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法律传统与现代法制文明(论文文献综述)
董政[1](2019)在《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国家观研究》文中认为伴随着新中国的国家建设,当代中国法理学也走过了七十年的发展历程,在这段艰辛的学术探索的历程中,当代中国法理学取得了诸多令人瞩目的成就,尤其是逐渐建构起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国家建构的事业得到更加全面与深入的推进,这为当代中国法理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绝佳的学术契机。因此,当代中国法理学需要反思和总结自身的不足,并努力寻找新的理论突破点与增长点。这样就需要从国家观入手,一方面通过梳理、分析与评判中国法理学在不同阶段所持之国家观来反思国家与法的关系在当代中国法理学所呈现出的不同样态;另一方面,在总结当代中国法理学国家观研究之不足的基础上,本文提出建构“国家的法理论”这一理论构想。简言之,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国家观研究既是一种寻找“国家”的学术反思,又是一种找回“国家”的学术构想。为了能清晰地描绘当代中国法理学之国家观的内容与变迁过程,需要建立了三个理想型,即“强”国家观的法理论、“弱”国家观的法理论和“以国家为中心”的法理论。这三个理想型是对中国法理学三个历史阶段的概括或模型化:第一阶段从上世纪五十年代至八十年代,这一阶段的法理学属于一种“强”国家观的法理论,以“国家与法的理论”为典型;第二阶段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至本世纪初(2005年左右),由于这个阶段法理学业已获得自身的正当性地位,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并且各种法理论层出不穷、蔚为大观,因而这个五个具有代表性的重要法理论属于“弱”国家观的法理论,主要考察的是以张文显教授为代表的权利本位论、以夏勇教授为代表的民权哲学、以公丕祥教授为代表的法制现代化理论,以苏力教授为代表的法治本土资源论、以梁治平教授为代表的法律文化学;第三个阶段是从2005年以来至今,纵然有一些法理论还未形成气候,没有引起学界的重视和讨论,但是这些法理论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它们主动地将“国家”置于其理论学说的核心位置,自觉地探究国家与法之关系的基本原理与规律,这些法理学属于“以国家为中心”的法理论。这一法理论的典型有以强世功教授为代表的立法者的法理学、以高全喜教授为代表的政治宪法学、以苏力教授为代表的大国宪制论。“国家与法的理论”之所以是“强”国家观的法理论,是因为在国家与法的关系中,国家在价值层面上居于统摄地位,法很大程度上沦为国家实现其政治目的的手段和工具,法理论也因此成为国家理论的附属品。换言之,在“国家与法的理论”中国家(理论)比起法(理论)而过于强势,国家与法在理论上处于一种失衡的状态。与“强”国家观的法理论之“强”一样,所谓“弱”国家观的法理论之“弱”也是从国家与法之关系的角度界定的,只不过这种“弱”表现出更多的复杂特性。首先,国家观之“弱”表现为相对弱势,是相较于“强”国家观之绝对强势而言的。其次,国家观之“弱”还意味着包含国家视角、叙事、利益、精神、价值的国家理论的式微。再次,国家观之“弱”也指明了国家主题不再是法理学的中心主题,换言之,法理学对国家主题的关注只是法学理论自身研究的一个附带结果而已。最后,国家观之“弱”还体现为尚未建构起与法学理论相关的系统性的国家理论框架。正是基于这四点特性,国家(观)较之于法律(观)在这种法学理论模型中居于一种弱势地位。“以国家为中心”的法理论是指以国家为研究“视域”的法学理论范式。这一法学理想型中从国家出发重新审视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进路、研究旨趣等,将国家重新纳入到了法学基本理论的讨论之中,并且国家与法的关系构成了这一法理论的基本研究范畴。从“强”国家观的法理论到“弱”国家观的法理论再到“以国家为中心”的法理论,国家观在当代中国法理学中经历了从肯定到否定再到否定之否定的辩证过程。虽然目前中国法理学开始逐渐意识到国家之于法学理论的重要价值,但是总体而言将国家与法之关系作为法理学基本研究范畴的自觉性还不强,尚未建构起足以解释当代中国重大法治实践的理论模型、分析框架与方法论。因此,正是在反思与总结当代中国法理学国家观研究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迈向“国家的法理论”。可以从时代语境、研究对象与主题构成三个方面对“国家的法理论”进行论纲性的阐述。首先,“国家的法理论”之时代语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代。“新时代”有四重内涵,即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中华民族奋斗的新目标、担当国际秩序的新角色,以及这一新时代依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代,这是新时代基本属性的不变性。新时代对于法学理论研究的意义在于,它为当代中国法理学提供了丰富的理论命题,“国家的法理论”实际上就是在这些大的题域的统摄下对具体相关理论问题的深入研究。可以说,新时代为当代中国法理学迈向“国家的法理论”提供了千载难逢的研究契机,其具体表现为注重交叉学科研究的契机、注重法学宏观范式的研究契机、注重探寻国家精神的研究契机,这些契机也是“国家的法理论”今后深化研究的立足点。其次,由于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理,因此作为一种法理学的“国家的法理论”当然也是以法理为研究对象,只不过这一法理是现代国家建构的法理,即现代国家在以法建国、以法治国过程中的法律规律、原则、方法与价值。正是由于研究对象的独特性,“国家的法理论”在研究中虽然以国家作为中心视角、从国家出发来观察法律,但其落脚点是发现、观察、分析与提炼法理。最后,“国家的法理论”对现代国家建构之法理的研究不是漫无目的地展开,而是在更为具体的研究主题之下去发现、观察、分析与提炼法理。因此,还需着重分析“国家的法理论”之主题构成。“国家的法理论”包含着三大主题即国家理性、法律理性与政党理性。当然,“国家的法理论”并不是孤立地研究这三大主题,而是集中地考察国家理性、法律理性与政党理性的互动关系,这一互动关系组构成了新时代中国国家建构的法理图景,也即形成一种独具中国特色的立宪的政党—国家理性。
古戴[2](2018)在《论清末民初私有财产权之变迁 ——以《大理院民事判例辑存》为分析文本》文中指出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是法制文明的重要标志之—。当代中国依然处在司法改革与法治建设的道路之上。以史为鉴方能知兴替,回顾历史,清末民初适逢国家体制发生重大变革。在彼时的转变中,时人通过一系列的变法修律等改革,西方权利、民主、法治等观念进入中国。在中西方的文化融合与碰撞下,私有财产权领域的变迁主要通过四个侧面进行呈现:其一,私有财产权保护的观念层面上,呈现出从传统的伦理之私向理性个体之私之转变。其二,私有财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层面上,传统社会是民事法律规范寓于刑事法律条文之中;清末民初以降逐渐形成了独立完备的民事法律体系。其三,国家政府在进行私有财产权保护时,司法体制上也发生了变革。一方面由于传统社会行政权与司法权分离与否在不同层级有着不同的样态,另一方面限于涉及私有财产权纠纷的婚田细故案件性质,故而,在私有财产保护的司法体制上传统社会主要呈现出审判权与行政权混同的样态。清末民初以降,通过司法体制改革,审判庭制度逐渐明晰,不论是清末民初的四级三审制抑或是南京国民政府的三级三审制,都逐步将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司法权从行政权中剥离出来,进一步加强了司法对私权的保护,进而限制了公权对私权的干涉,进而逐步走向以审判独立为核心的司法独立之道路。其四,由于大理院产生的特殊时代背景,即政体骤变,法典未备的社会现实,大理院的推事们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民事判例制度创造性的以法官造法的方式行使着司法兼营立法的功能,并且使这些推事们得以将代表传统思想的旧学理念与代表西方观念的法学概念进行了较为深刻地融合。