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政府办公厅通知全面做好我省第四期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准备工作(论文文献综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2021)在《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省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涉杭任务和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文中指出杭政办函[2021]1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2021年省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涉杭任务和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一、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和"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关键之年。各级各部门要紧紧围绕省、市重点工作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不折不扣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吕慧娜[2](2020)在《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文中提出“二战”后,各国都处于国内经济恢复与发展、国际上经济赶超竞赛的时代背景,面对国内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景象,各国普遍开展了以对特殊落后区域的重点开发以及对国土资源的综合性开发为主要形式的国家区域援助,在国际上形成了由国家(政府)对区域市场“失灵”进行干预的援助浪潮。国内,伴随着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和推进,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成为缩小区域差距的关键环节,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在改变欠发达地区贫穷落后面貌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随着援助实践的逐步开展,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甚至存在的必要性都饱受质疑。在此背景下,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价值和当代品性值得我们重新反思。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作为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益倾斜性配置的主要路径,在缩小区域差距方面仍具有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本身存在诸多局限,主要表现在:援助对象识别缺乏明确的标准、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因制度缺陷而大打折扣、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不完善等方面。为此,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制度上的完善,成为当下该制度突破发展困境的有力举措。域外主要国家在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援助时,多采用“立法先行”的调控模式,通过法律制度的规定性和强制性,保证了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的强制性,且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证明,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国家区域援助的长效供给是正确的选择,这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启迪。当前学界提出对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加强法制保障的着述并不鲜见,但令人遗憾的是,当前关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建设的研究,要么仅停留在观点提出层面,要么止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文化和伦理等高度,呈现出模糊化的研究态势。至今尚未有从经济法独有的研究视角,将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或观念,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搭建起国家区域援助法律制度框架,为国家区域协调发展的法治化提供制度理论支撑。本选题之创作初衷即源于经济学提出国家区域援助急需法制保障,而法学研究却并未跟进的现状。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揭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法学视角为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援助方式选择和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提供些许制度理论上的参考与借鉴,并期望成果能够引起国家区域援助相关部门的关注与重视。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语之外,共包括七章,内容分别为:第一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和制度要素。首先,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区域”、“援助”、“区域援助”、“国家区域援助”等进行界定。关于“区域”,区域经济学、区域地理学、区域政治学、区域社会学等学科都进行了大量的先期研究,但并未对区域的概念形成共识。法学学科中法理学、行政法和经济法等部门法对区域的界定,也是各家之言,范畴不一。为此,笔者对不同学科关于“区域”的界定进行了梳理,在借鉴各学科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将“区域”界定为“一国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关于“援助”,笔者对脱胎于国际层面发达国家或地区对欠发达国家或地区提供发展援助的援助理念进行了追溯,在此基础上,将“援助”界定为资源从一个国家或地区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愿转移,且这里的“资源”泛指一切能转化为生产利益的资料、资金、能源、服务、工作人员、知识或其他资产。关于“区域援助”,范围涉及到国际、国内两个视角和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而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涉及的“区域援助”主要是中观层面,即一国范围内中央政府或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分别称为“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综上,可以将“国家区域援助”界定为一国中央政府通过直接投入或政策推动的方式对其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进行的资源转移。为了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一步展开研究,笔者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要素进行了解构,并将援助前期需要明确的援助对象、援助过程中需要选择的援助方式和援助结束后需要进行的绩效评估和结果应用作为重要的制度要素,为后文研究奠定基础。第二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本章主要讨论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首先,明确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产生主要源于国家职能的演进。国家从最初的安全保障职能到后来的经济调节职能的演进,使其从以往的“守夜人”角色转变为国家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和微观经济的调节者。而随着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的加剧,使国家又肩负起“中观经济的协调者”的重任,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即是这一职责的内容之一。一般而言,国家区域援助义务是指将国家所负有的援助欠发达区域的职责进行义务化规定的一种强制性规范。从逻辑根源上看,国家所负有的对各区域进行平等保护的职责要求,正是国家对先天资源禀赋条件恶劣的欠发达区域具有区域援助义务的内在根源;对历史上作出过“特殊牺牲”的区域进行成本的延期支付或补偿,是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产生的历史根源。其次,将发展权引入区域领域,使欠发达地区获得与发达地区同样的区域发展权利。区域能否作为发展权的主体,建立在区域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基础之上。本文认为,区域具有法律主体地位,能够成为发展权的主体,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传统的主体制度无法有效应对区域问题;法律主体发展史表明,赋予“区域”以法律主体地位具有很大的可能性和制度空间;从法律主体意志要素、能力要素和道德要素方面分析,“区域”与法律主体要素相契合;“区域”作为区域政策等制度供给的概念主体已经普遍化,且区域合作协议显示了“区域”作为契约主体全面符合法律主体资格标准,同时,区域环保公益诉讼反向肯定了区域的法律主体地位,可见,区域主体性得到实践佐证,也是实践所需;从价值分析角度来看,赋予区域主体地位是为了区域市场秩序,实现区域正义;等等。综上,区域利益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时代的产物,区域主体也是对法律主体扩张理论和“非法人团体或其他组织”等当代社会崭新的第三类主体类型出现的有力佐证,区域作为法律主体具有正当性法律基础。由此,发展权主体由“人”向“区域”的扩展,使得发展权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革。从内容上来看,区域发展权应包含一系列权利,包括获得信息权、参与权、融资权、获得援助权、获得法律救济权等;同时,区域发展权应以培育和提升欠发达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为主要内容。从权利实现上看,区域发展权需要宪法保障,笔者建议在第四条之前增加一条针对“区域”的宪法保护规定,明确提出保护区域发展权,并将保护的对象区域进行列举;区域发展权实现须进行结构性分配,对于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造血式”援助能帮助其实现自我发展,对于其他不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输血式”援助仍具有现实意义。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正义理论经历了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转变,在区域层面表现为“区域正义”。针对区域市场出现的“非正义”现象,对区域结构中的弱质主体进行法律制度上的区别对待,进而使弱质主体获取与强质主体对等的发展权利,此种实质正义的实现就是“区域正义”。要实现“区域正义”就必须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利倾斜”,而国家区域援助就是“权利倾斜”配置的有效路径。总之,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与区域发展权构成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权义架构”,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法律视域的研究和架构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同时,国家区域援助对“区域正义”的追求,充分体现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治意义和实践价值。第三章——“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本章主要讨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立法现状、政策规范及存在的法律问题。首先,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经历了从萌芽到正式形成,再到推动立法的发展过程。自建国伊始,我国区域发展层面就存在“援助”萌芽;直到改革开放初期,“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标志着我国以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体系正式形成;世纪之交以来,我国陆续实施战略性扶贫、“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地区崛起”等战略,极大地扩张了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内容,同时,由国家层面推动的区域援助立法工作也使得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逐渐走向制度化、法律化。其次,我国目前并没有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专门立法,援助理念大多散落在各部门法法律的个别条款之中。通过对我国成文法和政策法规的梳理,笔者发现,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较多问题:国家区域援助前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国家区域援助过程中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国家区域援助后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性的强制性缺失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存在的必要性、时代意义和当代品性深受诟病。本文主要针对这三个方面,从法学视角进行制度分析,以期重塑国家区域援助的制度价值。