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当得利应予返还(论文文献综述)
李明烁[1](2021)在《论任意第三人清偿的构成与效果》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李语湘[2](2021)在《法经济学语境下的违约获益赔偿责任》文中研究表明合同法调整的是交易双方的契约关系,在利益的取舍上要遵循基本的经济规律,但在守约方没有受到财产损失,而违约方却获利的情形下,现有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以公平价值为依托,无法提供充分的补偿。以法经济学为研究视角,从经济学成本—收益与资源配置的角度出发,违约获益赔偿责任将传统损害赔偿责任的起点从守约方的损失转向违约方的获益。通过考察论证违约获益赔偿责任的正当性,追索效率与公平的协调机制,对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安排作经济的分析,并以此为契机,规范相应的制度设计,弥补传统违约救济局限性,完善我国违约赔偿责任体系的救济功能及途径。
王嫣然[3](2021)在《不当得利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审理难点分析》文中认为不当得利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长期以来构成了司法实践及学理研究的争议焦点,尤其是对于取得利益"无合法依据"的构成要件。本文立足两类实践中典型的不当得利纠纷——无因给付型不当得利及变更诉因型不当得利,对"无合法依据"的举证责任分配进行分别论证。
温东英[4](2020)在《民间借贷转诉不当得利的证明责任探究 ——以给付型不当得利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原告提起民间借贷之诉,后在被法院驳回其诉请的情形下再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之诉是当前我国司法实务中大量出现的一个现象。原告转诉不当得利,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和滥用诉权原则,因此,在诉讼程序上是可行的。然而,转诉之后却引发众多问题,如先诉结果对转诉的影响,谁应承担举证责任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果以原告先前的民间借贷诉讼行为为由作出预断,或者因原告诉请的借贷关系不成立而直接认定原告已完成“无法律上的原因”的举证责任,会使先诉结果对转诉造成不良影响。在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过程中,原告应对其主张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和被告的证明责任分配是较为明晰的。而在司法实践中,不当得利案件的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之间如何分配,我国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尚未出台相关条款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学界的研究看法也不统一。目前,我国学界及实务界将不当得利分为两类,即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民间借贷转诉不当得利的类型属于给付型不当得利。在诉讼程序中的举证责任的分配方面,民间借贷转诉不当得利案件与不当得利存在不平衡的问题,这就直接导致了这两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的交叉和混同。在司法实务中,不当得利证明责任制度尚未健全,存在适用难度高和适用规范模糊的难题。一些在民间借贷诉讼中败诉、在转诉的不当得利诉讼中也未提出新的证据和事实的原告可能会赢得诉讼,也往往引发审判人员因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出现。针对此问题,则需要重新细致地理解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之间的关系及相关举证责任的分配。而根据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无法律上的原因”这一核心要件的举证责任,究竟应由哪一方承担,是争议的焦点。借鉴域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及司法在不当得利制度的立法及司法经验,结合学界观点,探讨我国此类转诉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及完善。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完整的证明责任是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的统一,有必要厘清证明责任与提供证据的责任,分析转诉不当得利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以期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得出转诉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应完全按照规范说,而应当进行适当修正,强化被告的具体化说明义务,以保证当事人双方实质的平等与公正。
王雨星[5](2020)在《不当得利中“没有法律根据”要件的证明责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获得他人财产利益致使他人利益受损,我国《民法总则》第122条规定不当得利有以下四个构成要件:一方获得财产利益、他方受有损失、一方获得财产利益与他方受有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方获得财产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对于不当得利前三个构成要件的证明责任分配有着统一的认识和明确的标准,但对于其中最核心的构成要件“没有法律根据”这一要件的证明责任分配存在很大争议。实践中往往因为“没有法律根据”这一要件的证明责任无统一明确的标准,导致此类案件出现同院不同判,甚至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为了更好的解决这一问题,本文分析实践中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这一要件的证明责任分配现状以及学术界的争议,确立不同类型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要件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典型案例的介绍以反映司法实践中的判决差异问题并分析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为解决方案的构建奠定基础。