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实现身份平等和迁徙自由为目标 积极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论文文献综述)
原新利[1](2020)在《城市移民社会权保障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我国,人口从农村向城市流动,从不发达地区向发达地区迁徙是一直存在的社会现象。改革开放40多年来,人口流动与迁徙的规模越来越大。特别是自2016年开始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不论是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加快了农民进城的速度,大大扩充了农民进城的规模。与传统的城市化建设不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核心不是物而是人,是进城人口的本地化,是农民的市民化。我国的城镇化推进速度之快令世界惊叹,但也埋下了隐患。在行政目标高效推进的同时,忽视了社会治理法治化框架的整体构建,对城市外来人员“安居谋业”问题基本采用政策性方式,没有对进城农民生存、生活乃至长期发展的基本权利进行研究和保障。户籍改革以及居住证制度虽然缓解了进城农民的待遇差异性问题,但没有从根本上实现进城农民享有城市同等福利水平的目标,户籍改革短时间内也无法解决大城市和超大城市的落户难题。2016年《居住证暂行条例》正式实施后,申领了迁入城市居住证的公民作为城市移民在城市务工和定居。但由于各种福利待遇的城乡二元分割,其各项生存和发展的重大利益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甚至会因为城市某些“发展目标”而被牺牲。这部分群体依然生活在城市的边缘,个人乃至群体的“城市化”面临诸多困难。针对这些困难,学界正逐步扬弃“农民工”或者“流动人口”之类的称呼,转而提出“城市移民”概念作为解决进城人口权利保障进路。城市移民不仅是一个概念的翻新,更是一支庞大人口队伍利益轮廓的逐渐清晰化表征,移居到城市的农民不再回到乡村或者无法再回到乡村(土地被征用),因此保障其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制度才会特别重要,因为只有法律上的权利保障才能最终作为一种稳定而安全的制度来保证进城人口的“城市化”。城市移民的社会权是公民基本权利,是区别于自由权的公民权利类型。社会权是移民社会人格和精神人格形成所必需的物质和文化方面的宪法权利,属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确认的社会权,考虑到社会权利落实的制度保障,论文立足我国宪法中社会权的规范体系,确立城市移民社会权的构成内容为城市移民的劳动权、移民及其子女受教育权以及物质帮助权。社会权涵盖了公民生存发展的各项重大利益。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要求来看,移民社会权保障对移民城市化具有经济、法治以及社会三大功能,是解决移民有效融入城市的法治路径。然而移民社会权保障所具有的突出功能并未得到普遍的认可和重视,移民在劳动就业、受教育权以及物质帮助权方面的保障现状令人堪忧。在就业机会、职业培训、子女受教育以及物质帮助(医疗、住房、保险等社会保障)方面还存在不小的差距。造成这些差距的原因很多,客观方面是社会权保障需要大量的资源投入,短时间无法达到保障的整体性,但主观层面法律制度配给不足乃是最直接原因。目前移民“半城镇化”的突出矛盾与缺少上述基本权利的法治保障不无关系。城市化过程中的“基本权利缺席”,户籍制度及其附随利益仍然发挥人口的管控作用,城市移民专门性立法的欠缺等都造成了社会权保障的不足,而这些不足导致的直接后果是新型城镇化缺失“以人为本”的核心精神。城市化进程始终依赖政策之治而不是法治、移民持续受到歧视、移民与城市的深度融和困难等诸多问题都与高速度的城市化率明显不匹配。溯本求源,“人”的城市化依靠权利的支撑和法律制度保障来实现。城市移民社会权保障包含立法保障和司法保障两个层面:社会权保障首先需要从立法层面进行整体性构建。我国宪法中社会权条款占有不少的篇幅:总纲和第二章公民基本权利义务中有7条共19个条款专门针对社会权进行了规范,结合序言和总纲中关于国家基本任务的条款,我国宪法比较明确的给出了公民社会权的主客体、内容、保障原则、国家义务等等。构建社会权保障的制度首先应该发挥宪法社会权条款的功能,为城市移民社会权保障奠定规范基础和制度框架。其次,我国城市化带动了大规模的迁徙人口进入城市,而其生存和发展等根本利益却无专门立法进行保障,传统立法在城市移民社会权保障方面乏力,造成移民在劳动权、受教育权等方面保障缺失,这不仅不符合法治与人权保障的原则,也会对人口的“城市化”造成负面影响。质言之,城市化发展实践迫切需要对城市移民的社会权进行专门立法保障,在体现权利保障平等性与科学性原则前提下,结合已有的行政规范以及实践经验确定立法的内容,构建立法实施配套措施。无救济则无权利,城市移民的社会权应该有相应的司法保障。社会权的可诉性虽然在理论界争论至今,但司法实务中从未缺少相应案例。从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来看,每项权利的保障内容和程度呈阶梯式递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一般性意见所列举权利内容及对应的国家义务,是权利保障的不同层次,也是政府负有的不同程度的义务,可以适用不同的司法审查标准,即严格审查、适度审查以及合理审查。上述司法审查标准对地方立法、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具有一定的约束和判断参照。城市移民社会权保障是城市化进程的重要保障,移民的城市化需要符合人权保障和法治原则,需要构建权利保障的不同标准、需要实现权利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只有实现了进城人口的全面城市化,才能最终实现新型城市化建设的法治化和现代化。
王通[2](2019)在《中国社会流动的特殊性:表现、成因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社会流动是指社会成员在地理空间结构(人口流动)和社会阶层结构(阶层流动)中的位置变化。从社会整体来看,社会流动是阶层结构优化的重要形式;从成员个体来看,社会流动是社会成员改善阶层状况或改变阶层类型的关键机制。兼具公共和个人双重属性的社会流动构成社会发展的基本面之一,是解读政治生活的关键视角。根据FJH假设的基本原理,社会流动模式是由社会的分工结构和发展阶段所决定的。在“两化叠加”(现代化和后现代化两个历史阶段近乎于嵌套在一起的时代特征)的时代背景下,描述和解释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流动的特征和规律具有理论和实践等双重价值。对于社会阶层关系的解读,马克思主义阶级范式和韦伯主义阶级范式是两种不同的理论逻辑。具体到社会流动分析,前者以阶层类型转变为聚焦,侧重于解读社会成员在城乡结构和产业结构等社会结构中的位置变化,是一种结构性社会流动逻辑;后者偏重于阶层状况的升降变化,是对社会成员在高低有序的地位体系中位置变化的分析,是一种指标性社会流动逻辑。在社会转型期,结构性社会流动逻辑更适合形成对中国社会基本面变迁的有效解读。从历史变迁来看,中国的结构性社会流动模式经历了限制性阶段、区别性阶段和赋能性阶段等转变。这一历史进程是制度性阻滞作用不断弱化,而制度性支持作用日渐显示,同时,社会成员的个人能动作用日益强化的变化过程;并且,呈现出社会流动路径的多元化和社会流动机会的非农化等发展趋势。中国社会流动的特殊性是指中国社会流动的基本特征和内在规律。其中,社会转型是中国社会流动特殊性形成的基础性因素;城乡关系变迁是中国社会流动特殊性成因的基本线索;乡城社会流动为主要形式是中国社会流动特殊性的典型表现。这种特殊性具体表现为宏观、中观和微观等三个层次。在宏观层面,从国内外相关研究的梳理和对比来看,中国社会流动突显社会转型和政府主导等发展性特征,同时,城乡关系变迁和能动作用强化是社会流动模式变迁的重要线索。在中观层面,从社会成员在城乡结构、产业结构和区域结构中的流动来看,人口流动与阶层流动的含义重合、结构性社会流动与指标性社会流动的结果重合以及乡城社会流动与城城社会流动的时代重合等是中国当前社会流动的重要特征。在微观层面,乡城社会流动作为中国当前社会流动的主流形式,可以分为联根式社会流动、脱嵌式社会流动和发展式社会流动等三种结果;以中国综合社会调查(2015)相关数据来看,三种乡城社会流动形式的比重分为为45.15%、39.87%和11.54%(其他形式占比为3.43%)。这构成中国社会流动特殊性的基本涵义。形成中国社会流动特殊性的基础性成因在于中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成员从农村向城市迁移,从农业向非农产业转移等是现代化进程中必然的伴生性现象。但是,农村人口基数大以及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上述转型过程的长期性;发展性城乡二元结构和制度性城乡二元结构并存增加了上述转型过程的复杂性;地区间产业布局差异以及公共服务水平梯度格局使得人口流动具备了阶层流动的属性。这构成中国社会流动格局的结构性成因。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后,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升释放了农业劳动力转移的潜力;伴随社会流动,农村社会流动人口由“进城诉求”向“融城需求”转变,产生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需求。在中国社会流动格局的形成过程中,城市社会的人口容量和流动机会等现实制约并没有降低中国社会流动的规模,以非正规就业等形式进行流动成为中国流动人口的能动性选择。在具体的社会流动过程中,贫富差距扩大以及社会资本差距等对不同社会群体的流动能力产生了实质性影响。但是,贫富差距的相对合理水平以及信任文化的可塑属性等则为社会成员的能动精神提供了作用空间。然而,基础教育资源的城乡配置差距弱化了农村社会成员获得优质流动机会的能力,这对政府强化社会公平职能提出了实质需求。对当前的社会流动格局进行综合归纳是学术研究的基本任务。对此,部分媒体和学者偏向于进行阶层固化的解读,并使得阶层固化成为中国当前社会流动状况的“热门标签”。作为对当前社会流动问题的集中揭露,这一命题具有一定价值,但也存在夸大社会风险或放大社会问题的偏向,同时,具有理论和事实等双重缺陷。这启示我们对中国当前社会流动状况进行更加准确和全面的概括。以社会流动成本变迁作为中国当前社会流动状况的综合概括具有可行性和合理性。因为,伴随户籍制度等政治经济改革进程,社会成员跨越制度阻隔的成本降低;服务型政府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等为社会流动增加了权利保障,同时也增加了政府及其他主体提供公共服务的成本;单位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扩招等降低了传统流动路径的实际效能,这意味着社会流动群体个人成本的增加。从社会流动成本变迁的视角看,保障畅通且公平的社会流动机制需要政府、社会和个人等多元主体共同分担社会流动成本。这成为流动社会治理的题中之义。政府职能转变是中国社会流动机制变迁的重要线索。比如,政府与市场关系、政府与社会关系以及政府与个人关系等政府职能范围的变迁产生了社会流动机会和流动路径效能等方面的变化。在新的时代条件下,优化流动社会的治理机制也应该以政府职能转变为着力主线:从政府职能体系维度强化社会职能和优化职责体系;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维度确立政府边界和建设有为政府;从城乡关系变迁维度突出政府责任和推进城乡融合。
