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委员会制度的法律思考和评析(论文文献综述)
王雪[1](2020)在《美国现行英语作为第二语言教师专业标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今国际竞争的关键在教育,而教育质量依赖于教师;语言教育是教育领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软实力的重要体现,在国际竞争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美国自古便是一个多语言的国家,大量的海外移民和其他各类母语非英语学习者的持续增长给美国英语作为第二语言(English as a Second Language,简称为ESL)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美国教师专业标准的开发与完善一直走在世界前列,已经构建了比较完善的多学科、多层次、多维度教师专业标准体系,贯穿教师职前、入职和职后优秀与杰出四个发展阶段,对教师质量进行三位一体的保障。作为国家教师专业标准体系中的一部分,美国ESL教师专业标准已经出台了职前和优秀(职后)教师专业标准,作为ESL教师职前培养和职后发展的指针和规范准则,并且标准与时代发展相结合,与时俱进地进行修改与完善。中华民族有着古老的文明和璀璨的文化,吸引着来自世界各地的人们。汉语言的推广、汉文化的传播是促进中外人文交流的根本保障,是国家语言强国战略的基本要求,是“一带一路”愿景实现的重要条件,更是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重要支撑。这就对我国的汉语作为第二语言教师,尤其是对未成年阶段学习者进行汉语作为第二语言教学的教师提出了更加专业化的要求;然而,这一领域却经常被忽视。美国的ESL教师专业标准与我国汉语作为第二语言教师专业标准适用的群体类似、语境类似,且发展比较成熟、实践经验丰富,值得关注并展开深入研究。基于以上思考,本论文选取美国现行的全部3套ESL教师专业标准:2010版与2018版《学前—12年级教师职前教育计划认证标准》(2010版和2018版现处于并行状态,都属于现行职前教师专业标准范畴)和《英语作为一门新语言标准》(即职后优秀教师专业标准)作为研究对象,采用文献研究法、历史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对美国现行的学前至12年级阶段ESL教师系列专业标准进行全面剖析与解读,挖掘出该系列标准的产生背景、实然状态、总体特征、成效弊端和借鉴意义。美国现行的ESL教师专业标准是时代发展与社会需求的产物,背后蕴含着政治、文化、语言、教育、需求等因素。因此,本论文首先把美国现行的ESL教师专业标准放置于宏大的社会、历史背景中去,从国家语言政策的发展要求与社会、文化、教育的整体环境和教师、学生及学科发展的现实需求两大维度六个方面对美国ESL教师专业标准出台的背景做深入挖掘,追根溯源,找出成因。然后以舒尔曼的教师知识理论为指导,分别对美国现行的ESL教师专业发展两个阶段(职前和职后)的三套标准从标准制定的机构和主体、标准产生的依据和核心思想、标准产生的过程、标准的框架与内容、基于标准的教师认证和标准的特点几个方面进行个体分析。同时抓住新、旧职前标准并行这一难得的机会,在现行标准研究范畴内,在对职前标准进行个体分析的基础上,本文从历时的角度比较、探究不同时期同一标准的承接性与发展性、不变本质与时代发展趋势的融合,以便可以更加全面地分析美国职前ESL教师专业标准的特点。在分别对美国现行的ESL职前、优秀(职后)教师专业标准进行充分分析后,论文从美国ESL学科整体性、ESL教师专业标准体系完整性的角度,以库玛的语言教师教育理论为指导,打乱标准原有的结构,对处于教师不同发展阶段的专业标准从基本要素、整体框架、具体内容以及基于标准的认证四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阐释不同阶段标准之间的异同、产生的原因及内在联系。进而发掘美国现行ESL学科教师专业标准在研制理念、主体结构、涵摄内容、秉持视角、言说话语、认证方式上的共性与特质,并探讨该学科教师专业标准所产生的影响。此外,结合国家语言政策的发展要求与社会的现实需要,分析我国第二语言教师、教学与教师专业标准发展现状,参照美国ESL教师专业标准的研究,本文从七大方面提出了一些思考和启示。希望本研究可以为我国第二语言教师教育研究的深化与发展,为我国汉语作为第二语言教师,特别是中小学及幼儿园的汉语作为第二语言教师专业标准的制定与完善、教师教育的改革与优化、教师质量与教学水平的提高,教师专业的长足发展、以及我国汉语及汉文化的国际传播带来些许启示。
刘伟岩[2](2020)在《战后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研究 ——基于创新体系的视角》文中认为2008年经济危机后,为摆脱经济下行的轨道,美国、日本、德国先后提出了“重振制造业”(2009年)、日本版“第四次工业革命”(2010年)、“工业4.0”(2012年)等战略计划,而我国也于2015年提出了“中国制造2025”的行动纲领。这些战略规划的陆续出台拉开了以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Io T)、人工智能(AI)等为标志的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帷幕。而作为第二经济大国,我国应如何借助于这一难得机遇来推动国内产业升级则成为亟待思考的问题。回顾日本走过的“路”可知,其也曾作为“第二经济大国”面临过相似的难题,且从中日经济发展历程比较和所面临的“三期叠加”状态来看,我国现阶段也更为接近20世纪70年代的日本,而日本却在当时的情况下借助于以微电子技术为核心的科技革命成功地推动了国内产业的改造升级。基于此,本文以日本为研究对象并将研究阶段锁定在其取得成功的战后至20世纪80年代这一时期,进而研究其所积累的经验和教训,以期为我国接下来要走的“路”提供极具价值的指引和借鉴。在对熊彼特创新理论以及新熊彼特学派提出的技术经济范式理论、产业技术范式理论、国家创新体系理论和部门创新体系理论等进行阐述的基础上,本文借助于此从创新体系的视角构建了“科技革命推动产业升级”的理论分析框架,即:从整体产业体系来看,其属于技术经济范式转换的过程,该过程是在国家创新体系中实现的,且两者间的匹配性决定着产业升级的绩效;而深入到具体产业来看,其又是通过催生新兴产业和改造传统产业来实现的,对于此分析的最佳维度则是能够体现“产业间差异性”的部门创新体系,同样地,两者间的匹配性也决定着各产业升级的成效。回顾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的历程可知,其呈现出三个阶段:20世纪50~60年代的“重化型”化,70~80年代的“轻薄短小”化,以及90年代后的“信息”化。其中,“轻薄短小”化阶段是日本发展最为成功的时期,也是本文的研究范畴所在。分析其发生的背景可知:虽然效仿欧美国家构建的重化型产业结构支撑了日本经济“独秀一枝”的高速发展,但在日本成为第二经济大国后,这一产业结构所固有的局限性和问题日渐凸显,倒逼着日本垄断资本进行产业调整;而与此同时,世界性科技革命的爆发恰为其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但是这种机遇对于后进国来说在一定意义上又是“机会均等”的,该国能否抓住的关键在于其国内的技术经济发展水平,而日本战后近20年的高速增长恰为其奠定了雄厚的经济基础,且“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技术发展战略又在较短的时间内为其积累了殷实的技术基础。在这一背景下,借助于上文所构建的理论分析框架,后文从创新体系的视角解释了战后以微电子技术为核心的科技革命是如何推动日本产业升级以及日本为何更为成功的。就整体产业体系而言,科技革命的发生必然会引致技术经济范式转换进而推动产业升级,且这一过程是在由政府、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以及创新主体联盟等构建的国家创新体系中实现的。战后科技革命的发源地仍是美国,日本的参与借助的是范式转换过程中创造的“第二个机会窗口”,换言之,日本的成功得益于对源于美国的新技术的应用和开发研究,其技术经济范式呈现出“应用开发型”特点。而分析日本各创新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创新行为可以发现,无论是政府传递最新科技情报并辅助企业引进技术、适时调整科技发展战略和产业结构发展方向、制定激励企业研发的经济政策和专利保护制度、采取措施加速新技术产业化的进程、改革教育体制并强化人才引进制度等支持创新的行为,还是企业注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遵循“现场优先主义”原则、实施“商品研制、推销一贯制”、将资金集中投向开发研究和创新链的中下游环节以及培训在职人员等创新行为,或是大学和科研机构针对产业技术进行研究、重视通识教育和“强固山脚”教育以及培养理工科高科技人才等行为,亦或是“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型的创新主体联盟联合攻关尖端技术、建立能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机构、联合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等行为都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挖掘微电子技术发展潜力的。而这种“追赶型”国家创新体系与“应用开发型”技术经济范式间的相匹配正是日本能够更为成功地借力于战后科技革命推动产业升级的根因所在。进一步地从具体产业来看,科技革命引致的技术经济范式转换表现为新兴技术转化为新兴产业技术范式和改造传统产业技术范式的过程,这也是科技革命“双重性质”的体现。而对这一层面的分析则要用到能够体现“产业间差异性”的部门创新体系。在选取半导体产业和计算机产业作为新兴产业的代表,以及选取工业机器产业(以数控机床和工业机器人为主)和汽车产业作为微电子技术改造传统机械产业的典型后,本文的研究发现:由于这些产业在技术体制、所处的产业链位置、所在的技术生命周期阶段等方面的不同,其产业技术范式是相异的,而日本之所以能够在这些产业上均实现自主创新并取得巨大成功就在于日本各创新主体针对不同的产业技术范式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分别形成了与之相匹配的部门创新体系。而进一步比较各部门创新体系可知,日本政府和企业等创新主体针对“催新”和“改旧”分别形成了一套惯行的做法,但在这两类产业升级间又存在显着的差异,即:日本政府在“催新”中的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中均表现出了贯穿始终的强干预性,尤其是在计算机产业上;而在“改旧”中则干预相对较少,主要是引导已具备集成创新能力的“逐利性”企业去发挥主体作用。作为一种“制度建设”,创新体系具有“临界性”特点且其优劣的评析标准是其与技术经济范式的匹配性。日本能够成功地借力于以微电子技术为核心的科技革命推动国内产业升级的经验就在于其不仅构建了与当时技术经济范式相匹配的国家创新体系,而且注重创新体系的层级性和差异性建设,加速推进了新兴产业技术范式的形成,并推动了新旧产业的协调发展。但是,这种致力于“应用开发”的“追赶型”创新体系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如:基础研究能力不足,不利于颠覆性技术创新的产生,以及政府主导的大型研发项目模式存在定向失误的弊端等,这也是日本创新和成功不可持续以致于在20世纪90年代后重新与美国拉开差距的原因所在。现阶段,新一轮科技革命的蓬勃兴起在为我国产业升级提供追赶先进国家的“机会窗口”的同时,也为新兴产业的发展提供了“追跑”“齐跑”“领跑”并行发展的机遇,并为传统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带来了难得的机会。由于相较于20世纪70年代的日本,我国现阶段所面临的情况更为复杂,因此,必须构建极其重视基础研究且具有灵活性的国家创新生态体系,重视部门创新体系的“产业间差异性”,形成与新兴产业技术范式相匹配的部门创新体系,以及建设能够促进传统产业技术范式演化升级的部门创新体系等。
贾一村[3](2020)在《多元系统理论视阈下《毛泽东选集》俄文翻译研究 ——以“文化空缺”现象的翻译研究为例》文中认为《毛泽东选集》是建国后第一部进行系统外译的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着作,也是20世纪我国对外影响最大的中央文献着作之一。其俄文译着诞生于50多年前,整体质量精湛,文中大量的“文化空缺”现象引人关注,具有极高的翻译研究价值。多元系统理论主张以动态、发展、关联的眼光来研究翻译问题,将翻译活动置身于其所处的时代环境和社会背景之下进行审视,关注政治、社会文化等系统中的多种因素对于翻译活动所产生的影响,这为本文开展翻译的社会研究提供了重要思路。鉴于此,本文将以中央编译局翻译的《毛选》一至三卷俄译本为研究对象,以文本中的“文化空缺”现象作为翻译研究的切入点,结合多元系统理论之视角,对《毛选》俄译情况进行审视、评价、探讨、总结和展望,深挖其翻译研究价值。首先,本文整理了《毛选》及其俄译本的出版发行状况,并通过文本分析路径,对《毛选》中较典型的“文化空缺”现象(共计约700个案例)进行了详细梳理,将其划分为物质文化空缺、制度文化空缺和精神文化空缺三大类,并继续向下细分为7小类,归纳总结出《毛选》俄译本所采取的4套翻译方法、7种翻译策略和3条翻译理念,共同形成了《毛选》文本翻译之全貌。随后,再通过社会分析路径,借助多元系统理论基本原理,以“当年视角”来对《毛选》文本翻译之全貌进行评析和探讨。作者认真梳理了当年时代背景下的政治环境和社会发展状况,并以“文化空缺”现象为例,通过对编译局版与莫斯科版的《毛选》译文进行对比研究,深度解析当年编译局译者修订译文时的主要考量及背后所遵循的翻译逻辑,清晰还原了当时政治系统(国际政治、国内政治两方面)和社会文化系统(文化交流、教育发展、译学思想三方面)的多种文本外因素对《毛选》的文本翻译所产生的至关重要的影响,为《毛选》翻译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再以当年之翻译标准(“信达雅”)对《毛选》译文进行审视和评价,在充分肯定其整体精湛的翻译质量的同时,也对译文中一些可优化提升之处(比如,一些中国特有的度量单位词的翻译需完善、某些文化内涵信息翻译不全而难以理解的问题等)进行商榷和探讨。然后,回归“当今视角”,理清当前时代背景下我国政治、社会文化各方面因素的新变化及其对翻译的影响,整理归纳出当前我国中央文献翻译工作在5个方面的新变化和提出的4点新要求。以此为参照,以当代之眼光重新审视当年的《毛选》译文并对其做出评析,并对其中一些重要的翻译新问题(比如,其翻译整体策略的优化调整问题,由于时代变迁和共同记忆的丧失而导致的“文化新空缺”问题,以及通过译者艺术“演译”而产生的“逆向文化空缺”问题等)进行探讨,为其他中央文献的翻译提供了一些参考借鉴。通过研究,本文主要得出以下结论:第一,《毛选》俄文翻译整体质量精湛,采用了丰富的翻译方法和策略,体现了鲜明的翻译理念,符合当年“信、达、雅”的翻译标准,是我国译界的“标杆”和经典之作。第二,以当年之标准审视《毛选》译文,在总体翻译质量精湛的同时,亦存在一定的可提升空间,一些翻译处理尚可探讨和商榷。第三,以当今之眼光审视《毛选》译文,其整体方略宜做适当调整(由“忠实为主”转向“整体均衡”),文中一些翻译案例的处理需与时俱进加以完善。第四,《毛选》俄译本的最终面貌是文本翻译和社会力量共同影响下的综合产物,当年时代背景下的政治、社会文化系统内多种因素对《毛选》译文面貌的塑造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第五,《毛选》文本中包含内容丰富的“文化空缺”现象,译者对其翻译处理整体上佳,但“文化空缺”是动态发展的,它随着时间的流逝不断变化(既有“消亡”,又有“新生”),因此其翻译工作亦当与时俱进、不断更新。最后,立足当前,本文总结了《毛选》俄译的历史意义,并展望未来,探讨了《毛选》优良翻译传统(主要包括:集体翻译的工作方法、自力更生的坚强意志、精益求精的专业精神、以我为主的翻译原则)的继承与发展问题,力求为中央文献翻译事业的长远发展提出一些参考和建议。
