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破产申请制度改革刍议(论文文献综述)
陈雅楠[1](2021)在《破产立案制度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毛莹[2](2021)在《德国董事破产申请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研究企业破产制度,发展和完善董事对破产申请的责任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完善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应用之义。2014年我国实行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公司数量大幅增加,亟待构建完善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2019年6月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出台《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要求研究企业陷入财务困境时对企业及其高管等相关责任主体施加及时申请破产清算或重整义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如何尽早识别陷入破产危机的企业,防止出现“无产可破”的现象对公司债权人保护和社会经济稳定发展,改善营商环境有着重要意义。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旨在通过德国董事破产申请制度的研究,从破产申请义务出发,传递该国在董事破产责任的构建与完善中的经验与教训。本文在进行研究时应用了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着力分析德国破产申请义务的主体、触发以及违背该义务的责任等,为我国破产法改革提出了增设董事破产申请义务并赋予债权人对董事直接诉权的建议。除导言和结论外,本文主要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从理论基础和各国实践出发,论证董事破产申请制度的必要性。资合公司的属性使破产公司的剩余索取权人发生转变,风险偏好相反的债权人和股东矛盾激化,作为公司重要利益相关者的债权人利益极易受侵害,有必要对行使决策权的董事施加特殊责任。从世界范围的法律实践来看,各国或强或弱地规定了破产阶段的董事责任,从公司治理转向破产治理是一种趋势。德国董事破产申请制度发展相对完善,且我国与德国具有相近的经济基础和法律传统,可供借鉴。第二章着力分析德国董事破产申请义务的触发。德国《破产法》规定了三种破产原因,仅在公司出现资不抵债或丧失偿付能力这两种破产原因时董事才有义务提起破产申请。鉴于破产申请制度的一大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特别是债权人利益,本文据此指出应以客观上出现破产原因为破产申请义务的触发标准,并介绍了实践中认定出现丧失偿付能力、资不抵债的方法。第三章界定德国董事破产申请义务的主体。董事是公司管理机构成员,其有义务了解亦最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以其为破产申请义务人,无需额外的信息搜集成本。论文据此指出以董事为破产申请义务主体最为公平有效。缺乏法律要件的“董事”与真正的董事并没有实质履职差别,理论与实践亦认定其存在破产申请义务。当公司无管理机构(或者说董事缺位)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了解公司情况且最有动力结束公司无管理机构的状态,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则负有监督董事会的义务,此时将其作为破产申请义务人最为实际。第四章研究违反德国董事破产申请义务的责任,其涵盖违反保护性法律的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故意违背善良风俗的责任、任职禁止甚至是刑事责任。违反保护性法律的责任是本章重点。论文在明晰德国《破产法》第15a条保护性法律性质的基础之上,研究了新旧债权人的发展状况以及相关责任主体对新旧债权人承担的不同责任。第五章首先从我国《企业破产法》《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入手进行研究,得出我国目前的破产清算义务尚不具有一般性,企业的退出机制尚不完善的结论。尽管存在破产撤销权等恢复债务人财产的规定,但因缺乏一般的破产申请义务,其效用具有局限性。可以仿制德国设定破产申请义务,及时将丧失活力的企业从市场中清退。
雷雨清[3](2021)在《我国跨境破产规则的建构 ——以主从程序框架为基础的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经济贸易依存度不断提高,跨境投资已经成为国际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自我国推动“一带一路”倡议和“走出去”战略以来,已逐渐从资本输入大国转变为资本输出和资本输入并行的国家。国有资本和私营资本参与国际化进程加快,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活跃度增强,跨境并购交易规模不断提升,我国本土企业在信息通信、医疗健康、金融、房地产、矿产、能源等多个领域迈出国际化步伐。然而,随着国际经济结构调整、地区性经贸摩擦纠纷增加,以及跨国企业的经营不善,近年来跨境破产案件日益增加。特别是2020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的全球蔓延,各国企业债务负担骤然加重,部分国家出现了大规模的企业破产潮。我国作为国际供应链上重要一环,部分跨境企业难以幸免,跨境破产事件如多米诺骨牌在世界迅速蔓延。上个世纪90年代,金融危机的爆发导致了西方国家加快了跨境破产国际合作的进程,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韩国、新加坡等我国主要贸易伙伴对本国跨境破产规则进行了重构或完善。囿于我国当时经济国际化程度有限,跨境破产案件数量尚少,我国仅通过《企业破产法》第5条参照一般民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规则设置了对外国破产判决的承认和执行规则,同时确立了我国破产判决的域外效力,这两项内容成为我国跨境破产领域的唯一规则。虽然该规则参照当时国际先进理念确定了修正的普及主义跨境破产规则模式,使我国司法实践有了明确规则可依,但由于我国跨境破产规则缺乏体系性、明确性、效率性,缺乏中外主体权利平等保护和协调机制,与国际规则差异较大等原因,导致在我国《企业破产法》立法后14年从未得以真正适用。国际社会普遍认为我国法院在跨境破产领域合作意愿态度消极。然而,随着我国当前形势的变化,我国跨境破产规则的建构变得愈加紧迫和必要,跨境破产规则的建构可以弥补我国现行规则的缺失与缺陷,应对中美贸易摩擦、产业结构调整、新冠疫情引发的跨境破产风险,契合我国营商环境改善的现实需求。在理论基础方面,建构我国跨境破产规则仍应坚持当前主流的修正的普及主义理论基础。我国跨境破产规则建构前宜明确遵循的原则,具体应以高效救助跨境破产债务人为首要原则,公平对待中外主体利益为主要原则,同时要符合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基于对当前国际主流的主从协助程序模式和主辅协助程序模式的特点分析,以主从程序为基础的规则框架更有利于我国建构一个完备的跨境破产规则体系,兼容主辅协助和主从协助方式的优点,使我国跨境破产规则既具备对外国主要破产程序的承认、协助和合作的功能,又能在必要时以从属破产程序保护本国债权人利益,实现“进可攻、退可守”。主从程序框架下,将建构我国跨境破产规则的主从程序界分规则、主从程序启动规则、主从程序框架下的协助规则、主从程序平行规则四个方面内容。