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游戏信息被盗瑞星2004巧解决(论文文献综述)
吴雪峰[1](2021)在《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文中指出
黎星宇[2](2021)在《基于文本神经网络的恶意代码功能分类研究与应用》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恶意代码分析一直都是中国网络安全领域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其中高级可持续威胁攻击(Advanced Persistent Threat,APT)是一种特定的恶意代码入侵方式,它通过扫描探测系统漏洞,对靶机投放恶意漏洞利用脚本,再植入二进制恶意程序,达到感染主机的目的。研究恶意代码功能分类模型能进一步分析出恶意代码的功能行为信息,从而有效地提升APT防御技术,保护网络安全。但近年来分类恶意代码的特征选取缺乏自动化工具,且提取的数据特征无法全面描述恶意代码的语义行为,导致分类准确率低,代码可解释性差等问题。因此本文利用文本神经网络技术,从静态语义和动态行为两方面入手,针对漏洞利用源码与二进制恶意代码分别提出高效准确、功能级粒度的自动化分类方案。本文针对两种类型的恶意代码进行分析,主要研究工作与创新如下:(1)针对恶意漏洞利用源代码的研究中存在缺少自动化分析工具和代码难阅读的两个问题,提出了将代码词或词组看作单词和词组的概念,对其进行空间向量建模,构建了一种基于源代码语义的神经网络模型MSC-textCNN。实现源码的词义识别,做到无人工提取特征的预前过程,端到端分类恶意漏洞利用源代码的攻击功能。同时运用机器学习方法建立了恶意代码特征词库,能帮助源码分析者更快对源码做出行为解释。与几种机器学习方法相比,基于MSC-textCNN的方案在分类准确率上有3.08%到6.54%的提升。(2)考虑到静态特征无法表征恶意代码深层行为信息且容易出现信息错误,提出利用Windows系统调用(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API)序列监听二进制恶意代码的行为信息,组合卷积神经网络(Convolutional Neural Networks,CNN)与双向长短期记忆网络(Bi-directional Long Short-Term Memory,BiLSTM)结构,构建分类模型MB-textRCNN。该模型不仅捕获系统调用序列中N-Gram词组间的联系,还能保留动态行为在时序上的前后依赖关系,模型最终取得了98.66%的分类精度。经验证整体方案在公开数据集上依旧有良好分类表现,与其他组合方案相比,平均准确率模提高了5.49%至7.03%,分类性能更出色。综合两类型恶意代码语义特征的提取,实现了基于B/S架构的恶意代码分析可视化原型系统。该系统在提供文件管理功能的基础上,使用Echarts技术帮助分析人员直观高效地进行可视化信息获取,采用图表联动等多种响应式交互技术辅助分析人员挖掘二进制恶意代码动态行为信息。
吕娜[3](2020)在《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文中认为虚拟财产是互联网时代的新兴产物,虚拟财产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便利,如微信、QQ等社交平台提高了人与人交流的效率,网络游戏满足了人们的精神需求。虚拟财产的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出现了非法获取虚拟财产这一新的犯罪形式。顾名思义,虚拟财产有其虚拟性,因为虚拟财产不是以物理形态存在于现实空间,而是以虚拟的形式存在于网络空间。这种不同于传统财产的存在形式导致其在性质认定、价值衡量等方面存在诸多困难。我国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提出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是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迈出的第一步。但是我国刑法对虚拟财产的保护依然处于无序状态。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不明确是问题的根源所在,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问题主要有债权说、知识产权说、新型财产说、物权说四种观点。随着电力的出现,物显然应将无体物囊括其中,虚拟财产具有物的属性,是随时代发展出现的新的物的类型,宜将其视为一种物权。目前我国刑事立法没有对虚拟财产的性质、虚拟财产犯罪的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司法中相似案件出现不同判决。虚拟财产犯罪最初出现时,一般不认定为犯罪,仅对行为人行政处罚。如今司法实践主要将虚拟财产犯罪认定为计算机类犯罪或财产类犯罪两种。鉴于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虚拟财产犯罪认定为财产类犯罪符合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域外各国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模式主要有为虚拟财产犯罪设立新的独立的罪名和将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纳入传统罪名中进行保护两种模式,目前大多数国家采取了第二种模式,我国可借鉴域外的保护模式。具体来说,我国完善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有以下几条路径:首先应当完善立法,因同案不同判的根源是此类案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应当通过立法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基于法律的稳定性和刑法修订的复杂性,可通过司法解释、立法解释和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完善虚拟财产的刑法规制。其次,由于虚拟财产的虚拟性特点,虚拟财产的价值衡量办法应当进一步明确。第三,网络运营商是虚拟财产的开发者,运营商后台的数据记录着虚拟财产的转移路径和痕迹,而运营商往往设立免责条款,排除自身义务,因此,应当以法律形式规定运营商的法定最低义务。最后,用户实名制是预防网络犯罪和对犯罪追责的有效措施。法律有其滞后于社会发展之处,虚拟财产已出现近二十年,刑法无法对虚拟财产进行有效保护将进一步造成虚拟财产犯罪的猖獗,因此,我国应当采取有效举措完善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使法律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现实。
李增刚[4](2020)在《计算机病毒的社会成本:寻租视角的分析》文中研究表明随着计算机的普及与发展,计算机病毒也越来越严重。2009年到2010年,中国大陆发现的计算机病毒达到1000多万种。计算机病毒的制作和传播就是一种寻租活动,其符合直接非生产性寻利活动的性质。计算机病毒制作和传播的社会成本可以从五个方面进行分析:计算机病毒制作和传播直接导致的社会成本、计算机病毒制作和传播本身的成本、为反计算机病毒所投入的人力和物力成本、计算机病毒所造成破坏的修复和恢复成本、其他成本。