第二部分:介绍学术界对于这一问题的两个分歧点,即“统一说”和“非统一说”,并分析“统一说”的不足与“非统一说”的证成。第三部分: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借鉴德日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分配规则,并在此基础上展开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要件证明责任的类型化研究。第四部分:根据不当得利的不同类型,再结合我国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进行分析,确立不同类型的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要件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即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应当由请求人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而在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中应分别讨论:基于请求人行为的不当得利应由请求人承担证明责任,非基于请求人行为的不当得利则应由被请求人承担证明责任。
黄越[6](2019)在《论合同被撤销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适用 ——《民法总则》第157条的释义及其展开》文中研究指明《民法总则》第157条所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规则理应适用于合同撤销的领域,现行《合同法》以及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也均持这一立场。合同被撤销后,权利人有权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在我国采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背景下,这一权利同时兼具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原物返还请求权的双重权利属性。基于当事人不同诉权的选择,司法机关对于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应当秉持如下立场:第一,对于当事人主张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一律适用诉讼时效;第二,对于当事人主张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的,应当根据《民法总则》第196条第(二)项的规定加以区别对待,即认定合同所涉未登记动产的返还仍适用诉讼时效,而合同所涉及的已登记动产和不动产的返还则不适用诉讼时效。根据善意取得制度,被撤销合同所涉标的物如果已经发生物权变动,原权利人无法对善意物权第三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基于同样法律的考量,权利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也应当不能对抗善意债权第三人,未来民法典应当恢复民法总则草案曾涉及到的这一规定,从而有效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高延仁[7](2019)在《美国违约获益赔偿责任研究》文中提出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次)明确规定了在违约的情况下,违约救济所保护的三种利益,即信赖利益、期待利益和返还利益。以这三种保护利益为基础的违约救济都是以赔偿原告(守约方)的损失为着眼点和出发点,诚如霍姆斯的选择理论所主张的那样,合同就是或者选择履行,或者赔偿原告(守约方)损失。因此在传统的合同违约救济理念中,违约损害赔偿的依据是守约一方的损失,赔偿的计算也是以原告的损失为参照和衡量的标准,此原则性的方法在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中得到了充分的肯定与运用。违约方的违约获益情况和主观状态不是传统违约损害赔偿制度的关注重点。传统的违约赔偿制度以赔偿原告(守约方)的损失为目的,在赔偿原告(守约方)的损失后,违约方仍可保留剩下的违约获益,即违约方可从其违约行为中获得利益。这种违约获益为传统的违约赔偿制度所默认。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和法学理论的进步,主张以违约方的获益为违约赔偿依据和着眼点的司法判例和法学家学说逐渐地涌现在我们面前。英国的Attorney General v.Blake案打开了违约获益赔偿救济的大门,而美国法学会编撰的《返还与不当得利》(第三次重述)的第39条则步入了违约获益赔偿救济的大门。本文以美国违约获益赔偿救济为研究的对象,以期对我国合同法违约赔偿制度提供借鉴。本文首先探究美国违约获益赔偿实践之历史与现状,以违约方的获益为赔偿和计算依据的违约获益赔偿一开始是通过法官利用推定信托原理间接适用的,后来英国判例法确立了违约获益赔偿的合法地位,美国《返还与不当得利》(第三次重述)第39条规定的机会违约使违约获益赔偿责任成文化。第二章探究了违约获益赔偿责任的正当性基础和适用的合同类型。违约获益赔偿责任的正当性在于,其能够加强信任合作,促进合同履行;能遏制效率违约,维护合同制度;能充分保护财产权,能补强合同救济功能的软弱性。根据前文探究的违约获益赔偿责任的判例实践和学术作品,可以得知违约获益赔偿责任适用于特定物买卖合同、涉及公共利益合同、禁止性义务或者不作为义务合同及瑕疵履行合同。第三章主要探究了违约获益赔偿责任的制度构造,考虑到英美法系的法律思维是发散性的,其推理方法也大都是类比推理,而大陆法系的推理习惯于封闭式的演绎推理,因此为了方便研究与思考,在研究违约获益的赔偿责任适用的条件方面采用构成要件的模式,构成违约获益赔偿需要有违约获益的存在、违约方主观的过错、补偿的不充分及因果关系。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和原告过错。适用的例外包括双方合意免责和守约方额外获益(windfall)。违约获益的赔偿范围包括积极获益和消极获益,积极获益又包括直接获益和间接获益;消极获益主要包括节省的成本和价值减少的情形。最后,本文分析了我国违约救济体系的现状和不足之处,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违约获益赔偿的相关案例,考虑到违约获益赔偿责任有存在和适用的合理性,认为我国可以借鉴学习违约获益赔偿责任,可以将违约获益赔偿责任放于合同法总则中。