首先,建立以主从程序为核心的跨境破产规则体系首先要对跨境破产程序性质进行界分以确定主从程序效力范围,协调多元破产程序管辖权限,明确跨境破产程序适用的法律规则。我国宜将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作为主从程序界分的认定规则,主要利益中心启动地破产程序为跨境破产的主要程序,我国可以启动辅助程序对外国主要破产程序进行承认和协助;债务人营业地启动程序为跨境破产从属程序,其效力仅及于该国境内财产。以债务人注册地为主要利益中心的首要推定,以债务人管理和控制地为例外,充分保护第三人的合理信赖利益,仅在例外情况下才根据破产管理人和利益相关方申请对主要利益中心是否随破产程序发生转移进行审查。其次,跨境破产程序的启动规则包括主要程序的启动规则、从属破产程序的启动规则,以及对外国主要破产程序承认和协助的辅助程序规则。其中前两项程序为单独的针对债务人财产进行集中性分配和管理的破产程序,而辅助程序是我国法院对外国破产程序的审查程序。建构这三项程序的启动规则时,宜结合我国现行破产法规定及国际破产前沿经验,对程序启动的原因、主体、客体、审查方式、启动后的效力和效果进行逐一规定。第三,跨境破产程序的协助规则包括协助的条件规则和措施规则两部分。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外国破产程序协助需要满足互惠原则、符合我国公共利益、不损害我国债权人利益三项条件。由于这些条件的原则性和概括性,文章结合国外司法裁判经验对这三项条件的认定方式进行了逐一讨论。对协助措施规则应从措施的启动、范围和方式三方面予以建构:采取承认和协助分步走的模式;允许协助措施具有一定时间范围的溯及效力;协助措施的财产范围应尽可能及于债务人在我国境内的所有财产,但原则上债务人不能利用我国协助措施变相规避我国法律规定下强制性法律义务;协助的方式应视外国破产程序的主从性质有所区分;协助需符合必要性、合法性和一致性原则;引入临时救济措施,增加债务人财产保护的及时性。第四,跨境破产主从程序平行规则是主从程序并行时协调境内外破产程序的重要规则依据。主从程序平行规则可以有效建立境内与境外破产程序的合作机制,增加我国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制度空间,满足跨国企业集团破产的程序协调需要。文章建议我国引入主从程序平行合作规则、主从程序虚拟合并规则、主从程序破产协议规则,以及跨国企业集团破产的平行协调规则。建立以破产管理人为核心的主从程序平行合作机制,赋予我国破产管理人进行主从程序合作和协调权利;设置虚拟合并规则,允许破产管理人为我国债权人利益与外国破产程序主体进行谈判,做出附条件不启动我国程序的承诺;允许我国破产管理人在法院批准下与他国程序的管理人达成主从程序破产协议,发挥破产协议协调主从程序冲突、提高程序合作效率、协商破产重整计划的作用;建立符合跨国企业集团破产特点的平行协调规则,根据跨国企业集团的一体化程度,决定采用单一实体对待方式还是主从程序协同方式,对企业集团成员参与其他程序尽可能地提供信息和程序上的协助。
倪伟华[4](2021)在《个人破产制度中的债务人财产研究 ——基于《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的考察》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个人参与到市场经济中,经营的风险也转移到个人乃至家庭中来,直接或间接的风险致使个人深陷危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我国在债务处理问题上,承袭着传统的民事执行程序的进路,而且已经走到了极致,甚至将要走向其反面,债务问题已经成为不利于我国社会稳定的因素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执行难”和“执行不能”案件,所以现有的民事执行制度已经无法解决我国的债务问题,亟需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代替现有的个人债务处理办法来解决债务纠纷、缓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虽然我国还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还只是“半部破产法”,但随着温州市平阳县法院在2019年成功办结的全国首例个人债务清理案件,以及这两年来很多法院陆续展开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初步探索了个人债务清理案件的审理流程,为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提供了优秀的司法实践经验。2021年3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深圳个人破产条例》)实施,处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前列的深圳率先开展了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为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起到了先锋示范作用,也彰显了我国审慎包容,鼓励创业创新的大国基调,全国性的个人破产制度构建也势在必行。个人破产制度的前提是债务人“有产可破”,因此债务人财产是个人破产制度中最核心的内容,所以对债务人财产的识别以及对破产财产和豁免财产的界定便是整个破产程序中重点,只有界定好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才能更好的实施个人破产制度。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在有些法域并不当然的加以区分,但是我国《破产法》和《深圳个人破产条例》都对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作了区分,并以债务人破产申请时和破产宣告时为节点,所以本文也对此作了概念区分,从广义角度来讲,债务人财产的内容是包括破产财产和豁免财产。债务人破产宣告后,债务人的财产进入破产法领域,然后出于对人权的基本保障划分出豁免财产后便是用于清偿债权人的破产财产。本文论述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选题背景、意义和目的论述;第二部分是对个人破产制度中债务人财产概念的论述;第三部分是对债务人财产识别、对债务人财产产生的时间和范围做了界定;第四部分是综合对比分析国外的立法例后,结合《深圳个人破产条例》中对债务人财产的规定,分别阐述了破产财产和豁免财产的范围;第五部分是在对《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的考察基础上,提出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时对债务人财产方面的立法设计。