田宇豪[3](2019)在《我国居住证制度的问题与反思》文中研究指明自1989年我国对居住证制度进行了立法,该制度至今已经实行了三十年。这三十年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城乡二元户籍人口结构迅速演化,城乡之间交流日益密切,传统的人口管控方式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新形势对流动人口提供公共服务和适度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居住证制度承担起了这一时代的重任。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各地居住证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仍然面临新的问题。本文首先着眼于户籍制度及其与流动人口相配套的制度发展演变进行研究,总结归纳新中国以来户籍制度的整体变迁,评析了不同制度在特定历史时期发挥的作用与缺点。再对近三十年高速发展的居住证制度进行重点研究,针对居住证的历史脉络、内容和对公民各类宪法基本权利的保障进行梳理。在研究基础上,本文对居住证制度遇到的现实困难做出了一些探索,可概括为一下几点:一是其自身的缺陷,二是对于地方政府的压力,三是对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仍不完善。之后对居住证制度在迁徙自由入宪、立法、服务均等化、权益统一化方面遇到的困境进行反思并提出建议。本文对更好地保障城市流动人口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发展有一定积极意义。
车若语[4](2019)在《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的政府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农民工市民化是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有效转移的关键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也是重要的经济、政治和社会问题,不仅影响着中国新型城镇化的质量,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还决定着中国现代化建设的成败。就当前农民工市民化的困境来看,我国农民工市民化进程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农民工无法独自应对城市生活带来的风险。受到制度层面的制约,大多数农民工无法获得城市户籍,成为身份与职业割离的城市边缘群体,附加在户籍制度之上的社会保障制度、劳动保障制度及住房保障制度所暗含的排斥,也使农民工很难实现城市融合:受到资本层面的制约,农民工由于人力资本水平偏低,社会资本质量偏低,从而决定了他们很难通过就业来获得市民化的物质基础,很难融入城市社会以实现对城市生活与文化的价值认同;受到基础公共服务层面的制约,城市公共服务的户籍依据使农民工不能享有同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服务、受教育权利以及公共文化生活服务,公共服务的城市偏向阻碍了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可见,农民工市民化的实现困难重重。究其原因,一方面由于受到农民工自身素质的影响,农民工群体受教育程度以及接受职业培训的程度普遍偏低,从而导致农民工的知识与技能水平远远落后于城市居民,加剧了农民工城市融入的难度;另一方面则源自城乡二元社会管理的制度性壁垒,将农民工群体阻隔在城市边缘。如果说农民工自身素质偏低是影响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的基本原因,那么制度层面的设计壁垒以及政策层面的城市偏向则是造成农民工市民化进程滞后的根本原因。可见,要实现农民工市民化,关键在于明确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政府部门所承担的责任,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进程。改革开放以来,政府为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进程进行了不断探索与调整。首先,制度方面:户籍制度方面,2014年,政府着力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创新人口管理制度,取消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区分,建立统一的城乡户口登记制度,这一改变,对于弱化户籍制度对农民工权益的歧视具有重要意义。在中央精神的引导下,全国各省份陆续出台相应的户籍改革政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然而附着在户籍制度上的各项权利和福利依然具有明显的城乡二元偏向;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然而在社会保险等方面,农民工与城镇居民的差距依然显着;劳动保障制度方面,2019年,政府进一步推进工资支付保障立法,力争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国家从制度和法律层面规范就业市场,消除就业歧视,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得到一定的改善,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并未彻底消除;住房保障制度方面,我国住房制度经历了“出售公房”阶段(1978-1993年)、以权力下放为特点的住房商品化阶段(1994-2000年)、调控价格为手段的住房市场建设阶段(2001-2015年)以及还原住房功能的规范市场阶段(2016年至今)四个阶段,政府进一步落实十九大报告中对住房制度的要求,推动实现全民住有所居,然而在全国范围内,政府提供廉租房、公租房、已购政策性保障房等保障性住房比例较低,农民工的住房保障问题依然严峻。其次,资本支持方面,政府不断提高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力度以及教育资金投入比重,提升农民工的职业技能以及素质水平,这些举措对促进农民工自身素质的提高、市民化能力的提升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相关数据显示,农民工与城市居民综合素质及职业技能仍然存在较大差异。最后,基础公共服务供给方面,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建设,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这为保障和加快实现农民工市民化提供助力,然而农民工子女教育程度偏低、农民工城市文化生活单一的问题依旧存在,农民工无法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综上,从当前的农民工市民化发展进程来看,受到政府制度设计、资本支持以及基础公共服务供给等方面的制约,实现农民工市民化依然任重道远。本文基于问题导向,研究“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政府应该履行什么责任”这一科学问题,以分析当前我国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面临的障碍为研究起点,提出政府在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承担着最为重要的责任,是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的主导力量的科学论断,通过构建政府责任的理论分析框架,研究政府在推动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的责任内容。具体地,本文以市民化以及政府责任相关理论为理论基础,搭建起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政府责任问题的理论分析框架,其要点是将农民工问题视为一个持续发展的系统,而市民化是要达成的目标;重点是明晰政府责任在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的责任定位,讨论在市民化进程中政府责任的内容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政府责任。通过纵向的历史分析和横向的国家比较分析,构建政府责任体系。本文共分为七个章节,概括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包括研究背景及意义,文献综述,研究思路及方法,研究创新及不足。第二部分由第一章构成,是本文的理论基础。分别对农民工、农民工市民化以及政府责任的概念进行界定;详述市民化理论和政府责任理论,并作为本文的理论基础;阐述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政府责任的构成要素。基于此,从理论层面分析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政府责任的定位,构建相对完整的政府责任理论分析框架。第三部分由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构成。第二章以历史视角分析在农民工市民化的不同发展阶段中政府责任的履行状况,依据本文政府责任的理论分析框架阐述政府责任的具体内容,进而分析和概括政府责任履行的特点。第三章主要分析政府在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的履责情况,根据政府责任的理论框架深入阐释当前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发展滞后的表现,明确市民化进程滞后的原因在于政府责任的缺陷。第四章论述国外农民市民化进程中政府责任的特点及启示,通过分析英国、美国、德国、日本四个发达国家农民市民化的发展进程,归纳、总结各国农民市民化进程中政府责任履行的特点;结合我国国情,获得政府履责的启示。第四部分由第五章、第六章与第七章构成,主要论述政府责任的体系。第五章论述我国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政府责任的价值选择,基于历史分析和比较分析,阐明政府责任理念的转变;明确政府在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履行政府责任所要实现的总体目标和应遵循的原则,形成政府责任的价值构图。第六章论述政府责任的优化与完善,基于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发展滞后的原因分析,结合国外政府在推动农民市民化进程中的履责启示,从政府责任构成要素的三个方面阐述在推动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政府责任的各项内容。第七章论述政府责任的保障与实现,构建政府履责方式--政府责任评估--政府责任监督的责任体系。第五部分为结论。总结本文的基本观点,并对未来的研究方向进行展望。