通过判决例的方式将近代法学观念推广到基层,进而触及社会最广大人民的经济生活交往之中。透过对清末民初私有财产权变迁的四个侧面地分析,史实屡屡告诉我们,私有财产权保护无论古今中西都具有同样的时代特征——必然性和民族性。中国传统社会各统治阶级对私有财产权的重视程度和传统国家的分合状态走向趋于一致。一个统一的时代对于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总是于一统江山之初较为重视,随着统治阶级的固化与腐朽、剥削意识的增长和民本思想的淡化,总会逐渐通过增加赋税徭役等方式直接或间接的侵害人民的私有财产权。在长久剥削压迫下,出于对私有财产权的本能保护就会使得人民走向抗争,一统时代就会走向分裂。此即私有财产权保护之必然性,换言之,对私有财产权的合理保障是现阶段历史时期内任何国家政权都不可回避的议题。国家统一与稳定的一个重要前提即是要保障人民的私有财产权。另一方面,私有财产权具有民族性,表现为在不同社会历史阶段,不同的文化场域,私有财产权具有不同的内涵。不能用单一的、机械的概念理论来解构历史事实。学术研究的终极目标在于如何更好的认识真实的世界。以概念、理论为代表的普适主义与以特殊经验、应用研究为代表的特殊主义在清末民初私有财产权变迁的研究中有重要意义。分析大理院之具体案例可以发现,虽然个体权利以及男女平等思想从以宗法伦理为基础的家庭观念中的解放;但是,由于中国传统社会公私义利观念、儒家仁和理念影响的特殊性,于商会、典权、佃权以及婚姻家庭财产关系等问题中,个人主义、绝对的产权观念以及由此产生的接力型家庭观念与中国的历史时空不能融合。在保障私有财产权这一时代发展进程中,为寻找中国文化的历史脉络,适应中国社会的发展需求,在时代性与民族性中探索平衡点,大理院推事们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清末民初,“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的观念涌入中国,大理院被赋予了国家最高司法审判的职能。彼时体制初立,国家待兴,无论是政治环境、社会境况抑或是立法技术,都无法建立统一的民事法律体系,形成完备的民法典。然而,法典虽未完备,社会生活并未停滞。立法机关尚未完成的立法任务,顺而行至司法部门。大理院作为当时社会最高的司法审判部门,其作出的判例及其要旨,虽然由于我国成文法传统及至民初的一贯延续,导致判例及其要旨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既判力,但却在司法实践中大量被下级法院予以援用。产生了“司法兼营立法”的实际功能。在社会治理权力制衡的发展趋势中,民初大理院“司法兼营立法”的这种权力合并的模式有其产生的特殊历史背景,然而,在私有财产权相关案件的判例中,我们可以看出,这种从实践抽象出理论和概念,进而适用于实践中的模式,在法律实施层面更能达到“以资折服”的效果;在法律制度的创设层面,更能够将私有财产权的基本精神和原理与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和社会现实需求合理调和;较大程度地减少制度、概念、理论与特殊的社会生活实践间的冲突,尽可能的降低法律实施的成本,不致法律脱离实践而流于形式。因此,民初大理院在特殊历史时期探索出的这种“司法兼营立法”的模式具有积极的历史意义,是我国法治文明建设进程中的具有民族特色与时代特色的瑰宝。
朱林方[3](2016)在《论中国法上的“家” ——以古今家国之变为线索》文中认为不同的文化传统有着不同的元分析单位,分析单位价值排序的不同,塑造了差异化的社会生活方式。中国传统文化将“家”作为制度的最后根据,家庭在价值序列上成为高于个人的存在。中国法受此“家本位”文化之影响最深最巨,法律系统在古代的生成、在近代的变革以及在当代的重构,均与对“家”的理解和定位息息相关。因此,“家”成为理解中国政治法律体系古今之变的枢机。本文从民事法、刑事法、政事法三个领域切入,分别将法上的“家”问题化为“国家通过法律所塑造的家庭关系形态”、“国家介入家庭实施强制的方式”、“国家如何通过家庭将人民‘组织起来’”,考察“家”在中国法上的变与常。除“引论”和“结论”外,本文主体部分共五章:第一章梳理了塑造中国法律基本形态的“拟家化”的政教结构。以“家”为母体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思在”合一地形成了“拟家化”的治理体系,其核心在于建立起“家”与“国”之间的关联。中国早期国家的产生,便被认为是宗族的团结方式与政权的组织形式相结合,导致“社会组织领域之内的革命”由以致成,即政治国家与血缘团体完美结合,形成了“国”与“家”的统一。宗法制与封建制相结合的治理结构虽然崩溃,但儒家通过“轴心突破”,建立了一套缘“家”而生的整体性社会政治理论,把“家”内的秩序形态扩大到整个国家秩序中,从而在哲学上重建了“家”与“国”的关联。新兴的“家产制”国家,经过改易更化,与父权制家庭相结合,通过拟制,家庭与家庭关系重新成为国家治理的组织基础和心智模型,从而在新的政治社会基础之上重建了“家”与“国”的和合关系,并发展出一套传衍两千载的“拟家化”治理之道。第二章以三个法律类型、六条法律原则呈现“家”在中国古代法中的位置。在“拟家化”治理体系统摄之下,“中国之法律乃以家庭之观念为中心”便是自然而然的结果。中国古代刑事、民事、政事之法,皆围绕以家庭为核心的名分关系而展开。刑事法的定罪、量刑与归责皆蕴含着家庭主义的因素,区分亲属关系的丧服制度成为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及衡量罪行轻重的标准,同样的犯罪因亲属间尊卑、长幼、亲疏的不同而科以差等刑罚,通过缘坐实施一人犯罪、责及亲属的家庭连带责任;民事规范的法权逻辑并非立基于独立的个人,而是围绕人所置身其中的家庭展开,在人身关系上突出表现为在父子与夫妻之间建立尊卑秩序的父权家长制,在财产关系上体现为“同居共财”的家产制;政事法上的保甲制以家庭作为规训主体,令家庭承担起公法上的自我管理责任,使得家庭成为“一种独特的政治机构”,建立基于信息的家际连带责任,使得分散的家庭之间通过横向的相互性监视成为“有系统之政体”,从而对万千家庭及附着其下的个人实施有效规训。第三章讨论中国法上的“家”原则在近代变法中所引发的争执及其命运选择。随着个人从共同体中“脱嵌”而出,分离“家”、“国”,使国民出于家庭而直抵于国家,成为变法的精神主旨。清末民初次第展开的一系列法律变革,使“家”在中国法上的位格发生了巨变。刑事法之变自清末开启,以缘坐为代表的家庭连带责任宣告废除,“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不再被严格遵守,基于家庭伦常而予以差别对待的原则经历激烈争辩后在部分条款中得到保留;民法典究竟如何安顿“家”与“人”,因关涉到现代中国人伦秩序和政制安排的重新奠基,在民国民法典制定中成为争讼焦点,民事法通过将无差别的权利能力赋予千差万别的所有人而赋予自然人独立的个体人格,法律主体从家庭向个人迈进,平等型的家庭关系初步确立,个体财产制基本取代家庭财产制;近代民族国家的政权建设,要求国家权力扩张、下沉直至最低的社会层级,以提升经济汲取和社会控制能力,为达此目的,以家庭为规训主体的保甲法,起初在“共和”的呼声中被地方自治所取代,之后又被纳入“以自治为体,以保甲为用”的实用主义政治策略,在国民政府的推动下全面复兴。第四章考察法律中的“家”原则在新中国建立后的重新定位以及在当代法中的遗存。新中国废除旧法统,建立了一套全新的刑事、民事、政事法律、政策体系,重置了个人与家庭在法律中的位置。在刑事法中,差等刑原则隐而不退,司法解释隐约存在一副亲属之间财产侵犯予以差别处断的法律图景,诉讼法也承认了一种“不完整意义上的亲属作证豁免权”,在司法运行中,亲属之间的侵犯与庇佑予以差别对待更是强有力的实践逻辑;民事立法取消了家制和家长制,实现了家庭成员人身上的平权,个人财产制越来越具体、明确地成为主导性的财产原则,尽管个人取代家庭成为民法基本主体,“家”并没有完全消失,尤其在财产关系中,家庭在个人的强势挺进中依然保持了顽强的适应性,并借助“户”的概念获得了制度性的依托;新中国成立后,保甲法彻底被取消,不再作为将人民“组织起来”的制度选择,但改革开放之前,总体性体制借助对家庭出身、家庭户口等政治、行政符号以及附着于其上的象征性资本与实质性资源的调配而实现其治理目的,改革开放之后,家庭成为通过户内委托投票和户代表选举制实现自治的单元,作为初级组织,一直发挥着次级组织整合社会的功用。第五章重拾“文质论”传统,观察中国法上的“家”在“长时段”下的流变与得失。法统的根本性变易,必然源于变法的准据之变。“文质论”是传统中国人理解变法问题的准据法,近代以后被自西方引进的进化论与革命论取代。在文质损益之道的观照下,中国法律儒家化呈现出文胜于质的衰变逻辑,导致家庭成为礼法节文压抑自然情义的场域;近代早期变法不出以质救文、以仁黜礼的框架,后受唯“最先进者”是求的进化论影响,以西法为准绳,极力取消“家”在中国法上的地位与影响;改革开放之前,由于阶级政治被高度强化,家庭自然情感也成为被批判的对象;改革开放以来,以实践为导向的道德实用主义变易哲学,为法律上的“家”的变革实现文质相宜提供了可能的空间。由于个体自家庭“脱嵌”而出,“家”、“国”之关联分化解纽,中国法的历史变迁表现出一种“离家出走”的个体化态势。然而,法上的“家”,在巨变之中依旧有保持恒常不变的内容,“家”不断以与往昔不同的方式和面目重返法律,成为当代中国法中隐性的实践逻辑。中国文化传统的落根之处在“家”,中国文化复兴之着力处亦必在“家”。中国法律之于中国家庭的历史任务就在于,通过创造性转化,从家庭伦常的破瓦颓垣里,寻找出不可毁灭的种子,保卫她,使其生根发芽,从而重新建立起能够安顿现代中国人的伦理家园。
