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无独立请求权若干问题分析

第三方无独立请求权若干问题分析

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若干问题探析(论文文献综述)

蔡虹,王瑞祺[1](2021)在《一般保证责任诉讼形态的类型化释评——兼论《民诉法解释》第66条及《民法典担保解释》第26条》文中研究指明基于一般保证责任的制度规范与实践现状,可将其诉讼形态分为仅诉一般保证人、同时起诉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仅诉债务人而一般保证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等三类。债权人仅诉一般保证人时,《民诉法解释》第66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该做法在实体上有违抗辩权应由权利人主张的原理,在程序上也与必要共同诉讼的结构相悖,应以法官释明追加债务人予以替代。债权人同时起诉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时,因保证责任承担的前提性事实发生于基准时之后,因此判决对保证债务关系的判断不具消极既判力和执行力,针对债权人的求偿,保证人可以提起新诉而不属重复起诉。债权人仅诉债务人时,一般保证人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保证人承担责任与否,判决对保证人发生不同的既判力效果。

李思潼[2](2021)在《类型化视角下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重构》文中研究表明

程光[3](2021)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代为履行人作第三人时的身份定位及规则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第86号指导性案例评析》文中研究说明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公布了第二十三批共五个指导性案例,其中第86号指导性案例"盛开水务公司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下文简称"水务公司案")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规则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与被告之间具有关联且愿意替代被告履行缴纳罚款、修复环境等义务的案外主体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1该规则在实践中带来了两个依次递进的法律适用难题。首先,

李泽兵[4](2021)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借鉴大陆法系辅助参加人制度,在1982年施行《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就已规定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1991年颁布《民事诉讼法》在该制度中补充“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补充条款的增加,借鉴了美国第三当事人制度,使得在制度设计上突破既判力相对性原则,促进纠纷的一次性解决,使得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在制度层面,具有辅助参加人制度和第三当事人制度两者的特点,然而理论长期未得到突破。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中,存在两个以上法律关系,学者研究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相关理论时,并未分别考虑,使得该制度自设立以来并未进行修改细化,在实务中该制度的操作性不强。本文首先对司法实务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判案例进行分析,司法实务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立法与制度运行方面均存在缺陷,主要表现在立法目的不明、缺乏相应理论支撑、诉讼权利保障缺失。解决上述问题,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权利保障与节约司法资源两者均衡兼顾作为本文研究的价值目标,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诉中诉的合并理论、诉的处分理论、既判力相对性扩张理论为基础,深入分析第三人进入诉讼的诉讼构造、审判法律逻辑,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认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权利应当进行二元制构建。所谓二元制,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参审是将两个诉进行合并审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审理主诉讼的法律关系时,只具有辅助性的诉讼权利;审理牵连关系的诉讼标的时,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享有与牵连当事人相当的诉讼权利。依据二元制的诉讼权利,在现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完善,提出明确制度目的、与立案登记制相衔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界定准则、参诉告知制度、应诉选择制度等制度建议。全文分为四部分,在本文的第一部分,介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缺乏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理论研究,使得在立法与制度运行保障方面长期存在制度缺陷;第二部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理论分析,主要介绍第三人参加诉讼情况下的诉讼构造与法院审理多个诉讼标的之法律逻辑,从判决效力的视角出发,认为重构该制度应充分保障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处分权与平等权;第三部分,域外制度分析,借鉴两大法系关于第三人参诉的规定,第三人参与原被告诉讼标的时,借鉴诉讼权利义务具有依附性;借鉴美国第三当事人制度,在审理第三人参与牵连当事人诉讼标的时,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具有独立性;第四部分,首先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应具有二元制诉讼权利义务进行理论证成,按照二元制理论对立法制度进行完善建议。

卢佩[5](2021)在《判决效力视野下的诉讼主体制度——以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为例》文中研究表明在受害人仅起诉加害人的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中,由于现行法涉及不同诉讼主体的程序规范和判决效力范围模糊不清,以及一般规则之诉讼标的概念在指示性功能上的缺失,导致实务中法官随意确定保险公司的诉讼主体身份。囿于现行立法的判决效力范围缺乏层次性以及既判力、既判力扩张、预决效力、参与效力等概念界限不清,保险公司只能以必要共同被告身份加入诉讼,以平衡因机动车危险所带来的损失分配,彻底突破受害人的经济困局,而保险公司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加入诉讼的前提是我国第三人效力层级体系的完整建构。