张焱[5](2019)在《住房承租权特别保护法律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加和人们生活观念的不断更新,租赁住房居住已经成为居民解决住房问题的方式之一。住房租赁市场是我国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租购同权的宏观政策背景下,实行购租并举,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必须强化对住房承租人的特殊保护。各类房屋表现的功能不同,不同房屋租赁承载的社会价值和使命也不一样。住房租赁因承载着特殊的社会保障功能,应与商业用房租赁、公共住房租赁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商业用房租赁属于市场化主体行为,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和合同自由原则;公共住房租赁保障的对象是社会中的中低收入者,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障是国家或政府的当然义务,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住房租赁首先是民事合同关系,但因关涉承租人的生存和发展利益,以传统民法坚持的合同自由无法达成对住房承租人的公平对待,因此需要国家权力介入对所有权绝对和契约自由原则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和规制,以强制性规范保护住房承租人的特殊利益。传统民法坚持所有权绝对和契约自由原则,无法实现保护弱势住房承租人的目的,需要立法对住房租赁法律关系进行干预,对合同自由的形式正义进行矫正,以实现实质正义。以保护住房承租人合法利益为宗旨,实现出租人与承租人在住房租赁关系中实质上的平等,是各国住房租赁法的重要法政策目标。各国住房租赁法律制度突破了传统民法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以租赁合同为基础、以住房承租权为核心建构保护承租人的住房租赁法律制度,通过增加住房出租人义务,限制出租人的权利,扩大住房承租人权利,强化住房承租权的物权化效力,提升承租人地位等,强化对住房承租人权利的倾斜保护。论文首先对住房承租人权利特别保护的缘由进行了理论论证。由于承租人在住房租赁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客观上就需要法律对形式平等进行矫正,对弱势的住房承租人予以倾斜性保护,实现实质性的平等;住房关系着承租人及其家人的基本生存利益,从利益衡量比较,承租人的利益﹙居住利益﹚要比出租人的利益﹙收取租金的投资利益﹚更为重要,更应得到法律的适度的倾斜性保护;在人权法上,国际公约确认了适足住房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将承租人对租住房屋上的租赁权提升到人权保障的高度,住房租赁承租人享有的的适足住房权包括住房安全权、人格尊严权、住房安宁权、禁止驱逐权等,确保住房承租人在租住房屋期间享有安全、自由、和平和尊严的权利是适足住房权的重要内容和使命;在法理论上,住房承租权源于住房租赁合同与占有的结合,通过占有的状态表现出权利的性质,法律对于占有的事实给予物权性请求权的保护,自然应以占有的保护方式保护住房承租人的承租权,法律对于有权占有的保护实际上是保护其背后的实际权利;社会理论方面,20世纪初的所有权社会责任理论强调个人所有权的行使,应为国家的公共利益甚至为增进人类的共同需要和幸福而附随社会责任。住房所有权的社会义务就是要发挥住房的社会保障功能,对住房所有权人附加相应的社会义务,并限制住房所有权人行使权利的自由。对住房承租人权利的强化就是对住房所有权所施加的束缚。住房租赁法律制度应以保护住房承租人特殊权利、稳定住房租赁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标,贯彻承租权物权化、承租合同长期化、租金标准稳定化、承租人权利业主化、权利表征显性化等主要制度理念,体现为特殊的制度构成。文章论述了基于住房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基于诚实信用而生的特殊的附属义务。在国家对住房租赁市场的监管和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方面,应建立住房租赁的最低适住性安全标准,保障承租人在租住房屋中安全、健康、有尊严地居住和生活;建构住房租赁的租金调整制度,稳定住房租赁关系,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强化对住房租赁押金的规制,特别要建立专业租赁机构押金的分离管理制度;在限制住房出租人权利行使方面,应建构住房租赁合同解除中对承租人的特别保护制度,以正当理由规则保障住房承租人的租赁存续利益;赋予住房出租人的减损义务,发挥物尽其用的社会效益;限制出租人收回住房私力救济,实现社会和平稳定,从而达到保障住房承租人利益的目的。基于保障住房承租人生存利益的政策考量,各国立法强化对住房承租人的居住权利的优先保护。这种受到法律特别保护的居住性权利是专属于住房承租人享有的,经过学者们的提炼,形成承租权概念。本文理清了住房承租权的含义,认为住房承租权(住房租赁权)就是承租人在租赁住房中的居住权,是承租人基于住房租赁合同,在租赁住房交付后,对租赁租房占有期间所享有的,得在租赁住房中安全、健康、有尊严地居住和生活的权利,也即是承租人对租赁住房为使用、收益,并得对抗新的所有权人和其他第三人的权利。承租权的实质性特征就是物权化效力。住房承租权具有保障租赁关系存续、对抗其他人对承租人安定居住和生活的妨害和阻扰的效力。在分析住房承租权的性质和效力基础上,提出我国住房租赁法应采承租权物权化的理论构建保护住房承租人的制度体系。现代民法在坚持私有财产保护和契约自由的原则下,更加强调对社会弱者的保障,追求社会公平正义和实质平等。在住房社会化运动的推动下,立法者逐渐承认了住房承租人对租赁住房的特殊利益。各国立法强化住房承租人的权利保护,赋予住房承租人在租赁住房占有期间以较强的保护手段,出现了住房承租权物权化的趋势和特征。对于住房承租权予以物权化效力保护,是世界各国住房租赁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且有不断得以强化的趋势。各国立法大多规定了房屋买卖不破租、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优先续租权等制度,租赁法律关系不因租赁住房的所有人变更而受影响,成立在先的租赁权可以对抗新的房屋买受人,在与第三人权利存在冲突时,住房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保障权。这样的制度安排使得承租权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住房租赁合同目的获得持续、安全的保障。住房租赁法律制度是以住房承租权为核心而建构的制度体系。住房承租权成立后,其效力主要表现为住房租赁法律关系的存续不因住房所有权人的变动而受影响,住房承租人基于合法占有而得享有占有保护的物上请求权。基于承租权的效力辐射,次承租人和承租人死亡后的同住人也享有基于承租权的特别保护,租赁关系稳定性得到延续。本文认为住房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具有独立的制度功能和社会价值,但应完善我国的优先购买权制度,基于交易的安全和秩序,不应忽视住房受让人的利益保护,因此租赁住房通过公开拍卖的不应有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适用;优先续租权没有独立的制度价值和功能,理由在于住房租赁契约属于继续性债之关系,租赁合同的存续特别重视当事人的信赖关系与人格信用,住房租赁合同到期后是否续展依赖于承租人与出租人相互间的信赖关系,若在合同履行中双方信赖关系被破坏,赋予住房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届满时主张法定优先承租权,明显对出租人不公,因此,法律重视住房租赁契约上当事人间信赖基础之维护,是否续租,原则上交由当事人在信赖关系之基础上选择。在对出租人住房实现抵押权时,存在与住房承租人利益的冲突,各国创设了诸多制度保障承租人的利益,包括承租人知情权、缓期交付制度、抵押权人同意制度等,我国立法应建构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对住房承租人特殊保护制度。在租赁住房买卖过程中,承租人的地位不因所有权人变更而受影响,受让人得承继原出租人地位,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属于特别保护住房承租人的强制性规定,不应允许当事人特约预先放弃,否则该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对住房承租人的保护将流于形式,本文对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进行了梳理,提出了完善我国住房租赁核心制度的构想,并论述了司法处置(强制拍卖)债务人住房对承租权的保护制度及对承租权干扰的排除,完善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增强住房承租权的公示效力,保障真正的住房承租人,预防债务人(住房所有权人)与案外承租人通谋以虚假租赁合同阻碍强制执行的行为得逞。最后,本文基于现代城市居住模式下住房承租人权利的扩展分析,认为在我国以建筑物区分所有与传统独家独户的住房形态已有根本性的变化,承租人租赁的住房不仅是对业主住房专有部分的使用,还必须使用小区物业范围的公用部分和公共设施设备,必须维护小区住户的共同利益,形成与业主(出租人和小区其他业主)、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等多方面的法律关系。提出承租人在住宅小区的特别权利获得保护的依据是业主权利的默示让与,特别权利内容就是准业主权,包括居住小区公共资源和设施设备使用权、接受物业服务权、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权、在业主大会上陈述意见权、知情权、妨害行为制止权等,进一步强化对住房承租人特别保护,维系小区物业范围内所有居住者的共同利益和秩序,力图构建住房承租人权利的立体保护制度体系。法律是当事人利益平衡器。住房租赁法的制度在强化保障住房承租人利益的同时,应兼顾出租人利益的保护,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世界各国的立法进程体现出对住房承租人权利的保护有一个逐步扩大权利范围、不断强化住房承租权效力(保护方法)的过程,即便一些国家(日本、德国等)的人均住房比都已达1.0以上,也仍然继续以强化对住房承租人的保护为住房租赁法的宗旨。我国的住房租赁法应遵循现代住房租赁法的立法方向,应以租赁合同为基础而构建住房租赁法律关系相关规则,以承租权为核心构建住房租赁法律制度,特别保护承租人利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樊红蕾[6](2017)在《论我国公民迁徙自由权的保障及实现》文中认为迁徙自由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对其进行了规定,《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确认了公民的这一权利。出于政治、经济等方面的考虑,我国现行《宪法》并没有规定公民的迁徙自由权。但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经济迅速发展的时代,在我国确认公民的迁徙自由权是十分必要的。为了对我国公民迁徙自由权的保障和实现进行研究,构建我国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制度,首先应从权利、自由、迁徙三个方面对迁徙自由权进行法理解说,并侧重迁徙自由权的性质和独特性。进而在介绍公民迁徙自由权历史演变的基础上,通过分析公民迁徙自由权的域外和域内发展变迁,为研究我国公民迁徙自由权的保障和实现提供借鉴和现实基础。基于此,以点及面结合实际情况及最新法律规定从户籍、教育、社会保障制度三个方面分析我国迁徙自由权的现状,根据现状从立法、理念、制度三个方面总结迁徙自由权存在的障碍。认为保障和实现我国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应以一种理性的思维来看待该权利,逐步放开迁徙自由权,将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写入宪法并规定相关救济措施,同时应对相关制度进行改革,只有户籍、教育、社会保障、土地、财政等制度全面推进、完善,才能使我国公民迁徙自由权得到切实保障和实现。