吴治繁[4](2011)在《民法法典化的历史追究 ——侧重于民族统一与复兴的视角展开》文中指出民法法典化是当代国内学术界的一个热点问题,然而从历史的角度将民法法典化与民族的统一和复兴结合起来,探讨论证民法法典化在民族统一和复兴中的促进和推动作用,从而为当代中国民法法典化提供启思与借鉴,却为数不多。同时,随着全球化浪潮的日益汹涌和中国作为世界重要经济和政治力量的崛起,中华民族的统一和伟大复兴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之下,对该问题的探讨和论证愈发显得重要与紧迫。本文立足于上述学术研究背景和时代背景,主要运用历史分析方法、法文化分析方法和比较分析方法,使用纵向叙事的方式,将民法法典化不仅视为一项立法活动,更视为一个历史和文化现象,试图探讨和论证民法法典化在民族统一与复兴中的促进和推动作用,并形成具有规律性的认知。1.本文的主要内容本文除“导论”外,共分四章:第一章,“导论”。本章从法律全球化和中华民族的和平崛起凸显民法典的统一价值导出论题。并对国内外研究现状、价值和意义,研究方法和思路,以及基本界定等内容进行交代。第二章,“法典和法典化概念的历史解读”。本章采用中西方两条线索,分别梳理“法典”和“法典化”的涵义及其历史发展。一、关于“法典”的涵义及其历史发展。首先,本章从考察法典的中西辞源入手,分别对法典的中文和西文表述及其历史涵义进行分析,进而指出,中西方法典在其诞生之初就被赋予了对既有法律资料进行整合与汇编的含义。接着,本章对中西方法典的历史沿革进行梳理和分析。关于中国古代法典,本章认为,自商鞅改法为律以后,律成为中国两千年传统社会的基本法典。律在结构体例上日益精进,在内容上涵盖社会各个领域,形成超稳定的综合性法典,并与大一统多民族国家形成了形神兼具的契合。同时,本章梳理并回顾了西方法典的历史沿革,并将西方法典文明史划分为三个阶段:早期习惯或判例的文字化、法律条文和规则系统化汇编或重述、近代欧陆的法典化运动。在分析梳理中西方法典历史的基础上,本章认为,法典的涵义是多元的。最后,本章指出,无论中西方,法典都是带着统一、协调既有法律的使命产生的,统一成为法典的原初意义和基本特征。法典最初仅具有统一法律规范的形式意义,随着法典在社会生活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法典在不同时代逐渐被注入了思想和灵魂,并最终生成了法典精神。二、关于“法典化”的涵义及其历史发展。本章在对法典化的一般概念进行界定后,分析了法典化统一法律的价值、政治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和学理价值。在此基础上,对中西方的“法典化”历史进行了梳理分析。本章认为,在中国,自战国时代编纂《法经》开始,法典化技术逐渐发展成熟,独具特色,并一以贯之,相沿不替两千余年,在中国传统的大一统中央政治制度之下,法典化成为维护国家和民族统一的重要手段,中华民族形成了特有的超稳定的大一统法典化传统和律典法律文化。相比之下,欧洲的法典化历史则显得跌宕起伏。罗马时代形成了发育良好的法典化传统和文化,在查士丁尼时代达至巅峰,并为近代法典化运动奠定了基础。进入中世纪,由于受到政治、宗教等多种因素的拖累,早起法典化传统出现了严重的断层,法典法让位于各种部族习惯法,陷于沉寂。进入近代,民族国家的出现和罗马法的复兴催生了法典化运动。本章认为,近代西欧法典化运动是民族国家的法典化运动,法典与民族及国家有着密切联系,在每一个民族国家内,法典很好地维护了民族独立与统一,维护了民族的切身利益,成为民族的重要文化符号与象征。在民族国家之间,法典成为区分和比较不同民族及其法律的重要工具和对象。第三章,“民法法典化的理论基础”。本章着重探讨民法法典化的理论问题,为下文对近现代民法法典化的实证分析与个案解读做理论铺垫。首先,本章由民法之于一国法律体系的重要地位导出民法与民法典的内在关系,认为民法典既是民法法典化的产物,也是民法的最高法律表现形式。其次,本章对民法法典化的理性进行了探讨。本章认为,近代理性主义哲学催生了理性主义自然法思想,而理性主义自然法又为近代欧洲民法法典化运动提供了完备而充分的理论给养和支撑,使民法典具备了形式理性和价值理性。形式理性要求民法典具有严谨而周全的体系,严密的逻辑结构,以及可预见性,使民法典获得独立性和自治性。而价值理性则赋予民法典以民法作为私法的普世价值理念和价值智慧。人格平等、私权神圣、意思自治等价值就是民法典实现民法人文、人本追求的具体体现。形式理性和价值理性成为民法典长盛不衰的秘诀,成为支撑民法典屹立不倒的脊梁。第三,本章对民法典的内在功能与社会功能进行了分析与揭示,并认为,民法典的形式理性和价值理性决定了民法典具有价值宣示、统一私法和重构社会秩序等基本功能。最后,本章从历史的角度分析了民法法典化的民族性。笔者从两个方面阐述其民族性。其一,民法典是民族法典,这体现在民法典使用本民族的通用语言书写和表达,充分尊重和体现本民族的民事习惯,并体现和表达民族精神、民族品格和民族文化;其二,在民法法典化与民族统一的关系上,民法法典化与民族统一在内涵上具有一致性,同时,民法法典化能够强化民族认同并促进和维护民族统一第四章,“民法法典化的历史经验解读”。本章从实证的角度出发,选择法国、德国、日本的民法法典化作为近代样本,选择欧洲民法法典化作为当代样本,分别深入其历史社会背景、时代思潮和法典化经过,综合运用历史分析方法、法文化分析方法和比较分析方法“微观”梳理和挖掘各民族民法法典化的动因,分析民法法典化与民族统一和民族复兴的关系。通过分析论证,笔者认为,无论是近代各民族的民法法典化,还是当代欧洲民法法典化,对中华民族都具有极大的启发和借鉴意义。通过对近代法国、德国、日本的民法法典化历史的历史解读,本章认为,民法典具有统一民族国家私法的强大功能;作为近代民族国家的产物,民法典是民族国家的基本的和重要的法律表达形式;民法典具有民族性,是民族精神和民族文化的法律表达,是民族自信心、民族自豪感的直接物化,是民族国家的精神旗帜和民族统一的象征。通过对当代欧洲民法法典化现象的分析解读,本章认为,当代欧洲民法法典化是近代欧洲各民族民法法典化的继续和深化,是欧洲在完成民族与国家的有机结合之后,对民族国家模式的超越在法律上的投映,也是全球化和欧洲一体化的必然要求和欧洲泛民族现象在法律上的表现。笔者认为,未来的欧洲民法典将具有软法性质、超民族性和政治性质。当代欧洲民法法典化理想反衬出当代中国的民法法典化道路。欧洲通过民法法典化推进欧洲认同和欧洲一体化的方式对中国具有极大的启发意义。第五章,“中国民法法典化的回顾与展望:以民族统一与复兴为视角”。本章立足于近代中国民法法典化的历史,并对当代中国“一国两制四法域”的现实与弊端加以剖析,在此基础上,本章对当代中国民法法典化推动和促进中华民族统一和复兴进行了可能性与可行性分析和展望。在前文理论分析、历史解读和规律探讨的基础上,本章将前述论证结论运用于中国的历史与现实。本文首先对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历史进行了回顾,并指出近代中国民法法典化的历史必然性及其与中华民族统一与复兴的内在关系。然后从剖析当代中国法律四分格局的现实与弊端入手,论证当代中国民法法典化的目的性、可能性和可行性,进而分析和展望当代中国民法法典化在华民族统一与复兴事业中的促进和推动作用。本章认为,当代中国“一国两制四法域”所形成的制度樊篱与文化心理障碍不利于中华民族的统一与复兴。要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民族的统一是必由之路,而法制的统一是民族统一的重要标志和途径。