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几点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肖悦[1](2021)在《景洪市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优化研究》文中指出环境保护税是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本文通过对西双版纳州景洪市自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后在征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研究,重点针对当前实际部门反响较大的申报操作、征收管理基础、第三方监测机构、部门协作等环节,尤其是环境税征管中存在的程序复杂,征收管理基础水平不高,部门协作机制未完全构建,监测机构监管不完善等征管障碍,开展对症分析。首先,从我国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的历程发展进行梳理,从“面到点”引出景洪市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的实践情况,介绍景洪市环境保护税在实际开征前做的准备工作,通过税源与建档、制度的制定和征管工作的推进来描述景洪市环境保护税的具体征收情况,之后通过实际数据与调查问卷研究景洪市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的成效,使其更具有可信度。其次,设定景洪市不同基层各个征管部门与环保税纳税人为调查对象,开展实地走访调研工作,并结合相关资料和数据,对景洪市环境保护税的税收管理情况进行了全面了解,通过使用调查问卷法、比较分析法等,梳理、总结了景洪市环境保护税在征收管理过程中四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再次,立足于景洪市实际征收管理现状,从多角度分析证实,景洪市环境保护税在税收征管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存在着普遍性因素,也存在独属于景洪市特殊环境导致的原因。最后,以强化景洪市税收征管能力建设为目的,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可行性的建议,为景洪市推行环境保护税法政策改革及落实,提供理论依据和可行性参考,以期促进景洪市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张学[2](2020)在《我国环境保护税协作征管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独立的新型绿色税法,其制定目的区别于其他税种,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而不是为了增加税收收入。目前,我国对环境保护税的征管已经开始,税务机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为了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出台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由于环境保护税本身就是一个特殊的税种,因此,在征管上需要多个主体的密切合作才能完成。同时,这一部新法的实施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发现问题,以推动其不断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本文从环境保护税征管中的协作机制这一角度出发,通过对地方环保部门、税务机关、纳税人进行实地走访、制定调研问卷和查询公开信息的方式,搜集相关数据资料,对我国环境保护税协作征管机制进行研究,分析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提高环境保护税税收征管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第一章主要介绍了论文选题的背景,从理论与实际两个方面来分析研究意义,以及采用的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第二章主要介绍了环境保护税的概念分析、协作征管的相关理论基础,包括整体政府理论、分工协作理论等。第三章主要介绍了几个域外国家在环境保护税征管方面的现状,总结他们的先进经验,探讨可以学习之处。第四章主要介绍了我国环境保护税协作征管机制的构建现状,梳理了相关的立法进程,并对排污费和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征管机制进行比较,从相关主体的关系定位、权力划分和责任承担方面进行分析。第五章主要介绍了目前我国环境保护税征管中一些问题,以浙江省的部分地区调研并结合我国其他地区的协作机制建设情况为基础进行分析,提出一些对环境保护税协作征管的建议。
苏家凤[3](2020)在《环境保护税对企业绿色发展的影响研究 ——以A市为例》文中研究指明改革开放40多年以来,中国经济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资源环境约束不断趋紧的客观现实。如何真正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兼顾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成为近年来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话题。2015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首次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其中,绿色发展是一种全新的发展理念。在经济发展处于新常态的背景下,中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应更加注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规定,我国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征收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的开征开启了我国税制绿色化的新进程。《环境保护税法》能否促进企业的绿色发展将直接决定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实现程度,因此,客观评估环境保护税对企业绿色发展的影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绿色经济的角度,借助公共经济学的相关理论,通过对环境保护税的税收政策进行理论分析,将《环境保护税法》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进行比对,分析环境保护税和排污费制度在法律法规、税收优惠、征管模式、收支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从税制设定的角度探讨环境保护税开征对企业绿色发展产生的影响。实证分析以A市为例,具体研究方法通过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对A市样本企业进行调查,了解环境保护税对企业成本、创新、利润、排污等方面的影响,通过对调查数据进行分析,揭示环境保护税对企业绿色发展的影响。最后根据实证分析结果,探讨目前环境保护税政策在设置和执行中存在的不足,进而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以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税对企业绿色发展产生的积极作用,最终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刘运佳[4](2020)在《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下,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也越发严峻。过去一直充当保护环境重要角色的排污收费制度,由于自身存在的局限,起到的环境保护作用在逐渐减小。随着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的正式施行,我国开始通过征收环境保护税来替代排污费,以期解决排污收费制度存在的问题。《环境保护税法》的施行是我国特定阶段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税制改革举措,为环境保护税征收提供了统一的法律保障,宣告我国的绿色税制已日趋完善。