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建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信息法制体系(论文文献综述)
黄文武[1](2021)在《企业家精神视野中的大学革新》文中提出这是一个持续变革的时代,任何组织及个人的发展都处在时代变革的潮流之中,大学的发展也不例外。在大变革时代需要对大学革新进行更深入的思考,对大学过去发展历程中的辉煌与没落、此时此刻面对的挑战与机遇以及未来发展的种种可能性统筹思考。基于对创新创业时代大学的转型发展、当前我国高等教育改革进程中“为改革而改革”、“为政府政策背书而改革”以及“以排名为导向建设‘双一流’”等问题的反思,促使我们思考大学究竟应该在一种什么力量和精神的引领与推动下才能实现我们所期盼的高质量发展。论文选择以“企业家精神”作为研究大学革新的概念工具和理论视角,在文献梳理的基础上跳出经济学、管理学的视野,重新认识“企业家”和“企业家精神”的深刻内涵,彰显“企业家精神”对“大学革新”的解释力,进而探究“企业家精神”在推动大学革新中的历史意义和现实价值。研究的最终落脚点则在于揭示企业家精神在实践层面对大学革新所起到的具体作用,强调为了创造大学的未来需要特别重视以企业家精神引领大学革新,唯有激发企业家精神的力量以推动大学革新才能塑造大学的未来。研究首先基于“大历史观”的视野从纵向的维度考察从中世纪大学到现代创新创业型大学的历史进程中大学发展所展现出的企业家精神。基于历史的分析其目的在于强调对于以革新求生存图发展的大学而言,企业家精神不是外在于大学这一组织的,而是其本身持续发展应该具备的核心特征和品质。从历史的角度呈现企业家精神之于大学革新的意义和作用后,研究依据现实情景论证了企业家精神对于我们时代的大学革新之所以重要的原因。立足时代变革的大环境,强调当下的大学革新所涉及的技术变革和制度创新需要企业家精神;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企业家精神之于大学范式革命的重要性。在明确了企业家精神对大学革新的重要性,并对大学革新的过程从企业家精神的视角加以阐述后,需要追问的是大学革新需要怎样的企业家精神。研究则主要运用案例分析方法,从国家的企业家精神、组织的企业家精神和个人的企业家精神三个维度进行较为详细的阐释。在横向上从大学革新的丰富事例中选取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来说明这三种企业家精神之于大学革新的意义,即为了更好地把握大学发展的未来,需要个人的、组织的、国家的企业家精神的共同作用。在理论层面充分阐述了“企业家精神”对于大学革新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后,研究的重点在于凸显企业家精神对大学革新在组织结构、制度、管理模式以及行动方式等实践层面的影响。企业家精神引领下的大学革新展现出一个更加开阔的视野,既超越组织发展历史/传统的范畴,又突破校园的围墙。企业家精神引领和推动大学革新实践就体现在激励学科知识生产和学术创业、加快学科-专业-产业链建设、促进大学创新创业治理以及推动大学创新创业社区建设等几个方面。同时,研究还结合当前我国高等教育领域“双一流”建设实践,分析企业家精神在这个过程中如何发挥重要作用以更好地实现大学发展目标。当前,“双一流”建设在很大程度上由政府政策驱动,强调走向卓越的大学更应该重视企业家精神的引领,并从个人的企业家精神、组织的企业家精神和国家的企业家精神三个维度阐明了“企业家精神”之于“双一流”建设的作用。
教育部[2](2020)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的通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教材[20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中小学课程体系,我部组织对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进行了修订。普通高中课程方案以及思想政治、语文、
庞骊洁[3](2020)在《我国专利权滥用规制的法律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伴随中美贸易谈判及系列协议的推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强和国内市场进一步开放已成必然趋势。研究发现,以更加国际化的视角审视中国与世界的关系,以及通过完善本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以应对国际形势的变化,正成为平衡国际与国内利益的现实之需。本文以专利权滥用规制为视角对专利领域的利益冲突进行反思,意图探究如何构建一幅专利权滥用规制的法律理想图景(1),解决当下中国因专利权滥用“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法治现象而导致的利益失衡问题。为此,本文首先将专利权滥用的概念、构成要件与类型划分统合为一个整体,以《专利法》的目的与宗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反垄断法》第三条为依据将现实存在的专利权滥用行为划分为“不正当行使专利权但未妨碍竞争型”、“不正当行使专利权且妨碍竞争型”、“不正当行使专利权且损害竞争型”三种;其次,本文重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现状、变化与发展,探究了TRIPS协议签订之时所确立的国际利益格局以及在后TRIPS时代发生的格局缓变与影响,以期在构建法律理想图景时体现我国知识产权话语权;再次,本文在对我国立法不足与法制优势进行比较分析以及对欧美的规制经验进行借鉴后,认为我国可结合专利权滥用的类型划分标准,通过在《专利法》中引入规制依据、增加《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性以及出台《专利权滥用反垄断审查适用指南》,形成一幅从初级规制到中级规制再到高级规制的完整法律理想图景;最后,本文以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理论利益平衡论为指导,将其贯穿于整个研究中,建设性提出在专利权滥用导致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失衡、自由竞争与市场秩序失衡以及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失衡之时,以利益平衡论为方法论及理想目标对利益失衡状态进行综合调整。
秦天宁[4](2019)在《知识产权正义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之研究从知识产权权利正当性切入,对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的理论源流进行了梳理。在就正义原理进行解析的基础上,结合权利之正当性基础,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正义价值进行了深入探讨。在价值论之宏观研究基础上,提出了知识产权正义的架构设想、制度设计和评价体系的理论构想。最终结合中国国情,就中国现阶段的知识产权正义提出了兼具理论性和实践性的法理构建思路。本研究第一章从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和内涵切入,对知识产权的正当性进行了深入的综合论证。“知识产权”的概念最早是由十七世纪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的,他认为知识产权是“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就知识产权的概念作出的阐述为,诸如发明、文学和艺术领域的作品、商业符号、图像、名称及外观设计等的诸多智力创造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就作品、发明、商标、商业秘密和植物新品种等客体所享有的专有的权利。知识产权广义上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例如着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狭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着作权(含邻接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客体可依据创新性质的不同区分为“创造性成就权”和“商业标记权”两类。鉴于本文研究系价值层面的探讨,不受具体知识产权种类之拘束,因此,笔者在本文中所述及的知识产权是指广义上的知识产权。第一章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就知识产权权利的正当性进行了阐释。知识产权这一权利类型天然具有扩张和限制之间的博弈属性。正义价值在其权利形成和发展中始终具有核心地位。与传统财产权不同,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具有客体的无形性、属性的专有性、空间的地域性、时间的限期性等特点。其中,知识产权的前两种属性,即客体的无形性和属性的专有性,是知识产权内在机理。无形性决定了知识产权必须受法律保护,才能使私利被具象固化;专有性使知识产权产生了商品属性和社会属性。知识产权的法定性和专有性直接关乎知识产权正义,在知识产权专有性受益于法律拟制的保护制度的同时,立法者对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亦给予了一定限制,以平衡其内生的独占性、排他性或垄断性因素。知识产权的后两种属性,即空间上的地域性和时间上的限期性,是知识产权的外在特性。知识产权只在依法产生的特定时代、特定地域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外部性是知识产权的另一突出特性。如果知识产权及相关知识产品持续被轻易侵害,则创新动力将长期受损甚至被不当扼制,文化、经济、社会发展活力亦将难以被再度激发,最终损害公共利益,此即上述所及经济学外部性之“外部经济效应”。在对知识产权“外部经济效应”这一问题进行解答并处理的过程中,正义的价值导向是其解结路径核心所在。作为财产权的一种,知识产权之发展历程与西方世界资本主义革命的经济、政治、文化、科学背景密不可分。与一般财产权相通的是,知识产权基础理论及权利渊源亦是建立于资产阶级天赋人权和自然法理念之上的,诸如洛克的“劳动价值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康德的“自由意志论”及亚当·斯密的“经济自由论”等都可以作为对知识产权正当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的理论注脚。洛克的劳动价值论认为人对自己身体享有所有权,因而对其劳动所得亦享有所有权,当然地,人亦对其自己智力劳动产生的产品享有所有权。康德的人格论认为,人格是一种人的自我表达形式。人格权应具体体现为财产权并加以保护,由此,具有较强人格属性的智力产品因而具有了产权化的正当性。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从个人权利、政府权力双重维度对知识产权制度架构的正当性作出了论证,最终将知识产权多元利益平衡这一理论的雏形提了出来。亚当·斯密的经济自由论认为,一方面产权私有是激励智力创造的有效方式,另一方面产权私有亦促进了全社会的知识生产、传播与利用,能够实现知识价值的最大化,从社会资源之优化配置与社会福利之共同提升角度阐释了知识产权的正当性。这些理论从不同角度论述了知识产权的正当性,虽存在其合理性及不足,但可形成互补,共同完善知识产权正当性的论证体系。第一章的第二部分将研究视角移至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领域。从理论基础层面证成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之合正义性。