杨富元,荣明潇[8](2019)在《对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财产中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把握》文中指出【裁判要旨】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定应当归夫妻一方的情形外,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其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进行感情交往并将共同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给予该第三者的行为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侵害了夫妻另一方对该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而婚外第三者取得该财产并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此时夫妻另一方可基于其对该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向
丁宇翔[9](2017)在《返还原物请求权研究 ——一种失当物权关系矫正技术的阐释》文中提出在司法实践中,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存在案由与裁判依据脱节、案由与裁判内容脱节、证明被告现时占有标的物困难、财产保全措施不到位等诸多问题。这就倒逼我们认真思考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理论问题,并通过理论反哺实践。从法理上看,返还原物请求权是物权人对无权占有其不动产或动产的人所享有的要求其返还该不动产或动产的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伦理基础在于,对物的占有和使用是人的本能需求,尊重这一占有和使用符合人类最基本的正义观念。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经济基础在于资源的稀缺性和经济人的假设,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前提是对于产权的界定,这一界定能够减少外部效应,降低交易成本。因此,返还原物请求权有利于提高效率。此外,返还原物请求权本身还是对财产权交易外部效应的内部化。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社会基础在于,在市民社会,赋予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对权利主体的极大尊重,并且在现代社会具有特殊必要性。大陆法系国家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经历了从返还原物之诉到返还原物诉权再到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发展演进路径。在此过程中,罗马法中的返还原之诉是最为重要的基础。但是,日耳曼法、教会法中的相关制度因素,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大陆法系国家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以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为核心,同时通过法典中的准用规定或判例实践,将其扩展到所有权之外的他物权,从而发展为一般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过,大陆法系国家并非全部将返还原物请求权导入民法典中。但即使在民法典中没有规定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也有国家会在学说和判例中认可返还原物请求权体系的存在。返还原物请求权制度在其发展过程中不仅对大陆法系发挥着实质影响,也对英美法系返还原物制度的成型产生过重要影响。因而英美法系中的返还原物制度与大陆法系最终发展而成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制度有相近的制度血脉,在当下新兴国家的民法典编纂或民法制度完善进程中,可资借鉴。从构成要件上看,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体是失去占有的物权人或依法可以行使物权的人,具体包括:失去占有的所有权人和失去占有的他物权人以及失去占有的依法可以行使物权的人,但是失去占有的单纯占有人不能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相对人是现时的无权占有人,即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义务人首先是占有人;其次,其占有没有权源;最后,其没有权源的占有在权利人提出主张时仍然存在。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客体是被相对人无权占有的客观存在的原物。如果原物已经灭失,则物权将因客体的消灭而消灭。此时,权利人只能要求无权占有人进行违约损害赔偿或侵权损害赔偿。除物权人可以基于返还原物请求权而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外,《德国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及我国物权法等都为物权人考虑而设置了用益返还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占有人考虑而设置了费用偿还请求权。这些请求权是对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补充,也以返还原物之诉的存在为前提,因而也属于返还原物请求权法律效果的范畴。遵循德国法上所有权人——占有人关系规则,考察用益返还、损害赔偿及费用偿还等问题时,需要根据占有人的善意和恶意而予以不同的考虑,总的原则是恶意占有人承担加重的责任。但我国物权法基于对有权占有的保护和对无权占有的否定,统一规定不论善意占有人还是恶意占有人,应返还全部孳息。