付欣[5](2021)在《事实破产状态下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制度构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债权人利益保护是破产程序中的关键环节。不同于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的债权人利益保护,如何避免事实破产状态下的债权人资产受到不利减损存在相当大的立法与司法空白。“事实破产”指的是企业已经出现破产原因,还未申请破产的特殊阶段。在公司陷入事实破产状态时,由于企业风险全部转嫁给了债权人,债权损失风险被无限放大,而当前债权人却没有任何的机制来维护自身利益。我国应该在立法上确立“事实破产”的概念,为债权人提供特殊阶段的保护。在认定公司事实破产时,需要公司确实存在不清偿到期债务的行为,且满足资产负债表测试法和现金流量测试法中的一种即可。通过法条梳理可以发现,现行制度安排下,法律为事实破产状态下公司债权人提供的保护路径未被统一规制,而是散落在不同的规则中,大体可以归类为特定行为规范与事后救济。相关法律规定对事实破产状态下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存在三方面不足:董事对债权人的信义义务缺失,股东出资义务的规定僵化以及侵权责任法机理缺失、债权人诉诸侵权救济困难。相应地,可以考虑从该三方面完善相关制度,从而对债权人提供特殊性保护。其一是构建事实破产状态下的董事信义义务制度,该制度是后续制度构建的基础。事实破产状态下,董事的不当激励达到顶峰,且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动力不足,债权的损失风险扩大。对此,可以规定董事对债权人承担信义义务,将事实破产作为董事信义义务的产生时点,赋予债权人对董事提起派生诉讼的权利。同时,规定董事的破产申请权利与义务。明确董事进行不当交易对公司财产造成损失后,以其过错存在为前提承担侵权责任,并根据债权发生的时间不同分别确定赔偿范围。其二是构建事实破产状态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认缴制改革为股东滥用契约权利创造了条件,该制度的构建能够达成股东利益与债权人利益之间的新平衡。对此,可考虑通过对《公司法》增加司法解释,对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扩张,在《公司法》的立法上规定股东出资责任的加速到期,同时增加董事对股东出资的催缴义务。在判断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采纳客观要件说更为妥当,且股东在诉讼中享有先诉抗辩权。其三是构建起以公司债权人为起诉主体的特殊侵权制度,重点回应侵权赔偿责任内容和归责原则问题。因公司的控制股东也是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关键推动力,但目前相关立法没有涵盖司法实务可能出现的滥用控制权类型,且未体现事实破产状态下债权人保护的特殊性,在明确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责任性质为侵权责任的同时,可考虑在立法上增加滥用控制权行为,并通过归责原则的特殊规定强化事实破产下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责任承担。一般情况下,应当对过错责任界限加以严格把握。公司陷入事实破产状态时,对控制股东的责任认定可直接适用董事及高管注意义务、忠实义务的判断规则。
符佳慧[6](2021)在《论我国个人破产税收债权处理机制的构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的破产法一直被称作是“半部破产法”,因为我国的破产法只涵盖企业法人主体,并不适用于自然人。而在大多数破产制度发达国家的破产史是起源于个人破产,再发展至企业破产。甚至追溯到破产制度的源头,破产制度最早也是适用于自然人的。虽然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个人破产制度,但是对个人破产制度的迫切需求已经日益凸显,个人破产制度构建已经纳入我国立法考量。而且我国已经有多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了,例如深圳市颁布了个人破产条例,1以及浙江省温州、台州等地区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建设积累了大量经验。由于个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复杂性,个人破产往往会涉及多个主体、多项债权债务关系,稍有不慎,便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破产法的本质是清理债权债务关系,税收债权债务关系是其中之一。每个公民、企业都是纳税义务人,所以无论是现在的企业破产法,还是将来的个人破产法,税收债权都是破产债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是目前,税收债权的认定与清偿在我国企业破产法中就是一个具有较大争议的问题,而作为纳税义务人的自然人也避免不了这一问题,而且,由于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本质的不同,税收债权的处理在个人破产和企业破产程序中也会有所不同。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需求、保障财政收入,基于政治权力而向企业和个人等课税对象征收的实物或者款项,因此,税收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等特征。由于应纳税事实的发生、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之间具有一定的时间差,又抑或纳税人因其他原因不能按时缴纳税款,会导致纳税人在进入个人破产程序时尚有税款未缴清,但由于破产程序开始后不得个别清偿,因此,征税机关需要参与破产程序主张税收债权以获得清偿。因此,本为行政法律关系的税收债权债务关系便在破产程序中具有了一定的“私”债权债务关系的外观,税收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便是国家基于公法的规定享有的对纳税人的私法请求权。从我国目前企业破产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首先,税收债务通常在破产人债务中占有不小比例,对其妥善处理非常关键。其次,《企业破产法》和《税收征管法》对于税收债权地位的规定不一致,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最后,这两部法均未对税收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学术界对这些问题也存在很大的争议,对该问题进行了广泛且深入的讨论。同样,在未来我国个人破产的立法和制度的构建中,税收债权的问题都不容小觑。因为税收债权不仅是企业破产债权的组成部分,也是个人破产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债权的清偿对国家、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具有重大意义,所以正确认识税收债权在个人破产程序中的地位,对个人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进行妥当处理对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本文通过案例分析、比较分析、历史分析和说理分析等方式对个人破产程序中税收债务的处理机制问题提出来一些想法。文章主要分为六个部分,分别为个人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的产生、企业破产法中税收债权的地位及其清偿、税收债权在个人破产程序中的实现路径、个人破产程序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个人破产程序中的特殊税务处理以及结论。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是结合税法、破产法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以及国外的成熟做法,对我国未来个人破产制度和税法制度协调设立破产程序的税收优惠提出了初步设想,以期个人破产的目的得到更完整的实现,债务人、债权人的利益都得到充分保护。