知识产权肇始于人们对智慧成果财产权类型化、法定化之自然需求,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正当性在于对知识产权性质进行了确认,使知识产权转变为一种源于法定的新型财产权。但知识产权其权利本身隐含私权与公权、财产权与人身权、人权与垄断权等多维度冲突权益关系,如何在法律制度层面上协调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何种平衡协调路径才是符合正义的,都是本文之研究需要回答的问题。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是一个交叉学科体系,兼具法学、政治学、经济学、伦理学、管理学、社会学等诸多学科,使得对知识产权正义论之探讨具有了交叉学科研究、宏观研究、体系化研究之特点。本研究的第二章即从跨学科视角探析正义的内涵和外延,并从正义的一般理论切入,论证知识产权领域正义价值导向的适用性。知识产权正义除了具有正义之一般属性和因素外,还具有区别于其他领域正义之特别属性。罗尔斯和诺齐克是现代正义哲学伦理观两大流派的代表人物,该两大流派所持的观点虽具有本质差异,但在知识产权领域均能得到具有正当性的借鉴和适用。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视野下,其创新主体之间地位平等无差异,该平等理论与罗尔斯之分配正义论观点契合;知识产权是基于人类的发明、经营、创造、使用等智力活动产生的,并由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将知识产权权利人享有的利益予以规制,遂产生了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该项关于权利人持有知识产权正当性的基本原理与诺齐克之持有正义论观点一致。本文之研究选择将私人权利属性作为知识产权正义理论研究之基点,然后探讨知识产权个体权益进入交易、流转、融资等环节民商事活动的交换正义与程序正义。知识产权法定化要求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明确私权性是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的根本属性之一。本文之研究即从个人的创造者或完成者这一核心权利主体出发展开对知识产权法律性质一般原理的论证。知识产权虽然为私权,但其利用不仅应考虑个人利益,还应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上述两种利益虽各有侧重,但归宿是同一的。一方面,鉴于社会个体客观上各有不足和弊端,个体之间的协同、合作有利于形成智力合力,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整体协调发展;另一方面,如社会整体利益得不到持续、健康发展,必将反过来限制个体利益的增长,如此,在损害公共利益的同时必然损害个体利益。因此,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存在一种精准而微妙的平衡关系。就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领域而言,知识产品社会整体利益的增进如能够实现合理分配,必然能够使知识产权个体的利益增进,而且有利于知识领域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借鉴,进而激励创新。知识产权之私权属性与社会属性并非排斥关系,而是一种相辅相成关系,因而重构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知识产权法治新格局成为了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在知识产权正义论中把私权利作为考察之出发点有其自然的一面,保障个人的自由选择、尊重个人的创新劳动价值与意义,本身可以给人以激励,是社会进行之重要动力。然而,符合知识产权正义之法律制度构建不仅应维护个人的知识产权,也应维护社会整体进步利益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其理念是国家既要鼓励和保护知识产品源源不断地产出,也要根据社会对新增加知识产品的总需求量和依赖程度进行制度分配。为了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必然对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取得和行使加以必要、合理限制,限制个体部分自由是为换取整体自由,约束个体部分利益是为获得整体利益,从而实现个体利益最大化与社会利益的和谐发展。所以,整体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合理限制与分配是知识产权正义的另一核心问题。本研究第三章在前两章基础理论研究基础上,就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的正义构建进行了探讨。首先提出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正义构建的基石。利益存在不同位阶,将不同的利益作为权利保护亦具有次第性。本文之研究提出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之“差序”格局之概念。“差序”概念第一次出现是在费孝通所着的《乡土中国》一书中,其提出的“差序”概念包括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其中横向强调的是“差”,是指在辐射范围存在差异的前提下,从一个中心同时向外发散的模式;纵向侧重的是“序”这一方面,结合中国之前的社会状态,“序”的表现主要是严格的等级制。差序性也可以在知识产权正义价值的论证中得到借鉴。在知识产权及其相关制度语境下,“差”是指根据权利属性不同而产生的不同权限;“序”也与历史语境下所蕴含的目的不一样,其重点表现为时空上的优先次序,而非等级差异。知识产权正义价值中的“差序格局”是一种正当性证成过程的细节解读,意欲为深入研究具有正义性的制度设计提供理论基础。笔者认为,知识产权属于私权范畴,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应当以保护权利人的私权为核心,但是其最终目的则是发展国家科技、文化、经济事业。只要对知识产权及其相关利益的分配是源于正当程序并平等适用于社会公众的,以发展公共利益为目的设置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就未侵犯权利人个人享有的知识产权,亦是符合正义价值的。知识产权私权“本质地位”对其“内部”和“外部”的关联体提出了相应要求,即必须尊重知识产权私权之地位。此即知识产权利益差序格局中“差”之要求。从权利主体层面予以考察,可将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分为创造者、传播者、使用者三者。其中,创造者的权利具有本源性,传播者的权利具有次生性,使用者则是知识产品的消费者。因此,创造者拥有最高强度的知识产权权能,以有效、持久地激励创新动力;而作为创造者与使用者之间桥梁的传播者,其权能强度应与其为提高知识资源使用效率作出的贡献相适应;而赋予使用者的权能强度应符合其利用知识产品的目的,且有利于其利用现有知识创造新的知识财富。从外部利益分享层面予以考察,可将知识产权相关利益区分为私人利益、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符合正义观的知识产权的利益位阶次序应以个人权利为基础和起点,以社会利益为最终目标,体现为私人利益、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动态“平衡”。知识产权利益差序格局中“序”之要求在于使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呈现以私权为核心的关于知识产品创造、流转、使用、保护的法治格局,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正义亦具有过程性递进关系,包括知识产权形成过程正义、知识产权运行过程正义、知识产权之正义效果提升三个方面。综上,知识产权正义具有多重维度,其法律制度是为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之专有权利、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整体利益作出的制度设计,本文关于评价体系及具体制度之论述即围绕“差序”格局之多重维度展开。第四章继续在第三章提出知识产权“差序格局”基础上论证更为具体的制度理论和框架设计。本部分研究先由理论问题切入。正义是一个交叉学科概念,知识产权正义无法全部依赖知识产权法律基础理论解决,而需要靠其他领域的理论研究合力来解决。鉴于本文之研究旨在从价值论视角对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进行研析,笔者即从政治学、伦理学、社会学视角对正义之一般概念和基础理论进行了较为深入、详细的阐述,试图通过揭示知识产权之内在正义价值,评判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是否符合正义之要素,并探讨知识产权正义所应符合的评价指标及正义目标,以期为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实践服务。对于社会制度而言,正义是其核心价值。正义是法以及多种社会制度的价值核心。即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正义观和体现正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都是基于相应的道德观。知识产权权利设定及其法律制度蕴含着权利理念、平等理念、自由理念等正义价值,促使其符合正义价值是设立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的首要目标。关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正义认知,应始终贯穿差序之知识产权利益格局理念。在对理念进行阐释之后,即进入制度分层解析。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其权利利益的安排具有差序格局,呈现“价值指引—形成过程—运行过程—社会效果—正义提升”之递进关系。第一层次对后续层次的分类有基础性、指导性的作用,后续层次之划分都是在第一层次的各个分类下展开的。必须基于充分理解具体正义之前提,再深入理解形成正义和过程正义;必须基于对形成正义的全面考察,才能考察过程正义。而对于基于知识产权普惠性的效果正义则又必须基于过程正义才具有讨论的意义,最后知识产权正义命题的归宿则在于正义的提升形式上。权利形成机制包括权利产生的正义性和立法模式的正义性,具体而言,知识产权系由国家确认的私权,立法及制度层面的知识产权分配亦必须符合正义原则。此处包括两方面内涵:一方面,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应按照正当途径和方式获得知识产权。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需要符合正义,能够有效促进和规范权利主体的知识产权相关行为。资源分配机制包括创造者知识产权的强化、其他权利主体的权利义务分配两个方面,应构建与知识产权主体和范围相适应的制度,不断加大对创造者知识产权专有权利的保护力度,并通过消解独占、促进共享改善了私人权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冲突,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不合理的损害。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的正义价值不仅在于维护权利秩序,而且在于实现知识进步之效益目标。笔者认为,为实现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之正义总目标,应从秩序维护机制、创造激励机制、合理交换机制、财富分享机制等方面入手,形成相应的行为正义模式。