在损害赔偿方面,如果占有物在无权占有期间因可归责于善意占有人的原因而毁损灭失的,则善意占有人只在标的物因毁损、灭失所受利益的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基于合同而转移占有的情况下,如果合同约定的占有期限终止,如租赁合同到期,承租人(占有人)拒不返还租赁物的,则发生返还原物请求权和合同上返还请求权(租赁物返还请求权)的竞合。权利人的占有被侵夺的,则发生侵权责任中返还财产请求权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竞合。但是,考虑到返还财产请求权在时效和举证责任方面均劣于返还原物请求权,在二者发生竞合时选择返还原物请求权更为有利。因为返还财产责任请求权同时还适合于返还物权之外的其他财产,因而仍然有其适用性。死亡宣告后被继承的遗产是动产或不动产时,也可发生返还原物请求权与被撤销死亡宣告人返还财产请求权的竞合。此外,返还原物请求权还可能与无因管理中的请求权以及部分恢复原状请求权发生竞合。在债权行为存在效力瑕疵而物权行为有效的情形下,如果认可物权行为抽象性原则,则会产生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广泛适用而限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适用;如果不认可物权行为的抽象性,则将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广泛适用而限缩不当得利请求权的适用,二者以物权行为抽象性原则为媒介,呈现互为消长的关系。但无论如何,返还原物请求权仍然极具独立的存在价值。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的案由呈现出多样性。除了最基本的返还原物纠纷之外,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取回权纠纷等都是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中可能选择的案由。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中,原告(权利人)的抗辩主要来自于其在实体法上的抗辩,其抗辩事由主要有非占有人抗辩、正当权源的抗辩、善意取得抗辩、时效抗辩、不法原因给付抗辩、社会适当性抗辩、行使权利与执行职务抗辩等抗辩事由。在返还原物纠纷中,原告请求返还原物和孳息的待证事实包括:原告拥有物权或具有与物权人相同的法律地位,被告占有标的物,被告的占有没有权源,标的物在被告占有期间产生孳息。这些待证事实中,除了“被告的占有没有权源”这一事实外,其余事实均应由原告负证明责任。在事实查明的过程中,法官还需要发挥一定的主观能动性,对部分事实进行司法推定。在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中,裁定驳回起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返还原物以及对于替代性诉讼请求的判决都有其相应的裁判基准。今后,法官应适当发挥司法能动性,在坚持一般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同时,应根据个案情况对部分待证事实进行司法上的事实推定,并根据个案情况对原告是否采取保全措施、是否提出替代性诉讼请求进行释明。
胡和平[10](2016)在《比较法视野下侵权行为的获利返还——以英国法中“放弃侵权之诉”的发展为线索》文中研究说明在英国法严格诉讼形式背景之下,为了在侵权诉讼中变通适用准契约性质的诉讼,要求侵权人返还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不正当利益,拟制出支付的承诺,而认可侵权行为的合法性,被称为"放弃侵权之诉";伴随诉讼格式的废除,诉因与救济方式的对应模式被打破,返还侵权行为获利也逐渐发展成为针对获利型侵权行为普遍适用的一种救济方式。侵权行为的获利返还救济将不当得利应予返还的基本观点引入到侵权损害赔偿的体系之中,是对侵权损害赔偿的补偿功能的一种有效扩展。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0条在涉及人身权益的损害时首次认可了侵权行为获利返还的救济方式,但对其功能属性及法律适用方面还缺乏必要的立法说明。为此,对英国法侵权行为获利返还这一传统做法进行比较法上的梳理,以期能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0条相关问题的探讨提供些许启示和参考。
二、不当得利应予返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不当得利应予返还(论文提纲范文)
(2)法经济学语境下的违约获益赔偿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一、合同的利益构造及经济分析 |
(一)违约赔偿的传统责任:合同三元利益结构的经济考量 |
1.合同的三元利益结构及法律意义:公平及正义。 |
2.合同的经济意义:成本与收益。 |
(二)违约赔偿的发展与完善:违约获益返还保护的第四类合同利益 |
二、违约获益赔偿责任的法经济学价值 |
(一)制度层面:最大限度地保护财产权 |
(二)价值层面:合理抑制效率违约 |
(三)功能层面:丰富合同的救济功能 |
三、违约获益赔偿责任计算标准的法经济学分析 |
(一)英美法系违约获益赔偿的普遍适用 |
(二)大陆法系国家违约获益赔偿的转化适用 |
1.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对违约获益的间接救济。 |
2.代偿请求权制度:对违约获益的直接救济。 |
(三)违约获益赔偿的计算标准 |
1. 直接获益。 |
2.间接获益。 |
四、违约获益赔偿责任的本土化困境及必要性尝试 |
(一)违约获益赔偿责任的本土化困境 |
(二)违约获益赔偿责任的必要性尝试 |
(三)违约获益赔偿责任规范模式的构建 |
1. 违约获益赔偿责任的定位。 |
2. 违约获益赔偿责任的具体内容。 |
五、结 语 |
(3)不当得利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审理难点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无因给付型不当得利 |
(一)实体法上,符合财产安定性的价值倾向 |
(二)程序法上,“无合法依据”不等同于消极事实 |
二、变更诉因类不当得利 |
(一)变更诉因不引起举证责任的转移 |
(二)如要件事实真伪不明,应由主张请求权存在的一方承担结果责任 |
三、结语 |
(4)民间借贷转诉不当得利的证明责任探究 ——以给付型不当得利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相关制度概述 |
第一节 不当得利的界定 |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
二、不当得利的类型 |
第二节 民间借贷与不当得利的关系 |