周欣瞳[5](2018)在《网络虚拟财产盗窃案件的侦防对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在不断发展的,以比特币、莱特币、QQ币为代表的网络虚拟财产越来越多的进入公众视野,并因其特殊的价值性而逐渐成为备受关注的新生事物。与此同时,社会上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盗窃虚拟财产案件时有发生,并日渐猖獗,使得保护虚拟财产和打击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等问题开始日渐凸显。但由于此类案件技术化、虚拟化等特点,导致侦查难度大,使案件的侦破布满荆棘。本文试图通过对此类案件的作案手段、特点进行把握,结合当前警务发展趋势,针对性地提出侦查对策,并从犯罪预防的角度出发,提出预防此类犯罪的方法。本文以虚拟财产盗窃犯罪为研究对象,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虚拟财产盗窃案件的概述,首先是通过对不同学者对虚拟财产定义的整理、分析、比较,界定出本文所论述的虚拟财产的外延范围。然后根据刑法学领域对盗窃犯罪的定义,结合当前盗窃虚拟财的产实际案例,总结出虚拟财产盗窃案件的概念,并明确本文对盗窃虚拟财产行为性质的观点分岐不做深入展开,以盗窃犯罪来对实践中虚拟财产盗窃犯罪的侦查和预防对策进行论述。第二部分是对虚拟财产盗窃案件常用作案手法及行为特征的论述。此类犯罪的作案手法主要是以黑客技术入侵服务器、撞库攻击、编写木马程序、设计网页陷阱、利用外挂行为等技术手段来窃取被害人虚拟财产,同时也包括一些非技术手段,如偷听、偷看、监守自盗等。并呈现出技术化、专业化、虚拟化、团伙化、产业化、成本低廉化等特点。第三部分是根据虚拟财产盗窃行为的作案手法及特征,分析阐述当前虚拟财产盗窃案件的侦破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和困境,主要表现为发现线索、立案和管辖、现场勘查、协作办案、专业技术等几大难点。为侦查和预防对策的提出做好铺垫。第四部分是全文论述的重点,即是对虚拟财产盗窃案件之侦查对策的论述。以第二部分虚拟财产盗窃案件的作案手法及特点为基础,结合第三部分侦查工作难点以及当前计算机网络技术、警务发展趋势,从线索收集、阵地控制、现场勘查、侦查协作、专业队伍建设等方面有针对性的提出侦查对策。第五部分是虚拟财产盗窃案件的预防,通过此类犯罪发生原因、预防难点的把握,并结合国外先进经验,从国家、运营商、网民个人三个层面提出符合实际的预防对策,防患于未然。
赵韬[6](2019)在《论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文中指出虚拟财产最初由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发展而来,随着网络与现实生活的深度融合,虚拟财产的种类、功用、价值越来越大,侵犯虚拟财产的案事件持续增多,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已经从一个理论问题变为现实生活的实际需要,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虚拟财产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新生事物,学界对虚拟财产的定义和财产属性仍存在争议,法律地位不明,导致我国刑法对虚拟财产的保护还存在一些理论障碍。司法实践中虚拟财产被侵权而能得到公正处理的案件比例极少,并存在一些法律适用不准确的情形。国内对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不管是理论还是实践仍处在一个起步阶段,学界的认识不统一,现实需求和司法保护现状差距巨大,虚拟的刑法保护研究具有多重意义。对此,笔者从虚拟财产的价值、侵害虚拟财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国际上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发展趋势、刑法自身发展多个方面论证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对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的案例进行梳理,对当前我国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主要路径进行辨析,分析其优点和不足,最后提出相关建议:在立法上明确将虚拟财产拟制为财物或明确解释为财物,并增加相应的保护条款;在程序上应尽快出台配套措施,以保障该类案件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提高保护效率;就虚拟财产的价值计算问题,应交由第三方鉴定机构负责并尽快出台认定标准和计价依据,以确保虚拟财产的有效认定和价值的准确评估。
苗馨月[7](2019)在《非法窃取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评价及一般预防》文中认为非法窃取虚拟财产在学界存在定性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关于定性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定为盗窃罪,还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上。理论层面而言,这两个罪名构成想象竞合关系,根据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当认定为盗窃罪,而且实践中也总结出相应数额认定的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虚拟财产种类差异较大,不同种类虚拟财产的窃取行为手段方式又不尽相同。为了对虚拟财产的窃取行为进行准确的刑法评价,分别对不同种类的虚拟财产窃取行为入手,各自分析认定为盗窃罪的合理之处。同时针对该类犯罪行为提出相应的一般性预防措施,维持正常交易秩序和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