在维护私有权益,规范知识产权设定、行使、运行、保护的前提下,应倡导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进而提高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运行收益和效率,并确保社会公共利益的最终实现。笔者认为,现阶段,应从保证起点正义、维护过程正义、调节结果正义三个方面提升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正义效果。鉴于正义本质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第五章在前四部分就理论及制度理念的探索基础上,提出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之评价体系的概念。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如何评价知识产权利益限制及其平衡的正义性,如何运用正义原则衡量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之价值,如何构建符合正义标准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上述问题的追问已经成为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健康有序发展的先决要件。因此,有必要构建相应的知识产权正义评价体系。笔者认为,知识产权正义评价体系包括四种构成要件:背景、动因、过程与效果。背景是整体结构的外部条件,强调的是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的存续应具有时空性,背景是整个结构所处的时间与空间环境,主要包含时期和地域两个维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构建及其评价体系均以时代特征和地域范围为基础。动因是结构运作的规律,强调的是知识产权利益分配的衡平性,动因主要包括主体层面与利益层面两部分。此两部分的组成依据与知识产权利益格局中的“差”相对应。主体层面包括“创造者—传播者—使用者”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利益层面包括私人利益、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三者之间的平衡。过程是主体与系统及其结构之间的规律性现实互动,强调的是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发展的动态性,人们根据公平正义协调所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及规则关系,维持良好的经济秩序,确保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能够有效确立及有序运行。与知识产权利益格局中的“序”相对应,“过程”述及的知识产权正义论包括两个方面,即形成过程之正当性、运行过程之正当性。效果是价值判断的基准,一般能够代表待评价制度的本身价值,知识产权正义的效果是整个评价体系中最具主观性的部分,主要包括国家、社会和个人三个维度,分别对应知识产权制度的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只有实现四大要素之间的协同与平衡,整体知识产权正义制度架构才能充分发挥其功能。本研究的最后一部分即第六章,在当前中国国情语境下,就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正义的实践提出了具有操作性的构想。本部分是本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在经济全球化和知识革命时代的国际背景下,我们有必要对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进行反思性调整和创新,这是创新价值观的理性选择。笔者认为,就我国现阶段而言,知识产权正义价值是在充分肯定知识产权创造者个人权利的基础上,尽可能发挥知识产品的社会公共价值。一方面,维护创新者的智力成果所有权、收益权以激励创新是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另一方面,符合正义价值的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应同时维护传播者、使用者之公共利益及与之相关的国家利益。上述两方面的协调与平衡亦应成为我国知识产权正义体系构建的主线。本文研究基于中国语境,对符合正义价值的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构建进行了解读,并在分析合正义性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阻力根源何在的基础上,设计了相应的知识产权正义法律制度框架,以期对现实中的知识产权不正义现象进行纠正,对正义法律制度的运行机制和评价标准予以具体化。知识产权是一项与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以及商业环境等密切相关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权利生成的基础与权利内容的规定是与每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的发展水平应与其所在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不同国情、不同发展阶段选择不同层面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既考虑时代背景,又尊重现实国情,已成为世界各国发展知识产权事业重要课题。就目前而言,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不宜与西方主导的制度机械接轨,而应该立足中国自身的政治制度、经济实力与文化传统与其进行博弈、竞合,实现作用和反作用。中国应当在遵守国际条约最低标准的基础上,保持自身的体制特色和制度运行方式,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方面实现与世界有机接轨。就价值取向而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构建应以正义为核心理念,应当通过调整现行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权利义务配置,在合理的范围内依法分配权利义务,并使之相互协调、统一,进而消解知识产权领域存在的利益冲突,促进行为诚信。就权利属性认知而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的基础是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虽然国家利益标准的政策属性具有公共性、国家性特征,但其价值目标取向仍应以私有产权观为基础和核心,该价值取向系通过私权产权的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的全面、持续发展,通过激励知识产权创新增加国家福利。就静态确权层面而言,知识产权保护和限制两者应同时兼顾,不能偏废。就立法目的而言,即保护创新者利益与促进科技、文化、经济事业并重。就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而言,应基于社会发展趋势和利益格局变化不断调整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规范,在动态调适中达到正义状态。笔者在本文研究中提出了一些建议路径。一是各司其职、平衡互动的主体协调机制。就立法机关而言,应逐步促成知识产权的法典化,制成独立的知识产权法典。就行政管理机关而言,机构改革应朝着统一化目标前进。就公权保护而言,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重的知识产权“双轨制”保护模式仍符合我国国情。就司法机关而言,应强化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地位。二是知识产权法律与公共政策的同构的过程完善机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创新发展目标的选择和实现目标的手段,反映了国家利益对知识产权制度的需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亦应包括知识产权国家战略和公共政策体系。三是法律制度与社会环境治理同步的效果呈现机制。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不仅是政府的责任,还是整个社会的责任。社会环境是保障知识产权良好运行的外部和内在基础,包括法治环境、市场环境、文化环境等。当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被确立后,不管是政府、企业还是社会公众,都需要认识到保护知识产权是一种社会责任和法定义务,应着力强化知识产权意识的基础性作用,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提供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引领。
董凡[5](2019)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国内学者研究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及司法实践,历来注重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责任方式等问题的定性探究,而较少重视对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功能、原则、数额的确定等核心内容进行充分的论证与实证分析。以致于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一直饱受诟病,并与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推进要求不相适应。现阶段,学理界与实务界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情势严峻的主要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尚未充分发挥保护权利人、遏制侵权行为、持续激励创新的制度效果,并且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是,现有的研究成果多数仅简单借用传统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内容,十分缺乏在传承继受基础上形成创新发展性质的研究成果。因此,国内多数研究结论与建议亦无法有效解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赔偿低、举证难等突出问题。本文在基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特殊性以及我国司法审判实践的现实情势,围绕“制度本体内容构成与适用现状”、“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具体赔偿方式及其适用路径”与“制度完善对策”四大主轴,设计研究框架,展开深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在“制度本体内容构成与适用现状”部分,旨在探求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组成内容及其内涵。