姚春林[4](2020)在《新中国初期(1949-1956)中国共产党高校人文关怀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新中国初期,中国共产党从人文关怀出发,改造旧大学,建设新大学,逐步确立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中的指导地位,促进新中国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教育作为人才培养的主要手段,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新中国成立后,高等教育发展的阻碍因素被破除,在质与量上都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力量总体薄弱,高校在校学生数量较少,特别是工科院校占比较低,难以满足新中国工业化发展的实际需要。因此,从高等教育自身发展及服务国家建设的角度推动高等教育改革成为新中国初期的重点任务。该时期党和政府明确了高等教育服务国家建设的发展方向,通过对高校接管改造、颁布政策法令措施、进行院系调整、推进课程改革、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思想改造运动等一系列蕴含人文关怀的实践活动,对高校师生进行人文关怀和思想引领,并逐步确立了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中的指导地位。从实际效果和历史意义看,在党和政府的人文关怀下,逐步确立了新中国初期高等教育发展的路径和方向,提升了师生的思想觉悟和对新政权的政治认同,保障了高校与高等教育的稳定与延续性,有效巩固了新政权。本文对新中国初期中国共产党高校人文关怀的理论和实践基础进行了研究。主要是从马克思人学理论、列宁知识分子理论及毛泽东关心和发挥知识分子作用的思想出发,分析新中国初期中国共产党推进高校人文关怀的理论基础、文化渊源、实践基础,探讨该时期党对高校人文关怀的总体设计、初步规划、实施举措和内容拓展。本文对新中国初期党对高校人文关怀推进的国情基础进行了阐述。首先,研究了该时期党推进高校人文关怀的政治基础,包括中国共产党全面执政、社会形态演变与过渡、政治体制初创、阶级关系和政治环境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其次,探究了该时期党推进高校人文关怀的经济基础,包括多元的经济形态背景、严峻的经济形势等因素的影响;再次,分析了该时期党推进高校人文关怀的文化基础,包括主要阶层社会心理差异、思想文化的多元性和文化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本文对新中国初期党对高校人文关怀的实践推进进行了梳理。首先,梳理了该时期党对高校人文关怀的政策保障,从《共同纲领》统领高校改革到“包下来”政策,从“双百”方针指引文化发展到确定适应总路线任务的培养目标。其次,研究了新中国初期党对高校人文关怀的物质支撑,包括教师工资补助、学生补贴、建设投入与扶持等措施。再次,探讨了新中国初期党对高校人文关怀的队伍建设。本文对新中国初期党对高校人文关怀的实施进行了评析。首先,总结了该时期党对高校人文关怀的实施成效,主要体现在知识分子逐步认同共产党执政,青年学生牢固树立了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思想,社会主义教育体系和布局更加成熟等方面。其次,探讨了该时期党对高校人文关怀的实施过程及不足之处。本文认为,新中国初期高校人文关怀工作存在过于简单化、苏联印记过于浓厚、过于强调政治因素等诸多不足。本文对新中国初期党对高校人文关怀实施的价值进行了探讨。一是促进了高校人文关怀理论的发展。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蕴含丰富的人文关怀思想和精神,是对新中国初期党对高校人文关怀思想理念的继承与发展。二是促进了高校人文关怀的实践推进。这主要体现在坚定高等教育发展道路,创新思想政治教育形式,推动师资队伍的成长发展等方面。同时,新中国初期党对高校人文关怀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无论是新中国初期,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境遇下,党对高校人文关怀都必须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中的指导地位,充分发挥知识分子在高校改革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积极借鉴国外经验,同时通盘考虑大学发展的综合性与延续性。结语简要回顾了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和结论,并对未来深化研究作了前瞻与展望。
孙超然[5](2020)在《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一般而言,行政解释是指行政机关对广义的法律文本做出的解释或说明。在现代国家中,行政解释同时涉及立法、行政、司法等多种国家机关,处于国家权力的交叉地带。因此,一国的行政解释模式,即行政解释及其合法性控制的制度和实践,集中体现了该国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关系,也体现了一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特性。我国行政解释模式可以概括为职权模式,这一模式深受我国法律制度及实践的影响,鲜明地体现出我国行政机关的强势地位。我国法律解释制度建立时,原本以立法者解释为重;但行政机关的解释权获得法律认可之后,却凭借其强大的行政职权逐渐从制度和实践两个方面侵蚀立法机关的解释权。以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为基础,我国构建了独特的法律解释制度。为了尽快地解决改革开放初期行政机关在执行少数基本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同时尽可能地限制行政机关对法律的任意解释,避免行政解释突破法律文本,当时的立法者基于苏联式的“立法者解释至上”的法律解释观念,对不同法律解释问题的解释权进行了分配,把法律中的冲突漏洞和空白漏洞问题的解释权保留在立法机关手中,只允许行政机关解释除此之外的一般法律解释问题,希望借此控制行政解释内容的合法性。这一制度中的行政解释,以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为基础,以实践中的问题为中心、以主动和依申请制定规范性文件或公文为主要方式,是一种部门内的法律解释制度。然而这样严格和晦涩的分权规定,却没有同样严格的合法性控制机制,几乎只靠规定本身的权威性以及行政机关主动与立法机关进行互动来维持,立法机关并没有能力对行政解释的内容进行主动的控制,行政机关内部的程序则是封闭而偏颇的,司法机关的审查也一直相当乏力。因此,这一制度便迅速被行政机关的法律解释制度和实践所突破。在制度方面,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制度的规定,常常与立法者对行政解释制度的规定相矛盾。而在实践方面,行政机关一方面大量制作行政解释,其中有不少行政解释的内容都超出了立法机关规定的解释权限,对冲突漏洞和空白漏洞进行了解释,形成了解释权侵占现象;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大量制定解释或重复上位法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将这些文件的解释权归于其制定者,使上位法的解释权层层下沉,形成了解释权下沉现象。而且,我国行政机关经常在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解释法律文本,这也是我国行政解释制度所不能解决的问题。我国行政解释制度之所以未能维持,并最终被行政解释制度和实践所突破,由立法者设计的立法者解释制度变为职权解释模式,主要有两个层面的原因:表面上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行政解释制度过度以实践中的问题为导向,只重视行政问题的解决,而不重视行政解释的合法性;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中的分权方式较为简陋,可操作性较差,使得行政解释很容易越界。其深层的原因则在于立法者解释观念与职权解释模式之间的冲突,以及行政解释合法性控制机制的普遍无力。此外,陈旧的“立法者解释至上”观念,也是导致我国行政解释制度长期滞后的重要因素。为此,我们有必要学习外国的先进经验,参考域外较为成功的行政解释模式,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的革新提供有益的借鉴。美国行政解释可以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的革新提供大量的经验和教训。美国行政解释模式可以概括为授权模式。因为其行政解释制度建立在国会立法授予行政机关的权力之上,其合法性得到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全面和动态的控制,在外部和内部、事前和事后、实体和程序的多种控制之下,行政解释得以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而不至于溢出其边界。其中,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主要是事前和事中的控制,而事后的司法控制则是行政解释合法性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也可以将美国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总结为“以司法控制为主的全面控制”。美国行政解释合法性控制中独特的“司法尊重”,鲜明地体现出国会的授权在行政解释问题上的极端重要性。“司法尊重”包含三种不同的行为模式,其一是法院对行政解释独特优势的承认,这种优势就来自于国会授予行政机关的职权;其二是法院审查范围受宪法或国会成文法限制的情况,它意味着法院对国会授予行政机关裁量权的维护;其三是法院基于对自身审查权限或能力的考虑而主动放松行政解释的审查标准,而法院这样做前提条件则是对国会是否授权行政机关解释特定法律文本的判断。不过,在司法尊重之外,法院还可能会对行政解释进行一般的高强度司法审查,甚至预设某种反对行政解释的态度。而且司法尊重并不是最高法院一时兴起,将控制行政解释合法性的职责拱手让出,而是深深地植根于其法律制度和传统之中,并以行政解释的全面和动态控制为基础:法院对行政解释放松审查或审查受限,往往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解释的控制互为因果。因此,即使法院采取尊重态度,也并不意味着行政解释就可以为所欲为。由此可见,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不能仅依靠司法机关来完成,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同样需要通过事前和事后的监督和控制手段,确保行政解释的合法性。而在其他控制手段乏力的情况下支持司法尊重的做法,将导致法律制度的毁灭。比较中美行政解释模式,我们会发现宪法制度和宪政实践、法律概念观和法律解释观念,以及对行政解释本身的认识程度,对一国的行政解释模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美国行政解释制度和实践的经验还向我们显示出,在民主立法、明确授权的制度基础上,如果行政解释能够得到全面和动态的控制,那么法律的含义就能够以较为健康的方式得到更新,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因此,理想的行政解释制度应当在激活立法机关活力和根本控制力的基础之上,以司法控制为基础全面盘活各种国家机关对行政解释含义的控制力,让行政解释能够更好地发挥在各国家机关之间传递信息的作用,以服务于法律含义的探究与更新。
刘滢泉[6](2020)在《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充足、可持续的能源供给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障。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能源消费水平的提高,能源需求和生产之间的不平衡的矛盾愈加严重。能源的来源有很多不同种类,当前,世界能源使用很大程度上依赖化石燃料。大量化石燃料的使用、燃烧会带来酸雨、雾霾等严重的环境污染、破坏,产生的大量二氧化碳更会引起全球性的“温室效应”。“温室效应”带来的气候变化是当前人类面临的最大威胁,危及地球生态安全和人类生存与发展,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化石燃料大量使用在造成严重环境、气候问题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可再生带来的能源枯竭问题。化石燃料大量使用在造成严重环境、气候问题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可再生带来的能源枯竭问题。20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促使国际社会的能源危机、能源安全等问题浮出水面,也让许多国家更清醒地意识到能源供给持续性和发展新能源的重要性。全球范围内屡次发生的核事故,尤其是日本福岛核电站泄漏事件引发了人类对核能安全的不信任。一些国家相继宣布“弃核”,并努力实现从核电到可再生能源的转换。因此,寻找替代能源,成为各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可再生能源低碳、清洁、可持续的优点,赢得了世界各国的青睐,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已经从过去个别国家、部分地区逐步扩展成为全球各国的一致行动。各国都对发展可再生能源给予了高度重视,通过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降低能源进口的依赖程度,保障本国能源安全,推进能源转型;保护环境生态,实现可持续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可再生能源产业具有初始投资成本高、成本受技术创新进步影响大、长期成本有下降空间等显着特点,因此,可再生能源产生经济效益需要长时间的发展和积累。