寻求创新,在变革中寻求突破的关键阶段,知识产权在通信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也在持续增强。提高对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问题的重视,是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更是激励创新和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要求。通信业技术创新的活跃程度,行业知识产权密集程度,集中体现着中国经济技术实力和国家竞争力,产业融合,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发展方向,也对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通信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成为快速提升通信业整体竞争力的战略需求。在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发展趋势之下,发挥行业知识产权优势对提高行业创新能力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也有助于引导通信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把握先机,在日渐激烈的科技竞争中,抢占制高点,赢得主动权。目前,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面临着重要的转变和发展机遇,但国内通信企业创新能力仍然不足,国际通信业知识产权争端不断的严峻局势,要求中国通信业必须提高对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发展目标,理清发展思路,强化知识产权发展中自主创新,政策法规,行业管制与产业融合的保障和推进作用。本研究以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影响因素作为研究对象,在系统分析了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对现有知识产权发展理论和应用研究进行归纳总结的基础上,对影响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的因素进行了提炼,建立了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影响因素概念模型,采用结构方程方法,通过设计变量,收集数据,关系假设和实证分析,对影响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能力和发展环境的因素进行了分析验证,并建立了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策略体系。本研究在第一章中,对研究背景,研究内容,写作框架及研究方法进行了阐述,得出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发展趋势。第二章作为文献综述部分,从知识产权理论,利益平衡理论,发展理论,行业知识产权研究现状,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五个方面,对现有文献进行了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评价,作为本研究理论指导及参考依据。第三章首先对与本研究密切相关的概念及范畴进行了界定,并以内部因素与外部因素作为分类依据,建立了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影响因素二维矩阵,为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影响概念模型的建立提供了依据。第四章根据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影响因素矩阵,提出了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的总概念模型和分概念模型,进行了变量设计,并提出了关系假设,为数据实证提供了验证对象,也为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策略体系提供了建立依据。第五章提出了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影响因素的实证和数据收集方法,并通过对调查对象的相应调查方式,收集数据并使用结构方程软件进行分析,对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影响模型的合理性及关系假设进行验证。第六章以实证分析结果作为依据,结合中国通信业发展现状及国家和行业知识产权工作现状,针对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影响因素特征,提出了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的,全面系统的政策建议体系。第七章阐述了本研究主要结论,主要创新点,并对研究前景进行展望。通过对已有研究的系统学习,结合本研究思路和创新点,在科学的研究方法和实证过程辅助下,本研究得出以下主要结论:1.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影响因素由二维矩阵表示,对系统全面的考量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受到的影响是一个有益的尝试。2.本研究建立了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影响因素模型,并通过实证检验证实采用结构方程模型方法处理本模型数据是可行的,同时本研究建立的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影响因素模型是合理的。3.通过对法学领域和通信领域,以及管理学领域对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影响因素观点的数据收集和处理,明确了不同研究领域视野下对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影响因素的不同认识。本研究对于通信业行业知识产权发展研究;知识产权发展过程中影响因素及影响机理研究;自主创新,政策法规,行业管制及产业融合对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的策略建议,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刘珊[10](2011)在《全业务运营时代的电信竞争管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电信竞争管制是电信管制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世界范围普遍关注的问题。随着第三次重组的完成,中国的电信业紧随世界电信业的发展主潮流进入全业务运营时代,电信竞争随之转变为全业务竞争。全业务竞争给中国的电信业发展带来巨大的活力,也为电信竞争管制带来竞争失衡、过度竞争、竞争结构性失调和不正当竞争等方面挑战。因此,应在管制目标、管制内容管制手段、管制保障方面对电信竞争管制进行重构,解决问题时做到采取措施与改善制度供给相结合。本文共分八章。第一章为绪言,阐述了研究背景、研究意义,论文相关的定义和理论综述,提出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和框架。第二章首先分析了全业务运营时代电信业的发展趋势,竞争手段变化和竞争所经历的产业周期,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电信竞争管制面临的挑战,说明竞争管制重构的必要性,论述了管制重构的内容。第三章首先分析导致竞争失衡的横向和纵向因素并提出管制措施。