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DWASS - 放射性废物安全标准计划的状态

RADWASS - 放射性废物安全标准计划的状态

一、RADWASS现状——放射性废物安全标准计划(论文文献综述)

刘立坡,李筱珍,靳立强,刘富贵[1](2021)在《高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标准分析》文中认为本文阐述了我国高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标准的重要性,对国内外高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标准现状进行了阐述和分析,针对高放废物处理处置标准体系、高水平放射性废液成份分析、高放废液固化体性能要求及检验方法、高放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经济及深地质处置等方面的标准化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提出了开展高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饶峥[2](2021)在《塔木素高放废物地质处置库泥岩预选地段适应性评价初步研究》文中指出国际上对高放废物公认的最安全、最有效的处置方式为深地质处置,因此筛选出适合的处置库场址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我国粘土岩(泥岩)场址的筛选进程还处于规划选址阶段,为了推进我国粘土岩(泥岩)场址筛选的进程,结合国家国防科工局高放废物地质处置规划研究项目的实施,本文初步提出了适用于粘土岩(泥岩)处置围岩的安全评价方法,对塔木素泥岩预选地段的适宜性进行了初步评价。同时,根据场址筛选现阶段研究进展,通过数值模拟和理论分析的手段对拟建于塔木素预选地段泥岩中的处置库关闭后的辐射安全等进行了初步研究。主要得到以下认识和结论:新建立的粘土岩(泥岩)适宜性评价方法QHLWC包含了RQD(岩石质量指标)、Ja(节理面蚀变程度)、Jr(节理粗糙度)、Jn(节理组数)、Jw,HLWC(渗透性)、SRFHLWC(强度应力比)、Fa(构造活动性)共7个指标。塔木素预选地段目标层泥岩显示出规模大、埋藏适中、核素吸附性能强的特征。目标层岩层完整性较好、渗透系数低、力学性质较好、区域构造环境较为稳定,QHLWC评价方法综合评分结果为403.5,属于适宜等级,有利于发挥天然屏障的作用。初步筛选出适用于我国粘土岩(泥岩)地质处置的FEPs(处置库的特征Features、影响处置库特征的事件Events和作用过程Processes)清单,构建了拟建于泥岩中的处置库关闭1000年后废物罐失效,放射性核素穿过缓冲层后随着地下水向围岩和生物圈迁移扩散的正常演化情景。同时,提出了未来的地质活动或地震可能会在泥岩中产生穿过处置库的主导水裂隙,工程屏障与早期形成的断裂之间出现快速的水力通道,放射性核素从工程屏障释放后,直接迁移到主导水裂隙中的非正常演化情景。初步构建了预选地段的三维地层模型和断裂模型,结合数字模型进行了数值模拟,假设拟建于塔木素预选地段泥岩中的处置库拟处置75000个废物罐,在正常演化情景下,1万年和100万年处置时间的个人有效剂量分别为7.08×10-11mSv/a和2.90×10-8mSv/a,远远低于选择粘土岩作为处置围岩的国家(法国、比利时、瑞士)安全评价指标的最小剂量约束值0.1mSv/a以及ICRP的剂量约束值0.25mSv/a。在主导水裂隙穿过处置库的非正常演化情景下,1万年和100万年处置时间的个人有效剂量分别为3.62×10-8mSv/a和3.60×10-6mSv/a,同样低于ICRP的剂量约束值0.25mSv/a以及美国对处置100万年时间的个人剂量约束值1.0mSv/a。可见在塔木素预选地段泥岩的总体安全性能好,能够满足对生物圈1万年以上的安全隔离要求。

胡世钦[3](2021)在《我国核电安全监管政策研究》文中指出

王春丽,魏方欣,徐春艳,张宇,祝兆文,任广益[4](2021)在《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同行评估初探》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同行评估是提升核电厂运行管理水平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科学手段,国内已针对概率安全分析和老化管理开展专项同行评估,但尚未就放射性废物管理开展评估。本文概述了国内外核电行业同行评估及放射性废物管理领域同行评估的方法及实践,分析了在我国开展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同行评估的必要性。结合国际核电厂及放射性废物管理领域的同行评估良好实践,提出我国开展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同行评估的建议。