第四章——“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本章主要讨论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立法规定、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目标和原则,以及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首先,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区域援助立法中都明确了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达到标准的才有权接受援助。其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是国土规划中的区域规划层面。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我国现行的主要法规政策包括《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等,根据这些政策要求,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进行科学识别必须建立在“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要求基础之上,对现行有效的国土空间规划内容进行整合,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相衔接。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作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重要内容,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专项规划,具体内容包括援助对象的识别及对应的识别标准。笔者在综合分析区域经济发展历程和早期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过去存在且延续至今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边境地区、贫穷地区和实际发展中出现困难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划定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并拟构了各援助对象识别的地域单元标准和识别标准,建议通过“基本法+单行法”的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立法规定。在与现行立法的衔接方面,区域规划相关的现行立法被统一囊括进国土空间规划中,与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相关的立法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专项规划,并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的组成部分。第五章——“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各类型援助对象区域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和区域金融支持制度。首先,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根据域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分类以及我国针对不同区域在不同历史发展时期所采用的援助方式,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由直接援助和间接援助构成的援助方式体系,本文主要研究以财政援助、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为主构成的直接援助方式。在此基础上,笔者尝试性地构建了我国未来国家区域援助援助方式组合适用体系,以期发挥各项援助方式及相关制度的“合力”。其次,区域财政援助制度。根据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存在的立法质量不高、制度安排与制度目标自相矛盾、转移支付结构在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有限、缺乏细化的用途限制、缺乏统筹安排和项目衔接调整等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完善建议:加强对国家区域财政援助的立法规定,并对现存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整合和清理,同时重视转移支付程序的立法工作;税收返还应放弃“基数法”,改采特定税种税收返还法;结构上应提高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的细化规定,包括资金所占项目的比例、援助资金与区域发展所需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的关系、资金的拨付时间、使用限制等方面;转移支付项目设置注重统筹协调安排,增设“转移支付调整费”用于转移支付项目的衔接和协调成本支出;等等。再次,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与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相辅相成,部分财政援助需要依靠区域税收优惠措施来实现,二者在进行国家区域援助中联系紧密,组合适用,不可分割。在借鉴美国、日本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问题,诸如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多集中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变相减免税、税制结构不合理、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定不明确等,提出了以下完善建议:通过立法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优惠制度的规范,进一步清理、整合混乱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赋予欠发达地区一定的税收优惠调节权;逐步增加直接税在税收体系中的比重;进一步明确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则等。最后,区域金融支持制度。我国在区域金融支持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区域金融支持法律制度供给不足;银行金融机构本身制度性原因诱发“资金外流”;统一的货币政策工具引致不同的地域意义;政策性金融“政策性”功能缺位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完善建议:通过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在区域援助基本法或单行法中规定倾斜性区域金融支持条款,加强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法律供给;通过对“总行——大区分行——中心支行——支行”一元四级的央行组织制度在职权与职责方面进行改良,在金融机构设置与职能安排上实现区域金融支持;实施区域差异化金融,对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再贷款、利率等进行差异化安排;通过设置政策性和市场性双目标、设立区域政策性银行等路径,对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功能进行补强。第六章——“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主体内容及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首先,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从法制思维角度而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法律制度是对国家区域援助行为“监管的监管”;从理论依据角度而言,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同时,区域财政援助绩效评估作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核心构成,存在很多问题,进而引发了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绩效评估的制度思考。其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成。在对国家区域援助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生命周期”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评估主体、评估周期、评估指标、评估结果等“结构性构成”进行细化,搭建起以时间维度和内容维度为框架的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制度,保障了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有效性及结果的合理性。再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无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进行援助无效责任追究,并通过“资格减等”对援助主体能否获得国家在援助制度中设置的各项优惠资格及优惠的级别进行降级减等,通过“回转”实现援助力量的保存,从而把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通过奖励和惩罚实现对区域援助行为的指引和调控;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有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通过动力机制、补偿机制、风险防范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等,有序推进相关援助对象区域退出国家区域援助,以减轻国家财政压力。第七章——“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及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首先,域外各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考察。各国区域援助普遍“立法先行”,法律体系呈现出以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为核心、以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为实施细则的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特点,对我国进行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其次,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立法应是由多层级、多位阶立法和政策等不同法律形式构成的一套法律体系,具体包括:以法律形式为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以政策、规划等形式为内容的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第一,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制定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应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同时要重视地方参与和社会参与,满足对现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进行宏观梳理和指导的立法要求。内容方面,统筹国家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涉及到援助理念、援助原则、援助对象、援助方式和绩效评估及应用的一般性规定。第二,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在单行法体系方面,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结果,我国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老少边穷地区援助单行法和困难地区援助单行法,具体包括革命老区援助单行法、少数民族地区援助单行法、边境地区援助单行法、穷困地区援助单行法、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援助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主要方式,我国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主要包括区域财政援助单行法、区域税收优惠单行法和区域金融支持单行法。在单行法形式方面,鉴于我国当下的法制环境和区域法治实践,笔者认为以法规政策为主要形式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在单行法层级和制定主体方面,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所涉及的援助对象区域与我国行政管理层级相对应,存在国家、省、市、县、镇(乡)5个层级,因此,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规划等也应在层级上分为5个层级,针对不同层级空间区域规划进行援助的单行法也相应分为5个层级,而不同层级单行法的制定主体也分别由国土资源部法规司(跨省级)、国土资源部在省级的派出机构与省级立法部门(省级且国土资源部在该省设立派出机构)、国土资源部指定人员与援助对象区域所在行政层级立法部门(省级及以下各层级且国土资源部未在该行政层级设立派出机构)承担;如果涉及到区域援助的特定援助方式,则由该援助方式所涉主管部门参与到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的起草工作中来。在单行法内容方面,要进一步细化对象识别的标准,明确特定区域援助中适用的援助方式,并对区域财政援助、区域税收优惠、区域金融支持等主要援助方式进行特殊规定。在单行法的实施与监管方面,要加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进一步编制详细规划,充分利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并维持稳定性。
青海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3](2019)在《青海解放70年大事纪略》文中提出编者按历史是一面镜子。纪念历史,是为了更好地做好现在、开辟未来。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和青海解放70周年,青海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编纂了《青海解放70年大事纪略》。《纪略》突出体现党的领导、革命建设改革、各民族团结奋斗三大历史主要脉络,重?