《环境保护税法》施行后对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扩大我国税收的同时,环境污染状况也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但作为脱胎于我国先前排污收费制度的《环境保护税法》,其实施的过程中同样不可避免地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完善。本文从环境保护税的法律界定及我国环境保护税法立法过程的梳理入手,一方面通过对比研究环境保护税与排污费制度的内容,分析出《环境保护税法》的优势及其实施的必要性,进而对《环境保护税法》的内在特性有更深入的理解。另一方面,通过客观数据评析当前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现状,在此基础上结合对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基本要素的分析,将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问题深度剖析并一一细化,如税务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如何协调税收工作的问题;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激励效果不明显的问题;征收范围过于狭窄的问题;环境保护税费混乱共存的问题;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和计税依据存在的问题等。通过借鉴国外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实施中的成熟经验以及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提出了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的建议,如在征收范围问题上提出扩大纳税主体范围及应税污染物范围的建议;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上提出细化税收优惠政策内容、明确税收激励重点产业以及增加税收优惠政策方式的建议;在环境保护税费共存问题上提出厘清税费混乱关系,使税费功能互补的建议;在税收征收管理问题上提出明确各部门职责、具体部门间协作方式以及增加征管工作监督内容的建议等。通过这些建议的提出,以期解决《环境保护税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使其法律效果得到充分发挥,更大程度上实现保护环境与治理污染的目的。
李嘉悦[5](2019)在《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的排污费制度在过去的三十几年中一直充当着环境保护的重要角色,对于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也有着里程碑式的作用。但是随着环境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无论是法律效力、制度设置、还是实际征收效果都不容乐观。迄今为止,国际上广泛认可通过环境税这种经济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促进环境保护。环境税依靠自身的强制性、优越性、稳定性、公平性促使企业节能减排。从国外征收环境税的制度设置、改革经验、落实情况来看,设立环境税不仅可以实现保护资源环境的目的,还可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在环境和经济两方面均取得显着成效。基于以上背景,我国征收环境保护税,推进环保税法律制度完善,促进环境污染治理和保护自然资源势在必行。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主要是利用税收的杠杆作用调节生产者的经济行为,达到控制污染,节约自然资源,保护环境的目的。《环境保护税法》实质上是根据税负平移原则由排污费制度平移得到,显得“头大身小”,名不副实,极不协调,存在诸多不足,需要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地进行细化与完善。本文从环境保护税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入手,通过回顾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的法治化进程,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进行优劣的相关评价,分析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现存问题,通过研究国外的相关法律制度,分析其正面的成效,探求符合我国的环保税制经验,最后从法律制度和法律实施两个方面提出对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完善和有效实施的建议,法律制度方面确定了扩大纳税人范围、扩大征税范围、制定以差别税率为代表的科学计税标准、细化税收优惠政策;法律实施方面是逐步深化环境税收法治理念、环保税收科学高效的征管、环保税收在政府间的合理分配。
朱作鑫[6](2019)在《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海洋石油开发污染事故与船舶油污事故是海洋石油污染最主要的两大类型。我国作为海洋石油开发大国,在通过海洋开发石油资源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海洋石油开发污染风险。我国现行法律未规定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不利于海洋石油开发污染事故受损害方获取充分合理赔偿。本文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比较分析、案例分析以及价值分析等多种范式,对国内外有关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立法例和实践进行研究分析,提出构建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对有效处理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事宜,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具有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除引言与结论外,正文部分共6章。第1章“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法理基础”,提出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能够实现分配正义、程序正义,同时还具有效率价值。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立法应当遵循受益者分担、生态正义法治化、利益均衡、依法赋权、全面监管以及公众参与、强化监督等基本原则。第2章“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法律性质”,提出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应当定性为政府性基金,而不能简单套用美国溢油责任信托基金或者我国《信托法》调整的“信托基金”。同时,从法理和实践情况看,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作为政府性基金,是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法律关系客体,而不应当被界定为适格法律主体。第3章“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提出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应保持多元化的资金来源,包括绿色税收、基金投资收益以及罚款、罚金、赔偿后的追偿收入等;在资金结构机制方面,应区分不同阶段分别确定绿色税收、基金投资收益以及其他收入在基金资金池中的不同地位;就基金规模调节机制而言,立法时应当就基金规模调节机制预留必要的制度空间,授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基金资金结余情况适时对基金规模进行调节。第4章“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赔偿制度”,提出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赔偿范围包括海洋石油开发污染造成的清污费用,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纯粹经济损失等财产损害以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等。