郭凤[5](2021)在《《平成30年度原子力白书》(节选)翻译实践报告》文中认为核能利用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核能作为一种清洁、高效、经济、低碳的能源,近年来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被积极开发和利用;另一方面,核能利用过程中会产生放射性废物,若对其处理·处置不当将会造成极大危害。纵观世界,拥有众多核电站的日本高度重视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处置等核安全问题。这些举措在核能利用快速发展的今天,对我国来说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因此本次翻译实践活动以《2018年度核能白皮书》(『平成30年度原子力白书』)为文本,由于篇幅原因选取其中第六章第三节至第七章第一节进行翻译,主要内容为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放射线·放射性同位素利用等。本次翻译实践报告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分别为序言、翻译实践简介、文本分析与译前准备、案例分析、翻译实践总结。其中,案例分析是本报告的核心部分。从文本类型来看,该文本属于信息型文本,结合此类文本的特征,笔者选择“功能主义翻译目的论三原则”作为本次翻译实践的理论指导,分别从“词汇的翻译”、“句子的翻译”两个方面分析,并归纳总结了相关问题的翻译方法。首先词汇翻译层面。该文本中出现较多核能使用领域的专业术语、专有名词、外来语、同形异义词、以及难译动词等,因此在翻译时不能望文生义,应在保证准确的前提下,适当运用词性转换、添加注释等方法。其次是句子翻译层面,该文本中出现较多复句和被动句,在翻译时须充分理解原文内容,恰当使用分译、倒译、变译等翻译方法,将长句拆分进行翻译,调整语序,使译文更加符合汉语表达习惯。

李奇伟[6](2020)在《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完善之路》文中指出安全、可靠和可持续地管理乏燃料及放射性废物是保障核安全的重要一环。在全球范围内,随着《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的生效实施,许多国家制定了这方面的政策方针、法律法规,并明确了相关主体对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任。就我国而言,虽然已经逐步建立起相应的安全管理政策法规体系,对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及监督管理等活动进行规范,但仍然需要从政策法制层面不断健全体制机制。

陈凌,文富平,骆志平,王仲文,刘森林,白光,许昌恒,王惠[7](2020)在《CIAE辐射安全防护事业的起步与发展》文中认为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CIAE)辐射安全研究所(前身技术安全室)是我国第1个辐射防护研究机构,成立60余年,在辐射防护标准、辐射防护监测、辐射环境监测与评价、天然辐射照射及国民剂量估算、能源与环境、核与辐射应急、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与最小化等领域进行了持续的探索和研究,取得了一批科技成果。这些科技成果主要包括:1)主持或参与我国历次辐射防护标准编制及研究;2)开展个人、场所、环境及流出物监测技术研究,建立系统的监测与评价方法,研发辐射防护监测仪器;3)承担科研生产辐射防护保障与技术支持、101重水反应堆大修改建中的辐射防护、核工业30年辐射环境质量评价等工作;4)开展我国氡照射关键问题研究等天然辐射照射和国民剂量估算课题研究;5)开展不同能源链环境影响比较研究;6)承担国家核应急监测技术支持中心运行及参与国家历次核与辐射应急工作;7)放射性废物最小化研究及实践。