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在损害意涵、制度功能、基本原则、多元赔偿方式方面明显有别于传统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同时,通过对1769件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裁判案件的实证分析,可以清晰地发现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缺失基础理论指引、具体赔偿方式适用空间有限、法定赔偿裁量空间较大以及缺乏专门证据制度等显现问题。在“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部分,深入剖析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两大方面。基于现有侵权情势严峻、赔偿额补偿效果遏制社会创新潜力以及传统民事损害赔偿理念难以解释突破法定赔偿上限等现实状况,进而强调“预防功能”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应将预防功能与救济功能置放于同一功能价值位阶,以发挥其遏制侵权、促进创新的制度效果。传统民事损害赔偿以填平救济原则作为最主要的计赔原则,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在坚持填平救济原则的同时,还应当明确引入和确立市场价值原则和比例原则,构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三原则”内容体系。在适用填平救济原则作为确定赔偿实现目标的基础上,具体适用市场价值原则来确定初步的损害赔偿数额,再适用比例原则确定最终的合理损害赔偿额。在“赔偿方式及其适用规则”部分,实际损失应当厘清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另外,法官在适用实际损失和侵权获益赔偿方式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持“分摊原则为原则,以整体市场价值原则为例外”的裁判逻辑;适用“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时,应当扩大合理许可费基准范围,适当援引域外计算合理许可费基数的司法经验;同时,应当确立“法定赔偿”的量化裁判标准。同时,我国应当全面引入“惩罚性赔偿”,并在适用规则方面设计精细化赔偿倍数的考量因素。基于上述研究,本文认为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需从实体法、程序法和相关配套制度三方面进行完善。在实体法维度,应当修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法的法定位序及适用关系,即构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基准、取消适用损害赔偿方法的法定位序限定等;删除许可使用费合理倍数中“倍数”的立法措辞,而以“合理许可使用费”的赔偿方式代替;适当修正法定赔偿的最低判赔限制与至高判赔上限,以及统一“法定赔偿”的立法措辞;提出以“故意侵权”和“实施两次以上的侵权行为或者侵权情节严重”作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并且统一判赔倍数的幅度。在程序法维度,提出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证据收集阶段确立诉讼证据披露规则与证据保全规则;在诉讼庭审过程中确立举证妨碍规则以及降低证明标准的完善建议。在相关配套措施方面,应当强调通过发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政策的指引作用;强化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示范作用,以及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引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及司法会计制度。通过上述完善对策的实施,促进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发挥出最优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蒋平[6](2016)在《知识转型视域下中美高校网络课程发展比较研究》文中指出中美高校网络课程自20世纪末发展至今,已经呈现出翻天覆地的变化。无论当时是受到了网络市场利润的驱使,还是信息技术力量的推动,又或是面临传统课程发展的制度瓶颈,但一路走来可谓是历经艰辛。直到最近几年,MOOC的兴起将中美高校网络课程发展推向一个全新的高潮期。学术界和舆论媒体同时以铺天盖地广告营销的方式,对网络课程引发的高等教育数字化革命进行广泛宣传,重点介绍网络课程如何激发了在线学生强烈的学习动机,赢得了怎样的良好社会声誉,甚至提出网络课程构筑的虚拟大学将会主宰未来大学的发展方向,传统实体大学正在走向衰亡。中美两国政府积极响应MOOC带来的影响力,不仅大规模地发展网络课程,为网络课程开发搭建国际化和全球化的合作平台,而且明确提出高等教育要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将高等教育信息化提升为国家发展战略的地位。如果继续按照惯常的技术逻辑去考察中美高校网络课程的发展,那么注定在研究思路上很难有所突破和创新。因为技术已经成熟到网络课程的在线教学与在线学习可以无限时空,“随心所欲”。从麻省理工学院倡导“知识共享”的理念,提出“公开线上课程”计划,到M0OC平台仍然继续坚守“免费”、“开放”与“共享”原则,中美高校网络课程发展的主流价值取向好像不曾改变,但影响课程发展的外部因素却越发复杂而多元。其中,“知识转型”理论无可厚非地成为中美高校网络课程发展的深刻动力。以知识转型为研究视角来分析比较中美高校网络课程发展,既源自于教育改革本身与知识转型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内在逻辑关系,又是由于中美高校网络课程发展植根于知识转型的社会背景,发展过程中的很多基本特征反映了知识转型的内在要求。但是,要为中美高校网络课程发展的比较研究寻求知识转型理论支撑的有力证据并不是轻而易举之事。不仅要从已有研究的文献资料中系统性、分类化的概括归纳,找寻出知识转型与网络课程相互作用的初步证据,而且还要辩证地分析技术力量与知识转型哪个要素对考察中美高校网络课程发展的价值和意义更大。按照“研究基础→事实呈现→理论探索”的研究思路,利用历史分析法和文献研究法既对中美高校网络课程的发展及技术影响进行了历史阶段划分,又对知识转型相关理论进行了整合和提升,建构出新的知识转型理论分析框架。从中分析得出技术逻辑用于解释和指导中美高校网络课程发展具有不适合性,经过一番“理论探索”,最终寻求到知识转型理论支撑的充分证据。以“事实呈现”的方式描述中美高校网络课程发展的演变历程及概况不仅是要说明中美高校网络课程如何走向融合,成为“竞相争艳”的对手和伙伴,而且更是为后续知识转型理论的实践推进提供事实依据。那么,如何对中美高校网络课程发展进行具体化比较研究呢?依据“实践考察→问题反思→对策建议”的研究思路,从知识转型衍生的制度逻辑中考察了中美高校网络课程发展的趋同性和差异性。趋同性特征中出现了由计算机网络构筑的虚拟世界,知识生产数字化明显:推行“项目驱动”式发展路径,以知识协议为重要原则;发生着“现代知识”向“后现代知识”性质的转变,“无形学院”的团队合作十分普遍。这种趋同性特征符合知识转型内在制度的要求。差异性特征中受到知识转型外在制度的影响,中美高校网络课程发展在政策导向、基本路径、运行机制和价值立场上存在显着区别。这种宏观意义上的“趋同存异”现象及其制度逻辑也同样发生在中美两国较为典型和颇具代表性的在线学习平台发展过程中。以美国高校网络课程在线学习平台Coursera、edX和中国高校网络课程在线学习平台“爱课程”和“学堂在线”为个案,进行对比考察分析发现:中美高校网络课程在线学习平台在知识权力控制、知识形态转变、知识协议制定以及组织合作形态等方面存在“趋同性”,而在发展路径、运行机制、权力地位和角色功能上具有显着“差异性”。知识转型理论在实践推进中不可能一帆风顺,无论是新旧“知识生产模式”的交替,还是“现代知识型”向“后现代知识型”的转变,都一致地表明两种不同的“知识生产模式”或“知识型”的“共存现象”和“相互作用”关系。一方面,新旧“知识生产模式”或“知识型”在转型过渡时期,同时共存于同一社会,到底选择以哪种科学规范或知识规范为标准可能难以抉择,必然引起知识世界的混乱状态。另一方面,原有“知识生产模式”或“知识型”建构的社会不可能对新的“知识生产模式”或“知识型”逐渐确立的科学规范或知识规范表示接受和改变,更有可能遭到原有“知识生产模式”或“知识型”的抵制和反抗,从而试图夺回知识控制的主导权,由此导致知识生产、传播和应用过程中诸多矛盾和冲突的出现。只有当新的“知识生产模式”或“知识型”完全取代原有的“知识生产模式”或“知识型”,并为人们所接受时,这种知识王国的混乱状态和矛盾冲突才会自然消失。为此,知识转型的“共存现象”与“相互作用”造成的混乱状态和矛盾冲突必然渗入中美高校网络课程的开发、建设和运营过程,以连锁反应的形式导致中美高校网络课程发展面临共同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学习效果不佳,知识市场化引发学术危机,教师难以做出选择以及学分互认和质量评价存在的问题。那么,中美高校网络课程发展如何应对知识转型的变革引发的挑战呢?注重课程平台的多元化和包容性,实现大学与政府、市场三方利益共赢,培养知识、能力与技术相融合的数字化教师和试点推行SPOC课程平台及教学模式将是中美高校网络课程发展的未来方向。
吕芳[7](2013)在《信息社会的中国法治样态》文中研究指明认为法律作为一种制度化规则,在信息化背景下,应从4个层面解决相关问题。立法层面,关键在于明确信息权、重新定位隐私权。保障权利的重点性法律制度是政府信息公开,应在现有立法基础上进行完善。执法层面,无论是管理型政府还是服务型政府,依法治理、增强执法过程的透明度和民主参与度是关键,同时要防止科技发展对人的物化。司法治理层面,遭遇挑战,面临信任危机:法律不再是法律精英独享的知识体系;法律具有多元化的趋势;传统媒体、网络媒体甚至自媒体(微博)的兴起和各种信息交流渠道的扩大,使得人民不必参与司法活动就可以了解司法及其问题。应对策略包括审判公开透明、强化司法民主性、以程序规范民意的导入。守法层面,如何强化自律成为首要问题。最后总结了信息社会的中国法治样态,即与西方法治具有某些重叠性共识、法治治理重点转移、司法治理逻辑尚需建立。
杨全城[8](2011)在《信息内容产业发展模式及政策支撑体系研究》文中提出现代社会中,信息已成为和物质与能量并重的基础资源。当前,我国的信息化潮头正从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进入信息资源开发,信息内容产业也随之迅速兴起。值此之际,研究信息内容产业的发展模式和政策支撑体系具有很强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围绕如何发展信息内容产业这一主题,从信息内容产业的定义出发,结合现代产业发展的新趋势,深入剖析了信息内容产业链式发展、集群发展和融合发展的内涵、机理和实现路径,建立了信息内容产业发展模式的理论架构,分析了我国发展信息内容产业要采取的调控方式,提出了促进我国信息内容产业发展的政策支撑体系。主要研究及创新性工作如下:1.将近年来经济界和理论界对信息内容产业的新发展、新认识,融入到信息内容产业的概念、特征和范畴中,定义了信息内容产业。在阐述产业发展模式概念和影响因素的基础上,提出了信息内容产业发展模式体系:链式发展模式解决产业组织形式问题,集群发展模式解决产业空间布局问题,融合发展模式解决产业信息内容来源问题。2.在明确信息内容产业链定义的基础上,论述了信息内容产业链的构成,即内容素材、内容创意、内容生产、内容传播、内容消费、衍生品开发及配套服务;信息内容产业链式发展就是信息内容产业链的构建、延伸和整合,主要包括纵向链式发展、横向链式发展和混合发展;信息内容产业链式发展机理的实质是通过信息内容产业组织的持续变化,寻求分工深化和交易费用降低,实现产业价值增值;提出了发展信息内容产业要用链式发展的思路,选择股权并购和战略联盟等纽带方式建立产业链,把握信息内容开发、产业终端掌控、衍生品拓展等链式发展的要点。3.在剖析信息内容产业集群内涵和特征的基础上,指出了信息内容产业集群发展的推动力在于集群主体间相互依存、相互竞争的作用关系,集群发展具有获取整体效应、降低企业成本、催生新的企业、促进企业创新和打造“区域品牌”等优势;通过分析产业集群内柔性生产组织网络的产生、社会关系网络的形成和缄默知识的传播,诠释了信息内容产业集群的发展机理;提出了借助历史文化、自然资源、人才优势、产业特色和资本技术等基础,按照信息内容企业间的经济技术联系,合理布局产业园区等信息内容产业集群发展的实现途径。4.在阐述产业融合概念和特征的基础上,指出信息内容产业融合发展是信息内容借助信息技术同其他产业及其内部的渗透、延伸和重组;从融合发展过程和融合发展中如何产生新的信息内容产业两个方面解释了融合发展的机理:信息内容产业在同其他产业的融合发展中,一方面信息内容借助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其他产业,产生“隐性”信息内容产业,另一方面利用其他产业不断提供的“信息内容”,形成新的信息内容产业;提出了推广应用信息技术、加快制造业服务化进程、推进产业链内融合和融合创新等信息内容产业融合发展的实现途径。5.信息内容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发展信息内容产业要采取的调控方式,既要以市场为基础,又要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同时,还要根据产业发展周期,在不同时期采取不同的调控政策。政府对信息内容产业的调控主要依靠调控政策。本文在分析国内外信息内容产业政策现状的基础上,论述了我国信息内容产业政策构建的目标、原则,建立了由法律法规、经济政策、行政政策和思想政策四个方面构建的信息内容产业政策支撑体系。