裴安琪[7](2021)在《执行转破产程序的衔接现状与制度完善》文中研究说明“破产程序启动难”的问题以及“执行难”的问题已经困扰了司法实践很久,为了解决这两个问题,化解执行积案,执行转破产程序便应运而生。自执行转破产程序在我国实施以来,出现了很多的问题,两种程序的衔接过程中也存在很多矛盾。因此需要对执行转破产程序进行研究,发现其实践中的问题,并进行不断的完善。本文主要通过以下五个部分来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对执行转破产程序进行简要概述,包括概念、基本流程等,并且通过对执转破的功能以及启动原因进行分析,阐述执转破存在的必要性;然后是对执转破的立法和司法现状进行阐述;第三部分是分析执转破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从执转破与执行程序、破产程序之间的矛盾,衔接中的问题以及执转破启动模式的问题进行阐述,期望通过不同的角度对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点思路;第四部分是对域外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通过对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进行研究,期望可以从中得到借鉴,运用到我国的制度之中;最后一部分是分析如何完善执行转破产程序,包括对启动机制进行改革、提升破产审判专业化程度、建立繁简分流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以及建立全国法院信息化平台等,提出了一些具有针对性且具体的建议。
李宗建[8](2021)在《破产清算中的税收债权研究》文中认为破产制度的产生建立了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一方面有利于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利益。税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形式之一,基于其自身具备的特殊法律性质,加之税法与破产法制度尚存在若干冲突性规定,致使税收债权的相关法律问题成为目前阻碍破产清算程序有序推进的重要因素。本文在充分考量破产清算程序中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基础之上,总结现阶段税法与破产法制度在相关问题上的空白与冲突,从而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思路。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税收债权并非无需申报的类型。为避免歧义,需在法律层面明确税收债权应以申报的形式参与到破产程序中。对于税收债权与担保物权之间何者更具有优先受偿性的问题,纳税担保制度的适用与完善将直接弥补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对于新生税款的处置问题,不同地区的做法存在差异。但通过分析实践发展趋势之后,将其纳入破产费用与共益债权的范畴更为适宜。对于税收优先权的行使,应当在行权时间上加以限制,但不应影响税收债权的实体权利行使。此外,在破产实践中还存在诸多亟需解决之问题。在处理其与其他债权类型的纠纷时,理应肯定税收债权存在的重要性,然后遵循保护与限制的原则处理相关问题。既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安全性,又避免引发与民争利之嫌,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龚家慧[9](2020)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启动规则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企业为了扩大利益,降低运营成本,抵御市场风险,会选择通过扩大规模的方式来提高经济效益。这种趋势最为典型的表现即是大量关联企业的出现与崛起。从法律意义上而言,任何具备独立法人人格的企业都应当以自身资产来承担有限的法律责任,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一些关联企业间经济关系越来越紧密甚至因此威胁到了企业的独立人格地位,也因此产生了一系列潜藏的问题。关联企业破产较于传统的单一企业破产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破产法现有的规则并不当然适用于关联企业破产。破产启动是企业得以进入破产程序的关键,它涉及到破产申请的提出至受理的各个具体环节和条件,包括破产原因的界定、破产申请的提出、管辖、破产申请的受理等具体问题。现行破产法对破产启动的规制建立于单一企业基础之上,没有考虑关联企业这一特殊类型。对于具备实质合并条件的关联企业,如果仍适用传统破产模式分别企业破产,那么一些需实质合并的关联企业在破产前的不正常利益传导直接侵害债权人利益,造成债权人很难通过法律手段来有效维权,这对债权人来说并不公平。现行破产法因没有专门的规定来对关联企业间这类不法行为进行规范,而继续适用现行破产法对其规制又无法解决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启动中出现的诸多问题。由此可见,当前破产法在应对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启动问题上存在一定局限性。对于关联企业破产的问题,学界多有讨论与研究,但对于如何启动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程序少有系统的研究。在破产司法实践中,对于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启动模式和路径,各地法院进行了形式多样的探索和尝试,但做法并不一致。当下,关联企业的合并破产启动迫切需要系统的规则研究,以保障关联企业在内的广泛市场主体能够依法有序地通过破产来实现债务的公平清偿和企业的拯救。第一章是实质合并破产启动的特殊性和意义进行研究。实质合并的特殊性是本文的逻辑起点。由特殊性所引发的现有破产规则不适用于关联企业破产,以及特殊性所产生的关联企业破产对规则的诉求,与本文其他章节之间形成逻辑上的递进关系。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的特殊性表现在三个方面,即:主体的多元与统一、财产的混同与归并、利益的调整与平衡。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的特殊性,对破产启动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均产生影响,也提出了具体的规则诉求。表现在诸如:破产原因如何确立、申请主体应否扩大、破产启动可否例外适用职权模式、分属不同区域的关联企业管辖如何确定等。对实质合并破产启动的规则研究,有其广泛的意义与价值。它有利于以特殊性为起点,理清实质合并破产的适用范围,保障破产程序的公平与高效,丰富和完善现有破产启动的理论。有利于让关联企业在内的广泛市场主体有序地参与到破产进程中。第二章是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原因及标准分析。破产原因是破产启动的基础,本章关注关联企业出现的经济社会环境,对确立实合并破产原因存在的现实困境做出一系列概述。在此基础上提出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标准及原因。关联企业显然其主体数量大于等于两家企业,故而在满足何种要求才达到破产原因的标准界定上区别于单一企业的破产原因标准。但值得注意的是,关联企业破产原因理应仍遵守现有的破产原因规定,唯一区别在于主体数量的增加使得整个集团符合破产原因的条件下,各个成员企业是否也均需达到破产原因才能进入破产程序的问题。同时,对于关联企业适用实质合并原则也应有一个较为明晰的衡量标准,目前我国对此判断的主要依据是法人人格是否达到混同程度,但按照学说以及实践做法,现实中仍存在着其他可能影响关联企业破产适用实质合并原则的因素。是否应当综合考虑其他影响实质合并适用的因素以及如何考虑这些因素也是本章一个主要探讨的问题。第三章是关联企业的破产申请的规则分析。提出申请是破产程序启动的前提。