晏子昂[8](2018)在《《网络安全法》实施背景下的互联网经济犯罪研究》文中提出在第三次科技革命的大背景下,计算机相关科技如同雨后春笋般地呈指数型发展,全球进入了崭新的时代。但是在为给我们的生产生活等各个方面带来许多便利的同时,其匿名性、全球性也不可避免的为实施非法活动提供了一个滋生的土壤,使维护互联网安全成为了十分重要的课题。因此,如何积极主动通过思想宣传、立法指引、基础建设占领网络阵地,使公民合法有序利用网络,打击违法犯罪,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阐述互联网问题以来,网络违法犯罪的防范和打击工作联动机制的建设列入日程,迫切需要理论支持,但该领域的研究尚不成熟,因此,本文就该领域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学术价值。本文主要以“政策和法律”与“技术”两条主线,分别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进行研究。首先,引言部分以“永恒之蓝”事件作为案例引入,结合国内外当前研究现状与《网络安全法》颁布的契机建立一整套控制犯罪的体系的必要性,论证了本文的现实意义,从十八届三中全会对网络安全建设的希冀论证了本文的理论价值以及法学界对互联网犯罪领域研究的争议较多和亟待解决论证了本文的学术价值。本文的第一条主线,即“政策和法律”,从互联网犯罪的新特点入手,以互联网犯罪、经济犯罪大多属于法定犯的特点,总结、归纳学者们对界定互联网犯罪和经济犯罪的不同观点,结合实践当中存在的问题,对互联网犯罪与经济犯罪的外延进行界定,创新性地结合刑法相关原则和历史唯物主义提出此类型的犯罪一方面必须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以保持刑法的谦抑性,另一方面,法定犯的成立基于一定的历史经济条件、文化条件的同时,由于所侵犯的客体的不同,也导致了受损害后的法益侵害程度有所差异,定罪量刑时应当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犯罪界定之后,则重点在于提出问题和总结经验。本文写作的目标在于打击与控制互联网经济犯罪,从国家网络空间安全、中国共产党在宣传工作上的意识形态安全、虚拟货币的性质等问题上,分别从历史发展、政策沿革、取得成就等方面进行了梳理。得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个人信息数据安全、防范意识形态入侵存在一定的障碍以及网络安全建设的高要求与法律制度不完善的矛盾等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从而通过对境内外立法经验进行提炼与分析,发现问题主要在于我国互联网技术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立法难以跟进。纵观我国目前互联网领域的立法,尚处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阶段。通过对党在历史上成功的经验进行总结和提炼,得出党的宣传工作在信息时代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取得对互联网空间的绝对领导地位,可以更有效的推广党的先进政策,引导公民遵纪守法,确保意识形态安全,是保障互联网安全的重点。第四章前三节作为本条主线的结尾部分,重点在于提出对策。从网络安全法及其他部门法形成整体体系的角度,以及如何加强中国共产党对互联网空间的领导地位进行制度上的构想。从优化机构、政策支持、立法规范、道德规范、国际合作等方面完善互联网安全体系,并强调网络安全的重要性,引导人民群众在合法的范围内合理利用网络所带来的便利,从而保障我国互联网健康安全的发展、打击和控制互联网经济犯罪。本文的第二条主线,即“技术”,从分析“想哭”病毒的源代码作为切入点,综合分析计算机发展史,创新性地从自然界病毒的技术特征、传播途径,类比到计算机病毒上来并提出问题,通过构建相应的模型,研究并了解病毒的技术特征后,针对其技术特征研究出个人、网络运营商和互联网安全企业三位一体的控制策略,使互联网犯罪的难度提高从而控制犯罪。在本文的最后,通过对互联网经济犯罪的研究,完成本文撰写的同时,结合在最高人民法院实习期间所接触到的与互联网经济犯罪有关的立案与管辖的情况,针对性的提出建议,力求本文能够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网络安全的建设是极其宏大的工程,涉及到政策、立法、外交和技术等方方面面,本文虽然构建了互联网经济犯罪从政策到立法再到技术的一整套控制策略,但是体系并没有足够细化和可操作,微观层面的论证也不够深入。准备在今后的研究中对该体系下意识形态安全层面进一步深入。
谢兰芳[9](2018)在《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德国着名经济学家艾哈德在《来自竞争的繁荣》说:“一种竞争的经济制度是所有经济制度中最经济、最民主的制度,竞争是获得繁荣和保证繁荣最有效的手段”。1竞争通过市场主体的优胜劣汰,推动企业不断加强管理,节省成本;激励企业不断研发和创新,促进企业更新技术和产品,以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获得消费者的认可,从而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历史上,竞争使生产力不断发展,一直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社会不断进步。当今,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互联网经济已经成为经济活动和竞争发展的主要形式。我国经济新常态下的互联网经济增速依然快速提升,营收规模从2011年的2585.5亿元,快速增长到2014年8706.2亿元,这一规模在2018年将达到20202.6亿元。2竞争与不正当竞争紧密相随,在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层出不穷,花样百出。为了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社会公众的利益,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对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予以有效的法律规制,即从法律概念、法律思维、认定理念、类型化划分、民事程序及责任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体系化调整。本文立足于体系化思维,针对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乱象,抽丝剥缕,提炼抽象概念,形成一般的认定理念及类型化划分,同时面向未来,对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的民事程序及其责任提出相关的法律建议。除引言外,全文共五章,约十七万字。第一章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经济竞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济活动的主体在特定的市场上通过提供有利的价格、数量、质量、服务或者其他条件,争取交易机会以获得更大经济利益的行为。竞争并非一直都有,只有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主体人格平等、主体利益独立、社会存在专业分工才有竞争的出现。哪里有竞争,哪里就有不正当竞争。在互联网经济环境下,企业传统的“线下”竞争演变为“线下”、“线上”互相影响、互相渗透的宽泛竞争。竞争基本与互联网有关,而与互联网有关的一切违反诚信惯例的经济活动都可以被认定为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互联网的影响,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具有以技术干扰为手段、以保护消费者福祉为理由、1转自李朝霞:“竞争中的道德”,《中国技术监督》,1998年02期,第9页。2张钦坤、田小军:“‘互联网+内容产业’的时代解读与展”,《中国版权》2015年第3期,第42页。以不劳而获搭便车为表现、以生态竞争争夺流量为目的等特点。第二章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化。