索赔主体符合遭受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海洋石油开发污染者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其损害赔偿责任、索赔方已采取合理救济手段但仍不能获取赔偿和索赔方遭受的损害具有可赔偿性等条件的,可由基金对损害予以赔偿。但同时也应当综合考虑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发展趋势、污染者赔偿责任限额以及基金实际负担能力等方面因素,对单次海洋石油开发污染事故设置相应的赔偿限额,以保证基金能够维持运作,并最大限度地发挥补充赔偿功能。此外,提出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虽不具有我国民法或者保险法意义上的代位求偿权,但负责基金理赔事务的机构在使用基金赔偿后可以向污染者行使相应的追偿权。第5章“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管理与监督制度”,提出通过对基金管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力配置及制衡机制安排,形成所有权、经营权与监督权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体系。同时应规定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外部监督制度,明确基金监管委员会、基金投资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理赔事务中心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听证、社会评议和投诉举报等制度。第6章“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立法模式”,提出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应当采用集中立法模式,根据应对我国当前海洋石油开发污染严峻现状和损害赔偿实际需要,国务院可通过修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在行政法规层面对基金主要制度作出框架性的顶层设计。同时,提出已有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与未来要建立的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之间存在差异,不区分污染源对所有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统一立法在现阶段并不可行。
李阳[7](2019)在《论我国环境税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文中认为环境对于我们人类来说至关重要,它不仅为我们人类提供了生存空间,而且它所具有的独特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成为人类社会的一种稀缺资源。但是,人类随着对经济利益等的过度追求,逐渐忽略了我们在追求经济高度发展的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环境问题。在不知不觉中,资源短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便成为了全球性的三大危机。面对生态环境的被破坏和严重的环境污染,人类便开始认识到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类自身利益以及子孙后代的健康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于是,一些发达国家开始探求保护生态环境的方法和手段。从全世界范围来看,但凡环境保护措施相对完善、治理环境污染相对发达的国家都具有共同的特点,即开征环境保护税,将经济手段和国家法律做到有机结合来应对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在这方面,发达国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且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从2007年开始,我国曾针对如何发挥税收作用来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做了切实可行且效果显着的探索和研究,在立法和实践层面也做过积极探索。无论如何,我们可喜地看到,我国的环境保护税法律框架到2015年已基本搭建完成。2016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获得立法机关通过,这一法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向建立环境保护税制体系迈出了重要一步。为慎重实施这一法律,该法的施行时间推迟至2018年1月1日。不言而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单行税法。该法的实施意味着我国正式进入了独立开征环境税的行列。本文主要以新出台的《环境保护税法》为出发点和考量对象,对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在立法技术、法律逻辑架构等方面的成绩予以充分肯定,同时,对该法的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可能存在的问题予以高度关注,其目的在于通过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为我国环境税法的完善提出立法建议。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首先,对环境税以及我国环境税法进行简单概述和理论探讨,其次,介绍了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环境税收法律制度的经验以及我们完善我国环境税法的启示,再次,对我国环境税法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环境税法的立法建议,以期为我国环境保护税制度的建设做出可能的贡献。
田婧娟[8](2017)在《JH区排污费审计案例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为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工作,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措施,其中排污费制度就是其中一项最基本的经济手段。排污费制度自1979年实施以来,排污费的征收数额逐年不断上升,从2005年的57.9亿元到2015年的178.5亿元,其征收和使用环节中存在的问题也在日益凸显,从少征、缓征到支出被挤占、不合规分配,尚需加强监督和完善。因此,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各级审计机关先后开展了 46个重点城市排污费审计,排污费审计已成为审计机关开展环境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对环境审计的研究和实践工作都起步较晚,对排污费审计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更是少之又少。本文在借鉴国内外的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将排污费审计的概念界定为由审计机关为主体,对相关部门对于排污费征收、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环保责任和环保工作依法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过程。在对排污费审计的基本要素分析部分,对排污费审计的主体、内容、目的和依据等要素进行了探讨总结。在理论框架的支撑下,本文对JH区排污费审计的案例进行了深入研究,具体分析了案例中的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客观指出其获得的成果,也对案例中存在的排污费审计依据模糊、审计范围狭窄、审计方法有待创新、对专家的工作利用不充分以及后续整改得不到落实等问题进行了分析。针对案例中发现的问题,从完善相关立法和审计准则、扩大审计范围、充分利用环保专家工作、加强信息化手段的应用以及落实审后整改问责等角度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改善建议。为了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工作,我国对排污费制度进行了“费改税”改革,将于2018年起征环保税。“费改税”是为了加强征收力度,征收权力移交给税务部门,本文在目前的制度下进行研究,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所提出的问题建议也可为环保税征收的审计提供借鉴,切实促进征收管理工作。