第四章为全业务运营时代过度竞争的因素分析及其管制措施。第五章为全业务运营时代竞争结构性失调的因素分析及其管制措施。第六章为全业务运营时代不正当竞争的因素分析及其管制措施。第七章阐述了管制制度制度供给内容和分类,论述了有效竞争管制制度供给遵守的原则,分析现有管制制度的不足和应实现的变革。第八章为本文的总结和展望。本文的创新点可以分为内容创新、方法创新和理论创新三个方面。(1)在内容创新方面,本文论述了全业务运营时代电信市场的三维立体结构和周期性波动;从四个类型、三个层面论述了电信竞争管制面临的挑战,阐述了重构的管制目标、管制内容、管制方式和管制制度保障,分析了各种挑战的因素,论证了管制措施。(2)在方法创新方面,一是在传统模型加入时间因素进行分析。如将时间与长尾模型相结合,论述了企业全业务转型、标准主导国盈利模式等内容;将时间因素与产业生命周期曲线结合对电信标准竞争进行了对比分析和策略总结。二是本文将进化博弈的群体行为方法用于传统问题解决,如用“共同知识”方法建立稳定机制应对新企业进入问题,避免多次“重复博弈”达到竞争均衡状态;利用“集体声誉”和“承诺威胁”的方法确立有效游戏规则,维护有序竞争,避免对违规者不断单独实施惩罚。(3)在理论创新方面,本文从产业组织理论角度和产业管制理论角度,论述了三维电信市场结构下的全业务竞争拥有多极点发展和多层面跨越的特性。由此说明电信竞争管制应首先对不同层面和状态进行规范和分类,分清具体问题所属的状态和层面后,将实施管制措施与改善制度供给相结合。由于学识和能力有限,本文研究中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谈国家行业法规政策对有线电视网络建设的指导作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谈国家行业法规政策对有线电视网络建设的指导作用(论文提纲范文)
(1)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论文主要内容 |
四、论文研究方法 |
五、本文可能的创新点 |
第一章 养老服务业与经济学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养老服务业相关概念界定 |
一、养老服务业的内涵与外延 |
二、养老服务业的特点 |
第二节 政府介入养老服务业的理论依据 |
一、养老服务业的公共财政运行逻辑 |
二、养老服务业的福利多元方式 |
三、养老服务业的人口老龄化发展动因 |
四、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社会正义 |
第三节 财政政策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作用机理 |
一、政府购买服务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作用机理 |
二、税收政策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作用机理 |
三、财政直接投入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作用机理 |
四、财政补贴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作用机理 |
第二章 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我国养老服务业的发展进程 |
一、老龄化对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产生直接影响 |
二、财政政策促进养老服务业的现状 |
三、财政政策实施对养老服务消费结构产生间接影响 |
第二节 养老服务业各类投资迅速增长 |
一、养老服务业的财政政策环境 |
二、养老服务业的财政支持概况 |
三、中央财政资金的投入范围 |
四、部分地区养老服务的财政差异 |
第三节 养老服务体系构造的财政措施 |
一、传统养老服务模式的衔接 |
二、医养结合的新型养老服务模式 |
三、“互联网+养老”的新型养老服务手段 |
第四节 养老服务业发展过程中的偏移及侧重 |
一、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演变 |
二、城市养老服务业 |
三、农村养老服务业 |
第五节 养老服务业的现实发展要素 |
一、“全面二孩”对养老服务业的影响 |
二、延迟退休对养老服务业的影响 |
第三章 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财政政策问题探析 |
第一节 养老服务业的财政政策执行力不强 |
一、法律法规配套不够齐全 |
二、财政绩效管理监督不力 |
三、财政资金的部门耗损 |
四、基层政府分配财政资金的能力羸弱 |
第二节 养老服务业政府购买服务存在的问题 |
一、受惠群体较小 |
二、专业医护人员占比很低 |
三、社会组织被动服务 |
四、缺乏法制化考核评价 |
第三节 养老服务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
一、税收政策的立法难题 |
二、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狭窄 |
三、营利性及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税收政策差异 |
四、税收政策运用还不够严谨 |
第四节 养老服务业的财政直接投入乏力 |
一、财政性资金支持结构不太合理 |
二、财政直接投入养老服务机构床位面临困境 |
三、养老服务业的土地供给存在问题 |
第五节 养老服务业财政补贴缺乏可操作性 |
一、老年人居家选择的财政补贴分类失准 |
二、财政补贴形式冗杂 |
三、养老机构的财政补贴不均及趋同 |
第四章 财政政策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实证模型构建 |
一、模型变量的选取 |
二、样本及数据来源 |
三、实证模型的构建 |
四、Hausman检验及固定效应回归结果 |
第二节 分区域实证分析 |
一、东部地区样本实证结果分析 |
二、中部地区样本实证结果分析 |
三、西部地区样本实证结果分析 |
第三节 养老机构投资效率的实证分析 |
一、VAR模型结果 |
二、分位数回归 |
三、财政资金缺口测度模型 |
第五章 发达国家(地区)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与经验借鉴 |
第一节 美国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与经验借鉴 |
一、美国长期照料服务体系 |
二、美国长期照料服务体系的财政政策经验 |
三、美国长期照料服务体系的财政政策借鉴 |
第二节 英国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与经验借鉴 |
一、英国社区照顾 |
二、英国社区照顾的财政政策经验 |
三、英国社区照顾的财政政策借鉴 |
第三节 德国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与经验借鉴 |
一、德国养老体系及老年安居形式 |
二、德国养老体系及老年安居形式财政政策经验 |
三、德国养老体系及老年安居形式借鉴 |
第四节 日本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与经验借鉴 |
一、日本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
二、日本养老服务供给体系的财政政策经验 |
三、日本养老服务供给体系的财政政策借鉴 |
第五节 中国香港地区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与经验借鉴 |
一、香港安老服务 |
二、香港安老服务财政政策经验 |
三、香港安老服务财政政策借鉴 |
第六章 完善我国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的建议 |
第一节 养老服务业的准确定位 |
一、明确养老服务业的财政支出责任 |
二、优先发展PPP模式 |
第二节 设计完备的财政政策体系 |
一、构建合理的央地财政关系 |