巨大的投资、研发成本给成立初始阶段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压力,使其难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传统能源相竞争。考虑到可再生能源产业的这一特点,以及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带来的环境、生态、经济价值,各国纷纷出台各种法律、政策,用以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壮大。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使用,作为未来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内容之一,不仅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可以说,谁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使用领域占得先机,就将在这场以绿色、智能和可持续为特征的科技革命中获得优势地位。世界各国既是气候可持续发展的利益共同体,更是经济社会存在竞争的利益个体,在逆全球化浪潮兴起的时代,国与国之间在发展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领域存在竞争关系、在争夺可再生能源产品、设备国际市场领域也存在竞争关系。补贴作为一种常用的政府激励措施,成为各国促进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的常用手段。随着可再生能源及其相关技术的不断发展,各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补贴措施是否还可以继续使用、应当如何使用成为了学者们关注的问题。在国际贸易领域,不断涌现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更是对各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措施的合规性问题提出了质疑。在各国普遍对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给予补贴的背景下,相比环境负面效应更大的化石能源补贴,为何可再生能源补贴屡遭国际争端诉讼?成为本文研究国际层面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出发点。从GATT到WTO,这个世界上最大的多边贸易组织经历了70多年的发展历程。WTO在国际贸易领域建立了秩序,为世界经济发展和世界和平维护作出了贡献,其制度的详实程度、争端解决机制的广泛实践,成为全球化时代成员方遵守的“模范国际法”。然而随着实践的发展,WTO既有制度的僵化、新规则的难以达成,都让成员方对WTO“究竟走向何方”产生了怀疑。争端解决机构难以完成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难以开展合规论证,正是WTO既有制度僵化的印证和缩影。与多边经贸规则难以达成相对应,区域贸易协定发展如火如荼。美国、欧盟、日本主导或参与了TPP、CPTPP、USMCA、EPA谈判,并达成了一系列高标准的区域贸易协定。具体到可再生能源补贴领域,前述区域贸易协定通过“非商业援助制度”“环境条款”“一般例外条款变通适用”等规则的设计,事实上改变了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体现了先进发达国家抢占21世纪国际经贸规则制定话语权的战略意图。虽然目前而言,这些区域贸易协定的规定相对原则,且未有争端实践适用,但结合多边经贸规则的形成过程来看,区域贸易协定的相关规定推而广之,也可能只是时间的问题。先进发达国家在推进诸边、双边层面经贸规则发展的同时,也在国内层面不断发展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体系,综合运用法律、政策手段,设计覆盖研发、投资、生产、销售环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为国内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提供科学化的制度保障,并向全球输出了“上网固定电价制度”“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等制度设计,在国内法制度层面实现了领跑。而今,经过了长期的发展和补贴支持,先进发达国家更多地掌握了可再生能源的核心技术,其中部分类型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具备了参与自由市场竞争的实力。由此不难发现先进发达国家在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领域的整体设计图谱:第一,在国内法制度层面逐渐将市场因素纳入原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以实现优胜劣汰,提升成熟可再生能源产业的竞争力;第二,把握既有多边经贸规则,发起对其他国家的可再生能源措施争端,为本国可再生能源产业争取更多的国际市场和发展时间;第三,通过区域贸易协定实践,制定有利于本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高标准条款,抢占21世纪国际经贸规则“立法权”。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也是人口大国,高速发展的经济带来了巨大的能源消耗,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能源消费国,巨大的能源消费带来了大量的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排放,环境、资源问题已经成为了制约当今中国可持续发展的瓶颈。能源安全问题是国家能源发展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在核能安全性备受质疑的情况下,发展可再生资源产业已成为我国保护环境资源、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必由之路。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可再生能源生产者,近年来,中国也成为在可再生能源发展领域最大的投资者,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迅速。然而,近年来,在贸易保护主义不时抬头的当下,我国可再生能源产品、设备在国际上屡遭反补贴诉讼。研究国际法律制度,归根到底的落脚点在于,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发展、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助力我国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的发展。补贴、反补贴法律制度对我国来说是“舶来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自2004年后未有新的发展。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缺乏系统性,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散见于法律、政策之中,且多以政策形式出现,与先进发达国家相比,法制化程度明显不足,部分制度的合规性也有待论证。制度的局限必然影响实践的效果,实践中“弃风弃光”现象一方面是电力消纳的统筹问题,另一方面也是对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合理性的实践质疑。如何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发展、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成为本文研究国内层面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出发点。因此,本文将在既有多边贸易体系框架内,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寻找制度依据,并结合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探析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路径及制度问题,并将归纳区域贸易协定、典型发达国家内国法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趋势,以推进多边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和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完善,为我国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提供科学化的制度保障。本文从法学视角出发,聚焦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探讨了可再生能源及其补贴的价值、实施可再生能源补贴措施与贸易自由化的关系;分析了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相关制度,结合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及WTO制度,归纳了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所应遵循的逻辑思路;研究了区域贸易协定中可再生能源补贴相关制度,从诸边、双边层面为多边层面制度革新提供参考借鉴依据;讨论了可再生能源补贴专向性、不可诉补贴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关系、可再生能源补贴与GATT1994第20条的关系等几个法律问题,就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发展提出了建议;对标WTO既有规则体系及案例实践,审视了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制度、政策措施的合规性,在结合他国立法、实践情况的基础上,审视国内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的体系性、科学性,为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完善、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解决及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提出了建议。具体而言,本文由以下五章组成。第一章通过可再生能源、再生能源补贴概念的界定,明确文章的研究对象,从基础理论层面为开展进一步研究奠定了基础。结合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分析可以发现,环境、气候、资源问题的日益突出及环境问题的无国界特征,寻求发展替代能源,大力发展可能再生能源已经成为了国际社会的共识。结合“幼稚产业理论”和“外部性理论”两种经济学理论的分析,政府通过“有形的手”,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合理化能源产品的最终成本,为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符合自然法的公平价值和理性精神,体现了自然法的核心诉求。在综合政策的支持下,可再生能源产业竞争力的提升有空间、可实现,国际社会的认可度高,可再生能源补贴作为各国政府常用的政府干预手段和调控措施,其存在必要性在实践中也得到了体现。然而,对可再生能源补贴的质疑、可再生能源补贴贸易救济措施、可再生能源补贴贸易争端频发,可再生能源补贴“深陷”国际法律争议,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性备受质疑,成为了本文进一步研究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的动因所在。第二章围绕WTO框架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适用这条主线,在第一节分析了WTO框架下SCM协定、GATT1994、GATS和《农业协定》中的与可再生能源补贴相关的制度及对可再生能源补贴的适用性,发现除了SCM协定,其他协定中的补贴制度都无法为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提供充分依据;除了《农业协定》中的“绿箱”国内支持措施,其他涵盖协定中均无肯定可再生能源补贴环境价值、正外部性的补贴制度,有鉴于《农业协定》适用对象的特定性,因此当前WTO框架下没有专门适用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特殊补贴制度;从制度层面来看,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论证遵循一般补贴认定、论证规则。在第二节中,结合WTO争端解决实践,以“加拿大-可再生能源案”为例,详细分析了WTO争端解决实践中确定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规则;并结合DSB裁决正、反两方面的评价肯定了既有合规论证规则的价值,同时也指出了其中的问题所在;并结合WTO补贴争端实践发展,发现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呈现“非补贴”化处理和高频度嵌入“国内成分要求”两个显着发展特点。而今,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路径发展呈现“停滞”状态,结合实践发展反思制度本身,发现WTO框架下补贴认定制度和分类制度都存在局限性,不利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论证,无法在既有补贴制度框架内为可再生能源补贴提供豁免机会。DSB实践中形成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方法,是根据当前WTO框架下补贴制度做出的最无奈,也是最积极的选择,这种合规论证方法虽然暂时为非禁止性可再生能源补贴在事实上构建了暂时的绿色安全网,但从解决问题和长远发展的角度来说,依然不是根本之道。