概念的抽象化程度越高,内容就越空洞。为了应对传统不正当竞争类型化划分的不足,面对不断涌现的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的类型化划分有现实需求及法规范的积极意义。类型化划分不仅可以明确法律的界限,有利于法律的适用,而且可以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防止一般条款的泛化,而且类型化划分还可以为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提供规范指导。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划分在互联网环境下依然可以适用,误导宣传、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发生的场所由“线下”转为“线上”,虽然有些会存在互联网的特征,但是其实质的判断规则没有太大变化。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旧法的基础上增加了第十二条“互联网专条”,是特别针对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所进行的类型化划分。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盘类复杂,有域名、竞价排名、网页一类的互联网仿冒,也有软件干扰、流量劫持等新兴的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这些所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可能相互交叉,彼此重叠,但并不影响法院对每个行为的各自认定。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的类型化划分难免挂一漏万,类型化划分与一般条款应当分工合作,彼此协调,才能维持整个《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的平滑运作。第三章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证分析。借助数据统计的思维,文章从搜集的229份案例中窥探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现实状况。就时间而言,从2005年开始,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呈现出多发的态势,案件量不断飙升。就空间而言,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集中在经济活动发达及活跃的地区,北京、上海、广东是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案件发生最多的省市。就产品类型而言,涉搜索引擎案件、涉安全软件案件、涉浏览器案件是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案件数量众多且最具代表性的产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其他涉及域名、游戏等方面的产品也逐渐增多,且互相交织,相互影响。面对纷繁复杂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本身也存在司法困境。法律性质模糊、竞争关系限制、一般条款不足导致《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不确定性,被形象地成为“不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知识产权保护的补充法。只不过与知识产权法调整方式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以竞争法的思维保护一种整体的权益。面对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竞争关系将不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前提条件,抽象的一般条款能够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概括条款。第四章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经济活动道德的法律化,体现了经济竞争浓厚的商业伦理。竞争应当是公平的,只有在公平的竞争上人们才可以选择自由竞争,公平原则是正当竞争的根本原则。竞争的主体是人,参与经济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诚实,守信用,尊重诺言,诚实信用原则是正当竞争的核心原则。竞争的结果与消费者有关,与所有社会公众的整体福利相关,公共利益是正当竞争的补充原则。违背正当竞争的原则,具有道德的可责难性,认定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标准与核心则是竞争行为的非正当性。其正当性认定具体以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为价值判断,以损害为依据,以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公众利益三个维度进行利益权衡。同时在具体个案中,需要考虑技术本身、商业模式、竞争秩序、自律规范以及消费者利益等因素。在认定的众多要素中,首先以法律内的标准进行判断,法律中能够据以确定的类型或者条款优先适用。只有法律内的标准无法适用时,为了确定“非正当性”,消除价值判断的模糊界限,才再辅以法律外的标准,参考商业道德、惯例、行业自律规范等因素,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认定市场主体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正当性。第五章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在眼球经济语境下,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影响巨大,潜在的影响无法估量。面对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紧急情况下,正当的经营者若不采取相关措施将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自助行为在必要时成为市场主体维护权益的补充救济途径,其救济的范围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超出范围则构成侵权,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为了防止自助行为导致“以暴制暴”的乱象反而阻碍公平竞争的情形出现,公力救济依然是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占据绝对地位的救济渠道。