二、“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构建 |
三、完善“涉老”税收政策 |
第三节 养老服务业的规范发展 |
一、建立财政绩效管理监督机制 |
二、加快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
第四节 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配套措施 |
一、完善法律法规与标准体系 |
二、建立养老金融服务体系 |
三、“互联网+养老”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2)高科技企业吸收风投资金进行股权融资问题探讨 ——以时代伯乐投资杰赛科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风险投资项目选择与评估的研究 |
1.2.2 关于风险投资机构退出的研究 |
1.2.3 关于企业引入风险投资的效果研究 |
1.2.4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 本文的基本框架 |
2 风险投资及股权融资的理论概述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风险投资 |
2.1.2 股权融资 |
2.2 风险投资的理论基础 |
2.2.1 委托代理理论 |
2.2.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3 控制权理论 |
2.3 高科技企业吸收风投资金进行融资的问题要素 |
2.3.1 风险投资项目选择与评估 |
2.3.2 风险投资项目管理与增值服务 |
2.3.3 风险投资项目的退出 |
3 时代伯乐投资杰赛科技的背景介绍 |
3.1 风投机构投资本项目的背景 |
3.1.1 时代伯乐投资的业务简介 |
3.1.2 本项目投资的背景 |
3.2 目标公司本项目融资的背景 |
3.2.1 杰赛科技的基本情况及财务状况 |
3.2.2 杰赛科技的融资背景 |
3.2.3 杰赛科技融资方式的选择 |
3.3 时代伯乐投资杰赛科技的财务效应 |
3.3.1 时代伯乐的财务效应 |
3.3.2 杰赛科技的财务效应 |
4 时代伯乐投资杰赛科技项目的选择与定价 |
4.1 杰赛科技的产品市场分析 |
4.1.1 电子信息通信产业情况与行业壁垒 |
4.1.2 电子信息通信产业市场规模与发展趋势 |
4.2 杰赛科技的管理团队及核心优势 |
4.2.1 杰赛科技管理团队的基本情况 |
4.2.2 杰赛科技的核心优势 |
4.3 时代伯乐对杰赛科技的价值评估 |
4.3.1 价值评估的主要方法 |
4.3.2 杰赛科技的定价方式 |
5 时代伯乐投资杰赛科技的项目管理与增值服务 |
5.1 时代伯乐投资杰赛科技后的项目管理 |
5.1.1 时代伯乐管理介入程度及方式 |
5.1.2 时代伯乐的市场风险控制 |
5.1.3 时代伯乐的内部风险控制 |
5.2 时代伯乐投资杰赛科技后的增值服务 |
5.2.1 优化了杰赛科技财务资产结构 |
5.2.2 为杰赛科技创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 |
5.2.3 设计杰赛科技退出战略 |
6 时代伯乐投资杰赛科技项目退出的约定及路径 |
6.1 时代伯乐与杰赛科技的退出机制约定 |
6.1.1 退出方案的选择 |
6.1.2 退出条款的制定 |
6.2 时代伯乐退出投资的路径 |
6.2.1 以杰赛科技企业成熟期为时代伯乐退出时间 |
6.2.2 选择首次公开募股作为时代伯乐退出方式 |
6.2.3 制定时代伯乐投资杰赛科技的退出价格 |
7 案例启示 |
7.1 时代伯乐助力杰赛科技上市成功带来的经验 |
7.1.1 时代伯乐带来的资金效应是杰赛科技的上市前提 |
7.1.2 时代伯乐为杰赛科技带来的核心资源在于投资后的增值服务 |
7.1.3 IPO是风投机构退出高科技企业的最优方式 |
7.2 风投机构投资高科技企业需关注的要点 |
7.2.1 打造切实可行的项目计划 |
7.2.2 建立有效合规地市场管理体系 |
7.2.3 提高风险投资机构管理营运水平 |
7.2.4 完善风投机构的退出渠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大众文化视域下移动电视传播效果与理论研究 ——以央视市场研究CTR对重庆移动电视媒体效果评估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缘由及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目的及意义 |
第三节 相关概念界定 |
第四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第五节 逻辑框架及研究办法 |
第一章 移动电视相关概念综述 |
第一节 移动电视的定义及发展总论 |
一、移动电视的定义 |
二、国内移动电视的发展历史及状况 |
三、国外移动电视的发展历史及状况 |
第二节 国内移动电视的政策与发展环境 |
一、移动电视行业法规与管理 |
二、发展环境与顶层设计 |
第三节 国内移动电视运营模式及状况 |
一、国内移动电视产业规模 |
二、国内移动电视运营模式 |
三、各地移动电视运营状况 |
第二章 从传播学角度解析移动电视的发展特点 |
第一节 移动电视特性分析 |
一、传播特性分析 |
二、受众特性分析 |
第二节 移动电视行业的发展符合传播的时代性特征 |
一、媒介延伸带来的大众传播机遇 |
二、时代赋予新的发展要义 |
三、大数据背景下的分众传播特点 |
第三章 大众文化消费热潮下的移动电视 |
第一节 大众文化与电视文化 |
一、大众文化 |
二、大众消费模式下的电视文化 |
第二节 文化格局变化中的移动电视 |
一、新媒体大众文化特征 |
二、新媒体带动大众文化消费热潮 |
三、消费文化潮流下的移动电视 |
第三节 新媒体艺术批评与移动电视 |
一、新媒体艺术批评理论体系 |
二、移动电视需要新媒体艺术批评 |
第四章 重庆移动电视的发展运营状况分析及传播效果调查 |
第一节 重庆移动电视发展历史状况 |
一、重庆移动电视简介 |
二、重庆移动电视发展历史 |
第二节 重庆移动电视运营特点分析 |
一、运营范围 |
二、受众人群 |
三、技术优势 |
四、营收模式 |
第三节 重庆移动电视传播效果调查区域与方法分析 |
一、重庆移动电视传播效果的研究背景 |
二、重庆移动电视传播效果特点与分析 |
第四节 影响重庆移动电视传播效果的要素分析 |
一、传播主体因素 |
二、受众面因素 |
三、传播环境因素 |
四、媒介生态因素 |
五、地域文化因素 |
第五节 重庆移动电视存在的问题分析 |
一、事业属性与产业属性的矛盾“两重性” |
二、区域拓展与技术屏障 |
三、车厢“强制”传播的消极影响 |
四、产业模式带来运营风险 |
五、“版权意识”缺失带来的隐患 |
第五章“互联网+”战略下移动电视传播发展战略探索 |
第一节 从大众文化角度分析移动电视发展定位 |
一、公众对移动电视节目内容的需求 |
二、外部环境亟须放大移动电视的媒介作用 |
第二节 由内容定位到经营定位 |
一、内容产品的品牌经营 |
二、内容产品服务于营销推广 |
三、从“内容为王”到“渠道为王” |
第三节“互联网+”战略下移动电视融合发展思路 |
一、内容建设发展思路 |
二、运营创新与广泛融合 |
结语——时代背景下移动电视传播和艺术批评反思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4)信息主权论(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背景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 |
第一章 信息时代的主权问题 |
第一节 主权理论的历史流变 |
一、前现代主权理论的起源 |
二、现代主权理论的发展 |
三、后现代主权理论的反思 |
第二节 信息技术对主权的挑战 |
一、信息技术影响一国忠诚度市场 |
二、信息技术提供干涉他国政治进程的技术条件 |
第三节 信息主权存在的可行性 |
一、信息主权生成的技术支撑 |
二、信息主权:调和信息的自由流动与信息控管的张力 |
三、信息主权的概念及特征 |
小结 |
第二章 信息主权权力结构考察 |
第一节 制约信息主权的理论尝试 |