第三章围绕“非多边视角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从“诸边、双边”区域贸易协定视角和“单边”内国法视角分别切入,系统梳理了重点区域贸易协定、典型发达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特点和发展趋势。在“诸边、双边”维度下,区域贸易协定的制度创新,事实上拓展了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从实体层面将环境因素融入补贴制度、通过非商业援助制度设计改变了国有企业补贴认定方式,从程序层面凸显了对透明度原则的重视。可以肯定的是,多个国家(地区)认识到了既有WTO框架下补贴制度无法适应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需求,并在区域贸易协定中进行了积极的制度发展尝试,这对在多边层面尝试制度革新提供了发展思路。当然,区域贸易协定中许多创新规则的设计还不够完善,相比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相对更为原则,实践中也未有争端案例适用这些创新规则,规则如何加以运用、解释还有待实践的发展。在“单边”维度下,列举国家都对可再生能源给予了形式各样的补贴,都有着自成体系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列举国家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制化程度高,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政策共同构筑了制度体系。列举国家相互之间在制度上也存在相互借鉴,同一补贴制度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金科玉律,需要特定国家结合本国能源市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加以适用。而今,市场因素逐渐并充分融入列举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可以预计,根据幼稚产业保护理论的逻辑,无论一国实施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究竟为何,随着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补贴的规模、数量都呈现递减的趋势,可再生能源产业最终面向的是自由市场,并将在自由市场的竞争过程中实现优胜劣汰。对列举国家可再生能源制度内容和发展趋势的把握,对多边层面制度革新及中国相关制度发展都有良好的参考价值。第四章根据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发展困境和制度适用问题,参考非多边视角下相关制度的发展实践,以WTO法律制度为基础,从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和一般例外条款制度革新两个层面出发,为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明确了方向。第一节聚焦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通过对不可诉补贴制度恢复、修订,为具有环保、科研价值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构建了绿色空间;通过《环境产品协定》谈判视角下为可再生能源产品争取特殊待遇;参照《农业协定》分类模式为可再生能源补贴设计特殊规则,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创新提供发展思路。第二节根据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特点,结合“具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无法在补贴制度范畴内得到救济”的现状,尝试在补贴制度之外,为含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论证寻找制度依据;效仿EPA吸纳一般例外条款的做法,着力探析WTO框架下GATT1994第20条与SCM协定的适用关系,并在归纳GATT1994第20条实际适用效果的基础上,从适用方法变更、条款修改两种“必要的变通”模式出发,建立了可再生能源补贴援引GATT1994第20条的发展路径。虽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阻力重重,但还是应当有制度革新的愿景和勇气,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合法性论证提供发展思路和方向指引。结合逆全球化发展浪潮,多边制度改革任重道远,不可能也无法一蹴而就,应当结合多边、诸边、双边、内国法实践发展,以原则导向的修订为起点,明确制度改革基本方向,以期实现从原则形成到原则接纳,再到规则形成到规则接纳的发展过程,有策略、有方法的实现多边经贸规则渐进式改革的目的。综合第四章的制度设计,本文将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性论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需要多边层面规则的革新,无论是否最终在WTO平台解决,WTO既有制度和实践都会成为重要的参考依据;第二,在既有多边补贴制度框架内,最紧迫的就是重建不可诉补贴制度,在原则修订的基础上,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创造绿色空间;第三,对于含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可通过在对GATT1994第20条进行“必要的变通”的基础上加以适用,为该类措施在制度层面再提供一次得以豁免的机会。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起步较晚,既有制度体系包括法律和政策两个层面的内容,且以政策为主。第五章在系统梳理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具体类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内容,归纳了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的三个发展趋势: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在向“政府导向型、市场导向型并举”的方向转变;积极对接国际经贸规则;融入“低碳环保”“节能减排”内容。中国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呈现法制化程度不高、制度内容科学性有待提升两个明显不足,存在发展完善空间。基于可再生能源的价值,中国对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的需求,以及可再生能源补贴国际贸易争端的不断涌现,本章第二节对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完善提出了对策建议。第一,要推进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渐进式改革,在“遵守国际法义务”“借鉴他国有益实践”“坚持因地制宜思路”基本思路的指引下,针对第一节中提出的制度问题,着力提升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法制化水平和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的科学化水平,并对涉嫌“国内成分要求”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给予了特别关注。第二,要助力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在“坚定多边立场”“坚持国际合作”基本思路的指引下,积极关注并参与多边、区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并对多边、区域贸易协定发展过程“非商业援助制度”“可再生能源市场基准”等问题给予了特别关注,并对“一带一路”能源国际合作背景下的中欧能源合作平台项目进行了发展展望。中国是WTO的重要成员方,也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实际受益者和坚定拥护者,围绕WTO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改革设计中国方案,既是履行负责任大国、代表发展中国家发声的重要举措,也是争取21世纪国际经贸新规则话语权的重要举措。无论WTO本身最终走向何方,多边经贸组织、多边经贸规则都不可或缺,在多边经贸规则重构的当下和未来,保持关注、持续参与、主动发声,都是避免成为新多边经贸规则“被动接受者”的积极作为。在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中,提交中国方案设计,是贡献中国智慧的有益尝试,也是坚定多边经贸谈判立场的实际行动。中国也应积极关注CPTPP、USMCA、EPA谈判的最新成果和发展走向,了解区域贸易协定在可再生能源补贴领域的制度创新和发展趋势,未雨绸缪。中国更应在自己主导的RECP谈判、“一带一路”倡议中,将能源合作、可再生能源制度加以融入,为区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进行积极尝试。未来,人类文明必然会进入一个新能源的时代,但前往这条新能源的路上,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而今的新能源,在科技发展后可能会纳入可再生能源范畴,也会给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带来新的内容。即使在当下,化石能源依然是当今世界的主要消费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壮大仍然有赖于科技创新和政策支持,因此,一要统筹兼顾、遵循能源发展规律,重视传统能源法律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传统能源在步入新能源时代的“桥梁”作用;二要为科技进步后,新型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产业化留有充分的制度发展空间,关注新能源领域的立法需求,展现制度的前瞻性,多面助力国家能源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发展;三要充分关注可再生能源资源高效利用、节能、生态税等层面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发展,以期为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构建更为全面的制度体系。
教育部[7](2020)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的通知》文中指出教材[20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中小学课程体系,我部组织对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进行了修订。普通高中课程方案以及思想政治、语文、
孙舒[8](2020)在《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是基于对法律主体在特定法律领域的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研究,研究方法是采取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相结合的实证研究,得出该主体与其他国际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的现象。针对特定领域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成果,可以直接转化称为该领域法律技术的调整依据。法律技术脱节作为国际法领域普遍存在的现象,长久以来没有得到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重视,缺乏系统的理论和实证研究。2017年8月以来,美国对华发起“301调查”1并根据调查结果威胁加征关税,中美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互相申诉的同时利用国内措施互相进行贸易制裁施压,中美贸易关系急转直下,贸易争端解决成为中美关系的核心议题。当前中美贸易对立关系已经形成,在大国权利政治的较量之下,法律技术是处理中美经贸关系的有力合法武器,中国应根据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发展演变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鉴于实践和理论需要,论文以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为研究切入点,以中美在世界贸易组织的39起争端解决案件为观察样本,研究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进而提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论文共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概述了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背景、研究思路、创新点和现有研究述评。论文第二章重点解释了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和外延,法律技术脱节的概念是基于法律技术提出的。本文对传统法律技术概念进行了拓展,认为法律技术包括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这一部分的重点是论文的理论概念解析。第三章内容为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包括WTO概况、中国对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以及美国对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这一部分是后面的研究背景。第四章为法律技术脱节背景下中美世贸争端案件的统计分析。论文这一部分统计了中国诉美国的16起WTO争端案件和美国诉中国的23起WTO争端案件,并根据案件统计信息分析了案件的基本特点。第五章为WTO框架下中美实体法律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分析了中美互相提起的39起世贸案件涉及的WTO实体规则,以及通过案件分析中美在实体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即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实体领域的不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中美在WTO实体规则体系下存在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第六章为WTO框架下中美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重点分析案件中涉及的程序性规则,重点集中在“双反”调查的程序和DSU程序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论文最后一部分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针对前文分析的中美在实体法和程序法领域存在的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及原因,提出中国应对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方案,主要是贸易法律价值合法化、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调整路径。综上所述,本论文统计分析了中美互相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的39起争端案件,并以法律技术脱节为切入点,分别分析了中美在实体和程序领域的具体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和原因。最后提出了中国应对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调整方案。论文要强调的是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存在必然性,在应对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做出具体法律技术调整的过程中必须不以国内法律技术脱节为代价,这样一国的法律技术才能在相关法律领域发挥最大的效力。