甘露茜[8](2019)在《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核电是当今人类社会对核能进行和平利用的一种重要方式。作为世界上少数几个拥有完整核电工业体系的国家之一,发展核能是我国选择的应对当前急迫的能源需求、落实环境保护以及改善能源结构等问题的战略方向。因而核能行业是目前我国战略性的新兴产业。我国的核能工业自上世纪五十年代开始相关探索,自此之后不断发展。尤其是在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军转民”的相关方针使得核能行业的发展重点由国防建设转向为社会经济建设。其后以秦山核电站、大亚湾核电站、红沿河核电站等为代表的一系列商业性核电站先后开始建设并投入使用,使得我国逐渐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一套核能行业体系。但同时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现有整个核能行业链条中,除核设施建设、运营、研究设计、建筑安装、设备制造、技术服务、人才培养等领域之外,对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处置也是核能行业中十分关键的一环,更是体现核能行业发展真正水平的试金石。在我国核能行业不断发展的同时,相应的一系列的核能应用过程中已经产生并且将进一步逐渐累积起来更多的放射性废物。这些放射性废物以固态、液态乃至气态的形式存在,对我国的环境存在着较大的潜在危险。如何对放射性废物进行科学、合理且高效的监督与管理,这其中包括处理、运输、贮存和处置等各个环节以确保它们的安全,不仅对于核能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关键作用,更是实现我国环境保护目标所必须确保的要求。针对核能行业中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我国目前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基本法律以及我国国务院各个部委所颁布的部门规章、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导则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标准。同时,国家核安全局、环境保护部下属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以及各地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等相关机构也对放射性废物的安全进行着持续的监督与管理。为了对核能行业所产生之放射性废物安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当前国际社会层面已经在一些基本的准则上达成共识,即由国际原子能组织(“IAEA”)颁布的于2001年起生效的《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截止2017年7月,该公约已有42个国家签署加入。在此公约基础之上,跟随国际原子能机构先后所发布的一系列与安全标准,构成了目前全球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基本法律框架。此外,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也对于辐射剂量防护等事宜发布了一系列体系原则性文件作为指导。目前各个拥有核能行业的国家也在结合IAEA、ICRP等国际组织有关公约、导则或建议后,根据各个国家其自身实际的政治结构、经济状况及社会发展的情况,去详细的制定符合国情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所相应的放射性废物管理战略政策、管理法制以及标准体系、处置体系等系统。其中不乏一些具有借鉴参考意义的各国实践可作为我国的参考案例。本论文从比较研究的角度通过对具有代表性的核能国家中放射性废物的法律安全管理进行研究,借此对我国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的思考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文章内容主要包含以下部分:引入本文研究内容的绪论、核能行业中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理论分析、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各主要组成部分之研究、我国核能行业中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目前之现状审视与不足之处,以及对于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完整构建的具体建议。目前全球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仍然较多的从物理学、工程学、地质学、环境学乃至项目管理等角度加以研究,而对于相关的战略以及政策,到具体的各项法律制度,其仍然处于一个较为初级的阶段。相信随着核能在人类社会经济生活中作用的不断增强,相关的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也必将越来越完善。在结合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基础之上,本文研究的目的在于对国内外相关信息之收集与总结,再结合目前我国相关制度的现状,做进一步的比较、分析以最终实现对如何促进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提出意见与建议。文章的研究思路,则是首先对于相关法律制度所涉及的理论基础作深入探讨,再对相应的系列概念进行界定并对核能行业的发展历程及现状进行介绍。在对所探讨的主体做了学术研究准备及理论分析准备后,本文开始了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法律制度的各个构成部分通过单独的章节进行了单独的讨论。每个相应章节中包含了对域外数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在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战略与政策依据及相关法律制度本身主要构成的各个制度进行的比较分析与研究,并且对于这些域外国家之相关战略与政策依据与具体管理法律制度之发展趋势与特点进行了归纳与总结。同时,在每个章节中对我国相关制度所对应的具体情况也做了介绍,并进一步的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我国相关制度做深入分析。比较分析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进步与发展提供对比与参考的资料。最后,再基于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专门聚焦于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上目前所存在的问题与可能的改善路径。整体来讲,本文的研究主要基于国际法学理论、环境法学理论,以目前现有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等为理论依据,以文献研究为主,大量搜集、阅读文献报刊资料,同时借助媒体网络,广泛收集与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有关的资料。通过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思辨和实证相互运用,重在实证研究,在文章中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期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及实践操作形成更为合理的指导与改善。在研究内容方面,文章研究的内容是针对人类社会较为新兴的行业与面临的较为新颖的问题所开展的,文中专门针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之安全管理进行归纳、分析与归纳。研究角度方面,从“安全管理”角度出发,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的相关管理与监督活动进行总结,并从其安全管理制度之法律渊源、法律运行、法律监督等角度通过对现有相关各国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及国际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比较与借鉴。研究方法方面,则是分别应用了实证研究、比较研究与历史研究等方法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了研究。