一、自然法理论:将主权置于应然规范的权威下 |
二、市民社会理论:以社会权威制约主权的肆意膨胀 |
三、主权与治权的分离理论:假设的更高权力主体 |
四、权力结构及其合理性:对权力的有效限制途径 |
第二节 信息主权权力及其相互关系 |
一、信息成为一种权力来源 |
二、信息主权权力:信息控制权、管理权与资源共享权 |
三、信息控制权、管理权与资源共享权的平等互动关系 |
第三节 信息主权权力的两种结构模式 |
一、信息主权权力的集权结构模式 |
二、信息主权权力的制约结构模式 |
第四节 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必要性 |
一、信息主权的政治现实 |
二、信息主权的道德理想 |
三、信息主权的法律限制 |
小结 |
第三章 对内信息主权的法律限制 |
第一节 对内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现状 |
一、“强信息规制、弱信息自由”模式——以德国、韩国和中国为例 |
二、“规制与自由并重”模式——以美国、英国和法国为例 |
三、自由与秩序:两种法律限制模式的价值博弈 |
第二节 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国内依据 |
一、实现信息主权权力制约结构的必然要求 |
二、国家保障公民信息权利的行为规则 |
三、法律回应信息技术发展的规则性诉求 |
第三节 实现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国内路径 |
一、法律介入信息空间的边界:区分有害信息和违法信息 |
二、法律手段与技术手段并举 |
三、法律回应信息技术发展的准则 |
小结 |
第四章 对外信息主权的法律限制 |
第一节 对外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现状 |
一、国家推行单边对外信息政策和行动 |
二、与信息相关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国际决议 |
第二节 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国际依据 |
一、抑制信息主权在国际信息空间中的变异 |
二、推行信息霸权的本质及根源 |
三、维护全球信息安全的需求 |
第三节 实现信息主权法律限制的国际路径 |
一、保障权力制约结构模式下信息主权的自然延伸 |
二、依法构建全球信息空间的良好秩序 |
三、依法规范信息资源共享权的运行方向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当代大众传播视域下的我国意识形态安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意识形态安全成为当代世界的突出问题 |
(二)当代中国主导意识形态传播面临复杂局面 |
(三)大众传播成为影响意识形态安全的重要因素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三、研究现状与分析 |
(一)意识形态安全概念的提出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国内研究现状 |
(四)当前我国学术界意识形态安全研究的成绩、困难与不足 |
四、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及重点、难点 |
(一)研究思路 |
(二)主要内容 |
(三)重点与难点 |
五、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相关概念的界定与分析 |
一、安全、国家安全和文化安全的内涵 |
(一)安全与国家安全含义的厘定 |
(二)文化安全的内涵与定位 |
二、意识形态概念分析 |
(一)意识形态概念的起源、本质与形式 |
(二)科学技术与意识形态 |
(三)大众媒介与意识形态 |
三、意识形态安全分析 |
(一)意识形态安全在国家安全系统中的位置 |
(二)意识形态安全的本质 |
(三)意识形态安全的构成要素 |
四、大众传播与大众文化分析 |
(一)大众传播的含义与特征 |
(二)大众文化概念与理论 |
(三)大众传播与意识形态 |
第二章 当代中国大众传播的多维度分析 |
一、当代中国大众传播传播者分析 |
(一)当代中国大众传播传播者的主要构成及角色 |
(二)当代中国大众传播传播者的隐忧与问题 |
二、当代中国大众传播信息分析 |
(一)当代中国大众传播新闻信息分析 |
(二)当代中国大众传播广告信息分析 |
(三)当代中国大众传播娱乐信息分析 |
三、当代中国大众传播体制分析 |
(一)当代中国大众媒体的工作体制 |
(二)当代中国大众传播的规制力量 |
(三)当代中国大众传播发展动力分析 |
四、当代中国大众媒介分析 |
(一)当代中国大众媒介的主要构成与特点 |
(二)当代中国大众媒介的社会功能 |
(三)当代中国大众媒介的发展趋势 |
五、当代中国大众传播受众分析 |
(一)西方语境中的受众观 |
(二)中国语境中的受众观 |
(三)当代中国大众传播受众特征 |
第三章 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的历史演进与发展困境 |
一、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概念与理论 |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意识形态观 |
(二)列宁的意识形态理论及其影响 |
(三)斯大林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理论及其建设 |
(四)毛泽东的意识形态思想 |
(五)邓小平的意识形态思想 |
二、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安全理论的阐释 |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意识形态安全思想 |
(二)列宁的意识形态安全思想 |
(三)斯大林的意识形态安全思想 |
(四)毛泽东的意识形态安全思想 |
(五)邓小平的意识形态安全思想 |
三、中国语境下的意识形态发展与困境 |
(一)毛泽东时代我国意识形态的曲折发展 |
(二)当前我国社会的意识形态矛盾与变革 |
第四章 当代中国大众传播对我国意识形态安全的影响 |
一、当代中国大众传播对意识形态安全的支持与维护 |
(一)大众媒介助推社会发展 |
(二)大众传播成为民众现代观念的重要来源 |
(三)大众传播的主导意识形态传播优势 |
二、当代中国大众传播对意识形态安全的冲击与挑战 |
(一)大众传播与主导意识形态之间的主要矛盾 |
(二)大众传播对主导意识形态的消极影响 |
(三)大众传播冲击主导意识形态的原因分析 |
三、当代中国大众媒介影响主导意识形态的实证研究与案例分析 |
(一)浙江农村青少年大众传媒接触及影响实证研究 |
(二)大众文化实例—长沙“琴岛之夜”演出分析 |
第五章 大众传播视域下对我国意识形态安全问题的思考 |
一、大众传播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机制与策略 |
(一)解决好国内的具体问题是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基础 |
(二)搞好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建设是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重点 |
(三)实现大众媒介与主导意识形态的和谐共生与良性互动是关键 |
二、国外主导意识形态的传播经验与改革教训 |
(一)美国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结构特点与传播经验 |
(二)前苏联社会改革过程中新闻舆论失控的教训 |
三、实现大众媒介与主导意识形态和谐共生与良性互动的途径方法 |
(一)利用大众传播助推主导意识形态的不断创新 |
(二)利用大众媒介增强主导意识形态的社会整合能力 |
(三)利用大众传播改进主导意识形态的传播模式 |
(四)利用大众传播者提高主导意识形态的传播效果 |
(五)利用大众媒介推动思想政治教育的改进与完善 |