高雪芹[9](2020)在《高校学位撤销制度研究 ——基于十份学位撤销纠纷案例的考察》文中研究说明当下我国高等教育飞速发展,对学术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加之现代科技的助推,由此导致的学位撤销纠纷也与日俱增。完善学位撤销制度对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高校行为,充分发挥高校培养人才的目标和让广大学子遵守学术规范都有重要意义。前人的研究大都集中在学位授予权纠纷上,鲜少有单独对学位撤销权纠纷的研究,但是恰恰是对获取后学位的剥夺和撤销,对学生权益会造成重大减损。本文另辟蹊径,采取管窥蠡测的方法,选取十个典型案例,以实证研究的方法,对该问题进行学术探讨,以期更好的解决当下学位撤销制度的不足。当下,我国学位撤销案件可以分为学术性事由和非学术型事由两大类。总体呈现撤销事由多样、时间集中、司法裁判不一等特点。在学位撤销纠纷中,由于争议焦点的不同、对法律规范理解不一、法官个人水平,往往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甚至对同一案件截然不同的判决。这反映出当前我国学位撤销制度还不完善,主要问题有:缺乏系统的学位撤销规范、高校学位撤销标准不同、撤销程序不健全、救济机制不完善。因此,完善学位撤销制度就迫在眉睫,首先应当在立法上予以改进,对“舞弊作伪”行为进行具体界定,全面体系性的设置学位撤销的程序性规则。其次,高校行使学位撤销权时应当受到学术原因和证据关联性的约束,遵循合理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以及比例原则。最后,应当贯通学生的权利救济机制,形成多元化救济机制共同出力,将学生权利的保障落到实处。
李小丽[10](2020)在《英国专业博士学位教育发展研究》文中认为专业博士学位是一种以实践为导向的应用型博士学位,具有和哲学博士学位同等的水平和地位,旨在通过群组形式的课程学习和对专业实践问题的研究,培养能够对专业知识和实践做出独创性贡献的高层次专业人员。英国专业博士学位教育发轫于1992年,至今历经了三代的转型发展,形成了以职业性为主导的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和传统哲学博士学位教育相互补充、相得益彰。本文以英国专业博士学位教育为研究对象,主要以教育史的学科视角,运用文献研究、历史研究、个案研究、比较分析等方法,梳理英国专业博士学位教育发展的历史脉络,剖析其产生发展的背景和动因,归纳其发展演进的主要特点,从而为改进和完善我国专业博士学位教育提供经验借鉴。英国最早的博士学位教育可追溯到13世纪,当时的博士学位教育是神学、医学、法学三科的专业教育,具有鲜明的职业性。1917年哲学博士学位制度的引入,标志着英国现代博士学位教育的开端。哲学博士学位教育以学术研究为中心,主要培养大学教师和科研人员,呈现出鲜明的学术性。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随着英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变革,高等教育大众化、市场化步伐加快,学术之外的行业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需求与日俱增,发展和哲学博士学位并行的应用型博士学位成为大势所趋。1992年,布里斯托尔大学设立了英国第一个专业博士学位——教育博士,标志着英国专业博士学位教育的开端。一般把1992年至2000年的英国专业博士学位教育称为第一代专业博士学位教育。英国第一代专业博士学位教育的培养模式可概括为“修课模块+学位论文”,和哲学博士学位教育最大的区别在于学位命名方式的不同和模块化课程的引入。英国第一代专业博士学位教育因模仿哲学博士学位教育而与之大体趋同,其价值取向仍以学术性为主导,理论和实践之间的鸿沟依然存在。进入21世纪,职业专业化的深入发展、知识生产模式的变革以及新工党政府的高等教育改革,都对英国专业博士学位教育产生了深刻影响,学界对第一代专业博士学位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也逐渐形成共识。2000年召开的第三届专业博士学位国际会议,对“混合课程”进行了构建,标志着英国专业博士学位教育发展至第二代。英国第二代专业博士学位教育的培养模式可概括为“混合课程+成果组合”,其中“混合课程”的实施密切了大学、专业和工作场所之间的联系,档案包式的成果组合使学习评价更为灵活而综合。英国第二代专业博士学位教育不再以研究训练为中心,而是更加关注职业生活和专业实践,其职业性、实践性明显增强,但也存在大学和工作场所结合不够紧密以及导师指导不足等问题。2004年召开的第五届专业博士学位国际会议,对英国“基于工作的”专业博士学位教育达成肯定性共识,标志着英国专业博士学位教育迈向第三代。此后,英国专业博士学位教育和工作场所的联系日益紧密,加之受“普职融合”理念、博洛尼亚进程以及政府政策的推动,英国专业博士学位教育在实践中形成了“工作场所+自我反思”培养模式。第三代专业博士学位教育重点关注学生在工作场所开展实践和研究,强调通过学生的自主学习和批判性反思不断改进实践,进而解决复杂的专业实际问题。其主要特点为基于工作场所的实践、批判性反思贯穿始终以及知识生产的跨学科性,其价值取向呈现出鲜明的职业性为主导、学术性和职业性相融合的特征。目前,英国专业博士学位教育主要存在内涵认识分歧、缺乏单列的评价标准以及专业设置过细过多等问题,仍处于不断发展完善之中。英国专业博士学位教育的发展演进特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变革动力主要来自政府、市场和大学三方共同作用和相互博弈;二是价值取向从学术性为主导到职业性为主导;三是质量保障从外部监控为主到“内部监控为主、外部监控为辅”。在此基础上,就英国专业博士学位教育发展进程中的权力博弈、价值取向、模式变迁等重大问题,运用高等教育学中的认识论和政治论哲学观、高等教育系统整合论等有关理论,作了进一步深入分析。借鉴英国专业博士学位教育经验教训,我国应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进一步明确专业博士学位教育地位,构建职业性为主导的培养模式,完善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跨机构联合培养机制,建立职业导向的质量保障机制,适度拓展学科门类和招生规模。
二、学生委员会制度的法律思考和评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学生委员会制度的法律思考和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1)美国现行英语作为第二语言教师专业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国际教师教育改革呼唤教师专业标准研究 |
(二)美国第二语言教师专业标准的研究需要深化 |
(三)我国第二语言教师专业发展的现实诉求 |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相关概念界定 |
(一)第二语言 |
(二)美国英语作为第二语言(ESL)教师 |
(三)教师专业标准 |
五、研究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文献综述 |
一、关于美国教师专业标准的研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二、关于英语作为第二语言教师专业标准的研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现状评析 |
第二章 理论基础 |
一、舒尔曼教师知识理论 |
(一)教师知识的来源 |
(二)教师知识的结构 |
(三)教师知识的运用 |
(四)舒尔曼教师知识理论在本研究中的应用 |
二、库玛语言教师教育理论 |
(一)三大教学参数与十大宏观策略 |
(二)库玛语言教师教育“KARDS”模块模型 |
(三)库玛语言教师教育理论在本研究中的应用 |
第三章 美国现行英语作为第二语言教师专业标准产生的背景 |
一、美国英语作为第二语言教师专业标准产生的政策与环境 |
(一)国家语言教育政策日臻完善加速第二语言教师专业标准的出台 |
(二)标准化运动的蓬勃发展呼唤第二语言教师专业标准的出台 |
(三)多元化的社会环境引领第二语言教师专业标准的出台 |
二、美国英语作为第二语言教师专业标准产生的现实需要 |
(一)英语作为第二语言学科科学化的需要 |
(二)英语作为第二语言教师专业化的需要 |
(三)英语作为第二语言学生日益增长的需要 |
第四章 美国现行英语作为第二语言职前教师专业标准分析 |
一、英语作为第二语言职前教师专业标准的制定 |
(一)标准制定的机构及主体 |
(二)标准制定的依据、核心思想 |
(三)标准制定的过程 |
二、英语作为第二语言职前教师专业标准的框架及内容 |
(一)2010现行版职前教师专业标准框架及内容分析 |
(二)2018现行版职前教师专业标准框架及内容分析 |
(三)2010版标准与2018版标准比较分析 |
三、基于英语作为第二语言职前教师专业标准的认证 |
(一)认证的原则和目标 |
(二)认证的程序 |
(三)认证的内容和方法 |
四、英语作为第二语言职前教师专业标准的特点 |
(一)标准结构的层次性:接近标准、达到标准、超越标准三层进路 |
(二)标准评价的科学性:倡导“绩效本位”的评价理念 |
(三)标准原则的一致性:国家要求与学科特点有机融合 |
(四)文化的包容性:母语文化与美国文化相结合 |
(五)学生的主体性:以学习者为中心的理念 |
(六)专业的发展性:合作与反思中成长 |
第五章 美国现行英语作为第二语言优秀教师专业标准分析 |
一、英语作为第二语言优秀教师专业标准的制定 |
(一)标准制定的机构和主体 |
(二)标准制定的依据、核心思想 |
(三)标准制定的过程 |
二、英语作为第二语言优秀教师专业标准的框架及内容 |
(一)现行版优秀教师专业标准框架分析 |
(二)现行版优秀教师专业标准内容分析 |
三、基于英语作为第二语言优秀教师专业标准的认证 |
(一)认证的理念 |
(二)认证的程序 |
(三)认证的内容和方法 |
四、英语作为第二语言优秀教师专业标准的特点 |
(一)体现五项核心要求与学科专业特点的融合 |
(二)强调教师知识的专业性与实践的综合性 |
(三)突出教师的反思能力 |
(四)关注教师专业领导力与批判性思维能力 |
(五)重视学生背景的多样性和学生学习的主体性 |
(六)加强教师评价的灵活性与公平性 |
第六章 美国现行英语作为第二语言教师专业标准总体评析 |
一、美国现行英语作为第二语言职前与优秀教师专业标准的比较 |
(一)基本要素比较分析 |
(二)标准框架比较分析 |
(三)标准内容比较分析 |
(四)标准认证比较分析 |
二、美国现行英语作为第二语言教师专业标准的总体特点 |
(一)标准研制理念:以人为本、观照师生 |
(二)标准主体结构:体系完整、层级分明 |
(三)标准涵摄内容:知识、能力与品格兼具 |
(四)标准秉持视角:多元文化取向 |
(五)标准言说话语:用词精确、实践倾向 |
(六)标准认证方式:科学性与民主性相结合 |
三、美国现行英语作为第二语言教师专业标准的影响 |
(一)英语作为第二语言教师专业标准的积极影响 |
(二)英语作为第二语言教师专业标准的消极影响 |
第七章 思考与启示 |
一、我国汉语作为第二语言教师专业标准的发展现状 |
(一)国家语言强国战略话语语力的提升 |
(二)对我国汉语作为第二语言教师专业标准的分析 |
(三)基础教育领域来华学生对我国第二语言教师的现实需要 |
二、美国现行英语作为第二语言教师专业标准对我国的启示 |
(一)完善我国具有本土特色的第二语言教师专业标准 |
(二)凸显教师专业标准中第二语言学科的本质特点 |
(三)关注教师专业标准中第二语言学生的源文化差异 |
(四)重视教师专业标准中第二语言学生的汉文化融入 |
(五)加快教师专业标准引领下第二语言教师角色的转变 |
(六)完善基于教师专业标准的第二语言教师评价体系 |
(七)倡导更多符合标准的专业第二语言教师走进中小学课堂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2)战后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研究 ——基于创新体系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答辩决议书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 研究框架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框架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中的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科技革命推动产业升级的一般分析 |
2.1 科技革命的概念与研究范围界定 |
2.1.1 科技革命的概念 |
2.1.2 战后科技革命研究范围的界定 |
2.2 科技革命推动下产业升级的内涵及研究范围界定 |
2.2.1 科技革命推动下产业升级的内涵 |
2.2.2 科技革命推动产业升级的研究范围界定 |