为充分的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研究,文章专门设立了章节就相关理论问题进行讨论。在对基础概念进行厘定后,可以确定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指来源于核能行业(“Nuclear Power Industry”)的放射性废物,根据组成核能行业的各环节,其中包括对核燃料的地质勘探开采、核燃料的提炼精制、核燃料元件的制造、核燃料循环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以及核设施退役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等。与此同时,在综合各种对于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的定义及概念后,本文认为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是指:为实现核能行业中上述各种活动相关放射性废物的安全,依据相关的法律战略与政策依据,通过相关许可制度、应急制度等途径,由相应管理主体所执行的,针对这些放射性废物的一系列监督管理活动。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正当性来说,其本身还应当具有合理性、必要性以及可行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正当性是其能够从根本上促进人的自由解放与全面发展的特质。如果说正当性是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研究的前提,那么理论基础则是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基石。针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主要有可持续发展理论、环境权理论以及风险控制理论作为对其开展研究之理论基础。这些理论从不同的角度构成了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基础。通过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一系列理论分析之后,可以确定本文所讨论的核能行业放射性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正是从实证的角度,主要是指基于相关的战略、政策,通过具体的立法框架,对来源于核能行业中的放射性废物之安全进行监督与管理所相关各领域之法律规范、措施与方法的总称。通过上文中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内涵之专门的解析,再结合目前实践的可以看到该制度主要由相应的主体法律制度、许可法律制度、退役法律制度、应急法律制度以及信息交流与磋商制度所构成。此外,在相关法律制度的内涵与主要构成之外,相关法律制度的价值与功能及构建原则等也应当被纳入相应研究的范畴。针对核能行业所产生之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相关国家都会根据自身情况从国家层面制定相应的战略、政策与策略以作为整个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之基石与出发点。一个国家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是由该国相应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战略、原则、政策所支撑的,具体来说主要包括:技术路线、选址准则、决策程序、资金模式等。目前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相关战略与政策理据在技术方面与国外并明显差异,主要不同存在于决策过程透明化程度、资金保障机制等。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除基本的国家战略政策以外。还必须针对此相关的法律制度设置科学合理的立法体系。由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特殊性质,使得对其的安全管理不仅要从一国国内加以严格要求,并且也必须要从国际社会的尺度进行合作落实。因此如何妥善的处理相关国际立法与国内立法之间的关系也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的国际法体系,本身就是不断从领先国家的核能行业实践中汲取经验和教训以总结归纳而成。并且在相关国际法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也必须由相应的国内法律提供支撑与协调,从而有效的对这些国际性的法律文件加以实施。同时,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之国内法律而言,相关国际法律或规范性文件也对世界上绝大多数相关的国家提供了良好的引导。基于研究目的,本文的主要内容之一便是对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各种构成部分进行比较研究,通过对主体法律制度、许可法律制度、退役法律制度、应急法律制度以及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的中外比较,可以总结出目前域外各代表性国家所拥有的相关法律制度各主要构成部分的特点。亦可以在结合我国核能行业反射性废物法律制度现状后,看到目前相关法律制度主要有以下不足之处,即:相关立法框架存在缺失、相关管理主体职能设定分散不清、相关管理机制缺乏保障、应急准备与响应制度缺乏可操作性、相关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制度亟待发展。借鉴域外国家相关法律制度中的有益经验,可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制度作出相应的建议。首先,应当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立法框架加以完善。我国目前我国的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法规标准体系还不够完善,原子能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基本而又迫切需要的法律,构建相对独立的原子能法律是核能安全发展的必要前提,因此急需出台。我国在不断完善核燃料循环、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处置的管理政策,建立健全相关准入和执业资格制度的同时,还应加强“三废”处置经费筹措和使用的管理,制定核设施退役管理办法,研究并制定废旧放射源和核技术利用废物处理处置相关管理办法等。其次,应当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制度加以完善。要完善此方面,需要进一步清晰划分各参与主体之具体职能并加强放射性废物管理主体之权威性与独立性。再次,应当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运行制度加以完善,实现对放射性废物产生及处置活动中的全过程管理并保障相关管理活动之资金需求。之后,还应当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准备、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加以完善。本文认为:对核能行业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安全进行有效管理并建立与之对应的科学和完善的管理法律制度,是保障核能行业不断进步的重要基石。本文采用了理论与实证、归纳与演绎互相融合的研究方式。在分析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一般概念、定义基础上,对目前国际中核能行业发展的几个代表国家有关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了总结与分析,同时也对我国核能行业的相关国际管理制度、公约等国际法环境进行了归纳和借鉴。通过对于各国之间以及中外之间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之比较,以及对于相关国际性规定与公约的分析,从中提取出对我国相关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具有价值的启示。最后再结合对我国核能行业中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制度之历史沿革、现实状态以及未来展望之分析,对我国目前相关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提出有益的意见与建议。