一、民间借贷的界定 |
二、民间借贷与给付型不当得利的交叉 |
第二章 民间借贷转诉不当得利的实践与法理 |
第一节 民间借贷转诉不当得利的司法实践 |
一、转诉不当得利的司法概况 |
二、转诉不当得利的情形 |
三、转诉不当得利的原因 |
四、前诉民间借贷对转诉不当得利的影响 |
第二节 民间借贷转诉不当得利的学理辨析 |
一、转诉与一事不再理原则 |
二、转诉与诚实信用(禁反言)原则 |
三、转诉与滥用诉权规则 |
第三节 转诉正当性保障之实体规制 |
一、具备正当性的转诉——“借款”行为之再解释 |
二、“无奈”转诉——换汤不换药 |
三、恶意转诉——故意隐瞒基础关系 |
第三章 民间借贷转诉不当得利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律现状 |
第一节 域外及台湾地区法律现状 |
一、日本 |
二、德国 |
三、我国台湾地区 |
第二节 我国大陆的立法现状 |
一、《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 |
二、《民通意见》的相关规定 |
三、《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
四、《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 |
第三节 我国大陆的司法现状 |
一、典型案例分析 |
二、存在问题 |
第四章 民间借贷转诉不当得利举证责任的完善 |
第一节 给付型不当得利中无法律上的原因之证明责任分配 |
一、“原告负担说” |
二、“被告负担说” |
三、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
第二节 转诉不当得利证明责任分配的路径探索 |
一、厘清“证明责任”与“提供证据的责任”的区别 |
二、转诉不当得利的证明责任分配的具体路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5)不当得利中“没有法律根据”要件的证明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不当得利中“没有法律根据”要件证明责任的司法现状 |
第一节 典型案例介绍 |
一、基本案情 |
二、审判经过 |
三、小结 |
第二节 司法实践中的判决差异 |
一、同案不同判的对比 |
二、不同类型不当得利的对比 |
三、小结 |
第三节 判决差异的原因分析 |
一、不当得利证明责任分配的立法缺失 |
二、不当得利类型的多样化 |
第二章 不当得利中“没有法律根据”要件证明责任的理论争议 |
第一节 “统一说”视角 |
一、请求人负证明责任说 |
二、被请求人负证明责任说 |
第二节 “非统一说”视角 |
一、类型区分说 |
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再类型化说 |
第三节 “统一说”的不足与“非统一说”的证成 |
一、“统一说”的不足 |
二、“非统一说”的证成 |
第三章 德日及中国台湾“没有法律根据”要件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
第一节 德国的分配规则 |
第二节 日本的分配规则 |
第三节 中国台湾的分配规则 |
第四节 小结 |
第四章 我国不当得利中“没有法律根据”要件证明责任分配的类型化构建 |
第一节 给付型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
一、给付原因自始不存在的不当得利 |
二、给付原因嗣后不存在的不当得利 |
三、给付目的不达的不当得利 |
第二节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
一、基于请求人行为的不当得利 |
二、非基于请求人行为的不当得利 |
第三节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论合同被撤销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适用 ——《民法总则》第157条的释义及其展开(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合同被撤销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属性 |
(一) 合同被撤销后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关系 |
1.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构成及定性 |
2. 合同被撤销后返还原物请求权具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属性 |
(二) 合同被撤销后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关系 |
1. 物权变动模式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适用 |
2. 合同被撤销后返还原物请求权具有原物请求权的属性 |
(三) 本文立场:双重属性 |
二、合同被撤销后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
(一) 合同被撤销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现行司法规则评析 |
(二) 《民法总则》第196条第(二)项的解读 |
(三) 本文立场:双重属性下的区分对待 |
三、合同被撤销后返还原物请求权与善意第三人权益冲突与协调 |
(一) 合同被撤销后返还原物请求权与善意物权第三人 |
1. 善意取得制度对善意物权第三人的保护 |
2. 合同被撤销后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得对抗善意物权第三人 |
(二) 合同被撤销后返还原物请求权与善意债权第三人 |
1. 法律行为被撤销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规则 |
2. 合同被撤销后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得对抗善意债权第三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美国违约获益赔偿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价值及意义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第一章 美国违约获益赔偿实践的历史与现状 |
第一节 违约获益赔偿责任的内涵 |
一、传统的违约赔偿原理 |
二、违约获益赔偿(disgorgement) |
第二节 违约获益赔偿责任与不当得利 |