而提起公力救济的主体除了经营者,消费者也可可以利益受损害为由寻求不正当竞争救济,《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增加消费者诉讼,引入消费者测试。在未来,针对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案件技术性强的特点,法院应当组建技术类的专业法官团队,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协调各专家辅助人查明技术事实,探索、实现多元的技术查明制度。为了有效规制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以后可以在“四要素测试法”的基础上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大胆地适用禁令制度,提高损害赔偿额,增加惩罚性赔偿。同时,针对不同的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需要协调禁令与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根据具体案情,选择适用消除影响、公开声明等多种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政责任方面,限制行政处罚的范围而加大处罚的力度,丰富了行政执法手段,完善了执法程序,赋予了监督检查部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并规定了执法人员的保密义务。因此,规制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应该落实新法的行政责任。
姜煜[10](2018)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的社会公共风险及政府监管对策研究 ——以支付宝支付平台为例》文中提出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支付方式也在不断地发展,从初级的现金支付到现在的第三方支付,体现了中国金融市场传统与创新并行的趋势。2010年之后,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的交易规模每年都在50%以上,每年的交易量都在逐年上涨,在全球多个国家享有盛誉。去年,我国第三方支付总交易额有58.2万亿元,较之于前年,增长率高达86.2%。现如今,第三方支付市场不仅已然成为了互联网金融范围内成熟型最高的行业,还被视为基础服务遍及于各行业。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也重点强调风险与监管。本文将从我国第三方支付业务发展现状出发,以金融监管理论和公共治理理论为基础,结合外部性理论和信息不对称理论,并运用PEST分析模型对我国第三方支付宏观政治、经济、技术和社会环境进行系统性分析,并结合央行颁布的各类政策与办法,分析我国政府对第三方支付业务的监管现状,并通过我国第三方平台在支付过程中存在的诸多公共风险问题,选取最具有代表性的支付宝公司作为实证研究对象,揭示政府监管过程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以多角度来梳理我国政府对第三方支付业务监管的新要求。同时结合典范性国家的第三方支付业务平台监管的先进经验做出比对分析,比如美国、欧盟和新加坡,然后立足于我国国情,依据金融监管理论中监管目标、内容、形式等,给出一些兼具针对性、可行性、可操作的应对策略与建议,以促使我国把第三方支付业务监管法规健全与制度执行到位体系化道路走到底,以真真正正地为第三方业务提供切实保障,并推动这一业务的稳健发展。
二、网络游戏信息被盗瑞星2004巧解决(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网络游戏信息被盗瑞星2004巧解决(论文提纲范文)
(2)基于文本神经网络的恶意代码功能分类研究与应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恶意漏洞利用代码的分析研究 |
1.2.2 二进制恶意代码的分析研究 |
1.3 研究目的与内容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内容 |
1.4 论文组织结构 |
1.5 本章小结 |
第2章 相关理论与技术 |
2.1 APT攻击链中的恶意代码 |
2.1.1 漏洞利用源代码 |
2.1.2 二进制恶意代码 |
2.2 恶意代码的分析方法 |
2.2.1 静态分析方法 |
2.2.2 动态分析方法 |
2.3 文本神经网络模型 |
2.3.1 词向量模型 |
2.3.2 卷积神经网络 |
2.3.3 LSTM单元 |
2.3.4 传统文本处理方法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基于MSC-textCNN模型的恶意漏洞利用源码分类方案 |
3.1 方法概述 |
3.2 漏洞利用源代码的向量化表示 |
3.2.1 漏洞利用源码数据预处理 |
3.2.2 基于CBOW模型的漏洞利用源码向量化 |
3.3 MSC-textCNN模型 |
3.4 实验结果与分析 |
3.4.1 数据集 |
3.4.2 恶意漏洞利用源码的特征词库 |
3.4.3 评价指标 |
3.4.4 结果与分析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基于MB-textRCNN模型的二进制恶意代码分类方案 |
4.1 方法概述 |
4.2 恶意软件动态API调用与行为特征分析 |
4.2.1 恶意软件动态API提取方法 |
4.2.2 典型API函数动态行为分析 |
4.3 APIs特征向量化表示方法 |
4.4 MB-textRCNN模型 |
4.5 实验结果与分析 |
4.5.1 数据集 |
4.5.2 实验环境 |
4.5.3 参数选取与评估指标 |
4.5.4 实验结果与分析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恶意代码分类原型系统 |
5.1 系统结构 |
5.2 漏洞利用源码分析模块 |
5.3 二进制恶意代码分析模块 |
5.4 文件管理中心模块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6.1 全文总结 |
6.2 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3)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网络虚拟财产概述 |
第一节 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特征 |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 |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种类 |
第二节 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争议 |
一、债权说 |
二、知识产权说 |
三、新型财产说 |
四、物权说 |
第二章 我国刑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现状 |
第一节 我国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立法现状 |