全芳[7](2017)在《农村留守家庭离散问题治理的公共政策调适研究 ——基于可行能力视角》文中研究表明留守群体的家庭处于离散状态是当下中国农村面临的具有普遍性的重大问题。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数据显示,从2008年到2014年,举家外出农民工所占比例始终徘徊在20%左右,也即意味着有近八成的农村家庭常年处于夫妻分居或父母与子女分离的离散状态。留守群体的最典型特征就是家庭离散。家庭离散指家庭成员在空间上处于分散生活的境况,并非指家庭的离异或解体。以家庭功能残缺和亲情缺失为主要表现的家庭离散问题,是留守群体面临的众多问题的归结点。留守家庭离散不仅造成原有的家庭功能缺陷,作为治理单元的家庭,其“齐家”而成“治国”的基础显然也受到损害,这既是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和谐因子,也成为未来农村乃至整个国家社会的发展隐患。因此,消除农村家庭离散,推动留守家庭实现团聚是当前国家和社会亟需解决的民生问题。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农村留守群体家庭离散问题。研究的进路聚焦于两点,其一,在城镇化大趋势下农村及农村家庭的位置如何安放?从实践看,治理家庭离散有两条并举的路径——举家迁移进城或者回家安居农村。前一条路径因为符合城镇化的发展趋势,成为当前国家的主流政策导向;后一条路径在城镇化主流趋势下被主流忽视,导致乡村愈加衰落,留守家庭的群体依然庞大,留守家庭和乡村一起被抛弃在现代化的边缘。实践证明,城镇化并不能快速解决农村留守家庭的离散问题,也并不意味着农村和农民的消失,对中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来说,农业、农村及农民的发展问题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利益、社会的安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在推进城镇化的同时,需要另一条路径——农村建设——来补充,治理农村留守群体家庭离散问题应该是两条腿齐步前行。本文基于现代化之下乡村衰落的理论反思,研究的思路侧重于第二条路径,从农村复兴或农村建设视域探索留守家庭离散的治理之道,推动留守群体公平共享自由体面劳动和有尊严的幸福生活。这既是本文的研究思路之一,也是努力想要回答的问题。其二,治理农村留守群体家庭离散用何种政策工具、制度安排及治理措施?目前的治理措施是致力于城镇融入,政策工具主要是行政支持或经济补偿,但是,这种政府主导下的路径选择和补差原则下的经济帮扶是否回应留守家庭的真实需求,制度安排能否实现公平正义,尚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而从“赋予农村留守群体可行能力、给予更多社会机会、帮助他们依据自己的能力达成过自己珍视生活的目标”,这样的政策工具、制度安排和治理行动供给不足,本文选取“乡村发展和农民赋能”作为研究思路之一,是研究着力的第二个聚焦点。本文选取的理论工具为阿玛蒂亚·森的可行能力理论,可行能力视角强调人的主体地位,对经济发展中因社会安排不公而导致的各种非正义问题提供了极强的解释力,对解决在发展途中被迫离散的留守家庭问题具有指导意义。阿玛蒂亚森是一位百科全书式的学者,他以“可行能力”为中心,通过对“社会正义”,“权利”、“自由”等的论述搭建了一个庞大的理论网络,形成了他对现实社会问题的独特反思。2017年2月国务院公布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推进农业现代化与新型城镇化协调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取得新的进展,同时提升农民的人力资本,培养新型农民,将赋能作为国家治理农村,推动农村、农业、农民发展的核心思想和主要举措,将赋能于农村、农业、农民列入农村发展的关键要素,“赋能”被置放在解决农村问题的凸显位置。作为发展中的大国,国家以具有中国特色的治理实践,创新和发展了赋能的理论认知,为我们解决农村留守家庭离散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本文基于对农村留守群体家庭离散问题的研究,选取可行能力理论中的三个主题——社会正义、社会安排、社会性别作为本文的理论框架,从可行能力的哲学基础、工具性自由清单和性别视角探究留守家庭离散的生成逻辑,从乡村发展和农村公共政策调适角度提出治理对策。在研究方法上以质性研究与规范研究为主,通过田野调查,选取中西部的五个村庄作为个案研究点,通过丰富的案例呈现描述留守家庭离散样态。力图使论述“有理有据,言之有物”。文章主要观点如下:(1)受制于可行能力的剥夺,留守家庭离散生活方式的选择是一种实质的不自由,严重损害了农村和农民的发展。(2)国家农村发展政策的价值偏差是家庭离散生成的根本性因素。公共政策与公共行动的核心价值是公平正义,但功利主义的正义着眼于社会福利的总和,导致农村的衰落,农民“安居农村”的可行能力受制;罗尔斯的补差正义只是针对极少数处于极不利状态的人,没有将可行能力纳入扶贫内容,无法改善整个家庭的劣势处境。(3)国家农村发展政策的价值取向偏差,使农村的社会安排在政治自由,经济条件,社会机会,透明性保证,防护性保障五个方面降低(甚或剥夺)了留守家庭的可行能力,导致其留村安居能力贫困。(4)在性别中立的系列公共政策中,农村留守妇女的主体性缺失是导致其无法跟随丈夫进城的主要原因。(5)治理农村留守家庭离散的公共政策(或者说制度安排)着力点是扩展其可行能力,包括政策的价值层面和政策实施层面的调适。全文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包括绪论和第一章。主要通过问题背景引入,提炼研究的问题,梳理相关文献,规划研究的进路,选取及调整合适的理论工具和方法论,为后续的研究奠定基础。绪论:主要阐述研究背景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述评,研究思路、内容与研究方法,研究创新性和不足。第一章,理论工具与分析框架。通过对可行能力理论的阐释,从“正义理论,社会安排,社会性别”三个层面构建本文的分析框架,论述理论工具与研究对象的契合性。第二部分,本文的主体部分,包括第二至第五章。第二章,留守的村庄:田野调查。本章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对桥村、星村、潘村、会村、龙村五个个案村庄进行简介,并以桥村为主对留守家庭的离散状况进行总结。通过个案村庄的“摸底”,展现当前农村留守家庭离散现象的普遍性和留守问题的严重性。然后通过案例呈现和访谈材料描述该群体的生活水准,试图通过其低水平的生活质量展现他们处境的劣势,提出家庭离散是对留守家庭成员基本可行能力的剥夺。第三章,何为正义:留守家庭离散治理政策的价值反思。本章是从价值层面对影响留守家庭离散的农村政策的正义性进行探讨,这些农村政策主要体现为功利主义导向和罗尔斯的正义论导向。通过借鉴森的思想,对两类政策取向进行正义性评判,揭示出它们在治理留守家庭离散方面的非正义性,提出以可行能力为信息基础的正义思想。第四章,何种社会安排:可行能力视角下留守家庭离散的工具性自由清单。本章从工具性自由的五个方面——政治自由,经济条件,社会机会,透明性保证,防护性保障分析相关的社会发展政策是如何导致留守家庭的可行能力贫困,引发家庭离散。第五章,何种性别建构:留守家庭离散中的差异性主体地位。本章从可行能力的性别视角分析留守妇女在家庭离散中的能力剥夺问题。通过农村政策中的性别关照分析留守妇女的能力剥夺,进而回答留守妇女为什么不能进城的问题。第三部分,主要放在第六章,即可行能力建设:农村留守家庭离散治理的路线图。本章围绕“留守家庭离散治理”提出对策建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方面,在价值层面树立以“人的可行能力拓展为核心的”农村政策取向,将社会性别视角纳入政策议程,大力推动“人的新农村”建设,为农村家庭留村安居创造条件,坚持留守家庭权利维护和能力培育,赋予留守家庭平等的发展权利和机会,提升他们的人力资本。另一方面,进行政策调适,以扩展可行能力为目标,提出农村留守家庭治理的政策调适建议。第四部分,结论与展望。这是本文的结语部分,主要对全文进行总结,提出本研究的不足,并展望留守家庭离散问题的发展前景。本文的创新努力主要放在了研究视角和研究观点两个着力点上。在研究视角方面,本文的特色在于:(1)以“家庭离散”为切入点分析留守问题。家庭离散是农村留守群体非常态生存的本质特征和困难的归结点,也是解决留守老人、妇女、儿童问题的关键。对留守群体家庭层面的关注有助于从根源思考留守问题的实质。(2)以“乡村发展中的政策调适”为视阈治理家庭离散问题。在城镇化的主流话语体系下,选取一条关注较少但不容忽视的路径——通过发展乡村,促进留守家庭就地安居农村,这既是对新型城镇化主流路径的反思,也是对农业现代化的响应。(3)以“可行能力”为理论工具,致力于对留守家庭进行“赋能”,从农民主体性角度促进其实质自由的发展。在研究观点方面,本文认为,农村家庭之所以产生离散的根本原因在于“实现家庭团聚”的自由的缺失,这种自由实质上是选择他们珍视的生活的可行能力被剥夺。农村留守家庭可行能力的贫困与我国长期以来坚持的城乡政策导向及具体的公共政策安排密切相关。解决问题的途径就在于在农村建设视阈下通过调适农村公共政策,扩展农村留守群体的可行能力。
隋欣[8](2015)在《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民权利实现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我国进入了城镇化进程的快车道,在这个过程中农业现代化、农村城镇化、农民市民化是核心问题。新型城镇化的核心是“人的城镇化”,这里的“人”,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指农民,城镇化就是要推动农民的身份、生产生活方式的不断转换和各项基本权利的不断实现,中国要推动新型城镇化,就必须充分重视农民权利的实现问题。本文以马克思主义城镇化基本理论和党的城镇化政策、农民权利保障思想为指导,综合运用政治学、社会学、法学等学科知识,采用文献研究与调查研究、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以及比较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在对农民权利和我国城镇化进程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重点研究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实现的困境及原因、基础与条件,提出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实现的具体路径。论文的主体分为五个部分:分别阐述城镇化、农民权利与农民权利实现,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的重构,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实现的现实基础,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实现的困境及原因,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实现的对策建议。论文认为新型城镇化是有利于农民权利实现的城镇化,是推动农民身份转换的城镇化,是依据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农民权利实现的城镇化。在我国城镇化进程中,我国城乡之间人口的流动性逐渐增强,农民群体的内部结构发生了重要变化,传统意义上的农民逐渐分化为三类群体,即“农民工、失地农民、留守农民”,农民既是城镇化的主体,是城镇化的建设者,同时也是城镇化的对象,是需要“市民化”的改造对象。农民权利是指户口登记在农村并为农业户口的农村人作为社会主体所拥有的各项权利的总和,农民的权利包括了宪法赋予我国每个公民的一般权利,我们可以将农民的基本权利依次区分为基础型权利、保障型权利和发展型权利三种类型。农民权利的实现包括农民权利的创制、实施、救济、维护、保障等环节。