陆燕,信萍萍,武剑,张雪[9](2012)在《国外放射性废物处置标准解析》文中认为随着世界各国对人类健康及环境保护的重视,放射性废物处置已逐步成为世界性课题,成为当今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放射性废物处置的安全进行,不仅关系到人体健康、环境安全和子孙后代的负担,更是影响核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近年来国内外普遍重视放射性废物处置标准的制定,并取得了很大的进展。我国放射性废物管理标准正在完善,还有不少新的标准需要制订,已编制实施标准的待修订任务也十分艰巨,在各项标准编制方法和程序上也有不少需要改进的方面。调研了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美国、法国、英国、俄罗斯、日本的放射性废物处置标准现状,并对我国放射性废物处置标准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郭喜良,孙庆红,谷存礼[10](2009)在《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法规标准》文中提出介绍了美国、法国、英国、俄罗斯、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和我国的放射性废物管理法规标准现状,分析了我国放射性废物管理法规标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二、RADWASS现状——放射性废物安全标准计划(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RADWASS现状——放射性废物安全标准计划(论文提纲范文)

(1)高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标准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 高放废物处理处置标准的重要性
2 国外高放废物处理处置标准现状
3 我国高放废物处理处置标准现状
    3.1 标准体系结构图
    3.2 现有标准情况
    3.3 标准现状分析
        3.3.1 标准缺项严重
        3.3.2 部分标准内容陈旧
4 高放废物处理处置标准需求分析
    4.1 高放废液成份分析标准
    4.2 高放废液固化体性能要求及检验方法标准
    4.3 高放固体废物包装贮存标准
    4.4 高放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经济标准
    4.5 高放废物深地质处置标准
5 高放废物处理处置标准化工作的建议
    5.1 率先完善高放废物处理处置标准体系表
    5.2 及时修订不适用标准
    5.3 优先编制高放废液成份分析标准
    5.4 加快编制高放废液固化体性能要求及检验方法标准
    5.5 提前布局高放废液固化体包装贮存标准
    5.6 关注高放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经济标准的预先研究
    5.7 探索性开展高放废物深地质处置标准预先研究与编制