(六)治理大众文化“三俗”现象,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6)给付行政民营化后国家担保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 |
二、研究综述 |
三、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 |
六、研究范围的界定 |
第一章 给付行政民营化与国家担保责任的兴起 |
第一节 给付行政民营化概述 |
一、给付行政民营化的缘起 |
二、给付行政民营化的概念、种类与界限 |
三、给付行政民营化的理论依据 |
四、给付行政民营化的宪法容许性与法律保留 |
第二节 给付行政民营化的制度保障:国家担保责任的兴起 |
一、国家责任的概念 |
二、国家责任的发展与变迁 |
三、国家担保责任的兴起 |
第二章 国家担保责任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国家担保责任的界定 |
一、国家担保责任的概念 |
二、国家担保责任的性质 |
三、国家担保责任的特征 |
四、国家担保责任的地位 |
五、国家担保责任与相关范畴的辨析 |
第二节 国家担保责任的理论依据 |
一、担保国家理论 |
二、辅助性理论 |
三、基本权保护义务理论 |
四、国家与社会合作理论 |
第三节 国家担保责任的基本类型 |
一、管制责任 |
二、监督责任 |
三、接管责任 |
第四节 国家担保责任的主要内容 |
一、公平竞争秩序的担保 |
二、给付产品或服务的担保 |
第五节 国家担保责任法律关系 |
一、行政法律关系概述 |
二、国家担保责任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
三、国家担保责任法律关系的具体分析 |
四、国家担保责任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 |
第三章 国家担保责任在域外的立法实践及其经验 |
第一节 国家担保责任在德国的立法实践 |
一、国家担保责任在《联邦基本法》中的立法实践 |
二、国家担保责任在《电信法》中的立法实践 |
三、国家担保责任在《行政程序法》修正草案中的立法实践 |
四、国家担保责任在《公私合作制促进法》中的立法实践 |
第二节 国家担保责任在台湾的立法实践 |
一、国家担保责任在《促参法》中的立法实践 |
二、国家担保责任在《公共设施接管营运办法》中的立法实践 |
第三节 国家担保责任在域外的立法经验 |
一、担保责任立法坚持担保公众权益和促进竞争并举 |
二、担保责任立法坚持从本国或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 |
三、担保责任立法可以采取单独制定或修改现行法律的方式 |
四、担保责任立法应该与时俱进 |
第四章 国家担保责任理论的引入及其制度障碍 |
第一节 国家担保责任理论的引入 |
一、国家担保责任理论引入的必要性 |
二、国家担保责任理论引入的可行性 |
三、国家担保责任理论引入的意义 |
第二节 国家担保责任理论引入的制度障碍 |
一、法律缺位 |
二、法律缺陷 |
第五章 我国国家担保责任法律制度的构建 |
第一节 我国国家担保责任法律制度构建的基本原则 |
一、行政效率原则 |
二、合作原则 |
三、公平竞争原则 |
四、公益维持原则 |
五、最终接管原则 |
六、受管制的自我管制原则 |
第二节 国家管制责任法律制度的具体构建 |
一、民营化前的效益评估机制 |
二、合格民间机构的评选机制 |
三、确立不对称管制机制 |
四、价格管制机制 |
第三节 国家监督责任法律制度的具体构建 |
一、对私人机构使用国家补贴费用的监督机制 |
二、强制私人机构披露信息机制 |
三、确立问讯和查看机制 |
四、建立事后的监督评估机制 |
五、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监督机制 |
第四节 国家接管责任法律制度的具体构建 |
一、兴建营运过程中的国家接管法律机制 |
二、特殊情况下的国家接管法律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机制、体制、制度功能耦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选题背景 |
0.2 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
0.2.1 理论价值 |
0.2.2 现实意义 |
0.3 研究方法 |
0.3.1 归纳与演绎分析 |
0.3.2 比较研究 |
0.3.3 案例分析 |
0.3.4 博弈分析 |
0.3.5 法经济学分析 |
0.3.6 耦合分析 |
0.4 研究内容和创新 |
0.4.1 研究内容 |
0.4.2 创新 |
第1章 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研究文献综述 |
1.1 国外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研究 |
1.1.1 监管迷信:基于市场失灵考量的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理论及监管实践 |
1.1.2 监管质疑:基于政府失灵考量的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理论及监管实践 |
1.1.3 监管重构:激励性监管理论及监管实践 |
1.2 国内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研究 |
1.2.1 关于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手段的研究 |
1.2.2 关于自然垄断行业监管主体的研究 |
1.2.3 关于自然垄断行业监管制度的研究 |
1.3 文献综述简评 |
第2章 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机制、体制、制度功能耦合分析 |
2.1 监管机制、体制、制度的内涵与外延 |
2.1.1 监管机制、体制、制度的内涵 |
2.1.2 监管机制、体制、制度的外延 |
2.2 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机制、体制、制度功能耦合 |
2.2.1 耦合的涵义 |
2.2.2 耦合的理论模型 |
2.2.3 监管机制、体制、制度功能耦合理论分析框架 |
2.3 法经济学语境下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机制、体制与制度关系 |
2.3.1 监管机制、体制、制度的法经济学解释 |
2.3.2 法经济学语境下监管机制、体制、制度功能耦合 |
第3章 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机制嬗变及其适用性分析 |
3.1 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机制嬗变 |
3.1.1 自然垄断的动态性 |
3.1.2 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机制的嬗变 |
3.2 主要发达国家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机制的适用性分析 |
3.2.1 “全方位、立体式”放松监管改革 |
3.2.2 垂直分解和剥离重组结合,引入竞争机制 |
3.2.3 放开市场准入,为竞争开辟通道 |
3.2.4 实行非对称监管,维护、保证公平竞争 |
3.2.5 激励性监管机制的运用 |
3.2.6 放松监管的成效 |
3.2.7 关于自然垄断产业监管机制适用性的若干思考 |
3.3 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机制嬗变及其适用性分析 |
3.3.1 价格监管机制嬗变及其适用性 |
3.3.2 市场准入监管机制嬗变及其适用性 |
3.3.3 激励性监管机制嬗变及其适用性 |
3.3.4 非对称监管机制嬗变及其适用性 |
第4章 自然垄断行业监管体制分析 |
4.1 中国主要自然垄断行业监管体制改革实践 |