一、《刑法》及修正案的相关规定 |
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
第二节 我国对侵犯网络虚拟财产行为认定的争议 |
一、犯罪否定说 |
二、计算机犯罪说 |
三、财产犯罪说 |
第三节 刑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困境 |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的确定没有法律依据 |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没有具体的衡量标准 |
三、用户非实名造成追责困难 |
四、未明确运营商的法定最低义务 |
第三章 其他国家和地区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状况 |
第一节 域外相关刑法保护 |
一、韩国 |
二、美国 |
三、日本 |
第二节 域外虚拟财产刑法保护模式的评析 |
一、域外虚拟财产刑法保护模式总结 |
二、通过传统罪名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模式 |
第四章 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虚拟财产刑法保护路径完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一、虚拟财产刑法保护路径完善的必要性 |
二、虚拟财产刑法保护路径完善的可行性 |
第二节 我国对虚拟财产刑法保护路径的争议 |
一、通过立法增设虚拟财产犯罪的专门罪名 |
二、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虚拟财产的性质、价值评估方式 |
第三节 我国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路径之建议 |
一、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刑法修正案完善立法 |
二、确定虚拟财产的数额认定标准 |
三、推动网络用户实名制 |
四、明确网络运营商的义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计算机病毒的社会成本:寻租视角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计算机病毒的寻租特征 |
(一)计算机病毒的寻租特征 |
(二)2006-2010年间主要计算机病毒的寻租特征分析 |
三、计算机病毒的社会成本:理论分析 |
(一)计算机病毒制作和传播造成的直接社会成本 |
(二)计算机病毒制作和传播本身的成本 |
(三)为反病毒所投入的人力和物力等 |
(四)解决计算机病毒所造成的破坏需要的成本 |
(五)计算机病毒所造成的其他成本 |
(六)计算机病毒社会成本的计算公式及相关说明 |
四、结语及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5)网络虚拟财产盗窃案件的侦防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网络虚拟财产盗窃案件概述 |
(一) 网络虚拟财产 |
(二) 网络虚拟财产盗窃案件 |
二、网络虚拟财产盗窃案件之行为手段及其特点 |
(一) 网络虚拟财产盗窃案件之行为手段 |
(二) 网络虚拟财产盗窃案件之行为特点 |
三、网络虚拟财产盗窃案件之侦破难点 |
(一) 发现与收集犯罪线索难 |
(二) 立案难、管辖难 |
(三) 现场勘查难 |
(四) 协作办案难 |
四、网络虚拟财产盗窃案件之侦查对策 |
(一) 建立犯罪线索主动收集、研判机制 |
(二) 依托大数据技术开展网上虚拟摸底排队 |
(三) 加强虚拟网络空间现场勘查,规范电子证据取证 |
(四) 建立健全协作机制,提高案件侦破效率 |
(五) 加强专业网络犯罪侦查队伍建设 |
五、网络虚拟财产盗窃案件之预防对策 |
(一) 国家层面 |
(二) 运营商层面 |
(三) 个人层面 |
六、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论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 |
1.2 选题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第2章 虚拟财产的概念与保护情况 |
2.1 虚拟财产法律概念的缘起 |
2.2 有关虚拟财产定义的不同观点 |
2.2.1 广义说 |
2.2.2 狭义说 |
2.2.3 其他观点 |
2.3 国外刑法保护状况 |
2.3.1 英美国家 |
2.3.2 欧洲国家 |
2.3.3 日本韩国 |
第3章 关于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不同观点 |
3.1 虚拟财产不应受到刑法保护 |
3.2 虚拟财产应当受到刑法保护 |
3.2.1 虚拟财产具有价值 |
3.2.2 侵害虚拟财产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
3.2.3 虚拟财产受刑法保护是发展趋势 |
3.2.4 刑法发展的时代要求 |
第4章 虚拟财产刑法保护路径辨析与完善建议 |
4.1 司法实践中典型案例介绍 |
4.1.1 案例一:侵犯通信自由罪 |
4.1.2 案例二:盗窃罪 |
4.1.3 案例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
4.1.4 案例四: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盗窃罪 |
4.2 虚拟财产刑法保护路径辨析 |
4.2.1 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类罪名 |
4.2.2 侵犯财产类罪名 |
4.3 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完善建议 |
4.3.1 将虚拟财产拟制为财物或明确解释为财物 |
4.3.2 增设和完善虚拟财产保护的相关条款 |
4.3.3 明确虚拟财产认定和价值计算途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非法窃取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评价及一般预防(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虚拟财产的属性 |
(一)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
(二) 虚拟财产的财物属性 |
(三) 虚拟财产的数据属性 |
二、对于相关案件的不同裁判观点 |
(一) 认定为侵犯通信自由罪 |
(二) 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
(三) 认定为盗窃罪 |
三、不同裁判观点分析:认定盗窃罪的合理性 |
(一) 针对窃取账号类虚拟财产行为分析 |
1. 认定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观点理由欠妥 |
2. 认定盗窃罪的观点符合法条规定 |
(二) 针对窃取物品、货币类虚拟财产行为分析 |
四、针对非法窃取虚拟财产行为的一般预防措施 |