孔晓明[9](2008)在《环境信息法研究 ——以完善立法为目标》文中提出环境问题已成为人类所关注和不可避免的全球性课题。在当前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形势下,公众环境信息权立法与环境信息公开在促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通过建立一部专门的《环境信息法》的形式来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权,完善我国的环境信息法制建设,将是我国的环境法体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上进行改革和创新的重要内容之一。环境时代与信息时代的结合“造就”了应解决环境危机而生的环境信息法。环境信息法作为一部“年轻”的法律、作为一个新兴法律部门的法律分支、作为一部以环境信息公开为基本内容的法,所涉及的内容、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等都是与人类生存与发展所息息相关的,建立《环境信息法》意义非凡。作为环境信息法的核心内容,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有其深厚的理论基础。环境公共信托理论与服务型政府理论,企业环境责任理论,人民主权的政治理念,公众环境信息权理论都是公众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与政府、企业公开环境信息义务的理论渊源。重视对公众环境信息权的保护,以法律的形式建立行之有效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是国外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特点。以德国、挪威为代表的通过建立专门的环境信息公开法的形式在实践中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我国《环境信息法》的建立是一个很好的借鉴。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尽管我国的环境信息公开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仍然存在着严重缺陷。环境信息立法中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并未解决,公众环境信息权还得不到有效地保障,环境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范围少,环境信息范围不明确,环境信息公开的程序、权利的救济等还不健全。我国并没有建立起规范的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这都需要在充分分析当前我国环境信息公开现状的基础上,在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的条件下,对我国的环境信息公开立法进行改革与创新。基于此,笔者提出了完善我国环境信息法的一些设想,对环境信息公开的立法模式、立法目的与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以及环境信息法与相关法律之间的协调等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和看法,期望通过环境信息公开方面的专门立法为整个信息公开立法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推动整个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
洪秋兰[10](2007)在《公共事业组织知识管理的实施模式构建》文中提出在界定公共事业组织概念的基础上,提出构建公共事业组织知识管理实施模式,包括组织内外知识环境建设和组织的战略知识管理。外部知识环境即社会知识环境和企业、政府这两大组织的知识环境,内部知识环境则包括组织的制度、文化和技术环境。组织的战略知识管理主要是分析知识链管理和知识价值评估。认为公共事业组织在构建知识管理实施模式的过程中,应该基于社会公众利益、体现公益服务宗旨并面向动态知识环境进行知识共享、知识创新和知识评估。
二、构建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信息法制体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构建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信息法制体系(论文提纲范文)
(1)企业家精神视野中的大学革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问题缘起与研究意义 |
(一) 选题缘由 |
1. 关于创新创业时代大学转型发展的审视 |
2. 对高等教育整体改革的再思考 |
3. 对“双一流”建设的反思 |
(二) 研究意义 |
1. 理论意义 |
2. 实践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一) 关于企业家及企业家精神的研究 |
1. 关于企业家及企业家精神研究的整体性概述 |
2. 关于企业家及企业家精神内涵和类型研究的述评 |
(二) 关于大学革新的相关研究 |
三、 基本概念 |
(一) 企业家与企业家精神 |
(二) 大学革新 |
四、 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一) 研究目标 |
(二) 研究内容 |
(三)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五、 研究方法 |
(一) 方法论基础 |
(二)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大学历史上的企业家精神 |
第一节 中世纪大学的兴起与企业家精神 |
一、 中世纪大学的制度构建 |
二、 中世纪大学中的教师与学生 |
三、 作为社会性组织的中世纪大学 |
第二节 现代大学的创立与企业家精神 |
一、 现代大学的早期发展 |
二、 洪堡与柏林大学的创建 |
三、 后洪堡时代现代大学的持续变革 |
第三节 研究型大学的崛起与企业家精神 |
一、 科研的兴盛与研究型大学典型模式的确立 |
二、 美国研究型大学中的本科教育改革 |
三、 走向服务社会的研究型大学 |
第四节 创业型大学的繁荣与企业家精神 |
一、 创业型大学中的商业性企业家精神 |
二、 制度性企业家精神与创业型大学的发展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大学革新为什么需要企业家精神 |
第一节 技术变革需要企业家精神 |
一、 教育和技术的赛跑 |
二、 教育技术革新需要企业家精神 |
三、 外部技术环境变革与大学的企业家精神 |
第二节 制度创新需要企业家精神 |
一、 大学制度构建中的企业家精神 |
二、 大学多重制度逻辑整合中的企业家精神 |
第三节 大学范式革命需要企业家精神 |
一、 范式与大学范式革命 |
二、 创新创业:大学转型发展的新范式 |
三、 以企业家精神推动大学范式革命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大学革新需要何种企业家精神 |
第一节 个人的企业家精神与大学革新 |
一、 哈珀的企业家精神与芝加哥大学的创建 |
二、 艾略特的企业家精神与哈佛大学的转型 |
三、 蔡元培的企业家精神与北京大学的再造 |
四、 特曼的企业家精神与斯坦福大学的崛起 |
第二节 组织的企业家精神与大学革新 |
一、 麻省理工学院的组织企业家精神与创业型大学的兴起 |
二、 香港科技大学的组织企业家精神与新型研究型大学的崛起 |
三、 新加坡国立大学的组织企业家精神与“全球性知识企业”的塑造 |
第三节 国家的企业家精神与大学革新 |
一、 美国的国家企业家精神与世界一流大学的积聚 |
二、 以色列的国家企业家精神与创业国度中的大学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企业家精神如何促进大学革新 |
第一节 以企业家精神激励学科知识生产和学术创业 |
一、 企业家精神与学科建设中“学术创业”的兴起 |
二、 学科建设中知识生产与学术创业的统筹 |
三、 企业家精神引领下的学科知识生产与学术创业整合 |
第二节 以企业家精神加快学科-专业-产业链建设 |
一、 企业家精神助推学科-专业-产业链创建 |
二、 企业家精神与学科-专业-产业链的协同治理 |
三、 大学学科-专业-产业链的发展趋势 |
第三节 以企业家精神促进大学创新创业治理 |
一、 大学治理:从正当到绩效 |
二、 创新创业能力建设:大学有效治理的关键 |
三、 为创新创业而治理:企业家精神推动大学治理模式变革 |
第四节 以企业家精神推动大学创新创业社区建设 |
一、 大学创新创业社区的内涵及其演进 |
二、 大学创新创业社区的组织架构与运行模式 |
三、 以企业家精神协同推进大学创新创业社区建设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以企业家精神引领“双一流”建设 |
第一节 国家的企业家精神与“双一流”建设 |
一、 提升政府政策运行效能:政策工具的动态整合 |
二、 掌舵而不是划桨:包容性治理理念下的“府-学”关系重塑 |
三、 建设创新创业型国家:创建以大学为中心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 |
四、 重塑高等教育系统:以新发展格局引领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 |
五、 塑造企业家式政府角色:从官僚主义行为转向企业家行为 |
第二节 组织的企业家精神与“双一流”建设 |
一、 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培养创新创业型人才 |
二、 以商业性企业家精神塑造新型“产-学”关系,增强大学资源创生能力 |
三、 社会性企业家精神助推社会创业实践,突出大学社会责任感意识 |
四、 企业家精神引领大学自我建构与革新,实现组织创新创业范式转型 |
第三节 个人的企业家精神与“双一流”建设 |
一、 以企业家思维代替排名思维,促进大学从优秀走向卓越 |
二、 整合组织领导中的多重企业家角色,扩展大学社会关系网络 |
三、 创建组织特色发展模式,形成大学独特竞争优势 |
四、 科学制定组织战略规划,形塑大学未来发展愿景 |
本章小结 |