本章围绕关联企业实质合并背景下的申请主体的选择,以及可否例外适用职权制模式启动破产程序进行探究。在申请主体的选择上,对债权人、债务人、破产管理人、出资人和清算义务人分别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债权人、债务人、管理人是普遍适用的申请主体,出资人和清算义务人是特定条件下的申请主体。依职权启动破产程序目前普遍不被学界认可,但鉴于破产法功能社会化的趋势,以及单一申请制带来的困扰,不应全盘否定职权制启动破产的功能价值。事实上,申请制这种破产启动模式尽管能保障当事人行使权利的自愿自主性,但并不能完全满足破产制度设立的需求,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破产申请人因缺乏申请动因而怠于提起申请的情况,导致我国“企业的破产率仍然远低于一般国家的正常比例,突出反映了破产法尚未能充分发挥其社会调整作用”。单纯地依靠当事人申请来解决破产问题有时十分困难。关联企业所涉人员众多,牵扯利益甚广有时不仅仅是“个人私利”如此简单。关联企业的破产已经牵涉到的广泛的社会秩序、利益,因此在适格主体不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形下,例外地依靠法院职权启动也值得探讨。第四章是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管辖规则分析。管辖是破产启动的关键,破产程序的有效启动是以管辖权的存在为条件的。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在审查破产申请后才可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破产管辖的确定关系到当事人、法院以及社会的利益。实质合并破产管辖与普通的单一企业破产案件相比情况更为复杂。在现实生活中关联企业的发展关系错综复杂,其所涉及的地域更为广泛,甚至可能有的关联企业存在跨国发展问题。各个关联企业所处地域不一,所在区域经济发展形势也有异,同关联企业破产对当地社会影响程度也不一致,这些问题在实践操作中都广泛存在,并成为解决关联企业破产的障碍。因此管辖原则的确立对于实质合并破产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对实质合并的管辖应当遵循“利益中心地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而“利益中心地原则”应作为普遍使用原则加以确立,并在无法适用“利益中心地原则”的情况下以“申请在先原则”为管辖确立的依据。第五章是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受理与审查规则分析。破产的受理与审查是破产启动的决定性阶段。本章重点讨论具备破产原因的关联企业和不具备破产原因的关联企业如何纳入合并破产范围,它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利益调整的问题。由于关联企业的出资人、债权人基于自身的利益往往发出不同声音,特别是不具备破产原因的关联企业债权人,由于被纳入破产程序会拉低其现有的债权清偿率,尤其会持反对立场。解决以上问题的方法是适时置入听证和复议程序。对实质合并作出的决定是否需要以债权人会议为前置程序和必要条件存在较大争议,因实质合并是涉及关联企业间关联关系的事实认定,故而由法院决定的做法较为合理。同时,这样的程序设置可能给当事人带来异议,从而为保障当事人异议权和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减轻阻力,应设置救济程序来保障其权利实现。第六章是对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受理的法律后果问题的研究。为了维护关联企业中各个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利,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有必要对破产程序开始后的所产生的效力加以探索。破产申请的受理作为启动破产程序的标志,将对破产程序的组织、程序、实体等方面产生法律效力。关联企业因最为显着的主体特殊性而明显区别于单一企业破产,因此产生的疑问如:关联企业破产受理的法律效力与单一企业破产相比是否有所不同,对整个程序的进行有何改变,对当事人实体权利有何影响等。事实上,关联企业破产受理的法律效力与单一企业破产受理效力有共通之处,也有明显区别的地方。在组织上,关联企业因主体较多涉及管理人如何选定的问题;在程序上,对于禁止债务人清偿行为、中止执行程序、解除保全措施等规则上与原有程序保持一致,但其因涉及实质合并事项,因此新增实质合并异议程序,这也是关联企业破产受理在程序上主要区别于单一企业的地方;在实体权利方面,主要体现在债权债务人之间权益调整方面。这些都是关联企业破产申请受理的当然法律效力,对于随后的破产程序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苏喜平,任慧星[10](2020)在《公司临界破产时董事的破产申请义务》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企业破产法》中并未规定董事在公司临界破产时的破产申请义务,导致实践中公司陷入财务危机、经营困难时,并非主动向法院申请破产,而是隐瞒真实经营状况,继续经营,甚至通过大幅举债进行高风险投资活动以挽救企业,不仅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对公司剩余资产的索取权,而且使《企业破产法》的功能难以有效发挥。域外许多国家、地区均规定了董事在公司临界破产时的破产申请义务,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破产法治情况不甚理想的实践现状,应当在《企业破产法》中科以董事强制性破产申请义务,当公司出现破产原因时,董事未提起或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破产申请,导致公司资产遭受损害的,破产管理人得以因董事违反义务造成的损失为限,向董事主张赔偿责任,当管理人怠于向董事主张赔偿责任时,债权人可以自己名义向董事主张赔偿责任。
二、我国破产申请制度改革刍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破产申请制度改革刍议(论文提纲范文)
(2)德国董事破产申请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kte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价值及意义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研究结构 |
第一章 董事破产申请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
第一节 董事破产申请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公司治理理论 |
二、相关主体的利益冲突 |
第二节 董事破产申请制度的全球实践 |
一、美国为代表的“激励”模式及其新发展 |
二、欧洲为代表的“棍棒”模式及其借鉴意义 |
第二章 德国董事破产申请义务的触发 |
第一节 触发情形及标准 |
一、触发情形 |
二、触发标准 |
第二节 触发判断 |
一、丧失偿付能力 |
二、资不抵债 |
第三章 德国董事破产申请义务的主体 |
第一节 董事 |
一、符合法律要件的董事 |
二、缺乏法律要件的“董事” |
第二节 无管理机构状态下的股东、监事 |
一、无管理机构状态的界定 |
二、股东、监事的义务及其合理性 |
第四章 违反德国董事破产申请义务的责任 |
第一节 违反保护性法律的责任 |
一、保护对象区分 |
二、构成要件 |
三、损害的计算 |
四、损害的主张 |
第二节 董事的其他责任 |
一、缔约过失责任 |
二、违背善良风俗的故意侵害责任 |
三、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 |