4.1.1 电信产业:逐步走向监管下的竞争 |
4.1.2 电力产业:弱监管下的强垄断 |
4.1.3 铁路运输产业:政企双重角色缺位下的业内垄断 |
4.1.4 航空运输产业:竞争下的过度监管 |
4.1.5 邮政产业:垄断经营模式下的体制改革滞后 |
4.1.6 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缺失下的公益性矛盾 |
4.2 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体制的基本类型、问题及成因 |
4.2.1 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体制的基本类型 |
4.2.2 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
4.3 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体制问题的成因 |
4.3.1 行政体制缺陷 |
4.3.2 监管体制自身的缺陷 |
4.4 国外自然垄断行业监管体制改革经验借鉴 |
4.4.1 监管机构的独立性 |
4.4.2 监管机构的权力配置与协调 |
4.4.3 监管机构的动态调整 |
4.4.4 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督体系 |
4.4.5 对中国的启示 |
第5章 自然垄断行业监管制度研究 |
5.1 中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的法律制度框架 |
5.1.1 针对监管主体考量的法律制度安排 |
5.1.2 针对监管客体考量的法律制度安排 |
5.2 自然垄断行业价格听证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
5.2.1 自然垄断行业价格监管制度与价格听证制度 |
5.2.2 价格听证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
5.2.3 中国自然垄断行业价格听证制度的改进 |
5.3 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制度的若干缺陷 |
5.3.1 监管体制层面的法律制度缺失 |
5.3.2 监管客体层面的法律制度缺失 |
5.3.3 监管机制层面的法律制度缺失 |
5.4 美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制度建设的经验借鉴 |
5.4.1 美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变迁 |
5.4.2 美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法律制度分析 |
5.4.3 美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特点 |
5.4.4 对中国的启示 |
第6章 完善中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机制、体制、制度的政策建议 |
6.1 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目标 |
6.1.1 以提升政府监管质量为核心目标 |
6.1.2 公平与效率的博弈与协调 |
6.1.3 监管改革与城镇化步伐的同步 |
6.1.4 消费者话语权的制度保障 |
6.1.5 垄断一般和特殊的权衡 |
6.1.6 综合性的研究领域,开阔的研究视角 |
6.2 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的制约因素 |
6.2.1 监管理念及理论发展的滞后 |
6.2.2 并未真正破除的原有垄断格局和垄断利益 |
6.2.3 “俘获”现象严重,监管执行不力 |
6.2.4 政府职能转变迟缓 |
6.2.5 法治的薄弱 |
6.2.6 改革的参差不齐、互不配套 |
6.2.7 转轨时期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等压力 |
6.2.8 国际竞争环境对国内经济的压力 |
6.2.9 改革实践和理论研究相背离 |
6.2.10 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改革的不匹配 |
6.3 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新思路 |
6.3.1 监管主体和监管客体的转化 |
6.3.2 监管机制调整要求监管体制、监管制度的适应性变化 |
6.2.3 监管制度、监管体制改革需要监管机制支撑 |
6.3.4 监管体制传动、整合监管机制和监管制度 |
6.3.5 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功能耦合路径 |
6.4 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的实施路径 |
6.4.1 以提升政府监管质量为核心,通盘考量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机制、体制与制度功能耦合问题 |
6.4.2 完善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机制设计,同步考虑监管体制搭建和监管制度匹配问题 |
6.4.3 搭建合理的自然垄断行业监管体制,衔接监管机制的实施与监管制度安排 |
6.4.4 进一步健全自然垄断行业监管制度,充分考量其与监管体制、机制的匹配问题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科研成果 |
(8)我国三网融合中的政府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选题意义 |
二、 与研究相关的几个问题及说明 |
(一) 三网的界定 |
(二) 本文三网融合主体的界定 |
三、 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 |
(一) 三网融合的相关研究 |
(二) 政府责任的相关研究 |
(三) 三网融合中政府责任的相关研究 |
四、 论文研究思路、方法与创新点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三) 论文创新点 |
第二章 三网融合发展中的政府责任体系 |
一、 三网融合发展对政府责任的需求 |
(一) 法律方面的需求 |
(二) 社会秩序方面的需求 |
(三) 行政管理方面的需求 |
(四) 经济方面的需求 |
(五) 技术方面的需求 |
二、 三网融合发展中的政府责任构成 |
(一) 法律责任 |
(二) 社会责任 |
(三) 行政责任 |
(四) 经济责任 |
(五) 技术责任 |
三、 三网融合发展中的政府责任分析框架 |
(一) 三网融合中政府责任的主体分析框架 |
(二) 三网融合中政府责任体系特征分析 |
第三章 三网融合发展中的政府责任现状分析 |
一、 我国三网的发展历程 |
(一) 电信业的发展 |
(二) 广电业的发展 |
(三) 互联网行业的发展 |
二、 我国三网融合的 PEST 分析 |
(一) 政治环境分析(P) |
(二) 经济环境分析(E) |
(三) 社会环境分析(S) |
(四) 技术环境分析(T) |
三、 我国三网融合的发展历程 |
(一) 三网融合的发展阶段 |
(二) 我国三网融合的发展过程及现状 |
(三) 我国三网融合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四、 我国三网融合发展中的政府责任现状及问题分析 |
(一) 三网融合中的政府责任现状 |
(二) 三网融合中政府责任存在的问题分析 |
第四章 三网融合发展中的政府法律责任分析 |
一、 三网融合中政府法律责任的内涵 |
(一) 政府法律责任的基本内容 |
(二) 政府法律责任的作用机制 |
二、 我国三网融合中政府法律责任现状及问题 |
(一) 法律环境缺失 |
(二) 权力分散、多头管理 |
(三) 现行法律缺乏预见性 |
三、 国外三网融合中政府履行法律责任的特点 |
(一) 政府法律责任先行 |