中华民族统一的法制历史和法典化传统、近代民法法典化的经验与尝试、全球法律趋同和中华民族和平崛起的历史机遇、两岸四地经济的依存关系、民族传统的文化心理共性、当代中国(大陆)市民社会的初步形成等有利因素为当代中国民法法典化提供了可能性和可行性;当代中国民法法典化应是能够充分利用上述诸多有利因素,籍以消除两岸四地私法制度壁垒,建立国内统一大市场为目的和己任,在借鉴西方国家法典化经验的同时,合理观照和吸收台、港、澳三地的私法制度和中华民族传统因素,求同存异,具有包容性和开放性的法典化。本章认为,一部以增进民族共同福祉和民族认同为目的的民法典,能够为两岸四地私法制度的统一打下基础,能够最终推动和促进中华民族的统一与复兴。2、本文的创新点首先,本文意在论证对于一个具有法典化传统和尚未实现统一的民族而言,民法法典化能够实现其私法统一进而维护和促进民族统一与复兴,该研究成果或将填补国内学术界关于民法法典化之于民族统一与复兴的意义缺乏研究的空白。其次,本文的研究以当代法律全球化为背景,立足于中华民族统一文明的历史传统(尤其是大一统的法制文明)和近现代民法法典化的经验积累,探索在中华民族和平崛起的时代背景下,通过民法法典化克服两岸四地因私法制度不同所造成的市场壁垒,建立国内统一大市场和经济共同体从而实现民族共同福祉,增进民族认同,进而促进民族统一,为中华民族的统一与伟大复兴提供理论支撑和参考路径,其分析具有前瞻性和预见性。再次,本文通过将法典化所蕴含的内在统一价值与民族统一价值进行理论衔接和论证,意在通过二者共通性论证民法典对中华民族统一的重要作用,这为学术界探讨中国民法法典化之必要性和必然性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最后,本文是对中国民法典问题的基础性研究,其研究成果可充实和完善我国民法法典化的必要性、必然性和可行性的研究,对未来中国民法典的立法体例、立法模式、立法精神及民法典的价值、意义等方面的研究提供重要的理论参考和借鉴。3.本文的不足之处:首先,由于笔者知识结构的有限,本文将研究视域限定在大陆法系,只探讨了大陆法系国家和民族的法典化,而对英美法系的法典化没有涉及,这也使本文的论证结论无法在全面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更接近合理,这将是笔者今后进一步研究的方向。其次,本文在对历史上民法法典化的实证分析和历史个案解读时,选择了较具典型性的法国、德国、日本和欧洲民法法典化现象,但样本数量相对较少,使得论证结论的客观性与合理性相对不足。第三,由于文章涉及民法学、法律史学、民族学、法文化学、法社会学等多学科领域,是一个较为宏大的题材,鉴于笔者知识结构和论证能力的有限,尚无法娴熟驾驭该主题,因此,对相关研究领域及其观点的理解和运用存在诸多不合理和不成熟之处,造成对文章主旨的论证不充分,对某些问题欠缺规律性认识。最后,资料的占有程度对论文研究影响至深。笔者虽竭尽全力,但限于资料尤其国外文献收集的困难以及个人学识与能力的局限,资料来源仍存有局限。因此,在更为开阔的视野中进行学术研究,尤其是进行相关制度的比较研究,这是作者应努力的方向。综上,笔者认为,本文只能被视为一个入门级的生涩作品,笔者始终抱着借论文写作学习和提升的心态,以此为起点,希冀在今后的学习和研究中进一步提高研究能力和水平。
王乔[5](2011)在《近代中国货币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货币法制不单是金融体系的核心,更是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因此货币法制、货币体系是否“配伍得当”将直接关乎民生与社稷的安危。本文采取了法律多元主义的立场和方法,希望能据此研究传统货币法在近代中国的变异和演化,发现货币法制的改革、转型的一般规律和经验教训,分析中国传统法律近代化的得与失,进而探索和理解中国近代社会转型的艰辛历程,增进对近代中国社会的理解。因此本文的研究最为注重的不在于对近代中国货币法制这一历史事物的功过评价,而在于思考中国法律的传统与现代之间的关系,探索中国法律传统的现实借鉴意义。如果这一努力能够实现,便正是本文创新点所在。本文在思路上采取了社会、文化变迁与货币法制度革新的二重线索,一方面依据货币类型,另一方面依据货币法转型的阶段,采取“总-分-总”的结构将本文分作五章论述:第一章主要论述了近代中国货币法与近代社会转型及法律转型的关系,对近代中国货币法的发展阶段进行了划分。在此基础上本章对货币法律的概念和渊源等相关问题进行了理论分析。本文采取了对近代中国货币法的一种“同情之理解”的研究态度,适度地在传统与现代、中国与西方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慎重地运用具体的法律概念。并立足于法律多元主义的立场,将货币法制的法律渊源大为扩展,既包括如国家正式制定的成文或不成文法等在内的狭义货币法,也包括如行业规范、民间规约习惯等在内的广义货币法,并认为它们共同组成了层次分明的效力等级的货币法体系。第二章的主要内容是近代中国的银两法制。分别论述了银两货币的法律地位,对实银、虚银的种类、成色、重量等制度进行研究,分析了其与国家的政治局势、刑事政策、经济发展、思想文化变迁之间的互动关系,全面探讨了银两法制在清末民初时期的演变和改革。同时对银元法制之所以能够取银两法制而代之的原因进行了研究,分析了近代中国始创银元法制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并对银元法制与清末法律改革的关系加以论述,以检讨银元法制在近代中国法律转型进程中的地位。第三章主要研究对象是传统的制钱法制在近代中国的改革和演变。在全面检讨清代传统制钱法制的基础上,分析了制钱法制在近代从兴盛到衰亡的历史背景和政治、军事、经济、思想文化根源。同时以制钱法制的相关刑事政策和司法案例,分析了中国传统货币法的特征和思想文化背景。从制钱法制被铜元法制取而代之的历史出发,探索了铜元法制在中国货币法的近代转型中的地位和意义。第四章主题是近代中国金融业的发展与货币法制近代转型。在近代外国银行金融业对中国的经济入侵和金融控制的基础上,从中国货币主权残破不堪历史事实出发,研究了中国近代金融发展的外在激励和内在动因,分析了银行法始创等货币法近代转型的内容及其与近代中国社会的关系。以清末民初的一系列货币法律为研究对象,总结近代中国货币法近代化的得与失。第五章主要内容是民国中后期的货币法制沿革,研究了废两改元、法币政策等币制改革的重大事件,分析了中国传统货币法制最终衰亡、货币法制近代转型初步完成等货币法制的重大问题。本章分别探讨了国民党领导的南京国民政府的货币法制改革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的货币法制实践,检讨了这一时期货币法移植与继承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对这历史时期中国在政治、经济、军事、思想文化等领域的革新进行了分析。结论部分则为本文全文的归纳总结。
夏锦文[6](2010)在《全球化时代的中国法律传统》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你从远古走来,巨浪荡涤着尘埃;你向未来奔去,涛声回荡在天外。①从一个极其遥远而不能确知的年代开始,中华民族就走上了不断积累、不断融合的发展繁荣之路,在几千年的漫长岁月中积淀了博大精深、光辉灿烂的法律文明,创立了独具特色、影响深远的法律体系,形成了绵延不断、底蕴深厚的法律传统,以卓而不群、独树一帜而巍
陈景良[7](2010)在《传统悠悠入梦来:中国法制史的价值、现代意义和研究方法——记我的导师张晋藩先生》文中提出张晋藩先生作为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创建人和带头人之一,在长达半个多世纪的教育和研究中,形成了一个内涵丰富、观点鲜明、方法独具时代特色的学术派别,在当今中国法学界占有重要的地位。张晋藩先生的学理运思是解释传统,面向现实,中国的法制建设必须植根于传统之中。在研究中国法制史的价值及现代意义时,张先生强调"学以致用",提炼传统中的精华和元素,为现实的政治和法制建设提供科学决策的依据。张晋藩治史方法讲究静态动态结合,人物思想互见。
顾元,曾尔恕[8](2008)在《中国法律史学三十年(1978—2008)》文中研究指明第一部分中国法律史学三十年发展报告一、三十年回顾:中国法律史学的复兴与发展(一)1978年以前中国法律史学发展之概要中国传统法律史学具有悠久的历史。先秦典籍《尚书》中已有法律史方面的专门叙述和评论。《汉书·刑法志》堪称是关于法律史的专门论着,自此,历代刑法志中均有法制史的内容。秦汉简的出土以及唐律以后的官修律