金印[6](2020)在《诉讼与执行对债权人撤销权的影响》文中研究说明根据《民法典》第538条以下的规定,债权人可以撤销债务人和相对人之间的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法律行为(可撤销法律行为)。债务人和相对人对可撤销法律行为的诉讼或执行均不影响债权人继续行使实体法上的撤销权,即不排除债权人依据实体法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请求法院通过判决直接撤销债务人和相对人之间的法律行为。与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0条第1款第2项所代表的司法通说相反,债权人不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通过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和相对人之间的生效裁判间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即便如此,债权人亦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司法通说认为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既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司法新说认为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乃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均错误解释了《民事诉讼法》第56条。债务人和相对人之间的生效给付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会成为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危险与妨害。当债务人怠于行使诉讼权利时,债权人可代位债务人对相对人提起债务人异议之诉,请求法院剥夺生效给付判决的强制执行力。

张卫平[7](2020)在《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结构调整与重塑》文中指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在基本结构上一个突出特征是,以是否有独立请求权为根据,将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并以此界定其相应诉讼第三人的诉讼地位。然而,这种基本结构与我国诉讼第三人的实践和第三人制度设置的目的、作用是不一致的,在实践和理论中都呈现出无法协调的矛盾。应当对现行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基本结构进行调整,不再按照有无独立请求权对第三人加以界定,而是按照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实际地位和作用对第三人予以界定,将其分为独立第三人和非独立第三人两大基本类。独立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当事人地位,非独立第三人不具有当事人地位。独立第三人包括在实体上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包括虽在实体上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具有阻止不利裁判利益的第三人——损害阻止第三人。非独立第三人在诉讼中处于辅助人的地位。这样的结构性调整使得第三人的诉讼地位能够与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作用以及应有的诉讼地位更好地契合,达至协调一致。

李建伟[8](2020)在《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地位研究——基于160例民事判决书的类型化分析》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引入股东代表诉讼后的十余年间,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地位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亦做法不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本文简称《公司法解释四》)将公司列为诉讼第三人之规定,面临着理论质疑与实务难题。基于域外法比较研究与本土裁判实证研究,原则上应当将公司作为共同诉讼参加人辅助原告一方参诉,例外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诉。据此,构建公司参与股东代表诉讼的权利体系,有利于激励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发挥积极作用,实现维护公司利益之立法目的。

杨志超[9](2020)在《论第三人撤销之诉》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民商事交易日臻频繁。在利益的诱导下,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现象屡有发生。为了打击这种现象,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应运而生。2012年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2015年出台的《民诉法解释》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客体、起诉条件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判实践指明了方向。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召开,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权利,明确了消费者物权期待权的优先顺位。为分析研判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实践运行状况,文章以审判实践中的真实案例为切入点,通过实际调研的方式审视该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文章从立法制度和司法实践两个层面分别就撤销之诉的主客体、程序保障、与其他案外人救济制度的协调衔接以及司法审查标准等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旨在为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完善提供有效的建议。