唐梅玲[4](2018)在《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研究》文中提出精准扶贫行政法保障是指,制定针对精准扶贫内容并能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的法律规则,对扶贫参与主体设定良好的权利(权力)和义务(责任),设立专门的扶贫管理机构,对精准扶贫成效进行持续的评估、管理和交流等活动,并通过一系列法律制度规范和监督手段实现精准扶贫的目的。总体来说,目前的精准扶贫是政府在一种资源相对短缺的背景下所实施的大规模的行政改革。5年来,在不利的宏观经济环境下,我国实现了贫困人口的较大规模持续减少,中国减贫成绩被称为“奇迹”。然而,在精准扶贫过程中,出现基层政府和乡村精英“寻租”、贪污挪用、渎职失职,搞数字脱贫、虚假脱贫。这些问题暴露出我国精准扶贫制度面临法治困境,体制缺陷,程序机制不畅等问题。以行政法视域审视精准扶贫,其主要面临着以下困境:首先,对精准扶贫主体而言,当下政策推进下的精准扶贫面临体制性障碍,扶贫行政机关间关系尚未理顺、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不够、未有效发挥企业参与扶贫的作用;其次,考察精准扶贫范围,存在行政机关扶贫范围与市场机制扶贫范围界限不明;行政机关扶贫范围与社会组织、贫困户扶贫范围界限模糊;再次,关于精准扶贫的方式,存在扶贫方式未能满足合法性需求、扶贫方式未能满足服务性需求、传统扶贫方式与现代扶贫方式之间相互冲突等诸多不足;复次,在精准扶贫的程序方面,缺乏规范的扶贫信息公开程序,科学的民主决策程序,扶贫行政机关未合理适用扶贫听证程序,缺失扶贫教示程序;最后,关于精准扶贫救济,扶贫领域未合理适用信访制度,扶贫领域调解制度不健全,扶贫领域未规范推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救济制度。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基础理论在于:首先,分析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必要性,即行政法为何要回应精准扶贫,行政法如何对精准扶贫进行回应?其次,公益性原则、协调性原则、公众参与原则与效率原则构成了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最后,给付行政理论、反贫困理论、人权保障理论以及合作治理理论构成了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合理性基础。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主体需要重点因应这些问题:一是,从精准扶贫主体来看,为突破困境,有必要引入“合作扶贫理念”,从政府、市场、社会三维角度重塑多元主体合作扶贫治理格局。具体来说,厘清精准扶贫行政法主体,理顺扶贫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重塑法律规范授权企业参与扶贫主体制度,健全法律规范授权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主体制度,从而明确精准扶贫究竟“谁来扶”的问题。就精准扶贫范围而言,首先,应确定其合理性基础,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价值取向,并且有利于规范扶贫行政机关职责、公平合理地配置扶贫资源。其次,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扶贫范围的制度实践及经验。最后,须明确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之具体内容:一方面,明确精准扶贫范围需遵循适当性原则、效率原则;另一方面,也要确定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的标准,即信息标准、公共安全责任标准、专业技术标准以及扶贫效率标准,分别为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的基础标准、目的标准、工具标准以及评价标准。就精准扶贫方式而言,传统扶贫方式需转型,现代扶贫方式之确立,有行政法保障之必要,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扶贫方式的行政法制度,优化我国精准扶贫方式的行政法措施。首先,明晰运用行政法统合扶贫方式之思路。其次,通过主体上赋权,程序上激励以及救济上激励的路径,引入激励型扶贫行政方式;最后,通过规范行政指导,优化行政资助,完备行政奖励的路径,来完善既有扶贫方式。唯有如此,才能找到与扶贫目标相匹配的扶贫方式,以期实现有效脱贫。对扶贫方式的分析实质上回答了精准扶贫领域“怎样扶”的问题。就精准扶贫程序而言,精准扶贫程序之行政法完善实质上通过程序路径监督扶贫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以及确保精准扶贫行政效率,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日本、德国扶贫程序的行政法制度。具体通过健全精准扶贫信息公开程序,合理适用精准扶贫听证程序,优化精准扶贫教示程序,规范精准扶贫民主科学决策程序,来解决“如何监督扶贫行政主体”的问题。就精准扶贫救济而言,首先,考察精准扶贫行政法之救济,梳理对精准扶贫救济制度认识误区;其次,对于现行的行政救济方式能否直接适用于精准扶贫领域,以及如何完善需要再认识;最后,对于如何优化精准扶贫救济制度,需要规范扶贫领域信访制度,健全扶贫领域调解制度,完善扶贫领域行政复议制度,改善扶贫领域行政诉讼制度。对救济方式的研究主要回答“扶贫对象如何获得救济”的问题。为从源头上确保精准扶贫行政的合法性,首先,从立法目的、立法原则和立法模式三个方面理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立法的总体思路。接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主要内容和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说明。最后,通过健全以权利保障为中心的扶贫基本法律体系,制定扶贫基本法,完善扶贫法律支撑体系,规范扶贫法律保障机制,对扶贫立法的配套制度进行了设计。
韩连贵,王岩,王其文,王清,李方旭,张小康,赵建生,董齐,韩铁峰,李九辉,陈贵锋,孙鹏[5](2018)在《新时期农业综合开发治理的目标、方略与可行性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关于新时期农业综合开发治理的目标、方略与可行性研究,主要包括以下七个篇章:一是农业综合开发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途径;二是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化示范区建设的方略;三是新时期农业综合开发综合的方略规程;四是坚持农业综合开发综合效益的目标和策略;五是传承发扬农业综合开发的成功经验;六是农业综合开发的产生、发展、变化历程;七是拓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行性途径的建议。
王海芹,高世楫[6](2017)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总体框架及其取向》文中研究说明我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发展和完善,有助于提高生态环境数据质量、改善政府公信力、增强生态文明制度执行效果。随着改革深入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开始凸显:统筹建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部署难以落地;政府简政放权和发展环境监测市场面临"两难困境":既要依靠社会监测力量又困于社会监测力量薄弱,既要稳定政府监测队伍又困于激励机制不足,政府数据的公信力仍不足。下一步要在制定环境监测条例、为部门生态环境监测协作提供机构和机制保障、加强政府对生态环境监测市场引导和监管、重塑人员激励机制等方面重点发力。
苏媛媛[7](2017)在《农民上楼 ——当代中国农村的社会动员》文中提出本文以文献研究和田野工作为主要研究方法,从社会动员的视角对当代中国农村正在发生的农民上楼进行了深入研究。研究发现,社会动员在农村社会仍然发挥着效力,是共产党执行公共政策所依附的重要手段。尽管当代中国农村的社会动员仍然存在一定的路径依赖,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动员发生了若干变化,其中最大的变化莫过于社会动员中科学话语的使用、市场力量的直接参与和对各方利益的重视与调节。社会动员已经从党和政府发动和实施、主要由党和政府的分支机构参与动员转向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农民上楼的推进离不开国家科层制的运作,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动员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动员一旦进入实践环节,参与动员的主体即变得多元化。市场力量的壮大使它成为党和政府认可的社会动员主体,在农民上楼中资本以强势姿态下乡参与农村建设,直接参与了社会动员。同时,本土内生的市场力量也在不断引导着社会动员舆论的转变。乡土社会中的精英人士、权威人物都在有意无意间参与了这场声势浩大的社会动员。多元主体在社会动员中的和谐共存是建立在利益共享基础上的,在农民上楼的社会动员中各行为主体通过农民上楼都力图实现自身的利益。社会动员是综合利用各种手段、调动各种资源发动群众的过程。在农民上楼的社会动员中,动员手段既包括党和政府的意识形态宣传、科学话语建构,也包括经济利益诱导、经济资源调配、组织资源协调和重组,还包括利用乡土社会的关系开展情理动员。同时,适当的体制压力和任务分配也被应用于动员之中。此外,在开展动员的过程中,动员主体建设性地采取典型宣传、参观引导、制定响亮的口号等直观的方式开展动员。社会动员是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双向互动的动态过程。农民上楼的社会动员首先由党和政府自上而下发动,但作为动员对象的农民并不是被动的参与者,他们会根据自身的利益做出积极的回应,通过自己的方式对动员做出反馈,以自己的姿态来讨价还价保障自己的最大利益。同时,国家的稽查机制、媒体的社会反馈等都使得社会动员过程成为一个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双向互动过程。权力是社会动员的引擎,它在农民上楼中作用的发挥与当前我国国家治理中的项目制运作和科层运动化趋向密不可分。农民上楼本身就是在国家大力推进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背景下开展起来的。作为国家自上而下推进的项目运作,它需要对体制内进行广泛的动员,同时要落实到基层,也离不开对农民的社会动员以使其接受外部资源带来的社会变迁。其次,农民上楼具有运动式治理的特征,但又依赖科层制来实现,因此农民上楼的社会动员表现出科层运动化的趋向。