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民的某些权利会凸显出来,论文提出了农民权利的自由维度和平等维度,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的自由维度包括生存发展权利、迁移权利、财产权利,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的平等维度包括农民的公民身份权利、劳动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社会保障权利。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实现的现实基础,可以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分析,宏观层面的国家制度、法律基础、中观层面城镇化的制度安排与改革、微观层面农村的发展和农民的进步。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实现也存在一些困境,也主要体现在自由维度和平等维度等方面,造成困境的原因也包括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实现的农民权利实现的总体目标是缩小城乡差距,确保农民和城镇居民一样充分享有和行使自身的各项基本权利,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这个目标也可分解为两个具体目标:即保障农民权利的整体性实现、优先实现自由、平等两个纬度中的权利;基本原则是在在实现理念上由“简单均等”向“倾斜保护”转变、在内容设置上实现由“现实性权利体系”向“目标性权利体系”的过渡、在方式方法上要实现“个别突破”与“多层共进”相结合。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的实现机制包括宏观层面的制度供给机制、权利确认机制、权利保障机制,中观层面的利益诉求机制、争端解决机制和社会治理机制,微观层面的自愿退出机制、身份转换机制和教育培育机制。论文最后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提出了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实现的对策与路径,提出宏观层面要加强国家的法治建设、中观层面要合理应对与解决城镇化进程中的矛盾和问题、微观层面要实现农村社会转型与农民身份转化。
杨智[9](2014)在《国际人权法视野下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户籍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种政府管理制度,它以公民的人口信息登记管理为形式,涉及到公民户口性质的转变、居住地的迁徙、社会资源的享有等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内容。人口户籍管理制度自古代至今,有着悠久的历史性。尤其是在新中国成立后,计划经济时代的我国现行户籍制度逐步确立,后又经历了改革开放后的30多年的改革历程,至今,仍然暴露出诸多的弊端。公民身份不平等、限制公民迁徙自由权、社会公共资源分配不平衡等一系列关乎人权的权利内容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甚至直接受到制度的歧视对待,严重违背我国参与制定、签署乃至已经批准的国际人权法的相关内容。我国正处在深化社会改革的关键时期,户籍制度改革是全面实现社会改革的重要环节。自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以人为本”的执政发展理念,公民的权利成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便成为实现改革的突破口。尤其对于户籍制度改革而言,政府坚持人本主义的管理理念,以实现和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为标准,才能从真正意义上实现有效的改革。本文从四个部分对户籍制度改革进行探讨:第一章讲述我国古代的户籍管理制度和新中国计划经济时代户籍制度的形成过程,并分析在这一过程中户籍制度产生的社会影响;第二章重点讲述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户籍制度改革的历程,结合人本主义及人权内容,总结改革中政府职能的定位,分析改革中取得的成效及其存在的问题;第三章着重结合国际人权法与人本主义人权观,有针对性的分析人权标准与现行户籍中存在的人权问题,为从人权保护的角度提出改革意见做理论准备;第四章在前文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改革户籍制度和实现人权提出具体的目标定位和改革设想。笔者希望通过对现行户籍制度及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揭示其不符合人权保护的内容,提出立足于缩小城乡差距,制定单一的人口登记管理制度,恢复公民迁徙自由,实现就业、教育、社会保障等权利的平等公平。在户籍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契机,是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契机,从而加速我国民法法治的进程。
朱全宝[10](2014)在《迁徙自由权的国家义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主要以国家“新型城镇化”战略为背景,以宪法学为视角,基于农民主体的维度,从国家义务层面对迁徙自由权展开专门、系统的研究。迁徙自由权是一项综合性的宪法权利,内涵极为丰富。从形式上看,迁徙自由权具有人身自由权的属性;从实质上看,迁徙自由权具有平等权的价值追求。新型城镇化的核心是“农民的市民化”,这一进程必将涉及农民迁徙自由权的保障,尤其是其平等价值追求的实现。此外,大量的农民进城,资源如何配置,权利如何平等,秩序如何维护,如何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如何协调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因素,诸多问题的提出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政府治理能力既是挑战,也是契机。迁徙自由的国家义务研究有助于因应中央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决策部署,对实施国家战略、推进国家建设意义重大。本文首先从宪法理论视角对迁徙自由权的独特内涵、迁徙自由权限制的合宪性原则及违宪类型进行了深入探讨,然后从历史维度细心追寻迁徙自由权保障的基本历程,再从国家义务层面阐述迁徙自由权保障的理论基础,进而从实践层面系统分析迁徙自由权“入宪”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障碍因素,最后提出建构中国迁徙自由权保障机制。全文除导论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首先从宪法层面探寻迁徙自由权的独特意蕴。迁徙自由权内涵的宪法定位可从三个方面展开:从含义上看,迁徙自由权具有“二层次”:形式意义上的迁徙自由与实质意义上的迁徙自由;从性质上看,迁徙自由具有“双重性”:人身自由权与平等权。从关联度看,迁徙自由权与选举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其他宪法权利关系密切。第二节随即对迁徙自由权限制的合宪性作了分析。本节提出了迁徙自由权限制的合宪性原则:形式上的“特别法律保留原则”与实质上的“比例原则”。基于此原则,对违宪限制迁徙自由的类型作了进一步分析,将违宪限制迁徙自由权的国家行为分解为立法行为、行政行为与司法行为。第二章主要从历史维度考察迁徙自由权的发展变迁。本章首先阐述了传统等级身份制度的瓦解,随即就迁徙自由权推动现代国家认同建构的逻辑理路进行了分析。紧接着考察了现代国家迁徙自由权的保障历程,对国外农民迁徙的历程、宪法保障进行了历史回顾,并初步总结了国外迁徙自由权保障的基本经验。最后,对迁徙自由权在我国的历史发展进行了分析,包括新中国的农民流迁、迁徙自由在我国的“入宪”变迁以及户籍身份制度与农民的迁徙自由等。第三章从理论层面阐述迁徙自由权国家义务的展现。基于德国宪法权利理论和国内相关研究成果,将国家义务确定为尊重义务、给付义务和保护义务。首先,国家尊重义务方面,基于理论基础和宪政实践的阐述,梳理出防御权功能是立宪国家迁徙自由权的首要功能,进而提出:国家的尊重义务是迁徙自由权保障的基本前提。其次,国家给付义务方面,回溯了国家给付义务的逻辑起点即“社会国原则”及其具体化的“社会权”的产生。对国家给付义务的类型如制度性给付、物质性给付、服务性给付与程序性给付四个内容进行了探讨。最后,国家保护义务方面,阐述了国家保护义务的缘起,通过对迁徙自由权的“主观权利”与“客观规范”性质的分析,得出:迁徙自由权呼唤国家保护义务,进而探讨了国家保护义务的层级体系。第四章从现实层面系统分析了我国迁徙自由权“入宪”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障碍。一是从必要性出发,人权条款解释的有限性、迁徙自由权的宪法缺位、农民身份的弱势等问题日益凸显。二是从可行性考察,有“新型城镇化”带来的战略推力、有“流动规模化”奠定的事实基础、有“农民理性化”形成的主体条件。三是从障碍分析,影响迁徙自由权“入宪”的障碍因素,既有社会结构的失衡给迁徙自由权带来的抑制作用,也存在现代国家的价值追求与制度变革之间的张力关系,还有政府规制的过度扩张对政府权力有效性的减损。第五章从实现国家义务的高度提出建构中国迁徙自由权保障机制设想。本章在前述四章分析与论证的基础上,遵循“发展趋势——路径选择——机制建构”的基本思路,首先阐述了迁徙自由权保障的发展趋势或者说基本规律:从一元保障到三元保障,从政治保障到司法保障,从国内保障到国际保障。其次给出了中国迁徙自由权保障的基本路径:包括迁徙自由的“入宪”、相关制度的“嵌入”和户籍身份制度的变革。最后是中国迁徙自由权保障机制的建构:宪法保障机制的建构、配套法律机制的落实和公民身份机制的培育。
二、以实现身份平等和迁徙自由为目标 积极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以实现身份平等和迁徙自由为目标 积极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1)城市移民社会权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及重点难点 |
四、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城市移民概念解析及移民社会权 |
第一节 城市移民概念界定 |
一、城市移民概念适用 |
二、我国城市移民人口特征 |
第二节 城市移民社会权内涵及构成 |
一、城市移民社会权内涵 |
二、城市移民社会权的构成 |
第三节 城市移民社会权保障的特殊性 |
一、城市移民社会权保障的特殊性原理 |
二、城市移民社会权保障义务的特殊性 |
三、城市移民社会权保障程度的特殊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城市化视阈下移民社会权保障功能 |
第一节 移民社会权保障对城市经济发展的促进功能 |
一、社会权保障对城市经济发展的能动作用 |
二、社会权保障提供了稳定的制度环境 |
第二节 移民社会权保障对移民“城市化”的法治功能 |
一、移民“城市化”遭遇困境 |
二、保障社会权是移民“城市化”的法治路径 |
第三节 移民社会权保障对促进移民城市融入的社会功能 |
一、移民城市融入的阶梯与障碍 |
二、社会权通过法治方式促进移民融入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城市移民社会权保障现状及制度成因 |
第一节 城市移民社会权保障现状 |
一、城市移民劳动就业权保障现状 |
二、城市移民及其子女受教育权保障现状 |
三、城市移民物质帮助权保障现状 |
第二节 城市移民社会权保障不足的法律制度成因 |
一、户籍制度制约了宪法平等原则落实 |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功能有限 |