(一) 用户:明确制度避免侥幸 |
(二) 服务商:推行账号实名制 |
1. 实现虚拟物品排他性支配 |
2. 发挥服务商的部分调节能力 |
3. 实现交易过程监控 |
(三) 第三方:搭建统一监管平台 |
1. 实现法律之外的有效监管 |
2. 推动实名制进程 |
3. 实现物品类窃取行为的有效处罚 |
4. 实现货币类犯罪行为的有效管控 |
结语 |
(8)《网络安全法》实施背景下的互联网经济犯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序 |
绪论 |
(一)永恒之蓝事件 |
(二)选题背景及价值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网络安全法颁布后的展望 |
(五)本文创新与不足 |
一、互联网经济犯罪界限的确定 |
(一)互联网经济犯罪构成 |
(二)互联网犯罪的界限 |
1.争议的焦点 |
2.外延的界定 |
(三)经济犯罪的界限 |
1.争议的焦点 |
2.财物的界定 |
3.外延的界定 |
二、立法的历史演进与总体网络安全观的形成 |
(一)域外立法经验 |
1.美国立法 |
2.欧盟条约及其成员国立法 |
(二)我国立法现状 |
(三)我国司法现状 |
(四)习近平新时代总体网络安全观政策 |
三、互联网经济犯罪新形势 |
(一)互联网新技术及其滥用 |
1.病毒的产生与发展 |
2.三类不同的病毒属性 |
3.病毒的传播模型 |
(二)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 |
1.电子货币的法律属性 |
2.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 |
(三)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定性 |
1.否认财物属性的谬误 |
2.比较解释与历史解释 |
3.虚拟货币的价值来源 |
4.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
5.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 |
(四)数额认定及量刑分析 |
1.以郝景文案为例分析电子货币 |
2.以比特币为例分析数字货币 |
3.从不同受害主体分析游戏货币 |
四、互联网经济犯罪的应对 |
(一)网络安全法角度的控制策略 |
1.国家网络安全 |
2.个人信息安全 |
(二)部门法律体系的控制策略 |
1.刑事及治安处罚法律体系 |
2.行政法律体系 |
3.经济法律体系 |
(三)党的政策角度的控制策略 |
(四)技术特征角度的控制策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互联网与网络安全法相关问卷 |
附录二 拟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的建议 |
致谢 |
在读期间完成的科研成果目录 |
(9)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来源及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
第一节 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涵 |
一、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产生 |
二、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 |
第二节 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 |
一、以技术干扰为手段 |
二、以保护消费者福祉为借口 |
三、以不劳而获搭便车为表现 |
四、以生态竞争争夺流量为目的 |
小结 |
第二章 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化 |
第一节 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的必要性 |
一、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的现实需求 |
二、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的法规范意义 |
第二节 互联网环境下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 |
一、商业诋毁类 |
二、误导宣传类 |
三、侵犯商业秘密类 |
第三节 互联网环境下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
一、仿冒行为类 |
二、软件干扰类 |
三、流量劫持类 |
小结 |
第三章 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具体统计 |
一、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时空分布 |
二、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裁判结果统计 |
三、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案件类型分析 |
第二节 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困境 |
一、模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
二、竞争关系限制无法适应互联网的实践发展 |
三、一般条款适用千差万别 |
小结 |
第四章 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
第一节 互联网环境下正当竞争行为的伦理性原则 |
一、根本的公平竞争原则 |
二、核心的诚实信用原则 |
三、补充的保护公益原则 |
第二节 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 |
一、以不正当性为核心的判断标准 |
二、以公认的商业道德为手段 |
三、以诚实信用原则为补充 |
四、以损害结果为依据 |
第三节 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考量因素 |
一、互联网的技术特性 |
二、商业模式特性 |
三、互联网竞争自由和秩序 |
四、自律规范 |
五、消费者利益 |
小结 |
第五章 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
第一节 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程序的完善 |
一、以自助行为为辅,以公力救济为主 |
二、强化诉讼禁令制度 |
三、增加消费者公益诉讼,推行消费者测试 |
四、引入技术查明制度 |
第二节 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实体制度的完善 |
一、提高民事法定赔偿额,增加惩罚性赔偿 |