史芸[8](2016)在《江苏省高等教育政策文本分析—政府职能转变视角下的研究》文中提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的关键环节,也是我国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难点命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努力,我国政府职能转变正在缓慢而稳定的前进。公共政策是展示政府职能的重要载体,各种政策文本为我们测量和分析政府职能转变提供了很好的经验材料。文章以政策类型理论和公共物品理论为基础,研究了以下问题:(1)根据政策类型理论和公共物品理论将政策进行分类,其在不同时间段的分布情况如何?(2)从政策主体、政策作用方式和政策作用范围三个方面,分析我国政府职能发展的趋势和特点是什么?(3)通过比较中央和江苏省一级的政策文本,分析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及其发展趋势在府际之间的异同。围绕上述问题,文章从的实证的角度,以1990年至2014年共1132份江苏省高等教育政策文本为研究对象,借助政策类型理论对样本进行分析研究。从政策的发文时间、发文单位、政策作用方式、政策作用范围四个维度,对样本进行数据统计和量化。结合中央与江苏省高等教育政策文本的比较情况,研究分析不同时间段我国政府职能“谁来管”、“怎么管”和“管什么”的问题,总结分析结果,得出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几大特点:一是从政府职能的主体上,各单位职责与权力相统一专业化程度较高。二是从政府职能的作用方式上,以强制性、直接具体作用为主的治理模式未根本改变。三是从政府职能的作用范围上,政府角色逐渐转变,“生产者”仍然为主要角色。四是政府职能转变进程上,中央与地方存在差异。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9](2015)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411”重大项目建设行动计划2015年实施计划的通知》文中认为浙政办发〔2015〕2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411"重大项目建设行动计划2015年实施计划》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陈杰[10](2014)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一事一议制度研究 ——以福建省为例》文中指出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不仅关系着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也关系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乡村民主政治、城乡统筹发展和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如何解决村级公共产品的供给是当前的重要问题。一事一议,包涵最初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之后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主要形式。该制度本质上是一种集体选择的制度,也是代理人与委托人博弈的机制,这种制度是否能够显示村民的真实公共产品需求偏好,体现民主性和科学性,对于提高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和使用效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研究基于福建省近年来的问卷调查数据及相关文献资料,探析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一事一议制度的问题,进行了较深入的实证研究。本文借助公共产品、公共财政、公共选择和制度经济学等有关理论,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综述了国内外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理论及研究动态,充分界定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一事一议制度概念内涵及其特质,统计分析了一事一议供给农村公共产品现状,从中得出当前一事一议供给公共产品的所取得成效以及制度运行的困境。并针对由于制度运行之初的低效性而引发对一事一议农村公共产品存废的质疑性问题,通过负二项回归模型对246位村书记的调查分析一事一议制度对于村级公共投资的影响,证明了一事一议制度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基于此,为有效发挥一事一议制度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作用,本文分析了影响该制度运行的主要影响因素,从而为一事一议制度推广和创新的实践提供了总体的研究思路,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研究提供理论和实证的依据。为了增加研究结论的说服力,该文采用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以及比较分析的方法。其中,使用规范分析方法进行文献综述和理论基础解析,使用问卷调查法收集研究数据并定量分析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一事一议制度的现状和在福建省实施绩效,使用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方法建立负二项回归模型分析了一事一议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关系,使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方法建立OLS模型分析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一事一议制度的主要影响因素,最后使用典型案例法探索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一事一议制度的推广和创新。该文通过研究认为:(1)基于福建省的实践,整体上,一事一议制度本身和运行绩效评价较高;(2)—事一议财政奖补制度正面效应明显;(3)在村级公共投资方面,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制度具有显着作用。基于负二项回归模型,利用对福建省246位村书记的调查,分析了一事一议制度对于村级公共投资的影响,结果发现一事一议制度对增加村级公共投资项目具有非常显着的影响,该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在目前形式下发挥较大作用。因此,不是简单的废止一事一议制度,而应该充分利用和不断完善该制度,以发挥其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作用;(4)一事一议并不适合所有村庄的农村公共产品建设。虽然该制度是目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主要方式,但不意味是唯一方式,白塔乡长基村的案例就说明了这一点;(5)筹资筹劳难易程度、村集体经济以及上级财政奖补是一事一议制度执行的主要影响因素。本研究通过统计分析得知筹资筹劳难易程度是制度运行的关键因素,而其中村干部个人因素、村流动人口情况又是影响筹资筹劳的重要因素。然后进一步采用OLS方法建立多元回归模型分析了影响筹资筹劳(主要指村民形成集体行动参与一事一议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主要因素、村经济情况和政府支持因素的影响情况以深入了解制度运行的主要影响因素,得出当前制度运行主要受到村庄规模、村集体经济情况以及政府支持等因素影响;(6)对捐赠者的奖励是一种有效的一事一议筹资激励设计。为了使一事一议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活动得以顺利推广和创新,其制度安排应该包括筹资筹劳机制设计和管理激励机制设计这两个方面的设计的激励问题,福建省一些地区的探索如罗源县起步村通过捐赠建设南山公园的成功实践较好的体现了这一思路,值得借鉴。
二、省政府办公厅通知全面做好我省第四期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准备工作(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省政府办公厅通知全面做好我省第四期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准备工作(论文提纲范文)
(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省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涉杭任务和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2021年省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涉杭任务和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 |
一、省政府工作报告“十四五”时期重点工作涉杭任务责任分解 |
二、省政府工作报告2021年重点工作涉杭任务责任分解 |
三、市政府工作报告“十四五”时期重点工作责任分解 |
四、市政府工作报告2021年重点工作责任分解 |
2021年省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涉杭任务和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具体项目清单 |
一、省政府工作报告“十四五”时期重点工作涉杭任务责任分解具体项目清单 |
二、省政府工作报告2021年重点工作涉杭任务责任分解具体项目清单 |
三、市政府工作报告“十四五”时期重点工作责任分解具体项目清单 |
四、市政府工作报告2021年重点工作责任分解具体项目清单 |
(2)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 |
第一节 区域的范畴界定 |
一、区域的语义分析 |
二、不同学科中区域的内涵剖析 |
三、本文语境下区域的涵义与边界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的内涵与限定 |
一、援助的内涵 |
二、区域援助的界定与体系 |
三、国家区域援助的概念与体系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要素 |
一、援助对象 |
二、援助方式 |
三、援助绩效评估 |
第二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 |
一、国家职能的演进 |
二、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逻辑根源 |
第二节 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 |
一、发展权的变革 |
二、区域作为发展权的权利主体 |
三、区域发展权的内容与实现 |
第三节 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 |
一、实质正义的内容 |
二、实质正义在区域层面的实现 |
第三章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 |
一、萌芽阶段:国家区域援助的模糊概念及实践 |