(二) 监管机构融合 |
(三) 产业立法呈现“竞争法化”趋势 |
(四) 法律体系保持开放性和灵活性 |
四、 完善我国三网融合中政府法律责任的对策 |
(一) 制定统一的三网融合法律 |
(二) 动态修订反垄断法 |
(三) 加强法律执行能力建设 |
(四) 改革争议解决程序 |
第五章 三网融合发展中政府社会责任分析 |
一、 三网融合中政府社会责任的内涵 |
(一) 政府社会责任的基本内容 |
(二) 政府社会责任的作用机制 |
二、 我国三网融合中政府社会责任现状及问题 |
(一) 普遍服务的统一性缺失 |
(二) 普遍服务的履行缺位 |
三、 国外三网融合中政府履行社会责任的特点 |
(一) 突出普遍服务,重视社会责任 |
(二) 改革管制模式,释放政策动力 |
(三) 培育多元主体,提升竞争活力 |
四、 完善我国三网融合中的政府社会责任的对策 |
(一) 确定普遍服务的法律内容 |
(二) 健全利益协调机制 |
(三) 建立用户参与机制 |
(四) 推动中介组织建立和完善 |
第六章 三网融合发展中的政府行政责任分析 |
一、 三网融合中政府行政责任的内涵 |
(一) 政府行政责任的基本内容 |
(二) 政府行政责任的作用机制 |
二、 我国三网融合中政府行政责任现状及问题 |
(一) 监管机构分散 |
(二) 监管体制不完善 |
(三) 监管过度与缺位并存 |
(四) 政府行政能力不足 |
三、 国外三网融合中政府履行行政责任的特点 |
(一) 监管机制适应融合发展环境 |
(二) 管制政策适应融合发展环境 |
(三) 承载与内容管制分离 |
四、 完善我国三网融合中政府行政责任的对策 |
(一) 重组监管机构 |
(二) 调整监管体制 |
(三) 优化监管机构权责 |
第七章 三网融合发展中政府经济责任分析 |
一、 三网融合中政府经济责任的内涵 |
(一) 政府经济责任的基本内容 |
(二) 政府经济责任的作用机制 |
二、 我国三网融合中政府履行经济责任现状及问题 |
(一) 产权结构不合理 |
(二) 产业基础十分薄弱 |
(三) 进入规制不健全 |
三、 国外三网融合中政府履行经济责任的特点 |
(一) 产业政策目标明确 |
(二) 融合规制主体专门化 |
(三) 规制发展呈现阶段性 |
四、 完善我国三网融合中政府经济责任的对策 |
(一) 设立三网融合规制主体 |
(二) 推动基础建设 |
(三) 规范市场秩序 |
(四) 促进形成多元竞争主体 |
(五) 提供财政扶持 |
第八章 三网融合发展中政府技术责任分析 |
一、 三网融合中政府技术责任的内涵 |
(一) 政府技术责任的基本内容 |
(二) 政府技术责任的作用机制 |
二、 我国三网融合中政府技术责任履行现状及问题 |
(一) 物理联网尚未完成 |
(二) 网络与技术中立原则尚未建立 |
(三) 相关技术基础薄弱 |
三、 国外三网融合中政府履行技术责任的特点 |
(一) 网络中立和技术中立 |
(二) 互联互通规制 |
四、 完善我国三网融合发展中政府技术责任的对策 |
(一) 确定演进路线及国家技术标准 |
(二) 建立技术监管体系 |
(三) 建立行政监管体系 |
第九章 三网融合发展中政府责任的案例分析——以中国电信业为例 |
一、 中国电信业监管机构的产生与发展 |
(一) 组织架构 |
(二) 监管目标 |
(三) 电信监管职能配置 |
二、 三网融合中电信业的政府责任现状 |
(一) 我国电信监管能力存在的问题 |
(二) 电信监管的创制能力不足 |
(三) 电信监管的实施能力不足 |
(四) 电信监管的保障能力不足 |
三、 三网融合中的电信业政府责任体系构建 |
(一) 法律责任 |
(二) 社会责任 |
(三) 行政责任 |
(四) 经济责任 |
(五) 技术责任 |
四、 关于完善我国电信业政府责任体系的建议 |
(一) 法律责任: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
(二) 行政责任:成立独立的监管机构 |
(三) 社会责任:确定普遍服务内容和机制 |
(四) 经济责任:引导面向三网融合的发展 |
(五) 技术责任:注重网络信息安全保障 |
结论 |
一、 研究得出的结论 |
二、 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
三、 进一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9)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影响因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研究背景案例分析——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最新进展 |
1.1.2 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形势分析 |
1.1.3 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困惑及问题 |
1.1.4 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方向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内容、写作框架及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及写作框架 |
1.3.2 主要研究方法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知识产权理论研究进展 |
2.1.1 知识产权传统理论研究 |
2.1.2 知识产权发展理论研究 |
2.1.3 知识产权反对理论研究 |
2.1.4 知识产权经济理论研究 |
2.1.5 知识产权优势理论研究 |
2.1.6 知识产权战略理论研究 |
2.1.7 知识产权运营理论研究 |
2.2 利益平衡理论研究进展 |
2.3 发展理论研究进展 |
2.3.1 经济发展理论 |
2.3.2 政治发展理论 |
2.3.3 社会发展理论 |
2.4 行业知识产权研究现状 |
2.4.1 通信业相关行业知识产权研究综述 |
2.4.2 其他行业知识产权研究现状 |
2.5 知识产权发展研究综述 |
2.5.1 知识产权发展研究概况 |
2.5.2 法学方向知识产权发展研究综述 |
2.5.3 管理学方向知识产权研究现状 |
2.5.4 知识产权发展影响因素综述 |
2.6 现有研究评价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影响因素概念 |
3.1 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定义及影响因素分析 |
3.1.1 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相关范畴界定 |
3.1.2 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影响因素研究环境分析 |
3.2 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影响因素矩阵 |
3.2.1 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影响因素分类方法 |
3.2.2 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影响因素矩阵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影响因素概念模型 |
4.1 基于因素矩阵的变量设计 |
4.2 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影响模型 |
4.2.1 总概念模型 |
4.2.2 分概念模型一——自主创新影响模型 |
4.2.3 分概念模型二——政策法规影响模型 |
4.2.4 分概念模型三——行业管制影响模型 |
4.2.5 分概念模型四——产业融合影响模型 |
4.3 关系假设 |
4.3.1 假设一——自主创新因素对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之间的关系 |
4.3.2 假设二——政策法规因素与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之间的关系 |