一、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
二、违约获益赔偿 |
第三节 运用与发展现状 |
一、推定信托的运用-Snepp v.United States |
二、美国法学会的确认-《返还与不当得利》(第三次重述) |
第二章 违约获益赔偿责任的正当性基础与适用的合同类型 |
第一节 正当性基础 |
一、加强信任合作促进合同履行 |
二、遏制效率违约维护合同制度 |
三、充分保护财产权 |
四、补强合同救济的软弱性 |
第二节 适用的合同类型 |
一、特定物买卖合同 |
二、涉及公共利益的合同 |
三、禁止性义务或不作为义务的合同 |
四、瑕疵履行合同 |
第三章 制度构造与适用 |
第一节 构成要件 |
一、违约获益 |
二、违约方主观过错 |
三、补偿的不充分性 |
四、因果关系 |
第二节 免责事由与适用例外 |
一、免责事由 |
二、适用例外 |
第三节 违约获益赔偿范围 |
一、积极获益 |
二、消极获益-节省的成本 |
三、违约获益的分割 |
第四章 中国对违约获益赔偿责任的借鉴 |
第一节 传统违约赔偿的不足 |
一、可得利益保护不充分 |
二、违约赔偿责任体系有局限性 |
第二节 违约获益赔偿责任对我国的借鉴 |
一、获益赔偿制度在相关立法中的确认 |
二、司法实践的需要 |
三、违约获益赔偿责任在我国合同法中的设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8)对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财产中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把握(论文提纲范文)
【裁判要旨】 |
【案情】 |
【审判】 |
【评析】 |
一、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构成不当得利的基础法理 |
二、实务中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受损方对婚外第三者之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正确认定 |
三、婚外第三者侵犯不同类型夫妻共同财产情形下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处理 |
(9)返还原物请求权研究 ——一种失当物权关系矫正技术的阐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本文的缘起、研究方法、理论预设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返还原物请求权在法律实践中的困惑 |
第一节 返还原物纠纷裁判中的迷局现象 |
一、案由与裁判依据脱节 |
二、案由与裁判内容脱节 |
三、涉及返还动产的诉讼中,不少诉讼因不能证明被告占有标的物而被判驳回 |
第二节 返还原物纠纷案件裁判迷局背后的认识问题——以案例为对象的具体分析 |
一、对物权法第34条和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款、侵权责任法第15条第1款第 |
二、民法通则第134条第1款第4项的返还财产条款可否作为返还原物纠纷裁判依据的认识问题 |
三、对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与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的认识问题 |
四、返还原物纠纷生效判决执行中的认识问题 |
第二章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概念、性质和正当性基础 |
第一节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概念界定 |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概念界定 |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法律特征 |
第二节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性质辨析 |
一、关于物权请求权的表述问题 |
二、关于返还原物请求权性质的学说及其评析 |
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性质界定 |
第三节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类型 |
一、不动产返还原物请求权与动产返还原物请求权 |
二、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基于他物权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
三、私法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与公法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
第四节 返还原物请求权制度的正当性基础 |
一、从不同时空下的三个返还原物案例说起 |
二、合理性科学性之一: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伦理基础 |
三、合理性科学性之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经济基础 |
四、合理性科学性之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社会基础 |
本章小结: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基本规定性 |
第三章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历史考察:以大陆法系为线索 |
第一节 罗马法:尚未独立成为请求权的返还原物诉讼 |
一、十二表法中的返还原物 |
二、泛罗马法中的返还原物 |
三、《学说汇纂》中的返还原物 |
四、罗马法中返还原物诉讼对后世返还原物请求权制度的影响 |
第二节 日耳曼法:注重占有外观的返还原物制度 |
一、日耳曼法中返还原物制度的基础:有权利内容的“占有保护” |
二、日耳曼法中涉及不动产的返还制度 |
三、日耳曼法中涉及动产的返还原物制度 |
四、日耳曼法上的以手护手制度 |
五、日耳曼法中返还原物对后世返还原物制度的影响 |
第三节 教会法:通过占有权救济达到返还原物的目的 |
一、作为西方法律传统传承者的教会法 |
二、教会法中返还原物制度的观念基础:对财产权的尊重 |
三、教会法中的占有权救济 |
四、教会法占有权救济制度对后世返还原物制度的影响 |
第四节 理性法、法典化时期:返还请求权理论的诞生 |
一、理性法与法典化时期 |