张溪[9](2017)在《白洋淀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完善 ——以《水污染防治法》为切入点》文中指出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水资源短缺和水污染问题成为困扰着人类发展的一项重要课题。我国的水污染防治立法起步较晚,1984年我国第一部《水污染防治法》的颁布实施为我国水污染防治奠定了法律基础。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为适应新的经济形势,我国先后对《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了两次修订。2016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目前,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与水污染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可以说,我国形成了较完善的水污染防治立法体系并建立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水环境质量监测、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等水污染相关制度。为我国水污染防治提供了一系列法律保障。白洋淀作为华北平原最大的淡水湖泊近年来其面积不断缩减,虽然环境保护有关部门对白洋淀水污染防治一直做着不懈的努力,但却未能走出“反复治理、反复污染”的循环。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比较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实证调研等方法,对白洋淀流域水污染防治进行研究,对我内外水污染防治的立法进行了梳理,特别是对白洋淀流域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等进行了归纳,通过数据解读,分析不同阶段《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情况,从立法和实施两个方面提出在白洋淀流域水污染防治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建议:借鉴国外经验,提出从转变指导思想,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政府与市场的有机联动;充分运用科技手段,落实我国白洋淀水域水环境保护标准;科学制定白洋淀流域整体规划,确保贯彻落实;完善落实生态补偿制度;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逐步推广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权交易等几个方面完善白洋淀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并结合实践中出现的执行难问题,提出加强水污染防治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权,增强执法能力;加大惩罚水污染行为的边际成本;加强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力度;认真落实中央的各项政策,拓宽监督渠道;切实贯彻奖惩制度,充分调动民众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制度建设等建议,全面解决实际需要,真正将法律制度落到实处。
刘畅[10](2017)在《我国环境税法之体系化研究》文中指出伴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环境问题日益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在众多应对环境问题的措施里,环境税收作为一种环境经济手段,能有效弥补环境行政手段成本高、缺乏灵活性等缺点,相比传统的环境行政管理手段更具有经济刺激性和诱导性。在“生态文明”、“绿色发展”的理念指导和国家费改税的背景下,《环境保护税法》于2016年12月通过。作为我国首部专门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税法,该法对推动我国环境税制度的建立,以及其他环境税立法有着重要的作用。本文以《环境保护税法》的发展历程和争议焦点为分析背景引入,在分析我国环境税收立法现状的基础上,对我国环境税法进行体系化研究,以促进我国环境税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环境税法体系的概述。包括环境税的名称和环境税的内涵,本文从广义上界定环境税。然后分析环境税立法体系和环境税法律体系的概念,确定本文从这两个方面对环境税法进行体系化研究。第二部分主要分析我国环境税立法现状。分别对环境污染税、资源税以及其他现行税法中的环境相关税收进行分析,并通过图表整理出我国现行的环境税收法律概况。通过对我国环境税立法现状的分析,发现我国环境税法存在着法律效力等级低、征税范围窄、有关环境税收立法缺失等问题。第三部分主要探讨我国环境税法体系化的基本思路。首先,确立环境税法体系的基本原则,包括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相协调原则、税收公平原则、损害担责原则和整体推进与逐步协调原则。然后,通过分析比较,本文选择独立分设式与改革融入式相结合的方案构建我国环境税法体系。第四部分是我国环境税法体系化的基本构想;包括:第一层次是环境税基本规定;第二层次是环境税单行法,考虑到我国的环境税立法现状和有关环境税的特殊性质,确定我国环境税单行法包括环境污染税法、资源税法和二氧化碳税法;第三层次是其他税法中的环境相关税。第五部分是对我国环境税法体系化的具体建议,包括:落实环境税基本规定立法,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税法》,推进资源税改革,逐步开征二氧化碳税法,完善现行税法中的环境税规定,规范地方立法权限,完善配套实施制度等。结语部分再次强调了环境税的重要性,提出了环境税法体系化研究需要注意的几点问题。
二、关于《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几点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几点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景洪市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研究评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相关概念 |
一、排污费 |
二、环境保护税 |
三、税收征收管理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外部性理论 |
二、税收遵从理论 |
三、信息不对称理论 |
第二章 景洪市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的实践分析 |
第一节 环境保护税制度实施进程 |
一、我国环境保护税的开征历程 |
二、景洪市环境保护税机构设置 |
第二节 环境税征管工作的具体情况 |
一、税源与建档调查 |
二、征管制度的制定 |
三、征管工作的推进 |
第三节 景洪市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成效分析 |
一、税收征收管理初见成效 |
二、环境税政策减免有序落实 |
三、纳税人环保意识逐步在提高 |
四、问卷调查统计整理情况 |
第三章 景洪市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
第一节 环境保护税申报方面 |
一、部分纳税人自主申报困难 |
二、纳税人税源信息采集不全 |
三、无法确定申报数据真实性 |
第二节 征收管理基础方面 |
一、税收征收管理系统不完善 |
二、部门之间信息传递不实时 |
三、税收征管人员配置不合理 |
第三节 第三方监测机构方面 |
一、第三方监测机构监测费用过高 |
二、第三方监测机构能力参差不齐 |
第四节 部门协作方面 |
一、环保与税务之间职责不清 |
二、税收征管部门间配合不畅 |
第四章 景洪市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复杂 |
一、环保税申报操作专业要求较高 |