陈樵[10](2020)在《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重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纠纷的数量急剧增加,交易行为渐趋复杂化,这导致法院受理的涉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案件数量也趋于不断增长。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良好运行可以为第三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纠纷的一次性解决。然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却极为简单,缺少相应的程序规则,过分依赖法院职权推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参诉,甚至法院可以判决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这就导致其立法目的难以实现。通过分析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形成,笔者认为我国该制度虽然源于大陆法系的辅助参加制度,但却是经前苏联借鉴而来,加之我国重实体轻程序传统审判观念的影响,使得该制度在运行中已经发生严重变异,单纯地依靠对现行法律规定的修补已经难以解决问题,应当进行重构。本文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参诉程序为研究对象,从我国现状出发,通过历史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旨在提出相应的重构方案。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区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就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诉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实务现状进行了分析,运用数据分析发现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参诉方式失衡,第三人进入诉讼后积极性也不高,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相关立法过于简单,程序设计存在缺陷。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发现我国立法上缺少对参诉时间的规定、也没有对“法律上利害关系”这一重要的参诉要件作明确的解释,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力与参诉程序本身之间存在着矛盾,缺少诉讼告知制度、第三人能否可以进入诉讼由法院决定却缺少对法院职权的规范、而且没有相应的救济制度。第二部分,对我国参诉程序现状及问题的成因作了进一步的探讨,发现我国的第三人制度虽然借鉴于苏联,但源于大陆法系辅助参加制度,在我国自身传统审判观念的影响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被进一步地改造。第三部分,对大陆法系相关制度的参诉程序进行了分析。在参诉要件方面,对大陆法系各国对辅助参加的法律上利害关系要件的不同解释作了分析,对德国特殊的诉讼告知要件进行了研究;在参诉方式方面,大陆法系的参诉方式主要分为辅助参加人自行申请参加和本诉当事人告知辅助参加人参加,其中法院依职权告知辅助参加人参加为我国台湾地区所独有。第四部分,对重构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诉程序提出了建议。重构思路为在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混合的基础上,明确程序公正的诉讼理念。在具体的重构方案上,取消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力,明确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定义,根据三种不同的参诉方式提出了不同的重构建议。

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若干问题探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若干问题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1)一般保证责任诉讼形态的类型化释评——兼论《民诉法解释》第66条及《民法典担保解释》第26条(论文提纲范文)

一、一般保证责任诉讼形态的分类与问题
二、仅诉一般保证人的情形
    (一)《民诉法解释》第66条与《民法典担保解释》第26条第1款的规范逻辑
    (二)《民诉法解释》第66条的检视
    (三)以释明追加债务人替代依职权追加
三、同时起诉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的情形
    (一)《民法典担保解释》第26条第2款的缺陷
    (二)《民法典担保解释》第26条第2款的合理适用
四、仅诉债务人且一般保证人为“无独三”的情形
    (一)保证人作为“无独三”的正当性
    (二)保证人作为“无独三”的裁判效力
        1. 债权人与保证人
        2. 债务人与保证人
五、结论

(3)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代为履行人作第三人时的身份定位及规则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第86号指导性案例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第86号指导性案例:第三人认定规则的提出及分析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第86号指导性案例基本案情
    (二)代为履行人作第三人参诉时不属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三)代为履行人作第三人参诉时属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理由尚需充实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第86号指导性案例:立足绿色原则的规则发展
    (一)法律原则对法律规则中开放结构的提示作用
    (二)绿色原则对水务公司案中第三人认定规则的引导思路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86号指导性案例:第三人认定规则的参照适用
    (一)参照适用时的案件范围
    (二)参照适用时第三人进入诉讼的方式
    (三)参照适用时第三人上诉权的行使
四、结语

(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章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存在的问题
    1.1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立法目的不明
    1.2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理论不完善
    1.3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权利义务失衡
    1.4 与现有“立案登记制”相矛盾
    1.5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缺乏明确识别标准
    1.6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上诉与另行起诉界定不明
第二章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理论基础
    2.1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权处分理论
    2.2 既判力相对性原则的扩张理论
    2.3 诉的合并理论
    2.4 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第三章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相关制度其他地区的考察
    3.1 德国辅助参加制度
    3.2 美国“第三当事人”诉讼参加制度
    3.3 台湾地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
    3.4 其他地区制度对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借鉴
第四章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完善的建议
    4.1 根据立法目的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类型划分
    4.2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权利的二元制理论构建
    4.3 与“立案登记制”相衔接
    4.4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界定准则
    4.5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诉告知制度
    4.6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应诉选择制度
    4.7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上诉制度与另行起诉制度
后记
参考文献
致谢

(5)判决效力视野下的诉讼主体制度——以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现行法律制度框架
    (一)诉讼主体制度
    (二)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之保险公司诉讼地位
三、理论可能性之一:共同诉讼类型
    (一)前提:受害人对保险公司享有直接请求权
    (二)取舍:必要共同诉讼类型与普通共同诉讼类型的博弈
    (三)妥协:“必要共同被告”之必要性分析
四、理论可能性之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一)经法院审查准许参与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二)经法院审查不准许参与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三)成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制度性障碍
五、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构建
    (一)判决效力的实质内核:共同的实体法律关系之基础事实
    (二)判决效力实现之诉讼构造
六、结语