(2)塔木素高放废物地质处置库泥岩预选地段适应性评价初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
    1.1 选题依据
    1.2 高放废物地质处置系统概述
        1.2.1 地质处置概念模式
        1.2.2 源项
        1.2.3 工程屏障
        1.2.4 天然屏障
    1.3 国际高放废物地质处置安全评价研究现状
        1.3.1 IAEA的工作
        1.3.2 ICRP的工作
        1.3.3 OECD/NEA的工作
        1.3.4 瑞典安全评价工作
        1.3.5 美国安全评价工作
        1.3.6 日本安全评价工作
        1.3.7 比利时安全评价工作
        1.3.8 法国安全评价工作
    1.4 我国高放废物地质处置安全评价研究现状
    1.5 研究内容、方法和技术路线
        1.5.1 研究内容、方法及目标任务
        1.5.2 技术路线
    1.6 主要创新点
2 高放废物地质处置安全评价方法与基本要求
    2.1 安全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2.2 安全评价指标
    2.3 FEPs清单
        2.3.1 FEPs清单数据库
        2.3.2 FEPs筛选与分类
    2.4 情景开发
        2.4.1 情景构建
        2.4.2 情景分类
        2.4.3 情景筛选
    2.5 模拟研究
        2.5.1 模型建立
        2.5.2 途径识别
        2.5.3 模型计算
        2.5.4 不确定性分析
    2.6 评价结果解释
        2.6.1 评价结果的内容
        2.6.2 评价结果的表述
    2.7 小结
3 FEPs清单筛选分类与情景开发
    3.1 FEPs清单筛选分类
    3.2 情景开发
        3.2.1 正常演化情景
        3.2.2 非正常演化情景
    3.3 小结
4 塔木素泥岩预选地段地质与水文地质概况
    4.1 预选地段地质背景
        4.1.1 地理位置及交通情况
        4.1.2 构造特征
        4.1.3 地层特征
    4.2 泥岩基本特征
        4.2.1 泥岩岩层规模与空间展布特征
        4.2.2 泥岩物质组成与结构构造特征
    4.3 预选地段水文地质特征
5 塔木素预选地段泥岩适宜性评价研究
    5.1 岩层适宜性评价方法
        5.1.1 岩层评价指标定义及评分标准
        5.1.2 岩层适宜性评价分级标准
    5.2 基于Q_(HLW)~C方法的粘土岩(泥岩)适宜性评价
        5.2.1 岩层完整性指标
        5.2.2 岩层渗透性能指标
        5.2.3 岩层强度应力比指标
        5.2.4 断裂构造活动性指标
    5.3 岩层适宜性评价结果
    5.4 小结
6 塔木素泥岩预选地段安全评价初步模拟研究
    6.1 预选地段模型构建
        6.1.1 地质模型的构建
        6.1.2 数学模型的构建
        6.1.3 模型参数
    6.2 正常演化情景模拟
        6.2.1 个人剂量约束值
        6.2.2 辐射影响分析
    6.3 非正常演化情景模拟
    6.4 小结
7 结论
    7.1 主要结论
    7.2 问题与展望
致谢
参考文献

(4)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同行评估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1 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同行评估现状
    1.1 国际层面的核电行业同行评估经验丰富
    1.2 国内核电行业同行评估逐渐加强
    1.3 国际放射性废物管理同行评估形式多样
    1.4 国内放射性废物管理同行评估探索前行
2 我国开展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同行评估的必要性
    (1)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整体水平的全面提升亟需同行评估
    (2)放射性废物全过程管理的实施需要同行评估
    (3)我国核电厂同行评估中放射性废物管理领域缺失
    (4)对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同行评估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5)同行评估是联合公约履约的现实需求及重要落脚点
3 开展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同行评估的几点建议
    (1)强化顶层设计,建立有效实施机制
    (2)制定技术指导文件,推动同行评估高质量开展
    (3)加快建立放射性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为放射性废物管理同行评估提供支撑
    (4)以同行评估为抓手,推进技术创新与工程应用
    (5)以安全监管为抓手,促进评估成果应用、锻炼人员能力
    (6)提升联合公约履约成效,展现负责任核大国形象
4 展望

(5)《平成30年度原子力白书》(节选)翻译实践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要旨
第一章 引言
    第一节 翻译实践背景
    第二节 翻译实践的目的与意义
第二章 翻译实践简介
    第一节 内容简介
    第二节 翻译过程
第三章 文本分析与译前准备
    第一节 文本类型与文本特点
    第二节 理论指导
    第三节 译前准备
第四章 案例分析
    第一节 词汇的翻译
        一、多义词的翻译
        二、外来语的翻译
        三、同形词的翻译
    第二节 基于语境下句子的翻译
        一、复句的翻译
        二、包孕型长句的翻译
第五章 结语
    第一节 翻译实践总结
    第二节 翻译实践不足及感悟
参考文献
附录1 原文/译文对译
附录2 术语表
致谢

(6)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完善之路(论文提纲范文)