二、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减免不合理 |
三、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相比较低 |
四、环保税纳税人税收遵从度不高 |
第二节 征收管理基础水平不高 |
一、未建立信息实时共享平台 |
二、未分级分类配备征管人员 |
第三节 监测机构监管不完善 |
一、第三方监测机构监测成本较高 |
二、没有相应的监测机构监管机制 |
第四节 部门协作机制未完全构建 |
一、部门协作机制不健全 |
二、申报复核机制不完善 |
第五章 优化景洪市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税收征管机制 |
一、建立争议处理机制 |
二、健全部门协作机制 |
第二节 完善顶层税制设计 |
一、充实税收优惠政策 |
二、适当提升适用税额 |
第三节 完善税收征管模式 |
一、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 |
二、强化税收征管系统建设 |
三、培养征收管理专业人才 |
四、适时扩大纳税认定范围 |
第四节 完善监测机构管理 |
一、构建第三方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机制 |
二、进一步发展景洪市监测机构交易市场 |
第五节 完善纳税服务体系 |
一、创新行政理念 |
二、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
三、营造良好税收环境 |
四、扩大公众监督参与力度 |
第六节 其他保障措施 |
一、加强培训宣传 |
二、做好舆情管理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2)我国环境保护税协作征管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1.2.1 理论意义 |
1.1.2.2 现实意义 |
1.2 研究方法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综述 |
1.3.2 国内研究综述 |
1.4 创新点 |
2 环境保护税征管的理论分析 |
2.1 环境保护税的内涵与外延 |
2.2 环境保护税征管的形式 |
2.3 环境保护税征管的理论依据 |
2.3.1 整体政府理论 |
2.3.2 分工协作理论 |
2.3.3 税收遵从理论 |
2.3.4 税收自由裁量权 |
3 我国环境保护税协作征管机制的现状 |
3.1 构建协作征管机制的相关立法进程和配套机制建设 |
3.2 “税负平移”下的征收、征管机制比较 |
3.3 现行征管机制分析 |
3.3.1 涉税主体的关系定位 |
3.3.2 涉税主体的权力划分 |
3.3.3 涉税主体的责任承担 |
3.4 征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3.4.1 纳税申报方面 |
3.4.1.1 纳税人自行监测和第三方监测问题 |
3.4.1.2 纳税人的自主申报问题 |
3.4.2 部门协作方面 |
3.4.2.1 监测数据的准确性难以监督 |
3.4.2.2 协作机制的建立尚不完善 |
3.4.2.3 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缓慢 |
3.4.2.4 缺乏具体的涉税信息共享规则 |
3.4.2.5 缺乏跨区域协同配合机制 |
4 域外国家的环境保护税征管机制及对我国的启示 |
4.1 域外环境保护税征管机制的经验 |
4.1.1 美国的征管经验 |
4.1.2 日本的征管经验 |
4.1.3 荷兰的征管经验 |
4.1.4 波兰的征管经验 |
4.2 域外对我国环境保护税征管的启示 |
5 我国环境保护税协作征管机制的完善建议 |
5.1 提高企业自主监测和第三方机构参与监测的数量 |
5.2 加强对监测数据准确性的监督 |
5.3 建立健全部门间的协作征管机制 |
5.4 加快涉税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化建设 |
5.5 制定明确的协作征管规范和涉税信息共享规则 |
5.6 加强税务交流、培训、宣传 |
附录 |
附录 A 关于环保部门的实地访谈调研问题 |
附录 B 关于税务机关的调研问卷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致谢 |
(3)环境保护税对企业绿色发展的影响研究 ——以A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1.3 问题提出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环境保护税的研究 |
1.2.2 关于可持续发展、绿色经济和企业绿色发展的研究 |
1.2.3 关于环境保护税对企业绿色发展影响的研究 |
1.2.4 研究述评 |
1.3 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思路 |
第二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绿色经济的定义 |
2.1.2 环境保护税的定义 |
2.1.3 企业绿色发展的定义 |
2.2 理论基础 |
2.2.1 公共物品理论 |
2.2.2 外部性理论 |
2.2.3 庇古税及“双重红利”理论 |
2.2.4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环境保护税与企业绿色发展的关系分析 |
3.1 我国环境保护有关税费政策概况 |
3.1.1 排污费制度 |
3.1.2 环境保护税制度 |
3.1.3 环境保护税费制度比对分析 |
3.2 企业绿色发展的内涵及其影响因素 |
3.2.1 企业绿色发展的内涵 |
3.2.2 企业绿色发展的影响因素 |
3.3 环境保护税和企业绿色发展的关系分析 |
3.3.1 环境保护税对企业成本费用的影响 |
3.3.2 环境保护税对企业排污情况的影响 |
3.3.3 环境保护税对企业人才引进的影响 |
3.3.4 环境保护税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环境保护税影响A市企业绿色发展的实证分析 |
4.1 A市环境保护和主要应税污染物排放情况 |
4.1.1 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的主要种类及来源 |
4.1.2 A市环境保护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
4.2 环境保护税对A市企业绿色发展的影响 |
4.2.1 调查问卷的设计和样本选择 |
4.2.2 样本分布分析 |
4.2.3 环境保护税对A市企业绿色发展的影响分析 |
4.3 环境保护税的效果及其存在的问题 |
4.3.1 环境保护税的效果 |
4.3.2 目前环境保护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税政策的建议 |
5.1 循序渐进完善环境保护税税制 |
5.1.1 适当扩大征税范围 |
5.1.2 制定更科学的计税方式 |
5.1.3 适当提升环境保护税税负比例 |
5.2 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税的征管模式 |
5.2.1 进一步健全机制协同征管 |
5.2.2 进一步强化技术支撑共享信息 |
5.2.3 进一步提升应税污染物监测的准确性 |
5.2.4 进一步加强税务部门纳税评估的能力 |
5.3 完善其他环境管理相关制度 |
5.3.1 加速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的全覆盖 |
5.3.2 加快排污权交易市场化的进程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环境保护税对企业绿色发展的影响调研问卷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4)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关于环境保护税法实施的研究综述 |
1.2.2 国内关于环境保护税法实施的研究综述 |
1.3 研究方法 |
1.3.1 文献研究法 |
1.3.2 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
1.3.3 跨学科研究法 |
1.3.4 历史分析法 |
第二章 环境保护税与我国环境保护税立法 |
2.1 环境保护税的法律界定 |
2.1.1 环境保护税的概念和特征 |
2.1.2 环境保护税与环境保护费(排污费)之比较 |
2.2 我国环境保护税立法 |
2.2.1 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的形成过程 |
2.2.2 制定实施《环境保护税法》的意义 |
2.2.3 我国《环境保护税法》的基本要素 |
第三章 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现状和问题 |