四、刑事责任 |
五、任职禁止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五章 德国董事破产申请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第一节 我国破产阶段董事责任的法律现状 |
一、破产申请义务适用狭窄 |
二、破产撤销受到限制 |
第二节 我国破产阶段董事责任的完善 |
一、增设董事的破产申请义务 |
二、赋予债权人对董事的诉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3)我国跨境破产规则的建构 ——以主从程序框架为基础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基本构架 |
第一章 我国跨境破产规则建构的现实意义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我国跨境破产规则建构的现实意义 |
一、弥补现行规则的缺失与缺陷 |
二、应对各种因素引发的跨境破产风险 |
三、契合营商环境改善的现实需求 |
第二节 我国跨境破产规则建构的理论基础 |
一、普及主义理论 |
二、地域主义理论 |
小结 |
第二章 我国跨境破产规则建构遵循的原则与逻辑前提 |
第一节 我国跨境破产规则建构遵循的原则 |
一、高效救济跨境债务人利益原则 |
二、公平对待中外债权人利益原则 |
三、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
第二节 我国跨境破产主从程序框架的逻辑前提 |
一、两种程序模式的客观评介 |
二、我国主从程序框架的立法选择 |
小结 |
第三章 我国跨境破产主从程序界分规则的建构 |
第一节 我国跨境破产主从程序界分规则建构的意义 |
一、协调多元破产程序管辖权 |
二、区分主从破产程序效力范围 |
三、确定破产程序统一适用法律 |
第二节 我国跨境破产界分规则的性质与效力 |
一、我国跨境破产界分规则的性质 |
二、我国跨境破产界分规则的法律效力 |
第三节 我国跨境破产主从程序界分的认定规则 |
一、我国主从程序界分认定规则的定位 |
二、我国对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的认定 |
小结 |
第四章 我国跨境破产主从程序启动规则的建构 |
第一节 我国跨境破产主要程序的启动规则 |
一、主要破产程序的启动原因 |
二、主要破产程序的启动主体 |
三、主要破产程序的启动审查 |
四、主要破产程序的启动效力 |
第二节 我国跨境破产从属程序的启动规则 |
一、从属破产程序的启动原因 |
二、从属破产程序的启动主体 |
三、从属破产程序的启动审查 |
四、从属破产程序的启动效力 |
第三节 主从程序框架下我国辅助程序的启动规则 |
一、辅助程序的启动主体 |
二、辅助程序的启动客体 |
三、辅助程序的管辖法院 |
四、辅助程序的申请程序 |
五、辅助程序的启动效果 |
小结 |
第五章 主从程序框架下我国跨境破产协助规则的建构 |
第一节 我国跨境破产协助的条件规则 |
一、跨境破产协助应遵守互惠原则 |
二、跨境破产协助应符合我国公共利益 |
三、跨境破产协助不应损害我国债权人利益 |
第二节 我国跨境破产协助的措施规则 |
一、协助措施的启动 |
二、协助措施的范围 |
三、协助措施的方式 |
小结 |
第六章 我国跨境破产主从程序平行规则的建构 |
第一节 我国跨境破产主从程序平行规则建构的必要性 |
一、建立境内与境外破产程序的合作机制 |
二、增加保护我国债权人利益的制度空间 |
三、满足跨国企业集团破产程序协调的需要 |
第二节 我国跨境破产主从程序平行规则的主要内容 |
一、主从程序平行合作规则 |
二、主从程序虚拟合并规则 |
三、主从程序破产协议规则 |
四、跨国企业集团破产的平行协调规则 |
小结 |
结语 |
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跨境破产案件的指导意见 (立法建议稿)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4)个人破产制度中的债务人财产研究 ——基于《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art |
一、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1.选题的背景 |
2.选题的意义 |
(二)研究目的和创新 |
1.研究目的 |
2.论文创新点 |
二、个人破产制度中债务人财产概述 |
(一)个人破产制度的概念 |
1.个人破产的定义 |
2.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价值 |
(二)债务人财产的概念 |
1.理论学说 |
2.立法界定 |
(三)债务人财产在个人破产制度中的意义 |
1.债务人财产是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 |
2.债务人财产是个人破产制度的价值导向 |
三、债务人财产的识别 |
(一)债务人财产的产生 |
(二)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
1.破产程序开始时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
2.破产程序开始后取得的财产 |
3.债务人财产中共有财产的分割 |
四、债务人财产中的破产财产和豁免财产 |
(一)债务人财产中的破产财产 |
1.破产财产的法律特征 |
2.破产财产的范围 |
(二)债务人财产中的豁免财产 |
1.豁免财产的价值 |
2.豁免财产的范围 |
五、未来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对债务人财产的立法设计 |
(一)关于破产财产的规定 |
1.采用相对的膨胀主义原则确定破产财产的范围 |
2.将劳动收入按比例纳入破产财产 |
3.明确房产和车辆是应分情况纳入破产财产 |
4.明确债务人对新取得破产财产的申报义务 |
5.明确将破产财产转换为豁免财产的行为效力 |
(二)关于豁免财产的规定 |
1.豁免财产的界定原则 |
2.采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豁免财产的范围 |
3.明确豁免财产的基本构成 |
4.明确豁免财产的价值限额 |
5.适时变更豁免财产的范围 |
(三)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
1.完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 |
2.完善个人征信制度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事实破产状态下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制度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目的和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1.国内文献综述 |
2.国外文献综述 |
(三)主要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主要研究内容 |
2.主要研究方法 |
(四)主要创新点和不足 |
1.主要创新点 |
2.主要不足 |
一、事实破产与公司债权人保护的特殊性 |
(一)事实破产的概念及认定标准 |
1.事实破产的概念 |
2.事实破产的认定标准 |
3.事实破产于我国破产法中的应有之义与认定标准 |
(二)事实破产状态下债权人保护的特殊问题 |
1.信息不对称下债权人的破产申请率低 |
2.事实破产阶段企业风险转嫁至债权人 |
二、我国事实破产状态下债权人保护制度的现状及不足 |
(一)对事实破产状态下公司债权人保护的现有法律制度 |
1.公司债权人的破产法保护 |
2.公司债权人的公司法保护 |
3.公司债权人的民法典合同编保护 |