刘玉江[9](2006)在《中国刑事诉讼法制现代化的国民基础重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共分为上、下两篇。上篇包括第一章、第二章和第三章,主要阐释中国刑事诉讼法制现代化的历史必然性,以及在这一历史过程中重构国民基础的重要性。下篇包括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主要论述刑事诉讼法制现代化国民基础重构的实现路径。 第一章剖析了论文所涉及的基本概念。首先指出现代化是一个变革的概念,是某一国家或某一地区由传统社会和体制向现代社会和体制转变的过程,是基于生产力的发展所带来的文明的进步、发展。现代化本身是“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多层次转变的过程,包含着“新”对“旧”的扬弃。而“新”对“旧”的“扬弃”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会是截然分开的,是一个历史连续的过程,它强调每个民族和国家必须也只能在自己已有的历史上根据具体情况去实现现代化。因此,现代化进程是阶段性和连续性的有机统一,是世界性与民族性的有机统一。文章指出法制现代化是一个伴随着国家和社会的现代化进程从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转型的过程,从传统法制向现代法治的发展过程,是人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向法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的变革过程。它包括法律制度规范现代化、法律组织机构现代化、法律观念的现代化、法律指导思想的现代化以及法律运作所反映的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和作为法律关系重要主体的人的现代化。并通过分析朗明全球化大背景下的法制现代化无法回避本土化和国际化的交互作用。但法制现代化决不是西方化。因为法制现代化过程本身是传统法制向现代法治转化的过程。这一过程是在各国、各民族已有的历史基础上展开的,其中人的现代化是关键和核心。在这一结论的基础上,本章探讨了什么是国民基础,指出法制现代化的国民基础首先是指人,不但包括“普通的人”,更包括“职业的人”;不但包括“个体的人”,也包括“群体的人”,同时还应包括国民的法律观念、法律意识、法律认同、法律素质、法律信仰以及法律传统与法律文化等。在中国现实情况下,国民基础对于实现法制现代化具有决定性意义,是实现法制现代化的核心和关键。 第二章主要是对中国刑事诉讼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进行必要的梳理,论及自清末修律以来,中国刑事诉讼法制现代化所经历的几个主要阶段以及每一个阶段的主要特点。回顾从清末修律至1979年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近百年历程,我们发现,无论是清王朝还是中华民国,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都试图以法律改革的方
黄金兰[10](2006)在《法律移植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从对人类法制史上所发生的法律移植现象的简要回顾开始,展开对法律移植问题的探讨。这一探讨主要集中于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部分为法律移植概说。这一部分首先对法律移植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基于国内外已有界定的种种不足,作者从法文化视角对法律移植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指出,所谓法律移植是指在一种文化土壤中发展出来的法律秩序及其构成因素在保持相对完整性的前提下向另一文化土壤迁移的现象。 在此基础上作者对法律移植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了论证。文章认为,法律移植的必要性在于: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文化的不完全自足性,主体需求的多样性,效率的考虑,以及国际交流与对话的要求。而法律移植的可能性则在于:法律自身的特性,主要是指法律的相对独立性、技术性,以及法律在起源上的地方性;文化的开放性及兼容性;人类需求及基本价值追求的相通性。 在这一部分的最后,文章对否认法律移植的几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即法律移植否定论进行了评析,并试图澄清学界对盂德斯鸠和萨维尼某些观点的误读。 第二部分阐述了法律移植的模式。在这一部分,文章运用法社会学和法文化学的研究方法,以经验材料为基础,从不同的视角对法律移植的模式进行了五种不同的分类: 其一,以移植受体对法律移植的自主程度为标准,将法律移植分为自治模式、殖民模式与综合模式:所谓自治模式是指完全基于移植受体的积极自愿,没有外力强加而进行的法律移植,典型的例子是中世纪欧洲各国对罗马法的移植;所谓殖民模式是指伴随着殖民扩张而进行的,由殖民者将法律强加给殖民地的法律移植模式,近代史上英国法在广大亚、非、拉国家的移植多属此类;所谓综合模式是指既伴随着殖民者的扩张,同时移植受体又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吸收某种外来法之自觉性的法律移植模式,英国法在美国的移植属于此种模式。 其二,以移植的相互性为标准,可将法律移植分为单向模式与双向模式:所谓单向模式是指在某一特定历史时期,对某一具体国家或民族来说,仅存在外来法律文化的移入或本国法律文化的移出,两种情形并不同时具备的法律移植模式,近代及近代以前人类法制史上所出现的法律移植现象多属此类;所谓双向模式是指在某一特定历史时期,某一具体国家或民族在将其本国固有法律文化输出的同时,也将某些外来法律文化输入
二、中国法律传统与现代法制文明(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国法律传统与现代法制文明(论文提纲范文)
(1)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国家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研究对象 |
三、研究目的 |
四、研究方法 |
五、理论模型的建构 |
(一)理想型的概念引入 |
(二)理论模型的建构基础 |
(三)三种理论模型 |
(四)三种理论模型的时空关联 |
第一章 “强”国家观的法理论 |
第一节 “国家与法的理论”之时代型塑 |
第二节 “国家与法的理论”之体系构造 |
第三节 “国家与法的理论”之方法统摄 |
第四节 “国家与法的理论”之批判分析 |
第五节 “真理的片段”:国家与法的关系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弱”国家观的法理论 |
第一节 权利本位论 |
一、权利本位论的两条线索 |
二、国家(观)在权利本位论中的显露 |
三、国家(观)在权利本位论中的隐匿 |
第二节 民权哲学 |
一、权利概念:从分析哲学到政治哲学 |
二、民权哲学:个人对抗国家的政治资格 |
(一)中国传统历史中的民权 |
(二)“集体权利—个人义务”模式 |
(三)政治冷漠与权利觉醒 |
第三节 法制现代化理论 |
一、法制现代化理论与韦伯的理性观 |
二、法制现代化理论与伯尔曼的法的社会理论 |
三、立国者(代表)与第三次“法律革命”的政治解读 |
第四节 本土资源论 |
一、国家法与民间法:一种实用主义哲学的视角 |
二、实用主义的真理观:经验主义、后果论与法律的“科学游戏” |
三、开放还是保守:法学的价值虚无主义 |
第五节 法律文化学 |
一、法律文化学的方法论:“事实”的突破与“意义”的想象 |
(一)“事实”的突破 |
(二)“意义”的想象 |
二、谱系学:宗法国家的诞生 |
(一)驱动化的军事战争 |
(二)附庸化的经济结构 |
(三)超越化的儒学思想 |
(四)严苛化的法律统治 |
三、构造学:宗法国家的文化构成 |
(一)身份文化 |
(二)礼法文化 |
(三)士人文化 |
四、文化解释学的困境与文化载体的变迁 |
(一)文化解释学的困境 |
(二)文化载体的变迁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以国家为中心”的法理论 |
第一节 立法者的法理学 |