3.1 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现状 |
3.1.1 我国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制度实施现状分析 |
3.1.2 我国环境保护税优惠政策实施现状分析 |
3.1.3 环境保护税费共存现状分析 |
3.2 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3.2.1 纳税主体和征税范围存在的问题 |
3.2.2 环境保护税费共存问题 |
3.2.3 税额标准和计税依据存在的问题 |
3.2.4 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3.2.5 征收管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的建议 |
4.1 完善纳税主体和征税范围的建议 |
4.1.1 扩大纳税主体范围 |
4.1.2 扩大征税对象范围 |
4.2 理清环境保护税费关系的建议 |
4.2.1 促使税费功能互补 |
4.2.2 逐步实现“以税代费” |
4.3 完善税额标准及计税依据 |
4.3.1 完善税额标准 |
4.3.2 完善计税依据 |
4.4 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的建议 |
4.4.1 明确税收激励重点产业 |
4.4.2 增加税收优惠政策方式 |
4.5 完善征收管理实施的建议 |
4.5.1 明确征管过程中各部门的职责 |
4.5.2 明确征管过程中部门间协作方式 |
4.5.3 明确征收工作的监督内容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2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环境税理论的提出 |
2.2 相关概念辨析 |
2.2.1 环境税与环境费 |
2.2.2 环境保护税与排污费 |
2.3 理论基础阐释 |
2.3.1 哲学理论基础 |
2.3.2 经济学理论基础 |
2.3.3 法学理论基础 |
3 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的法治化进程分析 |
3.1 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的法治化背景分析 |
3.1.1 社会背景分析 |
3.1.2 经济背景分析 |
3.1.3 法律背景分析 |
3.2 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的形成过程与主要内容 |
3.2.1 原始萌动期 |
3.2.2 初步发展期 |
3.2.3 颁布形成期 |
3.3 对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的评价 |
4 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现存问题分析 |
4.1 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的缺陷 |
4.1.1 环境税收法治理念不足 |
4.1.2 纳税人范围过窄 |
4.1.3 征税范围过窄 |
4.1.4 计税依据和征收标准不合理 |
4.1.5 税收优惠方面的规定不够具体 |
4.2 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实施的困境 |
4.2.1 税费混杂 |
4.2.2 有关制度措施之间协调难度高 |
4.2.3 税收征管机制和配套制度不完善 |
4.2.4 环保税税收收入归属不合理 |
5 相关法律制度的域外经验与借鉴 |
5.1 相关法律制度的域外经验 |
5.1.1 树立环境税收法治理念 |
5.1.2 环境税税种多样且征税范围广 |
5.1.3 以税收激励为导向的中性政策 |
5.1.4 差别税率为代表的柔性手段 |
5.2 域外相关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5.2.1 确立环境税收法治理念 |
5.2.2 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 |
5.2.3 设有科学的征收体系 |
5.2.4 具有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 |
6 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完善及有效实施的建议 |
6.1 有关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 |
6.1.1 明确环境税收的基本原则 |
6.1.2 扩大纳税人范围 |
6.1.3 扩大征税范围 |
6.1.4 制定以差别税率为代表的科学计税标准 |
6.1.5 细化税收优惠政策 |
6.2 关于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有效实施的建议 |
6.2.1 逐步深化环境税收法治理念 |
6.2.2 环保税收科学高效的征管 |
6.2.3 我国环保税收在政府间的合理分配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6)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价值基础 |
一、基金制度的分配正义价值 |
二、基金制度的生态正义价值 |
三、基金制度的效率价值 |
第二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基本原则 |
一、法律原则的基本范畴 |
二、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基本原则的界定标准 |
三、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基本原则分析 |
第二章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法律性质 |
第一节 国内外有关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法律性质的法律规定 |
一、国际组织和外国有关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法律性质的规定 |
二、我国关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法律性质的规定 |
第二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非信托性 |
一、“公共信托基金论”不符合我国国情 |
二、信托基金论在我国存在法律障碍 |
三、信托基金论的实践不足 |
第三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性质 |
一、政府性基金概念、特征及在我国的实践 |
二、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应当界定为政府性基金 |
第四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法律地位 |
一、基金不属于适格法律主体 |
二、基金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应然性 |
第三章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 |
第一节 有关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概述 |
一、基金资金筹集制度的理论基础 |
二、基金资金筹集制度的主要框架 |
第二节 国际组织和外国有关基金资金筹集制度考察 |
一、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 |
二、美国溢油责任信托基金资金筹集制度 |
三、加拿大船源油污基金资金筹集制度 |
四、英国有关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 |
五、国际组织与外国有关基金资金筹集制度的借鉴意义 |
第三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分析 |
一、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分析 |
二、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的构建 |
第四章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赔偿制度 |
第一节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赔偿范围 |
一、现行有代表性的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赔偿范围规定 |