2.3 科技革命推动产业升级的理论基础 |
2.3.1 熊彼特创新理论 |
2.3.2 技术经济范式理论 |
2.3.3 产业技术范式理论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科技革命推动产业升级:基于创新体系视角的分析框架 |
3.1 科技革命推动产业升级的机理 |
3.1.1 科技革命推动产业升级的经济本质:技术经济范式转换 |
3.1.2 科技革命推动产业升级的传导机制:“催新”与“改旧” |
3.2 创新体系相关理论 |
3.2.1 国家创新体系理论 |
3.2.2 部门创新体系理论 |
3.3 以创新体系为切入点的分析视角 |
3.3.1 国家创新体系与技术经济范式匹配性分析视角 |
3.3.2 部门创新体系与产业技术范式匹配性分析视角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战后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的历程与背景 |
4.1 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的历程 |
4.1.1 战前科技革命成果推动下日本产业的“重化型”化(20世纪50-60年代) |
4.1.2 战后科技革命推动下日本产业的“轻薄短小”化(20世纪70-80年代) |
4.1.3 战后科技革命推动下日本产业的“信息”化(20世纪90年代后) |
4.2 战后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的背景 |
4.2.1 重化型产业结构的局限性日渐凸显 |
4.2.2 世界性科技革命的爆发为日本提供了机遇 |
4.2.3 日本经济的高速增长奠定了经济基础 |
4.2.4 日本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战略奠定了技术基础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战后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基于国家创新体系的分析 |
5.1 技术经济范式转换的载体:日本国家创新体系 |
5.2 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中政府支持创新的行为 |
5.2.1 传递最新科技情报并辅助企业引进技术 |
5.2.2 适时调整科技发展战略和产业结构发展方向 |
5.2.3 制定激励企业研发的经济政策和专利保护制度 |
5.2.4 采取措施加速新技术产业化的进程 |
5.2.5 改革教育体制并强化人才引进制度 |
5.3 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中企业的创新行为 |
5.3.1 注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
5.3.2 遵循技术创新的“现场优先主义”原则 |
5.3.3 实行考虑市场因素的“商品研制、推销一贯制” |
5.3.4 将资金集中投向开发研究和创新链的中下游环节 |
5.3.5 重视对在职人员的科技教育和技术培训 |
5.4 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中大学和科研机构的创新行为 |
5.4.1 从事与产业技术密切相关的基础和应用研究 |
5.4.2 重视通识教育和“强固山脚”教育 |
5.4.3 培养了大量的理工类高科技人才 |
5.5 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中的创新主体联盟 |
5.5.1 产学官联合攻关尖端技术 |
5.5.2 建立能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机构 |
5.5.3 联合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 |
5.6 日本国家创新体系与技术经济范式的匹配性评析 |
5.6.1 日本国家创新体系与微电子技术经济范式相匹配 |
5.6.2 “追赶型”国家创新体系与“应用开发型”技术经济范式相匹配 |
5.7 本章小结 |
第6章 战后科技革命催生日本主要新兴产业:基于部门创新体系的分析 |
6.1 新兴产业技术范式的形成与日本部门创新体系 |
6.2 微电子技术催生下日本半导体产业的兴起和发展 |
6.2.1 微电子技术产业化中政府支持创新的行为 |
6.2.2 微电子技术产业化中企业的创新行为 |
6.2.3 微电子技术产业化中科研机构的创新行为 |
6.2.4 微电子技术产业化中的创新主体联盟 |
6.2.5 微电子技术产业化中的需求因素 |
6.3 计算机技术催生下日本计算机产业的兴起与发展 |
6.3.1 计算机技术产业化中政府支持创新的行为 |
6.3.2 计算机技术产业化中企业的创新行为 |
6.3.3 计算机技术产业化中的创新主体联盟 |
6.3.4 计算机技术产业化中的需求因素 |
6.4 日本部门创新体系与新兴产业技术范式形成的匹配性评析 |
6.4.1 部门创新体系与半导体产业技术范式形成相匹配 |
6.4.2 部门创新体系与计算机产业技术范式形成相匹配 |
6.4.3 部门创新体系与新兴产业技术范式形成相匹配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战后科技革命改造日本主要传统产业:基于部门创新体系的分析 |
7.1 科技革命改造传统产业的本质:传统产业技术范式变革 |
7.2 微电子技术改造下日本工业机器自动化的发展 |
7.2.1 工业机器自动化中政府支持创新的行为 |
7.2.2 工业机器自动化中企业的创新行为 |
7.2.3 工业机器自动化中的创新主体联盟 |
7.2.4 工业机器自动化中的需求因素 |
7.3 微电子技术改造下日本汽车电子化的发展 |
7.3.1 汽车电子化中政府支持创新的行为 |
7.3.2 汽车电子化中企业的创新行为 |
7.3.3 汽车电子化中的创新主体联盟 |
7.3.4 汽车电子化中的需求因素 |
7.4 日本部门创新体系与传统产业技术范式变革的匹配性评析 |
7.4.1 部门创新体系与工业机器产业技术范式变革相匹配 |
7.4.2 部门创新体系与汽车产业技术范式变革相匹配 |
7.4.3 部门创新体系与传统产业技术范式变革相匹配 |
7.5 本章小结 |
第8章 创新体系视角下战后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的经验与教训 |
8.1 战后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的经验 |
8.1.1 构建了与微电子技术经济范式相匹配的国家创新体系 |
8.1.2 重视创新体系的层级性和差异性建设 |
8.1.3 加速推进新兴产业技术范式的形成 |
8.1.4 借力科技革命的“双重性质”推动新旧产业协调发展 |
8.2 战后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的教训 |
8.2.1 创新体系的基础研究能力不足 |
8.2.2 创新体系不利于颠覆性技术创新的产生 |
8.2.3 政府主导下的大型研发项目模式存在定向失误的弊端 |
8.3 本章小结 |
第9章 创新体系视角下战后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对我国的启示 |
9.1 新一轮科技革命给我国产业升级带来的机遇 |
9.1.1 为我国产业升级提供“机会窗口” |
9.1.2 为我国新兴产业“追跑”“齐跑”与“领跑”的并行发展提供机遇 |
9.1.3 为我国传统制造业的高质量发展创造了机会 |
9.2 构建与新一轮科技革命推动产业升级相匹配的创新体系 |
9.2.1 构建国家创新生态体系 |
9.2.2 重视部门创新体系的“产业间差异性” |
9.2.3 形成与新兴产业技术范式相匹配的部门创新体系 |
9.2.4 建设能够促进传统产业技术范式演化升级的部门创新体系 |
9.3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多元系统理论视阈下《毛泽东选集》俄文翻译研究 ——以“文化空缺”现象的翻译研究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选题依据 |
2.研究对象及思路 |
3.研究方法 |
4.研究价值和意义 |
5.论文结构 |
第一章 《毛泽东选集》基本概况及其翻译研究 |
1.1 《毛选》的基本概况 |
1.2 《毛选》出版发行概况 |
1.3 《毛选》的外译概况 |
1.4 《毛选》的俄译概况 |
1.5 《毛选》翻译研究现状 |
第二章 《毛泽东选集》俄译研究的理论基础 |
2.1 “空缺”现象及其研究综述 |
2.1.1 “空缺”的定义及研究现状 |
2.1.2 “文化空缺”的概念界定 |
2.1.3 “文化空缺”的分类与《毛选》俄译研究 |
2.2 多元系统理论综述 |
2.2.1 多元系统理论概述 |
2.2.2 多元系统理论与《毛选》俄译研究 |
2.3 研究思路之建构 |
2.3.1 文本分析路径 |
2.3.2 社会分析路径 |
2.3.3 整体研究思路 |
第三章 《毛泽东选集》俄译本中的“文化空缺”现象 |
3.1 物质文化空缺 |
3.1.1 人称文化空缺 |
3.1.2 物称文化空缺 |
3.2 制度文化空缺 |
3.2.1 民俗文化空缺 |
3.2.2 体制文化空缺 |
3.3 精神文化空缺 |
3.3.1 思维方式空缺 |
3.3.2 价值观念空缺 |
3.3.3 审美意识空缺 |
第四章 《毛泽东选集》“文化空缺”现象的俄译方略研究 |
4.1 《毛选》俄译本翻译方法研究 |
4.1.1 文化内涵“共有”:直译法 |
4.1.2 文化内涵“相通”:换译法 |
4.1.3 文化内涵“缺省”:意译法、注释法 |
4.1.4 文化内涵“冗余”:减译法、省译法 |
4.2 《毛选》俄译本翻译策略研究 |
4.2.1 求真保全,原汁原味 |
4.2.2 简明清晰,精确具体 |
4.2.3 语言平实,文风质朴 |
4.2.4 移形换位,闪展腾挪 |
4.2.5 舍“象”取“义”,拨云见日 |
4.2.6 因“境”制“译”,文化融通 |
4.2.7 化繁为简,减负增效 |
4.3 《毛选》俄译本翻译理念研究 |
4.3.1 以我为主,坚守底线 |
4.3.1.1 以我为主 |
4.3.1.2 坚守底线 |
4.3.2 内外有别,有的放矢 |
4.3.2.1 内外有别 |
4.3.2.2 有的放矢 |
4.3.3 群策群力,统筹全局 |
4.3.3.1 群策群力 |
4.3.3.2 统筹全局 |
第五章 当年视角下《毛泽东选集》俄文翻译之审视 |
5.1 政治系统对《毛选》俄文翻译之影响 |
5.1.1 国际政治之影响 |
5.1.1.1 国际政治概况 |
5.1.1.2 国际政治对《毛选》俄译之影响 |
5.1.2 国内政治之影响 |
5.1.2.1 国内政治概况 |
5.1.2.2 国内政治对《毛选》俄译之影响 |
5.2 社会文化系统对《毛选》俄文翻译之影响 |
5.2.1 文化交流之影响 |
5.2.1.1 文化交流概况 |
5.2.1.2 文化交流对《毛选》俄译之影响 |
5.2.2 教育发展之影响 |
5.2.2.1 教育发展概况 |
5.2.2.2 教育发展对《毛选》俄译之影响 |
5.2.3 译学思想之影响 |
5.2.3.1 译学思想概况 |
5.2.3.2 译学思想对《毛选》俄译之影响 |
5.3 当年视角下《毛选》俄文翻译之评析与探讨 |
5.3.1 《毛选》俄文翻译之评析 |
5.3.2 《毛选》俄文翻译之探讨 |
第六章 当今视角下《毛泽东选集》俄文翻译的重新审视 |
6.1 当今时代背景下我国政治和社会文化系统的新变化 |
6.1.1 政治系统的新变化及其影响 |
6.1.1.1 国际政治之变化及影响 |
6.1.1.2 国内政治之变化及影响 |
6.1.2 社会文化系统的新变化及其影响 |
6.1.2.1 文化交流之变化及影响 |
6.1.2.2 教育发展之变化及影响 |
6.1.2.3 译学思想之变化及影响 |
6.2 当今时代背景下中央文献翻译工作的新变化、新要求 |
6.2.1 当前中央文献翻译工作的新变化 |
6.2.2 当前中央文献翻译工作的新要求 |
6.3 当今视角下《毛选》俄文翻译之评析与探讨 |
6.3.1 俄译整体方略的重新审视 |
6.3.2 “文化新空缺”问题之探讨 |
6.3.3 “逆向文化空缺”问题之探讨 |
第七章 《毛泽东选集》俄译研究的启示与展望 |
7.1 《毛选》俄文翻译的历史意义 |
7.1.1 《毛选》译着的历史地位不可替代 |
7.1.2 《毛选》为世界了解中国打开了一扇窗 |
7.2 《毛选》翻译传统的继承与发展 |
7.2.1 集体翻译的工作方法 |
7.2.2 自力更生的顽强作风 |
7.2.3 精益求精的专业精神 |
7.2.4 以我为主的翻译原则 |
结束语 |
1.内容与结论 |
2.研究创新点 |
3.局限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Автореферат |
附录 I:《毛泽东选集》俄译本“文化空缺”典型翻译案例汇编 |
1.物质文化空缺 |
2.制度文化空缺 |
3.精神文化空缺 |
附录 II:编译局版和莫斯科版《毛泽东选集》译文对比研究实录(“文化空缺”翻译案例精选)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4)新中国初期(1949-1956)中国共产党高校人文关怀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述评 |
(一) 国内研究述评 |
(二) 国外研究述评 |
三、相关概念界定 |
(一) 新中国初期界定 |
(二) “人文”“关怀”与“人文关怀”的内涵界定 |
(三) 中国共产党高校人文关怀的主体和客体 |
(四)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是党对高校人文关怀的重要载体 |
四、研究方法 |
(一) 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 |
(二) 历史分析法 |
(三) 文献研究法 |
(四) 理论实践相结合的方法 |
(五) 比较分析法 |
五、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 创新之处 |
(二) 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新中国初期党对高校人文关怀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
一、新中国初期党对高校人文关怀推进的理论基础和文化渊源 |
(一) 马克思人学理论 |
(二) 列宁知识分子理论 |
(三) 毛泽东关心和发挥知识分子作用的思想 |
(四) 新中国初期党对高校人文关怀的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渊源 |
二、新中国初期党对高校人文关怀推进的实践基础 |
(一) 党局部执政时期高度重视发挥知识分子的作用 |
(二) 根据地、解放区的大学教育及人文关怀 |
三、新中国初期党确立对高校人文关怀的战略地位 |
(一) 人文关怀的需求是人的一种自发的精神需求 |
(二) 旧教育过程中人文精神要素的缺失 |
(三) 确立党对高校人文关怀战略 |
四、新中国初期党对高校人文关怀的总体设计 |
(一) 新中国初期党对高校人文关怀的初步规划 |
(二) 新中国初期党对高校人文关怀的实施内容 |
(三) 新中国初期党对高校人文关怀的内涵拓展 |