三、城镇化建设过度依赖“行政主导”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城市移民社会权立法保障 |
第一节 欧盟移民社会权保障制度经验与借鉴 |
一、欧盟移民问题的产生与发展 |
二、欧盟移民社会权保障制度 |
第二节 发挥我国宪法中社会权客观功能 |
一、我国宪法社会权保障的规范分析 |
二、宪法社会权规范对城市移民社会权的客观功能 |
三、宪法社会权客观功能发挥路径 |
第三节 城市移民社会权保障专门立法 |
一、城市移民社会权保障专门立法的应然性 |
二、城市移民社会权保障专门立法原则与内容 |
三、城市移民专门立法实施措施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城市移民社会权司法保障 |
第一节 城市移民社会权司法保障必要性 |
一、社会权司法保障的价值 |
二、司法保障对城市移民社会权的具体落实 |
第二节 欧盟与美国的移民社会权司法保障的特点 |
一、欧盟移民社会权司法保障特点 |
二、美国迁徙者社会权司法保障特点 |
第三节 城市移民社会权保障差异标准 |
一、城市移民社会权最低保障程度 |
二、城市移民社会权适度保障程度 |
三、城市移民社会权最优保障程度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论文 |
致谢 |
(2)中国社会流动的特殊性:表现、成因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提出及选题价值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的价值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内相关文献综述 |
二、国外相关文献综述 |
三、进一步研究的空间 |
第三节 理论基础与研究方法 |
一、理论基础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框架 |
一、章节结构 |
二、技术路线 |
三、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中国社会流动特殊性的相关概念与基本涵义 |
第一节 概念梳理与辨析 |
一、阶级与阶层 |
二、社会阶层与社会分层 |
三、社会流动:结构性社会流动与指标性社会流动 |
第二节 中国社会流动特殊性的基本涵义 |
一、中英文研究成果的总体概况及具体比较 |
二、对中国社会流动特殊性涵义的初步总结 |
第二章 新中国社会流动的历史变迁 |
第一节 从二元阻隔到有序推进的政策变迁 |
一、计划经济体制背景下的限制性社会流动阶段(1949-1984) |
二、经济体制转轨背景下的区别性社会流动阶段(1984-2003) |
三、政府职能转变背景下的赋能性社会流动阶段(2003至今) |
第二节 制度作用变迁与能动机制强化并存的演变规律 |
一、制度因素:作用机制变迁与新生制度问题 |
二、能动机制:多元选择与非农趋势 |
第三章 中国当前社会流动的基本格局 |
第一节 当前社会流动的总体概况 |
一、当前结构性社会流动的基本现状 |
二、社会流动特殊性的基本特征 |
第二节 当前社会流动的基本类型 |
一、形成背景:从身份到契约的历史演变 |
二、基本类型:联根式流动、脱嵌式流动与发展式流动 |
第四章 中国当前社会流动格局的基本成因 |
第一节 当前社会流动格局的动力机制 |
一、社会流动特殊性的结构性动力成因 |
二、社会流动特殊性的能动性动力成因 |
第二节 当前社会流动格局的制约机制 |
一、先赋性差距:经济收入差距与社会资本差距 |
二、后致性差距:基础教育资源的城乡配置不均 |
第五章 对于阶层固化命题的反思 |
第一节 阶层固化命题的问题指向与理论来源 |
一、阶层固化命题的问题指向 |
二、阶层固化命题的理论来源 |
第二节 对于阶层固化命题事实维度的反思 |
一、贫富差距现状:纵向对比与横向比较 |
二、教育机制影响:农村的社会基本面变迁 |
三、对阶层固化命题基于事实维度反思的总结 |
第三节 对于阶层固化命题的逻辑反思 |
一、问题研判的片面性:形而上,而非辩证性 |
二、现实所指的含混性:局部问题,抑或全局特征 |
三、分析单位的混淆性:阶层分化,还是社会流动 |
四、对阶层固化命题基于逻辑维度反思的总结 |
第六章 对于中国当前社会流动状况的综合概括 |
第一节 以社会流动成本变迁为理论总结的原因 |
一、社会转型:社会流动成本变迁的结构性致因 |
二、制度变迁:社会流动成本变迁的生态性致因 |
第二节 社会流动成本的含义及构成 |
一、基本涵义 |
二、基本内容 |
三、主体构成 |
第三节 当前社会流动成本变迁的表现、问题及诉求 |
一、基本表现 |
二、现实问题 |
三、基本诉求 |
第七章 优化流动社会治理的政策建议 |
第一节 政府职能体系维度:强化社会职能,优化职责体系 |
一、政府职能重心转移:突出公共服务,强化社会职能 |
二、政府间纵向关系调整:治理重心下移,优化职责配置 |
三、政府间横向关系补缺:强化府际合作,构建伙伴关系 |
第二节 国家与社会关系维度:确立政府边界,建设“有为政府” |
一、政府与市场关系:维护公平竞争,消除流动障碍 |
二、政府与社会关系:发挥政府主导,推动多元治理 |
三、政府与个人关系:明确责任边界,激励能动精神 |
第三节 城乡关系变迁维度:突出政府责任,推进城乡融合 |
一、城市维度:提升城市治理水平,增加社会流动容量 |
二、城乡结合部:强化社会治理能力,推动管理机制变迁 |
三、农村维度:补齐公共服务短板,寻求内生增长动力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一.个人简历 |
二.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3)我国居住证制度的问题与反思(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与思路 |
(一) 研究方法 |
(二) 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新中国对流动人口管理的历史变迁 |
一、新中国户籍制度 |
(一) 二元户籍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二) 二元户籍制度的作用 |
二、暂住证制度 |
(一) 暂住证制度的由来 |
(二) 暂住证制度的消亡及弊端 |
三、居住证制度 |
(一) 居住证制度出台的历史背景 |
(二) 暂住证制度与居住证制度区别 |
(三) 居住证制度的实施概况 |
第二章 居住证制度内容概述 |
一、居住证制度的基本原则 |
(一) 服务先于管理原则 |
(二) 因地制宜原则 |
二、居住证制度的内容 |
(一) 发放主体 |
(二) 适用对象 |
(三) 申领条件 |
(四) 居住证的功能与权益 |
(五) 法律责任 |
第三章 居住证制度与宪法权益 |
一、居住证制度与宪法平等权 |
(一) 宪法平等权是对基本权利的保障 |
(二) 公平既是社会追求的目的,也是宪法的要求 |
(三) 户籍制度的缺陷造成社会不公平 |
(四) 居住证制度是户籍改革一环和实现社会公平的手段 |
(五) 居住证制度可以促进宪法中公平的实现 |
(六) 居住证制度可以保障流动人口权益 |
二、居住证制度与迁徙自由权 |
(一) 迁徙自由权应受宪法保护 |
(二) 居住证制度体现迁徙自由权 |
第四章 居住证制度面临的困境 |
一、居住证制度存在天然缺陷 |
二、居住证制度增加城市运行成本 |
三、居住证制度难以带来实质公平 |
(一) 参与社会保险比例低 |
(二) 子女享受义务教育不平等 |
四、居住证办理有现实困难 |
(一) 居住证办理流程复杂 |
(二) 居住证需要每年签注 |
(三) 居住证覆盖范围不全面 |
五、居住证制度受到落户政策的冲击 |
第五章 居住证制度困境之破解 |
一、以赋予公民迁徙自由权、改革户籍制度为改革导向 |
(一) 迁徙自由权入宪 |
(二) 改革户籍制度、剥离户籍附属权益 |
二、以权利保障为居住证立法之根本 |
三、以提供均等服务为工作重点 |
(一) 执政思维转变 |
(二) 常住人口公共服务均等 |
(三) 居住证覆盖范围扩大 |
四、以统一居住证权益为目标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已颁布居住证制度相关文件一览(依时间顺序) |
附录二: 26个地区居住证功能与权益统计表 |
致谢 |
(4)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的政府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农民工市民化相关研究 |
(二)政府责任相关研究 |
(三)农民工市民化中的政府责任相关研究 |
(四)研宄综述评述 |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及不足 |
(一)研究创新之处 |
(二)研究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政府责任的理论分析框架 |
一、核心概念的界定 |
(一)农民工 |
(二)农民工市民化 |
(三)政府责任 |
二、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农民工市民化的理论基础 |
(二)政府责任的理论基础 |
三、分析框架的构建 |
(一)分析框架构建的依据 |
(二)分析框架的内容分析 |
第二章 我国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政府责任的演化及特点 |
一、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的发展及政府责任演化 |
(一)农民工显性化阶段中的政府责任(1978-1983年) |
(二)农民工就地转移阶段中的政府责任(1984-1988年) |
(三)农民工波动转移阶段中的政府责任(1989-1991年) |
(四)农民工异地转移阶段中的政府责任(1992-2000年) |
(五)农民工规范转移阶段中的政府责任(2001-2012年) |
(六)农民工全面市民化阶段中的政府责任(2013年至今) |
二、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政府责任的特点 |
(一)从严格控制到放松管制(1978-1988年) |
(二)从限制紧缩到合理引导(1989-2000年) |
(三)从城乡统筹向公平共享(2001年至今) |
第三章 我国农民工市民化进程滞后的表现原因及其政府责任的审视 |
一、农民工市民化发展滞后的表现 |
(一)户籍人口市民化率与城镇化率存在统计差异 |
(二)农民工权益保障范围局限 |
(三)农民工与城市居民收入水平差距显着 |
(四)农民工与城市居民文化素质差异明显 |
(五)农民工政治权利保障缺失 |
二、农民工市民化发展滞后的成因及政府责任的反思 |
(一)政府责任价值与政策导向偏见 |
(二)制度供给与制度设计固化 |
(三)组织支持与资本供给约束 |
(四)公共服务提供与基础服务匮乏 |
第四章 发达国家农民市民化进程中政府责任的特点及启示 |
一、发达国家农民市民化进程中政府责任的特点 |
(一)英国政府强制式农民市民化进程中的政府责任分析 |
(二)美国市场主导式农民市民化进程中的政府责任分析 |
(三)德国均衡发展式农民市民化进程中的政府责任分析 |
(四)日本政府干预式农民市民化进程中的政府责任分析 |
二、发达国家农民市民化进程中政府责任的启示 |
(一)消除制度性障碍是解决农民工市民化问题的根本途径 |
(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保障农民工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 |
(三)完备的法律体系是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的有力保障 |
(四)注重教育与培训是提升农民工自身能力的有效措施 |
第五章 我国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政府责任的价值选择 |
一、政府责任的理念转变 |