二、请求权理论产生前的实践: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分离 |
三、请求权概念的诞生及请求权理论体系的建立 |
四、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理论成型及立法化 |
五、德国返还请求权对后世返还原物制度的影响 |
第五节 我国固有法上的返还原物制度——一个初步的探讨 |
一、涉及不动产的返还原物制度 |
二、涉及动产的返还原物制度 |
三、涉及返还原物的判词 |
四、传统民法中的返还原物制度对现今返还原物请求权制度的影响 |
本章小结:大陆法系返还原物请求权制度的发展规律 |
第四章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法律构成 |
第一节 大陆法系关于返还原物请求权构成要件的学说 |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三要件说 |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二要件说 |
三、返还原物请求权一要件说 |
四、对返还原物请求权构成要件学说的评析 |
第二节 英美法中返还原物制度的构成 |
一、英美法中返还原物制度的构造 |
二、作为侵权救济的返还原物的构成要件 |
三、作为不当得利返还方式的返还原物之构成要件 |
四、合同法中返还原物的构成要件 |
五、余论:相异法律传统下返还原物制度体系的自洽性 |
第三节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体 |
一、失去占有的所有权人 |
二、失去占有的他物权人 |
三、失去占有的依法可以行使物权的人 |
四、失去占有的单纯的占有人不能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 |
第四节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相对人 |
一、占有人 |
二、无合法权源 |
三、没有权源的占有在权利人提出主张时仍然存在 |
四、与买卖合同有关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相对人 |
第五节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客体 |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客体是物 |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客体须为原物 |
三、返还的原物为特定物 |
四、几种特殊的物可否作为返还原物请求权客体的探讨 |
本章小结:返还原物请求权构成要件的逻辑性 |
第五章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法律效果 |
第一节 返还义务的性质界定及返还的抽象范围 |
一、返还义务之给付义务说 |
二、返还义务之容忍义务说 |
三、返还义务的性质辨析 |
四、返还的抽象范围 |
第二节 善意占有人的返还 |
一、无权占有人善意的认定标准 |
二、原物占有的返还 |
三、用益的返还——孳息全部返还 |
四、损害赔偿——善意自主占有人在所获利益的范围内予以赔偿 |
五、费用的偿还——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偿还必要费用且不负担返还费用 |
第三节 恶意占有人的返还 |
一、恶意占有人的范围 |
二、原物占有的返还 |
三、用益的返还——全部返还 |
四、损害赔偿——恶意占有人就占有物的毁损灭失或其他损害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
五、费用偿还的问题 |
第四节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让与性探析 |
一、指示交付制度产生的逻辑难题 |
二、关于返还原物请求权可转让性的争论 |
三、返还原物请求权转让性的具体分析 |
四、对我国物权法第26条的评析 |
第五节 返还原物请求权对总则和债法规定的适用 |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对民法总则的适用 |
二、对债法规定的适用 |
本章小结:多维视角下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法律效果 |
第六章 返还原物请求权与相关请求权的竞合 |
第一节 请求权竞合与返还原物请求权 |
第二节 返还原物请求权与返还财产请求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竞合问题 |
一、我国民事立法中大量存在的返还原物与返还财产条款 |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与综合性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并存时发生规范排除的竞合 |
三、返还原物请求权与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并存时发生请求权竞合 |
四、返还原物请求权与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的竞合及其处理 |
五、返还原物请求权与返还财产责任请求权的竞合及其处理 |
六、返还原物请求权与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返还财产请求权的竞合及其处理 |
第三节 返还原物请求权与恢复原状请求权的竞合问题 |
一、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恢复原状概说 |
二、我国民法上的恢复原状 |
三、返还原物请求权与恢复原状请求权的竞合可能及其处理 |
第四节 返还原物请求权与物权防御请求权的竞合可能性探析 |
一、物权防御请求权的内容及制度功能 |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与排除妨害请求权的竞合可能性分析 |
三、返还原物请求权与消除危险请求权的竞合可能性分析 |
第五节 返还原物请求权与无因管理中的请求权的竞合可能性探析 |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与适法无因管理中相关请求权的竞合分析 |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与不适法无因管理中相关请求权的竞合分析 |
三、返还原物请求权与误信无因管理中相关请求权的竞合分析 |
四、返还原物请求权与不法管理中相关请求权的竞合分析 |
五、返还原物请求权与幻想管理中相关请求权的竞合分析 |
第六节 返还原物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互动及未来趋势 |