第二章 新中国初期党对高校人文关怀推进的国情基础 |
一、新中国初期中国共产党高校人文关怀推进的政治基础 |
(一) 中国共产党全面执政 |
(二) 新中国初期社会形态的演变与过渡 |
(三) 新中国初期政治体制的初步创建 |
(四) 新中国初期阶级关系的变化 |
(五) 政治环境对高校人文关怀实施的影响 |
二、新中国初期党对高校人文关怀推进的经济基础 |
(一) 多样的经济形态是新中国初期党对高校人文关怀的重要背景 |
(二) 严峻的经济形势使新中国初期党对高校人文关怀面临巨大困难 |
(三) 经济环境对高校人文关怀实施的影响 |
三、新中国初期党对高校人文关怀推进的文化基础 |
(一) 新中国初期主要阶层社会心理差异 |
(二) 思想文化多元性 |
(三) 文化环境对高校人文关怀实施的影响 |
第三章 新中国初期党对高校人文关怀实践推进 |
一、新中国初期党对高校人文关怀的政策保障 |
(一) 《共同纲领》统领高校改革,彰显人文关怀 |
(二) “包下来”政策增强高校师生的政治认同感,落实关怀政策 |
(三) 思想改造运动提高知识分子觉悟,体现思想关怀 |
(四) “双百”方针指引文化发展,激发高校知识分子的工作热情 |
(五) 确定适应总路线任务的培养目标,体现政治关怀 |
二、新中国初期党对高校人文关怀的物质支撑 |
(一) 教师工资补助尽显人文关怀 |
(二) 学生补贴尽显人文关怀 |
(三) 加强高校建设投入与扶持 |
三、新中国初期党对高校人文关怀的队伍建设 |
(一) 师生培训和思想改造 |
(二) 加强对师生的思想政治引领 |
(三) 教师在教学中体现对学生人文关怀 |
第四章 新中国初期党对高校人文关怀实施评析 |
一、新中国初期党对高校人文关怀的实施成效 |
(一) 知识分子逐步认同共产党执政和确立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
(二) 青年学生牢固树立了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思想 |
(三) 社会主义教育体系、教育布局更加成熟、合理 |
(四) 巩固了新生人民政权 |
二、新中国初期党对高校人文关怀实施的不足 |
(一) 工作过于简单化 |
(二) 工作有苏联印记 |
(三) 工作过于强调政治因素 |
第五章 新中国初期党对高校人文关怀实施的价值 |
一、促进了高校人文关怀理论发展 |
(一) 新中国初期党对高校的人文关怀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价值体现 |
(二) 毛泽东的“人的全面发展”思想彰显人文关怀 |
(三) 邓小平从人文关怀角度对“人的全面发展”思想的继承 |
(四) 江泽民对“人的全面发展”思想的创新 |
(五) 胡锦涛对“人的全面发展”思想的新发展 |
(六) 习近平对人文关怀理论发展的新高度 |
二、促进了高校人文关怀的实践推进 |
(一) 始终坚定高等教育发展的正确道路 |
(二) 创新思政教育的形式多样化 |
(三) 注重师资队伍的健康成长 |
(四) 进一步加大对高等教育的投入力度 |
三、党对高校人文关怀的时代价值 |
(一) 必须坚持党对高校的坚强领导 |
(二) 充分发挥知识分子在高校改革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
(三) 合理借鉴国外经验在高等教育发展中的作用 |
(四) 通盘考虑大学发展的综合性与延续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以来科研情况 |
一、课题 |
二、论文 |
致谢 |
(5)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中国研究综述 |
(一)对中国行政解释的研究 |
(二)对外国行政解释的研究 |
(三)对中国现有研究成果的总体评述 |
三、外国研究综述 |
(一)美国研究综述 |
(二)其他国家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行政解释的概念 |
一、作为行政解释上位概念的法律解释 |
(一)法律解释概念简述 |
(二)法律解释与解释法律辨析 |
(三)法律解释与涵摄辨析 |
二、中国行政解释概念 |
(一)规范的行政解释概念 |
(二)学理的行政解释概念 |
三、美国行政解释概念 |
(一)美国常见“行政解释”概念 |
(二)美国常见“行政解释”概念辨析 |
(三)美国行政解释概念的特点 |
四、统一行政解释概念的尝试 |
(一)中美行政解释概念辨析 |
(二)中美行政解释概念之统一 |
五、行政解释的特点 |
(一)行政解释的必然性 |
(二)行政解释与相似概念辨析 |
第二章 中国行政解释模式 |
一、中国行政解释法律规范体系 |
(一)立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规定 |
(二)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的规定 |
(三)对中国行政解释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结 |
二、中国行政解释体制 |
(一)中国行政解释的对象 |
(二)中国行政解释的主体 |
(三)中国行政解释主体与解释情形的对应关系 |
三、中国行政解释机制 |
(一)中国行政解释程序 |
(二)中国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 |
四、中国行政解释模式:职权解释 |
(一)行政解释制度设计时的冲突 |
(二)行政解释制度发展中的冲突 |
第三章 中国行政解释模式之实践 |
一、中国行政解释文件的制作 |
(一)解释主体之确定 |
(二)解释草案的起草 |
(三)解释的成果 |
二、中国行政解释文件的实效 |
(一)在行政实践中,行政解释作为法源 |
(二)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对行政解释处理方式不一 |
(三)联合解释对立法的影响 |
三、对中国行政解释模式实践的总结与评析 |
(一)中国行政解释模式实践概况 |
(二)中国行政解释实践存在的问题 |
(三)中国行政解释实践存在问题的原因 |
四、中国行政解释模式的可能改进方向:初步的分析 |
(一)激进的改进方案 |
(二)保守的改进方案 |
第四章 美国行政解释模式 |
一、美国行政解释相关制度简述 |
(一)美国宪法对行政解释的影响 |
(二)两党政治与行政解释 |
(三)普通法与法律解释 |
二、美国行政解释体制 |
(一)美国行政解释体制 |
(二)美国行政解释的类型 |
三、美国行政解释机制 |
(一)行政解释的程序与行政机关的内部控制 |
(二)立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控制 |
(三)司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控制 |
四、美国行政解释模式:授权模式 |
(一)全面的合法性控制 |
(二)法院对行政解释权的审查和“司法尊重” |
第五章 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理论的发展与实践意义 |
一、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之界定 |
(一)“司法尊重”的内涵 |
(二)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外延:典型案例的类型化 |
(三)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重新界定 |
(四)司法尊重与国会授权的关系 |
二、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发展 |
(一)早期的行政解释“司法尊重” |
(二)规制国家中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
(三)行政解释司法审查的现状与地位:“审查强度光谱” |
三、美国联邦法院尊重行政解释的实践基础 |
(一)历史原因:有限审查的传统与尊重观念 |
(二)现实原因:法院与行政机关的现实差异 |
(三)司法尊重的保障 |
四、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实践的总结 |
结论 |
一、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 |
(一)中美行政解释概念比较 |
(二)中美行政解释制度及实践比较 |
二、影响行政解释模式的因素 |
(一)宪法制度和宪政实践 |
(二)法律概念观和法律解释观念 |
(三)对行政解释必要性和行政权扩张性的认识 |
三、中国行政解释改进方案 |
(一)走向授权模式:权力关系的理顺与行政解释权来源的更正 |
(二)以司法控制为重点,全面激活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机制 |
(三)发挥行政解释的作用:让行政解释服务于法律含义之探究与更新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英文着作 |
二、会议论文 |
三、学位论文 |
四、期刊析出文献 |
(一)中文期刊文献 |
(二)中文期刊译文 |
(三)英文期刊文献 |
五、报纸析出文献 |
六、电子文献 |
(一)中文电子文献 |
(二)英文电子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6)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法律发展困境 |
第一节 可再生能源及其补贴的概念演进 |
一、可再生能源的概念演进 |
二、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概念演进 |
第二节 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法律争议 |
一、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 |
二、给予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必要性 |
三、可再生能源补贴面临的法律争议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适用 |
第一节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分析 |
一、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依据 |
二、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论证 |
第二节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实践反思 |
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发展特点 |
二、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局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非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 |
第一节 区域经济一体化视角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一、欧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二、CPTPP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三、USMCA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四、EPA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五、区域贸易协定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小结 |
第二节 内国法视角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一、德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二、美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三、日本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四、内国法视角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小结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建议 |
第一节 多边补贴制度革新视角下的发展建议 |
一、不可诉补贴制度革新的发展建议 |
二、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创新的发展建议 |
第二节 一般例外条款制度革新视角下的发展建议 |
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对一般例外条款的适用需求 |
二、GATT1994第20 条与SCM协定的适用关系 |
三、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援引GATT1994第20条的发展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完善 |
第一节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反思 |
一、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依据 |
二、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发展趋势 |
三、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问题 |
第二节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完善的对策建议 |
一、推进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渐进式改革 |
二、助力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中美贸易争端解决对中国贸易发展的重要性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中美争端解决的重要意义 |
三、中美法律技术脱节和中美贸易争端的关系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 |
二、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 |
三、关于中美贸易争端的研究 |
四、关于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五、关于美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六、关于中美贸易发展和战略的研究 |