二、正式形成:以“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为标志 |
三、推动立法:以《西部开发促进法》为例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立法现状与政策梳理 |
一、成文法层面 |
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层面 |
第三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 |
二、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 |
三、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强制性缺失 |
第四章 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及相关制度概况 |
一、美国 |
二、日本 |
三、欧盟 |
四、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特点及经验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基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目标 |
三、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原则 |
第三节 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的识别 |
二、明确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 |
三、以法律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明确规定 |
第五章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 |
一、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设计 |
第二节 区域财政援助制度 |
一、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建议 |
第三节 区域税收优惠制度 |
一、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域外规定 |
二、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建议 |
第四节 区域金融支持制度 |
一、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完善 |
第六章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与应用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法制思维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理论依据 |
三、核心:国家区域援助财政支出绩效评估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全生命周期”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结构性构成”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 |
一、国家区域援助无效责任法律制度 |
二、国家区域援助退出法律制度 |
第七章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 |
一、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概况介绍 |
二、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内容与特点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构建 |
二、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创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青海解放70年大事纪略(论文提纲范文)
编者按 |
1949年 |
1950年 |
1951年 |
1952年 |
1953年 |
1954年 |
1955年 |
1956年 |
1957年 |
1958年 |
1959年 |
1960年 |
1961年 |
1962年 |
1963年 |
1964年 |
1965年 |
1966年 |
1967年 |
1968年 |
1969年 |
1970年 |
1971年 |
1972年 |
1973年 |
1974年 |
1975年 |
1976年 |
1977年 |
1978年 |
1979年 |
1980年 |
1981年 |
1982年 |
1983年 |
1984年 |
1985年 |
1986年 |
1987年 |
1988年 |
1989年 |
1990年 |
1991年 |
1992年 |
1993年 |
1994年 |
1995年 |
1996年 |
1997年 |
1998年 |
1999年 |
2000年 |
2001年 |
2002年 |
2003年 |
2004年 |
2005年 |
2006年 |
2007年 |
2008年 |
2009年 |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4)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范围限定 |
二、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三、研究述评 |
四、研究方法与框架 |
五、本论文可能的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精准扶贫面临的困境 |
第一节 精准扶贫主体面临困境 |
一、扶贫行政机关间关系尚未理顺 |
二、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不足 |
三、未有效发挥企业参与扶贫的作用 |
第二节 精准扶贫范围面临困境 |
一、扶贫行政机关与市场扶贫范围界限不明 |
二、扶贫行政机关与社会组织、贫困户扶贫范围界限模糊 |
第三节 精准扶贫方式面临困境 |
一、扶贫方式未满足合法性需求 |
二、扶贫方式未满足服务性需求 |
三、传统扶贫方式与现代扶贫方式冲突 |
第四节 精准扶贫程序面临困境 |
一、扶贫信息公开程序不规范 |
二、扶贫听证程序未合理适用 |
三、扶贫教示程序缺失 |
四、扶贫决策程序不健全 |
第五节 精准扶贫救济面临困境 |
一、扶贫信访制度不规范 |
二、扶贫调解制度不健全 |
三、扶贫行政复议救济制度不完善 |
四、扶贫行政诉讼制度作用尚未充分发挥 |
第二章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精准扶贫行政法保障之界定 |
一、“精准扶贫”的语义 |
二、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 |
第二节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必要性 |
一、规范和控制扶贫公共行政权力的需要 |
二、行政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 |
三、提升脱贫质量的内在需要 |
第三节 精准扶贫领域的行政法回应 |
一、行政法为何要回应精准扶贫 |
二、行政法如何对精准扶贫进行回应 |
第四节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基本原则 |
一、公益性原则 |
二、协调性原则 |
三、公众参与原则 |
四、效率原则 |
第五节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理论依据 |
一、给付行政理论 |
二、反贫困理论 |
三、人权保障理论 |
四、合作治理理论 |
第三章 精准扶贫主体之行政法健全 |
第一节 精准扶贫主体之行政法界定 |
一、精准扶贫行政主体含义 |
二、精准扶贫行政主体之特点 |
第二节 域外扶贫主体的行政法保障 |
一、域外扶贫主体的行政法保障实践 |
二、域外扶贫主体行政法保障的启示 |
第三节 “合作扶贫理念”下精准扶贫主体制度之完善 |
一、以“合作扶贫理念”健全精准扶贫主体制度 |
二、厘清精准扶贫行政法主体 |
三、理顺扶贫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
四、重塑法律规范授权企业参与扶贫主体制度 |
五、健全法律规范授权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主体制度 |
第四章 精准扶贫范围之行政法厘定 |
第一节 精准扶贫范围的行政法保障之界定 |
一、精准扶贫行政法保障范围概念之界定 |
二、厘清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之必要性 |
第二节 明确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的合理性基础 |
一、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 |
二、有利于规范扶贫行政主体职责 |
三、有助于公平合理地配置扶贫资源 |
第三节 域外扶贫制度的保障范围 |
一、域外扶贫范围的保障实践 |
二、域外扶贫范围制度的启示 |
第四节 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之路径 |
一、明确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遵循的原则 |
二、明确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之标准 |
第五章 精准扶贫方式之行政法优化 |
第一节 精准扶贫方式行政法之思考 |
一、传统扶贫方式需转型 |
二、现代扶贫方式之确立 |
第二节 精准扶贫方式行政法保障之必要性 |
一、精准扶贫方式应当符合比例原则 |
二、精准扶贫方式需遵循程序制约机制 |
第三节 域外扶贫方式的行政法制度 |
一、域外扶贫方式的实践 |
二、域外扶贫方式的启示 |
第四节 精准扶贫方式的行政法优化 |
一、运用行政法统合扶贫方式之思路 |
二、构建激励型扶贫方式 |
三、完善既有扶贫方式 |
第六章 精准扶贫程序之行政法完善 |
第一节 明确精准扶贫行政程序之作用 |
一、监督扶贫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 |
二、确保精准扶贫行政效率 |
第二节 域外扶贫程序的行政法保障 |
一、域外扶贫程序的行政法保障实践 |
二、域外反贫困程序实践的启示 |
第三节 精准扶贫程序之行政法完善路径 |
一、健全扶贫信息公开程序 |
二、合理适用扶贫听证程序 |
三、优化扶贫教示程序 |
四、规范扶贫民主科学决策程序 |
第七章 精准扶贫救济之行政法优化 |
第一节 精准扶贫救济之行政法再思考 |
一、精准扶贫救济制度的认识误区 |
二、正确认识和积极运用精准扶贫救济制度 |
第二节 域外扶贫救济的行政法保障 |
一、域外扶贫救济的行政法保障实践 |
二、域外扶贫救济的行政法保障启示 |
第三节 扶贫救济之行政法建构思路 |
一、规范扶贫信访救济制度 |
二、健全扶贫调解救济制度 |
三、完善扶贫行政复议救济制度 |