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政策框架
    国家政策(National Policies)
    国家战略(National Strategies)
    法律框架(Legal Framework)
    监管框架(Regulatory Framework)
    废物管理组织(W a st e M a n a g e m e n tOrganizations)
    资金安排(Funding Arrangements)
我国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政策框架的现状审视
    国家政策
    国家战略
    法律框架
    监管框架
    废物管理组织
    资金安排
我国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政策体系的构建完善
    确立清晰明确的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国家政策
    制定国家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中长期战略规划
    健全国家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
    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合作的监督管理体制
    设立由放射性废物产生、处置等单位组成的废物管理组织
    建立稳定持续、管理规范的资金支持机制

(7)CIAE辐射安全防护事业的起步与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1 辐射防护标准
    1.1 我国第1代辐射防护基本标准的学习和研讨
    1.2 参与编制我国第2代辐射防护基本标准
    1.3 主持编制第3代国家辐射防护基本标准
    1.4 我国现行辐射防护基本标准的编制及宣贯
    1.5 其他辐射防护标准编制
2 辐射防护监测
    2.1 个人监测
    2.2 场所及流出物监测
    2.3 核工业等辐射防护监测技术支持
3 辐射环境监测与评价
    3.1 辐射环境监测方法及标准
    3.2 辐射环境监测仪器装备研发
    3.3 辐射环境评价
    3.4 全国科技大会奖
4 天然辐射照射及国民剂量估算
    4.1 天然辐射本底水平的调查和评价
    4.2 宇宙射线电离量的测量及其剂量估算
    4.3 人为活动引起的天然辐射照射水平的调查与评价
    4.4 氡、钍射气及其子体的照射水平的调查与评价
    4.5 我国国民剂量中天然辐射照射剂量评价
5 能源与环境研究
    5.1 核电的环境影响分析
    5.2 不同能源链的环境影响比较
    5.3 服务核电发展,保护环境安全
6 核与辐射应急准备与响应
    6.1 核与辐射应急工作的起步
    6.2 为国家核应急提供技术支持
    6.3 国家应急法规标准的制定
    6.4 核与辐射应急技术研究
    6.5 核与辐射应急实践
7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与废物最小化
    7.1 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
    7.2 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相关研究
    7.3 放射性废物最小化研究及实践
    7.4 放射性废物最小化战略研究与顶层设计
8 结语

(8)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1 绪论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1.1.1 选题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选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外研究现状
        1.2.2 国内研究现状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析
    1.3 论文的研究目的与思路
        1.3.1 论文的研究目的
        1.3.2 论文的研究思路
    1.4 论文的研究方法与创新
        1.4.1 论文的研究方法
        1.4.2 论文的创新之处
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之理论分析
    2.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基本概念厘定
        2.1.1 放射性废物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界分
        2.1.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含义厘析
    2.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正当性
        2.2.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合理性
        2.2.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2.2.3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可行性
    2.3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2.3.1 可持续发展理论
        2.3.2 环境权理论
        2.3.3 风险控制理论
    2.4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内涵与构成
        2.4.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基本内涵
        2.4.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主要构成
    2.5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价值与功能
        2.5.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价值
        2.5.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功能
    2.6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与模式
        2.6.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
        2.6.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构建模式
3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3.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战略与政策理据之一般分析
    3.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3.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3.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3.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3.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3.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3.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3.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战略与政策理据的特点与趋势
    3.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3.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战略与政策理据之比较
        3.4.1 技术路线之比较
        3.4.2 选址准则之比较
        3.4.3 决策过程之比较
        3.4.4 资金模式之比较
4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立法分析
    4.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立法之一般分析
    4.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国际立法
        4.2.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国际立法之宏观背景
        4.2.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之国际法律渊源
        4.2.3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国际立法中的参与主体
        4.2.4 国际立法对于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之现实意义
    4.3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4.3.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4.3.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4.3.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4.3.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4.3.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4.3.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4.4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4.4.1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法律
        4.4.2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行政法规
        4.4.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部门规章
        4.4.4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标准及技术文件
        4.4.5 国际法渊源与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立法之关系
    4.5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相关立法之比较
        4.5.1 立法框架之比较
        4.5.2 法律渊源之比较
5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5.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5.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5.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5.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5.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5.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5.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5.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5.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5.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5.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之比较
        5.4.1 主体设置之比较
        5.4.2 主体职能划分之比较
6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6.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6.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6.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6.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6.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6.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6.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6.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6.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6.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6.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之比较
        6.4.1 许可种类划分之比较
        6.4.2 许可审批流程之比较
7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7.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7.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役法律制度
        7.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7.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7.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7.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7.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7.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7.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7.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7.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之比较
        7.4.1 退役计划模式之比较
        7.4.2 退役保障机制之比较
8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8.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8.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8.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8.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8.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8.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8.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8.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8.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8.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8.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之比较
        8.4.1 应急管理框架设定之比较
        8.4.2 应急管理主导机构之比较
9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9.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9.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9.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9.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9.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9.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9.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9.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9.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9.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9.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之比较
        9.4.1 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之比较
        9.4.2 公众参与法律制度之比较
10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现状审视与完善
    10.1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现状审视
        10.1.1 相关立法框架存在缺失
        10.1.2 相关管理主体职能设定分散不清
        10.1.3 相关管理机制缺乏保障
        10.1.4 应急准备与响应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10.1.5 相关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制度亟待发展
    10.2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之完善
        10.2.1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立法框架之完善
        10.2.2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制度之完善
        10.2.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运行制度之完善
        10.2.4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准备与响应制度之完善
        10.2.5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之完善
11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A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B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情况
    C 学位论文数据集
致谢