(6)诉讼与执行对债权人撤销权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一、《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0条第1款的两个论断
二、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相关司法实践的观点主张
        1. 司法通说: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不是民事诉讼法上的第三人
        2. 司法新说: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二)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 实体法视角
        2. 程序法视角
    (三)对相关司法实践的反思
三、诉讼或执行不影响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一)诉讼不影响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1. 实体权利程序保护的一般逻辑
        2. 确定相对权的生效裁判及其效力的作用方式
        3.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效力与错误裁判
        4. 不当利用诉讼权利的动机及其消除
    (二)执行不影响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1. 正在进行的执行不影响撤销权的行使
        2. 已经完成的执行不影响撤销权的行使
四、对诉讼或执行本身的应对方法与思路
    (一)强制执行力作为危险与妨害之源
    (二)债权人代位提起债务人异议之诉的可行性
        1. 债务人异议之诉的功能与技术
        2. 债权人代位提起债务人异议之诉

(7)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结构调整与重塑(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一、现行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基本结构
二、现行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结构的问题点
三、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结构重塑
余论

(9)论第三人撤销之诉(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案例分析
    (一)案情简介
    (二)案例揭示的法律问题
        1.普通债权人能否通过撤销之诉获得权利救济
        2.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客体范围应否进一步扩大
        3.原审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参加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4.商品房消费者对优先权判决的异议如何救济
二、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现状分析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运行现状——以S省调研数据为例
        1.第三人撤销之诉收案数量统计
        2.第三人撤销之诉结案情况分析
        3.S省法院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情况
    (二)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1.第三人撤销之诉主体范围较为狭窄
        2.第三人撤销之诉客体存在局限性
        3.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相关救济制度界限不清
        4.第三人撤销之诉缺乏相应的程序保障措施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完善建议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完善
        1.完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2.扩大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范围
        3.完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保障制度
        4.协调撤销之诉与其他案外人救济制度的关系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司法完善
        1.合理适用审查标准
        2.规范司法行为,推行案例指导
        3.加强业务培训,保证案件质量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10)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诉程序的现状
    (一)立法现状
    (二)实务现状
    (三)存在的问题
        1、缺少对参诉时间的规定
        2、法律上利害关系标准模糊
        3、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力与参诉程序存在矛盾
        4、诉讼告知制度的缺失
        5、法院依职权通知缺少规范
        6、救济制度的缺失
二、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诉程序现状的原因
    (一)前苏联制度及理论的影响
        1、大陆法系第三人制度的本源
        2、苏联的职权主义改造
    (二)我国传统审判观念的影响
三、大陆法系相关制度的比较研究
    (一)参诉要件
    (二)参诉方式
    (三)大陆法系相关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四、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诉程序的重构
    (一)重构的思路
        1、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混合
        2、程序公正理念的明确
    (二)具体方案
        1、取消法院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力
        2、明确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定义
        3、申请参加诉讼
        4、当事人告知参加诉讼
        5、法院依职权告知参加诉讼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四、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若干问题探析(论文参考文献)

  • [1]一般保证责任诉讼形态的类型化释评——兼论《民诉法解释》第66条及《民法典担保解释》第26条[J]. 蔡虹,王瑞祺.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6)
  • [2]类型化视角下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重构[D]. 李思潼. 辽宁大学, 2021
  • [3]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代为履行人作第三人时的身份定位及规则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第86号指导性案例评析[A]. 程光. “检察指导性案例应用”研讨会论文集, 2021
  • [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完善研究[D]. 李泽兵.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2021
  • [5]判决效力视野下的诉讼主体制度——以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为例[J]. 卢佩. 社会科学辑刊, 2021(01)
  • [6]诉讼与执行对债权人撤销权的影响[J]. 金印. 法学, 2020(11)
  • [7]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结构调整与重塑[J]. 张卫平. 当代法学, 2020(04)
  • [8]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地位研究——基于160例民事判决书的类型化分析[J]. 李建伟. 证券法苑, 2020(02)
  • [9]论第三人撤销之诉[D]. 杨志超. 黑龙江大学, 2020(04)
  • [10]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重构[D]. 陈樵. 河南大学, 20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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