(一)从片面追求GDP发展向平等公正转变 |
(二)政府责任多元化与有效性的结合 |
二、实现农民工市民化的总体目标 |
(一)职业与地域转变的目标 |
(二)身份与生活方式转变的目标 |
(三)价值观念与自我发展的目标 |
三、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政府应遵循的原则 |
(一)平等与公正原则 |
(二)渐进与有序原则 |
(三)统筹与协调原则 |
第六章 我国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政府责任的优化与完善 |
一、制度设计责任的革新 |
(一)户籍制度改革的政府责任 |
(二)社会保障制度供给的政府责任 |
(三)劳动保障制度改革的政府责任 |
(四)健全住房保障体系的政府责任 |
(五)法律体系构建的政府责任 |
二、资本支持责任的提升 |
(一)人力资本供给的政府责任 |
(二)社会资本支持的政府责任 |
三、基础公共服务供给责任的完善 |
(一)提升农民工子女基础教育与职业教育水平的政府责任 |
(二)完善农民工文化生活的政府责任 |
第七章 我国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政府责任的保障与实现 |
一、政府履责方式的革新 |
(一)协商沟通:提升政府责任履行的有效性 |
(二)合作参与:提高政府责任履行的精准度 |
(三)公平补偿:体现政府责任履行的人本关怀 |
二、政府履责评估的构建 |
(一)政府责任评估的主体 |
(二)政府责任评估的内容 |
(三)政府责任评估的准则 |
(四)政府责任评估的结果 |
三、政府责任监督的完善 |
(一)行政问责制度 |
(二)司法问责制度 |
(三)社会问责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5)住房承租权特别保护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问题之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目的与基本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重点与难点 |
六、本论文的创新点 |
第二章 住房承租权特别保护的制度基础 |
一、相关基础概念 |
二、对住房承租人特别保护的社会客观基础 |
(一)租购同权、发展租赁市场的国家政策目标需要对住房承租人予以特殊保护 |
1、租购同权的政策背景 |
2、租售并举与租购同权的政策目标 |
(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必须强化对住房承租人的权利保护 |
1、住房租赁和住房所有(自有)都是一种居住方式 |
2、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必须强化对住房承租权的特别保护 |
三、对住房租赁承租人特别保护的理论基础 |
(一)利益比较:承租人的利益更加值得法律倾斜保护 |
1、社会政策基础——住房承租人与出租人相比一般处于经济上弱势地位,其基本的生存利益更值得法律予以保护 |
2、伦理基础——对承租人生存权利的保护 |
(二)人权法基础——对住房承租人的住房权保障 |
(三)法理基础 |
1、基于占有权利的法益效力 |
2、财产所有权的社会化义务理论(私权社会责任理论) |
第三章 住房租赁法律关系中的特殊权利义务 |
一、住房承租人特殊权利义务产生的基础 |
(一)保障住房承租人利益的法价值目标 |
1、强化住房承租人的法律地位和利益倾斜,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2、稳定住房租赁关系和社会秩序 |
(二)保障住房承租人利益的主要制度理念 |
1、承租权物权化,保护实际居住人 |
2、承租合同长期化 |
3、租金标准稳定化 |
4、承租人权利业主化 |
5、权利表征显性化 |
二、国家运用公权力对住房租赁法律关系适当干预的正当性基础 |
(一)公私法的分类和社会法对社会弱者特别保护的正当性 |
(二)现代民法对合同自由的限制: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 |
(三)国家公权力对住房租赁法律关系适当干预的正当性 |
三、住房租赁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特殊内容 |
(一)基于住房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1、出租人的适住性默示担保义务:提供和维持适合于居住的住房的义务 |
2、住房出租人的修缮义务 |
3、承租人支付租金和附加费用的义务 |
4、承租人遵守业主公约的义务 |
5、承租人的租住安宁权 |
6、承租人住房租赁关系终了之返还住房义务 |
(二)基于国家对住房租赁市场的规制:保障承租人权利,平衡当事人利益…… |
1、建立住房租赁的最低适住性安全标准 |
2、建构住房租赁的租金调整制度 |
3、强化对住房租赁押金的规制 |
(三)对住房出租人权利行使的限制,强化对住房承租人的保护 |
1、住房租赁合同解除中对承租人的特殊保护 |
2、住房出租人的减损义务 |
3、出租人收回住房私力救济的限制 |
第四章 住房承租权的特别保护法律制度内容 |
一、住房承租权的物权化 |
(一)住房承租权的概念 |
(二)住房承租权的效力 |
(三)住房承租权的性质 |
(四)住房承租权物权化的演变与发展 |
(五)我国住房租赁立法的制度选择:住房承租权物权化 |
二、承租人的优先权(包括优先购买权和优先续租权) |
(一)住房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
1、住房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概念和特征 |
2、住房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价值和正当性基础 |
3、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 |
4、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 |
5、优先购买权被侵害的权利救济 |
6、需要厘清的问题 |
(二)住房承租人优先续租权 |
三、住房抵押中承租权的特殊保护 |
(一)各国关于抵押权实现过程中保护承租权的法律制度 |
1、知情权规则——抵押权实现过程中的通知义务 |
2、缓期交付制度 |
3、抵押权人同意制度 |
(二)我国关于抵押权实现过程中与承租人保护的立法完善 |
1、抵押权与承租权的冲突与协调 |
2、建构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对住房承租人特殊保护制度 |
四、住房买卖中承租权的特殊保护 |
(一)住房买卖交易中对承租人的保护:买卖不破租赁制度 |
1、买卖不破租赁制度的含义 |
2、域外关于住房买卖不破租赁的立法例 |
3、住房买卖不破租规则的立法理由 |
4、买卖不破租赁的成立要件 |
5、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效果 |
6、适用买卖不破租规则的例外 |
(二)司法处置(强制拍卖)债务人住房对承租权的保护制度及对承租权干扰的排除 |
1、案外人以住房租赁合同对强制执行干扰的表现形式 |
2、完善保护承租权制度:住房承租人的执行标的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 |
3、完善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增强住房承租权的公示效力 |
4、加重承租权人举证义务,加大对虚假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惩罚力度 |
5、对司法机关委托拍卖公告记载的租赁负担与实际不一致的处理 |
五、强化对次承租人和同住人住房承租权的保护 |
(一)基于承租人的转租权(或部分转租权),完善次承租人利益保护制度…… |
1、关于住房转租和承租权转让 |
2、次承租人权利保护的立法理由 |
3、次承租人权利保障的范围 |
4、我国立法选择:强化对次承租人的权利保障 |
(二)完善同住人承租权(加入权)保护制度 |
1、各国立法比较 |
2、同住人承租权的性质 |
3、适用同住人承继承租权的条件 |
4、同住人承租权的效力 |
5、我国法律对同住人承租权制度的完善 |
第五章 现代居住模式下承租人的特别权利保护 |
一、现代居住模式的特点和住房承租人的特殊权利保护 |
(一)现代居住模式的特点 |
(二)现代居住模式下强化对住房承租人特殊保护的理由 |
二、承租人取得权利的依据:业主权利的默示让与 |
三、现代居住模式下住房承租人的特别权利:准业主权 |
(一)承租人与出租人的关系:公共部分使用权能默示性转移给承租人 |
1、居住物业区域公共资源和设施设备使用权 |
2、要求出租人协助进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权利 |
(二)住房承租人与物业服务人的关系:接受物业服务权 |
(三)住房承租人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权 |
1、公共事务参与权 |
2、在业主大会上陈述意见权 |
3、知情权 |
(四)住房承租人与相邻人的关系:妨害行为制止权 |
四、建立住房租赁当事人失信制度,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论我国公民迁徙自由权的保障及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1.3.2 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迁徙自由权的理论基础 |
2.1 迁徙自由权的法理解说 |
2.1.1 迁徙自由权的界定 |
2.1.2 迁徙自由权的性质 |
2.1.3 迁徙自由权的独特性 |
2.2 迁徙自由权存在之理论视角 |
2.2.1 法治社会的视角 |
2.2.2 人的本性视角 |
2.2.3 社会政治视角 |
2.2.4 市场经济视角 |
2.2.5 马克思主义人本观视角 |
2.3 与迁徙自由权密切相关的身份制度 |
2.3.1 身份 |
2.3.2 迁徙自由权与身份 |
第三章 迁徙自由权的历史演变 |
3.1 迁徙自由权的域外发展及评析——以美洲和欧洲为例 |
3.1.1 美洲 |
3.1.2 欧洲 |
3.1.3 迁徙自由权域外发展的评析 |
3.2 迁徙自由权在我国的发展与变迁 |
3.2.1 古代 |
3.2.2 近代 |
3.2.3 现代 |
第四章 我国公民迁徙自由权的现实分析 |
4.1 从相关制度分析我国公民迁徙自由权的缺失 |
4.1.1 公民迁徙自由权与户籍制度 |
4.1.2 公民迁徙自由权与教育制度 |
4.1.3 公民迁徙自由权与社会保障制度 |
4.2 在我国确立公民迁徙自由权存在的障碍 |
4.2.1 理念层面 |
4.2.2 立法层面 |
4.2.3 制度层面 |
第五章 保障和实现我国公民迁徙自由权的制度设计 |
5.1 逐步放开公民迁徙自由权 |
5.2 我国迁徙自由权制度的内容设计 |
5.2.1 在《宪法》中明确规定迁徙自由权 |
5.2.2 迁徙自由权的救济措施 |
5.3 相关制度的改革建议 |
5.3.1 户籍制度 |
5.3.2 教育制度 |
5.3.3 劳动与社会保障制度 |
5.3.4 其他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农村留守家庭离散问题治理的公共政策调适研究 ——基于可行能力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核心概念界定 |
(一) 留守家庭 |
(二) 家庭离散 |
(三) 农村公共政策 |
三、国内外研究回顾及评价 |
(一) 农村留守家庭离散的研究 |
(二) 农村相关公共政策的研究 |
(三) 总体评价 |
四、研究的思路、方法及创新 |
(一) 研究思路与内容 |
(二) 研究方法 |
(三) 可能的创新 |
第一章 理论视角与分析框架 |
一、阿玛蒂亚·森的可行能力理论 |
(一) 可行能力的概念界定 |