(10)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法规标准(论文提纲范文)

1 引言
2 放射性废物管理法规标准体系
    2.1 美国[2]
        2.1.1 法律体系
        2.1.2 规范体系
        2.1.3 指南和技术观点报告
        (1) 高放废物管理
        (2) 低放废物管理
        (3) 铀、钍矿冶放射性废物管理
        (4) 乏燃料管理
    2.2 法国[3]
        2.2.1 基础核设施
        2.2.2 ICPE
        2.2.3 放射源
        2.2.4 流出物排放
    2.3 英国[4]
    2.4 俄罗斯[5]
        2.4.1 立法和监管框架
        2.4.2 国际公约
        2.4.3 标准与准则
        2.4.4 废放射源
    2.5 IAEA
    2.6 中国
        2.6.1 法规体系
        2.6.2 标准体系
3 问题分析
    (1) 法规体系各环节衔接不紧密。
    (2) 部门规章不完善。
    (3) 放射性废物管理标准的补充和修订。
4 建议
    (1) 完善法规体系的结构框架。
    (2) 完善中低放废物处置的相关部门规章和实施细则。
    (3) 制定特有类型放射性废物管理标准。

四、RADWASS现状——放射性废物安全标准计划(论文参考文献)

  • [1]高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标准分析[J]. 刘立坡,李筱珍,靳立强,刘富贵. 辐射防护, 2021(06)
  • [2]塔木素高放废物地质处置库泥岩预选地段适应性评价初步研究[D]. 饶峥. 东华理工大学, 2021(02)
  • [3]我国核电安全监管政策研究[D]. 胡世钦.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 2021
  • [4]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同行评估初探[J]. 王春丽,魏方欣,徐春艳,张宇,祝兆文,任广益. 中国核电, 2021(02)
  • [5]《平成30年度原子力白书》(节选)翻译实践报告[D]. 郭凤.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6]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完善之路[J]. 李奇伟. 中华环境, 2020(11)
  • [7]CIAE辐射安全防护事业的起步与发展[J]. 陈凌,文富平,骆志平,王仲文,刘森林,白光,许昌恒,王惠. 原子能科学技术, 2020(S1)
  • [8]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D]. 甘露茜. 重庆大学, 2019(01)
  • [9]国外放射性废物处置标准解析[A]. 陆燕,信萍萍,武剑,张雪. 第四届废物地下处置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2012
  • [10]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法规标准[J]. 郭喜良,孙庆红,谷存礼. 辐射防护通讯, 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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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DWASS - 放射性废物安全标准计划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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