结束语 |
一、 论文完成的主要工作 |
二、 创新之处、研究反思与展望 |
(一) 创新之处 |
(二) 研究反思与展望 |
主要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致谢 |
(3)我国专利权滥用规制的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第2章 专利权滥用规制的理论概述 |
2.1 专利权滥用的概念界定 |
2.1.1 专利权滥用的内涵 |
2.1.2 法律构成要件 |
2.2 专利权滥用的类型划分 |
2.2.1 不正当行使专利权但未妨碍竞争 |
2.2.2 不正当行使专利权且妨碍竞争 |
2.2.3 不正当行使专利权且损害竞争 |
2.3 专利权滥用的内部原因 |
2.3.1 专利权具有垄断性 |
2.3.2 专利权是法定之权 |
2.3.3 专利权保护力度加强 |
2.4 专利权滥用规制的外部原因 |
2.4.1 知识经济时代“创新空间”日益逼仄 |
2.4.2 大国竞争时代知识产权成为国家利器 |
2.4.3 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与贸易联姻 |
2.5 理论依据:利益平衡论 |
2.5.1 利益平衡论法律内涵 |
2.5.2 专利权滥用导致利益失衡 |
2.5.3 利益平衡论对失衡状态的调整 |
2.6 本章小结 |
第3章 专利权滥用规制的国内外法律现状及比较 |
3.1 国际公约对专利权滥用的规制 |
3.1.1 Trips协议确定后的规制情况 |
3.1.2 后Trips时代滥用规制的主要变化及趋势 |
3.2 以反托拉斯为核心的美国模式 |
3.2.1 专利权滥用规制的两条路径 |
3.2.2 专利权滥用规制的法律基础 |
3.3 以竞争法为核心的欧盟模式 |
3.3.1 欧盟竞争法体系的主要内容 |
3.3.2 欧盟竞争法体系对专利权滥用的规制 |
3.4 我国对专利权滥用规制的法律现状 |
3.4.1 立法现状 |
3.4.2 司法现状 |
3.4.3 执法现状 |
3.5 比较 |
3.5.1 对美国模式的分析 |
3.5.2 对欧盟模式的分析 |
3.5.3 对中国模式的分析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专利权滥用法律规制的突出问题 |
4.1 立法方面 |
4.1.1 《专利法》缺少滥用规制的法律依据 |
4.1.2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缺少适用条件 |
4.1.3 《反垄断法》缺少具体指引性指南 |
4.2 司法方面 |
4.2.1 缺少法律适用典型案例 |
4.2.2 反垄断法审查中证据适用不足 |
4.3 执法方面 |
4.3.1 未成立专利权滥用反垄断执法处 |
4.3.2 专利权滥用反垄断执法人员短缺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专利权滥用法律规制的完善路径 |
5.1 建立滥用规制的三级立法体系 |
5.1.1 在《专利法》中引入滥用规制的法律依据 |
5.1.2 增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适用性 |
5.1.3 出台《与专利权滥用的反垄断审查适用指南》 |
5.2 完善滥用规制的司法体系 |
5.2.1 定期公布专利权滥用规制的指导性案例 |
5.2.2 在司法审查中引入经济分析法 |
5.3 完善滥用规制的执法体系 |
5.3.1 成立专利权滥用反垄断执法处 |
5.3.2 丰富专利权滥用反垄断执法人员队伍 |
5.4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知识产权正义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知识产权正当性理论脉络 |
第一节 知识产权之基础辨析 |
一、知识产权内涵界定 |
二、知识产权理论依据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正当性解析 |
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之变迁 |
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确认私权为主旨 |
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发展人权为目的 |
四、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利益平衡为原则 |
第二章 知识产权和正义 |
第一节 正义之基础认识 |
一、正义源起 |
二、正义性质 |
三、正义作用之实现 |
四、正义之分类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正义 |
一、知识产权正义之价值内涵 |
二、知识产权正义之特殊内容 |
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正义化 |
第三章 知识产权正义之架构构建 |
第一节 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正义之核心 |
一、利益冲突是知识产权非正义之根源 |
二、利益平衡机制是纠正非正义的核心方法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之差序利益安排 |
一、知识产权利益格局以私权为本位 |
二、利益权衡下之差序格局 |
第四章 差序格局下知识产权正义之制度设计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正义之理念构成 |
一、权利意识 |
二、平等观念 |
三、自由目标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正义之形成过程 |
一、权利形成机制 |
二、资源分配机制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正义之运行过程 |
一、秩序维护机制 |
二、创造激励机制 |
三、合理交换机制 |
四、财富分享机制 |
五、规范保护机制 |
第四节 知识产权正义之成效提升 |
一、保证基础正义 |
二、维护运行正义 |
三、调节成效正义 |
第五章 知识产权正义之评价体系 |
第一节 综合考量因素:背景 |
一、时期维度 |
二、地域维度 |
第二节 内部利益平衡:动因 |
一、主体利益之平衡 |
二、各类利益之平衡 |
第三节 外部动态调适:过程 |
一、形成过程的正当性 |
二、运行过程的正当性 |
第四节 整体法治环境:效果 |
一、国家维度: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
二、社会维度:社团与大众 |
三、个人维度:自然人和企业 |
第六章 知识产权正义之中国语境解读 |
第一节 理念价值:平衡与正义之体系构建 |
一、宏观综合影响:背景因素之考量 |
二、价值取向导引:以正义为核心理念 |
三、权利属性认知:知识产权本质是私权 |
四、制度运行目标:利益平衡之“保护—限制”二元性 |
第二节 问题思考:法律制度不足及其缘由 |
一、知识产权法治环境不够健全 |
二、权利形成机制设计不够合理 |
三、权利运行制度结构较为单一 |
四、权利监管、保护之协调性不足 |
第三节 解决路径:合正义之知识产权法治环境的构建 |
一、主体协调机制:各司其职、平衡互动 |
二、过程完善机制:知识产权法律与公共政策的同构 |
三、效果呈现机制:法律制度与社会环境治理的同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现状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思路与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三、学术创新点 |
第二章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构成与立法依据 |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构成 |
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依据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现实考察 |
一、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呈泛化态势 |
二、判赔金额与诉请金额间差距较大 |
三、部分赔偿额超过法定赔偿的上限 |
四、缘于“举证难”致使审理周期较长 |
五、判赔额与地区经济水平呈正比关系 |
六、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地区分布不均匀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存在问题 |
一、缺失制度特有的基础理论指引 |
二、赔偿方式未能彰示其工具价值 |
三、法定赔偿适用的裁量空间过大 |
四、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证据规则 |
五、赔偿方式的规则设计不尽合理 |
第三章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价值基础与功能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价值基础 |
一、矫正正义理论:基石价值 |
二、功利主义理论:补充价值 |
三、创新激励理论:专有价值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多元功能 |
一、救济功能 |
二、预防功能 |
三、惩罚功能 |
四、确认功能 |
第三节 预防功能应当定位为核心功能 |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功能定位调整的必要性 |
二、预防功能定位为核心功能的多维度诠释 |
三、预防功能发挥与实现的必要限定 |
第四章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填平救济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基点 |
一、填平救济原则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石原则 |
二、适用填平救济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路径 |
第二节 市场价值原则:确定赔偿数额的价值原点 |
一、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原则的基本内涵与理论支撑 |
二、引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原则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
三、确定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量定工具与方法选择 |
第三节 比例原则:探寻诉讼当事人利益的衡平点 |
一、比例原则的基础内涵与本质属性 |
二、比例原则适用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正当性诠释 |
三、比例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的阶层化操作及其适用 |
四、比例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的局限表征与完善径路 |
第五章 知识产权损害的一般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第一节 实际损失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实际损失的所属类型与赔偿范围 |