一、法理学的本体重构:从法律人到立法者 |
(一)法的本质属性:法律的国家性 |
(二)法律人的法理学 |
(三)立法者的法理学 |
二、立法者与不成文宪法 |
(一)不成文宪法:宪法规范的政治形态 |
(二)中国宪法中的不成文宪法 |
三、立法者的法理学之内部面向:政党法治国 |
(一)走出“法律帝国” |
(二)多元一体的法治共和国 |
(三)法治的中国模式:政党法治国 |
四、立法者的法理学之外部视野:帝国与国际法 |
(一)地缘政治学与“麦金德时代” |
(二)帝国:做世界的立法者 |
(三)帝国的悖论与人类命运共同体 |
第二节 政治宪法学 |
一、政治宪法学的本体论:宪法的政治性 |
(一)思想的轨迹:从国家哲学到政治宪法学 |
(二)政治宪法学的“政治”意涵 |
(三)政治的状态:从非常政治到日常政治 |
二、政治宪法学的方法论:宪制发生学 |
(一)“历史—规范主义” |
(二)“生命—结构主义” |
(三)宪制发生学的三条线索 |
三、政治宪法学的价值论:宪法的规范性 |
(一)政治宪法学的“左”与“右” |
(二)宪法的规范性:政治立宪主义 |
第三节 大国宪制论 |
一、农耕中国的时间之维 |
(一)大历史观:在长时段中拾起历史 |
(二)“拧干时间” |
二、农耕中国的空间构造 |
(一)家 |
(二)国 |
(三)天下 |
三、农耕中国的制度肉身 |
(一)皇帝 |
(二)士人 |
(三)国人/村民 |
四、农耕中国的治理之术 |
(一)文韬:农耕中国的文化宪制 |
(二)武略:农耕中国的军事宪制 |
(三)经世济民:农耕中国的经济宪制 |
五、大国末路:农耕中国的宪制困境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迈向“国家的法理论” |
第一节 “国家的法理论”之时代语境 |
一、“新时代”的多重意蕴 |
二、新时代的法理论命题 |
三、迈向“国家的法理论”的时代契机 |
第二节 “国家的法理论”之研究对象 |
一、法理的概念意涵与多维属性 |
二、现代国家建构的法理 |
第三节 “国家的法理论”之主题构成 |
一、国家理性 |
(一)国家福祉 |
(二)治国技艺 |
二、法律理性 |
(一)法律的实质理性 |
(二)法律的形式理性 |
三、政党理性 |
(一)中国梦 |
(二)执政能力 |
四、新时代中国国家建构的法理图景 |
(一)政党—国家理性:政党领导的现代中国 |
(二)立宪的国家理性:国家理性与法律理性的双向型塑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以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2)论清末民初私有财产权之变迁 ——以《大理院民事判例辑存》为分析文本(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相关概念辨析 |
五、文献运用与方法 |
第一章 私有财产权保护观念之变迁:个体从家庭中分离 |
第一节 传统中国的私有财产权观念:家庭伦理之私 |
一、传统中国私有财产权的历史沿革 |
二、家庭伦理之私 |
三、特殊主体的私有财产权 |
第二节 清末民初私有财产权观念:私权与公权的博弈 |
一、清末民初个体权利观念的引进 |
二、清末民初私有财产权观念的局限性 |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私有财产权观念:私权社会化 |
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私有财产权观念的社会本位特征 |
二、个体权利保障的阶段性成果:南京国民政府民法典 |
小结 |
第二章 私有财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之变迁:民刑分立 |
第一节 传统中国:民刑合体、契约为辅 |
一、成文法典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
二、契约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
第二节 清末民初私有财产权法律体系的建构:民刑有分 |
一、《大清民律草案》的提出及其局限性 |
二、《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及其大理院对之适用 |
三、习惯及其适用 |
四、条理的适用 |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法独立 |
一、民国民法典的立法过程 |
二、民国民法典之立法精神 |
小结 |
第三章 私有财产权保护司法体制之变迁:审判权独立 |
第一节 传统中国:州县官审判权行政权不分 |
第二节 清末民初:司法行政分立 |
一、司法独立——大理院设立缘由 |
二、“寺”、“院”承续:司法独立之局限性 |
三、“院”、“院”裂变:司法体系优化、审行分离深化 |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独立审判 |
一、依法独立审判的原则 |
二、民事审判机构的变化 |
小结 |
第四章 承前启后:民初司法实践之断面解析 |
第一节 债权——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原则的体现 |
一、择以买卖、雇佣契约两种判例之概述 |
二、所涉及之案例 |
三、案例之分析 |
第二节 物权——社会利益与个人权利的拉锯 |
一、概述 |
二、涉及之案例 |
三、总结分析 |
第三节 亲属、承继——伦理纲常与平等自由的博弈 |
一、概述 |
二、涉及之案件 |
三、总结分析 |
结论 |
一、清末民初私有财产权变迁之四个面向 |
二、私有财产权保护的时代特征——必然性和民族性 |
三、大理院司法兼营立法的历史及时代意义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3)论中国法上的“家” ——以古今家国之变为线索(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概念的厘定 |
二、问题的提出 |
三、既有研究评述 |
四、方法与思路 |
第一章 “拟家化”治理体系的形成 |
第一节 “天下一家”的宗法构造 |
一、宗法:“家天下”如何继承 |
二、封建:“家天下”如何治理 |
第二节 “家”的宗教向度与哲学建构 |
一、“家”的宗教根基 |
二、“家”与内在超越 |
三、“家”的哲学创发 |
第三节 “家”、“国”的断裂与和合 |
一、法家的“去宗法化”改革 |
二、社会的“编户齐民”化 |
三、儒法国家的合“家”、“国”之道 |
第二章 中国古代法中的“家” |
第一节 五服治罪、差等刑罚与家庭连带责任 |
一、“准五服以治罪”原则的确立 |
二、差等刑原则 |
三、家庭一体的连带责任 |
第二节 人身上的家长制与财产上的家产制 |
一、人身关系上的父权家长制 |
二、“同居共财”的家产制 |
第三节 以家户为规训主体的保甲法 |
一、保甲法之构成与演变 |
二、家户式规训的法理 |
第三章 近代变法中的“家”问题 |
第一节 “礼法之争”下的伦常之变 |
一、家庭连带责任之取消 |
二、准礼制刑原则之存废 |
三、伦常差等条款之争执 |
第二节 民法典如何安顿“家”与“人” |
一、个体人格出离家庭 |
二、家庭关系的平权化 |
三、个人财产制取代家产制 |
第三节 国家政权建设中的家户式规训 |
一、自治,抑或保甲? |
二、“容保甲于自治之中” |
第四章 当代中国法中“家”的复归 |
第一节 隐而不退的差等刑逻辑 |
一、亲属相犯差等处断原则的遗存 |
二、大义灭亲与亲属相隐的博弈 |
三、差等刑的隐性实践逻辑 |
第二节 民法上“人”的挺进与“家”的自适应 |
一、“人”的形象与“家”的位置变迁 |
二、个人财产制的挺进 |
三、家产制的自适应 |
第三节 从规训主体到自治单元的家庭 |
一、总体性支配:家庭出身与家庭户口 |
二、自治性治理:户内委托投票与户代表选举制 |
第五章 家庭法律位格之变与常 |
第一节 变法准据之变 |
一、文质论 |
二、进化论 |
三、革命论 |
第二节 文质损益之辨 |
一、文胜于质 |
二、文质驰离 |
三、文质再变 |
第三节 法之变与不变 |
一、家国的谱系 |
二、就其变者而观之 |
三、就其不变者而观之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民法法典化的历史追究 ——侧重于民族统一与复兴的视角展开(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0. 导论 |