二、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赔偿范围的规定 |
三、对有关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赔偿范围的述评 |
四、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赔偿范围研究 |
第二节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赔偿限额 |
一、基金赔偿限额制度的正当性分析 |
二、基金赔偿限额标准的影响因素 |
三、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赔偿限额的制度设计 |
第三节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赔偿条件 |
一、基金索赔主体应具有适格性 |
二、索赔的适用条件 |
第四节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理赔后的“代位权” |
一、国内外有关基金制度中“代位权”之考察 |
二、“代位权”之辨 |
三、基金理赔事务中心应具有追偿权 |
第五章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管理与监督制度 |
第一节 国内外立法有关基金管理模式的规定及评判 |
一、单一主体管理模式 |
二、二元化主体管理模式 |
第二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管理模式 |
一、采取分权制衡型管理模式的现实意义 |
二、关于基金监管主体及其法律地位 |
三、关于基金投资运营制度 |
四、关于基金托管制度 |
五、关于基金理赔事务管理主体 |
第三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监督制度 |
一、构建基金监督制度必要性分析 |
二、构建基金监督制度的总体思路 |
三、基金监督制度的主要方面 |
第六章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立法模式 |
第一节 立法模式概述 |
一、立法模式的概念分析 |
二、立法模式的主要分类 |
第二节 现行有关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立法模式述评 |
一、国际组织和外国有关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立法模式述评 |
二、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立法模式述评 |
第三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集中立法模式 |
一、选择集中立法模式的理论基础 |
二、选择集中立法模式的现实依据 |
第四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法律渊源的选择 |
一、行政法规作为基金主要法律渊源的妥适性研究 |
二、我国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统一立法可行性研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章立法建议稿 |
附录Ⅱ 201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
附录Ⅲ 我国目前主要基金法律地位概览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7)论我国环境税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目的和意义 |
四、研究方法和主要内容 |
(一)研究方法 |
(二)主要内容 |
第一章 环境税与我国环境税法概述 |
第一节 环境税概述 |
一、环境税的概念 |
二、环境税的理论基础 |
(一)外部性理论 |
(二)庇古税理论 |
(三)公共物品理论 |
(四)可持续发展理论 |
第二节 我国环境税法概述 |
一、我国环境税法历史沿革 |
二、我国环境保护税法的特点 |
(一)我国的环境保护税法是“费改税” |
(三)我国环境保护税法独有的法律特征 |
第二章 国外主要发达国家环境税法律制度经验与启示 |
第一节 国外主要发达国家环境税法律制度的经验 |
一、德国环境税法律制度的经验 |
二、美国环境税法律制度的经验 |
三、日本环境税法律制度的经验 |
第二节 国外主要发达国家环境税法律制度的启示 |
一、德国环境税法律制度的启示 |
二、美国环境税法律制度的启示 |
三、日本环境税法律制度的启示 |
第三章 我国环境税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一节 征收范围狭小 |
一、未将碳税列入征收范围 |
二、未将自然资源税列入征收范围 |
第二节 税款的使用制度不健全 |
一、税款的使用制度未做出明确规定 |
二、未成立税款的环保专项基金 |
第三节 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善 |
一、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 |
二、征管部门问责与监督机制不完善 |
三、公民环保意识薄弱 |
第四章 我国环境税法完善建议 |
第一节 扩大征收范围 |
一、将碳税列入征收范围 |
二、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 |
第二节 建立科学的税款使用制度 |
一、确立专款专用的使用制度 |
二、成立环保基金和专项资金 |
第三节 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
一、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
二、完善征管部门问责与监督机制 |
三、加强环保宣传和教育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8)JH区排污费审计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研究现状评析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研究创新 |
1.4.2 研究不足 |
2 排污费审计的概念界定及其要素分析 |
2.1 排污费审计的概念界定 |
2.1.1 排污费的含义 |
2.1.2 排污费审计的含义 |
2.2 排污费审计的要素分析 |
2.2.1 排污费审计的主体 |
2.2.2 排污费审计的目标 |
2.2.3 排污费审计的内容 |
2.2.4 排污费审计的依据 |
3 JH区排污费审计案例分析 |
3.1 JH区排污费情况介绍 |
3.1.1 JH区基本情况 |
3.1.2 JH区排污费征收管理情况 |
3.2 JH区排污费审计实施过程 |
3.2.1 JH区排污费审计准备阶段 |
3.2.2 JH区排污费审计实施阶段 |
3.2.3 JH区排污费审计报告阶段 |
3.3 JH区排污费审计的实施效果分析 |
3.4 JH区排污费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
3.4.1 排污费审计依据模糊,缺乏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支撑 |
3.4.2 注重排污费合规审计,忽视排污费绩效审计 |
3.4.3 审计证据的获取渠道单一、审计方法尚待创新 |
3.4.4 排污费审计中对环保专家的工作利用不充分 |
3.4.5 排污费审计后续整改得不到有效落实 |
4 完善排污费审计的对策建议 |
4.1 完善排污费审计的相关立法和审计准则 |
4.1.1 完善排污费审计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 |
4.1.2 制定环境审计准则和排污费审计应用指南 |
4.2 扩大排污费审计范围 |
4.2.1 加强对排污费使用的绩效审计 |
4.2.2 引入对排污费相关政策的审计 |
4.3 注重利用环保专家的工作 |
4.3.1 在各个阶段灵活利用环保专家的工作 |
4.3.2 客观评价环保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 |
4.4 加强信息化技术在排污费审计中的应用 |
4.4.1 构建排污费审计模型 |
4.4.2 利用环境监测系统提高排污费审计证据的可靠性 |
4.5 重视排污费审计问责,落实审计整改 |
5 结论与展望 |
5.1 结论 |
5.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白洋淀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完善 ——以《水污染防治法》为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线路 |