四、改善扶贫行政诉讼救济制度 |
第八章 精准扶贫的立法建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立法总体思路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立法建议说明 |
三、扶贫立法的配套制度设计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5)新时期农业综合开发治理的目标、方略与可行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农业综合开发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途径 |
(一) 通过农业综合开发, 奠定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物质基础 |
(二) 通过农业综合开发, 改善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生态环境 |
(三) 通过农业综合开发, 创造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科技条件 |
(四) 通过农业综合开发, 完善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服务体系 |
(五) 通过农业综合开发, 调整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产品结构 |
(六) 通过农业综合开发, 起到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保障作用 |
二、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化示范区建设的方略 |
(一) 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化示范区建设的宗旨 |
1. 旱涝保收。 |
2. 高产稳产。 |
3. 高质高效。 |
4. 增收致富。 |
5. 有效供给。 |
6. 富民强国。 |
7. 持续发展。 |
(二) 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化示范区建设的标准 |
1. 农田标准化的标准。 |
2. 作业机械化的标准。 |
3. 技术规范化的标准。 |
4. 经营集约化的标准。 |
5. 服务社会化的标准。 |
(三) 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化示范区建设的要求 |
1. 要直接组织领导。 |
2. 要加强队伍建设。 |
3. 要密切配合协作。 |
4. 要坚持项目管理。 |
5. 要广开资金渠道。 |
6. 要科学规划设计。 |
7. 要搞好合理布局。 |
8. 要健全服务组织。 |
9. 要提高农民素质。 |
1 0. 要开展宣传教育。 |
(四) 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化示范区建设的措施 |
1. 水利化措施。 |
2. 机械化措施。 |
3. 科学化措施。 |
4. 生态化措施。 |
5. 产业化措施。 |
6. 机制化措施。 |
7. 规模化措施。 |
8. 高效化措施。 |
三、新时期农业综合开发的方略规程 |
(一) 更新农业综合开发的思想观念 |
1. 要认识到农业综合开发的新形势。 |
2. 要认识到农业综合开发的新任务。 |
3. 要认识到农业综合开发的新使命。 |
4. 要认识到农业综合开发的新发展。 |
(二) 深化农业综合开发的体制改革 |
1. 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 |
2. 农业综合开发的区域范围。 |
3. 农业综合开发的项目重点。 |
4. 农业综合开发的项目整合。 |
5. 农业综合开发的龙头企业。 |
6. 农业综合开发的农民组织。 |
7. 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投入。 |
(三) 加强农业综合开发的科学管理 |
1. 农业综合开发的组织管理科学化。这是指在农业综合开发的组织机构、人员队伍、工作作风等方面管理科学化。 |
2.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科学化。 |
3.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科学化。 |
四、坚持农业综合开发综合效益的目标和策略 |
(一) 农业综合开发, 坚持“综合效益”的必要性 |
1. 我国基本国情的需要。 |
2. 各级政府职责的需要。 |
3. 综合开发宗旨的需要。 |
(二) 农业综合开发, 坚持“综合效益”的目标 |
1. 经济效益的目标。 |
2. 社会效益的目标。 |
3. 生态效益的目标。 |
(三) 农业综合开发, 坚持“综合效益”的策略 |
1. 坚持经济效益的策略。要使各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建成农业现代化示范区, 提高经济效益, 必须采取以下政策措施: |
2. 坚持社会效益的策略。 |
五、传承发扬农业综合开发的成功经验 |
(一) 农业综合开发在我国农业发展中的成效 |
1. 全国扩展了开发区域, 逐年加大了投资规模。 |
2. 提高了农田利用率, 增加了耕地面积。 |
3. 加强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改善了农业基本生产条件。 |
4. 加强了生态农业建设, 改善了农业生态环境。 |
5. 推广了农业科学技术, 加快了科技兴农步伐。 |
6. 调整了农业生产结构, 推动了农村经济发展。 |
7. 扩大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促进了“两个根本性转变”。 |
8. 完善了农村统分结合经营体制, 健全了社会化服务组织。 |
9. 提高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增强了农业发展后劲。 |
1 0. 加快了农村小康建设进程, 促进了城乡经济一体化建设。 |
1 1. 实现了农业综合效益, 发挥了示范导向作用。 |
(二) 农业综合开发在我国农业发展中的经验 |
1. 坚持农业综合开发宗旨, 突出重点, 提高效益。 |
2. 坚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手段, 择优立项, 连片开发。 |
3. 坚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入机制, 多方筹集, 集中使用。 |
4. 坚持完善农业综合开发的协作体系, 同心同德, 形成合力。 |
5. 坚持发挥农民群众主力军作用, 宣传教育, 发动群众。 |
6. 坚持科学利用农业资源, 综合治理, 科学布局。 |
7. 坚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 健全机制, 开拓经营。 |
8. 坚持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 形成网络, 提高含量。 |
六、农业综合开发的产生、发展、变化历程 |
(一) 农业综合开发的产生背景原因 |
1. 全国人口逐年增加, 耕地面积逐渐减少。 |
2. 农业基本生产条件较差, 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较低。 |
3. 农业生产建设投入缺乏, 农业生产发展后劲不足。 |
4. 社会农业产品需求总量逐年增长, 农村提供农业产品的总量连年徘徊不前。 |
(二) 农业综合开发的客观要求 |
1. 为社会提供农业产品的需要。 |
2. 保护农业持续发展的需要。 |
3. 提高农业综合效益的需要。 |
(三) 农业综合开发的前进路程 |
(四) 农业综合开发的方式方法 |
1. 农业综合开发的方式。 |
2. 农业综合开发的方法。 |
(五) 农业综合开发的显着成效 |
1. 各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 加强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
2. 各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 推广了各种先进适用科学技术。 |
3. 各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 增强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
4. 各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 提高了农民群众收入水平。 |
5. 各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 保障了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 |
6. 各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 发挥了农业示范导向作用。 |
七、拓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行性途径的建议 |
(一)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 |
1.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 |
2.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要求。 |
3.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方法。 |
4.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 |
5.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责任。 |
(二)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考察评估 |
1.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考察评估的范围。 |
2.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考察评估的内容。 |
3.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考察评估的目的。 |
4.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考察评估的意义。 |
5.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考察评估的作用。 |
6.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考察评估的任务。 |
7.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考察评估的要求。 |
8.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考察评估的原则。 |
9.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考察评估的凭据。 |
1 0.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考察评估的层次。 |