二、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落实新法行政责任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的社会公共风险及政府监管对策研究 ——以支付宝支付平台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目的及研究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四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概念辨析及相关理论 |
第一节 概念辨析 |
一、互联网金融 |
二、第三方支付 |
三、第三方支付平台 |
四、第三方支付服务 |
第二节 金融监管理论 |
一、金融监管理论基础 |
二、外部性理论 |
三、信息不对称理论 |
第三节 公共治理理论 |
一、公共治理理论概述 |
二、公共治理理论对政府监管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运用 |
第三章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及政府监管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 |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历程 |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原因 |
三、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过程中的社会公共风险 |
第二节 政府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现状 |
一、政府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原则 |
二、政府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机制 |
三、政府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法律 |
四、政府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措施 |
五、现行监管政策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动态 |
第四章 政府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的问题分析 |
第一节 以支付宝支付业务为例的实证研究 |
一、支付宝支付业务发展现状 |
二、支付宝支付平台的公共风险问题 |
第二节 政府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政府监管体系格局混乱,配套法律制度不健全 |
二、政府对沉淀资金监管措施不完善,备付金制度灵活性不够 |
三、政府对用户隐私保护措施不明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较为初级 |
四、政府对交易监管参与度低,对套现行为打击力度较弱 |
五、政府对资金流向监管不完善,协同管理运用度较低 |
第五章 第三方支付监管制度比较研究 |
第一节 国外第三方监管政策分析 |
一、新加坡政府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模式 |
二、美国政府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模式 |
三、欧盟政府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模式 |
第二节 我国政府可以借鉴的经验 |
第六章 加强和完善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的对策 |
第一节 完善信息管理支付体系,强化在线交易监管 |
一、提高立法层次,明确法律地位 |
二、完善现有非金融机构支付办法,提高支付安全 |
三、加强多部门合作监管,深化协同管理 |
第二节 完善资金池管理机制,防止社会系统性风险 |
一、建立资金池定时上报机制,强化内部审计 |
二、建立沉淀资金去向透明化机制,明确资金动态 |
三、建立客户备付金与自有资金共同缴存机制,保障资金安全 |
四、建立现场及非现场监管机制,规范业务开展 |
第三节 夯实第三方支付安全底线,确保消费者基本权利 |
一、制定退款保障政策,维护各方权益 |
二、建立第三方差错交易平台,实行差错统一管理 |
三、落实具体执行部门,防止投诉无门 |
第四节 规范管理服务商,防范信用卡套现风险 |
一、加强对特约商户的监管,防范套现行为 |
二、加强与税务部门协作,打击套现行为 |
三、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加强套现监管 |
第五节 建立行业规范,强化反洗钱监管机制 |
一、完善相关账户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防范洗钱犯罪行为 |
二、定期核查可疑交易,预防内部操作风险 |
三、开展与反洗钱工作相关的系统改造,提高预警精确性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结论 |
第二节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四、网络游戏信息被盗瑞星2004巧解决(论文参考文献)
- [1]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D]. 吴雪峰. 三峡大学, 2021
- [2]基于文本神经网络的恶意代码功能分类研究与应用[D]. 黎星宇. 四川大学, 2021
- [3]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D]. 吕娜. 中央民族大学, 2020(01)
- [4]计算机病毒的社会成本:寻租视角的分析[J]. 李增刚.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20(01)
- [5]网络虚拟财产盗窃案件的侦防对策研究[D]. 周欣瞳.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
- [6]论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D]. 赵韬. 湖南大学, 2019(07)
- [7]非法窃取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评价及一般预防[J]. 苗馨月. 理论观察, 2019(03)
- [8]《网络安全法》实施背景下的互联网经济犯罪研究[D]. 晏子昂. 云南财经大学, 2018(11)
- [9]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D]. 谢兰芳.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
- [10]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的社会公共风险及政府监管对策研究 ——以支付宝支付平台为例[D]. 姜煜. 上海交通大学, 201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