1.4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4.1 国内研究现状 |
1.4.2 国外研究现状 |
1.5 论文可能的创新点 |
第2章 白洋淀水域水污染防治研究 |
2.1 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
2.1.1 环境正义理论 |
2.1.2 环境外部性理论 |
2.1.3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2 白洋淀水域水污染状况分析 |
2.3 国内外水污染防的立法梳理 |
2.3.1 国内水污染防治的立法梳理 |
2.3.2 国外水污染防治的立法梳理 |
2.4 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在白洋淀水域实施的成效分析 |
2.4.1 1984年版《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成效分析 |
2.4.2 1996年修订《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成效分析 |
2.4.3 2008年修订《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成效分析 |
第3章 白洋淀流域水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 |
3.1 《水污染防治法》对白洋淀流域治理立法指导不足 |
3.1.1 整体性管理立法匮乏 |
3.1.2 守法成本高于违法成本 |
3.1.3 生态补偿制度存在漏洞 |
3.1.4 未形成有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度 |
3.1.5 监督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存在漏洞 |
3.2 白洋淀水域污染防治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3.2.1 可持续发展理念未落到实处 |
3.2.2 环境执法难以有效落实 |
3.2.3 地方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
3.2.4 公众环境保护的观念和意识淡薄 |
3.2.5 技术应用未能有效落实 |
第4章 白洋淀水域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 |
4.1 白洋淀流域的水污染防治法律整体制度体系的完善 |
4.1.1 转变指导思想,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 |
4.1.2 白洋淀水污染防治中应充分发挥政府与市场的有机联动 |
4.1.3 应充分运用科技手段,落实我国白洋淀水域水环境保护标准 |
4.1.4 科学制定白洋淀流域整体规划,确保贯彻落实 |
4.1.5 加强《水污染防治法》中部分条款的执行性与可操作性 |
4.1.6 完善落实生态补偿制度 |
4.1.7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 |
4.1.8 逐步推广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权交易 |
4.2 加强环境执行改革力度,全力解决执行难问题 |
4.2.1 加强水污染防治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权,增强执法能力 |
4.2.2 加大惩罚水污染行为的边际成本 |
4.2.3 加强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力度 |
4.2.4 认真落实中央的各项政策,拓宽监督渠道 |
4.2.5 切实贯彻奖惩制度,充分调动民众的积极性 |
4.2.6 进一步加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制度建设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与研究成果清单 |
致谢 |
(10)我国环境税法之体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环境税法体系概述 |
第一节 环境税的界定 |
一、狭义说与广义说 |
二、环境税的界定 |
第二节 环境税法体系的内涵 |
一、环境税立法体系与环境税法律体系 |
二、环境税法体系的内涵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二章 我国环境税立法现状分析 |
第一节 环境污染税 |
一、《环境保护税法》的主要内容 |
二、对《环境保护税法》的评析 |
第二节 资源税 |
一、《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评析 |
二、资源税改革及其评析 |
第三节 其他环境相关税种 |
一、消费税 |
二、增值税 |
三、车船税 |
四、企业所得税 |
五、车辆购置税 |
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
第四节 我国环境税收立法现状的整体评价 |
第五节 小结 |
第三章 我国环境税法体系化的基本思路 |
第一节 环境税法体系的基本原则 |
一、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
二、税收公平原则 |
三、损害担责原则 |
四、整体协调与逐步推进原则 |
第二节 环境税法体系化的构建方案 |
一、独立式方案与融入式方案 |
二、我国环境税法体系化的构建方案 |
第三节 小结 |
第四章 我国环境税法体系化的基本构想 |
第一节 环境税基本规定 |
一、环境税基本规定的立法问题 |
二、环境税基本规定的主要内容 |
第二节 环境税单行法 |
一、环境污染税法 |
二、资源税法 |
三、二氧化碳税法 |
第三节 其他税法中的环境相关税收规定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五章 我国环境税法体系化的具体建议 |
第一节 落实环境税基本规定的立法 |
第二节 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税法》 |
第三节 推进资源税改革,完善资源税法 |
第四节 逐步开征二氧化碳税 |
第五节 完善其他税法中与环境相关的税收 |
第六节 规范地方立法权限 |
第七节 完善相关配套实施制度 |
第八节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关于《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几点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景洪市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优化研究[D]. 肖悦. 云南财经大学, 2021(09)
- [2]我国环境保护税协作征管机制研究[D]. 张学. 浙江农林大学, 2020(07)
- [3]环境保护税对企业绿色发展的影响研究 ——以A市为例[D]. 苏家凤.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4]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问题研究[D]. 刘运佳. 河北大学, 2020(08)
- [5]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的研究[D]. 李嘉悦.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19(01)
- [6]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研究[D]. 朱作鑫.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7]论我国环境税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D]. 李阳. 青海师范大学, 2019(01)
- [8]JH区排污费审计案例研究[D]. 田婧娟.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2017(03)
- [9]白洋淀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完善 ——以《水污染防治法》为切入点[D]. 张溪. 北京理工大学, 2017(03)
- [10]我国环境税法之体系化研究[D]. 刘畅. 武汉大学, 20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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