4.3.3 假设三——行业管制因素与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之间的关系 |
4.3.4 假设四——产业融合因素与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之间的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影响因素实证研究 |
5.1 研究性质 |
5.2 实证对象选择 |
5.2.1 实证对象特征描述 |
5.2.2 实证方法及实施 |
5.3 数据处理方法 |
5.3.1 数据收集方法 |
5.3.2 数据分析方法 |
5.4 实证研究结果分析 |
5.4.1 问卷回收情况统计分析 |
5.4.2 问卷填写情况统计分析 |
5.5 关系假设验证分析 |
5.5.1 法学领域对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影响关系模型验证 |
5.5.2 通信领域对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影响关系模型验证 |
5.5.3 管理学领域对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影响关系模型验证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国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策略建议 |
6.1 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策略制定方法 |
6.2 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策略建议 |
6.2.1 自主创新策略建议 |
6.2.2 政策法规策略建议 |
6.2.3 行业管制策略建议 |
6.2.4 产业融合策略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7.1 主要结论与创新点 |
7.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影响因素调查问卷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10)全业务运营时代的电信竞争管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有关定义的界定与论述 |
1.2.1 电信业的界定与论述 |
1.2.2 电信竞争的界定与论述 |
1.2.3 全业务运营的界定与论述 |
1.3 有关的研究综述 |
1.3.1 电信管制的研究综述 |
1.3.2 电信竞争的研究综述 |
1.3.3 产业融合的研究综述 |
1.3.4 并购的研究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1.4.1 数量分析 |
1.4.2 博弈论 |
1.4.3 福利经济学 |
1.4.4 系统论 |
1.5 研究思路与研究框架 |
1.5.1 研究思路 |
1.5.2 研究框架 |
第二章 电信市场的发展变迁与竞争管制重构 |
2.1 电信竞争管制的内容及发展历程 |
2.1.1 传统电信竞争管制的内容 |
2.1.2 电信竞争管制的发展历程 |
2.2 全业务运营时代电信市场的发展变迁 |
2.2.1 电信市场结构的发展趋势 |
2.2.2 电信竞争方式的变化 |
2.2.3 电信竞争的周期性波动 |
2.3 电信竞争管制面临的挑战与管制重构 |
2.3.1 全业务运营时代电信竞争管制面临的挑战 |
2.3.2 全业务运营时代电信竞争管制的重构 |
第三章 全业务运营时代的电信竞争失衡与管制 |
3.1 电信竞争失衡的定义和内容 |
3.2 全业务运营时代电信竞争失衡的因素分析 |
3.2.1 导致电信竞争失衡的横向因素 |
3.2.2 导致电信竞争失衡的纵向因素 |
3.3 对全业务运营时代电信竞争失衡的管制措施 |
3.3.1 对横向因素导致电信竞争失衡的管制措施 |
3.3.2 对纵向因素导致电信竞争失衡的管制措施 |
第四章 全业务运营时代的电信过度竞争与管制 |
4.1 电信过度竞争的定义和内容 |
4.2 全业务运营时代电信过度竞争的因素分析 |
4.2.1 基于异质不能辨别的同质竞争 |
4.2.2 基于产业融合的过量进入 |
4.2.3 基于全业务支撑网络的重复建设 |
4.2.4 基于全业务内容的盲目并购 |
4.3 对全业务运营时代电信过度竞争的管制措施 |
4.3.1 对基于异质不能辨别的同质竞争管制措施 |
4.3.2 对基于产业融合的过量进入管制措施 |
4.3.3 对基于全业务支撑网络的重复建设管制措施 |
4.3.4 对基于全业务内容的盲目并购的管制措施 |
第五章 全业务运营时代的电信竞争结构性失调与管制 |
5.1 电信竞争结构性失调的定义和内容 |
5.2 全业务运营时代电信竞争结构性失调的因素分析 |
5.2.1 电信标准锁定效应因素 |
5.2.2 产业价值链利润分成模式因素 |
5.3 对全业务运营时代电信竞争结构性失调的管制措施 |
5.3.1 对电信标准锁定效应因素的管制措施 |
5.3.2 对产业价值链利润分成模式因素的管制措施 |
第六章 全业务运营时代的电信不正当竞争与管制 |
6.1 不正当竞争的定义和内容 |
6.2 全业务运营时代电信不正当竞争的因素分析 |
6.2.1 融合业务管制缺位因素 |
6.2.2 产业价值链串谋因素 |
6.3 对全业务运营时代电信不正当竞争的管制措施 |
6.3.1 对不正当融合业务的管制措施 |
6.3.2 对产业链价值链纵向串谋的管制措施 |
第七章 电信竞争管制的制度供给改善 |
7.1 电信竞争管制的制度供给内容与原则 |
7.1.1 电信竞争管制的制度供给内容 |
7.1.2 有效电信竞争管制的制度供给原则 |
7.2 现行电信竞争管制的制度供给问题 |
7.2.1 法制化问题 |
7.2.2 企业产权制度问题 |
7.2.3 管制机构设置问题 |
7.2.4 管制机构内部管理问题 |
7.3 现行电信竞争管制的制度供给改善 |
7.3.1 加强法制建设 |
7.3.2 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
7.3.3 实现管制机构独立与融合 |
7.3.4 优化管制机构内部管理 |
第八章 总结与展望 |
8.1 本文主要工作 |
8.2 创新点 |
8.3 需要进一步开展的工作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四、谈国家行业法规政策对有线电视网络建设的指导作用(论文参考文献)
- [1]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D]. 吕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2]高科技企业吸收风投资金进行股权融资问题探讨 ——以时代伯乐投资杰赛科技为例[D]. 李子佩. 江西财经大学, 2016(06)
- [3]大众文化视域下移动电视传播效果与理论研究 ——以央视市场研究CTR对重庆移动电视媒体效果评估为例[D]. 黄家伟. 西南大学, 2016(02)
- [4]信息主权论[D]. 牛博文. 西南政法大学, 2016(02)
- [5]当代大众传播视域下的我国意识形态安全研究[D]. 尹辉. 兰州大学, 2015(03)
- [6]给付行政民营化后国家担保责任研究[D]. 杨彬权.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8)
- [7]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机制、体制、制度功能耦合研究[D]. 刘佳丽. 吉林大学, 2013(08)
- [8]我国三网融合中的政府责任研究[D]. 张爽. 吉林大学, 2013(08)
- [9]通信业知识产权发展影响因素研究[D]. 董舒翼. 北京邮电大学, 2011(01)
- [10]全业务运营时代的电信竞争管制研究[D]. 刘珊. 北京邮电大学, 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