二、实际损失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实际损失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二节 侵权获益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侵权获益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择定 |
二、侵权获益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侵权获益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三节 许可费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的理论基础 |
二、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适当扩大许可费赔偿的基准范围 |
四、丰富我国合理许可费的计算方法 |
第四节 法定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法定赔偿方式的理论内涵 |
二、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六章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与适用规则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 |
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基本内涵 |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性质 |
第二节 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
二、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可行性 |
第三节 域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考察与镜鉴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二、大陆法系地区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三、域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经验镜鉴 |
第四节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则与考量因素 |
一、厘清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则 |
二、释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
三、预防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滥用的适当限制 |
第七章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对策 |
第一节 实体法维度的完善对策 |
一、修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式的法定位阶及适用关系 |
二、优化我国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赔偿规则的立法规范 |
三、调整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的赔偿幅度与规范内容 |
四、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基本要件 |
第二节 程序法维度的完善对策 |
一、完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证据规则的必要性 |
二、优化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据收集与保全规则 |
三、调整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
第三节 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对策 |
一、发挥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政策的指引作用 |
二、强化我国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示范作用 |
三、引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及司法会计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6)知识转型视域下中美高校网络课程发展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与问题提出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
一、研究的理论意义 |
二、研究的实践价值 |
第三节 文献综述与概念界定 |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
二、核心概念界定 |
第四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中美高校网络课程发展在知识转型中的演变 |
第一节 开放课件运动下中美高校网络课程的发展 |
一、开放课件运动下美国高校网络课程的发展 |
二、开放课件运动下中国高校网络课程的发展 |
第二节 MOOC时代背景下中美高校网络课程的发展 |
一、MOOC时代背景下美国高校网络课程的发展 |
二、MOOC时代背景下中国高校网络课程的发展 |
第三章 中美高校网络课程发展不可忽视的技术力量 |
第一节 开放课件运动下中美高校网络课程发展的技术牵引 |
一、开放课件运动下技术对美国高校网络课程发展的影响 |
二、开放课件运动下技术对中国高校网络课程发展的影响 |
第二节 MOOC时代背景下中美高校网络课程发展的技术牵引 |
一、MOOC时代背景下技术对美国高校网络课程发展的影响 |
二、MOOC时代背景下技术对中国高校网络课程发展的影响 |
第四章 中美高校网络课程发展的知识转型理论支撑 |
第一节 知识生产模式转型: 两种不同模式之间的变迁 |
一、“小科学”与“大科学”之间的知识生产模式转型 |
二、“学院科学”向“后学院科学”知识生产模式转型 |
三、“知识生产模式1”向“知识生产模式2”的转型 |
第二节 知识转型理论界说: 时代背景抑或是思想基础 |
一、“知识型”与“知识转型”内在逻辑理路分析 |
二、“现代知识型”向“后现代知识型”演变历程 |
三、第三次知识转型引发现代教育领域严重危机 |
四、后现代知识性质转变对教育改革的促进功能 |
第三节 知识转型与中美高校网络课程发展的相互关系 |
一、“知识生产模式转型”与“知识转型”理论关系之辩 |
二、“知识转型”时期的到来对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影响 |
三、“知识转型”理论与中美高校网络课程发展内在关系 |
第五章 知识转型视域下中美高校网络课程发展的趋同存异 |
第一节 中美高校网络课程发展的趋同性: 知识转型内在制度指引 |
一、中美高校网络课程发展以虚拟的知识形态存在 |
二、中美高校网络课程发展以知识协议为重要原则 |
三、中美高校网络课程发展以后现代知识观为基础 |
四、中美高校网络课程发展以无形学院为合作平台 |
第二节 中美高校网络课程发展的差异性: 知识转型外在制度设计 |
一、中美高校网络课程发展的政策导向:微观动机与宏观行为 |
二、中美高校网络课程发展的基本路径: 局部探索与全面实施 |
三、中美高校网络课程发展的运行机制: 市场调节与政府主导 |
四、中美高校网络课程发展的价值立场: 知识霸权与本土开发 |
第三节 中美高校网络课程发展案例比较: 知识转型的制度化存在 |
一、美国高校网络课程两大在线学习平台分析 |
二、中国高校网络课程两大在线学习平台考察 |
三、中美高校网络课程在线学习平台比较研究 |
第六章 知识转型视域下中美高校网络课程发展的未来方向 |
第一节 中美高校网络课程发展面临的挑战: 知识转型引发的冲突 |
一、令人堪忧的通过率: 学习效果不佳背后的“证据” |
二、当课程成为一种商品: 知识市场化引发的学术危机 |
三、积极的参与者或懈怠的旁观者: 教师如何选择 |
四、学分互认与质量评价: 一个漫长的完善过程 |
第二节 中美高校网络课程发展的未来方向: 迎接知识转型的变革 |
一、知识共享的新型组织化图景: 课程平台的多元化与包容性 |
二、知识市场化的矛盾化解: 三重螺旋模式中的利益共谋 |
三、数字化大学教师: 知识、能力与技术的合成者 |
四、MOOC发展中对SPOC的探索: 为提升质量的一种尝试 |
第七章 研究结论与反思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一、中美高校网络课程发展的演变在知识转型中走向融合 |
二、知识转型衍生的制度逻辑构成趋同性与差异性的存在 |
三、知识转型引发的冲突制约着中美高校网络课程的发展 |
第二节 研究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的主要创新点 |
二、研究的不足之处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取得的相关科研成果 |
致谢 |
(7)信息社会的中国法治样态(论文提纲范文)
1 信息社会与法律 |
2 信息社会背景下的立法问题 |
3 信息社会背景下的行政执法问题 |
4 信息社会背景下的司法治理 |
5 结语:信息社会的中国法治样态 |
(8)信息内容产业发展模式及政策支撑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致谢 |
插图清单 |
表格清单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3.1 信息内容产业发展模式的相关研究 |
1.3.2 信息内容产业调控方式的相关研究 |
1.3.3 信息内容产业政策的相关研究 |
1.3.4 研究现状的评价 |
1.4 研究内容与创新之处 |
1.4.1 研究内容 |
1.4.2 创新之处 |
1.5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信息内容产业的基础理论 |
2.1 信息内容产业的定义及相关概念辨析 |
2.1.1 信息内容产业概念的演变 |
2.1.2 信息内容产业的定义 |
2.1.3 信息内容产业相关概念辨析 |
2.2 信息内容产业的特征 |
2.2.1 信息的特征 |
2.2.2 信息内容产业的特征 |
2.3 信息内容产业发展模式 |
2.3.1 产业发展模式的概念及影响因素 |
2.3.2 信息内容产业发展模式体系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信息内容产业的链式发展模式 |
3.1 信息内容产业链的概念和构成 |
3.1.1 信息内容产业链的定义 |
3.1.2 信息内容产业链的构成 |
3.2 信息内容产业的链式发展 |
3.2.1 信息内容产业的纵向链式发展 |
3.2.2 信息内容产业的横向链式发展 |
3.3 信息内容产业链式发展的机理 |
3.3.1 信息内容产业链式发展的动机 |
3.3.2 信息内容产业链式发展的经济解释 |
3.4 信息内容产业链式发展的实现途径 |
3.4.1 确立链式发展的思路 |
3.4.2 选择链式发展的方式 |
3.4.3 把握链式发展的要点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信息内容产业集群发展模式 |
4.1 信息内容产业集群的概念和特征 |
4.1.1 信息内容产业集群的定义 |
4.1.2 信息内容产业集群的特征 |
4.2 信息内容产业的集群发展 |
4.2.1 信息内容产业集群主体间的相互作用 |
4.2.2 集群模式发展信息内容产业的优势 |