七、关于中国发展战略和实力的研究 |
八、研究现状评述及启示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一、研究范畴 |
二、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 |
三、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与外延 |
第一节 法律技术的概念发展及特征 |
一、法律技术的概念渊源 |
二、法律技术的概念拓展 |
三、法律技术的特性 |
第二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基本内容 |
一、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 |
二、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和特征 |
第三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影响 |
一、法律技术脱节在国内领域的影响 |
二、法律技术脱节在国际领域的影响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WTO框架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分析 |
第一节 WTO的发展与现状 |
一、WTO制度发展 |
二、WTO规则体系的困境 |
第二节 中国对美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入世后中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中国对美贸易战略演变 |
三、中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三节 美国对中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2001 年至今美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美国对华贸易战略演变 |
三、美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美贸易争端的法律技术脱节案例表现 |
第一节 中国诉美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美国应诉方式法律性强 |
三、从案件结果看 |
第二节 美国诉中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案件涉及传统贸易和美国优势领域 |
三、中国应诉方式政治性强 |
四、从案件结果看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美在WTO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贸易争端涉及的实体法领域概况 |
第二节 中美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内容和特点 |
一、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内容 |
二、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特点 |
第三节 中美实体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实体性立法领域的原因 |
二、实体法适用领域的原因 |
第五章 中美在WTO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双反”案件中程序性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AD和 SCM中的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涉反倾销或反补贴程序案的概况 |
三、中美在双反领域中的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 |
第二节 中美在DSU程序中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DSU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WTO争端案件涉DSU程序概况 |
三、中美在DSU程序下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三节 中美WTO争端中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程序价值理念不一致 |
二、程序性立法差异 |
三、程序法适用差异 |
第六章 WTO体系下中国的贸易法律技术调整方案 |
第一节 贸易法价值合法化 |
一、维护WTO多边贸易体制 |
二、坚持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原则 |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原则 |
第二节 中国对美贸易立法技术调整方案 |
一、平衡内外的立法方针 |
二、调整立法机制和机构 |
三、确立科学的立法规范 |
第三节 中国对美贸易法律适用技术调整方案 |
一、法律适用部门分工专业化机制化 |
二、积极主动参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 |
三、建立与立法机构的反馈机制 |
四、转变“第三方”思维,实践中提高对实体法的解释能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中文论文 |
(四)中文学位论文 |
二、英文参考文献 |
(一)英文着作 |
(二)英文论文 |
三、相关网站数据库 |
附件:中美提交WTO争端案件统计(2001-2019) |
致谢 |
(9)高校学位撤销制度研究 ——基于十份学位撤销纠纷案例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1. 研究方法 |
2. 研究思路 |
一、学位撤销制度的一般法理 |
(一) 学位授予权与学位撤销权 |
1. 学位授予权 |
2. 学位撤销权 |
3. 学位授予权与学位撤销权的关系 |
(二) 学位撤销制度的内涵与性质 |
1. 学位撤销行为是行政撤销 |
2. 学位撤销权在国家行政权和高校自主权中的博弈 |
二、学位撤销案件的司法实践样态 |
(一) 学位撤销纠纷的样本分析 |
1. 样本的来源分析 |
2. 裁判文书样本的数量 |
3. 裁判文书样本的层级与审级 |
4. 裁判文书样本的时间 |
5. 裁判文书的判决结果 |
(二) 对学位撤销案件分类评析 |
1. 非学术性撤销事项 |
2. 学术性撤销事项 |
三、现行高校学位撤销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一) 学位撤销制度存在的问题 |
1. 对“舞弊作伪”这一撤销依据的理解不一 |
2. 学位撤销程序不健全 |
3. 学生权利救济机制不完善 |
(二) 学位撤销制度问题存在的原因 |
1. 受到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影响 |
2. 法律规范中存在大量不确定概念 |
3. 学位撤销条件标准不一 |
四、我国学位撤销制度的完善 |
(一) 我国学位撤销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
1. 保障学位取得者的合法权益 |
2. 规范高校学位撤销权的行使 |
3. 完善学位制度的必然要求 |
(二) 我国高校学位撤销制度应坚持的原则 |
1. 正当程序原则 |
2.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
3. 比例原则 |
(三) 我国学位撤销制度的完善措施 |
1. 明确学位撤销的基本条件和标准 |
2. 对“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认定 |
3. 厘清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权 |
4. 体系性设置程序性规定 |
5. 严格审查相对应证据 |
6. 完善学生的权利救济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英国专业博士学位教育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意义 |
二、相关概念界定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三)文献述评 |
四、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主要研究内容 |
(一)主要分期依据 |
(二)各章研究内容 |
六、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英国“修课模块+学位论文”专业博士学位教育的初创(1992—2000) |
第一节 英国专业博士学位教育产生的背景 |
一、英国传统博士学位教育的发展与困境 |
二、知识经济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需求驱动 |
三、高等教育大众化倒逼英国博士学位教育多样化 |
四、英国高等教育市场化的强力推动 |
五、对美、澳等国专业博士学位教育的学习借鉴 |
第二节 英国“修课模块+学位论文”专业博士学位教育的产生 |
一、英国第一个临床心理学博士计划的探索 |
二、英国专业博士学位教育的初创:布里斯托尔大学等四所大学专业博士学位的设立 |
三、“修课模块+学位论文”培养模式的主要内容 |
四、案例:金斯顿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博士项目 |
第三节 英国第一代专业博士学位教育的勃兴 |
一、项目数量和学科领域快速增加 |
二、在教育等五个学科领域分布最为集中 |
三、新学科和子学科不断涌现 |
四、从主要由“老大学”开办向全国辐射 |
第四节 英国第一代专业博士学位教育评析 |
一、英国第一代专业博士学位教育的主要特点 |
二、英国第一代专业博士学位教育的主要问题 |
三、英国第一代专业博士学位教育的主要影响 |
第二章 英国“混合课程+成果组合”专业博士学位教育的兴起(2000-2004) |
第一节 英国“混合课程+成果组合”专业博士学位教育产生的背景 |
一、产业结构变迁和职业专业化的推动 |
二、知识生产模式变革的影响 |
三、三螺旋理论的引入 |
四、新工党政府高等教育改革的影响 |
第二节 英国“混合课程+成果组合”专业博士学位教育的产生 |
一、第三届专业博士学位国际会议对“混合课程”的建构 |
二、伦敦大学教育博士学位的率先转型 |
三、“混合课程+成果组合”培养模式的主要内容 |
四、案例:利物浦大学临床心理学博士项目 |
第三节 英国第二代专业博士学位教育的扩张 |
一、数量规模持续扩大 |
二、学科专业领域加速拓展 |
三、“新大学”直追“老大学” |
第四节 英国第二代专业博士学位教育评析 |
一、第二代专业博士学位教育的主要特点 |
二、第二代专业博士学位教育的主要问题 |
三、第二代专业博士学位教育的主要影响 |
第三章 英国“工作场所+自我反思”专业博士学位教育的发展(2004至今) |
第一节 英国“工作场所+自我反思”专业博士学位教育产生的背景 |
一、工作场所学习实践探索的不断深化 |
二、“普职融合”理念的影响日益深刻 |
三、博洛尼亚进程的持续推动 |
四、2004年之后英国高等教育相关政策的影响 |
第二节 英国“工作场所+自我反思”专业博士学位教育的产生 |
一、2004年第五届专业博士学位国际会议的召开 |
二、密德萨斯大学“基于工作的”专业博士学位教育的实践 |
三、“工作场所+自我反思”培养模式的主要内容 |
四、案例:索尔福德大学建筑环境专业博士项目 |
第三节 英国第三代专业博士学位教育的发展 |
一、数量规模从大幅扩张到平稳增加 |
二、学科专业领域更趋细化 |
三、学科领域分布明显不均衡 |
四、“新大学”专业博士项目数超过“老大学” |
五、入学和完成人数状况 |
第四节 英国第三代专业博士学位教育评析 |
一、英国第三代专业博士学位教育的主要特点 |
二、英国第三代专业博士学位教育的主要问题 |
三、英国第三代专业博士学位教育的主要影响 |
第四章 英国专业博士学位教育的演进特点及启示 |
第一节 英国专业博士学位教育的主要演进特点 |
一、变革动力:三方主体共同作用和相互博弈 |
二、价值取向:从学术性为主导到职业性为主导 |
三、质量保障:从外部监控为主到“内部监控为主、外部监控为辅” |
第二节 对英国专业博士学位教育历史发展的追问与反思 |
一、哲学的视角:认识论和政治论的融合 |
二、权力的博弈:基于高等教育系统整合理论的分析 |
三、探讨的中心:理论与实践的平衡 |
第三节 英国专业博士学位教育对我国的启示 |
一、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专业博士学位教育的地位 |
二、构建职业性为主导的培养模式 |
三、完善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机制 |
四、建立职业导向的质量保障机制 |
五、适度拓展学科门类和招生规模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四、学生委员会制度的法律思考和评析(论文参考文献)
- [1]美国现行英语作为第二语言教师专业标准研究[D]. 王雪. 哈尔滨师范大学, 2020(05)
- [2]战后科技革命推动日本产业升级研究 ——基于创新体系的视角[D]. 刘伟岩. 吉林大学, 2020(03)
- [3]多元系统理论视阈下《毛泽东选集》俄文翻译研究 ——以“文化空缺”现象的翻译研究为例[D]. 贾一村. 天津外国语大学, 2020(08)
- [4]新中国初期(1949-1956)中国共产党高校人文关怀研究[D]. 姚春林. 扬州大学, 2020(04)
- [5]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D]. 孙超然. 吉林大学, 2020(02)
- [6]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D]. 刘滢泉.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的通知[J]. 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报, 2020(06)
- [8]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D]. 孙舒. 外交学院, 2020(08)
- [9]高校学位撤销制度研究 ——基于十份学位撤销纠纷案例的考察[D]. 高雪芹. 苏州大学, 2020(03)
- [10]英国专业博士学位教育发展研究[D]. 李小丽. 河北大学, 2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