0.1 问题的提出 |
0.2 研究现状、价值和意义 |
0.2.1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2.2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析 |
0.2.3 研究价值和意义 |
0.3 研究方法和思路 |
0.3.1 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 |
0.3.2 基本思路 |
0.4 基本界定 |
0.4.1 民族 |
0.4.2 民族国家 1. 中西各民族法典和法典化的历史解读 |
1.1 中西各民族的法典传统及其涵义 |
1.1.1 中西各民族的“法典”词源考辨 |
1.1.2 中华民族的法典传统 |
1.1.3 西欧民族的法典传统 |
1.1.4 法典的涵义:基于中西各民族法典的共性 |
1.2 法典化的概念及其历史 |
1.2.1 法典化的一般概念 |
1.2.2 法典化的重要分类:形式性法典化与实质性法典化 |
1.2.3 法典化的价值 |
1.2.4 中西各民族法典化的历史概说 |
1.3 本章小结 2. 民法法典化的理论基础 |
2.1 民法与民法典的关系 |
2.2 民法法典化的理性 |
2.2.1 理性主义自然法 |
2.2.2 民法法典化的形式理性和价值理性 |
2.3 民法典的功能 |
2.3.1 价值宣示 |
2.3.2 统一私法 |
2.3.3 重构社会秩序 |
2.4 民法法典化的民族性 |
2.4.1 民法典是民族法典 |
2.4.2 民法法典化促进和维护民族统一 |
2.5 本章小结 3. 民法法典化的历史经验解读:以民族统一为视角 |
3.1 近代大陆法系民族国家的民法法典化 |
3.1.1 法兰西民族的民法法典化 |
3.1.2 德意志民族与统一民法典 |
3.1.3 日本民族的民法法典化 |
3.1.4 大陆法国家民法法典化的启发和借鉴 |
3.2 当代欧洲民法法典化 |
3.2.1 欧洲民法法典化的历史与现状 |
3.2.2 欧洲民法法典化存在的合理性与现实障碍 |
3.2.3 欧洲民法典的性质 |
3.2.4 欧洲民法法典化的启示 |
3.3 本章小结 4. 中国民法法典化的历史与现实:以民族统一与复兴为视角 |
4.1 中华民族的近代民法法典化尝试 |
4.1.1 中华民族:从文化共同体到政治共同体 |
4.1.2 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前提和基础——近代中国民族国家的形成 |
4.1.3 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尝试 |
4.1.4 民法法典化与中华民族统一的关系——基于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的解读 |
4.2 当代中国“一国两制四法域”的现实与弊端 |
4.2.1 当代中国“一国两制四法域”的现实及历史成因 |
4.2.2 当代中国法律四分格局的弊端 |
4.2.3 从当代中国“一国两制四法域”看民法法典化 |
4.3 当代中国民法法典化与中华民族的统一和伟大复兴 |
4.3.1 当代中国民法法典化的可能性:基于中华民族的历史与现实 |
4.3.2 当代中国民法法典化的现实基础:基于两岸四地的经济与法律共性 |
4.3.3 当代中国民法法典化推动和促进中华民族统一与复兴的构想与展望 |
4.4 本章小结 参考文献 |
一、中文参考文献 |
(一) 中文着作及译着类 |
(二) 中文论文及文章类 |
二、外文参考文献 后记 致谢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5)近代中国货币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目的 |
二、学术史的回顾与研究材料的适用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与思路 |
四、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近代中国货币法概述 |
第一节 近代中国社会转型与货币法近代化 |
一、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与近代货币法 |
二、近代中国货币法的发展阶段 |
第二节 近代中国货币法的概念界定与法律渊源 |
一、货币法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
二、近代中国货币法概念的界定与使用 |
三、近代中国货币法的法律渊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近代中国银两法制的改革与演变 |
第一节 清末银两的法律地位 |
一、银两的法定主导地位 |
二、银钱法定比价之制 |
三、银两法制与刑事政策 |
第二节 银两的类型 |
一、实银法制 |
二、虚银法制 |
第三节 银钱比价波动与银两法制的衰落 |
一、银钱比价波动的原因分析 |
二、银钱比价波动对银两法制之影响 |
三、银两法制衰落的原因 |
第四节 银元的兴起与货币法制变革 |
一、外国银元的涌入及其影响 |
二、自铸银元与近代中国银元法制的开创 |
三、本位制之争和宣统朝《币制则例》的制定 |
四、《国币条例》的颁布与北洋政府统一货币法制的努力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制钱法制的改革与演变 |
第一节 清代传统的制钱法制 |
一、铸币权与铸币机构 |
二、铸币材料的相关法制 |
三、制钱的式样与货币流通的法制 |
第二节 滥铸钱币与制钱法制的崩坏 |
一、嘉道以来清廷财政状况的恶化 |
二、大钱、铁钱、铅钱的铸行及其失败 |
三、滥铸钱币的失败及其原因 |
四、制钱法制崩坏的根源 |
第三节 制钱法制紊乱时期的犯罪问题 |
一、钱法犯罪之条件与背景 |
二、私钱的法律界定及其类型 |
三、官府针对钱法犯罪的因应策略 |
四、从案例看清末钱法犯罪 |
第四节 铜元的铸行与制钱法制的终结 |
一、铜元的大量铸行和钱法的混乱 |
二、铜元法制改革与制钱法制的衰落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近代金融业发展与货币法制转型 |
第一节 外国金融势力的入侵与近代中国货币主权的衰败 |
一、外国银行在华的发展 |
二、外国银行发行纸钞及其对中国货币法制的破坏 |
第二节 清末纸币法制的紊乱及其崩溃 |
一、清末官票宝钞法制的改革 |
二、近代银行法制和纸币法制的草创 |
第三节 北洋政府时期纸币法制的改革 |
一、金融机构的发展与银行法制改革 |
二、纸币的发行与货币法制的整顿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民国中后期的货币法制改革 |
第一节 传统货币法制的彻底终结 |
一、废两改元与银两法制的彻底终结 |
二、白银危机与现代金融法制的初步确立 |
第二节 法币改革与货币法制近代化的完成 |
一、法币改革的背景 |
二、法币改革的实施 |
三、法币与金元券的严重贬值和货币法制的崩溃 |
第三节 革命根据地货币法制及其实践 |
一、金融机构及货币法制的初步建立 |
二、货币法制的进一步成熟 |
本章小结 |
结论 |
一、近代中国货币法是近代中国社会转型的缩影 |
二、近代中国货币法与国家政治密切相关 |
三、近代中国货币法反映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 |
四、近代中国货币法的历史资鉴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传统悠悠入梦来:中国法制史的价值、现代意义和研究方法——记我的导师张晋藩先生(论文提纲范文)
一、解释传统, 面向现实:中国的法制建设必须植根于传统之中——张晋藩先生的学理运思 |
1. 进入传统, 尊重历史 |
2. 阐释传统, 面向现实 |
3. 借鉴传统而不泥古, 学习西方而不盲从——张晋藩先生关于重塑中华法系的思考 |
二、学以致用, 法史教授走向中南海——张晋藩为党和国家领导人三次讲授中国法律的传统 |
三、静态动态结合, 人物思想互见——张晋藩治史方法之一瞥 |
(9)中国刑事诉讼法制现代化的国民基础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上篇 国民基础之于中国刑事诉讼法制现代化的重要性 |
第一章 国民基础是实现法制现代化的核心和关键 |
第一节 现代化及其相关概念辨析 |