4.3 信息内容产业集群发展的机理 |
4.3.1 柔性生产组织网络的产生 |
4.3.2 社会关系网络的形成 |
4.3.3 缄默知识的传播 |
4.4 信息内容产业集群发展的实现途径 |
4.4.1 以本地特色和优势为基础发展信息内容产业集群 |
4.4.2 以经济技术联系为纽带发展信息内容产业集群 |
4.4.3 以产业园区为载体发展信息内容产业集群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信息内容产业融合发展模式 |
5.1 产业融合的概念和特征 |
5.1.1 产业融合的概念 |
5.1.2 产业融合的特征 |
5.2 信息内容产业的融合发展 |
5.2.1 信息内容产业融合发展的分类 |
5.2.2 信息内容产业融合发展的技术特征 |
5.3 信息内容产业融合发展的机理 |
5.3.1 信息内容产业融合发展的过程 |
5.3.2 融合发展中信息内容产业的产生 |
5.4 信息内容产业融合发展的实现途径 |
5.4.1 推广应用信息技术 |
5.4.2 加快制造业服务化进程 |
5.4.3 推进信息内容产业链内融合 |
5.4.4 推动信息内容产业融合创新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政府对信息内容产业发展的调控 |
6.1 政府在信息内容产业发展中的作用 |
6.2 发达国家对信息内容产业发展的调控 |
6.2.1 美国的宏观管理与市场自由调节相结合的调控方式 |
6.2.2 日本的基于中观产业层次的调控方式 |
6.2.3 德国的地方分权调控方式 |
6.2.4 各国政府调控方式的比较 |
6.3 我国政府对信息内容产业发展的调控方式选择 |
6.3.1 选择信息内容产业发展调控方式的考虑因素 |
6.3.2 我国政府引导市场的信息内容产业调控方式 |
6.4 当前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 |
6.4.1 培育社会对信息内容的需求 |
6.4.2 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
6.4.3 加快市场化开发利用信息资源 |
6.4.4 实施非均衡发展战略 |
6.5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信息内容产业的政策支撑体系 |
7.1 信息内容产业发展中政策的作用 |
7.2 国内外信息内容产业相关政策现状分析 |
7.2.1 境外政策现状 |
7.2.2 国内政策现状 |
7.2.3 现状评价 |
7.3 信息内容产业政策的发展趋势 |
7.4 我国信息内容产业政策的目标和原则 |
7.4.1 信息内容产业政策的目标 |
7.4.2 信息内容产业政策的原则 |
7.5 我国信息内容产业政策支撑体系的构建 |
7.5.1 法律法规体系 |
7.5.2 经济政策体系 |
7.5.3 行政政策体系 |
7.5.4 思想政策体系 |
7.6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总结与展望 |
8.1 总结 |
8.2 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的主要成果与科研工作 |
附录 |
(9)环境信息法研究 ——以完善立法为目标(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选题依据 |
二、选题意义 |
三、主要研究内容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环境法制建设面临的急迫任务——建立和完善环境信息法 |
第一节 环境信息与环境信息公开 |
一、环境信息 |
二、信息公开与环境信息公开 |
第二节 环境信息法 |
一、环境信息法的特质:一种以环境信息公开为基本内容的法 |
二、环境信息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一个新兴法律部门的法律分支 |
三、环境信息法的产生与发展:一个年轻的法律分支 |
四、环境信息法的时代特征 |
第三节 建立系统环境信息法的必要性及其意义 |
一、维护公众环境信息权需要完备的环境信息法 |
二、完备的环境信息法是高效环境管理的保障 |
三、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需要用完备的环境信息法满足公众的环境信息需求 |
四、建立完备的环境信息法有利于开展国际合作和履行环境保护国际义务 |
第二章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理论依据探析 |
第一节 几种学说 |
一、公共信托理论与服务型政府理论 |
二、企业环境责任理论 |
三、人民主权的政治理念 |
四、环境信息权理论 |
第二节 环境信息权 |
一、对环境信息权的一般解说 |
二、环境信息权的理性思辨 |
三、环境信息权与环境信息公开的关系 |
四、环境信息权在环境信息法中的地位 |
第三节 环境信息公开的基本理由 |
一、公开环境信息的意义 |
二、环境信息公开的基本理由 |
第三章 哪些环境信息应当公开——环境信息法必须明确的首要问题 |
第一节 环境信息的分类 |
一、环境信息的来源 |
二、环境信息的分类 |
第二节 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 |
一、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 |
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 |
第四章 谁向谁公开信息——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
第一节 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 |
一、公众(public),一个模糊的主体概念 |
二、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或团体 |
第二节 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 |
一、环境行政主体 |
二、企业 |
三、依法授权的环保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第五章 外国环境信息立法的成就和主要经验 |
第一节 外国环境信息法制建设的突出成就 |
一、美国环境信息法制建设的成就 |
二、欧盟环境信息法制建设的成就 |
三、日本环境信息法制建设的成就 |
四、德国环境信息法制建设的成就 |
第二节 外国环境信息法制建设的主要经验 |
一、对环境信息公开立法是民主力量与传统保守势力博弈的结果 |
二、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环境信息公开立法模式的选择 |
三、国外环境信息公开立法以公众环境信息权为基石 |
四、注重公众参与与环境信息公开相结合 |
五、环保社会团体对环境信息公开立法的推动作用 |
六、国外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法律内容上的共同特征 |
七、重视企业、产品的环境信息披露 |
八、专门的信息公开法或环境信息公开法对公众信息权利的影响深远 |
第六章 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实践及立法现状 |
第一节 我国环境信息公开与环境信息法制建设的现状 |
一、我国环境信息公开的现状 |
二、我国环境信息法制建设的现状 |
三、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实践考察 |
第二节 我国环境信息法制建设的主要不足 |
一、《条例》与《办法》实施之前有关法律法规在环境信息公开方面的缺陷 |
二、专门的信息公开立法内容存在的缺陷 |
第三节 我国环境信息法制建设缺陷的法理诊断 |
一、法律理念滞后,环境信息公开缺乏先进理念支持 |
二、信息公开受制于传统的保守、保密、自由裁量观念 |
三、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缺乏法律支撑 |
四、现行规定多出于应急,立法不够审慎 |
五、公众参与的缺陷与不足:环保社会团体的缺位 |
六、有效的司法审查机制的缺位 |
第七章 完善我国环境信息法的设想 |
第一节 关于立法模式——制定专门环境信息法 |
一、立法体制 |
二、法律文化 |
三、现行法律基础 |
四、环境问题的急迫性 |
第二节 关于环境信息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
一、环境信息法的立法目的 |
二、环境信息法的基本原则 |
第三节 关于环境信息法的基本制度 |
一、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
二、环境信息收集、处理制度 |
三、环境信息的主动公开制度 |
四、环境信息的申请制度 |
五、环境信息公开监督机制 |
六、环境信息的帮助与救济制度 |
第四节 关于环保社会团体的地位 |
一、环保社会团体在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关系中的双重身份 |
二、环保社会团体的“制度化” |
第五节 关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 |
第六节 关于环境信息公开的形式、程序与责任规定 |
第七节 关于与相关法律之间的协调 |
第八节 完善环境信息法的几点配套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个人简历 |
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10)公共事业组织知识管理的实施模式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1 公共事业组织概述 |
2 公共事业组织知识管理实施模式构建 |
2.1 公共事业组织的外部知识环境构建 |
2.1.1 社会知识环境圈 |
2.1.2 其他组织构筑的知识环境圈 |
2.2 公共事业组织的内部知识环境建设 |
2.2.1 知识制度环境建设 |
2.2.2 知识文化环境建设 |
2.2.3 知识技术环境建设 |
2.3 公共事业组织的战略知识管理 |
四、构建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信息法制体系(论文参考文献)
- [1]企业家精神视野中的大学革新[D]. 黄文武.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2]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的通知[J]. 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报, 2020(06)
- [3]我国专利权滥用规制的法律研究[D]. 庞骊洁.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20(05)
- [4]知识产权正义论[D]. 秦天宁.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5]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 董凡.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6]知识转型视域下中美高校网络课程发展比较研究[D]. 蒋平. 南京师范大学, 2016(05)
- [7]信息社会的中国法治样态[J]. 吕芳. 工程研究-跨学科视野中的工程, 2013(02)
- [8]信息内容产业发展模式及政策支撑体系研究[D]. 杨全城. 合肥工业大学, 2011(10)
- [9]环境信息法研究 ——以完善立法为目标[D]. 孔晓明. 中国海洋大学, 2008(02)
- [10]公共事业组织知识管理的实施模式构建[J]. 洪秋兰. 图书情报工作, 2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