(二)现有法律规制对事实破产状态下公司债权人保护的不足之处 |
1.董事对债权人的信义义务缺失 |
2.股东出资义务的规定僵化 |
3.侵权责任法机理缺失,债权人诉诸侵权救济困难 |
三、事实破产状态下董事信义义务制度的构建 |
(一)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
1.事实破产状态下董事与债权人的利益冲突达到顶峰 |
2.事实破产状态下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动力不足 |
(二)董事对债权人承担信义义务的具体制度 |
1.规定董事对债权人的信义义务 |
2.规定董事的破产申请权利与义务 |
3.规定董事的责任承担内容 |
四、事实破产状态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的构建 |
(一)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的现状 |
1.制度构建的必要性——认缴制改革背景下的利益新平衡 |
2.制度构建的争议讨论——非破产加速的一般学说及理性分析 |
(二)事实破产状态下股东出资义务到期的具体制度 |
1.公司法的立法完善 |
2.司法解释及扩张适用 |
3.认定股东责任为侵权责任 |
五、事实破产状态下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侵权制度构建 |
(一)控制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 |
1.民事责任主体的认定——“控制股东”与“控股股东”界分 |
2.控制股东滥用权利现有法律规制及不足 |
3.控制股东滥用权利的民事责任完善 |
(二)侵权制度构建 |
1.董事的侵权责任承担 |
2.一般股东的侵权责任承担 |
3.控制股东的侵权责任承担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6)论我国个人破产税收债权处理机制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个人破产中税收债权的重要性及其认定 |
1.1 税收债权在破产债权中所占比重不容忽视 |
1.2 个人税收债权的产生 |
1.2.1 个人税收债权的种类 |
1.2.2 个人税收债权产生的不同阶段 |
第2章 企业破产法中税收债务的地位及其清偿 |
2.1 税收债务属于破产债务 |
2.1.1 税收债权人有权申请企业破产 |
2.1.2 税收债权人需依法申报债权 |
2.1.3 滞纳金、罚款等不属于税收债权 |
2.2 税收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权 |
第3章 税收债务在个人破产程序中的实现路径 |
3.1 税收债权的认定 |
3.1.1 不同阶段产生的所欠税款的认定 |
3.1.2 破产人承担的企业税务的认定 |
3.1.3 滞纳金、罚款的认定 |
3.2 税收债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
3.2.1 税收债权人有权提出破产申请 |
3.2.2 税收债权人应按规定申报破产债权 |
3.3 税收债权的清偿 |
3.3.1 承认税收债权的优先地位——司法尊重原则 |
3.3.2 税收债权与担保债权的优先清偿顺位 |
3.3.3 税收债权与人身损害赔偿债权的清偿顺位 |
第4章 个人破产程序中税收债务的优惠政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
4.1 税收制度层面税收债权减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4.1.1 必要性——量能课税原则 |
4.1.2 可行性——税收减免制度 |
4.2 破产制度层面税收债权减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4.2.1 必要性——保护债务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
4.2.2 可行性——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 |
4.3 个人破产程序中税收减免制度的合理适用 |
第5章 个人破产程序中的特殊税务处理 |
5.1 破产申请受理后的法律行为产生的税收债务处理 |
5.2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免除不应计入债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
5.3 破产撤销权的行使对税收债权的影响 |
结论 |
参考文献 |
(7)执行转破产程序的衔接现状与制度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方法 |
六、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执行转破产程序概述 |
第一节 执行转破产程序的概念 |
第二节 执行转破产的基本程序 |
第三节 执行转破产程序的功能定位 |
一、完善市场主体出清机制、提高市场资源利用率的需要 |
二、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 |
三、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需要 |
四、保障各方主体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
第二章 执行转破产程序的立法与司法现状 |
第一节 执行转破产程序的立法现状 |
第二节 执行转破产程序的司法现状 |
一、法院执行难 |
二、执转破启动率低 |
第三章 执行转破产程序的现存问题解构 |
第一节 执行程序与执转破程序之间的矛盾 |
一、参与分配制度的适用与排除 |
二、当事人的异议权 |
三、债权人别除权的适用 |
第二节 破产程序与执转破程序的矛盾 |
一、破产程序适用主体与执转破主体的矛盾 |
二、当事人破产上诉权的适用 |
第三节 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不畅 |
一、执行法院的审查标准问题 |
二、法院移送程序的缺失 |
三、信息错位现象时有发生 |
四、当事人反悔权的缺失 |
第四节 执转破程序启动模式的问题 |
一、当事人主义模式 |
二、职权主义模式 |
三、混合主义模式 |
四、我国当下适用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域外的相关规定及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域外的相关规定 |
一、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 |
二、美国的相关规定 |
三、德国的相关规定 |
四、法国的相关规定 |
第二节 域外规定对执行转破产程序的启示 |
一、执行转破产程序的启动模式 |
二、债务人破产申请的定性 |
三、简易破产程序 |
四、探索建立破产预警制度 |
五、关于税收债权的顺位 |
第五章 执行转破产程序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修订执行转破产程序的启动机制 |
一、依职权提起执转破的主体 |
二、执转破职权主义的程序 |
第二节 提升执行转破产审判的专业化程度 |
一、推广破产审判庭的设立 |
二、建立考核惩戒机制 |
三、探索建立执行转破产预审机制 |
四、构建法院外部联动机制 |
第三节 建立健全繁简分流机制 |
一、设立简易破产程序 |
二、建立执行法院对简易破产案件的甄别和协助机制 |
第四节 完善执行转破产程序的相关法律法规 |
一、完善案件管辖权 |
二、消除各法律法规适用的矛盾 |
三、建立当事人反悔权制度 |
四、规定债务人申请执行转破产的义务 |
五、完善惩戒机制 |
第五节 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