一、返还效果下返还原物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竞合分析 |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比较 |
三、返还原物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消长关系——以物权行为抽象性为媒介 |
四、返还原物请求权向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转化——以标的物的灭失为条件 |
五、返还原物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未来趋势 |
本章小结:认真设计和对待民法典中的返还原物条款及与之存在竞合可能的条款 |
第七章 返还原物请求权在诉讼中的实现 |
第一节 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实现中的案由选择 |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案由辨伪 |
二、能够实现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其他案由 |
三、以返还原物作为主要诉讼请求时的案由确定 |
四、以返还原物作为附带或并列诉讼请求时的案由确定 |
第二节 立案登记制视野下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的起诉 |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的主管与管辖 |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原告的确定 |
三、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被告的确定 |
四、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的诉讼请求 |
五、起诉返还原物时申请诉讼保全必要性的探讨 |
第三节 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中被告的抗辩 |
一、非占有人的抗辩 |
二、有正当权源的抗辩 |
三、善意取得抗辩 |
四、时效抗辩 |
五、不法原因给付抗辩 |
六、给付不能抗辩 |
七、社会适当性抗辩 |
八、行使权利与执行职务抗辩 |
九、其他抗辩 |
十、侵夺占有时抗辩权的排除 |
第四节 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的证明责任 |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的证明责任构成 |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难题 |
三、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 |
四、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中的推定 |
第五节 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的裁判 |
一、法官在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中的释明 |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的可能结果 |
三、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的裁判基准 |
四、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判决书撰写中的技术规则 |
五、对现行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裁判思路的检讨和反思 |
本章小结: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实现中的司法能动主义 |
结论:返还原物请求权制度功能的绝对性与相对性 |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制度功能 |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绝对性 |
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相对性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校期间学术成果 |
四、不当得利应予返还(论文参考文献)
- [1]论任意第三人清偿的构成与效果[D]. 李明烁.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法经济学语境下的违约获益赔偿责任[J]. 李语湘. 财经理论与实践, 2021(03)
- [3]不当得利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审理难点分析[J]. 王嫣然. 法制与社会, 2021(11)
- [4]民间借贷转诉不当得利的证明责任探究 ——以给付型不当得利为视角[D]. 温东英. 华侨大学, 2020(01)
- [5]不当得利中“没有法律根据”要件的证明责任研究[D]. 王雨星. 西北师范大学, 2020(01)
- [6]论合同被撤销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适用 ——《民法总则》第157条的释义及其展开[D]. 黄越. 海南大学, 2019(04)
- [7]美国违约获益赔偿责任研究[D]. 高延仁.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19(08)
- [8]对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财产中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把握[J]. 杨富元,荣明潇. 人民司法, 2019(11)
- [9]返还原物请求权研究 ——一种失当物权关系矫正技术的阐释[D]. 丁宇翔.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7(10)
- [10]比较法视野下侵权行为的获利返还——以英国法中“放弃侵权之诉”的发展为线索[J]. 胡和平.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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