1 1.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考察评估的程序。 |
1 2.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考察评估的方法。 |
(三)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规划设计 |
1.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域自然地理状况。 |
2.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域确立的指导思想。 |
3.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域的综合治理任务。 |
4.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域投资规模。 |
5.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域通力合作。 |
6.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域项目管理。 |
(四)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审查批准 |
1.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报批程序。 |
2.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报批内容。 |
3.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审批界限。 |
(五)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组织实施 |
1. 综合治理工程标准。 |
2. 灌溉工程标准。 |
3. 排涝工程标准。 |
4. 土壤改良标准。 |
5. 渍害田、盐碱地、瘠薄地改良标准。 |
6. 田间工程标准。 |
7. 推广先进农业技术标准。 |
8. 农田防护林工程标准。 |
9. 农业综合开发成片造林工程建设标准。 |
1 0. 农业综合开发草场工程建设标准。 |
1 1.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工程建设标准。 |
(六)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检查验收 |
1.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检查验收的内容。 |
2.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检查验收标准。 |
3. 农业综合开发检查验收的权限。 |
4.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检查验收的依据。 |
5.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检查验收的条件。 |
6. 农业综合开发检查验收的资料。 |
7.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检查验收的层次。 |
8.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检查验收的程序。 |
9.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检查验收报告。 |
1 0.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检查验收的要求。 |
1 1.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检查验收的问题。 |
1 2.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检查验收的评比。 |
(七)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维护管理 |
1. 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
2. 要依法保护开发治理项目。 |
3. 要创造以工程养工程的条件。 |
(6)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总体框架及其取向(论文提纲范文)
一、改革开放至党的十八大我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建设 |
(一) 形成生态环境监测的机构体系和职责配置 |
(二) 形成生态环境监测的行政管理机构和职责配置 |
(三) 生态环境监测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已成体系 |
(四)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初步建立 |
(五) 生态环境监测管理运行机制已建立 |
二、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总体部署 |
(一) 补齐生态环境监测技术短板 |
(二) 调整中央和地方的生态环境监测职责 |
(三) 加强部门间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协作 |
(四) 调整政府和市场的生态环境监测职责分工 |
(五) 调整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设置 |
(六) 优化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制 |
三、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进展和难点 |
(一)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取得积极进展 |
1. 生态环境监测技术应用加速, 监测网络范围扩大 |
2. 国家和省级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有序推进 |
3. 部门间生态环境监测职责调整出现积极迹象 |
4. 环境监测简政放权和“放管结合”加快推进 |
5.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建设取得新突破 |
6. 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新机制开始实行 |
(二) 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体制改革取得明显成效 |
1. 数据质量提高, 政府信息的权威性有所增强 |
2. 公众知情状况得到改善, 公众防护污染的能力增强 |
3. 数据应用加强, 生态环境监管的有效性提高 |
(三) 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体制改革面临的难点 |
1. 统筹建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进展较为缓慢 |
2. 协调发展政府和社会监测力量面临两难困境 |
3. 提高排污企业自行监测数据质量的难度较大 |
4. 短期内提高政府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仍有难度 |
四、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启示与取向 |
(一)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启示 |
(二) 继续加快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若干建议 |
(7)农民上楼 ——当代中国农村的社会动员(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城镇化背景下的“农民上楼”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方法 |
三、丰峪镇:研究个案概述 |
第二章 文献回顾 |
一、社会动员的概念辨析 |
二、社会动员的相关研究 |
三、社会动员:功能主义或冲突论视角 |
第三章 动员的生成与发展 |
一、自上而下的层级动员 |
二、体制内的资源动员 |
三、信息反馈机制 |
第四章 动员的基层实践 |
一、县-乡-村的层级动员与宣传动员 |
二、基层的资源动员与利益诱导 |
三、行政动员的使用 |
四、乡村的情理动员与关系动员 |
第五章 “无形之手”的有形参与 |
一、企业介入带来的动员效果 |
二、乡村内生市场力量的非正式动员 |
三、拆迁公司的直接动员 |
第六章 农民的回应 |
一、农民的态度与考量 |
二、行为支持与变通 |
三、农民的维权 |
第七章 结论与讨论 |
一、社会动员的路径依赖与时代变迁 |
二、社会动员的现实基础 |
三、未竟的城镇化,铁打的社会动员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江苏省高等教育政策文本分析—政府职能转变视角下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问题 |
1.2 研究意义 |
1.2.1 现实意义 |
1.2.2 理论意义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核心概念界定 |
1.4.1 政府职能转变 |
1.4.2 公共政策类型理论 |
1.4.3 高等教育政策 |
2 研究综述 |
2.1 西方有关政府职能的研究 |
2.1.1 重塑再造理论 |
2.1.2 公共选择理论 |
2.1.3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2 国内有关政府职能转变的研究 |
3 江苏省高等教育政策文本研究 |
3.1 政策文本的选择 |
3.2 分析维度的构建 |
3.2.1 政策文本的时间维度 |
3.2.2 政策文本的单位维度 |
3.2.3 政策类型维度 |
3.3 分析单元的确定与编码 |
3.4 信度、效度评估 |
3.5 频数统计和量化分析 |
3.5.1 总体政策情况分析 |
3.5.2 政策文本时间维度分析 |
3.5.3 政策文本发文单位分析 |
3.5.4 公共政策类型分析 |
4 从江苏省高等教育政策文本看中国政府职能转变 |
4.1 从政策发文单位看江苏省政府职能转变 |
4.2 从不同阶段政策类型的分布看江苏省政府职能转变 |
4.2.1 作用方式的变化 |
4.2.2 作用范围的变化 |
4.2.3 从作用方式与作用范围两个维度看政府职能转变 |
4.3 江苏省政府职能与中央政府职能转变情况的比较 |
4.3.1 发文单位的比较 |
4.3.2 政策作用方式的比较 |
4.3.3 政策作用范围的比较 |
4.3.4 高等教育领域政府职能转变的综合分析 |
5 从高等教育政策看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特点 |
5.1 职权统一,专业化程度高 |
5.2 治理模式未根本改变 |
5.3 “生产者”仍然为主要角色 |
5.4 中央与省级存在差异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附录一 |
附录二 |
附录三 |