第六节 建立全国法院案件信息化平台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8)破产清算中的税收债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论文的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一)论文的研究方法 |
(二)论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破产清算中税收债权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税收债权的基本内涵与特点 |
一、一般情况下税收债权的内涵与特点 |
二、破产清算下税收债权的内涵与特点 |
第二节 破产清算程序中税收债权的优先性 |
一、我国破产清算程序税收优先权存在的合理性 |
二、破产清算程序税收优先权的适用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破产清算中税收债权的限制 |
第一节 税收强制措施影响税收债权 |
一、税收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 |
二、税收强制措施与税收优先权的适用 |
第二节 纳税担保影响税收债权 |
一、纳税担保的相关规定 |
二、纳税担保权与税收优先权的适用 |
三、纳税担保是否受制于破产撤销权 |
本章小节 |
第三章 破产清算受理后税收债权实现 |
第一节 税务机关的债权申报义务 |
一、税务机关债权申报义务的法律依据 |
二、税收债权未申报的法律后果 |
三、实践中“已知债权人”的探索 |
第二节 税收债权的申报范围 |
一、欠税滞纳金 |
二、罚款与其他非税收入 |
第三节 征税权的程序性限缩 |
一、税收保全解除与执行中止 |
二、破产抵销权的行使规则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税收债权保护的困境及对策建议 |
第一节 我国税收债权保护的困境 |
一、新生税款的处置存在法律漏洞 |
二、纳税担保制度亟需完善 |
三、欠税公示制度存在缺陷 |
四、税收优先权清偿规则需进一步细化 |
第二节 我国税收债权保护的对策建议 |
一、统一新生税款的处理模式 |
二、改进破产程序中纳税担保的适用 |
三、完善欠税公示制度 |
四、细化破产程序中税收优先权的清偿规则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9)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启动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实质合并破产启动的特殊性及其意义 |
第一节 实质合并破产的特殊性 |
一、主体的多元与统一 |
二、财产的混同与归并 |
三、利益的调整与平衡 |
第二节 实质合并破产启动的法律适用特殊性 |
一、现行法律救济方式的局限性 |
二、实质合并破产启动实质要件法律适用问题 |
三、实质合并破产启动程序要件法律适用问题 |
第三节 实质合并破产启动规则的意义 |
一、有利于厘清实质合并破产适用对象 |
二、有利于实现公平与高效 |
三、有利于丰富完善破产启动理论 |
第二章 实质合并破产原因及标准分析 |
第一节 实质合并破产原因的法律适用 |
一、破产原因对实质合并破产的意义 |
二、实质合并破产原因法律适用的困境 |
三、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原因的新概念界定 |
第二节 实质合并破产标准认定 |
一、实质合并破产存在的争议 |
二、国内实体标准探索 |
三、域外发展及对比研究 |
四、司法实践中关联企业合并破产规则误区 |
五、应遵循的原则及标准定义 |
第三章 实质合并破产申请规则分析 |
第一节 实质合并破产启动模式 |
一、分别破产、再行合并 |
二、一并申请、合并破产 |
三、个别先破、以点带面 |
四、启动模式对比 |
第二节 实质合并破产启动申请主体 |
一、实质合并破产申请主体的法律适用 |
二、实质合并破产申请主体的范围界定 |
第三节 实质合并破产举证责任的分配 |
一、实质合并破产举证责任适用的规则 |
二、实质合并破产举证内容界定 |
第四节 实质合并破产启动申请制与职权制探析 |
一、依申请启动实质合并破产的困境 |
二、依职权启动实质合并破产的争议 |
三、依职权启动实质合并破产的理据阐述 |
四、依职权启动实质合并破产的路径探索 |
第四章 实质合并破产管辖规则分析 |
第一节 实质合并破产管辖的法价值分析 |
一、保障破产公正 |
二、提升破产效益 |
第二节 实质合并破产管辖权确定的现实问题 |
一、地域管辖中的问题 |
二、级别管辖中的问题 |
第三节 实质合并破产管辖原则的域外比较及经验借鉴 |
一、域外管辖权立法及比较分析 |
二、国内实质合并破产管辖的原则确立 |
第四节 实质合并破产管辖权异议 |
一、实质合并破产管辖异议权的理论分歧 |
二、实质合并破产管辖异议处理方式比较分析 |
三、实质合并破产管辖异议的对待与处理 |
第五章 实质合并破产审查规则分析 |
第一节 实质合并破产案件的审查 |
一、实质合并破产的形式审查 |
二、实质合并破产的实质审查 |
第二节 实质合并破产的裁决程序类型及争议点 |
一、实质合并破产的裁决类型 |
二、实质合并破产裁决方式的争议焦点 |
第三节 实质合并破产程序的决定路径 |
一、实质合并破产的决定主体 |
二、实质合并破产听证程序 |
第四节 实质合并破产中的权利救济 |
一、保障知情权与异议权 |
二、债权人的利益补偿 |
第六章 实质合并破产启动的法律效力分析 |
第一节 实质合并破产启动对管理人确定产生的效力 |
第二节 实质合并破产启动对程序产生的效力 |
一、对既有程序的调整 |
二、新程序的产生 |
第三节 实质合并破产启动对实体利益调整的效力 |
一、关联企业内部利益的调整 |
二、关联企业外部利益的调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我国破产申请制度改革刍议(论文参考文献)
- [1]破产立案制度完善研究[D]. 陈雅楠.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21
- [2]德国董事破产申请制度研究[D]. 毛莹.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21(12)
- [3]我国跨境破产规则的建构 ——以主从程序框架为基础的研究[D]. 雷雨清. 吉林大学, 2021(01)
- [4]个人破产制度中的债务人财产研究 ——基于《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的考察[D]. 倪伟华.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2)
- [5]事实破产状态下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制度构建研究[D]. 付欣. 江西财经大学, 2021(09)
- [6]论我国个人破产税收债权处理机制的构建[D]. 符佳慧.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21(10)
- [7]执行转破产程序的衔接现状与制度完善[D]. 裴安琪.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8]破产清算中的税收债权研究[D]. 李宗建.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9]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启动规则研究[D]. 龚家慧. 华东政法大学, 2020
- [10]公司临界破产时董事的破产申请义务[J]. 苏喜平,任慧星. 法治论坛,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