一、现代化概念溯源 |
二、现代化的含义 |
第二节 法制现代化的概念及其内在逻辑 |
一、何谓法制现代化 |
二、法制现代化不是西方化 |
三、全球化大背景下的法制现代化 |
第三节 国民基础是实现法制现代化的核心和关键 |
一、法制现代化的国民基础的含义辨析 |
二、国民基础对于实现法制现代化具有决定性意义 |
第四节 国民基础在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 |
一、中国法制现代化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
二、国民基础建设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关键 |
三、中国法制现代化日益定型的路径选择使得国民基础重要性日益凸现 |
第二章 中国刑事诉讼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历史考察及反思 |
第一节 清末刑事诉讼制度的革新与实践 |
一、理念创新 |
二、制度建构 |
三、清末变革实践之评议 |
第二节 形式的不断完备与价值理念的萎缩——南京临时政府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制变革的历史考察 |
一、刑事诉讼法律原则的确立与发展 |
二、制度实践 |
三、民国时期刑事诉讼变革之评议 |
第三节 建国后至1979年新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 |
一、刑事诉讼制度的理论来源 |
二、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及初步发展 |
三、建国后至1979年刑事诉讼制度之评议 |
第四节 国民基础的缺失是中国法制现代化最严重的阻碍 |
第三章 中国刑事诉讼法制现代化的现状及其国民基础审视 |
第一节 中国刑事诉讼法制现代化的极端重要性 |
一、刑事诉讼法是一部人权保障法 |
二、刑事诉讼法具有极其重要的独立价值 |
三、刑事诉讼法制现代化的发展能够有力推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 |
第二节 中国刑事诉讼法制现代化的现状 |
一、程序法的独立价值和程序正义观念深入人心 |
二、刑事诉讼法制现代化进程加快 |
三、当前面临的问题 |
第三节 国民基础是制约刑事诉讼法制现代化的瓶颈 |
一、我们前进的起点——刘涌案: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博弈 |
二、刑讯逼供屡禁不止与调解制度的新生——传统与现代的博弈 |
三、“辩诉交易”第一案——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博弈 |
四、舆论杀人——司法独立与“民意”的博弈 |
五、立法与普法——国家与社会的博弈 |
六、本文的基本立场 |
下篇 国民基础重构的实现路径 |
第四章 创新刑事诉讼法律文化:国民基础重构的精神支柱 |
第一节 国民的价值认同和精神仰赖是创新刑事诉讼法律文化的应有之意 |
一、法律观念、法律意识与刑事诉讼法制现代化 |
二、国民价值认同和精神仰赖对刑事诉讼法制现代化的意义 |
第二节 创新刑事诉讼法律文化的现实基础 |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传承不能割断 |
二、西方法律文明成果的积极借鉴必不可少 |
第三节 创新刑事诉讼法律文化的目标选择 |
第五章 改革法律教育:国民基础重构的基本前提 |
第一节 法律教育在国民基础重构中的重要意义 |
一、法律教育的重要性 |
二、中国法律教育的性质及其历史任务 |
三、法律教育是刷新法律文化,巩固我国法制现代化国民基础的重要途径 |
第二节 中国法学教育和在职法律教育的现状及对策 |
一、法学教育和在职法律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 |
二、改革我国法学教育和在职法律教育的主要对策 |
第三节 完善普法教育健全法律援助制度 |
第六章 树立司法公信力:国民基础重构的核心动力 |
第一节 司法信任的内涵与功能 |
一、关于信任的学说 |
二、司法信任的含义和功能 |
三、司法信任的生成条件 |
第二节 司法独立:中国司法公信力生成的体制保障 |
第三节 建设为民的、便民的司法制度是树立司法公信力的基础 |
一、以对权利的保护为逻辑基点完善现有刑事司法制度 |
二、完善公民法律参与的有关制度,推动法治秩序的形成与发展 |
第四节 法律职业共同体:树立司法公信力的基本需要 |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树立司法公信力的基本需要 |
二、我国法律职业群体的现状分析 |
三、加强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几点设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法律移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法律移植概说 |
第一节 法律移植的概念 |
第二节 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
第三节 法律移植的可能性 |
第四节 法律移植否定论评析 |
第二章 法律移植的模式 |
第一节 自治模式、殖民模式与综合模式 |
第二节 单向模式与双向模式 |
第三节 整体模式与部分模式 |
第四节 域内法模式、域外法与国际法模式 |
第五节 替代型模式、补充型模式与重盛型模式 |
第三章 影响法律移植效果的因素 |
第一节 体制内因素──以欧洲大陆移植罗马法为例 |
第二节 体制外因素──以日本近代法律移植为例 |
第三节 补论:对一种观点的反驳 |
第四章 法律移植与法律文化 |
第一节 几个相关概念的界定 |
第二节 法律移植与法律文化冲突 |
第三节 法律移植与法律文化变迁──以伊斯兰法的变迁为例 |
第五章 法律移植与法律全球化 |
第一节 法律全球化是否可能 |
第二节 法律全球化之于民族国家的意义 |
第三节 法律移植:民族国家应对法律全球化的有效方式 |
第六章 法律移植与中国法制现代化 |
第一节 中国传统自身难以孕育出法制现代化 |
第二节 法律移植对于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已有价值 |
第三节 法律移植对于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应有价值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四、中国法律传统与现代法制文明(论文参考文献)
- [1]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国家观研究[D]. 董政. 吉林大学, 2019(02)
- [2]论清末民初私有财产权之变迁 ——以《大理院民事判例辑存》为分析文本[D]. 古戴.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3]论中国法上的“家” ——以古今家国之变为线索[D]. 朱林方. 西南政法大学, 2016(01)
- [4]民法法典化的历史追究 ——侧重于民族统一与复兴的视角展开[D]. 吴治繁. 西南财经大学, 2011(04)
- [5]近代中国货币法研究[D]. 王乔.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9)
- [6]全球化时代的中国法律传统[A]. 夏锦文. 传承与创新:中国法制史学六十年 张晋藩先生执教六十周年暨八十华诞学术研讨会文集, 2010
- [7]传统悠悠入梦来:中国法制史的价值、现代意义和研究方法——记我的导师张晋藩先生[J]. 陈景良.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0(03)
- [8]中国法律史学三十年(1978—2008)[A]. 顾元,曾尔恕. 中国法学三十年(1978-2008), 2008
- [9]中国刑事诉讼法制现代化的国民基础重构[D]. 刘玉江. 中国政法大学, 2006(10)
- [10]法律移植研究[D]. 黄金兰. 山东大学, 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