(10)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一事一议制度研究 ——以福建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2.1 有助于丰富和发展公共产品理论 |
1.2.2 有助于推进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 |
1.2.3 有助于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
1.3 已有研究综述 |
1.3.1 关于中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变迁及其原因 |
1.3.2 关于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提供)方式 |
1.3.3 关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创新的方向 |
1.3.4 对已有研究的评论 |
1.4 研究目标与研究内容 |
1.4.1 研究目标 |
1.4.2 研究内容 |
1.4.3 概念界定 |
1.5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5.1 研究方法 |
1.5.2 技术路线 |
1.6 创新与不足 |
1.6.1 论文可能的创新 |
1.6.2 论文的不足 |
2 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2.1 理论基础 |
2.1.1 制度变迁理论 |
2.1.2 公共产品理论 |
2.1.3 间接民主决策理论 |
2.2 本论文的分析框架 |
2.2.1 一事一议制度下的政府、村干部与村民 |
2.2.2 一事一议制度下的村级公共产品均衡数量的决定 |
3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一事一议制度的内涵、依据及可行性分析 |
3.1 中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历史演进 |
3.1.1 新中国成立到人民公社时期(1949年- 1958年) |
3.1.2 人民公社时期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机制 |
3.1.3 税改前家庭承包制时期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1978-2000) |
3.1.4 税改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2000年至今) |
3.1.5 不同时期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比较分析 |
3.2 事一议制度的内涵 |
3.2.1 一事一议制度的历史考察 |
3.2.2 一事一议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含义 |
3.2.3 一事一议制度目标 |
3.2.4 一事一议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主要资金来源 |
3.2.5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制度的特征 |
3.3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制度产生的依据与条件 |
3.3.1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制度产生的依据 |
3.3.2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制度产生的条件 |
3.4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
3.4.1 经济基础 |
3.4.2 制度保证 |
3.4.3 经验保证 |
3.4.4 组织保证 |
3.4.5 群众保证 |
4 福建一事一议制度的实施现状与绩效评价 |
4.1 福建农村公共产品一事一议供给制度整体实施概况 |
4.1.1 制度主要内容 |
4.1.2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制度推行情况 |
4.1.3 制度实施的主要经验和创新 |
4.1.4 主要困难与挑战 |
4.2 一事一议制度的运行绩效和一般评价 |
4.2.1 调查基本说明 |
4.2.2 一事一议开展基本情况 |
4.2.3 一事一议公共产品供需状况 |
4.2.4 一事一议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资金来源情况 |
4.2.5 一事一议制度执行影响因素 |
4.2.6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制度执行结果 |
4.3 典型案例分析 |
4.3.1 案例一:湘村村顺利开展一事一议新建桥梁项目 |
4.3.2 案例二:同新村成功实施一事一议修建道路项目 |
4.3.3 案例三:长基村不愿开展一事一议公共产品投资项目 |
4.3.4 案例四:内社村难于顺利实施一事一议公共产品投资项目 |
4.3.5 案例五:牛眠石村计划实施一事一议公共产品投资项目 |
4.4 主要结论 |
4.4.1 一事一议制度本身及整体实施效果整体评价较高 |
4.4.2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制度正面效应明显 |
4.4.3 筹资筹劳难易程度是影响制度运行的关键因素 |
4.4.4 一事一议并不适合所有的农村公共产品 |
4.5 小结 |
5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制度与村级公共投资关系的实证分析 |
5.1 现有相关研究的主要学术观点 |
5.2 数据来源及基本描述统计 |
5.3 模型设定集变量 |
5.3.1 计数模型的确定 |
5.3.2 变量选择 |
5.4 结果分析及政策含义 |
5.5 小结 |
6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一事一议制度的影响因素分析 |
6.1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一事一议制度的影响因素理论分析 |
6.1.1 一事一议运行困境的解释:基于集体行动理论 |
6.1.2 一事一议制度运行的主要影响因素 |
6.2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一事一议制度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
6.2.1 分析框架与待检验假说 |
6.2.2 样本村一事一议公共产品投资的基本情况 |
6.2.3 模型设定与变量定义 |
6.2.4 模型结果分析 |
6.2.5 结论与建议 |
6.3 小结 |
7 一事一议制度的创新与推广 |
7.1 制度的主要不足 |
7.2 制度创新和推广的设计总体思路 |
7.3 制度创新和推广的实践 |
7.3.1 案例1:乐洋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道路硬化项目的实践 |
7.3.2 案例2:双田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防洪堤项目的实践 |
7.3.3 案例3:罗源县一事一议起步村农民公园项目的实践 |
7.4 小结 |
8 结论与建议 |
8.1 主要研究结论 |
8.1.1 一事一议制度本身及整体实施效果整体评价较高 |
8.1.2 一事一议财政制度正面效应明显 |
8.1.3 一事一议制度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具有显着正作用 |
8.1.4 一事一议制度运行的主要影响因素 |
8.1.5 一事一议并不适合所有的农村公共产品 |
8.1.6 对捐赠者的奖励是一种有效的一事一议的筹资机制设计 |
8.2 政策建议 |
8.2.1 继续推广和完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制度 |
8.2.2 放宽村民筹资筹劳的政策规定,建立差额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机制 |
8.2.3 加大财政投入,发挥财政奖补的杠杠效应 |
8.2.4 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
8.2.5 注意一事一议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的适用范围 |
8.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件 |
调查问卷表1 |
调查问卷表2 |
致谢 |
四、省政府办公厅通知全面做好我省第四期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准备工作(论文参考文献)
- [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省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涉杭任务和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J].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1(03)
- [2]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D]. 吕慧娜.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青海解放70年大事纪略[N]. 青海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青海日报, 2019
- [4]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研究[D]. 唐梅玲.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5]新时期农业综合开发治理的目标、方略与可行性研究[J]. 韩连贵,王岩,王其文,王清,李方旭,张小康,赵建生,董齐,韩铁峰,李九辉,陈贵锋,孙鹏. 经济研究参考, 2018(40)
- [6]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总体框架及其取向[J]. 王海芹,高世楫. 改革, 2017(05)
- [7]农民上楼 ——当代中国农村的社会动员[D]. 苏媛媛. 南京大学, 2017(05)
- [8]江苏省高等教育政策文本分析—政府职能转变视角下的研究[D]. 史芸. 南京大学, 2016(10)
- [9]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411”重大项目建设行动计划2015年实施计划的通知[J].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5(Z1)
- [10]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一事一议制度研究 ——以福建省为例[D]. 陈杰. 福建农林大学, 201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