(二) 可行能力理论的学术要义 |
二、本文的分析框架 |
(一) 社会正义:可行能力的哲学基础 |
(二) 社会安排:可行能力的制度清单 |
(三) 社会性别:可行能力的性别视角 |
三、可行能力理论与研究主题的逻辑关联 |
第二章 留守的村庄:田野调查 |
一、样本村庄介绍 |
(一) 五个样本村庄简介 |
(二) 进入村庄——以桥村为例 |
三、样本村庄家庭离散状况 |
四、处境劣势:留守家庭离散生活状况 |
(一) 珍视的生活:留守家庭成员的评价性空间 |
(二) 处境劣势:留守家庭成员的生活状况素描 |
五、不自由的选择:留守家庭的能力贫困 |
第三章 何为社会正义:留守家庭离散治理政策的价值反思 |
一、功利主义的正义:乡村衰落下的留守家庭离散 |
(一) 功利主义与我国农村政策话语体系 |
(二) 分配中的不平等:难以计算的团聚需求 |
(三) “幸福的奴隶”:经济增收与家庭离散的悖论 |
(四) 主体性困境:“物的新农村”与乡村衰落 |
二、罗尔斯的正义:“隔靴搔痒”的政策应对 |
(一) 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与相关农村政策 |
(二) 机会均等下的家庭安居能力贫困 |
(三) 补差原则下的能力帮扶困境 |
三、森的正义:能力进入家庭离散治理政策的视角 |
第四章 何种社会安排:留守家庭离散的工具性自由负面清单 |
一、政治自由:政治参与的边缘人 |
二、经济条件:经济机会的剥夺 |
(一) 户籍制度下的劳动力迁徙不自由 |
(二) 土地制度下的“离土不离乡” |
三、社会机会:家庭团聚的机会排斥 |
(一) 教育机会的城乡距离 |
(二) “因病致贫”的恐慌 |
(三) 养老保障的忧虑 |
四、透明性担保:难以安放的民主论坛 |
(一) 不真实的信息:“被抹平的数据” |
(二) 政府与留守家庭:浮躁的关系纽带 |
(三) 非政府组织:蜻蜓点水式参与 |
五、防护性保障:社会安全网缺失 |
(一) 痛苦上达的信息渠道在哪里? |
(二) 扶贫政策的内容是什么 |
(三) 躲避危机的安全阀在谁手中? |
第五章 何种性别政策建构:留守家庭离散中的差异性主体地位 |
一、分工歧视:家庭发展政策中的男性优先 |
(一) 被束缚在家庭中的人 |
(二) 被拒绝行动的人 |
二、能力剥夺:公共政策中的性别中立 |
(一) 支持不足:村民自治政策下的性别盲视 |
(二) 机会剥夺:农村教育政策下的性别排斥 |
第六章 可行能力建设:治理农村留守家庭离散问题的公共政策调适方案 |
一、公共政策调适的价值取向:以实现实质自由为核心 |
(一) 围绕“人的新农村”建设,推动乡村复兴 |
(二) 倡导平等的性别观念,发挥留守妇女乡村发展的主体地位 |
(三) 在“权利维护”和“能力提升”中扩展留守家庭的发展自由 |
二、公共政策调适的制度安排:以推进“赋能”为主旨 |
(一) 保障留守家庭的政治自由,畅通利益表达渠道 |
(二) 提倡经济自由,保障留守家庭就业机会和权益 |
(三) 创造平等的社会机会,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四) 增强信息公开,推动政府、企业、社会、农民共同参与 |
(五) 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网,为留守家庭城镇化设置安全阀 |
总结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8)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民权利实现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评述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五、研究内容与结构 |
六、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城镇化、农民权利与农民权利实现 |
一、城镇化与我国的城镇化进程 |
二、农民在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的角色与地位 |
三、农民权利 |
四、农民权利实现的一般原理 |
第二章 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的重构 |
一、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重构的主要依据 |
二、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的自由维度 |
三、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的平等维度 |
第三章 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实现的现实基础 |
一、宏观层面国家法律制度的有效供给 |
二、中观层面城镇化的制度安排与改革 |
三、微观层面农村的发展和农民的进步 |
第四章 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实现的困境及原因 |
一、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实现的困境 |
二、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实现存在困境的原因分析 |
第五章 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实现的对策建议 |
一、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实现的基本目标和基本原则 |
二、构建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的实现机制 |
三、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实现的对策与路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9)国际人权法视野下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动态 |
三、研究意义 |
第一章 我国户籍制度的历史沿革 |
第一节 我国古代户籍制度述略 |
第二节 新中国计划经济时代户籍制度的变迁 |
第三节 我国当代户籍制度的社会影响分析 |
第二章 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现状 |
第一节 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历程 |
第二节 我国户籍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国际人权法视野下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现状分析 |
第一节 与户籍制度相关的国际人权法内容述略 |
第二节 我国现行户籍制度与国际人权法相关规定比较 |
第三节 我国人本主义的人权内涵与户籍制度改革理念 |
第四章 完善我国户籍制度的目标和设想 |
第一节 重新定位户籍制度的目标追求 |
第二节 完善我国户籍制度的具体设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附录 |
(10)迁徙自由权的国家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的意义 |
二、已有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框架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迁徙自由权的宪法意蕴 |
第一节 迁徙自由权内涵的宪法厘定 |
一、二层次:迁徙自由权的含义重构 |
二、双重性:迁徙自由权的宪法权利属性 |
三、关联度:迁徙自由权与相关宪法权利 |
第二节 迁徙自由权限制的合宪性研判 |
一、迁徙自由权限制的立论依据 |
二、迁徙自由权限制的合宪性原则 |
三、迁徙自由权限制的违宪类型 |
第二章 迁徙自由权的历史嬗变 |
第一节 迁徙自由权与现代国家认同的建构 |
一、传统等级身份制度的瓦解 |
二、迁徙自由权与现代国家认同的建构 |
第二节 现代国家迁徙自由权的保障 |
一、农民迁徙与迁徙自由权的宪法保障 |
二、迁徙自由权保障的域外经验 |
第三节 迁徙自由权在我国的发展变迁 |
一、新中国的农民流迁:以改革开放为界线 |
二、迁徙自由权的“入宪”变迁 |
三、户籍身份制度与农民的迁徙自由权 |
第三章 迁徙自由权保障的理论基础:国家义务之展现 |
第一节 迁徙自由权的国家尊重义务 |
一、防御权功能是迁徙自由权的首要功能 |
二、国家尊重义务是迁徙自由权保障的基本前提 |
第二节 迁徙自由权的国家给付义务 |
一、逻辑起点:社会法治国原则及其具体化 |
二、给付类型:迁徙自由权国家给付义务的基本内容 |
三、纵横向度:迁徙自由权国家给付义务的判别基准 |
第三节 迁徙自由权的国家保护义务 |
一、背景阐释:迁徙自由权国家保护义务的缘起 |
二、功能剖析:迁徙自由权呼唤国家保护义务 |
三、层级建构:迁徙自由权国家保护义务的体系 |
第四章 中国迁徙自由权保障的现实境遇:迁徙“入宪”之分析 |
第一节 迁徙自由权“入宪”的必要性 |
一、人权解释的限度 |
二、现实问题的凸显 |
三、农民身份的弱势 |
第二节 迁徙自由权“入宪”的可行性 |
一、新型城镇化带来的战略推力 |
二、流动规模化奠定的事实基础 |
三、农民理性化形成的主体条件 |
第三节 迁徙自由权“入宪”的障碍 |
一、社会结构的失衡对迁徙自由权制度化的抑制 |
二、现代国家的价值追求与制度变革的张力 |
三、政府规制的过度扩张对政府权力有效性的减损 |
第五章 中国迁徙自由权保障的机制建构:国家义务之实现 |
第一节 迁徙自由权保障的发展趋势 |
一、从一元保障到三元保障 |
二、从政治保障到司法保障 |
三、从国内保障到国际保障 |
第二节 迁徙自由权保障的路径选择 |
一、迁徙自由的“入宪” |
二、相关制度的“嵌入” |
三、户籍身份制度的变革 |
第三节 迁徙自由权保障的机制建构 |
一、宪法保障机制的建构 |
二、配套法律机制的落实 |
三、公民身份机制的培育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清单 |
四、以实现身份平等和迁徙自由为目标 积极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论文参考文献)
- [1]城市移民社会权保障研究[D]. 原新利. 东南大学, 2020
- [2]中国社会流动的特殊性:表现、成因及对策研究[D]. 王通. 南开大学, 2019(05)
- [3]我国居住证制度的问题与反思[D]. 田宇豪. 苏州大学, 2019(04)
- [4]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的政府责任研究[D]. 车若语.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19(08)
- [5]住房承租权特别保护法律研究[D]. 张焱.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6]论我国公民迁徙自由权的保障及实现[D]. 樊红蕾. 西北大学, 2017(02)
- [7]农村留守家庭离散问题治理的公共政策调适研究 ——基于可行能力视角[D]. 全芳. 华中师范大学, 2017(05)
- [8]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民权利实现问题研究[D]. 隋欣. 东北师范大学, 2015(12)
- [9]国际人权法视野下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研究[D]. 杨智. 青海民族大学, 2014(01)
- [10]迁徙自由权的国家义务研究[D]. 朱全宝. 复旦大学, 20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